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治理(6篇)
网络暴力的治理篇1
关键词:网络暴力;法治文化建设
一、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
“人肉搜索”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用人工参与和相互交流来逐步提纯搜索内容、从而获得精密的搜索结果的一种信息提供机制,在促进言论自由、信息交流、舆论监督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但目前随着微博等大型社交互动媒体的兴盛,人肉搜索被滥用的情况日益增剧,其所展现的负面效应已经远超过积极意义。这种狭义的“人肉搜索”初次发生在2001年的“微软某某某”事件,并在2006年的“虐猫事件”中展示了强大的威力并为人所熟知,随后的“铜须门”、“华南虎”等大规模人肉搜索事件不断发生,关于人肉搜索的争议也一直在持续着。支持者认为,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在网络上发言作答则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最为方便、快捷的渠道之一,因此不应剥夺这种声音,而且还要给予其最大限度的保护。而反对者认为,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约束,人肉搜索很容易失控或变质,逐步演化成为网络暴力行为,成为一场“暴民的狂欢”,侵犯被搜索者的合法权益。“网络暴力”这一概念近年来被广泛讨论,但目前的研究大多从传播学、伦理学角度入手。从法学角度来看,这一概念涉及到多个法律部门,在此可将其概括成:网络暴力是指由数量不确定的网民发起与参与的,对于未知的或已知的人物与事件,以虚拟网络为平台,通过具有攻击性、煽动性的言辞对被害人精神造成严重持久的损害。具体表现为谴责、谩骂,编造并传播不实言论,擅自曝光被害人私人信息,对被害人进行电话、短信等方式的骚扰,以及其他严重侵害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是一种具有突发性与持续性,危害程度极高的非传统暴力行为。
二、网络暴力的消解与法治文化建设
网络暴力不仅造成了对公民网络隐私权的侵害,还违背了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的公序良俗与禁止权利滥用这两项基本原则。网络暴力行为的本质在于没有把握好自由行使权利与不妨害他人合法权利之间的限度,并由于这种失衡导致了对整个互联网以及现实社会的不良影响。长此以往这种状态必然会对社会法律秩序造成极大的破坏,任其自由发展下去的后果将不堪设想。目前国际上处理网络暴力的模式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另一种则是以欧盟国家主导的立法规制模式。这两种模式都具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应对网络暴力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应结合我国国情入手,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改治:
(一)加强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迄今为止我国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尚未制定完整的法律规范,仅以条文的形式存在于一些行政法规之中。这些条文虽然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但对于如何界定以及如何具体进行保护都并未做进一步详细规定。网络隐私权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在网络环境中的基础地位,对其还应专门制定相关的特别法来进行进一步的保护。通过构建隐私权保护体系,对传统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进行双重保护,这样才能有效的填补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立法空白现状。
(二)培养公民尊重隐私的法律意识。
首先,需要培养公民面对网络隐私权的自我保护意识。例如在网络活动或与陌生网友的聊天中不随意公开自己个人信息;注意甄别网站的信息保护程度,不在缺乏信誉度的网站上填写真实资料等。其次,需要培养公民对于他人网络隐私权的尊重意识。做到独立思考不盲从,在确认事实后再发表自己的观点,不、不轻信、不传播没有正式来源的消息,对于侵犯他人网络隐私权的言论及时指出并进行举报。
(三)发挥网络运营商监督管理作用。
网站与论坛是人肉搜索与网络暴力行为发生的背景平台,虽然运营商本身不一定是网络暴力的发起者,但对于任由人肉搜索愈演愈烈最终形成网络暴力,网络运营商难辞其咎。尽管目前从IP地址追踪发帖者的技术还尚未成熟,但加强网站的自律以及加强对网民发言的监督管理都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人肉搜索极端化。具体可以在网站服务条款中规定,如果出现诽谤、侮辱性质的发言,网站有权在发现后及时、主动地删除相关信息,防止言论扩大。如有必要,信息流动量大的网站可以采取实名制的注册方式,对网民起到一定的提醒与震慑作用。
(四)开拓监督权、表达权行使途径。
目前我国公民行使行政监督权的途径少、渠道狭窄,表达程序较为复杂,民意的反馈程度不高。这些现状都打击着公民通过现实渠道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进而只能在网上对自己认为司法处理不公的人物或事件进行口诛笔伐。所以司法、行政机关都应与公民建立畅通良好的沟通机制,做到审判行政的公开透明化,充分提高公民对案件审判、政策执行的参与程度,形成公民与司法行政机关相互沟通、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的和谐局面。在保障公民的监督权与表达权的同时,构建良好的互联网环境与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网络暴力的治理篇2
校园暴力除了传统的物理暴力之外,还包括网络暴力,后者对校园安全的负面影响甚至更为深广,本文试图从特征、动因与教育等三个关键方面来探讨一下我国青少年的网络暴力问题。
一、网络暴力的含义和表现形式
“网络暴力”这个概念最早来自于西方世界,最常用的单词为“Cyberbullying”。美国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NationalCrimePreventionCouncil)认为,当互联网、手机或另外的设备被用来发送或张贴试图伤害或干扰另外个人的文件或图片时,这样的行为就可被视为网络暴力或欺凌。要构成网络暴力行为,一般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主观上对受害者的有意伤害,客观上对受害者的心理产生了持久的伤害;在频率上需要多次反复;施暴者与受伤害者之间权力上的不平衡性,即传统暴力行为中的弱者有可能利用网络媒体的匿名性特点成为网络暴力中的强势方;网络暴力大都发生在熟人之间,与由陌生人发起的网络争辩、网络戏弄以及网络病毒等行为不同。
网络暴力一般借助电子邮件、即时消息、聊天室或布告栏、手机短消息、由个人或公司创立的用来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站、因在线投票所创建的网页等媒介形式,另外还有像Wi-Fi、Spot和ThreeDegrees等新的传播技术也往往被网络暴力利用,但是前四种最为普遍。网络暴力行为往往表现为:发送残忍的、邪恶的和有时带有攻击性的信息;创建含有嘲笑他人的故事、漫画、图片和笑话的网站或网页;在网络里张贴同班同学的图片,并且要求其余同学来评价他们(或她们),而用的术语则往往是像“谁最胖、最大”之类带有贬低性的句子;闯入一个电子邮件帐户并向别人发送恶毒的或令人难堪的材料;给某人发送即时消息,诱骗别人泄露敏感的个人信息,然后把此信息告诉别人,等等。[1]当然还有更多其他的形式,例如经常给某人发送骚扰性的手机短消息也属于此类。
二、中小学校园网络暴力的现状
时至今日,网络暴力已经肆虐国内外中小学校园,大量学生成为受害者,还有部分学生成为侵犯者。美国学者对83所中小学中12,437名10―18岁的青少年进行了调查,发现27.3%的人曾经遭受过网络暴力的伤害,也有16.8%的人员曾经对别人实施过网络暴力。[2]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学者对网络暴力在中小学生中的存在情况还没有进行普遍研究,更多的只是停留在“人肉搜索”的层面。有学者从我国中部地区选择了1,438名高中学生,集中研究了导致网络欺凌的风险因素。数据显示:曾经有34.84%的学生参与过物理空间中的校园暴力,其中56.88%的人曾经被网络暴力欺凌过。同时,那些曾经有过传统暴力欺凌经历的而且经常花费大量时间在社交媒体上的受害者,更有可能经受网络暴力的侵犯。[3]另外,香港青年协会访问了1,820名青少年,17.5%表示经历过网络欺凌。比如,侮辱、虐待、未经许可偷拍私人照片并在社交媒体中传播等。[4]
笔者对杭州4所中学549名从初一到高三的学生作了网络暴力的卷入调查,发现有29.1%的中学生遭受过网络暴力的侵犯,主要是“利用QQ或者MSN或者SKYPE等聊天工具发表攻击性或侮辱性的言论或图片”“骚扰性的手短消息或图片”“话骚扰”和“在网络里上传、转发丑陋的不道德的图片或者视频”等;从年龄阶段来看,受到侵犯最集中的是初一,占中学生比例的26.8%。这些受害者受到网络暴力骚扰之后有可能处于愤怒、悲伤、害怕和沮丧状态,只有少量的人认为那只是一个玩笑,或者觉得无所谓;与此同时,虽然大部分青少年的日常行为没有表现出显著异常,不过也有部分学生在学习方面表现出了注意力不集中、对学习失去兴趣、成绩大幅度下降甚至逃学的行为,最严重的就是走向自杀。
不管是中国内地,还是香港的研究数据均揭示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网络暴力已经深深地侵犯了中国校园,30%左右的未成年学生卷入过不同程度的网络暴力,而且这些曾经侵犯过其他人的学生大多没有意识到羞辱、谩骂、取笑、散布谣言、泄露隐私等行为是一种网络暴力,由此也可以看出问题的严重性。
三、中小学校园网络暴力的成因
在中小学校园中出现如此频繁和大面积的网络暴力现象,笔者认为原因在于下列四个方面:
第一,网络的匿名性及其隐身性特征。在很多网络社区中,虽然网民是需要注册的,而且即使网民不需要注册,网民的ID还是固定的,但是在网络社区中,网民往往通过匿名形式发言,除了网络视频与网络文字之外无法看到其本人。这种隐身而且匿名的网络身份助长了网民的错觉,以为网络言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也是无法追究责任的。这种错觉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网民言论的不受约束性,也促成了网络暴力的蔓延。
第二,网络言论的群体性效应。在网络社区中,网民之间联系的纽带一般是兴趣,他们之间往往是不熟悉的。这种陌生性会消解网民们的社会责任感,放纵他们的言论。与此同时,网络社区中网民的积聚往往是越来越多,尤其是通过意见领袖的转帖、跟进等形式的推动,网民数量以及发帖数量很有可能呈几何级数增长。在一个数量不断膨胀的社区里,只要有几位网民情绪失控,把社区当作情绪发泄的场所,其它网民也会积极跟进,这样,群体效应会不断地被放大和升级。当然,这种群体效应也不是无限制的,如果没有更大推动力的话,过一段时间就会呈现下降趋势,直至完全消失。
第三,网络群体的娱乐化倾向。由于我国网民的年龄普遍比较小,大部分在三十岁之内,这些人热情奔放,喜欢开玩笑。根据我们的多次调查,大部分网民在谩骂别人的时候,往往认为是一种玩笑。正是在这种娱乐化群体需求的驱使下,网民们往往会把在网络社区中的语言暴力当作一种集体娱乐。这种集体娱乐的节庆般狂欢又进一步助长了网民的网络暴力倾向。大量研究也证实了这种分析,大部分中学生在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暴力的时候往往并不认为这是一种网络欺凌,相反却把这些侮辱、取笑、谩骂等行为当作一种玩笑,至多是一种恶作剧而已。[5]
第四,网络管理与公司自律的缺位。由于智能手机的快速普及,过滤技术以及管理手段的缺位,多数网站基本上无差别地允许各年龄段使用者访问、消费、生产以及传播各类信息。不仅青少年随时有可能卷入各种社交媒体的言语暴力之中,而且许多社区网站的游戏基于给参与者提供宽松的自由环境,也为游戏者摆脱传统伦理与法律的约束、为所欲为地肆意行动提供了便利,使他们处在与自己的社会角色、社会地位、社会责任完全没有关系的虚拟错觉中,进一步加剧了网络暴力的传播。
四、中小学校园网络暴力的治理
校园暴力已经成为危害校园安全的罪魁祸首,以往对校园暴力的认识是严重不足的,有的学校和老师甚至把中小学生之间的打闹、辱骂等暴力行为看作学生之间调皮捣蛋的行为。这些误解严重影响了对校园暴力(包括网络暴力)的防范与治理。
对网络暴力的整治要以教育为主,以法律法规的惩戒为辅,国家、学校、社会与家庭一起形成分工协作的防范机制,其中学校教育与家庭监护是根本,社会承担的是公民环境的熏陶,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基本保障与最后屏障。
具体来说,在应对学生之间网络暴力的问题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学校要注重媒介素养教育。编制如何鉴别和有效防范网络暴力的学生手册并进行广泛宣传是必要的,手册内容可以包括:(1)网络暴力的定义与特征,尤其需要强调网络暴力是利用互联网、手机、视频游戏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来传输和张贴文本或图片,从而有意伤害或攻击别人的行为;(2)青少年遭受网络暴力侵犯的主要形式:冒充其他人从而诱使青少年泄露个人信息,通过说谎的方式伤害人,在互动交流的过程中冒充其他人进行欺骗,在网络里未经本人同意张贴有侮辱色彩的照片等;(3)青少年卷入网络暴力的原因与危害,当然有上面所讲的多种因素,其中很重要的是青少年认为网络空间中的暴力仅仅是玩笑而已,而没有意识到危害;对于危害结果,一定要强调网络暴力更多的是对心灵的伤害,有别于身体暴力;(4)青少年规避网络暴力的途径与方法,例如第一时间告诉家长或老师,远离网络游戏空间等容易滋生网络暴力的重要场所。学校通过编制类似的宣传手册,还可以把它们编制成为校本教材,甚至推广为地区通用教材,或者融入相关的德育课程之中。
第二,家庭教育要及时介入学生的网络安全问题。父母不仅是监护人,更是教育工作者,需要主动承担起教育孩子交往道德、上网责任和安全上网的方法。例如父母可以与十几岁的孩子谈论一些网络不合适行为可能引发的风险;发现孩子把自己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学校名称或信用卡号码)告诉从未谋面的网友时,就告诫他们这样做的风险;作为父母,他们有义务关注他们的子女正在网络里做什么、在与哪些人交往;他们也需要经常访问他们孩子经常登录的网页或网站(尤其是那些社交网站),了解孩子们正面临着什么情况、需不需要帮助;把电脑放在一个可以监督的房间里,孩子的网络行为可以得到有效的管理;要教授孩子网络暴力的相关知识,让他们知道卷入网络暴力的危害,轻则伤害自尊心,重则导致自卑甚至产生轻生念头。
第三,大众媒介以及社会公益机构要主动承担起预防网络暴力的责任,提升青少年网民的媒介素养意识和能力,通过出版书报刊或制作专门的广播电视节目来普及媒介素养知识,增进广大中小学生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积极宣骱捅ǖ烙泄孛浇樗匮教育的各种活动,如培训班、大型调查、讲座信息等;各类公益机构要积极倡导防治网络暴力的理念,普及网络素养和媒介暴力方面的知识,提升青少年学生的信息使用能力、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和批判性评价的能力等。
第四,制定与实施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条例。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就包括网络暴力在内的校园暴力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欧美发达国家均有相对完善的法制措施。我国则比较笼统,往往把网络暴力混同在其他的未成年保护条例里面,对网络暴力的界定很不清晰;同时,网络暴力问题甚至还具有国际性特征,需要通过国际条约强化国际合作。欧盟颁布了多项合作协议,规定网络主机服务商和检索服务商应该对其主机和服务器上的违法和有害信息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建议对互联网信息建立评级制度,鼓励开发和利用过滤软件和评级系统,鼓励网民报告违法和有害网址。
参考文献:
[1]TettegahSY,BetoutD,TaylorKR.Cyber-bullyingandschoolsinanelectronicera[J].AdvancesinEducationalAdministration,2006(8):17-28.
[2]SameerHinduja,JustinWPatchin.Summaryofourcyberbullyingresearchfrom2004-2010[EB/OL].(2011-07-25)[2017-03-18].http:///research.php.
[3]QingLi.Newbottlebutoldwine:Aresearchofcyberbullyinginschools[J].ComputersinHumanBehavior,23(4):1777-1800.
[4]Fung,AnnisLC.ThePhenomenonOfCyberbullying:ItsAetiologyAndIntervention[J].JournalOfYouthStudies.2010(13):31-42.
网络暴力的治理篇3
如何有效遏制网络暴力,净化网络环境,维持网络正常稳定的秩序任重而道远。遏制网络暴力有多种方法和手段,如政府增强网络事件的应变能力、构建并完善互联网法治规则等,但归根到底,网络自律才是关键。
网络暴力事件频发,急需解决之道
网民盲目跟风、情绪化表达的特点导致网络意见容易走向偏激,近年来网络谣言众多,网络暴力事件频发。自“虐猫事件”后,“铜须门”、“史上最毒后妈”、“姜岩事件”都轰动一时,杀伤力更是波及当事人的现实生活。
由于人数的众多和分散,网络暴力很容易被忽略,如何有效遏制网络暴力是摆在世界各国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韩国互联网发展成熟,政府通过立法、监督、管理和教育等措施,对网络邮箱、网络论坛、博客乃至网络视频实行实名制,并制定《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等法规,开设“网络警察厅”,接受网络违法事件的举报。①但韩国某些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大型网站还是出现了崔真实放高利贷的恶性谣言。可见网络实名制并非万全之策,立法、行政都是规范网络行为、维护网络秩序的外在推力,网络世界的主体是网民,网络的善恶并不在于它本身,而在于使用它的人,即使有了法律的双重保证也不能彻底阻止网络暴力的发生。
宜“通”不宜“堵”,网络自律是关键
网络暴力的最初形态是网络舆论,本身并无好坏之分。当网络舆论因网民言语过激转而形成网络暴力后,会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甚至生命健康权。但我们同样也不能因噎废食,完全抹杀网络舆论的正面作用。重庆钉子户、黑砖窑、华南虎、厦门PX等一系列事件中,网民走在职能部门前面,形成强大的真相诉求与道德拷问,影响社会意见走向和决策结果。汶川地震后,网友们自发“人肉搜索”寻找失散亲人,更是凸现了网络舆论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不能因为网络舆论有可能转变成网络暴力的可能,便全盘否定网络舆论,一味地限制和堵塞它,这是对互联网本质属性和传播规律的破坏,也容易让网民产生被控制和禁锢的感觉,非但无助于引导网民情绪释放,反而会引起对抗性的逆反心理。②网络舆论,宜“通”不宜“堵”,当中需要网络自律去调控,保持网络意见的畅通无阻,让网民自觉增强自律意识,在网络法律法规的保障下,最终实现由他律向自律的转变。
网络自律从根本上规范网络主体的意识和行为,是遏制网络暴力的内在机制。网络自律来自它被信仰,成为网络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任何他律转化为社会成员内心的自律才能发挥最佳效能。③自律道德意识使网民更谨慎、冷静地看待问题,客观表达意见,不偏激,不轻信虚假新闻,这样才能营造健康稳定的网络环境。
网络自律增强网络主体的社会主体意识,行使话语权和监督权,参与公共事务。网络主体的自律意识也会增强自身的主体意识,希望能够唤起他人以及全社会的自律,引导正面网络舆论,这是公众社会主体意识提升的表现。在长达8个月的“华南虎事件”中,“打虎派”和“挺虎派”并没有局限于对事件焦点人物的个人攻击,大家更关心的是华南虎照片的真伪以及背后的体制问题,网民对于“虎照”真相的穷追不舍促使政府全面介入调查,最终使“周老虎”大白于天下。
网络自律促使网络环境的自我净化,规避网络暴力的产生和蔓延。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中描述了一个实验,一个大礼堂中有千余人,实验者要求大家开始鼓掌,起初杂乱无章的掌声却很快节奏一致。互联网世界也是如此,它有一套自我调节机制,网络社会成员的合作趋势自发产生趋同性,而网络自律可以进一步促使网络环境的自我净化。如果文明、理性的声音占据了网络言论的主流,那么那些惯于使用语言暴力和谩骂的攻击者也就会自动退场或者改变其行为方式。④
“少干预,多自律”,多管齐下遏制网络暴力
“少干预,多自律”是当前国际互联网管理的一个共同思路。各国越来越强调政府作为服务者的角色,承认政府管理的“有限性”,着重发挥政府的服务和协调职能。⑤截至2008年年底,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以22.6%的比例首次超过21.9%的全球平均水平,网民数达到2.98亿,⑥面对如此庞大的网络群体,遏制网络暴力需要以网络自律为主,辅以立法、行政以及媒体的辅助作用。
网络自律包含网民自律和行业自律两大方面。首先,树立网民自律意识,提升网络道德素质。(1)培养网络舆论领袖引导网民的群体情感和心理。意见领袖有能力左右人们的态度和决策,他们的见解容易使人产生自内而外的认同感,从而造成意见的趋同。⑦论坛版主作为网络舆论的管理人员,充当网络舆论意见领袖的角色。(2)引导网民树立责任意识,无论何时何地,都不能以个人的自由或者道德为借口去损害他人的隐私权等人身自由。⑧网络暴力的消除,需要广大网民提高自身素养,加强自律意识,约束网络行为,不能逾越法律底线,侵犯他人隐私或恶意诽谤他人,才能从源头上遏制网络暴力的蔓延。
其次,行业自律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还可以减少政府对行业的干预。(1)网络相关行业依靠自律的业界道德规范加强对网络舆论暴力的管理。美国电脑伦理协会制定“十诫”、美国互联网保健基金会的网站规定8条准则、各大论坛和聊天室有服务规则与管理条例等,英国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管理时贯彻“监督而非监控”的理念,主要通过行业自律组织网络观察基金会来实行。中国的网络行业可以借鉴别国经验,不断推动行业实施自律,以确保行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道德要求。(2)各大网站运营商严格把关,从网络管理上避免网络暴力。提高网站点击率固然重要,但是网站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也不能忽略,网站运营商除运营网站外,还应对网站所传播的内容负责,严格管理板块内容。2008年2月,由央视网、新华网、人民网等8家中央网络媒体发起成立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联盟,并签署《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已有200多家网站加盟,签署该《公约》。
需要他律的从旁协助,充分发挥行政、立法以及媒体的辅助作用。首先,政府应减少直接干预,采取柔性管理,从旁善加引导。在把握网络运行规律的基础上,政府致力于为互联网的发展创造宽松、自由的网络环境,并借由一定的管理手段,采用内容过滤技术、内容分级制度,也可以效仿欧盟的市民热线,通过电子邮件建立投诉机制,让全社会成员监督遏制网络暴力。
加快推进网络立法,健全舆论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已出台《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法规,但对网络舆论的引导和监督还很不够。今后需要明确规定网络违法行为,对于网络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界定相应的惩戒和责任追究,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规范网络主体的行为,扼杀网络暴力之风。
再次,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媒体应该发挥自己的优势,及时准确地全面而权威的信息,最大限度地减少虚假新闻的传播空间,以传统的权威舆论力量介入网络舆论,加强引导,避免非理性情绪的蔓延和网络暴力的滋生。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中国网民会逐渐成熟,坚守自己的法律底线和道德文明,理性看待问题,成为积极参与社会事务、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中国的互联网发展也会日趋稳健,制度的逐步完善会有效地遏制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注释:
①李拯宇、干玉兰:《韩国全面推行网络实名制》。
②王永霞:《“网络民意”推动中国民主政治进程》,《网络传播》,2008(10)。
③李明晓:《我国互联网管理模式的创新与转型》,《网络传播》,2008(8)。
④姜艳:《道德与法律:双管齐下治理网络暴力》,《网络传播》,2008(10)。
⑤王雪飞:《国外互联网管理经验分析》,《现代电信科技》,2007(5)。
⑥CNNIC《第2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⑦⑧何新华:《网络暴力事件中的受众心理机制》,《新闻爱好者》(下半月),2008(10)。
网络暴力的治理篇4
为营造文明健康、喜庆祥和的春节网上舆论氛围,中央网信办决定即日起开展为期1个月的“清朗·2022年春节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此次专项行动开展时间为即日起至2月下旬,重点包括以下五方面整治任务:1.集中整治网络暴力、散播谣言等问题,切实维护网民利益。2.持续开展整治,严防“饭圈”乱象反弹反复。3.加大炫富拜金、封建迷信等问题治理力度,遏制不良网络文化传播扩散。4.从严整治“网红儿童”“软色情”等问题,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5.加强重点页面版面生态问题治理,营造良好春节氛围。 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开展“清朗·2022年春节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网信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信办:
为营造文明健康、喜庆祥和的春节网上舆论氛围,中央网信办决定即日起开展为期1个月的“清朗·2022年春节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聚焦春节期间网民使用频率较高的平台环节和服务类型,聚焦解决影响上网观感、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生态问题,坚决清理一批违法违规信息,处置一批账号和平台,整治网络不良行为乱象,遏制不良文化传播势头,大力净化网络生态,为广大网民尤其是未成年人营造健康、喜庆、祥和的春节网络环境。
二、工作任务
此次专项行动开展时间为即日起至2月下旬,重点包括以下五方面整治任务:
1.集中整治网络暴力、散播谣言等问题,切实维护网民利益。一是重点整治借疫情、社会热点事件等挑动网民对立,进行人肉搜索、辱骂攻击等网络暴力行为。二是集中处置公众账号为吸引流量恶意蹭炒春节话题,编造传播谣言、拼接翻炒旧闻、误导公众认知、误导老年人群体等问题。三是严肃查处春节期间以“抢红包”“免费送”等方式,诱导网民点击实施网络诈骗等问题。四是集中查处低俗弹窗广告,清理评论环节不良链接,深入核查问题线索,从严处置一批从事色情、交易的网站平台。
2.持续开展整治,严防“饭圈”乱象反弹反复。一是及时清理借春节相关话题炒作娱乐明星低俗绯闻丑闻等信息,严防违法失德明星艺人利用晚会、直播等转移阵地复出。二是加强春节期间娱乐明星网上信息呈现规范管理,严格对标相关信息呈现标准,防止过度占用公共平台资源。三是重点关注明星、经纪公司(工作室)、粉丝团(后援会)、娱乐类账号,加强正向沟通引导,集中查处挑唆粉丝群体互撕谩骂、诱导应援打榜等信息。
3.加大炫富拜金、封建迷信等问题治理力度,遏制不良网络文化传播扩散。一是严格管控炫富拜金、卖惨审丑等问题,集中清理宣扬拜金主义、攀比享乐信息,打击编造悲惨经历、渲染悲观情绪、故作丑态表演等行为。二是严肃处置猎奇恶搞问题,排查清理涉及暴饮暴食、猎奇伦理剧情信息,关停含有不良PK内容的直播间。三是从严查处宣扬封建迷信等问题,排查清理打着高科技名义宣扬迷信思想的不良信息,严厉打击以自动算命、网络占卜等方式,违规获取个人信息或实施诈骗等行为。
4.从严整治“网红儿童”“软色情”等问题,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一是严控春节期间借“网红儿童”牟利行为,不得利用未成年人低俗不良短视频信息,禁止未成年人出镜直播,防止未成年人以声音、肢体等方式变相出镜。二是聚焦春节期间未成年人使用频率较高的服务应用,大力整治涉未成年人“软色情”、邪典视频、自杀约死、祖安黑界等突出问题。三是进一步完善青少年模式,严格时间限制和功能限制,不得诱导未成年人“氪金”打赏,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5.加强重点页面版面生态问题治理,营造良好春节氛围。聚焦网站平台首页首屏、热搜榜单、热门话题、PUSH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重点位置版块,积极呈现正能量信息,及时清理淫秽色情、低俗庸俗、血腥暴力、恐怖惊悚等违法和不良信息,维护良好页面版面生态,营造积极向上的春节网络氛围。
三、工作要求
1.抓好组织实施。各地网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找准关键环节,配齐工作力量,深入开展清理整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2.压实平台责任。督促重点网站平台成立工作专班,预先梳理风险点,排查问题漏洞,加强春节期间值班值守,强化技术手段,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内容审核管理,及时清理违法和不良信息。
3.强化处置曝光。处置一批违法违规网站平台和账号,查办一批典型案例,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成效,组织新闻媒体适时开展宣传曝光,形成震慑效应。
中央网信办秘书局
2022年1月22日
看了不健康的网站,删掉浏览记录就没事了?
随着网络时代的降临,互联网给人们带来了源源不断的信息,这些信息内容覆盖方方面面,给人们了解这个世界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但是,互联网同样也是把双刃剑,网络中也潜藏着一些不良的网站,用户不知不觉就泄漏自己的隐私,还浑然不知。
有很多人都会通过电脑或手机偷摸不良的网站,看完后往往会随手删除相关的浏览记录,或是开启“无痕模式”,以为这样就不会有人察觉,就可以当做无事发生。然而事实上,在现如今的大数据时代,你在网络中的一举一动,都可以被记录下来,无需通过查看历史记录也会被人知道。
心细的人会发现,输入法也是有记忆的,也就是说在平时使用输入法打字时,输入法会自动保留我们打过的词语、网址,对于一些我们输入频率高的词语或网址,每次输入时,输入法会根据你以前输入的习惯与特点,把你常用的高频词放在靠前的位置,方便你快速输入。
而如果你长期浏览某个网站,在浏览器的输入框中,输入网址的首字母时,也会优先匹配出你常用的网址。
有些不良网站会引导用户注册网站账号,提交注册信息时,就已经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了。当你在浏览器输入不良网站的网址后,打开网页的过程中,网站就已经获取了你的IP地址,手机号码、访问时间、浏览记录等信息。
即便是启用了无痕模式或清除历史浏览记录也无济于事,因为你的个人信息可能在点击网站的那一时刻,就已经暴露了,你的信息和操作在这一刻已经被当成数据,在网站的后台记录了下来。
删除后,只是你自己设备上没有记录,但在网站的数据库当中仍然保存着你的踪迹,包括搜索的关键字,浏览过的网页、点击操作等一举一动都被记录了下来。这就像是聊天记录,你的手机上虽然删除了,但是聊天对方依然能看到原来的聊天信息。
而进入不良网站,泄露的可不仅仅是手机号。通过专业的查询工具,根据手机号就可以查出机主的身份信息。
而通过IP地址也可以定位到你的大致位置。而你的网页浏览记录,点击记录、搜索的信息都会被网站追踪统计下来。这已经不是什么秘密了,而可怕之处就在于,一些不良网站,在用户访问时,会将收集到的手机号和身份信息售卖给其他公司,以牟取暴利,这也是这些不良网站的赚钱模式之一。
不良网站由于利用的是国外服务器,缺乏监管,所以是泄漏个人信息的重灾区。所以,在你偷偷浏览的时候,殊不知自己已经成为他人赚钱的工具。
如果访问的是正规的网站,就会有相关部门的监管,基本上不存在主动出售用户隐私资料的行为。
不良网站将用户的身份和行为信息汇总后转卖出去,那么用户的隐私信息就可能落入一些公司、推销人员,甚至是诈骗团伙手里。
公司主要是根据个人身份信息、IP地址、网页的浏览记录,分析用户的行为,刻画出你的兴趣爱好、个人需求,然后投放更符合你需求的信息、产品或服务。
但落到推销人员和诈骗份子手里,就免不了被各种广告信息轰炸,或者是打电话进行诈骗,防范意识不强的人,就有可能上当受骗,造成钱财损失。
不良网站除了靠转卖个人信息获利,还通过“钓鱼”牟利。它们一般都会展现很多闪动的广告邀请,极具诱惑力,就是为了引诱一些人进入。不知不觉将你引入骗局。这背后的操纵者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手段,人为地操控,很容易就能把一个人骗得倾家荡产。
网络暴力的治理篇5
【关键词】网络暴民;去个性化;从众心理;网民道德失范;治理途径
随着网络信息传播工具的快速发展,在网络虚拟空间产生了一种新型的群体――网络暴民。网民通过暴力化语言在网络中表达其意见,此种趋势发展到一定阶段则可能转化为暴力性。因此,研究网络暴民这一新生群体的心理特征与行为,对网络暴民心理和行为进行扬弃,健全并完善有效的社会沟通机制,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网络环境,从而稳定社会秩序。
一、网络暴民的界定
网络暴民指在网络参与暴动或暴乱的人,他们是在相互认同的基础上集合在一起的虚拟群体。网络暴民与传统暴民最大的区别在于其虚拟性,是存在于网络虚拟环境中而非客观现实中的群体。但网络暴民行为的扩大化对现实社会存在影响,当网络暴民的行为延伸到客观现实,网络暴民则可能会转变成实质暴民。网络暴民作为一种新型暴民群体,由于网络信息传播的迅速性和重复性,使得网络暴民群体的形成和解体与传统暴民相比更加迅速和短暂。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腾讯网新闻中心曾联合开展了一项在线调查,网络暴民通常被认为具有以下特征:“主观上有恶意制裁别人的倾向、出口成“脏”、不经当事人允许就擅自公开其隐私、威胁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动不动就质疑当事人的道德品质、盲目跟随别人的意见。当然,网络暴民也不同于一般网民,他是一种变态了的舆论主体,凡是在网上参与、发表意见的舆论主体可视为网民,而网络暴民是网民群体出现的严重极化现象,“群体通过讨论而对成员已有观点的增强或夸大效应就是群体极化效应”。[1]
二、网络暴民的心理机制
群体极化倾向的网民即网络暴民之所以能够在网络中不负责任地公开他人隐私、威胁他人、质疑他人道德、盲目从众有其必然心理原因,就在于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和意见领袖的引导性,这使得网络暴民易出现去个性化心理、去抑制化心理和从众心理,而沉默的螺旋则更加激化网民行为。
1、去个性化心理
所谓去个性化是指独立的个体在群体状态中,感到自我身份意识的缺失的效应。孤立的个人很清楚,在孤立一人时,他通常会尽量克制暴力行为,即使受到这样那样的诱惑,他也很容易抵制,但一旦成为群体一员,他就会意识到赋予他的力量,这足以让他暴力念头膨胀,并且立刻屈从于这种诱惑,出乎意料的障碍会被狂暴的摧毁。[2]
法国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认为,个体在群体状态中有意识的人格就会消失,无意识的人格占了上风,个体行为不再受自身意志的支配,而是受无意识的动机支配,从而形成去个性化现象。勒庞认为无论个体社会地位高或低、受教育程度多或少都有可能成为暴民。因为当众多的个体成为群体的一部分时,群体的智力水平会普遍降低,即使个体受教育程度高也会成为暴民一员。每个人都可以参加集体行动并感到他们都是平等的。因此,不能说行为和思想在群体中的人在这种状况下会趋向平均值。实际上,他们是最小的公分母的“平均值”,也就是说,群体中的人的思想和行为会接近哪些最低水准的人的平均值。勒庞对群体的感情和道德观消极方面的断言虽有偏激,但在失控形势下的群体行为会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提出挑战。
在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制社会中,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公民身份的网民,要受到道德约束、舆论监督甚至法律制裁。在现实的社会中,个体受到理性意识的控制并不能为所欲为,而网络结构能够瓦解现实的社会等级结构,把权力分散到更多人群中。网络技术在分权化、平等化的配置上较其它组织模式更为优越。在网络这一虚拟世界中,个人更易于采取联合行动。网络的匿名性和网络空间开放性,使其不必受到诸如社会生活中各方面规则的限制,在现实社会中无法满足的需求和认同通过网络空间得到了满足。
2、去抑制化心理
对社会规范和内心准则的减弱和消除称为去抑制化。在现实社会中,对社会规范和内心准则的遵守是保证主流社会秩序稳定和谐的必要条件。然而在网络上,由于种种不同于现实环境条件,这种抑制大大减弱甚至不复存在,网民行为便出现一种去抑制的特点,网络暴民不加推理的以“是”或“否”的极端语言表达其偏激愤怒情感。这一现象的产生除了群体中的去个性化之外,去抑制化也起到很重要的作用。所谓去抑制化心理就是对社会规范和内心道德准则的减弱和消失。[3]
在现实社会中,公民个体要受到社会规范和个体内在道德的制约。当代社会是以个人责任为基础的法制社会,公民个体作为社会成员要受到外界各种压力的影响,而在网络空间中这种抑制会大大减弱甚至不复存在。赫次伯格认为个体的主观意识有两种,分别是公我意识(publicself-consciousness)和私我意R(privateself-consciousness)。注重公我意识的个体注重他人的看法,在意他人对自身的评价,注意看待他们的方式,以及他们在其他人面前如何表达自己。注重私我意识的个体则更多的对自我进行分析和思考,更加关注自身的内心感受。[4]网络中个体自我意识对个体行为的调控相比于现实社会宽松得多,在网络空间中,网络匿名性使网民个体更趋于根据自己内心思想、情感、动机、态度、目的等来表达自我,网民的私我意识不断增强,同时公我意识相应的逐渐减弱。网民在私我意识的驱动下直接表达其意见,即使运用一些强大的技术调控也无法防止谩骂、驳斥、冲突等偏激行为的发生。
3、从众心理
除网民个体在群体中的去个性化而形成的网民间身份认同外,从众压力的影响同样使得网民在其行为、情感、态度上保持着一致性。网络空间中的去个性化和去抑制化因素及其从众心理使网络暴民成为不可阻挡的具有强大攻击力量的群体。当一个人的活动是出自其他人都这样活动时,这种活动在心理学上就称为社会遵从或从众。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泰勒等人合著的《社会心理学》一书中指出,从众是改变个体的观念或行为,使其和群体的行为标准相一致的一种倾向性。[5]网民顺从于某种决策与意见的程度将取决于群体人数的多少、直接性、重要性或强度。网民中的多数派有力量,网民彼此情感和意见一致,网民个体则容易发生从众行为。当网民人数增加时,从众的可能性就加强。尤其大多数网民所持一致意见或情感时更容易发生从众行为。网民持一致态度的多数派不断壮大,成为有攻击性的网络暴民。政府虽然可以从网络暴民的诸如谩骂、讥讽、驳斥等暴力性表达中了解民情民意,但是网民对某一事件关注热情的增加,从而导致的无意识非理性的动乱维护社会秩序带来挑战。勒庞认为群体是犯罪,是具有攻击性、伤害性、毁坏性的愤怒的人,从众或许是个体感性的自我意识的追随,或许是经过个体理性思考后的自认为审慎的决定。
4、沉默螺旋效应
在网络虚拟空间,媒体宣传不仅影响网民对外部世界信息的理解,而且能够提供具有倾向性的意见并影响某一事件发展的趋势。具有共同认知的网民为何会形成一种无形的强大社会控制力量?诺尔・纽曼的“沉默螺旋”理论可解释这一现象:人们害怕在社会中被孤立,为了不被社会孤立和制裁,一般人在表达其意见和观点之前要观察“意见气候”,当他感到自己的意见属于“多数派”或处于“优势”时,便积极地表达对他人的意见,此时的他显得很勇敢、直言且大胆;当他发觉其意见属于“少数派”或处于“劣势”时,即使有公开发表观点的机会,在无形压力下,可能为防止自身被社会孤立而选择保持沉默。[6]一方的沉默无形中造就了另一方意见的增势,如此循环往复,此方势力越来越大,而另一方由于沉默力量越来越弱小甚至消失的螺旋发展过程。网络传媒的宣传形成了“沉默螺旋”,网络空间中传播与加工的信息大多是民众认为的主流意见或是官方说法。正像诺尔纽曼揭示的,网民意见与强势意见一致,以证明自己做了正确的判断,而那些与强势意见不一致的声音,可能会遭到强势一方的网民的舆论制裁,使得强势意见形成难以控制的强大力量。
三、网络暴民群体形成的客观因素
1、新媒体手段是网络暴民群体形成的重要因素
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大众传媒媒介对信息的收集和传播掌有主动权,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着信息的传播途径和传播方式。网民习惯性地通过网络获取信息,而新闻媒体在网民中的指向引导功能使得网民无意识的服从新闻媒体宣传的某种意向,而这种意向可能是潜在的或隐藏的。
媒体信息组成的世界并不等同于真实的客观世界,网民通过网络空间提供的与自己设想的“虚拟世界”中进行感知、体验、经历并做出一定反应。正如沃尔特・李普曼所言:“偶然的事实、创造性的想象,情不自禁的信以为真这三种因素便会产生一种虚假的现实,导致人们做出激烈的本能反应。”[7]随着现代社会复杂化而民众注意力及实际活动范围的有限性,对大多数网民来说外部世界是“不可见”的,“他在虚拟环境中的表现就是一种反应。然而,恰恰是应为这种表现,那么产生后果――假如他们是一些行动――的地方,就不是激发了那种表现的虚拟环境。而是行动得以发生的真实环境。”网民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认知外部世界并对外部世界做出一定的回应,通过网络空间提供的信息获取外界信息以认知外部世界。掌握着信息主动权的媒体,对所采集的信息进行有选择的筛选,而网民信息只有被动认知,这种信息不对称使网民在虚拟空间的反应与外界形势的发展不一致,网民所做的决策或许是错误的,这种决策在匿名状态下传播,网民却不需承担责任。
2、信息采集和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
在大众效果的形成过程中,“舆论领袖”起着重要的中介和过滤作用,“舆论领袖”指传播媒介接触量大,善于做人际传播,经常积极的为他人提供信息,同时对他人施加影响的人,网络中纷杂的信息使受众很难有理性判断,而在网络中的“舆论领袖”的权威性发言使受众依从于“领袖意见”,“领袖意见”主要是指在网络中意见领袖给出的意见,其发出者是“意见领袖”。因此,作为“舆论领袖”的新闻媒体要保证信息采集的真实性和筛选内容的客观性和多元性,使媒体信息组成的世界更加接近真实世界。网民从中获得更多的外部信息进而能够更好的认知外部世界使其言行更具有理智性从而引导网民理性,分析外部形势,切实发挥网民对政治事务的监督作用,对于莫须有的事件、有意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信息,网站编辑、网络管理人员不可粗暴删帖,要注意运用理性力量和情感因素,动之以理、晓之以情引导网民理性思考,使之产生认同和共鸣。从以媒体为管理或信息传播主体角度来分析,网民在网络新闻知晓中扮演的角色多为信息的被动接受者,多作为事件的承受者,对其反应进行描述分析研究,但如果新闻媒体掌握了充足的信息资料,对信息搜集和筛选自主选择,故意选择部分真实信息,或制止某些信息的流传,而作为信息被动接受者的网民却仍蒙在鼓里,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网民行为会在媒体的“指挥棒”下任其摆布,网民在虚拟的信息世界中接受自以为是的信息,因此在网络中会时常出现在媒体炒作下的热点事件。
四、治理网民道德失范的他律与自律
对网络暴民的消极言行,应在保持民意上传下达的渠道通畅的前提下,合理引导、尽量消解网民的暴力性语言,而对网民个人而言也要善用W络。
1、政府为主导的虚拟环境治理
在高度信息化的今天,网络作为新型传播媒介日益被大众所掌控。鉴于民众的认识普遍平庸很容易导致极端行为,对于主流意见或官方说法只是演变为简单的支持或抵制,以此成为对其他网民予以的正面或反面的回应。网络暴民在其集体行为过程中,将那些可能会遭暗箱操作的事件纳入到公众视野,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网民关注的公共事件,我们可以称在网络空间中的恶性事件为“网络动乱”,称网民善意的言论和行为是“网络监督”。如何实现网民真正意义上的监督而不产生非理性恶性事件,政府和媒体要更加重视网络舆论对政治事务的监督,加强信息公开化,对突发事件进行“第一时间”信息,用客观、公正的信息引导舆论,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网民对信息的质疑或是对网络虚假信息的盲目信任;其次,政府应当摒弃“信息不公开”的旧思想,保证民众的知情权,媒体要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本着对民众、社会负责的态度,真实迅速的对危机事件进行报道。从信息传播的客观角度对处理进行分析,增强网民对政府和媒体合法性的认同。
如何净化网络环境,使网民在发表其意见和观点使其从真正的本意出发?有学者提出实行网络“实名制”。认为实行“实名制”可以制止网络暴民对公共事务不负责任的讥讽、谩骂以及鼓动暴乱。诚然,网络“实名制”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实行“实名制”却阻断了正在发展网民进言的渠道。笔者认为应该实行有限的“实名制”,即网民在特定的网络领域中如在关系国家政治事件使用网民真实姓名,网民之所以在网络上表达其真实意见,网络匿名性是重要原因,如果在所有I域都实行“实名制”,网民在阐发其意见表达其意志时由于个人信息公开化就不能使“私我意识”充分实现,网络有限实名制这一种他律手段客观上能够促进网民的自律能力,使网民为其言行负责,减少网络暴民犯罪行为。
2、加强网民自身道德规范
实行特定领域的网络实名制能够有效制止网络非法行为,但是法律作为对人的最低道德准线要求,对于网络上的不符合道德规范而未触犯法律的行为,作为网民自身应该提高自身网络道德意识并加强其自律能力,进行文明、理性的网上言论,从而树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念。
网络是信息时代重要的传播媒体,网民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性参与主体其言行对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影响不容忽视,尤其是网络暴民由于其极端心理与行为虽然表达了其不满情绪,进行了政治参与。但网络暴民情绪很容易被煽动,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带来很大威胁,要建立健全的网络机制,需要政府、网络媒体和网民三管齐下来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使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正常进行。
【参考文献】
[1]钟忠.中国互联网治理问题研究[M].北京:金城出版社,2010.110-111.
[2](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北京: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24.
[3]崔景贵.学校心理辅导新论[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14.236-240.
[4]张晓静.自我教育论[M].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4.171-172.
[5](美)泰勒,(美)佩普劳,(美)希尔斯.社会心理学(第十版)[M].谢晓非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21-230.
[6](美)格兰・斯帕克斯著.媒介效果研究概论(第2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168-169.
[7][美]李普曼:公众舆论[M].阎克文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7.
网络暴力的治理篇6
一、学术界关于网络暴力概念内涵的讨论
根据传统逻辑学我们可以知道,一个概念的定义就是对于其内涵和外延的确切表述,而内涵是一个概念所包含的本质属性的总和,外延则是该概念所包含的对象数量和范围。学术界关于网络暴力的定义,既表现在概念内涵的分歧上,也表现在概念外延的分歧上。从概念的内涵界定上而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一部分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网络舆论暴力:网络暴力是网民利用网络手段营造舆论,对他人进行道德审判和语言攻击、辱骂,甚至通过“人肉搜索”暴露个人隐私,从而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有些学者认为,网民的行为只要符合以下几个特征就是网络暴力:一是网民在意见表达中使用侮辱、谩骂与人身攻击等语言暴力,二是舆论对当事人构成直接或者间接伤害;三是表现为网民的群体性行为,是多数人对少数人意见的压制。主张网络暴力是网络舆论暴力(语言暴力)的人在人数上占据多数,持有这种观点的人以新闻传媒界的学者和媒体人居多。值得注意的是,以网络舆论暴力为网络暴力的学者们一部分以网络舆论事件为网络暴力,另一部分则以网络中的暴力性语言为网络暴力。
2.—部分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网络侵权行为:网络暴力是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对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以及财产权进行侵犯的群体性侵权行为。根据网络暴力的侵权领域,可以区分为“网上暴力”和“网下暴力”:“网上暴力”包括在网上公布当事人隐私和用语言侮辱、诽谤、攻击当事人等行为:“网下暴力”包括非法利用当事人私人信息,侵扰当事人及其亲友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及财产权的行为。咐寺有这种观点的人主要是一些具有法学背景者,当然并非所有具备法学背景者都赞同这一观点,比如网络暴力第一案的主审法官徐娟就认为,网络暴力是“网民在网络语言和文字上对他人构成损害的过激行为。”
3.还有部分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网络失范行为:网络暴力是一种作为行为施方的网络行为主体以其隐蔽性、强制性、极端性和侵犯性的网络行为给行为受方造成实质性伤害的网络行为失范。也有学者采用风险社会理论将网络暴力定义为“网络技术风险与网下社会风险经由网络行为主体的交互行动而发生交叠,继而可能致使当事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受损的一系列网络失范行为。”持有这种观点的主要有两类人,一是新闻传播学的研究者,二是社会学者。
从学者们对网络暴力的内涵界定来看,有同也有异:相同之处在于都把网络暴力认定为发生于网络的一种不怡当行为,没有人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网络正当行为;不同之处在于,按照下定义的“属+种差”的办法,学者们在属概念的认定上有所不同,既有网络暴力事件和网络暴力行为之别,在网络行为的认定上也有网络舆论暴力行为、网络侵权行为与网络失范行为之异。
二、学术界关于网络暴力外延的讨论
从网络暴力的外延上而言,到底哪些行为可以归于网络暴力范畴,学者们也存在争议,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1.关于网络暴力是否包含网下暴力的争论: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指网民在网络上的暴力行为,是社会暴力在网络上的延伸”m,尽管网络暴力对当事人的现实生活构成伤害,甚至可能衍化为现实的行为暴力,但这种暴力伤害并非现实中的流血受伤之类的肉体伤害,而主要表现为网民群体的语言暴力和舆论压迫,因而网络暴力实质上是“网络舆论暴力。”也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不仅包括在网上的语言攻击、侮辱、谩骂等“网上暴力”行为,也包括在现实生活中对当事人及其亲友进行侵扰的“网下”暴力行为,如南京的“烧狗门”事件导致对当事人全家及其工作单位的冲击行为都属于网络暴力。
2.网络暴力是否应该具有强制性的争论:多数学者同意,网络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主要是通过“无形的舆论压力,造成被害人心理上被强制,进而导致其生理上也被强制的状态”,从而导致被害人受到直接或者间接的伤害,主要包括使用语言暴力进行网络围攻、采用人肉搜索手段曝光当事人隐私和侵扰当事人的现实生活三种形式;但是也有学者扩大了网络暴力的范围,把不具有强制性特征的网络传播色情和暴力影视作品、提供网络暴力游戏等均归于网络暴力行为。
3.网络暴力是群体行为还是个体行为的争论:不少学者认为,网络暴力是网民的群体性行为,是多数人对少数人意见的压制,是多数人的暴力;M但是也有学者认为网络暴力可以是群体行为,也可以是个体行为,,网络暴力是由使用互联网的个体或群体实施的,基于一定的目的,借由虚拟社会中的非理性表达,采取诽谤、攻击、谣言、诬蔑、骚扰等方式介入现实社会,对网络以及现实中与之对应的个人、集体施加压力、造成影响、形成威胁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针对欧美国家网络暴力主要产生于熟人之间的特点,有学者在综合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把网络暴力确定为种使用现代通讯技术,例如电子邮件、计算机、手机、摄像机等进行的恶意骚扰,使对方无法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从而在身心两方面造成了较大伤害的网络侵犯活动”很显然这种网络侵犯活动既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群体的。
4.关于网络舆论监督是否为网络暴力的争论:网络舆论监督是指普通公民通过网络对政府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并发表意见的行为。有学者认为网络监督已经成为我国公民畅达民意、维护权益、鞭挞腐败的便捷而有效的手段,不能将网民的舆论监督权与网络暴力等同;也有学者认为网民在实施网络舆论监督时有侮辱、漫骂等语言攻击行为以及人肉搜索等侵权行为,因而也是网络暴力。人民网组织的一项网上调查显示,参与调查的网民有87.9%非常关注网络监督,当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3.3%的网民选择网络曝光,但也有40.8%的网友认为网络监督不具备合法性,只是一种网络暴力。
三、“网络暴民”对“网络暴力”概念的质疑
由于近年来网络暴力屡屡伤及无辜,政府、主流媒体对网络暴力持批评和打压立场,大多数学者也是从反对和治理网络暴力的角度来界定网络暴力,但是不少学者和媒体人在未界定网络暴力概念的情况下就开始大张挞伐,导致网民的不满。其实,早在2006年《纽约时报》等海外媒体和国内的主流媒体批评中国“网络暴民”之后,被称为“网络暴民”的网民们就开始发帖反击,力图为他们掀起的“网络暴力”正名。其主要观点如下:
1.网络暴力只是言论或者舆论,不是暴力。有网友根据汉语词典对暴力的解释,认为暴力和言论根本沾不上边,把言论或者舆论称之为暴力是无稽之谈;其次从历史上来看,言论和文字从来就不是暴力,哪怕是错误的文字也不是;真正的暴力是如同秦始皇焚书坑儒、清王朝兴文字狱之类的行为;暴力的特点是蛮不讲理,把毫无权势的网友的声音视为暴力太荒唐,只能说是别有用心。也有网友认为“群众的舆论,白眼,口水,指背脊骨……”等软暴力是维护社会道德的基本方式。
2.网络暴力是维护道德的义举,促进了社会进步。如有网友写道“在公车上你看到小偷流氓不敢吭声,我理解你,怕挨打;在网上你看到小人流氓也不敢吭声,我BS你,你是帮凶;……从‘网络虐猫’事件到钱军先撞后打事件,从女白领的‘死亡博客’到‘铜须门’事件,乃至前两天的林嘉祥同志被揪出。到底是利远胜于弊还是利弊相生还不清楚吗?……你打人不暴力,你贪污不暴力,你猥亵幼女不暴力,俺们揭发揭发讨论讨论就暴力了?”“我不认为网络暴力是暴力,而是—种新生的力量,我要为这种‘暴力’摇旗呐喊”;“网络暴力其实针对的都是违反了伦理、道德以及法律的,从虐动物事件、小三儿‘菊花香香’、政法大学杀师事件,再到杭州市委书记‘APPLEKING’的救房事高论,无不是触动了草根阶层的道德底线后进行的正义行动。”
3.网络暴力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手段,这是面对残酷现实的无奈之举。有网友写道“如果凡是在网络上曝光了一些官员的恶行,就要被冠之以‘网络暴力’,或者是‘网络攻击’,然后在权力的驱使下,由公安机关进行跨省抓捕,再失去了网民的舆论干预,那么,徐梗荣的惨案会不会被曝光?等待邓玉娇的结局会不会是被以‘故意杀人罪’而遭冤杀?”“我们还应该注意到,被拿到网络上当做恶人的,又有几个是白丁、老百姓?这些人中又有几个人是良善之辈?如果没有广大网民的谴责和舆论千扰,他们会被查处吗?”
4.网络暴力是比较安全的发泄方式,比走上街头的现实暴力好。有网友认为“在实际暴力面前,网络暴力只是一种情绪的宣泄,他不会造成即时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至少具有一定时间来缓冲,进而进行验证和筛选”;“网络的暴力给民意提供了一个发泄口,心理学角度看,发泄之后的怨气一般会减少,这种怨气直接面对现实的强度就会相对减少。”
5.有网络暴力,但没有“网络暴民”。所谓网络暴民,其实是有正义感的网民,这比整个社会的冷漠好得多。有网友写道“网络暴力的确存在,我们必须正视;但我一直坚持互联网上从来没有暴民”“每一个虚拟的ID背后其实都是一个活生生的、具体的个体。他们在这块土地上工作、交往、哭泣、欢乐,他们在现实的生活中关爱亲友、帮助他人,怎么可能是网络暴民呢?如果说他们有“组织”的对暴力的话,那只不过他们同时而又不断对一系列不平之事发出共同的良心怒吼;所以看起来,他们是有组织的。”
对于“网络暴民”的自我辩护,一些学者和媒体人也认为要理性对待网络暴力,如着名社会学家夏学銮就认为网络的集体声讨、讨伐行为般是出于正义的义愦”“是一个社情民意的窗口”。着名媒体人曹林在“史上最毒后妈”之谜解开后认为“并不存在什么源于网络某种属性所特有的暴力,网络暴力是评论者臆想出的一个伪问题”;“网民激烈的反应,怡怡表现出社会一种可敬的疾恶如仇道德感。着名记者闾丘露薇也认为,所谓的网络暴民“其实也算是弱势群体,除了网络,他们的声音又在哪里可以被听到,又在哪里可以表达?其实网络给了这些人一个出口,仔细想想,对于社会来说,未尝不是一件好事情,因为他们的这种语言的暴力,如果要真正转化成为行动,距离实在是太遥远了。而如果没有一个地方让他们抒发,积聚的太久,反而不是一件好事情。”
从“网络暴民”的自我辩护可以看出,他们在本质上都是有着强烈的道德正义感、社会责任感的人,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无力或者无机会伸张正义,因此通过网络开展维护道德底线和社会正义的活动,目的是希望达到激浊扬清、净化社会的目的。但是,网络暴力在鞭挞丑恶、维护社会正义的同时,的确也存在情绪化、极端化、片面化的问题,有时还会伤及无辜,是一把真正“双刃剑”,不能简单视其为贬义词。
四、网络暴力是迫使当事方屈服的网络攻击性行为的总称
纵观学术界和媒体对网络暴力的分析,以及网民对“网络暴力”的辩护,可以发现几个共同点:一是网络暴力不是真实的、现实的暴力,而是通过语言文字进行的讨伐行为,往往带有侮辱、谩骂等人身攻击特征;二是网络暴力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攻击性,因而可以称之为软暴力;三是网络暴力的起因多为道德义愦,因此大多数受害者在网民的眼中都有一定的道德污点;四是网络暴力的强制力大小在于其人数的多寡,产生重要影响的网络暴力事件往往是网络群体性事件,从而构成“多数人的暴政”。
根据“网络暴力”争辩双方的论述,以及近年来的所谓网络暴力事件,我们将网络暴力的内涵确定为:网络暴力是网民对当事人或者组织实施的以制造心理压力为手段,以迫使当事人或者组织屈服的网络攻击性行为的总称;因这种行为带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与现实中的暴力类似,故而称为网络暴力。
1.网络暴力的主体、客体和实施方式。
网络暴力作为网络攻击性行为,有其特定的主体、客体和实施方式。网络暴力行为的主体即网络暴力行为的实施者,是各种类型的网民。网络暴力行为的客体即这种行为的承受者,既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某个群体(如中国人针对日本人,也可能是某个组织(如钓鱼执法部门)。网络暴力的实施方式一般有如下几种:一是人身攻击行为,包括侮辱谩骂、造谣诽谤、曝光个人隐私等;二是舆论攻击行为,包括道德谴责、群体围攻、形成舆论压力等;三是黑客攻击行为,包括邮件攻击、篡改主页、瘫痪网站等;四是网络勒索行为,通过网络恐吓等手段,以获取财物为目的网络犯罪行为。
2.网络暴力的强制性主要体现为心理压力。
网络暴力作为一个未经严格定义就广泛使用的概念,是因为其行为表现让当事人和社会不由自主地想到现实暴力的基本特征。那么,现实社会中的暴力具有什么基本特征呢?根据《辞海》对暴力的解释,暴力具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在阶级斗争和政治活动中使用的强制性力量,既有革命的暴力,也有反革命的暴力,而且无产阶级只有使用革命暴力才能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可见这里的暴力并不是一个贬义词;二是指侵犯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从《辞海》的解释可以看出,暴力在作为阶级斗争和政治活动中使用的强制性力量时是一个中性词,是表述集体行为的集合词;当暴力作为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强暴行为时,暴力是一个带有明显贬义的词,既可能是个体行为也可能是群体行为;无论暴力从哪种意义上使用,暴力都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因此,网络暴力借用现实的“暴力”这个词来表述网络中的某种特定行为,就是因为网络中的暴力同样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特征。因此,判断一种网络行为是否属于网络暴力,关键看是否具有强制性特征。网络欺诈、网络色情、网络暴力游戏、网络偷窥等网络失范行为和网络侵权行为尽管违反了道德和法律,但是这些行为并没有对当事人构成强制性,因而不能认定为网络暴力行为。与一般的网络侵权行为和网络失范行为不同,网络暴力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攻击性。
网络暴力的强制性并不是通过现实生活中的直接暴力取得,而是通过制造心理压力实现,通常用这样几种形式表现出来:一是通过群体的道德谴责发动舆论攻势,形成舆论压力,促使当事人或者组织认错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通过侮辱谩骂恐吓等人身攻击语言迫使当事人屈服;三是通过人肉搜索曝光当事人隐私从而伤害其名誉的方式迫使其屈服;四是以娱乐心态对当事人进行恶搞,在事实上对当事人产生精神压力的行为;五是黑客通过侵入当事人的网络私人空间以迫使当事人屈服,或者通过篡改主页、瘫痪网站等方式以迫使当事组织屈服;六是网络罪犯通过网络恐吓等手段迫使当事人或者组织付出财物;七是从网络暴力延伸到现实暴力,通过电话、信件、围堵、骚扰家人等方式侵扰当事人的生活,或者千扰当事组织的正常秩序,其目的仍然制造心理压力而非直接的暴力攻击以迫使当事人或者组织屈服。
3.网络暴力是个体行为还是群体行为。
从近年来发生的各种网络暴力事件可以看出,大多数受到关注的网络暴力事件都是在网络上发生的群体性人身攻击行为,参与的相关网贴动辄以万计,有些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网贴甚至超过百万个。如2010年云南省高院将杀死2人(其中1名死者为3岁幼童的李昌奎从死刑改判为缓刑,网民群情激奋,对云南省高院领导展开了猛烈的人身攻击,发帖数超过10万,达134387个;回帖数更是超过150万,高达1528001个。但是,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网络暴力行为是在网络论坛、聊天室、博客(包括微博)留言中看到的影响并不大的侮辱谩骂行为,这一点也得到了多数网友的肯定。人民网的网友投票显示,论坛和聊天室的攻击和辱骂最易让人联想到网络暴力,在网络暴力行为中排名第得票率达到25%。由此可见,网络暴力行为可以是个体行为也可以是群体行为,凡是形成网络公共事件的网络暴力事件都是群体性行为,而大多数在论坛、聊天室、博客留言、私人邮件或者交友聊天中发生的网络暴力都是个体性行为。
4.网络暴力在现实生活中的延伸可以归于网络暴力。
网络暴力是否应当包含现实的暴力,在学术界存在很大的争议。我们认为,网络暴力是一种软暴力,本应当只限于网络中发生的攻击性行为。但是,从网络暴力延伸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攻击性行为,如电话骚扰、信件骚扰、侵扰当事人家庭、扰乱当事组织的工作秩序等行为,是从属于网络暴力的附生性行为,并非现实的自生性行为,如果没有网络暴力就不会发生,因此可以归于网络暴力。
5.带有人身攻击性的网络监督行为也是网络暴力。
在当今中国,网络监督已经成为网络反腐的利器,这一点已经受到党中央的充分肯定,因此有学者认为网络监督不是网络暴力。事实上,否认网络监督是网络暴力的观点已经先入为主地把网络暴力置于贬义词的地位,担心网络监督带上网络暴力的烙印有亵渎网络监督。但是,从周老虎事件、周久耕事件、林嘉祥事件到钓鱼执法、躲猫猫、邓玉娇案、李昌奎案、乃至最近发生的“表哥”、“房叔”、“房婶”“房妹”事件,哪一个当事人没有遭遇过包括侮辱谩骂、曝光隐私的人身攻击,哪一个当事组织没有受到包括道德谴责、网络围攻在内的网络舆论攻击?根据前述的网络暴力的定义,只要是有着明显的强制性特征的网络攻击性行为,都是网络暴力,大多数的网络监督都带有网络暴力特征,因此也可以算是网络暴力。
从理想状态而言,政府官员、公众人物本来应当接受监督,无论网民的监督方式如何,网络监督都是广大网民的权利,接受监督是广大官员、公众人物和各级政府的义务。当然,网民在开展网络监督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网络暴力。不过,一些网民的确带有强烈的羡慕嫉妒恨情绪,因而在网络监督中往往会伴有道德质疑、侮辱谩骂、曝光隐私、舆论围攻等攻击性行为,我们的当事人不能以拒绝网络暴力为由拒绝接受监督,而是应当把网络暴力当作一个反应社情民意的窗口、一面考察自身得失的镜子。只有这样,才能化解百姓心中的怨气、戾气,才能真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6.网络暴力是一把“双刃剑”,不能简单视其为贬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