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实施方案(6篇)
水产养殖实施方案篇1
水产养殖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中经常涉及注射激素、剖腹取精、芯片置入、极限测量等技术手段,上述技术手段在审查实践中与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性相关。文章通过对比我国和欧洲关于专利申请实用性的法律法规以及审查实践演进的过程,结合对实用性的法理剖析,探讨了涉及上述技术手段的水产养殖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实用性问题审查,并提出了适当的判断方法。
关键词:
水产养殖;发明专利;实用性;外科手术;再现
我国是水产养殖大国,近年来随着水产养殖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水产养殖领域的专利申请量呈逐渐上升趋势。在中国专利文摘数据库(CNABS)中检索A01K61/00(鱼类、贻贝、蜊蛄、龙虾、海绵、珍珠等的养殖)下的专利申请量达到了8978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数量为5177件。水产养殖领域包含多个技术分支,如珍珠插核、鱼虾育种、鱼虾养殖和水产品运输等。在这些不同技术分支的专利申请中,经常涉及注射激素、剖腹取精、芯片置入、极限测量等技术手段。一方面,这些技术手段与《专利审查指南(2010)》[1](下称“指南”)列举的不具备实用性的几种情况中的“人体或动物体的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以及“测量人体或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的方法”相关;另一方面,这些技术手段已经广泛应用于水产养殖业并实现产业化。因此,涉及这些技术手段的水产养殖领域发明专利申请的实用性审查存在一定的争议。近年来,针对上述问题已经开展了一些研究。本文试从实用性的审查实践演进和法理两个角度出发,探讨水产养殖领域专利申请的实用性审查。
1中国与欧洲关于专利申请实用性的法律法规和审查实践比较
欧洲专利公约(EPC)第57条规定:“能在各种产业,包括农业中创造或使用的发明,应为能在产业上应用”[2]。由此可以看出,欧洲专利公约强调的是发明能够在工业上的适用性。欧洲专利公约第52条规定了可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以及不属于发明主题的几种情况,其中第4项指出:在人体和动物体上实施的外科手术治疗方法或治疗和诊断方法不应被认为具有工业实用性[2]。在具体审查实践中,欧洲专利局并没有采取把外科手术方法区分为治疗目的还是非治疗目的来判断是否具有实用性,而是通过判例的形式对其内涵进行不断解释。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的T182/90、T35/99、T383/03决定分别形成于1993、1999和2004年,这3份决定分别对EPC第52条第4项的外科手术方法作了逐步深入的解释。其中T383/03决定明确指出,只有治愈性治疗活动被排除在专利之外。由此可以确定,水产养殖领域中的注射激素、剖腹取精、芯片置入、极限测量等技术手段不属于治愈性治疗活动,其目的并非用于治疗,因此相应的处置方法不属于EPC排除的能够授权的专利主题,同时由于其能够在水产养殖业中使用,因而也不违背实用性的授权标准。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根据上述法律条款的内容可知,我国专利法中对于实用性的规定与欧洲专利公约相比均要求在产业中应用、制造或使用,还增加了关于积极效果的要求。此外,在我国的审查实践中,外科手术方法被划分为以治疗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和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其中以治疗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主题,而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则被认定为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第3.2.4指出: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由于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同时“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给出了外科手术方法的定义,是指使用器械对有生命的人或动物体实施的剖开、切除、缝合、文刺等创伤性或者介入性治疗处置的方法。
在应用上述相关规定进行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时,存在争议较大的是水产养殖领域中常见的注射、导入、简单介入性处置方法是否属于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治疗方法,是否适用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对专利授权的主题进行限制。实际上,在审查实践的早期,由于相对机械的理解专利审查指南的上述相关规定,因而在审查实践中常把水产养殖领域的这些方法简单归为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进而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提出不具备实用性的审查意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上述方法被广泛应用于水产养殖业,因而对专利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逐渐产生了不同的理解。为了解决审查中存在的疑惑,2009年11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与专利局各审查部门就这一问题进行了业务研讨,并达成如下一致意见:对有生命的动物体使用器械实施创伤性或介入性处置步骤的方法,一般属于外科手术方法。但是,对于因个体差异小、不必依靠医护人员的专业技能就能实施的包含有注射等简单的介入性处置步骤的方案,例如包括对动物体实施注射步骤的抗体制备方法,如果从保护的主题或技术方案的整体以及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上判断其不属于非治疗目的外科手术方法,则尽管所述技术方案中包括了注射等这类简单的介入性处置,也不宜将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认定为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2011年9月19日,专利局各相关审查部门再次对水产养殖领域专利申请中某些方法的实用性问题进行了研讨。研讨会最终认为:“对于水产养殖领域中类似于珍珠贝插核或插片、对虾剪除眼柄、鱼类注射催熟、活鱼取精或取卵之类的非治疗目的的一般创伤性或介入性处置方法,以及向食用活鱼所在的水体中施加活鱼能够承受的最大限度量的臭氧以去除积存在食用活鱼体内的有害物质的方法,不适于将其确认为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因此,判断这类方法的实用性时,不适用“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4.3.2.3节、第二部分第五章第3.2.4节和第3.2.5节的相关规定。”由此可见,我国专利审查实践对水产养殖领域的实用性判断问题经历了从简单到深入,从模糊到清晰的过程,对实用性法理方面的探讨一直在继续。
2专利申请实用性的法理剖析
“指南”对专利申请的实用性作了明确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必须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在如何确定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使用的问题上,“指南”给出了进一步的规定: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再现性。专利局学术委员会2009年一般课题《从实用性的法理渊源看水产养殖类申请的审查标准》中指出,从欧洲的工业应用性标准和美国的有用性标准来看实用性,都要求寻求专利保护的对象必须有在现实实践中重复实施或应用的可能性。由此可见,专利保护对象的再现性是实用性的本质要求。那么如何认定再现性,实现再现性的主体和客体又是什么呢?“指南”第五章指出,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再现性的主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客体是组成技术方案的技术手段及其技术效果,即再现性是指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重复地实施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技术手段的再现),并得到相同的实施结果(技术效果的再现)。下面将从技术手段的再现以及实施效果的再现两方面分别加以讨论。
2.1技术手段的再现通常认为技术手段的再现不是概率事件,它必须是明确的,并且确定无误。一方面它受到技术方案本身的影响,更多地是技术手段的实施主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确认无误地实施技术手段,尤其涉及到水产养殖领域专利申请的实用性审查中,例如激素注射、剖腹取精、芯片置入等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以及极限情况下生理参数的测量是否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重复操作,即能否在水产养殖领域重复实施这些技术手段。虽然根据“指南”第3.3.2.3节中对外科手术方法的定义倾向于认定上述技术手段属于外科手术方法,但是由于这些技术手段仅涉及简单的激素注射、剖腹取精、芯片置入等,其在水产养殖行业已经广泛使用,该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均知晓如何来稳定地实施这些技术手段,即技术手段可以稳定再现。因此,这些水产养殖领域常用的激素注射、剖腹取精、芯片置入等能够满足技术手段的再现,进一步说,包含这些技术手段的技术方案也应当是能够再现的。
2.2实施结果的再现与技术手段的再现相比,实施结果的再现相对不容易辨识。实施结果的再现性不仅与实施方案的主体有关,更多地与技术方案本身有关。“指南”指出,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该是相同的。“实施结果相同”的要求并非要求每次重复实施的结果完全一致,达到百分之百的成功率。换言之,重复实施时的成功率较低或者实施结果程度上的差异并不意味着技术方案必然无再现性。只有影响因素与实施结果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时,使得即使能够保证实施条件,但实施结果的出现仍然是偶然的,才能够认为实施结果的获得依赖于随机因素。根据实用性的法理来看,实施结果再现的标准是:能够获得统计学意义的实施结果就能够保证发明创造在实践中使用,就应当认为实施结果相同。也就是说,技术方案中存在某些影响技术效果的因素没有涉及或还未被发现,只要通过技术手段达到某种技术效果,即便得到技术效果的机率较低,只要能够获得统计学意义上的实施结果,就认为其实施结果相同。通常,许多科学领域中产生P值的结果≤0.05被认为是统计学意义的边界线,但是这显著性水平还包含了相当高的犯错可能性。结果0.05≥P>0.01被认为是具有统计学意义,而0.01≥P≥0.001被认为具有高度统计学意义。这个分类也并非是正规研究基础上的分类。由于不同领域解决技术问题的层面不同,判断什么样的显著水平算是具有统计学意义也具有差别。水产养殖学尚属实验科学,效果基本是通过大样本试验得到统计学意义上的结果,内在机理及影响技术效果的因素不能一一确定。涉及到激素注射、剖腹取精、芯片置入等技术手段的专利申请,相当一部分是为了满足繁育、养殖等需求,根据实践经验推断,其实施结果与技术手段应该具有关联,且符合统计学意义上的相同。
3水产养殖领域专利申请的类型以及实用性的判断
3.1涉及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如果外科手术方法是发明请求保护的主题,那么通常情况下,该主题所采用的方法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需要技艺高超的医师进行操作,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法保证其技术手段的再现性,需要长期的经验积累才行。如果外科手术方法并非发明请求保护的主题,仅仅是技术方案中存在诸如注射这类简单的外科手术操作步骤,通常情况下则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重复实施,且技术方案也可以再现。就注射而言,鱼类注射通常是在胸鳍基部、腹腔基部或者背鳍肌肉处,注射角度45°左右。根据具体鱼的种类,深度选择为1~2cm。在鱼类繁育、养殖过程中需要对鱼类催产而进行注射,这种行业常规的方法不会造成结果无法再现,则不应当将该类发明排除在实用性之外。如果就注射方法本身作为请求保护的主题(发明点)提出,如进针角度、进针深度、推液速度,或者进针位置,例如鼻孔的嗅窝通孔,这类主题明显为外科手术的申请与审查“指南”中规定的为美容而实施的外科手术方法类似,其发明点均在于外科手术本身,需要有经验的医师或工作人员进行,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不一定可以重复该技术手段,结果也不具备再现性,因此不具备实用性。
3.2涉及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生理参数的测量“指南”第二部分第五章第3.2.5指出,对于测量人体或动物体在极限情况下的生理参数需要将被测对象置于极限环境中,这将会对人或动物的生命构成威胁,不同的人或动物个体可以耐受的极限条件是不同的,需要有经验的测试人员根据被测对象的情况来确定其耐受的极限条件,因此这类方法无法在产业上使用,不具备实用性。由此可见,审查指南的上述解释强调极限测量主要因为被测个体的差异而必须要求有经验的测试人员,即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很好地实施技术方案,以保证其再现性。在极限情况下生理参数的测量是不具备实用性的。究其原因,笔者认为,认定普通技术人员无法根据个体差异作出测量的原因的前提在于动物保护主义。也就是普通技术人员容易判断动物的死亡,但是却不能精确判断死亡的临界值而保证动物的存活状态。通常动物在极限状态下均会产生不可逆的生理损伤,很容易导致死亡。从人道主义精神来讲,普通技术人员在实施方案的过程中判断极限的能力显然不足,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则能够尽量避免动物死亡的发生。当然,如果撇开动物生命问题,普通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判断极限条件下动物耐受的临界值。通过双壳贝类测定污染水质环境,通过在极限情况下测定活鱼生存状态决定运输方式等极限测量方法普遍应用于水产养殖领域。水产养殖业尤其是活鱼运输方面,往往会涉及在不同水温、水质、水体溶氧量等条件下,对特定鱼类群体的呼吸、运动、代谢等生理参数实施测量的方法,目的是为了水产运输的普通从业人员据此获得某种鱼类群体在活体运输中所需要满足的最低条件,从而解决运输中面临的种种技术问题。由于在水产养殖中涉及的并非大型哺乳动物,因此与人类的伦理道德、相应的国家法律不相违背,与动物保护主义也不相冲突。上述相关水产领域测量生理极限参数的方法有助于提高相应产业的科学技术水平,因此从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考虑,是应该给予专利保护的。
4总结和建议
通过对比欧洲专利局与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审查实践,以及对实用性法理的简单梳理,笔者认为,水产养殖领域中,判断含有注射激素、剖腹取精、芯片置入、极限测量等技术手段的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实用性的根本标准在于判断其技术方案的再现性。如果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所包括的处置方法、步骤本身属于本领域简单常规的步骤,具有再现性,则并不导致请求保护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如果请求专利保护技术方案的关键在于创伤性或介入性处置方法本身如何操作,则该技术方案通常不具备实用性。针对本文第3部分讨论的在极限情况下测定生理参数的方法,由于其具备再现性,加之水产动物为非哺乳动物,不受伦理道德的约束,因此应当认定其具备实用性。上述处理方法既不违背我国对专利法实用性的约束,同时与国际发展趋势保持一致,能适应我国水产养殖行业的发展和创新需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185.
[2]李春华.谈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的实用性问题[J].审查实务,2010,16(2):30-35.
水产养殖实施方案篇2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合理规划、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方便渔民、有利发展”的基本原则,逐步建立以养殖证制度为核心的水产养殖业管理制度,加强对水产养殖业的有效管理,切实保护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基本制度稳定;减轻渔农负担,增加渔农收入;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水域滩涂资源,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合理安排产业布局,战略性调整渔业结构;提升水产品质量,保障水产品食用安全,增强水产业综合竞争力。
三、发证范围
对全县所有水域滩涂全面实施渔业养殖证制度。
(一)按水域所有制性质分: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发绿证,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发红证。绿证确定持证人对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红证确定持证人对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在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农用地上修建的鱼池,养殖户要求发证的,应先经县农业局同意,待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再核发红证。以前未经县政府批准,各级非法承包的国有水面,即日终止,不再享有养殖使用权,确实需要延续者,须重新申请,经审核后,发给绿证。
(二)按水域面积和养殖状况分:对全民所有的水域,不管面积大小,只要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网箱、拦河养殖,属强制发证对象。天然河流内所有从事网箱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县人民政府规划的养殖区域内,经当事人申请,完善手续后,方可发证,否则,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于集体所有的水域,原则是面积在3亩以上、以渔业养殖为主、且具有渔业养殖承包合同的才给予发证。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04年11月15—25日)。县农业局对各街镇乡的工作人员实行集中培训;各街镇乡对辖区内所有水域滩涂的使用、养殖生产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明确水域滩涂四至范围(分红证和绿证),并于2004年11月25日前将有关情况报县农业局。
(二)审查核证阶段(2004年11月26日—30日)。按程序审查核发渔业养殖证。具体程序为:
1、申请。使用天然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县农业局书面申请,并提交养殖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集体水域渔业承包合同、与规模相适应的单位资信证明和养殖技术条件等材料。
2、审核。县农业局将根据材料进行现场勘查核实,并确认标界(制作平面界至图)。对不符合规定的,县农业局按规定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填写养殖证审批表,报请县政府批准。
3、颁证。县政府审核批准后,颁发养殖证,由县农业局统一。
4、注册登记和公告。县农业局对已颁发的养殖证进行登记造册,对颁证的国有水域滩涂作图标志,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5、档案保存。县农业局对每个养殖证收集的相关文件、资料、图片、证件编号等填写档案卡归档保存。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4年12月1日—5日)。县农业局会同县水利农机局等相关部门组成检查验收小组对各街镇乡政府(办事处)的养殖证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书面总结报送县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副县长颜三林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大足县渔业养殖证制度实施领导小组(附后),负责养殖证制度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街镇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职责,确保养殖证制度顺利实施。
(二)狠抓宣传发动。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与广大水产养殖生产者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各级各相关部门必须全面动员和部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水产养殖实施方案篇3
[关键词]水生生物健康养殖降低发病率技术措施
[中图分类号]S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650(2014)04-0289-01
近年来,临沧市渔业快速发展。但因池塘老化,品种退化,饲养不规范,防病不科学,外来病害入侵等水生动物病害的发生日趋频繁。据统计,全市范围内各种水产养殖方式及各养殖种类都受到了水产养殖病害的侵袭。年均发病率为10-20%,平均死亡率8%,因病害造成的损失占养殖总产值的5-10%。笔者据自2001年以来在生产一线的工作实践经验,现将降低水生动物发病率的健康养殖技术措施介绍如下。
一、以水选鱼,以鱼选水
建立“以水选鱼,以鱼选水”理念。即:通过对水资源诸多因子的考察和监测,选择适宜的品种进行养殖,以获得最好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养殖前,深入了解品种的生物学特性,不同的养殖品种对水温、溶氧、水质、PH值等的因子要求都不相同,因此,务必考察监测养殖地点的以上因子是否符合养殖的所需条件,将地址选择在对养殖有利的地区。
二、制定方案,建立档案
首先在进行养殖生产前,结合养殖品种的生物学特性、养殖条件、生产实际和技术水平等,制定切实可行的养殖方案,计划好和指导好整个养殖生产,保障养殖生产的顺利进行;其次要做好生产记录包括每天的水温、水质管理、饲料投喂、、养殖品种的投放数量、规格、用药及捕捞等情况,建立起详尽的养殖档案,对病害的鉴定和防治提供参考和依据,同时便于总结经验指导日后生产实践。
三、规范操程,强化措施
1.建设标准化池塘
对长年使用的池塘埂坍塌、淤泥沉积的老化池塘要进行科学的清淤,修善改造,使建成标准化池塘,提供鱼类一个优良的生长环境,消除了病菌滋生的温床。
2.清塘
养殖前一定要认真对池塘或养殖水体进行消毒处理,保证养殖的水环境清洁,无病原。对养殖水体消毒是预防和减少流行病暴发的关键技术措施,清淤后每亩池塘用100-200kg生石灰进行消毒,为养殖水生动物创造优良的生活环境。
3.培育和放养健壮苗种
投放健壮、不带病原的苗种是养殖生产成功的先决条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地到苗种场实地查看检测种苗的质量,选择的种苗一定要种质纯正,游泳能力强、活跃,规格整齐,无畸形。
4.采取消毒措施
4.1种苗消毒。即使是无病害的种苗,也会潜伏有病原,在合适的条件下暴发。不管是本地繁育的种苗或是从外地区引进的种苗,投放以前一定要先进行消毒,通常用2-4%的食盐溶液浸泡10-15分钟,杀菌消毒,从根本上防止病害的发生。
4.2工具消毒。养殖生产中使用的各种渔具,往往是病原传染的媒介,因此在使用前要进行消毒处理,使用后在太阳下暴晒后备用。
4.3食场消毒。食场周围残饵和粪便集中,是病菌滋生的绝佳场所,容易引发疫病,因此,要经常对该区域用生石灰等药物进行泼洒,或挂药袋消毒。
4.4饲料消毒。在饲养过程中,投喂鲜活饵料要先检测和消毒,保证鲜活,不变质。
5.合理的放养密度
首先放养同一品种密度要合理,其次混养不同品种的搭配比例要合理。实践证明,合理放养的密度对提高单位水体经济效益,维持生态平衡,保持养殖水体中正常菌群,预防传染性流行病的很好的促进作用。
6.疫苗接种
免疫接种是对水产养殖动物控制其暴发性流行病最为有效的方法。
7.科学的运输
运输之前,要对运距、运输时间作出精确计算,结合运输的规格、品种、运输季节,气温和水温,运输工具和方式等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运输方案,以获得高成活率,减少病害发生。
四、加强管理,科学饲养
1.饲养管理
1.1严格按照“四定”投喂。整个饲养过程中,饲养管理不当,饵料不足,不均匀,时饥时饱,饲料质量差都会导致鱼体质下降,免疫力差等,大量投放过多未经发酵的粪肥,易使水质恶化诱发暴发性传染病。
1.2技术操作不当也是病害发生的诱因之一。如机械损伤将导致水霉病及炎症的发生。
1.3坚持每天早晚巡塘,做好“三查三勤”工作,晴好天气中午开动增氧机。认真观察活动、摄食、疾病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2.水质管理
2.1建立独立的进水和排水系统,进排水口用40目以上的网布拦截,防止水蛇、凶猛性鱼类及带病原的水生生物进入池塘,侵害养殖鱼类。
2.2生产中,要结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使用底质改良剂,光合细菌等,改善水质条件,有效的降低疫病的发生。
2.3结合水质情况,定期不定期的加注新水,换除部分老水,保持水质的清新、鲜活。
2.4利用科学仪器,全面的掌握养殖水体中的PH值、水温、氨氮、硫化物、溶氧量等因子,对超标、不达标的因子要结全生产实际,及时调节,以满足鱼类生长发育需要的条件。
五、建立体系,切断病原
建立配套的水生动物检疫检验机构和体系,首先强化对渔民群众对科学健康养殖技术知识培训和宣传,提高病害防治技术;其次加强对疫病病原的检查,全面掌握病害和种类和区域,流行特点等,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控制措施,对大量引进异地优良种苗,调整养殖结构,屏蔽外来病害,杜绝病原的传播和流行,保护渔业生产和群众身体健康,有关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六、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疾病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疾病防治要从种苗质量、水质调控入手,加强日常管理,定期对养殖水体消毒,使池塘保持良好的水质,投喂符合质量标准的优质饲料,防止病害的发生。一旦发生病害,及时对症下药。
七、结论
综上所述,以“以水选鱼、以鱼选水”的科学理念,通过采取科学的选址,改善优化养殖环境,增强养殖群体抗病力,控制和消灭病原体,加强饲养管理等健康养殖技术措施,建立检疫防疫体系,认真做好每一个环节,把好每一关,将有效的提高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对降低水生生物发病率、减少损失、提高水产品的品质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并保证获取理想产量,为群众提供优质健康的水产品。
参考文献
水产养殖实施方案篇4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构建环境友好型、节约型社会的发展理念,结合省级现代渔业园区建设要求,以科技示范户能力建设为核心,以优势水产品和精品水产养殖区为重点,以推广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实施主体培训为关键措施,建立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塘、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促进我县渔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1.创建省级渔业科技入户示范县,培育龟鳖和蟹虾类科技示范户230户,其中重点示范户20户,重点培育1~2家科技示范场,示范面积1.3万亩;辐射带动1000户养殖户,辐射带动养殖面积4万多亩。
2.渔业科技示范户先进实用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达到95%以上,示范户养殖收入比前三年平均收入提高10%以上。
3.加强渔业科技示范户的能力建设,使他们成为留得住、用得上的渔农村实用技术人才,成为现代渔业发展的引领者,成为活跃在我县渔农村的科技宣传员和传播者。
三、实施内容
1.主推品种和主推技术
根据我县水产养殖实际,确定龟鳖类和蟹虾类两大类为省渔业科技入户的主推品种,主要包括甲鱼、河蟹、南美白对虾、罗氏沼虾、青虾五个品种。同时推广龟鳖、蟹虾标准化养殖技术,测水养殖及生态修复技术,底部增氧技术,大棚设施养殖,立体综合养殖技术等。
2.组织开展科技入户示范工程服务行动
(1)春季行动。开展科技入户示范工程春季行动启动仪式,邀请农业部、省渔业科技入户专家组专家开展中华鳖健康高效养殖和蟹虾健康高效养殖技术培训;召开科技入户技术指导员工作座谈会,布置落实2011年县渔业科技入户专家组及技术指导员的工作职责和任务;邀请农业部和省专家组现场指导重点渔业科技示范户做好“四定”和“五落实”工作,切实抓好春季龟鳖养殖管理和蟹虾苗种放养关。
(2)夏季行动。渔业科技入户专家到重点乡镇举办水产健康养殖培训班;针对夏季高温易出现的水产病害、水质恶化等问题,邀请省、市、县渔业专家对养殖基地及科技示范户进行入户指导,开展针对性的技术服务和指导。
(3)秋季行动。指导科技示范户做好水产病害防治、防灾减灾等工作;做好以秋季养殖管理为中心的技术服务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开展以科技示范户测产为主要内容的产量统计工作;总结本年度渔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的成效与经验。
3.开展渔民水产健康养殖技术培训
根据渔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和渔农民的实际需求,开展水产健康养殖技术培训。全县计划培训15期以上,受训人数1000人次以上,发放渔业技术资料4000份。培训重点是水产健康养殖、养殖实用技术、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化养殖技术。同时,在养殖关键阶段,组织有关渔业专家深入养殖生产第一线,开展针对性的技术指导,及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传授养殖新技术,并适时召开现场交流会。
4.发放技术资料与物化补贴
向科技示范户发放水质测定仪、微生态水质改良剂、新型渔药、新型渔机装备等物化补贴,同时发放养殖书籍、养殖日志和技术资料。统一发放《省渔业科技入户手册》,手册内容包括科技入户简介、渔业科技入户汇总、主推品种、主推技术、养殖日志记录要求、养殖水质标准、安全用药、气象用语和专家通讯录等。建立“科技入户服务指导联系卡”,发放给每一名渔业科技示范户,进一步完善“省渔业专家组——县渔业专家组——各镇街道技术指导员——科技示范户——辐射户”的渔业科技入户网络。
5.建立健全技术交流和信息网络
统一印制《科技入户养殖日记》,发放给每一名示范户,并结合水质测试仪器的使用,做好记录,及时督促检查;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和网络建设,依托省、市水产养殖110网站和农民信箱,建立科技示范户手机短信平台,养殖、病害、气象等信息,加强与养殖户的沟通交流;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及时养殖技术、渔业政策、科技知识等信息,为示范户提供及时、准确、权威的信息服务。
四、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准备工作阶段(2011年2月~3月上旬)
成立全县渔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领导小组,组建专家组;确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遴选示范户、填报科技入户重点示范户档案材料;划分区域工作小组,招聘技术指导员,签订技术指导服务合同;制定渔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和技术指导工作方案。
2.第二阶段:入户指导阶段(2011年3月中旬~10月)
3月~4月:开展省渔业科技入户启动仪式(春季行动),举办中华鳖健康高效养殖和蟹虾健康高效养殖技术培训班,召开渔业技术指导员座谈会,指导示范户制定好2011年生产计划。
5月~6月:重点抓好渔业技术指导员入户工作,各镇(街道)举办各类水产健康养殖技术培训班。
7月~8月:开展渔业科技入户夏季行动,邀请各级渔业专家到养殖基地及科技示范户中开展现场技术指导,针对夏季高温易出现的水产病害、水质恶化等问题开展技术服务和指导。
9月~10月:开展渔业科技入户秋季行动,指导科技示范户做好水产病害防治、防灾减灾等工作;围绕秋季养殖管理做好技术服务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积极开展科技示范户测产为主要内容的产量统计工作。
3.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3月~10月)
做好年度总结,整理汇总相关文字和影像资料,统计汇总相关数据,做好渔业技术指导员年度考核工作。
五、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完善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渔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的组织领导,建立县渔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农经(渔业)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县政府)
副组长:(县府办)
(县农经<渔业>局)
组员:(县财政局)
(县科技局)
(县科协)
(县农经<渔业>局)
(县农经<渔业>局)
(县农经<渔业>局)
县农经(渔业)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由农经(渔业)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组员由县农经(渔业)局推广站、产业科等科室人员组成。各重点渔业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将渔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纳入议事日程。同时,制定渔业科技入户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整合资源、相互配合、精心策划、周密组织,确保渔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顺利开展。要积极探索渔业科技入户的有效模式,创新渔业技术推广机制,不断提高渔业科技成果入户率和到位率。在开展科技入户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和调动专家、技术员的积极性。专家、技术员所在单位要创造必要条件,积极支持专家、技术员开展工作。
2.建立队伍,明确责任
积极依托省级专家组,建立健全县级专家组和技术指导员队伍。建立县级渔业科技入户专家组,由县农经(渔业)局推广站站长担任专家组组长,人员由推广站、产业科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县专家组主要负责拟定渔业科技入户工程技术实施方案,协助各镇(街道)遴选科技示范户,评审各镇(街道)的技术指导方案,落实各项技术管理措施,指导、检查、督促技术指导员开展工作。渔业技术指导员负责各镇(街道)渔业科技示范户的遴选,制定各镇(街道)渔业科技入户的技术方案,指导示范户按照《科技示范户手册》和《科技入户养殖日记》要求做好各项记录,帮助示范户制定生产计划,对示范户开展技术指导和服务。
水产养殖实施方案篇5
关键词:资源化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因地制宜;消纳地;监管
发展畜牧业可以丰富人们餐桌,特别是养猪业的发展,保障了广大群众的消费需求,但同时也要保证生态环境健康平衡发展,如无序地发展养猪业,也会给社会、环境带来许多负面问题。如何规范发展养猪业,是目前相关监管部门、生猪养殖户必须面对并认真做好的问题。
1树立养殖户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意识
可通过多渠道多方面进行宣传,如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养殖行业相关文件资料学习培训等,提高养殖户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同时,建设养殖场前应对养殖户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培训及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并应取得相应的证书。
2提高规模养殖场建设的准入门槛
2.1专业知识
养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管理人应有相关的专业知识(污染物处理、污染物资源化利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知识)。
2.2场址选择
既要符合生猪生产疫病防控和利于生猪生产与管理人员生活方便的要求,也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符合当地政府的养殖规划要求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要求。
2.3设施设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作出了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且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或建设配套其它有利于现代化污染物处理的设施。
2.4措施方案
养殖企业要有明确的可行性的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措施、方案、无害化处理产物最终去向,可作为生产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监管的依据。
2.5消纳地
有足够便于无害化处理产物消纳的消纳地。《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明确了废弃物综合利用的导向就是通过“种养结合”、“就地就近”、“还田”等实现资源化综合利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明确了还田利用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做到无害化,二是不过量。3强化科技研发与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意识科技工作人员应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相关科技的研究,提供实用、低运作成本、可持续运作、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且养殖废弃物处理后能产生直接经济效益的生态养殖模式,如“猪-沼-牧草-牛(羊)-肥料”模式、“猪-牧草-牛(羊)-肥料”模式、“猪-沼-果树(林木)”模式、“猪-沼-牧草-猪”模式及养殖户因地制宜自己设计的不会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养殖模式等,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解决养殖污染物无害化资源化处理的科学依据,同时政府审批部门要对养殖户提出的污染物处理方案进行具体的科学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终身负责。政府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污染物处理方案进行认真监管,要把责任具体化。
4配备全方位的监管设施
为了更好、全方位地对养殖废弃物处理进行监管,特别是在现代规模养殖场所为了减少人员往来、避免造成疫病传播又得保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对养殖废弃物的去向监管到位,养殖场应配备好便于监管部门对生产中产生的养殖废弃物进行实时、全方位网络远程监管的设施设备,并对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负责。同时,养殖场所也得有便于监管部门进行现场监管的条件。
5养殖企业要有详细准确的废弃物处理方案
养殖企业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条件、生产规模,因地制宜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生产模式,选择适合本场养殖废弃物处理具体的方法、流程、去向,消纳地如何对污染物进行消纳等。总的原则是,不管用何种方式处置废弃物,最终都得实现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不发生生态环境污染事件,特别是不得在养殖场周边及养殖废弃物处置地下游出现因无害化处理产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事件。
6规模场建设均应进行相关专家现场考察论证
规模养殖场建设之前均应经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农学、兽医、环保、水利等专业)、环保风险评估,对业主的整个养殖生产方案(特别是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方案、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方案)作出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负责。同时对相关设备设施建设进行验收,特别是对养殖废弃物远程监管设施建设也得进行同步验收。
7结论
水产养殖实施方案篇6
一、任务义务
(一)经过查询计算摸清畜禽养殖基地、小区、养殖专业协作社及城区餐馆周边用潲水养猪的养殖户的姓名、养殖场称号、地址、年出栏量、产物发卖去向、饲料起原{自配料、全价料、潲水(能否煮熟)}状况;
(二)经过细心排查和清算,找出运用潲水养殖畜禽的出产者进行重点监控;
(三)经过细心排查和清算,找出用潲水养猪但没有对潲水进行高温处置直接饲喂的出产者,按相关司法律例规则进行袭击;
(四)对用潲水养殖别离出的潲水油的去向执行台账记载,查清去向并向相关部分申报。
二、任务步调
专项整治举动自2011年1月1日开端至12月31日完毕,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月1日-31日):发动摆设和查询摸底阶段。
市农委制订《市农业委员会展开“地沟油”专项整治任务施行方案》,各县、区、(市)农(林)畜牧局依据专项整治要求,制订任务施行方案,展开发动布署并进行查询摸底,为专项整治供应第一手材料。
(二)第二阶段(2月1日-11月30日):集中整治阶段。
各县、区、(市)农(林)畜牧局在查询摸底的根底上,依照专项整治施行方案的要求,针对凸起问题、单薄环节、重点单元,集中力气展开整治任务,催促养殖户树立潲水油台账记载,查清去向并向相关部分申报。各地要将整治状况实时上报市农委。
(三)第三阶段(12月1日-31日):总结阶段。
各县、区、(市)农(林)畜牧局和市农委总结专项整治经历,进一步完美“地沟油”和餐厨抛弃物监管长效机制。
三、信息报送
(一)各县、区、(市)农(林)畜牧局要高度注重“地沟油”专项整治和餐厨抛弃物治理任务的信息报送任务,明白专人担任。
(二)有关“地沟油”专项整治和餐厨抛弃物治理任务状况和数据按以下要求进行报送。
1.1月14日前将整治任务方案和查询摸底状况报送市农委农产物质量平安监管科,还上报信息报送人员的信息。市农委信息报送人员,德律风:手机:邮箱:。
2.按月汇总任务状况和数据,本月的任务状况和数据在次月4号前报市农委农产物质量平安监管科。
3.11月25日前将专项整治任务总结报送市农委农产物质量平安监管科。
四、保证办法
(一)进步思维看法,落实任务责任
1.要站在“保民生、保调和、保不变”的高度,充沛看法展开“地沟油”专项整治和增强餐厨抛弃物治理的主要性和紧迫性,增强组织指导。
2.依照本方案的要求,连系实践,制订本部分专项整治和增强餐厨抛弃物治理施行方案,紧密摆设,落实责任,细化任务义务,将目的、责任和义务逐级分化落实,做到责任到位、人员到位、办法到位,实在承当整治和监管责任。
(二)加大监管力度,严打违法行为
1.要依照职责分工,增强协分配合,加大查处力度,集中工夫,集中力气,实在增强对潲水养猪但没有对潲水进行高温处置直接饲喂的出产者,按相关司法律例规则进行处置并进行重点监控;
2.以城乡连系部和城市近郊区为重点,细心排查清算用潲水养猪的出产者,摸清潲水起原和畜禽产物发卖渠道,对违法运用潲水养殖的单元和小我依法责令停产破产整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部分追查刑事责任。
(三)普遍宣布道育,增强言论监视,树立长效监管机制
1.要鼎力展开宣布道育运动,接纳多种方式宣传农产物质量平安知识和相关司法常识,指导养殖者按农产物质量平安要求进行出产,进步养殖者的农产物质量平安认识和环保认识。
2.强化企业诚信和行业自律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培训,进步养殖出产运营单元的司法认识和食物平安认识,构成保证食物平安的优越社会气氛。
3.要充沛发扬群众监视效果,高度注重群众投诉告发,树立有奖告发准则,设立投诉告发德律风,实时核实告发线索,发现问题一查究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