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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环保的合理化建议(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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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环保的合理化建议篇1

【英文摘要】Asthenewmodelofeconomicdevelopmentforfutureofmankind,〝Lowcarboneconomy〞needslegislationtoproviderelevantprotectionmechanism.Thispaperarguesthatthelawshouldprovidelegalprotectiontotheindustrialchainlinkssuchastheadjustmentofenergystructure,cleanproductionmechanism,"lowcarbon"oftheindustrializationandmarketization.Thepaperalsopointesoutthattheadjustmentofmacro-environmentalpolicy,environmentallawandrelatedlaws,thechangetothemanagementmodelof"lowcarbon"economyshouldberealizedsoastodevelopea"low-carboneconomy"protectionmechanism.

【关键词】低碳经济;能源结构;清洁生产;产业化;环境法制

【英文关键词】〝Lowcarboneconomy;EnergyStructure;CleanProductionIndustrialization;EnvironmentalLegalSystem

【正文】

作为全球性的话题之一,气候、能源备受全人类关注。且看2009年10月19日在马尔代夫举行的“海底会议”和12月4日在尼泊尔举行的“雪山内阁会议”,道出了人类共同关注气候问题的心声。此后不久,12月7日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与会人员为主题呼喊奔跑,民众瞬间组成各种名义的环保卫士,踊跃参与到这场声势浩大的运动中来。在会议中,马尔代夫的呼声很高,这个海平面只有1.5米的国家,温室气体造成的全球变暖已经让它处于危机状态。会议召开期间,相关媒体重提“低碳经济”,让这个由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协议书》所达成的共识重新在会议上体现。但是,受制于诸多因素,会议最终未能形成对气候问题的解决方案。

经济发展不能片面追求量的提高,而应于质上改善,这已是多数人的共识。因而,对“质”的追求不会因一次会议的失败而破灭。当环保、低碳主题在2010年相对冷却之际,低碳产品亮相第15届中国住博会的消息又让人重拾这一话题:低碳经济是否未来经济发展的趋势,倘若是,我辈又如何为低碳经济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

一、低碳经济的概念把握

“低碳经济”至今实则没有一个准确的定性,按照通说,主要是指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它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其实质是通过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获得能源的高效利用、推进产业结构和制度的创新以改实现绿色GDP,最终改变人类发展的模式。在特征上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低碳经济是当代和未来经济发展的新模式。该发展模式主张“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指标,与3R理念[1]相一致。随着全球变暖问题引发的各种环境与生态问题,能源的无污染性成为经济发展应予考虑的因素。“低碳”模式的受认可度因此得到提升,与之结合的低碳经济必然成为未来经济发展模式的新选择。

2.“低碳技术”是“低碳经济”的支撑,“低碳观念”是“低碳经济”的行动指针。其中,低碳技术涉及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部门以及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领域开发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2]。而低碳观念则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发展”理念当前已经突破横向关系之间的平衡,而在纵向上提出要求,即要求实现代际平衡。

3.低碳经济注重经济的整个过程,从生产到消费的基本环节上都注重CO2等的低排放,实现产业的整体优化目标。

二、“低碳经济”的历史溯源及法价值审视

如果探寻“低碳经济”的源,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之后2007年美国参议院提出的《低碳经济法案》,将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纳入国家未来重要的战略选择。同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一项决议,决定在2009年前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举行谈判,制订应对气候变化的“巴厘岛路线图”。其中明确要求发达国家在2022年前将温室气体减排25%至40%,为全球低碳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里程碑意义。此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2008年“世界环境日”(6月5日)的主题为“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在2008年7月举行的G8峰会上,八国表示将寻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其他签约方一道共同达成到2050年把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长期目标[3]。

综观这一简短的历史,低碳经济在最近三年受到关注的程度有明显提高,这表明该理念在当前日趋成熟并得到多方认可。然而,从2003年到2009年底七年左右的时间里,“低碳”前进的步伐是缓慢的。原因有多方面,其一,该理念带给现实的改革成本之高昂,致使人们对该方案的可行性存有不少疑问。其二,各国尤其是大国在“软法”[4]性质的国际条约中的承诺并未明显带动国内经济的转型。其三,各国并未制定关于低碳经济的法律法规,虽然美国在这方面牵了头,但是其执行效果不容乐观。

那么到了2009年,两次特殊的会议即马尔代夫举行的“海底会议”和尼泊尔举行的“雪山内阁会议”,将这一问题再次拿到全球谈判的桌面上来。这不禁带给全球新的危机感:如果片面地指责低碳模式成本高昂而一意孤行的话,电影《2012》、《当地球停止转动》带给我们的视觉恐慌则可能演绎为事实。

在法律价值上,人身权高于财产权,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在终极意义上追求以人为本,具有较强的人权意识和社会意义。因而,力促低碳经济的发展理应成为我辈孜孜追求的目标。从法律保障机制的角度考虑,宜从微观与宏观两个方面切入,即在微观上注重低碳经济于产业链上的运行,在宏观上有政策等外部性因素对低碳经济的积极引导。

三、于产业链的主要环节构筑低碳经济的法律保障机制

低碳经济作为新的发展模式,其核心的转变在产业链。因而,从微观上对低碳经济做一产业链的审视,构筑主要环节上的法律保障措施很有必要。

(一)能源法规对能源结构作出调整

“低碳”本身是对能源利用结构的质问。煤炭、石油等能够产生二氧化碳的传统能源带给我们的是温室效应,典型地表现在全球变暖,南极冰雪融化和海平面上升。这就迫切需要我们从能源结构方面作出大的改观。

当前我国的能源法主要是经过1996年颁行的《能源法》、《电力法》和《煤炭法》,2007年修正过的《节约能源法》,2005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这几部法律。这些法律的出台在能源使用尤其是后两部法在改善能源结构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调整,应当说其意义重大。但是,随着人们能源观念新的变化,低碳经济是否能够纳入这些法律规制的视野中呢?至今仍然是个问题。

细看这些法律的具体规定,它们并没有把“能源结构的调整”作为立法的主导思想,因而随着哥本哈根会议的召开,低碳能源应当成为法律必然涉足的内容。在立法修改上,2009年8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5]。笔者认为,在该法修订中应该认真思考并准确定位低碳能源这一关系人类发展的模式,把低碳能源的结构调整作为法律应有的主导思想。与此同时,在具体规定上不再是简单的“软性”规定,有必要突出“经济刺激措施”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能够产生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理念,并发挥其正向效应。另一方面,该法也需完善“法律责任”项的规定。未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在立法定位上主要强调政府机关部门的责任,但是几年后社会面貌发生改观,尤其是将该法放入市场背景下重新考察,将责任主体扩展至参与到可再生能源(包括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的主体,并融入“公众参与”的理念,实现可再生能源的有效运作。

再则,备受海内外关注的能源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小宪法”即新《能源法》[6],经过向社会征求意见稿,已于2009年2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议。作为能源方面的基础性法律,是否可以在法律规定上倾斜低碳能源,从而为整个能源法规体系奠定一个新的基调。

(二)清洁生产法规形成的调整机制

改观能源结构是低碳在产业链上的第一环节,清洁生产机制则关注“能源”在进入生产领域后如何清洁生产的问题。作为我国环境法学第一位博士的王明远老师对此很有见解,他认为清洁生产机制改变传统的末端处理,关注从源头和过程上对污染等处理进行分流和有效地疏导[7]。笔者认为,该机制带给我们生产模式是新一轮的革命。当能源上的调整并未把其他碳能源排除出能源结构时,传统的煤炭、石油等产碳能源的继续使用必然需要在生产结构上作出调整。因而清洁生产机制成了第二环节上的必然选择。

至今,我国已经于2002年出台了一部《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的出台对我们规范生产机制有重要作用。结合王老师的观点,在清洁生产机制上我们需要注重四种调控制度:(1)经济调节,改变传统的“命令——控制”措施占主导地位的情形,强调运用费、税、许可证等限制性经济手段和财政扶持、采购优先等利导性经济手段来实现生产机制的转变。(2)环境信息公开,一则是灰名单、黑名单制,将构成环境损害和不符合清洁生产最低指标的企业公布,将之放入大众视野;另一方面,将环境法规、许可证审批规定公诸于众,充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3)行政指导和自愿参与,在此处主要是国家环保局及其各级机关在环境政策上作出必要的行政指导,在自愿情形下订立行政合同,让企业参与到这一机制中来。(4)行政强制,该手段作为最后的保障措施,为强制性削减污染物排放起着强有力的作用[8]。

作为对“低碳”的回应,笔者认为这四项措施足以改进我国的生产结构。当然,在具体的清洁生产法律中,尤其是地方性法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清洁生产具体应对的法律措施,形成特色的地方清洁生产法制。

(三)低碳经济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

当人类面临温室效应时,很多人的呼声是要限制碳能源,这种看问题的角度在某种程度上属于悲观的。有一句话耳熟能详的话说得好:“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那么至今仍为诸多人所依赖的碳能源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是否就是尚未被人开发的资源呢?至今,全球已有50多家金融机构投资13亿美元进行低碳技术开发,以期在低碳经济上占领技术制高点,这些低碳技术广泛涉及石油、化工、电力、交通、建筑、冶金等多个领域,包括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高附加值转化、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传统技术的节能改造、CO2捕集和封存等[9]。这一新近的发展状况带给我们另类的思考:低碳的市场化乃至产业化运作。

在金涌等人共着的文章中,作者花了不少的篇幅来讲述利用科技创新达到“碳”的再利用。主要有“4.4开发CO2的捕集技术以进行利用和埋藏”和“4.5通过发展CO2利用技术推进低碳经济”[10],因而该技术经过理论的论证是可行的。那么法律又将如何作出有效引导和必要的调整呢?

张璐博士的论文为笔者打开了思路。“环境产业”这个听起来仍崭新的字眼带给我们无尽思考的空间。作者认为,环境产业是一新兴的朝阳产业,包括污染治理产业和资源建设产业[11]。那么对于本文所提及的低碳经济而言,低碳既可以从治理模式上进行也可从资源建设方面拓展。当前我国并未制定类似《环境产业法》的法规,倘若从立法的层面上考虑,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考证当前技术能力成熟度的基础上,依循张博士文章中所指出的“利益增进”的模式,利用行政强制机制、经济刺激机制和行政指导机制构成的“混合调整机制”[12]对低碳产业的发展做出有效地引导。

(四)低碳与循环模式的对接

如果说低碳经济的本质是什么,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循环经济在“能源”上的另类思考。因而,发展低碳经济最终要想循环性经济目标靠拢。

“循环经济”(cycliceconomy)这个名词在大多数人看来并不陌生,它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13]。

依循循环经济的理念,低碳经济的发展应注重三个方面关系的处理:产品的低碳生产,产品的低碳消费乃至产品的可回收性。

在产品的低碳生产上,应当予以把握的是清洁生产的扩面,这是在清洁生产机制上考虑的问题,前面已经述及,不再赘述。

在产品的低碳消费上,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节能和采暖技术应予推广,汽车等交通方式的改观(如最近提倡的扩建交通线路、改乘公交等现象),生活食物消费中肉类食物的适度减少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推进消费的低碳控制。

在产品的可回收性上,则强调的是一种“反生产”理念[14]。不仅要将CO2回收利用,而且要将能释放CO2的产品也回收改造。

四、以外部性机制的构建促成低碳经济的发展

低碳经济要顺利展开,并非只健全自身的机制便可,外部性的积极引导是其顺利进行的动力。如何为低碳经济寻求完善的政策导向机制和“硬法”的有效规制则是关键。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政策法规乃至理念上的转型,力求推进经济刺激手段

传统的行政模式强调利用管制的方法来管理市场主体并强行地推行其经济政策。但是这个市场本身的理念决定了它必然与政府的做法相冲突,造成政府在行政上的成本大而效果差。

当前,经济利导性的做法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它主要是让政府置于市场之中,一方面强调与市场参与者的合作,达成行政合同,共同推进经济政策的实行。其中,必然有政策上的诱导,如财政支持、鼓励,税收优惠等正向规定,当然也不排除排污收费、环境税、许可证等限制性的举措。因而,在低碳经济推行的过程中。政府能否营造一个低碳市场,是至关重要的。

(二)环境法制体系的健全,并在“治”上下功夫

环境法制的核心理念是什么?本人认为环境法制是“经营之法”。在政府越来越重视经济刺激手段之时,政府的“经济理性人”决策观念也应被我们所接受,那么它的决策必然是为了市场的良性运行抑或说是经营“市场”。按照这样的思路,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制需要做什么?

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当实现环境法制理念的革新。以“经营之法”的理念来完善当前法规的不足。另一方面,对于低碳经济新概念的提出,要及时作出法规的应对,同时修改相关的法规,在必要时制定专门的“低碳”法规。

(三)配套法规的完善

除了环境法制的转变,相关部门的法规也有必要及时作出修改。主要体现于民商事、经济法的修改。

在民商事法上,主要考虑如何将碳交易纳入民事物权、民事合同等相关制度的调整范围,使碳排量产权化,从而引导企业等民事主体对碳排放作出自我约束,便于政府治理和监管。

在经济法领域,主要思考如何对低碳经济作出有效地经济刺激,采取技术性规定如《循环经济刺激法》等法律对之形成正向的引导。此外,在碳交易方面,为确保碳交易的安全,有必要采取相应的规制措施。

【注释】

[1]即:reduce(减量化)、reuse(再利用)和recycle(可循环)

[2]王达水:《低碳经济的基本特点》,blog.gmw.cn/u/6716/archives/2009/89579.html,2009年12月18日访问。

[3]参见百度百科:低碳经济,baike.baidu.com/view/1494637.htm?fr=ala0,2009年12月18日访问。

[4]“软法”是指一些仅列出条款却未指出如何实施的法律法规。例如:虽有禁止性条款,却没有违反该条款后的责任规定;有授权性条款,却没有行使权利所需要的程序性规定。也指一些不具有法律规范应有的假定、处理、法律后果3个基本要素的法律条文。于是这种法律被形象性地称作“软法”,在实践中屡屡被随意违反。

[5]唐志强编辑:《修改可再生能源法意义重大——分组审议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发言摘登(一)》,中国人大网,2009年12月19日访问。

[6]国家能源办网站: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07-12/04/content_7196929.htm,征求意见稿: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07-12/04/content_7196929.htm,2009年12月19日访问。

[7]王明远:《清洁生产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此处观点为本人理解,特此说明。

[8]参见王明远:《清洁生产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七章“部分国家的清洁生产法制要览”,第166-214页。

[9]金涌,王垚,胡山鹰,朱兵:《低碳经济:理念·实践·创新》,《中国工程科学》2008年第10卷第9期。

[10]金涌,王垚,胡山鹰,朱兵:《低碳经济:理念·实践·创新》,《中国工程科学》2008年第10卷第9期。

[11]张璐:《环境产业的法律调整——市场化渐进与环境资源法转型》,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12]张璐:《环境产业的法律调整——市场化渐进与环境资源法转型》,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2页。

[13]百度百科:循环经济,baike.baidu.com/view/61554.htm?fr=ala0_1_1,2009年12月19日访问。

[14]此概念由日本企业家常盘文克提出,转引自林丕:《把环保产业提到更重要的地位上来——论环保产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前线》1999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王明远著:《清洁生产法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张璐著:《环境产业的法律调整——市场化渐进与环境资源法转型》,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3]朱伯玉著:《循环经济法制论》,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4]贾引狮,宋志国著:《环境资源法学的法经济学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

[5]金涌,王垚,胡山鹰,朱兵:《低碳经济:理念·实践·创新》,《中国工程科学》2008年第10卷第9期。

[6]林丕:《把环保产业提到更重要的地位上来——论环保产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前线》1999年第2期。

[7]丁丁、周冏:《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实现途径和政策建议》,《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8年第3期。

[8]辛章平,张银太:《低碳经济与低碳城市》,《城市发展研究》15卷2008年4期。

[9]孙佑海,丁敏:《依法促进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世界环境》2008年第2期。

[10]赵娜等编译:《英国能源的未来——创建一个低碳经济体》,《现代电力》2005年第4期。

低碳环保的合理化建议篇2

作为一种最为新型的旅游发展模式,低碳旅游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很多人将低碳旅游归纳为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旅游活动,也就是在开展相应旅游活动的同时,将碳足迹和温室气体排行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使得旅游与社会经济和公共环境效益处于一个同等的高度上。笔者分析,低碳旅游的方式是可持续社会发展的一部分,它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因为低碳旅游发展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1)与传统的旅游相比,低碳旅游突破了以往纯消费、纯损耗的模式,它可以利用各种新技术手段,优化旅游行业的产业结构,降低旅游产品的生产、经营成本,促进旅游模式朝着绿色环保方向发展。(2)低碳旅游将在旅游者、交通和资源三方面进行突破,在旅游活动的全过程注入减少能源消耗的理念,譬如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等,其鉴定的指标清晰明了,具有广泛的发展范围。(3)从实现的手段分析,低碳旅游的手段重在维持和保护,在开发有限资源的基础上,将遗弃的资源再回收,实现局部可持续发展,既不加重自然资源的承载力,还能够创设低碳的环境,促进其他行业的发展。

2.低碳经济发展中的问题

2.1对低碳经济的认识不到位

低碳经济的实质是一种以低消耗、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模式,将低碳环保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联系在一起,但是我国的低碳经济还处在起步阶段,对低碳经济的发展认识不到位,衡量一个企业是否采用低碳的经济发展模式是看这个企业的整个环节是否达到了减排、低碳的标准,而不能片面的评价低碳经济的概念。

2.2低碳技术的发展落后

低碳经济的发展依赖于先进的技术,低碳技术作为一种指导性的指标,对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处于起步阶段,低碳技术还不成熟,发展也比较滞后,缺乏创新能力,国际先进的技术难以引进,我国缺乏有效的政府激励制度,低碳技术的成果也难以推广,使得低碳经济的发展受到一定的阻碍。我国的低碳运行制度的实施管理也比较落后,不同的低碳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技术设备和信息标准达不到不统一,非标化相当普遍,人才的障碍也可以归纳为技术障碍的范畴。

2.3发展资金的不足

低碳经济是以新能源代替旧能源,而开发新能源所需要的成本比较高,对于我国的发展国情来说,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实现低碳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受到现实因素的牵制,低碳经济的发展速度也比较缓慢。

2.4基础实施的障碍

我国处于起步阶段的低碳经济基础设施建设还没有较大的改观,和我们提出的低碳要求所需要的基础设施相比,这些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和发达国家相比较则差距会更大。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着我国的低碳经济的进程。

我国旅游行业引入低碳旅游理念之后,相关的基础设施得到了完善,使得旅游低碳模式更具市场的空间和潜力,其他发展的前景也越具可观性。首先是我国具有旅游资源丰富的优势,旅游类型多种多样,可为低碳旅游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基础,随之我国内需的扩大和相关结构政策的调整,低碳旅游可最大限度减少能源损耗,为相关产业发展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为扩大内需提供一定的基础条件。其次是在我国居民收入提高之后,旅游行业进入了发展的黄金阶段,如果单单依靠传统的旅游方式,将会使得旅游资源被不断消耗,因此地区间的经济发展也开始倡导自然和谐的理念,低碳旅游也将应运而生,在相关政策的倡导下,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具发展前景的支撑。再次是低碳旅游以生态文明的姿态出现,超越了工业文明和农业文明,控制污染和恢复生态,形成高效循环的产业体系,另外,低碳旅游还通过资源节约机制的建立,形成较为合理的空间开发机构,实现旅游行业可行配套体制的全面建设。由此可见,低碳旅游的发展从单纯的旅游领域升华到生态文明的高度上,缓解了旅游行业与自然资源进展的局势,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实现旅游产业的可持续结构调整,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

3.低碳旅游发展的建议措施

3.1低碳理念推广和政策措施的制定

循环经济讲究的是资源的内在发展,低碳旅游要在旅游行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提倡低碳消费、绿色保护和回收利用等理念,作为低碳旅游的执行主体,旅游单位要在旅游者旅游的过程中,加大力度进行宣传,改变以往旅游过度消费和损耗的模式,譬如旅游饭店、景区、商场等方面,一方面是倡导节能和减排环保意识,另一方面是为旅游者提出环保消费的建议,最终形成全产业链的循环经济模式。在政策措施方面,我国相关的旅游行业部门和主体要予以积极的配合支持,创建合作模式的联动机制,各县区的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创设有利的宏观旅游环境以及内在调整机制,为低碳旅游的健全发展提供政策条件,也能够快速引导公众参与。而事实上,无论是低碳理念的推广,还是政策措施的扶持,都必须以科学的规划作为指导,促进环境的优化和提供人文的关怀,激励和引导旅游主体参与低碳旅游的建设。

3.2建设低碳旅游设施

为了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笔者建议纳入筹资渠道、合作方式和经营发展多元化的模式,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低碳旅游开发发展当中,譬如交通、环保、卫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通过建立和健全低碳旅游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并利用先进的科学手段,在综合考虑旅游环境质量、容量和承载力发展的基础上,提供更加有力的资源、环境的利用和保护措施,形成内外兼修的旅游发展模式。在建设低碳旅游设施的同时,笔者认为还有必要融入以下三种旅游低碳模式:首先是景区环境卫生的加强管理,目前的旅游景区很多环境死角没有进行清理,降低了旅客对景区的满意度,因此,进行定期的清理,譬如每周一次或者每月一次,可以减少垃圾的污染,为了减少环境卫生清理的人力资源成本支出,要鼓励景区周边学校学生为景区进行义务清理,在与学校交流的同时,将低碳理念也融入到学校当中。修葺损坏的卫生设施,要增加垃圾箱等配套设施。其次交通方式的选择也要鼓励低碳化,譬如选择铁路、公共交通、环保型骑车、步行,尽量减少自驾游,在某些景区限制自驾车辆,以减少自驾车辆产生的含碳量和气体排放量。最后是减少一次性旅游用具,譬如瓶装水、袋装食品等,鼓励旅游者自带水果和食用当地的应季蔬果,以减少大量的资源消耗。

3.3旅游人才的培养

低碳旅游是一种特殊的旅游方式,具有发展的潜力,但其发展最终需要大批的专业性管理人才和服务人才。为了培养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旅游人才,笔者建议通过开展旅游院校、培训班和专题讲座等模式,加强对低碳旅游理念的研究,将相关的规划研究落实到人,为低碳旅游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低碳环保的合理化建议篇3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金融宏观引导产品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4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5-049-03

2009年岁末,哥本哈根国际气候大会在争议声中落幕。尽管会议并未如人们所愿达成共识,但这不能改变“低碳经济”到来的坚定步伐,“碳交易”、“碳金融”随之成为炙手可热的字眼。被誉为“国际金融市场新宠”的碳金融,对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金融业的未来,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更是历史性的机遇。碳金融在我国仍然处于认知和起步阶段,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推动碳金融的发展。

一、碳金融:国际金融市场的新宠

碳金融是随着碳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应运而生的。所谓碳金融是指服务于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碳交易中介服务、银行贷款和碳金融衍生品交易等。历史很短的碳金融可以追溯到2005年,当年的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要求38个工业化国家在2008~2012年期间将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的水平上平均削减5.2%,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因为有了《京都议定书》的法律约束,碳排放额开始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因而也具有了商品的价值和进行交易的可能性。同时,《京都议定书》设计了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JI)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IET)三个灵活的市场机制,从而催生出一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的碳交易市场。碳交易通过市场化的手段解决环境问题,有效地促进了全球温室气体的减排,并逐渐形成了一个围绕碳减排的国际碳金融市场。

目前,世界各国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机构、风险投资、基金等纷纷涉足碳金融领域。国际范围内碳金融主要包括六方面:一是传统的融资支持,即在原始碳排放权的生产中由金融机构直接贷款支持相关的产业,这是碳金融领域最基础的融资形式。二是围绕现行的碳交易体系开展的中介服务,包括CDM项目的识别设计、为项目业主寻找碳购买方以及协助办理减排量的核证等。三是成立各种低碳基金或环保基金,目前世界银行已经设立了8个碳基金,总额高达10亿美元,同时,越来越多的私人基金也开始逐渐进入碳交易领域。四是开展碳交易保险或担保业务,分担碳交易各环节的风险。五是发行与碳排放权挂钩的债券。六是推出碳交易期权、期货和其他衍生产品。

二、影响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因素分析

就在全球碳金融快速兴起之时,我国政府做出“到2022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的郑重承诺,让国际金融业对中国碳金融的前景充满期待。但是碳金融在我国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业务模式主要体现为“绿色信贷”,参与的主体主要是个别商业银行。这些局部意义上的碳金融产品和服务无论深度、广度还是规模,都与我国碳市场的潜力不符。目前,影响我国碳金融业务发展迟缓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碳金融的认识不到位

碳金融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认知程度还不高。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意识到碳金融的作用。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利润空间、运作模式、风险管理、社会效益等多方面的认识还处于较低的水平,目前除兴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浦发银行、中国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北京银行等商业银行开展了碳金融的具体业务外,大部分金融机构仍处于观望状态,没有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运行机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着手应对碳金融的机遇和挑战。

(二)碳金融的交易复杂

碳金融由于涉及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政府部门和环保企业,国内减排单位和国外购买企业等多方面利益,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交易程序要复杂许多。首先,碳金融涉及的多是“两高一资”行业(即高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碳金融业务时需要开展复杂的环保风险评价,增加了审查的难度和交易成本。特别是CDM项目,从开始准备到实施,直到最终产生有效减排量,需要经历项目识别、项目设计、参与国批准、项目审定、项目注册、项目实施、减排量的核查与核证、经核实的减排额度签发等主要步骤,技术投入多、开发程序复杂、交易规则严格,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

(三)碳金融的风险因素多

除了面临基本的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以外,碳金融还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和可持续发展风险。首先,哥本哈根国际气候大会的失望落幕使《京都议定书》的延续性问题成为碳金融发展的最大政策风险。《京都议定书》的实施期到2012年即结束,目前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在2012年之后是否会延续不得而知,这种不确定性对形成碳金融的发展产生了最大的不利影响。其次,产业结构由“高碳”向“低碳”转型的过程中,企业的经营成本会大幅上升,盈利能力会下降,而且转型周期较长,为碳金融在宏观调控和企业自身发展变化中,增加难以预知的变数。再次,低碳产业面临可持续发展的风险。当前一些低碳产业还处在产业发展的初期阶段,行业标准和技术都不成熟,即使现在采用了所谓最新的装备和工艺,也可能会被迅速淘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四)碳金融的综合配套政策不完备

碳金融是一个与环境、政治、经济等诸多领域密切相关的新生事物。碳金融的发展需要财税、环保及金融监管等各项配套政策的大力扶持,然而目前的各项配套政策并不完备,无法发挥支持碳金融发展的应有作用。首先,碳金融的政策法规缺失。目前与碳金融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是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由于此项政策仅涉及到绿色信贷方面,对于碳金融的综合协调发展,缺少具体的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可操作性不强。第二,环保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2007年4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把环境执法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此举为我国金融业促进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目前征信体系中的环保信息不够细化,且存在一定的时滞,影响了信息的实际使用效果。第三,宏观政策的引导作用有限。目前,我国对于低碳项目的投资主要依靠政府临时拨款和政策贷款,以及国际机构的捐款和贷款,还没有形成稳定的政府投入机制,对于低碳经济和碳金融的引导作用有限。

三、推进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几点建议

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向低碳经济转型不仅是一种选择,更是一种必须。为此,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需要共同努力,推动我国碳金融的健康发展。

(一)政府部门:加强碳金融的宏观政策引导

1.加强碳金融需求的培育。碳金融具有政策性强、参与度高和涉及面广等特点,发展碳金融是一个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提高全社会对碳金融的认知程度,加强碳金融需求的培育。人民银行可以和环保部门等部门联合开展环保宣传,提高全社会的低碳经济意识,加强社会公众对碳金融的认识,让企业充分意识到CDM机制和碳金融所蕴涵的巨大价值,推动企业根据所在行业特点和自身发展规划,扩大国际合作,积极开发CDM项目,为碳金融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2.建立统一的碳金融交易规则。首先,应借鉴赤道原则的有关条款,制定我国的《碳金融管理指南》。《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是目前赤道原则中关于国际碳交易项目融资通行的环保标准,对制造业、化工、能源等63个行业环境问题、解决方案和标准做了规范,我们可以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具体的、细化的碳金融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其次,应发挥行业组织和协会的作用,建立基于环保要求的产业指导目录,如明确各行业的产品类型、加工工艺、污染程度、如何排污等,具体体现出各行业不同环保水平的信息。再次,政府部门需要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有关低碳经济的国际谈判和国际规则的制订,提高我国在国际碳交易中的话语权和定价权,为碳金融发展创造稳定的制度环境。

3.完善环保信息沟通机制。首先,环保部门应建立并完善环保信息库,将企业环保违法情况、缴纳排污费的情况、限期治理情况、限产限排情况、停产治理情况、责令关停情况、环保评比情况等信息纳入环保信息库,并加快信息的更新频率,及时将信息提供给人民银行。其次,人民银行将环保信息纳入征信体系,并及时通报循环经济、节能技术和产品等产业政策导向,做好压缩、淘汰、关停等产业结构调整的风险提示,发挥企业征信系统的警示作用。再次,金融机构在为企业或项目提供授信等金融服务时,把审查企业信用报告中的环保信息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严格信贷环保要求,并将信贷情况反馈给环保部门,以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4.制定碳金融的扶植政策。将碳金融纳入发展低碳经济的整体规划中,统筹安排国家环保投入资金,设计专项扶植政策。首先,通过财政拨款成立专项基金,为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提供利息补贴,为低碳经济支持力度大的金融机构提供专项奖励资金;第二,在税收方面,对金融机构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收入提供税收优惠;第三,在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方面,可以建立与节能减排项目贷款相关联的信贷规模指导政策,加大碳金融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降低碳金融贷款资本金要求等,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业务向碳金融领域倾斜。第四,在外汇管理方面,研究并开通碳金融绿色通道,考虑将跨境碳资本的自由流动列为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目标。第五,鼓励碳交易的人民币结算。目前欧元是碳交易的主要计价结算货币,伴随各国在碳交易市场的参与度提高,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搭乘碳交易快车,提升本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我国必须抓住这一机遇,推进碳交易的人民币计价结算。

(二)金融机构:加快碳金融产品的创新

从根本上讲,碳金融的创新与发展,必须与实体经济发展的需求相适应,除了期待政府部门的配套政策外,金融机构应树立为低碳经济服务新理念,加快碳金融产品的创新,使更多的资金能够流入到与低碳经济相关的各个行业中去。

1.拓宽绿色信贷领域。我国的金融机构在绿色信贷领域已经做了许多积极的尝试,也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发展碳金融需要继续拓宽绿色信贷领域,具体而言,金融机构应对开发利用新能源、从事生态农业、研发生产环保设施以及从事生态保护建设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而对污染企业实行信贷限制措施,以达到有效引导资金向优秀环保企业流动的效果。同时,针对绿色信贷往往缺乏抵押担保品的情况,金融机构可以在抵押品上创新,对CDM项目可以采用碳排放权抵押贷款。针对企业环保技改项目对长期贷款的需求,进一步完善信贷管理方式,积极为企业提供长期信贷支持。

2.开展CDM项目中介服务。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自身的信息资源、客户资源以及渠道优势,为国内减排企业提供CDM项目开发、交易和全程管理的一站式金融服务。在项目开发流程,金融机构开展项目分析,并对项目的未来趋势进行预测并确定开发成本以及开发风险;在项目交易流程,金融机构协助CDM项目业主选择合适的买家,协调项目发起人、国外投资者、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以降低企业的交易风险。

3.发行碳基金产品。碳基金是目前国际碳市场的主要资金来源,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也先后推出了与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挂钩的基金理财产品,为客户提供了购买绿色环保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机会,受到市场的欢迎。发行碳基金可以在现有实践的基础上,设立低碳产业投资基金,为具有良好开发潜质的环保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4.开展融资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是一种集信贷、贸易、租赁于一体,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特征的新型融资方式。在CDM项目的开发建设中,往往需要投入使用较为先进的设备,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可以利用金融租赁公司等机构为项目企业购买设备,企业从出售碳减排指标的收入中支付租金,从而释放企业的流动资金,保持资金的流动性。

5.开展碳交易保险。碳交易的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风险,碳交易保险可以为碳交易提供一定的保障。2009年以来,我国的保险机构已经着手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各项试点工作,在易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理的企业、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六大领域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此基础上,可以不断丰富碳交易保险的品种,拓宽被保险企业的范围。一方面,通过为节能项目、可再生能源项目等提供新险种来规避环境风险;另一方面,适应碳交易发展的需求,开发碳交易保险,为碳交易合同的买方或开发CDM项目的企业提供保险,以转移项目违约风险。

此外,金融机构传统的信用证业务、保理业务、票据融资业务等多种业务在碳金融中也有比较大的市场空间。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支持节能减排企业和环保项目发行碳债券、碳证券也应成为发展碳金融的重要内容,通过股权投资或者项目直接投资,推动低碳项目的建设和碳金融的发展。

低碳环保的合理化建议篇4

关键词低碳城市建设;困境;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13)02-0020-03

低碳经济是指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工业革命、信息革命之后的又一次经济革命浪潮,其核心是能源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人类生存发展观念的根本性转变。城市作为人类经济活动的中心,消耗了全球能源的75%,成为最主要的碳排放来源,其正面临着资源匮乏、交通拥堵、环境退化等一系列问题。低碳城市建设是节能减排、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途径,是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必然趋势,也是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我国营建低碳城市的必要性

我国正处于快速城市化时期,城市化水平从1978年的17.9%快速增长到2000年的36.22%,2011年达到51.30%左右,年均增长速度超过1%。同时,能源利用的低效率导致城市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据统计,287个地级以上城市的能耗占我国总能耗的55.48%,碳排放量占我国总排放量的58.84%,城市人均能耗是农村的3.5倍。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固体垃圾处理、机动车尾气排放等与环境密切相关的指标,均凸显出我国城市建设的脆弱性。气候变化、能源安全带给城市的威胁越来越深刻,传统发展模式并没有提高城市的抗灾害性。因此,建设环境友好型的低碳城市是保障城市经济安全的战略举措,也是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我国绝大部分城市都有着深厚的工业化基础,三产结构偏向“高碳化”,具有显著的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特征。我国单位GDP的能耗是日本的11.5倍,是德国的7.7倍,是美国的4.3倍;单位GDP的废水排放量高出发达国家4倍;单位工业产值产生的固体废弃物高出发达国家10倍以上。经济高速增长与资源利用效率低下之间的矛盾,成为制约我国城市发展的“瓶颈”,粗放型增长模式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城市面临着转变发展模式的艰难抉择。如何在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同时,化解城市化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与危机,低碳城市建设不仅为其提供了解决方案,而且还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二、我国低碳城市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误区

(一)低碳城市建设的发展模式基本趋同

国内还没有严格意义上遵循综合型低碳城市模式建设的案例,上海崇明东滩生态城建设项目已被搁置,目前发展较好的是以保定为代表的立足新能源和低碳产业发展的产业主导模式和以中新天津生态城为代表的新区示范城模式。保定以“中国电谷”和“太阳能之城”为核心战略,在发展新能源产业方面已具备了系统的发展思路,形成了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设备、新型储能材料、电力电子与电力自动化设备、输变电设备和高效节能设备等6大产业体系,建成了光伏发电、风力发电、节电设备制造等3条完整的产业链。目前,新能源产业占保定市工业的比重约为14%,已成为该市的支柱性产业,也是保定建设低碳城市的重要支撑。2007年以来,通过在保定全市范围内引导、推广、应用太阳能产品,实现了居民小区的太阳能应用改造、办公大楼低碳化运营、低碳化城市交通体系建设。以新能源产业发展来引导城市低碳化建设,在保定已初具雏形。

纵观全国,目前的低碳城市建设多半是“保定经验”的推广与运用,通过发展新能源产业,尤其是光伏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带动城市经济发展。如德州提出打造“中国太阳谷”,南昌提出打造世界级光伏产业基地。雷同的低碳城市发展定位,反映出低碳城市建设是由地方政府本身主导的,缺乏社会其他力量的参与,更缺乏中央政府的引导与统筹规划,极易引发重复建设与恶性竞争。

(二)低碳城市建设与产业发展的协调性不高

中新天津生态城、唐山曹妃甸生态城以及深圳光明新城,现阶段也是国内低碳城市建设的焦点,但都发生在城市新区较小的空间内,在操作层面上缺乏具体的评价标准,与产业发展的协调性较低。根据国际经验,低碳城市建设应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即能源低碳化、生产低碳化、消费低碳化和排放低碳化。而我国地方政府更多的是着眼于新城区、新兴产业的建设,忽视了传统工业的节能降耗问题。不少城市把发展新能源作为建设低碳城市的重要手段,却仅仅引入了新能源产业中的高污染、高能耗的生产环节,这种看似低碳的建设方式,实际上是增加了碳排放。

(三)减碳的长期性与地方短期政绩观不一致

温室气体虽然是一种变相的污染物,但不会直接、快速地对环境质量产生影响。一个目光长远、行之有效的低碳城市建设规划,可能需要20年的时间才能显著降低城市的碳排放,远远超出了地方政府官员的任期,不会对其升迁产生任何影响。减碳的长期性与地方短期政绩观不一致,导致地方政府不重视碳排放的基础研究与基础统计、普查与核算工作。由于碳排放“家底不清”,地方政府也难以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好、考核性高的低碳城市建设规划。当国际局势扑朔迷离,中央政府无法作出明晰的减排承诺与计划时,低碳城市建设规划就往往遭到搁置。

三、我国建设低碳城市的对策与建议

低碳城市是“低碳经济”与“低碳社会”两个概念的有机融合。应在保证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的前提下,通过消费理念、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的转变,逐渐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我国的低碳城市建设,既不能牺牲环境换取发展,也不能牺牲发展换取环境,而应当将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置于同等地位,综合考量其发展途径、建设模式。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一)低碳城市建设需要政府、公民、市场三方共同参与

国外低碳城市实践主要集中在能源、建筑和交通三大领域,并且根据自身资源禀赋条件及城市化发展阶段制定了行之有效的低碳发展策略。在制度保障方面,通过立法和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不断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并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由此可见,综合型低碳城市建设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有益于社会的创新工程。它既不是简单的政府行为,也不是单一的市场行为,而是要充分调动区域内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完成。这一建设既要充分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协调作用,又要充分运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推动作用,还需要城市居民的积极参与和配合。

(二)中央政府统一筹划,应对碳排放的外部效应

低碳城市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并非中国独有,美国的城市发展也同样遭遇了碳减排“瓶颈”。由于美国各州政府的独立性较高,而温室气体排放具有显著的外部效应,会导致投资一收益分析失效,地方政府很难有效权衡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投入和效益,从而产生决策障碍。温室气体减排的配额和期限,涉及美国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统治下的众多利益集团,因而备受争议、进展迟缓,单纯靠市场交易机制也很难得到妥善解决。因此,许多高碳企业、项目及设施选择从限排区域向外转移,有的甚至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从而增加了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碳排放的外部效应难以核算、难以避免,这一点对我国也不例外。所以,我国的低碳城市建设,更需要中央政府的统一规划与部署。一是对外设置进入壁垒,防止在吸收外国产业转移时,过多地引进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企业或项目。二是对内设置进入壁垒,避免出现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碳外溢”,防止经济较发达的城市搞低碳经济,而经济后进的地区借机放大传统工业经济,避免造成“10个低碳城市建设起来,20个工业城市带动起来”的局面。三是抑制新能源产业,尤其是光伏产业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问题。各地在大力发展低碳产业的实践中,要坚决抵制粗放型低水平重复建设,抑制地方政府不理性的投资冲动,避免出口绑架低碳产业,避免我国再次成为低碳技术的“世界加工厂”。

(三)地方政府应以低碳理念规划城市发展

地方政府应坚持以低碳理念规划、引导城市发展。城市规划,是政府对城市土地、空间、资源进行配置的重要手段,具体包含低碳产业规划、低碳建筑规划、低碳交通规划等方面。要改变以往“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经济运行模式,地方政府首先要提高企业的碳排放标准,降低高碳产业的发展速度;其次,要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如公共汽车、地铁、轨道交通等,以减少城市交通的碳排放量;第三,要大力推广建设节能,发展绿色建筑;第四,地方政府还要深入宣传低碳理念,开展低碳教育。

(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逐步实现低碳生产

在经济挂帅的年代,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较少考虑对社会、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而在低碳经济时代,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对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技术革新既可减少生产活动各个环节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同时也可以降低能耗,节约资源,从而提高产品的竞争优势。生产低碳化,从短期来看,能够减少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有效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企业竞争效率;从长远来看,则对应着企业发展模式的转变,由粗放型生产经营模式不断向集约型转型升级。

从20世纪70年代起,工业环境保护理论依次经历了末端治理、清洁生产和产业生态化三个阶段。在末端治理投资巨大、弊端重重的沉痛教训下,企业开始探索在生产工艺过程中减少污染的产生,融合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理念,力图在产业系统中建立“资源一产品一废弃物一资源”的循环途径,实现工业物质闭路循环、能量多级利用和废物生产最小化,并力图建立可持续的经济、生态和社会关系。可见,循环经济的目标与生产低碳化的理念不谋而合,因而是实现低碳生产的重要途径。

(五)市民转变消费观念,培养低碳生活方式

低碳环保的合理化建议篇5

关键词:低碳经济;政策;法律

碳排放源于人类各种类型的生产和消费活动。高排放、粗放型的发展模式导致了当今一系列的环境污染和资源匮乏问题,典型的如全球气候变暖、臭氧空洞、能源短缺等。发展低碳经济,是对高碳排放行为的有力回应。国际经验告诉我们,在低碳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强制性力量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政策法律环境相当重要。为了有效应对严峻的国际气候变化形势并争取而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掌握主动权,我国将发展低碳经济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并制定了未来一定时期的减排目标和促进低碳经济实施的政策和法规。

一、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导向

近年来,我国政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发展低碳经济、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如《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三个大的纲领性文件。

2003年以来,国务院还先后了《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及《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等政策性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表示下一步将抓紧研究制订《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新兴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发展低碳经济指导意见》及《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的意见》等[1];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规定,我国在编制完成《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的基础上,制订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并于2007年正式颁布实施;2008年6月,指出要大力落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坚持实施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2008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白皮书,阐明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和目标、减缓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适应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提高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意识、加强气候变化领域国际合作等重大问题的原则立场和诸种积极措施[2];2009年8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培育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新的经济增长点,加快建设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建筑、交通体系,开展低碳经济试点示范等[3],会议研究并通过了“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即汽车、钢铁、纺织、造船、装备制造、电子、轻工、石化、有色金属、物流等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各规划都把淘汰落后产能,提高技术水平,节能减排作为重点,从中也可以看出,中国在发展低碳经济上的巨大决心;2009年11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决定到2022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4]2010年,国家发改委了《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首先在“五省八市”(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五省和天津、重庆、深圳、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八市)开展低碳省区和城市的试点工作。

2012年新近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则进一步明确了未来五年的减排目标和低碳经济的具体推进措施。未来五年内减排目标: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6%,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显著减少,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分别减少8%,氨氮、氮氧化物排放分别减少10%。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1.66%,森林蓄积量增加6亿立方米。另外,十二五规划第六篇“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专章规定了大量有关推进低碳经济的手段措施。在气候变化的应对上,十二五规划提出“加快低碳技术研发应用,控制工业、建筑、交通和农业等领域温室气体排放。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推进低碳试点示范”。在资源利用领域,“抑制高耗能产业过快增长,突出抓好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奖惩制度。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制订完善并严格执行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和产品能效标准,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完善能效标识、节能产品认证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推广先进节能技术和产品。加强节能能力建设。开展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十二五规划继续加大了循环经济的推进措施,明确指出十二五期间要“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在农业、工业、建筑、商贸服务等重点领域推进清洁生产示范,从源头和全过程控制污染物产生和排放,降低资源消耗”、“健全资源循环利用回收体系”、“推广绿色消费模式”、“加强规划指导、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制订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名录,建立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建立完善循环经济统计评价制度”等等。

一系列利好的国家政策和规划的制定,为我国全面推进低碳经济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和舆论导向。

二、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环境

当前,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在政策方面的推进已经上升到了“十二五”规划的国家战略,相关法律的配套也在逐步完善之中。

中国是最早制订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从环境保护立法看,我国早在1989年就已经颁布实施了《环境保护法》,为了应对气候变化,低碳减排,我国又先后制定了《电力法》(1996年4月1日起施行)、《煤炭法》(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节约能源法》(1998年1月1日施行)、《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施行)、《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年1月1日施行)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促进碳减排提供了基本保障。其中《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与《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出台与实施对于从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方面来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具有突出的作用。值得一提的是,《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于2009年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修正案加大了对风能、太阳能光伏等低碳产业的扶持政策,引起了各方人士的关注和重视。此外,一部能协调整个能源法体系,涵盖能源战略、能源安全、能源资源的开发和保护以及气候变化应对等领域的基本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也进入到草案修改阶段,有望明年出台。

在碳汇领域,我国出台规定鼓励开展和推广清洁机制下的碳汇项目。碳汇实施的规定集中体现在国家林业局公布的以下两个通知:一是2006年12月的《关于开展林业碳汇工作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其中有关清洁发展机制下的植树造林的规范性指导意见为地方政府碳汇工作的开展提供政策上的保障;二是2008年8月的《关于加强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地方政府明确实施碳汇工作的责任,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责任意识”、“准确把握形势,加强项目管理”、“发挥行业优势,努力增加碳汇”。

在矿产资源领域,为了发展低碳经济,我国也及时跟进了相关立法的修改工作。1996年曾对矿法第一轮修改后,随着矿藏资源开采过程中出现的污染问题,我国又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矿法的配套法规中明确予以规定。2009年国土资源部还颁布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明确了矿山开采整体环境规划、治理恢复保证金、治理恢复方案等相关制度,有效推动了矿产资源领域低碳减排的及时跟进。

在金融领域,为了配合节能减排,一系列推进环境保护的金融政策和法规先后出台。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同年国家环保总局还颁布了《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的通知》。2001年,国家环境保护局联合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环境审计公告》,2003年颁布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建议》以及《上市公司或股票再融资进一步环境审计公告》,将具有不良环境行为的公司排除在资本市场之外。2007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之颁布了《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之后,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2007年11月,中国银监会又公布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以上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加强了金融领域对环境保护的调节作用。

除此之外,为了推进低碳经济,我国还将在下一步适时开展一些环境和资源领域法律的修改工作,比如《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资源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煤炭法》、《电力法》等,抓紧制订和修订节约用电管理办法、节约石油管理办法、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等,并将进一步落实清洁能源、低碳能源开发和利用的鼓励政策。

三、结论

我国在节能减排、资源利用、碳汇金融等领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法律环境正处在一个自我修正、日益完善的发展状态,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也反映了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决心和力度。

参考文献:

[1]发改委制定低碳经济激励政策[J].福建纸业信息.2010(7):1.

[2]牛桂敏.节能减排.关键在完善结构调整保障机制[J].环境保护,2008(8):8~11.

低碳环保的合理化建议篇6

关键词:低碳发展历程低碳文化建设

2009年12月召开的丹麦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是人类历史进入低碳时代的拐点。它要颠覆的不仅仅是高碳经济,而是工业文明以来形成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它强大的导向作用正以不可逆转的趋势引领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嬗变。我们认为,实现低碳发展需要在全社会培育低碳文化,树立低碳生产和生活态度,才能为低碳发展奠定坚实磐基。

一、“低碳”的含义及其历程

(一)低碳的含义

所谓低碳(Low-carbon),原指较低(更低)的温室气体(二氧化碳为主)排放。它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应对人类大量消耗化石能源、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引起全球气候灾害性变化而提出的新概念,是人类为应对全球气候恶化而主张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或消费习惯,从而减少全球温室气体排放的一种理念。“它的核心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通过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及创新,形成明确、稳定和长期的引导和鼓励,推动提高能效技术、节约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开发及运用,并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朝向高能效、低能耗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变。”

(二)低碳的历程

20世纪以来,面对不断加剧的气候变化及其所带来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负面影响,世界各国抛开国界、种族、语言等差异,开始积极寻求解决气候问题的途径。

1972年6月5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第一次环境会议发表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此次会议及宣言宣告了与会国以及国际组织需要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为保护各国人民的生活和改善环境问题带来保证。

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联合委员会做了题名为《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报告在集中而系统地探讨了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后,提出了意义深远的“可持续发展”概念,强调了三个观点:一是,环境危机、能源危机和发展危机是不能分割的;二是,地球的资源和能源不能满足人们日益膨胀的发展需求;三是,当代人必须为后代人的生存和发展考虑而改变现在的发展模式。

1992年5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气候变化会议,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防止全球变暖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这为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础框架。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参加国在日本京都参加的第三次会议上制定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提出了“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控制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的目标。

2008年的世界环境日主题定为“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希望国际社会能够重视并采取措施使低碳经济的共识纳入到决策之中。2009年12月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世界气候大会虽然会场内只达成了“有限共识”,但低碳理念逐渐深入会场外更多世界各国人们的心灵,碳足迹、低碳经济、低碳技术、低碳发展、低碳生活、低碳社会、低碳城市、低碳世界等新概念、新政策应运而生。

二、低碳发展应对之路:培育低碳文化

发展低碳经济、构建低碳社会已经成为全球共识。我们认为,低碳经济的未来发展之路需要技术创新支持、资金投入保障、制度建设完善,更需要低碳文化的培育。

(一)低碳文化及其特征

1、低碳文化的含义

低碳文化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低碳文化是关于CO2低排放的价值、思想、知识、习俗、信仰、态度、规范等精神因素的总和。广义低碳文化与广义文化概念相同,包含器物、制度、行为规范和观念四个层次。低碳器物指物质形态存在的CO2低排放的技术和机械设备,它是支撑经济社会低碳发展的物质、技术基础。低碳制度是为保证CO2低排放而形成和建立的制度、体制、机制等,是低碳行为规范得以制定和遵从的社会组织形式与保证。低碳行为规范即为规范CO2排放行为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道德准则,是约束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行为符合低碳发展要求的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规定。低碳观念亦即有关CO2低排放的价值、思想、知识、习俗、信仰、态度等观念形态的因素。低碳观念处于低碳文化系统的核心,对低碳行为规范的制定和人们的低碳行为起根本性的导向作用。低碳制度是在低碳观念指导和低碳行为规范约束下建立和形成的,是低碳观念得以贯彻落实的保证。而低碳器物处于广义低碳文化层次结构的表层,是低碳观念的物化形态和外在表现形式,是在低碳观念的指向下按照低碳行为规范的要求创制和应用的。

2、低碳文化的特征

(1)价值取向的生态性

低碳文化强调的是生态价值。它要求从“人是一切事物的尺度”转变为“生态是一切事物的尺度”的价值准则,摈弃片面强调物质、经济和人类价值而忽视自然、环境和生态价值的价值观,走生态文明发展之路。在此种意义上,所谓低碳发展,就是以生态为价值尺度的发展,即不破坏生态或者对生态的损害最小并能够进行补偿、修复和建设的发展模式。

(2)生存态度取向的环保性

低碳意味着低排放、低污染。它倡导一种自然、健康、安全、绿色环保的生存态度和理念,代表着一种不以损害健康、破坏环境为代价换取人类欲望的满足、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而“诗意地栖居在大地上”的文化观念。它是在对18世纪中叶工业化以来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范式进行深刻反思后确立起来的新的人类生存态度。

(3)行为方式取向的节俭性

低碳文化在生产生活方式上倡导尚俭节用、尚简戒奢、适度生产消费的理念。它要求从高能耗、高消耗的生产生活方式转变为低能耗、低消耗的生产生活方式,从消费主义、享乐主义转向质朴、适度、可持续的消费观念,从从众、攀比、炫耀转向求实的消费心理,从盲目、冲动、义气转向科学、理性的消费行为,从不理性、不文明转向理性、文明的消费方式。

(4)发展方式取向的可持续性

低碳发展所追求的目标是人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本质上是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基本方式。它要求从忽视人和社会的全面整体进步的以“物”为中心的畸形发展、忽视人与自然平衡的以“人”为中心的片面发展、忽视资源成本和环境承载能力以及后代人发展权益的不可持续发展转向人、社会、自然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低碳发展的文化应对措施

1、以正确的低碳观念文化为经济社会低碳发展领航

低碳发展需要技术创新、资金保障、制度建设、法律规范和政策引导等外在手段和措施。而创新指向何方、资金投向何处、制度如何设计、法律政策如何规范,则是由隐而不见、潜而不显、内蕴于人们意识中的价值观念决定的。因此,社会要实现低碳发展,最关键、最根本的是转变人们价值观念,实现从传统的“人是一切事物的尺度”到“生态是一切事物的尺度”价值准则的转变,使人们在深层意识中真正确立起低碳价值观即生态文明的价值观,并以此引导人们发展经济和社会的行为。

2、通过普及低碳理论知识指导低碳行动

低碳经济是新经济的一种形态,发展低碳经济需要低碳理论的支撑和指导。正如阿兰・韦伯在《新经济新的是什么?》一文中所说:“最终,新经济的版图并不在科技里,亦不在芯片或全球电信网络中,而是在人的思想疆界中”。低碳发展需要低碳理论作为行动指南。这就需要对传统的发展理论包括经济发展理论、社会发展理论、日常生活哲学进行深刻反思,形成并建立起低碳发展理论及其知识体系,并将其普及到全社会,武装大众头脑,使人们普遍掌握和学会运用低碳理论知识和技能。只有这样,人们才能够主动、理性地践履低碳发展行动。

3、以多层次的低碳制度文化规范低碳行为

低碳制度文化包括低碳法律、低碳政策和低碳道德三个层次,是实现经济社会低碳发展的重要保障。实现低碳发展具体体现在人们的生产、工作和生活行为上,而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工作行为在追求利润和利益最大化愿望的驱使下,往往会僭越或偏离低碳发展的预期目标要求。这就需要借助法律、政策的强制手段和道德的教化力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调控和规范,对违反、偏离低碳发展目标规定要求的行为进行惩罚和谴责。

4、以低碳生活方式践履低碳行为

低碳经济对全球的冲击不仅仅限于经济领域,它还将对人们的生活方式产生冲击。最关键的还是人类将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朝“低碳生活”靠拢。低碳生活方式是以节约能源消耗、减少碳排放、降低环境污染为前提,以尚俭戒侈、尚简戒奢、求实戒糜为基本要求,以适度、健康、文明、绿色环保为目标的生活,包括低碳消费、低碳家居、低碳出行、低碳办公、低碳休闲等方面。低碳生活要求每一个人意识到自己就是低碳经济的直接参与者,低碳经济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并以减少碳排放作为生活的第一要义,在日常生活中养成节能、绿色、环保的好习惯,戒除大手大脚、铺张浪费、污染环境的坏毛病,树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态度。

总之,发展低碳经济、构建低碳社会已经成为全球共识。而要真正实现低碳发展,从技术、经济和制度层面着手是治标之策,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还需要从转变人们的思想文化观念上做文章。在全社会培育低碳文化,使社会大众普遍形成低碳思想文化观念,树立低碳生产和生活态度,才是解决低碳发展问题的根本之道。

课题项目:湖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年度课题“高职院校低碳校园文化建设研究”(2010B278)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张一鹏.低碳经济与低碳生活[J].中外能源,2009,(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