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论文范例(3篇)
人身安全论文范文
关键词:大学生;安全意识;安全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9214(2016)02-0252-01
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大学生安全教育是学校为了提高学生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保证其身心健康不受侵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学生进行的安全教育活动。本文以贵州花溪大学城5所大学实证调查出发,了解大学生的安全意识现状,探索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安全教育的方法。
一、调查对象与方法
(一)调查对象。本研究调查对象为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贵州医科大学、贵州财经大学和贵州轻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等五所高校学生,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问卷491份,回收率98.2%,有效问卷490份,有效率为99.7%,调查对象统计如表一所示:
(二)调查方法。文章主要采用查阅文献资料、发放问卷调查和分析统计等研究方法。在查阅有关学生安全教育和安全意识培养等文献资料的基础上,自行编制出《大学城建设过程中学生安全意识情况的调查问卷》,内容包括安全教育、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网络安全、财产安全、食品安全、性安全和个人经历等9个方面。对回收的有效问卷运用SPSS20.0数据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并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关结论。
二、调查结果与分析
本次调查主要分为大学生安全知识掌握状况、安全意识状况、接受安全教育的方式和内容及开展安全教育的建议四种类型进行,调查结果如下:
(一)大学生安全知识掌握现状。调查结果统计显示,遇到突况(盗窃、抢劫)时,只有52%的大学生会报告相关部门并保留证据,11%的大学生惊慌失措或妥协忍让,34%的大学生看情况自己处理;从防身技巧掌握的情况分析,29%的大学生对防身技巧一点也不了解,61%的大学生基本了解,只有10%的大学生熟练掌握;55%的大学生不知道QS标致的含义;对于是否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的调查,只有26%的学生表示了解。从上述的调查统计数据看出,大学生掌握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情况不容乐观。
(二)大学生安全意识现状。调查结果统计表明,44%的大学生会坚持选择正规运营的交通工具出行;对寝室使用大功率电器的认识上,45%的大学生认为可以用,注意安全就行;46%的大学生会在离开座位时把手机、钱包等贵重物品放在教室里;57%的大学生认为学校周围的饭店不太安全,但不会介意;对的了解程度,只有10%的大学生非常了解艾滋病、梅毒等可以通过性传播的相关知识;45%的大学生不会留意所处环境的安全通道。
(三)高校安全教育内容和方式的现状。在对5所高校的调查中,高校开设安全教育课程的频率参差不齐,学生认为开展安全教育的内容和方式还有待加强。20%的大学生表示学校没有开设过安全教育的课程,6%的大学生表示学校每年开设三次,26%的大学生表示学校每年开设三次以上。就接受过的安全教育的内容占比来看,交通安全占24.4%,人身安全占27.3%,网络安全占15.1%,财产安全占18.9%,食品安全占11.8%,其他占2.5%。就高校开展安全教育的形式分析,通过课堂教学开展的占23.7%,通过案例分析开展的占23.8%,通过影响观摩开展的占16.5%,通过网络学习开展的占13.6%,通过同学交流开展的占12.6%,通过亲身体验开展的占6.8%。
(四)大学生对安全教育方式的建议。在对大学生安全教育方式的建议上,17.1%大学生建议开设讲座,19.4%的大学生建议设置专题课程,25.5%的大学生建议召开主题班会,18.1%的大学生建议通过网络宣传,19.9%的大学生希望通过寝室实践掌握相应的安全技能。针对不同内容的安全知识教育,交通安全教育图一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方式的建议(图一)为例:
三、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的思考
高校的安全问题关乎生命,关乎全局,责任重于泰山。因此加强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对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强化大学生安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高校不仅是大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的地方,也是国家和民族培养未来和希望的基地。安全教育可以促进大学生安全观的形成,培养大学生正确的安全态度和行为。
(二)创新大学生安全教育的形式。现代大学生有别于以往,当代大学生思想更开放,个性特征明显,容易接受新鲜事物,因此创新安全教育形式十分必要。第一,安全事故的典型事例生动形象,教育意义强,具有广泛的警示性。因此,可以利用舞台剧、网络论坛及新媒体,开展校园安全典型事例的宣传,吸引更多的大学生对安全问题进行关注。第二,开展开放性讨论性的大学生安全主题辩论赛。在辩论过程中,大学生们可以将自己学到的安全知识学以致用,既丰富了安全教育的形式,也锻炼了大学生的口才。
参考文献:
人身安全论文范文篇2
[论文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侵权责任法;比较评析
一、《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解读
(一)《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的解读
1.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
安全保障义务人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概言之,安全保障义务人仅适用于“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场合。理论界对该条中“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界定众说纷纭。有学者认为,是指因其所从事的活动而对他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人,也有学者认为,“其他社会活动”规定本身是存在问题多是不合理的,在审判实践中,若法官动辄援引,则会造成不适当的扩大。从以上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第6条中关于“其他社会活动”的规定不是很明确,类似于兜底条款。
2.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对象
根据上文所述,安全保障义务人分为“从事经营活动”和“从事其他社会活动”两类人,与之对应,其所保护的对象也相应分为两类:一类是进入到经营场所可能形成消费关系的消费者、潜在消费者;另一类是其他社会活动的参与者,包括活动参与者、观众及第三人。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适用的归责原则
根据“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之规定,可以得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的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即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
4.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权益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一部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故将保护的权益范围限于“人身权损害”,而且仅指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
5.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的责任类型
第6条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的责任类型分为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所谓直接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的责任形态。而补充责任则指安全保障义务人因有过错致使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他人的人身造成损害,当第三人无法找到或无力承担赔偿时,由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补充责任包括顺位补充和实体补充两层含义。
(二)《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解读
1.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之范围,学界、实务界有众多意见。立法者经反复研究,综合考虑,规定两类安全保障义务人:公共场所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前者指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为公众提供服务的人,后者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举办活动,其特点是参加人数较多。
2.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对象
立法者认为司法实践中的情况较为复杂。故第37条没有明确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对象之具体范围,实践中,需法官视具体情况而加以判断。
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适用的归责原则
第37条也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时可采用两个客观标准:一是行为人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义务;二是行为人是否违反了一个“合理人”的注意义务。
4.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权益范围
第37条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第2条之规定,这里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方面。
5.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的责任类型
第37条将安全保障义务分为两种:防止他人遭受安全保障义务人侵害之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人防止他人遭受第三人侵害之义务。两类义务之间侵权主体不同。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违反前者义务,应当自己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而违反后者义务,则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二、第6条和第37条的比较
(一)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法益范围扩大
按照民法理论,受害人之损害包括其人身和财产两部分。第6条仅将人身损害纳入到赔偿范围。然,现实中,人身和财产之侵害常同步进行。据上文所述,第37条中之损害包括人身和财产两方面,扩大了安全保障义务法益保护范围,有利于安全保障义务功能的发挥。
(二)追偿权之规定
第37条不在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享有对侵权第三人之追偿权,笔者认为,第三人介入之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其均有过错,双方之过错共同促成侵害的发生,两方均应是侵权人,故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就自己之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份额。追偿权之废除,更有利于公平分担安全保障义务人与侵权第三人之间的责任。
(三)“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能够防止或者制止的范围”到“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之改变
第6条第1款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因“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合理限度范围”的认定,笔者看来过于主观,何为“合理限度”不易界定。第2款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实务界,对上述规定分歧很大。第37条将其改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相比第6条有所进步,但遗憾的是,没有明确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之类型,这会对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带来不便。
三、第6条和第37条的评析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评析
如上所述,第37条与第6条相比虽然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有所扩大,但笔者认为范围还可再扩大,理由如下:
第一,风险社会的程度日益加深,势必要求社会加强对危险的控制。当今中国,已步入工业化社会,随之相伴的是“风险”不断增多,此情形下,需法律适当增加公民的作为义务,提高对“自己邻居”的注意义务,适当地扩大安全保障义务者的范围。
第二,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出现了一种道德法律化的趋向,即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部分道德思想渗透到法律之中,公民在违反法律时,需承担更多法律化的道德责任。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趋向有利于民主、人权思想的形成和普及。在侵权法上引入安全保障义务并扩大其适用也是上述理论发展的逻辑结果。由此可见,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还可适当扩大。
(二)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对象评析
根据上文所述,第37条与第6条没有明确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对象。笔者认为,不同的法官对保护对象的理解不同,可能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从而影响法律的权威性。为此,可以借鉴美国侵权法上土地占有者责任的有关规定,把进入土地利益范围的人分为“受邀请者”、“访问者”、“公共人”、“未成年人”四种情况,结合我国实践给出不同定义,分别赋予安全保障义务人不同的注意义务,这样便于法官在判案时尽量做到同案同判。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适用归责原则评析
第37条与第6条均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笔者看来,既要考虑受害人利益的保护,又要顾忌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实际承受能力。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比较合理,理由如下:
第一,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法的功能向既要注重预防与补偿又要考虑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转变。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安全保障义务之中,既可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又能协调好安全保障义务人、侵权人、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反之,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会增加安全保障义务人所面临的风险,增加其所负义务的成本,从而不利于社会发展。
第二,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对于发挥安全保障义务功能具有促进作用。诚实信用原则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来源,其注重对行为人心理状态的考察,具有道德评价的意味。因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之所以要承担民事责任是因道德的谴责。安全保障义务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衍生物,其功能的发挥不得不对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加以考察,正如德国学者耶林所言,过失是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必然条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能够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起到很好的教育和指导作用。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责任类型评析
直接侵权责任和相应补充责任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两种责任类型。对于前者,理论界已认可。而对第三人介入的情况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何种责任,理论上还有较大争论,主要有补充责任说、相应补充责任说,下面对以上学说进行分析和探讨。
1.补充责任说。该说认为,补充责任能够平衡受害人与安全保障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梁慧星教授并给出补充责任的定义。笔者认为,补充责任能够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济。但其不合理之处在于,当安全保障义务人过错很轻而第三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时,也让其承担加害人不能承担的全部责任则会导致其责任过重。
2.相应补充责任说。即安全保障义务人仅承担因自己的过错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责任。第37条与第6条均采用相应补充责任说。笔者认为,第三人介入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理由如下:
第一,相应补充责任与侵权损害全部赔偿的原则相一致。正如曾世雄教授所指出,一个损害结果发生可能将导致其他无数损害发生,行为人若因过失侵权造成他人损害,若严格执行损害全部赔偿的原则,这将使侵权人的赔偿数额过大,势必造成人们因为担心有损害发生,而不敢有所为。正是基于此,德国、法国虽理论上采用全部赔偿原则,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只是赔偿一部分而已。相应补充责任符合了当前国际上民法学界流行的全部损害赔偿原则。
第二,相应补充责任与过错侵权责任基本理论相一致。安全保障义务人因有过错使他人遭到第三人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承担过错侵权责任。这里的过错侵权责任是安全保障义务人因自身有过错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不是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担责。相应补充责任的规定既让安全保障义务人在能够防范、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又能够防止无限的扩大其责任。
第三,相应补充责任与设立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时的基本精神相一致。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目的,一方面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济;另一方面让安全保障义务人防止其所保护的对象受到损害。相应补充责任既考虑到受害人的救济,又能使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在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这将有利于安全保障义务最大程度的发挥其应有功能。
人身安全论文范文
关键词: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话语权;网络宣传
中图分类号:G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17)04―0061―04
网络意识形态工作是党和国家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对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中国梦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互联网的发展和壮大,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已经从现实世界转移到了虚拟网络,网络意识形态的斗争成为了主要阵地。对此,在多个场合不断强调,要求我们牢牢掌握网络舆论战场的主动权,确保国家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我们要争取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话语权,占领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的制高点,提高我国的网络文化软实力。
一、关于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话语权的内涵
(一)话语权
话语权是通过创造、表达、设置、传播和运用一定的话语来影响和引导人的思想和行为的权利和权力,这一概念揭示并凸显了隐藏在纷繁复杂的话语交往现象背后的权力意义世界。〔1〕话语权作为一种国家力量,是一个国家自发提出、表达、传播和运用本国文化优势、维护本国文化安全、主导本国文化发展、保障本国文化权益、根本利益的权利和权力。意识形态安全是文化安全的最根本的部分,意识形态话语权作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内容和国家文化的重要指标,在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方面的价值日益凸显。特别是当今时代,网络十分发达,话语权以从人民现实生活中逐步扩大到了互联网,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就显得尤其重要。
(二)网络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是指一种观念的集合。法国哲学家特拉西创制了“意识形态”这一新概念,试图为一切观念的产生提供一个真正科学的哲学基础〔2〕。意识形态可以被理解为一种具有理解性的想象、一种观看事物的方法(比如世界观),存在于共识与一些哲学趋势中,或者是指由社会中的统治阶级对所有社会成员提出的一组观念。
意识形态是与一定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直接相联系的观念、观点、概念的总和,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文学艺术、宗教(神秘特殊的意识形态)、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等意识形式。意识形态的内容,它是社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和人与人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反映。意识形态的各种形式起源于以生a劳动为基础的社会物质生活。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政治思想、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等,各以特殊的方式,从不同侧面反映现实的社会生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意识形态的有机整体。
意识形态的突出特征,首先意识形态具有现实性,它不是空洞的存在,其存在是具有指向性的,要么是为了维护现存的政治制度,要么是为了批判现存的政治制度。其二,意识形态具有总体性,它并不是单独的存在,它是政治思想、法律思想、经济思想、社会思想、教育、艺术、伦理、道德、宗教、哲学等构成的有机的思想体系。意识形态引领着社会其他领域的发展过程。其三,意识形态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意识形态表达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是社会意识形态碰撞的产物,是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最后,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特征,虽然是被社会存在所决定,但其自身具有特有的发展规律。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人类产生了一种全新的意识形态,即网络意识形态,
它是网民看待网络世界的有机的思想体系,代表着网民的利益,指导网民的“行动”,并通过虚拟社会反作用于现实社会,同时也关乎国家的意识形态安全问题,最终影响着现实社会中个人的意识形态。中国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一的网络用户量大国,占领网络意识形态的至高点,是我们刻不容缓的任务。
(三)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因为网络意识形态如此的重要,那么我们必须对其进行保护,维护其安全。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是一个战略防御的过程,其目的是国家利用先进的互联网技术帮助我们鉴别外来的意识形态,抵御不良意识形态,使得我们可以尽可能少的受到不良网络意识形态的侵蚀。同时,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也是为了保障和维护本国的主流意识形态,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文化权益。
现阶段,我国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存在着十分突出的问题和挑战。首先,互联网为意识形态的传播开创了新的传播方式。传统的意识形态的传播方式主要是通过报纸、书籍、期刊等途径,这些途径传播速度慢,受众群体范围小,消息相对滞后;相反,通过网络的传播途径具有新的特点,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泛,消息更新及时。其次,互联网对于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具有前所未有的冲击。网络带来了各种各样的意识形态,例如恐怖主义、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等,这些意识形态的传入,对我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主流意识形态受到了冲击。最后,由于这种冲击的存在,我国主流意识形态所形成的价值观,价值功能也大大地被削弱,各种不当的价值观、价值言论层出不穷。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是我们刻不容缓的任务。〔3〕
(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话语权
综上所述,对于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话语权的内涵就显而易见了。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话语权是国家利用经济、政治、互联网技术的优势,发表言论进行鉴别和抵制不良外来文化,维护国家自身的主流意识形态、根本利益、文化权益的权力和权利。
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话语权是意识形态话语权在网络中的扩展。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统的意识形态的斗争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如果我们不能够与时俱进的话,那么这场意识形态的大战我们必将失败。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话语权的斗争对我们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我们错过了第一次工业革命,第二次工业革命,我们必须牢牢的抓住现在的互联网革命的机会,抢占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话语权的制高点,先机点。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要想抢占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话语权,我们首先需要加强意识形态的建设,打好意识形态的根基,充分发挥理论优势,做好现实生活中的理论传播。其次,我们要加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做好五位一体建设,这些是意识形态的基础,意识形态是对于他们的反映。
二、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话语权所面临的新情况和突出问题
(一)新情况
网络意识形态相比较传统的意识形态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这些新情况的出现打破了过去的世界意识形态领域稳定的格局。随着我国新媒体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用户数量的进一步增加,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领域所出现的新情况对我们来说至关重要,面对这些新情况,我们该如何应对也是迫在眉睫的问题。这些新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网络意识形态的传播途径日新月异,复杂多样。传统意识形态的传播主要是通过电视、报纸、期刊、杂志、广播等手段,这些传播手段具有传播速度慢,覆盖范围小,更新不及时的特点。网络意识形态的传播具有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更新速度迅速的特点。我们不难发现,朋友圈、微博等社交软件对于社会舆论的作用,例如小月月事件,聂树斌事件等。这些社交软件,舆论平台,使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进行了正面的交锋,这是无法回避的问题。传统的意识形态的参与者不多数是学者、政治家,而网络意识形态的参与者是各行各业的人,群众范围在进一步扩大,大家谈论的话题内容和形式也在进一步扩大,其中涉及到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也就越来越多了,意识形态的碰撞就会引发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思考。
二是网络意识形态把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频率加大了。主要表现为:当舆论遭遇社会热点事件之后,体现不同意识形态的舆论论争出现了频发的态势。例如2016年发生的,我国实行全面二胎政策、英国脱欧、人民币加入SDR、中国发射首颗量子卫星、中国女排再夺冠,每一个事件都引起了群众的广泛热议,其中不乏有许多言论涉及到了意识形态领域的争论。无论是家庭小事还是国际社会大事,这些事件在网络上都会上升为意识形态问题,国家治理、国家制度的问题,持续不断地引发着舆论战。这些舆论战深刻的打击了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的地位,促使我们保护网络意识形态的安全。
三是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在网络意识形态斗争中价值功能减弱。互联网时代以前,我们接触的意识形态,主要是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我们几乎无法接触到其他的意识形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国国民数量的飞速增长,人们在网络了接触到了各种各样的意识形态,这些意识形态的碰撞,使人们开始怀疑原来所固有的思想。当然,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对我国人民进行其所信仰的意识形态宣传,分裂我们的团结,诱导我们的思想,实现其目的。一部分人改变了原来的思想,甚至还有一部分人开始诋毁,污蔑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
在网络世界中,我们意识形态的价值导向功能,正在逐渐的减弱,减速的速度越来越快,尤其是在年p人之中。因此,我们必须打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这一战。
四是网络意识形态斗争存在向政治事件转化的动向。〔4〕网络的舆论宣传必然会导致线下的群众性事件的发生。例如聂树斌案件,随着网上媒体的大力宣传,原本媒体是想要告诉公众司法的权威性,正义可能会来的迟一些但不会不来。但是,人们却把怒火发在了法官身上,煽动舆论,激发大家的愤怒情绪来抵制政府,诋毁司法体系。2015年5月的庆安事件,其维权群在网络中散布谣言,在线下聚众闹事,干扰了社会治安,动摇了社会稳定。这样的事件如果一个个无休止的重复下去,那将会引起社会动荡和恐慌。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严肃对待。
网络意识形态的新情况可以总结为以下特征,一是虚拟和现实相统一,网络意识形态话语权的主体和传统意识形态的主体相一致,网络话语权的思想体系归根到底还是需要传统意识形态的根基。二是超时空性,网络意识形态的传播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削弱了传统媒体的宣传力度,有利于传播主体表达自己的话语权。三是意识形态多元化,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在网络环境中进行碰撞,对于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话语权的传播变得更为艰难和复杂了。掌握新的特征有助于我们拥有主动权。
(二)突出问题
一是针对自身而言,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话语权具有自身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目前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十分缓慢,自身的创新能力不足,网络时代信息飞速发展,理论的发展无法跟上经济、政治发展的脚步,就会导致话语权的减弱。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话语权的实现主要是依靠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以及话语理论的创新来进行支撑。中国的经济突发猛进,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际地位也是不断攀升,但是由于自身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创新不足,并没有将发展优势有效的转化为自身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话语权的优势,进而使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力从网上到网下都被削弱了。其次,我国网络意识形态建设发展缓慢,我们可以看到许多的政府网站,更新速度很慢,有的甚至是多年停更,政务的不公开,使百姓对国家和政府失去了信心,进而使国家的意识形态失去了民心。党政宣传部门,对于网络宣传工作懈怠,有些上了年级的工作人员不会使用网络进行党政宣传。这些都是我们进行网络意识形态时自身所存在的问题。
二是针对外来文化,信息和文化的多样性尤其是西方资本主义文化强烈冲击了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在我们的时代,直接的殖民主义在很大程度上完结,然而我们所看到帝国主义仍以其在政治、思想、经济与社会实际中的特有形式,特别是在文化领域中徘徊。”〔5〕互联网已经成为文化帝国主义最有力的武器,文化帝国主义利用自身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对我国人民进行渗透,其目的是实现政治文化扩张和意识形态的渗透,西方文化帝国主义国家企图以一种西方的普世价值来代替世界的多元文化。这些强有力的文化渗透,对我国的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话语权的建设产生了强力的冲击。由于这些思想的传播使社会主义主流意识形态被边缘化了,甚至有些人公开发表一些诋毁国家,诋毁党和社会主义的言论,这些人群的队伍在不断地壮大,由线上转移到线下,呈现出来组织化的趋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盲目的追求个人利益,这些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更能被他们接受,这样的态势强烈的冲击了传统的意识形态。经济快速发展带来了两级分化的趋势,社会产生了阶级的分层,这种分化使人们的价值选择变得更加的多元化。这一系列的问题,动摇了传统意识形态的权威地位,使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摇摇欲坠。
三是互联网技术和管理存在许多的问题,急需改善。网络意识形态与传统意识形态斗争最根本的区别就在于媒介的不同,网络相对于过去的传统媒介来说更为复杂,需要更多的技术操作和有效科学的管理经验。我国虽然是互联网大国,但是互联网技术我们还是相对落后的,在互联网技术涉及的各个领域我们都不难发现西方发达国家的影子。提高互联网技术水平,鼓励和扶持互联网技术创新,无论在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话语权的进攻还是防御阶段都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我们在技术上处于弱势地位,那么我们在话语权上也只能是被动的地位了。先进的互联网技术需要人才来实现,人才需要科学有效的管理。行之有效的管理就是加强对于技术人才和知识分子的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加强舆论的监督和信息鉴别管控能力。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无论是人才的培养还是意识形态的受众,最重要的主体还是青少年,我们必须牢牢的抓住这个重点问题。
三、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话语权的实现途径和防御战略
一是要进行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的提升和创新工作。首先,我们要对意识形态问题进行深刻的认识和分析,在生活中,甚至在一些学术领域内,我们总是会无意中对这个名词进行放大或缩小的解释,这么做是十分不理智的,这样做不利于我们积极有效的应对意识形态问题。由于我们自身认识的偏差,会使我们难以掌握意识形态安全的主动权,使我们处于被动状态,尤其是在复杂的网络世界。
其次,我们需要创新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而提高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影响力,强有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是实现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话语权最有力的武器,网络意识形态的激烈斗争离不开思想的碰撞和理论的批判。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创新必须保持马克思主义的特点就是科学性和前瞻性。目前,西方意识形态理论创新的速度要远高于我们的速度。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指导的国家,其对于抢占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话语权的制高点,作用是根本性的、全局性的。理论的创新需要人才的培养,对马克思理论学科的高度重视和建设投入,是理论创新的根本保障。
最后,我们要确定马克思主义理论创新的正确方向,正如列宁所说的“最高限度的马克思主义=最高限度的通俗化”〔6〕。我们的发展方向应该是大众化方向,理论要说服人,得到群众的广泛认同,必须将主流意识形态的学术话语、政治话语与网民的生活话语紧密结合、有效转化,尤其是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话语一定要贴近生活。党要始终坚持自己的工作路线,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在网络意识形态中要想掌握话语权,就必须牢牢抓住群众的心,群众的思想。
二是提高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传播能力。我们如果需要在网络中传播自己的主流意识形态,第一步需要建立安全高效的网络信息传播平台。传统媒体需要与新媒体高度融合,将传统媒体网络化,以网站作为支撑点进行意识形态的宣传,发挥自身的理论优势和经验根基。网络安全部门要进行网络信息的规范化审查,进行鉴别网络信息的优劣,对不合规范的网络信息进行监控,对于情节恶劣,言辞危害性较大的发言人进行处罚。党政宣传部门要利用起网站这把有力的武器,迅速调整状态,运用网络媒介M行意识形态的宣传,树立和加强网络宣传的理念。
第二步是组建精英化的网络宣传工作队伍。网络宣传平台作为网络意识形态宣传的主战场,操纵这个战场的战士必然是一支精英化的队伍。精英化的队伍需要具备两个方面的能力,其一是熟练的操作互联网的技术能力,其二是对于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崇高信仰。这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缺一不可。熟练的互联网技术是始于敌人争取网络意识形态安全话语权最有力的武器,可以帮助我们躲避敌人的攻击,必要时候进行有力的还击。但是,强有力的技术需要有一个价值观的引导,需要意识形态武装其头脑,才能更好地利用技术武器。
第三步需要扩大我们自身的国际影响力。我们不光要守住自己国内范围的意识形态的影响力,我们还需要将自己的意识形态传播出去,这是争取意识形态安全话语权的必经之路。国家的话语权最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之间的话语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越来越成为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目前,世界各国不光是在经济领域寻求全球化,在意识形态领域更是希望自身可以对世界各国产生影响和引导。话语权的建立立足于全球化视野,我们需要向世界表达中国思想,讲好中国故事,宣传中国的意识形态。伴随着经济、政治、国际地位的迅猛发展,今天的中国也应该足够的自信去宣传中国的软实力。
〔参考文献〕
〔1〕骆郁廷,史姗姗.论意识形态安全视域下的文化话语权〔J〕.理论探讨,2014,(04).
〔2〕俞吾金.意识意识形态:哲学之谜的解答〔J〕.求是学刊,1993,(01).
〔3〕姚元军.网络意识形态安全问题探究〔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5).
〔4〕李艳艳.如何看待当前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的形势〔J〕.红旗文稿,201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