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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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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篇1

关键词:知识产权贸易;世界经济;贸易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0-01

一、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概况

知识产权本来是一种财产权,而这种权利具有独立性和个人性。现在越来越多的高科技产品在各国之间流通,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知不再只停留在个人私有的固定模式之上,更多的是一种趋向贸易的发展。

(一)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定义

知识产权贸易分为狭义的知识产权贸易和广义的知识产权贸易。狭义的知识产权贸易就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或者交易对象)的贸易,由于狭义知识产权包括版权、专利和商标,因此狭义的知识产权贸易包括专利贸易、商标贸易和版权贸易。广义的知识产权贸易与货物贸易交叉,指知识产权产品贸易,就是指那些知识产权的价值占产品价值相当比例的产品的贸易。

(二)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现状

知识产权贸易的发展规模日益扩大,而世贸组织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业进行了相关的保护。知识产权是指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而现在这种权利已经成为进入了贸易范围内。中国“入世”以来,不但拉动了国内产业工业的茁壮成长,而且中国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贸易当中已经拥有不可替代和不可缺少的经济地位。TRIPS协议带给中国的是机遇和挑战,而TRIPS协议当中涉及了众多的条款,这些条款一直是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的一把强有力的“保护伞”。现在市场竞争越显激烈,初级产品、低附加值产品已经不是市场竞争的主流,日益发达的科学技术已经成为了市场竞争中的主要对象。国际间的贸易已经趋向多元化发展,随着信息技术与新科技在国际间的流通、使用、分工和发展的深入,知识产权贸易在这里面开始得到普遍化和多元化,对于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间的发展与延续,这有赖于WTO的保护与支持。

二、目前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价值问题

根据2004年和2005年专利申请数量和百分比来看,中国的知识产权申请数量达到了全世界第一位。知识产权贸易成为了国际间的重要贸易之一,而知识产权贸易中的价值问题,亦是交易双方共同面对的难题之一。

(一)价值评估方法概况

知识产权贸易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慢慢地成为了世界经济的重心之一。然而,怎样去正确评估这个知识产权具有交易价值,这还需要多方面的配合与交流。

1.专业评估机构广泛化、普遍化。专业评估机构的建立是很有必要的,一家企业所购入的专利是否有交易价值,这都需要评估机构的检测与调查的。例如,北京某汽车厂在与外商进行合资谈判过程中.外方提出技术八股方式的具体方案,以其中的97件专利技术,共折合1600万美元八股,由于这家企业没有了解这些专利技术的价值就草草签约。直到后来才得知,97件专利技术中的23件专利是过期的,还有29件专利已临近到期,13件则刚递交申请,没有授权,真正算数的专利只有32件,占总专利数的33%,也就是说三分之二的专利是不能折算股金投资八股的。这样看来,专业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贸易来说是一项基础保护措施。

2.TRIPS协议下建立适合我国使用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TRIPS协议是当今世界经济贸易活动中的一个重要指导和规范,国际间的贸易不能抛离TRIPS协议的规范内容。中国的国体与世界其他大多数的国家不同,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因此,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的建立不能完全照搬其他国家的模式,要有自己的创新和基础理念。TRIPS协议推动着国际间贸易进程,如何把TRIPS运用得更灵活、更准确,这是需要国家的调控和方针性的保护。

3.尽快完善知识产权贸易有关的法律规范和评估价值制度的环境。一套完善的法律规范,一个有序的评估环境,这都是知识产权贸易的基础措施。法制制度能带给贸易稳定的社会环境,能对国际贸易所出现的问题提供相关的援助与解释。因此,为了形成强大的无产阶级的知识产权贸易价值评估系统,国家的有关部门应该应该针对目前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让知识产权贸易有一个相对宽松的交易环境,把中国的贸易体系强大化、系统化、有序化、稳定化,从而更好地推进知识产权贸易的进程。

(二)价值评估的意义

根据知识产权贸易带给中国和社会经济水平发展的效益来看,价值评估制度的实施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1.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贸易价值评估制度,能有效防止在贸易中企业过高或过低猜测部分知识产权的价值,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企业的经济损失和错误判断,从而减少了企业在贸易中无形财产的损失。

2.知识产权已经向世界经济市场开拓,而世界经济对知识产权的价值高低也相应有了要求。知识产权的交易量已经日益增加,交易双方都会担心自己所购买的知识产权是否具有真正利于企业发展和获得利润的价值。基于这种心态,知识产权价值体系更显重要,也成为了贸易中一项关键的策略。

3.随着知识产权贸易的频繁,在交易中难免会遇上法律纠纷,在贸易中如果遇到了纠纷,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则是一项有力的参考依据。贸易双方可以根据价值评估出来的数据,做以在解决法律纠纷是的重要参考,从而达到维护个人或企业的利益作用。

4.通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的充分应用,可以让人们更广泛地认识到知识产权在社会上的重要性,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知水平,使人们能够了解到知识产权中蕴含着巨大的使用价值,令这种无形财产具体化、有形化。

三、结语

世界经济的发展水平不停地在提高,知识产权的进入无疑是带给世界经济的一股新力量,是一支新力军。如何去保护知识产权贸易和如何将知识产权贸易提高贸易水平,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知识产权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我们需要做的是完善知识产权贸易过程中的规范准则,以保护企业或个人利益为上,建立一个安稳有序的知识产权贸易环境。

参考文献:

[1]姜国庆,马敬.基于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下的价值评估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6.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篇2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

在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中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

2.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3.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二是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中,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

4.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

2.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了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篇3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贸易

在中国加快融入全球经济的时候,知识产权保护同样也给中国的发展亮起了红灯。当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及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时候,知识产权危机给这一全球化进程蒙上了一层阴影,因此,在激烈的国际经贸竞争和深层的知识产权壁垒面前,努力为开发和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创造有利的环境,不断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显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现状

1.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便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部分组成,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得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的普遍认可。另外,中国还在积极研究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法律和法规。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中国在不断健全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条约及有关的协定。从1980年中国加入《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起至今,已经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等各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或条约。此外,中国还积极研究加入其他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开展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宣传活动情况:当前,中国政府围绕着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侵权盗版,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通过采访、电视广播、定期举办研讨会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宣传,特别是对新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进行了相对广泛宣传和教育。二是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纳入到全国法制宣传教育中,并通过强化舆论监督、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共曝光,意在起到震慑犯罪、警示违规的效果。知识产权的执法情况: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用政府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一方面,根据专利法相关方面的规定,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另一方面,中国政府为有效实施着作权法,专门成立国家版权局,各省市也相应地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为主体,辅之以各项保护条例。另外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已从只重视行政保护转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并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规均由人民法院最终执行,同时也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此同时,企业也开始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了企业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护意识。

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1982年《商标法》制定以来,虽然中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但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够,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即使一些企业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来扞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失败。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不强和专业人才不足:有关部门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种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协会方面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差异。由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国内企业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渠道,信息并不十分流畅,从而出现了企业遇到问题不知该找谁的现象。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业人才比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国具有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知识的专业人才十分紧缺,国内也没比较成熟的培训课程以及相应的师资力量。另一方面,中国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术的专业司法人才。

专利保护结构不合理:当前,中国现行的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类别,这其中以发明最能够代表专利的水平和质量。然而在专利申请的数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却是外观设计方面的专利,发明仅占27%。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结构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发明创造,最少的则是实用新型方面的专利,所占比例不到2%。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和拥有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中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别是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业走的是一条“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道路,这使得中国产

业结构和对外贸易的结构很难迅速升级换代,在关键技术上主要依赖进口,受制于人。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不相符:中国的立法体系虽然用比发达国家更短的时间就建立起来了,但是中国的立法体系中没有关于反垄断的法律,而与反垄断互为补充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侧重于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却没有确立限制知识产权的立法思想。到目前为止,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不同程度上适用于专利权的垄断行为,但是主要集中调整专利许可行为,对其他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尚无明确的规定,调整范围还不够完整。与此同时,中国没有建立完整的标准体系。中国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在国际标准的参与程度和占据关键职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对中国的启示及建议

1.转变观念并加强学习:中国是wto成员,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时应该注意wto、trips对中国知识产权的规定,同时对主要贸易国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实践也应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识产权保护的陷阱。第一,转变观念积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改变以往消极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态度,积极应诉。有不少中国企业本身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但由于害怕诉讼会影响到企业的发展而常常放弃应诉的机会,白白的丢失了维护自身权利的机会;同时,中国企业界应完善商会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个组织有效、协调一致、参与广泛的企业联盟,这样有利于增强各方面力量的帮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对人才的培养和管理。科技以人为本。开发、拥有和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首先,要重视知识资本的作用,而知识资本最集中地体现就是在人的才能和价值上。目前,企业间甚至是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多,谁就能够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的人才掠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去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其次,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的变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励机制和奖励机制,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加强学习,尽快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方面的各种知识和规则,强化全民学习的氛围,使全社会人民都懂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加强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采取走出去和引进来措施,选拔一批优秀的青年执法者,并通过赴知识产权保护先进国家留学或者去国内知名高校进修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知识,或者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执法工作者传授有关理论知识等方法。通过加强对知识产权相关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从而扩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和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同时,使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外资的进入和当地经济的发展,进而有利于打破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将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中国是知识产权数量大国,但非知识产权强国,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场的开放使中国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发达国家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在专利方面构成了威胁。我们只有将知识产权问题作为国家的重大战略加以重视,才能实现将知识产权危机转变为科技发展良机,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制约贸易发展的障碍。(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在资金上,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着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3)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1]叶慧霖.入世与知识产权保护[m].上海: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7.

顾红文,谈中国对外贸易竞争力的提高[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7,(9).

夏先良.出口与国际专利:中国知识产权的差距与对策[j].开发导报,2007,(10).

王江.从“dvd专利事件”看企业核心技术的重要性[j].东北大学学报,2008,(1).

董勤.外经贸工作中的专利问题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07,(6).

罗飞.中国企业如何走出“专利”陷阱[j].法律与生活,2007,(14).

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篇4

论文摘要:分析平行进口的不同原则,以及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平行进口的规定,提出应在中国现行立法中确立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可以通过对暇知识产权法》和《对外贸易法》的修改来完善中国平行进口问题,并给出具体修改建议。

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因此,知识产权人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来垄断产品所带来的利益,这与目前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自由流通的要求是相矛盾的。平行进口作为这个矛盾的典型问题,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越来越受到各国家和地区的关注。在知识产权贸易不断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今天,作为贸易大国的中国,应当重视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与此同时,应当对平行进口进行准确定位,通过国内立法的完善,来应对所面临的平行进口问题。本文在分析平行进口的不同原则以及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平行进口的规定的基础上,研究中国应如何对待平行进口问题。

一、对平行进口的不同原则

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进口,是指某一特定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或版权)在一国已经获得法律保护,但该国未经授权的进口商,从另一国购得该知识产权人或经过其同意制造或复制、发行或销售的相同正宗商品(非假冒伪劣商品),输人该进口国投放于市场的行为。简单说,平行进口就是一国的进口商未经本国知识产权人的许可而将国外合法销售并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权产品进口到本国进行销售的行为。

关于平行进口的侵权与否,理论界有很大的分歧,各国之间也存在很大的不一致。《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等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重要国际公约对平行进口问题都未做出确定性的规定,主要是采取了不置可否的态度。因此,各国都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和贸易政策出发,对平行进口持有各自不同的态度。有的国家认为平行进口侵犯了知识产权而予以禁止;有的国家则认为没有侵犯知识产权而允许平行进口。对于平行进口问题产生的这种争议,主要归结为两种理论的对抗,即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和地域性原则之间的冲突。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地域性原则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随着国际贸易的一体化和自由化的发展,权利穷竭原则的价值越来越突出,越来越为各国所重视。

1.权利穷竭原则

权利穷竭原则又称权利用尽原则。是指经知识产权人或其授权的人许可而生产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对它的控制权,其权利被认为用尽。只要平行进口人通过合法的程序,在合法的市场中支付合理的对价后买到了知识产权产品,并没有将该产品改造、冒充其他商品或仿造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口人就能将自己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该知识产权产品进行任意使用、转卖和处置。在专利和商标领域主要指销售权一次用尽;在版权领域指的是经济权利中的发行权一次用尽,就是说,对于经过版权人许可而投放市场的一批享有版权的作品复制品,版权人无权再控制它们的进一步转销、分销活动。权利穷竭原则的出现主要是为了限制知识产权的权利扩大化,防止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在知识产权贸易中阻碍货物的自由流通,最终破坏国际贸易的全球化发展。可以说,权利穷竭原则并不是对知识产权的限制,而是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与贸易权的平衡。如果知识产权人第一次在市场上将货物卖出后,其知识产权仍然依附于其产品中,知识产权人就能够凭借知识产权一直控制已经丧失所有权产品的销售和转售。这样不仅不利于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自由流通,而且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产品所有权的进口方无法完整地行使其所有权中的处分权。因此,支持平行进口的国家将权利穷竭原则作为其理论基础,认为平行进口不构成侵权,从而允许国际上平行进口贸易的发展。

2.地域性原则

地域性原则是指依据不同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是相互独立的,不依赖于其他国家的法律。虽然国际贸易中各国通过互相签订的协议和公约来保护知识产权,但一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和方法完全取决于该国的本国法。根据这一原理,一件产品根据一国的知识产权法取得了知识产权后,通过贸易卖到了其他国家并不导致该产品知识产权的必然丧失,原知识产权仍然依附在产品上,仍受到出口国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如果第三方在合法取得销售权的国家购买到了知识产权产品,但未经知识产权人的同意将产品进口到本国销售的话,由于该国的知识产权仍然依附于该产品中,所以第三方的平行进口行为构成知识产权的侵犯。

二、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平行进口的规定

1.美国

美国《专利法》271条就有规定,专利权人有权享有依法要求禁止专利产品进口的权利。在美国任何人未经其同意而在美国国内制造、使用或销售专利发明即构成专利侵权。美国1930年《关税法》规定禁止外国厂商制造同样商标商品的平行进口,除非(1)平行进口得到美国权利人书面同意;(2)外国制造商与美国权利人存在从属关系,但1990年修改的《关税法》将此“附属例外”原则替代为“标签例外”原则,即规定如果进口的商标产品与国内相同商标产品存在实质性差异,要求在产品的商标附近加贴显著清晰的标签。通过此规定,可以使国内商标产品与进口商标产品相区分,从而避免国内商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受到平行进口商标产品的影响。美国1976年《版权法》602条规定禁止一切未经版权人许可的进口活动,但以下三种情况例外:(1)经国家或国家代表机构特别准许而进口;(2)为私人使用而不为销售进口;(3)仅为教学、宗教等目的进口极为有限的份数。

从以上规定来看,美国对平行进口采取的是禁止的态度。但也不是完全禁止,而是在不损害国内知识产权人商誉的情况下,有条件的允许平行进口。虽然在国际贸易中美国一直主张贸易自由化,但作为知识产权大国,其在国际知识产权贸易领域为了保护本国利益和知识产权产品的独占地位,对平行进口进行了严格限制。

2.欧盟成员国

在欧盟,经济自由是共同体层面追求的重要价值,也是欧洲共同体(简称欧共体,欧盟的前身)整体利益所在仁’〕,因此,欧共体市场建立的目的就是能够使产品在各成员国之间自由流通。虽然欧洲各国之间有关贸易的法律制度和价值追求有很大差异,但各国在欧共体市场内的贸易活动中都要遵循《欧洲共同体条约》所追求的价值和规定。《欧洲共同体条约》第30条规定:为保护工业和商业财产,允许对货物的自由转移施加限制,但该保护不能成为武断歧视和变相限制成员国间贸易的手段。由此来看,共同条约要求欧盟内部应保证产品的自由流通。一件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商品由知识产权的所有人或指定的销售商投人到欧共体市场后,知识产权人就丧失了对该商品的控制,无论商品在欧盟市场内怎样流通,权利人无权干涉。因此,欧盟对平行进口采取的是内部权利穷竭原则,即在欧洲共同体市场内部的贸易中允许平行进口。

3.日本

日本在1997年通过日本最高法院维持东京高等法院对“bbs铝制车轮案”的判决确立了平行进口的合法性。该案中bbs公司作为一家德国公司,在德国和日本都就其汽车车轮取得了专利权。但日本一家公司进口了bbs在德国生产制造的汽车车轮并出售给另一家日本公司,因此两家公司遭到bbs公司在日本的起诉和侵权赔偿要求。日本最高法院在判决该案时认为,考虑到公共利益和专利权人利益的平衡,买方得到产品后即获得了自由使用和再销售产品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专利权的限制。除非合同中明文规定或在产品中注明了专利权人所要限制销售的地区,否则视为专利权人默示授予买主在日本自由处置专利产品的权利。

以上美欧亚三个代表性发达国家和地区对于平行进口所持的态度都各不相同。这主要是因为,美日欧都是从本国利益出发,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如何对待平行进口问题,才会出现以上的差异。具体来看,美国禁止平行进口,是因为平行进口会对知识产权商在美国国内已形成垄断的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导致国内市场混乱,并不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而禁止平行进口。欧盟在欧共体市场内部允许平行进口也主要考虑的是欧盟自身的贸易发展。在欧盟内部允许平行进口可以使知识产权产品在欧盟国家中自由流通,这不仅有利于欧共体市场的贸易发展,也有利于欧盟内部知识产权的广泛交流,总体上有利于欧盟的发展。表面上看,日本允许平行进口是为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但从实质上看,主要是因为平行进口有利于满足国内的公共利益,因此,日本允许平行进口也是从国内利益出发考虑的。总体来看,上述发达国家和地区对待平行进口问题,主要还是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哪种措施更有利于国内发展就选择哪种措施。

三、中国平行进口的立法选择

1.明确中国平行进口问题的必要性

作为一个贸易大国,中国在今后的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活动中,必然要面对有关平行进口所带来的各种问题。原因是,通过平行进口可以大量进口国外知识产权产品,这对国内的进口商来说是一种很大的诱惑,也是一种引进先进技术的重要手段。如果对平行进口问题在法律上不作明确规定,在今后的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必然会受到来自各国知识产权人的侵权之诉,导致进口商不再敢轻易进口国外的知识产权产品,这势必会阻碍对外贸易的发展。所以,在中国是否允许平行进口的问题上,有必要在观点上进行统一,以便通过立法加以明确。

2.中国允许平行进口的依据

从权利的性质来看,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法律通过授予知识产权给予权利人一种利益上的垄断权。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件产品被一国赋予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伞,那么这种保护应该是绝对的保护,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将该保护伞拿掉,从而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因此,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存在于产品流通的任何环节。但如果只顾满足权利人行使垄断权的话,产品的流通范围会被权利人牢牢地控制着,产品无法在国际贸易中自由流通。这样一来,在平行进口中一味保护知识产权所付出的代价就是产品流通范围缩小,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受到阻碍,最终影响技术文化的广泛传播与交流。权利穷竭原则的直接特征就是消除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而给商品的自由流通带来的阻碍。知识产权的专有行使,在国际贸易中不能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也不能剥夺产品所有人的处分权利。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销售之后,知识产权产品的合法利益已经得到了实现,权利人没有再进行控制的理由,即对于产品所承载的知识产权权利已经用尽。

可以说平行进口是一种合法的进口、销售行为,也是处置财物的正当行为,不能只为了保护某一权利而一概否定其他权利的行使。笔者认为,平行进口是适应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合理行为,平行进口商仅仅是利用了国际贸易中的便利条件,并没有什么过错,故不构成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而且各国也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平行进口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中国虽然在国际上申请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在逐年上升,但与发达国家与地区相比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还是有一定差距,对平行进口所涉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应当过于严格。目前,在国际贸易中,中国属于知识产权产品的引进方,需要大量进口国外专利产品和国际知名商标产品来满足不断扩大的国内需求。虽然对知识产权应当予以保护,但保护的水平不能超过自己所承载的限度[})z6s。应当在专利权、商标权、版权领域都允许平行进口,从而有效利用这一贸易手段进口国外的知识产权商品,满足国内的消费需求,这不仅有利于防止制假卖假行为的泛滥,也能防止国外知识产权人利用其独家授权等形式来垄断中国市场。

3.中国允许平行进口的立法选择

平行进口是一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问题,对平行进口进行立法不仅要考虑到知识产权问题,同时也要考虑到贸易问题。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篇5

【论文摘要】在WTO框架下,知识产权贸易上升为国际贸易的三大支柱之一,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通过对法律赋予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许可或转让而获得收益。知识产权制度从本质上保证了知识产权所有人不让竞争对手使用自己的技术或销售自己的产品而拥有一种垄断性权利,但这种“法定垄断权”超出了合理的范畴,便成为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战略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进出口贸易额连年增长,贸易地位持续上升,所遭遇的贸易壁垒的增速也较快。在反倾销、保障措施等为国人熟知之后,一种新型的贸易壁垒——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成为困扰制造商和出口商的难题。仅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和39%的出口产品不同程度地遭遇到国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和影响,造成损失约150亿美元;而在2006年,美国对来自中国的机电产品便发起6起知识产权贸易壁垒调查。一、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界定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财富,同时又是创造人类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工具和手段。经济全球化使知识产权不仅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正在发展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这就是知识产权贸易。WTO的建立标志着国际贸易新体制的诞生,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要里程碑,也是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上升为主导地位的标志。在WTO框架下,知识产权贸易已上升为国际贸易的三大支柱之一,而且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到处都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智力资源打破了国界,在全球范围内流动,促进了全球的经济发展。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通过对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许可或转让而获得收益。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励科技进步、鼓励创新与垄断智力成果之间折衷调和的产物,本质上是为了保证不让竞争对手使用自己的技术或销售自己的产品而拥有一种垄断性权利。但这种“法定垄断权”的目的是通过对相关权利人的法定保护,鼓励创造性的智力活动,从而促进技术进步与社会经济发展。而当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应用到跨国生产经营中时,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就与进出口贸易联系起来了,就可能成为各国重要的贸易政策之一。当知识产权固有的垄断性超出了合理的范畴,扭曲了正常的国际贸易时,便成为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本质上,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就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二、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主要表现形式目前对知识产权贸易问题的研究与对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问题的研究相比寥若晨星,而且对此关注最多的是法学家,讨论的焦点问题是如何建立完整的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对知识产权贸易壁垒概念的界定在理论上还没有统一,但从少数发达国家的实际做法来看,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可以概括如下:1由专利权构成技术性贸易壁垒。发达国家利用其强大的技术优势制定一系列技术标准,筑起由专利权构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高新技术的发明者都有着极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成果几乎被专利技术所覆盖。而在高新技术领域制定技术标准时,没有成熟的公知技术可供使用,一些标准化组织为了制定法定标准,就要与知识产权人谈判,签订合同,当然在使权利人得到利益的同时,对权利也做出一定的限制,如专利权人应对使用者提供不可撤销的权利许可等。还有的高新技术发明者,有足够的垄断能力,不希望成为法定标准,而凭自己的技术优势形成事实标准。与专利技术相结合的技术标准比传统的技术标准更具有杀伤力,发展中国家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往往要不可避免地向权利人支付高额的使用费,极大地限制了高新技术产品的自由流通。2注册陷阱。典型的注册陷阱是设置专利网,即企业的某个技术获得专利后,以其为基本专利,将改进技术和相关技术均申请专利,形成一个由基本技术同改进技术、相关技术共同构成的专利网,从而形成本企业强项技术的专利壁垒,使竞争对手无法突破。如美国菲利普石油公司不仅拥有PPS树脂的基本专利,还有300多项有关PPS树脂的制造、应用等技术专利,当其基本专利到期后,这些技术专利在美国依然有效。3择时起诉侵权专利。在市场比较幼稚、起诉侵权得不到利益时,被侵权的知识产权拥有者并不起诉,等到市场培育起来以后,知识产权拥有者便可理所当然地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条款逼迫侵权企业要么退出市场,要么支付巨额的专利使用费,借鸡生蛋,坐收渔利。DVD专利使用费案就是这种情况:2002年2月,我国出口到欧盟的DVD因侵犯知识产权,被欧盟成员国英国和德国的海关扣押,要求对国内的DVD整机生产厂商征收产品净售价的4%或每台4美元的技术专利使用费,向DVD解码器征收净售价的4%或每台1美元的技术专利使用费,向DVD光盘征收每碟7.5美分的技术专利使用费。4知识产权内部化。知识产权内部化是指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为保持在高技术领域的垄断优势,其高技术或含有技术专利的商品、专有技术的商品主要流向拥有多数或全部股权的国外子公司,即使在技术创新成果与企业现有经营不相吻合的情况下,企业也往往不是轻易地单方面出让该项技术成果,而是将它作为交叉许可的筹码以换取自己所需要的其他企业的技术成果。5由标识性权利构成技术性贸易壁垒。国际标准化组织和一些工商业团体经常把一些标识注册成证明商标,一些国家或地区往往把是否带有证明商标作为商品进口的必备条件,就构成了由标识性权利组成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事实上,一些企业在许可他人使用专利技术的同时,也往往把商标一同许可,所以被许可企业商品是否带有许可商标也成为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一个衡量标准。有时,某些专利技术虽已过了有效期,成为公知技术,但商品上的商标权可以不断延续。要使用这些技术代表的标识,也必须得到许可,否则就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此,证明商标也成为一种知识产权贸易壁垒。6滥用知识产权保护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进口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要求必须实行的,但如果权利人恶意申请临时措施或海关扣押或海关手续过于繁杂,会使进口人付出高额的成本,甚至遭受重大损失。出口边境措施是TRIPs规定可以实行而并非必须实行,设立出口控制,通关履行繁杂的手续,提交各种授权文书和商业票证,不仅拖延时间,而且为出口增加了交易成本和意外风险。因此,对知识产权保护边境措施和临时措施的滥用,也构成了知识产权贸易壁垒。7滥用网络著作权。按照各国传统的著作权法,公众可因科研、教学、个人研究需要而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但在互联网上,许多应为大众知悉的信息被网络商及版权人封锁起来,如应当公开为公众服务的商业信息、报刊、已发表文章、法律法规、国内外法院判决的案例被汇编成数据库而受到特殊保护,这种信息垄断会妨碍著作权客体的交流及商务活动的展开。8严格限制平行进口。平行进口一般是指未经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人(版权人、专利权人和商标权人)授权的进口商,将由权利人自己或经其同意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投放市场的产品,向知识产权人或独占被许可人所在国或地区的进口。被平行进口的产品与特定的知识产权相关,是有着合法来源的真品,以低价与进口国或地区市场上原有的同一版权产品、专利产品或商标产品展开竞争。平行进口的进口国或地区存在反对平行进口的相关权利人。在美国,平行进口的反对者通常P2"灰色市场商品”指称平行进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平行进口现象极为普遍,以至于被视为一种产业。即使是尝试统一规范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问题的TRIPs在这个问题上也保持中立,规定TRIPs进行的争端解决中不得借TRIPs中的任何条款涉及知识产权穷竭问题。正因为如此,无论认为侵权还是合法,许多国家的法律条文在规定平行进口时多附有灵活条件。所以,平行进口很容易为发达国家的利益、个人的意志所左右,不可避免地产生滥用知识产权的问题。三、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的应对随着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的不断增加,我国正在成为世界各主要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重点防范对象,对外贸易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因此,为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必然,加强对我国自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势在必行。1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目前,国外向我国进行知识产权权利诉求的动向越来越趋于集团化,趋于官民一体化,甚至由政府出面,通过政治、经济、外交等多种手段向我国施压。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向我国发难的产品,往往是新兴高科技出口产品,具有明显的竞争力,而且往往是在产品高速成长期向我国发难,一旦出现问题,将使全行业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我国的对外贸易已经发展到了要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阶段,通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配合国家技术发展战略,以专利战略为龙头,建立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保护制度,并制定配套政策体系,增强国家整体竞争力,从根本上解决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壁垒问题。2建立预警与应急机制。在政府有关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通过行业企业的联合行动战略,建立相应的信息咨询服务网络和本行业知识产权预警联络点,对本行业重大知识产权事件及时做出反应,为出口企业提供可靠的经营决策信息来源,以加强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同时,政府部门积极主动地收集和掌握国外对华贸易政策的发展趋势、正在实施或拟定中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壁垒措施,以便于迅速有效评估贸易伙伴的贸易政策与措施的变化对相关产业和贸易的影响,并分析是否符合多边贸易规则,适时采取调整和应对措施。3加强企业间的战略协作。面对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趋势,可由行业协会牵头,各行业企业加强相互间的战略协作,结成标准联盟,共同确立产业标准,以分散标准化的风险。加强企业联动,利用一定地域内的特有资源,发挥产业集群的优势科技力量,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建立大企业主导下的R&D体系,形成独立的、自主的技术创新能力,使自己获得更多的知识产权,从根本上规避和跨跃发达国家构筑的知识产权壁垒。4强化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加强企业对以知识产权为主的国际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的学习与借鉴,了解出口国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正视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和知识产权方面拥有的优势以及对我们形成的巨大压力,尽快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业、技术和产品,改变专利工作的被动局面。认真开展出口前的知识产权调查工作,有可能侵犯外国公司知识产权的,则应及时对产品进行修改,以免成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被告方;有可能存在专利侵权的,可以通过更换非专利方法来避开侵权,也可以达成专利权所有人的使用许可,或者与进口商达成协议,由进口商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设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加快专门人才的培养,以便在企业被起诉时就应诉成本、不应诉的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进行分析,主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抗辩,提高应对知识产权的诉讼能力。

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篇6

关键词:经济全球背景国际技术贸易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F7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91(2019)04(b)-0176-02

1经济全球背景下国际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1.1宏观管理失控,法律、政治监控不足

经济全球背景中的国际化技术贸易环境非常复杂。在当前的经济背景中,我国的市场竞争和政治监控没有达到一定的标准和要求,在建设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出现了缺漏。没有完善的宏观调控建设机制,同时也没有政治监管的配合,使得很多企业在知识产权交易中出现了新问题。没有可靠的宏观管理环境,不法分子可以在知识产权条例中钻别人的空子,真正拥有自我知识产权的企业也不能完全保障自身的利益。

1.2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

国有经济的发展在世界经济环境中的起步还是较晚的,针对这种时代经济背景,我们应该充分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融合相应的保护政策,结合实践中的经验以及在经济全球化环境中的机遇进行调整与新理念的融合。整体地实现保护意识和资源的运用,在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国际技术争端中找到合理的处理能力,并且完成知识产权保护的使命。

1.3自主创新落后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忽视以及知识产权数量的狭小,有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在生产和科技创新中,我国的企业大多喜欢抄袭。无论是技术还是生产模式、管理流程都呈现在了一种效仿的习惯中。这种习惯已经在中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中持续了好多年。因为,这样的模式能够大大降低生产成本,并且快速地获取经济利益,谋求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发展。因此,很多中小乃至大型企业都一直有意无意地采用这种科技发展的模式。

1.4WTO市场争端混乱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中国市场的建设已经越来越成熟。在进入WTO之后,中国市场在发展的同时,也受到了巨大冲击。原因在于我国的经济起步较晚,生产力和科技创新能力都远远不如发达国家。但是为了能够实现经济同步,赶超经济发展国家,就不得不走开放路线,进行经济共同体参与。一旦参与全球化经济市场竞争,就会受到所有发达经济和技术的挤压。当前我国在WTO市场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争端很多,也应该针对这些争端进行妥善处理。

2我国应对经济全球背景下国際技术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策略

全球经济化从某种角度讲提升了贸易的拓展空间,能够给国家的经济发展带来机遇,同时在国际化市场大门敞开的环境中,国内市场也可能受到国际市场资本和先进模式的侵犯。这是一把双刃剑,需要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拓展技术贸易的空间,并且进行资源以及文化的渗透。将国际技术贸易活动融合在活动范围之中。受到国际技术贸易的影响以及健康发展因素的约束,这种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还没有得到充分普及,在很多环节还没有出现稳定的管理标准和计划的维护。衔接区域和国际贸易技术的拓展,形成具有一定实用价值和应用效果。体现在国际技术贸易和规范发展之中,需要融合投资环境和交易的产权保护等利益方式,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找到适合我国经济发展和产权保护的思路和策略。

2.1强化宏观管理,实现政法整合

在现代化发展的宏观经济背景中,形成的资源和空间利用,再进行调整,融合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整合,将知识产权的主要思想内容和发展空间的思路进行拓展,结合宏观管理办法,进行政治和法律的规范化和统一。在实现产业政策维护和科技战略方针的应对中实现资源的可行性。宏观管理的力度应该实现政治法律转换,将法律法规的主要方向和规范定位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确认保护对象的内容以及方式方法的应用,结合经济全球化的国际技术背景。找到空间的设定以及对信息资源进行融合,针对新时期的知识产权保护障碍以及对待国际环境中的人才竞争进行建设性调整,完成资源以及空间的再利用。保持对外中国知识产权的绝对性法律保护,将机制延伸到每个交易细节,形成国有自主化的知识产权规范和对外保护的内容。

2.2强化国有企业实力以及对外贸易知识产权的保护理念

在现代经济贸易竞争中,实现了科学技术的主要应用和知识产权的政策应对内容,根据实际的知识产权需求以及维护知识氛围的建设标准,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以及企业发展的格局定位。在实际对外贸易中找到产品营销的理念和知识保护的依据。在对待知识产权以及知识维护中形成新的思想以及建设要求。达到维护知识产权的主要氛围和建设机制的标准,随着国际化市场贸易的发展推动国有企业的进步,对于知识产权贸易进行维护,依据对外经济约束以及知识理念的可行性和建设性资源进行调整。

2.3强化国有自主能力的创新

对外贸易的发展需要一定的经济条件约束,在实际知识产权的塑造以及交流规划中,展示主要的思想内容和科技理念。根据国家建设的标准以及知识产权的主要不同和差距,实现具有现代化意义的自主创新能力水平提升。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是整体国有科技水平的一种衡量标准。只有国家在新型科技中获得了一定的高新科技资源,才能够实现足够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扩充,在新型的科技发展以及信息资源的利用过程中,保证国家经济稳定以及科技水平的进步性。这样维持高水平的自主创新能力,强大国家科技实力,就能够实现在技术贸易中的主导地位提升,同时也就掌握了知识产权的主动性和话语权。只有强化自主创新的实力,才能够真正实现国际竞争地位的提升,获得更多的尊重和市场利益。

2.4根据WTO的规范调节市场争端

在世界贸易环境背景中,中国的机遇很大,挑战更多。很多企业由于知识产权的问题不能够实现研发自主化,多如牛毛的知识产权投诉已经阻碍了我国的企业发展与生存。因此,应该对WTO背景下知识产权争端进行调节和处理。如何解决知识产权的争端,就要依据TRIPS协议,以及原则条款的保护进行,实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定位以及原则落实。针对非关税壁垒进行有效的应对机制改革,维护好相关的人才培养建设以及整体素质的内涵,融合了应对能力和国际贸易的安全性维护。根据我国贸易状态以及知识产权的控制策略,应该进行WTO的市场维护以及市场建设进行完善和主动性调动,保持中国市场的竞争力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调整与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