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照明解决方案范例(12篇)
道路照明解决方案范文篇1
一、导学模式设计说明
1.明确目标。
要让学生在新授课开始就明确学习目标和探究方向,促进学生在以后的各个环节主动地围绕目标探索。这就要求教师认真钻研教材和课程标准,准确制订学习目标,既不能拔高要求,也不能降低水平。各项目标的表述要层次清楚、简明扼要、外显可测,并引导学生认真默读、记住要点。
2.知识回忆。
任何新知的习得都是对原有知识同化和顺应的结果,因此,设计由旧转新的知识回忆环节,是学生学习的起点,起点定位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学生学习的效率。
3.自学思考。
“学案导学”的宗旨是让学生学会自主学习,即学生能学会的,老师决不代替。因此应尽量引导学生独立思考、自主探究。
4.自主解答。
即把课本的例题作为“尝试题”让学生自己解答。设计这一环节的意图是强化自学思路,巩固自学成果,并进行基础训练,在练习中内化,同时提供与同伴交流的平台。通过这一环节的学习,老师可以收集学生自学、交流的信息,促进课堂生成,有针对性地对学困生进行指导点拨,帮助其达成目标。
5.总结反思。
在学生自学交流、理解各知识点的基础上,要引导学生及时反思总结,领悟知识间的内在联系,建立数学模型,并回忆建模的过程,总结学习方法。如引导学生回顾和反思:通过刚才的学习,你认为用比例解决问题应该怎样思考?在此基础上,提示学生对照学案中的“判断、寻找、解答、检验”四个关键词,进行归纳总结,使学困生获得启发。
6.自我检测。
“学案导学”模式的一大特点是它节约了课堂教学时间,提高了教学效率,使学生在课堂上完成作业或进行自我检测成为可能。我们采用了分档练习的方式,在练习中分为基础题、提高题和挑战题,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学习需求,做到“基本”能保证、优生能提高。学生通过现场检测自己本次的学习情况,获得了成功的体验,增强了学好数学的自信心。
7.反馈订正。
本环节分为下列几个步骤:(1)出示正确答案供学生对照,找错误。(2)学生自由更正并各抒己见。(3)引导讨论,说出错因和更正的道理。(4)引导归纳,上升为理性认识,指导应用。
二、导学模式策略总结
1.导学时机――课内与课外结合。
学生在课外进行先期学习是良好的学习习惯,我们可结合“学案导学”课题实验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所以我们设计的“学案”不仅可以在课内分发,也可以在课前分发,让学生根据学案的引导进行先期学习,教师根据学生先期学习的情况在课内有针对性地引导,实现更高层次的导学。
2.导学氛围――静态与动态结合。
小学生的学案导学应根据他们的心理特点和认知水平,创设适当的情境,营造良好的课堂氛围。例如,在“用比例解决问题”中,我在学生进行阅读思考之后,提出问题:“第一、二题各用什么思路解答?为什么?第三题为什么不能用比例的思路来解答?”组织学生进行交流、比较,然后让学生猜一猜老师接着会提出什么数学问题。通过猜一猜、编一编等方式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使课堂动静有序,既有冷静的深层次的思维活动,又有生动活泼的情感体验。
3.导学方式――自学与思考结合。
在自学的过程中,既要给学生提供思路,又要留下思考的空间。例如,在引导学生阅读解题思路时,我提供了解题结构的提示性答案,又留给一定的空间让学生边思考边填写;在自主解答反馈交流时,我让学生解读同学板演的展示答案,让学生对照思路与等式思考学会了什么方法。老师通过导向性的提问引导学生自主探究,既深化了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又提高了自学能力。
4.导思策略――正例与反例结合。
虽然学生的知识水平和生活经验不同,但学生会想尽办法来说明错误的原因和解决问题的办法,还会提醒同伴应注意的问题,个个都会成为“小老师”,学习热情高涨。所以学案导学之后的交流展示要注意正例与反例的有机结合,使其相得益彰。
5.导学延伸――导思与导疑结合。
道路照明解决方案范文
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征求意见情况和整改落实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工作原则
(一)征求意见情况
××区市政局根据《关于做好分析检查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古学组办[2009]6号)文件精神,紧密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开展广泛征求意见活动。设置征求意见箱1个,向市建设局、规划局、区环卫局、园林局、建设局、规划局、供排水公司、大研、西安、祥和、束河街道办事处等领导班子及本单位所有党员干部职工发出征求意见函共96份,收回96份,召开有各方面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1次。共征求到来自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35条,其中具有全局性的8条。
(二)整改落实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工作原则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为依据,以解决群众提出的突出问题为落脚点,紧紧围绕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这个总体要求,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努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解决影响和制约市政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提高推进城市建设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在工作中更好地体现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各项要求,努力推动××区市政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2、目标要求:通过落实整改,达到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度和广度上有新突破;在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上有新举措;在推动市政事业科学发展上有新成果,努力提高解放思想能力、解决问题能力、提高科学发展能力。
3、工作原则:坚持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和建章立制注重长效性的原则。着力解决影响市政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对马上能够解决的问题,集中精力立即予以解决;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创造条件限时解决。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城管体制不适应当前发展要求。
(二)市政管理监察人员素质不高,能力参差不齐。
(三)市民意识有待提高。
(四)城市市容管理工作方式粗放、简单,缺少创新。
(五)人性化执法的理念欠缺。
(六)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日常管护资金不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难以及时解决。
(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监管工作与建设国际精品旅游城市和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三、整改措施及进度要求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
措施及进度要求:坚持周二学习制度,继续组织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理论,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增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注重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道德建设,努力在实践中做理论学习的先行者,做科学发展观的忠实执行者,做执政为民的实践者,争当市政事业建设科学发展的排头兵。进度要求:长期坚持。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局办公室*
(二)加强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统筹协调的能力。
措施及进度要求:一是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带头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领导能力;二是进一步明确领导班子分工,完善领导班子联系工作点制度,健全完善领导接待日制度,强化与基层干部职工的联系,多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三是要带头改进作风,努力提高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水平;要带头清正廉洁,始终严于律已,率先垂范。进度要求:长期坚持。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局纪检监察室木云军
(三)理顺城管管理体制,形成规范高效的城市管理框架。
措施及进度要求:积极向区政府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结合机构改革,应适时组建××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调整、撤并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专门执法队伍,理顺综合行政执法与专业管理的关系,设立区、街道办事处二级城市管理机构,并明确城市管理执法中的职责与权限,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重心下移、上级监督”的城市管理体制。进度要求:长期坚持。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局领导班子*
(四)加强培训教育,全面提高市政执法人员素质。
措施及进度要求:采取函授、离岗在职学习、短期培训、自学、以案释法、以老带新等各种方式,加强对市政管理监察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和实践能力锻炼,用政策、法规和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不断提高队员的执法业务水平、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道德水平,从而提升整个队伍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锻造一支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服务热情、作风优良、群众满意的城管队伍。进度要求:长期坚持。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市政管理监察队*
(五)多渠道宣传,不断提高市民意识。
措施及进度要求: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和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广大市民宣传市政工作的重要性及其法规、政策,让广大市民了解、认识、理解、支持、参与市政工作。进度要求:长期要求。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市政管理监察队*
市政设施维护队*
(六)强化精细化管理,促进市容市貌的转变。
1、划分道路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措施及进度要求:制定城市道路市容市貌监察管理等级划分标准,将城区主次干道划分为一、二、三级道路,并按不同级别实行差别管理,做到有主有次,疏堵结合,实现主次干道市容市貌的规范、有序。进度要求:2009年7月31日前制定城市道路市容市貌监察管理等级划分标准。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市政管理监察队*
2、因人制宜,实行分类管理。
措施及进度要求:制定“不再发生违法违章现象”的保证承诺书文本,加强对一些老大难的违法现象和屡教不改的违法者和“钉子户”的综合整治力度。在惩处和打击过程中,要求与市政管理监察队签订保证承诺书。进度要求:2009年7月31日前制定“不再发生违法违章现象”的保证承诺书文本。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市政管理监察队*
3、依靠店主,实行协议管理。
措施及进度要求:制定以“包无占道经营、包无乱堆乱放、包无乱涂乱挂”为主要内容的“门前三包”管理协议书,并与城市道路沿街商铺和农贸市场入口处的经营者签订,同时负责做好“门前三包”的管理工作。进度要求:2009年7月31日前制定门前三包”管理协议书。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市政管理监察队*
4、加强建章立制,实行制度管理。
措施及要求:在认真落实好市政管理监察对所管理的区域,实行定人、定岗、定责,落实管理到位和监督考核到位的“阵地式”管理的“三定两到位”工作和现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重视绩效管理,实行每月公布一次操行分制;树立榜样,实行每季度表彰一名先进班(组)制;明确任务,实行责任追究制”等三项规章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理事。进度要求:2009年7月31日前制定“重视绩效管理,实行每月公布一次操行分制;树立榜样,实行每季度表彰一名先进班(组)制;明确任务,实行责任追究制”等三项规章制度。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市政管理监察队*
(七)加强户外广告整治,促进户外广告设置的规范。
措施及进度要求:按照××区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开展好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整治活动,对不符合规划设置技术标准或破旧、残缺、退色、存在安全隐患,与周围环境不相协调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整治。进度要求:2009年12月31日。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市政管理监察队金浩波
(八)加强城市“牛皮癣”管理,促进净洁城市的建设。
措施及进度要求:按照城市“牛皮癣”清除合同要求,继续督促管理好丽生家政服务公司做好城市“牛皮癣”清除管理工作,抓好城市“牛皮癣”一月一考评工作。进度要求:长期坚持。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市政管理监察队*
(九)加强民用燃气督查,促进民用燃气的安全。
措施及进度要求:根据《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结合××区实际,全面清理整顿××区燃气市场、灶具市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强化两个主体和两个责任制,进一步遏制各种违法、违章销售液化石油气和民用燃气灶器具的经营活动,使××区的燃气市场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企业及民用燃气器具经营户的安全意识进一步得到加强。进度要求:长期坚持。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市政管理监察队*
(十)加强市政公用设施日常维护,促进市政公用设施的完好。
1、制定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工作方案。
措施及进度要求:结合政协提案办复工作的开展,制定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工作方案。进度要求:2009年8月31日前制定方案。
单位负责领导:施庆华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市政设施维护队*
2、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市政公用设施改造工程。
措施及进展要求:结合创建部级园林城市活动的开展,认真制定钟楼以东北郊片区改造、安通路改造方案。根据区财政资金到位情况,认真实施好城区部分人行道改造工程。进度要求: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制定方案。
单位负责领导:施庆华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市政设施维护队*
(十一)加强城市路灯建设,促进路灯覆盖面的不断扩大
措施和进度要求:结合2009年度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复工作的开展,认真组织制定和实施好云岭片区和福慧村片区的路灯安装工程。进度要求:2009年8月31日完成。
单位负责领导:施庆华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城市路灯队*
(十二)加强可再生能源在建设领域的开发利用,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措施及进度要求: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的号召,围绕市委、市政府提出把丽江打造为“清洁能源基地、生态农业基地、精品旅游胜地”的战略构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编写和评审《××区部分城市道路利用太阳能路灯照明工程专项规划》,并逐级上报,努力完成国家建设部下达的太阳能路灯建设项目。进度要求: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
单位负责领导:施庆华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城市路灯队*
(十三)加强先进节能灯的试验、示范,促进节能科学技术的运用
措施及进度要求:在象山东路、福慧路和丽大路金山乡政府段已分别安装无极灯、节能灯和led灯的基础上,认真开展试验路灯照度测试、节能测试工作。进度要求: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
单位负责领导:施庆华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城市路灯队*
(十四)加强排污管网建设,解决社区排污难
措施及进度要求:根据供排水管网建设新城片区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实施北郊片区排污管网入户工程。
进度要求:争取2009年7月31日前实施。
单位负责领导:*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供排水公司*
(十五)加强福象片区环境整治项目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服务,促进城市品位的提升
措施及进度要求:认真落实××区委、区政府下发的《关于2009年××区23个重大建建设项目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古办发[2009]30号)文件精神,全面了解掌握雪山路建设项目和福象片区开发项目的进展情况,做好项目的协调服务工作,切实推进项目的建设进程。进度要求:2009年12月31日前。
单位负责领导:施庆华
负责部门及责任人:城市路灯队*
市政设施维护队*
四、整改的相关要求
(一)把学习理论贯穿学习实践活动始终,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同志最近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要把学习贯彻学习实践活动始终,进一步探索创新有效的学习形式和载体。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最近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要紧密联系当前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深入学习领会中央一系列重要精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当前形势的判断和作出的决策部署上来,坚持改革开放的方向,增强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本领。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市政事业发展方向和发展思路,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推动思想观念、管理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的转变,树立强烈的忧患意识、坚定攻坚克难的信心和决心,坚决破除安于现状和畏首畏尾的思想,进一步提高对保障和促进市政事业科学发展的认识,做到健全完善机制有明确的目标、解决问题有正确的方法、建立长效机制有长远的规划。
(二)加强组织和领导,切实解决突出的问题
要提高对整改落实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整改落实方案是解决问题、完善制度阶段工作的具体化、目标化、责任化、制度化,是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构建保障和促进市政事业科学发展新机制的重要手段,是学习实践活动各项任务切实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整改落实阶段时间紧迫、任务繁重,要扎扎实实抓整改、办实事、解难题、促发展。要建立有效的督促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负责项目落实的局领导要加强指导和协调,督促和检查有关单位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解决问题;负责部门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主动、务求抓出实效,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确保各项整改任务全面完成。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对于具备条件的,要马上整改;对通过努力能够解决的,要限期整改;对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向群众说明情况;对中长期解决的问题要明确责任单位,确保学习实践活动结束后有人过问、有人来抓,逐步予以落实。
道路照明解决方案范文1篇3
[案情简介]
*年12月15日凌晨6时许,在*市江北区郭家沱街道租房居住的何青志夫妇,到农贸市场卖猪肉,其女何源与两同学乘同一辆三轮车,结伴去学校上学。当三轮车行驶到郭家沱长城公司上坡路段时,迎面驶来的一辆满载货物的卡车(渝B28355)刹车不及,车辆失控,发生侧翻,压住三轮车,致车上三学生当场死亡。
经查,渝B28355号卡车登记车主为*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实际车主为刘丰云,肇事驾驶员刘定红(已判刑三年)。*年1月7日,交警认定刘定红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各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协商解决方式。在有当地政府、交警等参与下,*年12月17日,各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两位城镇户口女孩的家人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14岁的何源虽然从出生时起就随父母在属于*主城区的郭家沱街道生活,但因是农村户口,按当时的法律规定,何青志夫妇只得到5万余元的死亡赔偿金和4万元的补偿金。
从*年1月起,何源等三少女因车祸遇难却遭遇“同命不同价”赔偿,经新闻媒体报道后,激起了社会上对“同命不同价”话题的大讨论。为了给女儿讨一个公道,讨一个能让所有农村户口的人心服口服的解释,何青志夫妇四处奔走反映。同年11月1日,*市高级法院施行《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有条件地实行“同命同价”。何青志夫妇遂于同年11月14日,将肇事车辆所挂靠的公司、实际车主、肇事司机告到*市江北区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计133196元。
经审理,*市江北区法院认为,何青志夫妇得到的赔偿金完全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双方自愿达成赔偿,且何青志夫妇已经全部得到赔偿,其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年6月12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何青志夫妇赔偿请求。
宣判后,何青志表示要上诉,认为“仅仅因为户口不同,赔偿就存在着如此大的差距,这不是荒唐吗?”
[新闻背景]
从*年1月起,“三少女“同命不同价”,经新闻媒体报道后,激起了社会上对“同命不同价”话题的大讨论。
*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两位庭长在与网友交流时,就*首例“同命不同价”案做出回应。民一庭庭长纪敏说,该案赔偿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解释》在当时的历史情况下,确定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比较符合中国的实际,但这两年确实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起事故中,受害方既有城市人又有农村人,根据两个标准赔偿的数额相差很大。
*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市交通科研设计院院长张力提交了一份《关于取消死亡赔偿城乡有别的建议》代表提案。
*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以“(*)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答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罗金会等五人与云南昭通交通运输集团公司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唐顺亮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对“同命不同价”问题已有一个初步考虑,最高人民法院拟出台相关决定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
[诉前赔偿评判—赔偿协议符合当时规定]
按照*年12月17日何青志夫妇与责任方*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刘丰云等签订的赔偿协议书,铺金公司于同年12月26日给付何青志夫妇因其女死亡应得的死亡赔偿金50700元、丧葬费7530元、一次性补偿金21770元,计80000元,何青志夫妇亦出具收到80000元赔偿金收据。同时,刘丰云直接给付何青志夫妇补偿金10000元。
当时,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相关规定,因侵权致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市高级法院在《指导意见》中,提出有条件地实现“同命同价”,即: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地为准,但户籍登记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有正当生活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数额。
经查,*年度,*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5元/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255元。依此计算,何青志夫妇因其女死亡应得的赔偿,已经全部得到赔偿,且略高于按照当时法律规定所应得的赔偿金额。
笔者认为,*市高级法院《指导意见》属于规范性文件,其未明确溯及力问题,但就司法实践而言,应无确溯及力。因此,对本案当事人在《指导意见》施行前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的,应为有效。
[维护诚信--法院判决代表当今社会道德价值趋向]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当受理何青志夫妇后,法院着重从三方面审查当事人赔偿协议,一查协议的签订是否当事人自愿且属真实意思表示,看有无欺诈、胁迫等情形;二查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看有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三查协议约定是否完全履行,看有无拖延、瑕疵履行等情形。
经庭审查明,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协商解决方式,交警部门也就交通事故处理方式、程序和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有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方式等给双方当事人予以详细介绍。协商中,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也积极到场参与。因此,可以判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书是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从赔偿协议书所列赔偿项目、金额计算上看,完全符合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且赔偿义务人给付的赔偿金额略高于按照当时法律规定赔偿权利人所应得的赔偿金额,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因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均应遵守。同时,现有证据载明,赔偿义务人已经按照协议完全、及时履行了约定义务,赔偿权利人已按协议实现其权利。
依通说,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赔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赔偿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从法律规定上讲,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驳回何青志夫妇赔偿请求,并无不当。
题外话:既然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且赔偿金额高于当时法律规定应获赔偿金额,义务人也已经按照协议履行约定义务,现在赔偿权利人反悔,在中国当今社会缺乏诚信的情形下,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维护诚信。
[生命价值--死亡赔偿金理解]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所造成的其近亲属特别是继承人的物质损失的赔偿,不能将死亡赔偿金理解为对生命的评价。“同命同价”或“同命不同价”命题本身就是一个不正确的命题,因为生命永远都不可能用金钱来予以评价的。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将生命受害的赔偿分解为两项内容:一是死亡赔偿金,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所造成的其近亲属特别是继承人的物质损失的赔偿,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因受害人被侵权致死所造成的其亲属精神损害的抚慰,其标准是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程度和侵权情节,数额由法官酌定。由于死亡赔偿费的计算基准并不是统一的,有城乡差别和地域差别,所以最后计算出的赔偿数额会因人而异,甚至差别较大。这就是产生所谓的“同命不同价”的原因所在。但因死亡赔偿金赔的并不是“命价”,而是可预计的所得损失,所以难说其不合理。
综上所述,在我国,生命健康权司法救济路途漫漫而曲折。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生命权受害中的生命自身进行补偿或者赔偿,因此,可以考虑对生命权受害的司法救济内容进行分解。目前,通说认为,生命权受害的司法救济内容包括三部分:一是因生命权受害给予近亲属的物质损失的补偿,即现行的死亡赔偿金,但应在法律上明确其性质是物质损失的补偿,而不是对生命现象消亡的赔偿;二是给予近亲属因亲人死亡引起的精神损害的精神抚慰金,用于弥补近亲属的精神损害;三是支付“命价”。命价是对受害人生命现象消亡的补偿,该补偿标准应该是同一的,不必因人而异,以体现“同命同价”。当然,如此分解,有可取之处,但也有可能引起异议,主要是在支付命价的设想上。有人会认为,对于死者亲属即救济的对象而言,其损失在物质上的体现就是死者为家庭所做的可得收入的丧失,在精神上的体现就是失去亲人的痛苦,此外不存在其他损失了。但该认识忽略一个基本事实:至高无上的生命的丧失,是任何亲属都不愿意看到的,因此也是任何方式都无法弥补的。把生命的价值仅仅理解成为亲人创造和积累财富、带来愉悦显然是狭隘的。因此,支付命价,意义重大,体现对生命的尊重。还有人认为,支付命价即把生命商品化,降低生命的价值,且有导致拿钱买命的危险。诚然,生命本身确实无法以金钱衡量其价值,也不能用来作为交易,但当生命权受到侵犯时,司法救济的途径只能是物质赔偿。因此,支付命价只是形象化的表达方式,并不是说其等于生命的价值,且主要针对侵权救济而言,在其他场合则无任何适用的余地。通说认为,在现阶段,支付命价是一种有效的、可能的司法保护,虽然这种做法可能存在生命权商品化的表象,但在人格权法领域,人格权商品化实际上是一个发展趋势。
“同命不同价”存在之必要与《解释》之评价
目前,因侵权致人死亡,在赔偿上“同命不同价”,依据来自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解释》本身并没有错。就本案所涉及的三少女的赔偿金这一具体案例中,我们看到《解释》所产生的尴尬后果。于是有“同命不同价”热议。但如果我们在更宽泛的层面上看,当我们在处理其它赔偿事务时,参照一定地区的收入水平决定理赔标准,可能更具有实际操作性。否则,我们将陷入另一种尴尬,即参照高收入地方的收入标准制定的理赔标准,却是其它地区的个体所无法承受的。
按照有学者观点,修改《解释》让生命等价,那么,我们首先要面临的问题,可能就是连基本的理赔标准都无法确定,以低收入地区的收入水平为主要参照,于高收入地区那就不能算是真正的理赔;以高收入地区的收入为理赔标准,于低收入地区就是天文数字;取中间值,更可能“两面不讨好”。相对来说,《解释》以不同地区的收入水平为标准,决定理赔数额可能还算是相对公平合理且最具有操作性的办法。然而,在这一起特殊的案例中,它却让我们陷入了尴尬。尴尬的真正原因是城市与农村,地区间的收入差实在是太大。据查,*市*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22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5元,城市居民年平均收入几乎相当于农村居民4倍。
“同命不同价”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就是当今社会事实。本起案例中,引出“同命不同价”这一结果的真正原因,就是现实社会存在且不断扩大的不同群体间的收入差别。因为收入差别的存在,关于理赔标准,如果法律条文切合当代的道德价值取向,它就不具有现实操作性,甚至弊大于利;反之,与社会现实合拍,具有操作性,却又陷入道德困境。
[生命健康权救济:漫长曲折路]
我国城乡与地域差别较大,出现当前引起争论的“同命不同价”问题,在所必然。从《民法通则》颁布至今,关于生命健康权司法救济经历了较为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但仍未统一。
在《民法通则》施行前,涉及生命健康权司法救济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国家政策、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等。1987年1月《民法通则》生效施行,其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但未规定死亡赔偿的问题。
1992年1月施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首次规定了死亡补偿费,其第三十七条(八)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此时,户籍区别引起赔偿标准差异问题初见端倪,肇源于该《办法》附则(六)。其后,各地公安、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践行各异。在*,2002年4月,*市公安交警总队发文,要求从2002年5月1日起,对发生在辖区内因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赔偿,无论受害人是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均按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市高级法院转发要求辖区法院参照执行。“同命不同价”得以解决。
200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和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但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明确:“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次引发各地法院执行差异。
*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其司法贡献在首次把对生命受害的赔偿分解为两项内容:一是死亡赔偿金,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所造成的其近亲属特别是继承人的物质损失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因受害人被侵权致死所造成的其亲属精神损害的抚慰。其弊端在重新并着重强调城乡差异:死亡赔偿金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由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基准不统一,有城乡差别和地域差别,其最后计算出的数额会因人户籍差异而异,甚至差别较大。“同命不同价”问题再次引发争论,特别在*。
通过上述分析,依现有事实与证据,何青志夫妇在获得协议赔偿后再到法院,要求肇事车辆所挂靠的公司、实际车主、肇事司机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和人民法院诚信价值取向,其诉讼请求被驳回,是必然的。
但是,依笔者多年诉讼经验,若在赔偿协议签订与被告确定等环节上,注意把握诉讼时机与技巧,则有可能避免本案的诉讼结果。
赔偿协议签订:本案事故发生时,赔偿依据与标准是明确的,但“同命不同价”争议存在,此时,倘若有法律界人士指点,在签订赔偿协议时留有余地,则可为日后新规定出台后再行诉讼打下基础。惜未有。
经查,当事人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赔偿义务人给付赔偿权利人死亡赔偿金50700元、丧葬费7530元、一次性补偿金21770元,计80000元。且特别约定:“此款赔付后,赔偿终止,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之间不再有权利义务关系。”
如前所述,赔偿协议书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且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从赔偿协议书所列赔偿项目、金额计算上看,完全符合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且赔偿义务人给付的赔偿金额略高于按照当时法律规定赔偿权利人所应得的赔偿金额,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因此,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均应遵守。同时,现有证据载明,赔偿义务人已经按照协议完全、及时履行了约定义务,赔偿权利人已按协议实现其权利。因此,协议内容,按照新规定重新判决,则于法于理均不可行。
被告确定:既然决定依据新规定向法院提讼,被告的确定相当重要。可以说,为何青志夫妇提供诉讼援助的法律界人士(四川大学法学教授、研究生)其实清楚本案诉讼结果的。笔者认为,其败诉于没有在现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框架下,在共同侵权上做文章。
据查,事故发生时,载三少女的摩托车系无牌无照车。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卡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在赔偿协议上,该摩托车主亦签字但未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据了解,在协商赔偿和时,何青志夫妇未要求该摩托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一是限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二是考虑到该摩托车主没有赔偿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三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应当将摩托车主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与肇事车辆所挂靠的公司、实际车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其一,通说认为,交通事故责任与侵权损害责任既相关联又有区别。因交警认定卡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摩托车主驾驶无牌无照车载三少女上路,亦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以认定为属于《解释》关于“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形。退一步讲,倘若侵权诉讼不为法院接受,违约诉讼必定受理。其二,本案发生应系多因一果,诉讼重点应在此。当前,在法学理论与实务上,共同侵权构成并非形成通说。如果在共同侵权构成上多做文章,并非毫无结果。其三,受害人并未放弃对摩托车主赔偿请求,摩托车主亦未作出赔偿。如此诉讼,必然给法院在作出判决前增加思考难度。因此,法院根据其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判决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负连带责任,也是可以的。如此,避开上述协议内容,也不存在翻悔情形。在赔偿标准与数额上,可以按照新规定计算。执行中,可以要求肇事车辆所挂靠的公司、实际车主先行赔偿,由其事后向摩托车主追偿。由此,何青志夫妇诉讼目的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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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铁路监护道口交通事故安全保障义务
所谓铁路监护道口是指在无人看守道口处,设专人对通过道口的车辆和行人实施监督和防护,以保障道口畅通。在这种道口管理模式下的道口监护安全保障义务偏低,明显缺乏实质合理性,法院在解决此类道通事故纠纷中,应如何确保民事责任的合理承担呢?对此,笔者借鉴他人的观点和已判案例,作以粗浅分析,就教于同行。
一、何为铁路监护道口
根据经交[1986]161号《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一)项规定:“道口:系指铁路上铺面宽度在二点五米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看守道口。”据此,铁路道口在很长时期内,按是否有人看守进行分类,并没有所谓无人看守的铁路监护道口的情况存在。这里的铁路有人看守道口即经铁路与地方有关单位协商设立建有道口半遮断栏杆、道口房、两侧护桩、警告标志、报警器并配有专职铁路职工24小时看守,过往车辆、行人应听从看守人员指挥通行;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即经铁路与地方有关单位协商设立建有两侧护桩、警告标志,不硬性要求设置其他安全设备,要求车辆、行人通过没有道口信号机的无人看守道口时,必须停车或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准通行。两类道口对比而言,无人看守道口无人监控,过多依赖车辆、行人安全意识,危险系数偏高,事实上在多年来道口事故中占80%以上的事故发生在无人看守道口处。
无人看守铁路道口形成“虎口”,高发的事故引起社会和政府各方高度重视。1993年辽宁、吉林两省率先在全国开始了道口有偿专人监护工作,把主要繁忙和危险的无人看守道口全部实施有偿派人监护,监护经费在货运运费中按比例抽取。两省在各地还成立了道口办进行统一管理,收到极好的效果。1994年,国务院在全国推广辽吉两省经验,并出台[1994]65号文件《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至此,铁路监护道口作为一种新型道口管理模式正式确立。各地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原经贸委牵头,会同铁路和地方有关部门联合组成道口管理机构,负责选聘道口监护人员,制定有关办法等各项工作。根据《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全面监护,是现阶段解决无人看守道口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可见,这类监护管理模式是缓解无人看守道口安全严重问题而实施的对策性制度。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明确,通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车辆、行人必须听从监护人员的指挥,严格执行铁路道口通行规定,严禁在道口处抢行或停留。从外观形式上看,铁路监护道口和铁路有人看守道口是没有差别的。如果联系上文仔细分析,却至少有三点内在区别。其一是主管单位不同。监护道口的主管部门是各地建立的道口办,而铁路有人看守道口的主管部门是各所在铁路局(原系归铁路分局,分局于2005年已统一撤销)。其二是人员情况和经费来源不同。监护道口的监护人员是由道口办招聘,有很多是兼职人员,其经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铁路等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情况解决,形成专款专用,而有人看守道口的看守人员是铁路企业所属工务段的道口员担任,专职配备,各种道口管理及维修费计入铁路运输成本。其三是根据《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行监护后,其性质仍为无人看守道口。……”,监护道口仍属无人看守道口类型,不能与有人看守道口相混淆。
二、铁路监护道口安全保障义务偏低之矛盾
既然监护道口性质仍被定位为无人看守道口,那么“发生道口事故,铁路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按照《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暂行规定》第三条、《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一)项规定,无人看守道口不要求必须安装道口信号机及警报器,因此,对其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则是按照规定护桩、警告标志齐备,清晰醒目,机车乘务员做到认真了望、鸣笛示警。这就意味着人员监护是否到位,在定性为无人看守道口后不是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将“有人监护”直接规定为“无人看守”,必然导出上述逻辑结论。
然而,这种对监护道口安全保障义务的低标准要求缺乏实质合理性。
第一、《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中把监护道口规定为“无人看守道口”,导致有人监护道口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求降低,使监护道口的监护方与通过监护道口车辆、行人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不符合民法公平原则。
第二、由于道口已实行监护由无人变为事实上有人,特别易使道口周边的行人与车辆产生事实依赖,笔者称之为存在监护人员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外观。这样会不自觉地以监护人员是否监护为标准来穿越道口,行人或车辆的注意重点将有所偏移,事故风险增加。
第三、虽然道口监护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用《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的话讲,是一项利在社会,为民造福的重要措施,但是,这种公益色彩在许多经营中也广泛存在,况且监护工作是铁路运输企业按期按比例在运费中抽取,支付给监护部门专款专用的,监护人员有偿工作,承担必要职责。在道口监护人员失职造成交通事故时,监护单位承担责任符合一般民事法理。
这种缺乏实质合理性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必然使通过道口的行人或车辆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在责任认定上处于不利地位。
三、已有案例的几点启示
处理监护道通事故人身伤亡案件,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针对上文提到的矛盾,做出依法公正裁决,积累了不少符合法理的实践做法,可资研究。
原哈尔滨分局管内003号道口案。原告王某某驾驶农用三轮车,载其妻徐某某行至哈尔滨铁路分局所辖003号道口处,与通过该道口的旅客列车相撞,造成两人一死一伤。事发时003号道口的两名监护人员均不在岗,两侧栏杆未按规定放下,报警器没有鸣响。王某某在诉讼中要求哈尔滨铁路分局赔偿各种损失16万元。哈铁分局以“监护”道口性质为“无人看守道口”为由,认为全部责任应由王自行承担。
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该道口是设有防护栏杆的道口,如果监护人员没有履行职责适时放杆,造成交通事故人身伤亡的,应认定是监护方的责任。当栏杆处于开启状态且报警器也未报警,一般人均认为可以安全通过道口。受害人只要不是故意或因自身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考虑到七部委联合的466号文件即《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中的监护道口的监护方与通过监护道口的车辆、行人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违背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在审判实践中不应遵循,而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参照国务院转发的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暂行规定》和国务院《道路交通处理办法》及《黑龙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规定,由哈尔滨铁路分局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案例法官意见,笔者受到启发,并认为以下三个问题有必要分析讨论。
一是基于《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规定》中某些条款不符合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而在案件审理判决中不予以遵循,是否有审查行政规章之嫌呢?这方面作为我国现有司法权范围,法官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其职能限于法律之下的适用地位。同时,根据我国立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方面行政规章是属于法律之下阶等级的法源,其法律效力远远低于且不能违背法律的效力;另一方面行政规章只在法院适用的参考之列,因为是参照执行,自然法官可以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选择是否执行。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性条款在适用上当然可以排除对监护管理规定的参照,如果说这种适用法律上的判断带有某种审查色彩,那么这种“审查”无疑是审判权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也是法官运用法理维护司法公正的手段。
二是在具体案件中,按照《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暂行规定》组建的事故处理委员会作出的事故处理决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我们如何理解这份决定的效力?笔者认为,这就涉及到这类事故处理决定的性质问题。根据《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暂行规定》,一般路外伤亡事故,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铁路车站(段)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组成;多人伤亡重大事故,由铁路分局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组成。遇有火车与汽车、拖拉机相撞时,当地交通监理部门必须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任务是:查明事故原因,分析确定事故责任,吸取教训,研究防止事故措施,按本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交有关方面监督执行。据此,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是由国家行政法规授权的临时性的行政主体,而在其运行过程中所作的处理决定系行政处理决定。但是,这个出台20余年从未修改并仍在执行的《暂行规定》,却并未规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时如何处理,即使规定处理决定交有关方面监督执行,而对在何时,交何部门,如何监督执行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受害方和肇事方都是委员会成员,其形成的处理决定颇有些调解协议的成分,所以当处理决定无法兑现或者一方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则这类处理决定在效力上讲,既无确定性,又无强制执行力。只能作为诉讼的一般参考资料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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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巩固提升学习成果
继续组织党员干部通读、精读规定书目,深入学习上级领导关于学习实践活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解放思想深化学习,进一步按照“四对照、四树立、四解放”要求,明确科学发展思路,真正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上来;围绕解决问题深化认识,把学习科学发展观理论与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本领紧密结合起来,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科学发展能力有明显提升;着眼改进作风深化学习,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群众观、政绩观,多干打基础、利长远的事,多干惠基层、利民生的事,更好地服从并服务于全区科学发展大局。
二、制定整改落实方案
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以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为主要依据研究制定整改落实方案,进一步细化整改思路和举措,切实做到“四明确一承诺”,即明确整改落实项目、明确整改落实时限、明确整改落实措施、明确整改落实责任、向党员群众公开承诺,使整改落实方案提高针对性、增强操作性、体现公开性。通过制定整改落实方案,进一步细化科技部门服务科学发展和自身科学发展的思路和举措。
1、明确整改落实项目。对征集的群众意见、查摆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区分近期、中期、远期,把活动期间可以解决的,需要较长时间才有可能解决的认真区分出来,努力在活动期间解决一批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梳理科技部门的各项工作制度,按照废、改、立三种方式,明确哪些是条件成熟的、在活动期间可以制定的;哪些是需要经过较长时间探索、积累经验,或需要经过上下联动、左右协调才能形成的,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效、便捷的工作制度体系。
2、制定整改落实措施。按照解决问题和完善制度的轻重缓急和难易程度,分门别类地提出整改落实的工作目标、方式方法、时限要求、责任领导和责任处室(人)。活动期间可以解决的问题和出台的制度,倒排时间提出具体步骤;对于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解决和出台的制度,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要列出时间表;确有困难,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解决和出台的制度,要明确努力方向。
3、公布整改落实方案。整改落实方案要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向党员和群众公布,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监督。整改落实方案公布前,要经区委指导检查组把关,并报区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备案。
三、集中解决突出问题
根据整改落实方案,按照“项目化管理、责任制推动”的要求,集中力量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1、着力解决影响“三保三促”的突出问题。紧扣“推动科学发展,建设北部新城”主题,紧密结合“三保三促”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努力在产业层次提升、科技自主创新上,采取更加务实有效的措施,尽心尽力为企业排忧解难,帮助企业增强抵御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能力。要侧重解决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效能不高的问题。
2、着力解决基层、企业反映突出问题。对已经启动的“政策惠民、实事利民、服务为民”主题实践活动项目,要严格按照工作标准和序时进度,加快落实、确保质量。重点要解决好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对科技工作的指导、密切与服务对象联系等相关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寻求对策,尽快加以解决。
3、着力解决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的突出问题。要充分运用专题民主生活会取得的成果,充分尊重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自觉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力解决在服务发展上思想认识不深、思路不宽、办法不多的问题,在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上效能不高的问题,不断强化领导班子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机关党员要着力提高责任心事业心、争先创优意识、干事创业能力等。
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一段时间以来,我局坚持边学边改,已经初步解决了一些问题,对体制机制创新工作也做一些工作。在第三阶段要继续集中精力,整合资源,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体制机制,根据当前发展重点和产业政策,围绕实施“五大产业”振兴计划,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在解决问题、完善制度上狠下功夫。积极稳妥地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规章制度的废、改、立工作,力争做到成熟一个,出台一个,努力为科学建设促发展建立创新机制。着力创新构建促进科技工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注重创新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完善促进工作目标落实的考核机制,健全加强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把解决突出问题和创新体制机制结合起来,以“政策惠民、实事利民、服务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重要抓手,改进机关作风、推动科学发展的政策措施。
探索完善目标管理分类指导意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激励和评价体制。围绕区镇两级合理分工、合力共进,乡镇(街道)之间差别化发展的目标,理顺部门、镇(街道)与园区之间的职责关系,完善区域发展的分类指导和考核办法。
五、组织群众满意度测评
认真组织,精心部署,确保学习实践活动真正成为群众满意工程。
1、科学确定群众满意度测评内容。根据全区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详细测评方案,为群众提供易于理解、便于掌握的测评指标,重点测评群众对整改落实方案及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满意度和对学习实践活动开展情况的满意度,确保测评结果真实可信。
2、组织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士参加测评。坚持从实际出发,本着客观公正地评判活动情况和效果的目的,组织了解活动开展情况的人员参加测评,主要邀请本单位的党员干部和群众代表,基层单位和服务对象的党代表、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工作联系比较紧密的部门或单位负责人。
3、正确对待测评结果。要重视测评结果运用,把测评结果作为评判学习实践活动成效的重要依据,测评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向群众公布,根据测评结果进一步征求群众意见,完善整改措施。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目标不变、思想不松、标准不降、力度不减,善始善终抓好第三阶段各项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把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与推动当前工作结合起来,科学安排、有序推进,做到两手抓、两促进。主要负责同志要继续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真抓、真管、真负责,对涉及面宽、解决难度大的问题,要亲自牵头,加强协调,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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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__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的执行干警,几年执行工作的实践,使我感受颇多。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到人民法院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越来越多,且该类案件的自动履行率较低,多须法院强制执行。该类执行案件具有执结率低、社会反响强烈、工作难度大、极易转变为上访案件等特点,如不能及时执结,必将导致当事人对执法公正性与严肃性产生怀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妥善处理该类执行案件。前几日执行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从执行这起案件中我认为引起此类案件发生存在诸多社会原因。
随着我国汽车消费的不断普及,交通事故致人伤亡案件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从交警的现场勘查到责任划分,再到法院的诉讼,其目的就是将事件的责任进行划分和确定,最终要解决的问题是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中的内容能否得以实现。往往这样的问题只有在进入执行程序才能得以解决,但这样的案件在执行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使受害人的赔偿得不到及时的落实。例如: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中,肇事者陈某酒后驾驶自己的私车,造成受害人一死一伤,该案的赔偿金及医疗费用高达十几万,而肇事者刚买的车才价值3万元左右,该车还是通过贷款购买的,陈某家中的积蓄因买车已全部用完,该车也没有参加保险,陈某只有每月的1300元工资。这样的条件,被执行人陈某如何一下拿出高达十几万的赔偿金及医疗费用。实际生活中,酿成交通事故及赔偿无法到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想解决这方面问题,主要应从以下社会问题入手:
一是提高国民保险意识,加大保险宣传。
在许多发达国家,保险已经进入成熟阶段,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美国,85%以上的家庭都参加寿险。据不久前的数据显示,他们在完善的社会保障基础上已经超过了150%的保单密度。在我国消费者熟悉的车辆保险投保率也仅达到30%,而在发达国家这些险种的投保率都在80%以上,尽管目前正推进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个人面对的风险正在不断增加,但是人们对风险的认识还不够,导致人们的风险和保险意识比较落后。
目前来看,在执行中保险是受害人的救命稻草,是维护受害人合法利益的最好途径和保障。我们应该努力支持全国的保险事业,让保险事业在车辆的保险上做的更规范、更合理、更人性化。这样对将来的交通事故的赔偿更有保障,使受害人的利益能及时得到一定的补偿,使公众把保险当作生产、生活保障的靠山。
二是交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驾驶证的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许多人可以买的起私家车,也很容易拿到执照,有些人没有通过正规的驾校学习和专业的训练,即使去学也是走个过程,而有些人甚至是通过关系买的执照,这种现象普遍存在,造就了一个个的马路杀手。
例如在新西兰考取驾驶证,一般人从学车开始,要1年半才能得到一个完整的机动车驾驶执照,从学习开始,考完笔试,给你发一个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两年,你可以在路上开车,学车,但一定要有至少一个有两年驾驶经验的人坐在副驾驶座位,要出示有两年完整驾驶执照;有这个学习证半年后,你才可以考第二个证——实习证,简单通过路试就可以考取,实习证只可以搭载自己亲人、女朋友,再过半年,才可以考最后一个最终的驾驶执照,这个最难考。对比中国,一个月就可以有个驾驶证,笔试大家都知道如何的复杂,国外重视实际驾驶,并不要求纸上谈兵。在美国交通可比中国复杂多了,交通规则也非常严格。他们考的主要是安全意识,车技反倒其次了。因为车技提高很容易,一旦没有安全意识就后患无穷了。这和国内完全不一样。国内是练技术,漠视规则,漠视行人——送礼就行。中国以全球3%的机动车数量创造出25%的事故率就说明了一切。而一个合格的驾驶员的驾驶技术是在不断的学习和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所以在这里我们希望交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驾驶证的管理,减少我们的交通事故率,切实保障公众安全。
三是加大司法救助力度,使交通事故中的弱势群体在事故发生后能及时得到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司法便民工作,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努力解决司法为民中的具体问题,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地政府也在积极响应用不同的方式出台救助方案和地方法规,确保救助资金的到位,来解决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实际问题。我们希望上级领导、地方政府能让这些措施和法规、资金及时到位,解决受害人的燃眉之急。
四是加强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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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随着建设世界级精品旅游城市步伐地推进,给市政管理工作也带来了许多新挑战、新机遇。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局敢挑重担,勇于创新,不负重望,不断在创新中探索市政管理工作的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新手段和新方法,使市政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取得了新成果。
(一)政治理论学习稳步推进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
我局思想、政治理论学习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中纪委十七届四次全会、国务院廉政会议精神,特别是贯彻落实好区委二届二次党代会、第二届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区政府廉政会议等精神,引导党员、干部职工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责任意识。
以××区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讲党性、抓机遇、重民生、谋发展”为主题的作风建设教育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我局“十加强十促进”工作实际,认真落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解决广大市政党员干部党性观念、道德品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践行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坚持党性原则,加强品行修养,密切联系群众,多做顺民意、解民忧、谋民利的实事,进一步改进局机关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完成全年市政管理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
通过一系列的学习活动,不断增强了广大市政干部职工反腐倡廉意识,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总之,抓教育始终做到年初有方案、季度有计划、每月有安排、每周有学习。
2、强化制度建设,规范办公秩序,提高局机关办事效能,确保劫各项制度落实。
我局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紧密联系市政工作实际,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吸收民智,经局班子集体讨论研究,进一步完善市政工作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即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更新观念,开拓思路,全面推进市政事业的发展。一是要进一步更新思想观念;二是要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三是要进一步加强队伍自身建设。
同时,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我局坚持实事求是和时间服从质量的原则,针对突出问题,从制度上查找原因和漏洞,把解决问题和建章立制结合起来,结合实际,总结好的做法,提炼好的经验,把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形成长效机制。我局先后制定了“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重心下移、上级监督”的城市管理体制;“钉子户”“不再发生违法违章现象”的保证承诺书文本;“重视绩效管理,实行每月公布一次操行分制;树立榜样,实行每季度表彰一名先进班(组)制;明确任务,实行责任追究制”等三项规章制度;制定以“包无占道经营、包无乱堆乱放、包无乱涂乱挂”为主要内容的“门前三包”管理协议书等,并出台了《××市××区市政局市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意见稿)等。
为及时解决制度管理疲软问题,今年来,我局严格按照市政局《工作制度》管理要求,狠抓了局机关上下班制度、人员请销假制度、车辆维修与管理制度、经费申领与使用等制度的落实,不断强化人员、车辆、装备管理,坚持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狠抓各项制度的落实,不断增强制度震撼力。针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与审批,继续采用2008年制定的制度,在行政受理窗口设置了城市道路开口挖掘、临时性占道、户外广告设置、民用燃气换气门市设置申请审批程序图,标明了4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流程及审批时限。在各科室门口仍然设置了科室人员公示牌,注明所在办公室人员的姓名、岗位、联系电话等,并要求所有职工“挂牌”上岗,按照“八项工作承诺”要求做好工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服务质量和水平,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取信于民。进一步加大党务公开的工作力度,大大提高了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办工作满意率高
2009年,××区市政局共收到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区政协第二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政协委员提案和来信4件,人大代表批评建议有2件,从内容上看,主要涉及城市路灯、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等2个方面的问题,城市路灯建设方面的有3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方面的有3件。分别是由杨耀明委员提出的《关于切实管理好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议》(第2号提案),和晓明委员提出的《关于建议改造西安街办事处义正街**岭段智纳段和福星街路灯的建议》(第34号提案),李凤满和王琼仙委员提出的《关于××区灯光问题的一点建议》(第40号提案),和福兰和周光星委员提出的《关于解决吉鑫苑小区居民出行难,提升××旅游城市形象的提案》(第12号来信),和嘉泉人大代表提出的《请求给予解决祥**社区下片村社亮化工程》(第76号批评建议),赵立炳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吉鑫苑断头路的建议》(第50号批评建)。
我局接到人大和政协提案后,为了使政协提案得到及时办理和答复,我局坚持认真梳理、明确责任、层层落实,确保每件提案落到实处,及时召开局务会,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以局党总支书记和副局长为副组长,办公室和相关队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办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事务。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2009年度工作目标,纳入党政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来抓,
在办理过程中,××区市政局领导高度重视,严格遵循“交办、办理、审查、答复、总结”的程序,按照“调查、落实、面复、上报”等四个阶段开展工作,精心组织,认真贯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方针,把办理政协提案的过程,当作实行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创新工作思路,程序规范,注重时效,狠抓落实,使交办的政协委员提案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代。目前,3件提案已得到落实,做到了面商率、面复率、满意率达到“三个100”。
(三)开拓创新业务工作取得新进展
1、市容市貌管理工作制度化
我局在人少事多、监察车辆少、管理范围逐渐扩大的情况下,针对城区内主要街道违章占道经营、屡屡反弹的情况,加强市容市貌巡查已经形成制度化,始终坚持动静结合、点面结合、定岗定段巡查和全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设福慧市场、忠义市场、福慧路与民主路交叉口、玉龙县医院四个固定市政岗亭执勤点,除每天有固定人员对岗亭点附近路段巡察外,又由流动巡察人员分早班、中班、晚班,从早上9:00分至晚23:00分,对全城主要路段进行14小时不间断巡查。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每月不定时集中整治4次,使各类占道经营、流动摊点、乱停乱放等违规行为得到有效的监管。
2009年度,暂扣流动摊推车和三轮车217辆;清理乱放乱挂杂物370余件;办理占道挖掘20家,共206多平方米;办理临时性占道29家,共2250平方米;下发人行道上违章停放车辆通知书30余份;查处人行道护栏破损8件,共16.35米;对全城主街道报刊亭33个进行集中整治,5个已自行拆除,3个已关门停业;对灯箱广告牌乱摆乱放整治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11份;对象山西路钢铝门窗经营户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27份;对违章搭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2份;签订6206份爱国卫生“门前五包”责任书,其中九条主街道4481份,四个办事处1725份。
2、户外广告整治和审批规范化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规范××区户外广告设置,不断改善城市景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我局始终坚持“审批规范、整治从严、监管有力”的原则,严格按照制定了《××区户外广告整治实施方案》、《××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规范户外广告牌的日常管理和设置审批工作。
全年开展户外广告整治工作,对玉缘路、象山东路、香格里拉大道、民航路、长水路、祥和路和花马街等路段的不符合规划设置技术标准或破旧、残缺,存在安全隐患、与周围环境不相协调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进行全面清理和整改:下发了户外广告限期整改通知书92份、户外广告不规范设置通知书84份和通知书2份;拆除设置不规范、严重破损、陈旧、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临时性的各类户外广告牌222块,共851.29平方米;临时性布标广告213条,约1534平方米;审批、办理新增各类户外广告187户,面积3498.67平方米;办理到期年度检审手续85户。总之,2009年继续加大了城区各类户外广告的监管力度,对城区内各条路段组织人员定期、不定期检查52次,同时集中44户已登记注册的广告公司集中学习了户外广告的相关管理条例内容及规章制度,宣传教育力度到位,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3、城市“牛皮癣”整治工作市场化
全区开展城市“牛皮癣”整治工作以来,我局采取一系列措施,按照“市场化运作、长效化管理、人性化服务”的原则,沿着“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家政服务公司相结合,清理、疏导、打击相结合,全民参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三结合”工作思路,且在监管部门和单位的有效管理下,在家政服务公司专职保洁人员的辛勤工作下,治“癣”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2009年度,按“主街道—社区—城中村”的顺序,对15条主街道,21个社区的148个巷段的“癣”进行全面整治。发放了500份《**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区人民政府开展整治城市“牛皮癣”工作通告》,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开展有奖举报活动。全年累计清理小广告2850多平方米,喷印小广告3460多平方米,清理免费粘贴栏4800多平方米,并且新增免费粘贴栏6块。
4、民用燃气管理工作安全化
我局在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始终以科学的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工作理念为指导,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抓好民用燃气管理工作,为××区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2009年度,及时向全区各燃气企业下发相关文件和资料计30余份,从而提高安全工作效率和企业管理者的安全意识;对全区33个换气门市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谈话笔录,凡是门市选址不符安全系数的责令其马上整改,待安全系数达标后方可重新开业,其中对1家安全不达标的门市作出了强制措施,撤销其特许经营权及经营资格;对全区73家燃气灶具销售门市进行逐一严格检查,对燃气灶具经营门市销售与《2009后**省燃气灶具产品安全丐质量审查合格目录》不相符的产品,酌情予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做到不留死角,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上安全、合格的燃气灶具。
5、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工作迅速化
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我局严格按照《**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工作,由市政设施维护队对城市道路和市政广场的雨水窗、窨井盖、道路栏杆、人行道等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发现缺损、破坏、被盗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程度,及时合理安排维修工作。
2009年度,完成了投资240万元的××香格里苑路东段市政工程的建设、验收、决算工作;完成投资约40万元的福慧路和象山路道路栏杆拆除工作;完成投资约150万元得福慧路、象山路、香格里大道的道路标线工程;负责实施投资6000万元的福星路建设工作,该项目将于2009年底完工;实施投资750万元的××公交站台建设工程,该项目年底完工;负责实施投资200万元的福慧路、城区部分人行道改造及修复工程,该工程即将动工;派专人参加金山乡境内石新路的建设工作。
6、城市路灯工作科学化
针对城市路灯管理的维护和建设工作,我局根据工作实际和人员及车辆的配备情况,按照路灯维修的轻重缓急程度,合理安排城市道路、社区路灯的维修工作,及时更换“失明路灯”,加班加点修复电缆线被盗、电缆短路、路灯设施突发性损坏现象的路段,努力提高城市路灯亮光率。同时,根据日照情况,及时调整亮灯熄灯时间。
2009年度,配合厂家完成了丽大路金山段341座太阳能路灯光源更换;完成了lvd、无极灯、led光源在福慧西路、象山东路、金山乡政府前试验性安装,并对三类新光源的节能、照度等参数进行了多次实测对比;完成投资额49.5万元的香格里大道路灯被盗线路恢复、改造工作;积极办理政协提案,完成投资59.3万元**岭段97套路灯改造;对祥和丽城片多次和裕安公司接洽,已达成修复意向,并在12月内完成;完成598.22万元的石新路太阳能路灯建设;完成27万元的福慧村路灯设施被盗恢复工作;完成××区路太阳能路灯建设老丽鹤路、福新路的规划设计可研编制工作;完成近几年来拖欠、手续遗留的七个工程审计工作。总之,本年度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维修亮化率保证98以上,小区维修亮化率达90。
二、存在问题与不足
(一)无市政专项资金,专业技术人才少,车辆装备不足。由于无市政基础设施维护和城市路灯维护专项资金,加之专业技术人员少、工作车辆装备不足,给日常的管理维护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增加了管理与维护的难度,束缚了办事效率的提高。
(二)市政监察队员素质与新形势下市政执法工作要求不相适应。一是任务增加与力量不足的矛盾突出。由于人手有限,存在着顾此失彼、难以应付现象。二是部分队员素质不高,方法简单,难以适应新增执法的要求和这种宽领域、高强度、高密度、高难度的工作压力。一些长期在工作中积累的先进经验也逐渐适应不了新形势、新环境下的市政管理工作要求,造成管理方式滞后,方法过于单一,严重制约了市政管理工作的开拓式发展。
(三)相关制度不够完善,日常管理相对薄弱。市政管理手段还比较单一,方法比较简单,对重点、难点问题仍然只能以集中突击整治为主要形式,常态长效机制还不成熟,而此种运动式、突击式、被动式的粗放管理,确实难以适应市政管理呈现出的综合性、动态性、反复性等特点,所以很容易出现回潮,造成恶性循环。加之,执法过程中多头管理,管理职能交叉,尚未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给市政管理监察执法工作带来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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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按照《××区交通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全区交通工作实际,对梳理出的影响和制约交通事业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应强烈的重点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归类,深刻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逐条制定整改措施。对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立即整改,对暂不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积极创造条件,分步实施,有效解决,确保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目标任务
通过整改,解决好群众反应强烈、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解决好阻碍交通事业发展的问题,解决好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努力营造“干事、创业、为民”的良好氛围,力争到今年年底,实现三大目标体系:
1.落实“三个服务”。一是服务××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紧紧围绕区委三届六次全会提出的实施“三大战略”、推进“四个第一位”的发展思路,自觉加快交通发展,提高交通基础设施网络化、规模化程度,为经济社会全局的发展创新优势提供新势力、拓展新领域,形成满足需求、适度超前的支撑和保障能力。二是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继续把农村公路建设作为交通运输工作的重点,加强农村公路建设,提高公路等级,实现通行政村公路硬化,为农村经济发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提供良好的交通条件。三是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积极推进农村客运班车通达工程和城乡客运一体化工程,建设城乡公共交通资源相互衔接、方便快捷的客运网络,逐步实现“村村通”客运班车。
2.实现“三个有机衔接”。一是注重各种交通网络的衔接和协调,二是注重境内外交通通道的衔接和协调,三是注重交通枢纽的衔接和协调。
三、分析梳理
通过对各种形式征求的意见、建议及查摆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和提炼,共整理归纳出影响和制约我区交通事业科学发展以及群众反应强烈的4项突出问题:
1.希望交通局在今后的交通道路建设中,能紧扣“建设生态玉溪”这一主题,从大局出发,超前规划设计。
2.“三分建、七分养”,公路养护也是发展,建议加大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力度,主要是公路养护客观要求所需的资金保证和资金筹措,再加上体制和机制的正常运行,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改善人民群众出行条件和交通安全。
3.继续关心、爱护、帮助各块工作,经常与基层政府联系,了解基层实际,解决实际困难。
4.协调解决基层道路维护、养护费用,协调解决所欠的道路、客运站建设工程款。
针对这些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我局逐项认真进行了分析,科学分类,将其划分为“有条件解决,正着手解决的问题”以及“有一定难度,正在积极协调、创造条件争取解决的问题”两大类。
四、落实整改
(一)希望交通局在今后的交通道路建设中,能紧扣“建设生态玉溪”这一主题,从大局出发,超前规划设计。
整改措施:一是创新管理机制,我们要认真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和做法,紧密结合我区交通发展实际,充分发挥我区交通区位优势,构建公路网络。二是创新融资机制。在积极争取上级项目和资金安排补助的基础上,努力争取扩大财政性资金来源,探索新的融资渠道,解决基础设施建设地方配套资金来源地问题。同时,健全交通资金监管和约束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益。三是转变交通发展方式。在加快公路建设中,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约土地、能源、材料,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与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正确处理好交通建设、运营、管理与资源节约,合理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走出一条交通发展、节约资源、环境改善的可持续发展新路。
责任领导:*
涉及部门:公路科
整改时限:长期
(二)“三分建、七分养”,公路养护也是发展,建议加大全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力度,主要是公路养护客观所要求所需的资金保证和资金筹措,再加上体制和机制的正常运行,这样才能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改善人民群众出行条件和交通安全。
整改措施:进一步健全公路养护保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全区农村公路养护长效机制,积极协调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争取养护管理政策出台,确保养护资金到位,管理人员编制及管理机构升级。已制定方案,筹备建立养护公司。我们将积极争取××区编委给予增加编制,同时提升地方段为副科级单位。对于各乡镇没有交通管理所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我们将协调上级部门帮助协调解决
责任领导:*
涉及部门:公路科、局办公室、地方段
整改时限:2009年下半年
(三)继续关心、爱护、帮助各块工作,经常与基层政府联系,了解基层实际,解决实际困难。
整改措施:交通局的中心工作就是构建“路、站、运、管”一体化协调发展,要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新农村建设,服务群众便捷出行。因此要加强机关干部作风建设,首先要把身子沉下去,深入基层,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作为政府组成部门,更要注重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开展调研工作,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做好调研工作,开展调研要选择一些带有战略性、前瞻性和综合性的问题作为调研对象,要在深度上下功夫。要在机关建立“服务基层、服务群众、服务大局、促进和谐”的长效机制,主动走出机关,问计于群众,求教于实践。找准切入点,有的放矢,切实提高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排忧解难的能力和水平,切实提高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能力和水平。
责任领导:局长、副局长
涉及部门:局办公室、公路科、运输科、地方段、路政大队、运政所。
整改时限:2009年下半年
(四)协调解决基层道路维护、养护费用,协调解决所欠的道路、客运站建设工程款。
整改措施:加大协调力度,争取解决基层道路维护、养护费用,一是区级以上政府补助资金的到位,二是乡镇对道路维护、养护费用的预算。对于拖欠工程款,我局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领导,争取逐年解决一部分,最终全部解决。
责任领导:*
涉及部门:局办公室
整改时限:2009年下半年
五、保障措施
道路照明解决方案范文篇9
为进一步加强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州政府《关于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的通知》要求,州局经研究快定,制定办理好州人大、州政协交办的建议、提案主要措施如下:
1、要充分认识办理好建议、提安明确重大意义。建议和提案,可以说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心血和汗水,寄托着人民群众的希望和期盼。办理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有利于政府了解民情,洞察民意,吸收民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开阔眼界,理清思路,创新工作。
2、建立责任制。建立以局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办理建议、提案负责制,明确承办科、室为责任人,法制科要定期做好催办、督办工作。要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当作重要职责,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上。局领导要亲自参与,在交办部署、调查研究、协调问题、走访征询和答复审核等环节上,要认真抓好,严格把关。
3、局领导对重点督办建议和提案要直接主持办理,直接走访代表、委员,听取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议案、提案办理质量,不断提高代表、委员的满意率。
4、要以负责的精神办理每一件建议、提案。要把建议、提案办好,从承办科室负责人到具体承办人都必须有对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负责的精神,认真细致地做好办理工作。要防止简单化,杜绝搪塞应付、敷衍了事,克服和避免办理工作“文来文往"的现象。
5、要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要求开展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并不断提高承办质量。属于前瞻性的问题,要在深入调查、认真分析、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供上级决策的意见。属于眼前性的问题,能解决的要抓紧解决,不能拖着不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充分说明理由,告知解决的目标、措施和步骤以取得理解和支持;不能解决的也要把道理和情况讲清楚,确保办理质量。
6、注重办理实效,做到真办、实办。要把落实相关质量技术管理的提案、建议贯穿于办理工作的全过程,把解决问题作为第一要务。
7、建立沟通和联系制度,提高办理的透明度。要求承办科、室责任人通过各种渠道与州人大代表、州政协委员密切联系,准确理解代表和委员的要求。建议、提案的面复率要达到100%,满意率要达到100%,结案率100%。
8、自觉接受监督,提高办理水平。要求办理人员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沟通的同时,自觉接受州人大代表、州政协委员的监督,认真学习州交通局、州监察局和吉首市政府等单位办理工作的先进经验,不断改进办理方法,全面提案办理水平。版权所有
9、要督促检查。法制科、办公室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经常了解办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加强联系、沟通和指导。该调研的要调研,该协调的要协调,该面商的要面商,确保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的每一个环节都落到实处。把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问题解决率、面商率、满意率和按期办结率“四率"情况,作为部门一项重要考查内容。对代表、委员反馈意见不满意的,要进行督促重办;对办得好、做出成绩的,要给予表彰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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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民二终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瑜,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印刷物资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朝阳街号。
法定代表人:顾本永,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伟,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牟平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印刷物资公司烟台分公司(以下简称印刷物资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烟台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因不服()牟民二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人陈桂勇、姜志满,被上诉人委托人李顺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年月日印刷物资公司与财保牟平支公司签订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单》,由印刷物资公司为其所有的鲁本田雅阁轿车在财保牟平支公司处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三种,合同签订的同时印刷物资公司向财保牟平支公司如约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元;保险期间从××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上述《机动车辆保险单》是表格式合同,该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险”栏“赔偿金额”空格内填写为“”字样。保险单还附有保监发号文核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该条款第二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第十六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和拒绝赔偿。”合同签订后,××年月日时许,印刷物资公司的司机谭富恒驾驶鲁车在龙口市东江政府南正在建设的高速公路高架桥十字路口时发生车祸,将第三者隋玉兰撞伤,到龙口市人民医院抢救天无效,于××年月日死亡。花医疗费元。龙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年月日作出《不能确认道路交通事故通知书》,认定该起事故不属道路交通事故。死者隋玉兰家属王金太、王志永、邢淑荣以肇事司机谭富恒及印刷物资公司为被告,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人身伤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死亡经济补偿金万元。案经龙口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于××年月日作出()龙法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由印刷物资公司一次性赔偿王金太、王志永、邢淑荣因隋玉兰死亡的经济损失元,于调解书送达后十日内付清。印刷物资公司赔偿后向财保牟平支公司报案索赔,财保牟平支公司核查后上报财保烟台支公司后,于××年月日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同意赔偿印刷物资公司元,并通知了印刷物资公司,印刷物资公司不接受,于××年月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财保牟平支公司、财保烟台支公司立即付给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赔偿金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的事实均没有争执,双方争执的焦点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据何种标准进行赔偿。原告认为应当按照《机动车辆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赔偿万元;被告认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赔偿元。当事人的这一分歧是由于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而造成的。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之一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赔偿限额”一栏中明确写明的数额为万元,对这一内容可以理解为,既然赔偿限额为万元,那么发生保险事故后,只要投保人的请求没有超过万元,保险公司都应给予赔偿;也可以理解为万元是赔偿的最高限额,但具体赔偿多少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计算,而不是不管损失多少,都赔万元。本案所涉保险合同之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对该条约定,也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发生保险事故后,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赔偿,但是最高限额不超过万元;另一种是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而《机动车辆保险单》规定的限额为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万元。由于本案合同条款自身的缺陷,导致合同当事人的理解产生分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我国保险法及合同法格式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合同订立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条款符合格式条款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对于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上述规定说明,在本案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应当作出对原告有利的解释,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事务的专业机构,相对投保人来说,处于积极的、优势的地位;而投保人则处于相对被动的、弱势的地位,该规定体现了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理念。同时,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投保的期待利益是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得到充分乃至全额的赔偿,这是每一投保人参加保险的基本的内心起因。本案原告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已向受害人支付了万元的赔偿金,被告即使按照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赔偿,原告的损失也未得到全部赔偿。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在情理之中,本院对其要求被告付给第三者责任险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案当事人争执的另一焦点问题是被告财保烟台支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财保烟台支公司与被告财保牟平支公司均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第项的规定,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财保烟台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和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原告与第一被告财保牟平支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的投保车辆在保险期内出现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受损,被告财保牟平支公司应当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进行赔偿。被告财保烟台支公司与原告之间无保险合同关系,其对原告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条、第条、第条、第条和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山东省印刷物资公司烟台分公司保险赔偿金万元。二、驳回原告山东省印刷物资公司烟台分公司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支公司交纳。
上诉人财保牟平支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第一,原审判决认定保险合同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可以理解为“既然赔偿限额为万元,那么发生保险事故后,只要投保人的请求没有超过万元,保险公司都应给予赔偿”,进而按照合同法第条、保险法第条规定的不利解释原则认定上诉人应按赔偿限额支付保险金,是错误的。第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该规定明确、具体、公平、合法,应当作为确定上诉人保险责任的依据。第三,被上诉人对第三者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与上诉人对其承担的补偿责任关系有本质不同,前者是侵权赔偿关系、后者是保险合同关系。前者以法律的规定为赔偿基准,后者则以合同的约定为赔偿标准。被上诉人不论以何种标准给予第三者赔偿,都不影响与上诉人之间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
被上诉人印刷物资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和认定事实正确,被上诉人赔偿第三者的损失是根据人身伤害赔偿在万元标准左右,龙口法院调解赔偿万元并没有超出当年的人身损害的标准。被上诉人要求在保险金额内赔偿万元,合理合法。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是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应按何种标准确定。
对于上述焦点问题,上诉人主张按照保险条款第二条、第十六条的约定,第三者责任事故(包括非道路交通事故)均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核定赔偿金额。被上诉人则主张,保险条款中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并未明确说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规章解释》中明确“无论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均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作为计算保险赔款的基础。在上述基础上,根据保险合同所载的有关规定计算保险赔款。”从该解释可以看出,非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金额的计算标准并不是说必须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而只是以其为基础,在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赔偿标准规定的赔偿金额相差过大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弥补投保人的损失,保险金额确定为万元,合理合法。
本院认为,第一,关于保险人对保险合同条款是否尽了明确说明义务问题。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保险合同的性质决定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这就要求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仅应具有一般的诚实信用,而且应负担特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为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这些义务又称为先契约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履行。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这是我国保险法的一大特色,它不仅考虑到我国目前保险业尚不发达、社会公众对保险知识尚无普遍了解的现状,而且带有格式合同管制的性质。保险人这种法定说明义务,要求其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并对投保人可能对有关保险合同条款的疑问予以正确的解释,特别是对保险合同中规定免除或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出明确的说明。从保险实务来看,投保人所投保车辆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的损害,可能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也可能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而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是按照人身伤害赔偿的赔偿标准对受害的第三者计算赔偿金。从本案的案情来看,导致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原因在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中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及人身伤害赔偿采取双重标准,且两个标准的赔偿金额差距较大。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起侵权诉讼后,要求致害方按照人身伤害赔偿标准进行赔偿,致害方予以赔偿后,以投保人的身份要求保险人予以赔偿,保险人则要求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理赔,这种分歧导致投保人的损失不能得到最大限度内的补偿,达不到投保人投保时希望发生保险事故后得到充分乃至全额补偿的预期目标。对于此种赔偿标准上的不统一,可能导致的期待利益减损,保险人作为保险专业机构,相对于投保人来说,无论是保险专业知识或是具体险种在不同情况下赔偿标准可能出现的差异,均应在其掌握之中。上诉人作为保险人,在与被上诉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对其制作的保险条款第二条、第十六条中非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保险金额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进行理赔,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赔偿金额只有元,不是投保人投保时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金额万元的情况未尽到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第二,关于保险条款解释的约束力问题。上诉人主张,《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规章解释》中明确规定“无论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均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作为计算保险赔款的基础。在上述基础上,根据保险合同所载的有关规定计算保险赔款。”这一规定,应做为本案计算保险金额的依据。本院认为,㈠上述保险条款的解释本身存在矛盾。道路交通事故与非道路交通事故本身是两个不相容的概念。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而非道路交通事故,则是指发生在上述“道路”以外地点的交通事故。㈡我国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与非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部门规定及司法实践中赔偿标准差距很大。⒈两者的赔偿项目不同。年月日国务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项目有项,而山东省高院制定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中确定的赔偿项目有项。人身伤害赔偿项目增加了交通费、残疾者补救性治疗费、残后治疗费、精神损害补偿费等项目。⒉每个项目的赔偿标准也有很大不同。例如:死亡补偿费一项,道路交通事故规定是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年。而山东省高院制定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中确定的死亡补偿费财为按受害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年。两者不仅补偿时间长短相差一倍,并且道路交通事故以当地平均生活费为标准,这样农村受害者因当地生活水平不高,死亡补偿金一般不高,而山东省高院制定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不分城市和农村,均按照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上述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的不统一,造成了按照人身伤害赔偿两、三倍高于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确定的死亡补偿金。㈢保险条款解释是“背对背”解释,即属保险人主管部门单方做出的解释,并不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本院认为,无论是保险人,还是保险监管机关制定的条款解释,对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一是条款解释是在保险条款之外,并没有附印在保险单背面,保险合同成立后,其不当然构成保险合同的内容;二是条款解释往往由保险人掌握,投保人一般并不知道;三是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一般都未向投保人说明条款解释的内容,特别是涉及责任免除的部分的解释更是未作明确说明。因此,保险条款解释只能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而不是必须适用。
第三,人身赔偿之诉与保险合同之诉的关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发生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故后,受害人因非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作为其死亡前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可以选择以人身伤害赔偿关系投保人要求其支付死亡补偿金,也可以选择保险人,由其保人清偿。但保险人不能以其与投保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要求受害人变更其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为保险合同纠纷之诉。且不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按什么标准计算保险赔偿金,受害人均可请求按人身伤害赔偿标准请求死亡补偿金。投保人不能以因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对投保人理赔,在其投保最高限额内减免了保险赔偿金为理由,抗辩对受害人也减免死亡补偿金的赔付,这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在上述情形下,保险人单方规定责任事故均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理赔,对投保人有失公允。
第四,对投保了汽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在理赔保险金数额上的抗辩存在四种理由:自己损失、间接损失、额外支付、超出投保最高限额。所谓自己损失,是指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驾驶人员、家庭成员或者工作人员因被保险汽车所发生的人身伤亡,以及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驾驶人员、家庭成员以及其工作人员所有或者代管的财产,因为被保险汽车发生事故所受到的损失。间接损失,是指被保险汽车发生事故引起第三者停电、停水、停汽、停产、停业或者停驶等发生的损失等各种间接损失。额外支付,是指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认为超出合理、必要的部分,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拒绝赔偿。超出投保最高限额,是指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超出赔偿最高限额的部分,保险人有权拒赔。本案被上诉人因致害第三人经龙口市人民法院调解已赔偿第三者隋玉兰人民币万元,上诉人按最高限额支付被上诉人万元保险金,不存在上述四种抗辩减免保险金额的理由,恰恰相反,赔偿万元才是对被上诉人进行了全面、充分的赔偿。这与保险尽最大可能分散危险、弥补损失的宗旨相符。
第五,关于作为保险合同所附的保险条款第二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效力问题。本院认为,㈠《合同法》第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这条规定的“免责条款”说明义务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免除或限制责任条款。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对该条款的理解,有人主张只限于免除责任条款,不包括限制责任内容,本院认为,这与合同法的一般规定相矛盾,保险法十八条规定的未尽法定说明义务不发生效力的“责任免除”条款,也应包括免除与限制(减免)责任条款,而不仅仅指狭义的免除责任条款。㈢本案保险合同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的效力认定。保险合同第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每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来说,无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或是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均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确定赔偿金,投保人能够得到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额均达不到保险单上约定的赔偿限额万元。这从根本上减免了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支付。对此,投保人作为非从事法律工作及保险业务的普通公众,其投保时并不知晓。本案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条款第二条、第十六条减少理赔金额的条,未加以明确说明,上述两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一审法院根据保险法不利解释原则认定对格式合同条款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应当作出不利提供合同方的解释,从而支持印刷物资公司的主张,支持其请求,理由不成立。不利解释原则适用的前提是保险合同的用语本身存在“模糊不清”,而该案保险合同条款第十六条约定,“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不存在“模糊不清”的问题,只存在该条款是否发生效力,能否适用问题。
综上所述,本案发生纠纷前,上诉人对保险条款第二条、第十六条规定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以道路交通事故确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核定赔偿金额的内容并未向被上诉人明确说明,该条款直接导致被上诉人保险金额的减损,对该上述两条款应认定其不发生效力。这符合追求社会正义及实质契约自由之理念,避免保险人利用定型化契约条款之优势减轻自己应尽之义务或加重投保人、受益人之义务的不公平现象。故被上诉人主张发生非道路交通事故要求上诉人支付保险金万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道路照明解决方案范文篇11
【案例】小方是个体工商户万婷娟雇请的运货驾驶员。2014年1月11日,小方照例将货物运往客户家时,因车速过快,遇险情采取措施不当,将一名行人撞成重伤,不仅花去5万余元医疗费用,这位行人还落下八级伤残。事后,行人诉请法院要求判令万婷娟赔偿全部损失。出乎万婷娟意料的是,法院的判决竟然支持了行人的诉讼请求。“交警部门不是只认定小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吗?怎么却要我代人受过?”万婷娟满脸疑惑。
【点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
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也指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正因为小方对行人的侵害发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决定了交警部门虽只认定其必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万婷娟也照样难辞其咎。
随意出借车辆,车主也得担责
【案例】2014年2月7日,因好友提出要去火车站接人,而自己有事确实无法离开,蒋丽萍尽管明知好友还没有领取驾照,仍将车借给了他,让其驾车接人。谁知,好友由于对交通规则不熟悉,闯黄灯中将驾驶摩托车的李某撞成重伤。事后,面对法院责令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蒋丽萍显得一脸委屈:“明明是好友驾车,且交警部门已认定好友必须承担全部责任,为什么却偏偏要我担责?”
【点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
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指
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正因为蒋丽萍明知好友没有取得驾照却照样出借小车,对损害的发生明显存在过错,自然也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接受车辆挂靠,单位也得担责
【案例】文彩萍是一家独资公司的老总,谢某既是她的同学,也是她的邻居和闺蜜,也正因为如此,谢某在三年前就将自己的一辆货车挂靠在文彩萍公司的名下。2014年3月1日,谢某驾车前往广东拉货途中,因疲劳驾驶导致追尾,不仅将前车撞翻,而且致使对方驾驶员被严重压伤。让文彩萍始料不及的是,公司并没有收取过一分钱挂靠费,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也没有任何过错,法院却判决文彩萍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鉴于其中只是把存在“挂靠”的事实,作为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并没有将被挂靠人是否收取挂靠费、是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作为除外因素,也就决定了只要受害人要求被挂靠人担责,被挂靠人便无权推卸责任。正因为本案存在挂靠关系,文彩萍的公司自然不能例外。
阻碍车辆通行,设障者也得担责
【案例】因建造房屋之需,蔡胜茹为图方便,也像他人一样将砂石、砖块、钢筋堆放在场地附近的公路上,且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2014年4月7日晚,邱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时,由于没注意撞上砖块,导致钢筋从胸部穿过而当场死亡。“明明是邱某自己没有注意路况才导致损害,别人都能平安无事就是最好的证明,怎能让我赔偿损失?”蔡胜茹虽然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但法院最终仍判决其担责。
【点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也指出:“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蔡胜茹未经许可占用道路堆放建房材料,不仅属于从事非交通活动且当属违法。同时,在其行为已妨碍通行的情况下,却未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对可能出现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表明其对邱某死亡存在过错,故即使邱某存在未能注意之处,也照样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唆使驾驶员逃逸,“指挥”也得担责
道路照明解决方案范文篇12
关键词:LED路灯;散热设计;研究分析
前言
LED作为一种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固体发光光源,具有寿命长、功耗低、外形小、色彩多、响应快、绿色环保等优点,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关注。LED光源也从最初的电源指示灯,发展为近年的交通信号、大屏幕显示背投照明、景观照明的使用光源,并越来越多地应用到道路照明和隧道照明等功能性照明领域。但是,LED路灯产品开发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散热问题是制约该产品推广应用的关键问题。
1LED路灯散热问题分析
LED光源的光转换率仅有20%,输入功率的80%被转换成热能,如果不能将热能散发掉,将大大影响LED的使用寿命,也会降低LED的发光效率,导致严重光衰。而问题在于LED产生的热能大部分只能采用传导方式散发,因此这些热能需要一个较长的路径才能散发到周围环境中。如何使得LED光源温度保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水平,保证光源能够稳定工作,是LED路灯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为满足照明功率需要,路灯上的LED布置成多颗光源,当LED密集排列组成白光照明系统时,热量的耗散问题更严重,散热问题成了影响LED路灯性能的关键指标。
2LED路灯的热阻分析
路灯在散热过程中的热阻主要由四部分组成:LED封装芯片的热阻,粘结材料的热阻,热源与热沉间的扩散热阻以及热沉与环境间对流换热热阻。一个LED路灯含有多颗LED,因此扩散热阻为多个并联的关系。上述四个热阻中,芯片热阻一般由封装芯片工艺决定,粘结部分的热阻与制作时的涂覆工艺及粘结材料有关,扩散热阻是一个和芯片布置方式和尺寸关系十分密切的物理量,对流换热热阻涉及较为复杂的对流换热过程,其大小取决于灯具的散热设计。
3LED路灯散热解决方案
要解决LED路灯散热问题,必须从上述的四部分热阻入手,用倒装芯片技术减少LED封装芯片的热阻;选用高导热粘结材料解决键合材料的热阻;采用适当的材料减小热源与热沉间的扩散热阻,合理的设计灯具结构解决热沉与环境间对流换热热阻。简单地说,该方案包括解决LED光源的散热设计和灯具的散热设计两部分,只有做好这两部分的工作,就能较好解决LED路灯的散热问题。
3.1光源的散热设计
LED的内部热沉通过粘结层将热量传递给金属线路板,再由线路板通过粘结层传递给散热器,散发到周围环境。封装工艺、键合材料、基板材料是光源的散热设计的重点。
3.1.1封装工艺
倒装芯片结构与正装结构相比,热量不经由蓝宝石衬底,而是由焊接层传导至Si衬底,再经Si衬底和粘接材料传导至金属底座,该结构具有优越的电学及热学性能。
3.1.2键合材料
大功率LED芯片采用的键合材料一般为固化体系导电银胶。导电银胶可分为室温固化导电银胶、中温固化导电银胶、高温固化导电银胶、紫外光固化导电银胶等。随着技术的发展,纳米银层因良好的导热导电性,更简单的结构,将成为LED封装技术的发展方向。
3.1.3氮化铝基板
氮化铝基板具有热传导系数大、强度和硬度高、制造成本低等优点,热导率一般在200W/m・k,能大大改善系统的可靠性,在大功率LED封装中开始应用。
3.2LED路灯散热结构设计
LED路灯散热结构设计的一般原则是:(1)结构层越少越好;(2)层的厚度越薄越好;(3)层的面积越大越好;(4)材料的导热系数越大越好;(5)灯的外形以长方形和环形较好。对于LED路灯而言,散热方案应该采用以被动式散热为主,主动式散热为辅的原则,尽量少用或不用。散热结构方案选择分析如下。
3.2.1散热器系列
散热器具有增加散热效果,即增加其表面与空气的接触面积,散热器的外表面可被制成鳍片状。鳍片的形状也有多种多样,并且鳍片的数量、位置、尺寸大小、倾斜角度及厚薄等都需要进行认真研究,除了常见的直线形外,还有波浪形、螺旋形、圆柱形和锥台形等,目的是为了便于空气对流、雨水冲刷,以获得最佳的散热效果。在使用的材料上,铜的导热性能比起铝要快得多,但铜的散热没有铝快,由此便形成了一种新型的铜铝复合型散热器-将铜铝各自的优点结合起来,铜可以快速地把LED芯片的高热量传给铝,再由大面积的铝鳍片把热量散去,从而达到更加良好的散热效果。在实际的设计中,一般采用灯壳与外置式散热器一体化设计、内置式散热器与温控风扇两种方式。
3.2.2热管系列
对于功率较大、需要散热能力较强的LED路灯,热管是理想的散热器。大功率LED工作时产生大量热量,热量通过LED的热沉部位传递给了纯铝块,纯铝块对嵌套在其内部的热管进行加热,热管内有高真空状态的工质(纯水或其它液态物质),在蒸发段使其工质相变为等温饱和蒸汽,蒸汽越过绝热段后抵达冷凝段。由于沿途几乎没有热损耗,故在冷凝段蒸汽温度不变,并与热管冷凝段内壁发生对流传热,将所携带热量传递给热管内壁。通过热传导作用再将热量输送到热管外壁和贴附于热管外壁上的金属散热片中。最后,借助散热片与周围冷却空气的自然对流传热过程将热量从散热片上带走,而释放出汽化潜热的蒸汽则又相变为液体,并在重力作用下返回到蒸发段再加热汽化。目前在路灯上应用的方式主要有热管加鳍片、均温板加热管加鳍片、热管加鳍片加温控风扇等。
4结束语
本文从LED光源的散热设计、LED路灯的散热设计两方面探讨了LED路灯散热采用的技术方案,给出了建议。希望LED路灯散热设计的研究得到进一步发展,以满足大功率LED路灯照明的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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