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办公范文

收益高的理财方法(6篇)

时间:

收益高的理财方法篇1

[关键词]税收财务管理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依法纳税是企业(纳税人)的应尽义务。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为了减轻税负,企业自然就会想方设法少缴税、免缴税或延缓缴税。正是在这种直接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税收筹划应运而生。不具备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就无法进行税收筹划,也不允许熟手筹划的存在,而已但具备了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

税收筹划德牧的在于节约税收成本,惊醒税收筹划要掌握一些基本的原则,以求取最大效益,同时尽可能降低水风险。税收筹划的特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说明。

一、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行为

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行为,为企业财务管理富裕立新的内容。传统的财务管理研究中,主要注重分析所得税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如纳税人进行项目投资时,投资收益要在税后的基础上衡量,在项目研究和开发时,考虑相关的税收减免,这将减少研究和开发项目上的税收支出,而这些增量现金流量可能会使原本不盈利的项目变得有利可图。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企业的经营活动会涉及多个税种,所得税仅为其中的一个。税收筹划正是以企业的涉税活动为研究对象,研究范围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税收缴纳等各方面,与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预算和财务分析环节密切相关。这就要求企业要充分考虑纳税的影响,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统筹安排,以获得财务收益。

二、税收筹划是一种前期策划行为

前期策划者表示实现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企业的纳税行为相对于其各项经营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企业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有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义务。收益是鲜活分配之后,才缴纳所得税。这在客观上为企业提供了纳税前作出事先筹划或安排的机会。

1.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

合法性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在此应注意避税和税收筹划的区别。但从经济结果看,连着都对企业有利,都是在不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采取的目标明确的经济行为,都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财务利益。但他们策划的方式和侧重点却存在本质的差别。避税是纳税人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利用税收制度和征管手段中的一些尚未完善的条款,有意识的从事此方面的经营活动达到少缴税款的母的,侧重于采取针对性的经营活动;税收策划师纳税人以税法为导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惊醒筹划,侧重于挖掘企业自身的因素而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进行的筹划活动。避税是一种短期行为,只能住中企业当期的经济利益。随着税收制度的完善和征管手段的提高,将会被限制在很小的范围;而税收筹划则是企业的一种中长期决策,兼顾当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符合企业发展的长期利益,而且还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具有更加积极的因素。从这方面看,税收筹划是一种积极的理财行为。

2.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意义

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对财务管理意义重大。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是衣服和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不仅有利于正确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有这充分的理论根据,而且对于在市场经济中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我国企业而言,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尤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资金、成本和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要素。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围绕资金运动展开的,牧的诗为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首先,企业在京性格像财务决策之前,进行合理细致的税收筹划有利于规范其行为,制定出正确的决策,是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有序运行,经营活动是限量型循环。其次,策划活动有利于促使企业精大细算、节约支出、减少浪费,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营效益。第三,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税收的法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有一定的实用性、相对的规范性和严密性。企业要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必须依靠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只有如此,才能使筹划的方案得到最好事先。因此。开展税收筹划也有利于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加强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2)有助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企业是以营利为目标的组织,追求税后利润成为企业财务管理所追求的目标。企业增加李瑞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提高效益;二是减轻负担。前者在投资一定的情况下,虽有所作为,但潜力是有一定限度的。企业税收瞅瞅话正是在减轻水分、追求税后利润的动机先产生的,通过企业成功的税收筹划,可谓一再投资一定的情况下,为企业带来不少“节税”效果,更好的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在税收瞅瞅华夏的企业由小结构重组,能促进企业迅速走上规模经营之路,规模经营往往是实现李瑞最大化,也就是企业财务管理最终目标的有效途径。

收益高的理财方法篇2

(一)互联网理财业务特点(1)品类比较单一。目前,出现的互联网理财产品基本上全都是网络平台与货币基金的合作产品,其本质都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担任媒介或供应商的角色,为在平台上交易的个人用户推出的货币基金理财产品,其收益随着货币基金收益率的波动而波动。例如,余额宝就是支付宝支付平台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作推出的,投入资金均用于购买天弘基金。由此可见,目前互联网理财业务投资品类比较单一,可供选择的投资项目有限。(2)收益率偏高、风险较低。就整体而言,银行理财产品是年化收益率,收益率水平相对稳定,尤其是固定收益率产品,其收益是固定无风险的,收益率也相对低。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紧盯货币基金,采用的是7日年化收益率。7日年化收益率的波动性更强,多随着市场环境的改变呈现出波段式的变化。货币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运作,专门投向以短期的银行存款以及有固定票息的债券为主的风险小的货币金融工具,区别于其他类型的开放式基金,属于稳健型理财产品,具有高安全性、收益稳定的特点。(3)成本低、流动性强、投资门槛低,充分利用客户的闲散资金。互联网理财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电子支付,申购和赎回均不需要实际的交易场所,只需耗费少许网络流量,交易快速便捷,成本低。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流动性极强,真正开启了理财产品的“T+0”模式,可用电脑、手机通过互联网随时交易,随时申购和赎回,并可立刻将赎回的资金通过理财产品的支付平台进行购物和其他消费,相当于收益率偏高的活期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长期储存了大量网购用户的备付金,通过互联网理财概念,将这些闲散零碎的资金集合起来,进行了充分利用,推进了资金的合理优化配置,使用户得到收益的同时,也不影响客户对于备付金的使用,客户能够随时转出并进行消费支付,真正实现了投资零门槛、大众化。(4)投资者受众年轻化,投资期限短期化。互联网理财产品是产生仅一年多的新事物,目前客户群多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老客户,接受并适应网络支付和消费模式,客户群为相对年轻、愿意接受新事物的时尚网络人士。从长远来说,互联网上发售的那些理财产品,基本属于流动性强的短期投资,因此非常适合投资股票、期货和商场上的生意人等经常拥有大量短期现金流的客户。

(二)传统银行理财业务特点(1)品种多、范围广,适合各类人群。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更加广泛,不仅仅局限于货币基金。目前我国传统银行理财产品品种接近5万,部分产品还包括股票等高风险的金融工具。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各有不同,因而理财产品的风险和针对的客户群也各不相同。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不仅局限于股票等金融工具,同时越来越多地出现与红酒、艺术品、文化产业等挂钩的理财产品,这类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都相对高,其风险与收益与相关产业的市场变化相关,与金融市场的关联不大。如表2,传统银行理财产品只有部分现金管理类产品可以做到“T+0”和低门槛,其余大多有一定的投资期限,整体流动性较弱,尤其是封闭性理财产品,在投资期间不可提前赎回,也不能追加投资,因而大部分银行理财产品更加适合有中长期的投资需求的客户,投资者如果对资金流动性要求不高且追求稳定收益率,则应该考虑投资传统银行理财产品。而一些收益率较高的传统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都高达百万,属于小众化产品,普通客户难以企及,这类产品则适合企业和年龄偏大,有经济实力的个人。(2)收益率稳定。整体来看,目前传统银行理财产品以稳健为主,收益率比较稳定,平均收益水平不高。大部分传统银行理财产品的平均年化收益率介于4%-5%之间,面对的客户也是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的人群。(3)传统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比较严格,机制更加完善。2003年4月25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等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理合法、有秩序的运行和发展。2005年起,银行理财产品的监管文件相继推出(见表3)。2005年9月,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正式明确了银行理财投资者的管理原则和行为制度规范,成为银行理财法规的基础。此后,相关部门会定期出台银行理财监管的法律法规,管控银行理财风险。此外,银监会会定期和不定期对理财市场的理财产品进行抽查和监管,在不断加强对理财产品业务的监管中,进一步促进传统银行理财的行为人保持理性,不断推进银行理财业务的良性健康发展的脚步。而互联网理财因为上线时间不长,从理财产品的发展阶段来说还处在试用阶段,而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还有待完善。因此,目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存在更大的监管问题风险,其未来发展也难以定论,需要对于监管政策保持关注。

二、政策建议

(一)加强对互联网理财业务的监管目前,互联网理财业务属于新生事物,大部分互联网理财业务还游离于监管之外,还存在一些技术风险隐患,有关部门急需加强对互联网理财业务的监管,引导互联网理财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近年来互联网科技和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然而,相关部门的立法却没有跟上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几乎没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的相关条款。2014年7月,央行终于开始拟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随着《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即将,互联网理财业务的法律法规要尽快建立。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相关配套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保护理财客户权益,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交易法等,为保障互联网理财业务的信息安全提供法律依据。此外,应赋予各相关部门对金融理财业务监管的职责,相互协作,各尽其责,做到对互联网理财业务全面监管。充分发挥金融市场提高资金配置效率的作用。

(二)银行需加大科技投入,积极与互联网理财相融合目前互联网理财业务收益率开始下滑,国家相关部门也即将出台监管互联网理财业务的法规,互联网理财业务近期增长规模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银行必须抓住时机,加大对科技建设的投入,跟上网络时代的步伐,将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运用在银行系统中。通过这些先进技术加速信息处理效率,更加精确的处理大量数据,统计客户信息,分析客户现有需求和潜在需求,借用自身已有的平台和资源,积极与互联网理财相融合,对接互联网理财业务,线上和线下相结合,通过线上交易成本低、门槛低等优势拓展更多客户,线下为线上做依托,为线上理财产品的开发设计和安全运行做强大的依托和保障。

收益高的理财方法篇3

一、中美企业财务管理内涵和外延的比较我国的财务管理是在建国初期从原苏联引进的,其基本内容是将财务作为国民经济各部门中客观存在的货币关系包括在财政体系之中。

1963年后,我国财务理论界打破了原苏联财务理论框架,以“企业资金运动论”代替了“货币关系论”,之后又提出了“价值分配论”、“财富事务及生产关系论”。改革开放后又提出了“财务职能论”、“本金投入及收益论”、“所有者———经营者财务论”等。我国过去探讨财务管理理论一直是马克思关于“资本循环和周转”理论,认为财务管理分为宏观财务和微观财务两个层次,并把微观财务纳入宏观财务体系,以财政职能替代财务职能。由于长期“政企不分”的“二元经济结构”,使企业过度依赖财政,造成企业责任不清,效益低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我国借鉴西方财务理论,确立了企业财务管理的主体地位,逐渐实现宏观财务与微观财务的分离。

美国财务管理思想来自于西方微观经济学,产生于企业,服务于企业。美国对财务也有不同的定义,主要有:“企业是一个现金流程的体系,财务是关于现金流的管理”、“财务就是核资、筹资和投资”、“财务就是如何使一笔当前的定量现金转变为一笔未来的(或许是)不定量现金的研究”等。但总的说来,美国的财务都是指企业财务,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以经济求利原则为基础,着重研究企业当局如何进行财务决策,怎样才能使企业的价值或股东财富最大化。美国财务管理与公共财政完全分离,是一种实效性的企业财务,属于企业经济范畴。

二、中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比较

财务管理目标决定着财务管理的发展方向及其运用的技术方法,因而确立财务管理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美国企业财务目标有3种主要的观点:利润最大化、每股收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最大化。利润最大化没有考虑利润取得时间及取得的利润与投入资本的关系,每股收益最大化没有反映风险,而股东财富最大化则充分考虑企业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目前和未来的营业盈利能力、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因素,成为目前美国最流行的观点。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经历了3个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总产值最大化、经济体制改革后一段时期的利润最大化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资本增值最大化及企业价值最大化。前两个阶段的财务目标都与国家对企业的考核指标相联系,是为国家服务型的财务目标。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企业拥有自主的财权,要求企业财务目标为企业服务,转化为资本增值最大化及企业价值最大化。

中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上的差异来源于企业理财主体的不同,而企业理财主体的不同是由于企业生产资料所有制的不同。在美国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企业要对投资者负责,企业必须以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为目标。美国企业最重要的组织形式———股份公司,其目标就是股东得到最大限度的财富。而公司股票的市价汇集了所有市场参与者对该公司经营的评价,代表了股东的财富。所以,美国企业财务管理以追求股价提高为目标。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下,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企业不仅与投资者有着利益关系,而且还与债权人、往来客户、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内部职工等其他利益主体有着利益关系。国家既是主要投资者,又是社会财富管理者,必然对企业财务管理有着很大的影响。因而,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既要反映企业所有者的利益,还要兼顾其他主体的利益并服从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因而,股东财富最大化并不是我国企业理财的合理目标。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应定位为企业价值最大化。考虑到该指标相对难于量化,当前企业的考核指标可选择资本增值最大化。

三、中美企业财务管理观念比较

美国企业财务面向的是一个开放的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投资市场,评价股东财富最主要的指标———股价也是由市场决定的,因而,美国企业的财务管理是一种以外向型为主的财务管理。经过上百年的历史选择,美国财务管理形成了整体、动态和发展的理财观念。表现在财务管理内容上就是:进行全面的资本预算、现金预算;强调资金筹措的经济性、营运资金管理的高效性;重视投资项目的现金流量分析和风险评价;利用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财务分析;注重最优股利政策的决策等。为提高财务决策的科学性,美国企业在财务管理中,较多地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数量分析方法。我国长期形成的是局部、静态的理财观念,追求时期和时效性,常表现为短期行为。改革前,我国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在这种有责(实际上也不明确)、无权、少利(或根本无利)的管理体制下,一个企业的经济关系只向上级负责。这样,财务管理不重要,是名不符实的财务管理。长期的财务实践使人们对理财观念很淡薄。1993年实施“两则”后,我国虽从名义上要求改变旧的模式,也完成了一些核算方法和机构上的改革,但改革更重要的是观念的更新。如果我们不改变观念,即使同样运用西方先进的财务管理技术,仍然没有效果。而观念的更新比起核算方法和模式的改革更为困难。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管理越来越以财务管理为中心,企业必须在理财观念上确立财务主体观念、市场观念、资金时间价值观念、风险———收益对等观念、机会成本观念、依法理财观念等。

四、中美资本制度比较

资本制度是国家围绕资本的筹集、管理以及所有者的责、权、利等方面所作的法律规范,在我国《企业财务通则》中称为“资本金制度”。资本是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条件,为了企业的稳定与发展,各国都从制度上对企业的资本金予以保护。在资本金的确定上,目前世界上流行的办法主要有实现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衷资本制3种。美国实行的是授权资本制,规定企业设立时必须确定注册资本总额。在收到第一期投资额,并且达到一定比例者,企业即可成立,其余部分可委托企业董事会等在企业成立后继续筹集,允许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授权资本制可以弥补法定资本制要求设立时一次缴足资本的缺陷。我国1993年颁布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才确定以资本金制度为核心的新的资金筹集制,随后颁布的《公司法》作出了详细规定。《企业财务通则》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资本金指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公司法》规定了法定资本金的数额,即企业设立时所必须具备的资本金的最低限额。同时,在《工业企业财务制度》中又规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筹集。根据上述规定,我国企业在登记时的实收资本可以和注册资本不一致,但最终企业的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是一致的。显然,我国采用的是折衷授权制,是在吸取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点的基础上形成的,既遵循资本的最低原则,有利于鼓励企业财务公开,便利投资;又对资本最低限额作出规定,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等的利益,保持企业和社会经济的稳定。

五、中美企业外部筹资模式比较

资金筹集是企业资金运动和理财的起点。企业筹资的多少决定了生产经营规模和发展速度,制约着资金的投入、运用,最终影响资金的分配。企业资金来源包括内部来源和外部来源。内部来源就是企业留存收益,取决于企业实现的利润和支付给股东的股利,通过留存收益筹得的资本是有限的。企业为更大发展,要更多地通过股票、债券、借款等外部来源筹集资金。企业外部融资一般有两种模式: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美国企业外部融资模式表现为:主要依靠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方式获取外部资金。采取的方式主要包括:上市运作、债券、企业间的并购、可转换债券和杠杆收购等。这主要是由于美国的银行法律限制金融业务交叉经营、将银行业与证券业相分离、对利率进行严格管制、设置单一制的银行等,使银行筹资能力受到严重影响,很难满足企业巨额的资金需求。

收益高的理财方法篇4

关键词:财务管理;税收;筹划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依法纳税是企业(纳税人)的应尽义务。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为了减轻税负,企业自然就会想方设法少缴税、免缴税或延缓缴税。正是在这种直接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税收筹划应运而生。不具备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就无法进行税收筹划,也不允许熟手筹划的存在,而已但具备了税收筹划的前提条件。

税收筹划德牧的在于节约税收成本,惊醒税收筹划要掌握一些基本的原则,以求取最大效益,同时尽可能降低輧水风险。税收筹划的特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说明。

一、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行为

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行为,为企业财务管理富裕立新的内容。传统的财务管理研究中,主要注重分析所得税对现金流量的影响。如纳税人进行项目投资时,投资收益要在税后的基础上衡量,在项目研究和开发时,考虑相关的税收减免,这将减少研究和开发项目上的税收支出,而这些增量现金流量可能会使原本不盈利的项目变得有利可图。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企业的经营活动会涉及多个税种,所得税仅为其中的一个。税收筹划正是以企业的涉税活动为研究对象,研究范围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税收缴纳等各方面,与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预算和财务分析环节密切相关。这就要求企业要充分考虑纳税的影响,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统筹安排,以获得财务收益。

二、税收筹划是一种前期策划行为

前期策划者表示实现规划、设计、安排的意思。企业的纳税行为相对于其各项经营行为而言,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企业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才有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义务。收益是鲜活分配之后,才缴纳所得税。这在客观上为企业提供了纳税前作出事先筹划或安排的机会。

1.税收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

合法性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在此应注意避税和税收筹划的区别。但从经济结果看,连着都对企业有利,都是在不违反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采取的目标明确的经济行为,都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财务利益。但他们策划的方式和侧重点却存在本质的差别。避税是纳税人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利用税收制度和征管手段中的一些尚未完善的条款,有意识的从事此方面的经营活动达到少缴税款的母的,侧重于采取针对性的经营活动;税收策划师纳税人以税法为导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惊醒筹划,侧重于挖掘企业自身的因素而对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进行的筹划活动。避税是一种短期行为,只能住中企业当期的经济利益。随着税收制度的完善和征管手段的提高,将会被限制在很小的范围;而税收筹划则是企业的一种中长期决策,兼顾当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符合企业发展的长期利益,而且还符合国家的立法意图,具有更加积极的因素。从这方面看,税收筹划是一种积极的理财行为。

2.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意义

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对财务管理意义重大。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是衣服和税收政策导向为前提的,不仅有利于正确发挥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有这充分的理论根据,而且对于在市场经济中追求效益最大化的我国企业而言,在财务管理活动中开展税收筹划工作,尤其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资金、成本和利润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要素。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领域,是围绕资金运动展开的,牧的诗为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首先,企业在京性格像财务决策之前,进行合理细致的税收筹划有利于规范其行为,制定出正确的决策,是整个企业的经营、投资行为合理、合法,财务活动健康有序运行,经营活动是限量型循环。其次,策划活动有利于促使企业精大细算、节约支出、减少浪费,从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经营效益。第三,税收筹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税收的法规、政策在一定时期内有一定的实用性、相对的规范性和严密性。企业要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必须依靠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只有如此,才能使筹划的方案得到最好事先。因此。开展税收筹划也有利于规范企业会计核算行为,加强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2)有助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企业是以营利为目标的组织,追求税后利润成为企业财务管理所追求的目标。企业增加李瑞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提高效益;二是减轻负担。前者在投资一定的情况下,虽有所作为,但潜力是有一定限度的。企业税收瞅瞅话正是在减轻水分、追求税后利润的动机先产生的,通过企业成功的税收筹划,可谓一再投资一定的情况下,为企业带来不少“节税”效果,更好的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在税收瞅瞅华夏的企业由小结构重组,能促进企业迅速走上规模经营之路,规模经营往往是实现李瑞最大化,也就是企业财务管理最终目标的有效途径。

(3)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

收益高的理财方法篇5

金融创新促进金融体系发展的同时,也必然伴随金融风险的产生。资产收益权信托作为信托产品的创新模式,其基础资产可拓展至房地产收益权、矿业收益权、基建BT项目收益权、股权收益权、股票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等多方面,但资产收益权信托却一直未获正式的司法支持,隐含法律风险较高。2013年备受瞩目的安信信托昆山纯高案作为我国首例资产收益权信托判例,对未来的收益权信托法律规制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2009年,安信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信信托)与昆山纯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昆山纯高)签订了《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合同》,约定基于昆山联邦国际项目的基础资产收益权设立财产权信托,由于房地产交易中心的规定,双方另行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及抵押协议并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办理公证。2010年9月,昆山纯高未在信托专户存入最低现金额,直至2012年9月贷款期届满,也未能兑付资产受益权款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违约风险发生后,安信信托于2013年3月提起诉讼,要求昆山纯高返还巨额贷款本金、罚息、违约金及复利。同年6月,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纠纷性质为营业信托纠纷,即资产收益权信托纠纷,所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为形式合同,但抵押协议有效,要求昆山纯高偿还安信信托1.06亿元本金以及1400万元罚息,对于以贷款为诉求主张的罚息、违约金、复利等诉求不予支持。后双方均提出上诉,2013年12月,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一、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且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当前我国信托实践中,集合资金信托+开发贷和资产收益权转让+回购模式产品出现频率最高,其中资产收益权模式的信托财产通常为特定资产收益权。资产收益权是单一财产或财产集合的权利,尽管理论与实践对其涵义都未有清晰界定,但该模式已广泛出现于信托业务实践中。收益权一般依附于基础财产或权利,其内容随基础财产或权利的不同而变化,对其具体权利类型不能统一而论。学界有观点认为,由于资产收益权在民法意义上实际为期待利益,仅享有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的收益权能,并无法真正转让,必须依附于所有权而存在,无法成为确定的信托财产;而另有观点则认为,作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财产性权利,资产收益权具备成为交易标的的条件。因此,本案的焦点一就在于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笔者认为,本案所涉收益权即以基于昆山联邦国际项目的基础资产收益权(作价6.27亿元)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筑面积80370平方米的在建工程为基础财产,属于以合约方式约定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该资产收益权具有明显财产属性,依附于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具备成为信托财产的条件,但资产收益权存在确定性瑕疵。为避免委托人对基础财产的再次处分导致收益权与所有权相分离,昆山纯高将基础资产抵押给安信信托并办理抵押登记,以维持资产收益权的稳定性,基础资产从而无法再行设置权利负担,受托人利益得到保障,从技术手段上规避了对基础资产再处分的潜在风险,但也衍生出对于两份合同两种认定的争议。

二、资产收益权信托析理

资产收益权信托是指以资产的收益权,即以基础资产预售、销售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和处分所形成现金收入的权利作为信托基础财产,并通过管理、运用、处分获得收益的方式,受调控政策的影响而产生,解决了开发商前期的融资困境。资产收益权信托的委托人即为融资方,通常为基础财产的所有权人,委托人对于基础财产收益权进行认购,信托公司将该资产收益权予以分割并完成对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转让,投资者支付收益权的转让价款,信托公司再将该款项转交融资方以完成整个融资过程。从法理角度看,收益权信托的本质是法律上的期待权与信托法制的结合产物,实务中已不鲜见,但作为信托业务创新模式却一直未获得明确法律支持。就本案而言,昆山纯高一方作为委托人并享有一般受益权,安信信托则为受托人。安信信托诉称信托贷款协议有效,双方纠纷为信托贷款合同纠纷,即集合资金信托纠纷;昆山纯高则辩称双方纠纷为财产权信托合同纠纷;当事人安信信托一方认为信托贷款协议有效,所以应予返还贷款本金1.284亿元以及高达5385万余元的违约金,包括利息、违约金、罚息和复利等;昆山纯高一方则认为财产权信托合同有效,信托贷款合同无效,而主张基于此约定的抵押协议无效,担保无效,其他利息、违约金、罚息以及复利均为无效。因此,本案的焦点二集中于辨析信托计划的性质究竟为集合资金信托还是资产收益权信托?

本案中,由于昆山纯高在房地产开发资质上存在瑕疵,不具备二级资质,不符合银监会规定的房地产融资432标准,因此无法成为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主体,进行集合资金信托+贷款融资,于是选择资产收益权信托模式。具体实践中,双方于先前《财产权信托合同》中约定以委托人合法享有的取得基础资产收益的权利设定信托,委托人即融资方昆山纯高,其持有的基础财产为昆山联邦国际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信托财产为该资产收益权,安信信托作为受托人将该资产收益权份额化,分割为优先收益权和劣后收益权,其中优先受益权由社会公众投资者获得,而委托人昆山纯高则持有一般收益权,是典型的财产权信托运作模式。而在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应为投资者,信托财产为投资者所缴付的投资款,投资者应当直接对于信托份额进行认购,不存在对于资产收益权的受让过程,信托公司将所募集的资金交付于融资方,从而实现对于信托财产的控制与管理,而本案中信托优先受益权对应信托份额为2.15亿元,由社会公众投资者认购。委托人并非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者所交付的2.15亿元资金亦明确为投资资产收益权的价款,并非信托资金,其模式明显非安信信托方所主张的集合资金信托+贷款模式。因此,本案信托纠纷应确定为资产收益权信托,双方为资产收益权信托关系,即营业信托关系,本质上不同于集合资金信托。

三、阴阳合同的法律认定

双方当事人先签订《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合同》、《保证合同》、《资金监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后又鉴于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财产权信托的不予认可,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针对同一事项签订两份合同:《财产收益权信托合同》和《信托贷款合同》,形成两套法律文件,构成阴阳合同。将基础资产抵押给贷款银行,尽管业界该方式由来已久,但司法实践一直持以否定态度。本案的第三个焦点就在于对双方所签阴阳合同的法律认定。

尽管我国《物权法》对此并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但鉴于2001年修订的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在建工程抵押为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据此规定,实践操作中房地产登记部门往往仅接受以工程建设资金的贷款设立抵押的主债务,需要双方出具贷款协议,有鉴于此,本案中双方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的目标明确,即一方面利用阳合同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实质为以贷款合同的形式维护安信信托对信托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并非将双方法律关系修正为贷款关系;而另一方面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财产收益权信托合同》则演变为阴合同,对此法院判决通过合同的约定时间、内容、动机,结合庭审情况综合判定信托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秉承实质正义重于形式正义的思路加以裁判。对于《信托贷款合同》,二审判决亦认定其仅为表面形式,实质目的在于实现抵押登记,创设形式上的合同这一概念,且形式上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这一认定从侧面保全了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安信信托可依据抵押合同对抵押物加以处置获得优先受偿,但对于合同中所约定的更高罚息、复利以及违约金,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原则加以否定,规避了阴阳合同的冲突点,间接承认了基于资产收益权所产生的抵押担保等措施的法律效力。

四、小结

收益高的理财方法篇6

一、“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根据我国《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且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当前我国信托实践中,“集合资金信托+开发贷”和“资产收益权转让+回购”模式产品出现频率最高,其中资产收益权模式的信托财产通常为“特定资产收益权”。资产收益权是单一财产或财产集合的权利,尽管理论与实践对其涵义都未有清晰界定,但该模式已广泛出现于信托业务实践中。收益权一般依附于基础财产或权利,其内容随基础财产或权利的不同而变化,对其具体权利类型不能统一而论。学界有观点认为,由于资产收益权在民法意义上实际为“期待利益”,仅享有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的“收益”权能,并无法真正转让,必须依附于所有权而存在,无法成为确定的信托财产;而另有观点则认为,作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财产性权利,资产收益权具备成为交易标的的条件。因此,本案的焦点一就在于“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笔者认为,本案所涉收益权即以基于“昆山—联邦国际”项目的基础资产收益权(作价6.27亿元)——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筑面积80370平方米的在建工程为基础财产,属于以合约方式约定的特定资产收益权,该资产收益权具有明显财产属性,依附于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具备成为信托财产的条件,但资产收益权存在“确定性”瑕疵。为避免委托人对基础财产的再次处分导致收益权与所有权相分离,昆山纯高将基础资产抵押给安信信托并办理抵押登记,以维持资产收益权的稳定性,基础资产从而无法再行设置权利负担,受托人利益得到保障,从技术手段上规避了对基础资产再处分的潜在风险,但也衍生出对于两份合同两种认定的争议。

二、资产收益权信托析理

资产收益权信托是指以资产的收益权,即以“基础资产预售、销售或以其他形式使用和处分所形成现金收入的权利”作为信托基础财产,并通过管理、运用、处分获得收益的方式,受调控政策的影响而产生,解决了开发商前期的融资困境。资产收益权信托的委托人即为融资方,通常为基础财产的所有权人,委托人对于基础财产收益权进行认购,信托公司将该资产收益权予以分割并完成对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转让,投资者支付收益权的转让价款,信托公司再将该款项转交融资方以完成整个融资过程。从法理角度看,收益权信托的本质是法律上的期待权与信托法制的结合产物,实务中已不鲜见,但作为信托业务创新模式却一直未获得明确法律支持。就本案而言,昆山纯高一方作为委托人并享有一般受益权,安信信托则为受托人。安信信托诉称信托贷款协议有效,双方纠纷为信托贷款合同纠纷,即集合资金信托纠纷;昆山纯高则辩称双方纠纷为财产权信托合同纠纷;当事人安信信托一方认为信托贷款协议有效,所以应予返还贷款本金1.284亿元以及高达5385万余元的违约金,包括利息、违约金、罚息和复利等;昆山纯高一方则认为财产权信托合同有效,信托贷款合同无效,而主张基于此约定的抵押协议无效,担保无效,其他利息、违约金、罚息以及复利均为无效。因此,本案的焦点二集中于辨析信托计划的性质究竟为集合资金信托还是资产收益权信托?

本案中,由于昆山纯高在房地产开发资质上存在瑕疵,不具备二级资质,不符合银监会规定的房地产融资“432”标准,因此无法成为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贷款主体,进行“集合资金信托+贷款”融资,于是选择资产收益权信托模式。具体实践中,双方于先前《财产权信托合同》中约定以委托人合法享有的取得基础资产收益的权利设定信托,委托人即融资方昆山纯高,其持有的基础财产为“昆山—联邦国际”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信托财产为该资产收益权,安信信托作为受托人将该资产收益权份额化,分割为优先收益权和劣后收益权,其中优先受益权由社会公众投资者获得,而委托人昆山纯高则持有一般收益权,是典型的财产权信托运作模式。而在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应为投资者,信托财产为投资者所缴付的投资款,投资者应当直接对于信托份额进行认购,不存在对于资产收益权的受让过程,信托公司将所募集的资金交付于融资方,从而实现对于信托财产的控制与管理,而本案中信托优先受益权对应信托份额为2.15亿元,由社会公众投资者认购。委托人并非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者所交付的2.15亿元资金亦明确为投资资产收益权的价款,并非信托资金,其模式明显非安信信托方所主张的“集合资金信托+贷款”模式。因此,本案信托纠纷应确定为资产收益权信托,双方为资产收益权信托关系,即营业信托关系,本质上不同于集合资金信托。

三、“阴阳合同”的法律认定

双方当事人先签订《昆山—联邦国际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合同》、《保证合同》、《资金监管协议》等法律文

件,后又鉴于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财产权信托的不予认可,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针对同一事项签订两份合同:《财产收益权信托合同》和《信托贷款合同》,形成两套法律文件,构成“阴阳合同”。将基础资产抵押给贷款银行,尽管业界该方式由来已久,但司法实践一直持以否定态度。本案的第三个焦点就在于对双方所签“阴阳合同”的法律认定。尽管我国《物权法》对此并没有作出限制性规定,但鉴于2001年修订的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在建工程抵押为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据此规定,实践操作中房地产登记部门往往仅接受以工程建设资金的贷款设立抵押的主债务,需要双方出具贷款协议,有鉴于此,本案中双方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的目标明确,即一方面利用“阳合同”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实质为以贷款合同的形式维护安信信托对信托财产的实际控制权,并非将双方法律关系修正为贷款关系;而另一方面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财产收益权信托合同》则演变为“阴合同”,对此法院判决通过合同的约定时间、内容、动机,结合庭审情况综合判定信托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秉承“实质正义重于形式正义”的思路加以裁判。对于《信托贷款合同》,二审判决亦认定其仅为表面形式,实质目的在于实现抵押登记,创设“形式上的合同”这一概念,且“形式上的合同”并非无效合同,这一认定从侧面保全了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安信信托可依据抵押合同对抵押物加以处置获得优先受偿,但对于合同中所约定的更高罚息、复利以及违约金,则基于公平原则以及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原则加以否定,规避了“阴阳合同”的冲突点,间接承认了基于资产收益权所产生的抵押担保等措施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