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产生的基本条件范例(12篇)
国际贸易产生的基本条件范文篇1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直接投资,市场结构
国际贸易理论与市场结构理论分析框架的产生
国际贸易是商品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和交换,国际直接投资则表现为货币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和循环。按照蒙代尔的理论,商品资本的国际流动可以完全替代货币资本的国际流动,国际投资就不会发生。按照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观点,产业资本的循环依次经过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的形式,并且3种资本形式还要保持时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并存性。单个产业资本循环的特点也体现在社会总资本的循环中,从世界经济的范围分析,产业资本循环经过上述3种形式才能保持经济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市场结构理论来自于产业组织经济学,按照该理论市场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和不完全竞争市场两大类型,不完全竞争市场又分为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完全垄断3种类型。完全竞争市场和不完全竞争市场的差别主要体现为产品差异性、进入和退出壁垒以及卖方集中度。完全竞争市场的特点是产品具有同质性,进入和退出壁垒小以及卖方集中度低,而不完全竞争市场则相反。不完全竞争市场上厂商提供的产品有差异、行业的进入壁垒较大,具有规模经济及由此产生的卖方集中度。古典贸易理论和现代贸易理论都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上,新贸易理论则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产生之初就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随着世界经济活动的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有融合趋势。
从历史上看国际贸易理论的产生先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早期的国际贸易理论从发源于15世纪欧洲原始积累时期的重商主义开始,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以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垄断优势理论为标志。这两种理论有各自的分析框架,国际贸易理论的逻辑起点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上,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则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统1的贸易市场和资本市场逐步结合,商品、资本、技术和服务的流动日益密切,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呈现相互融合的趋势,但是统1的理论框架还没有建立起来。本文从市场结构的角度分析国际贸易理论和直接投资理论,并指出新贸易理论和国际直接投资理论融合的基础在于不完全竞争市场。不完全竞争市场下的新贸易理论解释了产业内贸易产生的原因和福利影响,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递增使得垄断竞争厂商都具有向国外出口产品的动机,加之这些厂商生产的是有差异的同种产品,产业内贸易形成。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产生于不完全竞争市场,如果具备贸易壁垒和资本自由流动,国际直接投资厂商进行跨国直接投资就能够实现对国际贸易的完全替代。
完全竞争市场与国际贸易理论
国际贸易理论经历了从古典贸易理论、新古典贸易理论、现代贸易理论和新贸易理论的发展过程。按照市场结构划分前3种可以归纳为1类,它们的理论基础都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基础上。古典贸易理论包括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李嘉图的相对优势理论,新古典贸易理论包括1般均衡理论、相互需求理论和对偶理论,这些理论都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假设下。现代贸易理论则以要素禀赋论为代表,该理论体系阐述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在于产品的价格差异,价格差异源自于成本差异,成本差异产生于生产要素的丰裕度。主要理论包括要素禀赋论、要素价格均等化原理、萨缪尔森—斯托尔帕定理和罗伯津斯基定理等。
古典贸易理论和新古典贸易理论分析都假定市场是完全竞争的,这些前提假定包括:生产要素在各国内部是自由移动的,而在国家间是不能移动的;国家之间实行自由贸易,不存在政府对贸易的干预或管制;生产和交换是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要素处于“充分就业”状态;贸易双方的出口价值等于进口价值,国际收支平衡;运输费用和其他交易费用为0;没有要素密集度转变的情况,生产同1商品时各国的生产技术1样,生产函数相同;没有规模经济的利益,不存在规模经济递增。从上述的前提条件可以看出该理论体系将国际直接投资排除在外,首先国家之间没有多余的资金可以投资;其次国家之间没有要素流动的可能性。总之古典贸易理论和新古典贸易理论没有给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留下任何成长空间。
要素禀赋论创立后成为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理论,该理论认为如果掌握了1国的资源禀赋情况就可以推断出该国的对外贸易走向。然而里昂惕夫的实证分析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学者们提出了各种解释用于修正要素禀赋论的前提条件,如贸易壁垒说、自然资源稀缺说、生产要素异质说以及人力资本说等等。前提中完全竞争的假设在现实中难以满足,完全竞争市场中企业只能作为产品价格的接受者,他们提供的产品是同质的。国际贸易活动中的许多现象无法用完全竞争的市场来解释,不完全竞争市场中的新贸易理论应运而生。
不完全竞争市场与新贸易理论
新贸易理论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它的创建是建立在两个相关学术领域的发展之上:即产业内贸易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该理论认为资源差异和规模经济均是国家进行专业化和贸易的原因,前者是完全竞争和规模报酬不变条件下的产业间贸易,而后者是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递增的产业内贸易,它更强调的是非比较贸易优势。同时为强调规模经济作为贸易的原因作了3个基本创新:将产业组织引入贸易理论,将贸易理论从完全竞争模式的不现实中解脱出来;摒弃了传统的2维假定和凸性生产可能性曲线,新贸易理论发展了1种“层级结构”的方法来解释贸易和要素流向,即产业间贸易仍由要素禀赋的差异来决定,而某产业内部具有类似要素比例的产品之间却相互分工和贸易,后者在产业间贸易的格局中表现为净贸易量;区分了技术溢出的外部经济和市场规模作用的外部经济。
把新贸易理论看作和古典贸易理论完全对立是不确切的,新贸易理论只是补充了后者在自身假设框架下所难以解释的现象。新贸易理论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市场基础上,而古典贸易理论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基础上。
不完全竞争市场与国际直接投资理论
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垄断优势理论,它由美国学者海默于1960年在他的博士论文《国内企业的国际经营:关于对外直接投资的研究》中首次提出。传统的国际投资理论都假定市场是完全竞争的。海默则认为,要解释战后对外直接投资现象,必须摒弃传统理论中关于完全竞争的假定,对不完全竞争进行研究。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企业不具有支配市场的力量,它们生产同类产品,拥有获得所有生产要素的平等权利,这样就不会有对外直接投资发生,因为它不会使企业拥有高于当地对手的优势。只有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企业才能获取垄断优势,并通过直接投资在国外予以利用。
金德尔伯格将垄断优势分为4类:来自于产品市场不完全的优势;来自生产要素市场不完全的优势;企业拥有的内外部规模经济;由于政府干预,特别是对进入市场以及产量的限制所造成的企业优势。后来学者在海默的理论框架下进1步发展了垄断优势理论,集中表现在两个方面:1是论述跨国公司垄断优势的来源;2是跨国公司在出口、直接投资与许可证交易3种方式中选择直接投资的根据与条件。其中最有代表性的理论就是邓宁的国际生产折中理论。
国际生产折中理论认为,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是由企业特定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特定优势3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企业特定优势类似于海默提出的垄断优势,即1国企业拥有的高于其他国家企业的优势,并且这种优势只是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必要条件非充分条件。内部化优势是指企业为避免市场不完全而通过内部化将企业的优势保持在企业内部。市场不完全的含义近似于不完全竞争,邓宁认为市场不完全可以分为两类:结构性市场不完全和知识性市场不完全。企业利用市场不完全通过内部化建立垄断优势,内部化优势越大,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倾向性越明显。内部化优势还不能充分解释对外直接投资,利用出口照样可以发挥优势。区位优势可以更充分地解释对外直接投资的原因,因为区位优势属东道国所有,企业无法自行支配,只能予以适应和利用。只有国外区位相对国内区位具有更大优势时企业才可能进行对外直接投资。
不完全竞争市场下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融合
在世界经济活动中,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融合体现在以下方面:在地理区域上呈现高度的1致性,在贸易和投资领域还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发展中国家的规模在逐步扩大;国际直接投资的产业流向与贸易商品结构的变化1致,2战前以发达国家的制成品和发展中国家的初级品为主,2战后传统的工业品贸易下降,高科技含量的工业品贸易量上升,究其原因在资本的跨国界流动,战后国际资本更多地流入制造业和新兴工业部门,加快了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进程;国际直接投资改变了国际贸易的模式与格局,最初国际贸易更多表现为产业间贸易,随着跨国公司的发展产业内贸易和企业内贸易在增加。国际直接投资对贸易的促进作用主要是通过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实现的,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企业贸易量在不断扩大。第4,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融合协调机制统1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内实现。
国际贸易产生的基本条件范文篇2
关键词:贸易条件;影响因素;分析
中图分类号:F710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1
一、经济增长变化对贸易条件变动的影响分析
促使经济增长的因素有很多,比如生产要素的增加、技术进步,经济增长会引起进出口商品数量发生量的变化,进而使贸易条件发生变化。首先,有生产要素的增加即要素结构的改变引起的经济增长对贸易条件的影响。在国际贸易当中,贸易两国的两种要素同比例增长的情况极为少见,更常见的是一种要素的供给增加比另一种快,即要素呈现的是有偏向的增长,而这种有偏向的增长,会让生产的可能性边界向在生产中使用该要素比较密集的一方偏移。比如,劳动要素,劳动要素的快速增长,从短期来说,会让劳动力的价格相对于其他来说更加廉价,而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密集使用劳动力的产品就会变得相对的偏移,因为雇佣了相对便宜的劳动力,降低了商品的生产成本,所以商品的价格也会有所下降,从而可以看出,若是要素的增长过快,提供的生产成本有所下降,相应地,生产中所要密集使用该要素的产品价格也会有所下降,价格的变动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发展情况,从而使贸易条件改变。其次是技术进步对贸易条件对影响,相比于要素推动的经济增长,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推动要复杂得多。技术的进步对于每个部门的影响程度是不一样的,所以技术进步的性质对于每个部门的生产要素的影响也不同,进一步来说,其对贸易条件的影响情况也不同,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只能从部门的产出来看其对贸易条件的影响。
二、外商直接投资(FDI)对贸易条件变动的影响分析
外商直接投资不仅能够促进贸易数量的增长,而且能够改变生产要素比例以及生产率,对于贸易条件和贸易福利都有较大的影响。首先,外商直接投资对价格贸易条件的影响,FDI如果流向了东道国的出口优势部门,那么该部门的产出和出口量都会急剧增加,那么由于出口量的加大,为了不出现通货膨胀以及通货紧缩,其商品的出口价格就会有所下降,是价格贸易条件恶化,严重的还会引起贸易战以及保护主义泛滥的情况。其次,FDI对收入贸易条件的影响,收入贸易条件的变动主要取决于价格贸易条件以及出口量的变化。最后,对要素贸易条件的影响,价格的变动和劳动生产率的变动都会影响到要素贸易条件。
三、关税变化对贸易条件变动的影响分析
在历史的长河之中,关税是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但在当今,关税不再是增加政府税收的专项政策,而是阻挡国外的商品人已进入我国市场的一道门槛,主要是为我国市场以及产业构建一层保护网,以此来调整我国的产业结构,改善国际收支的平衡以及调节我国的国民收入。除此之外,关税还有一项特殊的职能,即改善国家的贸易条件,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关税的总体水平已经大不如前,而且,各种非关税壁垒也层出不穷,大程度上降低了关税的重要性。尽管如此,关税仍然是最基本的,其对贸易条件的影响仍然不容忽视。
四、汇率变化对贸易条件变动的影响分析
汇率是指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之间交换的比价,由于贸易条件主要是通过货币来衡量进出口商品的比价,所以汇率的变动必然会引起贸易条件的改变,即汇率的变动会导致以汇率来衡量进出口商品比价的变动,所以,汇率与贸易条件之间联系非常密切。如本币对外贬值,会使得出口商品价格下降,出口商品价格却向上升高,所以,汇率对贸易条件的影响不容小觑。汇率的高低影响着进出口商品的价格,所以汇率也是调节国家贸易收支的一项重要举措。正常情况下,在货币贬值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国家的国际收支状况就会相应的有所改善。对于一些贸易小国来说,货币贬值,那么进出口商品的价格就会按照贬值幅度同比例增加,这种情况不会影响贸易条件,而如果是贸易大国,那么贬值对于贸易条件的影响则取决于进出口商品的供求弹性,总的来说,货币的贬值,会让国家进出口商品的本币价格上升、外币价格下降,所以还是影响了贸易条件,但是,归根究底,还是与进出口商品的供求弹性密切相关。
五、非关税壁垒对贸易条件的影响分析
非关税壁垒是指除了除了关税以外的限制进口商品的措施。该举措在资本主义的发展初期就已经形成,但是盛行却是在20世纪30年代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爆发之后,在二战之后,世界的关税水平大幅度下降,关税对于贸易的保护作用大大削减,而由于非关税壁垒的灵活性、隐蔽性、针对性、容易操作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与重视,而这些人为的壁垒,在某种程度上来说,会有利于商品的贸易以及经济的增长,所以其对贸易条件的影响也是不言而喻。
六、总结
总的来说,要想改善我国的贸易条件,就必须从以上要素出发,提出有效的对策,并且改善现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以上的因素分析,只是一种短期的以及现阶段的影响因素,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腾飞以及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只有从现实出发,找到影响因素以及可能存在的因素,着手于改变,才能让我国的贸易条件越来越好,呈现出良性发展的趋势。
参考文献:
[1]赵玉敏等.总体趋于恶化――中国贸易条件变化趋势分析[J].国际贸易,2002.
国际贸易产生的基本条件范文
[关键词]技术扩散;贸易增长;结构优化
[中图分类号]F74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08)10-0058-03
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08C306)。在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一国的技术进步不仅依赖于本国的创新,而且还需要充分利用他国的先进技术资源,通过各种渠道的技术扩散和技术外溢,分享世界领先技术。国际贸易作为技术扩散的主要渠道之一,不仅直接作用于一国的经济增长,而且由其带来的技术扩散有利于贸易国吸收世界先进技术并提高本国技术水平[1]。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的技术水平也获得了较大提高。通过国际贸易的跨国技术外溢,以有形和无形的形式影响着我国技术与贸易的发展。
一、国际技术扩散与我国贸易量增长
国内外的大量研究文献表明,基于国际贸易与FDI的技术扩散对于东道国的技术进步具有明显的外部正效应。特别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世界贸易大国,通过国际贸易渠道更能带来显著的技术扩散效应。同时,我们认为国际技术扩散与外贸发展应该存在一种互动关系,国际贸易所产生的技术扩散效应反过来会推动一国的贸易增长,而且这种增长不仅仅只表现在量上,它同时会促进贸易实现“质”的飞跃。而这对于目前我国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策略来说相当重要。
1.从出口贸易量来看。自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实施对外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量发展迅速。1978年到2006年,我国的对外贸易额从206.4亿美元扩大到17,607亿美元,增长了85倍;进口额从108.9亿美元扩大到7,916亿美元,增长了72.7倍;出口额从97.5亿美元扩大到9,691亿美元,增长了99.4倍。对外贸易额、进口额和出口额的年均增长率分别高达17.2%、16.6%和17.9%。①同时,我国的出口贸易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的发展态势,不仅占世界出口总额的比重逐年递增,而且出口增长速度也显著超过了世界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2006年,我国出口额在世界总出口额中所占比重为8%,居世界第三位。从宏观层面来看,促进我国出口增长的重要因素主要包括:市场化导向的经济改革,适宜的贸易与汇率政策,积极引进外资的开放政策,国内的资本积累与技术进步,对教育和R&D的日益重视等。这些因素共同推动了我国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而其中关于政策与制度方面的因素,只是给出口企业提供了必要的自与激励机制,它们本身并不能成为出口持续增长的原动力,动力的最终来源应该源自国内的资本积累和技术进步[2]。
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当代国际竞争越来越表现为技术水平和知识积累的竞争,因而一国的技术水平是影响其出口贸易的重要因素。首先,基于国际贸易的技术扩散会促进一国的技术进步,这将直接带来国内生产技术的变革以及企业产出的扩大,而这部分扩大的产出额中会有一部分转化为出口。其次,技术进步通过加快产业的进口国内生产与进口替代出口扩张的转化过程,将促进新出口产业的形成,这也会促进出口贸易量的扩张。最后,技术进步也将直接促进本国产品品种的增加、产品质量的提高和生产成本的下降,从而增强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原有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我们可以以商品出口额(LnEX)为因变量,以技术进步率(LnTFP)为自变量对二者的关系进行实证检验。结果发现,二者呈正相关关系。可见,国际技术扩散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我国出口量持续增长的原因。
2.从进口贸易量来看。首先,通过引进某些先进技术或产品,我国的相关企业将对其进行模仿与吸收,并逐步掌握这种产品的生产工艺,从而完成从进口国到出口国的角色转换。在我国这类产品中最典型的即为计算机整机生产。其次,由于发达国家要保持其技术领先地位以及他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严格措施,落后国家并不能获得国内所需的全部生产技术,因此仍然需要继续进口其尚未获得的领先技术或产品,以满足国内的市场需求。当前,我国在资本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制造业上整体仍处于进口依赖或初级进口替代阶段,对计算机相关软件(如windows,office系列产品等)的大量进口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同样地,我们可以以商品进口额(LnIM)为因变量,以技术进步率(LnTFP)为自变量对二者的关系进行实证检验。结果发现,二者也呈正向关系,不过影响不太显著。可见,基于国际贸易的国际技术扩散不仅有利于我国技术水平的提升,而且它反过来还会促进我国对外贸易量的增长,二者之间已经表现出较好的互动关系。
二、国际技术扩散与我国贸易结构优化
国际技术扩散不仅会促进我国对外贸易额的增长,同时也会给我国的贸易结构优化带来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我国对外贸易总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对外贸易结构也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初级产品贸易额占总贸易额比重逐年下降,工业制成品贸易额占总贸易额的比重持续上升,加工贸易蓬勃发展,成为我国出口贸易的主要力量,产业内贸易不断深化等等。这些都与国际技术扩散带来的技术进步密不可分。以技术扩散为表现形式的技术进步往往会引起产业结构的急剧变革,并诱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从而在改变社会分工的基础上,促进国际分工的深化,使以国际分工为基础的国际贸易得到发展,贸易结构得到优化。
首先,技术扩散将引起一系列新型部门的出现及传统部门的衰落,从而改变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使资本密集型与技术密集型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日益攀升。一方面,国际技术扩散使成长期产业的技术迅速发展并日趋成熟,从而缩短了这些产业向成熟期过渡的时间。另一方面,对于那些已经处于成熟期和衰退期的传统产业,国际技术扩散也会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特别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而言,由于种种原因经济增长主要依赖于一些传统的老产业,在新兴产业发展尚未成熟的时期,技术扩散促进了这些老产业的改造,增加了其科技含量,提高了产业的整体素质。其次,通过国际技术扩散,我国将获取世界领先技术,这将大大加快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某些新兴产业的发展速度,从而促进我国技术贸易的迅速增长。近年来,我国的技术贸易有很大发展,但相对于货物贸易的国际地位来说仍显不足。随着国际技术扩散效应的不但增强,我国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商品在工业制成品中的比重也逐渐上升。从而使我国的贸易商品结构本身得到不断优化,贸易商品的种类和内容也不断增加。第三,国际技术扩散同样会对我国的服务贸易结构优化带来促进作用。目前我国的服务贸易结构开始出现由传统的服务内容(如旅游、建筑服务等)转向新兴的服务(保险、计算机、专有权利使用费和咨询服务等),这和国际技术扩散带来的国内服务行业的技术进步是密不可分的。
国际技术扩散对我国相关产业生命周期的影响最终将促使国内产业结构的优化,而“后发优势”也给我国提供了产业结构飞跃式升级的机遇。这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贸易结构向知识与技术密集型产业转化,实现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3]。通过技术进步,提升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增强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提高我国产品出口中资本、技术型产品的比例,真正优化我国的贸易结构;同时通过技术进步,可以扩大我国的产业内贸易,开展与发达国家的贸易,在国际贸易中获得更多的贸易收益[4]。
三、国际技术扩散与我国贸易条件改善
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一国的技术水平是影响该国贸易条件的重要因素。最早研究影响贸易条件因素的是普雷维什和辛格,他们(1950)把贸易条件定义为一国出口与进口的交换比价,即随着出口商品相对于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化,出口每单位商品所购买的进口商品的数量。如果在一定时期出口一单位商品所能换回的进口商品比基期增加(减少),则被认为是贸易条件改善(恶化)。因此,贸易条件是衡量一国一定时期出口盈利能力(相对于进口)的重要指标。他们认为,从初级产品贸易条件下降而言,导致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恶化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①初级产品与工业品的需求收入弹性差别很大;②由于技术进步,替代初级产品作为原料的合成品、替代品大量涌现,这些新产品的出现降低了对非食品类初级产品的世界性需求;③技术进步还降低了工业生产中原料的消耗系数,因而对初级产品原料的进口需求并不随进口国工业生产的规模扩大而同比例增加;④发展中国家在历史上大多是西方国家的殖民地或附属国,被殖民者作为原料的供应地,这样的贸易格局决定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缺乏供给弹性,出口结构具有刚性;⑤发达国家的劳动要素收入比发展中国家高得多。以上五个因素中,除需求价格弹性差异和贸易格局形成的历史原因外,其他三个因素都与技术相关。而近年来对贸易条件影响因素的诸多研究中,也发现技术进步是影响贸易条件变化的重要因素[5]。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贸易自由化成为了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经济全球化在世界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的同时,也拉大了各国的经济差距,各国并非均等地分享了全球化收益。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那些技术进步快的国家往往会比那些技术进步慢的国家获益更多。而作为技术落后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由于资金、人力资本、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差距,在和发达国家的贸易往来中往往要接受对本国不利的贸易条件。因此,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提高技术水平对于改善本国贸易条件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一国的企业可以通过技术创新来提升原有产品质量和开发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产品,从而调整和优化该国的产业结构与贸易结构,改变本国在世界贸易中的比较优势,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各种技术扩散的渠道(如国际贸易、FDI),引进并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并在此基础上自主开发高技术产品,以扩大出口贸易总额和实现一定程度的进口替代。
目前我国的对外贸易主要是出口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进口则以资本密集型产品为主,这是由我国的资源状况、技术水平、市场环境等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在我国的出口商品中,劳动密集型产品比重过高,约占出口总值的70%,而技术、资本密集型产品比重过低,不仅大大低于主要发达国家的水平,而且也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尽管近年来我国的主要出口部门――制造业发展迅速,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制造业部门劳动生产率上仍存在较大差距。因而,我国的贸易条件总体不高。根据武海峰、牛勇平(2004)的计算结果,虽然1989~2002年期间我国的贸易条件有两次明显提升,但总体上是呈下降趋势。2000年我国贸易条件降至了最低点,入世后虽有所好转,但升幅不大。
现实经济中,技术进步对贸易条件改善乃至整个国际分工格局的改变都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技术进步影响贸易条件的几种情况,要改善贸易条件,我国应在出口部门发展资本节约型技术进步,而在进口部门发展中性技术进步。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引进的技术大多为劳动节约型技术进步,如自动化设备、数控机床等,这些技术虽然节约了劳动,实现了资本对劳动的替代,但是却恶化了我国的贸易条件。同时,在技术和产品的引进过程中,我们过分重视硬件设备的进口,而忽视了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引进,从而导致对引进技术吸收能力不强,加大了对外来技术的依赖程度,最终不能形成良好的技术创新机制。近年来,我国设备投资中的60%是靠进口,其中光纤制造装备的近95%、集成电路芯片制造装备的80%以上、数控机床等的70%被国外产品占据。这些都充分说明了,国际技术扩散虽然有助于一国的贸易条件改善,但是我国由于贸易伙伴、贸易结构等方面的原因,贸易条件总体呈下降趋势。可见,在我国,国际技术扩散带来的技术进步还没有达到其预期的目标。因此,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技术进步对改善贸易条件的促进作用,就必须调整和优化我国的贸易结构,并提高本国企业的技术吸收能力和创新能力。
[注释]
①文中数据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5年、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06年、2007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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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EffectontheDevelopmentofForeignTradefromInternationalTechnologicalDiffusion
WuJianjun,QiuYi
(SchoolofBusiness,Hunan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Xiangtan411201,China)
国际贸易产生的基本条件范文篇4
本文所指中西部地区为除去东部沿海辽、京、津、冀、鲁、苏、沪、浙、闽、粤以外的其他21省市自治区。海南省虽为沿海地区,但加工贸易发展较缓,呈现出与中西部省份的诸多共同特征,因此本文将之归于中西部一起讨论。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国际分工逐步深化,加工贸易成为我国嵌入国际分工体系、加强与世界经济联系的重要纽带。东部沿海先行一步,率先发展加工贸易并取得了巨大成功。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在这种示范效应的影响下,伴随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等战略的实施,如何通过加工贸易带动中西部经济发展日益成为关注的热点问题。
一些研究通过将中西部地区与东部沿海加工贸易额及其在全国所占份额进行简单对比,认为加工贸易在中西部地区发展不明显,对经济发展带动作用不大。但这些研究忽视了一个重要事实,那就是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发展起步较晚,且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造成了无法与东部沿海加工贸易相媲美的局面。如果这种不太乐观的态度持续,将不利于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的发展。我们应该看到,近年来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与过去相比是取得了较大进步的,本文旨在通过相关数据分析证明这一点。加工贸易在中西部地区发展潜力巨大,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对指导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发展概况
与东部沿海省份相比,我国中西部各省市加工贸易尽管在总量上相差甚远。但近年来还是得到了快速发展。1995年中西部各省加工贸易出口额约为34.895亿美元,到2008年这一总额增至200.05亿美元。与此同时,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从2002年的72.76亿美元上升到2008年的325.91亿美元,期间年均增长率约为28.69%。此外,加工贸易进出口额在该区对外贸易总额中所占比例虽有波动,但始终维持在12%以上,说明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
三、中西部加工贸易发展是参与产品内国际分工的主要表现形式
当代国际分工经历了部门分工、产业间分工与产业内分工,目前进入了产品内分工阶段。产品内分工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国际化演进过程和展开结构,其核心内涵是特定产品生产过程不同工序或区段,通过空间分散化展开成跨区或跨国性生产链条或体系,从而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参与特定产品生产过程不同环节或区段的生产或供应活动。
产品内分工作为国际分工进一步深化的结果,是同一产品不同生产环节之间的国际分工。它打破了传统国际分工以产业为边界的限制,实现了同一产品内部以价值链或生产环节为边界的分工。同一产品的价值链上具有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等环节,各国或地区根据自身要素察赋,在不同的生产环节上进行加工生产。从这个角度上说。产品内分工不仅促进了分工水平的深化,也改变了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布局和企业区位选择的方式。产品内分工从深度、广度上极大地拓宽了国际分工的发展空间,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品制造过程的不同工序和环节被分散到不同国家或地区进行,地区与地区之间基于比较优势的分工也随即由产业内转到了产品内的各个生产环节和流程。生产要素流动更加频繁,竞争也因此更加激烈,各地生产者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寻求资源优化配置,加工贸易由此产生。它是现代制造业与服务业国际分工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产业协作生产方式。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融入产品内分工与生产价值链的环节主要是生产加工,这时产品内贸易就反映为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是我国中西部地区参与产品内国际分工的主要表现形式。因为产品内分工的发展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劳动地域分工的一种崭新形态,它不仅是以先进技术为支撑的分工深化发展的要求,更有着资源优化配置以及节约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的诉求。具体而言,技术的进步使产品生产过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可分离,并使各生产环节分布于不同国家或地区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开放的体制、政策环境以及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条件的改善,为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创造了条件,交易成本大大节约,跨国或跨区域布局生产活动便能够在更大空间范围内获得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效益。总之。我国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的发展是参与产品内分工的主要形式,是日益完善的基础设施条件和优惠的政策环境吸引了更多加工企业的进驻,而且中西部潜在的土地、劳动力、自然资源等禀赋优势正逐步得到发挥,从而也吸引了加工制造环节向我国中西部地区的转移,这也正是目前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快速发展的原因所在。
四、中西部加工贸易发展的比较优势所在
(一)中西部要素禀赋优势的发挥与加工贸易的增长
在产品内分工条件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不仅能依靠其禀赋优势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而且由于各工序可拆分布局的缘故,对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也能参与其劳动密集型环节的生产。这给中西部地区的禀赋优势带来了更大的发挥空间,也为加工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一方面,劳动力优势开始逐步显现。数量多而且廉价的劳动力资源是影响加工贸易布局的重要因素之一。中西部地区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存在使得该区劳动力资源开发潜力巨大,这对于初期以劳动密集型为特征的加工贸易的发展形成了很大的吸引力。在此之前。由于受交通条件等基础设施的限制,中西部原本存在着的劳动力优势被掩盖,随着东部地区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差距的拉大让这一优势日渐明显。
另一方面,我国中西部地区面积广大,相对东部沿海省市渐涨的土地价格而言,在建设用地、厂房建设成本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如以2005年国土部门的基准价为例,东部地区为每平方米569元/m2,是中西部的1.44倍。
此外,中西部地区的优势还体现在经营成本指数上。据2005年福布斯排行榜对我国主要城市经营成本指数测算,东部地区的广州、上海、南京、杭州平均为0.84,而位居中西部的武汉、合肥、成都、郑州平均为0.73,相比之下,中西部低成本优势突出。
而且,丰富的资源潜在优势较以往有了更明显的发挥。中西部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不仅品种多。而且数量大。山西的煤炭储量占全国的1/3;江西、湖南是我国有色金属之乡,铜钨等的储量居全国第1位;新疆的棉花产量居全国首位,等等。随着对自然资源深加工的进行,相关产品加工贸易
迅速壮大。
(二)日渐完善的软硬条件使交易成本进一步降低
产品内分工在促进分工深化的同时,相应地也带来了交易成本上升的可能。因此。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与创造更加优越的政策环境成为了降低交易成本的有效途径。
首先,中西部地区交通运输条件逐步改善为加工贸易的迅速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便利的交通基础设施、较高的通达度以及发达的物流系统有利于降低运输成本。近年来,我国中西部地区交通运输状况得到了极大改善,主要表现在交通建设用地规模扩大以及道路里程、货物周转量的增加。统计资料显示,2007年我国交通建设用地共244.4万公顷,其中,中西部地区交通建设用地面积为158.8万公顷,所占比例高达64.98%。此外,从表1可以看出,无论是中西部的实际运输线路长度还是货物周转量都呈现上升趋势。这不仅大大缩短了产品运输时间。而且提高了货物运输能力,降低了进出口成本,使交易能在更广阔的地域进行,同时,也拉近了中西部地区与国际市场的距离,为加工贸易的发展创造了更大的利润空间。
其次,技术水平逐步提升。中西部诸省市拥有大量高水平的科研院所和高等教育机构,积累了较为雄厚的科技实力,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劳动力,这为跨越式发展技术密集型加工贸易奠定了坚实基础。与此同时,技术水平的提升使得中西部地区的资源得到更为有效的开发利用。加速了潜在优势向现实所需的转化。
再次,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度在增加。加工贸易是国家或地区参与产品内国际分工的重要形式,中西部地区要取得加工贸易的快速发展就必须建立相对开放的市场体系,积极参与国际分工以融入全球生产网络。东部沿海省市的加工贸易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春风逐步发展起来的,其成功经验表明扩大对外开放、引进外资是促进加工贸易的有效途径。
研究中通常以外资利用度与外贸依存度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外开放度的指标。本文采用此方法,通过对中西部地区近年对外开放度进行比较,发现该区两项指标均呈上升趋势,说明中西部迈开了以市场为导向、逐步实现对外开放的步伐。这为中西部发展加工贸易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利于加工企业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并加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
最后,政策方面的相对倾斜也促进了中西部加工贸易的发展。随着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战略以及2007年商务部与国家开发银行共同下发的《关于中西部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工作的建议》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中西部诸省市投资环境不断改善。加上为鼓励更多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合作而设立的加工贸易专项外汇料件贷款等,这些措施为中西部近年来加工贸易的壮大做出了重大贡献。
五、中西部加工贸易发展的制约因素
第一,虽然中西部地区与过去相比交通基础设施状况有很大改善,对外开放程度有所提高,但将之置于全国范围来看,与东部沿海差距仍然不小。这也正是中西部加工贸易总量增长,但在全国加工贸易总额中所占比重却得不到提高的原因之所在。
第二,尽管理论上中西部劳动力优势明显,但值得注意的是,“孔雀东南飞”现象依然存在。大量中西部劳动力以打工者的身份进入东部沿海地区从事加工制造业,相对削弱了自身优势发挥。
第三,外商投资企业在中西部加工贸易发展中占据主导地位,本土企业参与度不高造就了所谓的“飞地经济”或者是“无根工业”。当地相应的配套生产企业及配套设施还不够完善,加工贸易与本土经济发展之间没有找到很好的切合点,带动作用不明显。
第四,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给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的发展带来了很大阻力。当前,不仅我国中西部地区在努力加快对外开放发展加工贸易,其他经济发展水平与之相当的国家如印度、越南等也正实施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利用加工贸易积极参与国际分工以谋求经济发展。
六、促进中西部加工贸易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继续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的改善力度
多年来,落后的交通条件严重制约了中西部加工贸易发展。伴着交通通达度的提高,加工贸易随之壮大,可以说二者有很大的正相关性。因此,要促进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的发展,就必须进一步完善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条件。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另一方面。又要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以形成科学合理、方便快捷的交通网络。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跨区域交通基础设施的协调问题。各省市应齐心协力为区域通运输网络体系的建设做出应有贡献。同时,不同交通部门之间也要加强联系,保证整个交通网络正常运行以提高综合运输体系的效率。
(二)鼓励本土企业积极参与加工贸易
参与加工贸易的形式可以多样,可以是给现有加工贸易企业实行配套,提供生产所需原材料或零部件,从而实现生产链在区域内的延伸,扩大加工贸易企业的“技术溢出效应”:也可引导更多的本土企业直接从事加工贸易,强化加工贸易在当地经济发展中的根植性。此外,还可以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出口加工区,为中西部发展因地制宜的加工贸易开拓更为广阔的空间。
(三)适当加快中西部地区对外开放的力度
充分发挥沿边靠海的区位优势,开展边境加工贸易。尽管中西部地区地处内陆,但陆上边境线长,且有西南出海通道,更好地发挥其作用将有利于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企业对外联系的加强,为加工贸易的发展开辟新道路。
(四)中西部地区加工贸易的发展应凸显区域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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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文章主要研究了我国通过加工贸易参与国际产品内分工的问题,分析了我国加工贸易参与国际产品内分工的情况,并对在国际产品内分工条件下我国发展加工贸易的结构升级提出了政策建议。文章首先通过对国际产品内分工理论的分析,探讨了国际产品内分工和加工贸易两者之间的关系,认为加工贸易是实现国际产品内分工的一种主要形式。然后,分析我国加工贸易在国际产品内分工条件下的发展现状,针对在国际产品内分工体系下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国际产品内分工条件下我国发展加工贸易的应对策略,从而达到理论指导实践的研究目的。
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家间的产品内分工迅速发展起来,我国参与国际产品内分工的主要方式—加工贸易,也获得了飞速的发展。产品内分工有两方面特点:一是某些中间产品不用作最终消费,此类货物交易的目的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进一步生产;二是生产一种最终产品需要特定比例的中间产品相互配合。基于此,对产品内分工下我国加工贸易的发展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政策意义。
一、产品内分工的含义
产品内分工是一种特殊的经济国际化过程或展开结构,是指特定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同工序、不同区段、不同零部件在空间上分布到不同国家,每个国家专业化于产品生产价值链的特定环节进行生产的形象。其核心内涵是特定产品生产过程不同工序或区段通过空间分散化展开成跨区或跨国性的生产链条或体系,因而有越来越多国家参与特定产品生产过程不同环节或区段的生产或供应活动。同时,产品内分工方式的组织生产,特定产品生产过程的零部件和中间产品在不同国家之间多次流通,构成过去几十年贸易增长速度显著高于gdp增长的重要原因。
二、产品内分工和加工贸易的关系
1、加工贸易是实现国际产品内分工的一种主要形式
加工贸易本质从流程来看,基本上是“进口一加工/装配一出口”模式;从目的上看,进口是为了出口,而且出口制成品;从市场来看,两头在外,委托方负责/控制出口市场,而我国境内企业只参与和承担整个生产制造过程中的某个工序/工艺的工作;从生产角度来讲,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国际分工和企业间分工日益深化和细化,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生产链条越来越长,单个企业只需也只能参与整个生产链条中的某个环节某种产品的生产。图1为丰田公司生产汽车,就有三个层级数万家来自七个东亚国家为其专门生产或加工零配件,丰田公司只需要拥有核心技术,生产核心部件,完成组装工作就可以了。由此可见,加工贸易不仅是一种贸易方式,也是参加国际分工的一种方式。从内涵上看,国际产品内分工与对外加工贸易的定义基本一致。因此,加工贸易是参与产品内分工的主要方式,而在产品内分工中目前来看我国又最主要的是参与垂直专业化分工。
2、加工贸易能够在产品内分工条件下实现结构升级
在产品内分工条件下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可以在不同水平、层次或环节上实现:产品升级,即加工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逐渐从简单纯粹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到复杂产品的劳动密集型工序和零部件;价值链升级,即加工企业所从事的价值链环节和增值活动向高附加值方向转移,逐步掌握产品设计、营销、品牌等战略性环节,并建立起自己的国际生产网络;企业能力升级,即加工企业更多地采用先进生产技术与管理方式,按照国际标准生产产品,不断提高产品生产效率和国际竞争力;产业升级,即加工企业敢于嵌人跨国公司高薪技术产业的劳动密集型环节,通过建立与延伸国内生产网络发挥产业关联与外溢效应,促进整个产业和相关产业发展的能力和效果不断改善;区域升级,即加工贸易逐步向内地转移并逐步实现加工贸易区域间合理分工和多元化,使中国经济在更大范围内融人全球生产网络。因此,我国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本质就是使我国企业从加工纯粹的劳动密集型产品或低端环节嵌人产业的全球价值链,并不断向价值链的高附加值环节延伸。
三、中国加工贸易发展在国际产品内分工体系下结构升级
加工贸易是我国参与国际产品内分工的主要形式,其在我国目前发展的现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工贸易产品逐渐从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品向机电产品为主的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转变;加工企业仍处在价值链低端的生产阶段,并以进料加工为主;加工贸易企业主体以外商投资企业为主,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加工能力不足;加工贸易与其他产业间的关联程度低,外溢效应不明显;加工贸易在我国的地区分布总体上仍不平衡。
面临加工贸易当前的发展情况,应该积极有效地促进中国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以通过发展加工贸易来带动我国贸易和经济的发展。加工贸易的转型升级由来与技术进步,一方面要加强加工贸易产业与当地产业的前后向联系,带动产业整体生产力的提高;另一方面,要积极提业配套,加强加工贸易对当地的技术外溢效应。
1、延长国内价值链,提高产品附加值
加工贸易的价值链体现在价值增值的过程。对国家来说.留在国内的增值环节越多,通过加工贸易实现的产品增值就越大,对国民经济就越有利。我国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呈不断加长趋势,但与发达国家和周边新兴工业化国家相比,我国加工贸易的国内价值链仍显得较短,在产品内分工形式下引起的相关负效应将十分突出。因此,在产品内分工条件下能否延长我国加工贸易的国内价值链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将关系到新形势下我国加工贸易的国际收益。首先,应调整政策提高加工贸易料件的本地采购率。国家应该从根本上扭转加工贸易中间投人品的现行政策,使价格、投资、税收、贷款等政策向上游产业倾斜,并鼓励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进行国内采购;其次,应改变离境退税规定,充分发挥出口保税区的仓储功能。
2、积极发挥跨国公司的促进作用,同时要防止市场被垄断、技术进步被压制
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产品内分工链条中由劳动密集型环节向资本、技术密集型环节的升级转换,表现在生产上,呈现出如下演进态势,最终产品的加工、组装一零部件的分包生产一中间产品的生产国外品牌产品的生产一自创品牌的生产。在发展中国家上述阶梯状递进过程中,跨国公司发挥着重要作用。跨国公司的投资不仅为发展中国家带人了产业成长所必需的资金和技术,同时产生了示范效应、溢出效应、关联效应和竞争效应。因而,跨国公司投资引致的加工贸易的发展是发展中国家切人全球产品内分工体系,逐步由低附加值的产业链条向高附加值的产业链条演进的一条便捷途径。
当然,在利用跨国公司的投资促进加工贸易结构升级同时,要充分注意其带来的负面影响。目前,在各地政府的支持下,跨国公司利用其优势和公关能力,大量廉价收购我国骨干企业的优质资产,试图控制企业经营权,达到消除竞争对手、垄断市场、压制我国技术进步的目的。如果我国工业领域的核心和关键部分被外资控制,国家将失去对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主导权,被锁定在产品内分工的价值链低端。因此,应建立审核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规则和程序,把企业的并购置于行业发展的战略视角下来考虑。我国的产业升级和乖啦创新只有立足于自主创新、加强实践和积累,才能实现持续发展。
3.培养产业集群,增加产业关联和溢出效应产业集群是由与某一产业领域相关的相互之间具有密切联系的企业及其其他相应机构组成的有机整体。产业集群至少应包括如下几个因素:首先,产业集群内的企业和其他机构往往都与某一产业领域相关;其次,产业集群内的企业及相关机构相互联系,成为整个联系网络的节点;再次,产业集群内部不仅包括企业,而且还包括相关的商会、协会、银行、中介机构等,是一个复杂的有机整体。产业集群可以让企业从三个方面获益:外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使生产成本大大降低;空间上的接近可以降低企业交易费用,并容易建立稳定的信任关系;信息的流通促进知识和技术的扩散,激励创新。我国政府应加大政策力度培养产业集群,发挥加工贸易的关联和溢出效应,逐步实现“制造优势一市场优势一技术优势一产业集群优势”的转变。
4、加速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随着国际产业转移和我国产业结构调整速度的加快,加工贸易梯度转移趋势日益明显,但在我国沿海和中西部地区之间尚未形成一种有效的传递和转移机制。在加工贸易发达的沿海地区,由于土地资源短缺,劳动力成本上升,部分产业特别是传统产业的加工贸易逐步失去了竞争优势,已经开始向中西部或本地区内加工贸易尚不发达区域转移。考虑到目前中西部地区的物业配套、物流效率、人力资源、营商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目前推动加工贸易企业向中西部地区的大规模梯度转移条件还不完全具备。因此,只有显著改善上述地区的投资环境,优化承接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和国际资本转移的条件,增强这些地区吸引外来投资的能力,才能有效促进加工贸易梯度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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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比较优势;贸易条件恶化;贫困化增长
一、引言
发展中国家受到资本、技术等约束,其比较优势主要集中于初级产品。然而,在比较优势理论的指导下,生产和出口初级产品的多数发展中国家不仅没有得到专业化分工与贸易的利益,反而面临贸易条件不断恶化的境况。徐建斌,尹翔硕(2002)利用扩展后的李嘉图模型,从理论上证实了这一点,认为比较优势战略并非对所有国家在任何国际经济环境中都普遍适用,在国际贸易中存在出口导向战略的“合成谬误”效应[1]。
对于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恶化的主要原因,辛格(1950)和普雷维什(1962)认为中心和技术利益分配不平等、贸易周期运动拉大初级产品与制成品的价格差距以及初级产品需求弹性大于制成品[2]等是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恶化的主要原因[3]。孔庆峰、孙旭蕾(2007)对我国1997-2004年贸易条件的计算和分析,发现近年来我国贸易条件有恶化趋势,认为这主要与我国的贸易方式、出口市场过于集中以及入世后我国关税大幅下降有关[4]。但是,重点在于是否贸易条件的恶化必然导致发展中国家出现贫困化增长现象呢?对于这一问题,学者之间存在争议。王信、林艳红(2008)认为由于出口数量迅速增长、加工贸易在外贸中占主导以及外商投资企业部分负面影响,我国的贸易条件恶化并未导致国民实际收入下降即贫困化增长[6]。谢飞(2003)在Cypher&Dietz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存在贸易的技术进步效应时,发展中国家贸易条件恶化的经济增长效应,其结论为在出口部门,存在很强的技术进步效应时,贸易条件恶化不会引发贫困化增长[7]。
本文在谢飞、徐建斌等研究的基础上,从比较优势引致贸易条件恶化的角度,求解贸易与消费的一般均衡。通过比较封闭时期、初始开放时期以及在开放条件下,n期技术进步后国家福利的大小,分析随着贸易的不断发展,发展中国家是否必然出现贫困化增长。最后,本文对发展中国家如何摆脱贫困化增长提出了政策建议。
二、理论概述
(一)贸易条件恶化
(二)贫困化增长
普雷维什、辛格的实证研究发现,在比较优势的自由贸易模式下,生产和出口初级产品的发展中国家面临贸易条件不断恶化的境况。使得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出口越来越多的初级产品以换回等量的工业品。自由贸易并没有使发展中国家获得专业化分工的利益,反而使得国家福利出现净下降,形成贫困化增长。
如图所示,在封闭条件下,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可能性曲线为TT线,该国在A点生产和消费,福利水平为U0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该国在B点生产。通过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该国在D点消费,福利水平为U1很明显U1>U0,即在贸易初期该国福利水平得到提高,当该国仅在X生产中提高劳动与资本的生产率,此时,生产可能性曲线为TT',出口品X的产量提高。然而,由于该国贸易条件的恶化,其消费点由D点下降为E点,福利水平由U1下降到U2,即U2
三、模型建立与分析
(一)模型的基本假定
四、对策建议
1、在防止经济过热的前提下提高经济增长速度。这样能够为发展中国家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增加居民收入。从而带动消费水平的提升和消费结构的改善,进而提高福利水平。
2、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能力。模型分析发现,在对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行专业化生产与贸易的初级阶段,发展中国家通过贸易来增加国内居民的福利水平,在随后贸易条件不断恶化的情况下,贸易技术进步率的提高能够阻止居民福利水平的下降。因此,技术创新对摆脱贫困化增长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3、调整和优化贸易结构,形成新的出口比较优势。发展中国家应该进行贸易结构的升级,积极发展并出口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培育新的比较优势,提高国民的整体福利水平。(作者单位: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徐建斌,尹翔硕.贸易条件恶化与比较优势战略的有效性[J].世界经济,2002:31-36.
[2]孔庆峰,孙旭蕾.我国贸易条件下降的原因及对策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7: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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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新内容wto的基本原则特点问题
一、概述经过十五年艰苦不懈的努力,在2001年12月11日中国终于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第16条的第4项规定,“各个成员方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根据该规定,各成员方的国内法的制定和实施不得违反wto一揽子协议的内容。《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67条写明,“中国一贯忠实履行其国际条约义务。中国将保证其有关或者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符合《wto协定》及其承诺,以便全面的履行其国际义务。中国将通过修改其现行的国内法和制定完全符合《wto协定》的新法的途径,以有效和统一的方式实施《wto协定》。”
因此,通过立法机关对与wto规则不符的旧法的废止、修改以及制定完全符合wto规则的新法成为中国作为wto成员需履行的主要义务。事实上,中国在这方面已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并且卓有成效。加入wto三年来,为履行我国的承诺,立法机关已经清理各种法规和部门规章2300多件。其中通过人大、国务院和各部门修订了320多件,废止了830多件,涉及到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投资等各个方面。全国各个地方政府共清理出有19万多件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它政策措施,并根据wto规则和中国入世承诺分别对其进行了修改和废止。[1]其中最受瞩目的举措则是对外贸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和通过。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有很多不符合wto规则的内容,且业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贸易的现实状况。随着我国加入wto,开始履行wto的条约义务,对外贸法进行修订就成为迫在眉睫的立法任务。新的对外贸易法经讨论已于2004年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开始实施。修改后的外贸法为11章70条,比旧的外贸法增加了3章26条。新的外贸法修改和删除了与中国经济与贸易现状不相适应的内容,依据wto的规则,包括wto的基本原则,贸易领域的有关协定以及中国的承诺和当前的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增加了新的内容。尽管新的外贸法有些内容仍然十分抽象和原则,需要细则进行落实,但作为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它已充分体现了wto协议的内容,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现实状况,是一部较为完善的用于调整外贸关系的法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新内容新的对外贸易法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和对外贸易迅速发展,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出台的关于对外贸易的基本规则。为适应这种新的形势,立法者对旧的外贸法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在新的外贸法中增加了新的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对外贸易经营权在我国旧的外贸法体制下,个人是不可以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和履行wto承诺的需要,同时考虑到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的现实情况,将对外贸易活动的主体扩大到个人就成为必要。新的对外贸易法规定,“对外贸易活动的主体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对外贸易基本法规则的形式明确了个人进行对外贸易活动的合法性。
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变化。依照旧外贸法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不但必须满足外贸法所规定的条件,还必须得到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在这些限制条件下,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是很少的一部分,大量的对外贸易都必须通过外贸制度来进行,无形中增加了对外贸易活动的复杂性,严重的限制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这与各国允许自由进行对外贸易的普遍实践不符,也有悖于wto贸易自由的精神实质。新的外贸法摒弃了这一计划体制衍生的陈旧的制度,规定只要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或有其他执业手续,并在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了备案登记,无论个人、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可以经营对外贸易,即以登记制代替了审批制。
新的外贸法遵从wto崇尚贸易自由的原则,改变了旧法中限制贸易自由的规定,消除了进行对外贸易的资格限制,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为进一步扩大我国的对外贸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国营贸易制度新的对外贸易法增加了关于国营贸易的规定,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外贸法中的国营贸易管理制度源于gatt1994第17条以及服务贸易协定第8条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各缔约方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建立或维持国营贸易,即对部分领域的货物贸易,授权特定的进出口企业经营,但国营贸易企业也应遵守wto一般规则的约束,按照非歧视的原则组织活动。由于国营贸易具有确保国家在一些关键领域享有直接的控制权从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的作用,因而在一国贸易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普遍存在于各国的外贸法中,是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对于我国来说,国营贸易在维持国计民生,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更是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这项重要的制度在旧外贸法中却丝毫没有提及,这与我国的现实以及各国的外贸立法是不相一致的。尽管新的外贸法只对其做出了原则的规定,但是我国立法首次以位阶较高的基本法律形式对国营贸易管理制度的规定,一方面体现了我国外贸立法与各国普遍立法实践趋向一致,一方面也是我国立法重申wto规则的表现。
(三)进出口自动许可制度新的外贸法第十五
条是关于进出口自动许可的制度。[2]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是当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采取的管理进出口贸易的重要手段。wto为保证成员国间的贸易自由和扩大市场准入,制定了《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这个协议规定了两种许可证制度,一是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一是非自动进口许可证制度。自动进口许可证主要是为国家统计进口贸易提供数据,是各国对进出口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新的外贸法以明确法律条文的形式给予这种制度以合法依据,从法律上肯认了这种制度存在的价值,是对我国外贸法的完善,也是在实践中管理对外贸易活动的需要。
(四)对货物、技术及服务的进出口采取必要措施的制度旧外贸法已有关于限制或禁止进出口某些货物、技术及服务的制度,主要集中在该法第十六和十七条。新的外贸法也用两条对采取必要措施进行了规定。与原来外贸法分别规定采取限制措施和禁止措施不同,新的外贸法在第十六条中将限制或禁止措施进行了合并规定,而在第十七条中规定了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的安全例外。从具体内容上看,新的外贸法在原来外贸法的基础上,增加了wto规则中规定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一些情况,同时对原来外贸法的措词进行修改而与wto规则的措词保持一致。如根据gatt1994第19条“一般例外”增加了国家可以为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采取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措施,可以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根据gatt1994第20条“安全例外”增加了第十七条关于国家可以为维护国家安全,“对与裂变、聚变物质或者衍生此类物质的物质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以及与武器、弹药或者其他军用物资有关的进出口,”而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的规定。此外,新的外贸法还增加了一项补漏规定,即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采取必要措施。
对服务贸易的限制和禁止体现在新外贸法的第26条及27条。根据wto的服务贸易协定,新的外贸法增加了人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的例外和安全例外。与原来的外贸法相比,新外贸法关于对货物、技术和服务贸易的进出口采取必要措施的规定更加详尽和贴近wto规则。
(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制度这项制度是新外贸法一项全新的制度,而原来的外贸法中丝毫没有涉及该部分内容。新的外贸法专列一章对其进行规定,足见我国在加入wto之后对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视。尽管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以及著作权法都已根据trips协议进行了修改,但毕竟这些法律只调整知识产权领域内的法律关系,而对于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却没有涉及。同时,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外国当事人对我国的出口产品提起的知识产权诉讼日渐增多,而我国尚未有明确、专门的规定对我国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贸易中的保护,造成我国与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不平衡。因此,新的外贸法专门设了“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章对国际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规定。这章规定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或说凸现了两个原则,一是保护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一是严禁滥用知识产权权利以保护对外贸易的秩序。这两项规定充分体现了trips对于知识产权的态度,即“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和有效的保护,保证知识产权实施的措施和程序不致成为合法贸易的障碍”。[3]具体而言,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主要通过由国务院对外经贸易主管部门采取在一定时期内禁止侵权人生产、销售、进口有关货物的行政措施来进行[4];在第17条中也列举了几项构成损害对外贸易秩序的滥用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如一揽子许可、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5],并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对其采取必要的措施。该章的最后一条规定了我国政府可以对未能给予知识产权方面相应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的贸易采取相应措施。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对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维护了我国在外贸活动中知识产权方面的正当利益,但与美国301条款面临的问题一样,可能会由于在发生争议时采取单方面的行动和措施,而受到其他成员国的非议。
(六)对外贸易秩序的制度新外贸法一改旧外贸法对外贸秩序只有零散几条规定的方式,而专设一章对此问题进行详尽的规定。与旧法相比,新法具有以下的变化。1、单列一条规定了外贸活动中反垄断的内容,并规定了对该行为的处理方法。2、对外贸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细化,列举了诸如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规定了针对该行为的行政措施。3、增加规定了破坏对外贸易秩序的行为,如走私、逃避认证、检验、检疫等行为。4、增加了将违法的进出口商名单向社会公告这一措施,给违法者以巨大的市场压力,从而促使其遵守对外贸易秩序。新外贸法单列一章规定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应遵守的对外贸易秩序,将旧法零散的规定重新整合并加以完善,形成了系统化的一整套制度,对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秩序必将起到重大的作用。
(七)对外贸易调查制度新外贸法的第七章是关于对外贸易调查的制度。旧法中关于贸易调查的内容只体现为一个条文,即“发生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作出处理”,新法则用了三条六款七项条文对此制度进行了规定。与旧法相比:一是确定了采取贸易调查的主体,即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会同其他部门进行调查;二是增加了调查的事项,原法调查的内容仅限于为确定是否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时需要调查的情况。新法则规定了七项调查的事项,包括他国贸易壁垒、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等,且有一项补漏规定,即所有可能影响外贸秩序的事项都在调查的范围之内。[6]三是增加了关于对外贸易调查的程序以及方式的内容;三是增加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配合、协助义务以及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新法在旧法仅有一个条文的基础上,将对外贸易调查发展细化成为一项对外贸易管理的重要制度,不但增加了调查的事项,还规定了调查遵循的程序和调查采取的方式,并且对于调查程序具体实施中的协助、保密义务也有所涉及,不能不说已经是一项比较完善的制度。对外贸易调查是对外贸易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对外贸易管理不可或缺的制度。一项完善的对外贸易调查制度有利于对外贸易管理的顺利进行,能够更好的维护我国的对外贸易秩序。
(八)对外贸易救济制度。
这一制度体现在新外贸法的第八章,共有十一个条文,与旧法简单的三条相比,无疑反映了对外贸易救
济制度内容的丰富和进步。首先,明确了“反倾销措施”的说法。[7]旧法中只提到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损害,但并未将这种措施总结为反倾销措施。其次,增加了第三国倾销的内容。[8]如果进口到第三国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销售对我国的产业造成损害或威胁,我国政府可与第三国政府协商以采取相应的措施。gatt1994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用倾销的手段将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办法引入另一国的商业,如因此对一缔约方领土内一己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一国内产业的新建,则倾销应予以谴责。”即gatt1994并没有将倾销的受害国限于倾销产品的进口国,如果倾销产品给另一国造成损害,也属于gatt1994谴责的倾销行为。在新外贸法中增加第三国倾销的规定,与wto协定关于反倾销的内容相一致,给国内产业提供了更有力的保护。第三,将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由原法的“任何形式的补贴”改为“专向性补贴”。[9]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可以将补贴分为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10]对于不可诉补贴,其他成员可在事实基础上对其不可诉资格提出质疑,但不能仅仅依此就限制另一成员方对该项补贴的采用。而绝大部分不可诉补贴都是非专项性补贴,我国原外贸法规定可以对任何形式的补贴采取必要措施是违反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因此新法对此作了修改,以符合wto规则的要求。第四,增加了对服务贸易采取保障措施的内容。随着服务领域的开放,外国的服务将会大量涌入我国,为保护我国的国内产业,规定这种保障措施是必要的。第五,增加了因第三国限制进口而导致的进口数量激增而采取保障措施的规定,完善保障措施的内容,给国内产业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第六,据wto规则,增加规定了当其他成员国违反wto协定而使我国的条约利益受损时,可以据条约暂停和终止履行我国义务。第七,增加了建立对外贸易应急预警机制的内容,以应对对外贸易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体现了对贸易进行管理和维护机制的完善。第八,对规避救济措施的行为采取反规避措施,保障救济措施的施行。
新法中关于对外贸易救济制度的内容体现了wto协议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应对在我国在入世的新形势下面临的新问题的措施,比原法的三个条文的规定全面和完善,更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九)法律责任制度旧外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只有寥寥四条,只对对外贸易的走私行为、违反外贸管理秩序的某些行为、对外贸易工作人员的违反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违法者的责任主要体现为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通过海关法进行处罚,此外还有由国务院撤销外贸经营权的处罚方式。新法关于法律责任的内容体现于该法的最后一章,与旧的外贸法相比有以下变化:一,规定了违反某些具体制度的处罚措施,如规定了违反国营贸易管理制度的责任;二,有层次的规定了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健全了严格的法律责任。首先是刑事责任,不构成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同时禁止违法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三,具体明确的规定了对违法者的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四,规定了禁止外贸经营活动的具体措施、方式或途径;五,给予被处罚者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新外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制度凸现了该法的行政管理性质,使得这部行政法更为完整和系统化,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责任制度能更好的保证实体法律部分的实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的wto基本原则在wto协定的众多规则中,贯穿着一些共同的基本原则。这些共同的基本原则是wto的精髓,体现着wto的基本精神。wto的众多具体规则都是围绕着这些基本原则建立起来的,是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新的外贸法不但是适应新形势下对外贸易发展要求的产物,更是我国作为wto成员国履行wto协议的义务的体现,因此,在我国新的外贸法中渗透着wto的基本原则,wto的基本原则在新的外贸法中得到了全面的体现。wto的协议中对基本原则并没有明确的阐述,不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标准作出了不同的归纳,但本质上并没有区别。wto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非歧视原则、市场准入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贸易原则。
(一)外贸法中的非歧视原则外贸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待遇。”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这是我国外贸法对wto“非歧视原则”的落实和细化。非歧视原则一直是多边贸易体制中最为重要的原则,可是说是关贸总协定和wto的基石,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非歧视原则的两个主要体现,此项原则贯穿于wto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等协议之中。外贸法明确规定根据国际条约和协定给予缔约方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表明中国在处理对外贸易事务时将严格遵守这一规定,这一原则不再只是国际条约义务,更是国内法的义务,具有国内法的效力。通过在外贸法总则中规定这项原则来指导中国的对外贸易实务,给予了非歧视原则实施的充分保障。旧的外贸法中已有这项规定,是为与wto规则接轨,从而达到尽快加入wto的目的,但在新形势下重申这项规定以履行wto协定的义务与其具有不同的意义。
(二)外贸法中的市场准入原则这一原则所包括的范围是比较广的。实际上,关税保护原则、关税约束和减让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按承诺开放服务贸易的原则等都可以纳入市场准入原则。这些原则尽管表现形式不同,涉及的领域也不一样,但它们的目的都一样,就是使商品和服务享有稳定的、不断改善的市场准入条件。
外贸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体现了我国给予市场主体在货物、技术以及服务的进出口方面的自由,禁止对货物、技术和服务的进出口进行数量限制。同时,外贸法对数量限制的例外也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外贸法的第十六条是与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相对应的禁止数量限制的例外,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的某些重大利益;第十七条是新增加的内容,是与gatt1994第21条相对应的安全例外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服务贸易数量限制的例外情况。与wto规则相一致
,我国新的外贸法将禁止数量限制作为一般原则,同时规定了某些可以采取数量限制的例外情形。
(三)外贸法中的透明度原则gatt1994的第10条—贸易法规的公布和实施,是关于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条款。所谓透明度,指成员方普遍适用的有关进口贸易的政策、法令及条例,及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成员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定,都应公布,以使各国政府及贸易商知悉。[11]gatt1994第10条第1款规定,“任何缔约方实施的关于下列内容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和行政裁定应迅速公布,使各国政府和贸易商能够知晓:产品的海关归类或海关估价;关税税率、国内税税率和其他费用;有关进出口产品或其支付转账、或影响其销售、分销、运输、保险、仓储检验、展览、加工、混合或其他用途的要求、限制或禁止。任何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与另一缔约方政府或政府机构之间实施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协定也应予以公布。”[12]在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各成员达成了《关于通知程序的决定》,在该决定的附件中,列举了需要进行通知的清单,包括关税、关税配额、数量限制、海关估价等一系列影响国际贸易的内容。
新外贸法贯彻了这一重要原则,具体体现在外贸法的第11条,第15条,第18条,第28条之中。外贸法的第11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应公布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第15条规定,实行自动进出口许可的货物目录予以公布;第18条规定,根据第16条和第17条加以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应予公布;第28条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其他部门需公布国际服务贸易市场的准入目录。可见,新的外贸法已将wto这一重要的原则贯穿于对外贸易的管理过程之中,是履行wto协定义务的表现,给wto贸易政策评审提供便利,有利于对外贸易管理的透明化,增强了进出口贸易的可预见性,对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四)外贸法中的公平贸易原则公平贸易原则是指,wto成员方和出口贸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尤其不能采取倾销和补贴的方式在他国销售产品。[13]尽管非歧视原则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都是为了创造公平的贸易条件,使市场主体或成员方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但在wto协定中提到公平贸易原则时,通常指的是关于倾销和补贴的规则。
外贸法的第41条、第42条、第43条是关于反倾销、反补贴的规定。如果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出口至我国市场或第三国市场,对我国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我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我国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直接采取反倾销措施和与第三国进行磋商要求其采取措施;如果进口产品得到了出口国家的专项性补贴,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补贴措施。外贸法根据wto协定,对倾销和补贴这两种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措施,以扭转不公平的竞争条件,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除此之外,我国外贸法在对外贸易秩序一章中还规定禁止外贸经营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也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而作的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特点新的外贸法应时应事而生,无论在结构,内容还是功能方面都具有鲜明的特点,反映了我国外贸立法的进步和完善。这些特点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贸法的篇章结构趋于完善,各章内容有机联系,体现了外贸管理的逻辑顺序,形成了前后有序一整套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新的外贸法分为总则(第一章)、外贸活动主体(第二章)、贸易的具体形式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第三、四、五章)、外贸的市场秩序制度(第六章)、外贸管理特有的调查制度(第七章)、违反公平贸易的救济制度(第八章)、促进外贸的辅助制度(第九章)、责任制度(第十章)以及附则(第十一章)几个部分。这些部分按照对外贸易管理的逻辑顺序排列,前后紧密相联,涉及外贸管理的全部内容,改变了旧外贸法管理制度不完善的情形。
(二)外贸法全面贯彻了wto的基本原则。外贸法的修订目的之一为履行我国的wto协议的义务。在新外贸法之中渗透着wto的非歧视原则、市场准入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贸易等基本原则,对于这个问题,前面已有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三)外贸法并未完全照搬wto具体规则的内容,而是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对于wto协议的某些规定尚留有余地。虽说履行wto协议是我国作为wto成员的基本义务,但外贸法是调整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国内法,应符合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现实。因此,立法者在修订外贸法的条款时,一方面遵循了wto协议的规则,一方面将我国对外贸易的现实作为立法的主要考虑因素。如在数量限制的例外这项制度之中,外贸法就有一项补漏规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可以禁止或限制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且在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临时决定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出口。这就给予对外贸易管理部门一个根据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现实情况,为保护特定的利益和维持对外贸易的秩序,而作出相应决定的法律空间,从而适应我国外贸活动的变化发展的复杂情况。又如在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一章中,外贸法强调了禁止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的原则,主要是为在实践中保护我国技术进口方的利益,是鲜明体现我国现实的一项规定。
(四)外贸法对很多制度都只是进行原则性、宣誓性的规定,需要配套的具体制度对其加以细化。对外贸易管理和控制是一项系统庞杂的工程,涉及的法律法规多,涉及的管理部门多,涉及的利益主体多,外贸法不可能对所有的问题都进行规定,这不但是不现实的,而且也有违外贸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外贸法是管理对外贸易的基本法,只对外贸活动中一些基本的问题作出规定,其中的具体制度还需要其他法律法规细化规定。如关税制度、海关估价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
制度、商品检验制度、原产地管理制度、反倾销制度、反补贴制度等都需要外贸法之外的其他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具体细致的规定,这些具体制度在外贸法的基础上构建,与外贸法共同构成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的框架体系。
(五)外贸法的职能不再限于对贸易主体的资格、对外贸易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维护公平贸易秩序、保护我国对外贸易利益、消除外国贸易壁垒已成为了外贸法的一项新的重要任务,外贸法逐渐具有了战斗性、开拓性及主动防御性。[14]新贸易法总则的第七条规定,我国可以对外国的歧视性措施采取相应措施;第三十一条又特别规定,我国对在知识产权方面未能给予我国国民待遇的国家、地区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国对不遵守条约的其他缔约方可以中止或终止履行相关义务。这三条集中反映了外贸法对损害我国对外贸易利益行为的抵抗,充分体现了我国外贸法的防御性和战斗性。外贸法不再只是管理法,更是保护法,对维护我国入世后在国际贸易活动中的正当权益、促进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六)外贸法增加了国家服务和保护对外贸易发展的内容。例如,外贸法增加了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第1条),强调了国家应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第54条)。同时还规定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第58条)。新外贸法注重国家对外贸活动服务的提供,体现了市场经济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服务功能,是对过去外贸法单一管理功能的修正,是市场经济下外贸活动的必有内容,有利于对外贸易的发展。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尽管新的外贸法在各方面较之旧外贸法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和突破,是适应了我国入世和外贸发展现实状况的一部外贸法律,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首先,外贸法的基本法性质决定了其规则不可避免的具有高度的原则性,因而必须及时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才可以使之有效的实施,否则就会出现某个领域无法可依的状态,从而影响外贸法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其次,新外贸法还涉及到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以及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在依据外贸法解决相关问题时,需处理好该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以保障外贸法与相关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对外贸易的秩序。
注释:
[1]《商务部:加入wto三年中国很好地履行了承诺》,自.cn
[2]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5条
[3]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4]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6条
[5]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17条
[6]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37条
[7]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1条
[8]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2条
[9]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3条
[10]见《关于解释和适用gatt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
[11]姜圣复《wto法律制度》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2年第95页
[12]见《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0条
[13]《wto的基本原则》载《法律与生活》2000年第4期第15页
[14]沈四宝马其家《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若干问题》山西大学学报2004年5月第66页
参考文献:
姜圣复《wto法律制度》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2年版
《wto的基本原则》载《法律与生活》2000年第4期
国际贸易产生的基本条件范文篇8
进入21世纪以来,在党和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国加入世贸的进程得于迅速推进,到目前为止,我国已基本完成入世的双边谈判,多边谈判也已展开。可以说,我国入世已经是指日可待。入世意味着更多更好的发展国际贸易的机会,而现阶段的国际贸易已愈来愈呈现出与传统国际贸易的不同。传统的国际贸易主要体现为货物的进出口,而进入知识经济的今天,国际贸易则更多地体现为知识产权的进出口,包括有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和单纯的知识产权的进出口两大方面。也就是说,在未来的国际贸易竞争中,知识产权将是竞争的焦点。如何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制度,以推动我国知识产权的国际贸易的发展,必将成为我国贸易界和法律界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制度,首先必须完成的一项基础工作就是应当参照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条约,更新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实现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国际接轨。
到目前为止,有关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者的国际公约》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在上述众多的国际公约中,其中由世界贸易组织主持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可以说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涉及面最广、保护水平最高、保护力度最大、制约力最强的一个国际公约。该协议作为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各项协议和附件中不可分离的一个文件,它有一个重大的特点,即该协议必须和其它关贸总协定的文件“一揽子”提交并不得提出保留。也就是说,该“一揽子”文件中如果有一个文件达不成协议,整个谈判便归于失败,依该协议的规定,除非各成员方同意,不允许针对该协议的任何一项规定作出保留。由此可见,我国能否成功加入世贸,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或根据该协议的规定更新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内容,必将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之一。鉴于该协议不允许保留的特点,参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修改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新其内容,以保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一致,便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国际接轨的一个重要方面的内容。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六个方面:1.重申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公众健康原则;对权利的合理限制原则;权利的地域性独立原则;专利商标申请的优先权原则;版权的自动保护原则。2.提出了一系列新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争端解决原则;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原则;对行政终局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3.确立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其它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的基本关系。4.规定了成员方在保护各种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5.规定和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程序。6.有条件地将不同类型的成员加于区别对待等。综观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无论是基本原则,还是具体内容方面均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下面作一些简要分析。
一、基本原则方面
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方面,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最大差异体现在知识产权确权制度上。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有关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维护的程序,包括行政撤销、抗辩和宣告废除等行政决定,均得诉诸司法审查,由司法或准司法当局作出终审判决和有关争议的终局决定,即行政终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和复审原则。再反观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的有关确权制度,我们不难发现,商标确权制度主要规定在《商标法》第21条、23条、29条、25条以及《商标法实施细节》第17条、18条、19条、23条、24条、25条和40条。通过对上述条文的分析,我国对商标确权实施的是完全的行政终审制(包括行政一审终审制和行政二审终审制两种不同的做法)。而根据《专利法》第43条和第49条的规定,我国对专利确权终审制,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采取的是行政确权终审制。鉴于行政确权不利于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在没有司法监督的情况下,易发生行政专断,而司法终审制下当事人可以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充分主张自己的权利,获得足够的司法救济,确保知识产权确权的公正,联系到现阶段司法终审制已成为知识产权确权的国际发展趋势,考虑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重要性,修改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的有关条文,建立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相符的完整统一的知识产权确权的司法终审制已势在必行。第二,我国各知识产权法均未明确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使得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存在大量的不合理限制权利人正当权益的规定,严重地影响了产权人进行知识创新的积极性,违背了国家设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初衷。因此,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应当成为知识产权法更新的另外一项重要内容。第三,虽然我国《著作权法》确立了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同的版权自动保护原则,但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中却不合理地设置了计算机软件的登记制度,将计算机软件的版权登记作为行政和司法保护的先置条件,意味着未进行版权登记的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人将在实质上不享有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这一登记制度,虽然没有直接否认版权自动保护原则,但实际上却使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背离了自动保护原则。最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商品贸易中的透明度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延伸到了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而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中均未有体现上述两原则。
二、具体内容方面
新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是在借鉴发达国家及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协议的基础上产生的,虽然历史较短,但已基本上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三大知识产权法在制定颁布后均依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协议的更新而进行了多次修改。即使如此,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离《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规定的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就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内容来看,我国知识产权法的更新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方面。首先应扩大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关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将《伯尔尼公约》的规定的保护范围全部纳入了协议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还特别强调将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纳入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而我国的《著作权法》却恰恰没有将最具有经济价值的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库纳入保护范围。虽然该两方面的内容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已有体现,但《著作权法》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毕竟是由两个不同部门颁发的、效力层次不同的法律,《著作权法》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法律效力是不能同日而语的。而且,再仔细分析我国《著作权法》列举的8类作品,很明显它并没有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一样,将所有的文字和口头作品均包括在内。如实用美术作品,戏剧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仅将剧本本身给予著作的保护,而没有将戏剧纳入保护范围)等。其次,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制度过于宽泛,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权利行使,违背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确认的关于著作权的限制仅限于“与作品正常利用”不相冲突,同时也不得无理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此外,不合理地扩大邻接权保护的客体,著作权的合同期限不超10年的规定及侵权救济也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存在相当的差距。
2.商标权方面。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条的规定,我国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两类。这一规定已很难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更加不利于《商标法》的国际接轨。因此,首先应扩大商标的保护范畴,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联合商标等纳入注册保护范围。其次,在驰名商标的保护方面,由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是先申请原则,商标侵权也仅限于在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而我国的企业普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的现象,导致大量的驰名商标被“抢注”事件及在其它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滥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的事件,因此,有必要按国际惯例对驰名商标实施特殊保护,即对驰名商标的确认和保护采取先使用原则,同时将其保护范围扩大至一切商品、商号及域名等方面。第三,应强化对商标侵权的处罚。第四,应将原产地名称及其标记也纳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实施有效的法律保护。
国际贸易产生的基本条件范文篇9
一、早期至二战后关于贸易利益研究的简要回顾
对贸易利益问题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15-18世纪的欧洲。以托马斯·孟等重商主义者为代表,其主要观点是贸易为了获得金银,一国应尽量只出口不进口,以现代博弈论理论则强调国际贸易是一种“零和博弈”。在此理论指导下,贸易盈余是贸易利益的唯一衡量标准。作为资产阶级最初的经济和贸易学说,重商主义产生和发展于欧洲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反映了这个时期商业资本的利益和要求(马格努松,2001,P36)。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一书中抨击了重商主义,提倡自由贸易和开明的经济政策。在亚当·斯密及其后继代表如李嘉图等人建立的理论框架下,贸易利益主要产生于交易利益和分工利益,大致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多样化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二是专业化生产导致的技术进步,三是资源配置优化和要素报酬提高”(代中强,梁俊伟,2007)。在此理论体系下,贸易利益的内涵从单纯局限于顺差扩展到更加广泛的意义,国际贸易本身也从“零和博弈”转变为一种共赢模式,促进了自由贸易思想在各国政策中的长期支配地位。
二战后,随着产业分工的深化,学术界对国际贸易及其利益问题的研究维度进一步拓展。特别是对“里昂惕夫之谜”的解释,学术界普遍认为战后建立在规模经济和产品差异化基础上的产业内贸易占据了主导地位,由此对贸易利益是否存在、产生机理及其分配机制等研究出现新发展。
一是贸易静态利益是否存在有争议。张银银(2010)对这一时期的研究进行了综述,指出有的学者认为产业内贸易带来的静态利益(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福利或剩余)不存在,且总体贸易利益小于产业间贸易;但另一些学者却认为产业内贸易不仅会带来产业间贸易的动态利益(如技术革新、要素配置等),而且可以带来市场扩张效应等。
二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贸易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对等地位。上世纪50-60年代,巴格瓦蒂、鲍尔德温和哈伯勒等(1958)提出了“贫困化增长”概念,指出发展中国家可能由于贸易条件恶化而获取不到贸易利益。上世纪80年代前后,以斯蒂格利、克鲁格曼、格罗斯曼以及赫尔普曼等为代表的“新贸易理论”,则尝试在国际贸易中引入了不完全竞争、规模报酬递增和相异产品等概念,在这些分析框架下贸易利益变得更加不确定。例如那些具有规模经济和垄断优势的国家将获得超额垄断利润,实现贸易利益(克鲁格曼,1979)。这些理论为政府在对外贸易政策中采取保护主义提供了支撑。
三是获取动态贸易利益日益受到发展中国家关注。战后发展经济学及新增长贸易理论,均强调一国通过参与国际贸易,可以在经济发展、产业升级等方面获取正面效应(刘易斯,1983;罗默,1986)。这在实践中也成为许多后起发展中国家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的理论基础。
四是贸易条件指标被学界广泛引入到贸易利益的评估框架中。上世纪50年代,阿根廷学者普雷维什(1950)与德国学者辛格(1950)将价格因素引入贸易利益分析,提出了贸易条件指标。之后,学者们相继提出了价格贸易条件、收入贸易条件和要素贸易条件等多个指标。
二、全球产品内分工发展对贸易利益研究带来的新挑战
二战后特别是近几十年来,交通运输和信息通讯技术快速发展,全球贸易投资自由化程度不断提高,一些发展中国家依托劳动力成本等优势积极参与全球化,这些技术、制度和人口等因素交织在一起,催生了国际贸易模式的创新或显著变化,集中体现在产品内分工(也有学者将其称之为垂直型产业内分工)逐步取代产业内分工(一些学者将其称为水平型产业内分工)成为主要的国际分工模式。上述实践变化,给贸易利益及其相关问题研究提出了许多新挑战。
(一)跨国公司成为国际贸易的主导力量,使得国际贸易利益研究的宏观范畴和微观范畴界限模糊。
二战前及战后一个时期内的国际贸易,主要体现为国家之间的最终产品交换,产生最终产品的价值链也大都位于一国内部。因此,研究贸易利益通常着眼于一国福利的增加或减少,更多体现为国与国之间的宏观比较。但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全球经济特别是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上升,约占全球GDP的10%以上和世界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联合国贸发会议,2011),国际贸易突出呈现为向以跨国公司母公司为节点、以其遍布全球的分公司为网络的复杂网状结构。据OECD统计,2009年美国货物贸易中公司内部贸易所占的比重,进口贸易达到48.3%,出口贸易也达到29.6%(王新奎,2011)。跨国公司全球化的经营网络在拉近各国距离的同时,也使得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东道国利益与母国利益、出口国利益和进口国利益、产业链条上下游利益交织在一起,使得贸易利益研究的内容更趋复杂,呈现出口国利益、跨国公司利益与进口国利益等宏微观元素相互交织的局面。
国际贸易产生的基本条件范文篇10
关键词:贸易条件;经济增长;汇率变动;国外直接投资(FDI)
一、高新技术产品贸易条件的影响因素分析
1、经济增长对贸易条件的影响
经济增长通常指一国一定时期内产出的增长,一般用GDP予以衡量。经济增长的原因主要有两项:要素禀赋的增加和技术进步。要素禀赋的增加会使其自身价值量下降,从而导致密集使用该要素生产的产品的价格相对下降,如果是一国出口产品的要素禀赋增加,那么出口价格下降,该国贸易条件恶化;如果是一国贸易对手国的要素禀赋增加,那么进口产品价格下降,该国贸易条件改善。技术进步对贸易条件的影响则是不确定的,视技术进步的类型而定:中性技术进步(既节约劳动力,又节约资本),资本密集部门的资本节约型技术进步以及劳动密集型部门的劳动节约型技术进步,对贸易条件的影响与要素禀赋增加的结果一致;但是劳动密集型部门的资本节约型技术进步和资本密集型部门的劳动节约型技术进步对贸易条件的影响则是不确定的,因为这类技术进步可能使所生产的商品的相对价格上升也可能使所生产的商品的相对价格下降。
经济增长对收入贸易条件和要素贸易条件的影响则是:经济增长通常都会带来出口量的增加,那么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一国的收入贸易条件总是上升的。但是,由于经济增长同时会对收入贸易条件的构成因子之一的价格贸易条件产生不确定的影响,因此,经济增长最终对收入贸易条件的影响也是不确定的。经济增长会带来生产率的提高,生产率的提高会使产品价格下降,如果生产率提高的部门是出口部门,那么出口价格下降,该国价格贸易条件趋于恶化,要素贸易条件也随之恶化,但是,生产率提高会增加既定生产要素的产量,这又会使得要素贸易条件上升。双要素贸易条件则要视两国生产率的相对变化情况而定。
2、汇率变化对贸易条件的影响
浮动汇率制度下,很多国家通过汇率贬值,降低本国出口产品以外币表示的价格,提高进口品以本币表示的价格,以达到增加出口、减少进口的目的,这又称为“以邻为壑”的汇率政策。但是,汇率变动引起进出口产品价格的实际变化依赖于进出口产品的供求关系,因为进出口厂商会根据供需状况对价格进行调整,从而抵消汇率变动的影响。因此,汇率变动对贸易条件的影响是不确定的。以汇率贬值为例,贬值带来相对价格的变化,它究竟是改善还是恶化贸易条件,取决于进出口商品的供求弹性。如果:
SXSM>EXEM,贸易条件恶化;
SXSM<EXEM,贸易条件改善;
SXSM=EXEM,贸易条件不变。
上述结论是同这样四种假定情况有关的:(1)在供给弹性趋于无限大时,以本币衡量进口价格上涨,出口价格不变,贸易条件将恶化;(2)在供给弹性无限小时,进口价格不变,出口价格上升,贸易条件可以改善;(3)当需求弹性趋于无限大时,出口价格上升,进口价格不变,贸易条件可以改善;(4)当需求弹性无限小时,出口价格不变,进口价格上升,贸易条件恶化。
3、国外直接投资对贸易条件的影响
国外直接投资会增加对本国劳动力的需求,从而提高劳动力的工资;另一方面通过示范效应,也会提高相关行业的劳动力的工资水平。由于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理论上而言,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一国工资水平的提高会增加相应产品的价格,如果该产品是出口品,那么工资水平的提高会导致价格贸易条件的改善;而成本上升,又会使产品供给减少,从而通过供求关系使产品价格上升,如果该产品是出口品,也会改善该国的贸易条件。
国外直接投资的投向也会对东道国的价格贸易条件产生影响。如果国外直接投资投向的是东道国的出口优势部门,那么将使出口部门的产出增加、出口量增加,从而导致出口价格降低,价格贸易条件恶化;如果国外直接投资流入的是东道国的进口竞争部门,这会增加进口品的竞争压力,使进口品价格下降,从而改善东道国的价格贸易条件。
另外,国外直接投资还会通过技术因素推动经济增长,从而间接作用于贸易条件。相对于间接投资,直接投资具有整体资源转移的特点,它对东道国的技术进步、资本形成、劳动力素质提高等方面都有正向的影响。这种正向影响有助于东道国进行要素的积累和技术创新,从而带来经济增长,并影响到贸易条件。而且,国外直接投资还会增加出口量,因为国外直接投资者与国外需求的联系更加紧密,更容易将国内产品推向国际,从而改善收入贸易条件。
二、改善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贸易条件的政策建议
1、基于政府角度的政策建议
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80年代开始产业结构调整,高新技术产业成为其主导产业,发达国家凭借高新技术优势,在国家贸易中占据比较优势地位。面对这种情况,我国必须重视国际市场的这种新动向,要大力发展我国的高新技术产业,提高出口产品的高新技术含量。好的制度环境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这就需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承担相应的责任,制定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合理有效地扶持和引导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帮助其在国际市场中占据一定的优势地位,使其具备国际性的竞争力。在政策的制定、扶持和引导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引导FDI流向高新技术产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外资企业大量增加,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由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可知,国外直接投资会对一国贸易条件产生重要影响,FDI通常都会带来出口数量的增加,但是,对价格贸易条件的影响则是不确定的。我国目前FDI的问题是大部分国外直接投资的目的是将我国作为生产、组装、分销中心,而不是作为研发中心。因此,我国FDI投资的增加虽然为我国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贸易条件的改善做出了贡献,但是,这主要是因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数量的增长带来的,而不是价格贸易条件的增长带来的。凭借廉价劳动力资源吸引外资,增加出口带来的贸易条件的改善是不具有持续性的,由此吸引而来的FDI随时会因为其它国家更廉价的劳动力而转移至它国。因此,在利用FDI上,我们要注意引导外资将研发中心转移至我国,这样通过溢出效应既能提高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整体技术水平,提高生产率,使要素贸易条件改善,又能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技术创新含量,改善价格贸易条件,还能减小高新技术产品需求的价格弹性,使收入贸易条件改善。可以通过对在我国进行高水平研发活动的国外直接投资给予税收优惠、研发资助等措施鼓励外资的创新活动。
但是,应当强调的是,对于一国来说,采取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的方式改善贸易条件只能治标不能治本,一国贸易条件的改善根本上还是要依靠该国自有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因此,更重要的是采取措施、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本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2)鼓励本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扶持高新技术中小企业。高新技术的显著特征就是创新性,而在当今电子技术与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情况下,单个人的创新能力具有无限的发展潜力。通过降低高新技术产业的进入门槛,如配合以交易成本较低的金融市场、便捷的原材料市场、灵活的人才市场、畅通的信息渠道和有效的评价体系,个人的创新潜能就可以转化为真正的高新技术中小型企业。
保证“优胜劣汰机制”的有效运作。在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发展平台的同时,还应注意保证“优胜劣汰”机制的有效运作。高新技术产业内部同样也有技术创新和升级,高新技术产品功能、能耗、应用价值等方面都存在显著的差异。一国要想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就必须鼓励竞争替代,这样才能适应国际市场变幻莫测的需求变化,才能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进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竞相创新、共同发展。
推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将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二者结合起来看,产业集群实际上是指产业成群、围成一圈集聚发展的意思。也就是说在一定的地区内或地区间形成的某种产业链或某些产业链。产业集群的核心是在一定空间范围内产业的高集中度,这有利于降低企业的制度成本(包括生产成本与交换成本),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和范围经济效益,提高产业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也不是新鲜事物,如美国的硅谷,就是典型意义上的成功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特定优势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从而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稳定性,在生产成本、原材料供应、产品出口渠道和价格等方面形成一定的竞争优势,从而改善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贸易条件。
(3)建立稳定的汇率兑换预期
稳定本国汇率,并使之保持稳步上升的态势。一些发展中国家往往通过本国汇率贬值的措施来增加国外对更廉价的出口产品的需求,改善收入贸易条件。但是,这种贸易条件的有效性受到需求弹性的限制,有些产品价格的下降并不能带来出口量的上升,或者出口量的上升无法弥补产品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需求弹性的限制会随着产品技术含量的增加而下降,创新产品面临的需求弹性的限制是最轻的。而保持汇率稳定,并使之保持稳步上升的态势有利于树立本国出口厂商的信心,一方面,出口高新技术产品面临最低的需求弹性限制,因此,不需要降价以增加出口数量;另一方面,本国汇率稳中趋升还能使出口厂商得到更多的本币收入,这有利于稳定高新技术厂商的民心,使其更有动力进行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
2、基于高新技术企业角度的政策建议
政府的政策支持只能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发展的平台,同样的平台会因为其中主体的不同而发挥不同的作用。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自身必须从实际出发,开拓创新,以改善自身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1)推广劳动节约型技术进步
推广劳动节约型技术进步带来的高新技术出口部门的经济增长。根据经济增长的理论分析,资本密集型部门的资本节约型技术进步会导致该种出口产品的贸易条件恶化,而资本密集型部门的劳动节约型技术进步则可能使得该种出口产品的贸易条件改善。一般来说,高新技术产品所在的部门其资源属性为资本密集型。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增长过程中应该重视劳动节约型技术进步,以改善我国高新技术产品的贸易条件。
(2)持续技术创新
持续的技术创新是获取全球化竞争优势,保证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手段。国际市场上产品的科技化竞争日益激烈,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创新活动已经成为参与全球化科技竞争的重要优势。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主体,要充分依托科技、人才、信息等资源优势,实施持续的技术创新,不断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只有这样,高新技术企业才能推动其产品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实现技术发展的跨越,从而取得其在国际市场贸易交换中的竞争优势和长远供应地位。其关键手段是增加企业的研发投入,近年来,我国外贸领域的高科技投入虽然有较大增长,但是与发达国家比较起来仍有很大的距离。我国科技投入的严重不足,极大阻碍了我国知识经济的顺利发展和外贸的良性循环,也不利用贸易条件的改善。因此,高科技企业应该注意挖掘、培养研究人才,加强产学研的结合,从而培育自身的创新能力,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
(3)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
在当前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任何企业都不可能闭门造车。因此,高新技术企业要实现持续的技术创新,必须主动与国际社会接轨,积极参与重大关键高新技术的国际合作研究、开发与交流,充分利用国际先进技术,将引进、消化、吸收与创新相结合,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获取制胜国际市场的核心竞争力。在具体操作中,可以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的跨国经营。实施走出去战略、建立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跨国公司,这是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国际分工的现实需要。当代经济中国际贸易的主体主要是跨国公司,随着国际市场合并趋势的进一步价钱,跨国公司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主要力量。因此,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应该重视全球资源的整合,通过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自身的创新能力,从而改善贸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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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产生的基本条件范文篇11
关键词:金融危机外贸竞争力外贸战略贸易竞争力指数
我国外贸发展的基本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取得了巨大成就,已成为世界贸易大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和世界经济向前发展,很好地起到了“经济增长的发动机”作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外贸总额为206亿美元,居世界第32位;2007年,我国外贸总额递增到21738亿美元,已连续4年稳居世界第3位。30年来,我国外贸总额增长了105倍,年均增长速度达18.7%,占世界贸易额的比重已从改革开放初期的0.78%上升到现在的8.9%。对外贸易对我国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明显增强,2007年进出口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达到24%,拉动gdp增长2.8个百分点。同时,我国对外贸易也为各国经济增长创造了机会,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11%。目前我国是韩国最大的出口市场,是日本、澳大利亚第二大出口市场,是美国、欧盟、东盟第四大出口市场。
但我国还远远不是世界贸易强国。因为我国外贸的快速发展是建立在数量增长和价格优势的基础之上的,在成长为一个贸易大国的同时,简单粗放的产业扩张模式已逐渐显现出其固有的弊端。从宏观经济的指标来看,我国外贸依存度过高,风险较大;从国际交换中的利益分配来看,我国仍处低端,外贸发展的规模与效益并不对称;在贸易额中,加工贸易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占的比重均超过了一半,国民收益并不高;在多边贸易体制中,我国的话语权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在越来越频繁的贸易摩擦中,我国所处的位置较为被动。因此,如何在持续扩大对外贸易规模的同时,尽快增强对外贸易竞争力、提高对外贸易效益、实现贸易强国梦,是我国必须认真思考的重大课题。
金融危机对我国外贸发展的影响
正当我国外贸高速发展之际,由美国房地产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迅速蔓延,导致世界经济衰退,对我国外贸发展造成严重冲击。
美国次贷危机强化了美元的弱势地位,加速了美元贬值和人民币升值的进程,从而使我国出口产品价格优势降低,出口竞争力下降,我国商品出口呈现减速发展趋势。据测算,美国经济增长率每下降1%,中国对美国出口就会下降5%-6%。据我国海关总署统计,2008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为2.56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7.8%,比2007年回落5.7个百分点,外贸增速是“入世”7年来首次低于20%,其中机电产品出口减速明显。2008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8229.3亿美元,增长17.3%,比上年回落10.3个百分点;玩具出口企业数量大幅减少,玩具出口增速大幅下滑,我国有玩具出口记录的企业4388家,比2007年下降49%,全年共出口玩具86.3亿美元,同比增长1.8%,增速回落18.5个百分点。商务部对35家行业协会、10个沿海省市和400家重点出口企业的初步调查显示,受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下行的压力加大,出口增速可能较2008年大幅度回落,部分行业甚至出现负增长。从中美双边贸易来看,2008年中美双边贸易总额为3337.4亿美元,同比增长10.5%,比2007年回落4.5个百分点,中美双边贸易总额增速回落至7年来最低点。随着金融危机的进一步扩散,我国对欧洲国家甚至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也会受到影响,从而对我国产品出口增长造成严峻挑战。
我国外贸竞争力水平的实证分析
面对恶化的外部贸易环境,应详尽分析我国外贸竞争力水平,以期为制定应对策略提供参考。外贸竞争力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可贸易的本国产品、产业以及从事贸易的企业在向本国开放的外国市场上所具有的开拓、占据其市场并以此获得利润的能力。本文拟选取能较好衡量外贸竞争力水平的出口商品结构转化率、贸易竞争力指数、显性比较优势指数和贸易条件来具体分析和评价我国外贸竞争力基本状况。
(一)出口商品结构转化率分析
出口商品结构转化率是用来分析出口商品竞争力发展趋势、反映一国或一个地区对外贸易质量的重要指标,该指标可以用工业制成品出口额占全部出口商品总额的比重大小变化来表示。当比重大于1时,说明出口商品结构得以改善和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得到增强;反之,则意味着出口商品结构在恶化,竞争力也在衰退。
图1表明,1980年以来,我国出口商品中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所占比重变化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1981-1985年为第一阶段,大部分年份工业制成品所占出口比重超过了初级产品的出口比重,但变化幅度不大,而且有反弹。1981年,初级产品出口比重首次降到50%以下,工业制成品首次超过50%。但在1985年,初级产品占出口总额比例再一次超过50%,而工业制成品则降为49.4%。1986-2005年为第二阶段,工业制成品占出口总额的比重持续快速增长,而初级产品所占出口比重则迅速下降。从1986年起,我国工业制成品所占出口比重一直超过初级产品所占出口比重。1990年,初级产品所占份额降到25.6%,到2005年,则降至6.44%;同时,工业制成品所占出口总额比重持续上升,1990年,这一比重为74.4%,到2005年,达到93.4%。可见,工业制成品已经占据了我国出口商品的绝对主导地位,虽然工业制成品在1981年首次超过初级产品的出口,但直到1986年,出口商品结构才真正实现了从初级产品为主向工业制成品为主的转变。
工业制成品出口商品结构的变化主要表现为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和劳动密集型产品所占出口比重的变化。按照国际贸易标准分类,工业制成品包括化工产品,轻纺、橡胶和矿冶产品及相关制成品,机械及运输设备,杂项制品和其他未分类产品。其中,化工产品和机械及运输设备可归为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而其他产品则可归为劳动密集型产品。由表1可知,1992年以前,主要是劳动密集型产品促进了工业制成品出口的增长。在这一阶段,由过去出口初级产品为主向轻纺产品转变,产品具有较低技术含量、粗加工、简单加工特点。1992年以后,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比重逐年降低,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比重逐年上升,成为促进工业制成品持续稳定增长的主要动力。这一阶段是以出口轻纺产品为主向出口机电化工、高新技术产品等重化工产品转变,产品具有一定程度的附加值和技术含量、精加工、深加工特点。
(二)贸易竞争力指数分析
贸易竞争力指数是指某一产业或产品的净出口与其进出口总额之比,表明一国对外贸易的比较优势主要集中在哪一类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国的贸易竞争能力。产品贸易竞争力指数表明一个国家的某类产品是净出口还是净进口,以及净出口、净进口的相对规模。如果一国某类产品的贸易竞争力指数大于0,则为出口专业化,表明该国该类产品具有较强的外贸竞争力,该国为该类产品的净出口国;如果一国某类产品的贸易竞争力指数小于0,则为进口专业化,表明该国该类产品的外贸竞争力较弱,该国是该类产品的净进口国;如果一国某类产品的贸易竞争力指数等于0,则为水平型分工,说明该国该类产品的外贸竞争力与国际水平基本相当,其进出口仅是国际间进行的产品品种交换。
从图2可以看出,我国出口产品的贸易竞争力指数具有如下基本特点:初级产品贸易竞争力指数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从1980-1985年呈上升趋势,但从1986年开始下降,虽然1990年有所反弹,但1991年之后持续下滑,1995年开始为负值,这表明初级产品整体上已不具有国际竞争力,且比较竞争劣势愈加明显;工业制成品贸易竞争力指数总体上表现为持续升势,但升势不明显,1980年该指数为负值,处于比较劣势状态,但1990年开始转为正值,且上升趋势不变,表明工业制成品总体上已摆脱了比较劣势,但在国际竞争中还只具有较弱的比较竞争优势;机械及运输设备贸易竞争力指数在1980-2003年期间是负值,其中1985-1986年处于谷底,2004年后转为正值,表明该类产品具有较强的比较竞争劣势,但其国际竞争力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
(三)显性比较优势指数分析
显性比较优势指数是指一个国家某种产品出口额占该国出口总额的比重与世界该类产品出口额占世界出口总额比重的比率,反映了一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地位。用rcaij表示j国在i类产品上的显性比较优势;若rcaij>1,则表示j国i类产品生产专业化程度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较强,具有显性比较优势或竞争优势。若rcaij<1,则表示j国i类产品生产专业化程度低,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较弱,不具有显性比较优势或竞争优势。
表2所示,从1995年开始,[sitc0-4]的rca值都小于1,在整体上呈下降趋势,表明我国在初级产品的出口上已不具有显性比较优势。在劳动密集型制成品中,杂项制品[sitc8]和按原料分类的包括皮革制品、纺织服装等制成品[sitc6]的rca值均大于1,表明我国在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上具有较强的显性比较优势,但整体上均呈现不断减弱的趋势。而在资本技术密集型制成品中,机械和运输设备制成品[sitc7]和未列明化学品及相关产品[sitc5]的rca值绝大多数年份都小于1,表明中国在资本技术密集型的产品出口上不具备显性比较优势,且[sitc5]呈逐年下降趋势,[sitc7]则逐渐递增,显示出最快的增长速率。
(四)贸易条件分析
贸易条件表明一国对外贸易的效益与竞争力,一般分为价格贸易条件、收入贸易条件和要素贸易条件三种。价格贸易条件是指以某年为基期出口价格指数与进口价格指数之比,反映单位出口商品能够换回多少进口商品。如果一国在一定时期出口一单位商品所能换回的进口商品比基期有所增加,则该国贸易条件改善,反之则恶化。收入贸易条件是价格贸易条件与出口商品的数量指数的乘积,反映一国在出口基础上总的进口能力的大小。
由图3可以看出,我国从1980年以来,价格贸易条件指数整体呈现下降趋势,但下降幅度不大,其中,1997-2005年间,价格贸易条件指数下降明显。从价格贸易条件的评价公式可以看出,价格贸易条件的恶化主要是由进口商品价格大幅上升和出口商品价格明显下降所引起。出口数量指数和收入贸易条件指数总体呈上升走势,但前者升幅大于后者,尤其是1999年后这一现象更加明显。这种变化说明,多年来我国出口一直是高度依赖数量扩张的粗放式增长,这表现为我国出口收入的不断上升以及收入贸易条件的改善是在出口价格不断下降的情况下通过数量的大幅度增加来实现的。近年来,我国的贸易利益增长并没有与贸易数量增长呈同比例关系,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和国际市场空间有限的情况下,我国仅仅依靠数量扩张来改善收入贸易条件的空间已越来越小,这也说明我国有必要加快外贸商品结构优化和升级步伐。
提升我国外贸竞争力的策略
从上述实证分析中,可以发现我国外贸竞争力呈逐年增强态势,但相对较弱。具体表现为初级产品竞争力有所下降,工业制成品竞争力逐渐上升。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额已超过劳动密集型产品,但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比较优势强于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商品结构不断优化,国际市场占有率逐年提高,但贸易条件却在逐年恶化,贸易利益没有与贸易数量同比例增长。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优势主要体现在劳动密集的生产环节,在附加值较高的生产、流通和研发环节处于劣势,在资本、技术和品牌方面与贸易强国差距较大。
依据我国外贸竞争力基本状况和国际贸易竞争理论,笔者拟从以下几方面探讨提升策略。
(一)发挥比较优势,培育竞争优势
实证分析表明,我国外贸竞争力的最大优势在于劳动密集型产品和劳动密集的加工环节,而这源于我国具有丰裕的劳动力要素。充分利用好劳动力丰裕这一比较优势,继续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既可以提高劳动就业率、维护社会稳定,又可以为新兴的资本(或技术)密集型产业积累资金和技术,从而为技术创新、突破生产要素的投入瓶颈和促使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步升级打下基础。然而,这种要素成本竞争受到“要素收益递减”规律的制约,竞争力随要素投入的增多而逐步减弱。目前,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已具有相当规模,必须向高档次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才有持续的更强的竞争力。因此,我国现在发展劳动密集型产品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将高新技术向劳动密集型的产业渗透,着力于新型化、多层次化、精细化产品开发,提高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技术含量和产品档次,增加其附加值。我国可利用当前金融危机爆发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大好机遇,加大引进力度,通过发达国家的技术转移和技术外溢,壮大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实现产业结构升级。同时,我国企业要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技术创新,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度,使劳动力优势转化为人力资本优势。这样,我国就能在实现传统要素收益最大化,传统优势产业得到壮大的同时,生产要素结构得以升级,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得到迅速发展。
(二)完善外贸促进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我国现行的外贸促进政策在扩大外贸出口、提升外贸竞争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有些政策和措施已不太适应外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在市场化、规范化、支持度方面有所欠缺,对我国现行的外贸政策和措施有必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构建起稳定、规范和统一的外贸促进体系。为此,要加强外贸立法工作,建立与市场经济、外贸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外贸管理体制,规范政府行为,增强管理透明度,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便利的运行环境和稳定有序的制度平台。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出口促进资金保障机制,各级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划出专款作为出口促进资金。通过各种渠道筹集经费,建立国家研发资助基金、品牌发展基金、重点商品出口促进基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基金等,大力支持外贸企业发展。要加大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对外贸产业的支持力度,完善出口信贷和出口信用保险政策,扩展使用范围和品种,降低出口企业的相关风险。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制度,降低出口企业的成本,增强出口产品的竞争力。要增加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投入,发挥行业商会、驻外经贸机构、行业中介机构等组织的桥梁和服务作用,开展国际市场信息调研,加快信息反馈,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帮助。
(三)加快产业集聚,促进产品结构升级
我国产业集中度低、企业结构小而散,形不成规模经济效益,致使生产和经营成本增高,研究开发投入少,企业缺乏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力。特别是国有经济包揽过多,行业分布过宽,力量分散,严重制约了其发挥国民经济的主导作用。因此,我国要利用世界产业调整和转移的历史机遇,加强经济开发区规划,打破地区、部门和行业分割,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形式,整合各类企业和产业,组建大型企业集团,集聚分散的中小企业,形成区域整体优势,做大产业规模,降低经营成本。同时发挥企业集聚优势,深入开展技术革新,开发新产品,实现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生产的产品技术含量高和附加值高,其国际竞争力自然就强。
(四)加强技术创新,创建知名品牌
多年来,我国出口商品是以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为主,但整体竞争力较弱,经济效益较低,这主要归因于我国处于工业制成品生产末端,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品牌,而知识、技术和品牌属于高级生产要素,是构成竞争优势的重要内容。波特认为,适宜的创新机制和充分的创新能力是一国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可见,我国要提升外贸竞争力,就要进一步完善创新机制,加强技术创新,提高创新能力。为此,国家要加大研发投入,启动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实现核心技术的突破;加大教育投入,提高人力素质,培养高级科技人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接受发达国家的技术转移和技术外溢。我国还应实施品牌战略,通过品牌提高产品竞争力。从国际市场价值链看,30%的产品增加值来自生产环节,70%来自以品牌为标志的研发和营销环节。
我国要成为经济强国和贸易强国,提高产品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就必须大力创建国际知名品牌。要创建国际知名品牌,就应该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在品牌发展中优胜劣汰的作用,鼓励和扶持企业争创名牌,为自主品牌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政府可通过以下措施促进商品品牌建设:为品牌企业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政府应建立专款基金,支持企业开展研发和技术革新,创建自主品牌;加大品牌宣传力度,对一批在竞争中已处明显优势的国产品牌倍加珍惜,通过各种传媒大力宣传;推动名牌企业走出国门;政府多方面为名牌企业在国外投资建立研发、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提供便利;加大自主品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推广知识产权法,防止恶意侵权行为,合理利用法律保护我国自主知识产权。
(五)培植大型企业集团,推进对外直接投资
竞争优势理论认为,企业经营战略、结构和竞争方式是构成一国外贸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国际投资理论认为,国际直接投资是一国外贸竞争力的主要来源。这就是说,要提高外贸竞争力,国家就要重视本国企业自身素质建设,提高企业竞争力,鼓励企业到国外投资,而最能体现一国外贸竞争实力的就是外向型大企业集团或称跨国公司。据《2006年世界投资报告》公布的全球100家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中,我国仅有10家,表明我国能与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竞争的企业微乎其微。因此,培育和造就一批能跨国经营的工商企业集团,是我国成功跨向贸易强国的现实要求,也是提高我国经济贸易核心竞争力的战略利益所在。培植能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大型跨国公司,可通过股权分享、联合投资、合并重组等方法,逐步把我国在海外的中小企业整合为达到一定资本规模和业务拓展能力的大型跨国企业,同时,要推进大企业、大集团跨行业、跨地区、跨国界并购重组。国家在产业政策的引导下,遵照市场规律,打破地区和行业界限,鼓励国有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的收购兼并、扩股融资、债务重组等金融方式实现战略性并购。另外组建大型银行财团,推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融合,共同开拓海外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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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荣民.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若干思考[j].国际商务研究,2005
国际贸易产生的基本条件范文
一
国际贸易纯理论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有三个方面,即,国际贸易的原因,国际贸易的结构和国际贸易的结果。国际贸易的原因要说明,一国为什麽要参与国际贸易,它的动力是什麽?国际贸易的结构所要回答的是,国际贸易的生产结构或分工结构是什麽?从而要回答一国在国际贸易中所出口或进口的商品结构是什麽。国际贸易的结果所要回答问题的是,国际贸易能否给参加国带来经济利益。要回答这三个基本问题还有待于国际贸易理论前提的确立。一定的经济学理论前提所得出国际贸易理论是不同的。
我们认为国际贸易理论经历了三个基本的发展阶段。国际贸易理论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是古典贸易理论。这一理论的基本前提是:企业是完全竞争的企业;在当生产要素从一个部门转向另一个部门,或其它部门是,增加某种商品生产的机会成本不变;一国的生产资料在本国范围内得到充分利用;生产要素在各国之间不流动。各国对商品贸易不加干预。古典贸易理论的核心内容是比较利益理论。这一理论从不同的方面出发,有两种表述。一是技术差异论。技术差异论认为,各国之间开展贸易的基础在于,它们生产同一产品或同质商品的价格差;这种价格差的基本原因是各国生产该商品时劳动生产率的差别;在生产中只投入一种生产要素—劳动力—的假定条件下,这种劳动生产率的差别表现为各国劳动力熟练程度上的差别,从而是单位产品的成本差别。在这里比较利益实质上是比较各国在生产同一产品时劳动生产率,从而是劳动力熟练程度在各国的差异。在生产两种产品的条件下。各国在同一商品生产上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别又进一步表现为,各国在生产同一产品是相对劳动生产率,即表现为生产某种产品的机会成本的差别。在假定世界上只有两个国家的情况下,当一国在两种产品生产上的劳动生产率都高于另一国家时,从相对意义看,该国专门生产其中一种劳动生产率较高的商品时,可以发挥本国劳动力的比较优势,即将本国的生产要素都投入到生产其机会成本比较低的商品。进而通过贸易交换到本国放弃生产的那种产品。相应地,尽管另外一国生产两种产品的劳动生产率都低于另一国,但是它仍然可以专门生产自己(相对于外国)机会成本较低的产品。进而通过交换,获得本国放弃生产的商品。在这里技术差异—劳动生产率的差异成为各国进行国际贸易和分工的原因和决定各国专门生产某种商品结构的基础。这种贸易和分工使参加国际贸易的双方都都获得了利益。因此在这一理论的提出者—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等看来,劳动生产率的差别或技术差别是各国生产同一产品时存在价格差别的基本原因,这种价格差及其生产者对较高价格的追求是国际贸易的原因或动力;每个国家专门生产自己有优势的产品并根据自己对产品的需要进行交换是国际分工的结构;各国经过国际贸易都能够获得实际收入水平的提高则是国际贸易的结果。基于获得和维持这一结果的因素,国际贸易得以维持和发展。古典国际贸易理论的另一种观点是生产要素禀赋论。在其提出者赫克歇尔和伯蒂尔•奥林看来,现实生产中投入的生产要素不只是一种—劳动力,而是多种,而投入两种生产要素则是生产过程中的基本条件。根据生产要素禀赋理论,在各国生产同一产品的技术水平相同的情况下,两国生产同一产品的价格差来自于产品的成本差别,这种成本差别来自于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生产要素的价格差别,这种生产要素的价格差别则决定于该国各种生产要素的相对丰裕程度。由于各种产品生产所要求的两种生产要素的比例不同,一国在生产密集使用本国比较丰裕的生产要素的产品时,成本就较低,而生产密集使用别国比较丰裕的生产要素的产品时,成本就比较高,从而形成各国生产和交换产品的价格优势。进而形成国际贸易和国际分工。此时本国专门生产自己有成本优势的产品,而换得外国有成本优势的产品。在国际贸易理论中,这种理论观点也被称为狭义的生产要素禀赋论。广义的生产要素禀赋论指出,当国际贸易使参加贸易的国家在商品的市场价格、生产商品的生产要素的价格相等的情况下,以及在生产要素价格均等的前提下,两国生产同一产品的技术水平相等(或生产同一产品的技术密集度相同)的情况下,国际贸易决定于各国生产要素的禀赋,各国的生产结构表现为,每个国家专门生产密集使用本国比较丰裕生产要素的商品。生产要素禀赋论假定,生产要素在各部门转移时,增加生产的某种产品的机会成本保持不变。生产要素禀赋论是瑞典的两位经济学家赫克歇尔和伯蒂尔•奥林提出的,奥林在他的老师赫克歇尔提出观点的基础上,系统地论述了生产要素禀赋理论。这一理论突破了单纯从技术差异的角度解释国际贸易的原因、结构和结果的局限,而是从比较接近现实的要素禀赋来说明国际贸易的原因、结构和结果。1技术差异论和生产要素禀赋论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以各国生产同一产品的价格或成本差别作为国际贸易的原因和动力的。因此尽管两种理论在产生的时间上相距约150年的时间,但是其理论渊源没有根本性的变化。我们衡量这种变化的基本尺度是:它们借以立论的经济学基础是否有根本性的变化;它们的理论本身是否建立在不同的动力机制上,即是否改变了价格差作为贸易原因或动力的基本观点。在我们看来这两个方面都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2因此我们将技术差异论和生产要素禀赋论统称为比较利益理论,从而构成古典贸易理论的内容。
我们知道古典国际贸易理论的假定:只有两个国家;生产中使用的生产要素是一种,或两种;两国都能生产两种商品;在各国范围内,生产要素在部门间转移时,增加生产某种产品生产的机会成本不变;生产要素在本国的各部门间自由流动,而在各国之间不能自由流动。这些假定条件在理论上是可以接受的,但距离解释现实还有一定的距离。
二
国际贸易理论发展的第二个阶段是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是放松了古典贸易理论各个次要假定前提后所形成的国际贸易理论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对这些假定都作了放松,从而得出了某种新的观点。首先,古典贸易理论提出者,两个国家、生产两种产品。现实中的国际贸易不只是生产两种产品。这些学者将两个国家与生产多种产品生产联系起来,提出,在多种产品生产的条件下,每个国家总是可以出口其中一部分自己有比较成本优势的商品,而进口另外一部分本国有比较劣势的产品。这一分析没有改变古典国际贸易理论的基本原理,但是却推进了古典贸易理论的使用范围,即无论是两种产品还是多种产品,国际贸易都能够用比较利益理论加以解释。其次,古典贸易理论假定,各国只使用一种或两种生产要素生产产品,现实生产中,人们使用的生产要素不只两种。亚罗斯拉夫•万尼克在其著名的论文《要素禀赋论—多种要素的情况》中指出,在多种生产要素下,同样可以依据两种生产要素的分析方法将多种要素下生产的多种产品按照产品的相对价格比进行排列,得出要素禀赋在产品价格上比较优势的系列,仍然可以得出赫克歇尔和奥林的基本结论。第三,古典贸易理论假定,当各国为了实现专业化分工,生产要素从一个部门转向另一个部门时,其机会成本不会发生变化。正是基于这一假定,各国的贸易结构表现为完全专业化的国际分工。因为在本国有优势产品国际比价高于封闭下的国内比价的情况下,该国厂商将增加其产品的生产量。当机会成本或边际成本保持不变时,该国的资源将逐步集中到自己有优势的部门。由于该国生产者无论怎样增加其产量,边际成本仍保持不变,结果是该国的全部资源或生产要素就集中到专门生产自己有优势的产品生产上,形成各国完全专业化的国际分工。但是在现实中,当生产要素从一种产品的生产向另外一种产品的生产转移时,由于资源的稀缺性,其机会成本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是机会成本递增。机会成本递增意味着,当本国有比较优势的商品产量增加时,本国总会在该优势行业尚未实现完全专业化生产水平以前边际成本就上升到等于边际收益的水平,从而本国的生产不能达到完全专业化。由此可以看出,当放松了机会成本不变的假定条件时,古典贸易理论关于完全专业化生产和贸易的假定,或贸易结构会有某种程度的调整。因而其结论更接近于解释国际贸易结构的某种现实情况。即在现实的贸易中很少存在一国专门一种产品的情形。第四,古典贸易的分析是建立在静态分析分析的基础上的,实际上无论在生产要素的总量上,还是技术水平上,一国的技术优势或要素优势将发生变化。从动态的角度看,一国各种生产要素总量会发生变化。从劳动力的总量看由于经济发展各阶段劳动力的自然增长呈现出“∩”型,即随着一国经济的发展,其劳动力表现出开始增长较曼,然后增长加快,到经济发达阶段劳动力增长速度重新放慢的特征。另一方面,随着一国经济的发展,其居民收入中用于消费的比例将减少,而用于储蓄的比例在增加,因此,一国的资本存量将随着该国经济的发展而直线增加。资本的直线增长与劳动力的“∩”型增长相结合,使该国的要素丰裕度发生变化,从而按照赫克歇尔—奥林模型的结论,该国的贸易结构和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都会发生变化。古典国际贸易理论主张的比较优势理论中,各国技术的差异是国际贸易产生的重要基础,它是以要素技术建立在各国之间不存在技术传播为前提的。然而在现实中,各国间存在着技术的相互传播,这种传播有利于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不仅指出了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动力,跨国公司对外投资客观上带来了技术的扩散,从而是技术发明国丧失了在某种产品生产上拥有的技术优势,并将这种优势转向其它国家。某种产品技术优势的转移带来了贸易结构的变化,即从该产品的出口国变成进口国,而某些过去的进口国,由于技术的引进变成了出口国。从国家的角度看,这种技术转移带来了技术进口国收入水平的提高,但是跨国公司的理论告诉我们,这里存在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某种利益集团的利益分享。技术扩散和技术转移理论对古典贸易理论产生了新的影响。即建立在各国技术差异基础上的国际贸易优势不是一个长期不变的量,相反从动态的角度看,建立在技术差异基础上的国际贸易优势是一个不断传播的过程。而技术的扩散则表明,如果技术发明国不能不断发明新的技术,它的技术优势,从而是贸易优势将会消失,更深层的意义是,技术扩散将使建立在技术差异基础上的贸易逐步减少,进而出现各国对对外贸易的依赖“递减”。古典贸易理论还假定,生产要素在各国之间是不流动的。然而在现实中,如果生产要素的流动能够给有关企业带来较多的收益,资本的流动是可能发生的。1957年罗伯特•蒙德尔发表了具有重要意义的论文《商品流动与资本流动的关系》。在论文中,蒙德尔从要素价格均等化的角度说明了,商品流动与资本流动对生产要素价格均等化的相互替代作用。这意味着,当商品的自由流动遇到障碍时,资本流动将代替商品流动实现各生产要素价格的均等化。从另一个角度,美国经济学家王凯峪(1963年)提出了商品流动与生产要素流动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补充关系,即在考虑生产要素可以在各国间自由流动的条件下,国际贸易可能只是部分地起到促进要素价格均等化的作用。因此在放松了生产要素不能在各国之间自由流动的假定之后,广义上的要素价格均等化需要做一定的补充,即生产要素的价格均等化不仅可以通过自由贸易加以实现,也可以通过生产要素的跨国界流动实现,或者商品流动和生产要素的流动可以同时起作用,实现生产要素价格的均等化。然而无论这种假定条件的放松对古典国际贸易理论作了那些重要的修正,都不能改变古典贸易理论的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因是建立在比较成本差别基础上的商品价格差异;二是,国际贸易的分析是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之下的。因此古典国际贸易理论是自由竞争市场结构下的理论。三
国际贸易理论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新贸易理论发展的阶段。前面我们已经注意到,生产某种产品时的机会成本不是不变,而是变化的。这种变化的第一种形式是机会成本递增。而另一种形式是机会成本递减。实际上,机会成本递减的另一面就是由规模经济所引致的报酬递增。所谓规模经济是指,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其单位产品的平均成本逐步下降的效果。它可以表示为TC/Q=FC/Q+VC/Q。式中,Q表示该商品的生产量,TC表示Q量商品的生产总成本,FC表示生产商品的固定成本,该成本将随着其产量的增加平均到每个单位产品上的固定成本会下降。VC表示生产该商品的可变成本,该成本不会随着产品产量的增加而下降,而是保持不变。规模经济效果意味着,企业可以通过扩大其生产规模、降低商品的单位成本占居竞争的优势地位。同时企业对规模经济效果的追求,将带来产品一个行业或产业内排他性的增强,先进入的企业可以通过逐步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形成单位产品的成本优势,从而是价格优势。这是一种凭借规模经济效果所取得的市场势力或市场控制能力。另一方面,琼•罗宾逊认为,尽管理论上我们假定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但在现实中,大多数的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其原因是,任何企业都希望通过某种优势,获得对市场价格的操纵权,或控制权。获得垄断或控制权的便利途径是生产差异产品。从消费者的角度看,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者不仅要追求某种消费品消费数量的增加,以提高自身消费的福利水平,还可以通过在多种同类产品的供应中,选择最适合本人愿意消费的产品提高自己的福利水平。因此从一国封闭经济的条件下,市场从两个方面表现出不完全竞争的特点,一是规模经济排除了企业自由进入某些部门的可能性,二是差异产品意味着企业追求控制产品价格的可能性。这两个方面都打破了原有的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然而在一国市场范围内,追求规模经济效果和追求差异产品是矛盾的。因为规模经济效果要求生产大批量、同质产品,从而带来市场价格的下降。但是对差异产品的追求要求生产小批量、异质产品。要解决这一矛盾的最佳途径是开展国际贸易。因为国际贸易可以使批量生产的产品分布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从而在每个国家都成为小批量产品,且成为差异产品。这一基本观点由保罗•克鲁格曼在其国际贸易新理论的经典性论文《报酬递增、差异产品和国际贸易》作出了完整准确的论述。在那里,保罗•克鲁格曼非常系统地阐述上述观点。规模经济和差异产品贸易理论强调,在规模经济发生作用的条件下,生产者和消费者对差异产品的追求是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对规模经济效果的追求,从而是对获得超额利润的追求是国际贸易产生的动力。这一理论观点还意味着,国际贸易的结构是不确定的,因为建立在规模经济效果基础上的国际贸易暗含着这样两个重要的假定条件,一是各国之间不存在技术水平的差异;二是各国生产要素禀赋不一定是有差异的,甚至可以说,在参加贸易国家的生产要素禀赋相同的条件下,国际贸易仍然可以存在。此时的贸易结构与以往国际贸易结构的根本差异在于,古典贸易理论所揭示的国际贸易是产业间或部门间的贸易,而建立在规模经济和差异产品基础上的国际贸易是产业内贸易。产业内贸易中,出口方的利益就是不完全竞争厂商获得的市场势力与规模经济利益的总和。进口方利益则是从消费差异产品中获得消费上的满足,进而是福利水平的提高。由此按照保罗•克鲁格曼的观点,既然要素禀赋相同的国家可以通过开展产业内贸易获得经济利益,那麽各国之间建立在要素禀赋相近或相同基础上的贸易冲突将消失,代之而起的是各国企业在产业内生产和出口差异产品。新贸易理论的第二个重要的理论是相互倾销理论。詹母斯•布兰德和保罗•克鲁格曼在其著名的论文《国际贸易的相互倾销模型》(1983年)中指出,寡头垄断厂商为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将增加的产品产量以低于本国市场价格的价格销往国外市场。尽管从表面上看,在国外市场上产品的销售价格降低了,但是从销售全部产品所获利润最大化的角度,如果这种销售不影响在本国销售的其它产品的价格,那麽厂商所获得的总利润水平提高了。同样道理,其他国家的厂商也会采取同样的战略将增加的产品销售量销往对方国家市场,这种相互倾销行为所形成的贸易不是由于两家分属不同国家的厂商生产了差异产品,而是因为各自对自己最大限度利润的追求。由此可以看出,在相互倾销贸易理论这里,各国开展对外贸易的原因只在于垄断或寡头垄断企业的市场销售战略。进而国际贸易的结构既不受产品成本差别,进而是要素禀赋差别的限制,也不受生产者和消费者对差异产品追求的限制。同时,相互倾销基础上国际贸易的利益来自于各国企业通过“倾销”所获得的垄断利润和在本国市场上销售价格保持不变情况下所获得的垄断利润总和。为说明这一点,我们假定,A国的垄断厂商甲生产和销售汽车100万量,单价为20,000万美元,如果其增加了生产量1000量,并在国内市场销售,则为使市场吸纳增加的供应量,企业必须将产品的市场价格降低。(因为寡头垄断企业面临的是一条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例如降价200美元。即每量车售价19800美元。在此情况下,该企业因增加生产和销售1000量汽车额外获得1980万美元。但是,当企业降低其商品售价时,不仅要降低新增产品的价格还要将原有的100万量汽车的价格降低到与新增产品价格相同的水平,即从2万美元降至19800美元,100万辆汽车因降价减少收入2000万。结果是企业增加生产后,其总收入还减少了20万美元。显然是有背企业增加生产和销售的初衷的。对此,企业的决策是将产品以低于本国市场价格的价格“倾销”到国外。此时即使该汽车在国外市场上的卖价相对较低,也不致引起企业整体销售收入和利润的大幅度下降。如果说规模经济和差异产品贸易理论开创了新贸易理论的新阶段,那麽相互倾销贸易理论将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基础上的国际贸易理论推向了更高的层次:即使各国生产的商品之间不存在任何差异,垄断或寡头垄断企业仍然可以出于对最大限度利润的追求,开展各国之间的贸易。不完全竞争企业的市场战略,使国际贸易的结构更加不确定。在那里,既然国际贸易产生于企业为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而确定的市场战略,贸易的结构只服从于垄断企业的市场战略或获取最大限度利润的标准。所以,相互倾销贸易理论指出了,现代国际贸易的原因之一是不完全竞争企业的市场战略,这种市场战略下,贸易的结构仅仅是由于各国企业对最大限度利润的追求。新贸易理论的第三个重要方面是外部规模经济基础上的国际贸易。所谓外部规模经济是指由于企业外部经营规模的优势给企业带来的额外报酬或外在优势。根据外部规模经济贸易理论,企业有贸易优势或没有贸易优势的一个原因不在于各国之间绝对的要素优势的差异,而在于有关部门在某个时点上的发展规模。一般而言,如果一国在某个行业上发展的规模较大,相应地会形成一个行业的规模优势。这种优势表现为,该行业有一个可供共同使用的劳动力队伍,它可以调剂各企业间的余缺;同时行业规模较大,有助于技术的进步和技术成果的迅速普及或采用。总之一定的行业规模有利于资源或生产要素的共享,从而能够在自身企业规模不变条件下的经济利益。相反如果在一国范围内,行业的规模较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要求一家企业必须“小而全”,否则难以维持正常的生产,在生产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小而全”将导致产品单位成本较高,从而是该行业在国际市场上不具备竞争能力。在以往的贸易理论中,我们所谓一国在某种产品的生产上有优势,是将企业优势与行业优势等同起来。在新贸易理论中,企业的优势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企业的内部规模经济,二是企业的外部规模经济。企业的内部规模经济可以使企业自身产生竞争优势,而企业的外部规模经济是借助行业优势产生的企业优势。这两种优势都会导致国际贸易的产生。在外部规模经济贸易论那里,某些具有要素优势的国家所以不能在某个行业处于劣势地位,可能产生于该国的这个行业还没有发展起来,因而行业规模有限,难有外部规模经济的优势,“干中学”是该国发展此行业的途径。由此可以看出,发展中国家需要在政府的干预下,获得某种规模经济优势或行业规模优势。上述三个方面所阐述的新贸易理论是从生产的角度分析国际贸易的原因、结构和结果。在这些理论中,国际贸易的基本前提已经发生变化。由于现代企业追求对市场的操纵,并且从操纵市场中获得额外利润,因此这种市场结构已经不同于典型的完全自由竞争,代替它的是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这里的关键在于,现代经济学,从而是国际贸易理论已经承认了这样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的事实,并将这一事实纳入国际贸易理论的思考之中。这种贸易理论基本前提的变化,标志着国际贸易理论的新发展,即使国际贸易理论进入了新贸易理论发展阶段。在此基础上,国际贸易理论才有了建立在规模经济和差异产品基础上的国际贸易论,才有了相互倾销贸易理论以及外部规模经济贸易理论。这些理论的核心是,具有某种不完全竞争优势的企业或行业凭借自身的优势获得国际贸易中竞争优势,它们扩展了国际贸易的原因、结构和结果的理论观点。使现代贸易中的许多新现象得到了更切合实际的解释。
新贸易理论不仅从供给的角度解释国际贸易的原因、结构和结果,还从需求的角度对现代国际贸易加以解释。林德认为,每个国家都存在一个代表性的需求水平。代表性需求水平表明一国平均的收入水平或大多数人的收入水平。这种收入水平的代表性消费品是各国消费品产业发展的主导。因为企业生产的产品只有符合大多数消费者的需要,其生产才容易达到规模经济,从而有助于企业获得较高的利润率。另一方面任何一个国家,由于收入水平的差异,其需求水平也必然有差异。因此一国专门生产某一个代表性需求层次上的商品,就意味着它不能满足其它收入水平消费者对同类产品的消费。国际贸易可以解决各国生产者在某个层次产品的生产上达到规模经济和满足不同收入消费者消费需要的矛盾。即各国可以专门生产本国代表性需求产品,并出口这种产品,同时分别从不同的国家进口其他国家生产的这些国家代表性需求的产品,满足本国其他收入层次消费者的需要。代表性需求贸易理论表明,在消费品的生产上,规模经济容易在各国代表性需求的产品生产上形成;收入水平比较接近的国家,它们的贸易较多,因为它们代表性需求的接近,为相互之间满足不同收入水平的消费者的需要创造了条件;由此可以推论,两国间收入水平的差距越大,它们相互贸易的可能性越小;建立在代表性需求基础上的国际贸易是同一产品内部不同档次产品的贸易。这是产业内贸易的一种表现形式。
新贸易理论的中心问题是解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出现的产业内贸易。根据这一理论,产业内贸易是第二产业内部各种制成品之间的贸易。这种贸易是建立在不完全竞争或机器大生产的基础上的。因此它趋向于排除竞争,形成大规模企业控制某个行业产品生产和市场的程度;这种生产上的规模经济在国际贸易上产生三个方面的结论。一是由于企业追求差异产品形成的不完全竞争导致的国际贸易;二是由于不完全竞争企业的市场战略所导致的相互倾销(贸易);三是由外部经济效果所产生的行业优势,从而是不完全竞争企业所进行的贸易(出口),以及由此引申的后发展的国家为获得某种行业,从而是企业优势所需要的“干中学”。另一方面,由需求引起的产业内贸易则是由于代表性需求与需求的多层次性给各国企业向大规模化发展创造了条件。从而产生了建立在差异需求条件下的国际贸易。此外新贸易理论也试图解释跨国公司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在那里,赫尔普曼不是从对外直接投资引起贸易,而是真正从企业选择的角度推论出国际贸易的产生和结构。然而依笔者看来,到目前为止,新的贸易理论主要是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
由上述的基本分析可以看出,国际贸易理论从基本前提划分,可以分成古典贸易理论和新贸易理论;从贸易理论渐进的发展看,国际贸易理论分成古典贸易理论、新古典贸易理论和新贸易理论三个发展阶段此后,保罗.萨谬尔森、爱德华特.利马都进一步论述了要素价格均等化的理论。在萨谬尔森那里概括出了“斯拖尔帕.萨谬尔森定理。即对任何本国密集使用稀缺生产要素产品的关税保护都有助于稀缺生产要素收入水平的提高。这是生产要素禀赋论的一个逆定理。
一些学者认为,将新贸易理论出现以前的所有贸易理论通称为传统贸易理论似乎更符合人们的一般看法,但是科学的任务之一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将其发展过程细分成不同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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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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