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范例(12篇)
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范文篇1
[关键词]加拿大;养老全体系;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政府以立法的形式,向根据法定年龄退出劳动领域劳动者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这一制度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无论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也无论是在发达地区还是在落后偏远地区,政府都有责任建立较完善的养老金制度,来保证所在区域的老年人拥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实现老有所养。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已明确要求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纵观寰宇,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也均将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目标,其中较为典型的是加拿大养老金体系(CRIS,Canada’sRetirementIncomeSystem)。该体系主要由三重保障组成,即加拿大养老金(CPP/QPP,CanadianPensionPlan/QuebecPensionPlan)与老年金(OAS,OldAgeSecurity)、老年金补贴(GIS,GuaranteedIncomeSupplement)以及个人登记退休储蓄计划(RRSP,RegisteredRetirementSavingPlan)。加拿大的养老金制度较好地解决了老有所养问题,已有数据资料显示,CRIS体系的绩效良好,居民养老金收入超过了其收入的1/2,社会养老观念深入人心,不仅促进了加拿大国民经济增长,同时也为加拿大的社会稳定与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加拿大CRIS体系的制度建构
加拿大CRIS体系始于20世纪60年代。在1966年1月1日,加拿大开始实施加拿大养老金计划(CPP)和魁北克养老金计划(QPP),在1972年实行老年保障计划生活费年度指数化。
加拿大养老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使工人和他们的家庭免受由于退休而带来的收入损失;提供死亡、遗属和残疾抚恤金;接受者根据他们的缴费得到福利。魁北克建立了相似的魁北克养老金计划。1974年,加拿大CRIS体系开始实行生活费年度指数化,将加拿大老年保障制度和加拿大养老金计划合并成为加拿大公共养老体系。1975年,配偶补助也作为老年保障计划的一部分而建立,其主要内容包括:接受者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合法移民,在加拿大居住至少满10年;全部收入低于给定的最高数额。1985年,配偶补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的60-64岁丧偶的低收入人群(参见表1)。而作为加拿大老年收入保障计划的基础,每年加拿大联邦银行要拿出高于180亿加元的钱款支付全国数以百万计65岁及65岁以上的老年人每月领取OAS。根据1998年加拿大年鉴统计,老年人收入来源的27.8%来自该计划。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加拿大公共养老金计划的可持续性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平均寿命的增加使老年人在人口中占有很大比重,加拿大公共养老金计划的收支状况,越来越受到了人口变化趋势和其他一系列经济因素的影响。进入21世纪,加拿大政府不断完善其公共养老金制度,加大养老金投资增值力度,使加拿大公共养老金制度更有保障,也为加拿大居民提供了一个更有保障的未来。
综观加拿大CRIS体系的演进,可以发现它很好地满足了加拿大经济与城市发展模式的改革要求,主要表现在:
首先,加拿大ellis体系的建立与完善适应了加拿大经济变迁的客观要求。根据1976年的人口普查,二战后,加拿大的城市化进程超过任何一个西方工业化国家。2001年的人口普查统计显示,加拿大超过80%的人口(包括就业和财富)集中在139个人口在1万或1万以上的城市中,这些城市构成了加拿大国家的城市体系。加拿大CRIS体系的核心理念在于,将农村人口转移或者是进行城镇化,以构造合适的社会保障受众,有助于国民福利的整体提高。
其次,加拿大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相对完善与细致。1951年,加拿大联邦政府通过了“老年保障法”(OAS,OldAgeSecurityAct)和“老年援助法”(OAA,OldAgeAssistanceAct),这两个法案替代老年养老金法案;1966年加拿大养老金计划(CPP,CanadianPensionPlan)和魁北克养老金计划(QPP,QuebecPensionPlan)开始实施,20世纪60年代后期,联邦政府还出台了老年金补贴(GIS,GuaranteedIncomeSupplement),以协助OAS计划,完善养老保障体系;1991年,政府对个人登记退休储蓄计划(RRSP,RegisteredRetirementSavingPlan)进行了全面修订。由此形成的加拿大养老金制度符合统一管理和法律保障较为完备的要求。
最后,加拿大的公共养老金基金并不由政府管理,而是由一个独立于政府的养老金委员会来进行管理。该委员会由优秀的投资专家决策养老金基金的投资运作,这些投资专家专门负责对养老金基金在加拿大以及全球金融市场上进行组合投资。此外,养老金委员会只对加拿大政府履行报告义务,运作完全是独立的,养老金委员会可以对各地区不同的缴费率统筹考虑,并加以合趣调节和确定。
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机遇与挑战
加拿大的养老金制度(CRIS)广泛覆盖了从东部到西部、从都市到农村的加拿大居民群体。加拿大CRIS体系的发展历程昭示我们,合意的城乡统筹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可行的。面积占全国71.4%,拥有3.6亿左右人口的中国西部地区,尤其具有类同于加拿大地广人稀的特点,养老需求具有类似性,但在政策选择上又必须充分考虑具体国情。
(一)对中国社会养老保险的制约因素的思考
围绕着中国城乡统筹型社会养老保险的现存制约因素,理论界归纳了以下一些原因:传统社会保障方案本身的缺陷(如筹资机制),农民参保意识不强和参保能力较弱,缺乏外部条件的支持(如存在一定程度的国家责任缺失)以及管理机构的变化冲击(原由民政部主管,后为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负责,2008年3月劳动与社会保障部与人事部合并组建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方面,但是本文认为问题的本质在于中国城乡一体化的长期性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特殊性。
首先,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实并不完全具备社会保险的特征。按照加拿
大CRIS体系的做法,社会保险应该具备强制性、互和国家财政兜底,但是考虑到中国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发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坚持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
其次,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难以保障农村劳动力的未来老年生活。由于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可支配的收入更低,因此在大部分地区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农民投保的保费很低。这样,农民老年时得到的保险金水平较低,可能无法满足农民老年基本的生活需要。因此,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大胆创新,切实保障,先行试点,逐步推开,引导农民普遍参保。
最后,农村养老保险是一项跨世纪的工程,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化行为,实施养老保险工作需要有一系列明确的法规来保障。这在客观上要求中央对这项工作统一立法、统一管理,尤其是相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在实施、管理和监督力方面,亟须从制度层面加以统一规范。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已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覆盖城乡全体居民,计划将新农保制度纳入到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预留了逐步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空间。
(二)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行条件
当前我国农村是否有条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般认为,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平均农业劳动力比例、农业产出、人均收入等与国际实践作比较,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经济水平都达到或超过其他国家初始条件。国际经验和其他一些省市成功地建立起养老保险的实践也告诉我们,在农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可行的。考察经济条件、社会条件、政府条件,目前中国人均GDP约为3600多美元,农业与非农产业的产值结构大约为15:85,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就业结构大约是50:50,城镇化水平为40%。在中国西部地区部分区域经济发达的地方,人均GDP已超过5000美元以上,其发展水平已接近或相当于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在这些地方完全可以率先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因此,根据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实践经验,结合中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及人口特征,建立土地、家庭及社会相结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是目前中国农村社会的最佳选择,换言之,建立“政府扶持的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制度”综合型模式,比较符合当前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在选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上,打破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结构势在必行,即农村应该将实现与城镇一样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作为目标,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统筹模式。
(三)中国西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选择模式
就全国而言,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设应当有“进”有“退”:发达地区应积极推进,尽快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统一社会养老保障模式。在欠发达地区如西部农村则应逐步推行,首先建立项目齐全、形式多样、覆盖面广、标准适当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然后不断提高社会化程度,最终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此外,在保障水平和保障程度上,还应该有一个高低、强弱的多层次体系。这要求:一是必须避免养老金人不敷出导致财政负担过重的窘况,通过提高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缴费比例,逐渐提高个人在养老保障中的责任;二是要确立合理的筹资基数和筹资标准,以确保农民年老时的养老待遇能够保障基本的生活。建议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将农民的基本养老金与参保人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挂钩。这样能够保障参保人老年时的基本生活,可以克服老农保“保富不保贫”和绝大多数农村居民由于选择的投保档次过低,而出现的养老待遇用之于养老的作用微乎其微的尴尬。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如何借鉴加拿大养老金体系的有益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建立安全有效的城乡统筹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意义重大。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总结并着手推进:
(一)统一协调:建立全国社保机构
管好、用好养老保险基金,是中国经济的发展和构建安全有效的农村社会保险体系的内在要求。借鉴加拿大养老基金管理经验,就需要建立一个具有全国性并兼顾不同地区如西部地区特点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运作中国的农村社会保险基金。没有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就是有再好的政策和规范,也难以有效实施,就是有再多的资金,也难以发挥社会保险的应有功能。因此,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要求,是发展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关键。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财政经济政策;认真执行各部门颁发的有关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运用、监管政策和条例;制订村规民约,健全监督机制,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严防挪用、挤占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发生。
(二)价值理念:加强宣传示范力度
做好社会养老保险宣传与推广工作,推进相关课题研究,积极提升全社会对社会保障以及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理解和价值认同。在加拿大,联邦政府和省政府常常会授权一些非政府组织来研究老年人的康乐和尊严问题,为政府如何保障老年人生活提供政策建议,以巩固加拿大的社会基础和完善社区建设。加拿大各种行会和工会组织也在翔实调研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情况加以科学调整,建立了“公司养老金计划”等补充养老保险。相关保险金由其自行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运营,国家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加以鼓励,退休待遇可按月支付,也可以一次性领取。此类灵活有效的计划使得员工退休后的生活得到进一步保障,增强了行业组织的凝聚力。考虑到当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仍处于探索起步阶段,我们也应该加大相关研究,有针对性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创新社会保险方法,因地制宜对各地区民众,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体投保进行鼓励、组织、管理和引导,特别要注意用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向他们说明养老保险的作用和好处,打消他们的疑虑心理,宣传的重点应放在示范、推广和操作的规范性、科学性以及保险金发放的及时性上,而不应停留于一般的号召宣传。
(三)法律依托:完善农村相关立法
相对完善与细致的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可以为发展社会养老保险保驾护航。同城镇一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要依法行事。通过制定法律来保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与持续性,提高广大农民对政府推行社会保障政策的信心。现阶段我国应积极宣传、贯彻《社会保险法》,尽快出台适应地区间差异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规章,以加大养老保险的实施力度,并从法律上确定农民的保障形式。进一步,我国可以借鉴加拿大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经验,在我国西部地区探索农民投保的具体法律规定。
(四)财政支持:加大农保资金投入
加拿大社会养老保险的经验还在于,国家要给予各地区实实在在的投入,而不仅是利率上的调整、政策上的支持。因此,不仅要求不再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服务费,经办机构和人员的经费也应由各级财政支付;另外,还要拿出一定的财政收入作为农民投保的支持。在财政投入方面适度量化,并在此基础上将养老保险投入增长机制适当比例化。当然,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还很困难,因此,建议各级政府可以考虑确定一个基准点,然后每年保持按一定的增长比率增加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中央政府还应该注意资金投入的地区结构,切实增加对我国中西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资金投入。
综上所述,加快建立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确保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实现农民基本权利,推动农村减贫和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意义重大,对于推动社会和谐、改善人们心理预期、促进社会消费、拉动内需也具有重要意义。有理由相信,在未来的岁月里,包括广大农村人口在内的中国城乡全体居民,必将进一步从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进步中获益,享有更丰厚的物质文明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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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范文篇2
【论文摘要】本文通过对FCA术语与FOB术语比较分析,指出FOB术语在许多方面存在弊端。伴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开展,应大力提倡采用FCA贸易术语来从事出口业务。【论文关键词】贸易术语FCAFOB风险一、案例我国内陆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公司于2005年9月23日签订一笔1500吨食品出口合同,以FOB大连定价,装运期为2005年11月5日前,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2005年10月22日卖方收到买方银行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及买方指定的船舶抵大连港的时间。卖方在买方指定船舶到港前三天将货物运至大连港仓库,不料次日仓库起火,由于抢救不及时,1500吨食品全部被烧毁。而此时我出口公司又没有存货来及时替代这些被焚的货物,结果无法按期装船。该公司只好请求国外进口公司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均延长15天。对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降价5%。经过我方的一再努力,最后对方同意降价1%,结果我方为此遭受了一定的损失。由此案例可以看到,卖方在选用贸易术语时,由于不懂或选用不当将增加贸易风险,甚至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我国内陆出口企业在采用FOB术语达成交易时,要承担出口商品从内陆存仓地到船舷这段路程间货物灭失、损坏等风险。因此,FOB贸易术语并不是内陆企业出口时的最佳选择。二、FOB的缺陷给卖方带来的风险1.FOB术语要承担风险转移滞后的风险。在采用FOB术语时,出口方要承担从交货到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尤其是深处内陆地区的,从该地区经陆路运输到装运港口越过船舷,中间要经过很长时间,相应地就增大了各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当然在此期间货物如发生损失,出口方向进口方承担责任后,若之前投保了,可依据保险合同再向保险公司索赔,挽回其损失。但是很多出口企业不会去投保,即使投保了,但对于涉及有关诉讼的费用、损失责任承担费用很可能无法达成协议,再加上时间耗费,出口方很可能得不偿失。本案就是个说明。2.交单结汇风险增大,延长收款时间。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条件下出口方应准备提单、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以交单付款,这与其仅适合于水上运输方式相对应。尤其是对于沿海地区企业非常便利,不会影响其结汇。但如果是深处内陆地区企业,往往是出口方先进行内陆短途运输,这时卖方因货物未装船而无法拿到提单,办理交单结汇之事,只有当货物运到装运港装运之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提单,然后结汇。可见,这种对单据的限制会直接影响到卖方向银行交单结汇的时间,从而影响出口方的资金周转,增加出口费用。3.内陆地区采用FOB术语还有一笔额外的运输成本。在FOB价格中不包括运费,但从内陆地区到装运港装运之前还有一部分运输成本,如:甘肃、青海、新疆等偏远的内陆地区到我国东部装运港之前的费用一般要占到货价的一定比例,这无疑增加了卖方成本,削弱了出口企业的出口竞争力。三、采用FCA术语给卖方带来的优点1.风险转移时间较早。内陆企业按照《INCOTERMS2000》将1500吨食品在其生产或库存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交货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即转移了货物损坏、灭失等风险。那么,货物因火灾而受的损失就由买方自行承担。2.结汇时间较早。本案例中若采用FCA术语成交,则卖方在货交承运人那一刻即完成交货的义务,便可凭承运人签发的装运单据及其他指定的单据到银行交单,早日收回货款,提高其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降低收汇风险。3.承担的费用减少。本案例中的出口企业位于内陆地区,与港口距离较远,若选择FOB术语,则需要承担过多的风险和费用;若选择FCA术语,则卖方不需要承担陆路地区的运输费用和保险费用。4.运输方式更灵活。为了便于使用FCA术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还对“承运人”的含义做了解释,是指在运输合同中,通过铁路、公路、空运、海运、内河运输或上述运输业务的联合运输方式承担履行合同运输或承担办理运输业务的任何人。可见,FCA术语适用范围很广。迅速发展的集装箱运输方式也为内陆地区使用FCA术语提供了便利条件。目前我国许多沿海港口城市如青岛、连云港都在争取“把口岸搬到内地”,发展内陆地区对沿海陆运口岸的集装箱直通式运输,将会减少货物装卸、倒运、仓储的时间,降低运输损耗和贸易成本,缩短报关、结汇时间。综上,我国内陆出口企业应改变以往思维模式,开阔思路,在选择贸易术语时不要拘泥于传统的FOB术语,最好摒弃原有的思维定势和商业习惯。学会运用FCA术语,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如广大中西部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劳动力廉价,尽管国家在实施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但是由于深处内陆,交通不便,使用FOB贸易术语在港口交接货物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这就制约了外贸经济的发展。
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范文篇3
“产业救助”是此次金融危机引出的一个热门话题。谁来救助?自然是政府了,救助哪些产业?自然是处在困境乃至危险境地的产业了。这些问题及其答案都很清楚。但问题在于,政府应以何种方式去救助处在困境乃至危险中的产业呢?近期整理此类案例,发现中美两国针对各自一个重要制造业行业的救助,从行为方式、预期收益到事后效应的差异,都很耐人玩味。
美国救助的是汽车产业,中国针对的是家电产业。金融危机袭来之际都遇到了困难。其中美国汽车业几乎陷入绝境,中国家电业遭遇国际市场收缩,库存增加因而利润下降。两国政府也都不失时机,地伸出援手,但行为方式与救助目标截然不同。
美国救助汽车业的方式可称为“硬条件约束下的政府贷款”。其救助目标也很明了,就是助企业消除流动性不足和保住行业就业。所谓“硬条件约束”,说白了就是有硬性先决条件,条件就是只救助那些可以救助的企业,而任由那些不可救助的企业在市场上自生自灭。
鉴别企业可救与否的办法也很简单,就是审定企业自己提出的扭亏重组计划的可行性。奥巴马政府上台伊始,便给汽车业巨头们宣布:要想得到政府救助,得在60天内拿出一份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并交专家组审核认可,否则甭想得到政府一分钱!但即便通过了专家组审核拿到了救助基金。还有个没有商量的硬条件,这便是一旦企业重组失败面临破产,须先将政府政府救助基金还本付息,保证纳税人的钱不给打了水漂!恰恰是这种苛刻条件,“吓退”了一些原本想从政府那里拿到“廉价资金”的企业,就连美汽车业“三巨头”的“老二”福特,也打消了伸手的念头,而求自救,以致忍痛割爱了沃尔沃等大品牌。结果美国政府仅花了650亿美元,主要贷给了通用和克莱新勒两巨头。
中国救助家电业的方式俗称“家电下乡”,说白了就是政府帮企业开辟市场。救助的目标定位比美国救助汽车业要诱人得多,在力主该计划的部门那里,被错成一个“三得利”顺口溜:“企业得市场,百姓得实惠,政府得民心”。具体实施办法是,政府补贴加企业让利。这个计划在企业一边做起来可谓简单且无硬约束条件,国家的补贴通过消费者转手是不要归还的!
事后来看,美国教助汽车业的效果大可用“超预期地好”来形容!先是汽车业全面扭亏增盈,保住了数十万个就业位置。最新数据显示,聚集于底特律的汽车制造“三巨头”全部扭亏为盈。其中通用2010年获净利61.7亿美元,2011年1季度利润同比增加两倍。福特上年获65.6亿美元的净收益,近期业绩更佳。就连差点破了产的克莱斯勒公司,也扭亏为盈,提前六年年归还了美、加两国政府注入的106亿美元救助款。更值得注意的是,救助还促成了美国汽车业的产业升级。近期美国三大汽车厂商所售产品,碱以上为新开发的产品。
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范文1篇4
【关键词】商业银行杠杆率监管
一、杠杆率的概念
金融部门的高杠杆在银行体系表现为大型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出现了较大程度的背离。2008年危机期间,银行体系的快速去杠杆化不仅削弱了其信贷中介功能,表使信贷成本大幅上升,而且导致其他金融机构、企业部门和家庭部门的进一步去杠杆化,放大了危机的负面影响。在此背景下,传统的杠杆率监管又重新回到了监管当局的视野。
杠杆率是用来衡量杠杆程度大小的。一般意义的杠杆率主要是指资产负债杠杆率,即资本/资产负债表内总资产。巴塞尔协议III中引入了简单、透明、不具风险敏感性的杠杆率,明确了其监管标准。将杠杆率定义为:一级资本和其主要形式/表内外风险资产总和。巴塞尔对杆杠率的定义更准确真实的测量了杠杆率。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中说明中,杠杆率是为有效控制商业银行杠杆化程度,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有关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商业银行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商业银行并表和未并表的杠杆率均不得低于4%。
二、各国杠杆率监管的实践
早在1988年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I》之前,杠杆率就被广泛作为微观监管工具。银行业发展早期,监管当局使用资本对存款比例来衡量资本充足性。20世纪30年代后,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存款人挤兑对银行的威胁大大降低,监管当局意识到银行损失主要来自资产方而不是负债方,开始使用资本对总资产比例代替资本对存款比例来监管银行的资本充足性。但随着1988年巴塞尔I出台,银行加强了对风险资产的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逐渐取代了杠杆率监管。直到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2009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了《巴塞尔协议III》,确立了微观监管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新金融监管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
其主要内容为:一、核心资本本充足率从4%调到6%。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从2%调到4.5%,总资本充足率仍8%。三、建立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四、引进无风险权重的杠杆率指标,规定杠杆率不得低于3%。第四条对银行杠杆率的要求是为了控制高杠杆带来的银行风险。杠杆率是作为资本充足率指标的补充,这样就兼顾了风险敏感性和无风险敏感性两种监管需求。
三、美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监管实践
《美国银行控股公司法》规定银行机构的资本充足率要运用一级资本杠杆率评估,这一杠杆率定义为一级资本与表内总资产之比,适用于并表资产大于5亿美元和并表资产虽然低于5亿美元,但满足一定条件的银行控股公司。其他银行控股公司的最小杠杆率为4%,大型银行控股公司和使用规定的风险资本方法对市场风险测度的银行控股公司的最小杠杆率则设定为3%。虽然美国1991年颁布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以银行资本充足率和一级资本杠杆率为依据,对银行的资本水平划分了五个等级。但是,表外资产没有包括在美国的杠杆率指标之内,所以杠杆率指标由于大量表内到表外的风险转移行为而变得没有多大实际意义。
四、加拿大商业银行杠杆率监管实践
加拿大的杆杠率主要采用的是杠杆倍数,加拿大杠杆率监管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1)表外资产和附属资本都包括在了资产和资本项目中。加拿大杠杆率是表内资产和特定表外资产之和/经调整的一级与二级资本之和。表外资产主要包含贷款担保、回购协议、和交易和贸易有关的或有负债等项目,其占表外资产总和的75%。
(2)银行不同杠杆率标准也会有所差异。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管局在考虑到各个银行的情况各不同,因为不同银行的经营管理经验、资产资产类型和多样化程度以及风险偏好等都不同。二十倍是其上限,但是这一上限对具体银行有所降低。如新成立的银行杠杆率的上限为10~12,比许多小银行杠杆率的上限要低。2000年之后,当银行没有不恰当地集中风险,并且将资产限制于一些低风险业务的情况下,盈利情况也比较优秀的话,可以相应的提高杆杠率的上限。
(3)处罚杠杆率未达标的银行,保留“杆杠率缓冲”的措施。当一家银行资本充足率经风险调整后还是低于监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监管机构就会调低这家银行的杠杆率上限,这家银行在下面四个季度的运营都需参照较低新杠杆率。这会让银行突破杠杆率上限的机会成本大幅增加,所以银行需要在超越杠杆率上限的盈利和所要付出的代价间做出抉择。加拿大的银行通过采取,使得杠杆率与其上限之间有可调节的空间。
五、对我国杠杆率监管的启示
美国对表外监管的放松,高的杠杆率使得美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恶化以及不良贷款率上升,引发金融危机,造成全球金融经济的波动。杠杆率作为一种微观审慎监管工具,能够为银行在紧急情况下提供资本保护,起到吸收损失、缓冲风险的效果。
一,对银行的杠杆率进行约束,可以使银行对资产负债规模进行控制,用以规避流动性风险。二,当资产负债规模受限时,杠杆率监管会使银行更加合理优化的配置资源,使风险性和盈利性达到平衡。三,杠杆率并不涉及风险模型,因此风险测度过程中周期性误差不会影响杠杆率。四,杠杆率监管作为资本充足率的补充,能够对冲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
我国应结合自身经济发展实际状况来定义杠杆率,使得杠杆率监管能够达到吸收损失缓冲风险的效果。在传统的存贷业务利差逐渐缩小情况下,商业银行着力于加快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的发展,不断的进行各种金融产品的创新的同时,应该注重业务的独立性,加强对母子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除此之外,我国应该统一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则,将风险较大的表外业务纳入到常规监管中,用以更好控制风险,逐步达到巴III关于杠杆率监管的相关规定并且做好维护金融稳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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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范文篇5
由于美国、加拿大经济发达、法制健全、政府监管到位以及公众法律意识较高,两国油气管道未曾遇到打孔盗油气问题,主要失效原因在于腐蚀、第三方施工损坏、误操作、材料/焊接/设备失效、自然损坏等[4-5]。1990-2009年,美国所有油气运输管道共发生1087起引起泄漏的严重事件(图1),其中“其他原因”中包括5起蓄意破坏和16起其他外力损坏[5]。
2美国、加拿大的先进经验
2.1油气管道安全保护法律体系
此外,美国许多州也制定了相应的管道安全保护法律。2004年6月,加拿大国会讨论通过了C7法令,规定国家能源委员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视察管道公司,有权对其进行警告和行政处罚。此外,拥有油气资源的省政府有权就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生产及管道运输等事宜立法。
2.2油气管道安全监管机构
美国联邦政府有7个部门负责油气管道安全监管事务,彼此分工明确,形成了较健全的监管体系。交通部(DOT)。该部门是美国联邦政府管理油气管道安全的主要机构,其下所设研究和特殊计划局负责监管全美运输行业,包括水路、陆路、空运和管道运输,为运输行业制定安全标准,DOT通过油气管道安全办公室(简称OPS)履行其监管油气管道安全职责。OPS负责制定油气管道的设计、建设、运行及维修最低安全标准,保障油气管道在安全、可靠、环保的状况下运营。OPS目前有143名职员,其中85名为检查员,OPS正申请将检查员增加至109名。OPS组织各种培训,要求新任命的州安全检查员在3年内完成所有的适用培训课程,使其熟知管道安全规则要求。按照法律授权,OPS有权对违反管道安全法律法规的管道公司进行警告、强制执行罚款处罚甚至可以进行刑事处罚。近年来,OPS对管道公司逐渐减少了罚款手段,更多地采用发警告信的方式,这使OPS与各管道公司可以更好地互相合作、有建设性地解决问题。OPS要求管道公司出具事故报告及有关安全状况的年度报告,要求公司对操作者进行资格审查和培训,制定溢漏事故责任制,要求对管道的暴露设施进行有效保护,对在高风险地区管道进行风险评估。OPS要求所有管道公司均参加一呼即通系统,规定在管道安全区附近开展的所有施工活动必须通过该系统事先与地下设施和管道业主联系,在未得到其许可前不得动工。此外,OPS还出版一些细则和手册,向公众宣传安全挖掘和管道保护信息。能源部。该部门是美国油气战略主管部门,其下属的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简称FERC)是独立于政府主管油气工业部门之外的行业监管机构,主要负责审批和监管州际天然气管道项目。FERC由5名委员组成,他们均在征得参议院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任期5年。FERC现有550人负责油气监管工作,其中负责管道监管60人。委员会每月召开2次会议,每年向参、众两院汇报一次工作。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NTSB)。主要负责事故调查,确定事故发生时的条件和环境、可能的事故原因,提出预防同类事故的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为美国各州的事故调查提供帮助。尽管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无权对涉案各方的权利与责任做出司法决定,但其报告的权威性得到各方尊重,且所有的严重运输事故均由其负责调查,只有当事故涉及国际犯罪,司法部才可能接手。根据联邦法规第49篇第8章第800.3条,下列事故由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负责调查:所有的民用航空器,非军方、非情报部门的政府飞机或外国飞机发生的事故;与州政府协调后交由NTSB调查的公路运输事故,包括与公路交叉的铁路道口发生的事故;有人员死亡、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者涉及客运火车的铁路运输事故;有人员死亡、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或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油气管道事故;重大海损事故、涉及公共船只与非公共船只之间的水上事故或与海岸警卫队职能发生关联的事故。国土安全部。该部门下设的信息分析与基础设施保护局是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信息分析与基础设施保护局下设重要基础设施保障办公室和国家基础设施保护中心,前者负责协调重要基础设施(包括油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工作;后者负责侦查、预防、打击针对重要基础设施发生的恶意行动,并采取应急救护措施。除了上述部门外,美国内务部矿物管理部负责管理大陆架上的油气管道安全,环境保护局负责管理油气溢漏、油气罐、处理厂,司法部负责对违反管道安全法的刑事和民事责任案件进行。大部分州政府也设立了能源管理部门和油气管道监管机构。加拿大油气行业主管部门为自然资源部,主要负责制定国家总体能源战略和政策目标,并确保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国内能源供应。自然资源部下设的国家能源委员会负责管理石油天然气工业,该委员会有9名委员,均由政府任命,任期7年,可连选连任,现有职员280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国家能源状况,提出有效利用能源的合理建议,审批油气管道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废弃及事故调查工作。委员会规定管道公司必须达到其制定的安全运营目标,定期提交安全环保措施实施报告。委员会每3个月对各管道公司进行视察,每2年对其进行风险评估,对违反管道安全法律法规的管道公司可以进行警告、罚款,严重的可以责令公司停业整顿。加拿大各省均有分管能源事务的主管部门,并设有独立的油气管道监管机构。美国和加拿大除建立了比较健全的油气管道政府监管机构外,还有很多油气管道安全服务中介机构,在协同政府部门和各管道公司维护油气管道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北美能源标准委员会、美国洲际天然气协会、美国气体协会、美国石油学会、石油管道学会、气体技术学会、国际管道研究学会等。这些中介机构均有自己的章程和专家,制定了许多油气管道安全运营标准,不仅为管道公司做好安全生产和运营提供了指导,也为政府制定法律提供了参考。
2.3油气管道风险管理机制
基于法律要求,美国和加拿大政府均在油气管道公司中大力推行风险评估技术,对减少管道运营隐患、保障管道安全起到十分重要作用。美国交通部油气管道安全办公室制定了管道风险管理法规、标准及风险评估总体规划,将人口密集区、环境敏感区、商业航运水域作为高风险区管理范围,要求位于高风险区运营规模超过800km的油气管道公司必须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对油气管道定期进行动态评估。在评估基础上,对高风险区进行标注,并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为了保证风险评估的客观性,专门吸收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协会、保安、安全以及信息自动化等方面的代表进行评估。风险评估的主要方法是将管道被攻击的可能性、面临的风险和威胁、管道薄弱性和目标吸引力4个方面内容作为风险变量,采用“五步分析法”进行风险评估,即:了解管道特点、评估威胁管道内容、分析管道薄弱性、评估风险、提出防范措施。经过“五步分析法”,将威胁等级、目标吸引力等级、隐患等级组成风险等级矩阵,确定管道的风险级别。最后,根据管道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降低安全风险。经过前一阶段的风险评估,美国目前已检查出超过2×104处薄弱环节和隐患,并正采取补救措施。加拿大国家能源委员会借鉴美国做法,也制定了适合该国油气管道风险评估的标准规范。
2.4油气管道企业内部安全保卫
(1)制定安保计划,加强重点部位的防护。多数管道公司制定了完善的治安计划和应急预案,由安全处长负责督促落实;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实现信息共享;企业安全与人事部门密切配合,对重点要害部位员工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查,并进行严格培训;对主控室及一些重要站场派员工值守。(2)完善物理防护措施,尽量降低被破坏的风险。美国和加拿大油气管道在建设时就兼顾防破坏、降低管道脆弱性的需要,多数管道埋在地下,同一管道一般埋设3~6根有一定间距的管道;管道主控室一般有2~3个,如美国跨国管道公司有2个主控室,一个主控室位于公司总部,另外一个备用主控室相距较远,可抵御洪水、飓风袭击,备有充足的食品,2~3min内即可启用;为防范汽车炸弹的袭击,重要站场周边一般围有坚固的水泥隔离墩。(3)广泛运用高科技手段,加强管道安全监控。美国和加拿大劳动力成本高,很少大量动用人力巡线,更多是运用高科技手段加强防护。多数管道公司采用直升机巡线,部分管道公司每2周用卫星对管道扫描一次。各管道公司普遍应用的高科技防护技术包括地理信息系统、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智能清管器、压降等,如美国新泽西州一家管道公司正在研发运用声纳技术对管道运行情况进行监控。(4)广泛发动公众参与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管道企业公布举报电话,在管道沿线树立标志牌,向公众发放管道走向图,鼓励公众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5油气管道反恐
油气管道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重要基础设施,是美国和加拿大政府反恐工作的重点之一,相比较而言,美国对反恐的重视程度更高一些。美国除国土安全部总体协调油气管道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反恐工作外,交通部还与管道企业共同建立管道信息共享维护中心,进行管道薄弱性分析,防止网络攻击。(1)增加的攻击难度预期值。对公众加强宣传提高其安全认知,让认识到社会在关注管道安全;将易发生事故的河道交汇点、控制中心、泵站、储藏设施等作为管道保护重点;如果恐怖袭击级别处于较高状态,则由国民警卫队和地方警察对某些重要管段进行武装守护。(2)降低的攻击成果期望值。向发出“我们不是恐怖袭击的理想目标”的信息;制订防恐怖袭击预案,进行有效围堵。(3)限制对信息的获取,削弱的实力。通过各种方式蒙蔽,设置物理屏障防止管道重点部位被窥探;加强管道运营的安全保密工作;发动雇员和普通民众共同加入管道监察和保护工作;管道走向是向公众公开的,但是为防恐怖袭击,政府要求管道公司不得随意对外提供管道具体方位、管径、运输产品、运量、操作数据、主控室与阀门位置以及动力来源等。(4)降低恐怖袭击的损失。在管道设计和建造时,采用最小损失原则,将危险材料储存点最少化;要求管道公司在安全程序中加入防范恐怖袭击的内容;将消防、营救及其他紧急救护力量放到损失控制管理计划中综合考虑。
2.6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经费
美国联邦政府专门从预算中列支设立了管道安全保护经费,以资助有关州开展工作。1994年,为OPS拨付的财政预算为1700×104美元,2003年和2004年分别达到6300×104美元和6700×104美元。此外,OPS还分别与位于美国本土48州和德国、英国的28个科研院、所、大学合作,共同承担美国管道安全项目的研发任务,2003财政年度OPS得到870×104美元的研发基金(比1998财政年度增加了7倍)。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的管道保护经费通常来自相关企业缴纳的年费、手续费等,不纳入国家预算,但需要国会批准。加拿大能源委员会的经费主要来自被监管公司缴纳的费用和服务费,不足部分由政府预算支出。同时,美国和加拿大油气管道企业的安全保护经费列入管道运营成本,安全保护经费支出与风险程度相匹配。此外,油气管道中介组织也有不少经费,如美国洲际天然气协会每年要投入几百万美元,用以研发管道安全运营新技术,而参加协会的所有管道公司成员每年用于管道安全运营的投资高达5.6×108美元。
3对我国油气管道安全保护的启示
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范文篇6
一、案例简介
2000年9月27日,原告湖北省技术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技术进出口公司)湖北省三高通信技术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三高公司)与阿尔卡特网络(亚洲)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数字数据网络设备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851108美元,以FOB加拿大Kanata离岸价为价格条件。该价格术语FOB的解释,参照《国际商会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90。
合同签订后,湖北三高公司与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公司)联系运输事宜。2000年11月15日,大通公司原告技术进出口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在武汉签署一份《国际运输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载明:被保险人是技术进出口公司(大通公司保险);保险货物项目是一套数字数据网络设备;包装及数量是纸箱48件;价格条件是EX-Work;货价(原币)USD851108;运输路线自KanataOttawaCanada至中国湖北武汉;投保险别为一切险;保险金额为USD978774.2;保险费为USD3915.09。
渥太华时间2000年11月15日19:00时即北京时间2000年11月16日8:00时,被保险货物在渥太华2270STEVENAGE路被盗。2000年12月7日,大通公司将出险情况告知了保险公司。同年12月21日,技术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要求遭到拒绝。
本案一审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加拿大渥太华警局出具的材料,被盗时间为渥太华时间2000年11月15日17:00时,即为北京时间2000年11月16日8:00时;结合《通知书》及保险条款的约定,责任起讫为“仓”至“仓”,承保为一切险,因此本案保险标的被盗的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公司承保责任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本案原告技术进出口公司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理由是原告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并按约定的费率缴纳了保险费,是适格的投保人。就本案而言,技术进出口公司作为基础合同的买方,作为服务合同的投保人与作为保险标的的一套价值851108美元的数字数据网络设备之间存在利益关系,表现为技术进出口公司的利益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受到损害,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而得以保全,技术进出口公司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是一种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表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技术进出口公司遭受851108美元的经济损失。技术进出口公司对保险标的的利益,是为我国法律所承认的利益。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湖南省高原撤销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退还技术进出口公司保险费人民币32417元。
二审法院在在确认被保险货物被盗是发生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被盗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运输路线之内,属于货物的正常运输途中发生的损失,是“仓至仓”期间内的损失的同时,确认了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二、国际货运保险中“仓至仓”条款的解读
“仓至仓”是规范国际货运保险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责任起讫的国际性条款之一,目前几乎世界上所有国家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都采纳了“仓至仓”条款,在其它运输方式(航空、集装箱、火车等)的保险中,也大都效仿了海上运输货物的“仓至仓”条款的原则来限定各自保险责任期间。
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照1963年伦敦协会货物条款,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并结合我国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之一,目前在国内广泛应用的是1981年修订版。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由五部分内容组成,分别是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的义务和索赔期限,其中责任起讫采用了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习惯做法,即“仓至仓”。
“仓至仓”原则是货物在正常运输的情况下的保险期间,所谓正常运输是指,保险货物自保单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储存所开始,不论使用何种运输工具,只要是航程的需要都属于正常运输的范围。一般来说,凡是正常的运输工具(火车、汽车、内河船舶、海轮等),正常的迟延和正常的转运都属于正常运输。如果出现非正常运输的情况,即货物从发货人仓库运往收货人仓库途中曾经出现过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迟延、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等情况时,保险公司的承保期限就不再当然的适用“仓至仓”,可能需要被保险人加缴一定的保险费后保单才继续有效。
在实践业务中经常会发生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运往保险单载明的收货人仓库之前,要在卸货港存放一定的时间,或者会发生不正常的运输,如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载等情况。在出现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保险期间直至货物运送到收货人仓库才终止显然对保险公司来说不公平、或没有现实意义,因此中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第3条同时规定了“仓至仓”条款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被保险人在目的港将货物卸离海轮后获得保险保障的时间最长是60日,如果届满60日仍未进入收货人仓库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货物如果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保险责任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交时终止。当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限。
3.当发生非正常运输情况,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保险人,加交保险费,可按扩展条款办理。
4.被保险货物卸离目的港后必须整体转入到保险单所载明的收货人仓库,如果中间在某一仓库将被保险货物分散、分配、分组、分派、分售,则该仓库就作为被保险人的最后仓库,保险责任也从货物运抵该仓库时终止。
保险责任起讫又称为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限,是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限。如果保险责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可能才会产生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否则保险公司就不负责赔偿。对保险责任起讫的理解如果放在普通的财产保险当中会感觉非常简单,例如,张某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商业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保单有效期是1年,从2008年6月5日起至2009年6月4日止,那么张某对于2008年6月5日之前或2009年6月4日之后的车辆损失、对第三者的责任就不能凭该份保单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收到索赔通知后也不会对依据该保单进行赔偿。在国际货运保险中,几乎所有的国家对保险期间的规定都没有像普通财产保险样规定一个具体的时间段,而是采用“仓至仓”这样的空间概念来表示时间,这是由货运保险投保程序的特殊性决定的。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何时安排装运、货物何时到达目的地不是由买方或卖方能决定的,而是取决于船方以及天气等诸多因素,货物在何时处于运输途中很难准确确定。因此聪明的商人们设置了“仓至仓”条款,用一个比较固定的空间概念来表示变化的时间概念,更好的保护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简化了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的规定。
三、“仓至仓”条款与保险利益的关系分析
本案的投保人与一审法院对保险公司拒赔不予理解,主要原因在于对“仓至仓”条款的错误认识,没有全面的理解“仓至仓”与保险利益的关系。
保险利益原则源于海上保险,目前的保险实务与国际惯例都遵循了这一原则。中国《保险法》第12条明确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并要求“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在中国《海商法》的海上保险合同部分虽然没有对保险利益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审理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利益原则当然也适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利益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无权依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对承保范围内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赔偿。其目的是更好的发挥保险的补偿功能,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避免保险成为一种行为。
“仓至仓”条款虽然涵盖了整个运输过程,但保险公司在理赔之前还必须首先考虑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果不具有保险利益,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于“仓至仓”的时间段内,保险公司仍然无需赔偿。
本案中买卖合同约定,价格条件是FOB加拿大Kanata,该条款的相关解释适用《国际商会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1990)。根据该通则,FOB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事实上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不可能在加拿大Kanata装上海轮或飞机,但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合同有约定的以合同约定为准。FOB加拿大Kanata价格条件的真实意思应结合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选择的货物公路、航空联合运输方式以及凭空运提单和其他单据结汇的付款方式从整体上予以判断。虽然投保人在投保时是EX―Work术语,但贸易术语是买卖合同的术语,不是保险合同的价格术语。不论保险合同的条款作何约定,均不能改变买卖合同双方对权利义务的约定,因此根据买卖合同,货物在装上飞机并收到航空承运人签发的空运单前所产生的风险,由买卖合同的卖方承担,其后运输所产生的风险将由买卖合同的买方承担。货交航空承运人之前,技术进出口公司不承担货损风险,且事故发生后,技术进出口公司并未进行实际赔付。因此,技术进出口公司对受损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
总之,本案被保险货物的损失虽然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发生在保险公司的承保期间“仓至仓”时间段内,但由于被保险人在加拿大Kanata装上海轮或飞机之前对被保险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成立。
国际货运保险中的保险利益与买卖合同中采用的贸易术语密切相关,在我国进出口实践中经常采用《IN-CORTERMS2000》中适合水上运输的三种贸易术语即FOB、CFR、CIF,这三种贸易术语的共同特点是以船舷作为风险界限,与此相对应的是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卖方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买方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FOB与CFR贸易术语是由买方负责投保,根据目前《保险法》的规定买方可以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对自己即将取得所有权的货物投保,但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发生的风险由于买方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因此,在买卖合同中使用FOB与CFR贸易术语时,及时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仓至仓”,其实质上也是“港至仓”。正如本案,买卖合同采用了FOB贸易术语,但由于被保险人在加拿大Kanata装上海轮或飞机之前对被保险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当然在买卖合同中采用CIF贸易术语时,“仓至仓”条款就可以全程适用了,因为CIF是由卖方办理货运保险,实践中卖方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保单的被保险人通常会填写卖方的名称地址,在货物从发货人仓库运往装运港途中卖方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同时自己又是保单上记载的被保险人;当货物越过船舷之后,买方一方面获得了货物的保险利益,另一方面会成为保单的合法受让人,卖方将会将取得的提单、保单以及其他单据背书转让给买方,买方成为保单的被保险人。因此,保险单在贯穿从卖方仓库到买方仓库的整个运输过程,是完整意义上的“仓至仓”。
参考文献:
[1]姚新超.国际贸易保险[M],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7.
[2]吴百富.国际货运风险与保险[M],北京,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
[3]陈素玲.由一则案例解读国际海运保险“仓至仓”条款[J],对外经贸实务,2009(1).
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范文篇7
(一)我国大学生失业问题现状
我国于1999年开始高校大规模扩招,高等院校招生和在校生规模快速增加。与此同时,企业纷纷减员增效,政府提倡精简机构,事业单位实行下岗分流,造成人才需求下降。根据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从1990年到2000年我国高校毕业生的一次性就业率均在80%以上,而在2002年以后,第一批扩招的大学生进入就业市场就业率就迅速下降并一直在70%左右徘徊,其结果是在毕业人数增加的同时,失业人数也在增长:2003年是52万人,2005年是79万人,2006年是124万,2008年更是达到了176万。大学生失业问题已经成为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政府高度重视的社会问题。
(二)我国大学生失业问题原因
1、就业人数与就业岗位供求不匹配。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规模和数量都在不断的扩大,大学生的入学门槛和毕业门槛普遍降低,导致高校毕业生出现了“供过于求”的局面。
2、应届毕业生就业技能不能满足岗位所需。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对学生职业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在学校掌握到的仅仅是理论知识,缺乏实践经验,使得他们与相当数量的工作岗位失之交臂。
3、应届毕业大学生求职意愿不端正。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没有经过社会上的激烈竞争,往往存在着眼高手低的心理状况,这一状况往往导致了当前高校就业的尴尬现状。
二、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1、失业保险制度不完善,中央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协调。根据中央部委联合发出的《通知》的要求,从2006年9月1日起,仍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民政部门可给短期内无法就业且生活有困难的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虽然该《通知》将大学生纳入“低保”,但是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未就业的大学生没有被列入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内。再加上《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又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按此规定,则刚刚毕业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又是不可能领到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因此我国的失业保险体制只有把未就业的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人群中,才能使之享受到失业保险。
2、领取“低保”程序繁杂,条件苛刻。按照《通知》的要求失业毕业生首先要到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由之介绍就业。如果对劳动部门安排的两次就业都觉得不合适,劳动部门才会出具相关的失业证明。拿到失业证明而又符合低保条件的毕业生才可以向街道提出申请,随后由居委会上门进行调查。最后,经街道审核和民政局公示后,才能申请成功。这种繁杂而且很没面子的申请程序,会使大多数自尊心很强的大学生不去领“低保”。但是实际上并非所有赋闲在家的大学毕业生都无需帮助,如果我们已经建立了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情况可能就大不一样了,同时社会各界对他们的关心与帮助也将更大程度的落到实处。
三、建立和发展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思路
1、尽快加强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加快《社会保障法》的制定,通过完善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大学生失业保险做出具体明确规定,例如对失业保险费的收缴以及违反规定的相关处罚要有明确细致的条款。另外,失业者身份的认定,保险金的发放领取都要有严格的规定,通过失业保险制度既要保障失业者的权利,又要要求失业者履行义务。法律还要明确规定聘用大学生的单位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之前,必须对其失业保险贷款的返还以及是否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了解清楚,督促其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否则用人单位将会受到罚金或其它的处罚。
2、要扩充渠道筹集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建立完整的毕业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方案。解决大学生的失业保险问题的关键性问题是如何筹集失业基金。针对这个问题,可以考虑一下的解决方案,即大学生的失业保险基金由学生,学校和国家三方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为主,学校和国家承担为辅。学校可以每年从自己的收入中抽出一部分为学生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国家应该从财政收入中拨出专门的款项为大学生建立单独的毕业失业保险专项基金。地方政府应该给予适当的帮助和扶持。同时应该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的公益性的捐款,为高线毕业生的社会保障建立专门的账户。
3、高校及其他社会组织则应担当起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的宣传者支持者、实践者、服务者和建议者的角色,大学生自己也要端正自己的就业意愿,努力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高校应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理顺招生分配体制,科学决策招生规模和培养规格,合理设置专业结构,使学校培养人才的数量学历层次、专业结构等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的指导工作,引导大学生正确把握择业期望值。失业者个人在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失业救助权利的同时也应主动认真地履行享受失业保障的应尽义务,如主动寻找工作,配合与支持就业服务部门工作,积极参加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实践等树立起正确主动的就业观和个人发展观,不断提高个人素质,适应社会需求争取尽快就业。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
参考文献:
[1]文东茅.高等教育规模扩展与毕业生就业.高教探索,2000(4).
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范文1篇8
移民理由一:子女教育
子女教育一直都是父母最为关心的问题,能让自己的孩子接受高质量的教育,是做父母的最大心愿。为孩子接受良好教育而选择移民的家庭在当前的移民大潮中占据非常大的比例。像加拿大、美国等主流移民国家都拥有科学合理的教育体系,注重培养孩子的开拓性思维,注重发展孩子的个性,真正实现全面发展。移民国外,孩子轻松就读世界名校已不是遥远的梦想。
张先生选择移民加拿大的主要原因是为了让女儿能接受更好的教育。张先生女儿小学成绩非常好,小升初时被择优跨区录取到一所市重点。进初一没多久,女儿就感觉有点跟不上班,因为她的同学们早就在寒假、暑假通过课外班把下学期的课程提前学完,再上课等同于复习,小姑娘觉得怎么努力都学不过人家。张先生说:“教改说了这么多年,还是应试教育。现在孩子上学越来越难,本该是培养学习习惯的小学,就已经开始加码,初中更恐怖。这种状况对孩子成长很不利。”“如果留在国内,我已经能看到孩子未来的路和基本的生活轨迹。我希望她能换一种活法,眼界更开阔一些,价值观更开放和包容一些。我希望她能活得从容自在,活出人性来。”
移民理由二:寻找安全感
除了子女教育,让陈先生坚定移民决心的原因更主要还是国内投资环境的变化。
2009年,金融危机还在延续,国内的政策走向依然看不清楚。陈先生说他选择移民这条路主要有三个原因:一、国内的投资环境不好:想投的不让头,让投的又不挣钱;二、各种税费太高;三、现在贫富差距这么大,说不定哪天又要均贫富,太没有安全感了。作为发展中国家,除了教育,国内政治、经济、投资环境也饱受诟病,缺乏安全感是众多富豪的心病。再加上目前投资环境不畅、贫富差距过大、仇富心理严重等原因,富豪们的安全感严重缺失。很多人认为,谋求资产的安全感是这拨移民潮的另一个动机。转移资产并不意味着资产一定来路不明,更确切的是,国内社会、经济形势不明朗,生存环境也存在很多问题,诸多社会原因造成的心理失衡,导致有钱一族有很多担心。在这些综合压力下,人们会考虑去国外投资、置业、养老会更安全。
移民理由三:环境和食品安全
国外更安全、更高品质的生活环境也是极大的吸引力。宋女士两年前先将17岁的大儿子送到加拿大多伦多读高中。在探望儿子期间几次往返,亲身感受了加拿大的风土人情与生活环境,她被加拿大清洁的环境和人们保护环境的意识所感染,由此萌生了移民的念头。
此外,还有当下国人比较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当问及加拿大人如果加拿大发生了三鹿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或塑化剂事件,当事企业会被如何处理,回答是:根本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首先,加拿大人的食品安全意识都非常强;再次,加拿大严密的食品监管体系也不可能让此类事情发生。
移民理由四:完善的社会制度
李女士刚刚办完加拿大投资移民。谈起异围的新生活,她语气兴奋一生活舒服、没压力,养老金制度让人放心,福利实惠而覆盖面广,让人没有任何后顾之忧国外的教育、医疗、法律体系都相当完善,不会出现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状况,不管大事还是小事,总会有一个渠道能解决你的问题。
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范文
EI是“EmploymentInsurance”(就业保险)的简称,它实际上是指失业保险“UnemploymentInsurance”。失业保险金是在受雇者失业而没有收入时,帮其渡过财政难关的一种计划。此外,每当生病、受伤、隔离检疫、分娩或需要全时间照料新生或领养的孩子而不得不暂停工作时,也可领取失业保险金。前者叫普通失业保险金(RegularBenefit),后者称为特别失业保险金(SpecialBenefits),这个计划包含两个主要内容:失业入息保障(IncomeBenefits),即失业金;以及鼓励就业津贴(EmploymentBenefits),用以直接协助准备就业者。政府鼓励就业的手段主要包括:a.发放工资津贴:EI申请人可以跟特定的雇主安排从政府领取此津贴,该雇主必须给申请人工作机会;b.发放EI助学金:让EI人士免费学习工作技能;c.扶持EI人士开发一个小生意或帮助EI人士联系工作等。如果您正在领EI,或在过去的3年内领过Regularbenefits,或在过去的5年内领过Maternitybenefits或Parentalbenefits,现在准备再就业,那么,您就有资格申请EmploymentBenefits(SkillDevelopmentBenefitProgram)。在申请这个津贴时,申请人必须有一个实施计划来说明你打算如何再就业,同时这个计划必须得到HRSDC的认可。获益内容可有学费、生活费、交通费等。以Yorkville学院的31周短期培训项目Community&SocialServicesWorker社区服务工作者为例,申请人最多可申请到近2万加元的全额资助。
OSAP的全称是OntarioStudentAssistanceProgram。是指安省学生助学贷款项目,主要用于安省合法居民(包括移民)在加拿大进一步学习深造。安省政府对有资格申请OSAP的学校要求非常严格,每年都要对学校课程,教学质量和毕业生就业率等严格考核和审计。目前除公立大学和社区学院外,只有RCC等极少数有实力的西人学校有申请OSAP资格。
计算申请OSAP资助的金额,主要取决于报读的学校和专业课程时间的长短,以RCC大学一年制(12个月)电子工程EET研究生文凭就业班为例,申请人最高可申请到约27000加元的OSAP资助。如果是单身,金额会有所降低。OSAP所具有的优惠政策,是指OSAP赦免额度,以RCC大学一年制网络安全专家NSS就业班为例,最高赦免额可达16000加元。也就是说如果能够申请到全额OSAP27000加元,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来只需偿还10500加元。
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范文
长久以来,保险似乎成了一个讳莫如深的词语,只要有一个人说“我是卖保险的”,人们首先就会先入为主地对这个人产生一种不信任和排斥的想法,对他唯恐避之不及。人们的这种观念,有些是因为曾经买过保险产品而没有享受到良好的服务,有些是因为曾经被某些人纠缠得不胜其烦,而有些则是因为其他人口耳相传保险的种种不是,从而产生这种不信任感。“保险都是骗人的”“保险都是收钱的时候给你笑脸,理赔的时候给你坐冷板凳”“有责任免除当初也不和我说清楚,人也不知道换了多少个”。这些负面的评论,经常充斥我们的耳朵,就难免会对保险产生怀疑。
我们知道,保险产品是一种诚信产品,保险公司向客户承诺:当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给予理赔,帮助投保人度过难关。这种产品和其他企业卖的产品不同,在刚开始的时候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人们购买保险产品凭的是对于保险公司的信任。所以信任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关系着保险公司的生死存亡。但是现在社会普遍存在的对于保险的不信任,使得保险销售人员展业时经常感觉碰到一面摸不见的墙,保险销售异常艰难。
二、公民对保险不信任的原因分析
人们对于保险不信任的原因有很多,也可能产生于不同时期,按照人们接触保险的过程,我们分别从展业期,保险生效期,理赔期三个时间进行分析。在这三个期间,都可能产生不同的不诚信现象,导致人们的不信任。
1·展业期。展业期是人们接触保险的第一步,保险展业就是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营销的过程,即向客户提供保险商品和服务。在这个期间,保险营销人员(主要是保险人)给客户推销所卖产品的公司,介绍保险产品,促成保险交易。根据以往案例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会导致人们的不信任:
(1)保险人没有详细解释保险合同条款。从客观原因分析是因为保险合同条款非常专业,内容冗长复杂、术语连篇累牍、措辞生僻难懂,一般人很难看懂,即使是保险业内人士也会有不理解的时候,另一方面,保险的专业词汇有的时候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理解有很大的出入,如果保险人本身业务不精,对合同条款包括合同中最关键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方法及比例、特别约定、承保和理赔时的一些限制条件等内容不熟悉,也没能认真研究,无法和客户解释清楚,严重的会导致客户的误解。比如某意外伤害保险,这种保险只承保伤残风险,对于一般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由于老百姓一般的意外伤害概念,经常包含了磕伤,碰伤等一般性伤害。所以,许多人买意外伤害保险时,如果人没有解释清楚,就会被意外伤害保险的名称误导了。
(2)某些保险人道德素质不高。存在着误导客户的行为,有的避重就轻,过分夸大产品功能,私自承诺不能实现的投资回报,以虚夸回报为诱饵;有的只谈收益,不讲风险,对一些重要事实刻意隐瞒;有的为了多拿手续费,不是从客户的实际需要出发,而是只卖贵的,不卖对的,一味向客户推销保费高却不一定适用的险种;有的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比如最常见的也最容易引起纠纷的是退保时关于退保费的问题,很多客户在退保的时候才发现退回来的钱远远低于自己所交纳的保险费,而有些险种如果第一年退保,甚至有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这些客户在签订合同前对此并不知情,主要原因是他们的保险人没有和他们说清楚。因为人主要靠业务提成获得收入的,如果把这个事实告诉客户,可能会使客户打消买保险的念头,从而导致交易不能完成,人也因此不能得到佣金,所以在利益的驱使下,人会做出故意隐瞒的行为。
(3)人引导客户填写虚假资料。在客户同意买保险后,人一般会让客户填写一份投保书,里面的资料都要求客户如实告知。这些内容关系到这个客户是否符合投保条件,是否能够承保。如果保险公司的核保①部门审核这个客户不符合承保条件,不予承保,那么人前面的努力就都会白费。为了获得佣金,有些人会让客户把一些重要事实隐瞒或者写上虚假的资料。业务承保后,一旦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会以投保人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即使是走上法庭,投保人一般也不能拿出人当初误导自己的证据,最后往往是客户不仅拿不到赔偿,还白白支付了保险费。在很多人心中,人就代表了保险公司,所以就会有“当初骗我买保险,有事情时推得一干二净”这种想法,从而给保险公司带来负面影响。
此外,人过于纠缠。即使是在客户明确表示不想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人还是坚持要说服客户购买,甚至扰乱他人的正常生活,引起客户反感。
2·保险生效期。人身保险除短期险种外,保险期间一般都很长,在这么长的时间内,投保人的生活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其中涉及到保险合同的需要及时对合同进行变更,比如变更家庭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可是很多投保人都不知道这些内容需要通知保险公司。一旦因为疏忽忘记续交保费,而保险公司又因为联系方式失效而通知不到头保人,则可能会引起保单的失效。如果人和投保人保持联系,一旦发生变动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则可避免这种情况。可实际上,保险人的淘汰率非常高,而剩下的这些人又在各保险公司之间跳动频繁,他们经手签订的这些保单都成了“孤儿保单②”。业务员频频跳槽,保单长时间无人问津,即使保险公司安排了其他人接管这些保单,但因为这些人拿到的佣金是后续佣金(首期保费的5%~10%,且逐年递减),远低于新保单所得到的佣金(首期保费的20%~35%),所以他们往往会把精力放在开拓新保单上,而忽视对旧保单的维护。据上海保监局统计,目前上海各寿险公司中,除少数经营时间较短者之外,“孤儿保单”在保单中所占比例大致在10%~50%之间,极大地损害了客户的利益。
3·理赔时。理赔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环节。保险公司从自身角度出发,肯定是希望理赔支出是越少越好,所以各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有一个激励机制,来促使理赔部门尽量减少理赔金额。如某保险公司是这样规定的:理赔部门员工的奖金和拒赔的金额相关连的,拒赔的金额越高,拿的奖金也会越多。这个规定有积极的一面:可以更好地避免因骗保导致的理赔支付,从而在大范围内保证所有投保人的公平;但也有其消极的一面:理赔人员可能会让那些本应该得到理赔的案件以拒赔结束。在人寿健康险种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最常用的条款是———“没有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在这样的案例中,如果单纯由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判定是否赔偿,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必然作出有失公平的判定。
另一个客户抱怨很多的是理赔程序麻烦的问题。因为客户一般不是保险业内人士,所以对索赔时的流程,需要准备的材料等等都不熟悉,这个时候就需要人协助办理。而人流失严重这么一个现象使得很多客户得不到帮助,和人当初的承诺相去甚远,索赔可能大费周折,再加上理赔时间长,这就难免给客户“保险公司索赔难”的印象。
三、针对不信任的解决办法
目前,社会对保险业满意程度褒贬不一,消费者的投诉时常存在,为了提升客户满意度,也为了保险业能够发展得更好,我们有必要对目前保险业不够完善的地方加以改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对保险人的管理。
首先,要提高人的持证上岗率,持证人员应具备基本的保险知识,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提高持证率也就是提高人的业务水平。第二,加强人信用体制建设。应建立保险人信用数据库,客户通过访问这个数据库,就可以很容易地了解人以往的奖惩情况。同时,行业自律组织也要发挥相应的作用,充分实现信息共享,完善行业“黑名单”制度,对违规违纪人员不仅要列入黑名单,而且严重的要将其驱逐出保险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信用公开的制度,既有利于客户选择优秀的人,又可以起到惩罚职业道德差的人、约束违规行为的作用。第三,提高人职业道德素质。中资寿险公司过去给人的培训几乎全是灌输销售技巧,是以如何卖保单为主的,对于人的道德教育却不多,人职业道德良莠不齐。提高人职业道德,除了公司要把好增员质量关,即把那些思想素质比较好、业务能力较强、富有敬业精神的人吸引到保险销售人员队伍中来以外,还要完善公司内部的培训系统,通过新的学习,来协调人职业与利益的关系,以达到职业和事业的平衡。第四,明确人的法律地位。现行的营销模式决定了人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不能享受员工的待遇和福利,所以很多人没有把保险作为终身的事业,缺乏长期创业的意识,很容易出现各种短视的行为。要解决这个问题,保险公司首先应对人队伍进行精简,将素质低的、职业道德差的人清出保险市场,然后对剩下的人进行分流,一部分人留在保险公司成为公司员工,保险公司自己管理,一部分人转换到保险公司工作,成为公司的合法员工。第五,改革佣金制度。首期佣金高而后续佣金低的现象使得人只顾开发新保单而忽视旧保单的维护,造成服务质量低下。保险公司应降低首期和前几年的佣金支付比例,提高后续佣金支付比例,延长后续佣金的发放年限。在后续佣金的发放上,应综合考察人的退保率、投诉率等指标,根据不同的成绩设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增加人的违约成本。这样才能强化人的长期服务意识,促使人主动关注业务质量和自身的信用建设。
2·理赔环节外包。
在发生保险索赔的时候,不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都有各自的立场。对于是否赔偿和赔偿多少的问题如果全部由保险公司说了算,显然是有失公平。把判决的权力交给与合同无任何瓜葛的第三方,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公平现象,降低客户的投诉率。虽然保险中介市场上有中立的保险公估人,但大部分的业务都集中在了产险市场上,对于人身保险介入甚少,一方面是因为没有太多的精力处理这些小的案件,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保险公司不愿意公估人的介入。各保险公司应该把理赔业务分出去,因为第三方的判决保人比较信服,比较不会引起很大的纠纷,这样保险公司可以从一堆的理赔纠纷中抽身出来,更好地设计自己的产品,提高对保户的服务,从而增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注释]
①指保险公司通过对保险标的风险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接受保户的投保以及以什么条件来接受投保的过程。②保险业内的一种通俗说法,通常是指与公司终止关系的保险人以前所销售的有效保单。由于这些保单的客户往往难以得到良好的后续服务,因此被称为“孤儿保单”。
[参考文献]
[1]马莉娜·信用查询倒逼保险人诚信[EB/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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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柱,纪琼晓·论保险市场误导消费的行为[J]·金融与保险,2005,(5):155~157·
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范文篇11
96万买来12份无效保险合同
2010年1月13日,下了多天雨的泰州终于放晴了。快过年了,从事果品批发生意的刘军忙得不可开交。上午10点,母亲王兰春打来电话,语气十分急切:“你快回来!家里出了事。”刘军把事情交给妻子,赶紧回家。
原来,家住泰州市江州南路的王兰春老人忙着大扫除。整理柜子时,她无意中从柜子最里面翻出一大沓东西,仔细一看,是整整12份保险合同,投保人都是老伴刘天宏。她忙问老伴咋回事。刘天宏说这是为小儿子和四个孙辈买的,为给晚辈一份惊喜,他一直瞒着家人。12份保险合同一共96万元,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啊。恰巧大女儿刘珍在家,王兰春忙拿给女儿看。刘珍一看,不禁惊出一身冷汗:合同上清楚注明,合同必须由被保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后方可生效,可这事,父亲一直没告诉过他们,更别提“被保人”签名认可了,这合同有效吗?感觉事态严重,她让母亲赶紧把两个弟弟叫回来。
刘军回到家,见二哥刘齐和姐姐刘珍都在家,个个都显得忧心忡忡,忙问:“怎么了?”大姐将一沓文件递给他。几份保险有3份“被保人”是刘军,7份是为刘军的三个孩子买的,剩下两份的“被保人”为刘珍的儿子何正。最早的一份购于2003年10月5日。
刘军刚看完,大姐便指着合同中的一则条款对他说:“合同上注明,本合同必须由投保人、被保人本人认可并签字后才生效。可这件事,爸一直没告诉咱们,更别提‘被保人’亲笔签名了,这合同能有效吗?”刘军看着父亲,心里充满了疑惑和不解。刘天宏却一再解释,他这么做,只是想给子孙一份惊喜……
今年69岁的刘天宏,一生充满传奇色彩。小时候因家里穷,他只读到小学三年级,可他不服输、不信命,在40岁的时候下海创业,创办了泰州市果品批发市场,并在短短10年之间,将市场建成泰州最大的果品批发市场。刘天宏将三个子女都安排在市场内工作。三个孩子中,刘天宏最疼的就是小儿子刘军。打小,刘军身体就不好,心脏曾做过搭桥手术,刘天宏总想为小儿子做些什么,哪怕自己有一天去了,小儿子也能不愁吃穿。就在这时,他认识了一个叫许文凤的保险业务员。
对于保险,刘天宏兴趣不大,许文凤也察觉出这一点。但她知道一些刘天宏家里的情况,便故意说:“听说你小儿子身体一直不好,现在有你照顾着,衣食无忧。可是你与其给他留下一笔钱,不如给他买份保险,以后,他也有一份生活保障。”许文凤的话说到了刘天宏心坎里:生意就像潮水,有起有落,他必须在自己有能力时,安顿好小儿子的将来。“那我回去跟家人商量商量,再给你答复。”保险公司有规定,每做成一笔单子,业务员可以拿到20%的提成,怕刘天宏家人不同意,这份单子泡汤,许文风继续劝道:“要我说,不如先不告诉他们,等以后给他们一份惊喜。”见刘天宏还不爽快答应,许文凤说了一箩筐的好话:“我们这么大的企业,不会讹你这点钱!你就相当于把钱存进银行,到时候连本带利一起拿。”在对方再三劝说之下,刘天宏答应了。2003年10月5日,他为小儿子刘军购买了一份“某保险公司的两全保险”,缴费期5年,每年要缴保险费54300元。对于保险,刘天宏并不了解,他大致浏览了一下合同就在“投保人”一栏签了字,至于“被保人”一栏,许文凤说:“既然是想给儿子一个惊喜,就不要告诉他本人,这里的名字我找人代签吧!”刘天宏没有看清必须由被保人认可并签名的条款,也就点头同意了。
2005年1月18日,许文凤再次找到了刘天宏。这回,依然是为买保险的事来的。她知道刘天宏生意做得大,如果能抓住这个大客户,不愁没生意,所以这两年,她一直跟刘家保持着联系。许文凤说:“这些年,刘珍一直照顾你们,对娘家人也是尽心尽力,孩子这么孝顺,作为父母,总得表示一份心意。”刘天宏想想也是,又为5岁的外孙何正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保险费每年11853.6元,缴费期3年。刘军事后回忆:“那几年,每到年关的时候,许文凤就会来找我父亲,她一来,父亲就显得很神秘。我们也曾问过父亲什么事,可他什么也不说。”刘军还说,“为了省事,父亲曾把身份证和银行卡交给许文凤,让她自己去取钱缴纳保费。至于需要‘被保人’亲自签名,她从未提过。她之所以不提,就是怕我们知道后不同意。就算有一天东窗事发,她该拿的提成早已拿走。对她来说,只要交了单子就万事大吉。”
自2003年至2010年,7年间,经许文凤劝说,刘天宏共购买了12份保险,缴纳保费约96万元。12份保险中,“投保人”一栏只有4个签名是刘天宏亲笔签名,其余签名均为许文凤找人代签。
刘天宏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一片心意竟换来这样的结果。老伴王兰春忍不住责备他:“你看你,就会添乱!要是合同无效,这96万就打了水漂,到时看你找谁说去!”刘军安慰父母,让他们别着急。他想马上联系许文凤,可这么多年一直是她主动给刘天宏打电话,刘家人没有她的联系方式。再说,刘军相信这家这么知名的保险公司,绝不会哄骗老百姓的钱。
都是“代签名”惹的祸
刘军通过别的途径找到许文凤的电话,谁知,她竟然避而不见刘家人。刘军赶紧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投诉电话,他相信,许文凤既然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她的所作所为应该由单位负责。保险公司的客服代表在电话中承诺一定尽快调查清楚,给他一个交代。得到如此肯定的答复,刘天宏稍微松了口气。
可几天后,刘军再次打电话询问此事时,对方的态度很冷淡。刘军马上带着12份保险合同找到了那家保险公司泰州分公司的领导。一个姓陈的经理看了合同后,冷冷地说:“这是半有效合同,我们可以承认也可以不承认。”一听这话,刘军急了:“当初你们业务员签单的时候,为什么不告诉我们‘被保人’必须要本人签名?”“合同上写着,你们不会自己看吗?”刘军气得拍桌子:“保险是你们主动找上门来推销的,你们有责任告知保险中的相关条款。再说,业务员把单子交上来后,你们难道没有审核程序吗?”
几天后,保险公司的两个主管找到刘军,告知他们的处理结果:“一是补上‘被保人’签名,继续续保,该缴的钱一分也不能少;二是退保,但视为违约,保险公司只能退赔约70万元保费。”鉴于保险公司职员的不诚信,刘军一家决定退保,不再续保。这也就意味着刘家人要损失26万元。这钱是父亲一分一分辛苦攒下的,绝不能白白没了,刘军要求对方全额退保。双方不欢而散。之后,刘军多次去泰州分公司协商此事,均没能解决,还受了不少窝囊气。
2010年3月3日,刘军去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反映情况。一位工作人员看后,气愤地说:“这简直是胡闹!这就是无效合同,作为保险从业人员,不可能不知道这事。”
无奈之下,刘军在保险业最大的行业网站之一世纪保网上贴出了自己的遭遇。没想一石激起千层浪,跟帖的人不计其数。
江西九江的姚红是第一个跟刘军联系的入。姚红老家在上海,她作为知青,下放到九江,后来就在那边成家立业。2007年初,她80岁的老母亲拿出全部积蓄20万元为她买了一份分红保险。当时业务员擅自帮她在“被保人”一栏代签了名,并说:“没关系,签名不过是个形式,谁签都一样。”没承想,母亲去世后,姚红拿着保险合同去保险公司询问此事,对方说这是无效合同,保险公司有理由不赔。姚红要求退保,对方答复不能全额退保。直到此时,姚红的事还没解决。
打电话给刘军时,姚红气愤地说:“我这里有很多材料,也许你用得着,我明天给你寄去。我不为别的,只为争口气。我就不信咱们保户被骗了只能就这么认了。”除了姚红,支持刘军的保户还有很多,其中很多人都曾受过保险公司“代签名”的害。一位天津的保户跟帖说:“朋友告诉我,‘代签名’是保险公司内部的潜规则,这样,出了事就可以规避保险公司的责任,业务员省事也省力。刘军,我支持你!”这些鼓励让刘军心里热热的。他在世纪保网上看了一下,保户关于“代签名”的投诉案件还真不少。刘军知道自己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他身后有庞大的支持者,他们和他一样,为那一分分血汗钱和公道,陪他一起向“代签名潜规则”宣战。
谁该从中得到教训
在多次和保险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10年5月12日,刘军就12份合同中的4份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与第三人刘天宏签订的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无效,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4万元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之所以从12份中选取4份先行,刘军有自己的考量:如果官司赢了,保险公司得到教训,其他8份也许就不用,那样可以省下一笔不小的诉讼费用。
法庭上,当初极力让刘天宏购买12份保险的许文凤没有出庭。刘军的律师、北京市中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宾称:“《保险法》第34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视为无效。许文凤作为保险公司业务员,不可能不明白这一点,但她多次以‘给你孩子一份惊喜’为由,让刘天宏瞒着家人,购买了12份保险,很明显,保险业务员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保险公司当庭承认,合同上“被保人”确实由别人代签,至于合同的名字由谁代签,需要进一步鉴定,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采访时,刘军说:“因为这事,这半年来,我们全家人没睡过一个安稳觉,没坐下来好好吃过一顿饭。我跟保险公司打官司不为别的,只为千千万万的投保人也可从我们的官司中得到教训。”
拿失业保险的要求和条件范文篇12
刘先生的担忧
七月,刘先生和往常一样准时到公司上班。但他心里已经隐隐有了预感,讨论得沸沸扬扬的公司业务转型,这个月该有个结果了吧,被裁撤业务部门的员工辞退工作也该开始了。
刘先生所在的部门也在这次裁撤之列,听人事部的同事说,因为旧业务和新业务完全不同,也没其他适合的岗位,所以公司将和他们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给予赔偿。在听说这个消息之后,刘先生就已经开始思考自己的下一步该怎么走了: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了几年,这次调整,自己也想趁此机会换个“东家”,接受新的挑战。
在离职面谈最后,人事经理告诉他,公司将给他们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明,拿着这份材料可以去申请失业保险金。乍一听,刘先生还有些诧异,在他印象里,失业保险金总是和下岗、就业困难的人联系在一起,自己也可以领吗?怎么领?能领到多少呢?
不要忘记你的职业保障线
主动辞职“后果自负”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了失业保险,则符合下列条件的,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作为职场人士,应当理解“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含义,简单来说,就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是自己的本意,如果因为个人原因而提出辞职,则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一般包括以下情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失业登记是失业人员进入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程序的重要标志。实践中,一般以其是否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并参加再就业活动作为衡量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缴费长短相关。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但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法律授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各省级人民政府一般采用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百分比来确定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数额,大多为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步领到你的失业保险金
第一步: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步: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第三步: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隐瞒就业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将罚款
如果失业人员已经就业,还隐瞒真实情况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涉嫌欺诈,将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热问热答
Q:在失业期间,个人的社保怎么办呢?
A:失业期间,社保缴费即处于暂时中断状态,也不能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这是一个总的原则,也有一些地方适当放宽了条件,例如北京市就规定,在失业半年内生育的,仍然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当然,失业期间社保暂时中断,有两个例外。一个是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个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仍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
Q:如果短期就业后又失业,还能申领失业保险金吗?
A: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失业的,缴费时间需要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因为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满足的条件之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如果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只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