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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教学利弊范例(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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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教学利弊范文篇1

初中数学课堂提问有效性

一、前言

课堂提问便于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培养学生记忆能力、理解能力,也是用来解决未知领域能力的有效途径。通过有效提问和导答,巩固所学知识,开拓思路,启发思维,从而帮助学生掌握重点、突破难点,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在数学教学课堂中,提问是教师最为普遍运用的方法,这种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由此可见,研究课堂提问的有效性对于初中数学课堂教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课堂提问存在的弊端

目前初中数学提问还存在很多弊端,有待教师们去进一步完善。弊端一是教师们不重视学生一般的、特殊的、本质的心理特征。提问的问题有的过于深奥,学生没办法回答;有的问题过于肤浅,让学生学生索然无味,提不起兴趣。弊端二是教师们用语不当、指向不明,不但不利于思维和理解,甚至引入歧途。弊端三是教师们的问题简淡、机械重复,看似轰然应答气氛热烈,但是问题却无益于学生、无益于教学。弊端四是提问之后,学生的思维还未形成,学生没有思考时间教师便强加答案。弊端五是教师提问的目标不明确,知识零碎不系统,逻辑性不强,不能有助于实现教学目标。因此,课堂提问应该避免以上五大弊端。运用提问的技巧,提出有效问题,达到提高和优化的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三、课堂提问有效性的探究

1.教师要有针对性、层次性、趣味性、创新性地提出问题

数学课堂提问是否有效首先取决于问题设计得是否得当。教师在设计问题的时候首先要有针对性、层次性、趣味性、创新性地提出问题。

针对性要求问题必须围绕教学中的关键点来设计。要问重点,对重点要反复设计提问的问题,要抓住重点的内容、词语来设问,使学生明确重点、理解重点、掌握重点,从而保持思维的条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为学生进一步解答相关问题奠定基础。如七年级上册“平行线的特征”一节,教材给出两条平行线被第三条直线所截而得到的一个“静态”的基本图形。可以提出问题:你能用一张不规则的纸,折出两条平行的直线吗?说说你的折法。然后就让学生折出一条直线截这两条平行线,此时三线八角基本图形跃然展现在学生面前。实践证明:这样的设计针对性强,学生感触深、收效好。

层次性的原则要求教师提问题的时候要围绕教学目的,其基本要点是把需要解决的问题分析成一系列子问题,通过解决子问题逐步消除初始状态与目标状态之间的差异,最终取得原问题的解决。如上“探索多边形内角和”这一内容时,可以以三角形内角和作为基点,引发将多边形分割成三角形来解决,又可以发现不同的分割法。围绕某个总“问题”的解决而设计一些子“问题”做铺垫,来降低思维难度,这就是“问题”设计的层次性。

趣味性原则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如果教师提问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他们就有了学习的原动力。所以,教师必须从教材和学生心理特点出发,引人入胜、步步深入地提出富有趣味性、启发性的问题,用科学的、艺术的、生动的语言促使学生积极思维。如在进行《数学》七年级上册“从不同方向看”的教学时,可将导入设计为: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教师可问:你知道这首诗的作者与题目吗?哪位同学能说出作者是怎样观察庐山的呢?由此,教师引出这首诗中隐含的一些数学知识,告诉学生它教会我们怎样观察物体。通过这样趣味性的问题设计使学生体会绚丽多姿而深邃含蓄的数学美。联系实际,贴近生活才能让“问题”走近学生,使学生对“问题”产生兴趣,从而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为后续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提供基础和动力。为此,教师要吃透教材,充分挖掘教材内容的趣味性因素。

问题设计的创新性,思维是从问题开始的,有问题才有思考,有思考才有进行创新性学习的可能,所以问题是创造的基础。爱因斯坦说过:“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为重要。”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是有效开发创新学习潜能的开端。如八年级数学下册“探索三角形相似的条件”中,教材所提供的素材是:D、E分别是ABC边AB、AC上的点,DE∥BC。图中有哪些相等的角;找出图中的相似三角形,并说明理由;写出三组成比例线段。还可以把以上问题设计成问题串:D、E分别是ABC边AB、AC上的点,DE∥BC。由此题给出的条件你可以提出哪些问题?这些问题又如何解决?可见,教师的教学思维和问题设计对培养学生的创新性思维是很重要的。因此,教师要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问题”设计将科学发现过程简洁地重演于课堂,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学习,给予他们充分的时间和空间来进行探索猜想和发现,这样才会有助于学生的思维提升。

线上教学利弊范文1篇2

关键词:金属探测仪性能测试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人们对考试公平问题空前关注,作弊是导致考试不公的重要因素之一。2009年高考中辽宁松原的大规模作弊案曾引发了社会各界很大的震惊,此后,湖南娄底、新化等地又先后揭露出有部分考生利用传感器等工具在高考中作弊;而诸如全国司法考试等成人类考试也屡屡被查出有人使用高科技手段作弊。在某些地区,作弊行为已比较猖獗,人们对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开始担忧。从表面看,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是对考试实施工作形成了挑战,但从深远看,它更是对考试公平的极大威胁。毋庸置疑,如果学生的作弊行为得逞,轻易获取了本不该获取的分数,他们就可以享受到比自己实力更强的“同场竞技选手”的同等待遇。

笔者提出过“同分不同质”概念,即不同考生在答题时虽获得了相同的分值,但他们对试题所考查内容的掌握程度却并不相同,且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应该说,与考试相关的许多环节都可能促使“同分不同质”现象的发生,考试中作弊就是其中之一。

随着考试作弊手段的科技化、隐蔽化,发现作弊行为的难度越来越大。很难说,被纠察出来的作弊行为就是全部的作弊行为而没有“漏网之鱼”。应该清楚地意识到,“漏网之鱼”越多,那么“同分不同质”问题也就越严重,考试的公平性也就越缺失,考试的检测、选拔等功能从而将遭到削弱甚至摧毁。因此,有效预防和查处考试作弊行为已是当务之急。

一般来说,高科技的作弊手段都需要借助电子设备,所以在考试场所探查作弊器械最通常的思路就是对这些电子设备线路所含的金属进行探测,或者对电子设备工作时发出的电磁信号进行探测。近年来,为了加大对考试作弊的预防和检查力度,多数地区的高考考点都已按规定配备了金属探测仪,以探测考生考前入场时是否携带了违禁物品,同时也便于在考试过程中对“特殊考生”进行再检查。究竟这些探测仪的性能如何,能不能真正发挥效用,从而把好“入门关”和“检测关”,有效预防和察觉作弊行为,有效阻止与此关联的“同分不同质”现象的发生?

二、对考场“门神”―金属探测仪的功能测试与相关推断

笔者于2009年参加了高考、司法考试等监考工作,有机会与考场专用的金属探测仪“零距离”接触,拥有了亲自测试和感受这些“神秘武器”功能的良好条件,以破解上述疑惑。

考场使用的金属探测仪通常有两种形状(如图1所示),分别是检测端为环形和检测端为条形的。据了解,环形的一种是早几年就开始配置在考点使用的,而条形的一种稍晚。据观察,笔者所在高考考点的这两种金属探测仪都贴有本市招生考试办专用的标签,并印有责任人的姓名,以显示这些仪器的专用性,同时也可能表示其质量有专人把关。

首先,笔者对这两种不同外观的仪器进行了性能对比测试。以同一金属物品(如硬币)为被测对象,测试两种仪器因检测到金属而发出警报声(亦可调为振动)所需的最近距离。采用环形仪器时,测量的是金属物品中心与仪器环中心位置之间的直线距离;采用条形仪器时,测量的是金属物品中心与仪器正面之间的垂直最近距离。笔者对每种仪器都选用了2~3个样品进行测试。经测试发现,这两种仪器的灵敏度无明显差异,对同一被测物品的检测距离有的稍近些,有的稍远些,没有统计规律。仔细观察仪器外表又发现,这些仪器的灵敏度其实是可以调节的,产品的后盖上有明确的文字说明,只要利用螺丝刀打开后盖,即可进行调节。由于笔者没有必要的工具,无法将这两种仪器调至同一状态(例如,同时调至最佳灵敏度状态)作进一步比对测试。但是,结合了对周围其他监考教师测试仪器时的观察,笔者认为,这两种仪器在使用上应该是没有太大差别的,可能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在考点,这两种仪器是不做区分,随机发放使用的。

不过,笔者还是注意到这样两个细节。一是由于环形测试仪的测试环直径相对于条形仪器的测试棒长度短很多,所以在对被查对象进行实际扫描时,环形测试仪每次所能扫过的面积就比条形小了许多,要完成同样的检测量,使用环形测试仪必须花费更多的时间,这也可能正是新产品要做成条形的原因。二是部分仪器“过于警觉”,一开机就叫个不停,或在测试到金属后警报声就停不下来,这些仪器还恰巧都是条形测试仪,不过对这些仪器进行反复开、关机,或给予稍重些的拍打后又能正常工作了,可能是线路接触方面存在问题。

鉴于以上两种仪器总体上的灵敏度差异不大,又由于笔者所领取到的是环形测试仪,于是,接下来的测试过程均借助环形测试仪完成。

第一,测试对含金属的不同物品的检测距离。笔者选择了包括回形针、硬币、金属纽扣、手机、建筑物表面(可能筑有钢筋结构或内有电线穿过)等多个被测物。经测试,物品的大小对测试距离有一定的影响,小的物品需要在约6cm的距离才能检测到,而大的物品,例如建筑物表面,则在15cm开外就能检测到。这说明,检测距离应与物品中金属的实际含量有关。

第二,测试对含金属的不同物品的检出率。正如前面所验证的,像建筑物表面、手机、硬币等金属实际含量较高的物品,金属检测仪能100%测出。而某些较小的物品,则在扫描过程中有“蒙混过关”的可能,如果扫描速度稍快,像回形针、订书钉、某些含金属的文具往往不会引起测试仪的警报。这也就意味着,在考场检查学生时,有放过“投机分子”的可能性。再更换物品实验,结果更令人吃惊:笔者所使用的一支钢笔,笔套上端和笔杆前部都镀有银白色金属,但笔者所用的金属探测仪却探测不出,于是又更换了5只金属探测仪进行检测,其中仅有1只作出过反应,且反复重复实验时,测出率仅在50%左右;另外,钢笔的笔芯、圆珠笔的笔芯也都是纯金属制作的,经测试,它们也能轻易逃脱金属检测仪的“视线”,将被测物从测试环的一面穿过再到环的另一面,整个过程中,警报声都不会响起。以上几个被试所使用的金属尚且都是“宏观量”的,却不能被检测出,这不能不令人“遐想”:如果就使用这么多量的金属,足以制作一部功能完整、拥有复杂微电子线路的精良作弊器械了,考生带着它们不是可以毫无阻拦地入场了吗?何况,随着工艺不断的改进,许多电子器械的金属用量已经非常稀少了,面对它们,金属探测仪无异于被蒙着眼睛的警察。

第三,测试对电磁波的检出效能。笔者以自己的手机为测试对象,发现它在关机状态时,被检出距离约为15cm,处于待机状态时,多数情况下的被检出差距也是约15cm,但不是很稳定,有时可以突然明显增大,例如可以超过20cm。笔者认为,这可能是因为待机状态的手机也会不时通过电磁波与外界联系(这一点可以依据生活经验来佐证:将待机状态的手机放在收音机或电视旁边时,喇叭的音响中偶尔会出现嘈杂声,电视的图像偶尔会发生些许扭曲),手机处于发射或集中接收电磁波的过程中,金属探测仪的检测距离就可以增大,“灵敏度”相对增强了。为进一步验证,笔者再将收发信息时或拨打电话时的手机作实验,结果表明,检测距离确实大大提高,最远可以在60cm处被测出,探测仪的“灵敏度”相对增大了约4倍。这说明,金属探测仪是可以对电磁波进行检测的。

三、需指出的问题

据了解,笔者所在地区高考使用的金属探测仪是按考场数来进行配置的,即招生考试部门存量就这么大,基本没有剩余。另外,包括我市在内的许多城市,金属探测仪仅配备到高考考场,其他重要考试(例如中考)尚未能配备,这应该和金属探测仪数量不足有关。

另外,由于规定的考生入场时间为5分钟,这也包括考生从场外警戒线走到考场内的时间,如果考生路途较远,或考生在路途上自行耽搁,时间就更紧,所以教师利用金属探测仪对学生一一检查,任务是很“艰巨”的。若过于认真,要按要求上下、前后、重点程序“走”下来,根本来不及。于是有些时候,特别是到入场时间快结束时,检查的速度是非常快的,更像“走马观花”。

四、思考

通过对考场“门神”―金属探测仪功能的亲手测试,以及对监考过程中相关现象、问题的了解和观察,笔者感到当前预防和纠察作弊行为的现状尚不容乐观。

在测试中,有的物品虽含金属但不能被100%检出,甚至几乎检测不出;有的物品需要在慢速扫描时才能提高被测出率,快了就不行。这些都给予了作弊者和不法的作弊器械制造商许多可乘之机。需知,“我在明处、人在暗处”,作弊现象之所以猖獗,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作弊器械制造商对我们的检测原理和手段已了如指掌,他们完全拥有了我们的作弊检测器械的实物和相关制造标准,已事先拿着我们的检测仪器作了“反侦察”测试,他们有了“过关”产品才敢这么嚣张。某些媒体近期也曾揭露过一些相关内幕。

另外,根据笔者的测试,电子设备在工作过程中更容易被测出,如果考生进场后再悄悄打开这些设备则很有可能逃脱检测。更何况,金属探测仪还不能100%正常工作,若在考场上它恰好失灵,结果又会怎样?

所以,金属探测仪似乎更像是起摆设作用的“门神”,它的意义更多体现在心理震慑上,令存有作弊企图的考生望而生畏。俗话说“吓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胆大而细心(“反侦察”)的作弊者完全有可能成为漏网之鱼,如果作弊的规模和程度较大,这些可就是“大鱼”!严重的“同分不同质”风险令人不安。

为此,笔者呼吁,须进一步审视目前的反作弊仪器工作,并立即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例如,要加强对更灵敏、更高效、更稳定可靠的反作弊仪器的研发工作,同时加强对这些仪器的保密工作,将其严格控制在考试部门,仪器本身和相关性能资料绝不外流;要增大各地考试部门反作弊仪器的配置程度,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能及时对有故障的仪器进行更换,并力求将其应用到包括中考在内的各项重大考试中去,还需确保仪器有专人保管、定期检修;针对非工作状态的作弊器械不易探测的问题,要加强场内、场外的配合,场外用大型精确的监测仪器作定位,发现了问题考场再作场内“精细化”探测;要适当延长监考员考前的检测时间,确保所有考生能被仔细检查过。

总之,我们只有想得更全,做得更细、更专,才能更有效防患于未然,预防与此关联的“同分不同质”现象的发生,确保考试的公正性。

参考文献

[1]张弛.阅卷工作引起的“同分不同质”现象探析[J].上海教育科研,2009,4:57~58

[2]郎秋红,王猛.高考舞弊犯罪呈现高科技产业化[N].江海晚报,2009,6,17

[3]吉林松原两女教师售学生家长高考作弊器被拘[EB/OL].

[4]吉林高考状元市舞弊成风[EB/OL].

线上教学利弊范文篇3

关键词:考试灰色产业链;诚信教育;素质教育

中图分类号:G420?摇文献标志码:A?摇文章编号:1674-9324(2013)37-0265-02

一、引言

当今应试教育模式下,有时候考试不再是为了检测、反馈、服务于教学。为了获取成绩,传统的考试舞弊方式结合现代IT技术形成了灰色产业链。学风负面化管理艰巨,导致学生形成不健康的价值观。本文通过考试灰色产业链分析,研究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提出适用于当前教学管理方案的建议,并探讨在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过程中考试的作用,得出教学与教务管理体系中可参考的理论依据。

二、考试灰色产业链环境条件分析

考试灰色产业链是近几年提出的新型概念,它是围绕着各种考试进行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不正当交易而形成的产业链。考试舞弊工具日益发达,客户量(进行不正当交易人群)不断增加,成为利益集团牟取利益的一种手段,把全民(需要考试人群)都套住,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也造就了学子的负面价值观。考试灰色产业链的形成,具有经济学角度的原因,需求及需求带来的市场是两个核心因素。其一为需求。(1)高校学生课业比较繁重,不能均匀用心每一科目,也有一部分学生对某些课程不感兴趣;(2)跟着社会的主流考取各类证书,以求职为主,忽略学校的课业;(3)相对于高中,有更多的自由空间,学习需要自主,缺乏自律的学生容易选择非正常方。其二为需求带来的市场。选择非合理手段的学生数增长,客户群体变大,把握一年的几次重要考试,无需投入大量资本就可以在极短时间内牟取暴利是形成市场的重要原因。

三、灰色产业链生命周期

从售前、生产、推广、交易、售后,灰色产业链已形成轨道,随着市场的需求扩大、牟利增多,更多的人投入这一行业,逐渐把考试灰色产业链日益完善。灰色产业链制造的主要产品是能辅助考试顺利通关的各种道具,如显影碳粉、透视眼镜、针孔摄像机、无线蓝牙等,电子产品是通过再改造、伪装更新上一代弊端后投入市场。主要答案获取方式有:在考场中安插内应,扫描试题(或针孔摄像机)后用无线设备发给外面的合作人。收到考场卧底试卷之后,转入做题人员,答案再由盈利集团发送给考生。宣传也是灰色产业链的关键环节,主要通过发宣传单、电话联系、短信联系等方式进行宣传。据调查,双方签订购买协议主要是购买方向供货方提出分数标准,考试分数没能达到双方协商的分数或利益集团承诺的分数,利益集团全额退款或退回部分款,此赔偿款项中不包括购买者自身原因没有成功或者被发现的现象。

四、考试灰色产业链对策

1.舞弊主要方法:(1)接收器:引进高科技设备,如笔后方带微型显示器的笔、无线扫描传输功能的笔,还有常见的显影碳粉、透视眼镜、针孔摄像机。接收器大部分为无线微型耳机、嵌入橡皮内的微型显示器。骨传导眼镜(2009年开始引进)以及透明显示器。(2)发射器:会用电台发射器,在不知道频度的情况下,很难有屏蔽器屏蔽。手机屏蔽器屏蔽的是900MHZ和1800MHZ的信号,常见的对讲机屏蔽系统是屏蔽400MHZ和100MHZ,由于FM广播信号在80-108MHZ之间,所以通常不会被屏蔽。因需屏蔽这段信号的时候很少,所以没有厂家生产80-180MHZ广播信号的屏蔽器,这是带来管理混乱的重要原因。

2.考试舞弊对策与建议。(1)诚信的树立:树立正确的观念,深入诚信教育。诚信是做人的根本,是现代社会的道德标杆。(2)自主选课:学生可以自主选课,提高学生对所学课程的关心度。(3)减轻考试负担:考试成绩在总分的比例变小,舞弊现象也会变少。平时分为40%,期末论文为30%,期末考试为30%,如此形成等比就可以减轻学生对考试的压力。(4)可以采取多种考试方法,如减少闭卷考试范围等,避免在指定的范围之内出题,使得舞弊相关利益集团无法加入其中。(5)逐渐形成素质为主的教育方式转变过去的以分数高低为标准的教育评价观念,建立以学生综合素质高低和实际能力强弱为标准的综合评价机制。

五、教学与教务管理中的定位

1.学生的角度分析教育制度。当前的教育的基础基于升学,为了升入高等学府不得已根据分数选择专业,降低学生对自己专业的积极性、创新性和深入研究的意愿。教师和学生的意愿不符,学生渴望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课程,除了必要的专业课之外,其他的课程应该开放,让学生们自主的选择而不是教师已选好课程,从而提高学生对学习的积极性。

2.灰色产业链利益群体的角度。灰色产业链利益集团不费时不费力就可以在短期内赢得高收入的行业。社会上部分人群为了挣钱不惜犯法。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与考试高科技舞弊的相关法律,只能参照刑法第282条,利益集团看重法律的漏洞。《刑法》第282条有明确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博弈论角度。假如考试舞弊但考场并没有监考老师管制的环境,考生为了最求利益最大化,宁愿以自己的诚信为代价,也绝不会主动自觉诚信考试。所有考生都会从利己的目的出发,都会舞弊而且会采用高科技方式,采取不顾诚信的策略从而进入“纳什均衡”状态。如果一个考生从诚信的角度出发,考试并非舞弊,而其他考生仍然不顾诚信,那么这位考生就失去竞争力,甚至要面对因考试不顺利的一系列后果。

人们在利益相互影响的局势中:学生:诚信考试(S)、考试舞弊(s);教师:不能默认考生舞弊(T)、默认考试舞弊(t);

利益集团:不贩卖答案(G)、贩卖答案(g)。三者都是理性的,都自觉牟取自身利益最大化。

综上所述,只要考生都能做到诚信考试,考利益集团就不会存在。只有在考生加强诚信考试的思想,舞弊现象才会得到改善,考试通过这种情况也会变成公平竞争。

六、结论

本文通过对近几年舞弊现象以及舞弊工具进行了分析,进一步了解了考试舞弊方法以及考生舞弊心理,探讨了当前应试教育的弊端、法律的不完善、盈利集团的不惜犯法,提出了应试教育转向素质教育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1)思想方面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努力重构社会诚信,扭转投机取巧和功利化的社会风气,改变不公平竞争的选人用人机制,改变传统的人才观念,拓展学生的成才路径。(2)管理方面要注意完善各个考试报名体制以及区域、户籍等各方面的问题。要尽快出台《考试法》,使考试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明确考试功能,严惩各种作弊行为,规范考试秩序。同时不能因为学生偏向某个科目,平均成绩不是很好就否认,要为他们的创造合适的成才环境。每个学生存在着个性差异,素质教育的出发点就是尊重人的差异性,施之以符合个性化需求的教育。

参考文献:

[1]教育专题考试曝光台:重要考试泄题、舞弊调查[EB/OL].人民网.

[2]教育部重拳打击利用通讯工具作弊[N].人民日报.

[3]高兴.最新历史版本:高科技考试作弊[Z].科普博物馆.科普词典.

线上教学利弊范文篇4

一当前职业院校学生考试作弊的特点

1作弊群体化

目前,学生作弊已由个别人的行为发展到群体性的行为,每个年级、每个专业、每门课程的考试都有作弊情况发生。就学生来说,无论男生、女生、中专生、专科生、差生、好生、班干部、一般学生、高年级学生、低年级学生都有作弊行为,作弊已成为普遍现象。

2方式多样化

从作弊方式上看,有单独作弊和两人或多人协同作弊,主要表现为带夹带或将相关内容写在手上、课桌上、墙上在场内偷看,或将书藏在座位上或身上,或偷看别人试卷,或主动提供答案给别人、传递纸条或使用身体语言交流答案,例如交头接耳,交换试卷等。

3工具先进化

随着科技的发展,作弊工具也日益先进,现代化的工具如隐形笔、电子词典、快译通、手机、MP3、录音笔、计算器、无线耳机也被用于考试作弊。由于很多学校开有计算机网络安全课程,教师还要警惕学生利用自己掌握的网络技术,充当黑客,直接到教师的计算机上去盗取试卷。

4手段隐蔽化

考试可以说成了一场监考老师和学生“斗智斗力”的“战斗”。学生作弊的手段花样百出,不断翻新。比如,在透明的圆珠笔的笔管内壁夹上纸条;把小抄抄在餐巾纸上,若看到有老师发现,便把那张餐巾纸团掉;趁监考老师不注意的时候,突然交换试卷;小抄做得越来越小;使用六面形圆珠笔,将考试内容刻在笔上;天热时候考试,将答案写在大腿上或贴在衣服内侧等监考教师不方便检查的地方;使用手机将答案拍下,然后用蓝牙传递,等等。

5考前作弊和考后作弊现象日趋严重

有的学生在考前通过命题教师或相关人员提前得知考试内容,甚至将一模一样的试卷带入考场;考后找改卷教师求情、请客送礼甚至动用一些社会关系给老师施加压力,让老师判卷时“高抬贵手”,最终达到提高成绩的目的。

二学生考试作弊的原因分析

为什么作弊现象越来越普遍?为什么学生“前仆后继”地作弊?是学院对学生考试作弊的处理太轻?还是学生对作弊被抓的后果不清楚?通过近年的调查,我们发现,这里既有社会和环境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学生自身主观方面的因素。

1客观因素

(1)历史原因。长期以来,我国绝大多数的小学、中学一直到大学采用的都是应试教育制度,其思想已经扎根在学生、家长、教师的心中。我们从小就被告知:分、分,学生的命根,考、考,老师的法宝。应试教育下的考试越来越脱离了它的初衷。只要考试分数高就能得到教师和家长的表扬、同学的尊重,在某种程度上也等同于自我价值就能得到社会的认可。这种只看结果、不看学习过程和态度的教育评价体制使大量的学生产生投机心理,导致越来越多的学生在进入我校之前已经养成了逢考必抄的恶习。另外,各级学校“严进宽出”的政策和社会上“一考定终身”现象的存在,也使得很多学生为了有一个好学校、好工作不惜铤而走险。

(2)社会上不正之风的影响。作弊现象不仅仅出现在学校,它也是一种社会行为,它与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各级官员现象时有发生,各类成人考试在学校中寻找替考、等现象并不鲜见。学生阶段是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的学生极易受外部环境的影响。他们看到社会上一些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得到好处而未受到制裁,便也学着在考试中作弊,以期考试过关或取得好成绩。

(3)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方式存在问题。由于学生多、教师少,被迫采用同一种模式培养学生,忽视了因材施教和对学生的个性培养,使得一部分学生因跟不上进度而失去了学习的动力和兴趣。教材落后,内容跟不上时展,与社会实际相偏离,导致学生产生“学非所用”、“学也无用”的思想和厌学情绪。教学手段、方法单一,简单采用讲授法进行教学,干巴巴的理论没有现实例证做支撑,使得学生对所学的内容感到枯燥无味,学习积极性下降;另一方面,部分教师讲课不认真或教学方式缺乏灵活性,也会造成学生平时学不好,为了过关到考试时只有作弊。

(4)管理松懈或监考不严。这是造成学生作弊的主要客观原因。职业院校在对考试工作的检查中,大多只是要求教师按时监考、交卷,但并未对其监考是否认真执行考试管理制度进行检查。部分教师对学生的考风考纪不重视,监考纪律松散。由于教师的部分考评分是由学生评定,一些教师错误地认为监考松些,可以借机拉拢学生,换取学生的好感。尽管促使学生考试作弊的原因很多,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则是没有认真执行考试纪律。监考教师或为任课教师或辅导员,他们和学生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因素,发现自己带的学生作弊,监考教师则“手下留情”,这就产生了不公平,导致其他学生心态不平衡,等于直接纵容作弊。有些学校和部分教师对重大考试的考风考纪抓得较严,但对平时测验、补考的作弊现象没有或很少做出处理,导致学生在平时考试时作弊,积少成多,积小成大,养成恶习。

(5)作弊处罚力度不够。职业院校对考试作弊常采取从轻处理的办法,使得学生认为作弊成本低。同时对学生申诉制度的限制使认定学生作弊的手续繁琐,很多教师怕麻烦,就只在考试时将学生的纸条等作弊工具没收而不上报,也不将学生做作弊处理,这也使一部分学生觉得作弊也不会被上报,于是选择继续作弊。

(6)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不当。目前多数学校的考试题型为名词解释、填空题、简答题等客观题,这些题型大多靠单纯记忆,方便学生抄袭和“交流”,为作弊提供了很大的方便。教师在出题内容上陈旧呆板,照书出题,或对上学年的试卷进行简单修改,考前圈定考试范围和大纲,这些都会激起学生的作弊欲望。

(7)学校诚信教育的失落。长期以来,我们走的是精英教育路线,对学生的社会责任、道德等方面要求少,抛弃了包括诚信在内的许多道德原则。教育工作急功近利,过于重视分数而忽视品德教育,造成智育和品德的分离,致使一些学生持有不仅不以作弊为耻、反而为荣的错误观念。

2学生主观因素

(1)争名求利。学生在感觉自己学习成绩不理想时,为了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奖学金的放发、贫困补助、专升本的推荐工作等利益方面的原因,甘愿冒着被抓的风险作弊。另一方面,无论同学、老师、家长和社会大多偏爱学习成绩好的学生,一些学生为了得到更多的尊重就会选择为取得高分而作弊。

(2)投机取巧,坐享其成。少数学生懒惰成性、贪图玩乐享受、不思进取,失去了学习的目标和动力。平时不努力学习,凭自己的实力考试时难以及格,为能避免补考、重修,从而顺利毕业而甘冒风险。

(3)不自信。一些学生由于学习基础差,学习起来很吃力,自信心不足,总是对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不放心,因害怕成绩不及格会影响自身利益及以后的就业等,便想到以作弊的方法达到目的。

(4)心理不平衡和虚荣心等不良心态。有些学生看到别的同学考试作弊轻而易举,还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使得一些学习努力的学生成绩反而不如考试作弊的学生,就会产生心态不平衡,认为不作弊太吃亏,进而也加入到考试作弊的队伍之中。有些学生有着很强的自尊心和虚荣心,总想使自己在各方面都比别人强,对大家都非常看重的学习成绩更是如此,在自身实力达不到时就想通过作弊来获取高分。

(5)是非不分,义气作怪。有的成绩较好的学生为了维持自己平日的人际交往关系,面对同学或好友的“求助”,往往不加思考,毫不犹豫地伸出“友谊”之手,结果当然是助长了作弊者的气焰。

三杜绝作弊的对策

1重视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大学生学会做人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现代高校学生的重要个人品质和基本道德规范。信用是做人的根本,是未来社会的通行证,缺乏诚信是高校学生考试作弊的主要根源。不管是何种心态的考试作弊行为,都集中反映了考生不诚实的一面。“考试作弊”违背了做人最起码的诚信原则。因此高校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以自律为基础、以校规校纪为保障的校园信用制度。让学生懂得珍惜自身的信用和诚实品质,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以勤奋学习为荣,以作弊为耻,养成自律的习惯,形成良好的校园风气。还要大力营造严肃认真的考试氛围,使广大学生明白考试作弊不是一般问题,而是不诚实、不道德的可耻行为。广泛宣传,倡导诚信,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意识,促使学生树立正确的考试观,从而端正学风和考风。要注重培养学生乐观向上、积极进取的生活态度,克服虚荣、投机和自制力弱等心理毛病,增强学生的自信,培养自强不息的意志和光明磊落的胸怀,引导他们做一个诚实的人、正直的人。

2加强思想教育,使学生树立正确的考试观,充分认识作弊的危害性

考前应当做好预防工作,通过介绍考试作弊的处分措施来让学生明白,考试作弊一旦被发现,不但达不到预期的目标,还可能失去学位和正常的学习机会;处分如果被记入档案,还会影响个人以后的发展;作弊行为是对自己诚实、正直人格的背叛,违反了考试公平的原则,也会影响到个人的形象。考试不仅是检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还是检查教学质量、衡量教学水平、促进教学改革的重要环节。通过考试是要促使学生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促进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促使教学管理人员加强和改善教学管理。因此应当让学生明确考试的目的和意义,让学生明确考试分数不仅对他们自己、对教师和学校也有重要的督促作用和评价作用。虚假的分数会危害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妨碍学校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的顺利进行,最终危害的还是学生自己。

3改变教学管理模式,实行弹性学制

弹性学制是在实行学分制的基础上,允许学生在修满必备学分的前提下提前毕业,也可中途休学或延期毕业的一种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弹性学制的实施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让学生根据自己的意向、能力来自主学习。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将减少考试作弊的可能性。

4因教施考,因人施考,落实为评价而考试的观念

考试的关键不在分数的多少,而在于这是对学生一学期、一学年的所学进行的评判,是为了以后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使教与学更有效率,更能体现职业教育特色而进行的数据收集,是为了学院以后良性的发展而进行的活动。另外,人的个体差异是很大的,人的发展也是多向的,我们不能用一个“模子”来要求人的发展。考试这把量尺不应该是单一的,而应因人而异,使每一个人都能够从学习中体验到欢乐,都能够获得各有特色的发展。因此要通过宣传和教育让学生明白考试不是为了分数而是为了评价。教师首先要改变为考而教、为考而学的思维定式,努力争取建立教考和谐关系,以教为本,因教施考,以考促教,教考合一。

5营造考试环境

考试的本质也是为了学生的发展而服务,那么在安排考场、划定考试时间、制定考试顺序以及具体的考试过程中也要充分为学生着想,创建良好的考试环境,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减少或降低学生考试时思想、身体的焦虑和紧张程度,帮助他们发挥出应有的水平。

6改革考试方法,注重过程考核

从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出发,可以把所学内容改为分阶段、随堂考试,将随堂考试的目的定位于发现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指正。这样有利于督促学生将功夫用在平时,将知识学得更扎实、更全面。而在期末考试时多以主观题的形式来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做法可以有效杜绝作弊。

7改进考试形式,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学校教育更重要的目的是教会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如何用所学的知识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建议:

(1)在考试试卷中尽量提供解题的各种公式;(2)减少死记硬背的内容,注重测试学生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3)课程内容侧重论述和分析的,考试时可实行部分开卷;(4)适当增加实践题、口试题、主观分析题的题量;(5)实施考教分离,任课教师不对考试内容“划重点”,降低考生“有备而来”的几率;(6)加强监考力度,配以科学的处罚措施。对于作弊的学生在严罚的同时留一定的余地。可以像足球比赛一样设置“红黄牌”制度:凡考试作弊的同学,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取消本学年所有的评奖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出示黄牌);下一个学年内如未受记过以上处分且考试课成绩平均80分以上者可以撤销处分,要给予学生自新的机会。如果学生有反复作弊的行为,这时一定要从重处罚,如“留校察看、勒令退学、不发或缓发毕业证、学位证”等(出示红牌)。

学生考试作弊是个普遍的问题,杜绝考试作弊不仅仅是教学管理者的责任,需要教学管理者、教师、学生的通力合作来实现。通过考试改革把学生从传统的死记硬背的枷锁中解放出来,达到以考促教、以考促学的目的,实现考试的科学化,才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吴翠玉.大学生考试作弊的原因及对策探析[J].时代教

育(教育教学版),2009(5).

线上教学利弊范文1篇5

摘要:中国是具有悠久考试历史和考试文化的考试大国。一直为社会关注焦点的部级考试,是国家认定人才、选拔人才和评价人才的基本制度,是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社会有序运行的重要机制,承载着促进人才流动以及人力资源的开发与配置的功能。目前,考试管理和考试环境存在的诸多问题,折射出考试法制建设的严重滞后和考试法律的缺位。规范考试管理,实行依法治考,由全国人大制定考试基本法,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与安全有序,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国家考试;依法治考;考试基本法

中国是具有悠久考试历史和考试文化的考试大国,从隋朝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开始实行分科考选文武官吏后备人员的科举制度到1905年清朝政府废除科举的近1300年中,科举考试对中国乃至世界的政治、文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美国学者克拉克说:“以科举考试为核心的中国文官行政制度的创立,是中国对世界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有的西方学者甚至称之为“中国的第五大发明”。当今世界各国,考试已被广泛地运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考试作为科学公正地认定人才、选拔人才和评价人才的有效机制,在人力资源开发与配置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已越来越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近年来,随着竞争的日益激烈,考试环境和考试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制定考试法,规范考试管理,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发挥考试在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考试立法的现状

据统计,目前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的各类考试有242项,涉及到国务院所属的几十个部门,无论参加考试的人数,还是考试项目与规模,都居世界首位。在各类考试中,每年应考人数在10万人以上的大规模考试有20多项,如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英语等级考试等;每年报名参加国家统一考试的人数中,国家教育考试超过5000万人次,公务员考试达200多万人次,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人数超过1000万人次,直接参加考试管理与服务的人员亦有数百万人之多,是名副其实的考试大国。以普通高校招生入学考试为例,参考人数2004年为723万人,2005年为867万人,2006年为946万人,2007年达到1010万人,创历史新记录[1]。考试承载着公平公正选拔、认定、评价人才,促进社会运转以及人力资源的开发与配置的功能,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考试的公平、公正与安全不仅关系到考试本身的与信誉质量,而且关系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重大的考试作弊和考试安全事件甚至对整个社会的公平与公正产生直接的影响。

伴随着考试种类与作用的变化,与考试相关的利益群体已经牵涉到社会的很多方面,围绕考试已经形成了庞大的考试辅导、培训市场,多种社会主体,包括有关的行政机关、考试机构、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托福考试等海外考试的举办者,都成为了考试的利益相关方,考试领域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考试设置缺乏制约,出现了某些领域考试过多,证书过滥,考试扰民的问题。目前,我国仅全国性的职业资格考试就有197项,水平认证考试有24项,各种职业证书考试名目繁多,对有的考试的设置目的和必要性没有进行很好的调查和论证,缺乏相应的法律和现实依据。有的考试种类过多,各考试之间功能重叠,且组织考试的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各自为阵,互相之间缺乏应有的沟通与协调,如计算机应用技术认证考试就有10余种,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机构设置和组织考试,情况比较混乱。甚至出现同一种职业能力考试由不同部门分别设置和组织实施,而且互不承认,致使应考人为了取得某一职业资格证书而重复参加不同部门组织的考试。过度而又缺乏规范和秩序的国家统一考试,不仅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给应考人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二是考试领域的公权力缺乏有效制约,考试组织与管理体制不健全,对各种考试的举办、组织和管理缺乏统一的规则。由于考试项目由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设置并组织实施,从中央到地方都自上而下对口设置了如“考试中心”、“考试管理中心”、“考试办公室”等办考机构,配置专门工作人员,实际上扩张了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有的政府强势部门集考试的设置、举办、组织实施与人员录用(取)于一身,考试收费的标准,考试经费的使用,试卷的评判与考试成绩的合成,办考的质量与效果等,难以受到有效的外部监督。个别地方的行政管理部门利用行政权力设置考试项目,并强制特定群体的人员参加考试,从考试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了考试的公平公正原则。

三是考试安全问题突出,考试作弊的手段和方式不断推陈出新,考试的公平原则受到严峻的挑战。有考试就有作弊,古今中外概莫例外。但是近些年来,全国性考试曝出的作弊案件,或者由学校、考试主管部门出面组织,或者考场内外相互配合,或者考试工作人员、个别行政管理部门协同作弊,出现了专门以考试作弊牟利的非法团体和服务链,呈现出作弊目的利益化和产业化倾向;作弊方式由朋友帮忙演化为雇请职业代考,或者由社会某些人员甚至学校领导、教师组织一部分学生代替应考人参加考试,呈现出作弊主体多元化和组织化的倾向;考试作弊工具也由当初的纸条、bb机、作弊背心,发展成为利用手机、无线耳机、作弊笔、针头摄像机、无线发射台等专用设备,呈现出高科技化态势。随着网络技术和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影响考试安全的因素还将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必然严重威胁到国家考试的安全。

四是考试机构的权力与应考人的权利严重失衡,对应考人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考试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考试管理者和应考人。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就目前情况看,在我国凡是国家统一组织实施的考试都是实行强制性标准,即考试项目、参加考试范围、考试科目由考试主管部门统一确定;考试的难易程度由考试主管部门颁布的考试大纲来调控;应考人的条件由考试主管部门规定,考试结果的使用由考试主管部门通过确定最低分数线来控制。而对于前述范围、条件、标准等,应考人均无从协商,更无权改变,只能遵从。这就与民事行为强调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平等和合作有明显的区别。由于考试的结果往往会对应考人的权利和切身利益产生重要影响,而在考试组织实施的实践中,如果考试机构有意隐瞒考试信息,或者由于考试机构工作人员的故意或者过失而造成应考人考试成绩失真,或者考试成绩评价、使用存在不公平和不公正的情况,应考人均无法知晓,也难以维护自身的权益。与此同时,在考试过程中发生的因为考试管理行为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和行政纠纷,还缺少有效的解决途径和明确的法律依据。

与目前考试领域存在的上述现实问题相对应,我国考试法律制度建设严重滞后,存在明显的法律空白,无论从立法的层次、内容,还是法律规范之间彼此的协调统一上看,都远远不能适应依法治考,规范考试行为,确保考试公正有序的要求。主要表现在:

首先,考试立法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据统计,我国目前与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3000多部,其中绝大多数是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低,甚至有的全国性统一考试是以每年发一次《通知》的形式作为设置和举行的依据。有的考试虽然是依据法律设置的(如国家教育考试是依据《教育法》,公务员考试依据《公务员法》等),但是这些法律中也只规定了考试的名称和目的,至今尚无一部法律对考试的设置、组织实施的规则、考试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作出统一、具体的规定。比如在教育考试法制建设上,国务院在1988年颁布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是迄今为止我国层次最高的一部国家教育考试行政法规,但是由于已经“暂行”了整整20年,有的规定已经不能对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的现实发挥规范和指导作用。此外,国家教育委员会1991年颁布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全国考委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以及2004年4月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颁布的《国家教育类考试安全保密规定》和教育部颁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均为部门规章。其他如财政部2001年颁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则》(后进行修改,于2006年8月9日《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司法部2005年7月29日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以及卫生部1999年的《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等等,也都属于部门规章。这些部门规章对规范国家考试行为,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和应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的考试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位阶偏低,法律效力有限,对考试违纪和严重的作弊行为,尤其是有组织、有预谋、精心策划的利用现代科技群体作弊的行为的控制和约束显得力不从心。这方面的事例可以说不胜枚举。例如:2008年1月18日是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开考前的一天,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草坪分局汇丰派出所民警例行治安检查时,在九丰路某高校附近的一家旅馆内发现一个考试作弊窝点,当场抓获三男两女和作弊用的无线电发射台、无线对讲机、手提电脑、电子表等摆满一桌的通讯设备。在此后的两天考试中,在山西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积极配合下,仅在4个考点就发现23起作弊事件,涉及44人(全省参加研究生考试总人数为40456人)。但是紧接着发生了令人尴尬的一幕:1月20日研究生考试结束后,数十名参与作弊者被移交太原市公安局文保分局,办案民警对他们做了详细笔录,“问题确实很严重,令人气愤”,但是翻遍法律条文,竟然找不到他们触犯了哪一条。一番教育后,民警只得将这些肆意践踏考试公平者们“释放”回家,以观后效[2]。类似的严重作弊情况在每年举行的各类部级考试中都有发生。由于法律的缺位,致使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和遏止。这也是多年来考试作弊愈演愈烈、日益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考试领域存在大量的法律空白,严重影响着考试的公平公正。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考试设置无法可依,考试设置机关及考试机构的职责不清,权限不明;应考人的权利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应有的保障;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为维护正常考试秩序所采取的一些必要措施(如对正在作弊的当事人搜身、收缴作弊工具等)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没有从法律的角度为考试安全提供有力的保障,对考试工作人员、社会人员和应考人的作弊行为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责任,惩戒的力度明显不足,造成考试作弊成本低,难以有效地遏止肆无忌惮的考试作弊行为;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备,对散布虚假考试信息,通过作弊牟利等严重干扰考试秩序,危害考试公平原则和安全的行为缺乏处罚的法律依据,有关部门对考试的监督管理职责不明,工作不到位;对揭发检举考试违规作弊行为缺乏鼓励和奖励性规定;等等。据报载,2006年9月全国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前,河北省保定市祺佑考试培训中心在街上散发了大量广告,声称只要交钱,保证可以通过考试;双方还可以签订合同,如果没有通过可以退款。据应考人介绍,祺佑考试培训中心向报考执业助理医师的每位应考人收取2400—3400元不等。向报考执业医师的每位应考人收取4500—5500元不等;9月23日考试当天,按照该“中心”的要求,应考人来到位于保定师范专科学校附近的一个旅馆,每人领取了一个夹层中有磁片的钱包和一只微型耳机,并交500元押金。因为交了钱,不少应考人基本上没有看书。但是在考试过程中,应考人并没有如预期那样接收到答案,直到离考试结束还有10分钟时,才从耳机里听到一个声音:“无法离场,请考生自己答题。”——因为本次考试纪律很严,不允许应考人提前交卷,雇佣的“”没办法出场,答案自然就无法传进考场了。因此,超过1000人的考试,有数百人交了白卷。考试结束后,应考人立即赶到了祺佑考试培训中心,却见到大门紧闭,人去楼空,打电话也无人接,遂报警[3]。此案例的关键问题在于两点:一是为数甚多的应考人抱着自己不学习,通过考试作弊过关的心理期待而趋之若鹜,形成考试诚信集体缺失;二是对祺佑考试培训中心的欺诈行为,考试前居然没有任何部门出面予以制止,也没有应考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法律在这里出现了盲区。

第三,法出多门,各行其是,对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不统一。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国家考试法,各种部级考试具体实施的依据仅仅是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致使各考试主管部门在其制定的规章和实施规则中,对考试的管理、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标准等问题上,规定各异,各行其是,加之彼此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在处罚力度的轻重掌握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比如,对于考试中“交换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考试试卷;由他人在考场外协助答题以及由他人冒名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10条规定“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当年全部科目考试成绩和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第7条第二款则规定“由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两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二者的处罚规定竟有3年之差。另外,对同类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罚也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如《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但又特别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这里显然对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考人处罚偏重。由于对同样的考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的不统一,对维护考试的公平和正常考试秩序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二、我国考试立法应当注意解决好的几个问题

考试不是简单意义上的一般性社会活动,它直接关系到人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关系到应考人的前途与命运。对于我国这样有悠久考试历史和考试文化的考试大国而言,制定考试法既是维护考试公平公正、规范考试秩序和确保考试安全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利,传承与创新考试法律和制度,推进考试制度的改革,构建科学公正的人才培养与选拔机制的需要,对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加强法制建设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笔者认为,我国考试立法应当注意解决好这样几个问题:

(一)关于考试立法的定位

为规范考试管理,实行依法治考,需要制定考试法,通过考试法划分考试类别,明确考试设置权限,确定考试性质,调整考试关系,规范考试行为,界定考试作弊。因此,考试法应当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大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应当定位为规范各类考试行为的基本法,为各类考试的设置与举行确立基本的法律准则,并为制定和完善各类考试法规和规章提供依据;应当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重点规范和制约考试设置和实施中的公权力,平衡各考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公民参加考试的权利,保障考试的公平公正与安全有序。

(二)关于考试法的调整范围

我国各种考试名目繁多,参加考试的人员也不尽相同,其影响力各有大小。目前我国的考试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为选拔人才而举办的各种选拔性考试,比如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等;第二类是为证明具有某种能力和水平而举办的各种资格认定考试,比如国家司法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税务师、执业医师等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第三类是办学单位为检验受教育者学习掌握知识的情况而举办的各种考试,如各级各类学校举行的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毕业考试及各单位内部组织的各种测试性考试等。笔者认为,前两类考试是由国家有关机关或者经国家批准的社会组织面向社会公开举行的、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的国家统一考试,考试的结果对应考人的受教育权、工作权、发展权等权利能够产生直接的影响,具有权利相关性,应当是考试法的调整范围。

(三)关于考试行为应当遵守的法律原则

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行为是一种公权行为而非私权行为,而且是公权行为中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所有特征,即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以应考人为相对人的行使国家考试权的行为。考试体现了国家意志,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行政权力中,都必然包含考试权,只是其具体的行使主体和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别而已,而这些差别并不影响考试权的国家性。考试也是国家认定人才、选拔人才和评价人才的基本制度,是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社会有序流动的重要机制。公民的参考权属于公民的宪法权利。国家行政的目的不仅在于保障公民参考权的实现,而且负有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的责任,即在考试的整个过程中,从组织报名、实施考试、试卷评判、成绩的公布与使用到对考试中的作弊行为的制裁,都体现对应考人应试权的尊重和保护。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可以将考试制度视为一种崇尚程序正义的程序制度。正是基于程序正义理念的运作,赋予了现代考试制度不容置疑的权威性。

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考试既要强调纪律层面的规范,更要重视将其纳入立法的视野;既有赖于纪律、规章等非正式制度的弹性约束,更需要法律这一正式制度的刚性规制。笔者认为,作为规范考试行为的考试法,应当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考试法定原则即考试的设置应当由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考试机构和应考人的权利与义务由法律规定,考试的组织与实施严格依法举行,避免考试行为的随意性。

2.考试中立原则各种部级考试应当实行考用分离、考教(培训)分离,即考试由与考试结果使用无关的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批准的社会组织独立组织实施,考试机构不得参加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与教育等活动。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即部级考试向全社会公开,包括通过法定的途径向社会考试信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社会公布试题、答案参考和考试成绩,公开录用(取)结果等。“公平”是考试的生命线,是社会对考试的基本要求,其包括:坚持依法治考,体现考试面前人人平等,给公民以公平竞争的机会;通过多种手段保证考试过程的公平性和考试结果的准确性。“公正”原则要求符合报名条件的公民参加考试平等,获取考试信息平等,根据考试结果录取(用)的机会平等,因考试违规受到的处罚平等,申请考试争议裁决的权利平等等。

4.监督原则即各类部级考试不仅要建立健全自身的监督机制,还要通过相关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接受主管部门、社会公众、应考人和社会其他方面的监督,让考试置于阳光下操作。

(四)关于考试主体的权利义务

在考试领域中,与考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法律主体包括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和应考人,三者在考试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均依法享有法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实际上,任何一项考试都为应考人创设了相应的权利,例如: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应考人达到了规定的笔试分数线,即取得了参加公务员录用复试的资格;参加全国司法统一考试的应考人,成绩合格,便取得了担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资格;参加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成绩合格,达到省级政府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应考人,有权选择就读的高校和专业;参加自学考试成绩合格的应考人,有权获得省级政府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主考学校颁发的学历文凭,国家承认其学历;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的应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等级证书,国家承认其所具有的水平。与之相适应,应考人必须遵守考试规则和纪律,诚实地参加考试。因此,考试法应当从促进考试主体权利义务的平衡,规范权力运行,保护应考人权利的角度,明确各考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由于我国目前考试立法缺位,有关考试的纠纷往往缺乏可诉性的法律依据,应考人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而传统的行政干预手段在解决考试纠纷时往往捉襟见肘。因此,制订考试法的目的不仅应当体现在依法规范考试秩序上,同时也应当体现在维护公民的参考权,为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上。在考试法律关系中,参加考试的公民作为考试管理的相对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考试法应当着力于保护公民参加考试的权利,如报名参考权、平等竞争权、考试情况知悉权、考试资源使用保障权以及对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陈述权、申辩权、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申请考试争议裁决权、申请经济赔偿权、依法提起诉讼权等。特别要尊重和保障残疾公民依法参加考试的权利。据报载,截止2006年4月1日,我国各类残疾人总数达到829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6.34%[4]。在庞大的残疾人群体中,有一部分身残志坚的有志者,渴望通过参加部级考试,用学得的知识改变自己的人身命运。因此,考试法应明确规定考试机构和招生(招聘)单位必须给予残疾人以人性化的关怀,尽力为其参加考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对不适宜残疾人报考的考试项目(专业、职业),应当提前公示。

考试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负有承办与组织实施考试的职权,其职责包括命题、制卷、考试实施、监考、督考、巡考、试卷评判、考试成绩公布、安全保密、维护考试秩序等。为了有利于维护考试秩序的公平有序,还应当赋予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考试实施情况的检查权、对危害考试公平行为的强制权、对违规带入考场物品的临时扣留权、考试期间对考点不正常通讯的干扰权、对考试情况的评价权以及对违反考试法行为的处罚权等权力以及与之相应的义务。

(五)关于考试执法主体

考试执法主体,即拥有组织实施考试权力与承担相应职责者。这是考试立法必须明确的问题。为了保证国家考试的权威性和依法顺利进行,应当按照谁承办考试谁为执法主体的原则,明确法律规定和国家批准的考试机构为考试的执法主体,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道理很简单,一方面,考试执法需要一个统一、独立、权威的考试管理机构和职业化、专业化的考试管理职工队伍,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程序性和操作性的命题、制卷、考试实施、监考、督考、巡考、试卷评判、考试成绩公布与利用以及安全保密、队伍建设、考风考纪、考试现代化技术手段等考试管理工作,只有专门设置的考试机构才能胜任,以确保考试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另一方面,有权举办考试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以保证考试的权威和有序。《注册会计师法》第7条规定:“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教育法》第20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其他如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司法考试是由省级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医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等等。显然,只有经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才有权组织实施部级考试,才是考试的执法主体。

考试权是国家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具体的行使主体应当是多元化的。目前我国所有的部级考试由行政机关统一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应当借鉴国外的做法进行改革,尤其是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部级考试有必要逐步建立和实行分层次组织实施的管理机制,即国家机关面向社会录用公职人员的录用考试,由政府有关管理部门负责考试的组织实施和录用的相关工作外,其他部级考试应当逐步实行由社会中介或者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如国家教育考试由类似美国的“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英文名称为educationaltestingservice,缩写为ets;在我国台湾称作“美国教育测验服务社”),成立于1947年,是世界上最大的非营利性私立教育考试机构,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教育测量机构和教育研究机构,为教育界、政府部门和企业界的重大决策提供大规模测试工具。主要靠征收考试费来维持开支运转。每年运作经费约9亿美元。ets主要在美国设计和举办多项标准化考试,但同时也在大多数国家管理toefl考试。除考试设计以外,ets还从事一些国际承认的教育研究。其大部分工作来自一个私人非盈利公司“大学委员会”(collegeboard)。后者最为人知的考试是每年有300万人参加的“美国大学入学考试”(sat)。其总部设在新泽西州普林斯顿;手续、装运、顾客服务,考试保安等服务位于附近的ewing,加上一个位于荷兰乌得勒支的欧洲总部。ets的雇员大约2700名,其中有240名博士和350“其他高等学位”的拥有者。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大学入学考试中心”1989年7月1日成立,1993年3月改制为“财团法人大学入学考试中心基金会”。成立的目的是研究改进大学入学制度与技术,并办理大学入学考试。

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其职责是组织考试、提供成绩、进行评估等。

(六)关于考试法律责任

考试法律责任是指违反考试法律规定而需要承担的制裁性后果。考试权是一种行政权力,考试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在考试法领域中大量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同时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应当通过制定考试法划分考试类别,确定考试性质,调整考试关系,规范考试行为,界定哪些考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哪些考试行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追究考试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准确地认定考试法律责任。考试法应当明确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应考人和社会其他人员违反考试法律规范的行为的认定程序和要求,并规定考试机构负有举证责任和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制作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处罚决定的内容等,尊重被处罚人的权利。

近年来,愈演愈烈的考试作弊行为已渗透到考试的每一个环节,不单是应考人作弊,还包括为应考人出具假证明以获取报名和参加考试的资格、借工作之便泄露试题、组织人员替考、评卷作弊、涂改和泄露考试成绩等,极大地损害了考试的公信力,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平公正原则,已经到了必须立法严惩的程度。究其原因,人们得出了一个比较一致的结论:作弊风险成本过低。所谓“风险成本”是指人们采取某种行为的危险程度和可能付出的代价。如果某种行为的风险成本很低,而可能得到的利益很高,那就会有很多人选择这种行为;反之,人们就不会效法。部级考试作弊的风险成本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考试作弊行为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之后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性的大小。如果考试法律法规健全,考试管理严格,考试作弊者被抓住并受到法律追究的概率高,就不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作弊;相反,作弊的数量就会有增无减。二是考试作弊行为人所受到的法律追究和惩罚的严厉程度。如果考试作弊人受到的惩罚很轻,即便考试作弊行为人被查办的概率很高,也不足以形成对考试作弊行为人和潜在的考试作弊行为人的有效威慑。只有让考试作弊行为人受到比较严厉的处罚,付出较高的代价,才能对考试作弊人和潜在的考试作弊人形成现实的震动和威慑,从而有效地遏止考试作弊。在这方面,有的国家的做法值得借鉴。比如在美国,考试作弊通常会以“危害国家安全罪”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2年,美国执法部门在国内13个州以及首都华盛顿逮捕了58名在托福考试中作弊的外国留学生。这次被逮捕的学生中大多数涉嫌花钱请人代考,还有一部分则是专门替他人考试的“”。美国司法部官员在声明中说,在托福考试中作弊是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所有被逮捕的学生都面临阴谋欺诈的指控,如果指控成立,将面临最高5年监禁和25万美元罚款的处罚[5]。还有一个例子,按照伊朗法律的规定,如果高考作弊,将取消考生录取资格,剥夺其10年的参加高考权,并处100万土曼(约1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同时要受到1至5年的监禁[6]。因此,我国考试法有必要在考试组织实施的核心环节、程式上进行更严格的规定,设置相应条款,加大对组织策划考试作弊、窃取或泄露考试试题、团伙作弊的首犯要犯、替考和代考的作弊行为、协同作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及作弊中介责任人员的惩戒力度,特别是对于作弊手段恶劣、损害极大、影响极坏、严重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源头和制度上杜绝考试作弊;同时在《刑法》中增设类似“考试作弊罪”的条款,将考试作弊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惟有如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正常秩序才能得以保障。

(七)关于考试争议的处理

考试争议的处理应该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制度。有考试,就有相应的考试争议,比如报名资格争议、试题及答案争议、考试作弊认定争议、成绩争议等。鉴于部级考试本身所具有的内容的学术性及考试过程的不可复拟的特点,依据现有的法律制度,有关考试的争议很难得到有效的解决。

考试争议的处理应当实行公开、公正的原则,将考试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引导到以事实为依据,依照考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决争议的轨道上来,从而达到解决争议、和谐关系的社会效果。公开透明的争议裁决程序对当事人双方都是一个约束,因而是解决考试争议的关键所在。可以考虑在考试法中明确设置“考试争议裁决”条款,规定考试争议裁决工作原则、受案范围、工作程序、裁决人员构成等事项,实行裁决程序公开、案情公开、有效证据和否定证据公开、裁决结论公开,每裁决一个考试争议案件,都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考试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书面的方式做出裁决。

考试争议裁决组织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公信力,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裁决人员的构成。应当聘请公道、正派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及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担任裁决员,从人员组成结构上保证其中立性,这是裁决公信力的基础;二是裁决程序公开透明。在裁决争议时组成裁决组,在裁决中,允许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及双方人面对面,通过开庭的形式,双方进行举证、互相质证、辩论、双方当事人表示最后意见的程序进行。由于裁决程序公开,给予了当事人双方充分的说理、辩论的机会,不仅能够使最后的裁决结论更加准确、合理,而且能够保证使确有争议者进入程序,无理取闹的不实争议被拒之于门外。

三、考试法的立法模式

由于考试关系到应考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考试作弊等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为人们所深恶痛绝,考试立法已成为众望所归,势所必然。但是,在立什么样的考试法和如何立法的问题上,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在立什么样的考试法问题上,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要制定调整在我国家境内举办的各种考试的考试法,包括部级考试、学校等单位内部组织的考试及托福等国外考试;二种是只调整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的部级考试。

在如何立法的问题上,归纳起来有这样几种意见:第一种是按照选拔性考试和资格认定考试(又称“水平考试”)两大考试类型,分别制定相应的考试法,比如《人才选拔考试法》、《职业资格认定考试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考试的基本法——《国家考试法》;第二种是为不同类别的部级考试制定单行法律,比如《国家教育考试法》、《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司法考试法》、《职业资格认定考试法》等,待条件成熟时,将其进行编纂,制定具有我国特色的《国家考试法典》;第三种是由全国人大制定调整在全国范围内举行的部级考试的《国家考试法》。与此同时,有条件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考试法规。

笔者认为,上述立法思路都有一定的价值和合理性,但是更倾向于由全国人大制定调整在全国范围内举行的部级考试的《国家考试法》。首先,各种类型的部级考试共性多,差别少。目前我国的部级考试名目繁多,情况复杂,在考试的内容上确实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是,就管理原则、工作程序、业务规范、操作要求和安全保密、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等方面的工作而言,存在很多共性的要求,这是制定统一的《国家考试法》的基础。其次,立法必须考虑成本。立法的成本是很高的。如果分别制定多部部级考试法律,必然涉及到众多的政府办考部门的利益关系,且难以达到统一规范。加之国家考试立法有着严格的法律程序,从申请立项到提交全国人大正式审议通过,往往需要比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不仅大大增加立法成本,而且会拖延很长的时日,将对考试执法和维护正常的考试秩序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第三,我国考试立法已经具备比较好的基础。一方面,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涉及部级考试的政府主管部门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考试管理的部门规章、制度和相关的政策性文件,规定了考试的组织原则、工作程序和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国家考试法》的立法奠定了可贵的实践基础。另一方面,这些年来,对考试立法的探索从来没有停止过,而且研究工作已取得了比较明显的初期成效。以国家教育考试为例,2002年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法制办公室、重庆市招生自考办公室和西南政法大学共同承担了国家教育十五规划重点科研课题“教育考试立法问题研究”,组织专家进行资料收集、调查研究和论证,于2004年10月在北京通过专家鉴定,该研究成果于次年5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2005年初,重庆市招生自考办公室按规定程序提出制订《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的申请,很快获得重庆市人大批准,并被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在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组成了强有力的起草班子,通过近两年时间的调研、论证,并通过网络听证、民意调查和印发该《条例》(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和公众的意见,先后21次易稿,共计8章、49条,于2007年5月18日由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0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7]。笔者作为这部我国迄今为止的第一部地方性考试法规的起草人,参与了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的全过程,深感考试立法工作的敏感和艰辛,同时也感受到社会及公众对考试立法工作的支持与期待。《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无疑对我国正在起草的《考试法》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和参考价值。

为使《考试法》更加符合国情和民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透明度,将《考试法》文稿向全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最大限度地实现专家学者与广大公众的智慧相结合,最高权力机关的意志与我国的基本国情及广大群众的意愿相一致,保证大多数人的意见形成合意,立法工作更加科学严谨,制定出正确反映社会需要、自身严谨合理、便于贯彻执行的考试法。

参考文献:

[1]杨朋方.全国1010万名考生将参加高考[n].人民日报,2007-05-29(11).

[2]郭风情.考场外作弊正酣丑态百出考试立法刻不容缓[n].山西晚报,2008-01-28(6).

[3]燕赵都市报.“”变卦数百考生交白卷[n].重庆时报,2006-10-02(5).

[4]潘跃.全国残疾人总数近8300万[n].人民日报,2007-05-29(10).

[5]于建坤.国外对考试作弊的处理[n].中国教育报,2007-02-07(8).

[6]包小龙.伊朗百万学生迎高考[n].环球时报,2007-06-29(4).

[7]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n].重庆日报,2007-05-31(1).

abs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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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独立学院考试作弊现状原因治理对策

独立学院作为一个新兴的办学体,为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作出了巨大的奉献,使原本不能上大学的一部分高中生跨进了大学的校门。这些学生录取分数相对较低,基础薄弱,学习自主性及学习习惯差,考试作弊现象相对普通高校而言更加严重。因此,分析独立学院学生考试作弊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提出治理作弊的对策,对于独立学院的生存和发展具有现实的意义。

一、独立学院学生考试作弊的现状分析

(一)作弊手段的高科技化及形式多样化。

随着现代通讯工具的发展及功能的强大,学生的考试作弊的手段呈现高科技化、多样化趋势。除了传递纸条、夹带小抄、交头接耳、交换试卷等传统作弊方式外,还利用文曲星、计算器、手机储存试题及答案,利用手机耳机、无线耳机等无线设备传递答案,有的利用高科技将答案缩印在一张纸上,折成几米长的“手风琴”放在笔袋里,更有一些学生在考试的过程中伪造相关证件逃避检查。

(二)作弊量呈逐年递增趋势且以高年级居多。

通过对某独立学院考试作弊情况统计,2004年到2008年该校总人数基本保持一致,2004学年期末考试作弊人数为41人,而到2007学年期末作弊人数达到了85人,其中大三、大四学生所占比例高达70%。另外在该独立学院全国大学英语等级考试中,作弊的都是毕业班的学生。

(三)作弊现象大众化。

独立学院的考试作弊不是个别的现象,已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作弊已经渗透到各类考试中,小到期中测验,大到英语四、六级考试。作弊对象也在扩大,作弊不再是“差生”的专利,成绩好的学生也希望通过作弊能拿到奖学金、入党。

二、独立学院学生考试作弊的原因

(一)独立学院生源素质整体不高。

独立学院录取分数一般较母体学校低80分左右,专科的分数则更低,学生基础普遍比母体学校差。主要表现在:文化基础薄弱,学习方法欠缺,学习自信心缺乏,纪律观念淡薄,自我约束力差,上课迟到、早退、旷课现象严重,沉迷于网络游戏、谈恋爱。学生不能从思想上认识到考试作弊给自己、给学校、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二)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及家庭教育因素。

首先,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和转型时期,新的制度尚在建立中。社会上的一些歪风吹到了高校,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以及一些丑陋现象强烈地腐蚀着大学生的心灵,影响了他们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一些学生看到社会上存在知识贬值、个体暴富等现象,认为多读点书不如多挣点钱,勤奋读书还不如多拉关系、多走后门来得快。其次,目前整个社会的诚信度不高,一些人违纪、不守信得不到相应的惩戒。第三,独立学院的学生家庭条件普遍比母体学校要好,一些家长甚至给学生灌输“来学校无非就是混毕业证”的概念,因此学生为了把毕业证混回去,作弊也就成了其重要手段。

(三)独立学院教学管理不能适应学生的基础。

1.独立学院课程设置不合理

很多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计划都是依托母体高校进行的,有的甚至是照搬,而母体高校和独立学院在办学思路、学生素质上都是有差异的,独立学院的学生思想活跃,文化基础较差,不喜欢呆板的理论课程,往往是被动地学习,出现逃课的现象甚至是抵触任课教师,但是为了毕业就不得不作弊。

2.教材使用不当

由于独立学院是一个新兴的办学模式,且办学的时间短,目前能真正适合学生的教材较少。普通高校的教材理论性太强,学生难以弄懂,高职高专的教材又不太适合一些独立学院的办学思路及人才培养定位。

3.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差及责任心不强

独立学院的的师资主要是由母体高校教师和自招教师组成,很多独立学院的教师是以母体高校教师为主,自招教师为辅。母体高校教师主要是秉承着母体的教学理念,教学方式较为老套,甚至很多教案都是共用的;自招师资大部分比较年轻,没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所以在教学方式、教学效果、教学要求方面并不能适应独立学院的学生,无法调动学生的兴趣和积极性,做不到因材施教。有些教师为了迎合学生、讨好学生,或者说是为了规避教学责任,考试前划重点,更有甚者直接将考试内容泄漏给学生,这样无疑是在误导学生考试作弊。

4.作弊处理力度不够

很多独立学院考虑到经济效益及学校的稳定,学生作弊后的处理是能轻则轻,能不处理就不处理。某独立学院在一次期末考试中抓出了4名伪造考试证和学生证的学生,根据学校的规定是应该开除的,但由于学生及家长求情,领导又顾及各方利益,后来以记过的方式草草处理,甚至在部级考试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以及雷同试卷,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开除的,也都不了了之。这样处理作弊学生的方式和态度只会让考风越来越差,形成恶性循环。

5.课程考核方式不合理

当前很多高校的考试仍然是以闭卷、笔试为主,往往是“一考定音”,考试的内容也是局限于课本、课堂的知识,缺乏对学生创造性和技能的考核。由于缺少平时过程的考核,疏于对教学过程的考查,部分基础好的学生平时旷课,考前突击一下就也可以通过考试,结果导致恶性循环,既不利于学生掌握知识,也不利于维持教学秩序;而一些基础差的学生即使平时上课了也无法完全弄懂所学内容,期末只要稍有闪失便要补考,所以不少学生就铤而走险。

三、独立学院学生考试作弊现象治理对策

(一)提高生源质量,把好生源关。

目前很多独立学院招生都是踩线录取,尤以非省会城市独立学院更为明显。一些专科生进校仅200来分,这部分专科生大多在高中阶段就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思想懒惰,文化基础比较差,上大学期间学习也不努力,但是为了应付家长、应付毕业不得不作弊。所以独立学院应该逐步减少专科生计划,加大本科招生计划,从而提高生源质量。

(二)加强思想素质教育,树立正确的荣辱观。

目前,高校学生受社会上不良风气影响,基本的价值观、人生观、道德观的取向和判断不正确,对于考试作弊很多学生是不以为耻反以为荣,逢人便“传授”经验,大谈作弊心得体会。学校有责任对大学生价值取向进行正确的引导。学校可以通过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和学习观,提高分辨是与非、美与丑、光荣与耻辱等道德标准的能力;可以在校园内加大反作弊宣传力度,开展以“反对作弊,树立诚信”为主题的班会团队活动,集中学习学校实施的《考生守则》和《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及《国家教育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揭示作弊的本质及其危害,帮助学生认识到作弊是一种卑劣、可耻、破坏公平竞争的行为。

(三)加强教材建设和师资建设。

独立学院学生的文化基础、人才培养目标有别于普通高等院校和高职高专,而当前独立学院大多采取普通高等学校和高职高专的教材,真正适合独立学院的教材较少,独立学院的学生学习起来相当吃力,不利于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编写适合独立学院学生的教材迫在眉睫。师资队伍建设是一所高校发展的核心,甚至是高校的核心竞争力,而独立学院的师资大多是母体学校的教师,这些教师很多都不能根据独立学院的学生特点因材施教,授课内容和本部一致,授课方法一样,理论知识过多,缺少实践教学环节,因此独立学院应该培养和建立一批自己的“双师型”师资队伍,以培养适合社会的合格人才,实现独立学院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四)加大教学和考核办法的改革力度。

教学是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考试是检验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效果的方式。因此,要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必须进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首先,更新教学内容。应根据独立学院学生的特点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不断更新教学内容,任课教师要多传授一些新知识、新思想。其次,改进教学方法。改变僵硬呆板的教学方法,多采取启发式教学,引导学生思考,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同时要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让他们利用各种机会参加实践,在实践中找不足,在实践中学习,增强学生学习的实效性。最后,强化过程管理。平时考核学生出勤率,课堂多提问多练习,多做实验多写课程论文,改变以往期末一考定音的局面,消除学生的投机心理。同时,改变期末考试方式,鼓励教师采取口试、机试、开卷、半开卷等非传统考试方式,强化实践能力和创造能力,减少书本上一些死记硬背的内容,减少作弊机会。

(五)规范考务工作,强化监考责任意识。

由于独立学院建立不久,很多规则制度也不完善,因此,首先,独立学院应建立和完善一套适合自己学院的考试管理制度和规范,做好考试宣传工作,强化考场管理,成立专门的考试督查小组,突出对规则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其次,监考教师也应该恪守职业道德。有些学生和教师关系较好,因此一些教师有时难免会做一些违反原则的事情。因此,考前应加强对监考教师的培训,让监考教师明确考试纪律,重视监考工作,端正监考态度,增强监考责任心。监考教师应严格执法,严把监考关,把作弊消灭在萌芽状态。

(六)加大作弊处罚力度,提高作弊成本。

独立学院没有财政拨款,经费完全靠自筹,一些学院只考虑短期办学收入,很多时候学生作弊后应当开除的不开除,应当留校察看的不留校察看,长此以往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此独立学院应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从严治校、从严治考的方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通过各种途径,使每个学生对考试纪律和考试作弊后果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对于作弊者不管是谁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甚至开除学籍,对于伪造证件和在部级考试中作弊的应坚决予以开除学籍。通过提高作弊成本,增加道德风险,使作弊学生望而却步。

参考文献:

[1]谢丽霞.大学生考试作弊动因及对策研究[J].前沿,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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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随着高考和国家大学四六级英语考试的来临,全国各地传出不少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的新闻。考试必然会有作弊,总有些人是想不劳而获的。因此就专门催生了一个地下产业――作弊专用设备。

李涛今年29岁,从事这个行业已经七八年了。最近由于女友的缘故结束了自己的生意,准备双双去加拿大读书,于是才乐意接受采访。

入这行是个意外

李涛16岁那年参军入伍,两年义务兵结束之后回到老家石家庄工作。“最开始我跟家里要钱开了个网吧。后来跟合伙人合作不愉快就退股了。”结束了网吧的生意之后,李涛寻思着继续做点什么生意。

“由于从部队退下来的好多战友都在公安局或者保安公司工作,我也正好对这方面的事情比较熟。于是就在北京开了个店面,经营安防器材。”90年代末期中国的安防器材生意刚刚起步,市场还不成熟。“那个时候做安防器材生意可好做了,一根正规厂家的伸缩警棍进货价格70元,卖给单位或者个人能到250~300元。国内好多器材如头盔、荧光服装刚开始国产,厂家报价不透明,很多需要的单位对这个也不了解,经销商也少,所以利润特别高。”李涛回忆起那个时候的情况来。

后来开始经营“考试装备”,是因为当时忽然有个老乡找到李涛,希望帮他领导考研究生入学考试。

“当时我那个老乡的领导面临评职称的事情,所以想考个研究生。可是那个人都40多岁了。平时又特忙。当然没有时间去看书备考。以前在部队我是侦察兵,而且又经营保安器材,我老乡让我想想办法。”那时候是2001年,用电子器材作弊在那个时候还是件不可思议的事情。

“我原来是听说过隐形耳机的,最早是外国警察实施秘密抓捕或者侦查的时候用的。后来港澳台的有人利用这种东西作弊。当时我也只是听说有这么一种东西。你也知道2001年互联网还不发达,上网是找不到这种东西的。只能委托在南方的同行帮忙找。南方此类信息比北方多,好多先进的器材都是那边传过来的。李涛找了很久,终于从香港一家公司买到这种当时被视为高科技的隐形耳机。

“我当时买的那个耳机是原创美国进口的东西,决不是现在那些山寨厂的质量。”据李涛描述,当时他购买的那个美国进口的无线隐蔽耳机是用硅胶做成,远比现在国内通用的塑料耳机戴起来舒服。而且音量也可以调节,即便是在很嘈杂的环境下一样听得很清楚。

“那是美国警察用的耳机,现在在国内也很少能看见。当时光买这个耳机就花了小一万块钱。耳机用一个铝的保护盒装着,除了耳机和天线之外,还有一套耳道清洁套件。总之是非常精巧的东西。”

购买到了作弊最关键的装备之后,李涛和他的老乡策划了一整套作弊方案。

“除了耳机之外,作弊者还得带一个针孔摄像头进考场。然后用微波传输将摄像头拍下来的考题传出来。那个时候的针孔摄像头虽然很小,但是微波视频传输装置体积很大。光发射器就有一个手机那么大,还得用一个自制的电池组才能带动。幸好考研是冬天,要是夏天考试只怕还塞不下这些设备。我坐在考场外面的一辆面包车里,车里有台电脑可以直接接收摄像头传过来的图像,并且录下来。然后开车回距离考场1公里外的宾馆包间。”宾馆里边有两个高价请回来的在校研究生等着,李涛把试卷录下来之后打印出来,分别给那两个研究生做。开考大约1个半小时之后,答案就做完了。李涛拿起电话把答案读给里边的“领导”听。这套作弊的程序后来成为用电子设备作弊的标准程序,可以说李涛等人为行业制定了标准。

“当年没人用电子作弊手段,所以我们能用电话传答案,现在有了电子狗一类的对抗手段,一般不敢用手机接听了。”

那次作弊行动光购买设备就花了5万元。“那时候电子设备比较贵,车里用的笔记本电脑当时售价就2万块。其他杂七杂八加起来是一笔不小的数目。”李涛介绍道。

市场广阔

完成了这次行动之后李涛和他的老乡得到了那个领导3万元的酬劳,“那时候3万不是个小数目,当年北京的房价才2000多一平米啊。”李涛和他老乡见这个事情有商机,就决定一起投资专门经营“考试器材”。为了这个事情他们专门到了深圳、东莞一带考察。

“国内有些厂家也开始做这类的东西了,虽然没有美国的精巧,但是成本很低。我们批量进货一个,最便宜的磁共振耳机才几块钱一个,转手就能卖好几百。”

当时全国大学都在扩招,河北廊坊建起了一个大学城。

“一开始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卖好,但是想只要学生多的地方肯定有客户。所以我们就雇了几,个大学城的学生,专门在学校宿舍推这个东西。大学生主要用来应付四六级考试或者期末考试,每年寒暑假前,这个东西就卖得很好,后来网络发达了,我们也在网上做,慢慢全国都有我们的了。”

李涛在学校里边发展了很多,都是在校学生,因为一个耳机当时有上百倍的利润,所以只要分账够多,而且市场前景“广阔”。很多在校大学生都乐意经营这个生意。

“我有一个特别能干,在校4年赚了几十万,毕业就买房了。那个时候利润大,现在不同了,一个耳机也许只能赚几十块钱,竞争太激烈!”

从2005年起,教育部门慢慢注意到电子作弊这类事情。开始在高考等部级考试中使用电子侦查设备,防止作弊。

“其实我们的技术一直在进步。”李涛不无自豪地说,“教育部门使用电子狗之前,我们已经研究过这类东西的特点了。电子狗是一种电子侦查设备,可以探测附近发出的电磁波信号。为了对抗这个东西,首先我们避免使用手机这种既发射信号又接收信号的接收器。全部改用对讲机。因为对讲机只要不通话,就不会有电磁波信号发出,当年的电子狗无法侦查到对讲机的存在。后来出了一种专门侦查无线耳机的电子狗,可是这种东西作用距离有限。而且成本比较高。不可能每个教室的监考老师都配备这种东西。所以我们在耳机上加了一个开关,可以藏在考生的袖口处。看见巡查老师进入教室,可以关闭耳机。这样新的电子狗也侦查不到了。”

除了改良现有的无线耳机技术之外,还有很多新的产品诞生。

“无线耳机的坏处是接收答案时间太长,需要有人慢慢念。没听清或者漏掉答案的可能性很高。而且外面负责念答案的人长时间打开对讲机说话,很容易被无线电侦察车定位。所以现在市场上有了作弊手表。作弊手表能接收无线传来的答案,能存储和显示。考生可以很方便地反复翻查答案。而且现在最新的手表都有水银开关,只要晃一下手臂显示的答案就会变回时间,避免被监考老师看见。发射答案也是一瞬间的事情,只要几秒钟就能把答案传完,所以发射的人也不容易被追踪到。除了手表之外,类似原理的作弊器材还能伪装成铅笔盒、橡皮、尺子、圆珠笔。这是近年来最新的作弊科技。”不是李涛说,都不敢相信这种007电影中的科技

现在也走入寻常百姓家了。

到底现在有多少人买这些东西,李涛虽然不掌握具体数字,但据他了解,东北、山东、河南等地区比较猖獗。

“东北有个地级市,去年高考总共2000多考生,光从我这里就走了200多套器材。现在考试打开耳机,经常串线听见别人念答案。所以很多人考试的时候都得约定一套更换频率的方法,倒霉的时候可能换几次都听见别人在说话。”

“那难道没人用双跳频数字对讲机一类的装备吗?这不就可以避免串线了。”对于这种疑问,李涛解释说,现在大部分考生对于这些东西都不了解,他们买这些装备就图个便宜。“都是在网上反复比较价钱才买。至于你的装备先进、能实现什么功能之类不是作弊的人考虑的问题。他们既不懂无线电,也不了解这些装备的差价背后可能意味着做工和质量的巨大差距。早年作弊耳机也好,作弊手表也好,都是正规的电子器材厂家生产的,虽然也是三无产品,但是起码还有个质量保证。这几年竞争太激烈,这个东西也没啥技术难度,很多人自己买电子零件临时租个房子雇两个人也能生产。所以设备质量越来越差,可靠性越来越低。比如现在的无线耳机次品率起码能到3成以上,倒霉起来一半都是坏的。我们发货之前必须一个个试试,否则根本没法做。还有很多进了耳朵断成两半挖不出来,也有考试中途坏掉的。但是没办法,客户就图便宜。厂家做得再垃圾,只要售价低一样卖得好。”

李涛展示了他早期的产品和现在的产品,果然质量下降得很厉害,这是一个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的案例。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不过也还是有人追求好东西的,比如有一次有个比较懂行的人要求好东西。我给他做了定向天线的解决方案,他在考场内使用作弊手表,场外用的发射器是一个经过改装的定向天线,采取了低旁瓣技术,电子噪音很小。这种技术的好处是天线发射数据的时候只指向考场内,除非电子侦察车正好在天线和考生之间,不然无法侦查到有信号发射出来,而且传输距离远,内容清晰。发射的内容经过数字加密,即便是被截获短时间内也难以破解。为了掩饰行踪,我们还特意把频率设成接近GsM手机的频段,这样即便是被电子侦察到,也可能会误以为是手机信号被过滤掉。当然用这个技术做事成本是很高的。大部分考生既没有这个实力,也不会知道世上还有这种东西。这相当于90年代初西方军队的电子对抗水平了。”

“教育部门不可能比我们先进,因为我们永远是主动的。你今年屏蔽干扰了一个电子频段不要紧,明年我改个频段就是了。毕竟你不可能全频段干扰所有的电子信号。你今年发现我们的一个器材,明年改装一下又能推出一个新的产品,比如现在耳道式隐蔽耳机已经不新鲜了,可是有厂家做出了口含式的耳机。这种耳机利用人口腔和耳道之间的导管传声,隐蔽性更强。而且不可能放进耳朵里边出不来,今年刚推出就很受欢迎。现在还有款更新的设备。直接贴在耳朵后边的头发里边,可以利用耳骨传声,收听更清晰。用头发挡住也很难发现。你今年发现了手表作弊,明年我们就改用橡皮,后年用尺子。甚至直接嵌在衣服里边也很容易做到。现在电子技术标准化通用化了,只要有创意,随便哪个作坊都能研制出新的玩法。教育部门怎么跟得上这个节奏呢?”

设备出口

“这两年除了国内以外。我们的设备都出口了。”李涛笑着说。

“以前有些学生跟我买过东西,毕业之后出国念书。但还是改不了作弊的习惯,于是继续跟我定东西在国外用,除了自己用之外还顺便卖给同学用。所以我现在每年也有1000件左右的出口。”

“据说老外拿到我的产品试用之后,都会竖起大拇指说,OK,OK,中国的科技太神奇了!”听了这番话我不知道是高兴好还是生气好。想不到我国的高科技电子产品里边居然有作弊器材这一项。不知道这算不算民族工业的进步?

“不过干了这么多年,我也累了。现在这行竞争太激烈,而且越来越危险。其实近三年来我就只做熟客的生意,陌生人的单子绝对不接。眼看着几个同行都进去了,我也有点害怕。毕竟自己快30岁的人了,也想好好学点东西干回正行。我下周就要去加拿大,在那边报了一个心理学的文凭来念。考虑也许心理咨询师这个行业以后会有发展吧。”

线上教学利弊范文篇8

关键词:高职学生;廉洁意识;廉洁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5—0212—02

中国共产党已经走过90多年的历程,在歌颂党的丰功伟业和唱响中国共产党好的同时,我们党仍然清醒地认识到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是党必须解决好的重大历史性课题。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要加大教育力度,更加有效地预防腐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高职院校承担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任务日趋重要,包括高职学生在内的广大大学生又是党的新鲜血液,因此加强高职学生的廉洁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增强高职学生廉洁教育的实效性,本文从调查百色职业学院高职学生的廉洁意识情况为切入点,把握高职生廉洁意识特点,分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

一、高职学生廉洁意识特点

为了了解大学生的廉洁意识情况,提出有建设性的教育对策,我和我的同事利用在教学一线的有利条件对本学院的高职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我们对在校的高职的三个年级采取了发放问卷抽样调查的方式,共发放了210份问卷,收回210份,有效问卷204份。通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高职学生廉洁意识有如下特点:

(一)对于显性的腐败行为有清晰的认识

首先,我学院的高职学生在回答问卷中的“以下哪些行为属于腐败行为?”问题时,有89.7%的学生选择“行贿受贿”,有83.8%的学生选择“滥用公共权力谋取个人利益或群体利益”,有72.5%的学生选择“渎职侵权”;其次,在问到对各种热点问题的关注程度时,我院的高职生关注社会的腐败现象程度排在第二。

(二)对于隐性的腐败行为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腐败行为比较宽容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不到一半的高职生认为“请客送礼行为”、“违纪行为”、“道德失范”是腐败行为。对校园廉洁问题关注度低,对不廉洁行为采取独善其身,甚至默许的消极应对方式。我学院50%的高职学生关注“社会公平、政府廉洁、社会腐败”的问题,只有25%的高职学生选择关注“校园廉洁问题”,而且当被问到“在学习、就业和其他社会活动中遇到不廉洁交往和行为时,您的取向是什么”时,55.9%的学生选择“内心鄙视痛恨,但又无可奈何”,甚至还有10.8%的学生选择漠视;进一步问到某些学校里出现的替考“”和“中介”现象时,43.6%的学生倾向于采取独善其身的消极方式应对,问到“如果您的父母能走关系、送礼可以为您找到好工作,并且不会被发现,您的态度如何”时,有72.7%的学生是选择了默许的方式。

(三)对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认识不够清醒,对反腐斗争的胜利信心不足

我学院的调查显示,50%以上的高职学生认为“雷声大,雨点很小”,24%左右的高职学生认为“有成绩,但形势严峻”,还有7.4%的高职学生认为“是真是假,看看再说”,只有11%的学生认为“工作良好,任务艰巨”,3%的学生认为“工作得力,成效显著”。当学生回答“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您认为社会的廉洁程度是”时,我院53.9%的学生认为“腐败现象会越来越多”,36.3%的学生认为“很难预测”,只有9.3%的学生选择“腐败现象会越来越少”。这些数据说明:高职学生对我们党和国家的反腐败和纠正不正之风的工作成效是很不满意的,同时也反映了高职学生对反腐败斗争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缺乏清醒的认识,对反腐败斗争的胜利没有充足的信心。

(四)对于廉洁自律和加强廉洁教育的态度积极但又缺乏主动自我教育

在调查中,当问到“有没有必要在校园内开展‘廉洁修身’的教育活动时”,85.7%的大学生认为有必要,而回答“您认为反腐倡廉应该靠什么”这个问题时,有83.3%的同学选择了“教育和提高自身素质”。这说明了大部分的学生对廉洁自律的态度是积极向上的。但在了解我国党和国家关于廉洁教育、反腐倡廉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87.3%学生仅“了解一点”或“知道一些”。

从以上几个方面的特点来看,大多数的高职学生比较清楚地辨别出显性的腐败行为,也具备一定的廉洁自律意识和愿意接受廉洁教育意识,但是还未能将廉洁意识转化为自我的人生信念,以致出现在将廉洁意识转化为实际的廉洁行为时存在一定的偏差。

二、高职学生廉洁意识特点原因分析

高职学生廉洁意识之所以会呈现出有积极一面的同时消极因素也比较突出的矛盾,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线上教学利弊范文篇9

一、提高从严治考的思想认识

教育考试承担着为国选才的神圣使命,代表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民心工程"。考风考纪的好坏,不仅直接关系到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同时也会直接影响到社会风气,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决不能掉以轻心。否则,不但会助长考生投机取巧的心理和弄虚作假的歪风,而且会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和社会的评价信任,严重危害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提高从严治考的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考试作弊的严重危害性,切实正视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措施,狠抓落实。

二、实行领导负责制,岗位明确

确保各类教育考试顺利进行是各级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教育考试机构的重要职责,也是各级各类学校应尽的义务。因此,在争取各级人民政府、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把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列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实行领导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一旦出现问题,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还要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所以,只有领导重视,把维护考试安全提高到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考试安全才能有保障。

三、建立监考员的师德档案和学生的诚信档案

加强监考员队伍建设是提升教育考试管理水平、严肃考

风考纪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各考点要制定监考人员定期考核制度,制定符合实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各考点要建立监考员的师德档案,将教师参加各类教育考试监考工作的情况记录在案,并与任职聘用、职称评定、工资晋升、奖金发放、评优评先等结合起来。对监考中玩忽职守、对考生舞弊行为放任自流甚至怂恿包庇的,要作为硬指标,在评优评先时直接否决,同时与其晋职挂钩;对参与舞弊的,甚至替他人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同时,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并将在校学生的考风考纪情况记录其中。对参加国家各类教育统一考试的社会考生,凡在考试中出现违纪作弊情况的,应在本地新闻媒体曝光,并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于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应逐渐把违纪作弊认定为极其恶劣的行为,直接记入个人诚信库,与社会信用体系挂钩。

四、建立考点的工作绩效档案

考点作为考风考纪建设的第一线,是维护考风考纪的关键环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考试机构应加大对各考点的检查考评力度,尤其要加强对薄弱考点的检查,将考风考纪建设的责任落到实处。例如,在每次考试结束后应对考点的考风考纪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将该考点当年承担的所有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工作情况纳入综合考评范围。凡考风考纪建设不力的考点,校长不得提拔晋升,对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考点要按规定追究校长的责任。因此,各级考试机构要严把考点选择关,既要对存在问题的考点实施黄牌警告、限期整改、撤点等惩罚,也要对在组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考点实行奖励,从而调动考点办考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办考水平。

五、加大监考员培训力度

监考员既是考场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又是考场纪律的直接执行者和维护者,监考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直接影响着考试的质量和信誉。因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习,围绕生产流程、岗位技能掌握、企业人才需求等,参与企业的技术生产活动能够有效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

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能够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贡献,而留守青少年的职业技能教育对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就业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非凡的意义,华亭职教中心一定会借着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东风对提升城市化质量做出卓越贡献!基金项目:甘肃省2013年度〃十二五〃立项课题对监考员队伍的建设,建立管理长效机制,做好监考员的考前选聘工作,加强业务培训以及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为考试质量提供保障。

六、大力开展考风考纪宣传教育

大力宣传是防范考试违纪作弊的基础和前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考风考纪教育,从中小学抓起,从平时抓起,强化"诚实应考光荣,违纪舞弊可耻〃的道德观念,树立以诚信为本的风尚。同时,要在各级政府领导、各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对违纪舞弊事件及违纪人员予以曝光,以增强考试纪律的约束力和处罚威慑力,进一步提高社会对严肃考风考纪重要性的认识,从而降低违纪作弊的发生率。

七、在依法治教的框架下,实现依法治考

从古至今,违纪作弊一直是各类考试的一个顽疾,尤其在当前新形势下,社会公众对考试公平的期待愈来愈高,高科技团伙舞弊越加猖獗,作弊手段的翻新、科技含量的提高、参与人数的增加,使得考试面临的安全风险日益增大,形势相当严峻。

对此,仅仅通过签订考试诚信协议书、建立诚信档案记录等方式予以引导是不够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让司法介入,将违纪作弊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这样不仅可以直面打击考试作弊及其相关行为,加大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形成足够震慑力,使一些妄图考试作弊的人望而却步,也契合当前社会的发展形势,有助于引导公民树立诚信意识、推动社会完善诚信体系。

2015年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组织作弊罪,扩大了考试作弊人员犯罪主体。《刑法》第284条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此可见,找人替考或者当〃〃的代价已经不是取消成绩或者不发学位证、开除学籍那么简单,考试作弊的组织者、提供帮助者、替考者、被替考者等全部被纳入刑事打击范围,对维护社会诚信、保护公平竞争、发挥刑法的引领作用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线上教学利弊范文篇10

考试时间

2019年12月14日至15日

注意事项

1.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参加考试。考生须凭考生证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提前30分钟到达候考区,在考场门外集合排队抽取当场考试的考号,抽号完毕后不得擅自离开候考室。考生须按抽号顺序依次抽取试题、备考,凡点名三次未到者,一律按放弃该科考试处理。考生抽取的考号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更改,并须保存至考试结束以备查验。

2.2019年12月12日开始,考生可登录招考资讯网(zhaokao.net)查询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冬季路况易受天气影响,请合理安排时间,提早出行,以防迟到。

3.考生不得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进入考场时不得佩戴任何饰物,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录音录像设备入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4.考生入场后只需报抽取的考号号码,禁止透露姓名、考生号、就读学校等与自己身份有关的信息,禁止做任何打招呼和有暗示的言语行为,否则按违纪处理。

5.考试结束后,将抽号号码及试题交回,经主考教师示意后方可离开考场。

6、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特殊类型招生考试有关问题的意见》(教学厅函〔2016〕8号)和《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教学〔2019〕1号),艺术类省级统考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在考试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

对在考试中被认定为考试违纪的,将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含高考文化成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对于在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实施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考试试题、答案”,以及“替考或被替考参加考试”等涉事人员,将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考点信息

天津师范大学立教楼C区东侧入口(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

停车地点

驶入学校的小型轿车须按学校要求停靠;7座以上客车不得驶入校内,考生可在学校西门下车,步行至考场。

乘车线路

公交:考生乘849路、963路、968路、951路、687路可达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西门。

线上教学利弊范文篇11

【关键词】特点;质量;思考;有利因素;不利弊端;远程教育教学模式

1.试说“远程教育教学模式”:远程教育(Distanceeduc

ation)又称远程教学(现在称之为开放教育);远程教育,是指使用电视及互联网等传播媒体的教学模式,它突破了时空的界限,有别于传统需要往校舍安坐于教室的教学模式;在我国,远程教育的发展历史经历了

1.1函授教育:函授教育,为我国培养了很多人才,但是函授教育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1.2广播电视教育:广播电视教育,我国这一远程教育方式和中央电视大学在世界上享有盛名;

1.3远程教育:远程教育是随着信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产生了以信息和网络技术我基础的远程教育,也就是现在的开放教育;

1.3.1远程教育模式:远程教育模式使用的学生通常是业余进修的学生,由于不需要在特定的地点去上课,可以随时随地的上课;

1.3.2远程教育模式的管道(渠道):远程教育模式的管道(渠道)就是学生可以透过电视广播、互联网、辅导专线、课研社、面授(函授)等等不同管道(渠道)互助学习;

1.3.3远程教育的采取方式:远程教育的采取方式是学生与教师、学生与教育组织之间主要采取多种媒体方式进行系统进行和通信联系的教育形式,是把课程传送给校园以外的一处或者多处学生学习的教育方式。

2.远程教育教学的特点和教学的有利因素

2.1远程教育教学的特点:远程教育教学的特点就是学生(学员)在绝大部分学习时间中与教师和同学是不能够在一起的、是没有教室和课堂氛围的、是学生透过电视广播、互联网、辅导专线、课研社、面授(函授)等等不同管道(渠道)进行学习的,具有零乱、分散和不能够互相在一起讨论和勉励的。

2.2远程教育教学的有利因素

2.2.1能够减轻求学过程中的资金压力:由于远程教育教学的特点,在远程教育教学中学习的学生不会像“正规大学”的学生那样每天在学校住宿、就餐和听讲,就会减少很多的经济支出,可以通过勤俭节约达到获得文化知识、提高文化水平、取得专业文凭,实现教学(或者工作)求知两不误;

2.2.2能够获得平等的求学和就业机会:尽管在远程教育教学中求学的学生不能够拥有在校大学生的清闲、荣耀和面对讲师教授,但是只要勤奋努力就能够获得与在校大学生同样的知识和文凭,享受国家同样的“文凭待遇”,从而达到“一名合格大学生的愿望”。

2.2.3能够养成自觉学习的习惯和动力:参加远程教育教学的学生,没有上下课时间、没有教师督促、没有同学干扰,更多时候是利用业余时间学习课程,自然而然形成了自觉学习的良好习惯,同时也有在很短时间里达到“课程考试合格”的强烈愿望,具有很强的学习动力和学习信心。

2.2.4能够通过媒体学习熟练网络运用:因为,远程教育教学是提高网络传递课程的,首当其冲必须学会运用网络工具(电脑),随着网络信息的不断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熟练地运用信息技术也是一门不可缺少的“文化工具”,对于查找资料、扩大知识面和提高本专业素养具有一定的帮助作用。

2.2.5能够实现“低学历”获得“高文凭”:在“正规大学”学习的学生在入学之前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查和高出的分数线才能够进入学校,而参加h程教育教学学习的学生可以根据国家的政策“报考高中起点本科(专科)须具有普通高中、中专或师范、技校、职高等国民教育系统毕业证或有同等学历”,条件比较低、政策比较活,是能够通过努力学习达到合格标准的文化水平的,对于获得知识和提高学历具有很好的发展空间。

远程教育一个最大的优点就是具有广泛性,同时也是一个弊端,远程教育的对象“广泛”,没有个别性的针对,只是对于一个群体的关注,在具体的教学中缺乏情景性教学,也忽视了教学之中的感情因素,是一种“流水线”形式的;尽管远程教育可以通过屏幕“面对面”交流,但是缺乏情景和感情的交流是无法弥补的;所以,远程教育教学不管未来网络信息如何发展,都不能代替学校教育,也不是一种主流的、有效的学习、教学和管理的途径;话又说回来,社会的发展还不能失去远程教育,诚然这是一种补充教育资源缺乏的途径。

3.远程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教学的不利弊端

3.1远程教育教学的质量:现代远程教育在我国刚刚起步,又是“超常规”的发展,因此上存在教育教学的质量问题和不利弊端;远程教育基本上有以下几种情况:

3.2远程教育教学的不利弊端。

3.2.1与现有的教育教学模式完全相同的课堂教学模式,是在于从课堂教学走出来的教师(或者教育管理者)没有完全“远程教育化”;

3.2.2师生在时空上的分离(完全通过网络或者多媒体光盘)授课的模式,这种远程教育教学的改变不能及时改变教师(或者教育管理者)对教育教学的及时“适应”;

3.2.3远程教育教学的完全分离教学实际上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网络教育教学,而是属于网络自学,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

3.3远程教育教学的“宽进严出”造成教育教学质量的弊端,“宽进”教师招生条件宽大,“严出”只有通过严格的考试才能够保证“学历文凭”的“含金量”,尽管严格的考试方式也不能与“在校学生”的考试同日而语。

线上教学利弊范文篇12

关键词:高考;舞弊;犯罪;防范

中图分类号:G632.474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李晓庆(1982―),河北建筑工程学院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招生录取;

赵海富(1976―),张家口市教育考试院教师,中学一级教师,本科,研究方向:招生考试;

申静(1980―),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招生录取。

考试作为检验学习效果和甄别选拔人才的重要手段,在古今中外都很受重视。当前,随着社会竞争的日趋激烈,考试作弊这一问题愈加突出,舞弊之风正在全球蔓延,日益成为全球性的社会“怪胎”。普通高考是国家根本的人才选拔制度,事关广大考生利益,事关亿万家庭福祉,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诚信高考、公平高考、平安高考是全社会的共同愿望。2016年高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施行后的首次高考,也被称为“史上最严高考”,替考、作弊、协助作弊等行为轻则拘役,重则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明确将考试作弊入刑定罪,对考试作弊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对综合整治国家教育考试环境,切实维护社会诚信、公平竞争、考生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正确的价值指向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高考舞弊的现状及特点

1.舞弊手段趋向高科技化

当前高考作弊高科技化趋势十分明显,作弊手段逐年升级,花样翻新,从作弊跑鞋到隐形耳机,从“多用记忆笔”到反探测作弊橡皮,从多功能手表尺子到纽扣摄像机,从专用皮带到作弊眼镜,尤其是近年来出现的口腔骨传导耳机更是让作弊者“武装到牙齿”,同时这类舞弊器材传输非常快,几秒钟即可完成,还能随时转换频段,声音、文字可相互切换,普通的金属探测器也很难发现,层出不穷的作弊神器不断翻新,使人防不胜防,防范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2.舞弊行为趋向职业化

高考被不法分子视为有利可图、一本万利的“唐僧肉”,通过高考舞弊来获取非法利益甚至成了犯罪分子的生财之道,形成了黑色利益链。尤其是在个别地区,考试舞弊已经成为一种“新兴产业”,舞弊团伙常年以此为业,把舞弊看作“做生意”,既然是生意,就需要不断“开拓市场”,追求规模效益,作弊也由过去的以代考作弊的初级“作弊产业”形态,发展到为获利而专门为考生提供作弊服务的网络组织“地下产业链”,而且有滋生蔓延之势,这导致高考泄密范围越来越大。

3.舞弊方式趋向团伙化

群体性作弊和作弊经纪人的出现使考场舞弊的社会危害性更大,舞弊方式也由个体行为逐步演化为有计划、有组织、有预谋的群体性作弊。舞弊团伙的数量不断增多,规模有越来越大的趋势,而且团伙内的分工越来越精细,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舞弊链条。

4.舞弊行为趋向组织化

高考作弊的既得利益集团依靠权力与资本,实施有组织、有预谋的高考舞弊案件。2015年6月,江西南昌“6・7高考替考”事件,说明高考舞弊背后的既得利益集团成分极其复杂,各种成分在这条灰色“产业链”获取各自的更大利益。本应是我们“最信得过的人”,却迈不过金钱关、人情关而监守自盗。这种组织化力量的强大,意味着在个别地区,高考已经事实地遭遇特殊利益集团捆绑,在以集体舞弊的形式制造不公。

二、高考舞弊存在原因分析

1.教育及社会评价方式有待完善

再完美的制度也存在缺陷,现行高考存在体制上的缺陷,尤其是评价机制过于僵化。在高考“指挥棒”下,在一切以升学、学历为标准的强大舆论压迫下,社会对教育的评价主要是“升学率”,家庭对孩子的希望看的是“升学”,孩子对未来的幻想寄予的是“升学”。“升学”的绳索牵动着教师、家长和学生的心。教育的本体功能被异化了,通过教育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功能被弱化了,忽视了教育的本体功能。高考教育是一种功利性教育,把考试和升学当作衡量和规范一切教育活动的标尺,僵化、单一的终结性评价机制,忽视了人才培养的过程性、多样性和合理性,忽视了学生综合素质的发展。

2.诚信教育体系有待建立

当前社会处于经济迅速发展的转型时期,经济体制不完善,政治体制改革有待加强,新的道德体系还未完全构建,这些都导致社会上存在某些诚信缺失、道德缺损的现象,同时功利、竞争、效益的观念渗透到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在社会总体资源分配有限的情况下,受家庭出身、户籍的差异以及社会选人用人机制存在任人唯亲等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流弊,在“分数就是硬道理”的现实环境中,竞争更加激烈。当舞弊行为的成本远远低于收益时,考生就有可能抱着侥幸的心理铤而走险。

三、防治高考舞弊的措施

1.诚信教育武装头脑,让考生不想舞弊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急功近利的浮躁心理和不劳而获的投机心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学校、家庭和社会要加强对考生的正面引导和思想教育,言传身教,摒弃不良社会思想,培育健康、积极的社会文化氛围,帮助考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荣辱观。实施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推行个人信用制度,弘扬诚信应考的正气之风。

2.法治教育加大惩戒,让考生不敢舞弊

教育部门对考试舞弊处理多是以通知、意见等文件形式作出相关规定,缺乏法律的权威性,每当处理舞弊案件时,往往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将考试作弊入刑定罪,对国家层面的考试作弊进行刑事打击,一定程度上有效遏制了高考舞弊行为。同时应加快推进考试法的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威慑力来维护考试的公信力,使心怀鬼胎者望而却步,使打击舞弊现象有法可依。

3.提升技术、强化防范,让考生不能舞弊

制定全面的防范措施,建立多部门“联防联控、齐抓共管”工作机制,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开展综合治理。强化人防,升级机防,实现考试数字化监管。建设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实现“考场、考点、省级考试机构、国家考试机构”的四级互联互通和实时监控。同时采用必要的技术手段升级,启用身份识别系统、无线电作弊防控系统、考场电子监控系统,以实现考试的数字化监管,积极应对高科技犯罪。

4.多元选拔、个性发展,让考生不需舞弊

中国人民大学少汪来利教授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与其不让学生舞弊,不如让学生不能舞弊,最好是提供不需要舞弊的考试。”教育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推动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实施多元考试选拔制度,要改变“一考定终身”的现状,扭转“唯分是举”的选拔机制,尊重和发挥考生的个性,引导学习者实现“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让考试从“教育目的”回归其作为“教育手段”的本来面目;让考生以健康的心态看待考试,以正确的行为对待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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