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范文大全 > 办公范文

对法律意识的理解(6篇)

时间:

对法律意识的理解篇1

[关键词]法律与文学,后现代性。语言。权力

“法律与文学”运动扩展了国际法学界和文学界学术研究的视野,带来了一系列的新方法,新范式,尤其在语言和权力等方面的争论和研究更具反叛性,表现出深刻的后现代特点。

一、“法律与文学”的内涵

“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是法学与文学作品之间的关系和法律与文学评论之间的关系,即用法学的眼光和方法看文学的内容(与法律有关的),用文学研究、评论的方法来研究法律,其实质是一种研究方法。从研究内容上看形成了“法律与文学”中的两个研究方向:文学中的法律和作为文学的法律。

“文学中的法律”的主要内容是研究文学经典名著中的法律问题,即“对小说中法律秩序描写的研究”。它用分析文学名著的方法来增强对法律的理解,尤其是发现法律价值、意义。可以说,“文学中的法律”研究的并不仅仅是文学与法律的关系,实际更多的是借助文学这个载体来注重文学作品中法律与其他社会关系的联系。

“作为文学的法律”的实质是运用“文学批评和理论中的洞见来帮助阅读和理解法律文本、特定司法判决”,它对语言和解释的方法和运用给予极大关注。诚如J.B.White在《作为司法的翻译》中所述,无论是文学文本还是法律文本,其阅读都是话语之间的“创造”和。翻译”活动,文学手法可以适用于法律文本,这意味着文学文本与法律文本之间能够进行有效比较,文本处在一种与文化的不断互动之中,这使得文本的意义完垒成为偶然,因而,进入作者意图是不可能的。他为法律学者获得意义的方法重新设定了方向:作者产生文本,读者产生意义。因而,按照所运用的方法,有人把“作为文学的法律”进一步分为“叙事法学”(narrativejurisprudence)和“解释法学”(interpretivejurisprudence)。

二、“法律与文学”的后现代性

从方法论上看,后现代的思维方式是以强调否定性、非中心化、破碎性、反正统性、不确定性、非连续性以及多元性为特征的。从世界观上看。后现代主义是彻底的多元化、多样性,它没有确立一个理论支点,而是旨在超越现代主义所进行的一系列尝试。换言之,后现代主义实际上是一种在反叛和背离现代主义的情绪上进行的颠覆性的逆转和标新立异。’在《后现代哲学与法》一书中,李托维茨把后现代法学的特征归结为外部视角和反基础主义。从本质上,“法律与文学”运动与后现代思潮相联系,是后现代法律运动的一支,具有强烈的反基础主义、反内部视角等倾向。

福柯、德里达、萨伊德等对社会批评的理论贡献,如后现代主义、结构主义、后结构主义、解构主义等等,都为“法律与文学”运动提供丰富的理论资源。“法律和文学”就是打破原有的研究方法,在对话、穿梭、比较中作出勾连,反对知识存在共识的思想,对传统的哲学家所信奉的客观性、合理性和普遍性提出了挑战。所谓视角的“外转”集中表现在文学批评中多元话语理论的发展,打破了学科与学科之间的界限,并且推动了“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发展。“法律与文学”运动通过外部视角和反基础主义表现出的后现代性,实际上构成了对当前法治模式的挑战:挑战法治话语,解构基础词汇,开辟新的概念和术语,否认法律的确定性,不在乎法律的结果,而在乎揭示法律过程的不确定;挑战理性至上,诉诸个人的感受,认为对情感的重视就是对法律背后的理性的重视。挑战法律的神圣,否定跳跃性的法治至上口号,呼唤法律的平民化。

三、“法律与文学”的理论基础

20世纪后半叶以来,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其带来的西方法律传统的危机之社会现实为后现代法学的出现提供了合适的土壤,而后现代哲学和文学则为后现代法学的兴起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从哲学上看,德国哲学家尼采(FriedrichNietzsche)的“解构式”怀疑思想和法国哲学家福柯的权力话语理论对法学研究是有着重要意义的。尼采认为:词语一旦形成,就具有一种凝聚的效果,使得本来丰富的意义内涵被固定下来,并且支配着思想,所以语言是“形而上学的基本假设”。因此,语言不仅不能完全表达出思想和意义,反而起到了遮蔽的作用。福柯继尼采提出“上帝死了”之后,又提出了“人之死”的话语权力理论。他认为必须在考察法律问题时清除掉先验的主体观念,从来没有离开权力强制的个人(个体),而只有权力制造主体。福柯的目的“就是要发掘我们的文化是如何把人(humanbeings)制造成主体(subject)的历史。”他通过研究近代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权力规训机制,指出:“个人无疑是社会的意识形态表象中的虚构,同时他也是我称之为‘规训’的特殊权力技术所制作的一种实体。”可见,被当作法律主体的“自我”在福柯那里被彻底瓦解为现实的权力关系。在他们看来,任何法律语言和法学话语都必然浸染着意识形态和权力的因素。

从文学上看,法国文学批评理论家罗兰・巴尔特的文本阅读理论、美国文学批评理论家德曼的“解构”主义文本观,是颇为重要的。比如,罗兰・巴尔特从文本阅读的角度揭露了另一种“人之死”。他否定传统文学理论中作者的权威地位和读者的从属地位,认为同一个文本在不同的读者那里会产生不同的意义,包括文本的作者在内,谁都没有特权赋予文本以终极的确定的意义。巴尔特赋予读者以更自由的阅读方式,在击落作者权威的同时,激活了读者的创造性,他的名言就是“读者之生必须以作者之死为代价。”在传统的法律解释中,法律文本及立法者是至高无上的,解释者、适用者只能遵循它给出的原意。然而在社会分工的条件下,文本的作者与文本的解释者的知识状况必然发生分化,所谓作者的原意是根本无法企及的乌托邦。因此要弥合文本与现实之间的尴尬就必须摧毁作者的权威,赋予读者以创生意义的权利。这样,作者之死与读者之生带来了一种政治逻辑的转换:读者参与了意义生成的过程,文本的意义是一个“复调阅读”(巴赫金语)过程、作者与读者共鸣的结果。所以在躺构主义学者看来,一个法律文件、一个契约文本没有什么作者的“确切”意图,只有尊重读者对文本阅读的结果。

解构主义将结构主义非中心化,否认文本有终极意义,给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一种反思方式,抱着怀疑的态度拆解旧的结构或系统,向人们展示其结构要素,以发现其不合理的因素,并提供与外部因素重新自由组合的可能性,这样就打破了封闭,走向开放。当然,如德里达所言,解构主义“不可能简单地是一种否定性的破坏”。“法律与文学”运动也旨在建立一种多元的、宽容的、开放的方法论体制。

四、法律、文学与语盲

法国当代的解构主义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pierrebourdieu)的。符号权力”(smb01icpower)社会学认为:语言作为一种符号系统,既是知识工具,更是支配、控制的手段。布迪厄将法律语言视为“有关命名和分类的一种凌驾于一切的符号暴力形式,这种命名和分类创造了被命名的事物”。他指出,法律语言是各种社会力量在司法场域中通过复杂的斗争、进行利益的争夺和分配的结果。谁占有法律语言谁就占有相关的资源和利益,争夺对事物的命名权其实就是权力的斗争,整个法学话语系统都和现实的权力结构相对应。

后现代学者对于语言的认识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语言意义的不确定,强调语言的多义性、歧义性,二是强调语言文字的政治属性、伦理属性,从而揭示出隐藏在语言文字背后的意识形态背景。他们认为,法律话语并不能够反映社会事件的真实意义,在语言和客观世界之间并不存在着逻辑上的对应关系。另外一些学者将语言、文本与具体的社会过程、历史、意识形态等背景结合起来。巴尔特认为,权力寄寓于语言之中,语言具有伦理和历史性质,语言受着伦理、政治等的支配,包含着价值。这些观点都表明:“语言和意识形态的关系是很密切的,通过对语言的研究,可以帮助我们认识某种意识形态”这些后现代的观点渗透进了“法律与文学”,通过语言将法律与文学联系起来正是“法律与文学”运动者的目的,而对语言的理解的多义性和对伦理价值的重视也正是他们的一贯主张。

“法律与文学”运动具有明显的跨学科特征,不仅是文学、法学之间的结合,而且也与哲学、解释学、伦理学、语言学等密切相关。而将所有这些学科联系在一起的只能是语言文字。后现代以来的理论思潮,基本都将语言研究作为理论资源。余虹说,“正是理论将语言学模式普遍应用于各个学科的研究使理论家们发现了无所不在的文学性”。这句话也道破了法律与文学研究的主要支点就是语言学模式带来法律上的文学性。维特根斯坦的后期研究中认识到语言的“意义即用法”,抛弃了前期从逻辑上判断语言意义的主张;他炮制出“语言游戏”的概念,将语言游戏发展为解决陈述与所指“现实”的关系的措施,或者是为了解决话语及其“外延”的关系这一哲学问题的措施。他建议把“知识”和“真理”看作特定语言游戏的内在特性。语言文字具有多义性、歧义性,导致了对意义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问题的对立,从而也带来法律文本阐释的多样性。

弗雷德里克看到了语言、文学与法律的内在联系。语言制造着文学,通过法律展现出一个特定时代的话语,而特定时代又是通过文学来表现的。弗雷德里克说,对于文学作品来说,“将一切文本包括批评之批评文本与意识形态联系起来,提出了独特的解释文学作品的叙事分析方法叙事艺术是人类一种复杂的思维方式,人们通过叙事方式去了解历史,形成历史叙事,但历史既指事件也指存在方式,由生产方式决定,因此必须认识主体对过去的理解和阐释行为,因为阐释行为本身也是叙事,是历史和意识形态的体现,文化制品和叙事形式本身形成‘形式的意识形态’”。文本一叙事一历史一存在方式一意识形态一文本,层层相扣,文学作品就是对历史及其意识形态的反映,它的背后隐藏着巨大的社会、政治意识底蕴。在后现代法律派看来,把“法律作为文学”是可以的,那么法律文本和诉讼程序也就成了历史和政治意识形态的体现。

从以上“法律与文学”运动关于语言与法律,文学的争论,我们可以发现,“法律与文学”运动具有鲜明的后现代特征,一是认为法律和文学语言的意义都具有不确定性,二是认为在语言背后,隐藏着某种意识形态和某种政治文化背景。这样就导致了“法律与文学”运动在内部的分歧和争论,首先在语言这个问题上就很不统一。

五、法律、文学与权力

“作为文学的法律”实际上就是法学家运用文学批评和理论的技巧对法律文本进行内部解读,将法律当作一种“解释”。我们从语言层面上对法律与文学阐释时,发现法律与文学内部的不统一首先就是由于语言意义的歧义性、多义性。但隐藏在法律与文学背后的政治和文化背景(“政治-权力”)是不可回避的。

首先,法律的作者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当时的政治权力,而文学的作者可以“隐藏”在文本背后。法律人与文学学者之间的争论也多集中在文本、作者、读者三者的权威地位上。如果文学要排除作者的主体地位,法律就要保证法律文本的作者――代表某一统治阶级的当权的国家机关的权威地位。法律中作者的地位如果削弱,就会影响到法律的执行力。而在某些文艺理论领域,不少学者就主张削弱或者干脆取消作者在理解文本中的作用,如法国著名结构主义文论家罗兰・巴尔特就提出零度风格,“体现为对作者主体性的遮蔽,”“吻合了结构主义倡导的无作者思想、无主体知识的认识”。他们认为作者是对文本的威胁,对读者的威胁。福柯在《作者是什么》中,从“作者――作用”角度进一步削弱了作者的地位。他一再强调文本和历史的关系,认为作者是“话语的一种作用”,作者的作用在于表明“一个社会中话语的存在、传播和运作的特征。”由此,文学就不应该试图从一些符号后面寻求真理和意义,而应当视文本为一种话语时间,这一实践既非作者的行为,也不是客观的社会结构,而是权力扩散的结果,他关注的是权力在知识中的弥散。

其次,法律作为一种权力,规定一种应有的社会秩序,而文学提出理想的社会秩序。在现代社会,所有政治活动归根结底都可视为争取合法权利的斗争。因此,对于现代国家来说,权利的合法性存在于它对已建立的合法程序的遵守之中,由掌握权力的人们来规定什么是法律性,什么是合法程序。道德的缺失使法律更加的细化,而法律细化,使现代性问题越来越突出,不得不转向求助文学,由文学来宣扬一些美好的道德伦理。而文学对道德的歌颂和反映更为普遍,也最能激起公众的认同感。而且。法律化”导致了生活世界的“物化”,使现代人渴求一种“诗意的生活”,一种文学性的生活。在这方面,文学高于了法律。

对法律意识的理解篇2

关键词:建构主义;法制教育;理论融合

中图分类号:G40―0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4156(2014)08―098一03

党的十确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意识”。高校作为大学生接受法制宣传教育的主阵地,在大学生法制教育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发展历程来看,高校法制教育的目标发展经历了由普及法律常识到增进法律意识再到提升法律素质的奠基阶段、巩固阶段和发展阶段。作为高级阶段的发展目标,提升法律素质是一个不断延续的实践过程,是在制度化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生成途径中形成的,以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为指导,遵循基本认知规律对创新高校法制教育理论、加强和改进高校法制教育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构主义是增强高校法制教育有效性的理论基础

目前,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以下简称“基础课”)的教学和极少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效果甚微,实效性不强,很难满足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和渴望。现阶段,高校法制教育重在提高法律素质,培养法制观念,需从建构主义视角加强大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意义性和情境性,并以此理论观点为支撑,应用于高校法制教育实践的各个环节。

(一)建构主义创新高校法制教育认知方法,增强法制教育实效性

法律知识作为一般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都是大学生知识结构的合理组织部分,是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的重要前提。我国高校目前的法制教育存在重知识不重理念,重课堂不重实践,教育内容宽泛,教育手段单一、教育环境缺乏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法律知识的获得,导致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法制观念薄弱,制约和影响高校法制教育的实效性。而建构主义尊重大学生的认知规律,注重大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的主动性,提倡自身在原有经验基础上自主建构“法律体系”,优化法制教育内容、剖析案例实质、培养法制观念等,提出许多有效教学方法,对现实法制教育课堂教学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从而有助于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

(二)建构主义促进道德规范向法律规范的正迁移,促进法律素质的提高

建构主义强调学习者在原有经验基础上的主动性、意义性、情境性建构。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大学生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原有经验基础,在法律素质培养中借鉴道德认知,在道德规范基础上主动建构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张会峰认为法律基础教育是“介于‘问题’(知识教育)与‘主义’(价值教育)之间的教育”,“主义”教育是法律基础教育的终点。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必须有效结合,因为二者在促进人的发展和实施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过程中,具有他律与自律、惩罚与激励、普遍性要求与层次性要求、现实性规范与理想性追求的功能互补性。加涅的智力技能层次理论认为知识的学习过程分为三步:辨别学习一概念学习一规则学习。在法制教育中,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就应该遵从此条规律:道德与法律的正迁移一法律基础的学习一法律素质的提高,只有遵循这样的规律,才能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建构主义理论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应用的最新成果

“六五”普法规划明确规定,要根据青少年的特点和接受能力,结合公民意识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高校法制教育要根据这一目标,结合大学生的思想发展过程,推动法制教育活动朝着这一方向发展;要针对大学生成长过程的需要不断地更新具体的法制教育目标,以适应将来社会的发展需求。

二、建构主义发展和完善高校法制教育理论

建构主义理论强调学习者知识学习的主动建构性,它所倡导的知识观、学习观、学生观和教师观对高校法制教育实践具有指导作用,是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的重要保障。建构主义视角下发展和完善高校法制教育理论,必须树立正确的知识观、学习观、学生观和教师观。

(一)以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治观念为目标的知识观

提高法律素质、增强法治观念是高校法制教育的最终目标,法律素质的提高源于法律知识的了解运用,要求大学生法律基础学习具有主动性,通过原有法律基础知识的内部建构,并在一定的社会文化环境中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具体问题,将具体的法律基础知识内化为法治观念,进而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因此,高校法制教育应侧重于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治理念的教育,只有这些才是把握法制教育的尺度,教育主体应该树立正确的知识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基础,在现有道德水平的基础上加强道德与法理的学习,通过道德与法理原则的结合,提高大学生自身的法律素养,进而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

(二)以增强法律运用能力为目标的学习观

高校法制教育中的知识观决定着法制教育的学习观,有什么样的知识观就有什么样的法制教育的学习观。建构主义视域下高校法制教育学习观与其他理论既有相似之处,也存在不同,它更强调学习的主动建构性、意义性、情境性,以期在实践中增强法律运用能力。

1.法律基础学习的主动建构性

法律基础学习是对法律体系的主观系统建构,要求大学生对法律知识主动探索、主动发现,不仅要接受客观知识,还要积极主动地建构对知识的理解,变知识的单向传输为双向活动转化过程。法律具有稳定性,法律基础学习无论是自我学习还是单向的灌输都要求学习者主动地记忆,学习者都是在一定的情境中,利用自己原有的认知结构去诠释、认同新知识,赋予其一种新的意义,将其内化为“原有的经验知识”。法律素质的提高不仅要求法律知识的增多,还需要在客观的“原有的经验知识”基础上主动建构对不同法律规范的理解,增强自身法律素质。

2.法治理念培养的意义性

意义学习的主动建构活动对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法制观念、法律素质的培养不同于法律规范学习,学生应把握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复杂性,能从法的价值去分析、思考问题,并能在实践中维护自身及他人合法权益,真正理解践行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高校法制教育的对象大部分是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高校应该转变教育观念,让学生在原有经验知识的基础上理解法的精神,运用法律思维,注重培养大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

3.法律规范学习的情境性

法律规范存在于一定的假定条件中,法律条文的适用在不同的假定条件中有所不同,假定条件作为法律条文的要素之一,相当于现实情境,是大学生理解法律条文、诠释法律意义的重要因素。社会现象千变万化,具体的情境对大学生理解法律条文、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一条法律条文可能适用于多种情境中,一种情境也可以适用多条法律条文。高校案例教学是学习情境性的最好诠释,从最真实的案例中、从两难的情境中建构法治精神,增强法律意识,贴近实际、易于理解是大学生建构自身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的最好途径。

(三)注重自身培养的学生观

认知主义者乔森纳认为,受日常生活经验和过去学习的影响,学习者的头脑中会形成一定的知识经验,即先前经验,每一位学习者在面对新的信息时总是在自己的先前经验的基础上以特殊的方式来建构对新信息、新问题的理解,从而形成个人的意义。在高校法制教育中,只有大学生个体主动地建构与理解法律知识,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他们接触道德观念总是先于法律知识,将社会道德具体化到个人身上就成了大学生独特的品德。因此,学生应该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教师的引导和帮助下通过意义建构和系统建构加强法制观念的培养,不断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四)以帮助和引导为职责的教师观

建构主义认为学生是法律基础学习的主体,通过法律基础知识主动地理解与运用提高法律素质,即借助教师和同学等“专家”的帮助,通过对必要的法律知识的意义建构获得。在建构主义的视野下,教师的作用已不在于给予真理,而是在确定的经验领域里,在概念建构上给予学生支持和控制。高校法制教育中教师应该树立正确的教师观,要成为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的引导者和帮助者,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强化大学生“基础课”学习,成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过程中苏格拉底式的“助产士”。

三、建构主义视域下加强高校法制教育的对策建议

加强和改进高校法制教育要以建构主义理论为指导,尊重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意义性和和情境性,并重视学生的观点和经验,要求教师在“基础课”教学中应该遵循“少而精”的原则。针对以上原则,笔者结合建构主义相关理论主要提出以下四点建议:

(一)优化高校法制教育内容,提倡随机通达学习

高校作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阵地,其主要途径是“基础课”教学。目前,高校“基础课”教学执行"05方案”,法律基础知识部分主要分布在第七章“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两章中,内容庞杂,教学课时短,严重影响法律基础部分教学的效率和成效。因而,需要有效地利用时间,整合法制教育内容,将高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分为不同层次、不同模块,实现模块化教学,以节约课时,提高实效性;需要探索和创新教学策略以适应“05方案”的要求和教学方式的改变。随机通达学习的教学方式以其鲜明的认知性、灵活性和多元性等特点有利于促进高校法制教育中大学生法律基础学习的正迁移。

(二)采用支架式教学法,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

建构主义者认为支架应该是一个完整的概念体系,起点知识应该高于学生已有的知识水平,教师必须对学生的现有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素质有充分的了解,通过课堂教学设置学生应该达到的目标。从支架的表现形式来看,常见的学习支架可以分为范例、问题、建议、工具、图标等,通过支架式教学可以对大学生法制素质培养提供有效帮助,使其能够顺利解决遇到的法律困惑,提高学习的兴趣,促进其主动学习,并能在学习过程中将外部知识内化为自己的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它为学习者提供了有效的学习方法,有利于提高自身学习能力,促进大学生的意义建构。

(三)提高教师自身法律素质,发挥认知学徒制教学方法的作用

教师是大学生法律素质提高的帮助者和引导者,教师的法律思维方式、法制观念等对学生具有示范作用,能通过示范、指导、清晰表达、反思、探究等方法使学生能够主动地学习。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记忆,教师只能通过灌输的方法传授僵化的法律知识,但对法制观念的提高,学生跟随教师从多个角度观察、模仿“专家”在解决问题时所外化出来的认知过程,从而获得可认知的法律知识和解决问题的法律思维,从而逐步提高法律素质。

(四)强化实例教学,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

高校法制教育强调实例教学旨在增强大学生法律知识认知的真实性、具体性和实效性,使学生在一个完整的、真实的问题情境中,通过主动学习和合作学习,促进学生反思,提高知识迁移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高校法制教育过程中创设具体的问题情节,基于问题的分析方法,对具有感染力的真实事件或问题进行学习,即创设问题、确定问题、自主学习、协作学习、效果学习。要求学生完成对所学法律知识的意义建构,即让学生掌握对具体案例所反映的法律知识的要点、本质、精神的深刻理解,在真实的环境中去感受、领会,通过聆听或讲解所获得法律知识的适用原则、规则和法的精神实质,培养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小结

高校法制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善高校法制教育是提高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重要保障,是大学生更好地适应法制社会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加快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步骤。建构主义视域下的高校法制教育要求学生主动地学习法律知识,在原有经验知识的基础上整合教育内容,建构法律知识系统和意义系统;提倡随机通达学习、支架式教学、认知学徒制、抛锚式教学等有效教学方法;有助于改进和完善高校法制教育教学实践,促进“基础课”改革,增强高校法制教育实效性。

参考文献:

[1].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陈大文,刘一睿.从普及法律常识到提升法律素质的教育――改革开放30年高校法制教育发展回眸[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9(4):65―71.

[3]王晓慧.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现实困境与理性选择[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4):243-245.

[4]张会峰.思想政治教育视阁下法律基础教育的侧重[J].思想教育研究,2012(8):44―47.

[5]徐继超,郑永廷.论公民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功能互补[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111―114.

[6]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t-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1一05―10.--

[7]王迎春.论建构~--~~s学习观和教育观[J].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2):49―51.

[8]《中学教育心理学》编写组.中学教育心理学[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2011:73―81.

对法律意识的理解篇3

关键词:大学生;提高;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6401(2016)03-0045-01

一、法律意识及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含义

首先,法律意识的含义。从词面理解,法律意识是指个体对法律规范的态度、情感和价值观等方面的综合认知,包括对法律本身与法律适用的评价、理解与解释和对人们的所作所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其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含义。大学生是社会发展的建设者,他们是否具备法律意识,将直接影响到法治社会的建设。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构建应该是从大学生层面出发,能够反映当代高校学生对法律规范的认知程度,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对现有法律法规的理解、应用与期待。

二、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意义

民主法治的完善需要公民法律意识的提升,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提出的社会发展战略,法治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目标。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树立法律权威,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强化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需要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需要大众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培养和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能更好地推进法治理念的落实和贯彻,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符合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三)有利于当代大学生角色的社会化

大学生是具有社会化特征的群体,他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能让大学生对自己的社会化角色有清晰的认识,在毕业后更好地融入社会。

三、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应注意的重点

依据法律意识培养的主体需求和法律的性质,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升必须从两个层面入手。

(一)法治主体意识的培养

法治的主体是人民,我们每个人都是法治建设的参与者、建设者和执行者。大学生更需要积极地学法、守法、用法、执法和护法。培养大学生的法治主体意识就是要让大学生认识到自己是依法治国的主体。

(二)法律至上意识的培养

俗话说“法律不外乎人情”,法律的权威性不容任何人质疑,它凌驾于任何道德标准之上,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作为法治社会建设事业的接班人,大学生需要时刻把法作为衡量自己行为的标准,树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识。

四、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作为一名大学老师,笔者认为大学不仅要营造良好的校园法律环境,还需改革法制教学,多方位来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具体的方式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改进高校法制教育理念

在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方式中,最重要、最根本的一种是法制教育。高校务必对如今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引起足够重视,联系社会实际,改进教育方法。以前,老师几乎都把法制教育当成一门简单的法律基础知识课,注重法律知识的讲解,现在亟需改变这种观念,重点在于法律思想的浸润。教师可以联系当下涉及法律知识的热点新闻,或者学生关注的问题来授课,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二)坚持依法治校

任何意识的形成都需要一定的氛围,高校就是一个小社会。当下正是依法治国政策的施行阶段,高校需要按照规章制度办学和管理,坚持依法治校,让校园充满法治气息,让学生在法治校园环境中不断提升法制观念。1.完善校园规章和制度。大学校园的规章和管理制度务必要以我国教育方面的法律和法规为准绳,保持法律的基本精神。同时,也应该采纳学生的建议,尊重每一个人的法治主体地位。2.严格执行校园规章和制度。校园规章和教学制度需要按章执行,严格打表。“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同样适用于学校的每位成员,做到师生平等,照章办事。

(三)加大校园普法宣传

营造良好的校园法制环境,把普法宣传融入到校园文化的宣传之中。高校也可以利用校园广播讲解与大学生生活、学习密切相关的经典案例,如在校报上开设校园法制专栏,充分宣传法律知识;学校还可以组织学生进行法律知识竞赛,加大普法力度,让法治精神浸润校园。五、结语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是一个系统的社会教育工程。大学生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主力军,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正确、客观地分析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状况,坚持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有效地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对法律意识的理解篇4

关键词:法律意识;高职院校;法律价值;法律信仰

中图分类号:G7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277-03

法律意识总的来说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意志和法律信仰。培养学生法律意识是高职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高职生素质教育的一大举措。但由于目前我国传统人治观念遗留,社会腐败问题频发,加之法制教育缺乏实效,学生思想功利化趋势严重,导致目前不少高职学生的法律意识十分单薄,缺乏对法律知识的积累和对法律价值的重视。这不仅不利于校园及社会安全稳定,而且给高职生的成长和发展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针对这些问题,高职教师应深入分析成因,并探索培养高职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目前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意识状况

随着我国对高等职业教育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高职招生规模也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学生进入到高职校园接受系统的教育。这有效提高了高职生的独立自主意识和公正平等思想,更趋向于借助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然而,部分高职生法律知识积累少且责任意识淡薄,无法在实际中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甚至可能出现违反犯罪行为。

(一)缺乏对法律知识的了解

现阶段高职生对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但具有模糊性和浅层性。其中非法律专业的高职生只能通过公共课学习法律知识,主要目的是完成考试任务而非重视和应用法律知识。这导致高职生普遍缺乏对法律知识的深入了解,对民法、婚姻法、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知识认知模糊,加之近年来我国对部分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而高职生没有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导致法律知识积累落后甚至错误。

(二)缺乏对法律价值的深层理解

不少高职生认为法律是对人们社会行为的约束,是制裁违法犯罪行为和维持社会稳定的强制手段。这种法律认知存在一定的偏颇,没有从本质上认识到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意义。部分学生甚至认为法律是维护强权的手段,对法律存在错误认识。在这些思想的影响下,部分高职生对法律缺乏基本认可和信任,认为遵守法律只是为了顺从国家及学校,而没有从心底真正重视法律的价值和意义,导致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三)缺乏对法律责任的认知

近年来,高职生群体仍不时出现违法犯罪行为,部分学生因为学习和生活中的小摩擦而与同学打架斗殴,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这些现象不仅反映出高职生自我为中心、缺乏行为约束的问题,而且反映了他们法律责任意识的不足。也有部分高职生则存在“权大于法”的思想,认为在权力高压下法律难以保护弱者的权益。因而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后只能自认倒霉,部分高职生不通过学校制度和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是借助个人或小团体的暴力行为,不仅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权益,反而导致事件的恶化。

二、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历史因素:人治观念深厚不利于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我国长期以来受“人治”思想的影响,对民主化的“法治”缺乏重视和认识,导致人们普遍缺乏法律意识。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中,我国在政治方面执行封建君主专制,在经济方面推行农业自然经济,过分强调人治思想、阶级思想和特权思想。新中国建立后,尽管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律的意义和作用,但数十年的民主法治建设仍然难以彻底纠正传统的人治思想。这些历史因素所营造的消极氛围不利于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二)社会因素:社会腐败现象削弱了学生对法律意识的重视

高职生仍处于价值观塑造的阶段,心智仍没有完全发育成熟,容易受社会腐败行为的影响。例如,部分高职生在校积极参与学生工作,但目的并非为同学提供服务及锻炼自我,而是为了增加关注度、强化权力以及“美化”简历,为毕业后应聘增加“筹码”。同时,近年来自媒体发展迅猛,部分学生通过微信、微博等平台传播功利化思想,表达对社会现实的不满,形成消极的舆论氛围。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学生越来越注重自身利益,功利心过重,难以正视社会公正和平等。而目前社会存在的司法腐败行为则加剧了学生对法律价值以及社会公平的怀疑,在客观上淡化了高职生的法律意识。

(三)教育因素:法制教育低效不利于学生法律知识的积累

目前我国所执行的法制教育体系存在一定的缺陷,导致高职生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培养缺位。其中,学生在小学阶段所接受的法制教育较少,且集中在常见的法律规制上,具有浅层性和狭隘性;中学阶段的学生面临沉重的升学压力,缺乏时间和精力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导致法律基础薄弱;而高职阶段的法制教育体系则存在一些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德育与法律教育界限模糊,部分高职院校甚至将德育课和法制教育课混合在一起,削弱了学生对法律性质的认知;二是法制教育课程时间短且分散,难以向学生系统传授法律知识,不利于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三是法制教育课的教师缺乏专业性,部分高职院校抽调思想政治教师任教法制教育课,导致教学专业性较低,难以有效强化学生的法律知识积累和应用能力。

(四)自身因素:学生思想功利化不利于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部分高职生过分重视考试、考证以及实习,而忽视对自身法律意识的培养。尤其是近年来就业形势严峻,部分高职生在求学上出现了极端功利化的现象。例如,部分学生为了考英语证书而主动每天背英语单词和语法,而不愿意看法律相关的新闻和书刊;一些学生在法制教育课上做其他学科的作业,甚至逃课参加学生工作等。此外,部分高职教师重视学生其他主修专业的成绩而忽视学生在法制学习上的表现。这进一步削加剧学生的功利思想,弱高职生对法律学习的重视,不利于高职生的法律意识培养。

三、高职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有效培养策略

(一)加快民主法治建设,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

2014年,在讲话中提出,有的群众说“老虎”离得太远,但“苍蝇”每天扑面。这就告诉我们,必须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各类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15年,中纪委专门印发《2015年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和腐败问题专项工作要点》,将“拍蝇”工作推向高潮。这些强硬有效的反腐工作极大地加强了我国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逐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的权力运行机制,为拔除专制思想和建设民主法治国家奠定了良好基础。这将净化社会法治氛围,从整体上调整社会对法律的认知,为高职生培养法律意识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完善法制教育体制,强化学生法律知识积累

1.优化高职法律教材,完善法律教育体系。有关教育部门应重视高职生的法律意识教育,主动承担起高职生的法律教育责任,对传统的法律教育体系进行改革,并通过一系列措施加以推动和落实。高职院校也应转变功利化的教育思想,提供对法律教育的重视,深入调查和了解本校学生的法律基础和法律意识,结合具体学情制定具有校本性的法律教材。近年来“依法治国”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知法、守法、用法对学生的发展有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高职院校应单独开设法律基础课,以科学的教材、适量的课时作保障,引导高职生掌握系统的法律知识,为培养法律意识奠定基础。2.改革法律课堂教育,提高法律教育实效。高职院校应从课堂着手,全面提高法律教育的实效。一是提高课堂教育者的专业素养。随着立法的工作的不断深入,每年法律知识更新太多,作为授业解惑的教育者应首先受教育,完善自身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修养,这是增强高职生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高职院校应配备专业的、高素质的法律教师来担任法律教育教学,并不断通过教师培训等方式提高法律教师的法律修养,从而从源头上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效率。二是调整课堂教育的侧重点。教师应针对当前高职生对法律知识、法律价值和法律责任缺乏重视和认知等问题,调整课堂教学内容的侧重点,引导高职生重新认识法律价值和法律责任。其次,为了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教师应对课堂教育内容进行提炼,力求“少而精”,其中,法律教育内容应与高职生学生日常学习和生活、将来工作需求以及时事热点等联系起来,提高法律知识的趣味性和实用性,以具体生动的案例和细微深入的讲解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三是优化课堂教育的方法。教师应改变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以多样化、趣味化和互动化的教学手段引导学生反思法律价值,重塑法律观念。这些教学方法应符合高职生的学习习惯和特点,例如鼓励学生以小组讨论的方式在课堂分析法律案例,结合课堂法律知识评点部分时事人物的做法并提出法律解决办法,反思本校学生身边发生的违法事情并分析法律责任,等等。这不仅能够提高高职学生对学习法律的主动性,而且能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从行为上强化法律意识。3.建设法治校园环境,强化学生法律意识。高职教师应注重“言传身教”对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作用,对校园管理机制及学生工作制度等进行深入改革,削除以往的具有“人治”色彩的管理方式,建立“法治”、“民主”的新式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同时,高职院校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教育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来开展学生工作,并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规章条例办事,不因人而异,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此外,学校还应定期举办各类形式的法律教育活动,例如模拟法庭、法律演讲比赛、法律知识辩论赛、法律时事案例分析、法律心理辅导等,在校内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氛围,引导学生在潜移默化中逐步培养现代法律意识。

(三)激发学生法律学习自觉,强化学生的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法现象的理性认知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认识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如果高职生没有法律信仰,法律规范及法律价值就难以内在化,无法落实到高职生的日常学习和生活行为中。高职院校应激发学生法律学习自觉,强化学生的法律信仰,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源上强化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发自内心地对法律产生认同。这种认同感能推进法律信仰的培养,使得高职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高职院校在引导学生树立法律信仰时,应尽量引导学生使用现念来理解法律规范和条文所体现出的法的价值观。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应引导学生表达内心的真实想法,并以真诚的态度加以引导,逐步纠正。只有这样,教师才能及时发现高职生内心对法律认识的偏离,引导学生调整对法律的认知,树立稳固的法律信仰。此外,教师在课堂教育中应重视榜样的作用,借助公平、正义的积极事例,使法律信仰实体化,推动高职生内心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与对法律的信仰结合起来,最终强化法律信仰,升华法律意识。总的来说,高职生对法律知识、法律价值和法律责任缺乏重视和认知,导致法律意识的培养受到阻碍。高职教师应深入分析现象背后的原因,对历史因素、社会因素、教育因素以及学生的个人因素等进行分析,寻找有效的应对措施,例如优化高职法律教材、改革法律课堂教育、建设法治校园环境等,为学生强化法律意识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教师也应从学生的根本信仰着手,引导高职生将内心对公平、正义的信仰与对法律的信仰结合起来,实现法律意识的内化和外显。

[参考文献]

[1]申自强.新时期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路径探析[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4(16):78-80.

[2]孙丽娟.高校应加强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教育探索,2014(02):112-115.

[3]仲晓芳.中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重要性及方法[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S1):43-46.

[4]张虹,苏丹.当代高职学生法律意识提高的途径[J].辽宁高职学报,2015(11):82-84.

[5]朱涛,席从文.浅论对高职生法律意识教育[J].学理论,2013(29):55-58.

[6]于桂凤.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缺失及解决策略[J].法制博览,2015(27):42-44.

[7]万莉莉.以就业为导向培养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策略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36):90-91.

对法律意识的理解篇5

但是,学生虽然很喜欢学习法律知识,但又感觉法律知识太难学了,许多知识既难懂又难记,学起来非常吃力。学生在浓厚的学习兴趣和强烈求知欲的驱使下,怎么还会觉得法律知识难学呢?作为教师,应该反思我们的教学,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求对策。

一、初中法律知识教学中存在四大问题

(一)教师理解《标准》欠准,容易导致教学中舍本求末

课程标准是教师进行教学活动的行动指南,教材是教学活动的基本载体。教学活动前应充分研究课程标准的相关要求,以及教材的基本情况,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教学活动能够做到有的放矢。这样看来,教师对课程标准的理解是否正确、全面和充分,会对教学活动产生极大的影响。

从《标准》中有关法律知识教学目标的表述来看,其对法律知识部分的教学要求是重在培养学生们的法律意识,而不是掌握足够的法律知识。而在实际教学中,有的教师由于对《标准》研读不透,未能准确领会和掌握《标准》的意图和宗旨,从而导致教学导向上的错误,使得他们在教学中过于注重法律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

(二)教师法律知识储备不足,教学需要难以满足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这似乎是每一个从事教师职业的人最熟悉不过的话了。当然,这里的“学高”不应该指单纯的学历“高”,而是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说明教师的知识储备应该比学生更丰富,知识面应该比学生更广。

俗话说:“大河涨水小河满。”作为教师,“要想给学生一碗水,那就要有一桶水”。现实中的初中思想品德课程教师队伍中,没有系统学习过法律知识的大有人在,加上近年来,我国法律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而进行修正和完善以及不断制定新的法律,教师已有的法律知识远远不能满足教学的需要。

(三)授课时间较少,教学活动难以深入展开

任何活动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进行的,学校的课堂教学活动尤其需要得到时间和空间的保证。人教版《思想品德》中的法律知识主要集中在八年级下学期,该学期一般只有4个月的教学时间,相对于八年级上学期少了差不多一个月的时间。这使得该学期的教学时间相对紧张,而初中思想品德课授课时间就更显得捉襟见肘,受整个知识体系的制约,法律知识教学时间就显得十分少了,许多法律知识不能深入学习,开展相关实践活动的时间更难保证,使学生在学习中存在的困惑较多。

(四)学生法律知识匮乏,课程教学难度较大

在教学中,现在的教师越来越重视对“学情”的分析,重视在了解“学情”的基础上进行备课,设计教学过程。在“学情”分析中,学生对即将要学习的相关基础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情况,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初中法律知识教学中,教师常常面临“学情”的困惑。初中学生有着较强的法律意识,遇事动辄就是“我上法院告你去”。但是,他们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却十分少,头脑中的法律知识相当匮乏,有的只是模糊、笼统的认识。因而,在法律知识教学中,经常都是“零起步”,经常得从“启蒙教育”开始,并且由于学生认知水平有限,对一些法律的专用术语难以理解和领会,于是觉得这些知识既难懂又难记。在这样的情况下,课程教学难度就可想而知了。

二、解决法律知识教学问题的有效办法

(一)教师应潜心研读《标准》,准确理解《标准》的宗旨和要求

《标准》是教师在课程教学中必须遵守的总法则,脱离了《标准》要求的教学是盲目的教学,教学中容易对教学内容进行“随意化”,就难以实现既定的教学目标。因而,教师应潜心研读《标准》,准确理解《标准》的宗旨和要求,在课程教学中做到有的放矢。当然,在理解《标准》的过程中,或许会遇到一些困惑,这时应积极向专家、同行请教,以达到最准确的理解,使教学目标得到较好地落实和完成。

(二)教师要树立终身学习观念,不断充实自己的知识系统并优化知识结构

信息时代的到来,知识更新的速度之快,令人乍舌。然而,我们不能因此而放弃学习。俗话说:“活到老学到老。”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我们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观念。我们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更应该努力克服惰性,坚持学习,不断补充新知识。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求上进,在教学中“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应付差事,得过且过。只要我们不断学习法律知识,增加自己的法律知识储备,努力为教学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就能在课程教学中

做到“得心应手,游刃有余”。

(三)教师应对教学内容作适当处理和合理安排,以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几乎所有的初中思想品德课程教师都有同感:法律知识教学内容多、时间少。在不能增加教学时间的前提下,教师只有通过潜心研读《标准》,在准确把握法律知识体系的基础上,精心筛选教学内容,利用典型的案例进行教学,在课堂教学中做到精讲、精练,提高课堂效率。

此外,课堂效率的提高,还有赖于我们对课堂教学过程的控制与把握。这是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应逐步提高并不断完善的基本技能。

(四)学校可以借助多种途径增加学生的法律知识

对于初中生而言,课堂教学是法律知识学习的主要途径。但是,学校也可以在更多、更广的途径上,增加学生的法律知识储备,为促进课堂教学的有效生成发挥积极的作用。

对法律意识的理解篇6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律基础知识课应用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旨在对中职学生进行相关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提高法律素养。而中职法律基础课在培养学生自觉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方面发挥着主渠道的作用,因此如何提高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是使之真正发挥主渠道作用的重要环节。而案例教学对提高法律基础课教学效果的有效性是普遍关键在于如何合理安排并应用案例教学。

一、案例教学法释义

所谓案例,就是在真实的教育教学情境中发生的典型事件,是围绕事件而展开的故事,是对事件的描述。所谓案例教学,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的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

二、思想政治课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的意义

(一)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激发学生对法律基础课的学习兴趣。

知识的获得依赖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教师所创设的教学情境。案例教学适时地引入案例,可以为学生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这样会使学生感到回答法律概念和条文比较枯燥,但学起来并不乏味,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使之由被动的接受型学习状态转为主动进取型学习状态。生动有趣的案例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产生新鲜感从而使课堂教学更加活跃丰富。

(二)案例教学法符合一般性的认知规律,有助于学生对法律的理解。

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抽象又原则,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案例教学以具体的案例进行教学,使得抽象的规则具体化,原则的法律生动化。课堂上运用的案例有助于学生认识事物的本质和特征,使学生把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结合起来,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这也恰恰为学生理解法律提供了基础。因此,案例教学符合认识由感性到理性规律,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

(三)案例教学法可以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处理问题的能力。

法律基础课目的是让学生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是为了在生活中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处理和判断有关问题时,能够活学活用所学的法律基础知识做出相应的分析和判断。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学生可以接触到大量的案例,通过教学不但培养了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而且使学生了解了法条指定的初衷,这样就能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

三、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的选择

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要在吃透教材精神的基础上,根据教学目的,教学任务,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选择案例。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教材所阐述的基本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

教学实践中,教师不应为迎合学生的心理、提高学生的兴趣片面选择一些热点问题或现实性、针对性强但却脱离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的案例,防止偏离教材基本思想和基本原理的现象。应当在教学基本要求的指导下,选择成熟、典型、针对性强的案例,尽量避免选择尚不成熟或自己把握不准的案例,以免误导学生。

(二)贴近现实生活。

许多学生对法律基础课兴趣不大。老师讲到的案例大多成了调剂学生情绪的平衡器,缺乏对学生的吸引力。其原因之一就是贴近现实生活不够,导致学生在心理上缺乏亲切感。法律是在动态中运行的,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选择贴近社会、贴近生活,包括发生在学生自己身边,哪怕是很小的事件都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培养他们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三)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法律是一个以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为主线,各知识点和各基本原理相结合的知识体系。所以教学实践中,选择案例应注意知识点与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的结合。

四、案例教学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