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理性消费的建议(6篇)
大学生理性消费的建议篇1
关键词:廉租房;可累计租赁协议;房地产市场
一、市场的非均衡状态
萨伊认为,“供给可以为自己创造需求”,有价值的商品永远不愁找不到买家。但“萨伊定律”至少在目前的中国房地产市场遇到了自己的劲敌。“如托拉斯般共享着高昂的垄断利润,在远高于成本的价位上蚕食着消费者手中的养命钱。”绝大多数中低收入的买房者会如是想。但是,“以中国房地产价格的上涨趋势而言,2009年的房价明显被低估,如果考虑到危机中居民对财富的保值要求,房价肯定会大幅上扬。”这可能是大多数房地产商看到的问题。总而言之,自次贷危机以来,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房地产市场均呈现出疲软态势,即正处于一种因为信任缺失而导致的资源配置失灵状态。这种疲软分别表现在市场的供给和需求两个层面。在供给层面,房地产厂商试图延续前几年一直持续着的价格上涨趋势,并因此将价格定在一个高于市场均衡点的位置;而需求层面,因为对未来不确定性因素的预期增加,消费者对市场价格的定位远低于原市场形成的均衡价格。可以说,当前市场的困局可以被称作供给和需求两重矛盾下的双重悖论问题。
从市场价格走势来看,自去年以来延续的次贷危机的影响在今年2、3月份达到了顶峰,随着危机能量的释放,以及一年来被抑制的购买力的凝集,房地产市场在4、5月份出现了回暖的迹象。可以预见,在未来6、7、8三个月里,房地产价格的报复性回升将是市场必然的表象。不过类比之上世纪的大萧条,美国经济亦出现过这种因为经济自动回归而导致的经济回暖现象,但是长期以来,因为经济不平衡导致的实体经济的衰退必将拖累经济走向虚假繁荣,一旦无法在8月之后控制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相对规模,则在未来受到考验的将更多集中在国家信用层面,换言之,恶性通货膨胀的危机将会取代短期经济回暖带来的效应,经济体系将会受到危机余波的重创。因此,积极把握住目前6、7、8三个月的市场缓冲期,做好应对新一轮经济危机浪潮的工作是现在最应该考虑的问题。
怎样解决房地产市场买卖双方的信任危机呢?笔者以为,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加入替代品的竞争,让消费者相信市场价格是经过有效竞争后的合理价格。为此,经济学家提出廉租房的概念,但在消费者看来,租赁协议是一种一次性协议,其消费结果在租赁期满后便消失,而大多数中国消费者把房屋的购买看做一种稳定的生活保障,从保障角度看,房屋租赁协议显然不是贷款买房方案的有效替代品。这恐怕是绝大多数思考廉租房政策的经济学家面对的现实问题。
显然,如果把消费者的保障性需求和廉租房政策联系在一起,那么市场上就可以建立起一种和房地产商具有等价市场地位的替代品竞争者。只有市场上出现了这样的竞争者,消费者才会预期市场产生了有效竞争,也才会使持币待购的行为大大减少。而对于房地产商来讲,尽管新入市的竞争者对其利润是一种削弱,可是如果长期以来市场因为超额利润导致资源配置失效,那么加入竞争者带来的好处显然要大于等待的益处。毕竟市场活跃起来之
后,对于市场的所有主体总是一个利好。
二、可累计租赁协议
如何建立起租赁协议与消费者生活保障需求之间的联系?在这里,我们第一次提出了“可累计租赁协议”的概念。所谓可累计租赁协议是一种金融创新的手段,是一种可以连带影响市场供给、需求和政府三重主体的金融创新:即政府拥有用作廉租房政策的安居工程的全部产权,消费者如果需要使用房地产,则可以通过租赁政府手中的廉租房来实现。在可累计租赁协议中,消费者的租赁行为具有个人信用基础上的累加性。也就是说,当消费者累积租赁达到一定数额时,政府可以根据消费者已经实现的租赁数额将特定的廉租房以已实现租赁总额加以置换。换言之,和普通贷款相类似,当消费者支付足够多的资金时,便可以获得特定房产的所有权。实施细则如下:
1.可累计租赁协议规定,消费者按照市场价格P租赁政府的廉租房,其租赁费用按照当期银行贷款利率R反计提房屋价值准备金。因为房地产租赁价格表现为两个部分,房屋折旧D和当期租赁的利润Y。这两个价值之和即是租赁市场价格P=D+Y。对于银行贷款而言,贷款本金的价值应该等于各期房屋折旧价值之和,而利息总和则与房屋租赁的利润总和是相等的。这就意味着,在排除了银行利率因素的干扰后,当期租赁行为只要能够抵偿房屋折旧行为和未来对新房产的再生产计提,则租赁价格就是合理的。为了保证未来风险发生时国家财产的稳定,国家可以规定一个略高于市场租赁价格的价格水平,在这个略高的价格上,按照银行当期贷款利率,计提相关费用,而余额则作为消费者累积的消费基金被积累下来。实际消费基金累积为:F=0。当时,即是表明消费者累积的租赁消费已经足够其购买一栋属于自己的房屋的产权,是否行使这个权利,全在于消费者个人的理性选择与国家政策的引导。
2.可累计租赁协议代表着一种消费者信用的延伸,当消费者进行房屋租赁消费时,其消费行为实质上实现了对房屋固定资产价值的折旧性补偿。特定消费者基金累积到一定程度时,他就可以凭借当前累积的房地产消费基金置换政府手中的房产。
3.政府把廉租房按照市场价值作价,一旦消费者基金达到政府廉租房的市场价值时,就可以凭借手中的基金置换政府的房地产。
4.为了保证消费者基金的建立,消费者进行住房消费时,应采用实名制。在唯一身份的基础上,其消费具有可加性。这种基金也是对消费者使用实名制度的一种激励。但是,真正保证消费者实现消费激励的却是国家信用。国家通过持有廉租房的行为,将国家信用注入房地产市场,这种信用由消费者长期的租赁性消费逐渐抵补。当消费者完成租赁基金与房地产所有权的交换后,国家收回了自己的国家信用,而消费者则实现了和银行贷款相类似的实质性房屋购买行为。
5.考虑到消费者的遗产和赠予权利,消费基金的转赠予将会被收取一定的税率,国家可以通过调节税率的高低来决定基金资产的流动性价值。
可累计租赁协议的作用和银行贷款相类似,但却具有超越贷款的优越性。普通的贷款性房屋交易,其交易标的的所有权在交易发生之时就已经得到转移,换言之,消费者在交易发生之后,成为房屋所有权的拥有者,但却要承担因此而带来的一切风险。例如,当消费者完成和银行的贷款交割行为后,一旦因为房地产商违约,消费者将会面临既得不到房屋,又将背负银行贷款的尴尬局面。出于对企业的保护,房地产商可以通过破产行为逃避无限风险的压力,但是一旦与消费者的交易协议发生,则房地产商的风险天然会转嫁给无辜的消费者。显然,可累计租赁协议对于这种风险是有规避作用的。因为实质的所有权在消费者尚处于租赁阶段时,依然属于国家,只有消费者愿意以自己累积的租赁结果来兑换国家手中的安居房产时,实质的产权转移才会发生,这样就避免了在购买关系消费者身家的房产后,消费者依然面临不确定性风险的可能。
可累计租赁协议在博弈上对厌风险主义者有着天然的亲和力,即使政府将可累计租赁合同的总价值定在略高于银行同期房地产按揭的总价值,在消费者看来,这依然是一种可以被接受的结果。因为这种协议相当于消费者将一部分所有权转移带来的风险让渡给政府,所以在精算层面完全可以规定一个略高于市场租赁的价格。转贴于
三、问题的补充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方式,“可累计租赁协议”的提出针对的是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的资源配置失灵状态,作为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的一种尝试,我们还需要给出这种金融创新方式在执行之后的经济效果。
1.作为货币创造的结果。任何一种和贷款相似的金融创新都具有货币创造的结果。在“可累计租赁协议”中,政府相当于将房地产这种资产以信用的方式提前交付消费者消费,消费者之所以能够消费是因为其个人信用与国家信用挂钩。如果在过程中消费者死亡,则国家可以收回赋予消费者的信用,没有损失。一旦消费者坚持支付租赁,并在最后完成了租赁协议,则他可以在交易完成后获得房屋的产权。而这种房屋产权的获得相对国家而言则是一种信用的释放。从理论上讲,当我们认可贷款协议时,市场同样可以认可“可累计租赁协议”这种与之同构的经济创新。
2.作为替代品竞争的结果。一旦租赁协议可以与消费者的保障性需求挂钩,则房屋租赁行为将会成为与房屋买卖活动一样有效的经济活动。一部分消费者会放弃通过贷款购房的努力,转而租赁国家提供的廉租房。而且,这种竞争性的市场信息会纠正廉租房的几大弱点:“房屋质量差,地理位置不方便,结构与样式不新颖,缺乏变化的美感……”,在这种批评中,具有同样缺点的房地产商会被市场自动清除出局。同时,在较多房地产商面临压力增加自己房屋质量与地段的竞争力时,一部分投资者会将资金投入了与政府同样的投资领域,这种超越银行信用的投资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甚至小于贷款的风险,稳定的或不稳定的消费都可以带来收入,只要前期拥有了房产的产权,于是更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特种租赁公司也会进入房地产市场。这样,在市场的作用下,短期的租赁行为与长期的投资行为发生着激烈的竞争,两者在金融市场最后的均衡点决定了短期与长期价格的平衡。
3.初始路径依赖问题。如果没有国家信用的介入,“可累计租赁协议”这种金融创新活动无论如何也不会发生,因为对于卖方而言,这种协议显然不是他们的博弈均衡点,在卖方的逻辑下,对消费者额外的信用补贴是一种不能带来利润的经济行为,也因此,“可累计租赁协议”天然就带有一种政策引导的味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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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下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4]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城市年鉴2008[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2008.
[5]熊国平.国际经验与我国廉租房建设[J].国际城市规划,2009,(2).
大学生理性消费的建议篇2
【关键词】快递公司;指标;运输能力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物流工业的杰出成就之一就是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广泛兴起。第三方物流的兴起促成国有和民营两大快递公司的迅速崛起,同时国外的快递公司也进入我国的快递领域,像DHL(敦豪快递)、FedEx(联邦快递)、TNT(天地快运)和UPS(联合包裹)等大型服务商。电子商务的兴起,改善了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环境与系统,改变了贸易形态,引发了全球采购领域的深刻革命。物流作为商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担负着原材料提供商与产品生产商之间,以及商家与顾客之间的实物配送服务,高效的物流体系是使电子商务优势得以充分发挥的保证。近几年在中国,无论是快递物流还是电子商务(尤其是网络购物)发展都非常迅速。据显示,国内的快递公司现已有52家企业,上海申通、深圳顺丰速运、上海圆通速递、上海天天快递、上海韵达快运、上海宅急送快递、上海中通速递、上海EMS邮政特快是位列全国排名前10的8家快递公司。从现在的状况来看,快递行业也成为竞争激烈的行业,快递公司如何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立足并获得高额的利润,是每家快递公司关心并应该着手处理的问题。重庆邮电大学的刘跃和郭帆在2010年发表的期刊论文《电子商务环境下基于消费者视角的对快递公司的服务质量、信任、使用意向之间的关系》中,通过对重庆邮电大学在校大学生的调查,调查中涉及到的快递公司是上海申通、深圳顺丰速运、上海圆通速递、上海天天快递、上海韵达快运、上海宅急送快递、上海中通速递、上海EMS邮政特快8家全国排名前10的快递公司。经过一系列的反复更改,得出对快递公司的发展有影响的20项指标,经过对淘宝爱好者以及经常邮递货物的顾客的调查,从中选出了六个对快递公司最具影响力的指标。本文试图从运输费用、运送货物的安全性、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发送货物的及时性、邮购货物的方便性以及对于处理损坏货物的赔付等6方面出发,对EMS、中通快递、圆通快递、申通快递和顺丰快递这5个排名前十的快递公司比较分析,对这几家快递公司的运输能力提出实质性的建议。
二、对快递公司的调查分析
(1)调查对象。本次调查的对象是西安工程大学的在校学生,参与问卷调查者有100人,回收100份问卷,参与调查的人数中男生有25人,女生有75人,研究生有43人,本科和专科人数共有57人。本次调查从经常在网上购物,对快递公司比较了解的85份问卷做精确的统计。(2)经过统计得出的数据如下:一是选择快递公司的首选条件:
从上表可以看出,在消费者心中,快递公司所提供的运费是大部分消费者(占43.5%)首先考虑的选择条件。其次,也有一部分消费者(占25.9%)会在选择使用的快递公司时首先考虑运输货物的安全性和递送货物的及时性,很少一部分(占4.7%)消费者选择快递公司时优先考虑的时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二是五个快递公司的数据统计:
三是对五个快递公司的现状分析和建议。从上表可以看出,在网购过程中,有36.5%的消费者选择使用申通快递,该快递公司的运输费用并不是很高;该快递公司的服务态度很好,在调查的这五个公司中,申通快递在服务态度中排列第二,仅次于顺丰快递(占90.9%),这也是申通快递被大部分消费者使用的主要原因。给予申通快递的建议:保持着消费者可以接受的当前的运输费用和工作人员好的工作态度;在收取和递送包裹的过程中要提高时效性,为每位消费者都提供便捷的服务;最主要的是,对于运输货物的安全性一定要有保证。使用圆通快递的人数仅次于申通快递,最主要原因也是运输费用低。但是圆通快递最不能满足消费者要求的是它服务的便捷性、取送包裹的及时性和运输货物的安全性。对圆通快递的建议:保持现在消费者满意的运费;提高服务的时效性和便捷性;加强运输货物的安全性;从现在的情况中再改善服务人员的态度,对他们进行服务教育和培训等。从对EMS快递公司调查的数据分析,对EMS快递公司的建议:降低运送普通货物的运输费用;提高运输货物的安全;这是该快递公司最应该改进的一项;改善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在收取货物的及时性和便捷性方面要做大的改变。顺丰快递公司的各项指标都很高,为什么还有81.8%的消费者要更换快递公司呢?主要是他们对顺丰快递公司的了解程度不高,根据消费者心理分析,大部分消费者愿意使用声誉度高的快递公司。对顺丰快递公司的建议:保持现在的运输价格和服务人员的态度;在运输货物安全性方面尽量做到不丢失或损坏;加大宣传力度,与顾客多沟通和交流。中通快递公司在五个公司中各项指标都很低,根据分析对中通快递公司的建议:保持相对较低的运输费用和良好的服务态度;继续保证无货物丢失或损坏的记录;加大宣传力度,与顾客多沟通和交流;在收取和递送货物的及时性方面,还要再做提高,保证为每位顾客上门服务。
总之,电子商务环境下,面对国内快递公司的大量浮出和国际快递公司进入我国的市场,每个快递公司应该在保证运输货物安全性、递送货物的及时性和为消费者提供便捷性方面优于竞争对手。于此同时,还要保证快递公司提供的运输费用符合大部分消费者的要求。为了能在市场上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在与其他竞争对手相比较的同时,结合自身的情况分析总结和改进。
参考文献
[1]马士华,林勇.供应链管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
[2]王飞,赵建涛,钟瑛.浅谈电子商务与物流体系建设[J].中国商贸.2009
大学生理性消费的建议篇3
中共中央政治局2013年10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并同意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会议指出,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讲排场、比阔气、大手大脚、奢侈浪费现象时有发生,广大干部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制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就是要以刚性的制度约束、严格的制度执行、强有力的监督检查、严厉的惩戒机制,切实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违法现象。
会议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和职责任务,坚持从严从紧原则,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尽快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
【创新试题】
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作出事无巨细的全面规范和明确要求。下列选项中支持这一做法的是
①天下大事,必作于细②一切为民者,则民向往之③知人者智,自知者明④天下难事,必成于易
A.①②B.①④
C.③④D.②③
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在北京召开。回答2~3题。
2.会议指出,中央历来强调,各级党政机关要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近年来,一些党政机关讲排场、比阔气、大手大脚、奢侈浪费现象时有发生。这说明事物的发展
A.前途是光明的
B.由主观能动性决定
C.不具有普遍性
D.道路是曲折的
3.会议要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落到实处。这个要求体现的哲学关系是
①整体与部分的关系②主次矛盾的关系
③矛盾主次方面的关系④物质与意识的关系
A.①②B.③④
C.①③D.①④
4.中央纪委提供的数字显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出台以来,截至2013年5月,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2665个,给予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2290人次,党政机关的奢侈浪费确实减少了。可见,确保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落到实处关键在于
①机关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②制度的完善和严格执行③监督有力、惩戒从严④党政机关干部牢固树立宗旨意识
A.①②B.①④
C.②③D.③④
5.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这告诉我们
A.文化对政治具有决定作用
B.国家的兴盛根源于优秀文化
C.文化与政治相互交融
D.政治的发展离不开优秀的文化
6.某班组织收看了2013年10月29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的新闻后,同学们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1)甲同学认为: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就是要将权力牢牢关进制度的笼子。
你同意这个观点吗?请用政治生活“权力的行使:需要监督”的知识说明理由。
(2)党政机关通常指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部门、机关和人大、行政、政协、审判、检察机关所属的部门、机关以及其他派、社会团体、部分被授予一定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的总称。
乙同学提出了疑问:中共中央政治局是党的机构,会议通过的条例适用的范围应该是“党的机关”,为什么是“党政机关”?请你用政治生活的知识为这位同学解疑释惑。
7.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2012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
2013年1月,中央“六项禁令”,严禁用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严禁向上级部门赠送土特产、严禁超标准接待、严禁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礼品等。
2013年6月18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指出,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这“”违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是当前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也是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根源。集中解决这“”问题,党内其他一些问题解决起来也就有了更好条件。
2013年10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并同意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尽快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
(1)新一届党中央反对奢靡之风的努力体现了哪些辩证法原理?
(2)请用哲学和政治生活的知识,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角度,说明党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一系列措施的重要意义。
8.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据商务部统计,“十一”黄金周期间各地高端餐饮仍较清淡,而大众餐饮火爆。各地大众餐饮企业推出优惠套餐、美食节等活动,生意红红火火,四川海底捞、杭州知味观、长沙火宫殿等销售额同比分别增长45%、49%、24%。多地数据也显示,高端餐饮持续遇冷,如青岛中高档餐饮企业营业额同比下降6%,而多家大众餐饮企业营业额同比均增9.8%。福建省经贸委监测数据则显示,国庆期间福建省13家大型饭店营业额同比下降18.1%,形成对比的是6家快餐类企业同比增长14.7%。
――《中国消费者报》
材料二“六项禁令”使礼品市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从去年春节开始,各种花店、土特产店、高档礼品店等停业的消息就屡见不鲜;“贺卡禁令”,让不少广告公司、印刷厂的“旺季”骤然冷清了下来;禁止公款送月饼的规定,致月饼礼盒厂家订单大幅缩水,尤其是往年红火到一券难求的高端月饼市场,更是备受冷落。
――《人民日报•海外版》
(1)有位同学看到这些信息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党中央大兴勤俭节约之风,政治意义重大,但从经济上说,不利于扩大消费和经济发展。
你对节约“不利于扩大消费和经济发展”的观点认同吗?请用消费的有关知识阐述你的理由。
(2)高端餐饮企业能否在“冰火两重天”中实现重生,考验着经营者的智慧。请你用所学经济生活关于企业经营的知识,给高端餐饮企业提几点建议。
材料三中纪委晒出的一份“成绩单”显示,2013年1月至8月,仅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身,落实八项规定以来,全国性会议最短仅用时20分钟,机关公文种类精简56%,机关会议费下降84.06%,招待费下降52.07%,培训费下降37.87%,印刷费下降13.49%……
――《京华时报》
(3)认真落实“八项规定”对树立党政机关的威信有何意义?
参考答案:
1.B事无巨细的全面规范,反映出党中央从细小的事情抓起,从易做的事开始,加强党政机关作风建设,是小事情与大目标的关系,故②③不合题意。
2.D材料说的是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违法现象紧迫性和长期性,故D可选,A不符合题意。C实质是否定了遏制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中的各种违纪违规违法现象的可能性,故错误。B本身错误。
3.A题干讲的是实践问题不是认识问题,不是给事物定性,故③不符合题意。题干讲的是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体制机制中各个实体部分的关系问题,不是物质与意识的关系,故④不合题意。
4.C题干讲的是严格执行八项规定的效果,故①④不合题意。
5.DA、B本身错误,题干讲的是文化对国家存亡与发展的作用,故C不合题意。
6.(1)同意。
①权力是把双刃剑,权力用得好可以造福人民,否则贻害无穷。因此要对权力制约和监督,关键是要健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体系,这个体系,一靠民主,二靠法制。
②靠法制制约和监督权力,就是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其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就是要靠完善的制度规范党政机关的行为。
(2)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审议并同意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党政机关的公务消费行为,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政策的领导的体现。
7.(1)①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尽快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中央的这一要求体现了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和系统优化的方法。
②从“八项规定”到反对浪费条例的出台,体现出党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认识逐步深化,措施更加具体,体现了发展的道理。
③为有效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党中央既注重思想教育活动,又注重制度建设,坚持了全面的观点。
④主次矛盾的辩证关系和两点论与重点论统一的方法。“”问题是群众深恶痛绝、反映最强烈的问题,集中解决“”问题就抓住了主要矛盾,坚持了重点论。解决“”问题为解决党内其他一些问题创造条件,则坚持了两点论与重点论统一。
(2)①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宗旨,这就决定了党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奢靡之风、铺张浪费,违背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符合人民群众利益,是人民的期待,是民主执政的体现。
②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通过法定程序把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的反对浪费条理转变为国家意志是各地区各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的应有之义。
③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经济基础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党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一系列举措,是上层建筑的变革,也是经济利益关系的调整,符合这两个普遍规律的要求,是科学执政的体现。
总之,党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一系列措施表明,中国共产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
8.(1)不认同。
①消费对生产具有重要的反作用,消费的发展促进生产的发展。节约是要反对浪费,不是要少消费,更不是不消费,与扩大消费不矛盾。
②消费所形成的新的需要,对生产的调整和升级起着导向作用;一个新的消费热点的出现,往往能带动一个产业的出现和成长。节约之风旨在引导科学合理的消费,有利于优化消费结构,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带动产业结构乃至整个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③消费是生产的目的,只有生产出来的产品被消费了,这种产品的生产过程才算最终完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利于消费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最大限度的实现生产的目的。
④节约是科学合理的消费,为生产创造出新的劳动力,能提高劳动力的质量,提高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
(2)①立足新形势,调整经营战略努力实现战略转型。
②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靠技术进步、科学管理等手段,形成自己的竞争新优势。
③更加注重诚信经营,树立良好的信誉和企业形象。
大学生理性消费的建议篇4
一、背景情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在中国是一个新生事物,它与一般商业保险不同,具有社会保障功能,是一种政策性保险制度。其目的是有效化解交通事故带来的社会矛盾,对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基本救助_n2006年7月1日交强险实施后,有关专家、委员、律师、消费者纷纷提出意见,社会争议很大。刘家辉等700余位消费者向中消协反映,交强险制度设计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交强险保费高、保障低,无责财产赔付制度不合理,条款制定和费率厘定过程不透明,救助基金等配套规定久未出台等。
二、消协措施
(一)参加研讨,发表意见。2007年5月至6月,中消协先后参加有关研讨会、接受媒体专访。就交强险问题发表意见,希望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听证方式,合理、合法确定交强险费率。
(二)撰写建议函。
1.2007年7月,中消协向全国人大、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保监会等单位寄发《关于交强险问题的建议函》,同时附上了763位车主的意见综述。建议降低保费、提高保额,召开听证会,完善有关法律制度。
2.2007年8-9月,中消协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七十六条修正案座谈会,并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寄发了有关修改建议。
(三)组织听证预备会。
由于交强险财务报告、费率厘定问题十分专业,为代表消费者更好地参与交强险费率调整工作,2007年12月,中消协组织召开交强险问题专家论证会,听取保险领域和法律界专家、律师、消费者代表的意见,为在听证会上更好地表达民意做了充分准备。
(四)召开学术研讨会。
2007年12月20日,为进一步表明消协观点,扩大社会影响。中消协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海商保险法研究所共同召开学术研讨会,邀请二十余位专家,共同探讨交强险制度改革问题,引起社会关注。
三、消协建议
(一)第一次建议
2007年7月,中消协综合刘家辉等各地消费者意见,提出五方面建议:
1.核清成本、明示价格构成,降低保费,大幅度提高保额,取消有关分项责任限额的规定。
2.修改交强险条款及理赔规定,解决无责财产赔付中的不合理现象。
3.尽快完善交强险救助基金制度。明确基金一次性提取,指定专门机构加强监管,制定抢救费垫付、基金支付等具体规则,保证有关费用及时发放到位。
4.召开听证会。就成本构成、费率厘定、条款内容等广泛听取消费者意见,保证相关规定科学、合理。听证会建议由国家发改委主持,听证过程公开、透明。对于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明确说明采纳与否及其理由。
5.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交强险法律制度。
(二)听证会上建议:
在2007年12月14日举行的听证会上。中消协代表提出以下建议:
1.完善交强险法律制度,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2.加强对交强险的监管,做到预算管理,财政专账,审计署审计。
3.建立长效机制,规定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公开有关财务信息和统计数据,成立独立的费率、责任限额审定专家委员会,保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
4.严格听证程序,改进信息披露、人员产生、时间安排、决策程序等各个环节,让消费者真正参与涉及其切身利益的费率调整工作,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5.改进交强险运营模式,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减少交强险经营成本,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进展与成果
(一)召开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努力下,在政府的高度重视下,2007年12月14日,中国保监会在京召开了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中消协代表结合前期论证会专家和消费者意见,从交强险财务审计报告、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交强险法律制度、交强险管理制度等方面,做了深入分析和阐述,提出交强险应进一步降低保费,提高保额,加强制度改革和规范管理,得到与会听证代表和消费者的好评。
(二)政府部门出台了新的法规、政策
1.2008年1月11日,中国保监会了《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自2月起,新版交强险、商业三责险双双降价。以6座以下家用汽车为例,交强险保费降低100元,保额从6万元提高到12.2万元,全国广大民众从中受益。
2.2008年1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修正案,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3.2008年1月25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指出,“总体来看,交强险的成本还是太高。”未来将重点完善交强险制度。“下一步,必须从维护广大投保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交强险制度。保险公司要不断改进交强险理赔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交强险核算管理和成本控制,完善信息披露方式。”
专家点评:
“交强险”是强制性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公益性险种,因其制度设计和实施中问题较多,消费者反映强烈。消协组织在广泛征求消费者意见的基础上,与社会各界一道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建议,推动有关法律法规修改,呼吁制度的阳光管理,最终促使听证会召开,降低了保费,提高了保额,对于完善交强险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我们期待,交强险制度在倾听民意、关注民生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更好地惠及全国亿万消费者,
建议二:返券促销渐消失,明码实价来购物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北京各大商场的返券之风愈演愈烈,几乎无店不促销,无时不打折。促销额度也急剧攀升,从“满100返20”发展到“满100返100”,甚至返200、返300,由此也引发了相当数量的消费者投诉,社会各界对此十分关注。
二、消协措施
1.2006年底至2007年初,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在北京各大媒体公开呼吁经营者停止“返券”,采用明折明扣的促销方式,维护消费者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并对因商场返券行为引发的黄牛倒券问题提出批评。
2.2007年2月初,中消协参加商务部有关消费卡、返券问题研讨会,表明消协观点,与政府部门、有关商业企业进行沟通。
3.为动员全社会共同抵制返券行为,2月中下旬,中消协撰写并与全国45个省市消协联合,连续四次通过媒体对“返券”促销的评论:
(1)返券促销存在七大陷阱;(2)返券促销面临五大法律质疑;(3)返券当终结、促销应有度、明码要实价;(4)终结返券促销的观点交锋。四篇评论分别从现存问题、造成原因、法律分析、有关建议、观点分歧等方面表明了消协意见,引起广泛社会反响。
4.中消协、北京市消协还向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商务部、北京市商务局等有关单位寄发了建议函。
三、消协建议
返券促销模糊了商品、服务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限制了其选择权:高额返券促成了“黄牛党”的兴起,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频繁返券,还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不利于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为此,消协建议:
1.在全国明令禁止返券促销。现行的返券促销活动违反了诚信原则,不合乎公序良俗,容易形成无限循环的消费圈套,所带来的不良后果更是不容忽视。政府监管是有成本的,如果允许商家无休止地演绎不良促销手法,不仅会使政府监管成本大增,对于商业零售业以及市场经济的规范发展也无益处。目前,一些城市已先行一步,取消了返券促销模式,为规范商业促销行为做出了表率,建议国家尽快出台有关规定。早日在全国范围内终结返券促销。
2.立法限定商业促销的次数和时限。返券促销仅是商业促销的一种方式,此外,商家还不断推出特价、打折、兑换积分、抽奖、赠品、限时抢购等活动。以吸引消费者,提升营业额。面对频繁的商业促销活动,消费者难以知道商品的稳定价格。长此以往,消费者对商场的价格就会失去信任感,最终导致市场经济的运行不畅。为此,我会建议,借鉴欧盟有关国家的规定,对所有的商业促销活动做出限定,明确规定商家每年的促销次数及每次的促销时限,同时,加大力度打击虚假促销、价格欺诈等行为,促进商业零售业市场的健康发展。
3.改“明码标价”为“明码实价”。《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但是,由于对原价规定的不够科学,商家想方设法地规避责任,并通过频繁、多样的促销方式。使“明码标价”未能起到应有的制约作用。为此,建议将“明码标价”修改为“明码实价”,所谓“明码实价”是指清楚、明确地标明商品的最终成交价,该价格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除一年中有限的促销时段外,应维持价格不变,以便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4.政府加强监管,确保消费者利益。目前,商业零售业几乎无店不促销、无时不打折,已背离了正常的发展轨道,总体状况令人忧虑,商品价格混沌不清,虚假宣传盛行,价格欺诈屡现,这种局面,不仅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抑制了其消费欲望,也损害了各方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对于不良促销行为:政府应充分发挥规制和监管作用,重拳出击,予以整肃。
四、进展与成果
(一)政府部门出台措施
1.2007年3月16日,北京市出台《实施(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细则》,其中明确规定:“提倡零售商开展明折明扣等能够让消费者得到实惠的促销活动。”“零售商不得利用虚构原价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以及利用返券(卡)方式虚假优惠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开展促销活动,以此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
2.2008年2月15日,北京市法制办就《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促销活动管理规定(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商业零售经营单位不得利用返券(卡)开展促销活动。”利用返券(卡)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并导致消费者聚集造成安全隐患的,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社会反响
1.2007年1月16日商务部认定的全国35家“金鼎”百货店在京联合签署“诚信促销倡议书”,表示“不提倡返券促销,坚决反对虚构原价后的返券、打折促销,保证促销活动30天前锁定商品价格”等。
2.2007年1月18日,北京市商务局召集北京47家“达标百货店”向消费者发出明折明扣、不返券的承诺。
3.目前,北京各大商场基本取消了返券促销方式,以直接打折、减价代替了计算繁复的返券方式。
专家点评:
近几年,返券促销活动盛行。它以貌似优惠的“返券”为诱饵,令消费者在商家精心设计的“圈套”中反复奔波,循环消费,疲于应付,不仅违反了公平、诚信、自愿、平等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而且引发了“黄牛党”事件,潜伏了消费安全隐患,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在消协组织和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各大中心城市的商家逐渐抛弃了返券促销模式,有关政府部门加强了规范和监管力度,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建议三:电信资费要改革,手机漫游费下调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我国电信行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电信用户不断增加,电信服务日益普及,并逐渐渗入到人们工作和生活的各个角落。但是。与此同时,电信投诉总量也在不断上涨。其中,不少是有关电信资费方面的投诉。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有:1.电信资费整体水平过高;2.月租费、停机保号费等收取不合理:3.套餐复杂难懂,宣传不透明:4.高额漫游费引起广泛质疑:5.话费计算方式不合理;6.话费收取经常出现误差,市话不给拷贝、打印清单:7.短信服务收费不透明等。
二、消协措施
1.2007年3.15期间,在前期调研、专家研讨基础上,北京市消协联合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公开提出“降低电信资费的六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利益关系,有利于电信行业发展。有利于信息化建设,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国有资产保护和增值,有利于维护通讯市场秩序”)和“电信改革一降四取消”(即“降低资费标准、取消月租费和双向收费、取消各种套餐、取消漫游费、实行同网同价”。)
2.2007年3月,北京市消协将有关建议递交给国家信息产业部、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及北京各大通信运营商,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关注,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研讨。
3.2007年4月3日,北京市消协再次召集部分专家研讨电信资费问题,并将相关内容分六次在北京各大媒体。
4.2007年8月2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法学会消法研究会在京举办了“推动电信资费改革论坛”。有关专家、学者百余人参加会议。
5.会后,中消协和北京市消协分别向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政府部门发出建
议函。有关方面回复将分步推进电信资费改革,逐步降低电信资费水平。
三、消协建议
1.大力降低电信资费水平,实现与消费者利益共享。作为重要的公共服务业,电信行业占用着社会公共资源,处于不完全竞争的半垄断状态,其本身应是微利行业。在发展电信业时,世界各国都以保障实现电信普遍服务作为首要原则。近年来。由于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通信成本大大降低,理应降低资费,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为此,建议取消月租费和双向收费,实现彻底的零月租和单向收费;取消各种套餐,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明明白白消费:取消移动通讯漫游费,实行同网同价。
2.电信行业应鼓励竞争,消除地区经济壁垒。漫游费是在电信业发展初期,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设置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西部地区电信市场。近年来,随着电信业的快速发展,电信服务愈来愈普及。再推行国内漫游费已不合时宜。国内漫游费的存在不仅增加了企业间的结算成本,妨碍了全国统一市场的建立,也是造成我国电信资费水平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3.借鉴国外经验应当客观全面,不能视对象不同厚此薄彼。据有关专家介绍,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用单向收费方式:在漫游费方面,美国多年全国全网同价,没有漫游费和国内长途费:欧洲国家大多也无国内漫游费。我国在引进国外经验的时候,应当注意要对等引入,不能只引进对经营者有利的举措,对消费者有利的却拒之门外。
4.电信价格应清晰、透明。确保消费者知情权。作为公共服务行业,电信价格的构成和资费的确定应该透明。电信运营企业应当将成本信息向社会公示,推动价格信息透明化,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5.电信定价应举行听证会,确保资费标准公平、合理。根据我国《价格法》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各有关方面意见。据此,对于基础电信业务资费标准,应当加强成本审核,引入听证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特别是消费者的意见。公平、合理地予以确定。
四、进展及成果
1.召开听证会。2008年1月22日,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召开了漫游费调整听证会。中消协及部分省市消协共推荐六位消费者代表参加,对漫游费调整方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2.2月13日,信息产业部、国家发改委公布了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最终方案,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主叫上限标准降为每分钟0.6元,被叫上限标准降为每分钟0.4元,占用国内长途电路不再另行加收国内长途通话费。3月1日起按调整后标准执行。新方案取消了漫游建立费每分钟0.2元,将本地通话费和长途通话费合并,并按主叫、被叫方式,分别降低了其收费上限标准,手机漫游费调整取得了一定进展。
专家点评:
作为重要的公用服务业,电信行业占用着社会公共资源,具有垄断性质,应以合理的资费,为所有公民提供普遍服务。电信资费事关百姓生活,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方面,消协组织关于降低电信资费水平的建议,抓住了电信领域的核心问题,有助于遏制垄断企业获取不合理垄断利润,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有关政府部门召开了价格听证会,降低了移动电话国内漫游通话费上限标准,电信资费改革正在逐步展开,我们期待着改革成效进一步显现,使消费者更多分享社会进步带来的福祉。
建议四:旅游不收差别费,规范服务待条例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把外出旅游作为休闲度假的首选,带动了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但是,与此同时,有关旅游投诉问题也相对集中,旅游广告或合同中使用模糊语言、旅游社擅自变更行程或缩减景点、任意降低食宿交通标准等问题突出。特别是由于旅游市场的低价竞争,不仅催生了“零团费”、“负团费”等种种怪现象,也带来了质量低劣、购物陷阱等一系列消费纠纷。一些地方,老人、小孩、教师等群体如果要参加港澳游或新马泰游,还要加收额外费用。消费者对此十分不满。
二、消协措施
1.根据温州市消协反映当地消费者的投诉情况,浙江省消保委于2005年、2006年两次组织对全省规模大小不一的旅行社进行暗访调查,发现老人、小孩参加港澳游或新马泰游加价已成为旅行社业内约定俗成的“行规”。2006年7月,浙江省消保委邀请省人大法制委、物价、工商、旅游协会及部分旅行社进行座谈,就此提出批评,并建议旅行社积极整改。
2.2006年10月,中消协和浙江省消协联合消协观点,指出旅行社提供相同服务,不应因消费者身份、年龄不同而差别对待,实行价格歧视。并向国家发改委、国家旅游局等有关单位寄发了建议函。
3.2006年8-10月间,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上海、浙江、江苏、江西、安徽、福建、宁波、杭州、南京等地消协等9省市消协组织开展旅游服务消费体察活动。2007年3月,根据体察结果以及香港消费者委员会反映的内地组团赴港旅游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向国家旅游局等单位寄发建议函。
三、消协建议
1.有关行政部门加强监管力度,严格禁止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低价倾销。坚决查处“零团费”、“负团费”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明令制止行业内对老人、小孩另行加价的做法。
2.旅游行业加强自律,放弃低价竞争。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增强对广大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感,坚持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自觉遵守和维护商业道德:旅游行业协会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和预警机制,扶优限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3.加强对旅游合同的监管,积极制定和推广采用规范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涉嫌不公平竞争和价格歧视、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加价条款”等予以清理,责令整改;
4.加强对导游人员的管理。督促旅行社建立完善的导游薪酬制度和约束、激励机制。对于违规操作的导游和无证上岗的“黑导”要坚决将之逐出导游行列:
5.加强对旅游购物点的规范和管理,严禁欺行霸市,确保货真价实。
四、进展与成果
1.2007年3月3日,温州具备“出境游”资质的11家旅行社或分支机构共同向社会做出承诺,签订了承诺书:从2007年3月15日起赴“港澳游”不再收取“年龄差别费”。
2.2007年,国家旅游局针对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制订了2007年旅游专项市场整顿意见,启动了《旅行社
管理条例》修改工作。对零负团费、旅游收费、合同内容、导游管理、旅游购物等进行了规范。并鼓励消费者与旅行社使用新版的“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
专家点评:
现代社会,旅游休闲日益普及。解决旅游服务中存在的消费歧视、强制消费和恶性竞争等普遍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消协组织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抓住出境游对老人、儿童另行加价的问题。深入调查。发表观点。组织座谈沟通,开展消费体察。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建议,有效破除了“恶劣行规”,对推动旅游市场规范管理,提高旅游行业服务质量,促进旅游企业加强自律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议五:民航体察提建议,就餐、服务有改进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全国消协系统受理航空运输方面的投诉呈较快增长趋势,因民航服务引发的群体性纠纷也时有发生,针对上述情况,2006年8月-9月,中消协联合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黑龙江、河南、贵州、云南、哈尔滨等10省市消协,组织开展了民航服务消费体察活动。体察结果反映出民航服务在票务、机场服务、客舱服务、航班延误后服务以及有关补偿赔偿规定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快速增长的我国民航服务业还存在许多与之发展规模不相适应的地方。
二、消协措施
根据消费体察结果,2007年初中消协就机场商品和服务价格畸高、“拼班”、“超售”损害消费者权益、航班延误信息提供不及时、后续服务跟不上、服务状况欠公平“等八方面的问题向中国民航总局,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机场协会提出改进建议。
三、消协建议
1.建议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场餐饮价格的规范和管理。使机场体现公用服务设施的公益服务性,在商业区内引进竞争机制,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让餐饮商品的价格合理回归,保障消费者的选择权。
2.呼吁各航空公司加强管理,努力提高航班正点率。采取有力措施、提高管理水平,严格控制因机票超售、计划调度、飞机故障、机务维护等航空企业自身可控因素造成的航班延误。
3.呼吁提供及时准确的航班延误信息,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建议各航空公司与机场方面密切合作,建立公开的航班延误信息查询系统,让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及时知晓航班延误信息及延误原因,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4.呼吁改进航班延误服务,公示延误补偿标准。呼吁各航空公司和机场积极配合,制定航班延误后应急处理机制,积极主动提供人性化服务,帮助消费者解决困难,疏通消费者维权渠道。妥善化解消费纠纷。建议民航总局加强管理。督促各航空公司尽快按照《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制定并公示补偿标准。
5.呼吁有关部门参照《蒙特利尔公约》实现国内国际航班赔偿标准的统一。
6.呼吁有关部门抓紧修订相关规定中加重消费者负担的条款。消除类似“72小时座位再证实”及“客票遗失有效期满后30天内退款”等的规定。
7.呼吁民航主管部门和各航空公司尽快出台合理的退票费收取规定。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
8.呼吁各航空公司强化管理、严格自律,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呼吁各航空公司除了要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主动做好各项服务和偿付工作外,还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确保消费者享受到安全、便捷、有序的航空运输服务。
四、进展与成果
1.对中消协的建议,中国民航总局十分重视,修改完善了民航服务标准,明确了航班延误时航空企业应提供的服务,要求对因超售机票造成不能登机给予消费者合理补偿。还采取严厉措施,停飞延误严重的航班。
2.在促进行业自律方面,中消协就民航和机场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与航空运输协会和机场协会多次深入沟通,航空运输协会对我会提出的问题制订了相应的自律措施。机场协会十分赞成我会提出的商业服务“同质同价”的意见,多次与我会交流,并积极推动机场商业服务价格下调。2007年10月30日,首都机场1.2号航站楼内的43家餐饮店更新菜单,降低餐饮价格。
专家点评:
民航服务的改进,关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乎国家国际形象,具有全局意义。消协组织针对我国民航服务的现存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加强与行业组织的沟通,推动了民航服务标准的修改、完善,促进了机场餐饮价格的下调,为改善民航服务质量、增强行业自律做出了积极努力。
建议六:燃气表费谁来付,消保条例有规定
一、背景情况
根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要求,燃气计量表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0年。否则。由于燃气表老化。易发生泄漏,引起燃气爆炸事故,直接威胁用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这意味着全国已经使用天燃气的地方,都将面临燃气表更换问题。但是。燃气表更换费用应由谁承担?由于有关法律规定不明确,燃气费价格构成情况不明朗。相关争论十分激烈。消费者认为应由公司付费更换,有关公司则要求每位用户交纳196元以更换新表,如不交费,发生事故“后果自负”,引起消费者的强烈不满。据了解,成都市约有28万余支到期需更换的居民用燃气表,并且这一数字以每年8万的速度递增。
二、消协措施
1.针对消费者投诉、反映,2006年初,四川省消委会委托有关媒体开通热线进行调查,广泛收集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
2.在调查基础上,四川省消委会于2006年2月17日上午,邀请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成都市物价局、市建委等有关部门和大专院校专家、燃气公司代表和部分律师、消费者代表一起,举行了有关研讨会。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到期燃气计量器具更换费用理应由燃气公司承担,
3.2006年315期间,中消协和四川省消委会联合组织网上辩论、网上调查。中消协与新浪网合作开展的调查显示,参加投票的720人中,90.28%的人认为超期燃气表更换费应由燃气公司支付,40.82%的人认为应该由法律法规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四川省消委会所做网上调查共收到1686票,其中主张燃气公司支付更换费的达91.6%,
4.2006年4月,中消协和四川省消委会公开发表消协观点,并向建设部等有关政府部门发函建议。
三、消协建议
1.建议立法机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明确计量表产权归属,明确更换计量表的责任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燃气表是燃气经营者为了履行供气合同而必须提供的一种计量器具,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供气行为不可分离。消费者仅需付费购气,燃气表问题理应由燃气公司自行解决。
2.建议政府有关部门敦促燃气
公司,尽快对超期民用燃气表进行免费更换。确保消费者安全用气。保证安全供气是燃气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燃气公司作为政府授权的社会资源的垄断经营者,其经营活动在保证正当利润的情况下。应体现公益性,并对消费者的用气安全负责,不能以消费者不掏钱换表发生安全事故“后果自负”的格式条款来推卸责任。已过使用期的燃气表,不仅影响公平结算,而且存在巨大安全隐患,有关单位应尽快予以免费更换。
3.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尽快理清燃气费的成本构成,增强燃气等公用事业收费的透明度,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监督权。燃气公司从事的是公用事业,其收费成本核算应该公示。在目前燃气价格构成并不明朗的情况下,燃气公司单方主张现有燃气表未计入成本的说法缺乏依据、没有说服力。
4.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公用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敦促其合法、诚信经营,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进展与成效
1.2007年10月1日,《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实施。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保证商品量的计量准确”。
2.目前,政府和燃气公司已为成都市各区享受政府低保待遇的家庭免费更换了超期燃气表。
专家点评:
超期燃气表更换问题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百姓安全,看似小事。实则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消协组织以小见大。从立法、产权和责任的高度,从成本监审、收费透明等方面,提出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充分落实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建议,推动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台,不仅有助于解决燃气行业的服务和收费问题,对于水、电、热等公用服务业相关问题的处理也有重要借鉴意义。
建议七:公交票价拟调整,听取民意不涨价
一、背景情况
2007年1月初,媒体相继报道:由于票价过低,油价太高。找零不便,线路过长,导致实际运营成本过高。武汉市公交调价已提上日程,大部分票价可能上调。公交集团已获市物价局正式复函,原则同意公交票价调整方案,并建议小公共汽车票价也同步调整。票价从1元、1.2元调整为普通公交车1.5元,空调车2元。报道播出后。立即引起了武汉市“两会”代表和广大市民的热议,
二、消协措施
1.2007年2月,湖北省消委会通过走访、咨询有关单位,对四直辖市及六个省会城市的公交车票价格、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进行调查,与武汉市公交车票价进行比较。
2.2007年2月底至3月15日,湖北省消委会联合湖北四家网站和有关媒体,刊发调查问卷。组织消费者评论,社会强烈反响。活动期间,共有12436名武汉市民参与此次评论及投票活动。统计结果显示:有12195人选择了“不应该上调票价,与武汉市市民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不相符”,占参与总人数的98%。另外,还有3441位参与者发表了观点及建议。
3.2007年3月中下旬,省消委会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评论会和新闻会,公开发表消委观点,并向武汉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三、消协建议
1.公交服务是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属于社会公益性、福利性行业,公交票价应考虑弱势群体收入和本身消费水平,使每个人都能无差别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在解决公交企业现存的问题时。应通过适当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强化企业自身管理,尽可能降低成本的方式解决。
3.公交涨价属于重大利益调整,在涉及广大民生的价格调整听证时,应更多听取消费者及其组织的意见,听证不应走过场。
四、进展与成果
1.公交调价的消费者评论和建议活动,引起了武汉市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2007年3月,武汉市政府专门召开了支持公交优先发展的专题会,会上明确表示“目前不考虑公交提价问题”。
2.2007年3月20日,武汉双层专线客车票价由2元降为1.5元。
3.2007年4月,公交集团负责人在市政协重点提案督办会上表示,市交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就此研究决定,暂不调整公交票价。
在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下,武汉市公交票价上调预案从最初的“大部分票价上调”,到后来武汉市公交集团回应“公交调价只是微调”,到最后武汉市决定暂不调整公交票价。
专家点评:
发展城市公交服务,让市民更多乘车出行,对于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大意义。公交服务是一种公共产品,属于公益行业,其票价或收费的任何调整,都会对公众利益产生影响。因此,必须取得公众的认可。消协组织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从公共产品的高度指出了公交票价调整的性质和政府的责任,剖析了公交作为垄断行业在定价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公共产品定价过程中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问题,很好地维护了《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这一建议的作用不止于湖北一省,对全国都具有普遍意义和借鉴作用。
建议八:公交卡费要透明,少收押金保权益
一、背景情况
公交公共交通卡在为消费者乘车带来便利的同时,其押金收取过高,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2006年11月28日,有关报道称,上海市民根据调查,提出上海公共交通卡每张成本仅7元,但每张卡收取押金却达30元,1500万张交通卡沉淀资金3.45亿元。这些沉淀资金都是持卡人的钱,由此产生的利息也应归持卡人。交通卡公司表示,公交卡收取押金是为督促持卡人加强对卡的正常保管使用,近年来,随着发卡量的增多。卡的成本有所降低,但沉淀基金主要用于为代办网点支付手续费、读卡机的购置、维护庞大的中央清算系统等,沉淀基金由政府监管,市民尽可放心。专家认为:交通卡公司手上的沉淀资金究竟有多少,每年投向什么领域,产生多少孳息,用于哪些方面。有没有产生利润,诸如此类的情况作为千百万沉淀资金的主人一持卡人却毫不知情。公共交通卡公司的定位是“公益性垄断企业”,就不存在商业秘密,
二、消协措施
(一)2006年11月29日,上海市消保委第一次发表观点:公共交通卡公司应把“知情权”还给消费者,明确告知消费者收取押金的理由、押金的用途、押金的支出情况等。
(二)2006年12月13日,上海市消保委第二次发表观点:鉴于公共交通卡公司书面回复缺乏对押金成本和用途令人信服的相关内容,希望其向公众作出明确、详细的解释和说明。并且建议调低收取的押金金额。
(三)2006年12月15日,市建
设交通委召开的公共交通卡押金问题新闻通气会,交通卡公司就此作出解释,押金式公交卡已发行1200万张。每张卡平均成本20元,扣除成本后结存资金1.2亿元,每年产生活期利息不到100万元。每年退卡超过300万张,利息主要用于支付退卡手续费及卡片损耗成本和改善服务。市建委表示,已委托审计部门就公共交通卡成本及押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12月18日,上海市消保委第三次公开发表观点:对市政管理部门的上述决定表示赞同,同时希望审计结果能及时公之于众。
(四)2007年3月,上海市消保委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公共交通卡押金问题,引起了上海市人大、市政府和市政协的重视。根据上海市领导的要求,上海市政协经济委员会对公共交通卡押金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上海市消保委还于2007年3月23日向市政协经济委员会提交了书面意见与建议。
三、消协建议
1.市消保委认为,公交一卡通的使用既利于提高公交效率,又方便了消费者,应予以大力发展。公交一卡通作为公共交通必不可少的配套项目,具有独占地位。因此,公交一卡通属于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及维护应由政府财政资金保障,其运行也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广大人民了解、监督。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公共交通卡公司作为一卡通押金的收取方,有责任告知消费者收取押金的理由以及押金的用途,这是《消法》规定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
3.对市建委在2006年底明确表示将对“一卡通”押金问题进行审计的相关举措市消保委表示赞同。并希望有关方面尽快公布审计结果。
四、进展与成果
1.在上海市消保委及社会各界的积极推动下,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审计部门对公共交通卡成本及押金使用等进行了专项审计,并于2007年6月20日向社会公布了专项审计结果。
2.根据审计结果,有关部门决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上海公共交通卡押金由每张30元下调至20元。
专家点评:
公交卡押金问题涉及众多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协组织抓住这一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发表观点,积极提出建议,推动开展有关专项审计工作,督促经营者加强成本核算、公示收支情况,促使上海公共交通卡押金下调,减轻了广大消费者的负担,该建议更揭示出公用服务业存在的隐性收费问题,彰显出阳光管理的必要性,体现出落实消费者知情权、监督权的重要意义。
建议九:行业强收保证金,串通收费被禁止
一、背景情况
2007年8月15日起,安徽省宿州市有20余家酒店,陆续在酒店吧台、大厅等醒目位置放置“温馨提示牌”,称“即日起,消费者自带酒水,我们将按本酒店零售价收取15%的服务费,谢谢合作!”提示牌右下方印有“宿州市酒店餐饮协会”的红色印章。此举立即引起诸多市民争议和消费者投诉,
二、消协措施
1.2007年8月。鉴于消费者投诉不断增多,宿州市消协与有关媒体合作,共同组织了消费者讨论。
2.9月3日,市消协工作人员及媒体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市酒店餐饮协会竟然要求其会员单位每家交纳3000元保证金,如不加收服务费,保证金将被没收。并统一制作下发“温馨提示牌”,统一服务费收取标准。
3.9月4日,根据调查结果。市消协就市酒店餐饮协会的做法向某市物价局发出了查询函。
4.9月5日,市物价局召开座谈会,组织有关人员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市消协就调查情况作了说明,并表明了消协意见。其后,市物价局、市消协约谈市酒店餐饮协会负责人,核实了有关情况。经调查,该市酒店餐饮协会于7月31日召集餐饮企业负责人商议对自带酒水的消费者加收服务费事宜。根据商议意见,从8月15日起,20余家餐饮企业统一加收15%的服务费,为确保此次行动一致,市酒店餐饮协会采取了收取保证金的做法。
三、消协建议
宿州市消协认为,市酒店餐饮协会作为行业组织,应当帮助酒店经营者加强自律,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为消费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从而更好的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努力。但是市酒店餐饮协会以制定行业规定的方式,扩大本行业成员权利,剥夺和限制消费者权利,并向其会员单位收取保证金。统一制作提示牌和向消费者加收服务费,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予严肃处理。
四、进展与成果
1.2007年9月6日,市物价局认定市酒店餐饮协会的做法属“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并责令其立即纠正错误,收回加收服务费的决定,退回保证金,并通过媒体向消费者公开道歉。
2.2007年9月11日,安徽省物价局通报了三起“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违法案例”。该案件为其中之一。
专家点评:
目前,行业、企业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时有发生。宿州市酒店餐饮协会强收保证金,串通企业统一加收服务费,严重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社会经济秩序,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当地消协组织以敏锐的视角,及时发现问题,深入调查取证,配合有关行政部门,严肃查处行业违法行为,打破企业价格同盟,所提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和警示作用,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宣传、贯彻《反垄断法》做出了贡献。
建议十:规范房贷律师费,打破八年潜规则
一、背景情况:
一些行业长期存在着不成文的“潜规则”,不仅造成了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侵害,而且还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影响消费和谐。过去,在贷款购房签订合同时,开发商要向购房消费者收取800元至3000元不等的律师费。且不开正式发票,仅给收据。开发商称,收取律师费是律师帮助消费者整理相关购房资料,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律师为购房消费者服务。当然要收律师费。而开发商则是代收。但经调查,实际上,银行为了防范放贷风险,请律师帮助银行审查购房抵押贷款人的贷款资质和还贷能力,银行请律师为银行服务。应该银行付费,却将律师费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为此,社会争议很大。
二、消协措施
1.2005年10月,中消协在京召开“构建和谐消费环境推进消费者利益最大化一商品房销售模式研讨会”,有关专家学者、政府部门和行业组织代表、北京等四省市消协代表、律师及企业代表参加研讨会。会上。北京市消协就房贷律师费问题提出质疑,
2.2006年,北京市消协组织法律、经济、社会等各方面专家学者,在一个时期内,多篇文章、长时间在媒体上对律师费问题进行公开点评,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3.2006年12月11日,北京市消协与市律协、有关律师就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律师费等问题举行了专题会谈。市消协和市律协达成初步一致意见,律师费应谁请谁掏钱。
4.2006年12月底至2007年1月,市消协与市律师协会一起,同市银行业协会进行了多次谈判,并组织北京14家银行召开座谈会,向他们表明了消协的态度。指出“转嫁律师费”是一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经几轮谈判。最终形成统一意见。
三、消协意见
1.在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过程中。聘用律师时,要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银行委托律师,银行付费。购房贷款消费者委托律师。消费者付费。
2.加强律师行业自律,规范律师从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执业行为,律师要遵守《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的规定,不得进行双方。
3.有关方面应进一步加强合作,提高行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共铸诚信,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努力。
四、进展与成果
1.2007年1月17日,北京市消协与北京市律协、北京市银行业协会联合发表公告,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加强律师行业自律,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不得进行双方。北京市14家银行表示将加强自律,银行自身聘请的律师由银行付费,不再转嫁给贷款购房消费者。
2.2007年3月,中消协和中国律师协会也发表了联合倡议。
3.北京市律协出台了《律师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法律业务操作指南》。
至此,在北京盛行长达八年的向消费者转嫁律师费的“霸王潜规则”停止了。
大学生理性消费的建议篇5
【关键词】医药市场环境;4C理论;会议营销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309(2012)07-0146-1.5
会议营销是一种在前期通过大量数据的收集,筛选出潜在的客户,并通过邀请的方式参加会议,同时在会议中发生交易行为,并且在会后通过优质的服务来稳定和扩大客户群的链式循环营销活动。菲利浦·科特勒曾把消费者的行为分成三个基本阶段:(1)量的消费阶段,即人们追逐买得到和买得起的商品;(2)质的消费阶段,即寻求货真价实、有特色、质量好的商品;(3)情的消费阶段,即注重购买商品的情感体验和人际沟通。会议营销便是从消费者行为的最高阶段出发,即以顾客为主导,以沟通为手段,以服务为内容,以满意为结果。本文从4C营销理论的角度对我国会议营销的特点、会议营销具有的优势和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对如何促进我国会议营销的良性发展提出建议。
一、医药行业运用会议营销的优势
上个世纪90年代,劳特朋(Lauterborn)提出的以消费者为中心的4C营销理论包括4个基本要素:(1)消费者—消费者想要和需要的产品;(2)成本—消费者愿意付出的购买成本;(3)便利—为消费者尽量提供便利;(4)交流—和消费者进行双向的沟通。会议营销恰恰是顺应着4C的倡导发展而来,且优势日渐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消费者对产品的需求包含两个方面,即满足生理需求和满足心理需求。产品的吸引力对消费者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不符合消费者利益的产品,消费者就不会产生兴趣,营销无效果。医药会议营销产品包含药品、服务两个部分。通过前期开发和搜集的客户名单,筛选潜在的客户。这些定向的客户都具有企业相关产品的潜在需求,客户的需求与产品的功能一致。售后工作中的优质服务,充分体现了对客户心理需求的满足,是客户社会地位被尊重的一种体现。因此,企业是在向特定的目标群体传递产品的信息,以期能确切的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廉价的消费者购买成本。会议营销由于直接面对消费者,药品的特点及使用方法可以让消费者更直观的感受到,节省了广告宣传的费用。企业虽然在人员、会议活动、售后等环节上支出费用,但与巨额的广告费用相比,节约了相当部分的药品销售费用。药品价格相对市场同类产品较低,消费者的购买成本降低。使用会议营销的企业就在价格上占据了巨大优势,在与竞争对手的价格战中,可以以物美价廉取胜。
亲密双向的沟通。会议营销的开发工作,往往选择小区域性的市场,如社区和家属院。小范围的开发沟通能够保证会议的专一性、专业性、排他性、集中性的特点,可以使沟通达到最佳效果。会议活动往往采取了展示营销、借势营销、造势营销等方式的整合,能够建立起一种面对面的双向沟通。会议营销的售后工作更是一个庞大的沟通工作,销售人员与客户长期的密切沟通,不仅仅产生了朋友的关系,更是像家人一样的关怀。售后的工作,不仅是辅助客户用药、介绍公司动态及新产品以及劝导客户进行口碑传诵,也是对客户生活的服务,包括节假日的旅游、日常的生活才艺展示等等。特别对于老年客户而言,这样的沟通方式,能够满足客户的社会认同感。双向的沟通也使销售人员能够清楚的了解客户信息,及时反馈给企业,以把握市场的整体动态,调整营销策略。
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渠道。在会议营销的会议阶段,消费者的需求被充分放大后,顾客的消费欲望也随之膨胀。现场进行的交易活动能够及时的满足顾客的购买欲。售后工作中,如果顾客有继续购买产品的需求,销售人员可以通过与顾客预约,根据预约的地点、时间,为顾客提供便利。直接的销售模式,不仅省去了大量销售环节,节约了成本,顾客得到便利,而且提高了企业的美誉度,声誉的提高是与同类企业竞争的巨大优势。
二、医药会议营销存在的问题
会议营销是一种很优秀的营销方式,吸引了大量医药企业的关注。但是当企业纷纷效仿的同时,会议营销的缺点也就随之暴露出来。
实施门槛过低。实施会议营销的门槛过低表现在三个方面:(1)企业不需要大量广告,市场投入较低;(2)固定的销售模式简单容易上手,模仿、照搬即可;(3)药品品牌效应不明显,企业主要通过销售人员的沟通能力和对客户的服务占据市场。门槛过低带来的问题是企业拥杂和假药劣药趁虚而入,药品质量参差不齐。消费者不仅受到损害,而且会降低对会议营销的信任度。
销售人才缺乏。会议营销采取的沟通方式属于典型的“人海战术”,对人才的素质要求比较高。急于成功的中小企业容易发生互挖人才墙角的事件,而企业本身并没有一个成熟的人员培训机制才是最根本的问题。销售人才缺乏带来的问题是:(1)人员对会议营销的理解力不足,不了解会议营销的核心意义,急功近利,颠倒了主次,忽略消费者;(2)营销模式死板,缺乏创新意识。固定不变的模式不仅在与同类企业竞争时毫无优势,而且随着消费者认知度的提高,对同类活动接触过多,兴趣会逐渐降低,不利于活动的进行。
诚信危机凸显。在会议营销的开发阶段,往往是以关注消费者健康的理由进行;然后在会议营销过程中发生“签单”行为,即卖货。在利益的驱使下,销售人员往往急于销货,导致消费者对会议的性质产生怀疑态度,前期开发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在药品的选择上,由于放弃了广告宣传,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度较低,初次接触产品,消费者通常也带有怀疑态度。消费者的警惕心增高,对企业的不信任感也随之增强。而且违法企业对消费者的欺骗会直接导致消费者对整个会议营销行业的不信任。
单次购药款额过高。由于会议营销追求的是在最佳沟通效果时期换取最大的利益,在诊疗会或者售后会议往往鼓励顾客购买半年甚至一年的用药量。虽然药品的单体价格低,但一次大批量的购药所产生的费用是不容小觑的,一般高达几千甚至上万。高额的费用和附带的购药风险使消费者购买成本提高。
三、对促进医药会议营销良性发展的建议
加大会议营销人才的培养。会议营销人才应具备对目标市场环境的操作能力、与客户沟通时自身言行的专业程度以及对营销模式和活动内容的创新能力。会议营销人才的培养途径包括企业培训和学校培训等多种渠道:企业应改变互相挖墙脚的行为,加大对员工技能培训的投入,提高员工的忠诚度,保证会议营销人才的稳定性。医药院校培养的医药人才往往专业素质过硬而销售能力偏弱,因此医药院校应加大对学生营销技能的培养力度;这不仅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也利于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政府机构应借鉴国家资格准入制度,提高医药会议营销人员的准入门槛;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道德素质教育和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其充分认识医药行业的重要性和特殊性,树立强烈的责任心,具备医药营销人才所特有的素质。
我国中小企业实施会议营销的通病是容易急功近利,忽略消费者的利益。这也说明4C营销理论在我国发展的还不够成熟,未能成为会议营销运用的理论基础。4C营销理论不仅能帮助企业领悟会议营销,更能帮住企业开拓创新,增强竞争力。
广告与会议营销相结合。广告与会议营销之间是互补的关系。广告能够提供广泛的认知度,会议营销提供双向的沟通;二者的互补,不仅使会议营销产品知名度的问题得以解决,还能利用双向沟通将广告的效果放大。广告与会议营销的整合也势必成为发展的趋势之一。
建立以药店为依托的实体店铺。根据我国国情,老百姓更适应有实体店铺的营销模式,对直接销售总是抱有怀疑的态度。建立以药店为依托的实体店铺有三大好处:(1)药店用于药品的储藏。在药店展开工作,便于消费者购药;(2)药店的环境渲染能烘托出药品的正规性,增加消费者对药品的信赖;(3)降低消费者购买成本,避免单次购买量过大。
加强会议营销监管。2005年以来,《直销管理条例》等国家及地方法规相继实施,传递了国家加大监管的信号。大中小企业都受到很大冲击,撤出、整合、转型;中国药品市场面临洗牌,市场正逐渐走向规范。但是,仍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欺骗消费者。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强化监管:(1)企业开展会议营销活动应首先在公安机关备案,提前接受检查,防止违法活动进行;(2)政府应加大对企业非法组织会议营销的打击力度,维护会议营销的健康发展;(3)政府应对实行会议营销的企业进行资质认证,并发放资质证明,规范企业行为;(4)政府应提高会议营销的公众认知效果,让公众了解会议营销,从而对非法会议营销进行举报,利于对非法会议营销的查处。
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扩大诚信影响。会议营销在开发到售后的整个环节中,贯穿的主线是服务,由卖商品向卖服务的转变是深层次的转变。企业应降低销售人员的销售压力,提高销售人员的服务质量;从消费者利益出发,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形成忠诚的客户群。所以,消费者利益得到满足既是企业前期承诺的兑现,也是消费者信任企业的前提。
【参考文献】
[1]葛龙涛,等.医药电子商务模式简析[J].中国药业,2008,17(8).
[2]周基清.处方药营销策略研究[D].南京:南京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2.
大学生理性消费的建议篇6
关键词:大学生;通讯消费;侵权问题;维权对策
大学生作为有知识高素质的群体,在消费行为中却总是面临消费侵权问题。2014年南京审计学院金审学院搬离浦口校区时因多数同学在搬离前与电信商办理了一定期限的网络套餐协议,搬校区之后便不再继续使用该套餐。而之后多数同学收到电信商的通知,要求其赔付之前套餐协议的违约金,数额较大甚至上千元。部分同学被强制性收走了之前赠送的手机,并被迫缴付违约金。这类典型的通讯消费侵权并不是个案,很多大学也曾出现过类似情况。大学生与校园通讯运营商在日常生活中产生争端及被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生活经验缺乏,加之运营商变相不合理的经济行为,使得大学生消费权益严重受侵害,而维权土壤却几属荒芜。本文拟就现在愈演愈烈的校园通讯服务与大学生之间的冲突为切入口,调查大学生受侵权的真实案例,同时发掘出大学生通讯消费被侵权背后的原因,并期探讨出解决此问题的可行方案。
一、大学生校园通讯消费侵权问题调查
(一)大学生校园通讯消费侵权现状
1.限制网络共享行为
现如今已是移动互联网时代,随着4G网络的推广,上网使我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捷。一个家庭只需有一个宽带账号,家里的电脑,智能手机,iPad等设备均可连接,可实现多人同时网上冲浪,让我们感受到互联网的便捷和速度。
但是不少在校大学生却无法享受网络共享的便利。中央电视台《消费主张》栏目曾曝光某高校通过与电信合作以“一人一账号”的方式限制学生上网,迫使学生逐个办理电信上网业务,并收取提成。此消息一经爆出就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一人一账号是我国高校采取的一种上网机制,一个账号只能一个学生使用,限制多个学生使用路由器或者网络共享软件。教育部颁布的文件中明确规定:切实抓好校园网站的登记、备案工作落实用户实名制登记制度,加强校园网站与网络用户的统一归口管理。文件中并没有做出禁止网络共享,禁止使用路由器的规定,但是就是这个红头文件,成为电信回应学生投诉的主要依据。网络责任实名制的政策文件不断地出台,本是为了改善目前较为混乱的网络环境秩序,是对建立良好的网络环境的强有力的保障。但是却成为了一些高校电信运营商借其垄断地位而从中谋取利益的保护伞,并以此来应付消费者的投诉。电信运营商借着政策的空子来变相的添加各种不必要的套餐等附加条件或借机进行手机销售,加重了高校大学生的经济负担。
3.侵犯知悉权行为
调查中,有同学反映自己选择套餐时,只是为了某一两个月的特殊需要,但是想要取消套餐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此种套餐在几个月内是只能升级不能降级的。同学在气愤和无奈下决定彻底取消套餐,却又被告知在校园卡必须选择一种套餐,才能正常使用。知悉权问题由此产生,消费者的知悉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工作人员本就有责任和义务在大学生办理业务的时候将套餐的使用情况说清楚,再由消费者自己选择是否使用该种套餐。而必须选择一种套餐才可以使用校园卡的说辞,并不能找到有力的法律法规条文支持。通讯公司利用强势市场地位,公然违背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公平交易的原则,对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意愿进行限制以达到营利的目的,这又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二)大学生校园通讯消费侵权原因分析
1.大学生主观原因
大学生虽然学历高,知识性技能强,但是生活实践经验少,法律维权意识薄弱。首先大学生囿于社会经验不足,对于隐形的侵权行为无法辨别;其次,大学生在法律权利义务方面的知识不足,在权益被侵犯时往往自认倒霉,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采取忍气吞声的做法,惧怕依法向商家争取应有权利;再次,大学生对消费者协会及其他维权方式和渠道了解不足,遇到问题不知道怎样寻找途径解决。尤其是在校园中,大学生面对采取垄断经营的运营商,维权会花费自己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而在维权与妥协之间很多大学生选择了后者。
2.经济原因
大学生向来是一个庞大而独特的群体。受过高等教育的他们作为当今社会的主要消费群体之一,令广大商家无不对之垂涎。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通讯运营商被激化为一个个理性的经纪人,即以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生存目标。出于对利益目标的过分追求,有的商家故意设圈套,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采取夸大产品功能、低价销售、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诱骗大学生消费,侵害大学生的正当权益。
3.法律原因
我国虽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等民商经济的实体与程序性法律规范,但针对维护大学生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机制仍不完善。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教育法规,对大学生的权益保护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总体来说内容过于概括,操作性不强,可实行的可能性较小,造成有法却不知如何依法的现象。
同时,即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一些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大学生遭受的通讯运营商的侵权,往往是隐性的,或是事后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了侵犯,此时大学生想要主张权利却往往拿不出证据。虽然2014年3月15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对举证责任的倒置有了新的规定,不失为新消法的一大亮点。但是在法定的可以实施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中,并不包括通讯消费维权这方面的相关内容,因此由于法律的规制,使得大学生在难以使用好法律这把“利剑”。
二、大学生维权意识
(一)大学生维权现状
此次调查以南京高校大学生为研究对象,同时兼顾性别、年级比例,就大学生维权问题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回收有效问卷952份,占问卷总数的95.2%。通过问卷统计得到的数据,可对大学生维权现状展开以下分析:
1.维权意识
就问卷统计的数据来看,只有9.35%的同学对维权有清晰地认识;72.6%的同学对与大学生维权有关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认识,但具体概念模糊;还有29.5%的同学对其基本不了解。
大学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与以盈利为目的运营商交涉时常常处于劣势,使自身的权利比较容易受到侵犯。根据问卷调查统计的数据来看,有近一半的同学在自己或自己周围的同学身上出现过通讯侵权现象。只有13%的同学明确表示自己或是周边同学没有遇到过侵权现象。出现这样大面积的消费侵权问题和运营商的经营手段不无关系,但也说明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由于大学生欠缺法律知识、维权意识不强,因此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常常采取比较被动,消极的方式维权。
2.维权途径
大学生维权的体制建设还不够完善。虽然现今社会维权的方式多种多样,可是对于大学生而言,明确可行的维权途径却不多。高校中有关大学生维权方面的机构不多或是建设不完善不为大学生所知。这使得大学生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该怎样维权,不知可以通过何种途径救济自己的权利。一些大学生好不容易决定站起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却因申诉无门而最终放弃。这也是调查显示的愿意维权的大学生比例比较低的一个现实原因。
(二)提高大学生维权意识
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时常被侵犯,这与大学生维权意识薄弱有直接关系。因此若想解决好大学生的维权问题,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是必然之举。在解决大学生与通讯运营商之间的消费侵权问题时更是如此。提高大学生的维权意识一方面要从大学生自身入手,另一方面学校的管理者也需要有所作为。
1.大学生自身:
(1)大学生应当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阅读《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明晰自己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积极开展与大学生维权活动有关的主题活动。让大学生在活动中意识到自己的的主人翁地位,并加强对于权利义务的认知和行使;加强大学生合法维权的法制教育,大学生维权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鼓励大学生维权,但不能以极端,暴力的方式维权;
2.学校管理者:
(1)学校应当重视大学生维权教育,完善大学生维权机制。一方面开设法律方面的选修课,提高法律类课程的教学质量,在老师的带领下,深化学生对于权利义务的理解;另一方面在课外引导学生展开法律实践学习,让大学生不仅知法懂法,更要学会用法;
(2)充分发挥学生党组织,团支部,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的作用。积极宣传法制,使法律讲堂这类普法活动成为大学生常规活动中的一部分;
(3)建立学生和学校双重法律咨询机构,完善学生维权组织建设。学生组织可以印发有关维权法律知识,及途径的小手册。让大学生学习法律法规的方式变得多元化,便捷化。
(三)健全大学生维权途径
前文中,我们分析了大学生在通讯服务方面常见的侵权类型,研究了大学生合法权益受侵犯的原因,及维权的现状。最终都是为了探索出大学生在通讯消费侵权发生时,可以采取的,能够切实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
1.在学校的指导与监督下成立自治性组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事实上,日常生活中大量的消费者权益争议都是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的。如今大多数高校都设有学生会,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各种丰富多彩的学生活动,但职能仍显得相对单一,目前尚没有设立维护大学生自身权益的自治性组织。我们的大学生可以以学生会为依托,在学校的支持与管理下建立起消费维权的自治性组织来维护大学生权益保护。同时在法学院专业老师的指导下,在大学生与垄断性运营商发生纠纷时,可以学生组织代表全体利益受损的大学生与经营商协商,得出合理的解决方案。学生维权自治组织维权,既可以维护大学生的自身正当权益,又培养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在学校的支持下,促进法制化校园的建设,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和谐校风。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消费者协会(简称消协)是依法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利的一个有力组织,一般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消协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解。因此,当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消协以第三人的身份与运营商进行沟通。一方面消协办案人员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有较高的法律水准,另一方面消协以第三者的身份出面调解,当事人容易接受;同时,消协调解不收取费用,对于大学生来说是一种较为经济实用的解决纠纷途径。
3.向学校外的司法机构寻求权利救济
寻求学校的支持是切实可行的社会救济方法,在学校和老师的支持与帮助下,必要的时候也可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讼也是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法。大学生作为掌握先进知识和技术的知识分子,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更应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大学生在面对运营商大规模,比较严重的侵权,通过学生自治组织不能有效的解决争议时,大学生一方面可以请求消协帮助自己维权,另一方面也可以寻求司法权利救济。司法救济是通过向法院提讼的方式维权。与通过消协和运营商和解解决争议相比,司法救济的权威性、中立性和终局性更具有信服力。
但是由于司法救济耗时久,花费大,因此鲜有同学会采取这种方式维权,以至于大学生会忽略这种维权的方式。司法救济作为大学生寻求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门槛,在面对比较复杂,涉及人数众多的侵权问题时,往往可以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与严谨的审理程序,公正客观的解决争议。
结语
大学生大学生作为知识文化群体,但在消费行为中却总是面临消费侵权问题。通过调查我们可以看到大学生与校园移动通讯引发的争端并不是个例,由于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与维权观念的淡薄,有法律作为坚强的后盾却不知道该如何寻求救济,加之营运商的变相不合理的经济行为,使得大学生消费权受到侵害。
根据走访调查,我们得出要想解决校园内的通讯消费侵权问题,需要学校,社会,最重要的还是大学生自身的多方配合。学校要增强学生的维权意识,也要加强学生会的作用,在维权方面提供一定的人力、物力;社会可以组织消协,在学生维权时提供有力的帮助;对于被侵权的主体---大学生,要增强自己的维权意识,选择多样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也要增强自己的法律素养,在必要的时候,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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