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学和金融科技的区别(6篇)
金融学和金融科技的区别篇1
科技与金融的关系:未必是融合
通过知网或类似的期刊搜索引擎,可见很多以科技与金融融合为题的文献。但追溯当年较早提出并大力推动科技金融专项工作的时任科技部副部长李学勇公开讲话中大量使用的却是“科技与金融结合”。虽然大可不必过多纠缠“融合和结合”是缘于作者的用词刻意还是轻率,但从语义上理解融合和结合的差距,可能在不同程度会影响到科技金融的遵循路径和实践取向。
首先,融合的语义是存在形态的一体化,一般体现为交融混合。而科技和金融实际是分属于不同产业(行业)特征和表现形式的两种资源向量,更可能是一种匹配或叠加关系。也正由此,在监管层面才会有所谓的“部际协调”机制。
其次,相对于传统金融或间接金融手段,多数科技型企业(尤其初创型)作为无抵押无担保无信用记录的“三无企业”,受到可操作性限制,其融资渠道主要集中在近些年来规模暴增的股权投资中。在现实中,大多数投资者尤其是务投资策略是游离在产业之外的,在股权投资中一般遵循“不控股”原则,一般情况下不会介入和参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活动,以此保护经营团队和研发队伍(专利持有人)的专业性和积极性,且是“为了退出的投入”。对于投资人而言,在投期间,迫于需要,因持续追加投资直至自身“融合”成了被投企业的总经理,常常等同于宣告投资失败。
最后,金融与科技更多是在不同阶段分分合合的关系转换。如果分工明细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那么交互跨界偶赶时髦尚可,更可能导致错位混乱,“电影散场各回各家”“不串行”才是常态。金融与科技,各行其是、各安其责才是最佳的角色感。如此,才最有益于维持投资人的金融属性和经营团队的科技创新空间及意志。
科技金融的范畴演化:可能超越产业瞄向
早年,有学者曾将科技金融置入产业金融的范畴进行了比较贴切和系统的分析研究。认为产业金融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可以承揽和胜任科技创新的商业模式全程演进:(1)提供一套解决方案,构建产业发展的金融服务和支持体系。(2)构建两方共赢机制,为技术和资本指引最有效率的利益归宿。(3)参与三个阶段,即前期的资金融通,通过资源的资本化解决资金的融通;中期的资源整合,运用融通资金培育核心能力,通过核心能力整合社会资源。后期的价值增值,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创造价值,通过资本运作放大价值。(4)实现四项资本化,包括资源资本化、资产资本化、知识产权资本化、未来价值资本化。
对此,另有学者质疑“高新技术产业”的命题本身需要证伪。佐证以纺织业,作为传统产业,以纳米技术织造的服装显然冲破了原有的产业界线。更有甚者,多年来孜孜以求、倾力扶持的一些高新技术产业,诸如多晶硅及太阳能板等,很快沦为重复建设、过剩产能、低端徘徊、库存积压的整顿对象。按此,科技金融的产业瞄向便有了含糊的味道。无独有偶,曾一度高歌猛进的科技银行申办进程,也以开办特色业务的科技支行等形式暂时权宜折中。
我们对是非暂且不论,当时作为一种积极应对,很多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以金融地理的视角进行延伸,另外提出了蓝色金融、绿色金融等特色概念。时下风起云涌的“特色小镇”、科技金融小镇理所当然地占了一席之地。作为一种园区服务经济的平台模式,小镇成了最得心应手的集成和凝练环境、土地、资金、政策、人才等资源组合的抓手和形式。为此,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出台了以开发性金融支持特色小镇(城)的专项政策。
金融科技:与科技金融同等显要
科技金融是金融对科技创新提供的服务和支持,可有效推动新成果新技术的产业化,提升科技贡献度。金融科技(Fintech)则是科技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创新性应用,可显著提升金融业的核心竞争力。其要义是,利用新兴技术改造和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以此进行信用创造、资源配置、风险管理,并提高支付清算的效率等。金融科技本身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但可以扩大金融服务的对象、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
其中,最受关注的区块链技术应用所催生的区块链金融,具有自定共识规则、自动实施规则、用技术信任加持商业信用的能力。通过“共识协议”和编程化的“智能合约”,可以制定和执行交易各方认同的商业条款,可以引入法律规则和监管控制节点,确保价值交换符合契约原则和法律规范,避免无法预知的交易风险。该功能可以创造信用,节约信用形成所需的时间和成本,能够容纳更多的金融从业者,因而有利于普惠金融的发展。但是,由于区块链技术的标准化工作刚刚起步,核心基础技术尚未达到工业级的要求,区块链技术的规模化应用目前还不成熟。需要解决可操作性、可拓展性、可靠性与安全性、不同技术对接、与不同系统对接、技术标准与技术规则、法律与监管、专业人才培养与大众知识普等问题。
科技金融的行动准则:以破解市场错配为责
就科技金融的操作层面而言,实践者经常要面对和回答:市场和政府在行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如何正确体现各自作用?在科技金融的主导机制中,如何科学确立政府和市场的主次关系?如何恰到好处地在适当适时修复市场缺位的同时兼顾不越位?基于金融服务科技企业的作用机理,如何妥善处置和解决科技企业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禀赋差异和供给端的错配问题?
在政府主导的阶段或模式中,应切实设计和实施财政性科技投入(如各地科委科技局的科技三项费等)或政策性金融的一揽子制度化安排。同时应留意,长期推行政府主导模式,可能会伤害市场分配资源的自发机制和原有功能,市场化禀赋会因此暂时休眠甚至退化。除了市场公平的丧失,市场参与者会因此出现所谓的路径依赖和“合成谬误”,对长远发展是不利的。
从科技资源到创新资源:科技金融是关键推手
科技源于创新。后者是前者的灵魂和生命。因此,科技金融的基本内核一定是推动金融服务于基于创新的科技。
诚然,科技中心与科技创新中心、金融中心与科技金融创新服务中心是不同概念。科技中心不等同创新中心,科技资源转化成创新资源,科技创新中心和金融中心的功能叠加都需要特定机制和制度安排。能够最高效、有机地集成和凝练这些机制和安排的,科技金融无疑是首选的推手。通过多年的实践积累,科技金融无论作为一种资源平台还是一套政策组合,能够很好地整合并协同各类要素。实践证明,在近些年地方政府争相建设各类中心的比拼中,流动性要素和非流动性要素的优劣和比重决定了最终的胜负。
虽然每一座城市都希望成为中心,然而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建设金融中心,就是一个城市间的竞争过程。在这个竞争中,地方政府,本地化的企业、居民、区位和资源等非流动要素,以获取更多的价值收益为目的,吸引和转化流动的金融资源,占领和控制市场,与其他城市展开竞争。显然,这种竞争可分解为两个层面:产品市场层面的竞争和非流动要素层面的竞争。这些非流动要素试图营造产品市场竞争的环境,提升当地吸引资源的能力,提升当地企业产品市场竞争的能力。
科技金融的发挥空间:可支配资源的边界
需要明晰我国金融资源的现有格局和可得性分布。金融业在中国的高垄断特征不仅表现在牌照审批机构监管门槛高设等方面,而且金融可支配资源的高度集中和银行业在金融市场的绝对份额、先发优势仍然是目前其他融资路径和渠道必须面对的现实情况。
财政性科技投入的机制创新要务实。引导基金和天使基金的责任和使命应是在投资阶段中尽量前移,政府资金应以示范和引导为责,最大限度地发挥专业团队和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提高识别和驾驭风险的能力,敢于面对并承担一定风险。应合理确立与社会资金的合作地位和契约关系,客观把握财政性投入在风险池的补偿轮次,妥善处理官员问责的包袱问题。
部际协调的发力点应着眼于金融监管部门。到目前的阶段,从科技创新的推动力度和成果转化的市场机制建设协同情况综合考量,金融部门的监管和产品创新在部际协调工作中的作用愈加重要,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制度化建设和监管模式升级,吸纳借鉴先行国家和地区针对特定行业的沙盒监管经验,为科技金融体系不断营造宽松环境、持续输送有效的金融资源。
关于财政与金融的协同问题。也即财政引导金融,推延至中央引导地方、技术引导资金的机制设计和绩效评估。金融创新,从监管到机构,要考虑其可能面对的市场体系内带有示范性、引导性的财政性资金,应注意尺度和方式,避免市场中的金融活动财政化或行政化,传递错误的配置导向。同时,财政科技投入的创新应借助互联网金融手段,发挥其撮合效率、成本控制以及透明度等优势,优化原有的投入方式和给付渠道,实现效率提升和风险控制。
值得科技金融期许的供给端:VC和PE
本世纪初,我们曾不遗余力地激烈争辩过VentureCapital(VC)应译为“创业投资”还是“风险投资”,硝烟尚未散尽,PrivateEquity(PE)潮起潮落,用了不到十年的光景便在规模上彻底淹没了前者。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底,私募基金认缴规模已突破11万亿元,备案私募基金逼近5万只。纵观全国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地域分布,其中绝大多数集中于北京、上海、深圳三地。全国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共计18306家,按注册地划分,北京有3575家,上海有3964家,深圳有3692家。其余大多集中于浙江、江苏、广东(除深圳外)、天津等沿海地区。资管规模100亿元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北京有28家,上海、深圳分别有21家,天津有10家,广东(除深圳外)有9家。资管规模100亿元以上的私募股权基金,既包括中科招商投资、北京君联资管基金等成立十余年的老牌私募基金,也包括国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深圳市招商国协壹号股权投资基金等成立不足一年的新基金。另外,北京、上海、广东等地2016年均有多只百亿规模的私募基金诞生。
如果将VC定位为偏重中早期投资,PE为中后期甚至是拟上市企业,在梯形融资模型中,科技金融面对的资金链条在理论上是比较完整和齐备的。而实际情况是,目前的中国股权投资市场,除了中国风险投资公司等少数机构外,专注VC的投资公司日益减少。更常见的是二者兼营混营,以分解和平衡风险收益。从规模上看,PE早已远超天使基金和VC。对于科技型企业的资金需求而言,企业初创期(天使轮或A轮)的资金供给端仍然是比较薄弱的,主要依靠内源融资和一部分天使投资来解决。
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
科技金融历经十余年的研究和实践,从顶层设计到贯彻落实,已经积累了许多非常宝贵的经验,其中,以城市或小镇、开发区或产业园区、特定产业或行业为单元和瞄向的各类政策、经验和做法值得全面梳理和择优推广。另外,应加强开展一些针对性的调查研究。例如,从金融监管和资源配置角度,按地域、按产业抑或直接按产品层面设计,实施科技金融支持政策的效率最高、效果最佳。因为,地方政府在金融(包括财税方面)领域的作为空间是有限的。
科技金融落地:与时俱进是基本原则
应密切关注国际国内先进先行家和地区的经验模式,借鉴德国、日本、英国以及兄弟省市的做法。结合科技企业和科技创新的客观需求,及时改造,优化资金供给端。这些都应及时地体现在地方政府层面科技金融落地的一般架构中,包括培育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引进和设立科技金融服务机构、推动相应的服务和产品创新。中关村、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和成都、杭州等地在不断的探索实践中,均掌握了一些卓有成效的招法套路以及可资借鉴的示范样板。
科技金融的战略高度:应切实践行
不宜再发明创造更多的新口号新战略,逆转脱实向虚,回归实体经济,科技创新是最理所当然的引擎和增长极。用新科技萌发新动力,有序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引领“一带一路”的产能合作,如此等等。即如,人民银行和工信部等多部委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要高度重视和持续改进对“中国制造2025”的金融支持和服务,聚焦制造业发展的难点痛点,着力加强对制造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升级的中长期金融支持,积极拓宽技术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型制造业企业的多元化融资渠道。探索为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创新型、多元化融资服务,着力加强对核心基础零部件等“四基”企业的融资支持。要合理安排授信期限和还款方式,支持制造业两化融合发展和智能化升级。积极运用信贷、租赁、保险等多种金融手段,支持高端装备领域突破发展和扩大应用。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先进制造业聚集地区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在客户准入、信贷审批、风险偏好、业绩考核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管理。”
过犹不及:警惕金融过度对产业的额外冲击
金融学和金融科技的区别篇2
近年来,大量创新聚集区的形成和发展已经成为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区域综合竞争力提升的重要途径。如美国硅谷、新加坡科学园、印度班加罗尔高科技园、北京中关村等都是典型的创新聚集区。影响区域创新聚集的因素很多,但科技金融体系对区域创新聚集的形成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引导和制约作用。本文探讨区域创新聚集与区域科技金融联动机制,以长株潭自主创新聚集为例,深入分析区域创新和区域金融联动发展的现状与问题,提出促进长株潭自主创新聚集与科技金融联动的对策建议。
1.区域创新聚集与区域科技金融联动机制
区域科技金融与区域创新聚集的联动对区域科技创新的绩效会产生关键的影响。从国内外现有研究和实践看,我们认为区域创新聚集与科技金融的联动机制在于以下几方面。一是科技创新与金融供给主体双向流动和学习机制。由于科技系统和金融系统之间存在跨领域合作的障碍,因此,区域科技创新主体和科技金融主体之间有只有通过各种方式拓宽交叉领域知识、资源、要素等方面的交流与沟通渠道,才能不断提高科技金融绩效。二是政府协调管理机制。区域创新聚集一方面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另一方面存在较高的系统风险,离开政府的协调将导致创新的社会价值难以体现。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政策支持和公共培训等手段调节区域科技金融结构以适应具有地区特色的聚集创新结构。三是外部保障机制。区域科技与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包括硬基础结构和软基础结构。硬基础结构包括交通和科研基础设施、地区信息化设施、人力资源和金融资源的市场建设等。软基础结构包括科技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与执行情况、各类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公共服务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四是资源共享机制。科技金融发展的最大阻碍是科技创新和金融系统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如垂直银行体制为主的金融结构就与多样化区域创新需求结构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外来风险投资与本土创新文化和社会资本网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等。通过信息、公共服务等资源的共享可以达到部分弥补信息不对称。
2.长株潭自主创新聚集与科技金融联动现状及问题
近年来,湖南依托科教人才资源优势,聚集大量创新型企业、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等创新资源,积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致力建设长株潭“两型社会”创新聚集区。从实践看,长株潭创新聚集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一是坚持走自主创新之路。近年来,长株潭地区主要走出一条内驱型本土创新发展之路,通过共塑“敢为人先”的科技创新文化、加强区域内产学研合作、重视区域内中小企业贸易与技术联系等实现自主创新聚集发展。长沙的工程机械产业和株洲的轨道交通产业都是典型自主创新的结晶。二是雄厚的教育科研与产业基础增强了创新聚集的根植性。长株潭地区拥有国防科技大学、中南大学、湖南大学等高等院校60余所,省级及以上科研机构1000余家,建有一大批国家、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占到全省总量的70%以上。产业集群方面,目前湖南有5个国家高新区、17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稳居中部第一位。其中,3个国家高新区、12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在长株潭。三是区内特色鲜明的创新极逐渐形成,创新扩散效应显现。长株潭3个高新区相互毗邻,是我国国家高新区密度最大和湖南省创新资源最密集的区域,逐渐发展成为区域创新极,支撑湖南省获国家科技奖励数连年排名全国前列,全省综合科技创新能力排名全国第10位、创新绩效排名全国第8位,其中长沙高新区每万人拥有发明专利、综合创新能力分别名列全国高新区第2、第6位。四是地方政府致力于创新平台的打造,不断提升创新聚集的软实力。长株潭地区拥有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创新型特色园区、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科技金融结合试点、科技服务体系试点、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等一大批部级创新创业平台,拥有部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及科技企业孵化器13家,占到全省总量的70%。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湖南率先推行两个70%的成果转化机制政策、创新科技项目立项和奖励评价机制、开展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完善知识产权商品化和产业化的支持机制、建立科技重大专项“四评三审”立项制度和“两条线”监管模式,全国首创对科技重大专项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建立创新型企业科技政策联络员制度等等。在政府科技公共服务的改善方面,湖南提出“全程保姆式”服务。在创新文化的培育方面,2008年,长沙市打造“创业之都”,提出了“让一切有合作意向的人找到合作伙伴,让一切有投资愿望的人找到投资机会,让一切有创业能力的人找到创业途径。”2012年的《创新型湖南建设纲要》明确提出要培育创新文化,在全社会形成敢为人先的创新创业文化氛围。
在科技金融方面,湖南初步建立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形成引导和凝聚社会力量支持区域科技创新的局面。自2011年长沙高新区成为国家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园区以来,湖南出台《关于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加快创新型湖南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南省科技保险工作试点方案》、《关于促进湖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有力政策措施,从科技金融结合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推进企业股份改制、开展科技保险试点等方面积极转变财政投入方式,创新科技金融体制机制,初步形成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
随着创新产出能力提升、科技财富和增值效应增强,不断拓展的科技金融需求空间吸引了大量社会资本。目前长沙高新区有金融以及相关中介机构300多家,其中投资机构超过100家,注册资金达300多亿元。初步形成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租赁、保理、财务公司和服务外包等多元化科技金融组织体系。区内科技支行已对园区内160多家小微企业贷款3.8亿元,其中贷款额100万元以下的企业达60家。区内有32家上市公司和20多家拟上市企业,以到场外市场挂牌为目标进行股份改制的企业有72家,完成内核21家,完成股改31家,数量在全国高新区中名列前茅。株洲高新区目前有18家银行,3家小额贷款公司,5家担保公司,是全市金融最密集地区。株洲制定的“4215”计划将在5年内重点培育40家拟上市企业,帮助其中20家完成股改,10家通过券商内核,5家挂牌上市。湘潭高新区有金融机构9家,金融中介机构8家。其中2家创投机构注册资金达1.8亿元,3家担保公司注册资金5.2亿元。现园区列入重点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企业达到11家,4家完成股改。由此可见,湖南科技金融体系已初步形成,金融聚集和扩散效应开始显现。
虽然湖南科技创新与科技金融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从两者的联动看,仍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科技创新与金融供给主体双向学习机制难以建立。科技创新主体往往缺乏对金融工具和渠道的了解和运用,而市场科技金融主体对科技创新技术的领先性及可行性、风险性缺乏了解。政府相关管理人员缺乏对科技创新活动规律与市场科技金融知识的理解。二是政府协调管理机制缺乏。目前,涉及到湖南科技金融的部门包括科技主管部门、金融部门、财政部门、发改委等。科技贷款和科技银行主要由金融部门推动;风险投资的主管单位是宏观经济部门;科技保险试点由科技厅牵头;科技担保由财政承担等,部门的资源分散,没有形成合力,协调成本较高,部门服务效率低。三是外部保障机制不完善。如以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法律为代表的科技金融收益保障机制不健全。无形资产评估、专利、科技担保等相关中介服务的不完善成为制约科技金融发展的瓶颈。四是资源共享机制有待加强。据我们对长沙高新区的调查,大部分小微企业对相关政策仍缺乏了解,引导基金、风险补偿、科技银行等政策效果难以惠及自身。而科技银行、风险投资等对中小科技企业的信用状况及其创新项目不了解,在科技创新项目的遴选和投资决策方面的交易成本和决策成本偏高。
3.促进长株潭自主创新聚集与科技金融联动的对策建议
一是鼓励“产学研金介”联盟模式的发展。建议省科技厅、发改委和财政厅联合制定鼓励“产学研金介”联盟创新模式的政策,优先支持创新联盟承担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湖南省重大科技支撑项目、两型产业化专项基金项目和重大国家合作项目,以及人才工程项目,促进科技创新主体与科技金融主体的深层次合作。构建“产学研金介”联盟创新的网络平台,通过各种科技创新论坛、投资论坛和“产学研金介”合作论坛增加各创新联盟之间的交流合作与交叉学习。此外,要通过学习机制的建立提高区域科技金融公共服务效能。提高政策制定者的人力资本,加强科技金融方面的理论与政策研究,引入专家咨询,民主协商机制,保证政策决策的科学性和政策执行的高效性。
二是建立长株潭科技金融统筹协调委员会,加强政府管理协调。由湖南省科技厅牵头,领导小组包括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两型办、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成员单位包括两型产业行业协会、高新区管委会、创新型大中高新技术企业、大学科研机构、产业战略联盟、以及商业银行、风险投资机构、天使投资者等。统筹协调委员会负责研究拟定科技金融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目前区内科技金融体系建设中的财政政策、人才政策、税收政策等相关政策进行整合、补充和完善,强化投融资体系建设的制度保障。
三是构建服务长株潭的特色科技金融公共服务平台。科技部门通过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公共服务信息网络平台,建立起政府资源与市场运作结合的科技金融服务体制。科技部门、金融办、银监局、保监局、证监局等通过编制科技金融内参等形式,为有关各方提供长株潭地区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科技金融的最新动态信息。形成以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依托,旨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创新资本、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科技保险和上市辅导等各类金融服务的多层次、多元化、高效率的制度化联动平台,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金融服务。
四是打造“信用长株潭”品牌,逐步完善湖南科技金融信用管理体系。建议成立“长株潭信用建设委员会”,构建长株潭科技金融信用服务平台,提供科技金融信用咨询和信用监督服务,打造“信用长株潭”品牌。引入部级信用征信评价机构和法律、财务、审计、认证等中介机构,同时规范各级政府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高新园区、科技中介以及商业银行和各类风险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科技企业的信用资源库,整合信用资源,实现长株潭地区科技金融信用资源共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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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余冬筠.产业集聚、创新集聚与城市经济动力[J].华东经济管理,2013,3.
金融学和金融科技的区别篇3
1.发展成效一是构建科技金融工作体系。2011年,江苏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构建适应创新型省份建设要求的新型科技金融体系。江苏省科技厅主动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已与20多家省内金融机构、10多家境内外金融投资机构建立工作联系。二是推动科技信贷持续增长。江苏发挥省科技信贷增长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等带动作用,引导市、县建立相应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资金。2011年,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为科技企业发放贷款近7亿元,比2011年增长35%。全省科技企业贷款超过4500亿元。三是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江苏省辖市和省级以上高新园区全部建有创业投资机构。全省创投机构超过300家,管理资金规模达650亿元。加快科技企业上市步伐,2011年全省新上市43家企业,60%是高新技术企业,其中创业板新增上市的18家企业全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四是积极探索新型科技金融组织建设。2011年江苏新批准筹建26家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全省累计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达32家,注册资金近100亿元,累计为820多户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超过70亿元,实现省辖市和省级以上高新区两个“全覆盖”。五是推进科技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江苏省60%以上高新园区发行了科技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额度显著增加,苏南5个省辖市全部开展了相关业务。科技保险稳步推进,无锡市、苏州高新区科技保险试点累计实现保费收入超1.6亿元,为科技企业提供700多亿元风险保障。六是广泛搭建科技金融合作平台。江苏省鼓励支持各地开展科技金融专题对接活动,全省13个省辖市及苏南80%县(市)每年都举办各类创业投资、银企对接活动。省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已开通试运行,已入库科技型企业1.7万余家、金融及创投机构400多家。
2.存在的问题一是政府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不够明显。许多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型创业企业很难获取相应的支持。大部分投资项目和资金被投入处于扩张期和成熟期的企业,以获取高额利润,无法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创业风险投资领域,从而弱化了政府科技引导资金在推动成果产业化方面的杠杆效应。二是科技金融专业人才缺乏。科技金融的特殊性使得从业人员必须既要懂创新又要深谙金融之道,而江苏具有创新敏锐嗅觉的专业化资本运作人才非常缺乏,当前各地开展的科技保险、知识产权资本化运营、科技投融资等业务面临最大的瓶颈就是缺乏拥有金融和技术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三是科技金融渠道单一。江苏金融机构、投融资机构当前在信用体系和担保体系不完备、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下,对科技创新的支持热情不够,政府在科技金融活动中大多扮演“拉郎配”的角色,科技金融市场化体系尚未完全构建,导致科技对金融的需求与供给难以形成无缝对接。
二、江苏省科技金融发展对策建议
金融学和金融科技的区别篇4
201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成立金融科技(FinTech)委员会,这一委员会的成立旨在加强金融科技工作的研究规划和统筹协调,体现了央行正积极应对世界范围内的金融科技发展。
金融科技是基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一系列技术革新,全面运用于包括且不限于支付清算、借贷融资、理财、零售、银行业务、保险等领域的科技,正在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与此同时,金融科技的发展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与挑战,于是监管科技(RegTech)应运而生,从全球范围内看金融科技最新发展与监管科技的走向趋势,为新情况下我国金融监管提出新思路。监管科技兴起与演进
所谓金融科技,是科技与金融的结合,落脚点在于金融,英文表述为FinTech,是FinancialTechnology的缩写。其概念众说纷纭,比较权威的是来自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StabilityBoard,简称FSB)的定义:金融科技是指技术带来的金融创新,它能创造新的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从而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或金融服务模式产生重大影响。
金融科技的发展有利于解决传统金融模式下无法解决的信息不对称、高风险、高成本等问题。通过创造可以为社会广大群体适用的金融产品,使得广泛的社会阶层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构建在新技术上的金融模式不断冲击着传统的金融运行方式,传统监管面临巨大的机遇与挑战,由此有人提出了以技术对抗技术,用监管科技(RegTech)应对金融科技的想法。
监管科技是与金融科技相对应的概念,意在指技术与监管相结合以应对新的金融科技,英文表述为RegTech,是RegulationTechnology的缩写。监管科技被定义为一种应对科技创新带来金融行为合规问题的新技术,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有一个经典描述:“运用新技术,促成达成监管要求。”
监管科技作为从金融科技概念引申出的概念,严格意义上是金融科技的分支,其具有实时性、高创新、专业性强等特征。相比传统监管,监管科技具有三方面优势:第一,促进企业去合规,提升配合监管的能力;第二,改变监管者和被监管者进行监管的方式,使监管实时动态,强化对市场的检测能力,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第三,改进监管者监管方式,降低监管难度、成本,比如美国存在大量监管科技服务公司,专门为客户公司提供技术解决方案以降低合规成本。发展趋势与问题
我国金融科技的发展,主要围绕着三个主题,减少合规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普惠金融。金融科技有效弥补了我国金融发展中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的短板,体现出“金融脱媒”(dis-intermediation)、“去中心化”(decentralization)、“用户指向性”(customization)等特征,依托中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其业态呈现出互相重合又高度细分并存的特点。在一系列科技快速发展背景下的我国金融市场存在规模大、创新原动力强、风险防控需求紧迫这三大特征,因此有必要加速结合最新科技,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科技(FinTech)监管体系。
具体而言,我国金融科技有三大突出优势:
优势一:移动支付世界领先,推陈出新
以蚂蚁金服、微信支付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移动支付领域不断创新,移动支付所占比例不断扩大,2017年5月,浙江省提出了打造“无现金社会”的口号。其科技应用主要集中在生物识别领域,比如现在已经相当普及的指纹验证支付、人脸识别支付,以及未来可能应用的虹膜支付、声纹支付。除了生物识别,未来以区块链为基础的数字货币也将会对移动支付、跨境支付等行业产生巨大的冲击。
优势二:征信行业发展空间巨大,助力普惠金融
2015年1月,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八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六个月。目前看,以蚂蚁金服旗下的芝麻信用公司突破最大,其构筑在其本身评分体系中的用户,已经可以用信用分数直接进行共享单车的押金抵扣、借还雨伞充电宝,甚至与卢森堡开展了基于信用分档牡缱忧し务,已经超出了原有征信应用领域的范畴。个人征信根本上就是为普惠金融服务的,个人征信服务最大的价值与盈利点就在于作为普惠金融的风险控制数据,普惠金融的开展需要征信数据以减少贷款风险,从而降低成本,实现普惠本质。
普惠金融的发展有效填补了我国现有金融体系对中小微企业与个人金融服务的欠缺,互联网金融公司比如蚂蚁金服以及其芝麻信用体系等做得很好,但建立“互联网+”、大数据金融资产、征信体系等不光是金融领域的需要,更是整个社会的新趋势。
未来农村金融的开展还得靠依据大数据所形成的个人征信以及信用体系,只有构建了一个完善的、全覆盖的个人征信体系,农村的金融服务才能解决,所以个人征信与普惠金融的结合对于解决农村金融问题非常重要。
优势三:整合互联网与电信运营商大数据,人工智能赶超美国
互联网企业与电信运行商大数据的整合将会实现1+1>2的效应。个人所在的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参与并推动了上海数据交易中心、中国联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复旦大学、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等单位联合共建的中国第一家大数据流通与交易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目标是将来会引入更多数据,在多方数据基础上研究对于大数据产业发展模式的路径。
由于电信运营商有互联网企业一些不具备的优点,比如运营商数据在处理风控、精准营销、小额信贷、贷后预警、盗刷、电信诈骗等问题上相对成熟而且有历史积累,数据更加精准、更加动态,两家的结合,对于大数据的价值有着巨大的提升,实现了对个人准确的信用画像,去年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就帮助中国联通与京东金融成功地进行了数据整合。
京东金融与中国联通合作只是第一步,未来将会和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等运营商进行全面合作,将三大运营商各自的优点整合起来,甚至和中国银行业、广电集团的数据进行整合。此外,深度学习作为最近新兴的人工智能技术,该技术高度依赖大数据,通过模拟人脑的训练方式,让机器可以进行自动学习,而该技术的应用也让蚂蚁金服、腾讯、谷歌、百度、Facebook等公司的业务实现高速增长,因此中国也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进入大数据井喷阶段,短期美国的人工智能技术依然保持领先,但长期来看,中国在人工智能领域反超美国已经成为大概率事件。
目前来看中国金融科技亦面临三大主要问题:
问题一:区块链市场应用潜力巨大,但目前监管态度审慎,发展相对滞后
区块链技术在中国金融领域的潜在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点对点支付;第二,多方交易,即通过技术构建交易过程中的信任基础;第三,智能市场,包括任何形式点对点交易实时划转的清算交易,以及金融衍生品“智能合约”实现头寸自动调节的开发等。具体来说涉及交易所、保险、众筹、基金、股权交易等细分领域,潜力巨大。
区块链最直接的应用还是数字货币,人民银行已经明确否定了非官方数字货币的合法地位,并宣布将推出人民银行版“数字货币”,由于区块链数字货币无法得到合规身份,比特币等数字货币转入暗网(darkweb)被用以洗钱,这值得引起警觉。
对此,学界呼吁“网开一面”,保留一个想法或者说窗口――小额公开发行的数字货币,具体额度由证监会来定,这对股权众筹、中小企业融资、债券融资的相关业态可能有重大突破。
问题二:股权众筹相对停滞,急需政策松绑与支持
由于受到P2P专项整治的影响,我国众筹方面的政策几乎处于停滞状态,投资者也是谨慎支持,投资相对保守,这就导致了目前几乎整个众筹行业处于一个濒临死亡的状态,而在国外特别是英国,最有活力的还是股权众筹。但是通过对大数据、区块链等金融科技进行结合,股权投资领域依然有作为的空间,德国已经有依托以太坊平台的theDAO项目,这对于我国是一个很好的借鉴。目前中国人民大学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与清华大学联合在FinTech和RegTech上进行了一系列系统的研究,特别是在新技术如何与人民银行监管体系相结合,如何将RegTech体系化有了一些成果,将在之后陆续推出。
问题三:金融科技过度依赖互联网金融,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困难
近年金融科技概念虽然非常火爆,但包括大数据、征信、支付等优势项目都集中于互联网公司与互联网金融,阿里巴巴集团、腾讯集团等大型互联网企业直接参与了大多数金融科技创新,而中小微科技企业还有巨大的提升空间。
这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身的发展潜力巨大,仍然具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而金融科技处于发展初期尚未完成转型,需要一段时间的积累与发展;另一方面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自身发展面临融资困境,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也同样困扰着中小型科技企业,融资问题使得中小型科技企业无法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发展受到限制。相信随着政策与市场态度的调整,将会迎来金融科技企业与金融科技在中国大爆发的新时代。技术驱动转变监管思维
面对金融科技快速发展、不断累积的风险与技术漏洞,如果固守传统监管理念,有可能造成不可逆的系统性金融风险,为此我们有必要“以毒攻毒”,以技术驱动型监管思路应对金融科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以RegTech应对Fintech。
当前金融科技监管的根本问题在于信息不对称,监管层可以通过监管科技的技术手段,去主动解决数据获取、收集、分析、储档问题,并能够实时、有效地发送指令,监管由被动变主动,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处在一个平等获取信息的地位,通^数据共享形成一个有机交互系统,降低监管成本,真正实现实时、可预测、自上而下的,以技术支撑为核心的监管体系。
具体而言,就是建立金融统合监管体系与主动、精确的监管数据收集体系,加强国际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创新交流合作。
第一,金融统合监管体系需要构筑金融统一监管委员会,对银行、保险、债券等金融领域实施统一监管,构筑大监管格局。在这一委员会基础上,实施金融统合立法,形成金融商品、金融市场、金融服务三位一体,互相呼应的统合立法格局。
第二,建立主动、精确监管数据收集体系,明确相关规则,建立数据申报、分享、辩伪规章制度,打通地方与中央、中央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孤岛,实现数据的实时共享,在这一体系中积极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监管数据的精确性与主动性。
第三,加强国际合作,尤其是与英美德日澳等国金融科技和监管科技的交流,我们会在今年7月前往英国考察英国金融科技企业现状,了解英国的政策动态与监管科技发展情况。
金融学和金融科技的区别篇5
湖北省委副书记、省长王国生: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金融是现代经济的血液。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紧密结合,是变革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强大动力,也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积极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是加快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途径和有效举措,也是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省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战略选择。“十二五”时期,我们将按照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方案》,紧密结合湖北实际,进一步深化科技金融结合工作,做好经济结构调整、金融产品创新和要素市场建设、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东湖“资本特区”打造等几篇文章,全力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积极为湖北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和产业支撑。诚挚地欢迎国内外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东湖“资本特区”和武汉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大力支持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科技金融改革创新试点,共同推进我省科技和金融创新。
科技部副部长王伟中:
科技金融结合处于初级阶段
科技与金融结合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我们充分意识到其还处于初级阶段,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未来一段时期我们将加强政府引导,完善统筹协调机制;稳步推进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工作,时时总结推广经验;创新金融组织、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深入开展科技金融对接服务,不断优化政策环境。
湖北拥有丰富的科技与金融资源,人杰地灵,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科技与金融的结合工作,武汉已被科技部和“一行三会”纳入首批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区,很快就会对外公布。相信湖北省特别是武汉市作为全国首批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地区,也将起到积极的示范和带动效益。金融可谓高科技产业发展的血液,武汉缘何挤入含金量颇高的试点范围?除武汉尤其是东湖高新区在生物、新能源等产业方面的雄厚基础外,武汉乃至湖北推进科技金融创新的探索,已受到中央部委肯定。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李东荣:
创建多元化科技金融组织体系
促进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不仅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科技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根本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把加快建设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作为一项重要的紧迫工作。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推动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鼓励支持科技金融基础较好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在科技金融结合方面的先行先试。创建多元化的科技金融组织体系,加快发展服务科技企业的新型融资机构,进一步促进融资性担保对科技创新的担保制度。健全科技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积极开展科技企业信用评级工作。
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吴利军:
依托资本市场推动发展方式转变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综合性、系统性的战略性转变,必须贯穿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客观上要求充分地发挥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金融服务业的杠杆作用。截至10月底,国内资本市场已有上市公司2304家,总市值24.3万亿元,资本市场为实现“十二五”开好头提供重要支持。
湖北是中部地区的经济大省,近年来资本市场的市场规模、融资能力、创新活力都取得长足进步。湖北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这一推动湖北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积极推进产业升级,行业整合和资源优化配置,直接引领和促进了全省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推动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009年以来,湖北有16家企业成功上市,其中有11家是高新技术企业。湖北是科教资源大省,通过这几年的发展已经成功摸索出利用资本、金融市场加快转变经济结构的新模式。除利用证券市场做大高科技产业,在其它科技金融创新方面湖北也走到前列。一组数据显示,2010年湖北用于技术改造的中长期贷款,达到173亿元,200多家海外内创投、私募机构云集湖北,累计完成投资超过百亿元,这一规模不仅在全国排名第七,更位居华中各省之首。
中国保监会纪委书记陈新权:
武汉有能力在创新中先行先试
湖北武汉作为部级创新试点城市、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核心城市,“十二五”时期落实中央要求推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有能力也有条件先行先试,开创一条既有湖北武汉特色,又有广泛推广价值的科技金融结合新路径。
科技部和中国保监会,共同开展了推动科技保险创新发展专项工作,确定了包括武汉市在内的12个试点城市,推出了一系列保障科技创新的保险新产品,试点四年来科技保险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保险新产品对科技创新的促进作用逐步显现。我们将继续深入推进科技保险工作,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深化保险与科技的结合,更好地服务于湖北的跨越式发展。
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会长杨再平:
不要小视科技型小微企业
不要小视小微企业,尤其是科技型小微企业。乔布斯1976年创业的时候是在车库里面,还没有注册,他们三个人在车库中做实验,其中一人是把500块钱的计算机折价卖掉,而乔布斯是把价值1500美元的车卖掉,然后凑齐了1300美元的运营资金。这太小了,在今天来说就是微型企业,但是经过35年的发展,今天的苹果大家看看是什么样子,在个人电脑方面占世界市场的3.8%,每年的营业额是620多亿美元,市值刚刚超过埃克森、美孚,居全球第一,接近4000亿美元!搞市场经济所有的企业要从小微开始,所以我们千万不要小视小微企业,尤其是科技创新的小微企业。东湖高新区有众多小微型科技企业,或许也具有成长为苹果的潜力。现在武汉拥有了科技金融先行先试的优势,关键是要把企业最核心的优势打造为融资的资本。
瑞银投资银行亚洲区主管金弘毅:
金融学和金融科技的区别篇6
1.1科技与金融的有效融合为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基础保障创新型城市建设包括制度创新、服务创新、科技创新、知识创新、文化创新等几方面内容,需要政府、科技、财政、文化、教育等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长效机制,实现信息、资金、技术等要素的高效交流传递。这种“高效的交流传递”是以科技和金融所提供的技术及资金为基础的。科技的进步,特别是在科研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过程中,将会在无形中促进知识创新、带动服务完善、推进制度规范;同时,随着科技与金融融合的程度不断深入,金融市场体系日益成熟,多层次的金融资本市场应运而生,保险、基金、证券等专业金融机构的涌现拓宽了创新型城市建设中资金的来源渠道。因此,作为创新城市建设中两个基础部门,科技与金融的进一步融合,可以为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有力的创新保障。
1.2科技与金融融合能够有效反应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创新效果在创新型城市建设过程中,金融投入和科技产出是其评价体系中两个重要的评价指标,其中科技产出指标可以具体细化为发明专利、学术论著、部级获奖成果、科技对经济的增长贡献、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二级指标,这些二级指标是创新型城市建设效果最直接的体现。一项科学技术的创新,无论是出自高新技术企业还是高等院校,一般都要经历“基础研究、应用性开发、产品设计、产品试制、商品化”的阶段,才能完成从一般科研成果向市场化推广的过程。在这一系列过程中,如果缺少充足的金融资本的注入,科技研发将流于形式,不能取得最终成果,充分体现“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创新效果”的作用更是无从谈起。因此,将科技与金融有效融合,能够很好地解决科技研发阶段所遇到的资金困难问题,促进科技成果的市场化推广,提高社会生产效率,进而有效反应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进程和效果。
2重庆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科技与金融融合的基础
2.1经济加速发展、产业调整不断增强2012年,重庆GDP11,459亿元,增速达到13.6%,排在全国第3位;人均GDP达到6,190美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703亿元;新产品和专利产品产值超过4,483亿元,新产品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连续5年居全国前二位。战略性新兴产业(如新一代信息、节能环保装备、生物医药、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等)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不断提高,逐渐成为重庆工业的主体和国民经济的支柱。经济快速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为重庆建设创新型城市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和产业基础。
2.2科研条件不断夯实,科技平台建设逐步推进R&D(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指标,是政府制定科技政策与发展战略的重要依据。近年来,重庆科研基础条件不断夯实,R&D经费投入稳步增长。在科技投入方面,2010年,重庆财政科技投入达19.4亿元,占一般预算收入2.04%,R&D经费支出在“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25.5%,至2010年达100亿元,占GDP比例为1.27%。2012年,全市R&D经费支出达到159.8亿元,R&D/GDP达到1.39%,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年均增速连续3年保持在全国第十三位,西部第二位。与此同时,科技平台建设也随之深入推进,研究开发平台建成市级以上实验室66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12个、企业技术中心205个;资源共享平台入网大型科学仪器价值12.5亿元,建成全国首个“科技检测超市”;成果转化平台建成科技成果转化中心25家、科技企业孵化器42家、生产力促进中心60家。科技基础条件的不断完善和科技资金投入的逐渐增强,为科技与金融融合提供了夯实的科技基础。
2.3金融相关体系不断完善,总体金融环境良好重庆是长江中上游地区金融中心,拥有得天独厚的总部经济和庞大的金融资源。目前,重庆市已形成了包括国有(国有控股)金融机构与民营金融机构、中资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调控机构与金融监管机构在内的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相互协调的金融组织体系。同时,配合着金融产品体系和服务配套体系的日益完善,重庆优质、高效的金融环境已逐步构成,为创新城市建设过程中科技与金融的融合奠定了扎实的金融基础。
2.4相关政策法规基本形成,为促进融合提供了政策保障政府通过颁布相关政策法规和各种经济政策可以很好地扶持、引导、保障科技与金融的有效融合。例如,重庆率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颁布了《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鼓励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科技创新融资担保机构,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预期良好的科技项目或者初创科技企业,支持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同时,还出台了《关于促进重庆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重庆资本市场发展的意见》、《重庆市金融业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重庆市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鼓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的意见》、《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政策的意见》、《重庆市科技投融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政策保障体系日臻完善,为科技和金融的有效融合奠定了政策保障基础。
3重庆创新城市建设中科技与金融融合的成效
3.1科技创新研发实力持续增强在科研条件不断夯实、科技平台逐步搭建、科研投入逐年增加的基础上,重庆科技创新研发实力持续增强,特别是在重大科技专项项目的数量、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速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同时,依托两江新区、部级高新区等一批重点园区和基地,聚集了海装风电、远达环保、中冶赛迪、长安新能源等龙头和重点企业;随着移动通讯等7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创新药物孵化基地落户重庆,逐步形成了国内规模最大的超声、微系统、血透析医疗器械产业。
3.2科技创新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并完善科技创新在创新型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而其是否能够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又有赖于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是否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重庆通过颁布相关政策法规和各种经济政策不断完善其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以市场为导向、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等院校为主体,为科技创新集聚科技资源,促进科经济研究研成果向市场化转化,不断为科技创新提供支持。在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方面,2010年重庆已有791家高新技术企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数的11.1%,由此带动工业增加值856.2亿元,占GDP比例10.8%;在科研院所数量方面,各类科研院所98家,“十一五”期间,成功组建以重庆市科研院、农科院、质检院为代表的大院大所;在产学研合作方面,以技术创新链打造产业链,推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创新,成功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16个,其中国家子联盟4个。
3.3金融要素市场发展迅速,科技企业融资渠道拓宽随着金融体系的不断完善,目前,重庆已初步建成西部地区最为完善和发达的金融要素市场体系,主要包括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重庆股份转让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重庆农畜产品交易所、药品交易所和航运交易所七大金融要素市场,累计实现交易额1,900亿元。金融政策法规的建立健全,也为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提供了多层面的金融保障和金融工具,例如:科技保险、高新技术领域软贷款、科技贷款贴息、商业银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措施等。同时,重庆金融机构集聚效应开始逐渐凸显,各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的广泛分布,证券、期货、保险、信用担保、小额贷款等各金融机构逐次成立,既拓宽了科技融资渠道,也提供规避风险的保障。
3.4科技与金融之间的有效联动机制建立科技与金融的有效融合的前提条件是要在其之间建立一种有效的联动机制。目前,重庆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的联动机制已基本建立,例如:在国内率先建立的“科技专家参与贷前评审机制”实施框架,现已应用于银行科技项目信贷评审中;科技部与中国银监会联合授牌的全国首家“科技创新金融服务中心”,整合相关政策与资金资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辟“授信绿色通道”;初步搭建和正在完善“投、保、贷”动态共享信息平台,初步形成联动机制,作为首批科技保险试点城市,初步建立了政府、保险公司、中介机构、企业互动的运行模式创新设立多个险种。
4创新城市建设过程中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的建议对策
4.1完善政府支持体系,强化政府服务功能在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的过程中,政府作为主要营造者、引导者,应发挥其积极作用。在现有的基础上,政府应从实际情况出发,不断完善包括政策保障、财政支持力度和聚集公共资源等在内的支持体系,强化政府的服务功能,实现金融、科技、生产的一体化。在政策保障方面,政府在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法规时,应该重点关注政府、企业、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的联动作用,从政策层面保证科技和金融融合的顺利实施。同时,鼓励企业与金融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利益共赢的联动机制;在财政支持力度方面,政府需要更多考虑创新财政投入方式,建立稳定的政府投入增长机制,设立财政资金池,创新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模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信贷等资金的作用,提高有限财政资源的配置效率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在聚集公共资源方面,应加强与高新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形成“政、产、学、研、金”创新体系。特别是在聚集创新型人才方面,完善人才激励、考评机制,实行人才引进“零门槛”准入制度,消除人才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的体制障碍,鼓励科技人才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之间的交叉任职或兼职,发挥市场在高技术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4.2建立健全市场化的金融支撑体系,拓展金融服务功能健全的金融制度、完善的金融体系能够为促进科技与金融融合提供丰富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和投融资工具,同时能够分散融合过程中相应的公众风险,优化资源配置。因此,在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过程中,充分利用金融体系对科技发展的促进作用,向市场提供有盈利前景的金融产品,拓展金融服务功能。可以通过聚集新型金融机构、引进科技保险专营机构、打造科技金融集团等方式来健全金融服务机构体系;通过做大创投规模、完善基金链条、拓展科技担保品种、建立完善风险评估和奖惩制度、推进科技企业债券融资、引导和支持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等方式创新金融服务手段,拓展金融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