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特点(6篇)
网络暴力的特点篇1
[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暴力方法
网络暴力是如何形成的,下面将从多学科的角度浅析原因。
一、网络暴力的形成及含义
“网络暴力”现象畅行于WEB2.0时代的中文互联网,最先进入公众视野的暴力事件当属“高跟鞋虐猫事件”,主人公虐待猫咪的行为引起了网民的公愤,在网络追缉令的强大攻势下,主人公丢掉了工作,付出了代价。当时的人们还为网络时代的舆论力量之强大欣喜不已。继而,网上追缉令越来越频繁,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私密,甚至涉及到私人情感(如“铜须门”事件),事件的真实客观性得不到保障,造成了一系列冤假错案(如“史上最毒后妈”事件),网络声讨从正义的道德审判转变成对公民人权的践踏。
这些事件从本质上说,属于典型的“网络暴力”。“网络暴力”迄今没有科学的定义,但从传播学的角度分析以上事件,概括出它们具有以下特征:
1.参与受众数量成规模,事件在网络上有很强大的传播声势;
2.它的信息传播方式主要是发动网民调查出当事者现实中的身份地位,对其行为进行道德审判,经常伴随侮辱、漫骂等语言暴力;
3.它侵犯了当事者的隐私权与名誉权,给其生活造成相当大的不便。
二、网络暴力的多重解读
1.传播学:网络传播成为网络暴力的有力武器
依据传播学相关理论,我们从三个角度对其进行分析。首先,根据传播学中“选择性接触理论”,即人们更倾向于选择那些与自己的既有立场、态度一致或接近的人群或内容加以接触,从而形成了群体认同。其次,网络论坛中存在“沉默的螺旋”,诺依曼认为,只有那些“被认为是多数人共有的、能够在公开场合公开表明的意见才能成为舆论,这种舆论会产生一种强制力――公开与之唱反调就会陷于孤立状态,可能遭致社会制裁。能够真正引导网络舆论的仅仅是少数“意见领袖”,他们迅速成为了指引言论的风向标,而其他网民则大多选择了附和或沉默。第三,在群体传播中,存在从众现象。从众的本质在于个体对群体压力的遵从或屈服。人的社会性固然决定了人的从众性,但从众的直接原因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担心遭到来自群体的惩罚,二是想得到正确行事的指导。用美国社会心理学家W•巴克的话来说,“人们趋于遵从是因为群体给他们带来了某些信息性的或规范性的压力。”
综合上述理论,网络环境中,网民在关注一新闻事件时,往往喜欢与自己意见相符的人“拉帮结派”,意见相同的人越来越多,从而使某种舆论声势越大。而且新的围观群众也会慢慢接受这一有影响力的舆论倾向。原来在其中唱反调,或者心里有异议的人,这时就不敢在公众面前再发言,因为人们都是从众的,说出自己心里的异议,等于自投罗网,很可能会受到众多网民的“群殴”。在这种机制下,一个小小的人肉搜索,往往会演变成为百万网民一齐找一个人,这样对被搜索者造成的伤害,称之为“暴力”一点都不为过。
2.社会学角度:消费文化影响下的“暴力消费”
网络本身没有暴力因素,网络暴力源于消费文化支配下人性的变化。暴力的消费突破公众利益和公共道德的领域,愤怒的群情以道德高地之优势扑向私人空间和现实生活。网民们对某一现象的讨论往往演变成对个人的审判,甚至是集体围攻,出现了“沉默的螺旋”、“贞节牌坊”等古老而野蛮的道德审判,披上高科技的数字外衣复活且壮大。“人肉搜索”演变成网络世界的一种暴力消费,受众在消费了暴力的同时,也被暴力所消费,受众用网络审判消解了事件本身,最后娱乐的是“审判”这个过程。
3.经济学解读:从需求理论看暴力成因
需求曲线的一个基本性质是,随着价格的增加曲线向下倾斜。广义而言,需求曲线是需求量与获取该产品所付出的所有成本,成本越高,需求量越小,成本越低,需求量越大。我们把“人肉搜索”和“网络暴力”看成一种社会长久压抑后网络“宣泄”的需求,而且这种宣泄的需求量是庞大的。根本在于,网络传播的便捷性使搜索和言论轻易实现,其中的技术成本和劳动力成本极低,复制传播几乎不存在成本。而且人肉搜索的流行要究根于“赏金猎人”制度。所谓的“赏金”是指猫扑上通行的一种虚拟货币(MP),这种虚拟货币可以用来购买一些增值服务。有人需要解决一个问题时就在网上发帖并许诺一定数量的MP作为酬谢,赏金猎人们用各种方式去寻找答案,并积极地回帖邀功,通过给别人答疑帮助获得满足感和成就感,加上非常实际的MP奖励,赏金猎人对这项工作乐此不疲。
三、探寻网络暴力的解决方法
1.把关议程设置,加强舆论监管
在BBS环境中,几乎没有这些方面的约束,为了宣传站点、增加点击率,它们在议程设置时,越隐私、越敏感的议题越被置于醒目的位置,这些个人议题因为关注度增加转变成公众议题。在这种情况下,加大BBS的把关议程设置迫在眉睫。网络管理人员应对贴吧中存在的潜在威胁及时清除。当然,对网络信息的甄别,还需要把关人的道德修养和自身觉悟。
2.创新扩散理论的网络管理应用
1962年,美国新墨西哥大学埃弗雷特•罗杰斯教授在《创新扩散》一书(第一版)中指出,创新事物在一个社会系统中要能继续扩散下去,首先必须有10%~20%人采纳这种创新物,创新扩散比例一旦达到临界数量,扩散过程就进入快速扩散阶段,这个过程一直延续,直到系统中有可能采纳创新的人大部分都已采纳创新。罗杰斯认为,创新扩散总是借助一定的社会网络进行的,在创新向社会推广和扩散的过程中,信息技术能够有效地提供相关的知识和信息,但在说服人们接受和使用创新方面,人际交流则显得更为直接、有效。因此,创新推广的最佳途径是将信息技术和人际传播结合起来加以应用。
创新扩散理论为我们解决网络暴力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在互联网络的管理中,不管推行什么样的新管理措施或新意见,首先需要有10%~20%人采纳,如果这些人能够成为“意见领袖”从而建立起创新扩散网络,那么就有可能加速扩散进程。整个扩散过程中,我们发现,这其中的“意见领袖”起到关键作用,或许这对互联网管理是一个启发――集中对这关键的10%~20%进行培养、管理和影响,即是一种策略也是一种减少成本的途径。
3.用经济规律引导网络方向
网络暴力的特点篇2
【关键词】网络网络暴力对策
网络在为网民提供一个自由开放的言论空间的同时,也因为它本身所具有的匿名性、虚拟性等特点而使得部分网民滥用网络传播自由,形成“网络暴力”现象。从“虐猫女”、“铜须门”、“死亡博客”等事件的发生,我们可以看到一些网民在滥用人肉搜索,利用各种手段行使“网络审判”,使本应成为民意表达自由平台的网络沦为网民非理性宣泄的工具,也为社会增添了许多不安定因素。
一、“网络暴力”的概念界定
“网络暴力”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近几年才进入公众视野的一个新词汇。迄今为止,国内外学术界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
王刚在《从“铜须事件”看网络暴力的成因》一文中将“这类包括侮辱、谩骂、网上围观、诽谤、恶意暴露个人隐私等人身攻击、严重践踏网络文明的网络事件称为‘网络暴力’。”①这种观点仅表现了网络中的“语言暴力”,而网络暴力之所以称为“暴力”,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它介入了现实生活并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
所以笔者比较赞同这样一种观点,即“网络暴力是由使用互联网的个体或群体实施的,基于一定的目的,借由虚拟社会中的非理性表达,采取诽谤、攻击、谣言、诬蔑、骚扰等方式介入现实社会,对网络以及现实中与之对应的个人、集体施加压力、造成影响、形成威胁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②
二、“网络暴力”的表现形式
网络作为一种信息传播工具,的确给人们带来了许多便捷,但也被一些不怀好意的人利用,成了伤害他人的“利器”,使其染上了“暴力”的色彩。“网络暴力”主要表现为语言暴力和敌意行为。
(一)语言暴力
所谓语言暴力,是指“施暴者直接或间接地对他人使用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侮辱歧视性语言,致使对方的人格尊严、精神和心理健康遭到侵犯和损害。”③它在“网络暴力”中主要体现在情绪化表达和对象扩大化两方面。
1、情绪化表达
网络中,网民对热点事件的信息来源与真伪是很难辨别的,往往对事件的进展和始末产生强烈的好奇心,并发表尖锐激烈的评论来谴责和谩骂当事人。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民在网上的谩骂、诽谤显得肆无忌惮和不可遏制。网民缺乏辨别媒介信息真伪的能力,使得各种各样私人的情感超越了理性,异化为网民通过对当事人的谴责、谩骂来获得情绪上的宣泄。
2、对象扩大化
网民在谩骂、羞辱当事人时可能会迁怒于其他人,其周边所有的人都可能会被网民拖下水。网民有“正义感”,能够“不平则鸣”这是幸事,但是没有法律赋予网民有行“私刑”和“迁怒于人”的权利。最近几年,“网络暴力”行为不再像以往那样狂热,形成了一种娱乐化倾向的恶搞,但是这种恶搞仍是“换汤不换药”,不过是换了另一种形式对当事人来做人身攻击。
(二)敌意行为
笔者认为敌意行为是指专门针对当事人的有敌对意味的行为的总称。它在“网络暴力”中主要表现在曝光当事人个人隐私和骚扰当事人现实生活两个方面。
1、曝光当事人个人隐私
网民以“人肉搜索”为工具,追查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并公布到网上。由于网络传播的即时性与交互性特点,当事人在网上网下很快就会一“帖”成名。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把当事人的相关资料及隐私曝露在公众面前,无形中触及了法律底线。
2、骚扰当事人现实生活
当事人真实身份遭曝光后,部分网民会执意将网络暴力转入现实世界,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造成干扰。比如用打电话、发传真等方式对当事人及其家人进行恐吓、谩骂;对当事人当面谴责;在当事人的住宅等处涂标语;恐吓并威胁当事人人身安全等。虚拟世界与现实生活的界限已经完全被混淆,网民对当事人的现实干扰已经是侵权,甚至是违法。
三、“网络暴力”的成因
“网络暴力”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网民自身、网络环境、网络传播机制等都在不同层面上对其形成产生影响。现从网民的年龄结构、文化背景、心理效应等方面分析其成因。
1、网民年龄结构年轻化
截至2011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已达到4.85亿人。④58.1%的网民年龄集中在30岁以下,并且77.7%的网民文化程度在高中学历以下。新增网民在年龄结构上呈现明显的年轻化,在学历结构上呈现下移的趋势,这一类网民血气方刚,冲动易怒,乐于接受新鲜事物,容易被表面信息左右,难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做出客观估计,而这些无形中成为网络暴力现象出现的直接原因。
2、“道德”与“法制”界限的混淆
在网络暴力事件中,网民往往以一种“执法者”的身份出现。他们以自己的道德标准对当事人的行为给予是非对错的评判,进而将个人的处罚意愿强加在当事人身上,站在道德的致高点上肆意对当事人进行所谓的“审判”,以“德”代“法”。这本身就是一种不理智的行为,明显混淆了“道德”与“法制”的界限。
3、网民对“言论自由”的错误解读
网络使人们表达意见的门槛降低,人们在这个自由开放的空间里可以对任何自己感兴趣的事物发表意见。网民一旦参与到“网络暴力”事件中去,其表达的意见必然是情绪化的、随意的,甚至是偏激的。但是万事有度,世界上不存在不受限制的自由。网络言论作为公民言论的一种形式,需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否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4、网民的从众心理
网民往往会因为一些刺激或是一些煽动性言论的误导,而处于一种非理性状态,继而盲目地对事件作出是非判断。“从众行为是由于在群体一致性的压力下,个体寻求的一种试图解除自身与群体之间的冲突、增强安全感的手段。”⑤很多网民就是在这样一种心理驱使下表现为凡事“人云亦云”。从众心理在“网络暴力”事件中发生得相当典型。当同一种声音占据一个帖子绝大比例的时候,网民会逐渐失去自己独立的思考而跟从大家,从而成为推动“网络暴力”的发展。
5、网民的狂欢心理
“狂欢是一种宽泛的精神文化现象,它强调民间文化、俗文化的价值,并且与一切等级、权威相敌对,表现出一种鲜活的生命力。”⑥这种心理可以很好地解释“网络暴力”的相关问题。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由于一些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导致了部分网民利用网络来逃避现实和追求娱乐。
四、“网络暴力”的规制对策
1、加强对网民的媒介素养教育和自律意识
“网络暴力”的出现,归根到底还是网民的素质上的问题。虚拟空间里信息杂糅,网民对信息的辨别能力参差不齐,一些网民不辨真伪,造成信息以讹传讹,而另一些网民基于并非完全真实的信息来发表评论,可能造成冤案错案。
2007年,中国互联网协会了《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号召互联网从业人员与广大网民从自身做起,坚持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合理利用互联网资源。古时君子有“慎独”的修身法,即在无人的场合也不能无所顾忌。现今的网民也应该遇事保持平和心态,尽量避免在对“失德”之人批判怒骂的同时,自身也无视了法律和他人尊严。
网民不仅要学会利用网络满足自己的需求,还应该掌握对于各种网络信息的分辨能力和选择能力,能正确处理不良信息,保护自己不受侵害。同时,网民还要明确自身的社会责任,以冷静理性的自律意识来约束自己的上网行为。
2、完善网络立法,规范网络行为
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但还不够完善。因此,针对现阶段网络传播的特点,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明确的法律条文来约束和制裁网络暴力事件,这样,网民的行为才能有法可依,才能真正保障网民的言论自由。
另一方面,鉴于网络匿名性的特征,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通市民的上网行为,防范网络暴力,实行网络实名制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网络实名制作为一种以用户实名为基础的网络管理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网络道德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利用互联网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网民自身媒介素养的缺乏是造成网络暴力事件中产生非理性言论和行为的内在原因,网民在充分利用网络的时候,也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和自律意识,而网络媒体也要坚守和承担自己的媒介责任,这样才能遏制网络暴力事件频发的现状,为人们提供一个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
【本文系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西部民族地区群体性突发事件显示的网络舆论问题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2010YBB
277)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王刚,《从“铜须事件”看网络暴力的成因》[J].《网络天地》,2007(1):36-37
②李媛,《虚拟社会的非理性表达――“网络暴力”初探》[D].上海: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08:9
③《网民缺乏教养吗?漫谈网络语言暴力》[EB/OL].省略/
publicforum/content/free/1/1516358.shtml,2009-03-08/2010-04-22
④《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报告》,2011-07-19
⑤⑥孙薇,《从传播心理学视角分析“网络暴力”成因》[EB/OL].media.省略/GB/22114/44110/11
3772/6942840.shtml,2008-02-29/2010-
04-22
网络暴力的特点篇3
在2003年以来的不少重大公共事件中,如“孙志刚事件”、“厦门PX项目事件”、“华南虎事件”、“邓玉娇案”、“杭州飙车案”等等,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形成了良性的互动局面,网络舆论对公共决策和政治过程产生了一定的压力,从而有效推动了一些问题的处理和解决。这让公众看到了网络舆论对公共事务的影响力,也使公众对网络民主推动中国民主进程寄予了很大的希望。
然而,随着公众网络参与的不断深入,网络多数暴政现象开始露头,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为网络的新忧思。
网络的隐忧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网民通过网络表达意见建议,实现政治参与,网络民主在一些领域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孙志刚事件”、“厦门PX项目事件”等都充分显现了网络表达的民主意蕴。您对此是怎样看待的?
■不可否认,随着互联网的扩展和信息通讯技术的广泛使用,网络民主作为一种新的民主形式开始出现。互联网最大限度地扩大了政治参与者的来源,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并在沟通、交流与讨论过程中体现了最大限度的公平、公开、平等原则,成为民意和公共舆论的重要聚集地。
在一些网络事件中,如“虐猫事件”、“铜须事件”等,一方面向世人彰显了网络的强大力量,另一方面也暴露出了网络的负面问题。群情激愤的道德审判,曝光当事人隐私,进而围攻、谩骂当事人的事态演变,让整个社会开始反思网络的作用。您对此的看法是什么?
■应当注意到,中国少数网络参与者随意在网络上宣泄不良情绪,一些网民在公共议题中缺乏真诚和理性,加上网络传播的便捷性和网状扩散性质,过去难以聚合的个体在网络上非常容易集群,致使网络空间中的多数暴政现象成为可能。
在这些事件中,网络舆论发生了蜕变,并逐步走向网络多数暴政,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您提到了“网络多数暴政”一词,如何理解民主与多数暴政?
■民主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多数原则。但是,民主的多数原则在实践过程中可能损害少数人的权益,并使民主扭曲成统治阶级打击少数人的借口,从而使民主走向坏的一面。在向信息时代迈进的过程中,公众在互联网上重新遭遇了19世纪政治思想家们对于民主政治所做过的最坏打算――“多数暴政”。
多数暴政与少数暴政在本质上并没有差别,都是一种专制形态,背离了民主好的方向,侵害了公共利益和个人自由。网络多数暴政往往是一些网民利用网络民主的旗帜,以民主的名义形成强势的网络舆论,从而侵害少数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多数的假象
在网络世界中,往往会有“一呼百应”的效应,将问题几何级放大。这是否构成了网络多数暴政的诱因?
■网络传播具有“蝴蝶效应”,任何一点小小的浪花都有可能借助网络媒体变成轩然大波。网络论坛中一个帖子或网络上的一条小消息,可能引起大量网民的关注或介入,进而使事态不断升级,导致事实信息的扭曲和舆论评价的压倒性倾向。人们往往相信多数人的意见,由于网络传播中“蝴蝶效应”的存在,有些时候并非多数人的意见就是正确的,甚至正好相反。
一些网络公共事件升级到一定程度之后,真相被假象所掩盖,本来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化解的事件被严重对立化和情绪化,任何与多数发言者立场不同的观点都会被迅速地扣上各种各样的大帽子,谩骂和攻击替代了真正的理性批判。由此形成网络环境下的多数暴政现象。
在您看来,网络多数暴政的成因还有哪些?
■在网络空间中,“群体极化”现象非常容易形成。为了避免怀疑与批评,网民倾向于选择与自己态度和立场相近或一致的场合表达意见,在认同感中肯定自己的价值。这样一来,非理性、易激动的特点在网络虚拟空间中比现实生活中表现得就更为明显,并且导致在发言讨论中部分网民态度偏颇、言词激烈。
同时,由于网络空间领域聚集的网民群体表现出群内同质、群际异质的特性,网络很容易成为极端主义的温床,因为相同态度和立场的人频繁在网络上进行交流沟通,且不愿意听到不同的声音,使之更坚定地相信自己的观点和立场,从而强化了这一态度,形成极端倾向,造成网络“群体极化”现象。
您提到了网络群体“非理性、易激动”的特点,能具体阐释一下吗?
■人们在网络上发表意见,有时缺乏应有的理性,对许多不良社会现象的声讨和谴责往往偏离理性的轨道,带有强烈的个人偏见。普通大众在特定情况下会对这些错误的观点或者看法产生认同,形成某种非理性、情绪性的共鸣。
在现阶段,中国网民对网络舆论环境和自身网络行为影响的认识都十分有限,导致中国网民的网络行为表现得比较幼稚,经常出现一些非理性和不成熟的举动。这可能也是网络发展的初始阶段中国网民要付出的学习成本。
在网络上,时常可以看到这种现象:情绪极端者不断得到鼓励,声音变得越来越大,势力变得越来越强,言词变得越来越激烈;而那些理性和温和的声音不断受到打压,声音变得越来越微弱;介于两者之间的声音,则一部分沉默,一部分走向偏激。如何来解读?
■我们把这一现象称作“网络空间中的‘沉默的螺旋’”。大众传媒强调提示的意见由于具有公开性和传播的广泛性,容易被当作“多数”或“优势”意见所认知。这种环境认知所带来的压力或安全感,会引起人际接触中的“劣势意见的沉默”和“优势意见的大声疾呼”的螺旋式扩展过程,并导致社会生活中占压倒优势的“多数意见”――舆论的诞生。
在网络空间中,社会孤立的心理恐惧感并没有消失;网络群体对个体意见的压力作用方式有所变化,但其影响依然存在;网民的从众心理继续存在,从众现象依旧普遍。网络信息越多,人们反而失去了发表意见和看法的时间与兴趣,沉默的人数也越来越多,从而为网络多数暴政打开了便利之门。
从这一点可以看出,网络多数暴政中的多数实际上并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多数。只是在某种特定环境下,少数人的声音很大,表面上他们好像构成了多数,从而形成了一种多数的假象。
道德的自律
如何看待网络多数暴政?
■网络的出现给网民更自由、更平等、更多样的意见表达机会和政治参与形式,网络空间中的信息交流与互动塑造着网络民主这种新形式。但是,网络民主具有两面性,应当坚持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前提下保护少数人利益的原则。否则,网络民主就会背离民主的初衷,形成网络多数暴政这一变种。
从一定程度而言,民主与多数暴政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实行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在于是否能够尊重多数、保护少数。
如何避免或者减少网络多数暴政现象的出现?
■首先应当加强网民的道德自律,引导网民理性看待网络舆论。网络环境中多数暴政问题的产生不仅仅是网络媒体在传播过程中的问题,网民缺乏道德自律也是重要原因。网络道德可以说就是现实道德规范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是网络的开发、设计与应用中应当具备的道德意识和遵守的行为准则。
对于网络多数暴政下的少数,您有何意见建议?
■一旦发生网络多数暴政的情况,受到侵害的个体面临“众口铄金,积毁销骨”的处境。而由于数字鸿沟的存在,一些受害者可能连辩白、证明、呼救的权利都被剥夺了。因此,保障这些受害者的言论权,就显得十分重要。
能否借用网络外的力量?
■要注重发挥传统媒体的优势。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相比较,具有信息源更权威、可信度更高的特点。针对一些重要话题和热点问题,传统媒体应该及时跟进,适当引导社会舆论,将网络“群体极化”现象消除在形成过程中。
近年来,国家针对网络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制,但似乎收效甚微。您对此的看法是什么?
■中国网络立法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目前,中国管理互联网的法律规则存在过于分散、法律层级偏低、某些方面相互冲突、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网络暴力的特点篇4
【关键词】韩国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对策
韩国是亚洲国家中互联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据全球性社交营销机构“WeAreSocial”于2012年的报告,韩国互联网的普及率为83%。韩国早在2004年就提出“U-Korea(韩国泛在网络)构想”,致力于构建让人们随时随地都可用来处理日常生活的网络。然而,韩国“无所不在”的网络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带来了网络暴力、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等问题,青少年的网络失范行为尤为严重。
韩国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概述
据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2009年的统计,韩国4900多万人口中,约有3658万人使用互联网。互联网给韩国民众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自由感受,但也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网络暴力时有发生,不良信息随意传播,由此而来的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问题尤为严重。目前,韩国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主要有网络成瘾问题、网络语言暴力问题以及因青少年接触网络不良信息而引发的犯罪问题。
网络成瘾问题。随着青少年上网时间的增多,青少年“网瘾”成为韩国社会之痛。甚至有学者提出,18岁以下的韩国人中有30%的人面临着患网络成瘾症的危险。这部分人群每天玩网络游戏,上网聊天的时间超过2个小时。患上网络成瘾症的人,无法忍受没有电脑的生活,遇到网络出点小问题,就会异常愤怒,情绪不稳定。针对这些状况,韩国政府成立了网络成瘾咨询中心,并从2007年起,在韩国100多家医院开展了网络成瘾治疗项目。韩国认为网络成瘾症是一个医学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①
智能手机使用成瘾症是韩国青少年网络使用中出现的新问题,是指由于过分使用智能手机而引发日常生活障碍的一种症状。据韩国未来创造科学部的“2012年网络成瘾症现状调查”,韩国6岁至19岁的儿童及青少年中,64.5%的人拥有智能手机,其中6岁至9岁的儿童智能手机使用成瘾率为7.2%,10岁至19岁的青少年智能手机使用成瘾率为18.4%,多文化家庭(国际婚姻家庭)与单亲家庭青少年成瘾率略高于平均水平。据韩国XKEEPER公司2013年第3季度抽样调查报告,韩国青少年每人每天平均使用智能手机的时间为2小时57分,个人电脑的使用时间为3小时零9分。青少年一般利用上学和放学路上、课间以及其他零碎的时间上网,接触的有害信息为有害视频、有害网站、有害APP、有害UCC等。
青少年网络语言暴力。网络语言暴力是指以网络为载体,使用谩骂、诋毁、侮辱、嘲笑等方式,使他人在思想和心理上受到伤害的行为。近年来,国内关于“人肉搜索”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报道屡见不鲜,韩国频繁发生的网络语言暴力事件同样令人震惊,其中最为著名的是韩国著名艺人崔真实自杀事件。由于不堪网络语言暴力所带来的心理压力,崔真实留下“人言可畏”几个字后,在家中自杀。青少年作为网络留言的重要参与者,也受到韩国网络环境的影响。韩国青少年参与网络语言暴力行为的场域主要包括韩国的著名搜索引擎NAVER、EMPASS、DAUM、YAHOO等的论坛以及个人微博、游戏网络的留言板块、UCC等个人视频上传平台等,实施网络语言暴力的方式包括谩骂、谣言、针对某一特定个人进行诽谤、威胁、性骚扰等。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韩国面临严重的校园暴力问题,如今这一问题延伸到网络世界。在韩国,校园暴力、家庭暴力、性暴力以及不良食品被称为韩国社会不能容忍的“四恶”,校园暴力居四恶之首位。韩国教育部每年进行两次校园暴力现状调查,据韩国教育部2013年11月的《2013年度第二次校园暴力现状调查》结果,语言暴力占校园暴力总数的35.3%,居校园暴力之首,其中9.7%发生在网络空间。近年来的统计结果表明,网络语言暴力在校园暴力中所占比重逐年增加,仅从2012年到2013年的一年间,这一比例提高了2.4个百分点。其中以女性为对象的网络暴力发生频率明显高于男性。网络上的校园暴力行为主要通过SNS等社交网站的文字发送功能实施,由于智能手机的普及,这种语言暴力行为可以24小时不间断地进行,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
从虚拟世界到现实世界的青少年犯罪行为。进入新世纪以来,韩国青少年通过网络购买违禁药品、参与网络以及以危险方式会见网友等行为呈现“线上-线下”交互发展的模式。据韩国学者李珉汇2001年的一项调查,韩国青少年利用网络的主要目的为参与网络聊天,76.2%的中学生表示主要聊天对象为同龄的异性,其中40.29%的人在线下见过网友,其中68.3%的人表示与网友见面主要是一起“吃、喝、聊天”,2.9%的人表示与网友发生性接触。据韩国青少年保护委员会2002年的一项调查,通过网络聊天参与性买卖的女性青少年比例明显高于男性,女性青少年更容易成为网络聊天的受害者。
网络游戏引发的网络也成为一种新型的青少年网络犯罪行为。据韩国光州成瘾症预防与治愈中心2013年7月针对光州地区2000名中小学生的调查,被调查者中73%的人表示至少参与过一次赌钱的网络游戏,其中27.6%的人表示首次接触网络赌钱游戏是在8岁~10岁之间。青少年利用午休、课间、下课后以及周末的时间参与游戏,其中60.3%的人表示首次尝试赌钱游戏是出于对游戏本身的兴趣,但随后就会产生“也许会赢钱”的期待感,进而发展到寻求兴奋和刺激。韩国学者认为,青少年参与网络赌钱游戏时经历的心理过程与成瘾症者基本一致,无视风险,夸大胜利的可能性是成瘾症最为核心的心理机制。由于青少年的网络行为会延续到其成人后的生活,该现象引起韩国社会的广泛关注。
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的成因分析
网络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韩国社会经历了剧烈的民主运动,民主和自由成为韩国民众最为向往的现代生活理念。与此同时,韩国文化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无论从个人的生活还是从社会文化的层面上,都重视礼教,强调长幼有序。因此,青少年在现实生活中需要遵循相关的社会道德规范。网络的开放性和包容性给予青少年较为宽松的环境,青少年认为网络登录名具有一定的匿名性,不易被察觉;在网络上散布恶意评论时,不需要直接面对恶评对象;网络失范行为具有一定的从众性,并非个人行为。美国犯罪学家爱德温・苏哲兰(EdwinSutherland)曾经提出差别接触理论,认为犯罪是在与他人互动过程中学习来的结果,如果个人在亲近团体中学到的经验有利于犯罪,犯罪行为发生的概率则高。随着青少年网络使用时间的增加,开放网络的虚拟社区以及社区成员的共同失范行为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社会支持网络的缺失。青少年最为重要的社会支持网络由家长、朋友、兄弟姐妹、教师构成,社会支持网络的缺失会引发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的发生。研究表明,家庭的教育理念对青少年网络行为产生影响,父母正确的教育方式有利于培养子女的社会化能力,如果父母的教育过于严厉或过于放任自流,子女的社会化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较差。自我管理能力较差的学生难以适应社会生活,更有可能转向虚拟网络世界,沉迷于网络。青少年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度过,因此教师对青少年的影响根深蒂固,如果教师默认青少年的网络行为表示,或对青少年长时间使用网络持肯定的态度,青少年网络成瘾的概率就会提高。在社会支持网络中,同龄人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尤其是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非常重视同龄人对自己的评价,因此同龄人群体的网络行为对青少年产生直接的影响。
青少年对网络失范行为的中立化。青少年犯罪学家马塔扎(Matza)和斯雅克思(Sykes)曾经提出“中立化技巧理论”,认为青少年犯罪并非完全出于对犯罪价值观的认同,一些奉行传统道德观念的青少年会利用中立化技术减轻罪恶感,并将犯罪行为合理化。韩国学者关于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的调查研究,同样支持这一理论。据韩国学者李成植(2009)对网络语言暴力成因的研究,实施网络语言暴力者认为自己的网上评论是对言论自由理念的实践,一部分人以此来推卸对网络语言暴力的责任;认为对那些过于恶劣的人,可以进行恶意的评价,以此来否定网络暴力的受害者的存在;认为网络上的言论不会给对方带来太大的伤害,以此来否认形成伤害的事实;认为大人(或家长)也会经常谩骂、诽谤他人,因此不会批评“我们”,以此来批评约束“我们”的人本身;对于攻击“我们”的人,当然要予以反击,以此来表明忠于团队的立场。
韩国对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的管理
针对韩国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问题,韩国政府设置专门机构,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协同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应对。
管理机构和主要法律、法规。韩国网络安全委员会是韩国政府设立的独立的互联网管理机构,成立于2006年,其前身为韩国信息通信道德委员会。韩国网络安全委员会作为韩国最主要的网站内容分级组织,制订网站内容的分级标准,并对信息传播伦理,净化网络内容等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与遵循准则。③
目前,韩国关于互联网的主要法律包括《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条例》、《青少年保护法》、《管理相关法律》等④。这些法律和法规涉及网络管理的方方面面。2001年4月,韩国颁布的《不良网站鉴定标准》提出对互联网内容进行鉴定与过滤的标准。广播通信委员会2007年提出《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其内容包括加强对网上留言的监控、向不良网站的运营商和对网络恶评监管不利的运营商征收罚款等。这些法规的颁布,为韩国网络内容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韩国政府还赋予特定岗位的韩国公民网络管制的权利与责任,如信息通信部长官具有网络管制权。根据韩国《电信通信工作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信息通信部长官认定某一信息危害公共安全时,长官个人有权下令阻止或限制其传播。
韩国网络安全委员有权审查有可能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信息源,包括BBS、聊天室等在内的网络空间,并采取相关措施,对“侵害公众道德”、“可能影响国家”以及“可能伤害年轻人感情、价值判断能力”的有害信息的传播进行限制。该委员会设立“有害信息举报中心”,接收网络用户举报。该中心的“互联网巡逻队”,向社会招募志愿者,任何年龄超过20岁的申请者都可以成为网络巡逻者,工作期限为一年④・。韩国是崇信言论自由的国家,韩国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言论自由至高无上。但是,韩国在网络聊天管理机制方面,却呈现出高度统一和集中的特点。2007年,韩国政府顶着“干涉网民自由”的巨大压力,推行网络实名制,并于2008年,将该制度落实到网络管理的所有领域。根据实名制,网民在申请网站邮箱或聊天账号时,要填写详细的客户资料,包括真实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职业等详细信息。
韩国的网络实名制在净化网络环境、遏制网络暴力、管理青少年网络聊天行为等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网络实名制也产生了个人信息泄露、外国公民网络活动受阻等负面影响,人权组织也对这种“阻碍言论自由”的制度提出反对意见。韩国的网络实名制何去何从,还有待进一步关注。
对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的规制。韩国实行的网络实名准入制为青少年网络管理提供了政策保障。由于实施严格的个人认证制度,而且网上的信息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划分,因此,未成年人很难接触带有暴力、自杀、色情等内容的信息与视频。韩国的《青少年保护法》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授权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阻止青少年接触不良信息或登陆色情、“令人反感”网站,并要求网吧、学校、图书馆等公共上网场所安装过滤软件,保证未成年人获取健康的信息。韩国的网络实名制不仅用于限制青少年接触“令人反感”的不良信息,也同样应用于网络游戏。
2010年4月,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游戏沉迷现象预防与消除政策》规定,韩国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首先要用父母的身份证进行登录,以此保障未成年人在父母的指导下接触网络游戏。为了防止青少年盗取父母身份证,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要求各大游戏网站进一步强化本人身份认证制度,即用户登录游戏网站时,需要由持身份证者本人进行再次确认⑤。韩国还对青少年登录网络游戏网站的时间进行限制。据韩国外交通商部官方网站2011年11月8日的新闻,韩国国会当日通过《青少年保护法实行令修正案》,根据该法案,韩国将对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实行“深夜网络游戏关闭制”,即从零点到清晨6点期间,网络游戏将对青少年自动关闭。该法案俗称“灰姑娘法”,在防止青少年沉溺网络游戏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外,韩国政府积极倡导青少年网络素养的培养。韩国教育科学技术部规定,从2009年3月起,韩国小学二年级以上学生要接受“网络礼仪”课程教育,作为社会技能课程培训的一部分,科学技术部有关人员认为,互联网可以匿名的特点使越来越多网民在网上将陋习暴露无遗,新增课程不仅教育学生避免在网上使用侮辱性语言或攻击他人,还力求提高他们保护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的意识。⑥目前,韩国的网络教育在低龄群体中的普及率高于其他群体,据调查,9岁以下网民接受网络教育的比例高达99.1%,20~29岁网民接受网络教育的比例也达到63%。网络教育已经成为韩国低龄网民使用网络的重要内容之一。⑦
综上,韩国互联网覆盖率和青少年网络使用率居亚洲国家之首,“无所不在”的网络为韩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同时也引发了严峻的青少年网络行为失范问题。由于青少年所感知的网络的开放性与包容性、社会支持网络的缺失以及青少年对自身失范行为的“中立化”机制等原因,韩国社会长期面临着青少年网络成瘾问题、网络语言暴力问题、青少年接触有害信息以及网络犯罪等问题。针对上述网络失范行为,韩国从政府、社会、学校及家庭的各个层面出发,为青少年设立了多重保护网络。世界各国的青少年网络使用行为存在共性,而我国与韩国具有相似的文化基础与社会规范。因此,韩国的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研究成果以及管理经验对我国的青少年网络相关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分别为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国际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沈高超:“韩国网络营救学校:把网络成瘾者拉回现实世界”,《中国社会报》,2008年1月25日。
②④陈晓云:“韩国网络治理现状及启示”,《新闻与传播研究》,2010年第6期。
③王刚:“韩国多法齐下,严管网络”,《法制日报》,2012年8月21日。
⑤莽九晨:“韩国互联网个人认证制度保护青少年”,《人民日报》,2010年7月15日。
⑥陶丹:“试论韩国的网络环境管理经验”,《新闻研究导刊》,2012年第6期。
网络暴力的特点篇5
网络诽谤乃至网络暴力的形成有其复杂的社会、文化、心理和法律等多重诱因,作为新兴传播工具的互联网,却成为网络诽谤乃至网络暴力形成和发展的技术基础。
“道德审判”的泛化和膨胀
目前国内外学界对网络诽谤的内涵尚缺乏明确的界定。分析近年来屡屡发生的此类代表性事件可以得知,网络诽谤是指网民以匿名的、群体性的表达方式,通过网络对某些不道德的行为予以谴责时,发表不负责任的煽动性、攻击性言论丑化、诽谤、污辱、谩骂当事人,导致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甚至给当事人带来实质性的伤害。依据其行为后果的破坏程度,有学者将网络诽谤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定义,狭义的网络诽谤是指对现实产生实质性危害的网民行为,广义的网络诽谤则是指利用网络实行诽谤、谩骂、攻击等行为。
从“虐猫事件”、“陈易卖身救母”到“铜须门事件”、“人肉搜索第一案”等一系列广为关注的网络诽谤事件,可以发现网络诽谤的表现形式十分多样化,比如群体性地对当事人进行不堪入耳的辱骂和诽谤、诬陷等人身攻击;以非法手段窃取当事人的资料,并对当事人及其家人进行死亡威胁;用图像丑化当事人的形象;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和肖像权等。但概括起来,这些网络诽谤行为表现出的共同特征有:参与网民具有一定规模,从而在网络上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通常攻击的对象多为背离传统道德观的不道德言行,且惯于以语言暴力进行道德审判;行为后果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给其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现实损失。
网络诽谤事件多是针对网络曝光的不道德言行而展开,网民维护和伸张的似乎是“网络正义”。“铜须门事件”和“人肉搜索第一案”中,网民群起鞭挞的是为主流道德观唾弃的“”、“婚外恋”;“史上最毒后妈事件”中,网民集体抨击的是有悖家庭伦理道德的“毒后妈”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网络正义”行为通常以“正义”、“良知”为旗帜,以充满诽谤色彩的语言为利器,动辄对当事者进行道德审判。或宣称“以键盘为武器砍下奸夫的头,献给受害的丈夫做祭品”,或诅咒让者“死无葬身之地”,或“网络追杀令”,甚至一些网民还组织虚拟审判,以静坐、游行、谩骂、自杀等虚拟形式集体声讨事主。
以社会学的视角来看,网络虚拟空间和社会现实空间并行交融、互为镜鉴,虚拟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影子。网络诽谤现象虽然发生在网络,但它是现实社会道德审判传统在网络上的投射。同时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反控制性,以及网民狂热的、非理性情绪的推波助澜,这种道德审判极易在网络上形成泛化和膨胀之势。
学者周国平认为,我国曾经有对私人感情进行道德审判的传统,对于两性私情人们完全可以持有不同观点包括道德评价。问题的关键在于,作为法治社会的一员理应有一个共识,就是不把自己的道德观念强加于人,尊重他人在私人领域中的一切权利其中包括隐私权。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凌驾于基本人权之上的“道德审判”行为本身,不仅突破了道德底线,而且逾越了法律的边界。因此,倡导网络道德,加强网民自律,理当成为当前净化网络环境的要务。
另一方面,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复杂而特殊的转型期,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贫富悬殊、阶层分化,改革走向深入的同时也滋生了腐败乱象、主流价值缺位,更兼全球化带来的剧烈震荡,使得矛盾凸显、利益纷争、观念碰撞成为转型期中国的重要特征之一。置身其中,当代中国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社会压力、情感焦虑和价值迷茫。在这种环境下,匿名的、开放的、自由的网络空间自然成为网民发表观点、释放压力、宣泄情绪的最佳选择。尤其是针对损害公众利益的各种腐败行径,或违背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言行,网民的质疑、抨击和讨论就会表现得空前活跃和热烈。
应当肯定的是,网民的参与和讨论对于推动信息公开和社会民主进程有着积极的意义。但是由于现阶段一些网民的道德意识、法律意识等素养缺失,以及法不责众的“护身符”,在网络论坛中往往出现狂热左右理性、谩骂代替讨论、审判取代协商等不正常的舆论生态,甚而至于把持“话语霸权”,动辄发出“网络通缉令”,从而酿成“多数人的暴力”,在现实中则直接导致悲剧的发生。
有必要警醒的是,这种“多数人的暴力”曾在中国历史上留下极其惨痛的教训,集体无意识的狂热和施暴及其带来的“网络”现象曾引发了外媒的高度关注。中文互联网要想获得健康的可持续发展,尤其需要对此保持足够的警觉。
网民的“群体极化”和“集体狂欢”
从传播学的视角来看,在网络诽谤乃至网络暴力事件中网民既是传播者也是受众,是事件行为的主体和参与者。因此,网民群体的结构及其心理特征、行为特征,对网络暴力的形成会产生直接的影响。据CNNIC的《第2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的网民群体仍以青年为主,总体网民中的31.8%都属于18―24岁的青年,月收入1500元及以下的网民占到总网民的三分之二,呈现出低龄化、低学历和低收入等“三低”特征。其心理和行为特征通常表现为:热情、叛逆,心怀正义,渴望表达自我并具有积极的参与性,因此他们基本构成网络BBS上活跃的发言主体;文化水平和道德素养不高,缺乏成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因此对热点事件的看法难以形成独立的判断力,极易产生盲目从众心理;低收入的经济地位使这部分网民容易对社会滋生不公平感,因此利用网络宣泄愤懑并从中获得虚拟的,成为其重要的群体特征。
尽管网络传播匿名性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激发网民发言的主动性从而相应弱化其“沉默的螺旋”效应,但是网民的从众心理在网络传播中依然还是相当普遍。所谓从众心理,是指个体迫于群体压力而选择与大多数人趋同的言行。网民从众心理的普遍性,这一方面与网民在现实社会中长久形成的从众心理惯性有关,另一方面在虚拟的舆论空间同样容易形成群体压力,从而使网民产生趋同心理和行为。
由这种非理性盲从心理演变成的网络诽谤事件,常常忽略事件本身的真实性,结果造成现实中的冤假错案,令当事人蒙受难以弥补的心理创伤。2007年7月,论坛帖文《史上最恶毒后妈把女儿打得狂吐鲜血》,引发网友震撼。据了解,最早这个帖子是出现在江西鄱阳在线网站,随后全国36家网站转载该热门帖子。网络民愤迅即爆发,指责“这样的后妈简直禽兽不如”,还有网友发出“网络通缉令”来通缉“恶毒后妈”。但后来调查结果表明,女孩吐鲜血的真实原因是患有血友病,“史上最毒后妈”并不存在。
心理学者应力认为,在一起严重事件的发展过程中,从众是导致“群体极化”的强大心理力量。群体极化是一个群体的主导倾向不断得到加强的现象,同情、欣赏会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而愤怒会催生更多的愤怒,实施诽谤会引发更多的暴力。而网络为群体极化提供了新的媒介,成千上万的网民可以让遭遇困境的人们从相通的思想和精神里获得慰藉和支持,同时也可以使一个负面事件迅速发展为一种可怕的、致命的力量――网络诽谤由此形成。
如果说之前的“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等多由拷问道德而引发,那么2008年“很黄很暴力事件”则是网络诽谤走向娱乐化的标志。2007年底,央视《新闻联播》播放一条有关净化网络环境的新闻。13岁女孩短短几秒钟的出镜,因一句“很黄很暴力”竟成为数万网民恶搞的对象,色情漫画图、人肉搜索令、个人视频乃至悬赏通缉令等一夜之间充斥网络,泛滥成灾,令无辜的未成年人遭遇无妄之灾。
转型期社会的复杂现实使“娱乐”成为当代人释放物质重压和精神压抑的最有效管道。娱乐是对主流威权文化的解构,也是逃避现实的心理诉求。置身这个“娱乐至死”的时代,互联网无疑给网民提供了丰富的娱乐资源,同时也成为网民最现代化的娱乐工具。“一切为了娱乐”的诉求,使网民或调侃权威,消解崇高,或热衷隐私流言,漠视他人感受,一味追求自我心理的满足;或以“道德卫道士”自居,陶醉于一种“置换系统”操纵的集体狂欢中。心理学认为,人在遭遇困境时,潜意识内会不自觉地将一物体置换为另一物体以解决存在的矛盾。在诸多的网络诽谤乃至网络暴力事件中,网民施暴的背后实际上有一种无形的“置换系统”在发挥作用。上述所提的“铜须”不过是为公众道德观所不齿的“第三者”、“奸夫”的替罪羊罢了,“很黄很暴力事件”中的小女孩也不过是网民反抗权威和主流话语的替代性符号而已。这种心理置换效应使网民的爱恨很自然地产生“移情”,从而将之集中投射到虚拟空间的事主身上并实行话语暴力。可见,这种基于娱乐诉求的网民“集体狂欢”亦是产生网络暴力的内在诱因之一。
网络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基于个体的内心准则和社会规范的制约而形成的自我约束大大削弱或消失,人们的行为表现出明显的“去抑制性”特点,与现实生活中的行为方式产生巨大差别。这种“去抑制性”通常会产生两种效应:一种是网民可以更加放松、开放地表达自己,袒露真实的自我,从而使人际交流更富于吸引力,网民从中可获得更大的精神慰藉;另一种是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网民更容易产生自发性的攻击,将现实社会中产生的负面情绪以谩骂、诽谤等形式在网络上发泄出来,以此缓释压力。这或许可以解释不同的网络事件,有的发挥了良性去抑制性效应从而成就了“网络正义”的美名,有的则在网民群体失控的“去抑制性”行为中走向网络暴力。
互联网的技术特性和商业诉求
网络诽谤的形成固然有社会、心理和文化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但互联网的技术特性则给网络诽谤乃至网络暴力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不可忽视的物质手段。
自2001年诞生至今,“人肉搜索”便与网络暴力如影随形,甚至成为网络暴力的代名词,一直游走在法律和道德的边缘。“人肉搜索”是指在互联网上集合众多网民的力量搜索信息的方式。不同于谷歌、百度等传统搜索技术单一的查询过程,“人肉搜索”是一种“人找人、人问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相互协作和分享信息的过程。
“人肉搜索”是互联网的即时性、快捷性和交互性等技术特性与一对多、多对多等多种传播方式高度融合的产物。从技术的角度看,“人肉搜索”是中性的,并无正邪之分,只是和特定的情景、特定的方式相结合,才产生出不同性质的结果。客观来看,“人肉搜索”在满足公众知情权、发挥舆论监督等方面曾产生了不少积极的效应。其中2008年发生的代表性事件就有“周老虎事件”、“天价烟局长事件”、“深圳官员猥亵事件”,正是在传统媒体无法实施监督的真空地带,“人肉搜索”发挥了其独到的技术优势,最终促进了问题的解决。
但是另一方面,“人肉搜索”的滥用乃至异化直接导致了网络暴力的发生。如前所述,自2006年以来发生的一系列后果严重的网络暴力事件,无不由“人肉搜索”所引发,其搜索策略几乎如出一辙,网民想方设法将当事人的姓名、年龄、身份、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照片乃至生活细节等个人隐私公之于众,且口诛笔伐激起网民公愤,并将这种精神压力从虚拟空间延伸到现实生活,给当事人造成实际工作和生活的困境。实践证明,新技术的应用能给人带来自由,但对新技术的滥用终将窒息自由。“人肉搜索”的未来亦如此。
其次,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个体享受高度自由的同时,也导致监督机制的弱化乃至悬置,从而使网络成为传闻、流言、诽谤等各种不良信息传播的舆论场。相对于传统媒体,互联网天然的反控制性使得言论空间更为宽松,同时也给网络监管带来了技术难度,造成监督机制的虚化和无力。尽管几乎每个网站BBS论坛都明令禁止传播色情、暴力和反动信息,但是形形的流言和隐私还是充斥于各大论坛,且经过网民和网站的舆论传播合力,使论坛从“网络民意的自由市场”逐渐演变成“非理性舆论场”,从而直接酿成网络暴力事件。
网络暴力的特点篇6
“公民新闻”概念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主要定义一种普通公民参与新闻报道和新闻传播的行为。与媒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的传统新闻报道相比,在公民新闻中,“公民们处在事件报道和传播的主导位置,他们主动就其所关注或经历的事件,通过网络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公开报道或传播,或对已经公开报道的事件主动进行评论,发表自己的见解和看法。”[1]。
在Web2.0时代,公民新闻更多的与社会化媒体联系在一起。互联网即时交互的特点让公民自身构成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从信息的采集、编写、到扩大化传播和互动,都由一个个相互独立的个体完成。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公民新闻在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中异军突起,甚至展现出许多传统媒体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重大事件的率先。
然而,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公民新闻毕竟是非专业人士的非专业行为,这就不可避免的滋生许多问题,网络暴力便是其中之一。网络暴力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行为失范,“是由于网络行为主体违背了一定的社会规范和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而在‘虚拟的电子网络空间’里出现行为偏差。[2]”网络活动的行为主体是网民,他们构成了公民新闻的传播主体,同时也构成了网络暴力的实施主体。
二、公民新闻对网络暴力的助长作用
公民新闻在传播过程中,会在有意识或无意识的状态下,对网络暴力的滋长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与传播新闻的网民个体有关,也与公民新闻得以传播的互联网环境有关。
(一)公民新闻传递信息的片面真实性,诱发网民的暴力情绪
新闻真实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不仅包括细节和现象真实,还包括整体和本质真实,后者更为重要。然而,在公民新闻的传播中,由于传播主体的非专业性,公民新闻在传播事实时,往往只顾及其中一个方面,或者只对自己的所见所闻进行机械式照搬,这就让受众失去了窥见事实全貌的可能性。而这些被传播者片面凸出的事实,可能正是网络暴力情绪的诱导因素。
尼尔·波兹曼在论证电视媒介对受众产生的蒙蔽作用时,提住了一个“假信息”概念,“这种假信息并不意味着错误的信息,而是意味着使人产生误解的信息——没有依据、毫无关联、支离破碎或流于表面的信息——这些信息让人产生错觉,以为自己知道了很多事实,其实却离事实的真相越来越远。[3]”假信息,更确切说是碎片化信息,让受众对信息的理解脱离相关语境,用部分认识代替整体认识,从而造成对信息的误读。这和社会化媒体时代公民新闻的传播特征有着惊人的相似。
2013年5月,有网友在微博上即时消息称,13岁女孩不慎将可乐倒在乡政府的用车上,随后该女孩被手铐铐住当街游行20余分钟。这是一则典型的公民新闻,先抛开事实真相不论,仅就内容而言,传播者片面凸显了女孩被铐手和被“游行”的场景,却忽略了对事件冲突原由的探析,由此调动网民同情弱者的情绪,并通过大规模转发,使个人情绪迅速扩大成群体情绪,造成的直接结果是网民对涉事乡长的无尽谩骂和声讨。
(二)公民新闻传受主体的非理性特征,加剧网络暴力
网民作为互联网上的成员就好比公民之于现代社会,他们已经成为互联网的主体构成部分,并日益摆出主人翁的姿态,公民新闻正是在这样一个人群中生成、传播。然而,虚拟社会中的网民与现实社会中的公民却有着很大的不同:前者因其身份的隐蔽性,呈现出情绪化、非理性、从众等心理特征,正是由于这些特征,再一次让网络暴力成为可能。
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对群体的心理和行为有着深入的探讨,他认为,个人一旦成为群体的一员,便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种心理的突出特点是情感上的冲动、易变和急躁,以及思想上的非理性,群体可以比个人表现得更好或更差,关键是取决于周围的环境如何。据此可对网民的某些行为做出解释,如果把网民看做互联网上的一个群体,很显然他们同样具有一般社会群体所具有的非理性特征,并且这些特征只能在互联网营造的群体环境下表现出来。
网络暴力事件的突出特征是语言的粗俗、暴力,而在现实社会中,很少有人会毫无顾忌地使用类似的表达,这就是网络环境带来的情绪化的体现。此外,网络暴力事件中往往会出现意见一边倒的趋势,比如可乐乡事件中对副乡长的谩骂,体现的正是互联网环境对网民意见的裹挟效应。一个本来就要素不全的公民新闻在互联网传播过程中就像滚雪球一样,经过网民情绪的不断加持,会迅速走向意见和情绪的极端化。
(三)互联网环境中的集体免责性,成为网络暴力的助推器
、色情、暴力、虚假等类型的信息,让我们不得不承认,互联网确实是一个不够秩序化、规范化的场所,同时,互联网由于自身的某些特点,也让对其规范化、秩序化的措施难以实施。
互联网给人最大的感受是“自由”,而支撑这一“自由”的恰恰是互联网的“隐蔽性”特点。就社会化媒体而言,信息的者大多是未经实名认证的普通用户,这造成的直接结果是信息来源的不确定性,也导致互联网治理措施的受力点不明。另外,网络暴力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群体行为。勒庞指出,“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也不需要承担责任。[4]”群体中的个人会自然地产生这样一种集体免责的心理,互联网中的网民正是在抱着这样一种心理,让自己的行为超出了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底线,让网络暴力发酵成互联网上特有的暴力形式。
铜须门事件的核心人物之一、被网民讨伐的网名为“铜须”的男子,在接受媒体的采访时说:“我只能说让谁站出来谁都不会站出来,他可以在网上随便骂、匿名,但是如果涉及到法律,谁都不会承认自己骂过。”网络暴力像是一种情感宣泄,是一种依靠“人多势众”而进行的群体发泄行为,这也恰恰是制约公民新闻走向专业化、理性化的瓶颈。
三、公民新闻助长网络暴力的规避措施
公民新闻由于传递事实的片面性,传播主体的情绪化、非理性特征,以及互联网环境下的集体免责性,使公民新闻在传播过程中对网络暴力的滋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要对这一行为进行规避,也需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对网民个体的媒介素养教育
媒介素养是人们对媒介的认知能力,其含义是一个不断拓展的过程,“从源自精英文化脉络、保护公众免遭不良信息的对抗和免疫式的媒介素养观,转变为对媒介的质疑和批判思考,并进一步拓展到以公众媒介参与为核心的研究范式”,“公众通过参与媒介表达自我进而参与社会是媒介素养运动的目标”[5]。社会化媒体中的媒介素养概念更加强调公民个体的参与性,公民有序、高效参与媒介活动的前提就是对媒介传播活动形成正确的认识。
在公民新闻的传播过程中,由于对事实的某一部分进行放大式传播,造成事实的片面真实,从而诱导网民的情绪走向极端,进而产生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媒介素养教育不是为了把每一个参与者培养成为专业化的新闻报道人才,只是为了对他们的媒介参与行为进行规范化限制,把可能滋生的网络暴力现象扼杀在“摇篮”里。
(二)发挥意见领袖的舆论引导作用
“当某一发生时,当政府、专家、主流媒体等方面扮演的‘意见领袖’缺位时,公民新闻的第一现场亲历性新闻的及时传递就充当了‘意见领袖’的角色,自媒体未经把关的新闻评论成了受众第一认知的指导者。[6]”网络暴力的源头,也往往是这些“自媒体未经把关的新闻评论”,其个人的情绪化和非理性经过互联网的发酵,就转变成了群体式的情绪化和非理性。网民情绪的冲动、暴躁,思想的非理性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虽然根除困难,却可以通过引导加以规范。社会化媒体环境下,活跃的主体除了传播公民新闻的普通个人,还有依托传统媒体资源的新闻机构、有“大V”之称的意见领袖。与前者比较,后两者传递的信息更加理性和真实。意见领袖尤其乐意传播一种主观性的观点,由于这些意见领袖本身所具有的“成功特质”,这些观点往往被普通网民奉为圭臬。对于社会化媒体中的新闻机构而言,他们本身就是传统媒体机构的一种延伸,对引导公共舆论走向合理有序责无旁贷;对于“大V”意见领袖,他们由于自身影响力的强大,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社会化媒体使用者,在其大规模受众形成的同时就理应担负起相应的职责。所以,合理利用以上两种社会化媒体形式对普通网民加以引导,对遏制网络暴力、营造规范的互联网环境意义重大。
(三)推进互联网的法制化进程
在互联网信息传播的过程当中,集体免责心理之所以发挥效应,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制监管的缺位。大多数法律法规针对的只是个体行为,对于集体违规行为很少做出有效的规制。加诸暴力的公民新闻实质上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滥用,需要更加具体和严格的法律法规加以限制。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公民新闻的传播活动加以约束,无疑是治理网络暴力行为的有效措施。但推进互联网的法制化进程却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事实上,在现实社会中,尚有许多因法律缺失而产生的社会问题亟需解决,何况是以迅雷之势成长起来的互联网世界。但是,鉴于互联网对社会各方面产生的颠覆性影响,推进互联网的法制化进程又是刻不容缓的。
同所有事物一样,社会化媒体环境下的公民新闻会产生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助长网络暴力行为只是其带来的众多影响中的一个方面。可是这“其中的一个方面”却日益凸显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问题。亡羊补牢,为时未晚,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张羽,赵俊峰.我国公民新闻的发展现状与问题[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2]李一.网络行为失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3](美)尼尔·波兹曼着.章艳,吴燕莛译.娱乐至死·童年的消逝[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4](法)古斯塔夫·勒庞着.冯克利译.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