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人理财方案(6篇)
普通人理财方案篇1
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精神,为加强中医药文化建设和科学普及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和利用中医药在认识生命、维护健康、防治疾病、养生康复等方面的基本理念和知识方法,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工作。为做好该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大力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和文化,加强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理解和认识,维护人民群众对中医药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中医药医疗保健知识和科普文化需求。
(二)推动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队伍建设,拓展宣传普及渠道,探索构建宣传普及运行机制,不断提高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能力。
(三)增强社会对中医药的普遍理解与认同,为中医药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推进中医药继承与创新。
二、项目范围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三、项目内容
(一)开展中医药宣传活动
1、活动方式与内容
⑴采取科普讲座、中医健身方法演示、义诊、文化表演、知识竞赛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
⑵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中医药方针政策及中医药发展成就;二是中医药防病治病的基本理念和知识;三是中医药养生保健知识与方法;四是中医药历史知识、名人故事等。
2、活动目标
⑴使群众了解中医药的有关方针政策,了解中医药的发展成就。
⑵使群众了解中医药的基本理念,掌握一些中医药科普知识,学会一些常见的中医药养生保健方法。
3、活动要求
⑴每个县(市)至少开展以上宣传方式中的三项。其中科普讲座至少五场;义诊至少五次;其他宣传方式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酌情选择开展。
⑵宣传活动要深入到社区、街道、乡镇、村庄、学校、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每个县(市)直接受益人群至少五千人次,受益人群尽可能广。
⑶项目的组织开展注意发挥和利用当地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媒体扩大影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争取良好的宣传效果。
⑷每次活动结束要就活动形式、内容和效果进行小结,并留有活动的相关文字及影像资料。
在开展中医药宣传活动中,各省要注意选拔和培养中医药文化科普人才,培育和建设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二)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
1、工作方式与内容
⑴采取组织编写、制作出版中医药科普作品(含音像制品)、在媒体上开设栏目等方式,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
⑵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各省组织编写出版中医药文化宣传及科普作品,印制发放中医药知识宣传品;二是协调当地主流媒体开设中医药知识和科普宣传栏目或专题介绍中医药知识;三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创新工作方式,丰富活动内容。
2、工作要求
将作品出版及宣传资料发放、所开设媒体宣传栏目的内容及效果等情况形成总结。
在开展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工作中,各省要对基层需求进行调研,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形成调研报告。此外,各省还要召开一次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活动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工作经验,研究探讨工作的长效机制。
四、项目组织实施
(一)我局负责项目实施的宏观管理与总体评估,组织专家对各地项目贯彻落实方案进行审核,并对实施结果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项目贯彻落实方案,报我局审核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
五、项目资金安排
2008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480万元(未含中医医院中医药文化建设的620万元),重点用于组织开展中医药宣传活动和加强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的经费补助。各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共同制定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具体补助内容及金额详见财社〔2008〕212号文件《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达2008年中医药部门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附件三,已发)。
六、项目执行时间
本项目执行时间为2008年—2009年。各省(区、市)于2009年1月31日前编制完成项目贯彻落实方案;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任务。
七、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我局负责审核各地的项目贯彻落实方案,对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各省(区、市)要加强对本地项目的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
普通人理财方案篇2
二00*年,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在县政府法制办和局领导的高度重视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县法制工作会议及市税政法规工作要点精神,围绕全县财政工作任务和财政改革重点,加强税政法规基础建设,进一步增强全县财政干部的法律意识,积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理财、依法行政水平,严格财税执法监督,全局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高。现将一年来行政执法情况总结如下:版权所有
一、加强普法培训,增强财政干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自觉性紧紧围绕各阶段的财政中心工作,开展财政法制培训。重点培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新出台的有关税法和财政政策等,特别加强了对《行政许可法》的培训、考试考核工作。通过采取辅导与自学相结合、自主宣传与媒体宣传相结合,一般学习与典型案件教育相结合、开展普法教育与加强财政执法相结合、普法与地方财政立法相结合等,集中培训、以考代训等形式多层次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了财政干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规范执法程序为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党组书记为副组长,纪检、财政监督、财政税政法规等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为成员。完善财政监督检查、处罚的查、审分离和集体研究制度,实行了严格的分工负责制,财政监督股统一制定检查计划,负责下达检查通知,严防重复检查,并对检查组材料、处理处罚意见进行审核;税政法规股负责对执法人员资格、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依据进行审查,专业法规资料购买发放;分管领导负责立案、处理处罚审批;局办公室负责文书格式审核,统一编制文号;人教股负责组织法制培训;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处罚金额1万元以上、违纪金额5万元以上案件,或十分复杂案件的实行集体审理,实行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切实增强财政工作的透明度,在全局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将公开事项上墙公布,将公开内容汇编成册。在行政执法处理处罚前,实行告知制度,先行下达告知书;在处理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之复议申请时限和复议机关。
三、依法行政,提高财政执法水平版权所有
我局切实加强了财政执法的基础工作,在执法中严格遵守《*省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省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省财政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追究制度》。按时完成了财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培训、申报和换证工作,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均持有经县政府法制办年检的行政执法证,坚持持证执法,按照规定程序立案、办案和作出行政处罚处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执法质量。近四年来,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无一件复议、诉讼。加强对执法处罚、复议、应诉、赔偿案件的登记、统计、归档、研究工作。我局法规股*撰写的《*县贯彻〈政府采购法〉取得实效》、《*县着力清理乱着装》等稿分别在《中国财经报》、《*日报》、《*晚报》、《中国政府采购》等报子杂志刊登。财政检查工作得到省、市财政部门肯定。
普通人理财方案篇3
关键词: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职务犯罪
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3)12-0090-03
一、基本案情
2002年,某县刘村、任村、李村共同出资兴建了任村小学,并由陈某负责的工程队进行修建,工程完毕后,任村小学尚欠陈某工程款10000元未清。2008年,国家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工作,同年4月,该县成立“普九化债”办公室,下设“普九化债”领导工作小组,负责对各乡镇“普九”债务的审核认定,并由各乡镇、村、学校对审计后的债务在对应范围内进行公示。时任刘村村委会主任的刘某伙同任村党支部书记任某、李村村长李某、负责修建任村小学的工程队负责人陈某商议后,由刘某、任某、李某伪造陈某工程队修建学校的合同,并分别利用各自保管本村村委公章的职务之便,虚开本村村委证明,证明任村小学欠陈某工程款80000元。随后,刘某、任某、李某以债权人陈某的名义直接将该笔债权上报给该县“普九化债”领导工作小组。后公示期满债权被审核认定后,2009年12月份,该80000元工程款被直接拨付到陈某个人帐户。该款到帐后,除偿还实际修建学校的欠款10000元外,剩余70000元由刘某、任某、李某及陈某等人分掉。
对于刘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虚开证明、伪造合同,伙同陈某骗取国家普九化债款70000元的事实,并不存在异议。但是,对刘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身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在协助政府从事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虽利用了各自的职务之便开具证明,但该“职务之便”属于其各自管理本村公务事务的“职务之便”,而非在其协助政府从事清理普九债务之时利用的“职务之便”。刘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政府从事清理化解农村“普九”债务工程的机会,骗取国家款项,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刘某身为村基层工作组织人员,私分的该笔款属于陈某的工程队,因此应构成职务侵占罪。所以,若要对刘某骗取国有款项行为进行定性,首先则要明确贪污罪、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三罪之界限。
二、贪污罪、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之区别
(一)贪污罪与诈骗罪之区别
贪污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贪污罪与诈骗罪在以欺骗方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范围内存在竞合关系。就贪污罪与诈骗罪而言,其区别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凡无职务或有职务未加利用而“骗取”公私财物的,是诈骗罪。由此,又在如下两个方面衍生出差异:一是主体方面,贪污罪的主体是有职务便利可用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征是从事“公务”,公务的内容与不同,不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各种职权,而是“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用我国古代的术语讲,属于“监守”;而诈骗罪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并非身份犯。二是法益方面,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物的占有,并且是行为人“经手、管理”的公共财物,只有在“受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场合,才涉及“非公共财物”;而诈骗罪侵犯的法益则不以公共财物为限,而是泛指“他人”财产,除公共财物外,还包括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财物。
(二)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区别
职务侵占罪,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根本区别,在于所渎之“职”,也就是“职务便利”的内涵不同。前者所称的“职务”,与公权力有关,属于“公务”的范畴,经手、管理的财产,通常以公共财物为限;后者所称的“职务”,则较“公务”为宽,即便属于民营企业,只要属于单位,就有“职务”可言,经手、管理的财物,只要是“本单位”的财物即可。
比较我国《刑法》中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两罪法条的内容,以及“公务”与“职务”的涵义,可以看出:首先,当侵犯的财物不是“本单位”的财物,而是公共财物之时,可能构成贪污罪,而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如侵吞救灾、抢险等款物的行为。其次,当侵犯的财物,是本单位财物,而不是“从事公务”之时,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能构成贪污罪。如侵占股份制公司的财物的情形。最后,当本单位是国有单位,或者虽非国有但却是受委派从事公务之时,该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此时,规定两罪的法条之间,在内容上具有竞合关系,前者属特别法,后者属普通法。根据法条竞合时的适用原则,应适用特别法,排斥普通法。就本案而言,应当认定为贪污罪,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三、本案的性质
结合基本案情介绍看,本案的性质属于贪污罪,而不是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原因在于:
第一,在法益方面,70000元“普九化债”款为国家所有,不为刘村、任村、李村所有,行为人侵犯的财产,是公共财产,而不是本单位(本村)所有的财产。因而,排除职务侵占罪的构成。
第二,在行为方面,行为人:(1)“伪造陈某工程队修建学校的合同,并分别利用各自保管本村村委公章的职务之便,虚开本村村委证明,证明任村小学欠陈某工程款80000元”,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问题。(2)“债权申报后,该县‘普九化债’领导工作小组把审核认定后的债权内容制成表格交给刘某等三人,由三人将该笔债权在各村公示,并将公示情况拍照后送交该县‘普九化债’领导工作小组。公示期满债权被审核认定。”这其中还存在协助“普九化债”领导工作小组“从事公务”问题。
诈骗罪的主张,不符合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即“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规定。第三,在主体方面,任村小学施工方的负责人陈某,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本身不能构成贪污罪,但“参与”修建学校合同的伪造,主张70000元的虚假债权,并以本人名义将该笔债权向“普九化债”领导工作小组上报,且参与分赃。根据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应“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因此,本案中陈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贪污罪。
四、相关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反思
贪污罪、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定性方面的争议,对本案量刑的轻重,有着直接影响。因为,根据刑法三百八十四条、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四条,骗取他人财物3000元,无职可用时,可以构成诈骗罪,有职可用时,因不足5000元的立案标准而不构成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对此,有如下问题值得反思:
(一)职务犯罪的处罚原则
职务犯是身份犯中的一类,有纯正和不纯正之分。所谓纯正职务犯,是指只有特定职务的人,才能构成的犯罪,如。所谓不纯正职务犯,是指有特定职务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无职务者可犯之罪,如监守自盗。
我国古代有“上行下效”、“上梁不正下梁歪”、“正本清源”等成语,立法方面也不乏“治民先治吏”的立法例。如《唐律・贼盗》篇规定:“诸窃盗,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五十疋加役流”;“诸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者,加凡盗二等,三十疋绞。”大明律《刑律・贼盗》篇规定:盗仓库钱粮,“监守盗四十贯,斩”,“常人盗八十贯,绞”。大清律《刑律・贼盗》篇沿用明律规定,仅将数额的计量,改“贯”为“两”。当代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假借职务上之权力、机会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渎职一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务员之身份已特别规定其刑者,不在此限。”日本刑法第三十八章侵占罪规定:“侵占由自己占有而属于他人的财物的,处五年以下惩役。”“侵占业务上由自己占有而属于他人的财物的,处十年以下惩役。”可是,我国现行刑法对职务犯罪的处罚,却与众不同,“缓权贵急黎庶”的特色很重,这是亟待改进的。
(二)狭义共犯与正犯的关系
当该刑法分则具体罪构成要件的,是正犯。教唆或帮助正犯的,是狭义共犯。在内外勾结,共同犯罪的场合,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只是明确了:(1)“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2)“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3)“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以上条款并未解释无身份者与非国有单位中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以及虽未从事公务但却有职务之便的人相勾结,侵占非国有单位的财产,主犯身份又有所不同时,应如何定罪处刑。此类问题之所以存在,是因为我国刑法确立罪刑法定原则较晚,理论上对“‘正犯’的概念尚不明确,狭义共犯与正犯的关系究竟是从属,还是独立的”探讨不够造成的。
(三)无职务之人的刑罚裁量
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贯彻“业务过失重于普通过失”、“职务犯罪重于普通犯罪”的原则,导致无职务者盗窃、诈骗公共财产3000元时,与有职务者共犯无罪,与无职务者共犯有罪的差距。此等不公现象的存在,完全是因为我国刑事立法借鉴民国和日本“因身分或其他特定关系致刑有重轻或免除者,其无特定关系之人,科以通常之刑”的立法规定造成的。对此,亦应引起我们的反思。
五、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完善
结合案例及以上反思,可见,我国对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国有款项行为的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存在较多不足,亟待完善。
(一)完善我国职务犯罪主体的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我国职务犯罪主体规定并不统一,有的规定为为国家工作人员,有的规定为军人,有的规定为国际机关工作人员。另外,刑法第93条第1款中对这一概念有所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而宪法中规定的国家机构的概念不同于实际工作中的国家机关的范围,导致刑法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外延含糊不清,无法准确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印度《1988年防止腐败法》将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界定为公务员,并采取广义的含义,将公务规定为一切执行与国家、公众和团体有利害关系的职务,从事这种职务的人员就是公务员。只要其实际上具有公务员地位,都属于防止腐败法的调整范围。这种立法先例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它有助于解决无身份者与非国有单位中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以及虽未从事公务但却有职务之便的人相勾结,侵占非国有单位财产的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
(二)转变我国职务犯罪的处罚理念
就职务犯罪而言,公职人员因具有特定身份,利用职权便利而犯罪,一定程度上比一般主体要容易得多,若将公职人员与一般主体同罪同罚,肯定是不公平的,也是不能被公众所接受的。另外,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便利犯罪,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降低民众对职权部门的公信力。因此,对于此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应当参照我国古代、民国及日本的立法,转变“缓权贵急黎庶”的处罚理念。首先,应当提高某些职务犯罪的法定刑。应适当提高某些职务犯罪的法定刑,普遍增加职务犯罪的附加刑,对于性质、危害后果相同或近似的犯罪,职务犯罪的处罚应重于其他犯罪。其次,应当参照普通的经济犯罪,降低某些职务犯罪的起刑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5000元以上才能立案定罪。而就诈骗罪而言,一些地区仅诈骗3000元即可立案定罪。此时,若公职人员利用职务骗取国家公共财物3000元,该行为则因数额达不到贪污罪5000元的立案标准而无法立案。若将该行为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则有轻纵具有特定身份的犯罪人之嫌。
(三)扩大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范围
普通人理财方案篇4
1.相关领导重视程度有待提高
还有相当一大部分领导对于乡镇财政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直接导致对此项工作的不重视。表现为财政档案管理工作相关的人员配置、硬件投入严重不足,致使乡镇财政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低下,缺乏规范性,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手段无力或无法实施。
2.财政档案管理专业队伍不强
调查表明,乡镇财政部门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数量严重不足,档案管理专业技能普遍不高。大部分乡镇财政档案管理人员多为兼职,或者由年龄偏大、退居二线的老同事担任,这些人员普遍存在没时间、精力和能力学习研究规范管理和操作技能的现场,管理水平和效率低下。
3.硬件投入无法满足管理需要
由于领导重视程度的差异导致标准化建设硬件建设的差异。相当一部分乡镇财政所没有单设档案室,或者档案室面积不达标,甚至存在没有单设档案柜使财政档案和其他文件混放的现象,防火、防盗、防虫、防腐、温湿度控制等物品更是投入不足,规范管理失去硬件支持。
4.财政档案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财政档案管理同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管理法》等一些针对于档案管理的法规和管理制度,但是作为特殊类型的档案管理还应该制定符合行业特点、具体的规范管理规章,包括操作规章和考核管理细则等并应严格遵照执行,而当前被忽视的恰恰是这些规章的制定。
二、规范和加强乡镇财政档案管理工作的对策建议
1.强化认识,引起重视,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乡镇领导对财政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决定了规范化管理的程度。财政档案参与管理人要不断向主管领导反映规范管理的重要性;上级财政部门和档案专门机关也要不断强化基层领导对此项工作的重视,要求必须当成一项政治任务抓好落实;乡镇相关领导也要主动加强对财政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知,工作上多过问,经济上多投入,人员上多支持,感情上多倾注,通过以身作则来带动周围干部群众对财政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档案管理员要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提高财政档案管理质量,加强研究,不断创新,遇到问题向主管领导常请示,勤汇报,需要向上争取和解决的问题及时申请支援和帮助,以此形成良好的齐抓共管新局面。
2.配齐人员,加强培养,打造过硬的专业人员队伍
档案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是乡镇财政档案管理工作的有效保证和必备资源。为提高乡镇财政档案管理工作的整体效率,乡镇对于财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在人员数量上配齐,人员素质上配强,人员管理上规范,人员待遇上倾斜,打造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过硬、安心工作、善于创新的乡镇财政档案管理人员队伍,保证乡镇财政档案管理工作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轨道。要配齐配强专职档案管理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专业化。要通过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他们适应现代管理需要的技能和本领,不仅要牢牢掌握传统归档管理规程,更要主动适应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在评优奖励上要多向一线倾斜。
3.加大投入,配齐设施,满足档案管理的硬件需要
乡镇政府对于财政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视还要体现在标准化建设上。要加大投入力度,对于财政档案管理工作在部门财政预算中要有所体现和侧重。要保证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有独立的工作环境(装订和查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照大于等于标准面积的规格设置专用的档案室,对于档案室的其他硬件如防火、防盗、防尘、温度、湿度、防虫、防腐等必须的投入要按照标准要求配齐配全,同时对于信息化网络管理软件、打印、复印、装订、扫描、拍照等必须的计算机、互联网络、扫描仪、复印机、照相机等硬件也要加大投入,保证日常财政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要作出一定预算,用于软件的更新和硬件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升级换代。
4.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保证规范管理的有效落实
普通人理财方案篇5
一、加强普法培训,增强财政干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紧紧围绕各阶段的财政中心工作,开展财政法制培训。重点培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新出台的有关税法和财政政策等,特别加强了对《行政许可法》的培训、考试考核工作。通过采取辅导与自学相结合、自主宣传与媒体宣传相结合,一般学习与典型案件教育相结合、开展普法教育与加强财政执法相结合、普法与地方财政立法相结合等,集中培训、以考代训等形式多层次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了财政干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健全机制,完善制度,规范执法程序
为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调整充实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党组书记为副组长,纪检、财政监督、财政税政法规等股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为成员。完善财政监督检查、处罚的查、审分离和集体研究制度,实行了严格的分工负责制,财政监督股统一制定检查计划,负责下达检查通知,严防重复检查,并对检查组材料、处理处罚本资料权属文秘公文第一站严禁复制剽窃意见进行审核;税政法规股负责对执法人员资格、行政处罚法律法规依据进行审查,专业法规资料购买发放;分管领导负责立案、处理处罚审批;局办公室负责文书格式审核,统一编制文号;人教股负责组织法制培训;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对处罚金额1万元以上、违纪金额5万元以上案件,或十分复杂案件的实行集体审理,实行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切实增强财政工作的透明度,在全局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将公开事项上墙公布,将公开内容汇编成册。在行政执法处理处罚前,实行告知制度,先行下达告知书;在处理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告之复议申请时限和复议机关。
三、依法行政,提高财政执法水平
我局切实加强了财政执法的基础工作,在执法中严格遵守《*省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省财政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省财政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追究制度》。按时完成了财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培训、申报和换证工作,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均持有经县政府法制办年检的行政执法证,坚持持证执法,按照规定程序立案、办案和作出行政处罚处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执法质量。近本资料权属文秘公文第一站严禁复制剽窃四年来,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无一件复议、诉讼。加强对执法处罚、复议、应诉、赔偿案件的登记、统计、归档、研究工作。我局法规股*撰写的《*县贯彻〈政府采购法〉取得实效》、《*县着力清理乱着装》等稿分别在《中国财经报》、《*日报》、《*晚报》、《中国政府采购》等报子杂志刊登。财政检查工作得到省、市财政部门肯定。
普通人理财方案篇6
一、主要做法
(一)健全组织机构,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领导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县局调整充实了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和完善了一系列工作制度,使各个有关科室各负其责,分工合作。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对性质比较复杂案件的实施集体审理,实施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并且,在行政执法工作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不允许违背程序办事。
(二)组织普法培训,使工作人员法制工作意识得到树立
根据全年财政中心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组织了财政法制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会计法和财政政策等,特别是加强了对《行政许可法》和会计法的培训学习,做到掌握要点,吃透重点,熟记焦点。学习方式上采取指导与自学相结合、一般学习与典型案件教育相结合、开展普法教育与加强财政执法相结合等的方式进行,多形式立体化开展一系列普法宣传教育合适,构建城乡普法宣传教育大格局。经过集中和日常培训,有效增强了财政干部依法理财、依法行政的意识,提升了全县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六五”普法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普法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全国“六五”普法统编教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为主教材,要求我局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民主与法治理论、依法治国、宪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并完成《〈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学习与思考》作业本的作业,局机关副局级以上领导干部成绩优秀率达95%关干部理论学习为契机,注入普法学习内容,组织领导干部观看《干部法律知识读本》辅助vcd光盘,周一晚上请普法讲师团成员讲《宪法》修正案知识,从而提高了广大干部学法、用法、守法、护法的自觉性和依法执政的水平。
(三)开展依法行政,全方位提高财政执法水平
夯实了财政执法的基础工作,在执法中严格遵循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公示制度和错案追究制度等制度规定,要求持证上岗,统一标志,依法办事。按照规定程序立案、办案和作出行政处罚处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执法品质。
(四)强化内部监督,坚持实施内部审计制度
坚持强化监督机制,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行政执法中,我们虚心听取财政检查对象企业的意见,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及建议,认真执行上级机关的有关决定、决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提案及建议均在限期内圆满完成。并切实强化内部监督,对查出的问题不护短,属制度地方的问题,及时完善制度;属人员素质的问题,加强教育、调整岗位;属人为因素造成的问题,严格依法依纪严肃处理。通过强化监督,完善制度,明确责任,近年来没有发生一起复议、应诉案件。
二、存在问题
(一)法律专业队伍素质亟待进一步提高
部分同志年纪偏大,知识结构老化,特别是财税干部法律知识培训、考试考核等制度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不够大
特别是缺乏行之有效的一套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外部评议的力度也不够大,评议内容需要革新,形式还不够丰富多彩。
(三)对普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
由于日常业务工作比较繁忙,对普法工作事前布置得多、学习得多,事后检查得少、监督得少。使此项工作有时处于一种懈怠状态,不能保持经常。
三、工作感受和改进措施
(一)工作感受
普法培训是前提,组织机构是保障,依法行政是关键,内部监督是防线。
(二)改进措施
1、进一步提高法律专业队伍素质,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和过错责任追究。努力寻求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与促进我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结合点,将依法理财工作融入到服务和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之中。
2、加强财政监督力度。依法对财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依法理财、以法治税奠定基础。3、进一步加强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提高我局广大财政干部的法律素质,努力实现由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面提高全市财政干部法制化管理水平。4、进一步加大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力度,提高全局干部的执法水平,促进全区财政系统把科学理财、依法理财、法制理财工作提高到一个新高度。
四、2015年工作打算
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也对依法行政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财政部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指明了方向。
(一)加强领导,建立依法行政的责任体系
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健全依法行政组织领导机构,明确领导职责,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制度、年度工作汇报制度、工作督促制度等。抓好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积极开展调研,完善各项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二)加强培训,举办财税干部执法培训
为了提高干部的执法水平,组织大家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学习业务知识,实行岗位练兵,要求执法人员文武双全,德才兼备。通过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学习培训,真正使每一位财税执法人员都能做到能征善战,遵纪守法,文明执法,外树形象。
(三)加强调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基层
开展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现实问题,寻找解决的途径和方法,探索适合国情的依法行政工作模式,使财政工作有序推进。
(四)加强考核,开展行政执法评议活动
积极开展各项财政法律的立法工作,全面推进各项财政法规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财政规章立法工作;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评议体系,有针对性解决由于执法责任考核不够明确,而造成的矛盾和问题。同时,应当主动征求社会方方面面对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议和意见,不断改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