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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土地资源的措施及方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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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土地资源的措施及方法篇1

关键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中图分类号:S157文献标识码:A

1问题根源的解析

水土保持方案的设定有一些不合理的情况存在,为何会出现不合理,首要问题是没有区分水土保持以及水土保护概念的差异,因此,弄错了工作目标,以下就从这些方面入手讨论解决方法。

1.1肤浅地把“保持”理解为“保护”

保持(Conservation)含义不仅限于保护,而是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Protection,improvementandrationaluse)。由于一部分人把水土保持单纯地理解为水土保护、土壤保护、甚至与土壤侵蚀控制(Erosioncontrol)等同起来,忽视了改良土壤的意义,以及科学开展林业,农业事业的意义,忽视对土壤可持续利用,所以,方案的设计往往只考虑防止土以及水分的流逝,过程死板而机械,方法选择盲目而缺乏科学计划,仅仅从表面含义理解内涵。

1.2没有着眼于提高土地生产力

由于在他们看来,利用一定办法将土壤固定在某地即是加固土壤,甚至有人用硬化的办法来达到使其固定的目的,虽然,这样一来土壤受到侵蚀的几率也下降,不过这种方式破坏了土壤的形态,再次使用成为难事,必须经过撬开表层硬化部分,再进行系列程序完成处理,使土壤的成分受到严重破坏。因此,制定方案时也注意不加入化学成分,但是在建设程序中,出现的化学成分,经营时也有很多化学成分流进土壤,形成持续破坏,甚至出现盐碱化的情况。

另有一些人忽视植物与土壤可以发生互动,植物的合理种植将促进土壤的优化,如果忽视这一点,不种植物,对一些本身就缺乏植物的场地来说,更容易荒漠化,例如石料开采场,大型工地,另有一些方案表现出另外的欠缺,方案忽略了土地的保养,提升生产效果,而是用复垦的办法,吸取了土地仅有的养分,另外,还缺少对于风力引起的土壤沙化现象的关注。

一些人对土壤生产力理解十分欠缺,不明白为何要提高生产能力,而片面理解土地制约农业发展,不知道中国仅有10.2%的土地面积适于农业,37.1%适于畜牧,且风与水冲刷严重。现在,不但要关注土地与粮食的关系,另外还要考虑土地资源的减少,以及土地的开发,持续利用资源。

从提高土地生产力、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来看,把弃渣场设置在农田的方案也是不可取的。就算弃渣在水土保持措施处理后,能够使土地生产力提高到以前农田状况下的水平(一般情况下是不可能的),但弃渣场本身占压了肥沃的土壤,让其退化变得难以利用。据科学测算,自然风化1cm表土层需要400年时间,而风化成30cm耕作层,则至少需要1.2万年。但破坏这1.2万年才风化成的耕作层,却只需一朝一夕就完成了。这是一种资源在时间上的巨大浪费。因此,个人强烈反对占用农田不经处理就用作弃渣处理场地处理弃渣的方案。

1.3对绿化、美化环境认识肤浅

并且,绿化和美化相关,都是为了环境更美好,而一些人片面认为多种树就是美化与绿化,胡乱种植植物,或者植物方法浅显粗糙,总之,没有完全了解美化以及绿化的内涵。

没有考虑植物措施的人完全没有考虑水土保持的绿化、美化这一部分内容。在方案设计中,不再乎植物措施,认为在工程措施的防护下,已经能够达到防治目标,采用植物措施纯属多余。

乱用植物措施是不知道植物间的互生与对土壤肥力的竞争和只知道植物对土壤的改良、不知道一些植物在人为作用下恶化土壤理化性质、降低土壤肥力(即植物侵蚀)。他们要么是简单的进行混交造林,没有考虑主要树种与伴生树种之间的关系对各树种进行优化配置;要么乱用植物种造林,使得外来物种入侵并恶化土壤理化性质、降低土壤肥力,造成植物侵蚀。

没有把植物措施设计到相应深度的人是对植物的绿化、美化作用的认识深度不够而总认为种下去就成。他们要么是随意设计,没有考虑立地条件;要么是简单设计,没有考虑混交造林;在简单的进行混交造林设计中,没有考虑造林密度对生长量的影响;当然,他们植物措施中更不会考虑到微生物对土壤理化性质的改良作用(其实,植物措施常常是和生物措施相互通用的)。

2仅从定义上理解,没有注意到事物的发展

水同土地资源一样,是限制农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中国地下水资源有限,地面水分配不均,事实上只有20%的水分布在64%的耕地上。估计到2050年,将缺水4,000亿立方米(目前设施,总共为供应5,000亿立方米,已经不敷需要),水资源方面形势严峻。

最先被提出的概念是水土保持,现在,仍然有大部分工作还在这一阶段,导致了环保工作片面化,将目标放在水以及风导致的水土情况受到损害的问题上,因此,很多人忽视了对水的保护,又忽视了化学成分的严重侵害。这实际上忽视了节水意识以及水的战略思想的联系,自然,这些工作还牵扯到水体保护相关工作概念,对于这部分工作,一些人员意见相反,一些单位对水体保护的开展是利用入渗,另有人反对说,入渗进入地底的水体已经失去利用价值,个人觉得,水资源保持应当合理使用水,以及方便采用入手,并防止污染侵害。

3对今后方案编制工作的希望

随着人们认识的发展,土壤侵蚀与水土保持学的概念在不断完善、深化,水土保持学正在逐步演变成一个涉及物理、化学、数学、计算机、气象、水利、农业、林业、资源、环境、社会经济等的综合学科,相信今后的水土保持会更完善、更丰满。因此,在未来的工作中,尤其对于方案的编制,要以水土保持的基本概念作为出发点,深刻了解其内涵,并采取行动,工作中要注意结合时展步伐,杜绝水土散失,合理繁殖植被,促进环境和谐,同时,要考虑更灵活更科学使用资源,种植混合农业,防止旱情和洪水,严肃方案编制的态度,以求得到最高水准的方案。

参考文献

[1]蒲勇平.关于水保方案编制中几个共性问题的探讨[J];水土保持科技情报,2002.

保护土地资源的措施及方法篇2

关键词:水土保持;环境;作用;重要性

水土保持又称为soilandwaterconservation,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防治水土流失,其深层含义实则指的是对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主要有植物措施(如水保造林、水保种草、水保耕作等)和工程措施(如坡面工程、沟道工程、挡墙工程等)。通过各种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经营管理措施,防止水分和土壤流失的综合性科学技术。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提高土地生产力,才能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事业。

一、水土流失现象

(一)成因

现今,水土流失现象日益严重,其成因不乏有历史因素在内,还包括一系列的自然因素以及人为因素等等。

首先,自然因素其主要是指在水力、重力、风力等外营力的作用下,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包括土壤侵蚀及水的流失。

其次,人为因素则是指人类对土地的利用,特别是对水土资源不合理的开发和经营,使土壤的覆盖物遭受破坏,裸露的土壤受水力冲蚀,流失量大于母质层育化成土壤的量,土壤流失由表土流失、水土流失而至母质流失,终使岩石暴露,造成了水土流失现象的出现。

(二)危害

1、水土流失容易造成地面的完整性缺失。

水土流失中的沟蚀是造成地面完整性缺失的关键因素,例如,在黄河流域的黄土高原地区的很多地方,沟头以每年平均前进三米的速度将地面进行破坏性的切割,破坏其完整性,很多地方将近一半的地面都已经呈现沟壑状。因此,造成地面完整性缺失是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关键因素。

2、水土流失会造成土壤肥力衰退,耕地逐渐减少,土地退化现象加剧,进而严重影响工农业生产生活。

3、水土流失还会对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造成严重的影响。

水土流失造成大量泥沙下泄,淤积山塘、水库,降低了这些水利设施的蓄水功能,影响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此外,水土流失还会致使泥沙淤积,加剧洪涝灾害,甚至影响交通运输。由此造成的生态环境恶化,直接加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贫困。

二、水土保持工程的相关措施及特点

(一)水土保持的主要措施

水土保持的主要措施包括三个方面:工程措施、生物措施、蓄水保土耕作措施。

1、工程措施

指防治水土流失危害,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而修筑的各项工程设施,包括治坡工程(各类梯田、台地、水平沟、鱼鳞坑等)、治沟工程(如淤地坝、拦沙坝、谷坊、沟头防护等)和小型水利工程(如水池、水窖、排水系统和灌溉系统等)。

2、生物措施

指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采取造林种草及管护的办法,增加植被覆盖率,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的一种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包括造林、种草和封山育林、育草。

3、蓄水保土耕作措施

以改变坡面微小地形,增加植被覆盖或增强土壤有机质抗蚀力等方法,保土蓄水,改良土壤,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措施。如等高耕作、等高带状间作、沟垄耕作少耕、免耕等。开展水土保持,就是要以小流域为单元,根据自然规律,在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安排工程、生物、蓄水保土三大水土保持措施,实施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控制水土流失,从而达到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水土保持是一项适应自然、改造自然的战略性措施,也是合理利用水土资源的必要途径;水土保持工作不仅是人类对自然界水土流失原因和规律认识的概括和总结,也是人类改造自然和利用自然能力的体现。

(二)水土保持的特点

水土保持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水土保持工作主要有4个特点:

1、科学性,涉及多学科,如土壤、地质、林业、农业、水利、法律等。

2、地域性,由于各地自然条件的差异和当地经济水平、土地利用、社会状况及水土流失现状的不同,需要采取不同的手段。

3、综合性,涉及财政、计划、环保、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交通、建设、经贸、司法、公安等诸多部门,需要通过大量的协调工作,争取各部门的支持,才能搞好水土保持工作。

4、群众性,必须依靠广大群众,动员千家万户治理千沟万壑。

三、水土保持在环境中的作用

水土保持不单单指的是对土地资源,还包括水资源等一系列的环境因素。保持(conservation)的内涵不只是保护(protection),同时还包括改良(improvement)与合理利用(rationaluse)。因此,不能把水土保持理解为土壤保持、土壤保护,更不能将其等同于侵蚀土壤控制(soil?erosion?control)。一定意义上来讲,水土保持是自然资源保育的主体。

(一)有效调节地表径流,减少坡地径流损失,提高土壤透水性及持水能力。

(二)有效提高土壤的抗蚀性,减少水、旱、风沙等自然灾害,保证水土保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有效增加植被覆盖率,提高植被的防护作用,进而营造水土,保持林草。

(四)有效保护和改良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实践证明,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是山区生态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第二次水土流失普查结果现实,全国水土流失面积高达365万平方公里,其中水蚀面积高达165万平方公里,风蚀面积191万平方公里,水蚀风蚀交错带26万平方公里,有很多地方还存在大量的重力侵蚀。据统计,从《水土保持法》颁布后的1991年到2002年,全省累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36万平方公里,全省开展重点治理的903小流域,有426条达到了部颁标准,通过了验收,其中有5个示范县、91条示范小流域作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十、百、千""示范工程(1999年水利部、财政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10个城市、100个县、1000条小流域作为全国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示范工程,简称""十、百、千""工程),通过了水利部的验收,被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命名表彰。凡经过综合治理的小流域,林草覆盖率均达到宜林宜草面积的80%以上,植被覆盖率普遍提高20-40%,缓洪拦沙效益达60-80%,水土流失得到了基本控制治理区农民收入增加30%以上。全省通过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兴修的各类水利水保工程的总拦洪蓄水能力达3.6亿立方米,每年平均拦沙保土1亿吨以上。水土流失治理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十分显著

总结:

水土保持是环境获取良性发展的生命线,是国土整治、江河治理的根本,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通过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水土保持措施,层层设防,节节拦蓄,增加地表植被,可以涵养水源,调节小气候,有效地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基础条件,减少水、旱、风沙等自然灾害,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参考文献:

[1]何君,陈晞,张秋阳,张茜.水土保持的环境效应及其评价[J].吉林农业科学,2009,(04)

[2]刘巧莲.浅谈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J].科学之友,2011,(01).

保护土地资源的措施及方法篇3

关键词:公路工程环境保护措施

1引言

公路工程建设是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内在要求,也将对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然而,公路工程项目的修建势必消耗资源、改变地形地貌和原有的自然景观,建设和运营过程还可能产生各种污染,这些综合因素严重地影响着沿线的自然环境,破坏了原有的生态平衡。

公路工程对环境的影响不同于一般的厂矿企业,具有范围广、时间长、因素多及难于弥补性和难于预测性等特点,因此,公路工程的环保工作要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以工程前期、施工期和营运期等各个阶段为契入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使公路工程给自然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2公路工程对环境影响分析

2.1工程前期对环境的影响

工程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规划、工程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与评估、勘测设计等。长期以来,公路的规划、设计人员主要以满足交通功能要求、降低建设造价和维护费用、节省交通时间和运行费用、减少交通事故损失等为目标,进行路线方案论证及勘测设计,而对于公路的环保问题如何解决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虽然,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也要求对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相应的环保措施,但由于公路工程可能对沿线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景观资源等造成的影响和破坏程度大多没有量化的指标(难以用价值或价格来衡量),因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从管理层到设计人员,往往忽略工程建设与使用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从而导致公路规划与设计在环保方面的“先天”缺陷。尤其对于高等级公路,为了满足技术标准,这种“忽略”引起的后果更甚。

2.2工程施工期对环境的影响

施工期主要包括施工放样、场地清理、征地及拆迁安置、建立施工驻地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和正式组织施工两大活动。

施工期间拟建项目由于挖土填土、借土弃土、改移河道、清理表土、开采料场等活动会造成地表植被破坏、地形改变、沟谷大量消失,恶化生物栖息的生态环境,加速地表侵蚀,增大地表径流,增加水土流失,改变自然流水形态,加剧水质恶化,从而直接导致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筑路材料的运输装卸、各种混合料拌合、借土开挖及弃土堆放、土石方调运等活动会造成短期内粉尘污染。另外,由于施工期增加大量机械作业的尾气排放,使空气质量恶化。

运输车辆的增加和调整运土石方的落土也会使相关公路交通条件的恶化,对原有交通秩序产生较大干扰。施工机械作业及运输车辆作业产生较大噪音,对沿线居民的正常作息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不当的临时施工用地安排(如施工驻地、预制加工场所、储料场和仓库等等)也会额外增加对自然环境的侵害。

2.3项目营运期对环境的影响

营运期开始意味着项目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开始发挥作用,同时也意味着对沿线环境产生长期负面影响的开始。随着交通量的与日俱增,噪声和汽车尾气及粉尘污染逐渐加剧,噪音对沿线居民、学校和机关单位的学习、工作和休息产生长期的不利影响,尾气、粉尘、油污对沿线居民生活、农田、土壤、水质等影响较明显,呈逐步加重的发展趋势。

3环境保护措施

3.1工程前期环保措施

在项目的规划设计阶段考虑好工程环保方案和措施至关重要,首先要提高项目规划决策人员、勘察设计人员的环保意识,认真学习国家有关环保的政策法规,其次,在认真做好沿线自然环境资料收集调查工作的基础上,以科学态度进行工程环境影响评估,做好环保设计工作。

3.1.1珍惜自然环境,规划好公路用地范围

对于工程方案,除了要考虑自然地理、交通功能、工程技术标准外,还要结合自然价值、社会价值和美学价值来综合考虑公路的用地,使路线规划有利于环保。

①保护土地、水体、空气和生物资源,珍惜现有资源价值。合理产生新的生产用地,保护和增强现有的土地利用。

②路线应与城镇规划相协调,促进城镇更新及改善环境。一方面尽量减少项目与城镇规划相干扰,又要有利于城镇的发展;另一方面又要方便车辆进出城镇,尽量保持项目与城镇的合理间距——“靠而不近,离而不远”。

③避开环境敏感性区域。如学校、工厂、医院、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湿地和鸟类栖息地、精密仪器基地和军事设施等等。

3.1.2设计要结合自然地形

①平面线形:在满足规范要求的情况下采用较低技术指标是使路线顺应地形的一个好办法,多采用各种类型的曲线也会取得较好的效果。

②纵面线形:合理设置纵坡和竖曲线使纵面线顺应地形成渐变、顺滑的纵坡线,避免大填大挖。深开挖路段要多考虑隧道方案,可避免山体开挖,保护森林植被和水土资源。许多山谷不仅是流水,而且是大气流通的通道,可考虑选择桥梁方案来代替高路堤,这样可避免阻碍大气流通,不会威胁到冷温植物的生长。

3.1.3重视水土资源,减少水土流失

一是设计时注意填挖平衡,减少土石方量,减少借土弃土;二是做好边坡防护设计工作,应根据地质情况多采用种草植树的绿化护坡方法;三是做好沿线排水设计;四是合理取土、规范弃土、保护耕地,少占良田。应尽量在荒地或低产耕地集中取土,取土后对取土坑进行后期利用。弃方应集中堆弃,不占农田,堆弃后应上覆表土,播种绿化。

3.1.4注意保持原有的灌溉系统和自然水网体系

①桥涵设计尽量避免影响河流水文、水流特征;

②避免改移或堵塞大型河沟;

③对小型排灌系统如遭破坏应予以恢复或加以调整,合理设置小桥涵位置,必要时对原有排灌体系进行优化合并或改移;

④做好项目自身的排水系统,增加必要设施以防止路基路面排水对农田水利的冲击。

3.1.5合理设置临时施工用地

减少或避免占用农田,避免用地范围以外的耕地被机械碾压或堆放材料。临时用地在竣工后应及时复耕还田,恢复植被。

3.1.6做好道路沿线景观设计工作

①公路选线、定线时,要尽量与地形地貌相吻合,减少土石方量,减少对自然风景的破坏,避开受保护的景观空间。②重视路线空间造型设计,包括路线线形(平面、纵面、平纵组合)和其它景观因素(边坡、挡墙、分隔带、护栏、路面标线、标志牌、广告牌、收费站及服务区建筑等)的造型设计。③做好沿线绿化设计工作,利用绿化来补充和改善沿线景观,如边坡尽量采用种草植树的护坡方式。

3.1.7做好道路降噪设计工作,可通过沿线种树绿化达到减噪目的,必要时设置隔音屏。

3.2施工阶段环保措施

组织广大施工技术与管理人员学习环保知识和有关法规,提高环保意识。在施工准备工作阶段,认真调查收集沿线相关资料,制定详细有效的环保措施,施工时加强环保管理和监测。

保护土地资源的措施及方法篇4

关键词:老灌河水土保持环境

1概况

丹江是汉江的主要支流,是丹江口水库的主要流域区,发源于陕西省商县秦岭南坡风凰山,豫鄂省界处集水面积14714km2,其中南阳市5789km2,主要支流是淇河、老灌河和滔河。

丹江口水库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主要水源地,既要保证水库有水质优良的水送到华北平原受水区,也要防止对丹江口水库及其控制流域内的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必须保护好南水北调的水源地,作好流域区内水土保持及水环境保护工作。

老灌河发源于栾川县西伏牛山主峰北麓、西南流至卢氏县五里川乡后折向东南,经朱阳关入西峡县境,穿西峡、淅川县境,在淅川县老城东双河镇附近入丹江。干流全长255公里,流域面积4219km2,属南阳市面积3266km2。老灌河在西峡县城北石龙堰以上,穿行于林木茂密的高山峡谷之间,河道洄曲,地形起伏,沟壑纵横,地面坡度大,因季风和地形因素,暴雨集中,水流湍急,冲刷严重,易形成泥石流和洪水。

老灌河流域地处伏牛山南坡,老界岭腹地,地面高程为150m~2219m,地形立体变化复杂,气候垂直变化大,其独特的地理位置及地貌特征,兼有南北方气候特点,赋予了该流域丰富的自然资源,是中原地区的自然资源宝库。主要用材有桦栎、青冈、松、桑、椴、杨、山榆等,主要经济林有山茱萸、油桐、生漆、弥猴桃、核桃、板栗、柿子、苹果等,其中山茱萸、弥猴桃产量居全国首位,油桐、生漆产量居全省第一位,还有天麻、木耳、猴头、金钗等产量和质量均属上乘的名贵特产,享有“天然药库”的美誉。矿产资源也非常丰富,富含黄金、石墨、金红石、红柱石、大理石、镁等矿物资源。野生动物资源主要有大鲵、狐狸、野猪、果子狸、獾等。由于其地理位置独特,自然景观美丽,诸如老界岭自然保护区、大鲵自然保护区等,潜在的旅游资源也非常丰富。

2流域区内水土流失情况及环境现状

2.1水土流失严重,洪涝灾害频繁发生

由于近年来森林过度采伐,森林覆盖率降低,水土流失严重,洪涝灾害频繁,大量“天然水库”被破坏,森林拦截洪水能力日益衰减,抗灾减灾能力逐渐降低。在相似的降雨量情况下,现在的洪峰流量较过去的大,加上泥石流不断发生,河道淤积,行洪断面日渐减少,洪灾损失也较过去严重。今年7月老灌河流域为暴雨中心,2小时雨量为200mm,经调查计算,全流域雨量未超过1958年雨量,但洪峰流量却超过1958年洪峰流量,洪灾损失非常大。据统计,仅西峡县石界河、米坪、桑坪、太平镇、二郎坪及双龙镇等乡镇部分房屋冲倒,大量树木、道路、耕地、桥涵、水利工程冲毁,死亡十余人,直接洪灾损失超过3亿元。

2.2水资源贫乏,人畜饮水困难

山区地下水极其贫乏,人畜饮水基本上全靠地表水,一般是直接从河道引水或引山泉水,由于近年来大量砍伐树木,林木涵养水份能力降低,河水经常断流,过去基本上不存在的人畜饮水困难,现在却成了困扰山区生活的头等大事,且随着树木的不断砍伐,人畜饮饮水困难人数将逐渐增加。

2.3河溪水断流及水环境条件恶化,动植物资源日渐减少,且有灭绝趋势

经调查,由于小河水经常断流,小河溪中鱼类几乎灭绝,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大鲵大都生活在小河溪中,现存数量极少,濒临灭绝。

大量农药的使用,残毒经过雨水淋溶,大部分进入河道,加上人为药鱼,河中鱼类也有灭绝趋势,河溪自净能力降低,河水受到污染。农村居民长期饮用,将造成积累性及突发性疾病,经调查,灌河流域癌症患者呈上升趋势,且年轻患者增加更快。作为南水北调的水源地,河水污染将直接影响南水北调的水质。

喷洒农药杀死害虫的同时,害虫的天敌,以昆虫及植物叶子为食物的鸟类也大量死亡,生态环境恶化。如通过调查分析,不少靠鸟类传粉的植物果实成果率逐年减少;由于“树木医生”啄木鸟的减少,树木突然死亡;猫头鹰的减少,鼠类增加,危害农作物及植物根系。

总之,由于水土流失及环境污染,老灌河流域区洪涝灾害频繁发生,水资源逐渐呈枯竭趋势,人畜饮水困难人数增加,环境恶化,动植物资源减少,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灌河水质遭受污染,过去“青山秀水环境幽,庄户座在林里头”的景色不复存在。3水土流失成因分析

通过调查,森林过度砍伐是造成水土流失的主要原因,随着人口的急剧增长,薪炭林砍伐量越来越大,速度远大于树木自然增长速度。近十年来,该流域区内大量种植香菇、木耳等农副产品,砍伐了大量桦栎树等树种,一般树龄为15~20年,砍伐以后,很难恢复;上级部门意识到砍伐树木危害性时,要求用树枝桔杆发展袋料种植香菇,但群众栽培袋料时砍伐了大量幼树,结果危害更大;近两年来,灌河区域又开始大量栽培天麻,又砍伐了大量树木,对灌河流域树木进行掠夺性的采伐,又无有效的垦殖措施,山上已出现光山秃岭,水土流失非常严重。

树木生长速度非常缓慢,其采伐量是树木生长量的几倍甚至几十倍,野生动物赖以生存的家园遭到破坏,数量也日益减少。

4环境恶化成因分析

环境恶化主要是滥施农药、化肥,造成环境污染。除农作物施用农药、化肥外,近几年来,农村经济支柱山萸肉病虫害严重,需要大量喷洒剧毒农药~1059及施用化肥,毒死了害虫的同时,也毒死了大量的鸟类,对人体健康也产生了不利影响,产生的恶性循环是害虫泛滥,又不断喷洒剧毒农药,鸟类更少。残毒流入河流,破坏了水体环境,鱼类日渐减少,河水自净能力减弱,群众饮用了河水以后,也影响了人体健康。同时污染了南水北调水源水质。

5水土保持措施

5.1水土流失的预防

结合《水土保持法》,老灌河流域在水土流失预防方面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5.1.1禁止开垦陡坡地,《水土保持法》第14条规定:“禁止在25°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由于坡度大于25°时,水土流失量明显加剧。

5.1.2根据《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开垦禁开坡度以下、5°以上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于5°以上就开始发生中度侵蚀。

5.1.3采伐树木必须注意预防水土流失,《水土保持法》第16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因地制宜地采用合理采伐方式,对采伐区和集材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5.2水土保持措施

老灌河流域区水土保持措施规划,包括工程措施、林草措施等,只有形成水土保持综合体系,才能有效地治理水土流失。

5.2.1森草措施

加强用材林和薪炭林建设:林草植被是水土保持的第一道防线,山丘区燃料缺乏,人口不断增长,建设和家俱用材、燃料用材急剧增加,导致乱砍滥伐,甚至刨树根、牲畜超载,林草矛盾,进而造成植被退化,水土流失。水土保持规划应根据当地人口、畜牧业发展计划,制订出相应的用材林、薪炭林的发展规划,在防护林树种选择时应解决好用材林、薪炭林的关系和品种的配置,做到有计划协调发展,切忌顾此失彼。薪炭用量较大,如一亩灌丛只能获得50kg烧柴,一年需70亩灌丛才能满足一户的燃料需要。

封山育林育草:就是在避免人为破坏的情况下,将荒山置于自然演替的环境之中,沿植物群落的内在规律发展,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林草就会重新生长起来。老灌河流域区,除留有足够的薪炭林之外,其它用材林应一律取消,严格控制用成材林及幼林发展山区经济,如栽培香茹、木耳及天麻等,实践证明,以环境换发展是行不通的,所得到的利益是暂时的,但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却是长期的、难以弥补的。

积极发展经济林:经济林是发展山区经济、增加群众收入、保持水土的一项重要措施,应大力发展适合当地土壤、气候的经济林,如板栗、山茱萸、弥猴桃、核桃等。发展经济林不能破坏自然林,只能在荒山荒坡种植。否则,将会产生新的水土流失。

坚持乔木混交、乔灌草结合:改变单一纯林为多层结构的混交林,保护枯枝落叶层,提高保持水土的能力。

5.2.2工程措施

根据不同的地形等,因地制宜地设置水平沟、鱼鳞坑、水平梯田、沟头防护(包括沟头截水沟埂和排水沟埂)、谷坊坝、淤地坝、拦沙坝、小型库坝等工程措施。

5.2.3水土保持重点区动态监测

重点保护区是指对现有水土流失轻微地区的生态环境进行保护,主要调查林地分布、林种、结构和郁闭度,草地分布、草种和覆盖率,水源涵养情况等;重点监督区是指对当前经济建设和自然资源强度开发的地带,要调查和监督土地利用及其保护,一是调查开矿、修路及建厂等对森林采伐、土石开挖、弃土废渣堆放等情况,二是调查和监督在开发过程中所采取的相应保护措施及效果;重点治理区是指对现有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要调查治理措施的布局、措施种类、质量、进度和效益等,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要求。

5.3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污染造成生物物种减少、衰竭,水环境条件恶化,影响人民身心健康及南水北调水质下降,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减少环境污染。

5.3.1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必须树立水资源与水环境的忧患意识,使经济发展水平与资源条件、环境状况相适应。绝不能为暂时经济利益人为破坏环境。

调整农业种植结构与施药、施肥有机结合,尽量减少有毒农药的使用,施药、施肥应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统一规划,科学施用,以减少对土壤及浅层地下水的污染。具体地说,一定要在农业专家指导下有计划地选择农药的种类、浓度和喷洒数量。经济宁受损失,也不能滥施农药,破坏环境及污染水质,必须从源头保护南水北调优良的水质。

5.3.2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实行动态监测、区域联防

水环境监测网是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的尖兵和耳目,应该优先建设,先行发展,在污染排放口设立自动测报与预警系统。

5.3.3实施总量控制,严格排污管理

减少污染物排放是改善水环境的根本措施,最有效的办法是根据流域水环境容量制定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对轻微污染企业污水排放指标严格控制,加大治理力度。由县政府制定的污染物控制计划,组织制定辖区内排污总量排污计划,组织辖区内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并将排污总量分解到每个排污单位,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管理,控制污染物总量不超过规定指标。

5.3.4依法治污,认真落实水环境治理的法律法规

依法治污是改善水环境的关键所在,应在《水法》、《水环境防治法》的指导下,加强依法治污力度。

保护土地资源的措施及方法篇5

摘要:本文结合我国稀土案败诉的经验教训,就此案对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启示进行了分析,同时结合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现状,对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法》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稀土案环境保护税制立法体系

按照2012年我国国务院新闻办《中国的稀土状况与政策》披露的信息,我国以23%的稀土资源承担了世界90%以上的市场供应,面临着日趋严峻的资源和环境压力,为此我国政府近年来不断加强并完善对高污染、高耗能、消耗资源性产品的综合管理。然而稀土关税这一项既保护我国自然资源和环境、又对全球可持续发展有益的政策被WTO组织裁定为“违规”,这一裁决对我国环境保护税制立法带来深远影响。

一、稀土案败诉对我国环境保护税制建设的重要启示

2014年8月7日,WTO公布了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上诉机构报告。上诉机构维持此前WTO专家组关于中方涉案产品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措施不符合有关世贸规则和中方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裁决,中国最终败诉。此案对我国环境保护税制建设极具借鉴意义。稀土关税作为资源保护的政策性工具,意义重大,但单纯依靠关税的调节,又违反了WTO的贸易规则。在环境破坏日益严重、环保立法迫在眉睫的当下,“稀土案”的启示在于:

(一)环保立法首先需要明确环境立法的目的

本案中针对美日欧的申诉,我国的申辩理由为:对稀土征收出口关税是为了保障本国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以及保护国内可用竭的自然资源。但是在寻找抗辩依据时,却又在相关法律文件上找不到立法目的相关说明,而在WTO法律逻辑中,立法目的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定的合法与否,最终,因法律依据缺失,WTO专家组裁定中国实施的关税和配额措施与“保障本国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保护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目标间没有密切联系。

(二)环保税制立法应该考虑WTO规则等国际规则

WTO规则具有优先效力,在国内法律或措施与WTO规则及内部组织决议相冲突时,成员方有义务取消或修改国内法律或措施的规定。因此在环保税制立法时,首先要研究WTO等国际贸易的法律法规,注意与原材料贸易相关的法律内容,并需要研究贸易产品与产业链的关系、其消费形式与环境保护的可能关系,同时需要考虑对WTO规则变动趋势的适应性,各成员方新的谈判达成的协议不断丰富着WTO规则的内容。WTO的争端解决机构对具体案件的审理,也在不断丰富WTO规则的内容,其对后案的指导性作用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了普遍适用的意义。例如,此次稀土案的败诉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之前原材料案败诉结果的影响。面对动态发展的WTO规则,这就要求我们与之相关的立法也要动态发展或修订。

(三)环境保护税制需要综合考虑共同作用

我国为限制稀土出口采取了出口关税、出口配额以及出口许可证等方式,然而这些措施与我国入世文件以及WTO相关规则不符。在保护稀土资源问题上,可以考虑其他税种或者多个税种之间的联动保护作用。资源税作为一种国内税收措施,是一种可以间接地保护稀土矿产资源、调节相关产品价格的手段,与WTO规则也是相符合的。我国自2011年4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稀土资源税,按原矿征收,北方矿的资源税为60元/吨,南方矿的资源税为30元/吨,对稀土的保护起到了一定作用;同时我们也可以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将高耗能、高污染的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实行税收限制。例如,根据稀土产品开采时对环境破坏的程度不同,制定不同的消费税税率。现行含有环保成分的税种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不大,因此需加快改进现行税制中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种,尽快建立以环境保护税为主、其他税种为辅的环境保护税制体系,共同为限制污染、保护环境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税收体系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环境保护主要是通过征收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税费来实现的。从我国现行税制纳税对象分析,具有环保功能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耕地占用税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也同时具有鼓励环保的功能;环境保护收费总体上分为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补偿性收费(统称资源能源收费)以及向环境中排放污染物,利用环境纳污能力和处理能力的排污性收费(统称排污费)两大类。如排污收费、污染处理费、生态环境补偿费、水资源费、矿区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和土地使用费(或场地占用费)等等。上述环保税费制度的总体特点如下:

(一)对环境的保护作用不大

资源税设计尚不完善。我国的资源税性质定位不合理、征收范围不全面、计税依据不合理、单位税额征收偏低等问题。例如其征收范围仅包括矿产资源和盐等,对于可再生的资源中比如森林和水源,在很大程度上都没有被征收,并不能充分地发挥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消费税的设计仍然比较滞后。我国的消费税开征范围过窄,很多直接涉及到环境的问题并没有明确制定,而且对于现有消费税范围内的税目税率设计也极为不合理,造成的外部性势必会对环境造成威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作用不稳定。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属于附加税,很难发挥独立税种的功能。它的计税依据以实缴税额为准,税基不够稳定,税额会随着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减免而减少。还有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上来看,此税种只针对于广大的城市,而当前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对于广大的城乡结合部等资源生产区并没有覆盖。

(二)环境保护法税制缺乏专门税种

通过与国外的环境保护体制进行比较,我国的税制体系建设还存在着很大的改善空间,首先,税收的调节面过窄。现行税制只是在鼓励利用“三废”、限制生产污染、鼓励节能治污、鼓励利用资源和发展环保科技等方面有些单项规定,基本没有涉及到制约散滥开发资源、无偿占用、随意浪费资源以及推进循环经济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其次,税制没成体系。税种的分布还比较零乱,现行税制对环保的规定,虽然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六、七个税种,调节范围涉及鼓励利用“三废”、限制生产污染等方面,但这些规定零星散碎,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以促进生态保护为目标的、各税种要素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税制体系。再次,缺少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为目的,针对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税种。当前的税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主要依赖于分散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几个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措施,仅仅只体现了鼓励思想的激励作用。缺少对污染环境、破坏环境的行为或者产品征收的专门税种,也没有形成绿色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与辅助税种,因而没有形成专门的节能环保税收收入来源,导致税收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中发挥的作用不够明显。就目前来看,单靠收费筹集到的环保资金难以满足当前环保形势的需要,所以,开征环境保护税势在必行。

三、对构建我国《环境保护税法》的思考

(一)关于立法目的的表述

稀土案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因此,我国今后在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性文件时,要明确其立法目的,可以在前言中写一段类似宣言的话:“制定本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命健康,保护动物的多样性,保护地理环境与生态环境等”,这在英美法系思维色彩浓厚的WTO争端解决机构中显得尤为重要,一来切实明确我国环境保护的立法目的,二来可以避免类似的争端。

(二)专门立法与WTO规则的兼容

从2008年开始启动环保税研究工作再到2013年由财政部牵头、环保部和税务总局参与起草的《环境保护税法(送审稿)》递交国务院送审和征求意见至今,环保税在中国已历经6年酝酿却迟迟未予正式颁布。对于急需保护的奇缺资源如稀土,应结合其每年的合理生产能力,制定分阶段的税率,对于超过许可生产能力的部分,应制定特别税率,以限制企业的生产行为,从而在源头上控制稀土资源的过度使用。同时,结合WTO规则的豁免条款,“为保障人们、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需要动态监测紧缺资源对“人们、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影响,积累数据,以便为“必需措施的执行”留下证据。

(三)明确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

现行广义的环境保护税是指向开发和使用自然资源或对自然环境产生影响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利用程度以及对自然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的税收体系。这一定义太过宽泛,环保税开征初期的征税范围应该要有针对性,根据我国目前最主要的环境污染问题和环保目标,应该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从污染严重、易于征管的征税对象着手。结合我国当前环境污染的具体情况以及世界主要国家环保税的征收范围,建议初期可开征以下几个具体的税种:大气污染税、水污染税、固体污染物税、碳税、资源污染税。现行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不包括自然资源在开采和生产等过程中对环境破坏征税,但是许多资源在开采、生产等环节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例如,稀土在开采、分离、冶炼等生产过程中会带来诸如水土流失、矿区植被破坏等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针对上述这种情况,目前还没有具体的税种加以控制,仅靠现有的相关税费征收项目是不够的,应该由资源污染税进行调节。Z

参考文献:

1.杜凤莲,王媛,鲁洋.中国稀土出口管制政策的理论分析与现实观察[J].稀土,2014,(2).

2.蔡博.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2.

保护土地资源的措施及方法篇6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矿山地质环境,防治矿山地质灾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活动。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与开发利用相结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规划、防治结合的方针,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鼓励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技术和方法,普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知识,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水平。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如实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矿山地质环境的相关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省实际,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据上一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利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山地质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

(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目标和任务;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重点区域;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和治理项目。

第三章保护

第十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保护矿山地质环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

第十四条探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有采矿许可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已建和在建的矿山企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采矿权人应当编制,并报原采矿许可机关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矿山基本情况及地质环境现状;

(二)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山地质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评估;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开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矿山地质灾害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石和尾矿等废弃物。

第二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减少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水量的影响,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坏。

第二十一条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对具有科研和利用价值的地质遗迹、景观以及文物古迹,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治理恢复费用列入生产成本。矿山被批准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完成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

第二十三条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采矿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

保证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进行勘查、设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勘查、设计后方可施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由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采矿权人不具备治理恢复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五条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不得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质量。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

第二十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采矿权人或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单位应当每年将治理情况报告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应当达到下列主要标准:

(一)整治被破坏或者废弃的土地,使之恢复到适宜植物生长、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状态;

(二)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实施绿化,无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隐患;

(三)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区达到安全状态;

(四)处置矿山开采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地表水水质得到恢复。

对具有观赏价值、研究价值的矿山遗迹,鼓励开发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旅游区或者矿山公园。

第二十八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后,由采矿权人向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经验收未达到治理恢复标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新治理,治理费用从保证金中列支。保证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复费用的,由采矿权人补足。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实施前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由矿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其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渠道融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前款规定的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其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治理恢复能力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完成后,由矿山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采矿而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种的,经验收确认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矿山地质环境实施动态监测,指导、监督采矿权人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向社会公告。

采矿权人应当定期向矿山所在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责时,可以对下列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情况。

第三十六条开采矿产资源发生破坏矿山地质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矿山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行为或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义务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第十条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批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验收的;

(四)违反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探矿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的;

(二)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编制;逾期未编制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已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扩大开采规模,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勘查、设计、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查费、设计费、监理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业务的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停止相应业务,降低相应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相应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二)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治理恢复工程质量的;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采矿权人未定期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交;逾期不提交的,予以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