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监管职能范例(3篇)
财务监管职能范文篇1
关键词:财务;监督;问题;对策
军队财务监督是军队各级党委、各级财务部门和财务人员以及军队系统相关的监督机构、监督人员,依照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军队财务法规,运用价值形式对军队一切财务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的检查和督导行为。它对提高财务管理效能,理顺财务管理关系,增强有限军费的保障水平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以及军费保障模式的转变,特别是理财观念的转变,财务监督工作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矛盾和问题,使得财务监督有诸多不适应的地方,亟待认真研究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当前军队财务监督的理论和实践依据
(一)当前军队财务监督的理论依据
根据现代委托理论,军队提供国家安全这一产品,本质上是公众委托军队来提供由私人主体难以承担的产品。由此可以看出,军队和公众之间存在着委托关系。同样,在军队各级单位也存在委托关系。根据现代契约理论,委托过程中必然会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现代经济理论研究表明,要解决委托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有两种方法可以采用:一是设计相应的激励机制,二是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国家安全公共产品的性质以及军队组织的特性决定了要解决委托的问题,不能依靠激励机制而主要依靠建立监督机制。以上分析表明,只有通过实行严密的军队财务监督,强化军队财务监督职能才能地减小由委托引起的问题,更好地提高军事经济效益。
(二)当前军队财务监督的实践依据
加强军队财务监督是适应国家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随着我国财政体制改革的深入,地方财政监督工作飞跃发展,各级财政部门都成立了相应的财务监督部门,财务监督法规不断健全。军队财务部门也应进行相应的改革,以适应国家的财政改革需要。随着军队后勤改革步伐加快,军队财务管理的内容、范围都有了新的变化,迫切需要强化财务监督职能。加强军队财务监督是军队财务信息化建设的要求。近年来,军队信息化建设不断深入,网络财务、会计电算化等软件和硬件建设速度都很快,有效地促进了军队财务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前所未有的问题,军队财务监督必须适应新的监督环境不断地自我创新,才能跟得上信息化建设的步伐。
二、军队财务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我军在财务监督方面得到了长足发展,基本上理顺了内部关系,明确了预算编制审批程序、经费的开支审批权限和职责范围等。但是工作中存在的某些矛盾还十分突出,亟待解决。
(一)监督机构职能重叠,监督机构的职责不明确,各自为政。我军财务监督的基本状况是多种机构并存,监督主体不够明确。在我军,财务监督、审计监督、行政监督共同构成完整的经济监督体系,负责对经济运行秩序实施监督。但当前监督主体之间职责分工还不甚明确,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检查计划上不能相互衔接,工作信息上不能相互共享,检查结论上不能相互利用,造成不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时间的浪费,使得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降低。一方面,监督机构职能重叠。财务监督在目前没有自己独立的监督机构,因此与审计、纪检等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齐抓共管显得非常重要。但在实际中财务监督与其他经济监督的职能关系没有完全理顺,监督主体不够明确,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都拥有监督权,但因职能不清,责任不明确导致重复检查,多头审计的现象较为普遍,缺乏整体性,既存在职能重叠又存在监督空挡。另一方面,监督机构的职责不明确。实际工作中,纪检部门权威性强,却无专门的监督力量和手段,审计部门有力量和手段,但仅是事后监督,严重影响了财务监督工作的质量。各监督主体之间的职责分工不明确,职能关系没有分清理顺,缺乏系统性,重复检查使监督单位不堪重负,而对一些经济违法违纪问题却视而不见。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单位有事没人管,管而无责任,有责无权,有权无责的失控局面。
财务监管职能范文
关键词:企业集团;财务委派制;不适应性
集团的财务管控能力影响着企业的日常发展。高效的集团财务管控能够优化企业集团的财务资源配置,规避财务风险,从而提升企业的整体管理水平,为企业的繁荣发展提供条件。财务管控的发展时间较短,大家都在积极的对财务管控方法的进行探索和研究,其中财务总监委派制是被提及最多的一种方法。
1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概念
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指在企业集团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由出资人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来参与企业的运营的重大经营决策,组织和监控企业日常的财务活动的一种经济监督制度。即财务总监制度是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由企业母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将财务总监派驻到企业子公司,对企业子公司各项经济活动实施监督控制的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措施。
2财务总监委派制的理论背景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是我国经济转轨的关键时期,在这期间,我国的各种法律和市场机制都还没有完善、成熟,各单位企业出现了很多问题。行政单位的预算外收支管理混乱、国有企业的资产流失严重。造成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企事业单位的所有权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经营监管控制不力,经营者权利过大。
对于当时的国有企业来讲,产权人对企业的控制依靠外部股票市场和接管市场机制以及内部公司监督治理机制的实行。然而当时的外部股票市场及接管市场的机制都还没发展健全,内部监督治理机制又不够完善、具体,所以最终使产权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督与控制失效。
为了解决当时企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问题,财务总监委派制方法被提了出来。上述可知,总监委派制是在二十多年前针对国有企事业单位提出来的,是否对现今时代的企业集团还能起到很好的施行效果还有待实际的研究分析。
3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基础假设
财务总监委派制实施并且能达到效果要建立在3个基础假设之上。首先要假设财务总监能够使集团母子公司之间的信息对称;另外财务总监制的施行不会加剧企业管理难度问题;没有其他的方式可以替代财务总监制并达到相应管理效果。下面笔者将就这三个假设进行逐一分析,看财务总监委派制能否在现代企业集团母子公司模式下成立。
4财务总监委派制在企业集团的不适应性分析
4.1不能解决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信息不对称问题
委托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下者可能运用一些不被委托者观察了解的信息进行投机行为,同时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企业者不会总是为所有者的利益服务。而财务总监委派制最主要的任务是解决这些问题。
在财务总监委派制的肯定看来,财务总监委派制可以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的管理过程进行过程控制。母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可以观察到子公司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了解公司管理层的重大决策,对子公司经营事项事前、事中各阶段全面控制,解决信息不Τ晌侍狻
但是财务总监真的能做到对子公司的经营信息控制了解并及时反馈给集团母公司,解决母子公司信息不对称问题吗?下面就母公司委派的两种职能划分不同的财务总监对财务总监委派制能否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进行分析。
4.1.1委派只具有监督职能的财务总监
母公司委派的这种财务总监只具有监督职能,对子公司的日常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不影响人的经营决策。这样的职能划分确保了子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好像是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提供了条件,但是实际操作中就会出现问题
一方面,总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有可能被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排斥,限制其行使应有的职能权限。子公司一般不希望自己的信息被总公司完全掌握,所以子公司者会联合整个管理层对委派的财务总监进行信息封锁,不让其有机会了解到子公司的实际经营信息。这样会使得财务总监无法得到子公司真实有效的财务数据和经营信息,更不用说对子公司进行监督,避免母子公司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发生。
另一方面委派的财务总监有可能会被子公司收买,成为子公司的内部人员。财务总监在子公司消极不配合的情况下,监督工作无法正常开展,被委派的基本任务没办法完成,无法向总公司交代,还会被子公司的管理层处处排斥、制造麻烦。所以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可能会在这种情况下接受子公司的招揽,成为子公司的内部人员,向母公司隐瞒对子公司不利的信息或者汇报虚假信息来应付母公司。这种情况下财务总监的监督职能已经完全丧失,甚至还会造成母公司对子公司做出错误的认知和失误的决策。
4.1.2委派具有监督和决策职能的财务总监
这种财务总监能够进入子公司的管理层,对子公司的财务部门有管理控制权,能够代表母公司参与进子公司的决策管理。相对于只具有监督职能的财务总监,决策型财务总监能够参与进子公司的日常运营活动,获取到更多真实有效的信息。虽然委派的财务总监薪资福利不由子公司控制,但是还是会在工作涉及到一些利益的获取情况。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具有决策职能的财务总监还是有可能会对反馈回母公司的信息稍作加工甚至进行篡改,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失效。
因此,不管是委派哪种类型的财务总监,都有可能使解决母子公司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个财务总监委派制施行目的难以实现。
4.2财务总监制的施行加大了企业管理难度
就短期效益看,财务总监委派制确实比其他监督机制实施起来更加简便、具有节约管理成本优势。但是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财务总监委托制的运行会加大企业管理控制难度,使得原有的成本优势就不那么重要了。
4.2.1企业集团管控混乱
由于委派的财务总监参与到了子公司的生产运营中去,影响了子公司的独立运营。使得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完全分离。母公司对子公司经营权的干涉也让子公司缺乏自主的创新性和积极性。同时会出现财务总监与子公司管理决策不一致的情况,影响公司的管理运营方向,造成管控混乱局面。另外因为总公司参与了子公司的日常运营,当子公司出现财务问题或者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时,责任又不能有效的划分,造成企业的权责管控失效,不利于公司的发展。
4.2.2加大财务总监的职位风险
委派的财务总监因为其职能的特殊性而存在较大的职位风险。对具有监督职能的财务总监来说,他虽不参与子公司的决策,但是由于其要向总公司汇报子公司的信息,有可能通过职务便利谋取私利,存在被子公司管理层利诱收买的可能。而对具有决策职能的财务总监来说,其不仅有被子公司利诱收买的可能性,还因为其参与进子公司的决策而存在为子公司利益考虑并谋取私利的职位风险。在与其他监管机制相比,企业集团委派制更注重人力对子公司的管控而非制度机制,增加了管控的可变性和可操作性,加大企业的管理难度。
4.3企业集团总监委派制的可替代性
在总监委派制的发展初期,相应的管控机制还不太完善和健全,所以当时的总监委派制成唯一行之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但是现在的经济高速发展,企业外部的市场机制和企业的管理模式不断变革完善,企业母子公司之间可以采用更规范、科学的制度方法来进行管控,而非依靠对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来实现。实际上目前已经有了一些集团企业舍弃对财务总监个人道德能力素质依赖极高的财务总监委派制,实行更加有效可控的财务管控方法。
4.3.1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随着我国企业集团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控有了更加规范的方法。子公司作为经营独立的个体建立齐全的治理结构。设立子公司董事会对子公司的管理层进行日常监督,设立专门的财务审计、财务人事管理聘用董事,把管控职权细分到人,形成责、权、利划分清晰的管控机制。
4.3.2健全财务资金控制机制
资金管理是每一个企业财务管理的重点。子公司的财务问题大多由资金的管控失效引起的。健全集团财务资金的控制机制能够很好的对子公司进行财务管控。母公司可以集中管控所有子公司的资金,对子公司的资金支出严格审核、资金收入及时回流总部、限制子公司的资金留存量,达到对子公司财务资金的全面监管。并且统一所有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财务基本设置和财务使用方法,杜绝财务漏洞的出现。
4.3.3健全审计监督制度
先进的审计监督制度不仅在时事后对财务活动进行核查评估,还在经营过程中对企业的决策、投资效益、物资采购及生产工艺进行审计。健全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能够帮助母公司了解子公司经营情况,分析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风险,提高子公司经营获益能力。
5结束语
财务总监制是为了解决上世纪九十年代的国内经济环境问题而提出的,本文通过对其在现代企业集团中的不适应性进行探索,得出了财务总监委派制在现代企业集团管理中不能有效实施的结论,希望对企业集团选择财务管控方法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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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监管职能范文
关键词企业集团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监督财务总监
1前言
按《公司法》组建的企业集团,主要是以产权关系为纽带而聚合,决策经营结构为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经营班子---二级单位经理---经营班子---,因而,尽管管理的层次多、幅度大,但内部的治理机制是比较明晰的。
我国在1994年《公司法》颁布之前,已开始在石油、化工、冶金、机械及电子行业进行企业集团试点,但真正推行还是在《公司法》颁布之后,而且从推行效果来看,处于沿海发达省市要好于内部省市,一些新兴行业、规模中小的企业集团要普遍好于上述行业中成立较早的企业集团。这主要是那些较早成立的以国有特大型骨干企业为核心而改组的企业企业集团一开始就有非经济因素的行业垄断性,存在浓重的行政色彩和产权不清原因,这说明,我国的企业集团发展,仍处于探索过程中。
按照《公司法》,企业集团是一非法人机构,其依托一般是一个或几个集团公司的联合,在我国,绝大部分是一个集团公司,而且这种集团公司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滚爬壮大,形成一种以产权为纽带,以母公司为核心,以母子公司关系为基础的垂直型组织体制,这种组织体系,在避免行政捏合的同时,形成富有特色的决策经营系统和比较明晰的内部控制治理机制。
企业内部控制系指组织规划和管理而采用的所有协调方法和措施,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二部分,内部会计控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作为按《公司法》组建的企业集团,其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又可按系统的层次性划分为对母公司和对子公司,企业集团的内部控制实际上以集团公司的内部控制表现出来。
集团公司如何开展对子公司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从目前的企业集团运营实践看,方式有所不一,如财务总监派出、财务主管派出和轮岗、成立内部审计、稽查部门等等,可以说,
模式多种多样。其中财务总监派出的管理机制更是有待探索。
适值《会计法》正式实施之际,集团公司要推行在子公司派出财务总监制度,具体需要构筑一个怎么样的财务总监管理体制?增加财务总监后集团公司的内部控制体制做何改变,为了弄清楚这一点,必须首先对目前集团公司一般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体制进行分析。
2
一般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体制模式
在作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的组织体系,集团公司一般实行三级管理,即如下模式:
集团公司是以母子公司型式存在的,下面多个子公司的财务各自独立设帐核算和管理,一般来说,母公司财务部门的担子更重,除负责母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外。还要负责对所有子公司的财务管理监控。集团公司负责人
(总经理)
总会计师
财务部经理
(财务主管)
内部审计经理
(财务审计块)
图1:集团公司一般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体系
目前,作为财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工作主要落在财务部负责人(财务主管)这一层,而问题也就出现在这一层次上,现分析如下:
2.1单位负责人(总经理)的责任如何得到落实、保障
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会计法》,与85年版和93年修改版相比,在八个方面作了更大的修改,其中之一,便是突出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一是明确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负责;二是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四是对各单位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具体体现在第1章总则和第6章法律责任中。可见《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规定是明确的,这反映了市场经济环境下对企业经营的客观要求和约束。因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执行《会计法》的责任主体,由于单位负责人并不负责具体的会计工作,他的这部分责任只能通过内部委托授权关系,和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加以明确和落实,正因为这样,单位负责人必须强化这种责任下放的委托授权的接受对象。
2.2总会计师并不承担具体的会计监督工作
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要设置总会计师,新《会计法》第36条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可见委托授权对象,对于设置了总会计师的企业,可以把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的权利和责任委托授权给总会计师,对于没有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这种委托对象只能是下一层次的财务部门或相应机构了。
但总会计师也不从事具体的财务控制、会计监督工作,《总会计师条例》(1990年12月国务院颁布)中,第5条规定:“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可见,作为总会计师,所承担的是更加重要的参谋职能,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所从事的工作不仅仅是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而且这方面的工作也主要是起组织和领导的职能作用,总会计师的职责在《总会计师条例》第7、8、9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第7条中明确规定:“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
(1)
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本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2)
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
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4)
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8条规定:“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9条规定:“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总体的任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现在,大多数的集团公司都制定有《总会计师领导责任规定》或《总会计师工作规定》等,是按照上述条例细化制定的,从对总会计师职责的规定来看,具体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工作不是由总会计师承担,而是由有其组织领导财务部门开展。所以,如果单位负责人把这一权利责任委托给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仍要向下委托。
2.3
财务部门对财务控制、会计监督职责的承担。
财务部门理所当然地要承担起财务控制、会计监督这一职责,新《会计法》第5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根据《会计法》的要求,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4章会计监督部分中,对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财务控制,会计监督职能、依据,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可见财务控制、会计监督是财务部门的重要职能,理所当然。然而,问题是财务部门作为企业的一个职能管理部门,又不仅仅是从事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这一项工作,而且,即使是监督工作也存在监督别人和自我内部监督双重内容,况且,作为一个职能部门,以执行会计核算任务为主,且权力也有限,这往往会导致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职能的弱化,再加上,财务部门的财务控制、会计监督工作质量如何保障,如何衡量,谁去衡量呢?等等,新《会计法》的制订,已注意到这一问题,因为从大量出现的财务管理案件来看,正是因为财务部门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职能弱化所导致,因而新《会计法》对加强财务监督制度、法律责任的明确上,作了重大修改和调整。
转贴于
2.4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职责
内部审计是企业内部控制的另一条线,象集团公司这类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一般设置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3条规定:“下列单位,根据内部管理的需要,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三)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第4条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依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具体集团公司本身系统的实际情况,会制定相应的《集团公司内部审计规定》。从内部审计的职责来看,主要着眼整个集团公司的管理,其依据是集团公司的制度体系,比单纯的财务审计范围宽得多,但财务审计仍是其重点内容,内部审计部门也具有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的职能,这一职能是《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赋予的,是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使新《会计法》中第4章“会计监督”条款得以具体实施的一个保障。由于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使得财务部门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工作受到控制和监督。然而,前面讲过,内部审计的工作职责并不仅仅是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所以,如果要加强内审部这条线里这方面的职能,必须加强内审相应的人力资源的建设。这就是对应的财务总监派出管理出台的原因。
3新的财务监控机制设想
根据上面的分析,集团公司的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机制可调整如下:
(1)各级财务部门首先必须作好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工作,这项职能工作的权力,由新《会计法》这一法律赋予,具体职能的开展由《会计法》及统一的会计制度、集团公司相应的财务具体规定明确。《会计法》明确要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承担好这一职能,如果真的这一道防线能守好,那就十分完美,但现实总有不如意的地方,无法得到保障。
(2)增加独立工作机构,即由内部审计部承担独立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职能,具体职能的开展由《会计法》及统一的会计制度、《审计法》、集团公司相应的相应的财务、审计规定明确。对财务部门的这一工作职能的履行以及由此引伸的企业财务运作进行控制和监督。
(3)总会计师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发挥参谋作用,提供专业建议和业务指导,同时行使总经理(直线主管)在财务管理方面授予的直线权力,组织领导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核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也即财务部门的业务受总会计师组织、领导,同样,内部审计部中有关财务控制及会计监督这方面的业务也受总会计师组织、领导。
(4)总经理把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的权利责任(属于财务管理范围)分别授权委托给总会计师和内审部经理,由总会计师组织领导财务部实施,内审部经理组织相应岗位实施。
(5)为强化子公司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由集团公司派出财务总监,编制在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岗位。
(6)财务总监组织行政管理属内审部,业务管理同时属内审部和总会计师,以总会计师为主,内审部协助。
(7)财务总监依据新《会计法》统一的会计制度、《审计法》、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接受总会计师及内审部赋予的职权,同时对对应的职责负责。
(8)财务总监日常工作汇报归口为总会计师和内审部,重大问题有直接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汇报的权利。
根据上面的分析,一般的模式要改变,新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体系如下图新模式。
4财务总监派出制度
从上面分析可知,如果是财务总监与财务管理二条线并行,就需要在加强原有会计部门的控制与监督工作之外,还需要加强第二条线,这就必然导致财务总监的派出,在上面的组织体系下,财务总监与各层次的关系如何呢?分析如下:
4.1财务总监与总经理:
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的形式以对总会计师和内审部经理负责的形式表现出来,因为后二者的职权直接来自总经理的授予。由于财务总监独立开展工作,重大问题有直接对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和汇报的权利和义务,集团公司总经理根据特殊情况需要,可直接过问财务总监的工作,从这点讲下派的财务总监也是总经理的助手,但除非特殊情况,根据分层管理原则,财务总监日常工作由总会计师和内审部经理组织、领导。
4.2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
小企业情况下,总经理直接管理财务工作,但在大中型规模的情况下,总经理精力有限,遵照分权管理原则,总经理把财务管理的一部直线权力分权委托给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作为助单位负责人
(总经理)
总会计师
内部审计经理
(财务审计块)
本部财务主管
子公司财务主管
财务总监
母公司财务部
子公司财务部
现有的职权责任关系
增加的职权责任关系
重大问题职权责任关系
图2:改进的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体系
子公司经营班子
(经营管理)
手,负全部财务工作参谋职能,并负直线权力下的相应职能;对于财务控制和财务监督权,总会计师拥有直线权力,即组织领导和指挥权,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总监将接受来自总会计师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职权,同时对总会计师负职能责任,这实际上是对集团公司总经理负责。
4.3财务总监与内审部经理:
从新《会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的规定来看,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既是会计工作的范畴,也是内部审计工作的范畴,这样规定,也许跟中国的国情有关,即内部审计仍以财务审计为主。
可见,财务总监有双重身份,既是会计工作者,也是内审工作者,或者说是从内部审计的角度从事会计工作,这与财会部门岗位主要从事会计核算工作是有根本区别的。正因为如此,财务总监的工作不受财务部门的干扰,其编制属于内部审计部,组织行政上接受内审部经理领导,其职能除从总会计师那里接受外,还要从内审部经理那里接受内部审计的职能。
4.4财务总监与子公司的财务主管
为加强子公司的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现在的集团公司往往采取财务主管下管一级和财务总监制度,这种制度在沿海特区中的大中型国企及三资企业中运用得比较广泛和有效。如,深圳市94年颁布的《关于加强企业投资与财务的内部审计及监督的意见》中,所提出的财务监控方面的11条指导意见,就对财务主管下管一级与财务总监派出制度作了规定,这对目前集团公司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所谓财务主管下管一级,即指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经理进行直接管理,负责其选拔、委派、考核以及奖惩等方面事务,以保证集团公司财务监控的有效性。那么,下管一级的财务主管工作职能是什么呢?与财务总监的职能怎样区分?在这种情况下,集团公司一般会制订有《财务主管轮岗管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要求财务主管依据集团公司的财务制度开展所在二级单位的财务工作,这就很明确地规范了财务主管的工作职能。我们再看看特区一些企业集团的做法,深圳免税集团95年颁布的《财务主管人员下管一级暂行规定》中主要内容是:
(1)下属二级全资子公司的财务部长由集团公司委派,并实行定期轮换制;
(2)各全资子公司财务部长行政上受集团公司计财部领导,由集团公司委派,其他财务人员行政上受所在单位领导,业务上接受集团公司计财部领导、监督;
(3)下派的财务部长负责所在单位的全面财务工作,组织和领导财务部严格执行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财务制度,如实反映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监督各项财务收支和资金使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4)集团公司每年对派出的财务部长考核一次,对表现优秀的给予奖励,对不称职的给予降职或免职;
(5)全资子公司的财务部长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由财务总监、集团公司人事部门及财务部门负责人定期听取其财务执行情况(每季一次),同时提交书面财务报告。
可见通过财务主管下管一级,在财务控制和会计监督方面得到一定的强化和组织保证,但是财务部门只是一个职能部门,职能上还要接受子公司生产经营班子领导,完全靠财务主管去执行控制和监督职能在客观上是一定困难的,原因是:
(1)财务部长要双向负责,一身二役不可得兼,既然身为二级企业经理的助手和参谋,那么地位上决定了不可能充当“监军”角色,难以向集团公司负责,维护公司利益。
(2)财务部长虽然也是属于总公司派出人员,但毕竟是二级企业的中层干部,从组织的结构与管理的角色来说,总公司很难对其进行过多的控制。
(3)虽然有的集团公司对财务部长的任免不必与所在的企业领导协商,完全可以直接委派、更换,但双向负责违背命令统一原则。集团公司与二级公司在利益分配,资源占用上毕竟时有矛盾,财务部长有可能处于要么坚持原则,与企业领导产生摩擦,要么丧失立场,做假报表、隐瞒亏损或利润,费用开支超标准入帐,乃至重大资金流动失控或资产流失的境地。
因而,集团公司在对二级企业的财务监控上既要为企业选派财务经理,更要向企业派驻“监军”,这就是财务总监管理制度。
可见,财务主管和财务总监是两条线,由于财务总监的主要工作职能是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因而所在企业的财务主管所负责的工作自然也就在财务总监的监察范围内。财务总监有权了解财务主管主持的所有财务活动,而且后者还要定期向前者汇报。
4.5财务总监与子公司总经理:
子公司的财务主管尽管属下派,但仍是子公司总经理(代表经营领导班子)的助手和参谋,从权力责任结构层级上讲是中层领导,负责职能部门的运作。是子公司运营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负责人。但财务总监则不然,他不是子公司总经理的助手和参谋,而是集团公司总经理的助手和参谋,履行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的岗位工作职能,从管理层次上讲,相当于子公司副总经理,集团公司的部门经理级别。正因为如此,工作有更大的超脱性,财务总监有权了解、审核子公司的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子公司总经理(代表经营班子)有责任支持、配合财务总监职能工作的开展
5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管理的内容
基于上面认识,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探讨如下:
先看看法律法规依据:
(1)新《会计法》以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会计工作基础规范》等机关法律法规。新《会计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四章会计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已明确指出了财务控制与会计监督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