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处理方法(6篇)
网络暴力的处理方法篇1
(一)人肉搜索人肉搜索是利用网络搜索引擎,对个人信息进行全方位定位的搜索形式,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找人游戏,而是充分发挥群体的力量,利用网络所能提供的种种条件,将某个人的个人信息暴露在公众视野下,使其无处藏身。“人肉搜索”一词最早应出自于猫扑论坛。[3]它在产生之初,仅仅是作为一种资料共享,及为寻求帮助者提供问题解答的有效手段。但网民对人肉搜索的使用并没有因此而止步,进而将人肉搜索用于探求真相,发挥其舆论监督的目的,这方面的例子在近年的反腐案件中一再上演,其意义不言自明。发展至后期,它的缺陷开始暴露出来,不经当事人同意将其个人隐私暴露在大众视野下,被认为是有侵犯公民隐私权之嫌,这方面的立法讨论成了人肉搜索掀起的一大热潮。另一方面,某些事件还未尘埃落定,事件真相不明的情况下,群体盲目听信谣言为事件定性,取代司法审判,给当事人造成巨大的心理伤害。一部《搜索》将这一现象刻画得淋漓尽致,在群体的巨大压力之下,个人显得孤立无援连辩解的力气都显得势微,最终含冤而死。对人肉搜索的是非讨论至今仍然是争议性的话题,有人看到它在反腐方面的巨大力量,有人看到它危害个人隐私群体盲动的一面,本文对此间争议并不想妄下定论,仅仅在其不容置喙的缺陷事实下,对它影响个体发展,导致个体异化的现象予以指出。人肉搜索存在的尚未被克服的缺陷无形中加剧了个体虚荣心理、猎奇心理、冷漠心理、盲目狂欢心理,这都是个体在利用网络进行传播过程中,逐渐走向异化的征兆,如人肉搜索不经法律的有效制约,任由其肆意发展,个体异化扩散至社会化范围造成的巨大危害将难以预料,对它发挥舆论监督的效用我们深表担忧。
(二)网络人网络人是以网络作为虚拟生存空间,并影响自己和他人的事业以及生活的人。[4]一般大众可能将“网瘾”和网络人联系起来,认为网络人就是长期沉溺于网络游戏,或者沉溺于网络聊天扮演虚拟网络角色。广义上的网络人,是一个更大的群体,这一群体表现出明显的年轻化倾向,性格上尚未形成成熟的人格,容易接受新兴事物,但也有鲜明的性格缺陷:偏执、武断、轻信、易受鼓动等。从心理学中自我的概念来理解,网络人是真实自我和理想自我没有得到现实自我有效平衡而表现出的异常现象,具体来讲可以用埃里克森的自我同一性混乱来解释。埃里克森认为,个体发展的过程会面临一个极端,称作“自我同一性混乱”,这是个体在对自我经验和个人预期进行不当平衡下的产物,这一时期的个体会因为自己未能达到预期,或因他人对自己的印象不佳而产生消极困惑的自我觉知。网络为同一性混乱的个体提供了排遣烦闷的舞台,成了不必为现实困扰的庇护所,沉溺其中者获得了极大的心理满足。
(三)网络谣言对谣言的诠释是多方面的,社会学方面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二战时期,奥尔波特和波斯特曼对“珍珠港”事件中的谣言进行了分析,并用公式的形式对谣言的传播进行了描述:R(谣言)=(i重要性)×a(模糊性)。谣言的产生及传播过程的根源是信息不对称、社会氛围不安、公信力下降等因素,谣言的制造者通过利用网络媒介,以及特殊情况下群体存在的社会心理,扮演权威信息。对不明真相的群体而言,谣言在得到澄清之前被当做事实传播,随着传播人数的激增,谣言的可信性反而上升,大范围的传谣正是勒庞描述的盲目而没有判断力的乌合之众的行为。尽管如此,谣言在处于信息不明的群体看来依然解决了燃眉之急,为悬而未决的问题打开了突破口,满足了群体的认知需求。对传播者而言,谣言却能辅助他完成事实所不能达到的目的,如报复心理、变革意识、打击竞争者、表现欲、打发时间等。相比传统谣言的传播,网络谣言借着信息高速公路飞快地传播,其影响范围更大、传播速度更快、辨伪性更难、形式更多样、后果更严重。网络谣言是传统谣言借助新的传播媒介玩老计谋的把戏,它在谣言传播的机制上并不存在太大的创新,只是在形式上巧妙的伪装,将技术发展的产物作为迷惑群体的新形式,进而表现出光怪陆离的传播特征,成为网络发展时代个体异化的一个侧面。
(四)网络暴力网络暴力是对网络攻击造成伤害的一种描述,对其的定义也并不统一。百度百科对网络暴力的解释是: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5]和现实中的暴力不同,网络暴力不能对受害脚相向,而是通过谩骂、侮辱、诽谤,通过“人肉搜索”揭其隐私,从而达到攻击的目的。网络暴力的施暴者如果是少数个体行为,其产生的力量便不足探讨,实际过程中施加网络暴力的却是一个巨大的网民群体,这些人平日里和当事人无冤无仇没有半点瓜葛,一旦在某个事情上触及到自己所持的价值观,便大打出手给集体声讨添柴加薪,形成社会范围的攻击倾向,损害当事人的人格,使其自尊受到巨大打击,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网络暴力,一言以蔽之就是人言可畏。从参与者的规模来看,网络暴力比现实中的暴力行为还要严重,由此引发学界思考,网络暴力频出的根源到底是什么。从形式上来看,网络的匿名性质成为其受到百般诟病的原因,匿名仿佛成为造成网络暴力的罪魁祸首,为此网络实名制的提法受到一些人追捧,但因曲高和寡未能实际实施。然而,我们同样将以匿名的眼光来看现实社会,发现并非现实中人时刻都处于实名状态,当一个人走出他熟络的生活圈子时,在陌生环境下实际上也是匿名性质的,然而这一事实并没有给大范围的现实暴力行为提供佐证。因为即便在陌生环境中,监督和惩罚机制是健全的,施暴者可以施暴但他不会逍遥法外,需为此承担巨大的法律责任。于是,网络暴力的根源不言自明,即网络中施暴不必承担巨大风险,惩戒机制的缺失实际上在为猖獗行为放行。从心理学角度来讲,网络暴力的实质是助长了人类本能的行乐行为。在网络空间中,网民可以通过匿名行为将自己的本我展现出来。[6]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认为,人的发展过程会逐步满足各种需求,需求由低到高,最底端才表现为本能性的需求。他认为人类文明的历史发展脉络和走向是,动物本能逐渐弱化,自我实现的需求不断加强。这一理论和弗洛伊德将人的行为归结于本能形成明显对立,从而延伸出一个新的学派:人本主义心理学。回头看看网络谣言在放纵本能行乐上的弊端,我们能够给出这样的评价:网络暴力在放纵人类本能方面的进程实际上在逆着文明的发展方向进行,是明显的倒退行为。这一还原本能的社会现象,便是网络时代个体异化的又一例证。
二、网络传播中异化现象的思考
网络传播中异化现象的出现,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三个方面:主体方面、技术层面和社会方面。从主体方面来说,首先网络人归根结底是由人创造出来为人所用的,所以说,人作为主体,而网络是客体。二者之间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作为创造网络的主体人应该利用网络为大众服务。但是如果人们不知道如何面对网络时,人就会自然而然被网络控制,丧失作为创造网络的人的主体身份。其次,网络世界的魔幻和多彩会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主体的迷失,失去现实世界的约束,许多人习惯在网络生活中逃避现实生活所遇到的困难,固导致其人际交往能力弱化,远离现实中的亲情、友情、爱情。技术层面上,首先网络之所以发展是靠网络技术作为保证的,同时网络信息被垄断也成为了普遍现象。一些信息生产者生产出各种无用信息:编造虚假的信息、篡改网络信息等,使得网络信息的质量不断下降并且阻碍了其信息的研发。其次,由于我国的网络技术还不够完善,虽然网络信息的传输速度有所提高,但仍会有一些信息主体扰。最后,在迅速发展的网络时代,功利心态、金钱诱惑混在一起,人们逐渐被物质社会所困扰,被科技力量所误导,致使其精神文化生活日渐衰落。
网络暴力的处理方法篇2
网络暴力营销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一些暴力营销工具相关的论坛及网站上面。笔者认为网络暴力营销,就是指营销者(信息传递者)利用网络、软件作为营销工具,大量地、主动地、无针对性地、未经消费者许可而强行的推广其产品(服务)或相关信息的一种行为。通常我们所说的垃圾邮件、短信广告、QQ群发信息就是网络暴力营销的几种典型。从暴力营销的内容来看,包括一般信息和违法信息。违法信息又可分为商业违法信息和非商业违法信息。违法商业信息包括:违禁品、罚没品、走私物和假币、假烟等伪劣商品信息。非商业违法信息包括:危害国家安全、虚假恐怖、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暴力、色情、、诈骗等信息。从暴力营销的手段来看,包括“流氓软件”和群发软件。“流氓软件”是指介于病毒和正规软件之间的软件,根据不同的特征和危害,主要有如下几类:(1)广告软件(Adware),指未经用户允许,下载并安装在用户电脑上;或与其他软件捆绑,通过弹出式广告等形式牟取商业利益的程序。(2)间谍软件(Spyware),指一种能够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在其电脑上安装后门、收集用户信息的软件。例如:某些软件会获取用户的软硬件配置,并发送出去用于商业目的。(3)浏览器劫持,是一种恶意程序,通过浏览器插件、BHO(浏览器辅助对象)、WinsockLSP等形式对用户的浏览器进行篡改,使用户的浏览器配置不正常,被强行引导到商业网站。(4)行为记录软件(TrackWare),行为记录软件是指未经用户许可,窃取并分析用户隐私数据,记录用户电脑使用习惯、网络浏览习惯等个人行为的软件。例如:一些软件会在后台记录用户访问过的网站并加以分析,有的甚至会发送给专门的商业公司或机构,此类机构会据此窥测用户的爱好,并进行相应的广告推广或商业活动。(5)恶意共享软件(maliciousshareware),是指某些共享软件为了获取利益,采用诱骗手段、试用陷阱等方式强迫用户注册,或在软件体内捆绑各类恶意插件,未经允许即将其安装到用户机器里[1]。群发软件则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或软件,将同一信息以最大范围和最快的速度向特定或不特定的人群进行传递,如通过电子邮件(邮件炸弹或垃圾邮件)、论坛、网站、聊天室、手机短信、QQ等即时通讯工具进行群发攻击。据笔者统计,目前一些大型的论坛,如动网论坛、PHP、雷傲论坛、新浪、西祠、腾讯QQ、新浪UC、网易POPO、搜狐SOQ、263E话通等聊天工具均受到过这类群发工具的骚扰,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超过30万的网民受到过此类群发工具的侵害。
二、网络暴力营销的现行法律体系
网络暴力营销这种方式显而易见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它侵犯了公民正常的休息安宁权与个人隐私权。针对这种现象,目前我国的法律保护力度还是很不够的。下面笔者将按网络暴力营销中角色的不同,分别阐述。
1.暴力营销的者,也就是信息的者。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告法》。《决定》第三条规定了利用互联网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网页,提供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解释》第一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达到一定数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多次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从上面可以看出,目前主要是针对一些违法信息的者采取的措施。但是对于一些内容不违法,却实际上造成对他人或企业的骚扰的信息,法条却没有明文规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原草案中的规定,“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途径发送、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要给予拘留处罚”。在不少人包括人大常委们看来,是国家法律层次第一次对垃圾邮件的直接规定。所谓垃圾邮件是大量发送的未经他人请求的电子邮件,在这一条文中,体现对垃圾邮件的惩治在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要给予拘留处罚”。在不少人的生活中,大量的垃圾邮件让其每天要花费不少时间去删除,已经严重干扰其正常生活。但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操作很难,无法确定。对于接收者来说,一天接收到多少垃圾邮件才算正常生活受到干扰?而对于发送者来说,怎样才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以发送的邮件数量来计算?这些都会给对这一行为的认定带来困难,所以删掉了[2]。《广告法》规定了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或虚假广告的将受到一定的行政处罚。
2.暴力营销工具的提供者。所谓暴力营销,其特点就是一个量大面广速度快。而一般信息者要想达到这种暴力营销的效果,必须借助于暴力营销工具,因此暴力营销工具的出现也显得尤为重要了。暴力营销工具一般采取群发机制,利用网站、电子邮件系统、通讯线路、即时通信工具等软件(程序)的漏洞进行机器人式不停的发送消息。对于提供者来讲,本身并不是消息的者,但根据其行为可分别给予认定,目前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十一条)。前者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是,如果对于信息者来讲,纯粹是商业信息,而且提供者并没有删除、增加、修改相应网站程序的话,那么现行法律也难以制裁。
3.暴力营销的其它辅助人员。这一类人员主要是为暴力营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网站用户个人隐私资料的人群。如果涉及色情,则按《解释》相关条款进行处罚,但如果仅仅是一些普通商业信息,则也无法对这类人群进行处罚。此外,由于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还处于立法阶段,这类人员如果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隐私资料,则仅能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处理。
三、网络暴力营销的法律对策
对于网络暴力营销来说,不仅要从技术手段上进行防止,但更要从法律上面进行建设。针对上述谈到的几个方面,笔者认为要从几个方面考虑:
1.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建设。有一些商业信息的者通过非法买卖或盗取手段获取了消费群体的手机号或电子邮件,然后进行群发。因此亟需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建设,从而保护个人的信息不至于被第三方所利用。在这一点上,美国等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当完善的法律,我们可以借鉴使用。
2.加大网站备案的审查力度。自2005年以来,信息产业部要求所有的网站必须实行备案制度,有此地区公安部门也着手实施重点互联网单位的备案工作。但是在审查方面,还是比较宽松的。笔者看到有许多网络暴力营销软件的销售网站也领到了ICP备案号,这就意味道确认其网站的合法性,显然这类网站给一些暴力营销的者提供了便利,造成了网络经济、生活秩序的混乱。据统计,遭受网络暴力营销危害的大中型网站比例相当的高,有些网站支出了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清理这部分垃圾信息。普通用户对垃圾短信、邮件也深为头疼,每天要清理,有的邮件的垃圾过滤器也达到了拒收的上限。在审查的同时,要开通举报、投诉的绿色通道。
3.加大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对于消息者来说,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广告法》进行处罚。一般来说网络暴力营销多为个人,单位违法仅是少数,所以大部分人是不符合《广告法》的有关广告规定的,且针对单位内容为虚假、违法广告的,可以依据《广告法》进行处罚。如果个人受到这类信息的影响,正常生活扰,也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向公安机关举报。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做到行政监督的职能,发现一个取缔一个,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4.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象电子邮件、短信、网站BBS、即时聊天工具等,发生侵权时能够及时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5.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实施基础上加强垃圾信息的明确界定,对发送垃圾信息的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处罚,以使垃圾信息无利可图[3]。
6.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在现有的《互联网站禁止传播、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基础上,制订更多的自律规范,并成立相关的行业协会。7.立法中授权有关短信、邮件、网站运营公司有权对不良信息进行技术检查与拦截,但是其对信息的检查与拦截应严格限制在合理范围,以免限制或侵害公民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
网络暴力的处理方法篇3
摘要近些年来,“人肉搜索”事件不断发生,“这一事件暴露出我国的网络隐私权这一法律空白地带,针对此问题,一方面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制订有关的法律、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借助道德规制和行业自律予以辅助。
关键词人肉搜索网络暴力法律监管
一、网络暴力的成因
“以真假难辨的事实,行道德判断之高标,聚匿名不负责之群众,曝普通人之隐私”,是为“人肉搜索”或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最初的成因是网民道德意见的表达。网民群体意见的逻辑是,从具体(但匿名)的人和事件上升到抽象的道德的层次,在道德上谴责当事者及其行为。但在这个过程中,隐藏其中的一些主观或客观的问题却使得本应占领道德高点的搜索演变成一场名副其实而亟待规制的“暴力”。
首先,是搜索请求理由真实性审查机制的缺失。人肉搜索必须激发出足够的情绪才能开始运作,但并不是所有的搜索请求都是正当的。
其次,网络的虚拟性弱化了个体网民的责任意识和道德约束。在网络空间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具有间接的性质,在这种互相遮蔽的情况下,传统的权力和舆论监督并不能透过虚拟性有效监控个体及其行为。而网民在失去了现实法律和道德的约束时,很容易导致责任感消失。
第三,介入现实使得“搜索”转化为“暴力”。当愤怒的群情突破了公众利益和公共道德的领域,以道德高地之优势扑向私人空间和现实生活。“人肉搜索”已演变成为网络世界的一种暴力消费,网民在消费了暴力的同时,也被暴力所消费。
第四,网民的从众心理和“群体极化”的现象导致暴力的扩大化。个体出于被群体边缘化和排斥的焦虑,常常怀疑自己而产生从众心理,形成群体极化。而群体中成员在整个群体的影响及成员相互间不断的观念强化下愈加认定自己行为的正义性,同时进一步强化网民因身处群体中而产生的力量感和责任分散心理,从而导致暴力不断的持续和扩大化。
二、网络暴力的法律控制与监管
在网络暴力愈演愈烈以及现实生活中愈来愈多的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如何对网络暴力进行控制以及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了整个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
首先,应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权法对个人数据信息进行保护,这是控制网络暴力的前提,也是其他相应措施的一个基础。我国应尽快出台网络隐私权法,建立具体的保护制度,应该明确以下内容:(1)数据主体的权利。数据主体应当享有对其个人数据资料的知情权、更正权、公开权。(2)个人数据的收集和持有。个人数据的收集必须取得数据主体的同意,同时个人数据的收集方式必须是合法的。(3)个人数据的使用。只有合法的主体才能在特定范围内使用个人数据,使用他人数据时不得任意篡改数据内容。(4)个人数据的披露。未经数据主体同意,任何人不得披露和公开他人的个人资料。(5)侵权救济。一方面由行政机关通过民事或行政处罚的方式来对公民实施救济,另一方面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即为公民提供要求损害赔偿的独立诉因。
其次,应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遏制网络暴力需要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尤其是营利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对于网络事件最终演化成网络暴力而言,网站是最可能控制这一局面的,且由其对自己网站上的所有信息进行监督并及时屏蔽或删除可能的侵权信息也是遏制网络暴力成本最低的方式,因此在相关的立法中应当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网站的法律责任,要求营利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以督促其加强对网站的管理和信息审核。要求网站经营者制定详细的信息审核规则报监管机关备案;对已经发表的信息,如发现内容有违法之虞时,应该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事件升级;权利人主张侵权时应及时删除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供查处。明确并加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可以敦促其自觉建立法律风险评估与防范机制,加强审核与内部监管。
第三,借助道德的规制和行业自律的辅助。
在面对各种新兴的网络问题时,道德、行业自律等应当予以支持。我国尚未建立规范的网络伦理,应由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和探讨网络伦理规范,明确各种网络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形成网络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构建和规范网络伦理。同时加强对网民的道德教育。另外要加强行业自律,在法律法规、行政规范并不完备、甚至并没有对隐私保护政策加以规定的情况下,参考国际惯例,加强行业自律将对中国信息产业的发展起着良性的推动作用。
当前,网络社会仍在日新月异地发展,法律要想适应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就必须根植于社会之中,以现实之需为产生之据。处于摸索阶段的中国网络法律体系,应当在根据网络的发展进行相关变革的同时,以保障个人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循序渐进,稳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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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的处理方法篇4
关键词主流媒体;网络暴力;破解;发声
中图分类号G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6708(2015)141-0183-02
随着互联网普及率的不断提升,我国网民的数量不断攀升,仅2015年上半年我国网民人数就增长1894万,达到6.68亿人。庞大的网民群体对社会的发展带来了积极推动而外也衍生出了很多问题,网络暴力就是其中之一。
从2006年的“虐猫案”到2015年的“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网络暴力事件层出不穷。其扩散的速度以及带来的恶劣社会影响也越发受到学界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热切关注。
1何为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网络暴力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网民对未经证实或已经证实的网络事件,在网上发表具有伤害性、侮辱性和煽动性的失实言论,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2)在网上公开当事人现实生活中的个人隐私,侵犯其隐私权;3)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正常生活进行行动和言论侵扰,致使其人身权利受损等等。
2网络暴力的成因
那么为什么网民能够如此趋之若鹜的进行网络暴力的行为呢?
首先,网络的虚拟世界给了网民一个宽松的语言环境。网民的言论在某种程度上自由度大,例如“成都女司机被打事件”。
其次,“人肉搜索”是促使网络暴力形成的内在原因。各类事件当事人的信息通过网民的口口相传的人际传播模式将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公之于众,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生活,例如:“铜须门事件”。
再次,网民的整体媒介素养亟待提升。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5年七月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在中国网民中,10-39岁年龄段占比为78.4%,其中20-29岁年龄段网民占比为31.4%,在整体网民中占比最大。网民中初中学历占比为36.5%,高中/中专/技校学历占比为30.5%,大学本科学历占比11.8%,网民继续向低学历人群扩散。
年轻人容易冲动、易怒,而且年龄也决定了他们对事物的认知和思想认知的水平,所以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网络暴力的发生在所难免。
最后,网络的监管不严和主流媒体的缺位也使得网络暴力事件频发。如果能够继续加强网络监管并且发挥主流媒体的“意见领袖”作用,网络暴力将有所收敛。
3主流媒体的特点
笔者认为,在当下的网络时代,主流媒体包括权威的传统媒体和影响力大的新媒体。
那么主流媒体有哪些特点呢?
3.1主流媒体的权威性
主流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是其他网络媒体不具备的,这是由长久的积淀而得来的。作为传统媒体的广播、报纸、电视以及近些年颇具影响力的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他们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是经历了很久的积累才有了自己的品牌。
3.2主流媒体的议程设置
议程设置是大众传播的重要社会功能和效果之一。传播媒介作为“大事”加以报道的问题,同样也作为大事反映在公众的意识中;传播媒介给予的强调越多,公众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越高。主流媒体中的传统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赋予了不同议题更加深入的认知,这样可以让人民对重大事件的判断更加清晰。主流媒体的议程设置也就决定了大众对于新闻事件的关注程度以及舆论走向。
3.3主流媒体的理性
主流媒体的从业者能够非常理性的面对当下的社会热点,在进行相关的报道和转载过程中要进行严格的“把关”,这些“把关人”会将对待事件更加理性的认知呈现在公众面前。
4主流媒体如何发声
面对网络暴力,主流媒体应该发挥自身的优势来缓解网络暴力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加强主流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做好信息传递的“把关人”和“领导者”。笔者认为,面对网络暴力,主流媒体亟需做好以下几点。
4.1加强议程设置
议程设置的内涵就是媒体加大对某些问题的报道数量和力度,从而形成一种对受众的问题更加深刻的认知。加强议程设置,可以让受众更好的判断事件,引导受众更加深入了解问题实质,这样无形之中就减少了网络暴力的发生。
4.2多做深度报道
深度报道是主流媒体中广播、电视、报纸的特色报道形式之一。深度报道是在短时间内,媒体将一件事情的来龙去脉通过多角度、多方式在短时间集中报道的方式,这样的方式对应对网络热点话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深度报道可以让受众在短时间内对时间的理解更加深刻和全面,并且更加理性的看待问题,起到引导舆论的作用。
4.3主流媒体迅速发声
前文中笔者提到,主流媒体除了传统媒体中的广播、报纸、电视而外也包含当下关注度高、权威性强、公信力强的网络媒体。比如,某些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平台以及某些政府部门的网络平台等等。
那么在备受争议的新闻事件发生后,这些主流媒体的迅速发声就显得尤为重要。前不久,西安地区的网友广泛传播有关行车不带灭火器交警部门要进行扣分、罚款处罚的消息,@西安交警就迅速“主动出击”进行辟谣。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因为很多网络暴力事件的主体很有可能就是政府机构。如果不进行迅速的“灭火”,那么必将会引起社会舆论的不理性声讨。
4.4主流媒体要做好全民的媒介素养教育
媒体的职能处理监督舆论和引导舆论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那就是全民教育的作用。作为主流媒体如何更好的引导网民理性对待社会热点事件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各种方式引导广大公众不信谣、不传谣;遇到热点新闻事件在没有调查清楚或了解真相之前不要随意转发、扩散。
近几年发生的“李启铭交通肇事案”中的一句“我爸是李刚”就是网民的不理性扩散导致事情性质发生完全变化的典型案例,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4.5信息来源一定要进行核实
当下很多主流媒体尤其是传统媒体的很多新闻线索均来自网络,很多记者每天通过刷微博、看微信朋友圈寻找新闻线索。这些线索看是关注度很高、社会影响很大,但是网络平台的很多信息纷繁复杂、真假掺半,如果记者不进行认真的甄别就会陷入网络暴力的帮凶。所以加强对新闻线索的调查以及提升媒体从业人员的个人素质显得尤为重要。
5结论
信息爆棚的网络时代不断挑战者我们每一个人的神经,在当下这个不断加快发展节奏的社会中,人们对信息的快速获取能力不断提升,但是甄别能力却在下降。作为主流媒体,在引导人们正确认知信息的工作上任重而道远。同时,每一位网民都应该严于律己,为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做出我们自己的应做的努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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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利群.浅议“网络暴力”[J].法制与社会,2008(10).
[5]欧阳明.深度报道写作原理[M].武汉大学出版社,
网络暴力的处理方法篇5
【关键词】韩国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对策
韩国是亚洲国家中互联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据全球性社交营销机构“WeAreSocial”于2012年的报告,韩国互联网的普及率为83%。韩国早在2004年就提出“U-Korea(韩国泛在网络)构想”,致力于构建让人们随时随地都可用来处理日常生活的网络。然而,韩国“无所不在”的网络给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带来了网络暴力、网络诈骗、网络侵权等问题,青少年的网络失范行为尤为严重。
韩国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概述
据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2009年的统计,韩国4900多万人口中,约有3658万人使用互联网。互联网给韩国民众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自由感受,但也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网络暴力时有发生,不良信息随意传播,由此而来的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问题尤为严重。目前,韩国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主要有网络成瘾问题、网络语言暴力问题以及因青少年接触网络不良信息而引发的犯罪问题。
网络成瘾问题。随着青少年上网时间的增多,青少年“网瘾”成为韩国社会之痛。甚至有学者提出,18岁以下的韩国人中有30%的人面临着患网络成瘾症的危险。这部分人群每天玩网络游戏,上网聊天的时间超过2个小时。患上网络成瘾症的人,无法忍受没有电脑的生活,遇到网络出点小问题,就会异常愤怒,情绪不稳定。针对这些状况,韩国政府成立了网络成瘾咨询中心,并从2007年起,在韩国100多家医院开展了网络成瘾治疗项目。韩国认为网络成瘾症是一个医学问题,更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①
智能手机使用成瘾症是韩国青少年网络使用中出现的新问题,是指由于过分使用智能手机而引发日常生活障碍的一种症状。据韩国未来创造科学部的“2012年网络成瘾症现状调查”,韩国6岁至19岁的儿童及青少年中,64.5%的人拥有智能手机,其中6岁至9岁的儿童智能手机使用成瘾率为7.2%,10岁至19岁的青少年智能手机使用成瘾率为18.4%,多文化家庭(国际婚姻家庭)与单亲家庭青少年成瘾率略高于平均水平。据韩国XKEEPER公司2013年第3季度抽样调查报告,韩国青少年每人每天平均使用智能手机的时间为2小时57分,个人电脑的使用时间为3小时零9分。青少年一般利用上学和放学路上、课间以及其他零碎的时间上网,接触的有害信息为有害视频、有害网站、有害APP、有害UCC等。
青少年网络语言暴力。网络语言暴力是指以网络为载体,使用谩骂、诋毁、侮辱、嘲笑等方式,使他人在思想和心理上受到伤害的行为。近年来,国内关于“人肉搜索”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报道屡见不鲜,韩国频繁发生的网络语言暴力事件同样令人震惊,其中最为著名的是韩国著名艺人崔真实自杀事件。由于不堪网络语言暴力所带来的心理压力,崔真实留下“人言可畏”几个字后,在家中自杀。青少年作为网络留言的重要参与者,也受到韩国网络环境的影响。韩国青少年参与网络语言暴力行为的场域主要包括韩国的著名搜索引擎NAVER、EMPASS、DAUM、YAHOO等的论坛以及个人微博、游戏网络的留言板块、UCC等个人视频上传平台等,实施网络语言暴力的方式包括谩骂、谣言、针对某一特定个人进行诽谤、威胁、性骚扰等。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韩国面临严重的校园暴力问题,如今这一问题延伸到网络世界。在韩国,校园暴力、家庭暴力、性暴力以及不良食品被称为韩国社会不能容忍的“四恶”,校园暴力居四恶之首位。韩国教育部每年进行两次校园暴力现状调查,据韩国教育部2013年11月的《2013年度第二次校园暴力现状调查》结果,语言暴力占校园暴力总数的35.3%,居校园暴力之首,其中9.7%发生在网络空间。近年来的统计结果表明,网络语言暴力在校园暴力中所占比重逐年增加,仅从2012年到2013年的一年间,这一比例提高了2.4个百分点。其中以女性为对象的网络暴力发生频率明显高于男性。网络上的校园暴力行为主要通过SNS等社交网站的文字发送功能实施,由于智能手机的普及,这种语言暴力行为可以24小时不间断地进行,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伤害。
从虚拟世界到现实世界的青少年犯罪行为。进入新世纪以来,韩国青少年通过网络购买违禁药品、参与网络以及以危险方式会见网友等行为呈现“线上-线下”交互发展的模式。据韩国学者李珉汇2001年的一项调查,韩国青少年利用网络的主要目的为参与网络聊天,76.2%的中学生表示主要聊天对象为同龄的异性,其中40.29%的人在线下见过网友,其中68.3%的人表示与网友见面主要是一起“吃、喝、聊天”,2.9%的人表示与网友发生性接触。据韩国青少年保护委员会2002年的一项调查,通过网络聊天参与性买卖的女性青少年比例明显高于男性,女性青少年更容易成为网络聊天的受害者。
网络游戏引发的网络也成为一种新型的青少年网络犯罪行为。据韩国光州成瘾症预防与治愈中心2013年7月针对光州地区2000名中小学生的调查,被调查者中73%的人表示至少参与过一次赌钱的网络游戏,其中27.6%的人表示首次接触网络赌钱游戏是在8岁~10岁之间。青少年利用午休、课间、下课后以及周末的时间参与游戏,其中60.3%的人表示首次尝试赌钱游戏是出于对游戏本身的兴趣,但随后就会产生“也许会赢钱”的期待感,进而发展到寻求兴奋和刺激。韩国学者认为,青少年参与网络赌钱游戏时经历的心理过程与成瘾症者基本一致,无视风险,夸大胜利的可能性是成瘾症最为核心的心理机制。由于青少年的网络行为会延续到其成人后的生活,该现象引起韩国社会的广泛关注。
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的成因分析
网络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韩国社会经历了剧烈的民主运动,民主和自由成为韩国民众最为向往的现代生活理念。与此同时,韩国文化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无论从个人的生活还是从社会文化的层面上,都重视礼教,强调长幼有序。因此,青少年在现实生活中需要遵循相关的社会道德规范。网络的开放性和包容性给予青少年较为宽松的环境,青少年认为网络登录名具有一定的匿名性,不易被察觉;在网络上散布恶意评论时,不需要直接面对恶评对象;网络失范行为具有一定的从众性,并非个人行为。美国犯罪学家爱德温・苏哲兰(EdwinSutherland)曾经提出差别接触理论,认为犯罪是在与他人互动过程中学习来的结果,如果个人在亲近团体中学到的经验有利于犯罪,犯罪行为发生的概率则高。随着青少年网络使用时间的增加,开放网络的虚拟社区以及社区成员的共同失范行为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社会支持网络的缺失。青少年最为重要的社会支持网络由家长、朋友、兄弟姐妹、教师构成,社会支持网络的缺失会引发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的发生。研究表明,家庭的教育理念对青少年网络行为产生影响,父母正确的教育方式有利于培养子女的社会化能力,如果父母的教育过于严厉或过于放任自流,子女的社会化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较差。自我管理能力较差的学生难以适应社会生活,更有可能转向虚拟网络世界,沉迷于网络。青少年大部分时间都在学校度过,因此教师对青少年的影响根深蒂固,如果教师默认青少年的网络行为表示,或对青少年长时间使用网络持肯定的态度,青少年网络成瘾的概率就会提高。在社会支持网络中,同龄人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尤其是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非常重视同龄人对自己的评价,因此同龄人群体的网络行为对青少年产生直接的影响。
青少年对网络失范行为的中立化。青少年犯罪学家马塔扎(Matza)和斯雅克思(Sykes)曾经提出“中立化技巧理论”,认为青少年犯罪并非完全出于对犯罪价值观的认同,一些奉行传统道德观念的青少年会利用中立化技术减轻罪恶感,并将犯罪行为合理化。韩国学者关于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的调查研究,同样支持这一理论。据韩国学者李成植(2009)对网络语言暴力成因的研究,实施网络语言暴力者认为自己的网上评论是对言论自由理念的实践,一部分人以此来推卸对网络语言暴力的责任;认为对那些过于恶劣的人,可以进行恶意的评价,以此来否定网络暴力的受害者的存在;认为网络上的言论不会给对方带来太大的伤害,以此来否认形成伤害的事实;认为大人(或家长)也会经常谩骂、诽谤他人,因此不会批评“我们”,以此来批评约束“我们”的人本身;对于攻击“我们”的人,当然要予以反击,以此来表明忠于团队的立场。
韩国对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的管理
针对韩国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问题,韩国政府设置专门机构,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协同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应对。
管理机构和主要法律、法规。韩国网络安全委员会是韩国政府设立的独立的互联网管理机构,成立于2006年,其前身为韩国信息通信道德委员会。韩国网络安全委员会作为韩国最主要的网站内容分级组织,制订网站内容的分级标准,并对信息传播伦理,净化网络内容等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与遵循准则。③
目前,韩国关于互联网的主要法律包括《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性暴力犯罪处罚特别条例》、《青少年保护法》、《管理相关法律》等④。这些法律和法规涉及网络管理的方方面面。2001年4月,韩国颁布的《不良网站鉴定标准》提出对互联网内容进行鉴定与过滤的标准。广播通信委员会2007年提出《信息通信网利用及信息保护相关法律》,其内容包括加强对网上留言的监控、向不良网站的运营商和对网络恶评监管不利的运营商征收罚款等。这些法规的颁布,为韩国网络内容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
韩国政府还赋予特定岗位的韩国公民网络管制的权利与责任,如信息通信部长官具有网络管制权。根据韩国《电信通信工作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信息通信部长官认定某一信息危害公共安全时,长官个人有权下令阻止或限制其传播。
韩国网络安全委员有权审查有可能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信息源,包括BBS、聊天室等在内的网络空间,并采取相关措施,对“侵害公众道德”、“可能影响国家”以及“可能伤害年轻人感情、价值判断能力”的有害信息的传播进行限制。该委员会设立“有害信息举报中心”,接收网络用户举报。该中心的“互联网巡逻队”,向社会招募志愿者,任何年龄超过20岁的申请者都可以成为网络巡逻者,工作期限为一年④・。韩国是崇信言论自由的国家,韩国社会各界普遍认为,言论自由至高无上。但是,韩国在网络聊天管理机制方面,却呈现出高度统一和集中的特点。2007年,韩国政府顶着“干涉网民自由”的巨大压力,推行网络实名制,并于2008年,将该制度落实到网络管理的所有领域。根据实名制,网民在申请网站邮箱或聊天账号时,要填写详细的客户资料,包括真实姓名、住址、身份证号、职业等详细信息。
韩国的网络实名制在净化网络环境、遏制网络暴力、管理青少年网络聊天行为等方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网络实名制也产生了个人信息泄露、外国公民网络活动受阻等负面影响,人权组织也对这种“阻碍言论自由”的制度提出反对意见。韩国的网络实名制何去何从,还有待进一步关注。
对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的规制。韩国实行的网络实名准入制为青少年网络管理提供了政策保障。由于实施严格的个人认证制度,而且网上的信息也可以进行相应的划分,因此,未成年人很难接触带有暴力、自杀、色情等内容的信息与视频。韩国的《青少年保护法》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授权广播通信审议委员会,阻止青少年接触不良信息或登陆色情、“令人反感”网站,并要求网吧、学校、图书馆等公共上网场所安装过滤软件,保证未成年人获取健康的信息。韩国的网络实名制不仅用于限制青少年接触“令人反感”的不良信息,也同样应用于网络游戏。
2010年4月,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游戏沉迷现象预防与消除政策》规定,韩国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首先要用父母的身份证进行登录,以此保障未成年人在父母的指导下接触网络游戏。为了防止青少年盗取父母身份证,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要求各大游戏网站进一步强化本人身份认证制度,即用户登录游戏网站时,需要由持身份证者本人进行再次确认⑤。韩国还对青少年登录网络游戏网站的时间进行限制。据韩国外交通商部官方网站2011年11月8日的新闻,韩国国会当日通过《青少年保护法实行令修正案》,根据该法案,韩国将对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实行“深夜网络游戏关闭制”,即从零点到清晨6点期间,网络游戏将对青少年自动关闭。该法案俗称“灰姑娘法”,在防止青少年沉溺网络游戏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此外,韩国政府积极倡导青少年网络素养的培养。韩国教育科学技术部规定,从2009年3月起,韩国小学二年级以上学生要接受“网络礼仪”课程教育,作为社会技能课程培训的一部分,科学技术部有关人员认为,互联网可以匿名的特点使越来越多网民在网上将陋习暴露无遗,新增课程不仅教育学生避免在网上使用侮辱性语言或攻击他人,还力求提高他们保护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的意识。⑥目前,韩国的网络教育在低龄群体中的普及率高于其他群体,据调查,9岁以下网民接受网络教育的比例高达99.1%,20~29岁网民接受网络教育的比例也达到63%。网络教育已经成为韩国低龄网民使用网络的重要内容之一。⑦
综上,韩国互联网覆盖率和青少年网络使用率居亚洲国家之首,“无所不在”的网络为韩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同时也引发了严峻的青少年网络行为失范问题。由于青少年所感知的网络的开放性与包容性、社会支持网络的缺失以及青少年对自身失范行为的“中立化”机制等原因,韩国社会长期面临着青少年网络成瘾问题、网络语言暴力问题、青少年接触有害信息以及网络犯罪等问题。针对上述网络失范行为,韩国从政府、社会、学校及家庭的各个层面出发,为青少年设立了多重保护网络。世界各国的青少年网络使用行为存在共性,而我国与韩国具有相似的文化基础与社会规范。因此,韩国的青少年网络失范行为研究成果以及管理经验对我国的青少年网络相关工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分别为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国际学院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研究生)
【注释】
①沈高超:“韩国网络营救学校:把网络成瘾者拉回现实世界”,《中国社会报》,2008年1月25日。
②④陈晓云:“韩国网络治理现状及启示”,《新闻与传播研究》,2010年第6期。
③王刚:“韩国多法齐下,严管网络”,《法制日报》,2012年8月21日。
⑤莽九晨:“韩国互联网个人认证制度保护青少年”,《人民日报》,2010年7月15日。
⑥陶丹:“试论韩国的网络环境管理经验”,《新闻研究导刊》,2012年第6期。
网络暴力的处理方法篇6
网络暴力的特征
2012年,一起公务员发帖诋毁律师被判道歉赔偿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案中,原告罗某既是法学教授又是律师,而被告何某则是某单位政法科公务员,双方签订委托协议,约定由罗某代何某主张房屋拆迁的赔偿费用。因过程中出现纠纷,被告何某就在网络上诋毁罗某的文章。最终,法院认定何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罗某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8000余元。类似的网络暴力事件并不鲜见。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以其匿名性与快速传播性极易成为谣言的“助推器”和“放大器”。畅通的言论通道与开放型舆论环境给人们交流思想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一些蔓延于网络的“情绪型舆论”,有时产生的负面影响也很大,从而加剧了群众的盲从与冲动,也使网络冲突与网络暴力现象日益突出。
网络暴力的预防措施
网络暴力虽然发生在互联网虚拟社区中,但它是现实社会中暴力的延伸,最终又会回归到现实社会中。面对网络暴力的这些负面影响,我们有必要采取措施遏制网络暴力的发生。
首先,从政府的角度来讲,应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网络舆论引导,积极地拓宽民意表达渠道。互联网不是个人私器,利用网络舆情操控为一己私利服务,甚至不惜采取威逼胁迫乃至恶意诋毁的手段,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无论是市场竞争,还是网络经营,追求利益必须基于法律的底线。在网络自律与自治的道德律令尚不牢固的基础上,对明示规范的遵守与执行就成为网络治理的“不二法门”。另外,各级政府应具有明确的舆论导向意识,努力构建公共信息平台。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承载着民众“自由表达空间”的期待,但真正能形成公众舆论并通过社会信息沟通以及政府决策起作用的成就感并不多。绝大多数网络上的言论与意见没有被足够重视,于是民众反而在这种公共表达空间中累积了更多的愤懑。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政府要积极地构建公共意见平台,切实听取民众的意见,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
第二,各种网络媒体、论坛等要依法自觉规范自己的信息行为,做好“把关人”角色。社区论坛也好,博客微博也罢,作为一种传播媒介,在帮助网民个体实现“畅所欲言”的同时,理应做好“把关人”的角色。信息的泛滥使网络编辑应接不暇,要想在极短的时间内循规蹈矩地选择并编辑海量的信息,即使对训练有素的编辑来说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因此网络编辑一定要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确保的信息真实可靠,给予网民正确的引导。
第三,网民应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守法地使用、、传播网络信息。网民拥有言论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爱恨标准,转发或评论一些消息,但网民在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有些网站通过技术手段来设置敏感词屏蔽,但网民可以用其他词和方法来代替,所以网民在面对各种网络信息时,切勿盲目跟风、情绪化表达自己的观点,在发表言论时要遵守网络道德标准,客观实际地信息,或者有意识地筛选接收信息。如果网民文明、理性声音占据了网络言论的主流,那么那些惯于使用语言暴力的谩骂攻击者也就会自觉退场或者改变其行为方式。
暴力从来不是处理社会问题、解决矛盾冲突的有效手段,相反,还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问题。而且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上发贴对政府、法人和其他公民进行批评建议是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但这种权利越神圣我们越应该认真对待,慎重使用。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但也是一个和真实世界并行、交融的现实世界。网络暴力时隐时现,任何焦点问题都有可能引发一场网络的疾风暴雨,继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有遏制网络暴力才能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为社会公众带来更多的生活便利。
参考文献:
[1]湖南衡阳:当事人发帖诋毁律师被判道歉赔偿,《中国青年报》2012年9月26日
[2]《对“网络舆论暴力”说“不”!》,《人民日报》2007年8月12日
[3]《2011年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M].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