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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理解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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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理解范文篇1

论文论文关键词:传统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比较优势;战略性贸易政策;贸易条件论文提要:通过对传统贸易理论和新贸易理论的介绍,以及国内对这两种理论不同观点的分析,认为这两种理论在我国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对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都有一定的作用。对于国际贸易理论,理论界有两种流派:一种是向来占主流地位的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学说和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说,我们称之为传统贸易理论;另一种是随着国际贸易的空前繁荣和发展,20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以来,以克鲁格曼、赫尔普曼、迪克西特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的新贸易理论。传统贸易理论假设在完全竞争的前提下,各国间进行自由贸易,由市场机制决定价格,对关税、进口限额等保护贸易或限制贸易的政策持否定态度,它考虑的是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如何在世界范围内最优配置经济资源的问题。按照李嘉图的学说,各国都应该致力于自身有相对比较优势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交换自身相对劣势的产品,以提高世界福利。按照赫可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说,各国应该出口那些使用本国密集要素,进口那些使用本国非密集要素的产品。传统贸易理论解释了宗主国与殖民地之间、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现象。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国际贸易领域出现了新的变化,如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量大大增加、产业内贸易量日益增加、跨国公司在国际经贸活动中作用空前加强等现象,这些都是传统贸易理论无法解释的,于是新的贸易理论随之产生。新贸易理论对前者进行了否定,认为国际商品市场具有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递增两个基本特征,从而合理地解释了国际贸易领域的新现象。新贸易理论提出的是战略性贸易政策,即一国政府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借助研发补贴、生产补贴或出口补贴等政策手段,保护国内市场,扶植本国战略性产业的成长,实现规模经济,抢占国际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或者通过进口征税攫取外国垄断利润。以上两种理论归结到国家外贸政策上就是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政策,对这两种政策国内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传统贸易理论更适合我国,战略性贸易政策不切实际;另一种则恰恰相反。下面笔者将从他们的观点出发,结合我国实际来分析着两种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一、主张传统贸易理论的主要观点(一)我国现阶段不具备战略性贸易政策赖以实施的条件,战略性贸易政策在我国不乐观1、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成功的关键在于行业的不完全竞争特性,至少在国内市场上应具有规模经济。据发达国家经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对象包括商业航空部门、半导体、电信设备部门、汽车部门等。而在我国这些行业企业规模普遍偏小,重复生产,地理集中度偏低,达不到最小有效规模。2、战略性贸易政策易导致新的市场扭曲,首先,将扭曲微观经济主体。我国许多重要行业多属国有企业,企业在内部转制中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还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不是市场竞争中自然产生的,缺乏竞争力。在这种情况下对其进行扶持反倒会使其依赖性增强,甚至引起大量的非生产性寻租,造成效率流失。其次,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全面实施必然需要政府的大量补贴或经济支持,这往往过多占用稀缺经济资源,导致过高的机会成本,从而削弱我国的比较优势产品的出口。3、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成功还取决于单方面采取战略性行动,即假定外国没有采取相应报复措施。显然,这种理想状态不可能达到。4、鉴别战略部门需要大量、及时、充分、可靠的信息,而且政策制定稍有失误都将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二)传统的贸易理论更适合我国1、我国贸易的伙伴国多为发达国家。有资料显示,与我国贸易的伙伴国多为与我国资本劳动比率差别大的发达国家或地区,如中国香港、日本、美国和欧盟是我国的四大贸易伙伴。以2007年出口为例,至2007年11月底,我国出口额为11,036亿美元,对上面四大贸易伙伴的出口就占我国出口总额的62.9%。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对外贸易理应并且必须建立在比较优势的基础上。2、我国出口商品更多地面临完全竞争的国际市场,我国在国际市场上控制能力差。我国目前出口的工业制成品中,绝大部分是粗加工的轻纺产品和一般机电产品,是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并且不具备生产资料的独占性、规模收益和专利技术等形成垄断的因素。但是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还是有相当强的国际竞争力,这是我们的比较优势。3、当前世界经济正趋步走向全球化、一体化,各国的生产、贸易和投资日益融为一体,特别是WTO的加入,各国之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正逐步取消,顺应这股国际潮流,才会有更大的经济发展空间。二、主张新贸易理论的主要观点(一)传统贸易理论会导致我国贸易条件的恶化,并且许多假设与现实不符1、传统贸易理论会导致我国外贸条件恶化,比较优势陷入低水平循环的陷阱。比较优势论虽然在短期内有利于世界资源的优化配置,但在长期内却导致各国贸易条件的变化。由于发展中国家主要出口初级产品,技术进步慢,需求弹性低,且规模收益递减,完全竞争特征明显;而发达国家主要出口技术产品,需求弹性高,且规模收益递增,这样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贸易就是一种“不平等贸易”,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将日趋恶化。如果发展中国家一味奉行比较优势论,将在国际分工中处于越来越不利的地位,落入“贫困陷阱”。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面对这样的情况应该积极改变外贸条件。2、由于主流贸易理论的诸多基本假设与现实严重不符,它就更不能解释世界贸易中的如下现象:首先是里昂惕夫之谜展现的美国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实证分析与该理论不符;其次是国际贸易伙伴结构揭示出的国际贸易主要在发达国家之间而非在要素禀赋不同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进行;最后是国际贸易内容主要是资本品与资本品之间的贸易而非资本品与劳动密集型产品或资源密集型产品之间的贸易。而新贸易理论恰恰可以解释这些现象,从而可以为我国外贸的发展提供更好的理论依据。(二)新贸易理论、特别是国家干预的政策可以为我国经济水平提高发挥很好的作用1、有利于实现产业高度化。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两者的产业结构级别通常不同)的竞争优势是由产业级别决定的,两者间的贸易越自由对发达国越有利,而同产业结构的发达国家或者是发展中国家之间则由于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的存在并不会使某国自然具有竞争优势,所以政策主张倾向于干预。因此,我们看到的是一方面多边贸易体制致力于减少管制,促进自由贸易;另一方面似乎是一种所谓“战略贸易理论”的形成正掀起为保护正言的逆流。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可以从这两种看似对立的理论得到启示:接受现有国际贸易格局的产业发展政策会使发展中国家陷入一种低水平增长,并且在国际贸易利益这块日益膨胀的“馅饼”中分得的份额越来越小;干预的贸易理论与产业政策的结合是发展中国家实现产业高度化的手段。2、有利于控制本国市场,开拓国外市场。首先,“战略性贸易政策”框架内的多种贸易干预措施可以防止或限制外国企业进入国内市场,增加本国企业成本竞争性;其次,出口补贴可降低本国企业的成本,增加其市场份额和利益;最后,通过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的紧密结合可以支持具有高度技术机会和外在型产业的发展。三、这两种贸易理论在我国目前都有其适用性,不是可以相互替代的(一)发展自己具有比较优势的行业,出口自身相对优势的产品,这是传统贸易理论的核心所在,我国在任何时候都应该遵循这一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优势,也只有这样才能在国际贸易中有利可图。就这方面而言不是新贸易理论可以替代的。但是我们还要看到我国的对外贸易目标不是片面追求量,追求向外度,而是在扩大开放和扩大对外贸易中利用国际资源和国际市场提升国内的产业结构。任何国家的贸易比较优势和贸易比较利益地位都不是一成不变的,其原因是一国的生产结构类型和贸易结构类型在不断逆转。这种贸易结构类型逆转的速度,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国际分工阶梯中有相对的位置。如果一个国家不能适时地完成生产结构类型和贸易结构类型的逆转,或者贸易结构类型的逆转滞后于生产结构类型的逆转,那么它将处于贸易比较利益的劣势地位。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不可能也不应该靠自身的贸易比较利益来改善自身在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分配,更不可能自发地完成动态比较成本优势和贸易比较利益地位与产业结构调整的结合。对此,我国应该正确把握国际经济的变化趋势,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运用国家干预力量扶植和促进重点产业发展,开发新的比较优势;同时,利用国际投资及采取相关政策来促进自身生产结构和贸易结构类型由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转化,才是取得在国际贸易中比较利益地位的必要条件。(二)新贸易理论强调贸易利益不仅来自比较利益,而且来自对外开放产生的规模经济和技术外溢效应,这对我国外向型发展战略的确定,有着重要的理论启示和政策意义。1、我们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分工,推进贸易自由化进程。贸易自由化也是传统贸易理论所倡导的。如果企业参与国际贸易,产品所面临的市场就会扩大,需求会增加,企业生产规模就会扩大。由于生产处于规模经济阶段,产量的增加使产品成本降低,从而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都增加了竞争能力。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必须积极参与国际经济分工,推进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不仅要看到国际贸易带来的直接利益,更应看到参与国际经济分工所能带来的技术外溢和边干边学的效应。不能把扩大进口和开放市场看作是一种“入世”的代价,是为了获得某种权利而不得不承担的“义务”。2、新贸易理论中关于商品生产模式和贸易模式的不确定性能给我们一些借鉴意义,尤其对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政策具有指导价值。由于商品生产模式和贸易模式是不确定的,一国政策就能够根据自己的经济目标,通过适当的干预,较灵活地调整生产要素的组合,使生产模式向所期望的方向发展,从而达到调整产业结构、保护幼稚产业的目的。例如,我国有13亿人口,汽车工业市场潜力很大,发挥规模经济的潜力也很大,政府管制引导产业向规模经济方向发展应是我国保护和发展汽车工业的主导措施。3、政府干预作用内生化是比较优势形成的关键因素。将政府干预作用作为比较优势内生为国际贸易理论的一个变量,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一大进步,而比较优势依然是国际贸易的基础。一方面技术变量已成为现代企业和国家相对比较优势形成的关键变量,而技术变量的提升,无论是来自于“边干边学”,还是R&D,都与法律、投资激励等形成的经济环境密切相关,都需要通过政府的支持,即取决于政府的干预情况;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资源禀赋的内涵发生了变化,相对于“自然资源”而言,“创造型资源”(如信息、知识资本、创新、制度、技术等)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企业以及一个国家越来越依靠这类资源来获得比较优势,因而政府干预也被内生为主要因素,成为直接影响这种“创造型资源”比较优势形成的关键变量之一。因此,我们不能妄加断言地说哪种理论好,哪种更适合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应该切合我国自身的实际从不同的角度来选择、来组合。(作者单位:洛阳理工学院)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理解范文篇2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直接投资,市场结构

国际贸易理论与市场结构理论分析框架的产生

国际贸易是商品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和交换,国际直接投资则表现为货币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和循环。按照蒙代尔的理论,商品资本的国际流动可以完全替代货币资本的国际流动,国际投资就不会发生。按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观点,产业资本的循环依次经过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的形式,并且3种资本形式还要保持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并存性。单个产业资本循环的特点也体现在社会总资本的循环中,从世界经济的范围分析,产业资本循环经过上述3种形式才能保持经济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市场结构理论来自于产业组织经济学,按照该理论市场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和不完全竞争市场两大类型,不完全竞争市场又分为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3种类型。完全竞争市场和不完全竞争市场的差别主要体现为产品差异性、进入和退出壁垒以及卖方集中度。完全竞争市场的特点是产品具有同质性,进入和退出壁垒小以及卖方集中度低,而不完全竞争市场则相反。不完全竞争市场上厂商提供的产品有差异、行业的进入壁垒较大,具有规模经济及由此产生的卖方集中度。古典贸易理论和现代贸易理论都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上,新贸易理论则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产生之初就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随着世界经济活动的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有融合趋势。

从历史上看国际贸易理论的产生先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早期的国际贸易理论从发源于15世纪欧洲原始积累时期的重商主义开始,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以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垄断优势理论为标志。这两种理论有各自的分析框架,国际贸易理论的逻辑起点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上,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则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统1的贸易市场和资本市场逐步结合,商品、资本、技术和服务的流动日益密切,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呈现相互融合的趋势,但是统1的理论框架还没有建立起来。本文从市场结构的角度分析国际贸易理论和直接投资理论,并指出新贸易理论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融合的基础在于不完全竞争市场。不完全竞争市场下的新贸易理论解释了产业内贸易产生的原因和福利影响,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递增使得垄断竞争厂商都具有向国外出口产品的动机,加之这些厂商生产的是有差异的同种产品,产业内贸易形成。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产生于不完全竞争市场,如果具备贸易壁垒和资本自由流动,国际直接投资厂商进行跨国直接投资就能够实现对国际贸易的完全替代。

完全竞争市场与国际贸易理论

国际贸易理论经历了从古典贸易理论、新古典贸易理论、现代贸易理论和新贸易理论的发展过程。按照市场结构划分前3种可以归纳为1类,它们的理论基础都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基础上。古典贸易理论包括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李嘉图的相对优势理论,新古典贸易理论包括1般均衡理论、相互需求理论和对偶理论,这些理论都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假设下。现代贸易理论则以要素禀赋论为代表,该理论体系阐述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在于产品的价格差异,价格差异源自于成本差异,成本差异产生于生产要素的丰裕度。主要理论包括要素禀赋论、要素价格均等化原理、萨缪尔森—斯托尔帕定理和罗伯津斯基定理等。

古典贸易理论和新古典贸易理论分析都假定市场是完全竞争的,这些前提假定包括:生产要素在各国内部是自由移动的,而在国家间是不能移动的;国家之间实行自由贸易,不存在政府对贸易的干预或管制;生产和交换是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要素处于“充分就业”状态;贸易双方的出口价值等于进口价值,国际收支平衡;运输费用和其他交易费用为0;没有要素密集度转变的情况,生产同1商品时各国的生产技术1样,生产函数相同;没有规模经济的利益,不存在规模经济递增。从上述的前提条件可以看出该理论体系将国际直接投资排除在外,首先国家之间没有多余的资金可以投资;其次国家之间没有要素流动的可能性。总之古典贸易理论和新古典贸易理论没有给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留下任何成长空间。

要素禀赋论创立后成为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理论,该理论认为如果掌握了1国的资源禀赋情况就可以推断出该国的对外贸易走向。然而里昂惕夫的实证分析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学者们提出了各种解释用于修正要素禀赋论的前提条件,如贸易壁垒说、自然资源稀缺说、生产要素异质说以及人力资本说等等。前提中完全竞争的假设在现实中难以满足,完全竞争市场中企业只能作为产品价格的接受者,他们提供的产品是同质的。国际贸易活动中的许多现象无法用完全竞争的市场来解释,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新贸易理论应运而生。

不完全竞争市场与新贸易理论

新贸易理论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它的创建是建立在两个相关学术领域的发展之上:即产业内贸易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该理论认为资源差异和规模经济均是国家进行专业化和贸易的原因,前者是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不变条件下的产业间贸易,而后者是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递增的产业内贸易,它更强调的是非比较贸易优势。同时为强调规模经济作为贸易的原因作了3个基本创新:将产业组织引入贸易理论,将贸易理论从完全竞争模式的不现实中解脱出来;摒弃了传统的2维假定和凸性生产可能性曲线,新贸易理论发展了1种“层级结构”的方法来解释贸易和要素流向,即产业间贸易仍由要素禀赋的差异来决定,而某产业内部具有类似要素比例的产品之间却相互分工和贸易,后者在产业间贸易的格局中表现为净贸易量;区分了技术溢出的外部经济和市场规模作用的外部经济。

把新贸易理论看作和古典贸易理论完全对立是不确切的,新贸易理论只是补充了后者在自身假设框架下所难以解释的现象。新贸易理论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基础上,而古典贸易理论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基础上。

不完全竞争市场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

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垄断优势理论,它由美国学者海默于1960年在他的博士论文《国内企业的国际经营: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中首次提出。传统的国际投资理论都假定市场是完全竞争的。海默则认为,要解释战后对外直接投资现象,必须摒弃传统理论中关于完全竞争的假定,对不完全竞争进行研究。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企业不具有支配市场的力量,它们生产同类产品,拥有获得所有生产要素的平等权利,这样就不会有对外直接投资发生,因为它不会使企业拥有高于当地对手的优势。只有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企业才能获取垄断优势,并通过直接投资在国外予以利用。

金德尔伯格将垄断优势分为4类:来自于产品市场不完全的优势;来自生产要素市场不完全的优势;企业拥有的内外部规模经济;由于政府干预,特别是对进入市场以及产量的限制所造成的企业优势。后来学者在海默的理论框架下进1步发展了垄断优势理论,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1是论述跨国公司垄断优势的来源;2是跨国公司在出口、直接投资与许可证交易3种方式中选择直接投资的根据与条件。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理论就是邓宁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

国际生产折中理论认为,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是由企业特定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特定优势3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企业特定优势类似于海默提出的垄断优势,即1国企业拥有的高于其他国家企业的优势,并且这种优势只是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必要条件非充分条件。内部化优势是指企业为避免市场不完全而通过内部化将企业的优势保持在企业内部。市场不完全的含义近似于不完全竞争,邓宁认为市场不完全可以分为两类:结构性市场不完全和知识性市场不完全。企业利用市场不完全通过内部化建立垄断优势,内部化优势越大,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倾向性越明显。内部化优势还不能充分解释对外直接投资,利用出口照样可以发挥优势。区位优势可以更充分地解释对外直接投资的原因,因为区位优势属东道国所有,企业无法自行支配,只能予以适应和利用。只有国外区位相对国内区位具有更大优势时企业才可能进行对外直接投资。

不完全竞争市场下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融合

在世界经济活动中,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融合体现在以下方面:在地理区域上呈现高度的1致性,在贸易和投资领域还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发展中国家的规模在逐步扩大;国际直接投资的产业流向与贸易商品结构的变化1致,2战前以发达国家的制成品和发展中国家的初级品为主,2战后传统的工业品贸易下降,高科技含量的工业品贸易量上升,究其原因在资本的跨国界流动,战后国际资本更多地流入制造业和新兴工业部门,加快了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国际直接投资改变了国际贸易的模式与格局,最初国际贸易更多表现为产业间贸易,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产业内贸易和企业内贸易在增加。国际直接投资对贸易的促进作用主要是通过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实现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企业贸易量在不断扩大。第4,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融合协调机制统1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实现。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理解范文1篇3

[关键词]:知识灌输应试教育考核方式

一、引言

我国对外贸易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国际经济与贸易形势正在经历着一场巨大变化,新的国际贸易问题不断出现,世界贸易格局也在不断调整,这些都需要深入开展国际贸易理论的研究,因此,加强建设《国际贸易学》是国际形势和社会实践的需要。《国际贸易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性都很强的课程,而现有很多高校的《国际贸易学》教学大纲及其教学内容中却没有相关的实验环节,学生对国际贸易实践的认知仅仅停留在教师的讲解,理解不够深刻。为此,本文根据教育部有关课程改革与建设精神,结合国内一些高校课程建设现状与实际的状况,为发展创新型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拟对《国际贸易学》课程改革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二、《国际贸易学》课程的现状

根据调查了解到,我国国内高校《国际贸易学》课程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形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有共同之处:

在教学内容上:《国际贸易学》的很多教材存在着种种不适宜社会实际发展的问题,在学科发展中出现的有实际运用价值的新内容没有适时地被补充进去。此外,国际贸易政策与措施部分没有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现象进行分析。

在教学方法上:在《国际贸易学》课程的教学活动中,教师活动多,学生活动少。基本上课堂教学以教师“填鸭式”地知识灌输为主,课堂气氛不活跃,讨论和实践环节的学习较少。忽视对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这是大学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这种教学方法打击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意识,培养的学生多是“高分低能”或“高智低能”。

在考试形式上:在《国际贸易学》课程的考核仍然是传统的试卷形式,虽然试题内容可以包含选择、名词解释、简单、论述、计算等不同的题型,但考核方式死板僵硬,学生依然会采取死记硬背来应对考试。这种考核方式仍然停留在应试教育的层面。

三、《国际贸易学》课程改革具体内容

《国际贸易学》课程改革必须全方位进行,不断优化课程内容体系,运用灵活多样的现代教学手段与方法,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实现基本教材与辅助教材体系完整配套,建立与课程内容相匹配的网络课程平台,实现师生资源交互共享,创新与课程改革相适应的考核方式。

(一)课程内容体系优化

国际贸易学大体上包括国际贸易理论和国际贸易政策两大部分:

在理论部分,不能一味地以古典和新古典贸易理论为核心内容,应该加大适于解释和分析当前国际贸易现象的理论探讨,尤其是应该将一些处于理论前沿的有待进一步检验的新贸易理论信息传达给学生,激发学生积极思考,使他们自己能灵活运用新的理论知识解释新的国际贸易现象和问题。

在国际贸易政策方面,要进一步加大对当前国际贸易领域的新政策的剖析,例如,金融危机以来各国采取的诸如协定关税、碳关税、环境附加税、技术壁垒、绿色壁垒、双反调查等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和贸易救济措施。

总的来讲,这两部分的授课内容要与国际接轨。这对教师的能力提出了要求。为此,相关教师应该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经常参加高层次的学术论坛与讲座,定期到国外知名学府进行充电灯等。

(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课程改革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克服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就《国际贸易学》课程而言,就是要使得学生能把学习到的理论知识用来解释当前的热点经济现象、国际贸易问题,尤其是注重运用国际贸易与政策的基本原理分析研究中国对外开放发展外经贸事业的实践课题,做到学以致用,一改学生对国际贸易的概念和理论内容停留在死记硬背的低级层次上。例如,利用国际贸易理论来分析当前国际贸易分工的多层次格局、中国制造在全球贸易分工中的位置和在全球利益分配格局中如何提升自己的位置。

(三)教学方法多样化

满堂灌的填鸭式教学方法打击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参与意识,培养的学生多是“高分低能”或“高智低能”。因此,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教学质量,必须探讨本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如何推行多元化的教学方法。

比如在一些环节引入讨论教学法。教师作为组织者,讨论前要针对课程的重点内容和学生实际能力选择适当论题并提供部分资料素材,讨论结束后要做适当的点评和系统的总结。同时,还可以在一些环节采用案例分析教学法。老师要事根据授课内容选择一些精彩的案例,课上通过案例来启发学生思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考核方式灵活化

传统的考核方式以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三七开或四六开,其中平时成绩一般与出勤次数挂钩,期末成绩体现为期末试卷的成绩,题型多为选择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等。这种僵硬的考核方式不能适应教学改革的需要。为此,《国际贸易学》课程考核方式改革应该与授课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同步进行。例如,考核应综合体现学生理论知识联系实际的能力、语言表达的能力、逻辑思考的能力。为此,应加大这部分能力在考核中的地位,弱化上述期末试卷所占的比重。这样才能够与新世纪国际贸易人才培养的方式与目的以及课程改革的本质相适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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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理解范文

西方经济学是一门市场经济学,对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运行的经验概括和理论总结,被认为是主流的、发端于西方的现代经济学。学习西方经济学,主要是学习基本方法,通过行为假设、模型分析市场经济行为主体及经济现象。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将西方经济学设为经管类各专业的必修基础课之一,一般在低年级开设。这门课对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认识市场运行机制,及进一步学习专业知识都具有重大意义。

贸易经济专业是我国的新兴专业,自设立专业以来,受到广大学子的青睐,短短十几年,发展成为各高等院校招收学生人数较多的大型专业。贸易经济专业与其他经管专业一样,将西方经济学设为基础必修课程之一,在学习完西方经济学后再接受贸易专业理论的培养。因此,西方经济学对贸易经济专业有重要的影响。那么关于贸易经济专业中西方经济课程教学要注意这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贸易经济专业为什么要开设西方经济学?

西方经济学是基础和启蒙课程,通过学习经济学的基本方法,培养贸易经济专业学生的经济学素养,提高他们的经济分析能力。贸易经济专业开设西方经济学主要是为了奠定学生的经济基础,巩固专业基础。西方经济学基本方法对贸易经济专业的重要意义。

西方经济学的基本方法主要包括:设定行为假设,市场经济行为主体是理性经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如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生产者追求利润最大化,政府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对于贸易经济专业学生学习贸易专业理论有着重要的意义,与国际贸易理论中的绝对优势理论相似,按照绝对优势理论,每个国家都出口本国占有绝对优势的产品,进口本国的绝对劣势的产品,以满足本国居民的消费需求,获得利润的最大化。西方经济学里的供求模型分析,利用消费者偏好曲线、预算曲线、生产者生产函数,生产可能性曲线等分析市场的供求关系,在国际市场也适用,有助于贸易经济专业的学生对国际市场进行相关分析。

西方经济学当中的现代经济学分析框架为贸易经济专业学生分析当今国际市场的贸易状况和发展趋势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视角,同时也是贸易经济专业学生学习贸易理论,掌握贸易专业知识一个强有力的工具。西方经济学采用模型化的方法研究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对影响经济主体市场行为的因素抽象化,例如,微观经济学里消费者的市场行为受到很多因素影响,但通过消费者偏好和预算约束来进行研究,生产者的市场行为则由生产可能性曲线及生产函数来进行研究,等等。

第二个问题是,对于贸易经济专业教师怎样进行西方经济课程的教学?

首先,作为贸易经济专业教师要明确西方经济学课程的教学目标,在讲授西方经济学内容的同时与贸易专业相关知识联系,注重对学生的研究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教授好这门课程,让学生对西方经济理论中的基本原理和知识及其在国际经济发展中的运用有全面的认识和理解,使课堂教学内容与国际贸易实际业务部门实践相联系。综合利用各种教学思想和教学方法,如“启发式”教学法、“探究式”教学法,讲授法、案例法和讨论法等,达到西方经济课程的教学目标。

其次,西方经济学课堂设计根据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不断翻新的原则,把课程分为理论讲解和实践分析,不断地把学科理论的最新发展、国际市场上的热点问题传授给学生,资料不断更新。经济理论必须来自现实经济,在国际市场特定的前提假设下,借鉴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研究国际贸易的实际问题,并提炼出与国际贸易理论相符合的前提假设,对经济学相关理论进行改进,归纳出符合国际贸易的理论内容,进而形成有贸易经济专业的理论体系。

最后,课堂教育与国际贸易理论紧密相连,教学不仅要偏重于各个知识点以及经济原理的讲解,而且要进行国际贸易相匹配的案例的分析,一方面采用经典的贸易经济学案例,加深学生对经济学理论的理解,另一方面加强案例的国际化和前沿化。即教会学生运用所学的经济学理论来认识国际市场上的经济现象,解决国际市场现实中遇到的经济问题。此外,教师在课程教学上应有重点地补充当前世界经济学理论发展的前沿和动态。

第三个问题是,贸易经济专业学生能从西方经济学课程学到什么?

贸易经济专业中西方经济学的教学目的不在于让学生记住一些具体的经济学理论结论,而是在于学习西方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方法,教会学生像经济学家一样思考问题。因此,贸易经济专业的学生能从西方经济课程中学会像经济学家一样思考国际贸易问题。教师在讲解西方经济学时不仅要讲解有关经济学理论的结论,教学生如何求解经济学模型化的计算题,还要让学生切实理解经济学模型的具体假设与条件界定,同时联系国际贸易市场的经济现实对模型的假设、条件界定进行比较分析。作为一名在高校从事贸易经济学教学的教师,有责任、有义务用正确的方式来讲解西方经济学,教会本专业学生像经济学家一样思考问题。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理解范文篇5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对外贸易的经济金融数额也在快速增长,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的对外贸易的出口量也迅速增加,国家也为此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进行对外贸易的管理工作,给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增长带来了很多的机会,国际贸易实务的市场营销策略也逐步完善,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我国出口贸易营销策略中存在的问题,必须要及时改正,保证我国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与进步。

二、开展国际市场营销策略研究的重要意义

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逐步增长,世界各国已经开始认识到进行对对外贸易策略研究的重要意义,并充分的研究了进行国际贸易的必需手段。市场是国际贸易中获得经济效益的出发点。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要充分的结合对外贸易市场的实际情况,并根据对外贸易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对相应的对外贸易策略的研究工作,采用合理有效的对外贸易策略进行对对外贸易的研究和分析工作,进而推动对外贸易的发展与进步,为对外贸易的发展奠定基础。

三、国际贸易实务中国际市场营销的策略

3.1时刻掌握国际贸易市场的最新动向了解与掌握国际贸易市场的最新动态,有利于国家对国际贸易实务的管理与营销,在国际贸易的进行过程之中,为了有效的提升对外贸易的经济水平,就需要有效的把握住国际贸易的命脉就必须时刻了解国际贸易市场的动态实况,了解国际贸易的环境与情况,充分的结合自身的实际贸易情况,有针对性的促进对外贸易效率的发展,从最大限度上提升我国国际贸易实务。掌握国际贸易市场的信息与新闻更有利于出口企业对自身出口产品结构与质量的优化,更全面地完善我国国际贸易实务的结构。对于掌握了解国际贸易市场动态信息的手段,通过国际市场动态信息调查,能够对国际贸易实务的市场营销策略与营销策略进行认真的分析评估,并选择出有效的改进手段。

3.2对不同的目标市场实行不同营销策略的细分在我国的国际贸易实务中,市场营销策略是应对市场变化与市场需求,进行国际贸易实务结构优化的手段与措施,而且市场营销策略能够影响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在当今的国际贸易实务的市场营销策略中,主要策略的核心就是“stp营销策略”,即重视国际贸易实务中对国际市场的正确定位与划分,“stp营销策略”通过对不同目标市场的精确划分,决定实行相应的营销策略,并且根据“stp营销策略”,对不同目标市场的产品需求也要做到充分地了解,所以对于出口国家的内部市场的微观细分应该做到更好的地步,出口贸易企业应该对目标市场进行科学的细分,找出目标客源市场中客户的需求特点,抓住客户的消费心理来进行销售。因此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应该做到对世界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进行有效的分析总结,在进行对不同区域的经济贸易的交流过程之中,充分的注重选择的对外贸易策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与此同时,对于不同区域有着不同需求的消费者,则是要求相应的管理企业能够有效的找寻出相应的管理手段,尽可能的做到可持续发展,保证在后续的对外贸易进程之中,可以充分的保证对外贸易事务的正常运行。

3.3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为我国的国际贸易实务打下坚实的基础国际市场是国际贸易进行的土壤与根基,因此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要不断注意对新市场的开发,以及旧市场的稳固,保证市场营销渠道的通畅。在国际贸易中,不能光考虑自身国家的经济效益,也应该在开拓国际市场中多下功夫,完善国际贸易对销售渠道的要求。在开拓国际市场的过程中,完善自身服务才是稳定市场的重要手段,对于国际贸易,将自己国家的产品销往国外,需要自身过硬的质量与服务来拉拢客户的心,这代表的是自身国家的面子问题。完善国际贸易产品的售后服务,进行适当的调价措施,都是加入国际市场的重要手段,是争取国际市场份额的必要途径,出口贸易企业要认识到,产品出口国际后既是销售的结束,也是国际市场营销的开始,稳定国际市场的份额与客户源,是当今国际贸易实务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结论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理解范文篇6

国际经济与贸易是高校经济学专业当中的重要课程,中英双语教学的开展是为了满足当前社会对于该方面人才的需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日益加快,国际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而英语应用能力在国际贸易活动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复合型、实务型人才是当前国际贸易领域的需要,进而在中英双语教学当中,要将其作为教学的核心目标,能够学以致用,将专业理论有效的应用于国际贸易活动当中,这就是国际贸易专业课程双语课堂教学的目标,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教学方法予以实现。

二、开展国际贸易课程中英双语教学的要点

(一)满足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

国际贸易课程中英双语教学的开展,要紧紧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首先,学生要熟练掌握国际贸易的理论,对于国际贸易活动的内容和程序有着清晰的认识和了解。不仅能够准确的分析当前国际贸易市场形势,还能够拥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和思路,具有创新意识。其次,在熟练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具备良好的实际应用能力,做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了解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国际贸易的市场规则,以更好的参与到国际贸易的交流与合作当中去。第三,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素质人才,能够严格遵守国际贸易的规则,拥护国家政策,才能更好的胜任国际贸易的工作。

(二)围绕学科专业建设。

从教育的角度来说,国际贸易课程中英双语教学的有效开展,需要围绕学科建设来进行。首先,构建国际贸易专业课程体系,将经济学、高等数学、管理学、投资学等一系列经济类学科作为国际贸易专业的基础课程,围绕围绕学科专业建设来展开。其次,构建专业知识结构,将国际贸易基础理论与国际贸易规则、国际经济法、对外贸易概论以及国际贸易市场形势分析等内容作为辅助教学教学内容,纳入到基础课程教学当中。第三,在国际贸易理论教学的基础上,增加技能训练类课程,以更好的与教学实践环节相适应,实现国际贸易理论与实践的有效衔接。

三、国际贸易课程中英双语教学的创新思路

(一)国际化的教育理念。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活动频繁,英语应用能力在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国家贸易课程中英双语教学当中,需要有效融入国际化的教育理念,根据世界经济形势以及国际贸易的发展动向,合理的进行教学规划。在北京化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在国际贸易课程双语教学当中,教师对教学内容进行合理的设计、组织和协调。以增加课堂的互动性,发挥学生在课堂中的主体地位。融入国际化的教学理念,与当前的世界经济形势和国家贸易发展趋势相适应。构建国际贸易活动情景,模拟国际贸易活动情景,让学生获得深刻的体验。开设专题进行讨论,开展英语讨论会和辩论会,专题论文、课题调研报告、案例分析研究报告等都需要通过英语来撰写,以更加熟练的应用英语,锻炼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

(二)信息化教学。

当前的国际贸易双语教学,不能局限于课堂教学,需要进一步的补充和拓展,以适应当前的国际贸易发展形势。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双语教学网络信息平台,借助丰富网络信息资源,进行双语教学的有效拓展和延伸,对课堂教学来说是很好的补充。由于世界经济形势不断的发生着变化,国际贸易理论也随着做出适应性的转变,需要及时的更新与完善。在国际贸易双语教学体系当中,借助网络平台的优势,适时更新国际贸易课程相关的教材,有效的开展信息化教学,以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三)建立完善的双语教学体系。

构建完善的双语教学体系,优化教学资源,有效协调中英双语教学。将双语教学与经济学、高等数学、管理学、投资学等一系列经济类基础学科有效的联系在一起,形成完善的双语教学体系。其中的每一部分、每一个环节都是服务于国际贸易双语教学,有效促进双语教学的良性发展。协调好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关系,保证专业理论分析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培养能够同步进行,充分发挥双语教学体系的重要作用,有效提升双语教学的质量。

四、结论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理解范文篇7

关键词:国际经济;贸易;发展;新形势

目前,明确解析国际经济与贸易市场的发展趋势,对国家的经济和贸易共同发展有着不可轻视的作用。其主要原因是在国际经济一体化、自由化脚步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国际贸易也发展快速,国际贸易也成为了国家之间经济竞争的主要枢纽。故熟悉我国国际贸易的状况,对解析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方向、确定国际经济与贸易发展目标都有重大的实际意义。

1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现状

对外贸易是推动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之一,它对全球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巨大的影响力。在我国经济结构不断创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进步的同时,我国的对外贸易正处在一个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也已经达到了一种中速甚至高速的新状况。面对经济内部需求力量不够、生产成本持续增多、全国经济复苏贫乏、投资速度缓慢、人口红利不断衰退等一系列问题时,国际的进出口贸易商品逐渐减少,从而促使了中国的经济得以赶上国际经济的步伐,为中国经济带来了利益。目前我国的对外贸易状况十分不理想,我国的外贸经济发展贡献率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较,差距十分明显,为了改变现状,就要求我国要稳定出口、扩大进口。如此一来,我国的经济才能稳定发展,也更容易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

2国际经济与贸易发展的意义

2.1国际经济与贸易发展促进科技进步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是紧密相关的。(1)先进科学技术的研发和发展少不了经济和贸易的支持。首先,每个国家都是借助贸易的方法来从别的国家引入先进的设备和技术,从而实现自己国家经济稳定发展的目标,所以先进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是不可分割的。其次,从国家内部的角度分析,科学技术服务和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就是增大技术研发的力度、创造与自身经济发展规律相一致的设备。(2)先进的科技为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设备和技术支持,在技术和设备上,高效的加快了国际经济与贸易的步伐。

2.2贸易发展可以有效促进国际经济增长

国家要想在经济市场立足,其根本就是经济的发展。上层建筑取决于经济基础,经济是促进世界各个国家发展进步的关键。一方面,国际贸易作为推动国际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不仅仅在促进国家之间的经济上有着重大的意义,也可以提升各个国家本身的经济竞争能力。另一方面,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国际经济增长模式,国家从传统的内部经济发展模式慢慢转化成国际范围内的全球多元化经济发展模式,使得包括国际贸易在内的多个国际领域共同进步。

2.3提高企业国际竞争意识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最终会提升各国对国际市场的竞争意识。(1)在企业不断把其管理理念和生产经营模式创建在适合国际经济发展、全球经济贸易自由化、一体化的背景下,国家不仅很大程度的加快了企业的生产、营销和管理效率,也增强了企业的国际竞争意识;(2)从国际经济与贸易的根本点出发,发掘了企业和人才的潜在能力,让企业不断进步,最终促进了企业的整体经济,加强了企业的竞争意识。

3新形势下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趋势

3.1当今国家新形势

目前国家发展新形势的产生,从根本上来说,就是由于全球经济的普遍增加。指的是世界经济的发展方向逐步多元化,换句话说,就是经济发展模式从单一化转化为多元化。经济发展多元化的具体表现是世界三大经济集团的产生和进步。北美地区经济发展迅速的根本就是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正式建立,全球都在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前进,最大的不同就是其发展程度和规模大小。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曾明确解析国际的发展形式,具体写道:“多元化趋势在全球或者地区范围内,它在经济、教育、政治等方面都有新的发展,各个大国之间的关系就在不断的贸易来往中逐步完善,各种力量也会有新的分化和结合。”欧洲的经济也在欧盟和欧洲共同体的创办下跨出了新的一步,让经济一体化的步伐越走越远,1989年启动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它是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论坛,它着重经济技术的合作,要求人们自主自愿加入,是比较轻松开放的。

3.2新形势下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趋势

3.2.1国际贸易结构高级化

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原因就是,可持续经济发展的根本就是知识经济的发展。现如今,各国的产业结构不断优化升级,促使国际经济与贸易也转向知识化。在国际经济与贸易知识化的影响下,人们的创新精神也不断增强。新兴服务业的不断进步,使得传统的旅游业、运输业份额不断减少。约20多年以来,国际贸易服务模式逐步扩大,已从1990年的3700亿美元变成现在的2.1万亿美元,金额就占据了全球贸易的21%,份额明显增大。

3.2.2贸易自由化

科技的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的出现,促使了世界范围内的各国之间的交流和沟通越来越密切,贸易的传播方式也变得自由化,国际贸易的规模也随之增大,但同时也伴随着多种问题的产生。所以,在国际贸易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现象下,对自己贸易的保护措施显得尤为重要。现如今,在国际贸易与经济发展迅速的高峰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例如:贸易的保护花样层出;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加多等等。

3.2.3贸易模式多元化

科技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各国之间更方便的进行贸易交流,让国家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密,也开始了网络时代的贸易多元化。首先,借助网络渠道人们可以进行信息的传递,从而也就增加了国际贸易的利润,减少了贸易的运营成本。其次,在全球性的互联网笼罩下,人人都需要遵守网络特有的交往规则和机制,也就保障了贸易的安全度。所以,在新时代的趋势下,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就是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全球化。

3.2.4国际贸易进人高速增长期

现如今,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飞速发展的推动下,国际贸易的发展速度已经达到了高速增长的阶段。就2005年,全球的货物贸易增长到22%,是27年来的最高纪录。在各国对经济发展的要求不断增大、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国与国之间的联系逐渐密切的因素下,造成了各国之间的贸易进行逐渐频繁,有竞争才有压力。在激烈的竞争中,使得全球货物、服务贸易都快速的增长,世界经济整体飞步前进。

3.2.5贸易格局固定,中国成为贸易“新宠”

以发达国家欧、美、日为主体的贸易格局一直保持固定不变的姿势,且会长期持续下去,但现在中国也成为了国际贸易的新一支力量队伍。正是由于以欧、美、日为代表的三大经济一直是主导地位,发达国家借助多边贸易机制和区域贸易合作来主导国际贸易的秩序,从而出现发达国家在贸易交流中获取很大利益的现象,其货物出口和服务贸易都占到总额的80%以上。近年来,随着中国综合实力的不断提高,经济不断增长,使得中国的世界地位逐步上升,贸易总量的占有份额也在提高,对全球贸易的贡献越来越大,中国也就成为了国际贸易与经济的“新宠”。

3.2.6区域经济合作快速发展

贸易的快速发展,迫使主要贸易大国一致采取扩大区域间合作的方式,来提高自己的国际地位和争取区域贸易安排的主导权,这也为多边贸易体制带来了新的挑战。国际经济出现了很多新的形式,其主要的就是区域贸易安排,主要表现为:国家之间的竞争慢慢向区域经济集团之间的竞争转化;各区域成员国快速发展区域贸易;区域内贸易的总量占国际贸易总量的比重过半。区域贸易安排现在已经是提高国际地位、各国获取市场资源、增大发展空间的重要措施。

4针对当前形势的发展做出相应对策

4.1着重提高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的创建现在备受全世界各个行业领域的关注,其原因是,企业文化的创建是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企业构建的必要条件,也是企业持续发展下去的垫脚石。我国企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就走向了世界,企业文化的创建却一直停滞不前。为了提高我国企业文化的国际竞争软实力,就要求我们不断钻研加快企业文化步伐的新措施。

4.2紧抓人才引进,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人才不仅企业和国家进行服务质量提升、技术创新和提高国际市场占有率的重要基础保障,也是企业和国家的核心竞争力量。目前,不论是国家与国家之间,还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其竞争力都是非常激烈的,其竞争的实质也就是人才的竞争。只要培养出一支具备专业技能和理论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队伍,才能让国家或者企业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上长久持续生存发展下去。

4.3完善制度,创新管理方式

企业能否可以在长期竞争中保持积极向上、活力四射的状态,完全取决于企业的管理模式和各项管理制度。从某个角度分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构成部分就是企业的管理模式和各项管理制度,这种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对竞争力的提升给予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所以,为了赶上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发展趋势、促进企业竞争力的提升,企业要对自己的管理模式进行创新,对内部的制度、规章进行改善。

4.4施行名牌战略,打造中国品牌

在目前竞争激烈的企业营销中,其非常重要的措施就是品牌化经营。创建、培养国际化的中国品牌,既可以让我国获取长久的利润,也可以提升我国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和强化自身实力。企业在国际经济和贸易的活动中,要积极努力的创造具有自己特色的品牌。换言之,企业长久持续发展和生存的重要决定因素是名牌战略,企业未来利润的获取取决于企业品牌的力量。而且,我国的企业在竞争中要意识到,品牌的创造是一个复杂和长久的过程,既需要企业在国家竞争中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也需要企业在日常的经营销售中做到细心、努力,长期积累的品牌效力,能够帮助企业的管理和营销。企业要实施好品牌化经营战略,着重品牌的经营和创造。

5结束语

在国际经济一体化、自由化脚步不断加快的背景下,国际贸易也发展快速,国际贸易也成为了国家之间经济竞争的主要枢纽。国际经济与贸易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环节,我们要善于结合科学技术的力量,创建系统、完整的国际经济与贸易模式,从而使得我国在国际经济与贸易竞争中占有主导地位,并促进我国经济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王晨辉单位:河南工程学院外语学院

参考文献:

[1]丁小雅.浅析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及对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影响[J].现代商业,2015,(09):82-83.

[2]徐雯茜,黄刘衣紫.浅析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影响[J].东方企业文化,2015,(05):244.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理解范文篇8

国际贸易WTO争端解决机制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由于活动主体的利益性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些争端,如果不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争端,将会对国际经济活动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导致国际经济法功能失效。在国际经济法中,国际贸易争端阶级制度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国际贸易中出现的各种争端具有有效的作用。WTO争端结构机构决策机制的提出为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提供了一定的依据,但是并非所有的贸易争端都能够圆满解决,对其进行改革与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贸易争端出现的新趋势

1、国际贸易争端激烈程度增加

从贸易争端出现的一般规律进行分析,国际贸易争端出现的可能性随着一国与他国的联系的增加而增大。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全球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国际经济对各国国内经济的影响不断加大,出现国际贸易争端的可能性也越大。此外,由于发达国家的经济出现不景气的现状,贸易保护主义在这种情况之下有所抬头,各国更加关注进口贸易,导致国际贸易争端的激烈程度增加。

2、国际贸易争端的领域扩大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国际贸易争端的主要领域从纺织品、汽车等货物贸易领域扩大到了电讯、IT等高新技术领域。贸易争端出现的决定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产业结构,另一方面是贸易结构。产业结构的设计必然会导致服务贸易增长速度高于货物贸易,最终导致国际贸易争端扩展到了服务贸易领域。

3、反倾销、保障措施与新型措施的广泛使用

WTO规则中规定成员方在以一定条件下可以通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对本国的产业进行保护。国际社会成员以WTO机制为依托实现关税削减与贸易壁垒消除,实现了多边贸易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实现了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共同繁荣。这是国际社会各个成员共同努力的结果,保障了国际经济发展的共同利益与长远利益。但是,部分国家依旧重视自身的局部利益与短期利益,导致各种矛盾与冲突的出现。对WTO相关规则进行合理利用并不会对他国的经济造成侵害,但是部分国家未来自身利益而背弃承诺与义务,发起无端反倾销和实施保障措施,导致国际贸易争端更加频繁。

二、基于WTO背景下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措施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的背景之下,国际贸易争端的解决确实属于较难的课题。WTO在机制建立方面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很多国家在面对国际贸易争端时往往会选择到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然而,任何一个法律制度如果没有实施机制都将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在WTO背景下是否能够顺利解决国际贸易争端,最为关键的就是WTO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性与有效性。

1、实现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参与成本的降低

发展中国家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本国法律队伍的建设来实现参与成本的降低,通过本国的人才对争端解决的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在降低成本的同时还能够提高有效性。部分发展中国家可以实现联合,建立区域性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构,从而解决人才方面的问题,降低参与成本。

2、发展中国家向理事会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改进议案

发展中国家向理事会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改进议案,进一步实现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发展中国家的实际相吻合,主要的议案内容包括:第一,进一步降低发展中国家的负担。如果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出现国际贸易争端,且发展中国家为胜诉方,则由专家小组裁定由发达国家承担发展中国家所花费的成本。第二,对时间表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一般情况下,从争端开始到最后裁定中间可能需要经历近30个月的时间,这段时间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过于漫长。应该结合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对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诉讼进行迅速处理,在这种思路之下对争端解决程序中的时间表进行合理的调整。第三,禁止任何国家采取未经授权的单边措施,确保遵守规则的平等性。第四,在争端持续期间造成的发展中国家的损失,应该予以一定的赔偿。如果在国际贸易争端案件中,裁定发展中国家由于发达国家的某种措施而蒙受损失,发达国家应该向发展中国家进行赔偿,赔偿时间应该从发达国家实施该项措施的具体时间算起。第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多的技术援助。要实现法律原则范围的进一步扩大,使发展中国家能够在争端解决的各个阶段中得到充分的法律援助,同时应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本国的WTO法律专家机构。

三、总结

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各种争议无可避免,在对其进行解决的过程中,国际贸易争端阶级制度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深入了解可知,仅仅依靠该机制并不能够达到其预想的效果,应该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

参考文献:

[1]赵烽.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以“欧美301条款争端案”为例[J].新学术,2014,03(54):192-194.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理解范文篇9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内贸易;差异;发展

中图分类号:F7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33-000-01

对于大多数人来讲,在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的理解上都只是表面化的字面理解,也就是说国际贸易人们会理解为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来往,指进出口产品的买卖,也可称为世界贸易,跨越国际的货品和服务交易统称为国际贸易。而对于国内贸易来说,就指的是在中国境内所进行的商品交易。以上则为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简单的概述,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共同存在,相互影响。本文将通过介绍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的形成,而进一步探讨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两者之间所存在的差异之处。

一、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可以称为世界贸易,它的出现使得贸易进行了全球化的发展,并且拉近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国际贸易的形成是具有一定的原因的,首先由于国家生产能力的不断发展,工作分工的明细化,使得生产效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国家在自给自足的情况下出现了多余的劳动成果,从而可以进行出口、进口的贸易来往;其次两次世界大战的发生使得殖民体系走向灭亡,并且成立了联合国组织,有利的创建了各国之间自由的竞争关系;最后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经济思想概念在不断进步,以及科技水平和交通运输工具的快速发展,使得进出口贸易条件日益成熟,极大的较快了国际贸易的形成。国际贸易的进行有利的加强各国之间的联系和经济往来,并且对国内的生产结构发展起到一定的优化作用。所有际贸易对国内贸易有着积极有利的影响。

二、国内贸易

国内贸易本身指的就是发生在国家地域范围之内的各种买卖交易活动,它的存在方式主要是以实物为主体的贸易,同时也存在于以生产方式、技术培训服务、证券交易等各种各样形式的贸易。说到国内贸易的形成,它的存在是随着我国历史文化一直发展的。早在远古时期,人们的生活在达到自己自足的情况下国内贸易发展趋势就开始形成了。货币的使用和生产能力的提高,加快了国内贸易的发展。随着国内贸易发展趋势的不断壮大,加强了我国各个民族之间的联系,并影响着我国综合实力的发展。我国对国内贸易的发展也是格外重视的,我国在2012年9月1日,国务院了《国内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更加明确了国内贸易发展的趋势以及发展目标和任务等等。由此可以看出,国内贸易的发展对我国整体发展的影响尤为重要,在国内贸易发展的各个方面都需要得到重视。

三、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营销方式差异性的本质区别

1.相同点

(1)国际贸易发展是国内贸易发展比较好的一种结果现象,国内贸易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定的发展基础。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从本质上来说都是商业活动,也就是指商品和劳务的交换。

(2)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存在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商品的交换而得到更多的利益,它的存在方式可以说是通过货币进行商品交易,再得到一定的货币利益的过程。虽然活动范围有所不同,但进行交易的过程都是大同小异,经营的目的都一样是为了盈利而进行的。

(3)无论进行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它们的基本职责相同,都要遵守一定的经济法律规定,并受商品经济规律的影响。

2.不同点

(1)语言、法律及风俗习惯不同。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相比较之下,国际贸易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首先每个国家的语言都是不同的,而且每个国家都有独特的风俗习惯以及相关法律要求的制约。在进行贸易活动时必须克服这些障碍,否则就无法顺利的进行贸易的洽谈、签约以及贸易纠纷问题的处理等等。国内贸易在一定程度上也会遇到语言、风俗习惯的差异,但因为是在本国地域范围内进行的交易所以差别要小得多。

(2)各国的经济政策不同。国家与国之间的国情不同就会出现不同的经济政策,在每个国家中经济的发展都会受经济政策的影响,而且不同的经济形势下会有不同的经济政策,所以相关的金融政策、产业政策、进出口管理政策、关税政策等等都会在不同程度上有一定的不同。而国内贸易对此的要求要少得多。

(3)各国间货币、度量衡、海关等制度不同。国际贸易进行中会出现货币的交换,货币的汇率是不定值,而且各国间度量衡、海关制度均不相同,所以国际贸易比较繁琐。而国内贸易相对简单

(4)国际贸易的风险大于国内贸易。商品交换中存在各种自然风险,而国际贸易进行中的风险更大,主要有三个方面:信用风险、商业风险、汇税风险,对于这些风险来说国内贸易则相对较少。

四、总结

对于我国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共同发展的当今时代下,我们要正确理解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所存在的差异性,发展好国际贸易的前提是如何提高国内贸易的发展,适当的结合两者之间相互有利的发展要素,来达到促进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共同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张睿.我国内贸与外贸的动态影响研究――基于VAR模型的实证[J].国际经贸探索,2009(05)

[2]卢名辉,周明生.中国国内贸易、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的互动研究――基于VAR模型的脉冲响应分析[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05).

[3]曾铮,马新平.中国国内贸易与对外贸易的相关性研究――基于VAR模型的经验实证[J].财贸经济,2008(05).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理解范文

关键词全球治理;贸易摩擦;协调合作

[中图分类号]F7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461(2017)01-0052-06

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仍是时代主题,经济因素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日益凸显,贸易伴随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发展壮大。经济全球化浪潮高涨,世界各国联系紧密、交织渗透,形成了既相互合作又激烈竞争的格局,而贸易摩擦成为国际分工和利益分配格局变化中的必然。近年来,全球贸易摩擦数量持续上升,涉及领域不断拓宽,影响范围日益广阔,对世界经济增长造成了严重阻碍。

全球化极大地促进了资源要素在世界范围内的快速自由流动,也助推了经济、生态、安全等全球性问题的显现,国际社会对全球治理的诉求日趋强烈,协调合作成为解决全球性问题的重要共识。将贸易摩擦放在全球治理的时代背景中考察,有助于缔造公平自由的贸易环境,准确把握国际贸易发展新态势,深入推进全球贸易可持续发展;应用全球治理机制处理国际贸易摩擦问题,将合理解决贸易争端与贸易纠纷,有效遏制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有利于重塑更加公正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

一、全球治理面临变革转型

全球化纵深发展,国家之间协作应对紧迫性公共问题的需要日益增长,全球治理成为国际重要议题。全球治理是顺应世界多极化趋势而提出的旨在对全球事务进行协同管理的理论,事关各国长远利益,为了顺应历史发展的内在要求,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推动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平、公正、合理的方向更替演进。

(一)全球治理新形势

1992年创建的全球治理委员会在联合国成立50周年之际的《天涯成比邻》(OurGlobalNeighborhood)报告中[1],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全球治理的概念、价值以及全球治理同国际安全、经济全球化、改革联合国和加强世界法治的关系,报告强调形成具有约束力和道德规范力的、能够解决全球问题的“全球机制”。实践中,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全球安全体系、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为支撑的全球经济货币体系,以世界贸易组织为保障的全球贸易体系,及以世界卫生组织、劳工组织等为基础的全球社会体系,为世界和平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虽然以发达国家为主导的全球治理体系使世界发生巨大变革,但也导致发展失衡加剧,全球可持续发展紧迫性显著增强。可持续发展侧重基础设施、治理标准、气候变化等基本发展目标,实现难度加大,发达国家望而却步,但新兴大国迅速崛起成为全球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近期,中国提出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构想,还牵头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使世界格局和力量对比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了紧跟历史前进的步伐,顺应世界发展格局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全球治理体系和机制亟需变革。

(二)全球治理新架构

全球治理属于动态复杂系统工程,处于不断调整完善过程中。在全球治理架构中,治理主体属于关键性要素。现时期,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全球治理的议程和目标表现出更多关注,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非国家行为体也在更大的范围内参与全球治理的各项议程,全球治理开始迈入多层次、宽领域、跨国性的全面合作时代。联合国作为多边舞台始终是国际体系中心,不容置疑地成为全球治理重要主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与世界贸易组织则是全球经济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实体;以G20为代表的政府间国际组织作为全球治理基点,建立了处理国际问题的新秩序,形成保障全球治理成效的多边或双边规则和制度安排[2]。在新的治理框架下,虽然国家是全球治理不可替代的主导力量,但非政府组织、公民社会作为有益补充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凸显[3]。众多治理主体趋于平衡的协同关系是国际社会面临庞杂全球问题进行的改革创新,治理主体间逐步形成了相互依存、交叉合作的非等级结构,共同努力应对来自于不同领域的全球威胁,将全球治理议题从包括金融、贸易在内的经济治理,向日益突出的能源、环境、人权等非传统安全治理转变,以促进国际社会共同发展、增进人类共同福祉。

(三)全球治理新机制

随着全球治理理论和实践的推进,全球治理内容不断丰富,范围逐渐扩展,其中最为关键的治理机制也在应对纷繁复杂的全球问题中悄然转变,显现出独特的发展态势。全球治理机制的合法性取决于代表性、决策效率和实施效果[4]。联合国处于国际体系中心代表性高,但由于立场各异决策效率较低;作为历史国际核心机构,G8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了高效率作用,但仅由发达国家构成的G8代表性较低,没有充分反映当今世界格局变化,仅凭借其在金融、贸易和外国直接投资等领域占据的绝对优势,力图强化由其主导的现存国际体系阻碍了全球治理的真正实现。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G20集团地位发生了急速转变,G20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各半,旨在促进全球平衡和国际合作,为全球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机制保障。自G20成立以来,其组织运行机制不断完善,议题内容逐渐调整扩大,影响作用明显提高,已从全球治理的边缘走向中心,成为全球治理的有效机构和主要平台,特别是新兴大国在G20为标志的全球治理新机制中开始发挥重要作用,实现了从全球治理参与者向推动者的升迁[5]。在全球治理重要转型时期,G20与联合国将并存互补各自发挥作用,弥补治理效果的有限性问题,使全球性紧迫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二、全球治理中的贸易摩擦内涵

在国际贸易领域,“贸易摩擦”一词长期处于笼统指代状态,与贸易争端、贸易救济、贸易壁垒等概念之间的界限较为模糊,时常出现混同使用的现象,为此,有必要对全球治理视角下的贸易摩擦理论内涵进行分解与剖析。

(一)贸易争端

经典贸易理论认为,基于比较优势的贸易自由化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全世界与出口国家自身福利,然而全球化浪潮缩小了各国间的比较优势,促使国际市场竞争加剧。相比较而言,“贸易争端”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术语,主要用于描述成员国之间出现的贸易纠纷,通常是指贸易双方中的一方在另一方采取关税、非关税壁垒措施来阻止其产品出口时,提出反对意见并要求对方予以纠正,终止其贸易措施甚至予以补偿的行为及其过程。WTO贸易争端解决结构(DSU)负责监督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顺利运行,是多边贸易机制的主要支柱。自1995年WTO正式运行以来,截止2015年,DSU接受贸易争端案件共计503起(见图1)。从总体来看,贸易争端案件大致呈下降趋势,但这并不说明国际贸易摩擦在减少,这是因为WTO规则中,仅当对进口国制裁措施不予接受时,出口国才会诉诸WTO争端解决结构,因此大量贸易摩擦通过双边途径予以解决,WTO处理的贸易争端只是国际贸易摩擦的一部分。

(二)贸易救济

传统关税保护力度日益减弱,“贸易救济”措施开始成为重要贸易政策工具。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WTO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的情况下,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以维护国内产业安全。中国加入WTO以后,其他成员方在特定过渡期内针对中国产品进口,则可以单方面采取特别保障措施以维护国内产业利益。自1995年至2015年,WTO成员方共计发起反倾销调查4990起,反补贴调查413起,保障措施调查312起(见图2)。虽然贸易救济措施立案调查数呈不稳定波动状态,但在周期性经济危机后有较为明显的增加。经济危机导致国际贸易环境恶化,各国家及地区积极采取各种手段维护自身产业安全。从贸易救济实践可知,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主要针对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则针对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在实际操作执行中,由于各国家和地区具有较大的裁量空间,贸易救济措施的自由决策行为常令被调查方处于不利地位,从而使贸易救济措施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实施贸易保护的合法利器。

(三)贸易壁垒

贸易壁垒是国际经济、社会、科技不断发展的产物,日益滋生的新贸易壁垒现已成为部分国家及地区实行贸易保护的高级形式。“贸易壁垒”也被称为贸易障碍,主要指一国对国外商品或劳务进口所设置执行的各种限制措施。实施贸易壁垒的目的在于各国政府为保护该国经济不受外来产品或劳务的侵犯,为此具有一定倾向性,凡是正常贸易受到阻碍,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受到干扰的各种人为措施均归属贸易壁垒范畴。从表现形式来看,贸易壁垒包含违反承诺的关税措施,缺乏规则依据的进口管理限制,缺乏科学依据的技术法规、产品标准、合格评定程序(TBT)、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SPS),不合理的贸易救济措施,服务贸易准入经营限制,不合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以及其它贸易壁垒等。以目前备受关注的TBT与SPS为例,自1995年至2015年,WTO共计发出TBT通报24831件,SPS通报14502件,与贸易争端和贸易救济总体趋势不同,TBT和SPS通报数持续性上升,见图3。多数贸易壁垒具有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隐蔽、涉及内容广泛且操作简便,成为各国家及地区越来越频繁使用的贸易保护工具。

(四)贸易摩擦

贸易摩擦是世界经济运行中的常态,全球视野下对贸易摩擦的概念界定相对更为包容与宽泛,借鉴前期研究成果[6],在现有世界分工格局下,“贸易摩擦”是指存在国际经贸关系的两个或多个国家及地区中,为维护、提升本国及地区相关利益、排除对自身利益的威胁或以占据国际市场为目的,采取或意图采取某些贸易保护或限制措施,导致他国及地区利益受损,从而引发相互间的冲突或纠纷。

从以上定义得知,贸易壁垒是贸易摩擦的直接诱发因素,两者具有相似表现形式;贸易救济是贸易摩擦的间接产生原因,两者具有部分交叉,而贸易争端则是贸易摩擦最强烈的表达方式。对于贸易摩擦的界定包括以下含义:从涉及对象来看,贸易摩擦逐渐打破了单边或双边界限,致使摩擦主体及其影响作用辐射至区域或多边更广阔范围;从行为过程来看,贸易摩擦防御性与攻击性兼容,其既可以维护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等多元利益,也可以为拓展广阔的国际市场空间而预先采取或应对实施各种形式的争议性贸易保护或限制措施;从产生结果来看,贸易摩擦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并存,由此导致的国家利益损害将使摩擦方在经济、生态、社会等国际关注重点领域发生冲突或纠纷,最终造成对国际自由贸易的障碍。

三、全球治理中的贸易摩擦特性

国际贸易摩擦是国家及地区间利益冲突与碰撞的独特表现形式,科学技术日新月异为贸易措施的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和特殊手段,使国际贸易摩擦呈现出新的特点。在贸易实践中,应以倡导自由贸易为宗旨,避免隐蔽性贸易保护和贸易限制对世界经济造成不利影响。

(一)自由性与过度性

多边贸易制度是全球治理框架建立的基础,偏离制度约束的过度性与自由性则成为国际贸易摩擦的显著特性。随着国际贸易的长久发展,贸易制度呈现出系统内多层次化的趋势:WTO是处理国家间贸易规则的重要国际性组织,全球大多数国家,包括世界上几乎所有主要贸易国都是WTO多边体制成员,WTO开创了全球贸易治理的全新时代[7],形成了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农业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为主的正式、多边的国际规则和制度安排;而旨在实现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等区域贸易协定是对WTO多边贸易制度的进一步充实完善,涉及内容更加具有针对性;国际层面的制度政策可以扩散影响国内决策,各国家在WTO框架下纷纷建立了国家贸易制度规则,对于贸易救济措施而言,WTO虽已明确了执行要素,但调查操作存在充分自由裁量空间,导致各国家衡量视角相异裁定易出现冲突结果;对于技术性贸易措施、知识产权等相关内容而言,WTO制度仅仅提供了实施方向但缺乏指导细则,致使部分国家积极制定大量具有偏见性的国内贸易法律规则,在具有合法意义的制度支持下,对国家经济、贸易利益造成过度保护,加剧了世界贸易不平衡结果。

(二)交融性与复杂性

依据贸易摩擦内涵,国际贸易摩擦多以微观企业为触发焦点,但逐层延伸会对国家宏观发展造成阻碍和影响。金融危机爆发期间,发达国家经济下滑,财政赤字恶化,失业率显著升高,迫于国内利益团体政治压力,不得不频繁使用贸易保护措施作为解决危机的重要手段,却为未来国家体制层面和战略层面的贸易摩擦埋下了隐患。贸易摩擦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国家间竞争力的较量,使得其实施形式错综复杂交融变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联动实施、保障措施与反倾销措施等轮番出击、技术性贸易壁垒与知识产权保护交替并用等逐渐成为贸易摩擦的常态化表现。联合措施大大提高了贸易保护的有效性,保障了案件裁决结果向着有利于进口国国内利益的方向发展。在国际贸易制度保障下,贸易措施从最初的工业产品层面逐渐延伸到农林牧渔产业,并迅速扩展至劳动服务贸易领域,呈现出无所不包且仍有增加的态势。近年,全球对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贸易政策渐渐进入公众视野,世界主要经济体都在大力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将发展重点放在新兴能源产业、节能减排技术等领域。WTO规则已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开辟了有限额外空间,这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及《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中均有所体现,各国家在制定节能减排政策时同样可以参考使用贸易措施,新型贸易保护形式“碳壁垒”隐约可见。

(三)倾向性与争议性

在国际贸易制度和WTO贸易规则约束下,当国家利益受到侵害时适当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具有一定的合理和合法性。随着传统关税、进口配额、许可证等贸易措施逐渐被取消或受到限制,诸如技术性贸易措施、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等非关税类贸易工具影响力日渐扩大。部分发达国家及地区对资源密集型产业实施具有倾向性的贸易限制措施,其目的在于否认出口国资源禀赋优势,同出口国展开世界资源争夺,并将资源密集产业生产由国外转移到本国,从而够保障国内产业产能的提升和国内剩余劳动力的充分就业;此外,发达国家及地区凭借自身占据的比较优势,规避歧视性争议,在科技型产业频繁采取不公平的救济方式和保护措施,严重阻碍了全球贸易的自由化发展,是包括发展中国家需要坚决予以抵制的。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为取得经济快速发展所制定的产业转型政策也较易与发达国家的贸易制度规则发生冲突,由于调查机关处理方式不同,国家间发生贸易摩擦时争议焦点较多且相互难以协调,如果分歧继续升级将诉诸WTO贸易争端解决,根据WTO贸易争端统计数据,自1995年至2014年上半年DSU接受的482起案件中,双方同意已解决的案件共计94起,仅占案件提起总数的19.5%,仍在磋商中的案件149起,其他案件则以各种形式待以解决,争端双方所需时间更长、耗费资源更多,对于各自利益皆有影响。

四、全球贸易摩擦协调治理思路

贸易属于全球治理的重要范畴,全球贸易治理基本目标在于构建公平自由的贸易环境,提供缓解贸易摩擦的有效平台,形成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国际贸易摩擦最直接体现在国家间实施倾向性贸易保护措施,新贸易保护主义蔓延对全球贸易体系造成了强烈冲击,也由此成为全球贸易重点治理的领域。全球治理不仅要促进发展也要兼顾公平,进一步加强区域间、国际组织机构间的合作成为深化全球贸易治理改革的重要保障,依赖于良好、高效的经济体系和国际贸易制度,才能够有效化解国家间频发的贸易摩擦。世界范围内各国家只有立足于全球视野,主动承担起全球贸易治理责任,深化地区合作[8],沿着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管理的思路,积极探索多层次、多样化的内外兼治型治理模式(见表1),才能有效维持多边贸易体制平衡,推动全球治理向着正确方向发展。

(一)完善贸易摩擦监测预警机制

目前,WTO与独立贸易监督服务机构“全球贸易预警组织”(GTA)不定期向全球贸易保护措施数据和研究报告,各个国家也纷纷建立了国内产业安全预警系统,以便在早期阶段对可能发生的贸易摩擦事件做出应变预案。建立健全贸易摩擦监测预警机制是化解贸易摩擦的重要环节,在全球治理视野下,各国家应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数据交流与信息共享,保障传输渠道畅通;在贸易摩擦即将发生以前,应与贸易摩擦直接或间接所涉及国家进行沟通和协调,针对重大分歧积极磋商,努力变对抗为合作谋求共赢;国家应逐步建立全产业体系贸易数据监测,随时观察、及时发现贸易安全隐患,从而预防、减少甚至化解贸易摩擦。

(二)提升贸易摩擦妥善应对效率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多边贸易体系中具有权威性约束力,能够有效减少肆意而为的大国单边行动,当出口国家面临侵害国家利益的非法行为和不公正的贸易裁决时,可以寻求主动提请WTO争端解决机制,运用正当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贸易摩擦产生本因是国家间的利益损害,为此开展协商和谈判并达成一致共识是涉事双方解决贸易摩擦最直接的渠道,掌握一定谈判策略和方法能为化解贸易摩擦带来良好效果;当贸易摩擦无可避免时,出口国应采取积极的态度,以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为核心,以行业商会、律师团队、涉案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为主线,迅速开展贸易摩擦多元协同应对工作,维护国家经贸安全。

(三)促进全球贸易可持续性发展

WTO既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也是全球贸易治理的主要平台。在全球治理变革时期,WTO亟需重塑自身结构,平衡各方利益诉求,进一步规范国际贸易规则,遏制贸易保护主义,协调各成员共同推进多边贸易体制的完善;在新的世界分工格局下,贸易摩擦双方应善于借助地缘性或经济性区域贸易组织搭建双边会晤平台,保障双边、区域和多边贸易协定互有联系、互为补充;同时,出口国遭遇贸易摩擦后也应反躬自省,一方面积极推进产业结构升级,改善出口产品技术质量,提升对外贸易竞争力,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成功实践经验,利用对外直接投资缓解贸易不平衡状态,从而化解贸易摩擦。

在全球治理体系中,G20集团涵盖面广,代表性更强,是促进西方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开展富有建设性和开放性对话的有效机制,能够为有关世界性紧迫问题的讨论和协商奠定广泛基础。以我国为代表的新兴大国借助G20机制逐渐走向全球贸易治理前台,而政治、经济和贸易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与WTO成员国间存在诸多利益重叠,这在客观上赋予了我国在多边贸易体制内充当起协调者与建设者的角色,促使我国有责任在国际规则的制订中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在自身身份认同与国际压力之间实现一种巧妙的平衡,控制好平衡的程度和节奏,以平等互利、认真负责的态度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区域合作及全球贸易治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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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NgaireW..TheG20LeadersandGlobalGovernance[M].Seoul:TowardtheConsolidationofG20Summits:FromCrisisCommitteetoGlobalSteeringCommittee,2010.

[3]蔡拓.全球治理的反思与展望[J].天津社会科学,2015(1):108-113.

[4]ColinI.B.,JohannesF.L..ReformofGlobalGovernance:PrioritiesforAction[J].BrookingsPolicyBriefSeries,2007,19(10):163-186.

[5]薛澜,俞晗之.新兴经济体发展与全球治理[J].经济体制改革,2015(1):21-23.

[6]马跃.大国崛起过程中的国际贸易摩擦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3.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理解范文1篇11

一、低碳经济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影响

低碳经济在环境与发展思想不断进步的理念主导之下不断向前发展,经过长时间对于低碳能源技术的开发,低碳能源在技术上开始不断突破,节约能源的同时,带动着社会经济快速蓬勃地发展着。低碳经济的中心思想是节约高碳能源的使用,降低非再生能源的排放量。例如: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非再生能源。低碳经济发展,为社会上的经济,以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协作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低碳经济对社会的发展具有多方面性,表现最突出的一项便是对当今国际贸易格局的规划的影响力。

(一)低碳经济的发展使得当前国际贸易格局和规则面临洗牌

在倡导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创建无污染环境为大前提的情况下,国际贸易的格局,以及对于节约能源的规划都随着低碳经济的提倡而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国际贸易中对于低碳能源的使用,目前还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包括我们所熟知的三种非再生能源在被国际商品贸易严格限制使用的前提下,却仍然占据着能源利用的主导地位,在能源商品结构中利用新兴技术进行低碳能源开发的产品在整个能源商品结构上占多数,利用新技术进行的低碳能源开发过程,经受着严厉的监督,而相对于高碳能源生产规模上所面临的下降局势来看,在若干年后,当前国际贸易格局很可能会被低碳能源开发所占据,令很多单一进行高碳能源开发的企业面临瓦解的风险。对于国际上很多工业化工程比较完善的国家来说,低碳理念早已在其国家流通,碳排放量的降低,造就了很多在节能以及低碳经济方面的相关技术人才。而对于很多相对来说工业化工程还在发展中,甚至刚刚起步的国家来说,应加剧减少并控制非再生能源的排放量,倡导使用低碳能源的新技术理念。

(二)低碳经济的发展加强了国与国之间的相关的技术交流和合作

增进丰富国际贸易的范围及内涵,是倡导以低碳技术为核心理念的重点目标,伴随国际化低碳经济的发展逐渐变得成熟,也带动起了全球有关低碳能源的开发以及应用,这个浪潮被称为低碳经济的新技术创新。在研发新技术期间,各国纷纷投入大量相关技术的人才进行关于低碳能源的研究以及开发应用,工业工程较完善的国家利用自身优势,在新技术研发上遥遥领先于发展中和刚起步的国家。因此,国际贸易开始促进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合作交流,同时也为了更近一步丰富还未完善的国际贸易市场。

(三)低碳经济可能导致新的贸易壁垒的出现

关于对低碳经济贸易扩展的实施计划,一些新的开发低碳经济贸易的国家伴随着国际贸易的新规则出现了进一步发展,但是同时也为国际贸易规则带来了多边与单边的双向规则。双向规则所引导出的矛盾造成了国家与国家之间相关贸易的交流矛盾将再次升级,大大增加了国家与国家间有关贸易出口问题的困难度,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为他们在国际贸易上迈出新的一步安装了更高的新门槛。

二、低碳经济环境下国际贸易规则的重构

(一)提高发展中国家低碳经济竞争力

对于低碳技术给国际贸易所带来的格局改变,对于低碳经济的相关现有规则进行部分调整,为巩固国际贸易中注重低碳经济的发展,发展中国家要积极面对贸易规则的随时改变,建立自身的贸易战略,以守护自身利益为重点,积极参与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交易。

(二)国际贸易指定制

积极鼓励发展中国家学习国际贸易多变的多边形交易规则,发达国家在面对发展中国家时要对自身的多边贸易规则进行重新制订,为了更好地进行贸易交易,渗入到当前国际贸易格局,而发展中国家也要以积极面对的心态多与发达国家进行贸易交流以及沟通,消除贸易上相互之间的壁垒。

发展中国家要积极参与自身与国际贸易之间的交流以及发展,而发达国家要注意发展中国家随时带来的关于资源产业结构,还有国际贸易结构上的变化。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重塑国际贸易的过程当中,不论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要做到积极参与其中,学习对自己国家发展有利益的规则,从而提升自身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

作者:田琪单位:鲁中中等专业学校

参考文献:

国际经济与贸易的理解范文篇12

关键词:wto法;法律交融;行政诉讼;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引言:法律交融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显现

当代中国是一个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后发型大国。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推动,以及在该进程影响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调整,堪称中国转型期内社会领域的主流律动。在此社会现实力量的作用下,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以及这种环境下的法制体系出现了时代性的变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公法与私法的交融,就是这种变化的主要方面。受这两个方面的影响,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已经形成并将继续发展。①

首先,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是促进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外部因素。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经济一体化日益加剧,各国对其涉外经济的调整有意无意地存在保护本国产业的影子,国内法的规制时有失灵,因此需要国际法的规制,国际法也有这方面的要求。这两个方面相互作用,提供了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现实动力。在其推动下,该交融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在缔结国际法时,受西方法治成熟国家政治经济实力的影响,它们国内法———特别是英美国内法———的理念、原则与制度,会转化为国际法的组成部分;其二是,后发国家为了融入世界政治秩序,与世界发展接轨,需要加入并受到已有国际法的影响,而且要承担通过制定国内法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责任。这样,国际法的内容就成为后发国家国内法的组成部分,即国际法的国内化[1][2]。wto法的缔结及其实施就是国际法与国内法交融的典型之一。为了履行wto法定的义务,我国不仅要在立法方面创

①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一术语及其所指的有关内容,学者们有不同认知(夏金莱,叶必丰·对wto体制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思考[j]·法学评论,2003(3):68-72·朱淑娣,李晓宇·多重视角下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论[j]·政治与法律,2006(2):100-108·)。制、修改和废止相关法律[3],而且根据wto法的要求(如《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的要求),还应当维持或建立相应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①

其次,在政府与市场关系优化过程中,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是推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内因素。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两种对立的社会组织形式———国家与市场交织在一起,贯穿数百年的历史。“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现象,使得它们之间的相互补充、相互作用日益增强。曾经一度在市场管理上只是充当“守夜人”的政府,随着市场经济本身固有缺陷的显现,不得不加强对某些市场领域的规制[4]。政府对市场的规制体现了公权力对私领域的介入。政府干预经济的法律后果一方面表现为私法的公法化,如公法限制契约自由、公法限制绝对私有财产;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法律定政府以私法手段,如合同方式,实现公共行政管理,即表明了公法的私法化。调整市场经济的私法与规范政府规制的公法之间相互介入、交融[5]。由于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无论是市场主体,还是政府都应当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活动。因此,政府在运用公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时,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事,即依法行政。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现代社会的国际贸易行政管理实质上是一种法律管理,亦即行政公权力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国际贸易行政活动进行管理。其中,那些涉及国际贸易管理的法律规范就形成了国际贸易行政法。基于“有权利就应有救济”、“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的法理,与国际贸易行政法相随的是国际贸易救济法。这类法律规范集中表现于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救济法律文本之中。结合上述,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交融、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所导致的关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活动和制度的出现来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制度上,都已经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组成部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已经显现。对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相关研究,早在我国加入wto前后形成了一股研究的热潮,论著的数量可以千计。②但是经过初步统计分析发现,这些研究虽然提供了丰富的观点与材料,但是在结合现有行政救济制度加以系统、全面、深入地研究方面,在面对实务复杂、多样的理论需求等方面,还有不少工作要

做。因此,除了论述以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生成基础,本文的重点是在现有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内,描述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整体概况,以把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本体。为了在有限的篇幅内达到这一目的,本文重在界定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涵义、认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重属性,描述组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以及把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种功能。

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概念阐释

面对同一社会现实,即法律交融对我国法律救济制度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以及观察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变化等,有人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加以认识;有人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角度加以认识;有人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加以认识,等等。这些视角的不同,源于对有关制度、基础理论的不同理解,比如对“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的理解等等。笔者认为从行政诉讼的角度,并突出该类行政诉讼的特殊性的认识角度,即采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角度较为合理。第一,如果认为“行政诉讼”是“司法审查”的组成部分[6],那么并不妨碍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与国内外相关“司法审查”领域的沟通;第二,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内,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无疑就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组成部分;第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提法,立足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可以与整个行政诉讼体系保持协调,也可以与其他行政诉讼相结论得自于在中国期刊网、超星图书馆两大电子数据库内的专题检索,涉及通过其他网络搜索工具的检索。关联,因而可以避免理论与实务方面的不必要转换,所以应当采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一术语反映有关社会现实。至此,在我国法制语境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指在wto制度的框架下,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案件并做出裁决,保障和补救受损方国际贸易权益的活动与制度。①鉴于wto规则对成员方政府的刚性约束,wto/dsb(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管辖权;鉴于中国对加入wto承诺的切实履行,国家法治的不断完善;鉴于中国国家利益及相关经济主体利益的积极维护和国际经贸争端的合理、合法解决,国际行政法领域内争议解决机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地位日渐显现。在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类,具有独特的涵义。首先,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理的是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有4类,即:国际货物贸易行政案件、国际服务贸易行政案件、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②其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不仅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出现的,而且作为wto体制下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自始都要受到wto体制的影响,是wto制度框架下的法律救济制度。第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查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是行政主体依据我国的《对外贸易法》等的规定,发生在国际贸易领域实施的行政案件。第四,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保护的是国际贸易自由权益。这类自由权益主要由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受到wto法等国际法的影响。此外,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法律适用、裁决所受影响等方面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国内层面的规范依据,又由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两大类构成。前者包括我国的《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的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关于适用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等等。国际层面的间接规范依据主要由wto法构成。除了成文法以外,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决,由于其对国内裁决的间接影响力,也应认定为属于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制度渊源。

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重属性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作为法律交融的产物,不仅其产生的背景、原因具有与其他行政诉讼不同之处;而且其受案范围、诉讼当事人、保护对象、法律适用等也具有独特之处。在不同的视角下,这些使得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多重属性。准确认识这些属性,对于审判实践和制度的完善理应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专项性现代政府是行政政府,大部分现代生活可视为诸多行政机关活动的产物[4]1。规制各专门机关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与原则构成了部门行政法,以此为对象的行政法学理论构成了行政法学的分论,因而,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由总论和分论构成。前者(总论)以行政法的一般制度为研究对象,后者(分论)诸如教育行政法学、民政行政法学、海关行政法学等等,也被称为关于各部门的行政法学,对应的是关于某领域的专门事项行政法。在民事诉讼法中,也存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那么行政诉讼法呢?最高人民法院的3个司法解释足可以自成一体,成为我国行政诉讼的特别类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这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专项性决定的。在国内现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制度框架内,经过比较可以看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这重属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虽然强调在wto体制框架下,但并不宜完全否定它以外的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或者区际贸易行政案件。有学者结合当前司法实践的状况对该规定作了详细分解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三类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这使得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与审理对象方面,与其他行政诉讼相区别。在受案范围与审理对象的决定性影响下,法院在审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所依据的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法规与规章;保障和监督的是国际贸易领域的行政职权;保护的是国际贸易领域相对人的自由权益。这些从具体到抽象的层面共同构成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专项性,即法院在wto规则的约束下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专门行政诉讼。

(二)涉外性在一般意义上,“涉外行政诉讼”的“涉外”,实质上是指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引起法律关系的事实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影响,或者说上述要素之所以被定为“涉外”是指它们是在某国际法主体内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肯定的具有其法律意义的要素,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肯定而具有其法律意义,如受该国法律管辖。我国的行政机关应尊重该国的和法律[3]70-72。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涉外性,就是指我国法院审理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者引起该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等,是涉及其他国际法主体的法律规定,被其他国际法主体所肯定而具有其法律意义的要素。这些要素决定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不同于一般行政诉讼的根本特性。首先,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具有涉外性。①不妨先分析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体结构。国际贸易包括进口与出口两个方面。结合现实,国际贸易市场主体在逻辑上可分为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进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国外进口竞争商、国外进口受益商。根据我国对外贸易法、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等,以我国为中心,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商有可能成为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其中具有明显涉外性的是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诉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情境下的国外出口商、对外贸易主管机关的国外出口商,以及其他需要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具体确定的复杂情况。其次,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和义务,具有涉外性。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设立背景、原因、目的、内容、功能等,都与中国履行加入wto法定的义务有着密切关系。虽然我国法院,同绝大多数wto的成员方一样,并不能直接依据wto法审理国际贸易案件,而是适用经过国内立法转化的有关规定。但是wto法的正当程序理念、非歧视原则,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判例应当会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影响,从而在某种程度上,特别是在国内法制不健全、国内法规定模糊等情况下有力地左右国际贸易诉讼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②虽然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害关系人不能直接援引wto法来主张自身的自由权益,但是如果考虑到wto法的影响,整个国际贸易市场主体都处于wto法的保护之下,因而都具有弱的涉外性。③

(三)国际性国际性是指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所处的法制环境、主体关系及其功能的影响范围,不再仅限于国内,而是具有了我国与他国之间、我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国际性。在我国与他国之间的层面,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调整的是我国市场主体与他国市场主体之间的国际贸易关系。在主体地位的法律认定、法律适用、案件执行等方面都要考虑外方当事人所在国法律制度。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中,各国经济之间、各市场领域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我国在国内对国际贸易经济关系的调整会波及其他国家的经济活动。正是因为这样,相关国家可能会为了本国的经济利益而针对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结果而采取相这里主要指原告和第三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被告为我国相应的对外贸易主管机关,无法律意义上的涉外性可言。《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2条(a)项、《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第66段、第67段、第78段就郑重承诺:中国应一视同仁、公平合理、有效统一全面地履行《wto协定》规定的国际义务,即使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法令在时限内没有出台,中国政仍将履行其在《wto协定》与《议定书》中的义务。种弱的涉外性,源于wto体制内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wto各成员方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我国即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及其相关贸易制度的审查、监督作用。应的贸易保护措施。这是其他涉外行政诉讼所不具备的国际性。在我国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层面,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中国为了加入wto而承诺的制度,当然也是wto这一国际组织体制强制要求我国建立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所以从一开始,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就受到了国际层面的决定性影响。此外,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运行过程中,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虽然并不完全构成“二审”式的监督,但是对于一国理性和成熟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实践而言,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是不能被忽视的。这种重视同样体现了wto这一国际组织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国际影响,使其具有了独特的国际性。

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维结构,是在法律交融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并反映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属性的结构。这一结构可在多个视角下被认识,其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结构、主体结构与利益结构各有侧重,可以基本架构国际贸易行诉讼这一本体的概貌。

(一)制度结构制度结构是指规定国际贸易

行政诉讼制度的所有规定构成的整体结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由国内层面与国际层面的制度、直接的与间接的制度等组成。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内层面的、直接制度,又由实体制度与程序制度两大类组成。前者包括《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等有关规定;后者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国际层面的、间接的制度主要由wto法构成①,以及中国加入wto的法律文件等。以上这些制度中有关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具有行政法的分散性、多样性的特点,这既反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涵盖的广阔领域,又反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类型的复杂多样,尚需进一步系统、深入地研究。

(二)主体结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行政诉讼的特别类型。其主体结构可以参考行政诉讼主体的一般理论。行政诉讼的主体主要包括法院、原告、被告、第三人。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审理机关,为中级及其以上的人民法院。这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的涉外性、专业性等特点所决定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为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中央层面的主要是国家商务部等,地方层面为各海关、地方人民政府等。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往往具有多样性、产业性,乃至集团性。这是由倾销、补贴,以及贸易保障措施的影响方式、对象、范围等所决定的。这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有着很大的影响。根据国际贸易的主体类型,提起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通常是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出口商、国内进口竞争商、国内进口受益商等。②

(三)利益结构从利益的角度来看,法律是利益调整器,法院则是具体运用它的机关。无论是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制,还是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都是为了在“规则导向”下调整、分配经济此处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及其4个附件为主干所构建成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等。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程序courtofinternationaltradeproceduce)的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司法审查(相当于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提起人,即原告可以是:1·外国制造商、生产者、出口商、美国进口商或工商业同业公会,其中大部分会员是被调查产品口商;2·生产或制造该产品所在国家的政府;3·美国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4·合法成立的工会或工体,其在产销同类产品的美国产业中具有代表性;5·工商业同业公会而其多数会员是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者或批发商。一般来说,凡具有上述合法资格的当事人都可以加入他人提起的诉讼,提讼的当事人,应通有的利害关系人。参见,28uscsprec§2631。这类详细地规定具有诉讼提起资格的个人或组织的规定,在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并无同样的规定。比较而言,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范围,也比较狭窄,并不利于保障国家的经济利益。利益。因此,在法律运作之下流动的利益,是推动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包括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最有力的动力。从最基层的国际贸易市场主体到国际贸易行政管理主体、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审理机关,再到成员方政府的交涉,到wto层面的争端解决机构,等。在国际贸易利益的推动下,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主动相互作用,共同营造了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利益结构。该结构由两层逐级递升的利益层面组成。一是国际贸易市场主体的利益层面。我国进口竞争性生产商与外国出口商、我国进口受益商之存在一定的利益互补与冲突,它们之间存在着多样的利益关系。①各利益主体如果在市场领域解决或者协调不了它们的利益冲突,它们会在经济活动规律的导引下,寻求利益国际贸易法律规定的利益空间,进而寻求国际贸易管理机关给予保护。二是国内贸易公共利益的层面。一方面,国际贸易行政管理机关为了实现法律规定的维护正常

的涉外贸易秩序,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经济利益,在国际贸易市场主动的请求下,或者主动依职权,它们就会介入,通过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调整第一层面的利益格局。另一方面,为了防止国际贸易管理机关因各种原因违法行使职权,作为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之一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为不服国际贸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提供了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法院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通过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再次调整第一层的利益格局,使其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障国内贸易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

四、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多种功能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作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特殊类型,在国际贸易关系、国际贸易行政关系、国际贸易诉讼关系的视角下表现出多重属性,从而造就了体现这些特性的多维利益结构。该利益结构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变化多样的,它与相关制度、领域相互作用和影响。这些影响就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功能。

(一)国际法定义务履行功能从国际法国内的层面来看,我国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就是我国履行加入wto承诺,承担国际义务的产物。②在其建立后,虽然法院不能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过程中直接适用wto法,但是,由于其专项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适用的法律主要是转化为国内法或者符合wto法规定的国内法。③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的作用,正是我国切实履行wto法定义务的主要方式。以此观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无疑具有履行国际法定义务的功能。该功能不但表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重要的国际政治意义,而且也向其他国家表明我国已经建立了符合要求的国际贸易法律救济制度。“对中国而言,这不仅仅是履行加入wto相关义务的应时之需,更是顺应现代法治发展的要求,在以规则为导向的wto多边贸易体系中实现与各成员国和区经贸关系良性互动的前提和保障。”

(二)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功能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活动过程来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同一般行政诉讼一样是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在这种利益冲突中,受到影响的还包括消费者、进口竞争性生产商的工人等。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查庭应是公正的,并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的规定:“每一成员应当保证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程序与所附各协定对其规定的义务相一致”。而且该条第5款明确要求“不得对本协定的任何条款提出保留”。作为成员方,我国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全面的履行国际条约下的义务。我国政府也做出了郑重承诺,如《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第67条规定:“中国代表指出,中国始终都是以善意方式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根据宪法和条约缔结程序法,wto协定属于需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重要协定’。中国将确保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和法规与wto协定和中国的承诺相一致,以充分履行其国际义务。为此,将在完全遵守wto协定的情况下,通过修订其现行国内法和制订新法律,以有效的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这意味着我国是通过转化的方式履行wto法定义务。参照各规定及其他wto成员方的做法,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直接适用wto法,而只能适用“转化”过的国内法。加下解决行政纠纷的活动。但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标的决定了它是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的诉讼活动。该活动的显著功能就是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3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分布在国际货物贸易行政领域、国际服务贸易行政领域、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行政领域,以及其他国际贸易行政领域。

图一: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功能图在“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的多种可能中,我国选择加强和完善通过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解决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这并不是完全排除其他解决方式。面对国际贸易争端,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利害关系人可选择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两种法律救济路径,但就该行政争端的最终解决来说,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相对于行政争端的解决具有终局性。同时,行政事务大都具有专门性,行政机构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只注意其职务本身所适用的法律,可能会忽视其他方面的法律。但国家法律是一个有机整体,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则是从法律整体考虑某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起到了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为协调一国法律的一致所必需。司法机关对司法公正性的价值追求,以及司法机关的超越的地位,使得法院具有更强的中立性、公正性。因此,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比行政程序救济更具权威性,更具公正优势,更能体现和满足各方当事人对于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所在国际贸易行政领域,应当加强国际贸易诉讼对国际贸易行政争端解决功能。

(三)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救济功能国际贸易公法权益是在国际贸易法律制度赋予国际贸易经济主体在公法上的权利和利益。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原告之所以提讼,就是为了其公法权益得到救济。这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目的。这种功能是由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设立原因、制度背景、运行机制等共同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