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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管理办法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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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管理办法范文篇1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参与全球经济竞争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是从源头治理腐败的最有效的方式之一,是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的有效探索。而政务中心建设,作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载体和平台,决定了它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

一、加快政务中心建设势在必行

政务中心就是将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集中起来,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通过流程再造,达到简化审批程序的目的,解决审批程序繁多,收费不规范,服务质量和水平不高,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及审批行为不规范,审批标准不统一等问题。以上这些现象的长期存在,不但影响着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同时制约着招商引资工作的成效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实践证明,政务中心这一机构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其特点是显而易见,首先从空间距离上,方便了申报相对人。目前,我们的各职能部门,办公地点分散,要申报一项目,就只能分别到各部门的驻地,进行漫长的申请,空间距离的分散决定了只能在串联审批的方式下进行审批,这种方式不但使项目审批时间长,效率低,在一定意义上扩大了审批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为滋生腐败提供了土壤。如果遇上扯皮的项目,也没有一个机构从中协调,使申报人苦不堪言。而政务中心实行的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解决了空间距离带来的问题,从而降低了申报成本;其次是通过工作流程再造,进一步理顺各审批单位之间关系,达到了简化审批程序的目的,再通过运用“联合审批”将以前的“串联式审批”,改为“并联审批”,审批时限有了很大缩短;三、收费更为规范,以前搭车收费、乱收费的问题,从源头上得到治理;四、吃拿卡要等为政不廉和审批工作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将得到较为彻底的解决;五、统一了审批标准和条件,以前各职能部门的审批标准和条件,都是各单位在强调管理的思路下形成的,他注重的是管理,而不是服务,这就出现各行其事,互不照应的情况,给申报人很多限制性的规定,造成审批难。政务中心通过运用审批软件,从而在审批标准和条件上,相对统一,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六、监督到位了。以前监察部门对各职能部门的监督,是事后监督,也就是民不举、官不究。只要没有举报,监察部门无法进行全程、全方位的有效监督。而监察部门进驻政务中心,将监督从事后移到了事前,实现了全程、全方位的监督,从而使监督更为直接有效,运行更为顺畅,审批时限的严肃性得到充分体现,我认为这是最有效的办法之一,这应该说是政务中心的办公方式和运行机制,在建设服务型政务中心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七、在一定程度上,初步解决了政府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缺位和越位问题,政府组成部门,代表政府实行专项管理职能,由于部门之间的协调、协商不够,在运用审批职能时,往往要出现:“给单位能带来利益的你争我夺,而对权力表现不充分的项目或纯服务性的审批项目,谁也不问。尽管这属于体制设置的问题,但这种表现使政务中心全方位服务社会的目的没有达到;八,对防止减少后审批项目的反弹,将具有现实意义。

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是地方党委和政府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的成果,是具有生命力的,是大事所趋,势在必行。以四川、吉林和安徽等省市为代表的省级政务中心,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支持和帮助下,积极进取,勇于探索,不断完善制度,创新管理方式,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取得了成功的经验,为优化当地的投资环境和建设服务型政府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为其他省区,提供了可借鉴的成功经验。我们就是在学习、借鉴四川、吉林、安徽经验的基础上,于20__年7月3日,成立了“自治区一站式审批服务中心协调管理办公室”,首次进驻单位16家,审批项目179项,工作人员36名。尽管我们在进驻单位、运行机制建立、服务内容、管理办法等方面与兄弟省市区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与自治区成立中心的初衷和向巴平措主席提出的“进一家门办成,盖一次章办好,交规定费办完,按承诺日办结”的要求,都有相当大的差距。但我们毕竟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我们相信,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关怀下,随着进藏铁路试运行成功,将为带来历史性的发展机遇,也为中心的发展提供契机,为不断拓宽的服务内容,改进管理方式,规范运行机制,加快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进程,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创造了条件。

这几年的实践证明,全国政务中心的发展可谓是方兴未艾,发展势头很好,为地方政府转变职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投资环境,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受到群众的好评,社会的公认,但我们应清楚的看到,有些深层的问题,制约着政务中心的发展。

二、政务中心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一)对政务中心建设必要性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政务中心建设和发展,全凭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而领导的重视程度,取决于领导的认识程度。从全国政务中心的发展情况看,解决认识问题,是全国政务中心建设的关键所在。

(二)政务中心建设在全国的发展还不平衡。从我了解的情况是,全国地县两级政务中心建设,发展较快,而且几乎涉及到所有的地县。而省级政务中心建设,仍屈指可数。是不是省级职能部门没有审批项目,还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只需要下面进行,省级就不需要改革。显然不是,而是有更多的深层次原因。

(三)政务中心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的作用,还不明显。这不是说政务中心机构存在什么问题,也不是工作人员的问题,而是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旧体制的排异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政务中心的发展。

(四)窗口没有审批权,只是原单位一个收发室。这种状况不是普遍现象,但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就以我们而言,这一状况一直困扰着我们,从中心成立后不久,我们也发现了这一问题,并及时的向有关部门再三反映,至今没有改观,相反,大有恶化之势,难以维继的情况已经显现。

(五)全国政务中心的名称繁多,机构性质各异。我们叫“自治区一站式审批服务中心”,有的称之为“便民服务中心”,有的称之为“政府服务中心”。我认为:作为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理应有统一的名称。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深层次的,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是法律地位的缺失。政务中心的建设,到目前为止,仍是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和局部性,在改革方面,往往是中央没有文件,地方是不会主动改革现行体制的,这点在中国的西部地区较为明显,这就需要国家对建立服务型政府的历史进程加以推动。也应对地方这种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创新成果,及时加以确认和推广,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政务中心还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政府部门,这就对该机构,在国家层面的合法性带来问题。当今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的时代,是创新、改革的时代,中央应及时

总结,地方改革和创新的成功经验,加以推广。同时,对其法律地位,尽快加以明确,这样既保护了地方党委、政府改革、创新的积极性,也可推动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进程,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向深入。

二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任重道远。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政府部门服务意识不强,转变政府职能,还需一个较长的过程,全能型政府和管理型政府的意识,在部分干部的头脑中,根深蒂固,这在经济落后地区,尤为突出,以“审批代管理”的工作方式,在现实工作中,仍占上风,在强调“特殊”的名目下,强调平稳改革,职能部门的审批权、审批程序是法定的,不是随意可以改变的。这种认识上的差异,导致在政务中心建设上的水平不一。而且有个别人还发出:审批项目进入政务中心,部分人员从事审批业务,还有部分人员干什么去?是乎这个部门就是为审批而设立的。在这种思想观念的支配下,政务中心建设和发展的阻力是非常大的,工作的难度可想而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的工作任务还十分繁重。因为这毕竟是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涉及到部门的权和利。在这种状况下,国家应加大改革力度,确保全国在体制上衔接,框架上一致,不应该有特殊地区。而经济欠发达地区,更要克服阻力,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迎头赶上,不断优化自己的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投资商落户,以宽松的环境使其发财,使我发展。国家应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有统一的标准和时间表,以推动政务中心的发展,使建设服务型政府工作向纵深发展。

三是没有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通的格局。据有关资料反映,全国地、县两级都基本建立了政务中心或类似的机构,省一级的政务中心还屈指可数,不是说省级各职能部门没有审批项目,也不是他们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到了不需要改革地步,而是阻力大,再说国家也没有把各部委集中起来,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这就很难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通的格局,单就审批而言,理应形成全国性互动的网络体制,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简化办事程序,杜绝暗箱操作,克服审批中的随意性。建好各职能部门的审批大厅,把内部职能整合后,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也是改革的选项之一。否则,统一收费标准和条件,规范收费和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就难以实现,或许过一段时间还会回到过去的方式下运作。从长远看,建立政务中心是权益之计。就我们而言,目前地、县两级没有一家成立政务中心或其他政务中心这样的机构,经济社会的落后,带来人们思想观念的落后,表现及其充分,这不是说的投资软环境很好,政府的服务很到位,而是另有原因。这就需要国家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推动经济欠发达地区扩大开放,优化投资环境改革的力度,尽快转变政府职能,增强经济发展的能力,尽快推动产业升级,不断提高自身造血功能,壮大地方经济总量,在建设服务型政府方面,与全国同步。

三、对策建议

一、应尽快明确政务中心在政府机构中的法律地位,确保运行的合法性。尽管我们有部分省、市区的政务中心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法律地位问题,已不是影响政务中心运行的主要问题,但从国家层面,还存在一个法律地位问题,请专家、学者们,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呼吁国家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创新,由地方行为,变为国家的改革行为。

二、如果通过总结和论证认为,政务中心在建设服务型政务方面具有可行性,请国家应尽快加以推广,促进经济落后地区,认识模糊的地方,学习借鉴成功省市区的经验,以此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在体制上全国衔接,框架一致,把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引向深入。

三、国家应统一政务服务中心的名称,避免目前这种名称五花八门,功能差异较大,服务不到位的状况,使政务服务中心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应有贡献。

家政服务管理办法范文篇2

一、总体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协调性,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深化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推进公平医保、法治医保、智慧医保、清廉医保建设,助力健康、幸福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到2025年,基本完成待遇保障、筹资运行、支付方式、基金监管等重要机制和医药服务供给、医保管理服务等关键领域的改革任务,医疗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实现更好保障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

1.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健全风险分担机制。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区(市、县)政府

2.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认真落实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同国家、省和成德眉资医保同城化政策衔接,实施公平适度保障。按照国家、省上规定,积极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应对人口老龄化医疗保障问题。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区(市、县)政府

3.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加强医保部门与民政等部门和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单位的信息共享,建立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科学确定救助范围,做好重点救助对象标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制定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政策,按规定标准分类资助,合理确定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合理控制贫困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规范医疗救助经办服务规程。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做好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监测,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进一步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管理,规范救助资金使用,完善资金支付流程,明确救助申报、身份认定、资金核报、资金拨付、费用追偿主体责任及程序。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局、市扶贫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区(市、县)政府

4.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落实国家、省关于疫情等特殊情况下的免费救治制度和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把救治急需必需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区(市、县)政府

5.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强化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提高重特大疾病和多元医疗需求保障水平。完善和规范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指导规范普惠性商业健康保险。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突出健康保险产品设计、销售、赔付等关键环节监管,提高健康保障服务能力。鼓励社会慈善捐赠,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建立健全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银保监分局,区(市、县)政府

6.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有效衔接乡村振兴。落实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系统梳理医保扶贫政策,全面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三重制度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坚守“保基本”底线,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将工作重心转入常态化帮扶,确保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待遇平稳过渡,积极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做好农村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扶贫局,区(市、县)政府

(二)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

7.完善筹资分担和调整机制。健全医保基金多渠道筹资机制,均衡个人、用人单位、政府三方筹资缴费责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按规定补助相结合,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基准费率,合理规范、动态调整缴费基数和费率。加强财政对医疗救助投入,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区(市、县)政府

8.巩固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推进成都平原经济区基本医疗保障协同发展,逐步构建制度统一、政策趋同、机制健全、服务均等的区域医疗保障体系。加快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研究制定四市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探索建立统一的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协同发展局,区(市、县)政府

9.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和风险预警。科学编制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适应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互联网+医疗”和医疗机构服务模式发展需要。实施基金中长期精算,构建收支平衡机制,健全基金运行风险评估、预警和执行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市、县)政府

(三)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

10.认真落实医保目录管理规定。全面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和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支付管理办法和相关药品目录。落实医保药品分类管理和单行支付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根据临床需要和基金支付能力,完善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评价规则和指标体系,强化支付目录管理,动态调整医用材料限价支付标准,健全退出机制。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区(市、县)政府

11.创新医保协议管理。完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实现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重点向费用控制和服务质量并重转变。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建立医药机构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和费用控制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考核管理办法,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创新定点医药机构综合绩效考评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综合绩效考评结果与检查稽核、医疗费用结算等相关联,提升医药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的内生动力。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区(市、县)政府

12.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全市区域性总额控制,积极推进开展按病种分值付费(DIP)试点,建立完善安宁疗护、康复理疗、慢性精神疾病实行床日付费,门诊特殊疾病按人头付费和按病种付费,规范完善日间手术付费,逐步建立适合不同医疗服务供给方式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加大支付方式改革对中医药、儿科和基层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探索将支付方式改革从付费端延伸到收费端。研究制定医养结合医疗机构的支付政策,完善落实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包制度。对批准建立实现“五统一”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施医保“一个总额、结余归己、超支不补”的医保管理政策。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区(市、县)政府

(四)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

13.改革完善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基金监督检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执法体系,明确医保基金监管机构,组建基金监管队伍,多部门联合监管,加强人员力量和技术运用。理顺医保行政监管与经办协议管理的关系,明确行政监管与经办稽核的职责边界,加强工作衔接。加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内控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协议管理、费用监控、稽查审核责任,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经办机构内控风险进行评估。建立健全部门间协同监管、协调执法的联合监管工作制度、案件移送(移交)制度、联合惩戒制度等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各级财政资金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引入第三方力量强化基金监管。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纪委机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区(市、县)政府

14.完善创新基金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重点检查、专家审查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总结提升医保智能监控示范点成果运用成效,全面建立智能监控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和定点医药机构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完善落实医疗保障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促进群众和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监督。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报告制度,实行医药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医保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制度和积分管理制度,将医保领域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公开。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区(市、县)政府

15.加大欺诈骗保行为惩处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办法和国家、省医保基金监管相关规定。加强部门联合执法,综合运用司法、行政、协议等手段,对查实的欺诈骗保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权限进行处理,对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的机构和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纪委机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区(市、县)政府

(五)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

16.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级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医保基金预付。推动医疗机构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开展网上采购和结算,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监督管理。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在省级药械采购平台上,就非带量采购药械与医药企业自行议价,对低于医保支付标准采购药械节约医保基金的,落实相应激励办法。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落实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医保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考核激励政策,引导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质优价廉的药品和医用耗材。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区(市、县)政府

17.完善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依托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市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实施方案》,推动完善高值医用耗材质量可控、流通便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治理格局。落实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制度,积极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体系统一管理。全面清理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动态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断推动医疗服务项目比价的合理化,医疗机构收入结构的合理化。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区(市、县)政府

18.增强医药服务可及性。健全全科和专科医疗服务合作分工的现代医疗服务体系,强化基层全科医疗服务。加强区域医疗服务能力评估,合理规划各类医疗资源布局,加快发展社会办医,规范“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完善区域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配置管理,引导合理配置,严控超常超量配备。补齐护理、儿科、老年科、精神科等紧缺医疗服务短板。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应对体系。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强化国家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国家基本药物等药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查检验。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区(市、县)政府

19.促进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推行处方点评制度,促进合理用药。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专业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分类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改革现行科室和个人核算方式,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健全绩效考核分配制度。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区(市、县)政府

(六)优化提升医保精细化管理服务

20.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加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行综合柜员制,实现市内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优化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流程,实现成德眉资四市通办。加快推动部分医保公共服务事项“省内通办”“川渝通办”“跨省通办”。巩固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覆盖范围,持续扩大结算类别,实现门诊特殊疾病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持续深化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全面实行“好差评”制度。加快推进高频服务事项“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务和大数据局、市协同发展局,区(市、县)政府

21.推进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广应用国家医疗保障业务标准、编码标准和技术标准,完成本地医院接口改造和对码、转码工作。积极配合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自上而下的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医疗保障信息互联互通,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为调整政策提供数据支撑,服务于智能监控和审核系统,显著提升医保信息化管理能力。用好电子政务外网医保骨干网络,建好全省医保备用链路,规划建设本地医保专网横向聚集区。拓展“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场景,扩宽应用范围。拓展医保公共服务范围和服务渠道,让参保人少跑路或不跑路,强化服务支撑功能,提升医保公共服务的公平性、便捷性,进一步适应流动人口的医保服务需求。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政务和大数据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区(市、县)政府

22.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推进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建设,落实乡村医保经办场所和人员,加快推进经办服务下沉,探索推行基层医保网格化服务管理。推动医保公共服务下沉至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乡镇(街道)2-3人、村(社区)1-2人标准,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工作设施设备,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经办服务体系。完善经办培训机制,分级分类加强人员教育管理,打造一支业务熟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化经办服务队伍。加强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能力配置,建立与管理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医保经办基础设施建设,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保障。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区(市、县)政府

23.加快推进医保治理创新。创新服务提供方式,推进探索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法人治理,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服务,推动形成共建共享共治的医保治理格局。规范和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成都平原经济区、成德眉资区域医保管理合作,推进建立协作机制,实现全流程、无缝隙公共服务和医保监管。充分利用医疗保障咨询服务专家库专家和医院优势资源,更好发挥高端智库和专业机构的决策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协同发展局、银保监分局,区(市、县)政府

三、组织保障

24.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医疗保障改革发展全过程。严格按照统一部署,健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医疗保障改革重大问题,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将落实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区(市、县)党委、政府

25.加强协同配合。加强医疗保障领域制度建设,建立医保部门牵头,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银保监等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保、医疗、医药制度政策之间的统筹协调和综合配套。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区(市、县)政府

26.加强责任落实。建立健全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工作协调机制,对照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定期进行工作调度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重点改革举措及时落地见效。将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纳入对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目标考核,加强考核督办,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委目标办

责任单位:相关牵头、责任单位,区(市、县)政府

27.加强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医疗保障政策,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开展“12393”医保服务热线建设,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有序衔接,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重要改革事项要广泛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调动各方积极性,凝聚社会共识。

家政服务管理办法范文篇3

(一)加强政府信息的制作和。各单位全面梳理本单位的行政职权事项,按照审批服务、行政执法、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类别编制目录向社会;依法设定审批服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类行政职权的办事条件和规则,编制办事指南向社会;加强对公文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和公开属性界定工作,分类编制政府信息目录,并及时更新通过信息网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加强宣传、展示、介绍和政策解读类政府信息的制作和工作,为信息网和本单位网站各栏目提供内容保障,方便群众全方位了解行政机关运作情况和工作业绩,方便群众办事。(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二)积极推进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国务院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围绕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保障性住房、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事故、征地拆迁、招投标、价格和收费等群众关心的信息,细化公开内容,落实公开措施;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主动公开,及时公布事件进展、政府应急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及调查处理结果。(牵头单位:区财政局、区国土房管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区发改局、区建设局、区水务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各种政民互动制度和机制。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保障群众“知情”、“表达”、“参与”、“监督”等权益的工作制度和机制,配备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通过政府网站、办事大厅、领导接访、电话热线等,设立政民互动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意见和建议,要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二)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完善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提高依申请公开办理质量,满足人民群众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的需求。(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三)建立健全的民意诉求平台和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各单位之间要做好民众诉求工作的对接和联动机制,构建相互支持和配合的工作格局。街道、社区要建立健全党工委、社区居委会和公职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社区居民会沟通联络机制,积极探索将公共决策社会公示制度、公众听证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引入社区的方法,有效整合政府资源,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进一步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维系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水平。(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三、深入推进行政决策公开

(一)优化决策工作流程。《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39号)确立了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区政府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决策水平。一是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摸准形势要求和现实状况;二是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妥善协调各方利益,优化资源配置;三是要全面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准确把握决策的力度;四是把好合法性审查关,确保依法决策。(牵头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区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二)深化民意征集机制。决策事项拟制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高度重视民意征集工作,深入研究分析各方面反映的问题、意见,切实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三)强化决策责任追究。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的,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照规定公开的,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或组织实施不力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牵头单位:区监察局)

四、切实提高政务服务能力

(一)深入推进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以及我区经济发展、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等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清理本部门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工作。要把精简审批事项工作与当前全面推进街道、社区服务管理改革创新工作紧密联合起来,积极、稳妥向社会组织转移部分社会管理和服务功能,引导社会组织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社会公益服务。(牵头单位:区法制办,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二)完善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全面完成区政务服务中心和各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将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全部纳入政务中心实行集中办理、统一管理,做到运行规范、服务到位,切实发挥服务中心的功能和作用。(牵头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三)大力推行网上审批服务。各单位要结合“百项政府服务网上办理工程”的要求,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行网上办事和网上服务。积极推进街道电子政务平台试点工作,构建区、街联动的电子政务服务平台。(牵头单位:区委办区政府办、区科技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四)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制和亲切服务。各单位要把规范服务、便利服务、亲切服务作为公开承诺的重要内容,制定可操作和便于评估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将窗口工作人员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因地制宜建设人性化配套设施,提供良好办事环境。(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五)优化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服务。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办事事项的清理、精减和调整力度,打破垄断,扩大开放,公平准入,鼓励竞争。各公共事业单位要拓展公开领域,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推进网上办事服务;要进一步推进办事服务人性化,按照“热情接待,周到服务”的要求提供接待、咨询、指导、引导等服务;要建立奖惩机制,将窗口工作人员工作行为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府属各单位)

(六)强化对行政审批权利运行的监督制约。要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制度,强化行政审批的过程监控。凡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转让等涉及市场准入和竞争性事项,要依法公开招标或拍卖;凡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要向社会公告,并按法定程序公开举行听证。各主管单位应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类违规审批、违规操作行为。情节严重的,移交区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区监察部门负责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加强行政审批绩效管理,严格落实问责制度。(牵头单位:区监察局、区法制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和园林局、区国土房管分局)

五、强化业务培训考核

家政服务管理办法范文1篇4

一、开展“三清理”,大力精减行政审批内容

把企业和群众反映的审批事项多、中介乱、收费高作为工作突破口,集中开展“三清理”活动,努力把企业和群众负担减下来。

(一)抓重点,清理审批事项。由于个别部门把行政审批权力与部门利益联在一起,抓住不放,甚至增加或变相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和环节,因而造成审批事项繁杂,办事难度加大。要改变这一局面,势必触动某些部门的利益,只有下决心,出狠招,才能推动问题彻底解决。为此,市编办召开了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动员大会,统一思想认识。在此基础上,从法制办、法院、司法局等部门抽调19名熟悉法律的同志组建了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组,集中办公,专门负责全市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要求每个部门、单位列出审批事项,并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而后,再由工作组依据法律法规,逐个部门、单位,逐个事项,逐条梳理,各个击破。经过近三个月的清理,把不该有的审批坚决取消,把应该保留的进行了规范,使全市的行政审批事项从717项精减到191项,压缩率达到73%。

(二)破难点,清理中介服务。以往个别审批部门和中介机构存有利益关联,地方政府又没有有效的制约措施,造成中介服务耗时长、收费高,社会反映较大。为解决这一问题,通过到审批部门、中介机构和企业走访,对中介服务事项、材料提供、收费标准和办结时限做了详细全面的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蓬莱市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全市74家中介机构按审批类、建设类和其它服务类实行分类管理。为强化监管效果,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纳入考核,考核较差的单位实行黄牌警告。同时,出台了《蓬莱市关于实行部门审批和中介服务捆绑考核的意见》,按照“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实行捆绑考核。通过以上举措,形成了监管合力,提升了中介服务水平。

(三)解热点,清理收费项目。为解决收费项目不透明、乱收费等问题,对全市各部门及其管理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了反复审核和清理规范,形成了268项的收费目录。在此基础上,根据优化投资环境、服务民生发展的需要,结合实际,对12项收费的自由裁量权进行了规范,今后所有相关费用都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后的唯一标准收取。另外,还从加快蓬莱市小微企业发展、减轻群众负担等方面着手,制定了减免收费763.8万元的方案。

二、实行“三规范”,大幅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一)从简化程序上抓规范。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的要求,对每一个审批事项都进行了梳理规范,编制了《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使行政审批事项都比法定时限缩短70%以上。尤其是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多个部门分别审批,审批节点大项有20多个,小项有120多个,时间长、手续繁杂,企业苦不堪言。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制定了《蓬莱市重点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将原来复杂的审批程序规范为企业注册登记、立项、用地手续办理、图纸审查、施工报建、竣工验收六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制定了详细规范的操作手册,明确了牵头部门、责任部门、审批事项、上报材料、审批流程和办理时限。通过实施这些举措,蓬莱市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从以往最长222个工作日缩短至目前最长不超过50个工作日。

(二)从减少环节上抓规范。一方面,实行“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分送相关、容缺预审、同步审查、限时办理”的“一站式”服务模式。对所有材料实行一窗式受理,对部门间互为前置的申请材料或其它非必要性材料,可先受理后补齐,有效解决前置审批问题。另一方面,建立统一的网上审批平台,开通了网上办理“快车道”,通过统一规范申报材料的格式、内容、大小,实现了提交材料“一家输入,多家共享”,有关审批部门可直接从后台调阅,减少了反复提交环节,最多可以使企业减少重复提交申请材料40份(次)以上。

(三)从下放权力上抓规范。为了减少审批层级,方便农村群众办事,以加快小城镇建设发展为契机,按照重心下移和责权利一致的原则,推进扩权强镇,采取设立分支机构、委托办理、站所承接办理等方式,赋于乡镇部分审批权限,强化服务功能,提高办事效率。目前,已按照经济发展和惠及民生两个方面,分两个批次下放了住建局、水务局等16家部门、单位的85个事项。

三、落实“三到位”,全面提升审批服务效能

(一)审批集中到位。实行“四项集中”,把行政审批“管”起来。审批职能集中。将全市24个部门的审批职能整合到行政许可科,集中行使部门审批权力,使全市承办行政审批的科室由原来的85个减少到24个。审批事项集中。将各部门行政许可科成建制入驻到新启用的1.8万平方米的政务服务中心,使入驻大厅部门由原来的12个增加到24个,审批事项入驻率达到100%。审批人员集中。将各部门审批人员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办公,使窗口工作人员从42名增加到214名。建立后备干部挂职锻炼机制,重点从主要审批部门和镇街抽调素质高、能力强的后备干部到政务服务中心脱产挂职,专门为投资项目、办事企业和群众提供全程服务。审批权限集中。推行窗口服务“首席代表制”,将审批权限统一授权给首席代表,并签订书面授权书,实现审批权限向“关键人”集中,提高了窗口即时办结率。

(二)跟踪服务到位。推行“一条龙”服务,把审批流程“顺”起来。设立“导服台”。在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入口处安排2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审批事项的引导告知、咨询答复、受理转接等工作,提高了服务质量。推行“代办员”制度。从各部门、各镇街挑选123名业务骨干,组成蓬莱市行政审批代办服务小组,进行统一培训,由代办员全程协助企业做好审批材料的准备、递交、申报、落实等工作,切实加快了审批速度。实施“保姆式”跟踪服务。制定出台《重点项目建设保姆式跟踪服务机制管理办法》,由项目责任单位担任“全职保姆”,政管办担任“审批保姆”,发改局担任“解忧保姆”,分别做好项目建设、行政审批、协调解难三个层面的跟踪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了行政服务效能。

家政服务管理办法范文篇5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为加强机械电子工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由国家、社会和主办单位扶持,承担安置主办单位职工子女就业为主,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第三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坚持为“劳动就业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

第四条根据安置职工子女就业的需要,各地机械电子行业管理部门和主办单位要积极兴办和支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并在开办条件、场地、产品项目、资金、物资、设备、技术力量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五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地行业管理部门和主办单位,应维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划走、上收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隶属关系及任意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六条机械电子行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行政上接受各地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及主办单位的直接领导,在业务上接受地方劳动部门的综合管理。

第七条机械电子工业部对劳动就业服务工作实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就业和发展集体经济、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制定机电行业管理办法;

(二)建立健全机械电子行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网络,沟通渠道,协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各有关方面的关系;

(三)依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维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指导机电行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协会组织企业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各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和经济技术联合,组织产品展销、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

(五)组织技术、业务培训;

(六)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划类工作,负责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关业务的管理、协调和性质认定工作;

(七)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评比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八条机械电子工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第七条各款项的有关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厅局(公司)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对本系统、本部门劳动就业服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企业贯彻国家有关发展集体经济、开展多种经营,安置职工子女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

(二)制定本地区、本行业系统的生产技术发展规划和培训安置计划,并要把巩固与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列入考核主办单位工作成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和向有关部门反映企业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四)建立本地区、本系统机械电子行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

(五)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所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企业开办的管理工作;

(六)组织指导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和经济技术联合;

(七)指导和帮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评比、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

(八)依照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九)组织业务、技术培训,提供信息服务和技术咨询;

(十)帮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疏通资金、物资渠道,组织新产品和科研成果鉴定,会同地方劳动部门组织企业性质认定工作。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械电子厅局(公司),应由处级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在业务上接受部人事劳动司和当地上级劳动部门的管理。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可依据企业规模建立管理机构。

第三章主办单位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第十一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接受主办单位的行政领导。

第十二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济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与主办单位平等互利,共同发展。

第十三条主办单位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要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生产、技术发展列入本单位总体规划,领导要定期研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经常进行检查指导,要制定本单位待业子女安置计划和集体经济发展计划;

(二)筹措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及发展资金,审核新办企业的工商登记手续,协调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

(三)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安置任务,提供适当的安置扶持金;

(四)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就业工作提供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对投入的场地、设备、技术等合理作价,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一次或分期偿还;

(五)指导、帮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六)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能力承担的配套产品、加工任务、外协产品、服务项目、基建任务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七)选派并培养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各类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指导、帮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利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加快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

(八)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为主办单位配套加工的项目,主办单位要保证材料供应,并尽可能调剂部分材料给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边角余料、闲置设备等优先照顾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运用自身条件帮助扩大销售渠道。

第四章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十四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厂长(经理)可由主办单位推荐、招聘,或经职工(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备案后,由主办单位任命,其他干部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自行任免。

第十六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厂长(经理)实行任期负责制。在任期内,无法定理由不得擅自免职或调动。

第十七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积极培养选拔集体职工担任各级领导职务。

第十八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规格可根据其承担的安置任务和企业生产规模大小,按国家和部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管理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支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兼顾,既有利于企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又有利于安置职工子女就业;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充分依靠主办单位和行业优势,在坚持为主办单位配套服务的基础上,不断调整产品结构,逐步形成自己的主导产品,发展多种经营。有条件的企业要发展外向型经济,提高出口创汇能力。

(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加速产品的更新换代和技术改造步伐,不断增强应变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不受地区、行业、所有制的限制,实行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以发展生产;

(五)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管理水平,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劳动人事管理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灵活方便、合同管理、骨干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自主选择用工形式;

(二)有承受能力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适当安置主办单位的富余人员,主办单位要给予一定的安置条件;

(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需要,经上级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招聘一定的比例的懂管理、懂经营、懂技术的业务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

(四)由主办单位委派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的全民职工,保留其全民身份,在晋级、考评专业技术职务、评选劳模等方面享受主办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五)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根据国家和地区有关规定,在企业经济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自主确定适合本企业的工资,奖金分配形式和办法;

(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生活和劳动保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要逐步完善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人技师评聘工作;

(八)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机械电子工业部授予先进称号的个人,可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晋级;

(九)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搞好培训工作、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职工的技术、业务等专项培训,对于关键岗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试,没有岗位合格证的人员不能上岗。

第二十一条财务管理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劳动服务公司集体企业会计制度》等法规;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办法;

(三)认真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按时上报各种财务报表,严格划清两种所有制界限;

(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的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审计制度,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审计机构。

第二十二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职工集资、入股等形式解决部门资金来源,具体分配和偿还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三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要按照中共中央〔1989〕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保证党组织在企业处于政治核心地位。要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党的专(兼)职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党务政工干部,专职党务干部的比例一般不超过职工总数的1%。

第二十四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贯彻执行机电党组《关于加强机电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把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结合起来,在抓好生产的同时,努力搞好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五条针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青年职工多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职工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进行热爱祖国、热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教育,进行艰苦奋斗教育和法制观念教育,加强“四有”队伍建设。

第二十六条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制定廉政措施,教育干部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办好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地机械电子行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部门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规定为准。

家政服务管理办法范文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持续推动营商环境整体水平提升,结合吉林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营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为主线,以实施营商环境提升年”进升年”跃升年”、优化营商环境十大行动”为抓手,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争创成本最低、效率最高、服务最好,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全省前列、全国一流的营商环境,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对标最高标准。看齐国内、省内先进地区营商环境最高水平,从解决短板弱项入手,精准施策,靶向攻坚,营商环境各领域重点指标进入全省、全国先进行列。

(二)强化系统集成。坚持优化营商环境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推进,协调联动、合力攻坚,使各项改革层层深入、有机衔接,形成全市一盘棋、一体化”推动营商环境工作落实机制。

(三)坚持于法有据。加强法治建设,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法治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三、工作目标

——2022年,吉林市营商环境提升年。优化营商环境十大行动全面推开,营商环境综合评价保持全省标兵位次并有所提升。

——2022年,吉林市营商环境进升年。优化营商环境十大行动成效明显,营商环境综合评价进升全省一流、标兵前位,部分指标接近国内先进水平。

——2022年,吉林市营商环境跃升年。优化营商环境十大行动纵深推进,营商环境综合评价保持全省标兵一流位次、主要指标跃进国内先进水平。

四、主要任务

(一)营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

坚持以数字政府”建设为引领,全面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以更优的政务服务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

1.简政放权三个到位”行动。

(1)应放全放到位。在承接落实好国家和省取消下放权力事项基础上,对市县两级现有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变端菜”为点菜”,制定自主权下放目录清单,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等一批市本级面向基层、量大面广、发展所需的职能全部科学下放给县(市)区、开发区,真正把权力放到该放的层面,放到企业和群众办事最近的地方,让政府服务零距离、高质量、更高效。(牵头单位:市政数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

(2)应免全免到位。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全面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现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零收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切实为市场主体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环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

(3)应减全减到位。推进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通过采取申请材料在各单位互认共享、多部门共性材料无需重复提交等方式,市本级100项高频事项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办事对象提供材料减少60%以上,扩大审批服务事项秒批、秒办”范围,实现简单事项即来即办、立等可取,一般事项平均办理时限压减到3-4个工作日以内,复杂事项承诺时限比法定时限再减一半、实际办结时限比承诺时限再提速20%以上。(牵头单位:市政数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

2.政务服务四个一”行动。

(4)一网通办”。全面对接国家、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秘密等事项外,一律纳入到吉林市政务服务网办理,市本级、城区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率达到100%,不断拓展全球通”审批服务范围。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推进电子证照数据共享互认,推进公共服务事项接入吉林市政务服务网。(牵头单位:市政数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

(5)一照通办”一证通办”。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政务服务网一张网”,探索推进一照通办”一证通办”,梳理企业、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事项,编制市本级一照通办”一证通办”事项清单并动态管理,实现信息一次采集、部门共享,企业凭营业执照、群众凭居民身份证就可办理所办事项。(牵头部门:市政数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

(6)只进一扇门”。构建市本级+4个城区+2个开发区”政务大厅功能相同、同城通办、就近可办的吉林市1+6”政务服务模式,建设智慧型市民服务中心;全面落实政务服务事项三集中、三到位”,市本级、城区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本级市民服务中心100%实现应进必进”、100%实现综窗”分类受理和一站式”服务;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村(社区)服务点建设,提升政务服务覆盖面、便捷度,市本级、城区高频政务服务事项100%实现就近可办”同城通办”,社保、医保、不动产、公积金、税务等民生事务实现全城通办”。(牵头单位:市政数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

(7)最多跑一次”。全面推行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不见面办”,以及自助办”掌上办”邮递办”咨询办”服务模式,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最多跑一次;适时调整、完善公布市、县(区)最多跑一次”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占比达到事项总数85%以上。推进民生高频事项办理最多跑一次”,办件量前100项事项全部实现公开办理、最多跑一次”。梳理编制公布一件事”全流程最多跑一次”事项30件以上。(牵头单位:市政数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

3.政府服务五张清单”行动。

(8)完善权责清单。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权责统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部门权责清单体系,厘清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运行,及时调整公布、全方位晒权责,推进政府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更加公开、透明,更加方便市场主体和群众知晓、监督,实现清单之外无权力。(牵头单位:市政数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

(9)完善证明事项清单。全面落实减证便民”行动新举措,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能够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的,能够通过法定证照、合同凭证证明的,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的,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能够解决的,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的,一律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动态调整吉林市需求端证明事项清单,全面实施需求管控和一张清单管理,并探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未纳入证明事项清单以及已经录入政务共享信息系统的证明事项,不得要求群众和企业提供,实现清单之外无证明。(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

(10)完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全面梳理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实现市、县、乡、村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类型、依据、编码统一四级四同”。通过线上、线下政务服务平台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适时调整、同步更新管理,实现清单之外无事项。(牵头单位:市政数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

(11)完善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梳理完善教育、医疗、住房、社保、民政、交通、公安、公用事业等与群众和企业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实施动态调整和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切实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实现清单之外无服务。(牵头单位:市政数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

(12)完善惠企惠民政策清单。及时对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惠企惠民政策进行分类梳理,通过吉林市政府网站《惠企惠民政策手册》专栏集中公开,并与吉林省政府网站《吉林省惠企惠民政策手册》专栏实时关联,实现一网推送”一目了然”,让政策阳光运行,让市场主体和群众更加方便快捷了解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提供优质政务咨询服务,完善做优12345”热线,实现政务服务专号解答”。(牵头部门:市政数局;责任单位:市直、驻市中省直部门)

4.审批服务便利度六个提升”行动。

(13)提升市场主体准入”退出”便利度。取消名称预先核准,推行市场主体名称登记自主申报,实现智能秒批;全面推行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做到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理,采取审核合一”制度,逐渐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逐年递减30%,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形成办理程序统一、审查规则统一、文书材料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机制。推广应用市场主体退出e窗通”系统,企业注销登记取消向登记机关备案清算组程序,允许网上免费债权人公告,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公告时间由45天减至20天。(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公安局)

(14)提升建筑许可”便利度。依托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利用市县两级项目审批综合窗口,提供一次告知”一张表单”一站式办”领办代办”服务,全市工程建设项目(除涉密、重大交通、水利、能源等项目外)实行一窗受理、线上审批、一网通办”,全流程审批时间压缩至最长81个工作日。在开发区、工业园区,对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事项推广区域评估,相关建设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针对社会投资低风险工业类项目持续加大改革力度,推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制,提升审批效能。(牵头单位:市政数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气象局)

(15)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加强部门协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压缩至0.5-3个工作日,办理环节缩减至1-3个,数据材料共享后,申请材料可全部删减。推进不动产抵押登记进银行工作,方便企业和群众在试点银行同步签订合同、办理贷款审批、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享受一站式”服务。提升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水平,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网上办”掌上办”。(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6)提升纳税”便利度。实施一次办税”一门办税”一窗办税”一网办税”一城办税”五个一”办税举措,实现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税务服务事项100%进驻、100%授权到位,主要涉税事项100%实现一窗通办”一城办税”全程网上办,100%涉税事项实现最多跑一次”办结,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领用等12项涉税事项一次性集中办理,新办企业申领发票即来即办,不动产登记缴税提速到1小时内,全市纳税人年纳税时间压缩至60-80小时以内;推行主税、附加税费合并申报,推动更多办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让纳税人、缴费人在高质效办税缴费体验中得到更多的获得感。(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17)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度。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加快推行进出口提前申报”和无纸化通关作业,全面做好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到2022年底,实现进出口整体通关时间压缩一半。积极推广应用单一窗口”、互联网+海关”等免费电子政务平台,推广新一代海关税费电子支付、自报自缴”、汇总征税”、关税保证保险”等税收征管改革举措,引导属地企业规范申报。加强属地纳税人管理,提升涉税专项服务和税政调研工作能力,支持吉林地区企业提交对进口商品实施暂税、降税的税则调整建议。积极落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试点政策,推动吉林市跨境电商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部门:吉林海关)

(18)提升办理破产”便利度。完善破产工作统一协调的府院联动机制,建立破产法庭。推动企业破产审判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司法备案制度,探索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模式。发挥破产管理人、资产管理公司、清算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促进企业破产审判市场化、常态化。(牵头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府办)

(二)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坚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精准对接企业发展需求,全面优化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资源供给。

5.证照分离”多证合一”两项改革推进行动。

(19)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在对首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的基础上,持续精减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严格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实现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确保照后减证”和准入”准营”同步提速,切实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20)多证合一”改革再升级。在实现54证合一”的基础上,将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纳入多证合一”改革,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动态更新多证合一”目录,让所有市场主体实现一照一码”走天下。(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司法局)

6.服务市场主体三个零”行动。

(21)负面清单之外零门槛。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事项网上公开查询。全面实现非禁即入”,负面清单以外,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合理或歧视性准许条件,不得采取额外的准入管制措施,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贯彻执行国家《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政数局、市商务局)

(22)政府定价收费清单之外零收费。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家、省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行清单管理;强化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全面实现清单之外无收费。(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政数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各相关行政执法、司法部门和各金融机构)

(23)服务企业发展零距离。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完善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建立健全联系民营企业常态机制,认真落实市级领导联系商(协)会制度,健全民营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民企座谈会制度和工商联直报”制度,及时帮助企业妥善处理发展中的难题,做到有求必应、无事不扰。建立市场主体营商环境问题五位合一”投诉举报机制,做到有诉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曝,对侵权行为零容忍。(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工商联、市软环境办)

7.要素资源四个优化”行动。

(24)优化市政公用服务供给。不断改善水、电、气、热、通信接入服务,规范设立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办事综合窗口”并实现无差别受理,进一步优化报装审批流程,精简报装材料,压缩办理时间。用电方面,办电平均用时高压不超过70个工作日,低压有外线工程的不超过25个工作日,无外线工程的不超过5个工作日,供电企业办理电力用户用电业务平均时间压减到40个工作日以内;用气方面:用气报建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用水方面,办理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供热方面,企业新建建筑用暖办理时限不超过19个工作日;通信方面:优化升级网络基础设施,推动5G基站及配套设施建设,打造新一代通信网络。(牵头单位:市政数局、市住建局、国网吉林供电公司、市邮政管理局、市通讯管理办;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相关部门)

(25)优化人才用工服务。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人才政策措施,实施千名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保障工程”;对高端创业创新类、经营管理类、职业技能类人力资源要素优先提供保障;完善市科创云大数据平台功能,提升杰出青年人才培养等创新人才专项线上管理服务水平;全面推行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网上申请,为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办理A类工作许可,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服务。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压减职业资格措施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全面实施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统一经办、联动管理,实行一站式”服务;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落实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及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障费率,阶段性降低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规定,符合条件的缴存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各县(市)区、开发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公积金、市社保局)

(26)优化信贷融资服务。深入推进产融合作对接,拓展市产融合作平台功能,注册企业达到5000户以上,获得贷款周期缩减至20-30天,大幅提升中小企业融资效率。发挥不动产登记一窗受理”平台作用,继续拓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推广应用信易贷”平台,入驻金融机构20家以上,企业500家以上;扩规上量”应收账款线上融资,打造全省征信免检”地区。推出民营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直通车”业务,对符合条件民营小微企业再贴现支持上应贴尽贴。完善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发行管理,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支持证券。推动政、银、企对接,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鼓励企业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提高直接融资能力。(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吉林市中心支行、市银保监分局、市政数局、市工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责任部门:全市各金融机构、相关部门单位)

(27)优化创新创业服务。实施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完善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实施产学研协同创新计划。推进吉林科创中心建设,完善市科创云大数据平合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功能,搭建智慧化科技合作与科技成果交易平合,探索建立重点行业领域知识创新平合。(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8、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四个监管”行动。

(28)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合并或纳入部门联合抽查事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29)互联网+监管”。依托省互联网+监管”平台,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提高监管工作效能。(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政数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30)信用监管。加强事前环节、事中环节、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守信联合激励、市场主体信用等级科学抽查检查、中介服务机构退出和信用修复等制度机制,充分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牵头单位:市政数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31)包容审慎监管。在依法监管守住基本规则和安全底线的基础上,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分类监管,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积极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方式,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在重点监管领域、涉企领域,建立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制度,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牵头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营造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以法治政府建设为先导,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健全市场主体法治服务体系。

9.保护市场主体待遇四个平等”行动。

(32)平等获取政策支持。持续保障、精准落实市场主体依法适用的国家和省、市扶持其发展的政策措施,提高政策透明度和知晓度;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

(33)平等参与土地供应和招拍挂。对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一视同仁,对大中小企业一律平等对待,分类有效保障项目用地。根据项目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情况,实施差异化价格的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34)平等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推出新基建761”和十个围绕”工程项目等一批重大项目,加强项目推介,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进一步打破垄断,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坚持公开竞争性选择社会资本,保障各类社会资本平等参与。(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政数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35)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制定完善《吉林市公共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吉林市公共资源服务平台管理细则》等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信息,升级优化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平台、电子监管平台系统,建立公共资源综合电子档案库,建设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加快推进省内和国内部分城市远程异地评标,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保密项目除外)全流程电子化、网络化、透明化和交易网上不见面”开标、远程异地不见面”评标、一网通办”、零收费”,打造成为省内排头、国内一流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牵头单位:市政数局;责任单位:相关部门)

10.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五个强化”行动。

(36)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严格执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吉林省专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产权依法保护制度,加强域内自主品牌和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成立吉林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提供知识产权维权一站式服务,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作用。(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版权局;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

(37)强化执法司法对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严格执行《关于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轻微犯罪依法免责免罚清单》要求,对清单中涉及的十五种轻微刑事犯罪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切实杜绝随意性、选择性执法现象。落实平等保护企业的法律制度,集中清理现有法规规章中有悖平等保护原则的相关内容,加快制定完善相关法规规章,依法保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主体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

(38)强化民营企业财产权和企业家人身安全依法保护。建立完善财产权保护机制,落实国家财产权保护法规和有关政策,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依法慎用留置、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的损害及影响;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严格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严厉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侵犯民营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暴力犯罪。(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市纪委监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39)强化公共法律服务。整合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资源,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为市场主体提供普惠公共法律服务。推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改革政策措施,推进互联网+公证”服务新模式,提高公证服务信息化水平;按照省部署落实推广电子公证书、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等技术,提升公证服务效率。(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40)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的基础上,积极发挥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推动和表率作用,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用好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和信用网站,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和双公示”,将诚信建设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凡是对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都要履行约定义务,接受社会监督。严格兑现政策承诺,履行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人才引进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县两级单位全部开通使用吉林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申报信用示范城市。(牵头单位:市政数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

五、保障机制

(一)工作推进机制。坚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一把手”工程,充分发挥市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加大对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领导、指导督促和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软环境办;责任单位:市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监督检查机制。建立完善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市软环境办、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吉林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市软环境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三)考核评价机制。结合世界银行和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价,完善吉林市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优化营商环境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年度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优”。全面实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真正由企业和群众评判政务服务绩效。(牵头单位:市软环境办、市发改委、市人社局)

(四)宣传推介机制。把营商环境宣传作为全市宣传工作重点,大力宣传中省市关于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政策措施和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扩大政策可及性和覆盖面;全面宣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我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方案内容,扩大全社会的知晓率和认知度;深入宣传我市优化营商环境正面典型和改革成效,多渠道多方式宣传典型企业的社会贡献、弘扬企业家精神,报道企业和群众对我市改善营商环境的反响体会等典型事例,生动呈现各县(市)区、开发区、各部门(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果,凝聚营商共识,创造良好氛围,全面提升城市投资吸引力。(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家政服务管理办法范文篇7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十二五以来,通过统筹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实施信息惠民工程等一系列举措,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在局部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未能从全局上和根本上解决长期以来困扰我国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烟囱林立、信息孤岛问题。为更好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7〕5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73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为目标,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按照内外联动、点面结合、上下协同的工作思路,一方面着眼长远,做好顶层设计,促进五个统一,统筹谋划,锐意改革;另一方面立足当前,聚焦现实问题,抓好十件大事,重点突破,尽快见效。

(二)基本原则。

按照五个统一的总体原则,有效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切实避免各自为政、自成体系、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1.统一工程规划。围绕落实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相关规划,建设大平台、大数据、大系统,形成覆盖全国、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数据共享大平台,建立物理分散、逻辑集中、资源共享、政企互联的政务信息资源大数据,构建深度应用、上下联动、纵横协管的协同治理大系统。

2.统一标准规范。注重数据和通用业务标准的统一,开展国家政务信息化总体标准研制与应用,促进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互认共享。建立动态更新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确保政务信息有序开放、共享、使用。

3.统一备案管理。实施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维备案制,推动政务信息化建设和运维经费审批在同级政府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的全口径备案。

4.统一审计监督。开展常态化的政务信息系统和政务信息共享审计,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成效的监督检查。

5.统一评价体系。研究提出政务信息共享评价指标体系,建立政务信息共享评价与行政问责、部门职能、建设经费、运维经费约束联动的管理机制。

(三)工作目标。

2017年12月底前,整合一批、清理一批、规范一批,基本完成国务院部门内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清理工作,初步建立全国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在一些重要领域取得显著成效,一些涉及面宽、应用广泛、有关联需求的重要政务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2018年6月底前,实现国务院各部门整合后的政务信息系统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各地区结合实际统筹推进本地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初步实现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完善项目建设运维统一备案制度,加强信息共享审计、监督和评价,推动政务信息化建设模式优化,政务数据共享和开放在重点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纳入整合共享范畴的政务信息系统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府业务应用的各类信息系统。

二、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十件大事

(一)审清结合,加快消除僵尸信息系统。结合2017年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2017年审计署专项审计的工作成果,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督查,全面摸清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情况。2017年6月底前,通过信息系统审计,掌握各部门信息系统数量、名称、功能、使用范围、使用频度、审批部门、审批时间、经费来源等(审计署牵头,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对系统使用与实际业务流程长期脱节、功能可被其他系统替代、所占用资源长期处于空闲状态、运行维护停止更新服务,以及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僵尸信息系统的清理工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推进整合,加快部门内部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推动分散隔离的政务信息系统加快进行整合。整合后按要求分别接入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或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2017年6月底前,国务院各部门根据自身信息化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清单。2017年12月底前,各部门原则上将分散的、独立的信息系统整合为一个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大系统,对以司局和处室名义存在的独立政务信息系统原则上必须整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设施共建,提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支撑能力。加快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政府系统建设任务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健全管理体制机制,继续推进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二期建设,拓展网络覆盖范围,逐步满足业务量大、实时性高的网络应用需求。2018年6月底前,基本具备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支撑服务能力(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负责)。除极少数特殊情况外,目前政府各类业务专网都要向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整合(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四)促进共享,推进接入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快建设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政务信息共享试点示范,研究构建多级互联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促进重点领域信息向各级政府部门共享(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各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单位负责)。2017年9月底前,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初步提供公民、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相关基本信息,同时逐步扩大信息共享内容,完善基础信息资源库的覆盖范围和相关数据标准,优化便捷共享查询方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工商总局、中央编办等负责)。2018年6月底前,各部门推进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向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迁移,对整合后的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按必要程序审核或评测审批后,统一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国务院办公厅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负责)。

(五)推动开放,加快公共数据开放网站建设。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和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统一规范、互联互通、安全可控的数据开放网站(data.gov.cn)。基于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构建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目录,按照公共数据开放有关要求,推动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向社会开放,开展中国数据创新系列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化开发利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国务院办公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协同,推进全国政务信息共享网站建设。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完善全国政务信息共享网站(data.cegn.cn),将其作为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门户,支撑政府部门间跨地区、跨层级的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应用。2017年7月底前,全国政务信息共享网站正式开通上线,按照以试点促建设、以普查促普及、以应用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加强共享网站推广(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子政务外网管理中心负责)。2017年12月底前,实现信用体系、公共资源交易、投资、价格、自然人(基础数据以及社保、民政、教育等业务数据)、法人(基础数据及业务数据)、能源(电力等)、空间地理、交通、旅游等重点领域数据基于全国政务信息共享网站的共享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8年6月底前,实现各部门政务数据基于全国政务信息共享网站的共享服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

(七)构建目录,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和全国大普查。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加快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2017年6月底前,出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负责)。组织完成面向各地区、各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建设试点和信息共享专题培训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地区、部门配合)。2017年12月底前,开展对政务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的全国大普查(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各有关地区、部门配合)。逐步构建全国统一、动态更新、共享校核、权威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

(八)完善标准,加快构建政务信息共享标准体系。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数据采集、数据质量、目录分类与管理、共享交换接口、共享交换服务、多级共享平台对接、平台运行管理、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标准,推动标准试点应用工作。2017年10月底前,完成人口、法人、电子证照等急需的国家标准的组织申报和立项(国家标准委牵头,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管理单位等配合)。

(九)一体化服务,规范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体系建设。加快推动形成全国统一政务服务平台,统筹推进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推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着力解决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信息难以共享、业务难以协同、基础支撑不足等突出问题(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各地区、各部门要整合分散的政务服务系统和资源,2017年12月底前普遍建成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按照统一部署,各地区、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要主动做好与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的对接,实现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的数据共享和资源接入(各地区、各部门负责)。

(十)上下联动,开展互联网+政务服务试点。围绕互联网+政务服务的主要内容和关键环节,组织开展培训交流和试点示范(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加快实施信息惠民工程,在80个城市大力推进一号一窗一网试点。2017年7月底前,完成试点城市2017年工作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2017年12月底前,试点城市初步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的政务服务(各有关省级政府、试点城市政府负责)。

三、加大机制体制保障和监督落实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系统统筹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制度,加强统筹协调,明确目标、责任、牵头单位和实施机构。强化各级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政务信息系统统筹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责任,原则上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责任不落实、违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地方和部门,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国务院办公厅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督查落实)。

(二)加快推进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把信息共享有关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按照本方案要求统筹推动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抓紧制定推进落实的时间表、路线图,加强台账和清单式管理,精心组织实施,每年2月底前向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报告上一年度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包括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情况、政务信息系统接入统一共享平台进展、数据对接共享和支撑协同应用情况等,报告请径送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切实保障工作进度(各地区、各部门负责),经汇总后向国务院提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年度报告(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负责)。加强经费保障,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相关项目建设资金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牵头)。

(三)强化评价考核。充分发挥国家电子政务工作统筹协调机制作用,建立政务信息共享工作评价常态化机制,督促检查政务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政务信息系统统筹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2017年12月底前,组织制定政务信息共享工作评价办法,每年对各部门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中央编办、财政部等负责)。

(四)加强审计监督。审计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审计,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审计结果及时报国务院(审计署牵头)。探索政务信息系统审计的方式方法,2017年12月底前形成具体工作方案(审计署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网信办配合)。

(五)优化建设模式。推动政务信息化建设投资、运维和项目建设模式改革,鼓励推广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术新模式的应用与服务,提升集约化建设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2017年9月底前,修订《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完善社会投资参与的相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2017年12月底前,制定电子政务服务采购管理相关办法,完善政府购买信息系统、数据中心、数据资源等信息化服务的相关政策(财政部牵头)。

家政服务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

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七条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5名以上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三)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和资金的来源、数额证明;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还应当提交新闻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还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央新闻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非新闻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决定。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属于其他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新闻单位资质证明。

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照本规定设立后,应当依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换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但是,股权构成变更后,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第十七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核验对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

第十八条中央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报告;其他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色情、、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通知其删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属于其他新闻单位或者非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根据报告情况,可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质、服务内容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公布举报网站网址、电话,接受公众举报并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或者拒不履行删除义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注明新闻信息来源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二)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三)未履行记录、记录备份保存或者提供义务的。

家政服务管理办法范文1篇9

我叫,是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1964年12月出生,大学文化,无党派。1982年参加财税工作,1993年任基层税务分局副局长,有较长的基层工作经历。9月任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处长,7月转任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处处长。任职以来,我在税收征管、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创新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多次受到省局、市局记功嘉奖,连续六年公务员考核优秀,被评为市局满意公务员。下面,我将自己履职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向大家作如下汇报:

一、立足本职,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

我是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出生的人,在参加工作后,深感专业知识和素养对做好本职工作的重要。因此,我坚持岗位在职学习和业余学习相结合,除积极参加总局、省局、市政府和市局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外,平时喜欢读书、看报、思考,自觉学习政治、经济、管理理论知识和税收业务知识,不断拓展知识面,强化爱岗敬业的意识,用科学的理论指导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实践,促进本职工作不断走向深化,促进自身理论素养和创新能力的提高。通过参加税收学术研讨,撰写调研文章,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和观点,比如:要学习和借鉴企业管理和市场服务的理论和经验,用现代管理、服务的思想和信息技术来构建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体系,持续优化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要通过优质的服务来增强征纳双方共同对国家法律的忠诚意识和税收风险意识,提高自觉遵从度,降低整个社会的遵从成本;要确立“全员、全程、全方位”的大服务理念,充分发挥税收服务经济、服务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要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的知情权,让遵从更加便利;要建立诉求响应机制,让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得到充分重视,并得到迅速回应和处理;要依法界定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义务,依法惩处违法违章,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建立客观、合理、规范、人性的服务评价和问责机制;要以提高税务人员的职业文明素养为重点,搭建服务团队和成员的成长平台,努力提高服务能力等等,为进一步完善国税系统的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提供了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框架思路和切合实际的工作建议,为加快全局纳税服务意识的转变和提高,尽了绵薄之力。

二、恪尽职守,勇于创新,纳税服务无止境

为了切实加强对纳税服务工作的领导,国家税务总局在将纳税服务的职能,从征收管理司分离出来,专门成立了纳税服务司。我也从在征收管理处履行纳税服务职能,转变为专门从事纳税服务管理工作,成为市国家税务局第一任纳税服务处处长。尽管机构是新成立的,但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一直是我所追求的。机构职能专设,更坚定了我对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信心,优化纳税服务不再是某个人思想道德层面的想法,更要使之成为全局上下的共识,纳税服务工作不再是某个部门的职能,更是全市国税系统共同承担的职责。就纳税服务工作本身而言,我已有十多年的工作经历和很深的工作感情,可以说既是见证者,也是亲历者,更是实践者。从1993年到基层税务机关筹建征收大厅,到今天拓展成覆盖所有涉税业务的综合办税服务厅,从原来功能单一的窗口服务,到现今多元化的网络信息化服务,那点点滴滴的积累和进步,饱含着我对国税事业的执著之心和热爱之情,充满了我甘心乐意为纳税人服务,使纳税人满意的良好愿望。然而,纳税服务既然不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的事,它就需要有一个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过程,需要全局上下共同推进。因此,我本着凡事要多学一点,要先走一步的想法,既立足本职,又能站在全局的高度,不断更新观念,常常与同志们交流思想,提出自己的构思、方案,深入基层,多方求证,主动协调,大胆实践,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做好国税系统纳税服务规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纳税人、社会各界对政府公共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在召开全国纳税服务工作会议,提出了纳税服务2010-2012年三年工作规划,和一系列工作要求。作为纳税服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理应继续走在前列,恪尽职守,忠诚履职。按照“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服务原则,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听取纳税人、基层税务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提出切合实际的24条实施意见,明确责任,扎实推进,力争到2012年底,初步构建起“以先进理论为指导,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现代技术为支撑,统一规范的宣传咨询服务业务支持平台、便民高效的信息化办税服务平台、缜密严谨的纳税人权益保障和信用管理机制、科学合理的纳税服务管理和绩效考评机制”这样一个较为完善的纳税服务体系。

二是强化服务与管理的紧密结合。依法组织税收,强化税收征管,是国税部门的法定职责。与5年前相比,国税系统税务人员仅增长7.5%,而户数增长36%,税收收入增长1.03倍。人均管户的激增,使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压力越来越大。为了落实总局“服务与管理并重,寓服务于管理之中”,推进税收管理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的工作要求,我在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组织开发了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应用任务管理模式,将原来“人找事”转化为“事找人”,通过强化“一户式”电子征管档案功能,创建“一员式”纳税人信息归集等手段,大大提高了办税服务厅、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各环节的信息共享度,使纳税服务和税收管理从被动逐步走向主动,促进了服务与管理的共同提高。

三是进一步优化各项服务举措。为了不断满足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税务机关的服务需求,我积极向局党组建言献策,提出要以信息化推动规范化,以标准化推动效率化。通过建设网上虚拟办税服务厅,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税,以部门协作共同推进纳税服务的社会化进程,进一步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比如:大力推广网上办税,纳税人不一定必须到税务机关才能办事,他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上传、稽核发票信息,递交审批文书,学习税法知识,咨询办事流程,反映意见和建议等。同时,纳税人也可以按照自己办税路途的远近和便捷性,选择合适的办税场所。纳税人如果有多个事项需要办理,只要排一次队,在一个窗口就可以办理完成。我们还在办税服务厅提供一些自助服务设备,方便纳税人自己操作办理。

针对纳税人“办事繁、办事难”的问题,就专门组织、协调机关处室和基层工作人员对办税事项进行逐条梳理、规范,公开流程和办理时限。进一步推广行政审批流程改造,对依法需要逐级报批的事项,统一由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取件,实施审批与监督适当分离,建立并完善否定报备制、建立服务争议协调和服务补偿机制,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部门协作方面,加强与财政、地税部门的合作,为纳税人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免去了纳税人办证要跑二个税务机关,办二张证,付二次费,实现了“一地、一窗、一号、一证、零收费”;合作共建12366咨询服务热线,使纳税人不再为某项政策是咨询国税还是地税而纠结,只要拨打一个号码,就可以咨询财税政策;合作开发社会化办税服务系统,让在市场经营的个体户,在市场内就可以同时办理国地税业务,缴纳税款。

总而言之,就是千方百计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办税途径和方法,提高办事效率。以2010年8月份为例,我们为全市30万的纳税人和其他人员提供了各类服务,如电话语音服务12.56万人次,网络办税服务161.3万件次;窗口办税服务33.3万件次,自助设备服务4万余件次,联合登记10240户(不含变更业务)。多元化的服务方式,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也提高了我们的办事效率。

四是积极推进办税服务厅标准化建设。办税服务厅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服务的重要场所,纳税人通过这里能直接感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是政府形象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全市国税系统共有32个办税服务厅,根据总局、省局的要求,到2012年,要实现办税服务厅“七个统一”,即:统一功能区域、统一窗口设置、统一内外标识、统一服务内容、统一服务流程、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管理制度。这“七个统一”的核心,是依法行政、透明行政、高效行政,就是要让纳税人好办事、快办事、明白办事、办明白事。

为了尽早实现这个目标,我就经常到基层了解硬件服务设施的改善和配套,功能区域、窗口设置、内外标识统一的推进计划落实和存在问题,及时帮助、解决、指导基层落实各项要求,检查督促基层改进和提升服务。同时,组织修订《办税服务厅业务操作手册》(149项业务,31万余字)和《办税服务厅服务规范手册》,确保业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的统一性。组织开发办税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办税服务的日常管理,指导基层建立窗口人员排班管理制度,主动应对业务峰谷变化,平衡办税服务供给,也为统一服务业绩考评提供客观依据。

五是着力培养和提升干部服务能力。通过组织编写《办税服务厅业务操作手册》和《办税服务厅服务规范手册》,指导基层强化窗口人员业务学习的组织安排,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确保全市所有的窗口工作人员,对同一事项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标准一致,为实现一人多岗,一窗多能(其中78个窗口为全职能服务窗口)提供业务保障。在提升常态服务能力的同时,还专门组建了咨询服务专家组(共10人)、纳税服务人才库(共60人)和基层、市局二级服务团队(共147人),以满足纳税人不同群体、不同层面,以及个性化的服务需求。除税收业务知识培训外,将服务意识和服务礼仪的培训,纳入公务员常规培训计划,突出对新任公务员、新任科级领导在服务意识、服务能力上的培训,组织开展服务技能竞赛,以此推动干部学业务、精业务,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不断提升纳税服务的软实力。

六是创新税收宣传服务载体和形式。针对纳税人对税法宣传、咨询、辅导方面及时性、有效性,以及大众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的服务需求,通过组建纳税指南编辑委员会,依托人才库和服务团队,专门收集、分析服务需求,确定宣传主题与宣传方式,整合税收政策专业管理部门的服务资源,编写宣传内容,为全市国税系统税法宣传、办税公开提供权威信息。比如编写印发《国税办税公开目录和内容》、《国税办税手册》,实现办税服务“阳光作业”;在国税网站开设网上税校,根据纳税人不同的学习需要,有针对新办企业的,专职办税人员的,企业税收主管的等等,合理安排课程,精心组织编排,协调录播工作,进一步普及税法知识,纳税人可以随时随地学习税法,成了“永不下课”的税法宣传新课堂;创建《纳税指南宣传专刊》,针对最新政策、纳税人咨询热点和遵从难点,分析、确定宣传专题,落实信息采编审核,严格把关签发。截止8月底,网上税校已开播的专题有3类,共10项16集;《办税指南宣传专刊》已刊出10期,99个问题解答,为12366咨询员、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税收管理员、纳税评估员、税务稽查员等自身业务学习和提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解答,辅导税收政策,帮助他们正确理解税法、准确掌握办税流程和操作方法,提供了统一的业务支持平台,努力维护税法在基层执行环节统一性和确定性。

这些创新服务举措,目的是要不断提高税收知识普及面和办税人员的办税技能,提高自觉遵从意识,增加办税方式的多种选择,降低征纳双方的办税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这是全市国税系统共同努力的结果。

三、廉洁自律,警钟长鸣,认真做事,干净做人

作为一名女干部,工作和生活的担子并不轻省,一方面要面对自身的学习和工作压力,另一方面也要面对爱人、小孩以及双方的老人的照顾,难免有顾不过来的时候,所以如果工作上有点成就,离不开他们对我的理解和默默的支持,想想确实对他们也很有愧疚感。虽然我是无党派人士,但并没有因此而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始终将国家公务员这个崇高的职业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怀着忠诚国家法律、制度,热爱国税事业,恪守职业道德,洁身自好、奉公守法,这样一种朴素的情怀,尽心尽职做好本职工作,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利益观,自觉遵章守纪,按制度办事,牢固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紧绷廉洁之弦,不接受吃请,不侵占纳税人的权益,处理好工作与对外交往的关系,自觉拒绝礼品、礼金、礼卡,实难拒绝的,就上缴市局监察室。在按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的同时,认真履行“一岗两责”,带领本部门的同志,做好日常业务工作,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迈向卓越,永不停息

多年来的工作让我深切地感受到组织的培养、关怀,基层、同事的理解、配合,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国税工作的关注、支持,以及殷切的期望。但由于受到本人学识、经验、能力的限制,有些工作还没能做得更好一点。比如,随着年龄增大,学习和掌握新知识、新技术的欲望和能力有所减弱,创新难度加大,创新的动力显得不像前十年那么有激情;由于受自身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的限制,对工作的精细化要求不够高,对服务纳税人的各个细节考虑还可以更加周全;社会经济比较发达,市场经营模式多样,在如何使纳税服务工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联系更为紧密,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社会法制与诚信体系建设,提升纳税服务满意度和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等方面,还需要有更多的新思路和新手段。

家政服务管理办法范文篇10

一年来,我局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以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第二次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2年)》《云南省法治政府建设规划暨实施方案(2016—2022年)》和《红河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2年)》《**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6—2022年)》,按照市委“3456”工作思路和市委二届五次全会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程,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认真开展依法行政执法工作,以市场监管、法治先行理念为先导,多措并举,着力提升全局法治意识和履职能力,营造市场主体依法生产经营、诚信守法的良好市场秩序法治氛围。现将2022年度我局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如下:

一、认真落实云南省《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办法》,把法治政府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考核同奖惩

认真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和《**市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办法(试行)》,按要求上报《2022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报告》,撰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报告》。

成立以党委书记、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队、所负责人为成员的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主要领导总体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局面。并将法治建设、依法治市工作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督导,年终有考核。

二、按要求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我局每年度都按时上报法制政府建设工作报告,2022年,按照通知要求提交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推进情况自查报告》,2022年初按撰写提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三、弘扬宪法精神,把贯彻实施宪法摆在法治政府建设的突出位置

一是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依法行政能力的教育培养,把宪法法律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及规章等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列为干部教育培训必修课。通过学习不断更新自己的法律知识,强化宪法意识、依法行政意识、依法决策管理意识。

二是积极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及“宪法宣传周”活动,营造法制宣传工作的良好氛围,引导公民牢固树立宪法法治意识,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

四、合理确定政府及部门职责权限,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

在2016年三合一清理权责清单工作的基础上,深入梳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行政职权,积极开展行政权力清单的编制及完善工作,并将编制完成的权责清单经市编办审议通过并公布。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行权责清单动态管理,结合法律法规调整而变动的事项,及时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2022年机构改革又增加了价格、知识产权等职权,及时更新梳理行政职权共计8类,分别是行政许可11项,行政处罚1583项,行政强制55项,行政检查71项,行政确认7项,行政奖励10项,行政裁决2项,其他行政职权26项,共计1765项;行政职权对应的“责任事项”共计15539项,“追责情形”共计9766项。确保市场监管“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的法定职责。

五、不断深化政务服务事项“八办”改革和“证照分离”“多证合一”各项改革

(一)不断深化政务服务事项“八办”改革

1.“集中办”开展情况

我市政务服务中心于2022年6月底正式投入使用,中心进驻了公安、自然资源、税务、住建、道路运输管理、残联、市场监管等28家设独立窗口的市级部门及企业;财政、审计、退役军人、烟草专卖等16家单位纳入综合窗口;进驻窗口工作人员107人。除涉密、有特殊场地需求的事项外,中心进驻集中受办理事项700项,占全市行政职权及公共服务事项总事项数的86%,基本实现了政务服务事项的“集中办”,企业和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

2.“规范办”开展情况

一是结合企业和群众实际办事需求,完善省级推送到我市的政务服务事项,确保实现省、州、县、乡、村事项要素“五级十二同”,即做到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规范化、标准化,实现全市同一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均等化服务。二是将市、乡(镇)、村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清单全部录入网上平台事项管理系统,建立动态调整和维护管理机制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库汇聚、应上尽上。同时,我市在政务服务事项的完善过程中对依申请办理的6类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的办事材料、申请表单、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办理时间等要素做到规范、准确。

3.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不见面办、就近办、全市通办开展情况

我市印发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第一批“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事项清单的通知》(**政办发〔20**〕133号),梳理形成了《**市级第一批“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事项清单》,其中“马上办”事项278项,“网上办”事项720项,“一次办”事项609项;印发了《**市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榜公示关于公布市级“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不见面办、就近办、全是通办”事项清单的通知》,梳理形成《**市级“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不见面办、就近办、全市通办”事项清单》,其中,“马上办”事项407项、“网上办”事项692项、“一次办”事项723项、“不见面办”事项125项、“就近办”事项147项、“全市通办”事项85项。

目前,改版升级的政务服务平台于12月1日上线运行,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处于动态调整及进一步规范中,根据省级要求,我市“网上办”事项可办率达95.5%,共1170项,符合省级考核指标要求。

(二)不断深化“证照分离”“多证合一”改革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工作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3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62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印发红河州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红政发[20**]55号),**市召开会议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发〔20**〕152号),文件从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方面明确了工作目标、改革方式,要求充分认清“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苦性,对国务院明确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4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继出台了《**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转发<红河州工商局关于转发深入推进我省“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市监发〔20**〕70号)、《**市“多证合一”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多证合一”信息共享工作的函》(**市监函〔20**〕2号),要求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红河州“多证合一”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精神尽快落实“多证合一”信息共享工作。

2.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优化准入服务

**市于20**年12月29日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落实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具体事项共106项,其中:直接取消审批的2项,审批改为备案的2项,实行告知承诺的19项,优化准入服务的82项。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4种方式进行管理:一是直接取消审批。二是取消审批,改为备案。三是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四是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

“证照分离”改革的推开,极大地促进了创业热情,截止2022年12月20日,**市共有各类市场主体40980户,其中:内资企业374户,注册资本(金)710324.70万元;私营企业4865户,注册资本(金)**13882.19万元,投资者人数7619人,雇工人数31379人;个体工商户35396户,资金数额399500.21万元,从业人员73302人;农民专业合作345户,出资总额29130.14万元,成员总数**461人。2022年1月1日至12月20日,全市新登记市场主体6300户,其中:内资企业41户,私营企业846户,个体工商户5379户,农民专业合作社34户。

3.持续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云南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及要求,**市于2015年9月29日,顺利启动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99号)文件要求,于2017年9月30日全面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按照云工商企注字﹝20**﹞10号《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做好深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于20**年5月整合22个部门的40项涉企证照整合事项;根据《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多证合一”改革整合事项的通知》(云工商企注字[20**]23号)、《红河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多证合一”改革整合事项的通知》(红工商企注字[20**]**号)文件要求,调整“多证合一”改革整合事项,“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不再作为“多证合一”改革涉企证照整合事项。

2022年1月1日至12月20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8408份。同时,对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实行“双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相关许可部门办理许可证件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推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外,同时每月还以函的形式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抄告相关部门,确保各监管部门及时认领市场主体信息,做好监管工作。截止2022年12月20日,已抄告市场主体登记信息12期。

六、持续开展“减证便民”改革行动

商事制度改革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市场主体数量急剧上升,给注册登记窗口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我局进一步完善首问负责制,实行限时办结制,窗口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主动服务等便民服务,优化服务效能,提升服务质量。同时深入落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改革新政的贯彻落实。

1.实行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取消了注册资金的最低限制和首次出资比例,降低了企业的准入门槛和准入成本。2022年1月1日至12月20日,办理公司登记698户。

2.稳步推进“先照后证”登记制度改革,切实履行了“双告知”义务。目前,仅保留了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28项前置审批项目和法律明确的4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31项企业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对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实行“双告知”制度,告知当事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相关许可部门办理许可证件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云南)推送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外,同时每月还以函的形式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抄告相关部门,确保各监管部门及时认领市场主体信息,做好监管工作。截止2022年12月20日,已抄告市场主体登记信息12期。

3.持续推进“多证合一”改革。严格执行《云南省工商局关于做好深入推进“多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工商企注字﹝20**﹞10号)文件要求,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告知企业需要同步完成涉及“多证合一”整合事项的共享信息填报相关事宜。2022年1月1日至12月20日,核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8408份。

4.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自2022年5月27日起,取消名称预先核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审批,改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申报名称。

5.深入推进全程电子化办理企业注册,启用“一窗通”服务平台,实现企业注册登记无纸化并压缩企业注册时间。申请人可享受“只进一门、只对一窗、只用一网”的便捷高效服务。企业开办时间由原先的5个工作日进一步缩短为3个工作日。该平台有效地整合企业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社保登记等各类企业开办事项和网上服务资源,集申请受理、审批核准、结果反馈等功能于一体,实现“登录一个平台、填报一次信息、后台实时流转、即时回馈信息”的企业开办服务功能,让多个政府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按需共享”,实现高效运行、科学决策、主动服务、智能监督、开放协同和韧性兼容等特色,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释放创业活力,提升办事效率,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最大程度地释放了“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改革红利。2022年1月1日至12月20日止,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企业442户,通过“一窗通”服务平台登记企业160户。

6.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放宽市场主体住所权属证明限制。放宽“一照多址”,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设立种植养殖基地、在同一楼宇或同一市场内开设分支机构,不再需要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放宽“一址多照”,突破一个地址只能登记一家市场主体限制。允许母子公司、基金公司与其管理公司或出具居委会、物业管理部门的证明,即可利用同一地址设立多个市场主体等三个放宽的规定积极开展工作,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以最畅通的市场准入机制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7.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和《云南省工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工商企注字﹝2017﹞4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17年3月1日正式实施了企业简易注销。并于2022年4月深化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优化注销流程,为企业提供在线办理清算组备案渠道;降低注销成本,为企业提供免费注销公告途径;精简材料,减少注销登记提交材料,与税务部门共享清税信息。2022年1月1日至12月20日止,办理企业简易注销174户,实现了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8.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登记。在保留传统登记方式的同时,申请人通过“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业务办理”手机APP,在线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等业务,并同步领取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全程电子化业务办理,让最广大的创业主体充分感受商事制度改革带来的便利,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创业的制度性成本。2022年1月1日至12月20日止,审核通过个体工商户全程电子化开业登记1487户。

9.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提升年”的总体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22〕30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和“只跑一次”改革,全面推行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努力解决市场主体“注销难”问题。

10.全面实行“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制定下发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工作规范的通知》(**市监发〔20**〕83号)文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审核合一,一人通办”工作规范>的通知》(**市监发〔2022〕36号),实现除特殊登记业务外,企业登记受理、审查、核准等业务全程由同一登记人员负责,简化了程序,提高了注册登记便利化水平。

七、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实行综合监管,推广随机抽查,探索“智能”监管

1.组织全局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及研究《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深刻领会国家在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方面的勇气及决心,结合市场监管自身的工作职责,将条例规定认真落实到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对其中提到的“创新监管方式”进行深入研究,探索未来监管的新模式,新方向。

2.起草市场监管部门及全市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制度及方案,从市场监管部门开始运行,逐步推开。整合全市各执法部门“一单两库”,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将监管对象进行分级量化,区分适用对象,分别采取重点监管、信用监管及双随机监管模式,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实现线上线下同步监管,并行检查,通过监管资源的整合,达到监管效果最优化。

3.对于重点行业领域采取全覆盖式监管模式,对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及时公示,并进行数据归集,逐步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实施联合惩戒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使违法者收到惩戒,使合法者收到保护,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

科学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对监管对象进行实时动态管理,对“抽查对象名录库”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实行全覆盖监管,营造了服务发展、公平竞争良好环境。

2022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下发的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共有1306户,其中企业255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4户,个体工商户1037户。通过抽查,255户企业中,未发现问题204户,有4户已办理了注销登记,有39户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有1户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有3户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有4户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其中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39户,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八、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违法行为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能

1.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以城郊结合部、农村、旅游景点为重点监管地区;以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降压降糖药、血液制品、疫苗、非药品冒充药品、违法广告药品为重点监管品种;以出租证照、出租柜台、挂靠走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法销售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销售使用假劣药品为重点打击行为,1-12月对药品批发企业检查了5户次,对药品零售企业检查总数达到195户次,对各级医疗机构检查总数达到157户次。

专项检查主要开展了包括血液制品排查专项整治、疫苗使用质量管理专项整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专项检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项整治、零售企业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专项检查、中药材中药饮片质量专项检查等。共检查经营单位141家,督促37家单位进行了整改。

2.开展药品监督抽样和基本药物抽样工作。2022年共抽检药品31个批次,其中:基本药物10个批次、中药饮片21批次,被抽验单位涉及医疗机构5家、药品零售企业4家。经红河州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有5个批次的中药饮片抽检不合格,涉案金额合计830元,已全部立案查处。

(二)加强业务学习和普法宣传,提高服务和执法能力

为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监管对象法律意识,2022年,我局采取现场教学、视频会议学习等形式,组织开展了《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药学知识的培训学习。其中,针对药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共计3次,参训人员达440余人次;针对监管部门执法人员的培训共2次,参训人数为80余人次。通过培训学习,使参训学员进一步夯实了药学理论基础和药品管理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了药品从业人员学法守法意识和执法人员的监管执法工作能力。为进一步做好药品安全科普宣传工作,努力提高公众安全、合理用药意识,提升药品安全知晓率和满意度,**市市场监管局创新宣传模式,以2022年“安全用药月”为契机,开展了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活动共接受咨询人数100人次,发放药品、医疗器械、《药品安全法》、《疫苗管理法》相关宣传资料800余份。

(三)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认真学习《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要求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使用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文书格式。2022年,针对中药饮片质量专项监督抽验,对5起经营使用不合格中药饮片的案件进行立案查出。涉案药品货值金额830元,共处罚没款2352.00元,没收不合格药品0.88kg(货值金额104.00元)。按照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5件案件均在**市门户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九、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一)深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2022年我局共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提升暨收家治家工作座谈会3期,提升贫困户思想认识,强化其内生动力;组织54名挂联干部职工开展扶贫走访工作10次,为贫困户送去衣物、家电、粮油等生活必备品,货值金额3.77万元,切实为贫困户解决实际困难。投入资金7.3万元用于保障驻村工作队员伙食等补贴,投入扶贫专项资金12万余元、水泥90吨、化肥30吨,帮助挂联村及贫困户发展产业,改造危房、提升人居环境。组织干部职工深入朋普镇团结村开展助力脱贫攻坚义务植树活动,帮助发展小产业,壮大村集体经济。老年人协会自行组织开展“精准扶贫献爱心”捐款活动,共捐款2950元,助力脱贫攻坚,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二)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加强部门联动,强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将社会管控、案件查处、净化网络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工作职能,认真开展社会综合治理。

1.大力开展“双打”工作

以电子商务、重点商品交易市场、外商投资三大领域为重点,重点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检查各类市场主体1560余户次,督促整改2户次,查处商标侵权案件3件。

2.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深入集贸批发市场、大型商超、重点企业商户,以食品、药品、电子产品、汽车配件、儿童用品等社会反映集中、关系群众生命健康、影响公共安全的消费品为重点,结合市场反恐维稳工作专项整治和缉枪治爆专项整治,加强行业乱象治理,累计开展线索摸排190次,向市扫黑办移交线索5条,核查市扫黑办移交线索6条。

3.联合开展无证无照专项整治。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校园周边、集贸市场、河(湖)沿岸等重点区域无证无照经营排查工作13次,查出无证无照经营户325户,引导办照229户,立案查处11件,发放宣传资料8400份。

十、认真落实“一对一”法律帮扶制度

(一)组织开展各类宣传培训

认真组织各类市场从业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一是加强宣传:利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广泛宣传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及知识;二是强化培训:组织开展食品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药械及保化品从业人员法律法规知识暨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获证企业法律法规标准培训等。2022年共对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培训28期2759人次;开展大型宣传活动8次,累计接受群众咨询20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5.8万余份,有效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思维。

(二)“双零”行动服务中小企业

积极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推广精益制造、全面质量管理、卓越绩效等现代质量管理技术和方法,促进中小企业重视质量管理,帮助中小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质量经营的主体意识和管理水平。积极做好技术支持和服务,深入推动辖区内中小企业产品质量、品牌、效益明显提升。

一是加强对辖区内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查阅企业认证档案、管理体系文件、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报告、管理体系相关的关键记录等,检查获证企业和认证活动情况,促使企业能依照认证标准和要求加强管理。二是组织全市通过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参加州局组织的宣贯培训,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三是开展企业标准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实施标准化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并按照标准组织生产。

十一、健全常态化的责任追究机制,严肃追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及多头执法、越权执法、粗放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等行为

我局制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对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行政、行政监督,要求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规范行政权力,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力。建立健全系统内部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纪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作用,提高机关效能,促进廉政建设。

十二、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

2022年,市政府办公室交由我局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共11件,其中:人大代表建议2件(主办1件,协办1件)、政协提案9件(主办3件,协办6件)。为加强提案建议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提案建议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进一步加大提案建议的办理力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队、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提案建议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方案》(**市监发〔2022〕33号),明确责任领导、督办领导、事项负责人,强化提案建议办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和办理各个环节的工作力度,有效推进提案建议办理工作,努力做到办理结果让委员、代表满意。对于协办件我局积极与主办单位联系,对于主办件我局及时跟进办理,主动向代表、委员反馈办理进度,直至代表、委员满意为止。2022年,我局共主办建议1件、提案3件,办理结果全部为A类件,切实做到了面商率100%、回复率100%、满意率100%。

十三、落实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支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22年我局未收到过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未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十四、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通报制度,在年度考评中考核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

建立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每年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保证每年至少有1件案件由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端正应诉态度,积极出庭应诉,履行举证、答辩等法定义务,认清自身在行政应诉活动中的地位和责任,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努力维护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在日常工作中,定期通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法律法规、开展法治专题讲座,强化党委委员依法行政意识、转变思想观念,从心理上增强对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的接受程度,从而有效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通过与法律顾问进行案件讨论,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对应诉策略与技巧进行学习掌握,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能力得到有效提升。2022年,共处理行政上诉重审案件1件,二审案件1件,起诉案件2件。

十五、严格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任追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

我局切实落实行政复议法定职责,2022年我局处理完成行政复议案件2件,在复议过程中做到及时提交复议材料,认真处理行政复议。

十六、依法受理行政赔偿申请,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费用核拨规定,落实行政赔偿责任

2022年我局未收到行政赔偿申请。

家政服务管理办法范文篇11

[关键词]电子政务管理维度战略管理信息资源管理服务管理项目管理组织管理运,行环境管理

[分类号]D63

1前言

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将电子政务描述为:政府通过信息通信技术手段的密集性和战略性应用组织公共管理的方式,旨在提供效率、增强政府的透明度、改善财政约束、改进公共政策的质量和决策的科学性,建立良好的政府之间、政府与社会、社区以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赢得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从服务对象来看,电子政务建设的根本意义在于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规范、透明公开并且符合国际标准的政府管理和服务。因政治、经济、文化差异,世界符国电子政务发展模式各不相同。从成功经验来看,电子政务能否获得可持续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对电子政务实施了科学有效的管理。

2电子政务管理及其主要维度

电子政务管理是指在电子政务发展建设过程中,对战略规划、信息资源、项目建设、服务流程、组织机构和运行环境等方面实施系统、科学和有效的管理。本文主要从上述六个维度加以探讨。

2.1电子政务发展战略管理

电子政务发展水平是由政治、经济、文化等基础条件所决定的,制定电子政务发展战略需要与国家的整体发展相结合,并与国家信息化战略相辅相承。

电子政务发展战略管理就是通过把总体目标和宏观规划的理论框架和技术框架结合起来,作出分析、评价和选择、实施等优化控制,以保证战略规划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实用性,提高电子政务整体规划水平。其要内容包括:

2.1.1战略分析对战略目标、现实条件、技术框架等进行分析和论证。

2.1.2战略选择通过调研,听取相关建议和意见,确定实际执行的战略。

2.1.3战略实施设立负责战略实施的机构,保证目标和任务清晰,责任和权利统一,制定具体实施政策与方案,合理配置建设资源。

2.1.4战略实施效果评价对战略文施效果加以评价,控制风险,防范偏差,把实践经验教训作为新一轮战略制定的依据和参考。

电子政务发展战略管理作为前瞻性工作,有助于增强决策科学性,是宏观调控电子政务发展的有效手段。

2002年8月《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2006年3月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公布了《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同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2006--2022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这三个政府文件基本勾勒了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的总体战略和目标。

2.2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管理

在政府行政部门业务工作过程中会衍生大量信息,包括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时采集、加工和使用的信息,行政业务流程中产生的信息,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数据库和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其他信息。

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就是对各种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的统筹、建设和应用加以管理,主要包括:

2.2.1电子政务信息资源采集信息资源采集是电子政务信息资源建设的首要环节,是维护政府信息权威性和客观准确性的要求。信息采集主要遵循及时有效、真实准确、完整系统、安全可控等原则。

2.2.2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编目政府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编制主题目录,包括:政策法规、规章制度、业务职责与流程、业务系统等信息,并根据社会发展和公众需求及时更新内容。编目工作可以依据以下途径:按主题分类编制;按信息利用权限编制;按信息需求编制。

2.2.3电子政务信息数据统一处理各级政府部门普遍建设了政务网(包括内网和外网),并在此基础上连接了办公自动化、行政审批、公众信息服务、门户网站和数据中心等政务信息系统,这些系统包含的信息是海量级的。

如要有效应用这些海量数据,就必须进行统一规范的数据处理,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层面,需要建立包括数据标准、接口标准、应用标准等在内的数据统一处理规范。

在各级政府部门之间建立数据交换中心,通过中心把不同平台和系统之间需要交换与处理的数据转换为标准格式,然后再进行跨网络系统平台的数据通信,把标准化信息传输给各级行政部门。

加强电子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可有效促进政府及时准确地处理和公开政务信息,有助于维护政府勤政、高效、务实的形象。

2.3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管理是贯穿整个项目建设周期的综合性管理工作,按时间性原则可分为: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行维护等不同阶段。主要内容包括需求规划、进度协调、质量监督、人力资源、采购成本、风险控制等。通过需求规划确定具体建设目标;通过进度协调合理分配建设资源;通过质量监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人力资源是项目建设软环境,是不可或缺的智力条件;采购成本管理有助于更好地执行预算,避免资金浪费;风险控制可以防范不利因素影响项目建设。

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监督协调项目建设的质量和进度,能有效降低项目建设风险,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达到规划要求。

1993年底,中央政府启动了“三金工程”,即金桥工程(国家经济信息网)、金关工程(国家经济贸易信息网)和金卡工程(电子货币工程)。1999年1月,40多家部委共同倡议发起“政府上网工程”,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信息资源和公众服务上网。随着各级政务网站的建立,信息和服务内容与形式日益丰富,电子政务在信息公开、政策宣传、网上服务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2002年8月,《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十二金”工程,除继续完善办公业务资源系统、金关、金税和金融监管(含金卡)4个工程之外,又启动了宏观经济管理、金财、金盾、金审、社会保障、金农、金水、金质等8个业务系统工程的建设,从此我国进入了重点以提高行政监管能力为目标的电子政务建设新阶段。

2.4电子政务服务流程管理

发展电子政务的根本目标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电子政务服务管理也应该制度化,包括服务流程、服务质量、服务信息反馈等多个方面的管理。

服务流程是政府部门之间以及为公众所提供的电子政务工作流程。服务流程管理应以服务对象为中心,在IT技术保障基础之上,通过各部门协同合作,对传统政务服务流程进行数字化整合,实现政务服务流程的网络化运行,并对流程实施技术支持和监控,保证电子服务流程网络运行的顺畅与稳定。

服务质量管理主要是针对电子政务服务质量进行及时和必要的监督,主要着眼于建立服务质量监督和绩效评估体系,提高服务效能。

服务信息反馈管理则是对行政部门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和信息互动进行管理。对来自服务受众的反馈信息加以整理、判断和分析,吸收合理化建议,更好地改进服务。

2.5电子政务组织机构管理

电子政务组织机构归属于不同级别行政机关的管辖,为协调好各级各类电子政务组织机构的关系,有必要对电子政务组织机构进行系统化管理。

电子政务组织机构的管理需要综合考虑我国行政体制和电子政务发展实际,设置电子政务组织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责范围以及权利和义务。

目前我国正处于电子政务建设深入发展关键时期,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管理各级电子政务组织机构,进一步健全电子政务组织机构管理体系。

2.6电子政务运行环境管理

电子政务发展受各种内外部环境因素制约,可概括为网络运行环境、政策制度环境、行业标准环境三大因素。

2.6.1电子政务网络运行环境电子政务依赖于计算机和网络通信技术,网络稳定安全运行是实现整个电子政务流程的基础和前提,网络运行环境管理是电子政务运行环境管理的核心。

网络运行环境管理需要综合考虑网络系统平台、数据存储与传输以及信息保密等环节,即要保证网络平稳运行,也要保障信息数据完整、准确地存储与传输,同时还要确保信息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

政府行政部门除了依法管理电子政务信息网络之外,还需要采用先进IT技术,完善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强化工作人员网络安全意识,提高网络安全维护技能,通过健全网络安全规范和信息管理,落实各项行之有效的措施保障电子政务网络运行环境的顺畅与安全。

2.6.2电子政务政策制度环境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是国家强制性规范,是电子政务发展上层建筑。

缺乏成熟完备的法律法规有可能导致产生制约发展的政策性瓶颈,尤其是在电子政务的深入发展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3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推行电子政务,但目前尚无专门的《电子政务法》,相关法律法规散见于《行政许可法》、《电子签名法》、《信息公开条例》、网络、信息安全与保密等相关领域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地方各级政府制定的条例和办法,这对于规范电子政务发展而言,显然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

吸收和借鉴先进国家经验,制定专门电子政务法,对于促进电子政务发展有重大意义。

我国现有电子政务相关法规的法律位阶相对不高多为普通法律和行政法规,与其他同位阶法律法规容易产生冲突,造成法律适用的困难。加之电子政务发展水平和公众认知程度较低,采用法律位阶相对较高的统一单行法模式制定《电子政务法》,能在更大程度上提高电子政务的影响力,更好地规范和促进电子政务发展。

《电子政务法》具体规范电子政务的运作和管理,明确电子政务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以及法律的适用与执行。对于电子政府是否与传统政府拥有同等法律地位;电子政务行政行为是否与传统行政行为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电子政务行政行为是否应履行特定程序和特殊义务等问题均应作出明确规定。

2009年6月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电子政务法研究课题组历时三年完成的“电子政务、行政改革上电子政务法”(专家建议稿)进行了学术研讨,相关政府官员、法学界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会,与会者一致认为:我国电子政务立法时机已逐渐成熟,适时推出《电子政务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6.3行业标准环境电子政务行业标准环境主要是指电子政务行业标准化体系。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电子政务行业标准化势在必行。

建设电子政务行业标准化体系的重点是制定和完善电子政务的国家标准。电子政务国家标准体系包括总体标准、应用标准、支撑标准、信息安全标准、网络基础设施标准、管理标准等部分。

制定电子政务国家标准可考虑以适度超前为原则,结合实践成果,借鉴国际经验,针对电子政务总体目标、网络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安全、业务流程、监督评价等一系列环节制定统一标准,重点在网络系统、丰题词表、元数据、公文交换、业务流程设计与监督评价、信息化工程监理等方面。

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是确保电子政务一体化运行的技术支撑,是规划设计、项目建设、运行维护、业务流程和绩效评估的标准化规范。在标准化体系建设中与时俱进,充分发挥行业标准在电子政务各环节中的作用,可以更好地促进电子政务在各地区、各部门、各系统之间的均衡、协调发展,保证各级各类电子政务系统之间实现互联互通和标准化的数据交换与信息共事。

2002年5月,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和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联合了《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总则部分,与之相关的电子政务工程管理、网络建设、信息共享、支撑技术、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标准和管理规范也已在2003年制定完成,我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正在不断完善。

3我国电子政务管理概况

3.1中央政府电子政务管理

我国电子政务起步于1993年,以“金卡”、“金桥”、“金关”工程启动为标志。1996年1月,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立,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全国信息化工作。国家信息化办公室是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日常工作。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局决策,起草相关政策法规;国家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制定整体规划,协调和推进政府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战略的具体实施则分别落实到各部委和各级地方政府。

2002年8月,《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提出:电子政务建设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和协调电子政务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总体规划,协调、指导和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科学的审议和评估机制。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建设由电子政务建设协调小组负责协调、指导,具体工作由国务院办公厅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实施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2008]60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内设电子政务办公室,组织开展中央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和内容保障等工作。

2008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划入其中。国务院办公厅[2008]72号文件明确了工信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工信部下设信息化推进司具体负责和指导推进信息化工作,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协调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推动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承办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工信部信息化司下面设有专门的电子政务处。

3.2地方政府电子政务管理

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国家信息化政策和电子政务发展指导意见设立了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起初许多地

方政府仿效中央设立了信息化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如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作为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是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其下属处级机构中有专门的电子政务与信息资源处,该处业务职能包括:负责本市电子政务的统筹管理和各部门电子政务绩效考评;推动和指导各部门电子政务流程优化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市政务信息化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上海市在2008年政府机构改革中将经济委员会、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信息化委员会的职责,整合划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综合管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直属机构,同时也是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履行原信息化办公室的职能,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协调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企业信息化、电子政务发展和电子商务推广以及社会和经济各领域的信息化应用推进等工作。

200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设立了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不再保留。委员会作为推进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政府部门,主要职责包括统筹协调电子政务的发展。

同年,广东省政府机构改革,经济贸易委员会、信息产业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设电子政务处,具体负责编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省级重大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指导电子政务一站式服务建设,组织开展电子政务建设绩效评估工作;指导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在电子政务管理职能上,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侧重总体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评估,省信息中心侧重具体建设、运行维护和技术、咨询服务。

4结语

2008年,联合国了第四份全球电子政务调查报告,各国电子政务发展排名中,瑞典第一,丹麦和挪威分列二、三位,2005年度排名第一的美国位列第四,中国的电子政务发展水平排名第65位,在亚洲处在新加坡、日本和韩国之后。我国电子政务与世界先进水平还有不少差距,电子政务发展建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家政服务管理办法范文篇12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满足公众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需求,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通过互联网登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和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

第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国家鼓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健康、文明的新闻信息。

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设立

第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分为以下三类:

(一)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超出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二)非新闻单位设立的转载新闻信息、提供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三)新闻单位设立的登载本单位已刊登播发的新闻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有关行政法规,设立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审批。

设立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新闻单位与非新闻单位合作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不低于51%的,视为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视为非新闻单位设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第七条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有5名以上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

(三)有必要的场所、设备和资金,资金来源应当合法。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应当是中央新闻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八条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有10名以上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其中,在新闻单位从事新闻工作3年以上的新闻编辑人员不少于5名。

可以申请设立前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应当是依法设立2年以上的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法人,并在最近2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申请组织为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审批设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除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业发展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要求。

第九条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进行安全评估。

第十条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申请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

(二)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和资金的来源、数额证明;

(三)新闻编辑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机构,还应当提交新闻单位资质证明;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组织,还应当提交法人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央新闻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以及非新闻单位应当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

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40日内作出决定。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出申请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属于其他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新闻单位资质证明。

第十三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照本规定设立后,应当依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申请换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股权构成、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备案;但是,股权构成变更后,新闻单位拥有的股权低于51%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许可手续。根据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需报电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需要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或者备案变更手续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规范

第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服务项目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或者向公众发送时政类通讯信息,应当转载、发送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的新闻信息,并应当注明新闻信息来源,不得歪曲原新闻信息的内容。

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不得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

第十七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与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书面协议。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备案;其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将协议副本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备案。

中央新闻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签订前款规定的协议,应当核验对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得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

第十八条中央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报告;其他新闻单位与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除供稿之外的互联网新闻业务合作,应当在开展合作业务10日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报告。

第十九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建立新闻信息内容管理责任制度。不得登载、发送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新闻信息;发现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记录所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内容及其时间、互联网地址,记录备份应当至少保存60日,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应当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进行监督;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或者提供的时政类电子公告服务中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内容的,应当通知其删除。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属于中央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属于其他新闻单位或者非新闻单位设立的,应当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向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提交年度业务报告。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根据报告情况,可以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管理制度、人员资质、服务内容等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应当公布举报网站网址、电话,接受公众举报并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超出核定的服务项目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第二十七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十九条禁止内容,或者拒不履行删除义务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主管部门的书面认定意见,按照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停止接入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登载、发送的新闻信息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依照前款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转载来源不合法的新闻信息、登载自行采编的新闻信息或者歪曲原新闻信息内容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未注明新闻信息来源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履行备案义务的;

(二)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三)未履行记录、记录备份保存或者提供义务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没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新闻信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以及电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