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措施(6篇)
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措施篇1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把创建活动作为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有力抓手,通过强化规划和计划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和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等手段,充分发挥资源节约集约在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全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幸福建设提供强有力的资源保障。
二、目标要求
通过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的长效管理机制,提升资源保护水平;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升保障服务水平;进一步强化批后监管措施,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进一步加大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提升全市依法用地水平。
三、主要内容
1.进一步加强耕地资源保护。坚决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全面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切实抓好各镇(街道、开发区)耕地目标责任履行情况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探索基本农田保护新机制,进一步明确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以最严格的制度、最规范的程序、最扎实的措施,推进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积极培育一批基本农田保护“争先达标”活动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资金保障、管理体制、考核验收等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摸索出一条规范化、制度化、日常化的基本农田保护长效之路。建立“政府主导、国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联动、村级经济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体系,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同时,强力推进万顷良田建设,促进各类资源的有效集聚。在万顷良田建设工程试点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为载体,以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为抓手,进一步推进万顷良田二期工程建设。通过将农村居民点迁移到社区,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在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的同时,建成大面积连片的高标准农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力求实现农地集中、居住集聚、用地集约、效益集显。
2.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规划。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要求,以省级经济开发区为主体,实施“445”的千亿级产业集群发展规划、百亿级新兴战略性产业园发展规划,突出规划龙头作用,实行有序开发,发挥集聚优势。加强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的资源整合,根据各类园区定位的发展方向,结合园区已建设实际情况和相关配套设施能力,各镇(街道)按照每个集中区重点定出一个主导产业,1—2个配套提升产业的要求进行规划;在公开出让工业项目新增用地时,实行园区设定产业、产业选择园区的用地原则,凡不符合园区产业要求的原则上不予供地,以加快开发区和工业集中区的产业集聚程度,促使公用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共享。
3.进一步提高用地准入门槛。一是严格按照产业类别保障。充分发挥用地计划的调控作用,加大对新兴产业、低碳产业中低污染排放项目以及产业转型升级项目的供地保障力度。鼓励类项目努力保障用地计划,允许类项目原则上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租赁标准厂房来解决用地,其他项目一律不予安排用地计划。二是严格工业用地使用条件。在进一步提高土地投资强度和土地产出效率的前提下,增加用地企业的注册资本要求。在省级经济开发区内,外资企业用地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25万美元/亩,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80万元/亩;在镇(街道)工业集中区内,外资企业用地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5万美元/亩,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60万元/亩。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用地规模15亩以下的新增工业项目不单独供地。三是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严格执行《省建设用地指标》定额,在建设项目审批、用地预审、供地审查时,依据规定的行业、产业用地控制指标及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结合企业注册资本,综合确定建设项目供地数量。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可以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其实际到账资金和建设进度进行分期供地,不得先供待用。申请增资扩建用地的,必须首先使用已有建设用地,并将已有的土地与新申请用地数量一并计算用地指标。
4.进一步落实鼓励集约措施。一是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各镇(街道、开发区)要通过盘活存量、复垦挂钩等措施,每年新建50-100亩的多层标准厂房,切实解决中小企业用地。存量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新建工业项目容积率超过规定的部分,不增收土地价款;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层全额征收,二层、三层减半征收,三层以上免征。二是工业用地实施差别定价机制。积极探索和实施工业用地差别化土地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集聚发展。对《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公开出让底价可以在市场评估的前提下适当下浮,特别是一些项目投资大、产业层次高、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环境影响小、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公开出让底价可以按国家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确定。其它工业项目一律以市场评估价为底价进行公开出让。三是探索按园区定价。按照园区特色和区位,确定各类园区相对统一的用地基准价格,用价格杠杆调节集聚程度。
5.进一步强化批后监管。一是落实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办理出让的工业用地,按照实际成交价款的20%收取履约保证金(其中:10%考核按时开工,10%考核集约用地指标)。办理出让的经营性用地,按照实际成交价款的10%收取履约保证金(其中:5%考核按时开工,5%考核按时竣工);二是完善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制度。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的有关内容,实行项目用地竣工验收,强化土地的批后监管。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在市综合验收中,增加对项目用地的验收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核验意见或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综合验收;工业用地,由市国土局牵头,会同发改、经信、商务、建设、环保、规划、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项目用地的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处理。未办理项目用地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未按规定处理到位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三是拓展闲置土地处置范围。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进一步强化“强势分割、强力征收、强制收回”措施,着力处置闲置土地。同时,根据我市单宗土地面积较大、虽然开工建设但闲置的绝对面积仍然比较大的实际情况,除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外,进一步创新政策措施,按照地尽其用的原则,将已动工开发建设面积虽然超过应开发建设面积1/3但未达到4/5的,或者已动工开发建设面积虽然超过应开发建设面积4/5、但绝对空闲面积超过15亩以上的土地界定为未充分利用土地。对未充分利用土地,限制其向银行抵押贷款,并按照相关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
6.进一步严格土地执法监察。一是深入宣传教育,增强依法管地用地意识。各级要充分发挥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等媒体作用,通过设置宣传画廊,悬挂横幅标语、下发宣传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依法管地集约用地以及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激发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创建活动的热情增强全社会依法依规管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强烈责任意识。二是加强部门联动,保持严格执法高压态势。要继续发挥市、镇、村、组四级土地执法监察网络作用,把执法关口前移,将管理重心下移,始终把土地执法的触角延伸到最前沿,确保把违法用地的信息掌控在萌芽之时,把违法用地的案件遏制在破土之初;加强部门联动,不断推进与公检法、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动执法机制,加大对建设项目用地的批前、批中、批后联合监管力度。三是强化责任追究,落实共同管理责任机制。要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加大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力度,起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震慑一方的作用。对行政辖区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违规用地严重的相关党政领导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过错责任;要结合全市开展的争创“土地执法模范镇和土地管理模范村”活动,对获得土地执法模范镇、土地管理模范村和土地管理先进单位及个人,要给予通报表扬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7.进一步规范矿山整治。按照矿山环境保护、治理目标与文明生态市建设目标相衔接的要求,在前几年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剩余矿山的整治复垦力度。要确立造景式、园林式整治理念,结合各个矿山的实际情况,认真编制和论证矿山环境治理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在抓质量、抓形象、抓成效、抓亮点上下功夫,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创造矿山环境整治新亮点,达到资源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的统一。继续全面禁止开山采石,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8.进一步提升服务发展能力。面对当前的新形势、新要求,国土部门要从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实际出发,继续深入弘扬“旗帜鲜明执法,全力以赴服务”的国土精神,在坚定信心中克服困难,在把握大势中抢抓机遇,不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提升依法行政和业务水平;进一步强化效能建设,完善服务措施,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强化廉政建设,努力构建惩防体系。要不断在探索保护耕地的新思路,创新保障发展的新举措,争取维护权益的新突破,推动服务水平的新提升,形成队伍建设的新气象,实现集约用地的新发展上下功夫,切实提高我市国土资源科学管理水平,持续开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新局面,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四、时间安排
2010年创建活动分为启动、推进、申报、总结四个阶段。
1.启动阶段(2010年6月下旬—7月下旬)。成立市创建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市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创建活动的指导协调。各镇(街道、开发区)结合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活动方案,多途径宣传,大力营造舆论气氛,在全市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良好氛围。
2.推进阶段(2010年8月上旬—10月上旬)。按照创建活动通知的要求,推进各项工作,不断总结研究在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方面形成的新机制,同时将创建活动和“作风建设”、“创先争优”、“人民满意”国土所建设、争创土地执法模范市(镇、村)等活动相结合,推进我市国土资源工作全面进展。
3.申报阶段(2010年10月中旬—12月上旬)。按照创建活动指标标准体系和实施办法,积极申报“全国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称号。
4.总结阶段(2010年12月中旬—12月下旬)。认真总结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方面形成的好做法、新制度、新机制,召开2010年创建活动总结大会。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把节约集约作为国土资源改革创新的主线,把创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省、市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新要求、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工程来抓。以创建活动为契机,研究探索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新机制,将科学发展的理念贯彻好、落实好、实践好。
2.认真组织,加强领导。创建活动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府办、发改、经信、财政、监察、国土、建设、农林、商务、环保、规划、统计、房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建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本辖区的创建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3.做好宣传,扩大影响。各镇(街道、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创建活动的宣传力度,制定宣传方案和各阶段的重点宣传内容,宣传报道创建活动的重大意义、重要进展、典型经验等,引导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关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创建活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措施篇2
引言:
中央政府从宏观的角度出发,提出应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协调土地利用和生态建设、统筹区域土地利用和完善规划实施保障作用。
从建设用地的角度看,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推进的条件下,建设用地是导致耕地缩减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保护耕地而阻碍城镇化进程是不可取的,但城镇化方式转变却可以放缓耕地缩减的趋势。将粗放型城镇化道路转变为集约化城镇化道路是节约建设用地规模、提高建设用地效率的必由之路。面对当前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用地需求刚性增长的形势,必须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只有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才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的根本出路。
一、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基本情况
农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用地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主要包括:乡(镇)村公益事业用地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通过对全市农村闲置建设用地进行逐村清理,共清理出亩153处闲置低效利用建设用地,面积达1325亩。其中主要涉及搬迁学校,废弃办公室,破产村镇企业等。
二、农村闲置建设用地利用现状及成因
通过对上述建设用地的利用情况进行调查,均已闲置多年。分析其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教改,撤并等政策性因素导致土地闲置。为实施教育改革,村小学撤并,学生集中到乡镇就学,从而导致绝大部分以前设立在各行政村的村小学因没有生源而不得不关闭,从而形成学校用地闲置或低效利用。
二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小、散、远的特点,制约了其得到有效利用。由于大部分集体建设用地分布散,每个地块面积较小,而且交通不便,不利用进行成片开发或复垦,其利用的空间和价值非常小,因而影响了有效利用。
三是农村集体因债务等原因对闲置学校,办公场所,原村办企业非法转让。原企业的生产、生活、办公用地没有得到妥善处置;有些乡镇、村办企业早已关门破产,原先的厂房、场地荒废在那里;有的村镇内住户搬迁后,原先的老宅基地没有清理出来。由于历史原因,农村在发展村办企业的时候,因经营不善造成账目不清,致使闲置学校,办公场所,原村办企业非法转让、抢占或抵押。使用者不能充分利用,但因复杂的利益关系例如:抵押、债务等纠纷,无法重新利用。
四是权属关系混乱,闲置土地的得不到利用。乡镇闲置土地的面积零散,权属较混乱,有的是村集体所有,有的是国有;有的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有的没有;有的土地使用者与所有者办理的是租赁手续,有的则是当时领导指手划界、口头承诺表态的。
三、对策和建议
我市为挖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潜力,盘活存量,促进农村建设用地有效利用,提出以下几点建设意见,仅供参考。
一是加大对农村闲置建设用地进行复垦和改造的力度。
通过加大立项力度,大力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小土地整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范围内,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增减挂钩和复垦整理条件的地块,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实现挂钩周转指标,在破解城镇发展用地难题的同时,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
二是探索实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明晰土地流转中的利益分配关系,充分发挥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使用者的积极性,就能充分开发和利用好乡镇闲置建设用地,真正让闲置土地活起来。在不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允许部分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可控的原则下,按照严格的程序,在一定范围内适当进行流转,以此来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从而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得到合理利用。
三是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要严格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对征管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
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措施篇3
关键词: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体系
中图分类号:D912文献标识码:A
城市土地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承载作用,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城市土地利用的粗放性都迫切要求我们节约集约利用城市土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并已初步形成节约集约用地的制度体系,出台的政策已完成了由务虚到务实的过渡,一系列落地政策对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切实指导作用;各地响应国家政策,探索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模式,包括城中村改造、“三旧改造”、闲置土地处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等工作在稳步推进。
总体上,我国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存在政策基础薄弱、实施性不强、规划引领作用弱、风险控制体系和科学监管办法弱、节约集约利用模式单一、多部门间合作不强等多方面问题,开展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管理制度体系研究已势在必行。
一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内涵
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包含三层意思:一是节约用地,各项建设用地都要尽量节省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二是集约用地,每宗建设用地必须提高投入产出的强度,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三是通过整合、置换和储备,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数量和节奏,改善建设用地结构与布局,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本文将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内涵理解为:单个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单个功能区集聚高效、城市整体功能结构和空间格局合理、城市整体土地利用效率高、城市总规模可控、城市土地可利用潜力时序配置科学合理。
二我国城市化发展趋势判断
党的十报告指出:科学规划城市群规模和布局,增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产业发展。表明国家在推进大城市快速发展的同时,已比较重视中小城市的城市化发展,从优化大中小城市群的产业结构和布局着手,重点推进全国城市化水平的提升。
总结我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城市化大致分为四个阶段:初期阶段(城市化水平在1%-30%之间,为起步阶段)、中期阶段(城市化水平在30%-60%之间,为成长阶段)、后期阶段(城市化水平在60%-80%之间,为成熟阶段)、终期阶段(城市化水平在80%-100%之间,为顶极阶段)。
当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发展处于中期阶段和后期阶段,小部分处于初期阶段和终期阶段。结合国家政策导向,未来我国城市发展趋势主要为:中小城市向城市化中期和后期阶段发展,大城市主要向终期阶段发展。
三城市化不同阶段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诉求
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需求是指不同城市化发展阶段的城市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不同,即对土地的规模、布局、结构、效率和利用时序的侧重点不同。只有明确了不同城市化阶段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诉求,才能把握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政策措施的侧重点和方向。
1初级阶段为低速城市化阶段,这一时期城市土地资源充足,外延式扩展为主,迫切需要扩大城市规模,更应注重布局规范合理。
2城市化中期阶段为快速城市化阶段,这一时期农用地将被城市发展大量占用,用地矛盾激化,所以在注重布局和规划的同时,更应注重节约用地和提高利用效率。
3城市化后期阶段为减速城市化阶段,这一时期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严重制约城市的后续发展,土地资源瓶颈突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在土地利用层面上,关键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提高土地利用强度和增加土地产出效率。
4城市化终期阶段为极慢或零速城市化阶段,这一时期城市用地的节约度和集约度都达到顶峰,伴随逆城市化现象出现,城市土地用地压力需要借助农村土地来缓解。
四我国城市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管理制度体系构建
1以方法研究奠定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制度基础
通过用地调查、评价和潜力测算等基础性工作奠定制度建设基础:梳理总结节约集约用地调查、评价、潜力测算等方面的工作开展方法;根据典型案例的调查分析,掌握实际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界定不同城市化阶段城市对调查、评价、潜力测算的核心要求;分析总结现行评价成果应用难的政策、社会、经济和成果自身因素;分析各城市化发展阶段城市的供需平衡;从创新调研方式、统一评价标准、规范潜力汇总等角度,提出适用于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基础性工作的政策措施。
建立适合于不同城市化发展阶段的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调查、评价和潜力测算的管理办法。
2以顶层设计加快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制度供给
按照“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宣传引导”的思路对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制度体系进行顶层制度设计。
①建立土地总体规划管控制度
通过控制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实行“土总规”自上而下的规划层级衔接;通过规划成果公示,加大规划宣传,完善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严格规划实施的制度体系。
②建立土地利用计划调节制度
通过建立城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土地供应计划、城市土地储备开发年度计划等制度,完善计划编制体系;通过编制计划实施细则、实施计划办法、实行年度计划实施评价制度等,建立严格计划实施的管理制度体系。
③建立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
通过建设项目用地标准体系、行业用地标准体系,建立城市土地用地标准体系;通过严格用地标准的审核工作,建立切实执行用地标准的管理制度。
④建立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制度
通过实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缩小划拨供地范围,完善招、拍、挂土地供应制度,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制度;根据城市功能分区设置要求,制定各功能区差别化供地政策;研究将产业用地供地年限与企业生命周期结合,探索建立产业用地弹性出让和年租制度。
⑤建立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制度
出台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奖励办法;通过在财政、税收等方面出台激励政策,鼓励“二次供地”,鼓励“三旧改造”,鼓励“二次开发”,建立存量挖潜优惠政策;对于城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产业项目,建立优先发展产业的地价政策。
⑥建立土地利用监测管制制度
完善批后监管制度,建立“全市覆盖、全程监管、科技支撑、执法督查、社会监督”于一体的综合监管体系;通过加大违法、闲置土地查处力度,建立全方位土地利用巡查制度;通过实行土地开发利用信息公开,建立闲置、低效存量国有土地信息平台,建立土地利用信息公开制度。
⑦建立土地利用评价考核制度
分析研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规程、成果等,建立城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体系和评价考核制度。
⑧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制度
通过明确国土部门各处室在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责任及主要任务,对各处室定期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监察结果,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共同责任制度。
⑨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软环境建设
采取涵盖电视、报纸、网络、多媒体等多种宣传媒介,开展专家研讨、科普教育、社会调查、户外展示、公益广告等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活动,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宣传制度。
3以地方实践推动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制度完善
根据城市发展水平差异和当地节约集约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开展节约集约专项试点。
城市化发展水平处于中期阶段的城市,土地还处于向外加速扩张阶段,需重点加强规划引导,建立用地准入门槛,在用地的初始阶段有效引导和规范用地,可开展城中村改造试点、产业结构调整试点和闲置土地处理试点。
城市化发展水平处于后期阶段的城市,土地利用“摊大饼”式扩张和内涵式挖潜同时存在,可重点开展存量建设用地内涵挖潜试点工作如:城中村改造试点、“三旧改造”试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等。
城市化发展水平处于终期阶段的城市,土地规模扩张基本饱和,存量挖潜占主导地位,可重点建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试点、产业结构调整试点、“三旧改造”试点等。
4以跟踪评价构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长效机制
根据试点针对的用地类型和用地对象不同,分别选取不同的阻力因素,结合改进措施的有效性,对试点推行的难易程度及用地对象接受程度进行评价。
根据试点的预期成效,定性分析试点前后建设用地布局结构变化情况、土地利用效率的改善情况、生态效益的改善情况等;建立以节地量、产出强度提高率、容积率提升率、宗地整合度等为指标评价体系,定量评价试点推行的成效。
同时将跟踪评价结果作为基础性工作、顶层制度设计、专项试点工作改进和完善的重要参考依据,进而建立滚动跟踪评价制度,实现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管理制度体系整体的动态、循环、进化。
作者简介:
张震(1976.11)
男
汉族
籍贯天津
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措施篇4
关键词:土地;集约利用;现状;措施
0引言
土地集约利用是针对粗放利用的土地利用方式而言,土地集约利用涵盖了多方面的意义。首先,节约土地资源,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尽可能的采取高层或超高层建筑等措施节省用地,并避免占用耕地。其次,尽可能的提高土地的集约化程度,提高土地的单位产出比。第三,通过对于土地资源的储备以及合理的置换,在遵循保护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基础上,对于城市或乡村发展需求土地合理投放,不断提升土地利用率。实现用地的集约管理,是提高用地效率,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紧张,促进用地与城市发展可持续进行的关键手段。
1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现状问题分析
(1)城市土地管理粗放,集约化程度较低。现阶段我国城市用地存在管理粗放,土地利用效率地浪费严重的现象。土地资源稀缺,同时管理不当更加导致用地需求与供地紧张的矛盾不断升级,使得土地集约化管理难以为继,也不能实现用地管理的可持续发展。
(2)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不科学,整体规划以及空间布局存在问题。我国城市化迅速发展,城市向边缘区域急速扩张,小城镇布局分散,城镇体系规模以及功能定位发挥不够,难以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此外,城市内部公共服务用地不足,基础设施等建设不完善,也难以发挥城市的聚集效应,对于集约管理十分不利。
(3)违法违规用地现象较为普遍,基于用地管理的制度与政策急需完善。由于对于土地浪费、违法违规等现象处罚力度不足,对于土地集约管理带来较大的困难。土地资源条件与规划利用发展战略不相适宜,各项用地政策与制度不适合实际发展的需要。
2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影响因素分析
(1)人口密集程度对土地集约利用的影响。土地资源的持续锐减,造成土地资源供应不断紧张,人口密集区域人均土地减少,对于城市建设土地集约利用的客观要求度也就越高。由于城市具有人口聚集效应,人口的聚集导致城市人口密度增大,各种要素随之聚集,与此同时会随之产生不同程度的土地集约度。
(2)城市土地价格的波动。土地价格是影响城市内部土地集约程度最直接的因素,城市的聚集效应造成土地资源的需求度增加,在竞争的调节机制下,土地价格随之上涨,对于土地集约利用的要求也随之增加。
(3)城市规划方式对于土地集约利用的影响。城市规划作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主要依据,也是确保城市土地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的关键因素。城市建设的性质规模、整体用地结构、建筑平均高度、建筑密度与容积率、建筑间距与人均用地指标等城市规划内容,均会影响到城市土地的集约利用,也是进行土地集约利用分析研究的基础。
(4)城市生态环境对于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影响。城市进行正常的生产以及社会生活正常秩序的维持,对于自然条件、现状环境等生态环境均有一定的要求。由于城市发展过程中不断的消耗资源环境,城市用地的不断增加必须考虑城市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这也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城市土地集约应该达到最高程度,因此生态环境也是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重要影响因素。
3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完善措施研究
土地集约利用意义重大,对于保护耕地、节约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化进程的稳定发展,保证社会经济秩序与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具有重要的作用。通过土地集约管理,可以实现城市建设用地的有效利用,并达到优化城市用地布局降低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投入的目的。实现土地的集约化管理,应当从城市规划、用地管理、加强监督以及完善立法等几方面实现,土地集约管理的具体措施如下所示:
(1)不断优化城市规划方案。完善可行的城市规划方案,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发展建设方向以及城市整体建设水平,对于促进土地的集约化利用也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制定城市建设规划方案时,应经过充足的准备与调查研究,结合城市自然环境、社会职能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综合的制定城市规划方案。在进行城市规划设计时,应坚持兼顾当前与长远发展的综合需求,对于城市的整体空间结构布局以及公共服务、交通运输、产业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预留必要的发展用地。在城市规划过程中,规划方案既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同时也要遵循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
(2)不断促进城市建设用地置换管理。由于城市发展在用地方面具有区域定位的特性,因此提高城市土地集约化程度必须不断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现阶段通过城市土地置换的方式将城市用地综合整理,实现过去低效土地经整合置换后向高效土地的转换,对于优化城市结构与生态环境都是十分有利的。但是同时需要注意在土地整理置换过程中必须考虑容积率以及使用性质的要求,避免在整治过程中出现用地过度开发的现象,做到城市发展建设用地的合理适度集约化。
(3)不断加强土地储备管理与用地监督制度。城市土地储备制度是指政府通过相应的委托机构,采取征用或者置换与收购的方式,经不同区域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并根据城市的用地发展规划适时的将部分土地通过招标的方式投入市场,满足不同建设用地发展需求的集约化管理制度。同时,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还应不断加强监管机制,对于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用地行为坚决处罚,通过调研详细了解城市用地的供需矛盾,了解最新的城市用地状况,并整理信息资料明确土地的中长期发展需求,为完善合理城市规划,保证城市用地的集约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4)促进土地集约管理的立法建设,完善土地的产权管理。我国针对土地管理的现状为针对农田用地以及耕地的管理保护力度较大,然而对于土地集约利用虽然略有涉及,但是在整体上缺乏完整系统的法律支持。因此,加强对于土地集约管理的认识,结合区域的实际发展情况通过立法的手段为土地集约管理提供法律保护。同时,应在土地公有制的原则基础上,彻底明晰土地的所有权以及实现方式等,通过我国现行的土地登记制度,保护好国家土地权利。对于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应明确制定土地集约管理措施,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于土地所有权带来的经济收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纳入财政体系管理。通过现有的产权管理关系,采取适当收益分配措施激励对于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管理。
结语
土地作为国民生存与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保证我国城市化进程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充分认识土地集约利用管理的意义与重要性,采取各项措施不断完善土地用地管理,结合不同区域的实际情况是解决人地矛盾的关键措施,对于实现我国社会、环境以及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徐松青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研究: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例[J].西昌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23(1):56-59.
[2]李汉敏.基于节约集约用地理念的土地利用规划研究——以河南省商丘市为例[D].郑州:河南大学,2008.
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措施篇5
一、成功经验及典型事例
二、主要做法:
1、加强科学规划,引导全区依法集约保障用地。近年来,我区根据无锡城市化发展、行政区划调整、经济结构调整和重点工程建设等实际情况,按照“确保重点,有增有减”的原则,适时调整完善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协同,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按照“三集中”即“企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向规模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原则,加强用地规划引导,科学安排各类建设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耕地保护目标统一协调,努力实现土地资源利用效益的最大化。
3、加强经济适用房、农民拆迁安置房用地管理。根据我区各类经济适用房、农民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区进一步提高了住宅用地的集约化水平,经济适用房、农民拆迁安置房要坚持高容积率、低密度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全面推行建造11层以上的小高层、高层公寓,按规划集中安置城镇建设及征地拆迁过程中的各类住户,单个小区用地面积一般不低于50亩,容积率一般大于1.5。
4、加强农村土地整理复垦工作。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滨湖区土地后备资源日趋匮乏。对此,我们一是着眼于促进三集中,对征地拆迁后不足20户的自然村进行腾地,将剩余农户进行集中安置;对市政府重点道桥建设后,部分村民生活受影响的村组、零散企业进行腾地整理,改善村民居住条件,提升土地集约用地水平。二是围绕滨湖区生态旅游农业开发综合创新试验区建设和治太6699行动,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和村庄整治,积极探索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和有效保护土地资源的新形式,重点对环太湖高速公路两侧挖废地、沿湖及十八湾零星村庄进行土地整理。
5、加强存量建设用地盘活管理工作。受国家宏观调控影响,近年来我区年用地指标十分紧张,对上争取难度也较大,根据我区尚有一定数量的批而未供类、供而未用类土地的实际情况,我区采取走内部挖潜盘活存量用地的方式来依法集约保障各类项目用地,积极加强对各类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理处置,对已经依法批准但受规划控制不能使用的土地,进行全区统一有偿调剂,将该类土地调剂到胡埭工业安置区、太湖新城科教产业园等园区使用,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全区各类重点、重大项目的用地需求。
6、加强各类建设项目集约用地规划指标管理。我区认真执行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投资强度、产出率等相关集约用地规划指标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坚决核减用地面积或增加投资额度,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对达不到《关于全力推进高水平节约集约用地、争创全国节约集约用地先导区示范区的意见》所规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化率等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以供地,同时加强了工业项目注册资本的考核,防止虚假投资额的出现。
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的措施篇6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目标任务。经过四年的努力,要实现三大根本转变:一是在土地利用方式上,实现从粗放利用型向资源节约型根本转变,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进一步增强,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和综合利用效益显著提高,土地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二是在管理方式上,实现从土地管理部门单一管理向多部门综合协调管理根本转变,使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组织有序、职责明确、部门协调,建立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机制;三是在实施手段上,实现从事前行政审批向建设用地全程的综合监控转变,充分发挥经济、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促进作用,把节约集约用地融合到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各项宏观经济活动中。按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022年)》相关控制指标的要求,至2012年人均占用建设用地控制在153平方米。
(二)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解决我市土地供求矛盾的重要举措,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意义,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按照“守住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的原则,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标准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耕地占补平衡措施落实。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合理布局土地利用空间,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引导工业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科学编制年度用地计划。根据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实际情况及本年度需求情况,科学制订并认真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用于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下山搬迁等民生用地。不断完善房地产用地、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管理办法,未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用地。
三、加大闲置用地清理力度,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一)加快转而未供土地的供应速度。切实有效利用和消化已农转用未供土地,采取调整项目、盘活指标、加快拆迁等多种方法,有效提高供地率。对已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后需改变规划用途的,报经市政府批准调整项目后办理供地手续;对已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的土地,前期工作未到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负责完成前期工作,及时供地;对已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不能实施供地的,按程序上报盘活用地指标。前三年度的已农转用土地供应率不得低于90%、80%和50%。
(二)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闲置土地满一年以上未满二年,依法应征收土地闲置费的,一律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土地使用税;对闲置土地满二年,依法应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闲置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责,责令项目土地使用者出具承诺书,督促用地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开工建设或寻找新的投资者,引进新的项目,进行调整使用。
(三)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增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供应中的调控能力。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现有未利用建设用地,对因规划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一律统一收购储备,统一公开出让。实行建设用地“净地”出让,出让前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出让的宗地规模。要严格控制开发周期,每宗土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年,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四、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一)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对突破用地规模的,规划部门应会同国土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整修正。要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降低传统产业用地规模,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用地比例,提高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用地在住宅用地中的比例,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体育、文化等设施用地,综合发挥社会资源集聚和共享效应。要鼓励建设项目向空中发展,适度提高城市宜建区的土地开发强度,对建筑高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要适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容积率。
(二)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规划部门要会同人防、国土等部门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在符合规划、人防、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地下空间用途和面积等指标明确的经营性用地,要与地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纳入公开出让范围。按市场化途径取得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办理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登记。对行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人防项目和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可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可以无偿取得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单独办理登记手续,但不得分割转让。工业企业合理开发利用工业用地的地下空间,不另行收取土地出让金。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管理,控制基础设施建设规模
(一)科学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优化建设项目用地方案。编制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和整合现有及关联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综合服务容量和能力,合理安排新建项目规模,努力提高整体效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规模,结合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用地指标,要充分论证,优化设计方案,并严格执行各类项目建设用地定额下限标准,尽量少占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
(二)严格控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公建项目和生态绿化建设。加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严格执行行业用地标准,其用地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预审时确定的用地规模。
(三)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逐步缩小划拨方式供地范围。今后除由政府全额投资兴建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各类社会事业用地外,其余应实行有偿使用。
六、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率
(一)坚持项目决策咨询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进一步明确产业导向目录。合理设置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环保要求、规划条件等内容,强化土地供应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把好入园项目的质量关、布局关、经营者素质关,加强项目的协调服务,把工业项目决策咨询与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土地公开出让、备案核准等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项目决策咨询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二)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新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体系,细化项目入园标准,提高园区投资强度和容积率,容积率要求达到1.0以上。根据工业用地双控指标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确定项目供地量。对分期建设的项目原则上分期供地。加强对企业内部平面图设计的规范管理,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
(三)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各项规定,大力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严格执行全国、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四)建立以土地贡献率为主导的工业用地评价机制。完善工业项目决策咨询与用地预审相结合制度,将工业项目的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投入产出、科技含量、投资强度、节能减排、财政贡献和社会贡献等要求纳入决策咨询内容,作为工业项目出让和批后监管、复核验收的依据。逐步推行工业用地“亩产效益”评价体系,实行工业企业土地利用效率与财政、税收政策相挂钩的综合激励措施。
(五)大力开展企业挖潜节地活动。引导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鼓励工业生产型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符合规划、安全、消防要求,不改变原用途,经批准在企业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厂房,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减免城市市政基础建设配套费。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七、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
(一)科学编制农村集镇、村庄规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结合“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快编制和调整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加快“中心村”整治和建设步伐,逐步缩小农村建设用地规模。集镇、村庄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低丘缓坡中的非耕地。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要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探索建立农村空闲宅基地退出机制。
(二)切实做好“城中村”改造。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根据“统一规划、适当集中、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配套建设”的原则,结合旧城改造和城乡结合部村庄改造,应当集中建造多层、高层公寓,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大力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宜居则居”的原则,加快制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统一的低丘缓坡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低丘缓坡,拓展土地利用空间。结合下山搬迁、地质灾害搬迁避险安置,加大撤并零星自然村的力度,鼓励搬迁居民点的宅基地复垦。
八、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严格土地执法监察
(一)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条款,明确项目开工与竣工期限,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投资强度、绿地率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对未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使用证书。强化建设用地项目开发利用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全面推行以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复核验收制度,对违反约定条款内容的,要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违约责任,同时限制其参加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二)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非法转让、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严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违法用地典型案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发放贷款、工商登记、通电、通水、通气等手续,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土地管理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村级土地管理协管员制度,积极探索农民建房用地、农业生产设施用地、乡镇(街道)区域内违法用地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监察的机制。
九、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配合,形成节约集约用地氛围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转变用地观念,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出成效。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完善考核奖惩制度,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年度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