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减政策的原因和影响范例(12篇)
双减政策的原因和影响范文篇1
关键词:环境税;环境改善;社会福利;环境补贴;财政收入
中图分类号:F810.4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0892(2011)04-0046-09
从环境税在各国的实施情况来看,欧盟各国实施环境税的现象较为普遍。此外,由于经合组织(OECD)对环境税制的大力推广,环境税制度在OECD国家也受到重视。随着OECD向别国推销环境税制度,意欲制定环境税的国家越来越多。环境税之所以受到各国的青睐,是因为人们认为经济规制手段是保护环境的最佳方法。但是,正如美国大法官史格里亚(Scalia)所说:“事实上,几乎所有的经济规制都会使得社会中的一部分人受益,而另外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环境税也不能例外。比如,环境税通常会导致环境税负难以在富人和穷人之间实现公平负担。
正是由于环境税所具有的弊端,导致环境税的理论和实践出现一定程度的背离。与环境税在理论上受人青睐不同,环境税在实践中的表现并不理想。经济学家试图用“双重红利”理论来缓和环境税理论与环境税实践的背离,期待用它来增加政策制定者采用环境税制度的信心。在我国制定环境税的过程中,学者也经常将“双重红利”作为主张我国制定环境税的理论基础。但是,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在国外早已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质疑。相比之下,我国学界对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鲜有质疑之声,本文希望对此有所贡献。当然,本文的目的不是纯粹为了质疑而质疑,而是希望借此激起更多的有关环境税的理性探讨。比如,从促使全民环保意识的提高和推动我国环保产业的迅速发展来看,环境税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不同的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对环境税的制定所要求的要素不同,如在环境税的“双重红利”并不存在的情况下,制定环境税所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要远远多于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确实存在的情况。因此,对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进行理性探讨,或许更加有助于环境税制的建构。
一、“双重红利”理论的沿革及其内涵
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的德国,当时德国面临严重的环境问题和失业问题。环境和就业对每个社会来说都至关重要,有人认为环境税可以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这就是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的雏形。1983年,宾斯温格等人在其著作《无环境破坏的就业》中第一次提出了这种理论,并且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较为准确的阐述。按照“双重红利”理论,针对环境破坏行为(如资源浪费、污染和交通拥堵)的税收不仅不会扭曲经济决策,而且可以纠正现有的经济扭曲。针对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征税,不仅比针对生产增值(valueadded)或收入征税更有效率,而且可以创设一个能够支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财政体制,同时改善环境品质和提高人们的生活标准。虽然“双重红利”理论最早起源于德国,但是,大卫・皮尔斯(DavidPearce)或许是使用“双重红利”术语的第一人。大卫・皮尔斯认为:“政府应该采用财政中性的碳税,并用这些财政收入去减轻那些扭曲性税收,比如所得税或者公司税。有关遵守‘碳协定’实施措施的政治辩论应该充分考虑污染税所具有的‘双重红利’(doubledividend)特征。”
根据“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可以控制污染行为,从而实现改善环境的目的。这就是所谓的环境税第一红利(firstdividend)。其次,环境税通常能够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政府可以将这些财政收入用来改善环境品质或者政府的财政收入结构。因此,有人认为环境税是比传统财政收入来源更好的财政收入来源方式。当环境税收入被投入到改善环境品质之外的领域时,即将环境税收入用来减少现行经济体制中存在的制度扭曲时可以带来更多的好处,从而使得社会获得所谓的第二红利(seconddividend)。除了环境税被认为是最有效的环境污染控制方式之外,它还被认为是比传统的财政收入方式更好的财政取得方式。所以,人们通常认为“双重红利”理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按照“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制度不仅使得整个税收体系变绿,而且在解决环境问题不会与其他社会政策相冲突,如不会与有关安全、就业水平的政策相冲突。从最佳征税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向“不良行为”(bads)征税,而不是向“良好行为”(goods)征税。诸如环境污染之类的行为当然属于“不良行为”之列,而人们的劳动显然属于“良好行为”之列。但是,现行的税制不仅忽视了“不良行为”,而且有惩罚“良好行为”的现象。比如,向劳动力征税会导致资源的过分使用,会导致失业。正是由于针对资本和劳动力的税收太高,医疗和教育的成本才如此之高。相反,环境税制度不仅能够惩罚“不良行为”,即增加环境污染者的财政负担,而且可以激励“良好行为”,即通过减少所得税和资本税的方式,增加工作机会和提高工资。
高尔达(Goulder)将现有的“双重红利”理论分为三种:一是弱性的“双重红利”理论;二是中性的“双重红利”理论;三是强性的“双重红利”理论。弱性的“双重红利”理论认为,将环境税的收入用来削减扭曲性税收比随意地使用环境税更佳。中性的“双重红利”理论认为,现行的税制体系被扭曲的程度如此严重,以致从现行税制向环境税制过渡,将会极大地降低税收的额外负担。强性“双重红利”理论认为,环境税替代一定类型的现行税制会降低现行税制的额外负担。弱性的“双重红利”理论主张环境税的专用,即用于削减诸如所得税之类的扭曲性税收;中性的“双重红利”理论主张改革现行的税制体系,将环境税制度引入现行的税收体系之中;强性的“双重红利”理论则主张用环境税替代现行的税收体系,从而将税收的额外负担降低到最低水平。
环境税“双重红利”理论同时得到了其他研究成果的支持。比如,哈佛大学戴利・乔根森(DaleJorgenson)教授的研究表明,税收收入中每一美元的成本不仅包括私人进行一美元投资或一美元消费的成本,而且包括损失了18美分经济增长的成本。他将这些损失视为“平均额外负担”,如果改变扭曲性税制,就可以避免这些负担。一般而言,如果要改变现行税收体制,那么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边际额外负担,即税收收入中的最后一美元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戴利・乔根森(DaleJorgenson)认为,从资本所得中每获得一美元的边际额外负担为1.02美元,而针对销售税或者消费税所产生的边际额外负担仅仅只有0.26美元。基于此,戴利・乔根森认为,从资本税的征收向消费税征收的转移会给美国经济带来巨大的经济好处。一般来说,环境税比消费税对整个社会导致更高的边际额外负担。比如,
就能源税而言,由于能源税的税基较窄,因此,能源税比消费税给社会带来的边际额外负担更高。但是,由于能源税的边际额外负担低于资本税,因此,征收能源税之类的环境税更加有利于社会的经济发展。
此外,根据“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不仅能够提高环境品质,而且政府也可用环境税的收入来削减具有扭曲性的所得税,因为所得税常常具有扭曲劳动力供给和储蓄决定的效果。根据税收的一般理论,所得税所带来的扭曲一般会减少市场经济的效率。比如,现有的研究表明,从所得税中多获1美元的税收会给私人造成的经济负担大约为1.35美元,其中的35美分是所得税带来的“额外负担”。但是,环境税所导致的“额外负担”通常低于35美分。所以,我们如果不针对所得进行征税,而是针对导致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征税,这会改善私人部门的效率。首先,环境税使得污染者承担其所实施的环境污染行为所造成的社会成本。其次,环境税可以减轻税收带来的“额外负担”。可见,通过引进环境税制度,我们可以对现行的税收体系进行改革,从而使其更加具有效率。
二、“双重红利”理论的质疑
根据前述的“双重红利”理论,环境税制度的优势看似非常明显。通过环境税制度,我们既可以保护环境,也可以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在“双重红利”理论下,需要我们所做的就是确定哪些污染问题适宜用税收措施来规制,哪些具有额外负担的税收可以用环境税的收入来抵消。但是,“双重红利”理论近年来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质疑,鲍温伯格(A.LansBovenberg)和茂壹(RundA.deMooij)两人第一次对“双重红利”理论提出了挑战。他们的研究证明,环境税对劳动力的供给同样有扭曲效果,因此,环境税如同所得税一样会导致额外负担。鲍温伯格和茂壹通过一个简单的包含相互竞争关系的模型证明,环境税不仅没有缓和现有的税收扭曲,反而加剧了现有的税收扭曲。即使将环境税带来的税收收入用以削减那些现有的扭曲性税收,情况也是如此。环境税之所以会加剧现有的税收扭曲,是因为政府征收环境税通常会使得产品的价格提高,而产品价格的提高必然会加剧存在于商品税和工资税等税种之上的现有的税收扭曲。
在鲍温伯格和茂壹看来,从个人福利角度来看,政府从个人收入中征收一半税收的做法和政府针对产品征税从而使得消费品价格翻倍的做法对于个人的影响是一样的,因为这两种方式都使得个人的实际消费购买力下降了一半。就环境税而言,环境税的征收会提高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生产成本的提高会导致产品最终价格的提高,这无疑会减少个人的净工资,它与通过使用环境税收人来减少所得税进而提高净工资的做法相互抵消。此外,即使将环境税收入用来降低针对劳动力的所得税收,个人真正的净工资也会下降。税后名义工资的增加无法弥补由于环境税的增加而导致的产品价格的提高,因为当消费者不去消费污染产品时,环境税的税基就会明显减少。为了维持低所得税水平,就必须保持一定水平的环境税收入,但是,环境税税基的减少必将减少环境税的收入水平。此时,只有提高被减少的环境税的税率水平,才能维持总体的环境税收入,而环境税税率水平的提高必将使得产品的价格提高。
对于鲍温伯格和茂壹的研究结论,斯坦福大学高尔达通过能源税的研究得出了相同的结论。高尔达认为,能源税的征收不仅会提高石油、煤炭等原材料的价格,而且会提高汽车、食物等消费产品的价格。从短期来看,能源税的征收几乎会使得每种消费品的价格都会上升。高尔达发现不同的税收政策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不同,征收能源税将比提高所得税会导致更大的社会福利损失。此外,高尔达认为,在产品的消费阶段征税比在产品的生产阶段征税节省更多的社会成本。所以,高尔达认为,能源税制度的倡导者需要先对征收能源税所产生的经济和分配影响作出冷静的判断。按照一般的福利经济学理论,政府在征收能源税时如果不降低其他税种的税负,那么能源税会对个人的生产行为和消费行为造成负面的影响。但是,根据高尔达的实证研究,政府在征收能源税的同时即使降低诸如所得税之类的税收,全社会的经济状况也会变得更加糟糕。所以,为了使得能源税能够在政治上具有可行性,政策制定者必须证明能源税带来的环境收益可以抵消能源税对经济福利的损害。否则,能源税难以在实际中获得成功。
三、“双重红利”理论的实证分析
根据前述有关“双重红利”理论的质疑,“双重红利”理论的争议涉及两个核心的问题:一是环境税对环境的改善到底有多大作用,将环境税收入用来降低所得税等税收对社会福利造成的负面影响到底有多大。二是环境税对环境的积极改善和环境税对社会福利的消极影响是否相配,即环境税对环境的改善是否能够足以补偿负面的社会福利。下面,我们用三个实例来验证环境税的“双重红利”是否可能?
(一)环境税与社会福利
环境税制度是否具有改善环境品质的能力,这取决于两个重要的条件。一是环境税制度的出发点在哪里?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到如何评估现行的环境规制体系,即环境税制度与现行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二是环境税制度改革的方向在哪里?这一问题主要涉及如何改革现行的环境规制体系,即我们是应该用环境税代替现行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还是应该用环境税补充现行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两者具有截然不同的制度效果。
环境税的制定通常会使得产品的价格提高,产品价格的提高通常基于两种不同的原因:一是产品的价格由于必要的环境保护技术投资而提高。比如,将产品的生产安排在排污率较低但成本高昂的工厂进行,通常会提高相应产品的价格。由此导致的成本通常并不低,这些相关的成本显然会抵消环境改善带来的好处。二是产品价格的提高可能是对“稀缺租”(scarcityrents)的回应。“稀缺租”通常是指排放每一单元污染物的权利的价值。比如,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每一个排污权许可证的价格便是“稀缺租”的反映。“稀缺租”一般会提高产品的价格,产品价格的提高会抵消环境改善带来的诸多好处。如果环境税制度导致的这两种成本超过了环境税制度对环境品质的改善这一收益,那么此时环境税制度整体上处于净损失状态。
与环境税制度可以创造“稀缺租”一样,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也能够创造“稀缺租”,虽然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创造的排污权不得进行市场交易。比如,基于环境保护的需要,政府所规定的产品生产技术通常会要求每一单位产品产出中的污染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通常不得高于某一数值。此外,政府要求每一生产主体的污染量必须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削减90%,那么,此时生产主体除了需要遵守污染物排放的一般标准之外,还必须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削减90%的产品产出。显然,由于政府采取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生产者会减少产品的生产数量,产品数量的减少会使产品的价格提高,因此,每个产品的生产成本并未变化。此时,较好的产品价格就是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所创造的“稀缺租”,这种以超额利润为表现形式的“稀缺租”被生产者所获得。
但是,当政府采取不同于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的环境税制度时,我们可以说政府获得了由于
控制污染而带来的“稀缺租”。与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相比,环境税制度使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因为政府不仅要求生产主体安装必要的清洁生产设备或从事成本高昂的污染削减行为,而且要求生产主体就剩余的污染物支付一定的环境税收。通过征收环境税的方式,政府可以增加财政收入,政府获得的这种财政收入就是所谓的“稀缺租”。与生产者获得“稀缺租”不同,政府可以使用这些环境税收人。比如,政府可以通过削减其他现行的针对生产的税收来抵消生产者所需要承担的递增的生产成本。
针对环境污染行为是采取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还是采取环境税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谁能够获得“稀缺租”。在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下,私人可以获得污染控制带来的“稀缺租”,所以,这使得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通常容易被商业主体所接受。布坎南(JamesM.Buchanan)和图洛克(Tullock)的研究有力地证实了这一点。他们通过研究发现,工业部门比较喜欢污染命令控制型规制措施,但是,对环境税制度抱有一定的敌意,因为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使得生产主体获得了规制带来的“稀缺租”,而环境税制度会使得“稀缺租”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可见,不管是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还是环境税规制方式,它们都会增加生产者的生产成本,从而增加产品的价格,并导致净工资的减少。但是,环境税制度使得政府获得“稀缺租”,政府可以将这些收入用于降低个人所承担的所得税税率,借此抵消产品价格上涨对个人净工资构成的负面影响。环境税不能完全消除劳动力扭曲,但可以缓解劳动力扭曲的程度。所以,环境税一方面可以改善环境品质,拐一方面可以抵消扭曲性税收对社会福利构成的负面影响,社会总的福利水平由此得以提高,环境税实现了“双重红利”。
上述有关环境税的探讨是基于假定环境问题并未受到政府的任何规制,但是,针对现有的环境问题已存在诸多环境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于污染物的排放一般都会做出具体的总量限制。在环境法律法规对污染物的排放有总量限制的情况下,征收环境税无法保证获得改善环境这第一重红利,但可以确保获得财政收入这一红利。因为,在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已受到法律法规限制的情况下,环境税制度不会对环境品质的改善产生任何影响,但是,实施环境税制度却可以为政府带来一定的财政收入,政府可以将这些财政收入用来抵消所得税等具有扭曲性的税收。
总之,如果针对未受规制的环境问题,环境税制度不仅可以改善环境品质,而且可以带来财政收入,用环境税收入可以抵消扭曲性税收,此时的环境税制度实现了“双重红利”。针对污染总量已受到规制的环境问题,环境税制度无法改善环境的品质,但却可以为政府带来财政收入,政府可以将这些财政收入用来抵消扭曲性税收,从而实现“第二重红利”。从福利经济学来看,由于环境税提高了产品的价格,产品价格的提高可能会导致个人净工资的减少。如果环境税带来的环境收益低于个人净工资的减少,那么环境税无法促进社会总福利的增加。
(二)环境税与环境补贴比较
按照福利经济学理论,环境税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削减污染。第一,可以通过“替代效应”来控制环境污染行为,即激励生产者用清洁的原材料来代替污染的原材料,这无疑会减少每一单位产出中的污染物总量。第二,可以通过“产品效应”来控制环境污染行为。由于环境税的征收可以增加污染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生产成本的提高会使产品的价格提高,污染产品较高的价格将会不利于污染产品的生产和消费。但是,环境补贴只能通过第一种途径来削减污染,而无法通过第二种途径来削减污染。不仅如此,政府的环境补贴会导致污染产品的生产成本降低,从而鼓励污染产品的产出逐渐增大,进而不利于环境保护。从福利经济学角度来看,由于环境税带来的财政收入可以用来抵消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因此,环境税制度可以增进社会福利。但是,由于政府实施环境补贴的费用主要通过提高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来获得,因此,环境补贴强化了原有的扭曲性税收。既然环境税制度不仅可以改善环境,而且可以提高社会福利,但环境补贴在改善环境的同时却加剧了扭曲性税收。所以,环境税制度比环境补贴制度看似更有助于社会福利的改善。
如果政府所实施的环境补贴制度既补贴控制环境污染的行为,也补贴环境友好产品的消费行为,那么补贴制度一方面会导致产品价格的降低,另一方面因补贴制度需要提高所得税水平,所得税的提高会导致个人净工资水平的降低,而产品价格的降低和个人净工资的降低会相互抵消。从个人社会福利增加的角度来看,环境补贴制度和环境税制度对个人社会福利的影响同等。可见,不管是环境税制度还是环境补贴,都有助于环境的保护,但是,两者都无法促进社会总福利的增加。因此,不管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改善社会福利的效果来看,那些能带来财政收入并将其用于削减其他环境扭曲性税收的环境政策与那些花费财政收入或者完全没有获得财政收入(如技术规制)的环境政策具有一样的效果。
此外,有学者认为,只有当污染产品与闲暇产品具有较弱的替代性时,环境税获得的收入才有可能大于劳动力供给减少带来的社会损失。因为,当污染产品和闲暇产品具有较强的替代性时,针对污染产品征税会使得人们转向闲暇产品的消费;当污染产品和闲暇产品之间具有较弱的替代性时,针对污染产品的征税或许不会激励人们转向闲暇产品的消费。当人们转向闲暇产品的消费时,用于生产的整体劳动力供给就会减少。只有政府的税收同时不利于污染行为和休闲行为时,社会整体的劳动力供给才会增加。因此,只有当污染产品与闲暇产品具有较弱的替代性时,环境税带来的社会收益才会大于劳动力供给减少带来的社会损失,环境税制度的社会成本才会减少。
总之,从福利经济学视角来看,环境补贴制度具有跟环境税制度一样的功效,两者都能够改善环境品质,但都无法保证社会总福利的增加。不管是环境税制度还是环境补贴制度,都可能导致个人福利的减少。此时,只有环境改善的福利增幅大于个人福利减少的幅度,环境税制度和环境补贴制度才算真正增加社会的总福利水平。相对于环境税制度很难获得政治支持相比,环境补贴制度容易获得民众的支持,因为不管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不会拒绝政府实施的财政补贴政策。此外,从国内外的环境政策来看,具有环境补贴导向的税收政策在实践中被广泛采用。环境税理论上所具有的特点和实践中更易采用的特点,无疑对环境税“双重红利”构成了挑战。
(三)环境税与财政收入
从环境税的现有文献来看,环境税是否能够带来财政收入这一重“红利”受到学者们的关注。也许环境税不但能够改善环境,而且可以带来财政收入的特点,这是环境税制度吸引政策制定者的最好理由。图洛克通常被视为是第一个主张环境税收入能够成为潜在财政收入来源的学者。他和其他经济学家一样,曾忽视了环境税中的一个重要事实,即“政府需要财政收入,而针对环境外部性的收费可以作为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在图洛克看来,“如果与环境外部性相关的社会成本非常大,那么政府征收环境税的方式有可能是‘无偿’的,即私人部门的经济规模在政府征收环境税之后仍有可能会
像先前一样大或者甚至更大。”图洛克认为,合理设计的环境税制度不仅不会对生产主体构成额外的财政负担,而且还会对生产部门带来额外的收益。在图洛克的研究基础上,特拉(DavidTerkla)对环境税制度可能增加财政收入进行了估算。但是,特拉认为的环境税改革应该保持税收中性和收入中性,即环境税既不能改善环境,也不能对税收体系构成扭曲。
自图洛克的研究成果发表之后,环境税制度能够增加财政收入可以说是学者们倡导环境税改革的一个重要理由。所以,环境税制度能否增加财政收入在环境税的改革议程中占据着重要位置。一个设计良好的环境税改革可能会带来环境的改善,也可能会减少其他税收扭曲。但是,这些结果完全与环境税能否增加财政收入无关。因为,一种无法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产生的社会福利效果可能与能够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和削减所得税税收扭曲的环境税制度具有一样的社会福利效果,一种能够减少财政收入的环境管理措施(如通过增加所得税的方式而实施的环境补贴制度)可能会与能够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环境税制度(如将环境税带来的财政收入用于削减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具有同等的社会福利效果。可见,如果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以同样的方式来影响社会主体的行为方式,那么这两者具有同等的社会福利效果。所以,如何在两者之间选择所考虑的主要因素,这就不是财政收入的问题了,而是哪项政策更容易被制定、监督和执行。为什么说财政收入问题不应成为制度选择的关键呢?虽然说环境税能够为政府带来财政收入,但是,政府以环境税形式获取财政收入必须针对具体的社会主体。这样,环境税制度无疑会对有些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成本,但社会主体所承担的这些成本并不是免费的个人开支。所以,环境税制度改革的关键不在于环境税制度能否为政府带来财政收入,而在于环境税制度能否对污染性和非污染性生产行为分别进行有效的限制和鼓励,环境税的改革应该能够改变污染性和非污染性生产行为的相对价格。㈣环境税制度只有有效地改变污染性和非污染性生产行为之间的相对价格,才有可能激励生产者朝着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转变。
此外,从政治角度来看,强调环境税的财政收入功能,会使环境税制度处于一种政治困境之中。一方面正是由于环境税的财政收入功能,从而使环境税制度获得环境政策制定者政治上的好感。但是,过分强调环境税的财政收入功能,却使环境税制度很难获得民众对其给予政治支持,民众素来对政府征收环境税的财政动机持怀疑态度。其原因有:第一,长期以来,民众在支持基于市场激励机制的环境规制措施的同时,也支持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基于经济激励机制的环境规制措施往往被视为“奖赏好孩子”,但是,这样的规制策略同时被认为没有像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那样,可以有效地促使民众认真地遵守相应的环境法律法规。因为,公众常常认为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比基于市场激励机制的环境规制措施更加有利于执行和监督,也许这正是由公众所组成的民间组织极力反对采用环境税制度的主要原因。第二,虽然环境税改革能够促进良性的财政改革在理论上具有吸引力,但是,公众一般不会相信政府会在增加环境税的同时,减少其他具有扭曲性的税收。相反,公众一般会认为,政府实施环境税是一种获得财政收入的策略。当公众对政府和工业部门存在信任危机时,他们显然会希望政府所实施的环境保护措施能够更加集权化、透明化和容易监督。可见,基于公众的立场,环境税和其他基于经济激励机制的环境规制措施应该是传统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的有益补充,但却无法完全替代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措施。
环境税制度除了遇到上述政治上的困境之外,有学者甚至认为,环境税完全是一种政府欺骗公众的行为。比如,针对近年来学者们讨论最多的能源税,有学者认为政府不应该欺骗公众,使其认为能源税具有“双重红利”的特性,即能源税不仅可以通过减少能源的使用从而改善环境品质,而且政府可以将能源税收入用来削减现有的诸如所得税等扭曲性税收,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虽然有些国家在采用能源税的同时,会削减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税率,以实现税制的优化。但是,毋庸置疑,很多国家之所以采取环境税,是因为政府将其视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政府很少通过立法削减其他具有扭曲性的税收。政府即使通过立法削减扭曲性的税收,也很少对这样的税收立法进行实际的跟踪研究。因为,政府一旦要从事这方面的研究,就需要收集相关的信息。由于政府往往避免承担这样的责任,因此,能源税制度是否实现了预期的“双重红利”目标便存在疑问。正是疑问所导致的不确定性,使公众对政府采用能源税的动机存在怀疑,这无疑阻碍了制定能源税制度的进程。
四、结语
税收虽然非常世俗,但是,税收又是迷人的。税收之所以迷人,是因为税收是关于生活的故事。“如果你能够知道一个人在税收中的位置,那么你就可以诉说他所有的人生哲理。这是因为税法包含了生活的核心要素:贪婪、政治、权力、慈善和善良。在税收法律中我们看到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生活本不简单,所以,税法势必较为复杂。税制的设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设计合理,则能促进经济发展;相反,则可能阻碍经济发展”。正是由于税制所具有的复杂性,因此,环境税的设计除了需要体现环境保护这一目标之外,还需要与社会政策保持一致。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认为环境税具有“双重红利”功效,即一方面实现环境保护的社会目标,另一方面实现充分就业的社会目标。但是,从公众社会福利增减的角度来看,环境税相对于其他环境规制措施所具有的“双重红利”便荡然无存。当然,即使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并不存在,为了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我们也有探索环境税作为环境保护手段的必要。在探索环境税作为环保手段的过程中,我们或许应该谨慎对待环境税的“双重红利”理论。否则,环境税在现实中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挫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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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的原因和影响范文篇2
2月15日,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与中国轻工业联合会第十次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主要回顾总结了双方十年合作开展工作的主要情况,研究部署2012年双方合作开展的项目。步正发会长,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荣书出席会议并讲话。
步正发会长代表中轻联向全国总工会及财贸轻纺烟草工会长期以来对轻工业的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并对双方十年合作的丰硕成果给予了高度赞扬。他指出,多年来,行业协会与产业工会密切合作,探索了一条产业工会同行业协会密切合作的有效工作方式,积累了相互合作的宝贵经验。双方的合作是促进行业改革发展的有效方式,是增强行业协会职能的强大动力,是提升职工自身素质的广阔舞台,是建设和谐的劳动关系的重要需求。
步正发会长指出,随着“十二五”规划的实施,行业要由原来依靠规模、依靠投资、依靠量的扩张,转向质的提升,转型升级发展。行业协会和产业工会也将围绕着轻工业的这些发展特点,加强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就未来双方合作开展的工作,步会长希望,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稳中求进的总体要求,巩固现有合作成果,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扎实完成2012年合作项目,推动轻工业平稳、较快增长;发挥各自优势,为行业发展、职工积极性调动作贡献;提升反映诉求、提出建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陈荣书表示,双方的合作重在抓落实。要健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双方合作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要着力研究和推动解决影响轻工行业发展和职工权益的突出问题。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与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对今年准备合作开展的各项工作达成其识:继续调查研究,进
步加强源头参与;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不断推动职工队伍素质提升;深入推进行业节能减排,落实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着力推进轻工业和谐企业建设,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等工作,共同推动轻工行业发展。
会议由王世成副会长主持。陶小年副会长、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主席王晓峰分别通报了2011年轻工行业经济运行情况和中轻联2012年主要工作、双方十年合作开展工作的主要情况和2012年共同合作的计划。
中轻联有关行业协会负责同志在会上发言。来自中轻联有关部室、行业协会和全国总工会、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有关部室以及新闻媒体近40人参加了会议。
杜同和副会长会见柬埔寨农林渔业部副部长散万提先生一行
2月17日下午,杜同和副会长会见了柬埔寨农林渔业部副部长散万提先生一行,中国食品工业(集团)公司蔡永峰、国际合作部主任王本和等陪同出席了会见。
杜副会长首先代表中轻联对散万提先生行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并就中国轻工业的历史沿革、行业划分、发展现状及中轻联的主要职能做了简要介绍。他还说,中柬两国传统友谊深厚,在很多领域,尤其是轻工业具有很好的互补优势。食品加工、家具制造、皮革制品等许多轻工行业的原材料都是以农副产品为主,希望能进一步加强与柬埔寨原材料的贸易交往。
2011年8月,中国食品工业(集团)公司与柬埔寨绿野橡树公司签订了进口100万吨木薯干,年的协议。2012年2月第一船3000吨木薯干已经抵达连云港。杜副会长对此表示祝贺,他说中柬两国不仅在木薯、淀粉、柠檬酸、酒精加工等领域有很大的合作潜力,甚至在食品之外的许多轻工领域都有更广泛的合作可能。
散万提先生对轻工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做出的重要贡献表示十分赞赏,并就中柬经贸往来,尤其是促进双边轻工产品的贸易发展等议题与我方进行了初步探讨。
双方一致认为,在现有良好的合作基础上,今后应进一步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信息交流、资源共享,以实现互惠双赢。
消费新政重产业升级空调补贴迷雾重重
家电下乡、节能补贴、以旧换新三大产业刺激政策陆续终止后,关于家电消费新政策的“消息”层出不穷,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就是变频空调能否纳入新的补贴之中。中国家电协会秘书长徐东生日前表示:“这项政策不是捕风捉影,确实正在讨论之中。”奥维咨询白电总监韩昱也透露,这项补贴已经立项,由发改委和商务部牵头制定。
何时出台没时间表
家电下乡、节能补贴、以旧换新三大产业刺激政策陆续终止后,变频空调补贴政策有望出台。与此前的节能空调补贴政策不同,新政策只针对变频空调,并且将采取直接补贴给消费者的形式,不再由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进行垫资。而对于补贴范围和额度,业内目前存在两种说法。一是只针对一级能效变频空调进行补贴:二是同时对一二级能效变频空调进行补贴,但两者补贴额度差距较大。
尽管变频空调补贴被提上日程,然而具体出台时间的不确定却令企业感到不安。一位企业代表坦言,补贴政策什么时候出台,企业心里没底。从家电下乡时代到“零政策”再到变频接受补贴的阶段必须有个平稳的过渡,但现在的情况是:企业不知所措。“变频空调是否要扩大生产量?渠道要调整?原料要如何采购?企业都无法做出科学的判断,所以希望有关部门尽快明确政策出台时间。”这家企业的表态其实也代表了很多空调企业的心声。
对于企业的迫切心理,业内专家表示理解,但家电产业急需告别靠政策扶持的阶段。因为经过5年多来的政策扶持,即使在农村,家电的普及性需求也已经在减少,更新换代的需求成为主流。因此,要迎合消费升级的大趋势,家电企业亟须“苦练内功”,加快创新核心技术、提升产品质量、树立品牌。
接续政策着重产业升级
实际上,企业方面也早已对政策断档期有所准备,并通过技术创新试水高端市场。以空调为例,经过多年发展,从定频到变频时代,整个行业的技术格局基本上围绕节能、环保、静音、健康等领域展开。覆盖此类技术的产业上下游布局业已成熟,近两年,全球经济不振的情况下,行业亟待以新技术为核心提升产业价值。按照《中国家用电器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建议》要求,“十二五”时期,变频空调器的比重由现在的不足15%提升至50%。
影响我国自行车行业发展的因素
一、欧债危机
2011年,欧债危机正在向欧元区核心国家扩散,已开始影响法国。著名评级机构穆迪在声明中称,与其他欧元区国家一样,法国的财政状况有所弱化;全球金融和经济危机冲击法国,导致其财政指标在其他AAA国家中是最差的。IMF称,2011年法国公共债务将达到GDP的85%,在全球AAA级国家中都属高位。10月17日,法国国债与德国国债的利差扩大到创纪录的93.2个基点,而在今年4月利差仅有29个基点。
虽然受欧盟实施反倾销政策的影响,使我国自行车产品出口欧盟数量大幅减少,目前欧盟已不是我国自行车产品出口的主要市场,但欧债危机的蔓延已影响到全球,很有可能造成全球经济二次探底。据2011年12月份的世界经济黄皮书指出,当前正在深化的国际全融危机是推迟多年、推迟多次不得不爆发的全融危机,整个危机极可能要延续十年甚至更长。
二、产品成本上涨
随着全球市场需求的逐步回暖以及全球通货膨胀的影响,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升。成本攀登节节日上,加权平均涨幅达25%,远远超出任何人的预期,而随着石油价格的飙升,2011年成本上涨已成行业主题,也是所有人企业都头疼的巨大难题。
短短四五个月,诸如磁钢已从56万元每吨,到105万元每吨,其涨幅已达到87.5%,这种恐怖的速度已让许多人色变。
而仅仅2011年3月份的涨价情况,电池就增加20到30元,电机增加20到30元,轮胎增加15到20元,车架增加10到15元,运输+人力成本增加10元左右,塑料件增加10元左右,整体涨价至少是100到150元。而3月份之后,原材料价格还在攀升。
一线企业则顺着市场大潮直接涨价,他们的资全链比较完整,可以经受住销量暂时低迷的问题。一些二线企业强行支撑住价格,但是对于企业本身是一个巨大的伤害。他们濒临消费者、市场、配套商的包夹,还面临着被大企业的吞并。
三、或将减速的中国经济
双减政策的原因和影响范文1篇3
保护就业是贸易摩擦形成的主要原因。在系统回顾中欧纺织品贸易摩擦的发展历程及现状的基础上,从行业特点、利益集团及欧盟内部成员国特点三个层面阐释就业保护因素对中欧纺织品贸易摩擦形成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贸易摩擦;就业保护;工会
中图分类号:
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3006001
1中欧纺织品贸易摩擦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在中欧纺织品贸易迅速发展的历程中,贸易摩擦不断发生且逐步升级。纵观其发展历程,大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1979-2001年,这一阶段是中欧纺织品贸易的快速增长阶段,我国的纺织品凭借低价的竞争优势大量出口到欧洲国家,1985-1991年间,我国对欧纺织品出口年均增长率达30%以上。出口的大量增加使欧洲国家倍感压力,贸易摩擦不断发生。在1979年至我国入世前的20几年间,我国对欧纺织品贸易一直受到连续的7个纺织品服装协定管辖。除此之外,各种名目繁杂的配额限制、对原产地规则的操控以及反倾销等措施也成为欧洲国家限制我国出口的重要手段。
第二,2001-2005年,中国在这一阶段已加入WTO,根据WTO《纺织品服装协议》(ATC)的规定,欧盟必须自2002年1月l日起取消部分对华纺织品配额,并且必须在2005年取消全部配额。在此期间,欧盟对华纺织品贸易摩擦主要表现为:第一,推迟纺织品配额的取消进程,在每个执行阶段,其开放的配额都没有达到ATC的要求;第二,利用高关税、补贴、双边协定等多种手段达到限制从我国进口的目的;第三,绿色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大行其道,如欧盟公布的2002年第61号禁令――禁止使用四氨基联苯等22种染料,导致我国出口企业被迫使用进口自德国和瑞士的染料,产品的生产成本大幅上升。
第三,自2005年1月l日起,纺织品服装贸易进入后配额时代,但配额的取消并不意味纺织品领域自由贸易的到来及贸易摩擦的减少,正如欧洲纺织品服装协会秘书长拉肯所说“欧盟有多种限制手段,具体使用什么贸易保护手段,需要看具体情况而定”。事实上,欧盟除于2008年采取了“双重监控制”取代“配额制”对我国出口至欧盟的最为敏感的几类产品实施为期一年的监控外,还采用了如反倾销、特别保障措施、绿色壁垒、技术壁垒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等一系列更隐蔽的贸易措施来限制我国出口。
2就业保护因素对中欧纺织品贸易摩擦的影响
对欧盟对华纺织品贸易摩擦历程的回顾中不难发现,欧盟对华贸易摩擦的具体形式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但隐藏在名目繁杂的贸易摩擦形式之后的深层原因――扶持欧盟内部国家相关产业的发展及保护就业――却始终未曾改变。几乎在所有欧盟对华纺织品贸易摩擦调查的理由陈述中,都不可避免的提到对本国就业的保护,就业保护因素贯穿中欧纺织品贸易摩擦始终。
2.1纺织品行业是劳动密集型产业
纺织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一直是吸纳就业的重要产业,欧盟纺织业在吸纳就业方面也一直位于制造业前列。但近年来,欧盟纺织业就业数量一直呈现出下降趋势,就业数从1997年的132万下降到2008年的68.3万,12年间就业数量减少65.7万,降幅高达48.7%。就业总量减少的同时,就业人数占制造业比例也从1997年的0.05%下降到2008年的0.03%。纺织业就业人数骤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金融危机的影响,有产业升级的影响,当然也包括进口贸易的影响。纺织品进口数量的增加影响了该产业的就业数量,这也成为欧盟纺织业频繁发动贸易摩擦的主要经济原因。
2.2欧盟成员国内部行业工会的游说
工会对中欧纺织品贸易摩擦的形成也有重要影响。行业工会作为工人利益的代表积极参与政治游说与捐献活动,在贸易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他们往往是保护贸易政策的坚定支持者,在保护了工人就业与利益的同时,也成为了贸易保护政策制定进而导致贸易摩擦发生过程中的重要参与力量。直接游说和间接游说作为工会影响贸易政策制定的两种主要方式,各有其优缺点。直接游说面对政治制度中的立法者,其优点在于可以直接表达政策观点、输出贸易政策主张;间接游说说服的是选民,通过选民来影响国会立法者,其优点在于拥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为确保保护主义诉求得以实现,行业工会通常将这两种游说方式结合使用。
2.3欧盟部分成员国的就业保护目标
欧盟与美国的贸易摩擦形成机制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作为一个经济一体化组织,其政策制定不仅要受到各主要利益集团的影响,同时还要受到内部成员国的影响,这一点也充分体现在欧盟对华纺织品贸易摩擦的形成机制中。阿尔卑斯山脉将欧盟分隔成了南欧与北欧,同时也划分出了对华纺织品贸易摩擦中欧盟内部成员的不同立场。在北欧,英国、德国、丹麦及荷兰等国的纺织业主要集中在高端产品、或以研发为主,或生产规模较小,对中国纺织品贸易摩擦不仅不会对提高其竞争力反而会影响其零售业的发展,因此,这些国家往往反对对中国纺织品设限。在南欧,以法国、意大利为代表的纺织业发展较强大的国家以及葡萄牙等一些纺织业相对落后、仍进行大规模生产的国家则强烈要求对进口自中国的纺织品给予制裁。如在《欧盟宪法条约》的表决过程中,法国等国家就曾向欧盟施压,最终,欧盟为转移这些国家的注意力,不得不紧急发动对华输欧纺织品的“特保”程序。
3政策启示
着眼于贸易摩擦的内生形成过程,立足于就业因素对贸易摩擦形成的重要影响,本文的政策启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注重就业因素对贸易摩擦的影响
就业因素是导致贸易摩擦发生的根本性原因之一,对贸易摩擦的有效治理必须关注就业因素对其形成的重要影响。对于一些行业而言,如果这些行业就业受进口冲击大,行业工会力量强,政府对其关注度高,而我国在这一领域对该国的出口量又大时,实际上贸易摩擦的发生已不可避免。因此,针对这种贸易摩擦的治理就不该局限于其具体形式到底是各种类型的贸易救济措施还是名目繁杂的各种贸易壁垒,因为贸易摩擦的形式只是其实现贸易保护的手段而已,即使我们能够争取到市场经济地位,能够有效的应对反倾销等贸易摩擦形式,那也仅仅意味着反倾销这种贸易摩擦形式的寿终正寝,贸易摩擦的数量并不会因此而减少,而仅仅会导致另一种新的贸易摩擦形式又被“智慧性”地创造出来而已。针对这种类型的贸易摩擦,除采取下文将要提到的各种对策外,可能更好的方法是加强行业自律,或是采取对外直接投资等方式。
3.2充分利用利益集团在贸易摩擦内生决定过程中的作用
贸易摩擦的内生形成不仅源于国家间的非合作博弈,同时更是国内各利益集团基于贸易政策收入分配效应基础上而形成的不同政策主张的博弈结果,相关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受到损害实际上是贸易摩擦发生的根本原因。在应对贸易摩擦时,应有效利用利益集团的这一特点,使其成为我国化解贸易摩擦的重要切入点。
工会作为保护就业的积极实践者,往往是贸易保护政策的坚定支持者和贸易摩擦的积极发动者,在贸易摩擦的内生形成机制中起关键性作用,我国应采取多种方式尽可能的改善一些发达国家工会对我国固有的偏见,消除其对我国的误解。而不同行业的资本利益集团在贸易政策及贸易摩擦的态度上往往有很大分歧,我国应充分利用偏好自由贸易的资方利益集团的积极作用,使其成为我国化解贸易摩擦的重要力量。
3.3在国际博弈层面,在加强我国威慑能力的同时,建立与主要贸易摩擦国的定期协调机制
经济上的威慑能力在应对贸易摩擦中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目前的经济实力已不容世界上任何国家小觑,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已具备了较强的威慑能力和报复能力。因此,我国政府也应适当应用这种威慑能力,在相关的贸易法律中明确制定针对我国不公平贸易行为的报复性条款,并在一定的条件下予以适用。例如,报复的可置信性威胁(CredibilityofThreat)的有效使用往往可以避免贸易摩擦的发生及进一步升级。在1995-1996年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中,我国针对美国的报复清单提出的反报复清单实际上就是“可置信性威胁”(钱学锋,2003)策略的具体实践,这一威胁手段的成功运用促使了中美相互妥协达成协议,避免了贸易摩擦的进一步升级。双边谈判和协调是国家间解决贸易摩擦的基础,在加强我国威慑能力的同时,还应建立与主要贸易伙伴国之间的定期协调机制。定期的双边谈判与协调可改善贸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避免双方陷入由此而导致的囚徒困境。双边谈判与协调主要是指由政府出面建立协商机构,通过谈判的方式达成协定以解决分歧,这种方式在维护日美经贸关系、缓和欧美贸易摩擦中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今后,我国在处理贸易摩擦中也应在逐步完善和巩固这种定期双边协调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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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尹翔硕等.国际贸易摩擦的类型、原因、效应及化解途径[J].世界经济,2007,(7).
双减政策的原因和影响范文篇4
2017年1月20日,特朗普入主白宫,其政策对当前中美经贸关系势必会产生不小的影响。应该看到,中美两国的经贸联系日益紧密,贸易依赖性显著增强,如果通过政策扭曲市场经济的要素分配很可能造成两败俱伤的后果。尽管如此,企业对可能面临的中美贸易环境变化仍应早做准备,各方协同实现相关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中美牢固经贸纽带是市场选择的必然结果
受益于全球化所释放的发展能量,中国经济实力快速增强,中美两国在全球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并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全球前两大经济体的地位。2008年,中美两国GDP合计18.5万亿美元,占全球前10大经济体的45.8%,中国GDP为美国的29.5%;而2015年中美GDP都超过10万亿美元大关,两国合计达到26.6万亿美元,在前10大经济体中的占比也提高到54.7%,中国GDP达到美国的64.1%。
尽管中美两国发展模式有异,但在开放的市场环境下,两国企业间的合作领域不断拓展并更为深入,两国已然建立起稳定牢固的经贸联系。尽管两国政府在双边经贸合作中发挥了重要的引导作用,然而,企业才是市场经济的决定力量。美国对华贸易依赖程度持续上升,中国对美贸易依赖程度保持相对稳定。绝大多数中国商品通过贸易进入美国的数量持续增长,在美国进口中的份额稳步上升。中国工业化形成的完备工业体系不仅保证了持续稳定的供应,帮助美国消费者和生产者对抗通货膨胀,而且成为其企业发挥优势投资布局全球产业链的重要东道国。
全球经贸复苏需要中美合作与引领。经济危机引发贸易保护主义浪潮,反倾销、反补贴和特殊保障等各类原本被设计为保护性措施的举措被滥用,扭曲了市场供需匹配的信号传递,严重影响生产者的生产决策环境。同时,多边、区域和全球等各层面的国际协定与规则需要重新定义和改进。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各成员的开放水平未有新的提升,对于具有重要影响的技术进步、社会需求无法有效回应,各方期待中美两国发挥引领作用。从贸易便利化协定(TPA)到信息技术产品(ITA)扩容,从气候变化《巴黎协定》到环境产品协定(EGA),任何国际规则的发展与创新可能都难以摆脱中美的“影子”,更需要两国的合作。
特朗普新政的五大着力点及其影响
特朗普在2016年11月底公布的执政前100天工作计划中,着重提出五大政策。一是要退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并推动更为公平的双边贸易协定;二是取消奥巴马对环境保护的安排,尤其是在页岩气以及清洁煤炭开采和使用方面的限制;三是加大基础设施投资,确保美国国内基建安全,防止基建受极端分子袭击;四是调查滥发签证问题;五是清除说客。应该说,上述五类特朗普新政均属于总统的直接权力范围,推行时受国会阻力相对较小,而各项政策也都或多或少会对中国外贸企业产生影响。
1.美国退出TPP后,中国外贸企业受TPP的压力将大幅减弱。美国高调推动TPP之初提出的高标准最后落实到各方协议文本上已然打了折扣,各国所列的敏感商品清单成为货物贸易开放的例外。按贸易额计算,美日双边贸易在TPP12国中占据绝对重要的位置,两国的态度也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TPP的文本内容和开放水平,其余国家不得不做出更多妥协。作为涉及12国经贸领域权利义务的平衡,美国主动退出会打破业已形成的平衡态,将大幅减弱其余11国的参与积极性,即便最终仍能完成协定,但可能会做更多实质性的修改和调整。中国是TPP成员方最重要的贸易伙伴之一,美国退出TPP对当前国际贸易版图产生的贸易转移预期也将大幅减弱,中国外贸企业受TPP生效预期的压力也将大幅减弱。
2.美国放弃环境保护的现有安排,中国能源进口商将获得更多选择,但不利于可持续发展。中国和美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两个能源消费国,能源消费总量仍将随经济复苏持续增加。取消对环境保护的安排,能源开发商将扩大在美国本土开采能源的活动。中国进口商有可能获得更多选择,能源供给将更为多元化,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受中东和海上航路等地缘因素影响所造成的能源供给风险。但是也应该看到,中美两国是《巴黎协定》的重要推动者,如果未来特朗普坚持因“美国优先”而放弃在国际气候问题上的引领作用,中国可能会面临相对更高的发展成本,其他国家也可能效仿而对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更大挑战。
3.加大基础设施投资,有利于中国商品和服务的出口。基础设施建设其实也是奥巴马政府时期提出的重要政策之一,但推进得并不顺利。特朗普继续扩大基础设施建设,将有助于通过投资刺激经济增长,并为私营部门的资本提供投资机会。美国目前尽管也存在钢铁业的产能过剩,但万亿美元的基础设施市场无法通过当前的国内产业予以保障,需要国际贸易的支持,而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钢铁、水泥等主要建材的生产国,出口美国市场有望获得更多机会。同时,伴随商品出口,中国的服务优势也可进一步发挥。中国的际工程承包商近年来逐渐在全球行业中占据更靠前的位置,企业不仅施工能力更强、技术水平更高,也积极探索带资承包的发展路径,可以通过服务贸易的“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移动”等方式为美国基础设施计划的实现提供性价比更高的服务。
4.严格的移民政策将使得人才回流。坚持文化的多元化是美国历来的社会主流,但各类合法和非法的外籍人员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与奥巴马政府力推的移民改革不同,特朗普竞选时对外来人员并不友好。H1-B签证作为美国充分利用国外人力资源、弥补本地劳动力缺口、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可能会在特朗普执政期间发生重大转变。事实上,2015财年美国的H1-B签证只有8.5万个配额,不仅不会对其就业市场造成冲击,反而成为美国吸引国际智力和人才的“诱饵”。该项政策的调整可能会减少赴美工作的华人数量,直接减少中国对美服务贸易的出口,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随之产生的对中国特色商品的进口需求。
5.清除说客,有助于市场发挥更好的资源配置作用。华盛顿的公关文化是美国政治历史与传统的积淀,其“旋转门”模式为官员与学界、商界的双向流动创造了更大可能。作为政治“局外人”的特朗普与现有的公关系统联系并不紧密,相应受传统思维模式的影响较小,较容易与原有的政治利益集团切割。与西方国家的企业相比,中国企业对公关服务并不青睐,历史上外贸企业通过公关公司影响美国政府的决策则更为少见。特朗普清除说客的做法有利于减弱利益集团对美国政府决策的影响力,也可为其下一步政策的推行减轻阻力,客观上也有助于市场发挥更好的资源配置作用。
新政难以根本改变中美合作模式
尽管如此,各方仍十分担忧特朗普政策对中国外贸企业的影响,主要源自其竞选时的言论以及上任前与台湾的互动。在特朗普“美国优先”的理念和商业运作的行为模式下,不排除出于不同原因而推动中美经贸关系向更有利于美国本土利益的道路发展。基于汇率的指责将增加美国财政部年度审查中将中国列为“汇率操纵国”名单的风险,并可能引发相应的惩罚性关税。但是,自2015年的中国“8・11”汇改后,市场在人民币汇率形成中已经发挥决定性作用。加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将人民币纳入特别提款权(SDR)货币篮子也对人民币给予了充分肯定,在此种情形下指责中国更缺乏依据,将有损美国的国际声誉。
同时,中国的外贸出口对美国市场的依赖度远低于美国对中国进口的依赖程度,基于R率的惩罚性关税将影响所有中国输美商品,而中国完整工业体系所形成的全球供应链尚无法被其他国家取代。美国对华商品的需求具有一定刚性,临时性关税措施将直接增加美国进口商的成本,最终转嫁到消费者,对美国受金融危机影响而扩大的贫富差距造成更大冲击。更要认识到,中国也会在受到不公平贸易措施的情况下利用WTO赋予的权利进行相应回击,同样也会增加美国对华出口商品的成本。
实行本土税收的大幅优惠,以及对美企的海外利润征税等税收措施需要国会批准,即便是共和党在参众两院均占多数的情况下也并不容易。如果此类计划真的能够实施,将使得美国成为全球主要经济体中税负最低的国家之一,将吸引大量资本赴美投资。中国对美的部分出口可能被美国本土生产所替代。美国制造业的发展也可能产生更多的中间品和配件的进口需求,对中国外贸企业产生较大影响。然而,国际产业转移的方向多被产业环境、法律环境、社会环境和人力资源等多种因素锁定,流向逆转并不容易。
在批判TPP的同时,特朗普也提出要重新商谈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应该说,NAFTA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美国产业升级和充分利用加拿大的资源创造了重要条件。但整个北美地区,美国市场一家独大,加拿大人口稀少,墨西哥的经济空间受收入水平影响相对有限,即便美国通过新的NAFTA削弱了现有协定中美、加对墨西哥的单方面开放义务,美国企业能够拓展的市场空间也不大,墨西哥政府也缺乏推动谈判的动力。墨西哥与中国类似,制造业在经济中较为重要,但当前的NAFTA已经为墨西哥商品进入美国提供了优惠的条件。除非新的协定对外重新筑起关税高墙,否则不会对现有中国外贸企业出口北美市场带来巨大冲击,相反可能因为北美市场整合后潜力的发挥产生更大的对华贸易需求。
除上述政策外,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并未在特朗普竞选过程中被过多提及。与TPP的创新探索不同,BIT一直以来都是国际经济社会中保护外资利益的重要手段。虽然特朗普不一定会全盘接受奥巴马政府在推动中美BIT谈判过程中取得的成果,但商业利益不会因美国政府更迭发生逆转。对华签署BIT仍将是美国商界对华经贸领域的最强诉求,具备商业头脑的特朗普对此应更为清楚。BIT协定将对中美两国加强相互信任、促进投资合作产生积极意义,也有利于中国外贸企业的转型发展,增加跨国公司内部贸易在中美双边贸易中的比重。
中方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下,对欧美在2016年12月中国入世15周年后仍未履行WTO承诺、坚持实行原有的“替代国”做法提出磋商请求。短期内,特朗普政府预计仍将沿袭“替代国”的做法,从而将中方企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中置于更为不利的位置。
需要看到的是,对外贸易对两国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差异较大。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支撑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伴随外部市场不景气,尽管中国在全球贸易额中比重仍持续上升,贸易增长对中国经济的支撑力下降明显。近年来,消费对贸易的动力取代成为中国经济的新特点。这也是美国经济发展的结构性模式。在消费主导的美国模式下,进口的影响更为显著,这就造成了中美两国对双边贸易的依赖性明显不同,特朗普新政的政策空间有限。虽然其负面影响不容忽视,但无法从根本上改变中美经贸合作模式。
应对环境变化需要转变发展思路
虽然两国的经贸合作模式不易改变,但特朗普的新政仍可能对中国外贸企业的对美业务造成较大影响。中国企业面对改变了的发展环境,应当转变思路,积极应对。
1.企业需要重新审视对美贸易出口状况。对产品的可替代性、价格上的比较优势、美国市场对相关产品的需求依赖性进行全面审视,以判断在出现因美方政策变化导致成本上升时失去美国市场的概率。特朗普已经入主白宫,2017年美国财政部第一季度可能会向国会提交主要贸易伙伴的《国际经济与汇率政策报告》。中国出口企业需要根据这个时间间隔适当缩短合同期,在可能的情况下逐步调整贸易的全球布局,降低对美国单一市场的依赖度。对于特朗普政府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等计划,企业可以探索参与模式,在设备、建筑材料等方面扩大对美出口。
2.企业可以加大对从美国进口商品的市场分析。为改善中美贸易不平衡并满足中国市场消费需求升级的需要,两国政府应扩大美对华出口商品的范围,加大市场发掘的力度。中国企业将在从美国进口商品上获得更多选择和更大便利,例如可通过能源行业和智能制造等领域的合作提升中国经济产业的发展效率。服务业企业也应积极探索与美国企业的合作,通过产业链的延伸和服务外包提升业务能力和竞争力,扩大从美国服务贸易市场的进口。
3.企业应关注政府引导、政策措施和相关预警。企业应尽早行动,发挥协同作用,抱团取暖,减少贸易环境变化带来的影响。外贸企业长期经受各类发展环境的挑战,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政府的各项措施需要企业的积极配合才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与商业协会的作用,凝聚行业力量,缓解“大而不强”的困扰,积极参与经贸博弈,是实力较弱的单个企业的重要依托。中国政府和企业应与美国本土相关利益方加强协同,以共同利益为基础共同努力,降低贸易政策变动对双方造成的损害。
4.企业应积极参与中美省州合作,用好经贸平台,扩大贸易选项。应发挥各自优势,满足互补需求,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等业务模式挖掘贸易潜力。积极探索扩大顺应国际经贸发展潮流趋势,由单纯贸易向贸易与投资相融合的方向发展,通过技术引进和资本融合,建立更为稳定的跨境产业链。
双减政策的原因和影响范文1篇5
摘要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逐渐重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积极作用,由于中国与澳大利亚产业及资源的互补性,中澳自由贸易协定便提上了决策议程,建立自由贸易区将使得中国与澳大利亚的农业和工业都从中受益,然而两国贸易及政治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阻碍了两国的经贸关系健康发展。
关键词:自由贸易区;中澳双边贸易;福利
一、背景
2010年2月24日到26日,中断一年多的中国和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区(FTA)谈判在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重启。这是第14轮中澳自贸区谈判,谈判的重点是投资和农产品问题。据澳国际经济研究中心数据显示,两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签订将在未来20年内为澳经济创造价值1460亿澳元的收入,中澳贸易合作的健康快速发展对于两国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澳大利亚一直以来被称为是骑在羊背上的国家,这主要是因为以前澳洲主要出口产品之一便是羊毛与羊毛制品。然而实际上,他们盛产的不仅是羊毛畜牧产品,原材料铁矿石才是他们出口换汇的重中之重。澳大利亚是中国主要原料供应国之一,这两年来两国因为铁矿石谈判而贸易摩擦不断,受其影响两国之间早以提上日程的自由贸易谈判便断断续续,时紧时松,难以有真正的进展。
二、中澳经贸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澳贸易合作对于两国都十分重要,因此两国也都有着达成双边自由贸易协议的意愿,然而良好的意愿并不能自动导向令人满意的贸易安排,两国间自由谈判到底能不能成,这要受许多因素的影响。
1.政治因素的影响。澳大利亚对华的部分政策与中澳经贸关系的快速发展不相符。两个经济关系密切的经济体要进行双边贸易自由协定,需要政治、经济、外交等各方面的支持。澳大利亚的亲西方特别是亲美政策影响到了中澳经贸合作的深入发展。
位于大洋洲的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由于其社会构成、文化传统及地理位置,在全球政治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十分微妙。澳大利亚是一个后起的发达国家,由于它曾经是英国的殖民地,也曾经是英联邦的成员,所以它的政治、外交、文化深受英国影响。二战结束后,随着英国的衰落,澳大利亚与美国在政治、经济、外交、防务上联系越来越紧密。澳大利亚的走向对西太平洋地区的经济、政治、安全形势有着重要的影响。而其与东亚各国的交往也都受到它与美国关系的制约。而在澳大利亚在亚洲的经济贸易政策中,又一贯把与日本的贸易伙伴关系放在首位,其次是东盟。
美国学者约瑟夫·哈勒维和比尔·卢卡雷利2002年发表《日本的停滞危机》一文,认为日本和美国害怕将亚洲的中心地位让给中国,一直阻碍亚洲经济共同体的建立,这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亚太地区贸易自由化的步伐,从而影响到了澳大利亚对于建立中澳自由贸易区的决定。
大环境来看澳大利亚目前虽然与东北亚经济贸易联系密切,可由于社会制度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依然难以融入亚洲。澳大利亚借助同美国的战略联盟,以亚洲和美国的桥梁的姿态寻求经济利益。澳美联盟的存在使得亚太地区难以形成真正的互信。
从澳大利亚国内政治因素来看,总体来说其自由党人的政治理论比现任的工党人士更接近西方传统右翼的理论,重视与美欧的关系,在重大国际事物中亲近美欧。而工党组成则有相当一部分是农业地区人口及城市下层人民,在全球化进程中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其经济贸易相关的政治立场便倾向于保守。澳大利亚外交和贸易部以商业为目的贸易政策正在被以外交跟政治为目的贸易政策所取代。讲求实际的贸易政策的重点可能转向更微观的管理,其途径是强调政策创新、投资重大基础设施、进一步开放澳大利亚的投资制度、以及采取措施提升澳大利亚参与全球供应链的能力。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DFAT)将贸易政策与外交目的联系起来,可以预见这将会中澳两国间的自由贸易谈判造成很大影响。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贸易协议对澳大利亚政府的影响。澳大利亚与美国2004年3月8日达成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对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国内争论很大,引起了民众对于政府在于大国进行贸易谈判中维护自己国家利益能力的质疑,从而影响了中国澳大利亚双边贸易自由协定的进程。
LindaWeiss,ElizabethThurbon,JohnMathews所着《怎样毁灭一个国家:与美国灾难性的贸易协定》(Howtokillacountry:Australia‘sDevastatingTradeDealwiththeUnitedStates)十分严厉地批评了霍华德政府在贸易谈判中的立场与失误,他们认为这个自由贸易协议的签订损害了澳大利亚的主权与独立性,制药业市场的放开损害了澳洲消费者的利益,使得美国制药业巨头更方便操纵市场,提高了澳洲人获得药物的价格。关于知识产权谈判达成的相关条约也将对澳大利亚将来经济及技术的发展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此外两国关于糖业的谈判及签订的协议引发了严重的不满。
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等地有大片的甘蔗种植区和大规模的糖业生产,布什政府面对美国选民和代表农民利益的强大国会游说团为了来临的大选拒绝进一步开放美国糖业市场。澳制糖业觉得他们被排除在澳美自由贸易谈判一揽子协议之外,经济损失达1亿澳元。对此,澳政府面临着巨大的政治压力。虽然霍华德政府的辩解澳美自贸协定单就加强与美国盟友的战略意义来讲就值得签署,但国内民众从经济效益及所在群体利益考虑对当权政府十分不满,并引发了对政府执政能力的怀疑。澳大利亚国内部分经济学家及政府官员渐渐持有的观点是澳大利亚不具有与大国贸易谈判中取得优势或对等地位的实力,也很难在双边贸易协议中获得明显的经济利益。
这影响了随后政府对双边贸易自由区的态度及谈判权限。澳大利亚对待双边贸易自由协定的态度变得保守起来。
2008年4月7日,我国与新西兰签署“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澳大利亚政府便以此作为依据与蓝本,与中国的贸易谈判中澳大利亚提出其贸易待遇不能差于新西兰,否则他们无法给国内选民交代。而澳大利亚与新西兰情况根本不能相提并论,中国也不可能答应他这个条件。
在双边贸易及区域贸易进展上的停滞导致随后的陆克文政府贸易工作的重点移向了世界多边贸易谈判,希望通过紧跟西方国家脚步在多边贸易体系中获得效益。贸易争端与摩擦。自“中澳自由贸易区”谈判启动以来,双边贸易额不断增长,贸易领域不断拓宽,彼此已成为主要的贸易伙伴。中国主要从澳大利亚进口农产品和矿产品,并在两类产品上形成了对澳较高的进口依存度。但是,随着国际原材料价格上涨,两国农矿产品贸易逆差增大,中国对澳大利亚的贸易条件出现恶化趋向。
巨大的贸易逆差阻碍了中澳贸易关系的健康发展。此外中国与澳大利亚因为铁矿石方面存在的争端以及2009年7月爆发的力拓受贿案持续陷入紧张。
澳大利亚经营资源性农矿产品的厂商非常集中,且规模都相当大。在铁矿砂贸易中,力拓公司、必和必拓公司两大铁矿巨头的年产量就达到全澳年产量的70%以上,处于垄断竞争地位。垄断巨头的存在使得市场合谋很容易成为现实。如现货矿价格高涨便是澳大利亚和巴西铁矿石巨头联合起来实施的一种有计划的市场策略。转贴于
而澳大利亚的羊毛和大麦生产厂商主要分布于种植业发达的新南威尔士州、西澳大利亚州、维多利亚州和南澳大利亚州。如大麦、棉花等由于大型农工贸一体化集团的存在,市场也多是垄断竞争结构。
这种进口市场上的不完全竞争使得中国只能被动接受价格,无法掌握定价话语权。澳大利亚资源性农矿产品价格继续大幅上涨使得两国贸易争端不断,从而影响了双边贸易自由协定的达成。
而且随着澳大利亚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和日本、韩国的加入,中国在与澳大利亚铁矿制与农产品方面的谈判更是受困。在澳大利亚铁矿公司里,新日铁、三井、住友、伊藤忠等日本公司都在一定程度上控股,铁矿砂价格上涨带来的利益损失很大部分则由中国钢铁企业承担了。
在中澳双边贸易中,中国主要从澳大利亚进口初级产品,澳大利亚从中国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但澳为保护本国竞争力较弱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纺织品、服装),而对该类进口产品实行高关税、进口配额和非关税壁垒,对农产品进口实行严格的动植物检疫标准(SPS)。与此同时澳大利亚又十分强调中方对他们开放农牧产品、金融等服务业市场,并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很高要求。这些都为贸易谈判设置了障碍。
三、两国自由贸易区福利分析
考察区域贸易协定对经济和产业的福利影响时,现在经济学家常用的一个模型是1992年美国普渡大学根据一般均衡理论开发的全球贸易分析模型GTAP(GlobalTradeAnalysisProject),从微观层次和定量角度出发,运用定量模型评估国际多双边、区域贸易协定的影响。
本文参照其它区域贸易安排中的做法,同时考虑到中澳的关税结构、产业比较优势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以及澳大利亚对中国进行反倾销的主要品种,将中国和澳大利亚的贸易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类,分别采取不同的减税方式。将双方关税超过9%的产品(包括蔬菜水果、糖、植物油、乳制品、水产品、烟酒等加工食品纺织服装、其它制造业)关税降低50%,剩余的进口关税小于9%的产品作为正常产品。
基准方案主要考虑目前在2001年~2010年间已知的世界贸易政策变化,包括:2005年实现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各项协定;中国在2001年~2010年履行入世的各项承诺;2005年完全取消多种纤维协定(MFA);欧盟东扩;以及中国和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等。相对于基准方案,假定中国和澳大利亚在2010年达成自由贸易协定,对上述敏感产品的关税减少50%,而正常产品的关税全部减为零,服务业关税等也都为零。
参照TerriWalmsley(2001)的研究成果,采用资本内生化(APSSNAR)模拟方法得出模拟结果如表1。
由贸易模拟结果可见,中澳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对中国糖、羊毛有着相当大的冲击,大米、小麦、油菜籽及其他谷物、作物也皆受到负面冲击。澳大利亚纺织服装受冲击最大,电子产品与其他制造业也受到相当程度的冲击。值得注意的中澳自由贸易协议的达成对两国农业部门产出皆造成了负面影响。
四、总结
总体来说两国贸易谈判的基础在于两国经济的互补性。而两国关于农产品、投资的谈判的将是协议达成的敏感所在,澳大利亚是世界上重要的农产品出口大国,而中国是农业大国。中国农产品市场对澳大利亚开放的程度方面将是双方谈判的胶着点。
在加入WTO时在农业问题上己经做出很大让步,如果在中澳自贸区协定中对农产品进口做出更大的让步,可能会使中国农业面临巨大压力。
因此中国与澳大利亚的自由贸易谈判将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但由于双边贸易额近年来持续增长,中国已经成为澳大利亚最大的贸易伙伴,中国对铁矿石和煤炭的巨大需求使澳大利亚经受住了金融危机的冲击,经济没有走向衰退,这也是澳大利亚重启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一个重要原因。
可以预见中国与澳大利亚总体合作的大趋势不会改变,但要达成自由贸易协议,还有许多具体的困难要克服。
:
1.AustraliaGDPGrowthRate,-dingeconomics.com/Economics/GDP-Growth.aspx?Symbol=AUD.
2.朱艳圣.亚洲经济共同体的缺位与日本经济危机.国外理论动态,2002,(5).
3.LindaWeiss,Thurbon&Mathews,HowtoKillaCountry:Australia‘sDevastatingTradeDealwiththeUnitedStates,Allen&UnwinAcademic,October,2005,(28).
双减政策的原因和影响范文篇6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属于古典所得税制。所谓古典所得税制,是指税制安排中不考虑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关系,分别单独设置课征,也不相互提供抵扣。从单个税种来看,并不存在多次征税,但同一笔所得先后作为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而被课征两种税,通常把这种情况称为经济性重复课税。我国税制至少在两个方面引起了所得的经济性重复课税。
1.对已分配的利润(股息)的经济性重复课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不允许从应税利润中扣除向股东支付的股息。同时,《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外,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得再扣除任何费用。也就是说,在我国,一笔利润先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然后税后利润中用于分配股息的部分到个人手中时,还要征收20%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即对同一笔所得双重征税。如果税后利润分配到法人股东手中,根据“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规定,可以享受境内投资收益的税收抵免,因而避免了利润分配中间环节上的再次课税。但这笔利润一旦继续分配到个人手中,重复课税依旧。
2.对未分配的利润(利得)的经济性重复课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规定,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户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不难看出,前两条规定实际上是将法人进行投资和资产转让过程中已实现的资本利得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而后一条补充的规定,实质上是扩大了投资收益和资本利得的实现条件。这也就是说,即使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未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而留存,由于利润保留形成的资本增值一旦实现为资本利得或转增资本,投资方依然要将之作为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一笔利润在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后,如果不进行分配,那么依然存在着因利润留存所形成的资本利得被再次课以33%(企业)或20%(个人)的所得税的可能。
如果是个人投资者,因为国家决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人投资者以股票转让方式取得的资本利得不存在被双重征税的问题。但如果以其它方式取得的资本利得,即转让其它财产的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对于个人投资者,如果未分配利润留存形成的资本利得是在股票市场上以股票价格上涨的形式实现的,那么就不存在利得的重复课税问题;如果以其它的形式或渠道实现利得,比如无形资产或有形资产的高价转让,那么依然可能被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来重复课税。
因此,当企业税后利润用于分配时,按照我国税法,将造成对这部分利润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即使企业税后利润未进行分配,由于我国所得税制广泛界定所得概念,实质上包含了对资本利得课征所得税,因而仍然存在着对未分配利润的潜在的双重课税。
二、经济性重复课税对资源配置影响的一般分析
按照西方税收理论,所得税制中经济性重复课税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主要是使资本税后收益和资金成本发生改变,进而影响投资者和筹资人的投融资决策。其作用大致体现在三个方面:
1.公司部门与非公司部门之间的扭曲
投资者通常将其资金运用划分为公司部门和非公司部门两部分,以平衡税后报酬率。由于公司所得面临着经济性双重课税,这将使投资于公司部门的税后收益下降,因此投资者会偏向于投资非公司部门,使公司部门的投入和产出减少,导致资源配置出现失衡。尽管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两种投资的税后收益相平衡,但除去税收待遇上的差别,从税前的经济收益来看,公司部门更有效益。如果把资金由非公司部门移向公司部门,将使整个的经济收益增加,也就是说消除重复课税的扭曲将会带来经济上的净收益。
消除扭曲的办法,就是消除公司和非公司部门的税后收益和税前收益之间的不一致,也就是实现税收待遇上的等同。在综合所得税制下,税收待遇的公平体现为不同来源所得的总税收负担相同。
目前,消除所得经济性双重课税的方法中,使用较广的是归属制。其思路是先征收企业所得税,然后在分配利润时将已纳所得税归属到分配的股息中,当股东取得股息时,也同时获得了已纳税款的抵扣权,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就可以用归属来的已纳税款抵扣应纳个人所得税。
2.股利分配和保留利润之间的扭曲
在古典所得税制中,股息分配面临经济性重复课税,无疑会暗示和鼓励企业保留其利润不分配,以避免股利的重复课征。对于企业而言,以保留利润的形式所筹集的资金由于具有了税收上的收益,因而其资金成本较低,这会促使聚集了许多保留利润的公司从事原来须依赖外来资金且不愿进行的投资。另外,对于许多刚成立的中小公司,可能会因为外源性资金的缺乏而必须放弃一些效率高的投资计划。很明显,由于重复课税这个税收屏障的存在,会导致资金市场上资金配置的扭曲:一方面是有盈余的企业保留利润投资于一些低效的项目;另一方面是市场上外源性资金减少使一些高效的投资无法进行。
除了股息分配的重复课征之外,前面还提到过,在对资本利得征税的情况下,即使是未分配的利润依然有被重复课征的潜在可能。一旦被投资企业会计帐户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或投资企业转让投资或产权形成收益,这种潜在可能就变为现实的重复征税。不难看出,对于留存下来的未分配利润,如果既不用于转增资本,也不形成资本利得的话,企业将长期享受税收上的优待,而一旦将留存利润转增资本或形成资本利得,则投资者将不得不面对很高的税收。因此,企业的利润分配会出现一种“锁入效应”,即企业长期地以未分配利润的形式将收益保留在企业内使用,即不用于股利分配,也不用于转增资本或向外投资,这明显是对资源的流动和合理配置极为不利的。
目前解决企业利润政策扭曲和“锁入效应”的方法,主要是在企业所得税中采取双率制。双率制就是指按照公司利润分配与否,分别对已分配利润适用较低税率、而对保留利润课以较高税率的一种企业所得税制安排。其原理是:尽管对于分配的股息存在重复课税,但由于在企业所得税阶段课税较轻,重复课税后的总税收负担将不会过高;而对于留存利润,先在企业所得税阶段课以较高的税收,其后无论用于何种用途,只要加以适当的归属抵扣,也就不会出现税收待遇上的极大差别,对企业利润分配政策和资金市场的扭曲就能得到减轻和缓解。
3.债券和股票之间财源筹资方式的扭曲
在古典所得税制中,因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相当于用于支付公司债务利息的利润免交所得税,而股息所得要被双重课征,所以在财政上利息优于股息,除非公司债券持有者的利息所得的边际税率充分地高于股东毛所得的边际税率。显然,在纯粹的古典制下,当股东和公司债券持有者按相同的边际税率缴纳投资所得的所得税时,就会鼓励公司以举债方式筹措财源,而不是以股份方式融资。此种扭曲会额外加大公司的负债,改变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加公司风险。
古典制下如果公司税率是正的,那么只有公司债券持有者按高于股票持有者的税率缴纳投资所得,才可能消除对企业融资方式的扭曲。
在前面的分析中,关于缓解或消除经济性双重课税扭曲效应的方法,主要介绍了归属制和双率制。这两种方法各有特点,但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在理论上,我们可以设计一种与归属制等同的双率制;在实践中,也有一些国家将两种制度结合起来,形成双率归属制等混合所得税制。
三、我国所得税制中经济性重复课税对投融资决策的影响
1.对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影响
首先是对投资者投资意愿的影响。由于我国在税制安排中没有系统地消除双重课税的方法,因此投资者不得不面对所得的双重课征。尽管按税种分析,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股息红利所得税的税率并不高,但重复课征之后,投资者实际的总税负是:33%+(1-33%)×20%=46.4%。客观地说,这样的税负率相当高,非常不利于刺激投资者的投资意愿。
其次是对投资方向的影响。由于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覆盖范围仅是公司部门,因此双重课税的问题主要集中于向公司部门的投资,于是就产生了投资在公司部门和非公司部门分配的扭曲。非公司部门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个体、私营企业。在我国税法中个体和私营企业的所得税是归在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和私营所得项下,按5%-35%的累进税率一次课征,不存在重复课税。因此,对于企业主和投资者而言,将个体私营企业上升为公司制企业在税收上是不合算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成长和扩大。
再次是对投资方式的影响。由于重复课税对于不同方式的投资影响程度不同,因此必然会对投资者投资方式的选择产生作用。就我国的情况看,税收作用在投资工具上,会使投资者偏向于房地产投资和金融资产投资,减少直接投资;金融资产中又会偏向于债券类投资而非股权类投资。因为按照税法,个人投资者对公司进行直接投资,重复课税的程度最严重,而且难以避免;而以股权方式进行投资,尽管也存在重复课税,但可以利用税收上对股票转让的优惠节税;以债券方式投资,则不存在双重课税;若投资于房地产,由于我国各项政策中对个人投资房地产的诸多优惠,比如营业税的免除、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所得中的成本费用扣除等,实际上房地产投资的总税收负担偏低,在税收上是最有利的。
2.对企业投融资决策的影响
首先,经济性重复课税直接影响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会促使企业少分配股利,多进行利润留存。由于我国所得税制对保留利润没有采取任何税收措施,因此保留利润不用再次被课税,而分配股利则要被重复课征,股东如果能通过资本利得的收益弥补不分配利润的损失,并且这种利得能享受优惠,那么无论企业或是股东,不分配利润政策都是符合收益最大化原则的。企业少分配或不分配股利,尤其是拥有大量资金的盈利企业这样做,会使得资金市场的资金供给结构发生变化,流动性下降,配置资源的效率下降,出现大企业拥有大量闲置资金、而许多中小企业却无米下炊的情况。而且以资本利得收益弥补利润不分配的效果还要受到资本市场的影响,一旦资本市场本身不景气,投资者原本应得的股息收入不但无法实现,还得承受资本利得性损失,结果是市场上可投资资金大幅减少,进而引起投资和消费明显下降。
其次,重复课税还会影响企业的融资决策。我国将股息和利息归为一类,同样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当股东和公司债券持有者按相同的边际税率缴纳投资所得的所得税时,会鼓励公司以举债方式筹措财源,而不以股份方式融资。也就是说,我国所得税制是鼓励企业负债经营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并且由于税制影响的广泛性,可能成为金融体系系统风险扩大的原因之一。
最后,所得重复课税的经济影响还体现在对企业再投资的影响。即使企业以留存利润的方式避免了所得税直接的双重课税,也仍然存在着被双重课征的潜在可能。这是因为我国税法中的所得概念包括了资本利得。如果留存利润形成的资本增值一旦以投资收益或转增资本的方式实现,依然难逃被重复课税;但这部分利润如果仅仅是留在企业内部作为自用资金,却可避免再次课征。因此,投资者尤其是企业运用留存利润,只能是不将资金用于对外投资和转增资本,或者将已经获得的资本增值不实现,形成“资本锁入”效应。所以在我国的上市公司公报中,“不分配不转增”和高盈余公积、高未分配利润项共存成为普遍的现象。很明显,这对投资者、企业和国家都不利,投资者的收益不能实现,企业的资本不能扩张,国家的税收也无法获得。
四、解决我国所得税制中经济性重复课税的对策建议
逐步缓解直至消除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减小所得课税对投融资决策行为的扭曲,不仅有利于促进民间投资,缓解国内通货紧缩,而且有利于投资者和企业投融资决策的理性化,推动金融体系健康发展。同时,对于税收本身而言,也有利于减少企业避税、偷税的诱因,使税收收入可持续增长。从经济全球化的角度来看,消除经济性重复课税也符合全球税制改革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化竞争。因此,无论是出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税制完善的考虑,还是出于加入WTO后参与国际竞争的压力,抑或是出于运用积极财政税收政策拉动经济增长的要求,我们都必须采取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所得税中的重复课税问题。
1.我国解决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的背景和基本思路
在设计解决所得重复课税的政策措施前,首先必须审视当前所得税调整或改革所处的背景和环境。从宏观经济环境看,目前我国处于通货紧缩的状态,国内投资和消费需求不足,经济增长压力很大,因此有必要将现行的紧缩性税制逐步向中性、甚至扩张性税制转化。从当前世界性税制改革的趋势来看,公平、效率、中性和简化是税制改革的方向,尤其是所得税制的改革,更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性税制改革的核心。我国自1994年税改之后建立起来的现行税制,至今已经进入运行相对稳定有效的时期,尽管存在着不少问题,但要进行全面的激进改革,面临的风险太大,而逐步调整可能更为可行。
因此,我们认为在解决所得的经济性双重课税方面应有一个整体思路为指导:立足于我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还很不完善的国情,借鉴国外在消除双重课税方面的经验,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所得税制,逐步缓解直至消除所得的双重课税,以减少所得课税对资源配置的扭曲,促进国内投资和消费的增长,推进税制的完善以及税收结构的调整。
2.可供选择的方案
目前有关消除所得双重课税的方案主要有三种:
方案一:推行归属抵免制。即企业按一定规则将已纳的企业所得税归属到分配的股息中,在股东就其股息所得纳税时,可以用归属到的税收抵扣额抵免应纳所得税。其优点在于一步到位,但缺点是调整范围大,不仅同时涉及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改动,而且就我国现在的征管条件来看,实际征管的成本较高。
方案二:推行免税制或减除法。免税制是指在个人所得税环节对股息所得免税。而减除法是指在企业所得税环节将用于支付股利的部分从税前利润中减除。这一方案的优点在于只需要调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中的一个,相对来说影响较小,容易实行,消除双重课税的效果也不差,缺点在于政府放弃的税收利益太多。
方案三:推行双率制,即对企业的已分配利润适用较低税率,而对保留利润课以较高税率的办法。其优点在于只需调整企业所得税,变动较小,实行容易,而且政府不会一下放弃过多的税收利益,比较容易保持税收收入的稳定,在政治程序上也比较便利,但是该制度只能适度缓和而不能消除重复课税,对于再投资的问题也解决不好,原来实行双率制的国家(如德国、日本)都已转型,因此它更适合作为一种过渡性安排。
3.改革建议
在上述三种方案中,出于现实的考虑,我们更倾向于第三种方案。其原因在前面的基本思路中已经阐明:调整必须立足于我国的现实国情,包括已经形成的制度传统以及实际的征管水平;调整过程中必须保持税制运行和税收收入的大致稳定;改革必须有一定的前瞻性,能与国际惯例接轨;改革必须有计划、有步骤推行,避免一蹴而就的高风险。
综合以上分析,双率制的方案虽然并非最理想,但却是现实可行的,因为免税方案需要政府的承诺,而要放弃如此大的税收利益,几乎不可能。归属抵免方案过于理想,变动太大。相比之下,双率方案虽然也面临不少问题,但可以绕过一些关键性的障碍,如税收收入的下降、征管水平的约束、相关税制的兼容等。因此我们建议,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以双率制作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模式,并与个人所得税的分类综合混合制相协调,在条件成熟时,再考虑实行所得的归属制。
【参考文献】
[1][英]桑福德主编,杨灿明译.成功税制改革的经验与问题(第三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双减政策的原因和影响范文篇7
“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四川人口将发生怎样的变化?本文利用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推算四川省范围内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未来人口总量、劳动年龄人口以及人口老龄化的变化趋势,分析其对四川未来人口发展的影响。
生育水平究竟如何:“单独两孩”政策后的人口数量估算
四川目前一个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现象较为普遍,存在着规模庞大的仅育一个孩子的妇女群体。“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这部分育龄妇女就是历史积累的可能生育二胎的目标人群。
要弄清“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的育龄妇女规模,需估算出“单独”家庭独生子女规模,然后根据现有独生子女的年龄结构,结合妇女生育模式,测算目标育龄妇女人群的规模。
“单独”家庭及独生子女规模估算
要确定现有育龄妇女家庭是否为“单独”家庭,首先要弄清其父母辈的生育状况。2013年20~49岁育龄妇女(按法定结婚年龄计算)其母亲20岁开始生育,截止生育期结束,她们现在的年龄应为40~69岁。利用2010年人口普查按活产(存活)子女数分的15-64岁妇女人数资料(65岁~69岁以64岁组存活1个孩子的比例代替),假如独生子女与独生子女及“非独”子女的婚配概率相同。
测算结果,2013年全省共有“单独”家庭420.92万户,约占全省家庭户总数的16.32%。
四川过去实行的生育政策并非严格的“一孩”政策,除少数民族家庭外,部分家庭,如“双独”家庭、夫妻双方两代以上都是“单独”的家庭、边远山区“单独”家庭等,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因此,“单独”家庭并不全是“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对象。
推算结果,2013年四川“单独”家庭已生育且存活一个孩子的家庭约188.20万户,占全省家庭户总数的7.30%。
妇女生育水平测算
部分已育一个孩子的妇女想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愿望得以实现,生育二孩的行为会在几年内发生,造成年度出生人数和时期总和生育率会跳跃式上升。政策变动对出生人数和妇女生育率的影响不仅受到仅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规模大小的约束,同时还与她们所在家庭生育二孩的意愿密切相关。
首先是目标人群年龄推算。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生育能力最强,年龄越小生育二孩意愿越高。因此,目标人群的年龄差异对“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的人口发展影响较大。
前面已测算出2013年四川“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20~49岁可能生育二孩的目标人群约为188.20万人。目标人群年龄分布有明显差异,20~29岁年龄段目标人群规模最大,占目标人群总数的43.33%;30~39岁年龄段占36.71%;40~49岁年龄段占19.95%。年龄差异对“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累积生育能量和实际二胎生育行为都有较大影响。
其次是育龄妇女二胎生育人数估算。生育意愿是“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对实际生育水平具有重要预测作用的变量。2013年8~9月,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全国29个省、市、区(除、新疆)调查了常住人口20~44岁已婚育龄人群的生育意愿,结果显示,平均理想子女数为1.93个,81.8%的人认为一个家庭的理想子女数是2个。20~44岁已育1个孩子的单独夫妇中有60.8%的人想要生育第2个孩子。从年龄维度看,妇女年龄越小,二胎生育意愿越高。从长期看,随着城镇化和教育等社会经济因素发展,生育意愿将趋近1.8左右。
综合各类调查数据,将测算四川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生育二个孩子的目标人群的生育意愿确定为60%,未来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确定为1.8。
经测算,四川“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由于累积效应影响,将累积出生111.54万个孩子。但这种累积效应不可能在政策实施后的一年内完成,将会在政策实施后的数年内逐步实现。
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计算,四川育龄妇女生育一、二孩的平均间隔时间为5年,另据有关生育意愿调查资料显示,已育一个孩子的妇女在“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计划生育二孩的时间主要集中在未来4年,其中第二年为峰值。假如计划生育二胎的妇女将在政策实施后的5年内逐步实现,每年生育二胎的妇女比例分别为10%、30%、25%、20%、15%。那么,在妇女生育意愿为60%情况下,2014年~2018年四川每年将分别多出生11.15、33.46、27.88、22.31和16.73万人。这里估算的是“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的“净效应”造成的多出生的二胎孩子数,不包括原政策下可以出生的二胎人数。
加上未来每年预计出生的人口数,2014年~2018年四川每年出生的孩子数则分别为91.22、114.07、108.45、102.46和96.30万人。
最后是育龄妇女生育水平估算。妇女生育水平与出生人数直接相关,“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由于累积生育效应的影响,未来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必将出现明显的上升。
以2010年人口普查得到的育龄妇女生育模式为基础,根据“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按60%生育意愿测算的出生人数,反推出2014年~2018年四川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分别为1.70、2.12、2.02、1.91、1.79,5年间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平均为1.91。
与出生人口规模增加一样,育龄妇女生育水平的急剧上升只是暂时的,2018年之后将回落,最终维持在1.8左右。
四川人口总量和结构:“单独两孩”政策后未来人口发展特征
有效延缓人口数量缩减趋势
出生人数呈波浪式缓慢增减变化。“单独两孩”后,2014年~2018年间全省出生人口有较大增加。2022年出生人口将达到99.52万人,比维持原政策多23.62万人。之后,出生人口逐年减少,2030年减少为66.20万人,2034年为最低,出生人口63.28万人。然后,逐年增加到2042年的67.25万人之后又开始减少,到2050年减少为57.95万人。但比维持原政策的相应年份多出生5.29、5.83、14.26和11.60万人。“单独两孩”改变了原政策下出生人数单调平稳减少的发展态势,呈波浪式增减变化(见图1)。
人口出生率也呈波浪式增减变化。“单独两孩”后,全省人口出生率将由2015年的9.84‰上升至2022年的11.93‰,2022年开始逐年降低到2033年的7.83‰,然后缓慢上升到2043年的8.77‰。之后,再次缓慢下降,到2050年下降为8.03‰。与维持原政策条件下的人口出生率相比,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条件下的人口出生率除个别年份外,都将保持在8‰以上。其峰值和低谷年份都分别比前者高2.70、0.44、1.62和1.21个千分点。人口出生率呈波浪式缓慢下降。
人口总量减少势头趋缓。据预测,新政后人口规模在2022年达到峰值,约为8377.15万人。峰值年较维持原政策推迟3年。之后,逐年减少,2030年减少为8221.37万人,2040年减少为7792.95万人,2050年为7217.66万人,相当于维持原政策条件下2044年的人口规模。2022~2030年间,平均每年缩减0.15%,平均每年减少12.20万人;2030~2040年间,平均每年缩减0.53%,平均每年减少42.84万人;2040~2050年间,平均每年缩减近0.76%,平均每年减少57.53万人。“单独两孩”后,人口规模逐年缩减的趋势虽与原政策条件下基本一致,但缩减的规模相对较小,势头较缓。
年龄构成变化明显
平均年龄减小。出生人口增多,低龄组人口增加,人口内部年龄结构改变,人口平均年龄较维持原政策条件下的人口平均年龄有所减小。据测算2015年原政策条件下四川人口平均年龄为39.59岁,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条件下的人口平均年龄为39.32岁,比原政策条件下的人口平均年龄减小0.27岁。2022、2030、2040和2050年平均年龄为40.53、43.40、45.59和46.62岁,分别比维持原政策条件下人口平均年龄减小0.89、1.08、1.43和1.90岁。两种政策条件下人口平均年龄都随时间的推移而增大,但后者小于前者,且差距也随时间增加而扩大。
负担压力减缓。从预测结果计算的各项年龄构成指标来看,2015年~2050年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负担系数逐年上升,0~14岁少年儿童人口负担系数波动下降。(参见图2、图3)
两种政策条件下的预测结果,四川人口总负担系数均呈上升趋势发展,但“单独两孩”政策条件下人口总负担系数上升速度慢于维持原政策条件下人口总负担系数上升的速度。2035年前人口总负担系数现政策高于原政策,2035年后,原政策高于现政策,差异最大的2038年,“单独两孩”政策条件下人口总负担系数比维持原政策条件下的总负担系数低2.77个百分点,到2050年仍低1.79个百分点。
劳动力资源供给增加
当新增加人口在未来进入劳动力市场后,能增加未来劳动年龄人口数量,缓解劳动力资源供给短缺的局面。
与维持原政策不变条件下的16~60岁劳动年龄人口相比,2030年四川劳动年龄人口将增加6.31万人,2040年增加209.19万人,平均每年增加20.92万人,到2050年四川劳动年龄人口将达到3905.79万人,比政策不变条件下多出259.23万人,10年间平均每年增加25.92万人。
人口老龄化趋势减缓
“单独两孩”后,2022年四川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756.30万人,占人口总数的比例为21.05%,比维持原政策低0.74个百分点;2030、2040、2050年全省60岁及上老年人口分别为2302.03、2528.18和2416.60万人,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比例为28.00%、32.44%和33.48%,比维持原政策分别低1.01、1.73和2.50个百分点。两种政策条件下老年人口系数的差异随时间的变化而拉大。
结论
出生人口增加对未来社会发展的影响有限
“单独两孩”政策后,生育能量几年内得到释放,生育水平提高,育龄妇女时期总和生育率峰值最高达2.12左右。出生人口增多,峰值年的出生人口可达114.07万人。
但这种反常性影响不可能持续,主要集中在2014年~2018年间,累积效应释放之后即可回落到正常水平。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对2014年~2018年间出生人口规模的影响是有限的,期间出生的人口规模远不及四川20世纪60年代和80年代出生高峰期出生的队列人口规模。
因此,当这批出生人口逐渐进入到学龄、就业,以及年老之后,不会对四川教育、就业、医疗和老年保障等产生大的冲击。
未来人口发展正面效应大于负面效应
“单独两孩”后,可明显改变四川未来人口发展轨迹,延迟人口总量进入负增长阶段的时间,人口峰值年较维持原政策不变条件下的峰值年推迟3年,峰值人口总数比维持原政策不变条件下人口总数多144.50万人。
虽然在新出生的人口进入劳动年龄以前,劳动年龄人口比重低于维持原政策条件下的比重,社会抚养负担加重。但是,当新出生人口进入劳动年龄之后,劳动力资源供给明显增加,社会抚养负担相对减轻。当新出生人口逐渐进入老年期后,虽然增大了老年人口规模,但是分母效应的扩大,又将明显降低老年人口系数,延缓人口老龄化的进程,相对减轻了社会对老年人口的抚养负担。
双减政策的原因和影响范文
(一)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设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我国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增值税的缴纳采取抵扣制,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是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以后的部分。由于当时我国经济面临投资过度和通货膨胀的问题,出于调控经济的需要我国增值税采取的是生产型增值税模式,即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在缴纳增值税前扣除,这实际上相当于对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进行重复征税。增值税改革试点首先从东北地区开始,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指出自2004年7月1日起,在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和大连市首次试点增值税转型改革,初次试点的行业包含装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石油化工业、船舶制造业、冶金工业以及农产品加工业,首次试点采取的是增值税的增量抵扣制度,即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当年新增增值税为限,当年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部分可以结转下年继续抵扣。由于增量抵扣方式下很多企业并未享受到增值税转型带来的优惠,2004年底,由于实际发生的增值税抵扣远低于东北地区150亿元的减税预期,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为了体现增值税的减税效应,如果试点企业有增值税欠税,直接用固定资产进项税抵减增值税欠税,不再受新增所得税的限制。如果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到11月30日之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后仍有余额,可以在纳税人2004年实现并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中计算退税,如果还有未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则结转下年继续抵扣,即政府临时实行增值税全额抵扣。全额抵扣政策实施的时间很短,2005年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将增值税抵扣政策调整为增量抵扣。继2004年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成功后,200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出台《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在中部6省26个老工业城市扩大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此次试点除了范围扩大外,行业也增加到8个(装备制造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石油化工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两次成功试点后,2008年试点范围增至内蒙古东部和汶川地震灾区。2008年11月,国务院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暂行条例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保持增值税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其购买设备中所含的进项税,当期没有抵扣的进项税可以结转下期抵扣。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时,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直接计入资产成本,不能在当月缴纳增值税时抵扣销项税额,此时企业成为该项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由于固定资产的价值通常比较大,特别是用于研发的精密设备,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无疑是在企业购买研发设备时附加一项金额为资产价值17%的税负,对于资金紧张的企业而言这无疑是一笔很大的支出,使得原计划的研发设备购买或技术更新项目变得不可能,从而大大降低了企业研发投资的积极性。1994年我国税制改革确立的生产型增值税是为了抑制当时的投资过热和通货膨胀,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起到了积极的调控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制度的完善和经济增长模式的变化,企业日益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经济增长不再是资本或投资驱动型,而是创新驱动型,所以制定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是当前一项重要的任务。西方发达国家的增值税政策表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消费型增值税更有利于促进企业增加研发投资。当生产型增值税转型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时,企业不再是购买固定资产增值税的最终承担者,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按照流转税的原理,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增值税继续向后流转,由产品或服务的最终消费者来承担,这相当于原来由企业承担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现在转移给最终的消费者,从而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企业内部留存的资金增加,为其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供了足够的资金支持。基于上述分析,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
(二)双重差分模型简介如果一项政府政策对经济体系中部分对象产生影响而对另外一部分对象没有影响或者影响非常小,此时政府政策的实施与自然科学研究中的自然实验非常相似。根据自然实验的研究方法,通过比较受到政策影响对象的执行效果与不受政策影响对象的执行效果便可分析出政策的作用。然而,社会经济问题无法像科学实验那样设定严格的外在条件,更难以保证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增值税试点改革这样一个外生事件,因变量仍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差异。以本文研究的问题为例,如果仅仅分析试点企业增值税转型前后研发投资的差异,则无法来评判增值税转型的研发促进效应,原因在于,即使增值税转型前后试点企业研发投资存在差异也仅仅表明增值税转型与企业研发投资存在一定的相关性而不是因果关系,因为企业研发投资在试点前后还会受到其他政策和各种经济因素的影响。为了分离出政策产生的“净效应”,必须扣除试点前后其他因素的影响方可确定,即试点企业在试点后是否增加了企业的研发投资。使用双重差分模型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就是政策必须是外生的,这一假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研究样本进入处理组和对照组是随机的。所谓处理组是指受到政策影响的样本,例如本文研究中有些企业进行了增值税试点,被认为是处理组,对照组是指没有受到政策影响的样本组。通常有两种情况会对双重差分模型的估计效果产生影响:第一,如果存在某一不可观测的因素影响因变量同时影响样本是否进入处理组,那么没有受到政策影响的样本此时已经不能作为对照组,因为这种情况下处理组和对照组因变量未来发展趋势不同,进一步造成政策“净效应”的估计结果偏大或偏小;第二,如果政策实施后某些研究样本可以自我选择进入控制组或处理组,即政策本身产生了一些内生的反应,出现这种情形时使用双重差分模型是不正确的。本文研究的增值税转型政策不存在上述问题,对中部6省的26个老工业城市而言,2007年增值税扩大试点政策是一个完全外生的事件,此外本文的研究样本中也不存在研究年份企业变更注册地的情形,适合采用双重差分模型进行分析。与普通最小二乘回归分析方法相比较,双重差分(differenceindifference,以下简称DID)模型具有以下两个突出的优点:一是DID方法可以有效解决政策变量的内生性,即政策变量和因变量之间的相互作用效应;二是DID方法可以得到政策作用的“净效应”,这种“净效应”综合了截面维度和时间维度的综合影响,既体现了某个时间点上试点企业和非试点企业的差异,也体现了试点企业在试点前后的差异。双重差分模型估计结果反映的正是在控制了一些共时性政策因素以及试点企业和非试点企业的事前差异后的“净效应”。双重差分模型估计的净效应如图(1)所示,处理组(treatment)受到政策的影响,控制组(control)没有受到政策的影响,t1和t2表示政策试点前后的观测时间点,对处理组而言,其在政策影响前后的差异为(Yt2-Yt1),但这并不是政策产生的净影响,因为如果不存在政策干扰,仍有可能存在其他因素对因变量产生影响,接下来根据控制组在政策影响前后的差异(Yc2-Yc1)来近似反映这一影响,假定不存在干扰时处理组和对照组的时间变化趋势相同,则政策最后产生的净效应为(Yt2-Yt1)-(Yc2-Yc1)。
(三)数据、变量与模型为了准确地获取研发投资数据,本文的研究样本来自于深市中小板上市公司。我国中小板于2004年设立,增值税转型的初次试点也是在2004年,难以使用2004年试点的样本公司进行双重差分估计,因为无法获取2004年以前的数据。2008年试点的范围较小,且集中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本文的样本公司包含的试点公司非常少,同时由于2009年在全国推广,如果用2008年试点的企业,则观测样本中仅仅含有试点一年的数据,不能有效反映政策的执行效果。以2007年中部地区进行的增值税试点来分析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研发投资的影响。在样本公司中,2004年和2008年试点的企业各有一家,这里将这两家公司剔除。在剩下的140家企业中,有11家为增值税转型试点企业,剩下的在2009年之前未试点的企业作为对照组。最后基于数据的可得性,为了尽可能增大研究样本,选取了140家中小板上市公司2006~2008年的数据为研究样本,对于2007年上市的企业,2006年的研发强度数据有些披露在2007年或2008年年报中(大部分年报的董事会报告中披露的是连续三年的研发强度数据),有些取自于招股说明书,2006年的控制变量数据用2007年的年初数表示,这主要是为了消除会计准则变动的影响,保持数据的一致性。在使用双重差分模型分析时,需要定义以下变量:政策影响变量test,如果企业是增值税试点企业取1,否则取0;时间变量time,如果属于2007年和2008年试点期间取1,属于2006年取0;交叉变量dtt为政策变量test和时间变量time的交乘项,用来反映政策的“净效应”。因变量采用董事会报告中直接披露的研发强度来衡量,控制变量除了规模、行业、市场竞争程度、企业年龄、人力资本因素、资产负债率、营业利润率和所有权性质外,还专门加入一个反映所得税政策变动的虚拟变量dincometax,其定义方式为:2008年执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取1,2006年和2007年取0,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排除所得税政策变更的影响。变量定义如表(1)所示。本文使用的实证模型如下:rdit=α0+α1time+α2test+α3dtt+α4control+εit。采用上述模型分析增值税转型政策对企业研发投资行为的影响时,重点关注交乘项系数的显著性,也就是说如果上述模型中α3系数显著则表明增值税转型政策对试点企业研发投资有显著影响。
二、实证检验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表(2)的数据显示,420个观测样本研发强度均值为3.95%,其中试点企业11家,占全部样本的7.86%,民营企业100家,占全部样本的71.43%,高科技企业59家,占42.14%。分析试点的11家企业在试点前后研发强度是否存在差异,由于每家企业有试点两年的研发强度数据,先求出每家企业试点后2007和2008年研发强度均值,然后再将其和2006年进行均值差异T检验,结果如表(3)所示,试点企业在试点前后研发强度均值不存在显著差异。还分析了试点后(指2007年和2008年),试点企业和非试点企业研发强度均值的差异,结果如表(4)所示,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研发强度均值差异也不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
(二)回归分析表(5)是回归分析的结果,各估计系数均经过White(1980)异方差稳健标准误调整,交乘项估计结果的T值仅有-0.13,不具有统计上的显著性,表明增值税转型没有起到促进试点企业增加研发投资的作用,与本文的预期不一致,这一实证结果与聂辉华等(2009)的研究结论一致。进一步分析发现时间趋势变量也不显著,而反映企业个体特征的变量除所有权性质不显著外,其他变量均高度显著,说明规模、行业、人力资本状况以及盈利能力等因素影响企业研发投资强度,没有发现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研发投资存在显著的促进作用。上述交乘项系数不显著表明增值税转型并未对企业研发投资产生影响,可能的原因在于:第一,相对于企业技术创新面临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而言,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是很小的一部分,增值税转型在分散企业研发投资风险方面起的作用不大,自然也没有促进企业增加研发投资。另外,增值税转型可能对一些重工业,比如装备制造业产生显著影响,因为这些行业的技术改造和研究开发需要购入大量价值很高的固定资产(卜伟等,2011),但本文的样本没有这些类型的企业。第二,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研发投资的投入要素中,人力资本是非常关键的一部分,表5的回归结果显示,人力资本因素与企业研发投资显著正相关。随着电子计算机在生产中的使用,在高新技术领域,企业研发成功的关键往往取决于人力资本,而在这些行业中固定资产投资小于人力资本投资,自然增值税转型也没有显著影响。
双减政策的原因和影响范文篇9
关键词资源环境;成本效益分析;代际公平;代际折现
中图分类号F124.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2104(2011)08-0022-07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8.004
成本效益分析由新古典经济学提出,与帕累托效率改进的观点一致,已经成为项目和政策决策的基本效率标准。但是成本效益分析运用于具有长期资源环境影响的项目或政策评价时严重损害了代际公平。例如核电站所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可能对后代人产生负面影响,洪水治理项目和大型土地整理项目也可能造福未来几代人。这些项目的共同点是引发了资源与环境相关的成本和收益,这些成本和收益不仅仅是当代人承担或享有,而是严重影响后代人的福利。当使用市场折现率折现这些成本与收益时,具有当前收益和远期成本的项目会比具有远期收益和当前成本的项目更容易被批准,从而对后代人不公平。因此目前已提出诸如经验代际折现率、零社会折现率、单一环境折现率和双重社会折现率等代表性的代际折现率来修正传统的成本效益分析。但这些折现率都只适用于少量特定的项目与政策评价,折现率之间缺少内在的联系,难以构成系统的折现率选择体系,更难以满足具有长期复杂资源环境影响的项目和政策评价。鉴于此,本文在比较分析目前代表性社会折现率的运用范围和计算依据的基础上,基于不同折现率间的内在联系,从折现率选择过程和折现率计算方法两个方面构建一个基于多重社会折现率的新代际折现思路。该折现思路具有便于操作,运用范围更广,计算精度更高的优势。最后以水土保持项目为例,介绍该思路在具有长期资源与环境影响的项目或政策评价中的运用。
1代表性代际折现率分析
学术界关于如何确定评价具有长期环境影响的项目或政策的折现率问题上一直存在争议。目前已提出的具有代表性的折现率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
1.1经验代际折现率
经验代际折现率认为无论是市场折现率还是社会折现率都应该根据观察到的经验数据计算,而不应该人为地任意地确定。政府或决策者基于道德因素的考虑,人为地修正折现率既缺乏理论依据也缺乏民主意识,被称为指令性方法(prescriptiveapproach)而备受批评[1]。因此,社会折现率应该依据描述性方法(descriptiveapproach),借助社会福利函数,由社会实际选择来揭示[2]。例如,很多学者分析了经验代际折现率,并提出不同的折现率形式[3-6]。
经验代际折现率虽然与观察到的行为一致,但是它造成了时间不一致性(timeinconsistency),表现为决策个体(后代人)如果有机会在未来修正他们的偏好,那么他们就不会遵循当代人设计好的最优路径[7-8]。另外,经验代际折现率的计算方法很难准确估计时间跨度较长的代际选择[9]。因为估计这类代际折现率需要获得长时间跨度的经验数据,但现实中很难准确获得这些数据。例如很难让一个决策者去判断未来50年后的情况。
1.2零社会折现率
为了保证代际公平,后代人面临的成本和收益与当代人面临的成本和收益一样重要,具有同等的权重,因此不应该折现[10]。这种观点与强可持续性观点一致,即关键资源与环境(生物多样性、土地沙漠化等)的耗竭或破坏具有极高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逆性性,这种影响在未来是很难修复的,人造资本无法补偿这类资源环境功能的下降,从而导致HicksKaldor补偿原则并不成立。凡是涉及到这类关键资源与环境的项目或政策评价必须采用零社会折现率。
马贤磊等:成本效益分析与代际公平:新代际折现思路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年第8期不过,很多资源环境(渔业资源、草地资源等)与人造资本间存在替代性,虽然当代人的决策可能造成资源环境功能的下降,但后代人可以从未来的技术进步、人造资本和自然资本的投资中获利。只要可以维持资本总量的“严格不减少”,就不会损害后代人的利益。这表明弱可持续性(新古典可持续性)原则能够保证HicksKaldor补偿原则成立,成本效益分析并不会损害代际公平。因此,在评价涉及人造资本可以替代的资源环境影响的项目与政策时,零折现率,更严格地说,任何根据环境外部性调整(降低)的社会折现率都是错误的,因为它面临重复计算问题[11]。
1.3单一环境折现率
由于具有长期资源环境影响的项目和政策产生了代际环境外部性,科斯定理和庇古税两种手段都无法发挥作用[12]。因此考虑环境外部性而人为地调低传统社会折现率,能够更好地体现代际公平[6,13]。这种低于传统社会折现率的折现率也叫环境折现率或者代际折现率。著名的Ramsey最优增长模型[1,13-14]和Davidson模型[15]都从数理角度详细论证了环境折现率低于传统社会折现率的原因。
单一环境折现率仅适用于那些造成了人造资本可以替代,但面临较高替代难度的资源环境影响的项目和政策。因为当自然资本,尤其是人造资本无法替代的资源环境面临不可逆损害时,应该采用零折现率来保证代际公平[16]。而对于人造资本可以容易替代的资源环境破坏,资本的积累能够保证后代人的消费不减少,采用传统社会折现率就可以保证代际公平[12]。
1.4双重社会折现率
如果项目和政策的影响可以分为市场物品和环境物品,那么对于市场物品采用传统社会折现率折现,而环境物品采用环境折现率折现[17-20]。此处的环境折现率与单一环境折现率相同,取值介于零折现率与传统社会折现率之间。Weikard和Zhu指出双重折现率仅在市场物品和环境物品无法完全替代时才有意义[14]。因此,双重社会折现率与单一环境折现率一样,仅适用于涉及那些造成人造资本可以替代,但面临较高替代难度的资源环境影响的项目和政策。
在评价具有市场和环境两方面影响的项目和政策时,双重社会折现率被视为优于单一环境折现率,因为它基于经验和道德两个方面考虑:经验方面表现在通过观察现实行为选择来计算市场物品的折现率可以降低折现率选择中的主观性;道德方面表现在环境物品具有代际分配特征,选择较低环境折现率能够保证代际公平[21]。可以说,双重社会折现率充分发挥了描述性方法和指令性方法的优势,有效平衡了代际公平和主观判断[22]。在双重社会折现率的框架下,学者们提出了不同的折现思路和模型[13,20-21]。
1.5小结
表1总结了四种代表性的代际折现率的计算方法、选择依据和适用范围。这些代际折现率基于不同的原则和
方法计算,运用于不同的项目和政策。零折现率是基于道德考虑,适用于引发人造资本无法替代的资源环境影响的项目和政策。经验代际折现率基于观察的行为选择,避免了主观随意性,但不适用于时间跨度较长的项目和政策。单一环境折现率和双重社会折现率都适用于引发人造资本可以替代,但面临较高替代难度的代际影响的项目和政策。前者主要适用于仅造成无形环境影响的代际项目和政策,或者既造成有形市场物品影响,又造成环境影响,但无法具体分割和量化这两种影响的项目和政策;后者则适用于可以区分市场物品影响和环境影响的项目和政策。
2新代际折现思路:多重社会折现率
2.1新代际折现思路的内涵
成本效益分析评价具有长期资源环境影响的项目和政策时是否损害代际公平主要取决于项目或政策引致的影响是否满足HicksKaldor补偿原则。事实上,只有当项目或政策造成关键资源与环境的耗竭或破坏,人造资本无法替代(修复)受损的关键资源与环境时才打破HicksKaldor补偿原则。因此,合理修正后的成本效益分析仍然可以为大多数具有长期资源环境影响的项目和政策评价提高效率标准,而不损害代际公平。
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四种代际折现率往往适用于具有长期的单一的环境影响的项目和政策评价。例如,一个项目仅仅造成了关键资源的破坏,那么应该采用零折现率;一个项目仅仅造成了一种环境资源的破坏(草地退化),那么应该采用单一环境折现率(仅考虑草地退化的环境影响,而不考虑草地退化带来的牧业的经济损失)或者采用双重社会折现率(即考虑草地退化的经济损失也考虑环境影响)。但现实中大多数具有长期资源环境影响的项目或政策都会同时造成多方面的资源和环境影响。例如,针对我国西部高原地区的水土流失、荒漠化等生态环境问题而启动的综合性水土保持项目除了建筑成本和改善土壤带来的粮食增产等方面的经济成本和收益外,还具有治理水土流失,避免沙漠化的环境价值,维持当地生态环境,抑制全球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价值,为当地居民和游客提供植被美学价值等多维度的资源与环境影响。无论是单一环境折现率还是双重社会折现率都难以有效评价这类具有复杂资源环境影响的项目。
新代际折现思路是将多重社会折现率引入具有复杂资源环境影响的项目和政策评估中,从而使得折现方法(成本效益分析)能够游刃有余地运用于所有具有长期资源环境影响的项目和政策评估。根本思路是除了区分市场物品和环境物品外,还需要根据人造资本与环境物品间的替代程度的不同进一步细分环境物品,这样对市场物品采用传统社会折现率折现,对项目或政策引致的每一类环境物品采用不同的环境折现率折现。例如在综合性水土保持项目评价中,除了运用传统社会折现率来折现市场经济价值外,还需要对不同的环境影响(抑制沙漠化、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美学价值等)采用水平不同的环境折现率折现。与双重社会折现率相比,多重社会折现率提供了更为系统、更为精确的代际折现方法,在评价具有复杂环境影响的项目与政策时更具优势。
2.2新代际折现思路的折现率选择过程
图1自上至下系统地描述了新代际折现思路的折现率选择过程。该选择过程具有普遍适用性,能够运用于大多数项目和政策评价的折现率选择。例如,如果一个项目或政策并不产生代际影响,那么传统社会折现率被采用,否则判断所产生的代际影响是短期的还是长期的。如果是短期代际影响,可以通过观察行为选择来估计经验代际折现率,否则,要进一步判断所造成的长期代际影响是否可以划分为市场物品和环境物品。如果不可以划分市场物品和环境物品,我们需要判断这种整体性影响是否符合强可持续性,即能否为人造资本替代。如果符合强可持续性,那么零折现率应该被使用来确保代际公平,否则应该使用单一环境折现率来保障代际公平。针对代际影响可以划分为市场物品和环境物品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判断所造成的环境影响能否根据人造资本与资源环境资本间的替代难度不同进一步细分环境物品。如果不可以进一步细分环境物品,同样我们需要判断不可细分的环境影响是否符合强可持续性。如果符合强可持续性,应该使用传统社会折现率来折现市场物品,使用零折现率折现环境物品。如果不符合强可持续性,应该使用传统社会折现率来折现市场物品,使用单一环境折现率折现环境物品。针对环境影响可以进一步细分的情况,我们需要进一步计算人造资本与环境资本间的替代难度。此时,传统社会折现率可以用来折现市场物品,A1、A2和An水平的环境折现率分别用来折现人造资本与环境资本间的替代难度在A1、A2和An水平上的环境物品,n为环境物品细分类别数。
图1表明,以往学者提出的四种代表性的代际折现率中的每一个都只是这个新代际折现思路下的一个很小的构成部分。多重社会折现率是新代际折现思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四种代表性代际折现率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代际折现率系统。由于大多数具有长期资源环境影响的项目和政策所引致的环境影响都包括不同方面,很少项目或政策的环境影响是单一的,无法细分的。因此,根据图1所示的代际折现思路选择折现率时,四种代表性代际折现率更多发生重社会折现率会被广泛运用。
2.3新代际折现思路下的折现率计算方法
在新代际折现思路下,多重社会折现率中的不同部分要求不同的估计方法。传统社会折现率不涉及代际影响,往往根据资本的社会机会成本方法和社会时间偏好率方法来确定。例如可以根据资本回报率和消费折现率的加权平均来计算社会折现率[15],或者以资本的社会机会成本方法为指导,设法算出私人消费与投资的比例及税收的影响,再通过加权平均算出社会贴现率[23]。经验代际折现率一般根据观察到的代际行为选择数据估计。其中MPL(MultiplePriceList)量表法是运用最广的方法[5,24,25]。
不同水平的环境折现率是计算的难点。因为环境折现率主要依据道德判断,而非经验数据计算,因此并无统一计算方法。不过,目前时间维度成为环境折现率选择的一个重要根据已成共识。为了保证后代人的利益,环境折现率应该介于零和传统社会折现率之间,并且随着时间而递减[26,27]。表2总结了不同时间维度下的环境折现率。
除了时间维度外,人造资本与资源环境间的替代难度也是影响环境折现率的重要因素。如果用人造资本与资源环境间的边际替代率来衡量两者间的替代难度,不同替代难度下的环境折现率可以用图2来描述。假定时点t的社会总福利(Wt)仅取决于人造资本投入(Ct)和资源环境禀赋(Rt),即有Wt=W(Ct,Rt)。W1为不同人造资本和资源环境禀赋下的等福利曲线。由于资源环境提供资源基础、废物“沉淀”、舒适性基地和基本生命支撑四项功
能,这四项功能中很多方面是人造资本无法替代的[28],因此人造资本与资源环境间并不会出现边际替代率接近于无穷大的极端情况,因此等福利曲线W1绘制成图2形式。沿着X轴方向,从区域Ⅰ到区域Ⅱ再到区域Ⅲ,人造资本与资源环境间的边际替代率MRSCR逐渐减小,最终为零。表明人造资本可以替代资源环境,但是替代难度逐渐增加,当资源环境被破坏到无法恢复时候,人造资本将无法替代环境资源。因此,应该根据人造资本与资源环境间的边际替代率MRSCR来估计环境折现率,原则为边际替代率MRSCR越接近零,环境折现率越接近于零。在区域Ⅰ,边际替代率较高,人造资本替代资源环境比较容易,建议采用接近于传统社会折现率的高环境折现率;在区域Ⅱ,MRTSCR低于区域Ⅰ,低环境折现率是合理选择;在区域Ⅲ,MRTSCR为零,对应采用零折现率。
3新代际折现思路运用:以水土保持项目为例3.1项目简介
我国黄土高原地区是水土流失、荒漠化、生态环境问题最为严峻的地区,是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重点治理区。植被恢复工程、流域综合治理工程、淤地坝建设工程等水土保持项目是治理这类地区生态环境的重要项目,具有典型的代际资源环境影响。传统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很难用于评价这类项目,但新代际折现思路能够有效地评价。
假设一项综合性水土保持项目主要措施包括:①通过平田整地来改善农田,减少农田耕作中的水土流失;②在退化严重地区恢复景观植被,固土防沙;③建设基础性水利设施,保护水源。根据物种的进化周期确定项目周期为100年[26],项目的建设性投资发生在前5年,其后发生的是维护成本。项目收益包括农田质量提高带来的粮食产值、水土保持和土壤修复避免沙漠化的环境价值、环境改善带来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以及良好的生态环境(植被)的美学价值。其中粮食产值通过粮食产量增量计算,环境价值和植被的美学价值可以通过条件估值法(ContingentValuation)评估,生物多样性保护价值可根据自然科学家提供的物种价值数据估算。具体的成本和收益情况见表3。
3.2多重社会折现率确定
首先按照新代际折现思路下的折现率选择过程来选择该项目的折现率类型。由于该项目具有明显代际影响,并且可以细分市场物品和不同类型的环境物品,因此图1中标注的多重社会折现率适合于该项目评价。然后按照新代际折现思路下的折现率计算方法,综合考虑时间维度(见表2)和人造资本与资源环境间的替代程度(见图2)来确定运用于不同环境物品的环境折现率。由于综合性水土保持项目是典型的公益性项目,我们取8%的传统社会折现率来折现建设性投资和前两次维护成本;生物多样性保护符合强可持续原则,即人造资本无法弥补生物多样性的减少,按照零折现率折现;水土保持和土壤修复措施避免沙漠化同样接近于强可持续原则,但考虑到人造资本对它的替代难度低于生物多样性保护,建议采用低环境折现率,并且在时间维度上递减;植被美学价值虽然是重要的环境价值,但是它对人类福利的影响可以通过人造资本(如人造生态公园)来替代,建议采用高环境折现率,且在时间维度上递减。短期内粮食增值能够被人造资本完全替代,但从长期的地区发展来看,长期粮食匮乏也会造成区域性粮食安全问题,尤其是未来的不确定性可能加剧这种粮食安全风险。为此建议粮食增值按照高环境折现率折现,且在时间维度上递减。该项目多重社会折现率下的具体折现率见表3小括号内的标注。
3.3项目评价
为了比较多重社会折现率与代表性的代际折现率下的项目净现值,我们也计算了传统社会折现(8%)、单一环境折现率(5%和4%)以及零折现率下的净现值(见表4)。两种极端情况为:①项目引发的所有成本和收益都符合强可持续原则,人造资本无法替代这些影响,此时项目净现值高达1420.00万元;②项目引发的所有成本和收益都符合弱可持续原则,且人造资本能够非常容易地替代这些影响,净现值则为-154.84万元。前者虽然赋予当代人和后代人相同权重,但忽视了当代人的财富积累对后代人的影响,后者在考虑财富积累的正面影响时,却忽视了代际公平,使得这类具有明显积极代际影响的项目被抛弃。当单一环境折现率为5%时,项目净现值为负值,当降到4%时,项目净现值为正值。因此,折现率的微小变化严重左右项目的决策。多重社会折现率针对项目引发的不同影响(成本和收益)采用不同的折现率,折现率的选择依据时间维度和所引致的影响与人造资本间的替代难度两个方面来确定,大大降低了单一环境折现率选择中的随意性,并且不同影响所采用的折现率也具有可比性。采用表3中给出的多重社会折现率计算该项目的净现值为711.87万元,表明该项目具有很高的代际收益。
4结论与讨论
成本效益分析能否成功运用于评价具有长期资源环
境影响的项目和政策取决于所选择的代际折现率。基于以上述分析可以总结以下结论:①当前代表性的代际折现率只适用于少量的特定资源环境影响的项目与政策评价,大部分环境影响项目和政策评价需要运用多重社会折现率,它能有效地缓解环境折现率选择过程中的主观性,提高环境折现率的计算精度;②基于多重社会折现率的新代际折现思路具有更广的运用范围,特别是能够为涉及长期资源环境影响的项目和政策评价提供系统的折现率选择指导;③多重社会折现率下的环境折现率同时受到时间跨度和人造资本与资源环境资本间的替代难度影响,遵循随着时间推移递减,随着人造资本与资源环境间替代难度的增大而递减的原则。
我们构建的新代际折现思路为评价具有长期资源环境影响的项目和政策提供了重要的折现率计算依据。但是要精确地计算运用于不同环境物品的环境折现率,就必须准确地估算不同资源环境物品与人造资本间的替代难度(边际替代率)。由于人造资本与资源环境资本间的替代难度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水平等诸多因素,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估算资源环境物品与人造资本间的替代难度是未来一个重要研究课题。近期研究可以考虑从以下两方面努力:①针对项目和政策引发的资源环境影响,组织包括资源环境学、生态学、土壤学、环境经济学等多领域专家进行讨论,区分每种类型资源环境影响的严重程度、可逆程度以及与未来经济技术水平进步间的关系,从而努力估算其与人造资本间的替代难度;②根据专家平台估算的不同替代难度下的环境折现率,结合大量具有资源环境影响的项目和政策评价的具体案例,尽快从经验层面编制不同地区的资源环境影响项目的环境折现率查询表。在该表中,每个时间维度和人造资本与资源环境间的边际替代率组合对应一个确定环境折现率,从而为现实项目和政策评价中的代际折现率选择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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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stbenefitAnalysisandIntergenerationalEquity:ANew
IntergenerationalDiscountingApproach
MAXianleiQUFutian
(CentreforChinaLandPolicyResearch,NanjingAgriculturalUniversity,NanjingJiangsu210095,China)
双减政策的原因和影响范文篇10
(一)TREMOVE中国模型的构成TREMOVE模型是一个政策评估模型,主要是从交通运输角度研究不同的交通和环境相关政策对排放量的影响。[16]模型包括交通需求模块、交通工具模块、排放量模块和社会福利模块。我们运用该模型并以中国基准数据对模型进行校准,得到TREMOVE中国模型。模型的结构如图1所示。1.交通需求模块、中国基准数据和政策影响交通需求模块的运输需求由货物运输的吨公里(TKM)和旅客运输的旅客公里(PKM)产生。中国交通需求的基础数据模型源于中国交通数据与社会经济数据。TREMOVE模型利用此基准数据,依据成本的不同重新校准交通需求(以出行目的分配交通需求,如城市交通和乡镇交通,同时还有不同的交通选择,如私人交通和公共交通)。成本包括燃油成本、燃油消费税、关税、公共交通费用、停车费、购买成本、时间成本、保险、维修、所有权、增值税等成本,政策的改变可以影响这些成本的变化。例如,征收碳税会增加燃油成本,调整车辆购置税或车船税会影响车辆的拥有成本,而改善公共交通可以减少公共交通的时间成本,使之较私人交通更具优势。政策的变化导致相应成本的变化进而影响消费者的行为和在交通需求及交通模块上的选择。同时借鉴符淼的研究理论,对TREMOVE交通需求模型进行优化,使得不同政策影响可以在集成后的成本下被有效估计。2.交通工具模块交通需求按交通工具类别不同(公共汽车、轿车、摩托车、轻型货车、重型货车、客运列车、货运列车、轮船、飞机、地铁)分为PKM和TKM,进而从交通需求模块转化为交通工具模块。交通工具模块通过区分各种交通工具的载客或载货量,将PKM和TKM转化为车辆公里(VKM),然后将其按照不同的使用年限和技术进行区分,并通过VKM衡量的交通需求和车辆数量产生新的车辆销售量。进而将销售的交通工具区分成不同类别,如按不同排量大小及燃料类别(汽油、柴油、天然气)分类新生产的汽车。3.排放量模块在排放量模块中,利用COPERT模型结合VKM和交通工具模块的数据计算燃油消费量和排放量。燃油消费量和排放量是通过VKM和燃油消费量或排放量参数相乘所得。这些参数随车辆速度的变化而改变,呈U形,在中间最有效,同时也和车辆类别、载重、使用年限等相关。4.社会福利模块基于前几步估计所得的排放量、拥堵时间、成本等数据,社会福利模块估计了家庭效用、生产成本、政府税收收入的边际成本、污染(包括噪音)和拥挤的外部成本。通过对比模拟数值和原来的数值可以衡量试用政策的收益或损失。
(二)TREMOVE中国模型的校准和修正1.模型的校准和数据来源此模型的校准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年鉴(1978—2013)、世界银行网站中国数据(2000—2012)、中国交通年鉴(2000—2012)、中国环境统计年鉴(2005—20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数据中心网站、世界贸易组织网站,所有类型的交通工具数据均以2005年为基准年进行校准。在模型运行过程中,我们在不同阶段均设置了校准过程,同时我们也自主计算了一系列数据,作为模型模拟中的数据的参考,进而消除潜在错误。2.模型的修正模型被校准后,我们给TREMOVE模型加入了如下修正:(1)将模型基准年由1995年更改为2005年。(2)在交通需求模块的出行决策过程中考虑直接成本而不是总成本,例如燃料成本和时间成本,但不包括固定成本,如保险费,因为燃料成本和时间成本是直接成本,在私人出行决策过程是最重要的。(3)在需求模块中评估了私人交通和公共交通之间的替代弹性,以此模拟当公共交通得到发展时,更加便利的公共交通会被出行者更多的采纳。(4)由于我们并不知道交通税收会替代哪些税收,因此我们将福利模块重新修改使得其可以估计单纯的交通税收,而不是仅仅用交通税收代替一般性税收或劳务税。
二、政策分析
本文共模拟的三种基本政策是:(1)基于车船税法规定的新车船税。(2)借鉴苏明等[17]设计的碳税税率政策。(3)新车船税和碳税政策并行。新车船税及碳税政策如表1、表2所示。通过在模型中模拟这些政策,可以对这些政策的实施做一个客观的评价。在这三种基本政策基础上模拟的两种政策分别为:一是在模型中加入小客车数量限制,如已在多个省市采取的摇号措施。二是将公共交通和私人交通之间的替代弹性增加至0.3,以此来提高公共交通在出行决策中的吸引力。政策模拟的所有结果均与未采用任何新政策但基于同样给定的成本、偏好、弹性等条件模拟得出的基础数据进行比较。
三、模拟结果分析
(一)CO2排放量的减少新的车船税对CO2排放量的减少影响不大,如图2所示。在2030年时CO2排放量约减少两千万吨,由于车船税与车辆使用频率无太大关系,根据符淼(2012)所述,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改变车辆构成上。相比之下碳税对CO2排放量的减少效果显著,在2030年时,CO2排放量为13.34亿吨,基本与2023年未实施新车船税和碳税时的CO2排放量相等,远低于2030年未实施新车船税和碳税时的14.12亿吨。而当碳税和车船税共同作用时,CO2排放量在2030年将减至12.93亿吨,与2022年未实施新车船税和碳税时的CO2排放量基本相等。图3则给出了当两种政策共同作用时,公共交通对私人交通的替代弹性的增加对CO2排放量的影响。当替代弹性达到-0.3时,在两种政策实施初期,CO2排放量就会有明显减少,同时高替代弹性还会将CO2排放量维持在11亿吨以下,且到2030年,CO2排放量为10.68亿吨,与2017年未实施新车船税和碳税时的CO2排放量基本一致,效果显著。图4则给出了当两种政策共同作用时,同时加入小客车数量限制。由于在中国,高速增长的小客车已成为交通CO2排放量的一个主要贡献因素,限制小客车数量的增长对减少未来CO2排放有着重要意义。当三种政策同时实施时,CO2排放量于2015年便有明显改善,减少约6千万吨CO2排放,而至2030年时比采取新车船税和碳税政策的CO2排放量少2亿多吨,为10.68亿吨。
(二)中国社会福利和税收收入的变化图5描述了新车船税和碳税对社会福利的影响。在图中可以看出单独实行新的车船税时对社会福利有负的影响,这主要是由于车辆成本的增加及交通工具数量的增加,至2030年社会福利约减少50亿CNY2005(2005年人民币价格)并有下降的趋势,这主要是新的车船税对交通工具结构和居民出行的交通工具选择的改变。新的碳税对社会福利有着积极的影响,这主要是社会福利不仅仅包含居民收入的变化,同时隐含着诸如污染物、噪音等外部成本的变化,单独实施碳税会使社会福利得到较为显著的改善,于2030年时为257.57亿CNY2005。而两个政策共同作用时,由于碳税的正向影响较为显著,社会福利至2030年会增加211.80亿CNY2005。图6给出了新车船税和碳税对政府税收收入的影响。如图所示,新的车船税和碳税均会增加政府的税收。单独应用新的车船税时,会在2015年为政府带来77.79亿CNY2005的额外收入,至2030年时会为政府带来220亿CNY2005的收入,新的车船税对税收的积极影响非常可观。而相比之下,新的碳税对政府税收的增长有着更为显著的影响,于2015年起征收碳税会令政府税收增加400亿CNY2005,截至2030年为641亿CNY2005,而两个政策的同时使用对中国政府税收的增加将达到862.62亿CNY2005。值得注意的是,在2022年,车船税税收有一个明显跳跃的过程,这主要是由于2022年起开始采取的新一轮更高税率的碳税政策,影响了人们对交通工具的选择,更加多的耗碳量小的汽车将被使用,同时已投入使用的大碳排放量汽车还不能快速置换,使得车船税在一定时期内有了一定的增加。而至2027年时,由于居民的选择已经完全适应了新的碳税政策,交通工具结构趋向合理,车船税税收开始减少。不仅如此,中国政府可以利用环境税的双红利效应(doubledividendeffects),以环境税代替劳务税得到更大的社会效用的提高。这是因为环境税是通过征收诸如污染等负面产物的税收而不像就业等税收[18],根据Clinch[19]的理论,中国居民可以因此得到更高福利。社会福利的双红利效用如图7所示,结果显示双红利效用在政策实施后会增加约一倍的社会福利。
四、结论和建议
本文利用TREMOVE交通模型和中国的数据,模拟征收碳税对中国长期的影响,并将分析结果与实施原经济政策的中国数据进行对比。本文的目的是:(1)通过量化政策对CO2排放量减少的影响,筛选最适合的政策;(2)给中国未来如何有效实施经济政策提供参考。
(一)结论1.通过模型可知,实施新的车船税对CO2排放量的减少作用不明显。但当碳税政策一并实施时,两种政策共同作用对CO2的减少作用显著。2.实施全部两种政策时,若公共交通设施有所改进,公共交通对私人交通替代弹性的提高可使CO2排放量进一步下降至10.68亿吨;而当实行限制小汽车数量时,小汽车数量的减少会使CO2排放量下降至10.69亿吨。3.在社会福利方面,实行新的车船税对社会福利有负的影响,而新的碳税对社会福利有着积极的影响,两个政策共同实施会增进社会福利。同时,当我们用环境税替代劳务税从而减轻劳务税时,由于双红利效应的作用,会增进社会福利。4.在政府税收方面,新的车船税和碳税均会增加政府的税收。单独应用新的车船税时,对税收的积极影响非常可观;而相比之下,新的碳税对政府税收的增长有着更为显著的影响;两个政策的同时使用对中国政府税收的增加将达到862.62亿CNY2005。
双减政策的原因和影响范文篇11
关键词:节能减排;传导机制;实施效应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日益迅速,但是经济发展却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如全球变暖加剧、雾霾严重、酸雨、沙尘暴频发等等。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必须要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整顿生态环境,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节能减排政策是我国“十一五”规划期间提出的,意在节约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但是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节能减排工作进展并不顺利,且存在一定的阻碍。所以,我国必须要加强节能减排政策实施,提升节能减排政策的力度,拓宽节能减排政策的传导机制,从而实现节能减排工作的进一步提升。
1节能减排政策传导过程
节能减排政策的传导过程如下:首先由政府职能部门制定节能减排政策,安排具体的节能减排手段,其次将节能减排相关政策输入到社会经济的运转系统之中,将节能减排政策作用于客体,之后利用节能减排政策实现制定目标。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通常会使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受到阻碍,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以实际情况为主要依据,实现节能减排政策的传导。
2节能减排工作的影响因素
2.1经济水平
我国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速度虽快,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经济的发展状况对于节能减排技术的影响较大,发达的经济会正面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实行。但是目前我国经济水平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节能减排技术发展较慢,所以,节能减排工作也受到经济水平的影响。
2.2产业结构
自建国以来,我国的产业结构一直处于不合理的状态。第二产业的持续发展,尤其是工业比例不断加重,导致我国的产业结构出现不平衡状态。在工业的发展过程之中,为了能够实现节约能源、减少排放的目的,高能耗、高污染的行业对于节能减排技术的需求量更大,而需求能够导致节能减排技术的发展。所以,产业结构的变化是影响我国节能减排技术发展的重要因素。
2.3知识资本
从根本上看,节能减排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积累正是知识资本更新和发展的过程,知识资本属于大众所有物,为公共物品,若知识资本的水平高,则技术的供给力度越强。因此,节能减排技术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知识资本积累程度的影响。
2.4能源结构
我国的能源结构是影响节能减排技术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国的能源使用结构极为不合理,在日常生产使用的能源资源中,用量最大的为煤炭,其次为石油、天然气,这些能源资源在使用后会排放多种废气,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物质,无论有毒或无毒,都会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2014年,我国原煤产量为38.7亿吨,与2013年相比,下降2.5%。2014年的煤炭产量14年以来首次降低,一是由于新能源的推广使用,二是由于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可见,能源结构的改变与节能减排技术之间有着密切联系。
3节能减排政策实施策略
为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应加强对企业生产、大众日常生活中能源消耗与排放量的控制,从而加快节能减排工作的进展。在实施节能减排政策时,需要遵循以下策略。
3.1从企业生产入手
节能减排政策主要针对工业,应建立完善的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体系,妥善处理高能耗、高排放企业与节能减排政策之间的关系,协调政策与日常生产,加大对企业的监督力度,实现节能减排政策的实际落实,同时,还要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使政策顺利实施。另外,还要完善行业配套保障措施,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为企业配备完善的保障措施。如我国河北省某电力企业,在在实行节能减排政策时,成立了车间小火电机组监督小组,对小火电机组进行严格地监督审查。发现超过使用年限的设备,立即关闭,撤销其发电权,防止设备过多,增加能源消耗和排放量,实现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另外该电力企业对能源结构进行优化,增加对电网工程的资金投入,升级电网,改善发电技术,利用先进技术提升工作效率,从而减少煤炭等能源资源的使用量,减少了能源消耗和废弃排放,真正地落实了节能减排政策。
3.2从民众生活入手
节能减排不仅仅要落实到政府、企业,同时,还要实现全民参与,从民众日常生活的角度进行节能减排工作。首先,加强对民众的宣传教育,提升民众的觉悟,使民众能够自发地减少日常的用水量和用电量,为节能减排工作贡献自身力量。其次,加强对能源、资源的管理,水费、电费以及燃气费用均实行梯度收费制度,从金钱方面约束民众的能源使用量。再者,是扩大单双号限行政策的使用范围。汽车尾气排放是影响空气质量的重要原因,因此,我国应扩大单双号限行政策的使用范围,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单双号限行,减少汽车尾气排放量,推动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提升节能减排工作的成果水平。
4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的生态环境正遭受严重破坏,因此,保护生态环境,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量迫在眉睫。我国必须要提升节能减排技术水平,加强节能减排政策的实施力度,改善节能减排工作效应,从而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我国民众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1]张丽丽.我国节能减排政策传导机制及实施效应评价研究——以电力行业为例[D].青岛科技大学,2013.
[2]朱琳.基于成本—效益的节能减排政策执行效果分析[D].天津师范大学,2014.
[3]宋晓华.基于低碳经济的发电行业节能减排路径研究[D].华北电力大学,2012.
双减政策的原因和影响范文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现行税制的条件下,在应税事实发生前,通过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合理安排自己的投资、融资及经营管理、企业清算等环节的经营管理活动,在合法的前提下来达到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涉税行为。因此,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税后利润最大化。一项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减少筹划期间的税额。
税收筹划方案之所以能够带来税收负担的减少,其内容不外乎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技术面的因素,即从理财理论出发,对应税所得和费用扣除进行时机选择,从而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二是政策面的因素,即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税收的减免政策,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一)技术方法
从理财角度来看,税收筹划在选择所得和费用的确认时机时有四种常规的方法,从基于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一是推迟确认所得,二是提前确认费用扣除;从基于边际税率的考虑来讲,一是将所得转至预计边际税率最低的年度,二是将费用扣除转至预计边际税率最高的年度。
(二)政策因素
税收政策因素,主要指税收的减免税等条款,比如所得税的“减二免三”优惠、福利企业的增值税优惠等等,纳税人如果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也是一个税收筹划的过程。
在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的突破口时,人们往往注意到的是一些比较明显的或显性的优惠措施,因此税收筹划方案也比较注重在显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上进行筹划技术的选择。但是,税收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规划方案时如果只注意显性优惠,由此而得到的方案是不全面。比如,通过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税盾效应
固定资产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价值计量,传统上都是以历史成本或原始价值为基础,在使用期间逐步转移到产品中去,是企业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固定资产价值的一经确定,改变的弹性很小,因此,纳税人想通过加大固定资产价值来增加产品成本就很难实现。而固定资产逐步转移到产品中的价值即折旧,就成为纳税人进行固定资产税收筹划首先考虑的问题。
折旧作为固定资产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价值转移,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因此它有着“税收挡板”或“税盾”(TaxationShield)的作用,因为每个纳税期的折旧额的大小,会影响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权。对于折旧年限,除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一般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纳税人希望通过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来加快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在实际操作中就有相当的难度。那么纳税人就只能着眼于由于折旧方法的不同,而带来的折旧额分摊在不同生产期间的成本数量上的不一致,进而使各期的成本和利润出现差异,利用这一差异进行税收筹划。
(二)折旧方法的选择
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实际上也就是对企业费用确认时间的技术选择问题。
虽然,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因此折旧总额对成本和企业利润的影响,在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是相同。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就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
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由于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各期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对应期间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会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各期生产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各期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
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此外,边际税率的变化,也会对成本费用及利润的确定带来影响。所以,对于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而言,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时,不只要考虑折旧方法不同所带来的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同时还要考虑优惠期间及期满后的所得税税率变化所带来的所得税税负影响。
一般认为,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初始年份内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而且加速折旧法的这种抵税作用在通货膨胀环境下的作用更加显著。因为,按现行制度规定,我国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以历史成本记账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收回的实际购买力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既可以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并在抑制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同时,持补偿的折旧基金投入企业再增值过程,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从而取得延迟纳税的效应,为企业增加投资效益(延续纳税额与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
但是,对于加速折旧法的使用,普遍的税收筹划观点认为,如果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特别是在享受所得税的“免二减三”优惠时,就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其理由是:采用加速折旧法,会使企业在营利前期享受所得税减免时,固定资产折旧速度快,使企业可作为利润的部分作为了费用,而没能使这部分利润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加重了所得税税负。并且,该筹划思路对折旧的抵税额折现总值进行比较分析,也由于在优惠期内没有加速折旧额没有完全享受高边际税率的抵税效益,从而使得整个经营期间,加速折旧法的抵税额现值低于直线法的抵税额现值,从而得出加速折旧法不适于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企业的结论。
实际上,这个筹划方案就不是一个全面的筹划方案,它没有全面考虑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特别是一个隐性的优惠政策:弥补亏损的政策规定。(三)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时,企业折旧方法选择实例分析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考虑此项政策规定,结合从企业的开始盈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的政策,此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加速折旧法,会大大优于直线法的。
例如某企业生产经营期10年,预计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其使用年限为10年,折旧年限为5年。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0%,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其优惠年度计算从开始盈利年度起。预计该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的利润额为:
单位:万元
经营年份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第七年第八年第九年第十年
利润额-1030507080120150601010
企业分别采取直线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对企业利润及所得税带来的影响如下表(为计算方便,不考虑净残值的影响):
单位:万元
年份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年折旧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
120-300-3040-500-50
220-200024-440-44
3201001014.4-8.40-8.4
4205005010.850.8050.8
5206095110.869.2069.2
61201810212018102
715022.5127.515022.5127.5
860184260951
910371037
1010371037
合计10073.5396.510055.5406.1
由上表可以看出,采用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整个生产经营期内,所缴纳的所得税绝对值比在直线法下减少18万元,税后利润增加9.6万元。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内,在加速折旧法下少缴所得税9万元,税后利润增加9万元。
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假定折现率为6%,那么上述不同折旧方法所带来的所得税及税后利润影响:
单位:万元
年份折现系数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
10.9430000
20.8990000
30.8408.400
40.792039.6040.2336
50.7476.72338.097051.6924
60.70512.6971.9112.6971.91
70.66514.962584.787514.962584.7875
80.62711.28626.3345.64331.977
90.5921.7764.1441.7764.144
100.5581.6743.9061.6743.906
合计49.1115277.17936.7455288.6505
可见,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条件下,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相比,在十年生产经营期内,少缴纳所得税12.366万元,税后利润增加11.47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