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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家庭暴力的建议(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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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家庭暴力的建议篇1

一、将社会性别分析方法纳入《婚姻法》修改中。

“社会性别是基于可见的性别差异之上的社会关系要素,是表示权利关系的一种基本方式”。而“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则是指把社会性别当作分析的关键范畴的理论框架或科研方法”。用上述方法分析现行婚姻法和婚姻法修改专家建议稿,我们不难发现它们确实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有一些看似平等的条款,却使妇女在事实上处于与男子不平等的地位,使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受到损害。例如,现行《婚姻法》第13条,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过于原则、粗略,反映了《婚姻法》浓厚的“人法”特点,忽视了财产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忽视了财产权的平等是男女平等的重要基础。抽象的平等的法律规定无法解决对实际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的财产平等权、特别是离婚妇女和寡妇财产权的保障。又如“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和世妇会“行动纲领”中均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做了明确的说明,反对一切形式家庭暴力已是当今世界的一个重要话题,家庭暴力不断强化着对妇女在政治、经济上和社会、家庭中的种种歧视。所谓“家庭隐私权”的存在妨害了家庭暴力的揭露和防治。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反对家庭暴力却只字未提。再如,专家建议稿中关于“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权”的规定,很明显地缺少性别意识。生育权应赋予妇女,其原因:子女孕育虽由于夫提供了精子,但胎儿的整个孕育过程、生产过程均是由妻独自完成的,妇女承受了巨大的身体的、精神的压力和痛苦。同时生育权赋予妇女的精神是与有关国际条约(我国已签约)相一致的。因此,是否生育子女夫妻应充分协商,如果双方互不谅解,达不成协议,夫妻可以通过离婚,另觅愿意生育的配偶,实现个人的生育自由权。但是不可以因为想要孩子而强迫妻子生育子女或禁止妻子堕胎。《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已将生育权赋予了妇女,而专家建议稿的规定从表面上看确实规定了男女平等的生育权,但在实际上却否定了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权,因而事实上剥夺了妇女的生育权,不是男女平等,而是男女不平等。

由于历史的、社会的等原因,从总体上讲,妇女仍然处于弱势,在制定法律时如果不作任何性别分析,不对妇女作出特别保护,而只是一味强调所谓男女平等,就难免在实际上助长事实上的男女不平等的加剧。

二、《婚姻法》修改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妇女权益保障。

1997年以来《婚姻法》修改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极大关注,对婚姻法若干难点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现仅举几例说明:

(一)无效婚姻制度与妇女财产权的保障。(二)离婚妇女的权益保障问题,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

1、关于离婚后妇女的房屋居住权问题。现行司法解释和专家建议稿的立法建议均显得保护无力。有人提议应在《婚姻家庭法》和民法物权中作出住宅居住权的规定,以较彻底地解决以往福利分房中男女不平等的历史遗留问题,改善妇女离婚后无房居住的困难。

2、关于离婚时有过错配偶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损害赔偿的规定。专家建议稿中规定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害。对此规定有人认为这是有责离婚主义,违背离婚自由原则。但大多数人赞同,因为损害赔偿原则并不是以不准过错方离婚为前提,而是对受害方的一种法律救济方法。受害一方大多是女性,她们在受到侵害后无论在肉体上,还是精神上都受到极大伤害,对她们进行金钱的补偿,一可治疗伤痛,二可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其精神上的损害。是对妇女权利的一种有效的保护方法。

对于家庭暴力的建议篇2

论文摘要:家庭暴力对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造成严重损害,必须予以制止,但我国目前尚无防范救济体系。因此,有必要对家庭暴力的救济进行研究。

近年来,关于家庭暴力的报道越来越多,现状之惨烈,后果之严重,令人触目惊心、不寒而栗。其不仅严重损害了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而且破坏了家庭的稳定与幸福、影响了社会的安宁和发展。因此,对家庭暴力进行有效救济,已经成为人们所关注的婚姻家庭中的焦点。

一、家庭暴力现状考察

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关于家庭暴力的调查和投诉均反映出家庭暴力的严重性。1995年国务院《中国妇女的状况》白皮书公布:全国2.67亿个家庭,离婚率1.54%,约40万个,其中1/4起因于家庭暴力。2000年全国妇联系统来信来访分类情况统计中,婚姻家庭类投诉和咨询约占总数的50.3%,其中反映家庭暴力的案件占该类投诉总数的15.5%。《中国妇女报》“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显示:11.2%的女性曾挨过丈夫的打,全国妇联信访处1995年共收到要求保护妇女权益的信件128,900件,接待此类来访1,600人次,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占30%左右。该报记者在吉林省部分地区妇联采访时了解到,自1993年以来,在各级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中,婚姻家庭类占70%~80%,而其中属于家庭暴力的案件达40%左右,农村个别地方达70%之多。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的社会调查分项目,于2000年12月~2001年2月在浙江、湖南、甘肃三省九市(县)通过调查显示:77.9%的农村居民和65.8%的城市居民表示,在孩童时代遭受过父母打骂。而在调查夫妻打架动手频率问题时,有34.7%的人承认有过家庭暴力的经历。据反家暴项目和其他调查显示,在家庭暴力受害者中,女性占75%~90%以上。这一调查结果与2004年北京市妇联从事的家庭暴力问卷调查数据不谋而合。由此可以看出,家庭暴力已经成为我国一个普遍存在且亟待解决的严峻社会问题,应积极采取救济措施,防治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原因分析

(一)历史原因。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男女两性的地位一直不平等,而且“三纲五常”作为封建社会中最主要的伦理道德规范一直影响至今。尤其父权和夫权思想在人们的头脑意识里还有很大市场,无论夫妻关系还是亲子关系,男性在家庭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以自己的意志支配整个家庭,家庭成员须无条件服从。许多人视老婆和孩子为自己的私有“财产”,认为打骂老婆和孩子是天经地义之事。甚至把打骂老婆视为解决家庭矛盾的途径,打骂孩子则是教育子女成长的方法。此外,“三从四德”封建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使得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极其低下,常常是逆来顺受不敢反抗,对家庭暴力几乎是容忍和麻木,从而强化了被害人的角色。

(二)社会原因。我国民间一直流传着“清官难断家务事”、“打是亲、骂是爱”等之类说法,即使科学文明高度发达的今天,还有相当多的人依然持有这种观点,认为家庭纠纷纯属自家常事,甚至把夫妻之间的打骂现象视为情感粘合剂。所以,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夫妻间的分内之事或是家庭内部的私事,外人不应过问或干涉,甚至还有人认为对他人家庭事务干涉是无道理的,也是不道德的。从而未能及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鲜有部门主动管理,产生了真空地带,在一定程度上姑息放纵了家庭暴力,使其愈发日益严重,许多不该发生的家庭暴力最终演化为犯罪。而往往也只有家庭暴力演化为犯罪时,才引起人们的关注。

(三)家庭原因。我国绝大多数家庭历来传统是“男主外女主内”,从而使得大多数妇女只能从事家务,照料子女,被严格限制在家庭当中。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夫妻间的经济收入差距较大。一般来说,大多数女性的收入明显低于男性,造成大多数家庭中男女经济收入不平衡,其直接结果是家庭经济地位的落差,这就势必导致家庭主从地位过于悬殊,许多男性因此而具有一种优越感。另外,某些家庭中存在大男子主义,这些男性视自己为整个家庭的主宰,其家庭地位明显高于其他家庭成员,夫权作为家庭权威成为了家庭生活当中的主要思想,家庭暴力发生也就在所难免。此外,其他诸如因男性染有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遭到家庭其他成员的反对后,也会引发家庭暴力。

(四)婚姻原因。作为婚姻家庭的核心主角,婚姻中的男女两性承担着养老育幼的义务。但因经济收入紧张、家务琐事、赡养老人、教育子女等原因,夫妻之间经常会产生分歧、发生纠纷。如果夫妻之间不能互相尊重理解、体谅忍让,会导致夫妻之间感情不和,进而恶化。特别是受国外性解放思潮的影响,找情人、“包二奶”现象层出不穷,因此导致婚外情频发与泛滥。喜新厌旧之下感情渐无,而施暴以图泄愤报复。此外,婚姻质量差也是导致家庭暴力发生的婚姻原因之一。因男女双方在婚前缺乏深入了解草率结婚,以至于婚后未能建立起良好的感情。彼此之间除了履行法律上的应有义务,很少有其他方面的沟通。这就使得婚姻基础极其脆弱,家庭暴力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

(五)法律原因。尽管我国的一些法律对家庭暴力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但缺乏具体的认定和制裁标准,使得家庭暴力的立法表现出明显不足:(1)家庭暴力散见于不同法律中,至今未能形成完善的防范、制裁体系;(2)受害者属于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积极救助,但我国目前的相关立法欠缺对受害者法律援助方面的规定;(3)尽管婚姻法规定居委会和村委会对家庭暴力应予劝阻、调解,但往往因调解无约束力而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作用;(4)虽然相关法律赋予受害者一定的救济权利,但家庭暴力大多发生在家中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受害者举证困难。因此,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受害者无法得到法律的及时救济。

三、家庭暴力危害后果

(一)造成身心伤害。因大多数施暴者通常采取殴打、捆绑、残害等手段对受害者进行伤害,造成受害者身体不同程度的明显病变。据有关资料显示:家庭暴力所致的伤害中,轻微伤为83.63%,轻伤为14.85%,重伤为1.52%。同时,因施暴者的手段过于恶劣或残忍,使受害者的精神受到强烈刺激而导致精神伤害。

(二)影响家庭稳定。受害者因经常或长期受到家庭暴力的折磨,对施暴者的感情渐无,并对家庭失去信心,使得幸福的家庭蒙上阴影,甚至受害者还会厌恶家庭而离去。原本稳定的婚姻开始出现裂痕乃至最终破裂,从而导致家庭破碎,丧失其应有的社会功能。据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1/4就缘于家庭暴力。

(三)妨碍社会发展。受害者受到伤害后,会产生悲观、失望乃至厌世情绪,丧失生活信心,参与社会生产活动的积极性也会有所降低。另外,无论施暴者所针对的是成年家庭成员还是孩子本人,都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良后果。在这样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孩子,心理会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容易患上恐惧、焦虑、孤独、自卑等心理障碍,甚至将会影响其行为模式及价值取向。若得不到及时诊治,可能会敌视或报复社会,走上犯罪道路。

(四)引发报复犯罪。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折磨,有些受害者在无法继续忍受的情形下,往往会失去理智,产生极强的报复心理,因此误入犯罪歧途。受害者34岁的北京市房山区农村妇女王某就是这样一个悲剧。长期以来,重男轻女的丈夫将没有儿子的怒火发泄到妻子身上,动辄打骂。2004年10月27日,因不堪忍受近10年的欺凌与折磨,王某用铁锤砸死其夫,而被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四、家庭暴力救济措施

为了反对家庭暴力、制裁施暴者、保护受害者,建立一个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和发展,必须采取相关救济措施,构筑一个有效的保障、防范机制。

(一)积极推进综合治理

1、加强普法宣传工作。家庭暴力频发不止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当事人缺乏应有的法律意识。施暴者认为,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乃天经地义之事,而受害者虽明知自己受到不应有的伤害,但与施暴者的心态几乎一致,想法如出一辙,认为自己受到惩罚是罪有应得,不懂得通过正当途径进行救济。所以,相关部门应加强普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让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有效地渗透到社会成员的工作和生活当中,以提高其法律意识,培养其法制观念。

2、公安机关积极干预。《婚姻法》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据此,当受害人遭受到家庭暴力时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于家庭暴力严重的,公安机关应视具体情况给予施暴者以行政处罚甚至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以遏制家庭暴力之风在社会上愈演愈烈。

3、有关组织及时介入。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的妇联的根本任务,各级妇联要充分发挥积极作用,关注家庭暴力,为深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撑腰”。另外,《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婚姻法》之所以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受害人所在单位介入家庭暴力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下来,就在于可以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在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时,从挽救家庭、维护社会稳定立场出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受害人所在单位有义务予以劝阻、调解。

(二)建立民间救助机制。家庭暴力的防范和救助固然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责,但也离不开民间力量的参与。可以发动社会上关注并有志于反对家庭暴力的人员积极参与到具体工作中来,利用网络、咨询热线等途径建立民间救助组织,包括由律师和其他法律工作者以及相关人士等志愿者组成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社区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家庭暴力救助协会等等,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民间救助机制。

(三)提高自身保护意识。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一旦发生家庭暴力,受害者应该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学会懂得维护自身权益,敢于对家庭暴力说“不”。在婚姻当事人之间,发生家庭暴力后,受害者可与施暴者解除婚姻关系,以结束家庭暴力所带来的伤害;另外,受害人受到伤害的,不必忍气吞声,胆小怕事,可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提起刑事自诉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四)提高有效司法救治

1、加快相关立法进程。目前,英国、新西兰等国已制定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为制止本国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而我国目前尚无相关专项法律。不过,我国部分省市于近年来对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工作做出了有益探索。自湖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3月31日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以来,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该方面法律文件。与此同时,我国一些来自公检法司、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各级妇联组织、ngo以及医疗系统的志愿者,在中国法学会的支持下,于2000年6月启动了《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的项目,并于2003年建立了反对家庭暴力的民间网络和研究中心,致力于反对家庭暴力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立法建议稿,而且已经提交给了全国人大议案委员会和全国政协。笔者认为,我国应加快反对家庭暴力的立法步伐,制定一部相关的基本法律,与地方性法规紧密结合,从法律上形成一个严密的防范体系。

2、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虽明确了援助范围,但范围比较狭窄,应适当扩大,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纳入其中。原因有二:一是在许多经济困难的家庭中同样会发生家庭暴力;二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属于社会弱势群体,需要法律上的支持和帮助。所以,有必要把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列入援助对象。这对于遏制家庭暴力将会起到积极作用。

3、设置专门家事法庭。我国法院的审判法庭仅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法庭,没有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判法庭。鉴于家庭暴力案件的特殊性,建议国家在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设置专门家事法庭,审理针对包括家庭暴力、婚姻、抚养、赡养、继承等纠纷在内的家庭案件,以实现对家庭暴力的有效司法救治。

(五)积极寻求国际合作。家庭暴力并非我国的特有现象,而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其严重性和危害性被国际社会所关注,因而有必要加强反家庭暴力的国际交流合作。特别是为了消除家庭暴力,联合国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并确定11月25日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我国可以加强同其他国家联系,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共同探讨家庭暴力的防范和遏制,使家庭暴力得以最终消除。

参考文献:

对于家庭暴力的建议篇3

关键词:家庭暴力特征危害防范措施

1家庭暴力的概述

家庭暴力是一个国际术语,这一概念是在20世纪90年代引入中国的。由于各国国情不同,社会意识形态不同,各国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有所差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其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由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直接针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并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后果。与其他暴力行为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2.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违法性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其中以夫妻之间居多;受害者以女性为主,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自由权等。

2.2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强大的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或多或少都存在着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在不同的种族、不同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广泛的存在;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不管是平时还是战时,家庭暴力从来没间断过。

2.3家庭暴力具有反复性和持久性家庭暴力因伴随着家庭成员之间的共同生活,施暴者会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时间里,多次或长期对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且受害者多数采取了忍气吞声的态度,使家庭暴力没有停止在初始阶段。

2.4手段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①身体暴力。②语言暴力。③性暴力。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还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冷暴力,是对对方表现得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是隐性暴力中较常见和隐蔽的做法,而这也是现代家庭中的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2.5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家庭暴力大多数都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其暴力行为很难让世人知晓。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是个人的家庭隐私,同时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缺少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因此,长时间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6轻微伤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调查显示,以轻微伤为主的轻微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轻微伤中以拳打脚踢为主要表现形式,精神伤害在家庭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女性实施精神伤害的比例高于男性。

3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伤害到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家庭破裂,有的还影响到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3.1家庭暴力对家庭的危害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特别是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女性,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受到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导致夫妻间感情的破裂,最后直至离婚。在调查中发现,孩子是家庭暴力的一个潜在而又隐性的受害群体,尽管他们的伤害可能不直接表现在肉体上,但对他们的心灵伤害却是永久的,对他们未来行为和成长的影响也是间接而漫长的。

3.2家庭暴力对社会的危害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家庭暴力之所以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更因为它会成为女性犯罪的诱因之一。

4对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建议

对于家庭暴力的建议篇4

一、家庭暴力现象层出不穷

1、妇联近年接访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情况

从县妇联接待的来信来访来看,家庭暴力在婚姻家庭类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2007年,县妇联共接待来信来访95起,其中涉及家庭暴力的有53件,占来信来访总数的56%。2008年县妇联共接待办理群众维权及咨询求诉325件,526人次,其中反映家庭暴力问题的案件占58%,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8%是女性。

调查情况表明: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中,文化程度越低比例越高,中、老年明显高于青年,贫困家庭及富裕家庭高于温饱型家庭,许多妇女认为遭遇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问题,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二是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平等。许多妇女在经济上还没有完全独立,需要依靠丈夫生活,这就使得她们在家庭中没有地位可言,发现配偶对家庭不忠也只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受传统婚姻观念影响,女性较男性而言,再婚对象的年龄选择范围要小得多,受社会舆论压力三是妇女在丧偶和离婚后再婚难。要大得多,很多女性在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离婚后只能分到少部分的财产甚至“净身出户”,被子女拖累而延误婚期又无疑让女性再婚雪上加霜。四是绝大多数家庭暴力事件选择较为平缓的调解,而很少追究施暴者刑事责任。从2007年妇联接访的21件家庭暴力案件中来看,有15件通过调解处理,占总数的72%,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的仅有6件。其中,有18个家庭的矛盾无法调和,面临离婚的结局,有4个家庭的妇女受到重伤。

2、家庭暴力个案选登

如今年3月份接待了本县龙门镇东段村大屋组村民陈国辉,两人未进行结婚登记进行同居,并生育了一个男孩,陈反映丈夫多次实施家庭暴力,且将小孩带走,不让陈与小孩见面,陈已上诉至长寿法庭,妇联接此案件后,迅速要求龙门镇妇联对该事件进行调查,了解情况后,与县人民法院局长罗琼联系,要求她能妥善处理好这件事情,而长寿法庭也对该案进行了妥善判决。

如今年7月份接待了在汉昌小学租房的李冬香,李反映与咏生乡福田村的胡向兴婚后共生育三个女儿,胡不顾家庭,李患慢性肾炎,胡也不出钱为其治疗。妇联接此案件后,立即与咏生乡政府取得联系,希望对该事进行调查并给予处理。咏生乡政府回复,经调查,李患病属实,其夫并没有不为其治疗病,只是因为家境一般,且胡刚为李从外地治病回来,咏生乡政府已向民政部门反映,只要符合救助条件争取帮李冬香解决一定经济上的问题。

3、农村是家庭暴力高发区

我们发现,县妇联所接家庭暴力投诉,21起家庭暴力中有20起案件来自农村,农村是家庭暴力,尤其是可能诱发家庭暴力恶性刑事案件的原发地。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l、家庭暴力是夫权观念的恶果。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

2.社会的宽容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温床。家庭暴力被视为家庭私事,“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司法机关不理”、“四不管”……实际上是对女性遭受暴力的默许,是对男性施暴的宽容。有些基层组织和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重视不够,认为是一般的家务事,不予过问或一味调和,即使有投诉也只是批评教育了事,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的实施暴力行为。

3.受害人的逆来顺受使家庭暴力升级。一些受害人往往将遭受丈夫殴打视为家庭私事,怪自己命运不好,遇到脾气不好的丈夫,还往往会使丈夫的暴力倾向膨胀,即使有少数人求助于社会,也只是希望有关部门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而导致家庭破裂。

4、法律调控力度不够使家庭暴力居高不下。虽然我国目前《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家庭暴力行为有禁止性条款,但对其并无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而且这些规定原则性强,操作性却不强,加上“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影响,司法实践中有法不依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重视程度不够,只要未到发生血案,就认为不重要,把案子当皮球踢给妇联和村里,而妇联和村里的调解却往往其不到震慑作用。

三、对家庭暴力采取的措施

1、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维权网络。在妇女维权方面,县妇联与政法委、公、检、法、司等相关单位已建立了妇女儿童权益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便及时对新形势下全县妇女维权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重点关注,协调解决;县妇联一名副主席专门负责维权工作,并获得人民陪审员资格;在部分乡镇成立了妇女维权室,为农村妇女提供法律咨询、政策理解、思想解惑等服务,提高她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从而保障广大农村妇女的人身、婚姻、财产等合法权益。这些措施都有力地推动了妇女维权工作的发展,但就目前妇女权益屡受侵害的现状来看,还远远不够,为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形成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社会氛围,我们建议充分利用人大的执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功能,争取他们对妇女维权工作的支持和重视,加强对相关法律的执法监督力度;在公、检、法、司等各部门成立“妇女维权监督岗”,对各类涉及妇女维权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加大对妇女维权机制的投入,成立家庭暴力110联动报警中心,负责接受家庭暴力案件投诉,通过出警方式制止家庭暴力;同时设立家庭暴力训诫教育所,对施暴人定期开展训诫教育,以达到矫治施暴行为、减少家庭暴力之目的。

2、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行政手段。为提高妇女的法律素质和维权能力,县妇联利用每年的“三八”维权周、“母亲节”等活动日,向广大妇女宣传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劳动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但仅靠妇联这一群团组织的努力显然不够,还需要各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媒资源加大宣传力度,对营造男女两性互相尊重、平等发展的社会环境势必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在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方面,可以实行农户土地承包合同夫妻双名登记制,夫妻各持一份,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转让、租赁土地时要出具双方所持有的两份土地承包书,并由双方签字同意后方能生效,以保障妇女在分居、离婚和丧偶情况下土地承包权的安全。

3、开展各类培训,提高妇女素质。2008年,县妇联积极整合各种资源,推动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转移、下岗女工再就业,共培训农村女剩余劳动力、下岗女职工500余人,通过参加培训,她们普遍掌握了一技之长,及时实现了转移就业。加大投入和宣传,将女性素质培训工程与组织开展各类宣传教育活动相结合将是我们今后努力的方向,加强部门合作,结合本地特色和妇女所需,加强法律、技能等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由于受金融危机冲击,返乡民工中女性占到一定的比例,开办家政服务、幼儿保健等培训班将是切实提高妇女就业创业能力的有效途径。

四、预防家庭暴力的建议

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要从根本上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必须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打击,形成一套预警、救助、处罚、教育的社会化工作网络。我们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l、建立家庭暴力预警系统

在社区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岗,在各基层派出所设立家庭暴力控诉站,建立“110暴力报警热线”,形成家庭暴力预警系统。社区妇女儿童维权岗是预防、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的第一道防线,维权岗工作要由社区妇联和司法助理共同承担,与居委会一起做好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对辖区内有家庭暴力倾向的重点户登记造册,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各基层派出所设立的家庭暴力投诉站及110暴力报警热线,应对家庭暴力案件优先接待,优先救助,优先处理,确保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及时介入,及时处理,对家庭暴力行为产生震慑作用,有效地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2、设置反家庭暴力救助体系

作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求助社会后,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社会救助,往往会再度被害,且所受创伤更重。因此,必须建立起社会救助体系,这对有效地控制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

(1)经济救助。建立妇女儿童救助金,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后因财产损失、医疗费用,在经济上陷于贫困的受害妇女给予适当的经济援助,使被害者体会到社会的温暖,人间的真情。

(2)人身安全保障。建立家庭暴力避救中心,为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临时的吃住服务,简单的医疗处置和心理损伤康复治疗,使被伤害者避免因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始终处于加害者的威胁之下。进入避救中心之后,妇联组织及社会志愿者对妇女进行心理治疗,帮助其创造良好的人际环境,使其恢复自尊、自信,做自强、自立的新女性。

(3)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中心。对权益受侵害尤其是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惩治力度

对于家庭暴力的建议篇5

XX县现有XX万,其中女性人数XX万,家庭XX万户。近三年来,XX县妇联系统接待各类案件XX件,其中涉及家暴问题的达143件,占比XX%。其中折射出我县家暴呈现原因多样性、次数连续性、行为隐蔽性、显现化和取证难等特点。

为此,针对我县反家庭暴力客观实际,妇联以组织建设为抓手,以破颈发展为切入点,以宣传活动为载体,全面构建反家暴工作联动网络。但在实践中,我们也遇到不少客观困难与阻碍,为突破五大瓶颈,我们将在未来的宣传工作中加以探索,以期取得有力成效。

二、工作现状概述

新时期的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为切实保障妇女在婚姻生活中的合法权益,苍南妇联“四线”构成宣传工作网,引导广大妇女敢于并有能力拿起法律武器维权。①寻找创新线路。苍南妇联坚持发挥自身作用和动员社会力量相结合,整合社会资源,以基层妇女群众为服务重点,通过做结合文章,以“三八”维权周、“平安家庭”创建、“反家庭暴力周”等活动为抓手,以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要内容,为农村妇女群众提供反家暴政策宣传、咨询服务。②锁定平台线路。以社区(村居)、乡镇、县级为三条主纵线,充分发挥村居、企业妇女维权站和社区、乡镇妇女维权岗及县本级反家暴机构三级联动调解窗口的作用,逐步完善诉调对接长效管理机制。目前全县基层妇女维权岗实现全覆盖,其中市示范维权岗8个,县示范维权岗20个,市级零家庭暴力社区(村)示范点3个(马站社区、灵溪玉龙、宜一村)。③拓宽载体线路。组建反家暴队伍为主体,成立了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和反家暴委员会,组建妇女维权女律师服务团、妇女维权法律援助志愿者、家庭文艺宣传队、反家暴志愿者等队伍,改变过去“妇女维权妇联做”的单一被动局面,提升反家暴工作效率。④紧抓对象线索。坚持把反家暴工作融入“平安苍南”建设,开展“平安家庭”示范户评选活动,把示范户作为维权宣传新切入点,1户带10户;运用现代技术开展反家暴服务,通过妇女维权热线12338、妇女网维权信箱、妇联官方微博、妇联公众微信平台等网络系统,加强实时沟通互动,为妇女群众提供便捷的网上反家暴服务。

三、工作缺陷剖析

苍南妇联开展反家暴工作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也发现反家暴工作困难重重、问题连连、效果平平。①经费人员缺。家暴宣传没有单独经费,从妇联单薄的办公经费中支出,没有专门负责人员,日常工作由县妇联妇女儿童部工作人员兼职,不利于反家暴工作的开展。②宣传面窄。目前我们的宣传载体丰富但广度与深度有一定局限,尤其是偏远山区,群众法律知识相对匮乏、宣传面影响力难以深入人心。③执法成效差。在家暴执法过程中,民警在接到家暴投诉时,没能及时出警,或出警处理流于形式,口头告知这事归妇联管,让受害方去找妇联,容易导致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并出具伤情鉴定,也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④突破口受制约。如成立妇女儿童伤情鉴定委托受理中心和家庭暴力庇护所,存在难以建设或建成后难以发挥实际作用的矛盾。⑤意识能力弱。有的妇女自己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以及受“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束缚而忍气吞声,受害后不能及时对证据进行固定,取证困难,尤其是偏远山区群众法律知识相对匮乏,妇女反家暴意识和能力不强,从而导致家庭暴力恶性循环。

四、反思与举措

对于家庭暴力的建议篇6

建议。

关键词:我国家庭暴力立法规制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的家庭暴力较20世纪80年代上升了25.4%。全国妇联最新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且施暴者90%是男性。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有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导致女性犯罪增多,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因此,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制度,遏制、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已刻不容缓。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

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首次提出“禁止家庭暴力”,新《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但新《婚姻法》并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详细界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的殴打、捆绑、残害、强行剥夺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是我国迄今为止唯一对家庭暴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界定,但司法解释中“殴打、捆绑、残害、强行剥夺人身自由”的列举远远不能穷尽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而“其他手段”和“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的说法又过于模糊。在家庭暴力的形式上,仅承认身体暴力,而对于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暴力并未提及。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成因

1.性格扭曲、品行不端

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常常无端怀疑配偶生活作风不检点,不许配偶和异性说话,不许配偶贴补家用外出打工赚钱,配偶若有反抗,就会遭到家庭暴力;还有人在外输钱后,逼妻子出去借钱,借不来就会遭到暴力。妻子若欲提出离婚,就会遭受他们的威逼恐吓,妻子常常忍气吞声,不敢告发。此类情况占总数的22.5%。

2.观念错位

贪恋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一些男性视糟粕为时尚,以拥有婚外情作为向人炫耀的资本,有的在外与二奶长期非法同居,生儿育女。回家则对妻子横挑鼻子竖挑眼,以种种借口逼迫妻子离婚。更有甚者,将所包二奶带回家中居住,把妻子赶出家门,妻子稍有反抗,则会招致家庭暴力。调查中,由婚外情引起的家庭暴力有60例,占总数的30%。

3.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思想或女权思想作祟

一些男性大男子主义思想根深蒂固,总是以居高临下的心态任意摆布和欺侮妻子,以此来满足自己“男子汉大丈夫”的自尊心。另外,一些女性女权思想严重,处处以自我为中心,经常刻意侮辱和贬低丈夫,有时还对丈夫拳脚相加,进而引发家庭暴力。

4.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

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传统夫权思想,在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有所抬头。从社会角度来看,一是我国妇女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二是社会上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据统计,截至2011年9月,我省城镇登记失业女性12.95万人,占总数的48.6%,而在岗的女性,多数从事简单劳动。从调查情况看,97%家庭中,女性的收入低于男性,男女两性实际收入确实还存在一定差距。在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的妇女,大部分妇女还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在经济上过于依赖丈夫的事实,一些女性甚至被丈夫视为生活上累赘,常因向丈夫索要生活费遭到家庭暴力。

5.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

有些单位的领导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事情,不予过问,不予干涉。有的法官对于受害者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的诉讼,一味调解,不判决离婚,从而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暴力。

6.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配套的预防措施

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缺乏执法监督制度。在立法上,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

7.在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不够广泛和深入

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而社会舆论对此采取宽容态度,未能给予及时、严厉的谴责,对施暴者没有威慑作用。

三、家庭暴力立法规制的完善

1.制定反家庭暴力的统一法律

笔者建议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范围、性质形式、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及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辖。将家庭暴力犯罪同其他犯罪行为明确区分开来,为全方位防治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

2.引入民事保护令制度,有限度地认可提前防卫行为

民事保护令是指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具体程序作出的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的具有强制力的命令。传统正当防卫理论无法解决具有生理差异这一特点的家庭侵权行为,因此,我国立法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借鉴西方,突破传统,引入国外先进立法案例,在法律和道德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对具有“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受害妇女,在忍无可忍时“以暴制暴”的行为给予支持和鼓励,并有限度地承认这种提前反击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将其定性为提前防卫行为,对受害妇女进行保护尤显重要。

提前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使主体是家庭内部遭受暴力侵害的受虐妇女,就是家庭内部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受害妇女;客体是受害者在家庭暴力中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利益免受将来的损害而为的一种处分行为,是受害者的人身利益;客观条件是受虐妇女必须在忍无可忍时才可以采取,且外界救助不能切实保护其利益;防卫对象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

3.完善证据规则,保护弱势女性权益

(1)增设新的证据种类。由于家庭暴力发生的隐蔽性和经常性,应增设新的证据种类:第一,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使用“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可以解决精神暴力、性暴力证据收集上的尴尬。当然,“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的获得需要经历一个比较严谨、复杂的程序,首先要设立专门的认证机构,配备专门的认证人员,能够对受虐妇女遭受的暴力行为进行认定,在专家认定后作出“专家证词”,作为证据使用。第二,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是指上次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向法院提交收集到的可以证明暴力行为的证据。在暴力行为发生后,如果受害人没有收集到有力证据证明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损害,那么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认定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损害的证据。

(2)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家庭暴力如果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举证责任完全属于受害原告一方,不利保护弱势女性权益。家庭暴力的隐蔽性特点和邻里的漠视使得家庭暴力案件证据少,取证难,而且像精神暴力、性暴力、言词恐吓等证据无法收集。因此,应建立家庭暴力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当受害人提出受到暴力威胁或者暴力危害时,如果施暴者不承认自己的暴力行为,就由施暴者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暴力行为;如果施暴者不能够举证证明,则认为其实施了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