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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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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篇1

1、权利

对于申请人的不合理要求或者发现受援人以不正当途径获得法律援助,违反法律援助协议的,可以向援助机构申请取消对该受援人的法律援助,并且可以向受援人提出返还期间提供的法律援助的相应费用。

2、义务

(1)服务人员如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对于申请人所申请的援助事项进行拒绝、拖延、中途放弃、甚至终止法律援助。(2)一旦承办申请人提出的援助事项,不得在协议允许的规定范围之外私自收取当事人的其他服务费用或者通过各种途径牟取不正当利益。(3)不得因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而有意降低服务质量或减少服务内容。若因服务质量不到位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损失费用由法律援助机构按照协议和规定进行赔偿。(4)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有关援助组织应根据情况尽快给予答复。(5)除没有分配任务的以外,每个服务人员每年至少承办一例法律事项。

二、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l)有权询问案情发展进度和情况。(2)在有事实根据的前提下对未履行职责的援助承办者,可以提出换人。(3)对于有利害冲突的援助审批者,可申请回避。

2、义务

(1)若申请人因接受法律援助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根据相关协议规定相应的付给法律援助机构全部或部分补偿费用。(2)同一申请人针对同一特定事项向不同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援助申请的,由最先通过申请的机构进行法律援助服务,若针对同一事项申请人向不同援助机构获得两次或两次以上法律援助服务的,应缴纳全部相关费用。并不享受减免、免收的特殊待遇。(3)受援人应积极配合援助机构的工作,以取得良好效果。

三、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制度

1、明确分工和责任主体

我国法律援助有三个主体部门,政府监管、律师协会参与协助、律师实施援助。当前已把法律援助划分为政府职责。说明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援助以向规范化合理化迈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目的在于保护创新和鼓励创新。有公共服务的性质,因此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应交由政府管理。政府任务下达至法律援助机构,再把具体任务分配到具体援助人员手上。通过制定相关条例规定明确各个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切实推进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向规范化发展。

2、保障经费给予

因法律援助对于受援人是免费提供的,因此为了保证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财政需要给与相应的受理经费。但大多数地区法律援助经费没有列人当地财政支出项目,再加上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经费来源单一,经费问题得不到保障。建议采取相应法律措施保护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来源。并且针对具体情况以正当形式增加援助机构内部收人,例如通过援助机构而使受援人取得较大利益时(受援人获得经济赔偿),按规定向受援人要求补缴一定比例的办案费用。以减少财政支出。调动该机构服务的积极性。

四、探究实行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的意义

近年来公众对于自身的知识产权维护意识还很薄弱。实行知识产权法律援助有利于推动法治社会建设,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深公众对知识产权的认识。同时也可以有效地保护因经济状况有特殊困难而无法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的自然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激发公众创造热情。促进社会发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也有极大助益。

五、总结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篇2

关键词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研究

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特殊群体,国务院2006年颁布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把“故好法律援助工作”作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那么,改善农民工的就业环境,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必然成为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的大事。

1我市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现状

哈尔滨市现有市、区(县)两级法律援助中心共19家,隶属于各级司法局管理。这些机构承担着对在我市辖区务工的各地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19家法律援助机构中共有工作人员72名,其中律师21名,此外,在我市执业的338家律师事务所中共有执业律师1932名,他们也是我市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重要资源。2004年8月至2010年9月,两级法律援助机构直接办理和指派涉及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案件共计2715件,为超过3016名各地来哈农民工提供了法律援助,其中95%以上从事建筑和服务两大行业,有力地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2010年6月至9月期间,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十所高校的法律专业在校学生,在八个主城区上百个企业,进行了专题问卷调查,调查范围针对我市建筑业服务业的农民工,共计发放调查问卷2100份左右,回收2035份,根据调查结果反映:只有34.7%的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约率较低;93.3%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达到了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拖欠工资方面,建筑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现象比较严重,占受调查者的83.7%,服务业情况比较好,拖欠工资情况几乎不存在;在受工伤后的赔偿方面,有29.1%的农民工未获得任何赔偿;关于法律援助的知晓率方面,有54.1%的农民工不知道法律援助,有83.8%的农民工不知道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和条件。

2我市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形成原因

2.1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特点

2.1.1受援人以湖北孝感、四川等地和周边市县的中老年农民工为主。

2.1.2劳务纠纷案件主要存在的用工方式有:一是农民工直接与工程承包人形成劳动关系;二是通过小包工头与工程承包人形成劳务关系;三是劳动者以单纯提供劳务或者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建工程;四是家政服务的雇佣合同关系。

2.1.3劳动争议的类型大体有三种:一是拖欠工人工资。二是工人工伤发生后得不到合理赔偿。工人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老板往往找出各种借口不给予治疗,或者拖延治疗。

2.2尽管农民工的各种维权案件频发,但是实践中农民工的诉求往往难获支持,主要原因有:

2.2.1超出时效期限导致诉求不被保护。每年都有大约20%的申请人是因为这一原因而导致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2.2.2证据不足是导致农民工诉讼请求难获支持的最大障碍。在法律援助实践中,能否提供有效证据则成为影响农民工能否获得法律援助,进而取的胜诉的最大障碍:

(1)农民工缺乏收集、保存证据的法律意识。

(2)合同签订率低,导致有理说不清。因此在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很难证明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合同的具体内容。

(3)证据的证明力不强,难以形成证据链条。例如,有的案件仅有工友之间证言相互证明,无其他证据佐证。

(4)部分农民工在维权过程中人身受到威胁,收集证据困难重重。在这种情况下,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尚不能保证,更别提能够收集到有效证据、进而诉讼维权了。

3对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

从2004年开始,哈尔滨市法律援助中心就尝试为在我市务工的外地农民工(当时主要是建筑业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并且当年在法律援助经费中还设立了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但是,由于农民工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深层次问题至今仍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及原因有:

3.1法律援助资源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

首先,因为编制问题,专职的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远不能满足需要,这必然要将大部分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到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其次,基层农民工维权经费没有保障。经费不足。

3.2农民工的素质也影响法律援助的社会效果

一方面,当农民工的权利遭到侵害时,大多数农民工一般会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少部分人会采取激进的方法甚至干脆采取犯罪的方法来解决。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整体文化水平不高,法制观念不强,也可能会增加法律援助的风险。另外,很多农民工不了解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工作程序等等,从而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3.3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不到位

一件法律援助案件很可能要涉及到法院、检察院、公安、建设、工商、档案等相关部门,虽然受援助的当事人不用交纳律师的费,但牵涉到案件的其他部门却依旧要收取相关费用,这无疑增加了法律援助案件的成本,因此,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配合不到位也是法律援助工作所面临的普遍问题。

3.4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

我国的法律援助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宣传力度都还远远不够。再加上农民工普遍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遇到法律问题不知道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门,这使得我国法律援助现有的资源也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社会对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也比较模糊。

3.5法律援助服务形式单一

只有政府主导、广大社会人员参与,在此基础上拓宽服务形式,才能使法律援助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也才能使法律援助更好地为农民工服务。

4对我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4.1通过完善立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4.1.1目前中央司法行政部门正在起草《法律援助法》,建议在该法中设立专章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把各地好的做法和行之有效的规定统一到该法中去,用最高层次的法律来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1.2建议改革现有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通过立法适当延长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减轻农民工的举证责任。同时,还应当立法规定把农民工因仲裁或诉讼产生的误工费、旅差费、交通费、证人出庭费用合理支出列入用人单位的赔偿范围。

4.1.3建议中央司法行政部门尽快协调并完善关于跨区域协作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在调查取证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4.2健全协作机制,促进农民工快速实现权益

法律援助机构应与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人民法院、工会、妇联、等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协作机制。

4.3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自身建设,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

4.3.1法律援助机构应当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操作规程,落实简化审批程序、降低经济困难标准及免予经济状况审查等措施,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4.3.2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指导、协调办案人员在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中灵活运用调解、申请先予执行等方法,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4.3.3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注重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跟踪和经验总结,规范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与各有关部门共同探讨,研究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刘洪德,农民法律援助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分析,农村经济,2007(5),115-118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篇3

1、及时介入,进行正确定性和分析,是调处顺利开展的前提。2009年6月7日上午,我区某街道辖区内一沙发厂发生火灾,造成在该厂打工的一对外地夫妻死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亲友60余人来到武汉,围堵沙发厂大门,并扬言阻断马路,要求厂方给付高额赔偿金。我局按照区领导指示负责调处此事,经审核受害人经济状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用非诉法律援助方式尽快结案。我们首先全面了解、掌握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运用法律思维的方式,剥离出基本的法律事实、法律特征、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依据公安、消防机关火灾责任事故报告的内容,我们明确该事故为一起责任事故,且沙发厂负责人因涉嫌消防事故罪已被依法刑拘,认定死者家属的赔偿请求属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请求。对案件正确定性之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我们为死者家属算出了可索赔的具体金额,为后续的进一步处理奠定了基础。

2、抓住介入的最佳切入点,寻找关键证据和确定责任主体,是调处顺利开展的关键。2009年8月14日,我区某宾馆工地发生一起意外死亡事件,外地来汉务工人胡某在拆除临时工棚时不慎从屋顶坠地而亡。第二天,死者家属邀集在汉务工的40余名老乡围堵工地,向承包工程的建筑公司索赔60万元。我局接手后决定通过非诉讼法律援助化解矛盾,并指派精干人员参与事件处理。因死者平时从事废旧物品收购,死者与建筑公司是否是雇佣关系直接关系到死亡性质的认定,是本案的焦点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就此问题多方展开调查取证,最终通过电讯部门查询双方通话记录,确认死者与建筑公司方的语音通话及短信通信记录,再结合死者死亡的时间、地点、状态,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从而确定了死者与建筑公司系雇佣关系,因此也锁定了本案的责任主体,为之后的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基础。正确运用法律思维,找准找对最佳切入点,运用关键证据进行合理归责,使调解得以继续进行下去,并最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3、全程介入,引导受援人从法律的角度认识化解纠纷,是调处的最终目标。武昌某超市职工李某工作中不慎从人字梯上坠亡,家属邀约40余人围堵超市大门索赔289万元,致超市停业遭受较大经济损失。事发不久,区司法局指派法援律师作为死者家属人,全程参与调解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双方当事人宣讲权利义务,历时10天促使双方达成非诉讼调解协议书。在协议书签订后,法援律师又依法向家属提出了分割建议,在司法所主持下达成家庭分割协议,监督超市按协议转到各抚恤对象帐上,全部履行协议。本案中,法援律师积极介入并全程参与纠纷调处,尤其是发现可能影响调解协议执行的苗头性问题后又主动作为,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以达成并执行调解协议为最优选项,保证了协议执行的彻底性和完整性,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

4、融法制宣传教育与化解纠纷于一体,是调处成功的保证。意外伤亡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容易引起亲朋好友和不明真相的人的同情,他们往往会按照自身对法律的肤浅了解与认识去观察、分析问题,常常在“欠钱还债,杀人偿命”、“人死在哪儿,哪儿就应承担责任”一类简单思维方式的下指导,盲目决定自身行为,助长纠纷的扩大。因此,把这部分人的简单思维引导到法律思维上来十分重要。2009年6月23日我区某街道辖区一出租房内,邹某因琐事与其男友争吵后跳楼自杀。当天,邹某亲友一行10余人赶到武汉,拒绝接受公安部门的自杀认定,坚持认为邹某是被其男友周某逼死的,提出巨额赔偿要求,并扬言若得不到满足将围堵政府大门讨说法。同时,周某的父母等亲属一行多人也连夜从浙江赶到武汉,双方见面后末能达成共识,矛盾一触即发。我局法援工作人员针对家属提出的疑问,从刑法关于证据、婚姻法关于同居关系以及民事法律的赔偿责任的规定等方面向双方亲友进行法制宣传,有情有理的耐心劝导死者家属依法维权,并适时提出了几点法律建议。经过沟通协调,死者家属接受了自杀结论认定,并在权衡利弊后,接受了其男友的经济补偿。我们既化解了一起民事非正常死亡引起的纠纷,又对当事人进行了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可谓一举多得。

二、提升法律思维修养,处理好三个关系,是提高调处效率的保证

1、法援人员与调解员的关系。非诉讼法律援助中法援人员的定位,从科学的法律思维角度讲,法援人员当然应与主持调解或和解的中立的调解员严格区分,这才符合法律援助是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的基本理念。但实务中,我们囿于法律援助机构及资金的有限性,往往是法援人员与调解员兼于一身,在指定纠纷发生地以外的法律工作者作为受援人人从事法援还有现实难度,因此今后我们还应更进一步的探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法援人员与调解员应由不同的人担任。法援人员与调解员分离后,二人的目标仍然是一致的,应相互理解、尊重、支持。法援人员依据法律思维提出的符合本案的法规,应成为调解员的工作指导,并贯穿始终,依法调解。调解员工作中的难题,法援人员应协助解决,对调解员提出的不违犯法规的合情合理的办法,应全力助其实施。

2、非诉讼法律援助与诉讼法律援助的关系。非诉讼法律援助在参与处理意外伤亡引起的纠纷中,因受多种条件的影响,可能一时受挫。在受援方人出现明显拒绝调处或抵触调处协议的执行时,应及时转换思路,建议受援人走诉讼程序,而不能强制他接受调解。当调解陷入僵局的时候,若强行要求受援人接受建议,受援人很可能将矛头转向法援人员,此时,建议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并告知终极权威性和诉讼的风险,受援人即使不服相关结果,也必须在法律救济途径内寻求解决办法,从而可以避免矛盾对象的转化。换言之,在非诉法律援助中,法援人员应恰当把握非法律诉讼的“度”,以避免纠纷的当事方将矛盾转向自身,引致新的矛盾。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篇4

1、规范中心窗口建设。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确保法律援助经费动态增长,健全法律援助经费使用机制,加强对法援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法援经费专款专用。

2、健全法律援助三级网络互动衔接机制。继续完善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站、联络员三级网络体系,做到及时沟通,互动衔接。在村居和有条件的规模企业、人群聚居点等最能为困难群众提供便利的地方设立援助站,对法律援助联络点实行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为援助对象提供便利,保证社会弱势群体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真正做到方便群众,司法为民。

3、鼓励和吸收社会力量支持、帮助法律援助工作,组织具有法律知识或法律援助工作需要的其他专业知识,热心公益事业的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和管理制度。

4、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将来电、来访咨询事项及时输入信息系统,对经初步审查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直接输入系统,由中心在网上实时审批,并将系统逐步扩大到有条件输入信息系统的法律援助联络点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尽可能地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建立法律援助咨询专线平台,并完善“148”法律咨询热线电话的工作台帐。

5、建立执业律师值班制度,要求执业律师年度内到法律援助中心参与咨询接待不少于5日,方便当事人得到更为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进一步落实法律援助中心的便民措施。

二、进一步落实工作制度,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

1、根据《市法律援助案件全程跟踪管理细则》,进一步运用旁听庭审、质量反馈、回访当事人、归档检查等跟踪方式,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全程参与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管理,特别要落实对法官、仲裁员的回访制度。

2、加强法律援助档案的管理,下发归档案卷的统一标准,要求案卷材料齐全、装订规范并及时上交,并从归档案卷中检查法律援助案件的承办过程,严把案件承办的结案关。

3、加强与法院、残联、妇联、总工会、劳动局等相关部门的业务联系,发放法律援助监督卡,召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义务监督员会议,征求意见和建议,促进法律援助工作更好地开展。

三、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法律援助的工作质量

1、中心工作人员的自身学习。继续坚持并完善每月一次的业务学习,做到学有内容、学有所得、学有记录。

2、对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的培训。充分发挥各法律援助站的作用,增强对各法律援助站负责人、联络员、法律援助志愿者的培训力度,提高业务素质。

3、主题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增强服务和谐社会、参与社会管理和建设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有效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法律咨询、社区顾问工作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惠民服务.发挥法律专长,加强法律援助力量。

4、加强对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受理举报和投诉,发现问题,及时与市局和律师协会沟通,配合市局做好相关工作。

四、进一步拓展宣传渠道,扩大法律援助的宣传层面

1、加强信息和调研工作,抓好日常宣传。及时报送法律援助工作的最新动态信息、典型案例,深入调查研究法律援助工作情况,分析问题,总结经验,完成一定数量的调研或工作研究性文章,反馈工作中的亮点、难点,研究和探索促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思路和新途径。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对法律援助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动态报道,提升宣传层次,扩大宣传效果。

2、寻求长效宣传形式。在辖区选址悬挂法律援助广告牌,让群众能随时随地看得到,提高宣传的有效性、长期性、针对性。

3、多样化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结合一些有纪念意义的日子,组织较大规模的法律援助咨询活动。继续以法律援助深入社区、学校、企业、工地为主线;与工会、妇联、残联等部门在“三.八”维权周、“助残日”等深入开展法援扶贫、法援助残、法援济弱、法援解难系列宣传活动。

五、进一步突出特色活动,发挥法律援助的维权作用

1、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进一步放宽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学习借鉴法律援助工作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完善便民“十项举措”,在扩大对困难群众的援助覆盖面和提高便民程度上有所突破。

2、继续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活动。采取有力措施提高服务质量,畅通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全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考虑到农民工流动性大、仲裁或诉讼成本高、时间长、执行难的客观情况,积极采取诉前调解的方式,减少讼争,化解矛盾,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通过现场咨询、发送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提高外来务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篇5

一、以依法治市为目标,深入开展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一)深入基层,突出重点,做好“*”普法启动工作。上半年我局制定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召开了“*”普法和依法治理座谈会,会同市人大法工委对“*”普法工作进行调研,积极筹备全市依法治市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年初我局制定下发了20*年全市依法治市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意见,对今年全市的普法工作作出了具体部署。上半年在抓具体落实中,一是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利用开展进城务工人员法律咨询、深入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学校社区上法制课等形式重点宣传普及《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证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四部法律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等法规。二是筹备并举办了两期普法骨干培训班。来自全市各部门、各单位的百余名普法骨干参加了培训,系统学习了上述“四法一条例”。三是做好普法协调、督查和考核工作。制定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县以上干部进行五个一(一次征文,一次培训,一次知识竞赛,一次理论研讨,一次法律知识测试)系列活动方案,认真贯彻全省法制宣传工作会议精神,召开全市“四五”普法依法治理经验交流会,对“四五”普法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进行了评选和申报。为加大普法的宣传力度,制定了《全市依法治市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方案》。上半年全市法制教育在抓普及的同时,兼顾突出重点,继续抓好领导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青少年学生的学法用法。开展贯彻省六部委关于“救救孩子”法制警示教育活动,召开全市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座谈会及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联络员工作会议。

(二)强化基层依法治理,促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市。一是把依法治理向基层推进。通过抓“民主法制示范村”“民主法制示范社区”“民主法制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深入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上半年经过调研摸底,确定城东村、牡东村、联复村分别为全国、全省民主法制示范村,推荐了五个依法治省联系点,分别是市环保局、铜化集团、×××街道、市三中、县天门镇蟠龙村。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为载体,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程序,继续清理涉及现行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主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继续开展政府机关政风评议工作,搞好行政执法投诉受理与查处工作。积极推进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

二、基层基础工作得到不断夯实,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坚实保障

(一)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被列入今年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目标,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并进行严格的考核。市、县(区)都建立了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和司法所国债项目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规范化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市、县(区)司法局除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外,还实行了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点制度,协调解决具体问题。通过采取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目前全市已有2xxxx司法所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占总数(2xxxx所)的88。另外,老洲乡、新庙街道司法所办公楼已开工建设,顺安镇司法所已调整办公用房4间,预计7月初全市2xxxx司法所将全面完成规范化建设任务。在硬件规范化的同时,大力加强司法所队伍建设。上半年在市政法干校对全市2xxxx司法所所长和新任司法助理员进行了培训。根据省厅统一部署,从4月份开始对全市司法助理员开展岗位大练兵,力求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基层司法助理员队伍。

(二)不断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化解民间纠纷。一是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上半年以来,认真组织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人员调整和充实,全市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人员调整率达80。对2005年开展的人民调解员调解业务技能竞赛活动中表现突出的调解员进行了表彰奖励。加强调解员素质教育,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共培训人民调解员158xxxx次。全市人民调解员协会的成立正在积极筹备中。二是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制定活动实施方案,组织全市基层49xxxx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大排查大调处工作。各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半个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预测分析,每星期进行一次集中排查调

处活动,通过预测、排查、调处,做到“四清”,着力化解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职工下岗等热点、难点纠纷,维护了社会稳定。通过这次大排查、大调处活动,全面建立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长效机制,有力推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跨越式发展。截止6月中旬,全市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41xxxx,排查出重点户10xxxx,重点人数20xxxx,移交其它部门处理的纠纷7xxxx,防止民转刑案件xxxx,防止发生集体上访事件xxxx,调处34xxxx,成功33xxxx,调处率99.2,调处成功率98.5。

(三)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有了新进展。年初制定了《20*年度全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重点》,召开了县、区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各县、区相继制定本年度安置帮教工作计划。春节前后组织对外出务工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了一次家访,发放宣传材料460份,发放基层司法所“148”法律服务卡50xxxx份,为使刑释解教人员不脱管不失控,与外出务工的刑释解教人员亲属签帮教协议95份。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衔接和落实安置工作。对刑释解教人员实行每月报告制度,并将预放名单、刑释解教通知书、鉴定表等法律文书资料提前送达户籍所在地的基层安置帮教组织。认真落实全省安置帮教工作祁门会议精神,为我市建立安置帮教基地进行摸底和准备工作。

(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进展良好。在2月22日召开的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通过了《**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并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了《**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同时成立了**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这些标志着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为动员和部署我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4月4日上午召开了全市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市领导与×××区签订了责任状。之后市司法局及时制定下发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流程、工作衔接和一系列规章及32种表格。在扫把沟街道召开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现场会。上半年我局加强了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了交接。并围绕“矫正质量”核心,努力探索提高教育矫正的有效方法,不断提高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质量。

三、以服务经济建设为中心,强化和规范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一)加强对律师公证业的监督管理。印发20*年律师、公证工作要点,对全市律师、公证员进行业务知识及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集中培训。出台20*—2010年律师业发展规划。开展20*年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检注册工作,对解体律师事务所和新成立所完成初审并申请报批。召×××域律师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座谈会并督促落实。与各律师事务所签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加强律师所内部管理。积极投入“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强刑事辩护工作指导力度,对重大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为打黑除恶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召开全市公证工作会议,制定了《公证法》宣传计划,开展公证岗位培训活动,并积极做好公证体制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深入各司法鉴定机构调研,摸清情况,征求意见,加强沟通。就省厅《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司法鉴定违法案件投诉查处办法(试行草案)》征求各司法鉴定所意见,并将意见反馈。对司法鉴定所业务台帐对照标准进行抽查,并要求司法鉴定所对存在不足及时改正。我局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在全省位居前列。

(三)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从二月份到六月份,开展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集中教育整顿活动,从十个方面进行针对性整改,严格管理,杜绝不正当竞争及其它违规现象。四月份对全市6xxxx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集中教育培训。按照省厅统一部署,组织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知识考试。对全市1xxxx基层所进行了整顿,撤消了xxxx所,更名xxxx所。

(四)做好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对2005年通过司法考试的考生进行法律职业资格的申报。落实省厅司法考试会议精神,积极做好20*年司法考试各项报名准备工作,参加省厅司法考试网上报名培训,完成省厅配置网上报名设备的调试。目前,我市20*年司法考试报名各项准备工作业已就绪。

四、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推进法律援助向社区、农村延伸,拓宽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一)大力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结束后,及时召开了由各区县司法局长、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和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会议精神,确定了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思路,要求20*年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要以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体系为目标,着力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体系、经费保障体系,使我市法律援助机构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二)推动法律援助向社区、农村延伸。建立健全基层法律援助机构。4月份,经市司法局同意,×××法援中心在灰河乡、大通镇、铜山办事处、桥南办事处、安铜办事处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县法援中心在县妇联、残联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并准备在近期完成所有乡镇和总工会、团县委、老龄委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设立。×××区法律援助中心也做好了在区属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法律援助机构的准备工作。基层法援工作站的成立,为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了方便快捷的途径,使法律援助更加贴近群众。

(三)努力拓宽法律援助的社会覆盖面。在我局的积极争取下,我市各级财政都加大了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投入。为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我局联合市财政局转发了《×××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提出了贯彻实施意见,要求逐步落实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制度。我局还与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发文,向各区县公、检、法部门转发了“两院两部”和“两院两厅”《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和《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明确要求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查阅案卷时给予支持,并减免费用。通过这些措施,降低了法律援助成本,扩大了法律援助覆盖范围,使更多的人得到了法律援助。

(四)积极开展各类法律援助业务工作。上半年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受理法律援助案件7xxxx,其中涉及残疾人1xxxx,老年人xxxx,未成年人xxxx,妇女xxxx,一般贫困者1xxxx,农民工3xxxx,其他xxxx,受援人数达8xxxx,减免收费1xxxx元,为当事人追索各种经济补偿20xxxx万元。同时在**广播电台“行风热线”、“妇女维权热线”开展法律援助专题宣传活动xxxx,开展街头法律咨询活动xxxx,组织多名律师参加“市领导接访”、“残疾人法律维权律师接待日”等活动,共接待群众来访、来电咨询116xxxx次,解答咨询,排忧解难,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

(五)继续发挥“148”法律咨询热线的服务功能,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148”中心继续发挥法律咨询、化解矛盾、提供信息的整体功能。上半年共受理来电咨询34xxxx,接待来访69xxxx次,已全部答复。分流18xxxx案件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宣传普及了法律法规知识。

五、以提高素质为目标,不断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

(一)强化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上半年市司法局相继开展了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以提高干警素质为目标,继续开展建设学习型机关活动,组织数次“学习日”,开展学习型机关建设征文,我局学习型机关建设在全市考核中获得“优秀”。继续落实学习贯彻活动,组织人员参加市直机关学测试。保持和发扬连续两届省级文明单位的优良传统,抓好各项文明创建工作。

(二)强化司法行政系统政风建设。我局已连续三年获全市政风评议行政执法类单位第一名。上半年积极开展了机关效能建设,制定效能建设实施意见和《市司法局开展效能建设大讨论活动方案》,围绕“思想再解放”、“我与效能建设”主题进行讨论,集中查摆存在的问题;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明确整改目标和方向。狠抓工作作风建设,加强和改进领导作风和部门作风,进一步健全完善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等十三项效能方面制度。

(三)强化司法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制定《市司法局20*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并将意见中的内容进行分解。制定《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根据市政法系统关于落实《**市惩防体系建设主要工作任务分解表》的要求,做好惩防体系的日常工作。加强对“五条禁令”“六不准”及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规章制度落到实处。

下半年工作安排

下半年,我们将继续按照省司法厅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扎实履行职能,充分发挥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稳定和服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完成年初既定的各项工作目标。

一是抓好“四五”普法总结表彰和“*”启动工作。下半年要开好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大会,对“四五”普法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对“*”普法作出动员。与此同时继续抓好以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学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为重点对象的学法用法工作。大力开展送法律下乡、进社区活动。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工作,推进“地方、行业、基层”三大依法治理工程全面开展,抓好基层依法治理,扎实开展民主法制示范村、民主法制示范社区、民主法制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二是进一步强化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继续抓好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争取全市2xxxx司法所下半年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规范化率达到100。

三是以创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全力做好维护稳定工作。着力构建“大调解”机制,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成立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完善司法行政和协会管理人民调解机制,形成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格局,扩大调解覆盖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着力探索研究,切实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缓冲机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探索建立过渡性安置实体,巩固安置帮教措施,确保帮教率和安置率达到95和85以上,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下。继续深化和完善扫把沟街道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着力规范运作,稳妥实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加强矫正队伍建设,增强矫正工作效果,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创出**地方特色。

四是进一步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行业规划和政策引导,优化执业环境。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沟通协调,改善法律服务市场环境。按照《公证法》积极稳妥地加快公证行业改革步伐。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加大对全市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要活动的法律服务参与力度,引导法律服务队伍主动参与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建设、招商引资、新农村建设等经济社会事项。坚持律师参与市领导接待制度,积极参与重大的群体性上访事体调处,定期组织街头、社区法律咨询等活动。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继续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向社区、农村延伸,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化,扩大法援覆盖面。继续规范和加强“148”法律服务专线工作,为咨询及来访者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按省厅要求认真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做好即将于九月份进行的国家司法考试考务和服务工作。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篇6

成套项目是中国对外援助的主要方式。《中国的对外援助》白皮书指出,中国对外提供的成套项目援助是指中国通过提供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等援助资金,帮助受援国建设生产和民用领域的工程项目。中方负责项目考察、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全部或部分过程,提供全部或部分设备、建筑材料,派遣工程技术人员组织和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项目竣工后,移交受援国使用。

本文从国际经济法角度,就中国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涉及的法律规范作一简易分析。

一、关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的范围

对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目前学界说法不一,大致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专指各国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各国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因跨国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开展国际交往、构成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仅仅限于国际组织、国家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

另一类为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含上述内容,而且包括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其他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参加国际交往、构成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不局限于国家、国际组织以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人格的其他实体,同时也包括在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国际私法上具有独立的个人或组织,即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本文依据上述第二种界说。

二、目前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中的法律关系

(一)中国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中的法律主体及法律关系

1.宏观层面

(1)中国政府与受援国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对外援助中,中国政府和受援国政府之间调整的主要是政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两国政府换文、议定书、协定等方式确定。

(2)中方对外援助执行机构和外方的业主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援外项目立项后,中国政府援外主管部门下设的援外项目执行机构和受援国的业务部门(包括政府管理部门、公共机构、国有企业等)会就具体项目执行中的问题进行协调,双方将两国政府换文等法律文书为依据,开展磋商和谈判,行使己方权利,督促对方履行相关义务。

2.微观层面

主要是括中国企业的具体实施活动,主要包括中方实施企业与受援国业主部门、海关、税务、工会等监管部门,以及外方派驻现场的工地代表等之间的法律关系。

中国对外援助模式是在两国政府签署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以及确定具体项目的立项换文后,由对外援助管理部门在国内通过招标确定的实施企业,与受援国政府相关部门签署具体项目实施合同。这是广义国际经济法中本地政府与他国公司法人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对外援助实施合同采取标准文本格式,对中外双方的责任义务、标的物、工程期限、价款结算及调整,违约责任及索赔、免税以及法律适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构成了中外双方的合同要约法律关系。中外双方据此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中国对外援助成套项目适用的各类条约、法律和法规、惯例等

1.国际公约

目前国际发展援助领域的国际公约等与国际贸易等领域的国际法相比,一是约束性弱,二是没有形成普遍系统的法律体系。1974年5月1日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新秩序行动纲领》,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文件,主要确认了以下几项重要权利和义务:

(1)确认了各国经济主权不可剥夺、不可让渡、不可侵犯。各国对本国的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

(2)确认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真正平等的原则,对世界财富和经济收益实行国际再分配。全面逐步改变目前不合理、不公平的体制,最终实现国际社会各成员的共同繁荣。

(3)确认一切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一切世界性问题上均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决策权和受益权。

2.地区性公约这类国际经济公约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以发达国家为成员的公约与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洲联盟等。第二类是以发展中国家为成员的公约与组织: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石油输出国组织、东盟等。第三类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为成员的公约与组织:最著名的是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中国家(简称非加太地区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贸易和经济协定——《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

《洛美协定》曾是非加太集团和欧盟间进行对话与合作的重要机制,也是迄今为止最为重要的南北合作协定,欧盟主要是通过这一协定,向发展中地区的集团成员国提供财政、技术等援助和贸易等优惠。

3.双边协定等中国不是上述许多国际经济公约的成员国。在对外援助领域适用的国际经济公约并不多。出于对外战略考量,目前各国对外援助以双边援助为主,援助方式主要是项目援助。确定中国政府和受援国政府之间关于援助关系的主要方式是签署双边的经济技术协定,并就具体的援助项目以两国政府换文的形式确立,并在其中明确了两国政府的责任和义务。

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政府以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合作论坛的形式,开展平等互利的双边经济合作,在合作论坛项下提供一定的对外援助。例如中非合作论坛机制、中国——葡语国家经贸合作论坛、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混合委员会等。这些援助通过以合作论坛宣言的方式对外公布,作为中国政府履行国际主义义务、对外提供援助的承诺。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法律效力。

三、目前成套项目法律关系中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律依据问题

目前中国对外援助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最高阶的法律为国务院援外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从制度体系来看,经过60多年的经验积累,还是较为健全和完整的。但由于没有专门法,对外援助成套项目主要依据国内的建筑规范,无法体现对外援助项目远在国外实施的特点,对项目实施形成了一定制约。

(二)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地位不对等问题

在目前的援外成套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中方实施企业与受援国业主部门签署对外合同,其中有不少是受援国的强力部门,实际上可能存在地位不对等问题,在签署合同和项目后续执行中存在一些困难。

(三)合同履约问题

一是受援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如前所述,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有约必守原则。目前在具体的援助实践中,也存在受援国政府出于财力不足,以及国内法相关规定等各种原因,不履行诸如三通一平、免除关税,为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办理工作签证提供便利等相应义务。二是存在个别受援国对我一些合同条款存在不理解不接受的情况。三是合同纠纷的处理问题。目前由于一些受援国政府部门未履行义务导致的中方实施企业受损,索赔较为困难。

四、几点建议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更作为国际大家庭中的一员。在自力更生不断推动自己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在南南合作框架下,已开展了60多年的对外经济技术援助,为推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对外援助领域也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为进一步明确援外成套项目实施中的法律关系,不断提高对外援助效益,建议:

(一)现有条件下应继续发挥对外援助八项原则等准法律的作用

目前国际经济法中形成的基本原则有经济主权、平等互利、全球合作,以及有约必守等。中国对外援助也始终坚持了这些原则。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主席就指出:因为中国是一个具有960万平方公里土地和6亿人口的国家,中国应当对于人类有较大的贡献。”60年代初,毛主席强调:已经获得革命胜利的人民,应该援助正在争取解放的人民的斗争,这是我们的国际主义义务。”这些论述成为中国对外援助的指导思想。1964年1月15日,周恩来总理就代表中国政府提出了《中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八项原则》,这八项原则的核心是平等互利,尊重主权,不搞特权,并随之成为了中国对外援助的准则。随后中国援建的坦赞铁路就是对外援助的一个成功范例。坦赞铁路被誉为自由之路”和南南合作的典范”。2012年初建成的援非盟会议中心项目是新时期对外援助的有一成功典范。中国的对外援助虽然没有明确的国家立法,但诸如对外援助八项原则等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准法律的作用。建议坚持以八项基本原则为核心的中国对外援助理念,并在适当时候将其以法律形式明确下来。

(二)加快开展专门的援外立法

中国对外援助目前尚无上位法,建议加快对外援助立法程序,以法律形式明确对外援助的性质、地位、目标、方式等。同时在援外主管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法律支持部门。在坚持对外合同格式条款的同时,针对各具体受援国的实际,以及其涉外经济法、国内法的相关规定,设定更为灵活的合同条款。

(三)在具体的法律主体关系构建中,应充分发挥专门援外执行机构的作用

援外执行机构目前均为事业性单位,建议进一步明确对外援助执行机构的地位和作用,由援外执行机构和外方业主部门签订实施合同、纪要等,与受援国主管部门形成相互对等的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