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原因和解决措施(6篇)
网络暴力原因和解决措施篇1
近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
群殴、羞辱并拍成视频上网传播……校园暴力事件频频升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是什么让花季少年变得如此暴戾?我们的学校、家庭教育怎么了?笼罩在学生头上的暴力阴云如何驱散?
较普遍的一种观点认为,立法、惩戒机制和教育机制的缺失,使国内校园暴力长期以来停留在道德层次,没有上升为法律议题。但是否采用重典进行惩罚,引起业内人士不同看法。一系列问题值得社会反思。
校园暴力不计后果
“同学是被人在厕所捅死的。”
近日,一则在重庆市彭水县当地论坛上的帖子,因为涉及到“校园”“死亡”等词,迅速在网络上传播。
死者为彭水县桑拓中学初中二年级16岁男生赵英(化名)。一名同学介绍了当时的情况,事发时,教学楼三楼的一个厕所被人挡着不让进去,“赵被堵在厕所里面,至少有三个人围殴他”,最后被人持凶器捅伤致死。
赵英的班主任证实,确有学生被殴打致死,事件发生在今年4月28日下午1点左右,系学生之间矛盾引发。
“被捅学生的胸部有大片血”,事发后,四五名学生抬着被捅伤学生去了最近的医院,“但人最终还是没了”。
暴力伤害同学并非此案独有。
距离重庆一千多公里之外的安徽,在一起校园欺凌事件中,同样是十几岁的孩子,因为恋爱纠纷,将酒精泼向同学,并点燃打火机。
“我从背后抓住她一边的肩膀,将酒精从另一边的脸部、肩膀浇下去,看到她蹲下去尖叫,我慌了,用打火机点了两三次才将她的头发点燃。”
今年5月9日,安徽省合肥市某中学学生袁某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受审。
袁某这样回忆作案经过――他的同学马某不同意与自己谈恋爱,被一再拒绝后,袁某很不好受,就网购了酒精。
2015年8月15日,在安徽建筑大学校园内,袁某点燃了泼洒在马某身上的酒精,致使马某面部、前胸、后颈等部位被烧伤。
鉴定结果显示,马某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
案发时,马某未成年,袁某刚满18周岁。
公诉机关指控袁某犯故意伤害罪。庭审中,袁某因多次顶撞受害人母亲,被公诉人当庭训斥。
马某案发时尚未成年,其母作为法定人出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共计292万余元。
16岁至18岁施暴者超65%
针对近年来不断曝出的校园暴力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妇女儿童权益刑事司法保护课题组就校园暴力刑事案件作了专项调研,并对2013年至2015年各级法院审结生效的100件校园暴力刑事案件进行了梳理。
报告显示,校园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名相对集中。针对人身的暴力伤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伤害罪占57%,故意杀人罪占6%,寻衅滋事罪占10%,、侵财犯罪各占12%,聚众斗殴罪与绑架罪分别占2%、1%。
从犯罪者的年龄来看,在100起案件涉及的159名未成年被告人中,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被告人有55人,占34.59%;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104人,占65.41%。
报告显示,持凶器作案、造成人身伤亡后果以及作案后自首、达成谅解协议的比例较高。
在致被害人重伤的32起案件中,免予刑事处罚2件,占该类案件的6.25%;宣告缓刑的22件,占68.75%;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4件,占12.5%;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的2件,占6.25%;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件,约占3.1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件,约占3.13%。
致被害人死亡的35起案件中,宣告缓刑的8件,占22.86%;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1件,占2.86%;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的4件,占11.4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2件,占34.28%;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件,占28.57%。
孩子缘何如此暴戾
校园暴力事件频发,一个疑问油然而生:是什么原因竟然让十几岁的孩子对同学拳脚相加?
有媒体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校园暴力案件的直接诱因往往是同学间偶发事件或平时恩怨等琐事,因碰撞、口角、玩笑,还有经济纠葛、情感纠纷,甚至一个眼神等偶发、微小事件都能点燃青少年们的“暴脾气”。
“校园暴力的主要原因有家庭、学校、社会、自身及制度设计等因素。”海南省社会心理学会会长岳筱雯表示,不少家庭教育易走两极端:要么要求不严,使孩子养成一种以自我为中心的个性;要么管教过严,严重挫伤孩子自尊心,使孩子变得偏激、自卑。来自留守、离异等特殊家庭的孩子,更易形成孤僻、冷漠等不健全性格。有一些学校教育模式功利性明显,忽视学生品德教育、法治教育,这些都为校园暴力埋下隐患。
与此同时,少儿不宜的暴力电视节目、游戏、书籍等劣质文化腐蚀孩子们的心灵,使孩子潜移默化地被暴力文化“武装”了头脑,严重影响了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还有社会黑恶势力向校园渗透,一些学生有他们撑腰,更加肆无忌惮。
岳筱雯表示,中学生心理正处于建立自我个性的阶段,好奇心强,叛逆心强,缺乏独立评价能力,自控力差,极易在外界诱因的驱使下激发冲动,且遇事不计后果。未成年学生因具有这些生理、心理特征而特别容易成为校园暴力的主体。
16岁以下施暴难追其刑责
一名遭受过校园暴力的孩子家长表示,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在孩子受到伤害后,只对施暴学生处以停课检查处分,虽然施暴学生也被责令道歉,学校也承诺会对施暴学生好好教育,但如此轻的惩罚能否让施暴孩子真正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其他孩子的安全又如何保证?
我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等八种犯罪承担刑责。这样的法律设计让他们有恃无恐。而且,在民事责任方面,校园暴力施暴者的监护人仅仅是赔偿医药费、赔礼道歉,也不能引起他们的充分重视。
我国现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多部法律,都立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但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并无系统、完善的立法。有专家称,对于触犯法律而未被的未成年人的惩戒,也只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很少付诸实施。
在黑龙江省黑河市黑河中学校长费聿玲看来,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应制定“校园安全法”、“校园暴力防范与处理条例”等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细化校园暴力行为的法律法规标准,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特殊保护和教育,通过法律手段对校园暴力行为进行干预和惩罚。
四川省律师协会监事长施杰刚认为,校园暴力事件对涉事双方来说伤害都非常大,对于未成年人不宜轻易动用刑法。对于学生,更多的应该是引导和监管。如果用过于严厉的法律来约束,可能会给孩子的成长和人生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家庭学校共同培养健康人格
惩戒校园暴力,处罚轻了不足以威慑,重了又担心影响涉事者一生,出路究竟在哪里?“我觉得还是要从教育反思。”扬州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张陟遥说,在学生学习成长阶段,健康的人格、精神心灵教育,知识的增长和成绩的提高同样重要,校园暴力频发,很重要的原因是人格教育、人格培养的缺失。
张陟遥认为,好的人格教育先从学生的道德品质培养开始,教育的目标应该是培养人格和品格健全的人,如遵守公共道德、倡导友爱精神、团结互助、具有社会责任感等。“拥有积极的心态、健康的心灵,这是学校教育应该解决的问题。可应试教育在我国实施了很多年,很多学校对教学的要求很高,忽视了学校的教育功能,在德育工作、心理健康工作及健全人格培养方面做得很不到位。”
“培养健康人格,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同样重要。”扬州苏北医院心理专家杨杨认为,家庭教育缺失的孩子,性格、心理上多少会有问题,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和心智的完善。家长们过度重视分数而忽视德育,认为只要成绩好,其他都不重要,对于一些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问题动辄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处理。因此遇到挫折时,走极端的学生越来越多,动辄采取暴力方式处理同学间细微的矛盾。“所以无论是学校还是家庭,应调整教育本位问题,真正将学生的人格培养和人品提高作为本位。”
此外,在关注孩子心理健康的同时,无论是家长还是老师,也要注意网络传媒的不良影响。有专家提出,应该采取有效的监管和防控措施,开发和推广绿色网络软件,积极正向教育、引导未成年学生健康使用互联网,综合运用技术、行政和法律手段,全面加强网络管理。
链接
他山之石
日本
日本文部科学省加强了对教师进行预防校园暴力的培训,增加了学校辅导员和护理员的数量,以帮助学生处理各种问题。同时,允许学校对那些给同学带来身体或心理伤害的学生停课,并为此制定了更加明晰的指导原则和程序。
澳大利亚
建立了政府支持的组织和网站,如“反暴力网络组织”和“澳大利亚无暴力计划”,以帮助学校了解暴力现象,为学校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教师培训的指导大纲。澳大利亚政府通过增进师生们对社会正义问题的理解来解决校园暴力问题。
以色列
以色列为解决校园暴力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要求学校建立全校范围的反暴力政策,并对在职教职员工进行培训。调查发现,暴力现象发生最多的是在放学后的走廊和厕所,或教师监控不力的时间段。很多学校采取的办法很简单,如增加警力,保证照明,让父母接送孩子,休息时间在走廊上安排更多教师等。
美国
在美国,校园暴力被称为“欺凌”。校园暴力在6年级至8年级初中阶段最严重,高中时逐渐减少,但依然存在。学校对暴力十分重视,每年开学时,会培训教师如何处理暴力事件,并发放指导材料。对学生也会有预防性的教育,告知他们学校的有关规章。
网络暴力原因和解决措施篇2
关键词:网络传播;负效应;监督机制;实名制用
马克思原理来说明的话,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在矛盾中进行的,事物总是具有两面性。互联网亦是这样的存在,其存在为人们生产、生活都带来了便利,但是,由于互联网的匿名性、开放性等特点,也相应地产生了一系列负效应,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诸如网络暴力、暴露隐私、个人信息倒卖等现象。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就要了解其现状和成因。
1网络传播负效应现状
1.1网络暴力使得人们变成“两张脸”
从明星出轨事件,再到贴吧人肉搜索事件,这些现象的存在催生了一批人的出现,他们被称为“网络暴民”。他们活在互联网创造的虚拟世界里,滥用自己的权利,触及道德、法律的红线而不自知。而很大程度上,他们仅仅是为了发泄自己的情绪,满足自己的猎奇心理,不断探听别人的隐私,甚至用自己的价值观审判别人,而在现实生活中也只是一个普通人而已。
1.2信息的快速传播使人们开始快餐式阅读
网络的发展促进了信息的流动,各种信息充斥于网络中,无论是娱乐、社会还是民生等,人们无法像以前一样进行深度阅读,只是快速浏览,浅尝辄止。久而久之,人们越来越欢迎信息的大量输入,而不进行深度思考,变得远离智慧,缺乏客观地判断问题的能力。
1.3网络传播影响人们的生活状况
网络传播的快速发展使人们患上了各种网络综合征,颈椎、眼睛等不同身体部位出现问题,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此外,信息的丰富性使得人们越来越沉迷于网络,不愿意走入人群,走出室内,都变成了低头一族。社交能力下降,变得越来越孤僻,造成了心理障碍。
2网络传播负效应的成因
造成网络传播负效应的原因有很多。首先,从网络传播自身谈起,网络本身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就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互联网使得信息能够不经过滤、筛选,快速传播至受众,并且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者,造成信息的整体水平下降,且杂而乱。其次,从网络的参与者来看,由于网络的匿名性,每个人都戴上面具掩藏在了网络背后,生活中不肯示人的另一面都表现在了网络上。再加之免责心态的影响,网民们在网络上缺乏理性的控制,肆意表达自己的情绪。再者,从网络运作方面,每一个热点的引发都有幕后推手,他们无视道德的束缚,受利益的驱使,对待信息不加辨别甚至直接捏造信息,利用大众的从众心理满足自身的利益。最后,从网络的监管者来看,缺乏相应的惩罚机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是造成网络负效应的重要原因之一。
3针对网络负效应的措施
3.1要健全网络的监督管理机制
要加强网络的法制建设,政府要在其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完善立法,规范网络语言,净化网络环境,使互联网也能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政府要以积极引导为主,保证言论自由权,要注意适度原则,因为我们不能忽略网络传播本身在大众生活中所带来的积极作用。
3.2提升网民的个人素养
利用媒体、报纸、电子网络等各种宣传渠道进行网络规范使用的宣传,提升大众的媒介素养。引导大众不要盲目从众、跟风,明确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也要遵守道德、遵守法律的要求。
3.3实行网络实名制
一些大的网络运营商可以实行网络实名制,一旦追究不会再无迹可寻,对网络参与者的身份进行严格审核。这样有利于提高参与者在网络上发言发声的公信力,同时又能够约束发表言论者注意自己的言行。当然,网络实名也有一定弊端,我们在实行的同时要完善相关立法,避免影响了人们的自由表达。
3.4完善网络举报渠道,增强网络新闻公信力
公信力是网络传播新闻信息所必须遵守也是最不能抛弃的底线。要建立网友的信息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保证网络传播信息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这是网络信息不造谣、不传谣的基础。
4结语
在享受互联网所带来的益处时,我们要时刻警惕网络传播的负效应。从自身出发,无论处于什么样的位置,都要提升自己的个人素质,不信谣、不造谣。净化网络传播环境,发挥互联网的正效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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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原因和解决措施篇3
论文关键词比例原则合宪性言论自由
一、引言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出台,网络已经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共空间”。从应然的角度来说,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谣言也确实对社会秩序以及人们的生活有着非常恶劣的影响。对于网络造谣、传谣的打击是全体国民的普遍愿望,但问题是,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才会在打击网络谣言的同时充分保障公民合法的言论自由与合理的政治诉求,促使公权力更具合法性、合理性,不至于为了追求公共利益而过度侵害人民权利。
二、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标准——比例原则
为了处理基本权利保障与限制之间的关系,公权力对人民基本权利的限制不得不规定明确的标准。一直以来,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限制条件有公共利益原则、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三大条件。本文主要是从比例原则切入,并依此判断国家公权力行为的合宪性,对公共利益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不加赘述。从广义上来说,比例原则包括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的比例性原则三个层次。
(一)妥当性原则
妥当性原则是指一个法律(或公权力措施)的手段可达到目的,也称适当性原则。如果公权力手段无法达到目的或者无助于达到目的,则违反了妥当性原则。
那么,网络谣言入罪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什么?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即适应新形势下同网络犯罪作斗争的迫切需要,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而有力地惩治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豎。网络谣言入罪能否达到既定目标,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综合考虑理论和实践上的各种因素。只有该手段能达到上述目的,才符合妥当性原则。
(二)必要性原则
必要性原则是指在妥当性原则已获肯定之后,在所有能够达成立法目的之方式中,必须选择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侵害最少的方法,也称最小侵害原则。
治理网络谣言的措施包括民事赔偿、赔礼道歉、停止侵害、行政处罚、刑罚等诸多手段,这些手段或多或少都会起到治理网络谣言的作用。但是,立法者不论选择何种手段,都应当保证该手段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最少。讨论是否将网络谣言相关行为纳入犯罪范畴,需要结合当下的社会背景,立足普通人的公正观念客观地考察这一行为是否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必须用刑法加以规制的程度。
(三)狭义的比例性原则
狭义的比例性原则即保护的公共利益与侵害基本权利之间要保持适度的平衡或均衡,不得予人民过度之负担。用俗语来说,即不得采取“杀鸡取卵”的方式。
网络谣言入罪给打击网络谣言带来多少效益,又对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有多少损害,两者在价值上和数量上是否合乎比例?如果效果微小,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甚多,即不符合比例原则;如果效果显著,对公民基本权利的损害少,即符合比例原则豏。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
三、比例原则与网络谣言入罪之合宪性思考
(一)从妥当性原则看网络谣言入罪
毋庸置疑,通过界定寻衅滋事、非法经营、诽谤等罪名的范围,能够起到划分网络言论自由边界的作用,为打击网络谣言的行为提供相对明确的标准,对指导司法和行政机关办案有重大的意义。然而,目的和手段之间的关联性不能仅凭主观想象,需要科学的验证手段。
笔者认为,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会导致网络谣言入罪无法完全达到既定目标:
1.从公众参与度来说。最高法院审判员指出司法解释出台前,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调研,收集了大量案例,对具体数量征集了相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了慎重研究和专业论证。但是,两高并未给出相关的数据支持和理论基础,更没有引入公众参与机制。在与公众密切相关的网络言论自由权上,社会组织和网民参与网络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未被发掘,网络谣言入罪的社会容忍度值得怀疑。
2.从制定主体(立法级别)来看,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来打击网络谣言,立法级别过低,存在诸多可操作空间。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司法解释不足以展示立法者慎重的态度,不利于树立法律权威。笔者主张,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相比于司法解释来说,立法解释更为妥当,更有利于实现言论自由的价值。如我国《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3.从解释出台后各方反映来说。两高司法解释出台后,不少网民担心自身言论会不小心入罪。对于拥有百万关注者的网络大V,转发未经核实的消息,更需持慎之又慎的态度。对于普通网民来说,如何准确地把握网络言论自由、网络监督权与网络诽谤之间的关系存在一定的难度。网络谣言入罪可能成为限制网民言论自由的“潜在杀手”,压制批评的声音。
4.从公民权利救济制度来说。权利救济是指公民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运用司法或行政复议的途径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在网络上的言论表达虽然获得了官方的认可与包容,但仍缺乏法律制度的充分保障。缺乏法律的保障,公民在实现民主权利时缺乏“安全感”。在被处罚的网站或个人对处罚结果不满时,权利救济机制便成为了他们的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而两高司法解释仍未有详细规定公民权利救济机制的法律条款。
可见,上述网络谣言入罪与立法目标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十分清楚,还仅停留在逻辑推理层面,其具体实施效果有待进一步考察。退一步说,即使网络谣言入罪的作用明显,但其无疑是以一定程度上以限制网络言论自由为代价,因而在运用该解释的过程中,不能将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做扩大解释,无限扩展犯罪的范畴。
(二)从已有网络监管体系和网络谣言的生成机理看,网络谣言入罪不符合必要性原则
根据前述必要性原则,如果能够证明网络谣言入罪是对人民权利最小侵害之方式,能有效地整治网络谣言,那么网络谣言入罪就具有合理性。对此的分析,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其一,立足已有的网络监管法律法规,探讨网络谣言入罪对整治网络谣言的必要性;其二,网络谣言的生成机理决定了网络谣言入罪并非最有效的手段。
1.梳理现行法律法规,重新界定有关网络言论的规定。我国网络监管的法律规范多种多样,不但有正式的法规法规,也有非正式的行政命令、决定。一方面,我国《刑法》对以造谣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编造恐怖信息等等行为已经做出有罪规定豖。在行政责任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也对造谣行为的处罚做出了规定。在民事责任方面,《民通意见》、《侵权责任法》等对网络谣言导致的侵权责任也有规定。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只有在动用其他的法律手段不能有效处罚和预防违法行为时,才有动用刑罚的可能性。网络谣言入罪,不管是从能力,还是从成本上来说,都是不经济的。另一方面,我国在网络审查方面,有预先过滤、强行关闭网站等强制手段。尽管一些监管方式饱受国内外批评,但网络监管是政府的职责。学者陈运生说过“对于某些基本权利,由于其具有较其他基本权利更为优越的地位,因此必须实行更为严格的保护;而对于像经济自由这类的非构成基本权利核心价值的领域,则宜以较为宽松标准来进行审查。”
2.遵循网络谣言生成机理,有效地治理网络谣言。网络谣言的核心是信息问题。以往治理谣言,往往从提高公众的鉴别能力、增加信息透明度等出发,这些按照谣言的生成原理所采取的措施,是治理谣言的必要手段豘。按照谣言生成机理采取的措施,能有效地疏导网民的不满情绪,显然是最有效的手段。况且政府采取信息透明度公开,不仅不会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还能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真正建设人民的政府。类似“军车进京,北京出事了”等便不在有被疯转的土壤。从谣言生成机理采取措施,能在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之间留下合理的缓冲空间,使得某些违法行为不用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豙。可见,网络谣言入罪不符合必要性原则。
(三)网络谣言入罪不符合比例性原则
在适用狭义的比例性原则时,判断网络谣言入罪是否符合比例,即判断网络监管与网络言论自由是否保持了适度的平衡。为保护言论自由而放弃对网络的监管,为维护公民其他权利不受侵犯而压制言论自由,这些都不是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理智的选择。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负面效应逐渐暴露出来,由于网络谣言具有多样性、隐蔽性、匿名性、控制难度大等特点,在互联网上出现了“视频白痴”、“谣言事件”、“淫秽暴力”等现象,给人民造成极大的困扰,网络侵权现象层出不穷,我们不得不对网络的安全形势产生担忧。针对这些弊端,网络谣言入罪有助于实现对网络的管理,构建和谐的网络秩序。
诚然,网络谣言入罪的确具有上述法益。然而,限制公众言论自由本身,对于以自由、民主为基本建构的国家体制而言,亦有巨大的腐蚀作用。我们应该看到,社会公众可能会因恐惧刑罚处罚而导致自由的压抑,使得言论自由的实现事实上落空。避免公民因网络言论遭到公权力的打击报复,在维护网络安全的同时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等问题,如何正确把握适当的比例,权衡各方利益,仍是我们面临的巨大难题豛。同时,在出台前,该司法解释程序上缺乏公众参与机制;出台后,司法机关又未对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水平进行预估;实际推行过程中,网络谣言的成本效益亟待考证。由此可见,网络谣言入罪不符合比例性原则。
网络暴力原因和解决措施篇4
一、网络组织现状调查
(一)网络自组织与现实联系情况
1.成员是否经常参与由网络自组织发起的在现实中的活动情况是:不参与占54%,偶尔参与占42%,经常参与占4%。可以看出成员参与网络自组织的虚拟性较强,与现实接触不多。
2.由网络自组织发起的在现实中的活动的性质情况是:因为本题可多选,选择最多的是志愿组织38%,为灾区捐款36%,环境保护等公益活动和发表某种对时事、社会等问题的意见与建议均占30%,集会游行(抗议)活动占2%,另有经营活动占2%。
3.网络自组织在言论方面应该有的权利:言论自由要受宪法、法律约束占54%;言论自由,不受宪法、法律约束,只受道德约束占40%;言论自由,不应当受到任何约束,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占6%。我国网络自组织参与现实活动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第一,社团成员参与网络自组织发起的现实活动较少;第二,我国网络自组织仍处于初始性阶段,参与现实活动内容相对简单,以志愿公益活动为主,但也应注意网络自组织发起的集会游行活动目前虽占比例较低(2%),一旦发生却影响巨大,这也是当代风险的显著特点:发生几率低但后果严重。就讨论的内容来看,需要注意的是,环保公益活动及对时事、社会问题的讨论平分秋色,均占30%,这两类都属于敏感问题,极易引发现实中的集会、游行等,半数多的对此类问题的讨论,需要引起关注;第三,网络自组织应当在宪法、法律或者道德约束前提下保证言论自由,且对法律约束的认可略高于道德约束,这显示出国民法制观念的增强。
(二)当前网络自组织的影响社会治安行为及其处理
1.遭受来自网络自组织或者网络自组织成员的侵扰的情况:因为本题可多选,选择最多的是言语攻击40%,侵犯隐私36%,骚扰34%,其他30%,侮辱诽谤18%,精神伤害16%,恐吓10%。其他高达30%,一方面显示出调查问卷对这一问题的考虑尚需进一步完善,其他部分可能还包括虚拟违法犯罪、网络诈骗、发广告宣传、链接垃圾信息、发表无聊言论及其他未被考虑的因素;另一方面显示,新问题层出不穷,这样是网络瞬息万变的特点。
2.当受到来自网络自组织或者网络自组织成员的侵扰时所采取的措施:因为本题可多选,选择最多的是向网管报告48%,使用法律手段46%,网上揭露其不良行为36%,置之不理30%,用同样方式还击26%,自己忍受8%。
3.有网络自组织或者网络自组织成员实施侵扰他人行为时的措施:因为本题可多选,选择最多的是向网管报告48%,网上揭露其不良行为46%,使用法律手段36%,不管不问30%,用同样方式还击26%。参与答卷者均填写了遭受来自网络自组织或者网络自组织成员的侵扰,说明网络侵扰现象非常普遍,而采取的手段首先选择向网管报告(占48%),选择网上揭露其不良行为(46%)和使用法律手段(36%)的紧随其后(该题为多选),置之不理的和用同样方式还击的则较少,这显示出网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和法制观念的提升,因而当前网络自组织最需要法律规范。
(三)网络自组织监管情况
关于网络监管的调查显示:
1.普遍认为应建立内部管理体制,坚持网络自组织自治为主、政府监督管理为辅的道路。
2.网络自组织必须进行外部监管,监管手段包括技术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应各司其职、实现综合监管。
3.大多数认为法律责任的承担应是成员与网络自组织连带共担。
二、网络自组织对社会治安负面影响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网络犯罪
网络自组织的出现大大延伸了个人的能力。网络所具有的开放性、超越空间时间限制的特点使信息的共享与瞬间传播成为可能,由此大大扩展了人们的交往范围并提升了认知水平。网络的发展使网络自组织的组建与活动更为便捷,网络自组织在促进人们的共同与交流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难以应对的网络犯罪问题。在网络自组织中,以下几类组织极易引发网络犯罪问题:一是恐怖组织;二是犯罪团伙;三是网上的非政府组织。下面以网络恐怖组织为例,来解析网络自组织犯罪的通常路径:网络恐怖组织网上活动分为几步,第一步,进行恐怖思想宣传。通过网络宣传教义与恐怖思想,对人们的头脑进行控制;第二步,传播犯罪方法。以“东伊运”为例,该组织成员通过QQ群等网络组织将爆炸技术进行传播共享,对成员进行恐怖活动培训;第三步,策划恐怖活动并付诸实施。在这个阶段网络自组织如qq群、微信圈等具有一定的隐匿性,组织成员交流便捷而及时,可在短时间内完成活动策划而不容易被发现。
(二)虚拟暴力
虚拟暴力主要指交往主体运用文本语言、符号甚至声音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和侮辱。常见的网络暴力包含了网络上的随意谩骂和游戏中的角色扮演活动。这种暴力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暴力的实施者和暴力的承受者往往不了解对方在现实社会中的真实身份;二是暴力不涉及身体接触。通常以在线的文本或符号或者是游戏活动的方式进行,由于绝大多数人无法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确认交往对象在现实生活中的真实身份。因此,在网络自组织中,当一个实施网络暴力后,其通常不会像现实生活中那样担心受到报复和惩罚;同时实施暴力往往不需要太高的成本,实施者只需敲打键盘或使用鼠标就可以进行,从而使得实施暴力的成本和后果都几乎等于零,这使得网络暴力易于实施。
(三)“拍砖”行为
中国的网民把网上恶言相向、无聊对骂的行为称作“拍砖”,瞧见自己不顺意和不合自己心意的人或事,就会毫不留情的砸其一砖头。可以说,拍砖是网络自组织成员最典型的特点之一。现代组织基本上是按照科层制组织起来,成员之间有着严格的职位等级和清晰的权责,而在网络自组织中,科层制的原则被大大削弱,网络自组织结构上较为松散,同时组织的约束力相对较小,网络自组织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平等的,在虚拟社区中有着近乎相同的发言权。在大多数的网络自组织中,成员的身份并未提供给管理者,因此,成员言论多不受任何约束。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及在网络自组织中形成的成员主人翁意识的影响,针对一些公共议题的讨论,参与者往往使用刻薄甚至恶毒的语言发表言过其实的观点。这些语言在现实生活中通常是违反习俗或道德的,在互联网上却经常可以看到,即便是在一些博客类的虚拟社区中,虽然少见粗口,但讨论问题的语气和措辞也显得比现实生活中尖锐。
三、网络自组织负面影响的治安防范措施
(一)加强相关网络立法与执法
防治网络自组织不良行为首先应从立法入手。从目前国际形势来看,各国都针对网络不良行为退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美国先后出台了130多项针对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澳大利亚应对网络不良行为的法规种类的也相当丰富,主要有《广播服务法》、《反垃圾邮件法》、《互动法》、《互联网内容法规》和《电子营销行业规定》等,使互联网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相比较,我国在相关立法方面则显得很薄弱,因此,及时出台有针对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才能对其不良行为进行有效的遏制、保障网络空间的纯净。
(二)加强对网络自组织的动态管控
现实生活中,一些和个人暴力极端事件第一时间内通过网络炒作、发酵、放大,网络、色情、电信诈骗等网络违法活动猖獗,管控难度大。一方面,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网上网下相互交织,互联网已成为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阵地,并且成为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网络自组织的管控尚存在许多盲点和薄弱环节,网上有害信息和负面敏感舆情的突发性、互动性和“燃点”效应,对社会稳定的冲击越发突出,各类新型网络犯罪危害也日益严重,传统违法犯罪与网络违法犯罪日益融合,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加强对网络自组织的动态管控,关键要注重对网上监督的同时不放弃网下管控,具体要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1.健全网上动态管控机制。公安机关要按照网络自组织现实化管理的要求,加强“网络警察”在网上的公开巡查,加强对互联网的依法公开管理,重点掌握网络自组织的活动情况;并以此为基础逐步建立虚拟人口信息数据库,虚拟社区信息库,实现对网络虚拟社会的有效管控。与此同时,还应加强同相关部门的配合,积极推动网民上网实名登记等措施,消除管理盲区。
2.健全网上舆情引导处置机制。从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善后恢复多个阶段进行全过程管理。首先,采取多种技术手段和方式方法加强情报信息的监测、收集;其次,对情报信息进行整合、甄别、分析,去伪存真,通过评估对可能的风险发出预警。再次,一旦负面信息影响扩大,第一时间介入处置,防止继续发酵,引发社会治安形势恶化,这就需要积极培养一批网络评论员、网络并调动一切社会力量,积极主动地引导网上舆论。最后,事件平息后的社会心理疏导,尽量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恢复社会正常的秩序。
网络暴力原因和解决措施篇5
一、引言
公民新闻”概念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主要定义一种普通公民参与新闻报道和新闻传播的行为。与媒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的传统新闻报道相比,在公民新闻中,公民们处在事件报道和传播的主导位置,他们主动就其所关注或经历的事件,通过网络以及其他方式进行公开报道或传播,或对已经公开报道的事件主动进行评论,发表自己的见解和看法。”[1]。
在Web2.0时代,公民新闻更多的与社会化媒体联系在一起。互联网即时交互的特点让公民自身构成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从信息的采集、编写、到扩大化传播和互动,都由一个个相互独立的个体完成。在这样一种背景之下,公民新闻在互联网信息传播平台中异军突起,甚至展现出许多传统媒体不可比拟的优势,比如重大事件的率先。
然而,在新闻传播过程中,公民新闻毕竟是非专业人士的非专业行为,这就不可避免的滋生许多问题,网络暴力便是其中之一。网络暴力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行为失范,是由于网络行为主体违背了一定的社会规范和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而在‘虚拟的电子网络空间’里出现行为偏差。[2]”网络活动的行为主体是网民,他们构成了公民新闻的传播主体,同时也构成了网络暴力的实施主体。
二、公民新闻对网络暴力的助长作用
公民新闻在传播过程中,会在有意识或无意识的状态下,对网络暴力的滋长产生推波助澜的作用。这与传播新闻的网民个体有关,也与公民新闻得以传播的互联网环境有关。
(一)公民新闻传递信息的片面真实性,诱发网民的暴力情绪
新闻真实是一个复杂的概念,不仅包括细节和现象真实,还包括整体和本质真实,后者更为重要。然而,在公民新闻的传播中,由于传播主体的非专业性,公民新闻在传播事实时,往往只顾及其中一个方面,或者只对自己的所见所闻进行机械式照搬,这就让受众失去了窥见事实全貌的可能性。而这些被传播者片面凸出的事实,可能正是网络暴力情绪的诱导因素。
尼尔·波兹曼在论证电视媒介对受众产生的蒙蔽作用时,提住了一个假信息”概念,这种假信息并不意味着错误的信息,而是意味着使人产生误解的信息——没有依据、毫无关联、支离破碎或流于表面的信息——这些信息让人产生错觉,以为自己知道了很多事实,其实却离事实的真相越来越远。[3]”假信息,更确切说是碎片化信息,让受众对信息的理解脱离相关语境,用部分认识代替整体认识,从而造成对信息的误读。这和社会化媒体时代公民新闻的传播特征有着惊人的相似。
2013年5月,有网友在微博上即时消息称,13岁女孩不慎将可乐倒在乡政府的用车上,随后该女孩被手铐铐住当街游行20余分钟。这是一则典型的公民新闻,先抛开事实真相不论,仅就内容而言,传播者片面凸显了女孩被铐手和被游行”的场景,却忽略了对事件冲突原由的探析,由此调动网民同情弱者的情绪,并通过大规模转发,使个人情绪迅速扩大成群体情绪,造成的直接结果是网民对涉事乡长的无尽谩骂和声讨。
(二)公民新闻传受主体的非理性特征,加剧网络暴力
网民作为互联网上的成员就好比公民之于现代社会,他们已经成为互联网的主体构成部分,并日益摆出主人翁的姿态,公民新闻正是在这样一个人群中生成、传播。然而,虚拟社会中的网民与现实社会中的公民却有着很大的不同:前者因其身份的隐蔽性,呈现出情绪化、非理性、从众等心理特征,正是由于这些特征,再一次让网络暴力成为可能。
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对群体的心理和行为有着深入的探讨,他认为,个人一旦成为群体的一员,便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种心理的突出特点是情感上的冲动、易变和急躁,以及思想上的非理性,群体可以比个人表现得更好或更差,关键是取决于周围的环境如何。据此可对网民的某些行为做出解释,如果把网民看做互联网上的一个群体,很显然他们同样具有一般社会群体所具有的非理性特征,并且这些特征只能在互联网营造的群体环境下表现出来。
网络暴力事件的突出特征是语言的粗俗、暴力,而在现实社会中,很少有人会毫无顾忌地使用类似的表达,这就是网络环境带来的情绪化的体现。此外,网络暴力事件中往往会出现意见一边倒的趋势,比如可乐乡事件中对副乡长的谩骂,体现的正是互联网环境对网民意见的裹挟效应。一个本来就要素不全的公民新闻在互联网传播过程中就像滚雪球一样,经过网民情绪的不断加持,会迅速走向意见和情绪的极端化。
(三)互联网环境中的集体免责性,成为网络暴力的助推器
淫秽、色情、暴力、虚假等类型的信息,让我们不得不承认,互联网确实是一个不够秩序化、规范化的场所,同时,互联网由于自身的某些特点,也让对其规范化、秩序化的措施难以实施。
互联网给人最大的感受是自由”,而支撑这一自由”的恰恰是互联网的隐蔽性”特点。就社会化媒体而言,信息的者大多是未经实名认证的普通用户,这造成的直接结果是信息来源的不确定性,也导致互联网治理措施的受力点不明。另外,网络暴力不是个人行为,而是群体行为。勒庞指出,群体是个无名氏,因此也不需要承担责任。[4]”群体中的个人会自然地产生这样一种集体免责的心理,互联网中的网民正是在抱着这样一种心理,让自己的行为超出了现实生活中的行为底线,让网络暴力发酵成互联网上特有的暴力形式。
铜须门事件的核心人物之一、被网民讨伐的网名为铜须”的男子,在接受媒体的采访时说:我只能说让谁站出来谁都不会站出来,他可以在网上随便骂、匿名,但是如果涉及到法律,谁都不会承认自己骂过。”网络暴力像是一种情感宣泄,是一种依靠人多势众”而进行的群体发泄行为,这也恰恰是制约公民新闻走向专业化、理性化的瓶颈。
三、公民新闻助长网络暴力的规避措施
公民新闻由于传递事实的片面性,传播主体的情绪化、非理性特征,以及互联网环境下的集体免责性,使公民新闻在传播过程中对网络暴力的滋长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要对这一行为进行规避,也需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
(一)强化对网民个体的媒介素养教育
媒介素养是人们对媒介的认知能力,其含义是一个不断拓展的过程,从源自精英文化脉络、保护公众免遭不良信息的对抗和免疫式的媒介素养观,转变为对媒介的质疑和批判思考,并进一步拓展到以公众媒介参与为核心的研究范式”,公众通过参与媒介表达自我进而参与社会是媒介素养运动的目标”[5]。社会化媒体中的媒介素养概念更加强调公民个体的参与性,公民有序、高效参与媒介活动的前提就是对媒介传播活动形成正确的认识。
在公民新闻的传播过程中,由于对事实的某一部分进行放大式传播,造成事实的片面真实,从而诱导网民的情绪走向极端,进而产生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媒介素养教育不是为了把每一个参与者培养成为专业化的新闻报道人才,只是为了对他们的媒介参与行为进行规范化限制,把可能滋生的网络暴力现象扼杀在摇篮”里。
(二)发挥意见领袖的舆论引导作用
当某一群体事件发生时,当政府、专家、主流媒体等方面扮演的‘意见领袖’缺位时,公民新闻的第一现场亲历性新闻的及时传递就充当了‘意见领袖’的角色,自媒体未经把关的新闻评论成了受众第一认知的指导者。[6]”网络暴力的源头,也往往是这些自媒体未经把关的新闻评论”,其个人的情绪化和非理性经过互联网的发酵,就转变成了群体式的情绪化和非理性。网民情绪的冲动、暴躁,思想的非理性化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虽然根除困难,却可以通过引导加以规范。社会化媒体环境下,活跃的主体除了传播公民新闻的普通个人,还有依托传统媒体资源的新闻机构、有大V”之称的意见领袖。与前者比较,后两者传递的信息更加理性和真实。意见领袖尤其乐意传播一种主观性的观点,由于这些意见领袖本身所具有的成功特质”,这些观点往往被普通网民奉为圭臬。对于社会化媒体中的新闻机构而言,他们本身就是传统媒体机构的一种延伸,对引导公共舆论走向合理有序责无旁贷;对于大V”意见领袖,他们由于自身影响力的强大,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社会化媒体使用者,在其大规模受众形成的同时就理应担负起相应的职责。所以,合理利用以上两种社会化媒体形式对普通网民加以引导,对遏制网络暴力、营造规范的互联网环境意义重大。
(三)推进互联网的法制化进程
在互联网信息传播的过程当中,集体免责心理之所以发挥效应,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制监管的缺位。大多数法律法规针对的只是个体行为,对于集体违规行为很少做出有效的规制。加诸暴力的公民新闻实质上是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滥用,需要更加具体和严格的法律法规加以限制。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公民新闻的传播活动加以约束,无疑是治理网络暴力行为的有效措施。但推进互联网的法制化进程却是一个漫长而艰辛的过程。事实上,在现实社会中,尚有许多因法律缺失而产生的社会问题亟需解决,何况是以迅雷之势成长起来的互联网世界。但是,鉴于互联网对社会各方面产生的颠覆性影响,推进互联网的法制化进程又是刻不容缓的。
同所有事物一样,社会化媒体环境下的公民新闻会产生正反两方面的影响,助长网络暴力行为只是其带来的众多影响中的一个方面。可是这其中的一个方面”却日益凸显成为一个不容忽略的问题。亡羊补牢,为时未晚,这个问题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张羽,赵俊峰.我国公民新闻的发展现状与问题[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2]李一.网络行为失范[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3](美)尼尔·波兹曼著.章艳,吴燕莛译.娱乐至死·童年的消逝[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4](法)古斯塔夫·勒庞著.冯克利译.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网络暴力原因和解决措施篇6
【关键词】网络暴力;网络议程设置;把关人;框架理论
中图分类号:B82-05,G20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7-0125(2017)11-0280-01
“当一种意见、态度、观点被广泛传播的时候,我们就可以认为舆论已经产生,而网络舆论的形成是与它赖以生存的舆论环境息息相关的。这种社会舆论环境包括物质环境、公众环境、意识环境,这些公众的意见交流环境构成了网络舆论形成和生存的土壤。”[1]随着网络传播功能的日益强大,网民参与网络事件程度的加深,网络舆论一方面有利于推动社会民主决策,缓解社会舆论压力;另一方面一些不理智的网络舆论在道德法律上渐行渐远,给个人的权益及社会的安定带来威胁。网络暴力现象可以说是网络舆论发展扩大化的极端表现。
一、网络暴力的含义及特点
目前国内外学界尚没有对“网络暴力”给予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不理智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2007年7月,《人民日报》根据当年发生的“史上最毒后妈”事件,总结出了“网络暴力”三大特征:“第一,网民以道德的名义,恶意制裁,审判当事人并谋求网络问题的现实解决;第二,形成过程,通过网络追查并公布传播当事人的个人信息(隐私),煽动和纠集人群以暴力语言进行群体围攻;第三,导致结果,在现实生活中使当事人遭到严重伤害并对现实产生实质性的威胁。”[2]
二、运用网络传播学对网络暴力行为提出一些网络管理方面的建议
(一)合理设置网络议程掌握舆论主动权。在网络环境中,“议程设置”理论有所更新,主要表现在媒体议程设置和网民的互动关系上。就目前的形势来说,多元化的传播者、开放的传播渠道、复合式的传播形态都弱化了网络媒体为公众议程的效果,这种弱化一方面充分尊重网民选择信息的权利,发挥网民的主动性和选择性;但另一方面也会对网络环境带来不利。比如2016年微博上热搜榜的“优衣库事件”,网络大肆传播“不雅视频”,视频曝光后,当事人的微博、社交网络信息和真实身份都被暴露在公众面前,从而使整个事件愈演愈烈。
因此,为了健全网络公共领域的建设和完善,减少网络暴力行为,需要网络上的大众媒体适时有责任地在网上设置议程。首先,主流媒体第一时间真实客观的信息,可以避免网民被一些恶意传播的流言所迷惑。其次,门户网站适当减少报道该事件稿件,将该事件放置不起眼位置,或加快更新频率及时覆盖,减少网民对暴力事件的关注,减少舆论强度。第三,“意见领袖”设置好的议题吸引用民参与,可以促成正确舆论的形成。
(二)多元化把关规范网络传播内容。“把关人”理论是传播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高度自由,民主平等的网络传播环境中,虽然“把关人”的功能相对于传统媒介来说趋于弱化,但从网络媒介运行的实际情况看,“把关人”角色依然存在,其表现形式也更加多样化,因此需要根据不同角色进行多元化把关,规范网络传播热荨
网络传播中的把关人具有双重方式(群体把关和个体把关)。群体把关人主要是政府、网站和网络新闻工作者,他们以其专业素养和社会责任始终担负着引导、提高个体把关人的作用;个体把关人主要指的网民个人,在个体把关人的监督之下,传统媒体的把关者依靠对信息的独断权而造成的信息腐败亦难以继续存在。
(三)运用框架理论重构信息消解网络暴力行为。在网络暴力事件报道中,网络媒体可以通过框架理论的三个层次来重构信息,消解网络暴力行为。首先,在高层次结构框架上,给事件明确定性。这层的框架通常以新闻标题的形式表现出来,新闻标题往往直接地表现了媒体对事件的定性和立场,让网民有是非善恶之分;其次,在中层次框架上,还原事件真相。主要包括事件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及背景资料,客观公正地用材料让网民信服;第三,在低层次框架上,运用带有感彩的关键词或评论来呈现某种立场,在潜移默化中消解网络暴力行为。
三、结论
“美国社会学家E・A・罗斯在其《社会控制》一书中论述到:社会发展和进步取决于整个社会如何在社会稳定和个人自由之间取得平衡,为达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社会必须要有“控制”机制。”[3]综上所述,对于网络暴力的控制对策,笔者认为,应该充分考虑网络传播环境的特点,在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下,发挥相关主体(网站、记者、网民)的微观具体调控作用,达到一种以预防为主,多方合作,共同治理网络暴力的理想状态。
参考文献:
[1]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屠忠俊,吴廷俊.网络新闻传播导论[D].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