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碳排放的建议(6篇)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篇1
国外低碳经济发展情况
发达国家在低碳经济发展、低碳技术研发等方面先行一步。总的看,欧盟领先,日本次之,美国最后。
欧盟大幅削减温室气体排放量和化石能源消费量。2008年底,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能源气候一揽子计划,包括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修正案、欧盟成员国配套措施任务分配的决定、碳捕获和储存的法律框架、可再生能源指令、汽车二氧化碳排放法规和燃料质量指令等6项内容,规定欧盟到2022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至少20%,将可再生清洁能源占总能源消耗的比例提高到20%,将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消费量减少20%。
欧盟各国积极响应,如英国开征气候变化税、实施可再生能源配额政策,争取在“减排量分担协议”之外,再减排4.5%;法国考虑增设CO2排放税,大幅度增加核能、风能及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大力发展高速铁路,冻结高速公路建设,创造“零碳经济”;瑞典大力推行“环保车计划”;德国将环保技术产业确定为新的主导产业重点培育,计划在2022年赶超传统的汽车及机械制造业,成为第一大产业。丹麦则在全球率先建成了绿色能源模式,成为了世界低碳经济发展典范――石油和煤消费量减少了36%,天然气消费比重达到20%,可再生能源和风能比重超过35%,在过去30年中GDP增长160%,而总能耗仅有微小增加,同期CO2排放量则减少约17%,形成了由政府、企业、科研、市场关联、互动的绿色能源技术开发社会支撑体系。
日本加快开发可再生能源和清洁技术。日本化石资源严重短缺,多年来一直积极开发太阳能、风能、潮汐能、水能、地热能、核能和生物质能。最近,又提出了重启太阳能鼓励政策,首次将扶植光伏产业列入新经济刺激计划,计划投资2000亿日元,在2022年左右将太阳能发电量提高20倍,将太阳能发电价格减至目前的一半;积极普及电动汽车或混合动力车,力争到2022年将电动机车的比例提高到50%。同时选择人口超过70万的“大城市”横滨、九州,人口在10万人以下的“地方中心城市”带广市、富山市,以及人口不到10万的“小规模市县村”熊本县水俣、北海道下川町作为“推动向‘低碳社会’的转型,引领国际趋势”的“环境模范城市”,期望日本通过“低碳革命”和“引领世界二氧化碳低排放革命”来“建设健康长寿社会”并“发挥日本魅力”。
美国通过《低碳经济法案》。奥巴马上台后,美国开始重视气候控制和发展低碳经济,通过了《低碳经济法案》,强调发展新能源、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和减少对海外石油的依赖。奥巴马说,新能源是美国振兴经济的着力点。借助能源新政的指引,美国可以实现从消费社会向生产社会的转变,每年能有上万亿美元的资源产品和消费品的进口需求能够为内需替代所解决。这不仅会创造一个全新的能源产业,而且将增加500万就业岗位,扭转美国经济危机的窘迫局面,更有助于美国再次占据世界经济新的制高点。目前,美国国会正在考虑“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计划加大对国内发展低碳经济的补贴和投资,建立碳排放与交易市场,向发展中国家购买10亿吨温室气体,同时在建筑行业强制要求建设更加节能的房屋,积极发展太阳能和风能技术及碳捕捉技术。
国内低碳经济发展情况
国家采取有力措施发展低碳经济。中国CO2排放量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任务艰巨。2006年以来,国家先后《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提出大力发展新能源技术、提高能效、开发替代能源,并明确了控制气候变化的具体目标:到2010年实现单位GDP能耗比2005年降低20%左右,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比重提高到10%,到2022年提高到16%。
在2007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15次领导人会议上,主席首次明确提出“发展低碳经济”、研发和推广“低碳能源技术”、“增加碳汇”、“促进碳吸收技术发展”。
2008年初,清华大学在国内率先正式成立低碳经济研究院,重点围绕低碳经济、政策及战略开展系统和深入的研究,为中国及全球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出谋划策。
2009年4月,国家发改委宣布,国家已着手制定“推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并有可能在今年出台“低碳经济振兴规划”。
兄弟省市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做法。近年来,国内一些省市也在积极谋划适合自己的低碳经济之路。
(1)广东试办“低碳经济示范区”。2007年3月,珠海市政协常委陈利浩提出《关于申办“低碳经济示范区”的建议》,建议珠海申请全国首个低碳经济示范区。随后,陈利浩邀请中国社会科学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潘家华率领中国社会科学院、气候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英国驻华大使馆及广州总领馆一行8人赴珠海进行调研、考察、评估,就珠海发展低碳经济、申办“低碳经济示范区”出谋划策,并于2008年9月提交了《创新发展模式建设“低碳广东”》的建议。在此建议上批示,要求广东省委政研室、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环保局和珠海市有关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共同研究建设“低碳广东”的意见。
(2)上海建立“低碳经济实践区”。2008年,上海入选全球性保护组织WWF(世界自然基金会)“中国低碳城市发展项目”的首批试点城市(我国共2个,另一个是河北保定市)。2008年11月,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宣布,上海计划充分利用南汇区临港新城和崇明岛的后发优势,建立和完善实现低碳发展的政策框架,在两地建设若干低碳社区、低碳商业区和低碳产业园区等低碳发展综合实践区,以促进低碳技术的集成应用,带动两地低碳经济的发展,建立南汇区临港新城、崇明岛“低碳经济实践区”。同时,上海还将世博园区作为低碳经济发展的重点探索区,并以举办世博会为契机,继续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和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技术,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等综合措施,强制淘汰和关、停、改了一批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提高天然气消费量占比(2010年上海天然气消费量将占能源消费总量的7%左右)。
(3)河北保定倾力打造内地首个低碳城市。河北省保定市提出了“中国电谷・低碳保定”的发展口号,积极实施“中国电谷”建设工程、“太阳能之城”建设工程、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办公大楼低碳化运行示范工程、低碳化社区示范工程、低碳化城市交通体系集成工程等六大工程,大力发展以新能源、文化创意、文化旅游为主导的绿色产业,努力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绿色社会。目前,已集聚新能源企业近200家,依靠英利、中航惠腾、天威、风帆等知名龙头企业,初步建成光伏、风电、输变电、储电、节电、电力自动化六大产业体系,有望到2015年形成一个年销售收入超千亿元、世界一流的新能源与电力设备产业基地。
此外,北京环境能源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也已相继成立,更多类似的碳交易平台也在紧张筹备中。江西、湖北、山东等地还在积极谋划组建低碳集团公司,建立低碳经济区。
浙江发展低碳经济的几点建议
有关专家预测,低碳经济是第五次经济浪潮,必将给社会经济生活各个层面带来巨大变化。浙江应创造条件,率先突破,积极抢占低碳经济发展先机。
尽快研究浙江低碳经济发展思路。目前,浙江虽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开展了一系列扎实有效的工作,但还未明确提出发展低碳经济的目标与工作举措,需要根据国内外低碳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与省情特点,进一步系统研究,明确低碳经济发展的工作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工作重点、保障机制等。同时,还应将低碳经济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研究低碳经济发展的区域模式和产业模式,重点做到以下几个结合:一是要把低碳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和生态功能区建设相结合,努力打造“生态浙江”。二是要把低碳经济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大力推动新能源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建立低碳产业体系。三是要把低碳经济发展和节能减排相结合,运用低碳经济的理念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传统产业节约和替代石油等传统能源消耗,改变碳排放密集型发展模式。四是要把低碳经济发展与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开发相结合,以引进先进的碳捕捉和封存技术为重点,不断增强我省碳减排和固碳技术支撑能力。
切实加强低碳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为了统筹全省低碳经济发展,建议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省循环经济(转下页)(接上页)领导小组办公室增挂省低碳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低碳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研究全省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低碳经济开发、推广、对外合作、技术引进等重大政策;组织协调解决低碳经济发展中的矛盾和困难。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篇2
关键词:低碳经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构建
问题的提出
随着温室效应和全球气候变暖问题的日益严重,二氧化碳气体的减排已经成为一个备受瞩目的世界主题。到2008年,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65.3亿吨,占世界的21.5%(石红莲、张子杰,2011),成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之一。这就意味着在世界各国积极发展低碳经济的同时,我国二氧化碳气体的减排和限排面临着巨大的国际压力。至2011年3月,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累计核证减排量已经突破3亿吨,成为全世界最有潜力的碳排放权供应方。然而由于我国没有一个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及相应的定价机制,使得我国所参与的碳交易活动常常处于被动地位。对于碳排放权交易问题,我国一直未能予以充分重视,制度上的空白在一定程度上昭示着理论研究上的不足。近几年,我国理论界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研究虽然不断增多,但对于碳排放权交易的理论基础、实施方案、市场探索等问题的研究仍不够深入,尤其缺乏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框架研究。因此,本文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入手,在借鉴发达国家制度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进行框架式分析和讨论。
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是将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市场中各经济主体对二氧化碳排放权进行自由买卖,通过提供经济激励,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所采取的市场机制。碳排放权交易理论可以追溯至哈丁在《公地悲剧》一文中所提出的环境问题是由于市场的负外部性而产生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经济学家庇古(ArthurCecilPigou)在分析社会净产品与私人净产品之间的差异时指出市场的外部性(高利红、余耀军,2003)。经济外部性亦称外部成本、外部效应或溢出效应,指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一个经济主体(通常是指企业)的生产行为直接影响到其他经济主体,却没有给予相应补偿,从而出现了外部性。它又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两种,外部经济性是指经济主体的行为不仅给自身带来收益,也为他人增加额外收益的情况;外部不经济性是指经济主体的行为在为自身带来成本时,也增加了他人额外成本的情况,亦称为负外部性。
环境问题是外部不经济性的典型例子,环境容量使用者的行为所产生的外部不经济性就是环境污染。环境容量使用者在由其经济活动受益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消极影响,然而并未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治理,使本应由其承担的治污费用转嫁给了社会和他人。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学者们提出要将环境容量使用者经济活动的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其中,科斯(RonaldCoase)提出“非干预主义”的方案,他的观点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在产权界定明确且可以自由交易的前提下,如果交易费用为零,那么,无论法律如何判决最初产权属谁都不影响资源配置效率,资源配置将达到最优。此为科斯第一定理。在存在交易费用即交易费用为正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此为科斯第二定理”(黄桂琴,2003)。换而言之,如果交易成本过于高昂以致于经济主体不能谈判时,产权的配置情况决定着资源能否得到有效率地使用。由此可见,科斯特别强调产权明晰的重要性,主张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环境资源的最优配置。碳排放权交易就是源于科斯定理,通过明晰环境容量资源的产权,使其成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从而利用市场机制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
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进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构建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我国促进碳气体的减排、发展低碳经济而言具有必要性。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必要性是现实存在的。
(一)应对严峻气候形势,缓解碳减排压力的基本要求
当前,整个国际社会的气候形势十分严峻。2007年5月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nternationalPanelonClimateChange,Ipcc)提供的证据显示,由人类活动引起的全球气候变暖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1906-2005年来,全球平均地面温度上升了0.74℃,全球气候变暖不仅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而且对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严重挑战。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护人类共同生存的环境,国际社会已经开始采取共同行动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2005年2月,《京都议定书》由UNFCCC各成员国签订并正式生效,它是人类历史上首个以法律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条约,以期实现抑制全球变暖的目标。《京都议定书》中将签约国分为附件Ⅰ(AnnexI)国家和非附件Ⅰ(non-AnnexI)国家,为附件Ⅰ国家制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任务,即在2008-2012年的第一阶段将二氧化碳等六种温室气体的年平均排放量降低到1990年水平的5.2%,而非附件Ⅰ国家则没有减排任务(任捷、鲁炜,2009)。由于中国不属于议定书附件Ⅰ所包含的国家,在第一阶段不承担减排义务。但随着全球气候问题日趋严重,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承诺。在2009年12月召开的哥本哈根会议上,一些发达国家试图抛弃《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发展中国家做出明确的减排承诺或开展减排行动,甚至要求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后承担与发达国家相同的减排责任。
上述国际形势说明,中国作为碳排放大国,不承担减排限排义务这一待遇在后京都时代遭受着越来越严重的国际压力。因此,构建中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积极实施碳减排,为下一阶段可能承担的强制减排义务做好充分准备。另一方面,中国于2002年8月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并于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上承诺:到2022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我国应根据承诺制定相关政策及法律,指导碳排放权交易实践,这是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对人类社会的绿色贡献。
(二)发展低碳经济,维护国家利益的必要举措
气候变化问题给世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应对这一挑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就是改变当前粗放式、高碳化的经济增长模式,发展低碳经济,走向绿色发展。然而,在当今世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低碳经济基础制度之一,其市场及价格制定权仍掌握在以欧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手里。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是碳排放权交易初级产品,即:经核准的减排量(CER)的最大供应国。我国通过CDM与发达国家进行交易,为市场提供了大量减排项目和指标,却处在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当前,国内企业由于找不到专门的人员和信息平台直接到国际市场交易,只能低价将碳排放权卖给国外中介机构。来自发达国家的买家在中国低价收购后,开发成高价的碳金融产品在国外CDM二级市场上流转,国内企业低价出售的损失就变成了他们的高额利润。这相当于中国为发达国家低成本实现了碳减排目标的同时,还为他们提供了巨额经济补贴。从长期来看,如果将来中国被迫承担较大的减排额度,碳排放权在国内将成为稀缺资源,其价格也将水涨船高,CDM参与企业将面临着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高价回购碳排放权的情况,从而使国家利益蒙受巨大损失。
因此,尽快建立普遍为世界各国接受的有关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体系,用相关法律法规指导碳排放权实践,通过市场机制来优化碳容量配置,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获得更多话语权,无疑是当务之急。
欧美相关制度经验及启示
(一)欧盟碳排放交易制度
2003年,为更好地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义务,欧盟与国际环境委员会达成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以下简称《指令》),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具有公法拘束力的温室气体总量控制的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即EUETS)。2004年,欧盟对《指令》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与《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机制连接的内容,因此,该修改指令被形象地称为“连接指令”(付璐,2009)。2008年,欧洲委员会提出了排放权交易机制指令的修改提案,其目的是完善和扩大现有的排放权交易机制。2009年4月颁布了“2009年交易指令”,确定了排放上限的规则,设计了公开拍卖排放份额的基本分配原则,并将一些新型产业(如铝和氨等)及氧化亚氮和全氟化碳两种气体涵盖在排放权交易体制之内。
EUETS覆盖27个成员国,《指令》不能直接对成员国产生效力,成员国须根据该指令的内容制定相关的国内法使之生效。根据指令的规定,每个成员国必须按照附件三的规定,提交国家分配计划(NationalAllocationplan,简称NAP),规定排放权的分配数量与方式(韩良,2010)。分配计划包括该国在某一阶段内所需分配的配额总量及分配额在该国境内的分配方法等。分配计划通过审核后,各成员国的相关企业会得到相应的碳排放配额。每个企业在分得排放配额后,或者通过技术改进等减少排放量,出售多余的排放配额;或者以从市场购买额外的排放配额的方式增加排放量。在规定期间内,企业只能排放与所拥有排放配额相等的碳气体量。EUETS还设计出严格的超标惩罚制度,如果企业实际排放的碳气体超过排放配额,企业将受到严厉惩罚。
(二)美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
美国是最早创立排放交易制度的国家,发展较为全面,在排污权交易中进行实践并取得巨大成功,美国通过的《1963年清洁空气法》及其修正案(1900年)是一部直接涉及排放权交易的法案。该法案通过采取鼓励企业参与市场买卖二氧化硫排放权的方式,初步建立了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制度,从而达到有效防止酸雨的目的。事实上,《京都议定书》所采用的一些基于市场减排限排温室气体的交易机制,甚至包括强制性的减排任务以及补充性灵活机制,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美国排污权交易制度。虽然《清洁空气法》并未将二氧化碳归入污染物范围,但美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在法律颁布、政策实施等多个层面都有所突破。2007年4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马萨诸塞州等诉环境保护署”一案做出最终判决,认为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应受到美国《清洁空气法》的规范,这对于具有判例法传统的美国来说,意义深远。2009年12月,美国环境保护署进一步做出裁定:把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纳入《清净空气法案》管制,这无疑奠定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法源基础。在立法方面,仅2007年美国国会引入的涉及气候变化法案就有七项之多。之后较为重要的提案有:《利伯曼-沃纳气候安全法案》、《丁格尔-布歇尔法案》、《2009年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2010年美国能源法》、《美国电力法案》。这些法案表明美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上迈向联邦立法。
同时,美国建立了全球第一个也是北美地区唯一的一个由企业发起,以温室气体排放为主的合法交易平台,即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CCX交易的气体包括了《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6种气体。CCX要求所注册的会员自愿做出减排承诺,并通过减排或购买补偿项目的减排量实现减排目标,具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03-2006年),每年在基准排放水平基础上减少1%的排放量;第二阶段(2007-2010年),所有会员将实现基准排放水平基础上减少6%的排放量。会员的排放基准线是基于其过往排放量的平均值等所制定。同时,允许那些已经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会员国,将自己多余的减排份额有偿地转让给无法达到减排目标的国家。CCX用市场经济模式推动全球碳减排,对我国探索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提供了许多可借鉴的经验。
基于全球气候变暖的事实及发展低碳经济的趋势,欧盟和美国相继通过立法和相关政策的颁布,加快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完善,以期实现碳减排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威胁,但其更深层次的目的是争夺世界经济控制权和国际规则主导权。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框架构建
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工程,绝非一朝一夕就能完成。我国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框架构建:
(一)碳排放总量控制
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模式主要有绝对控制与相对控制两种。我国应当借鉴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采取绝对控制的管理模式。具体而言:首先由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区域大气质量的考虑,通过科学分析,设定一个时期全国性的碳排放总量,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调控范围内所有企业在规定期间内的最大排放量应控制在该排放总量内。然后各省级环境主管部门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把碳排放量分派到县市,直至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从制度上来说,现有的环境法律及制度体系中没有统一的关于总量控制的规定,仅仅是在一些政策中有所体现,因此,应当在相关法律中对碳排放总量进行原则规定,为碳排放权交易等制度的总量限制的政策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
为实现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的目的,国家对其拥有的碳容量资源在各碳排放者之间进行分配的方式就是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在解决了碳排放总量控制的问题后,交易制度运行的核心就成为如何公平地对碳排放权进行分配。目前世界各国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主要有无偿分配与拍卖分配两种类型,而选择何种分配方式是一个两难的问题。无偿分配的标准是基于企业的历史排放量或者其他历史参数,采用此种分配方式可以减少行业和企业的反对,大大增强碳减排实施的可行性。但无偿取得方式也存在很大弊端,由于无偿取得碳排放权的成本极低,企业用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进行交易,实际上是零成本获利。同时,无偿取得碳排放权的分配方式使其他生产者和碳排放人在同等条件下失去无偿获得这一资源的机会,有失公平。而拍卖分配利用市场机制分配碳排放配额,更为公平、高效,不仅符合“污染者付费”的原则,也奖励了那些提前实施减排措施的企业。其弊端是可能导致大企业进行市场操纵,囤积居奇,损害小企业的利益。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在碳排放交易制度建立运行之初采取无偿分配方式为主,逐步过渡至拍卖取得。这样既推动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发展,又体现了资源有价的市场经济观念,最终通过市场交易实现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成熟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只有完善碳交易市场的交易规则,才能激活碳交易市场体系,提高碳容量资源配置的效率。因此,想要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真正发挥功效,必须制定相关规定,具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建立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在发挥现有的排放权交易所、CDM技术服务中心等机构构建碳排放权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作用的基础上,以区域经济发展条件为依托,实现具有权威性、全国性的碳排放交易平台。只有建立有地区代表性的区域易平台和统一的国家易平台,才能通过整合资源,发挥市场交易机制的最大作用。
第二,选择建立现货交易为基础、期货交易为主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由于碳排放量具有信息透明度低、地域分散性强等特点,导致现货价格变动频繁,不能形成真实有效地反映某一时期的碳排放份额的供求关系。而碳排放权期货交易所特有的规避风险、价格发现功能则有利于弥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足。因此,我国可以在碳排放权现货市场不断发展并初具规模的基础上,建立以碳排放权现货交易为基础、期货交易为主的交易体系。
第三,完善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的金融服务产业,即《京都议定书》中所提到的“碳金融”。。“碳金融”产业的发展不仅活跃了整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而且有效减少企业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成本,增加其实际收益。
(四)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机制
市场机制虽然通过利益刺激、竞争激励实现经济结构的优化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但仍摆脱不了盲目性和滞后性。因此,碳排放权交易决不能离开政府的有效监督和适度的行政管理,政府在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中应当肩负起以下职责:
第一,建立全面的申报登记制度。需要取得可转让排放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首先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自己所拥有的温室气体排放设施、处理手段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气体的数量和浓度,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白洋,2010)。申报登记为环保部门对该地区碳交易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客观依据。
第二,健全政府监督机制。在碳排放权交易中,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对碳排放权交易双方履约的真实性、持续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禁止非法交易或幕后操纵;同时要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规制处罚并且要进行信息公开,以期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起到警示作用;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巡回抽查交易企业的环保设施与碳排放情况,监督交易合同履行。
参考文献:
1.石红莲,张子杰.中国对美国出口产品隐含碳排放的实证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11(4)
2.高利红,余耀军.论排污权的法律性质[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
3.黄桂琴.论排污权交易制度[J].河北学刊,2003(3)
4.任捷,鲁炜.关于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构想[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6)
5.付璐.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之立法解析[J].地域研究与开发,2009(1)
6.2008欧盟委员会建议案.改善和扩展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机制
7.2009欧盟议会和委员会指令.改善和扩展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机制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篇3
关键词:硅酸盐;碳交易;清洁发展机制(CDM)
1引言
兰州蓝天浮法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兰州平板玻璃厂,是我国西北地区历史最悠久、规模最大的平板玻璃企业。该企业拥有两条500t/d浮法玻璃生产线,生产各种颜色和规格的建筑、加工用平板玻璃及平、弯钢化玻璃等。
该企业的玻璃窑炉以前均采用重油为燃料,由于重油价格上升导致生产成本提高,并且重油作为燃料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较高,难以满足环保要求。企业于2008年开始策划和设计,对窑炉实施燃油改燃天然气项目技术改造。目前改造已完成,实现了降低生产成本、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综合能耗及改善操作环境等目的。
同时,由于改为天然气作为燃料,无需对重油进行加热,窑炉烟气的余热大量浪费。因此,企业同时设计了一套余热发电系统,利用窑炉的烟气余热进行发电,电力回用于玻璃生产中,目前该项目也已实施完成。实现了能源的节约、生产成本的降低以及污染排放的减少。
企业开展这两个项目还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无论是燃料替代或者余热利用都可以减少CO2的排放、缓解温室效应造成的气候变化。因此,企业在项目策划和设计阶段就考虑将项目作为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进行开发,申请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减排援助资金。目前,项目已经进入第三方机构审定阶段,如果项目能够顺利完成,每年将为企业带来约700,000欧元的收益。
2什么是CDM项目
首先需要先说明以下几个概念。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
国际环境公约,于1992年6月3日~14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的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期间签署,该公约的目的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一个能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害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
(2)《京都议定书》(《KyotoProtocol》)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的补充条款,于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京都初步通过,并于2005年2月16日开始强制生效。《京都议定书》明确规定了《UNFCCC》缔约方中的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到2012年必须完成其承诺的定量的CO2的减排义务。
(3)清洁发展机制(CDM)
《京都议定书》定义的三种“灵活机制”之一,目的是通过在缔约方中的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实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以协助附件一国家实现其量化的减排承诺。
3为什么要实施CDM
首先是因为造成气候变化的温室效应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无论在地球上任何一个地方排放的温室气体都会进入地球大气层,从而造成全球的温室效应。同样,在地球上任何一个地方实施温室气体的减排,都将对缓解温室效应作出贡献。在此前提条件下,又由于发达国家的低碳技术远优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在本国实施低碳的潜力
十分有限,如果要达到预定的减排目标技术难度很大,且需要花费高昂的费用。而如果将这些技术或资金运用到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就能以较低的成本取得同样的减排效果。
4何种项目可以申请CDM
根据《UNFCCC》及《京都议定书》的规定,只要是能够减少温室气体(CO2、CH4、N2O、HFCs、PFCs、SF6)排放,并符合相关CDM规则的项目就可以申请作为CDM项目。
具体来说包括15个范围:能源工业、能源分配、能源需求、制造工业、化工、建筑行业、运输业、采矿/矿产品生产、金属制造、燃料的飞逸性排放、溶剂的使用、碳卤化合物和六氟化硫的生产和消费产生的飞逸性排放、造林和再造林、废弃物的处理和处置、农业。
目前全世界已在CDM执行理事会(EB)成功注册的项目共有3,567个,其中46.15%为中国的项目。已获得签发的减排量(已获得资金)共773,222,592吨,其中中国占58.18%,硅酸盐行业CDM项目开展情况如表1所示。
在硅酸盐行业中可申请CDM项目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类:
(1)余热利用
利用窑炉的热烟气或生产过程中的废热,用于发电、供热等方面。
(2)燃料替换
在提供同等热能输出的情况下,利用C含量较低的燃料(如天然气)替代C含量较高的燃料(如重油),达到减少CO2排放的项目。
(3)原料替换
利用C含量较低或者不含C的原材料替代C含量高的原材料,以达到减少CO2排放的项目。如:用硫酸钙代替碳酸钙生产水泥。
硅酸盐行业成功注册和签发的项目比较少,特别是陶瓷和玻璃行业,在中国目前还没有成功注册的。其主要的原因有两个方面。
第一,虽然硅酸盐行业内已实施大量的低碳节能项目,但是很多项目不具备额外性,因此无法注册成为CDM项目。所谓额外性,是CDM中最重要也是最本质的一个规则,要成为一个CDM项目,首先必须具备额外性。而《UNFCCC》规定,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如果实现以下目标即具有额外性:温室气体人为源排放量减至低于不开展所登记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情况下会出现的水平。
换言之,就是减排的项目本身存在一些障碍(如:技术障碍、资金障碍等),如果没有CDM机制所带来的援助,该项目难以开展,温室气体的排放就会增加,这样的项目就具备额外性,反之则不具备额外性。例如,目前很多余热回收装置都已经作为陶瓷生产线的标准配置,无论是否申请为CDM项目,该项目都会实施,都会减少CO2的排放,已经无需CDM机制提供额外的技术或资金援助了。
第二,行业内对于CDM的了解不足。事实上,为了提升企业形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响应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号召,很多企业已经开展了一些低碳的项目,但是由于前期对CDM了解不足,没有先期考虑。因此按照CDM规则的要求,已经开始实施的项目就不能再申请为CDM项目了。
5如何申请CDM项目
CDM项目完整的申请流程如图1所示。
其中,COP/MOP:议定书缔约方会议;
DNA:指定国家主管机构,中国是国家发改委;
EB:CDM执行理事会,负责项目的批准和减排量的签发;
DOE:指定经营实体,EB&COP/MOP指定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实施项目的审定与核查;
PP:项目参与方(业主);
CER:经核证的减排量,可以用于碳交易。
由图1可知,CDM项目的流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审定阶段。
(1)在项目开始实施前,业主需要准备一份项目设计文件(其中包括项目的设计情况、预计的减排量以及相关的各种信息)、上报国家发改委、与减排量买家签订协议等。(由于该阶段的工作较为复杂,一般业主会委托专业的咨询机构协助完成)。
(2)将项目资料提交给DOE进行审定,DOE将通过文件及现场审定,对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的规则作出判定,并出具审定报告。
(3)DOE将业主的项目设计文件和审定报告提交给EB进行最终的评审,如果EB认为该项目符合要求,则会批准项目注册。
项目注册之后(或申请注册的同时),业主实施项目建设,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一段时间之后,将产生减排量,进入第二阶段。根据项目类型的不同,能够获得减排量的时间分为7年或10年。而相隔多长时间申请一次核查则由业主自己决定。
第二阶段:核查阶段。
(1)业主需要准备一份监测报告(其中包括项目实施的情况、实际达成的减排量等),一般情况也是由专业的咨询机构协助完成。
(2)将监测报告提交给DOE进行核查,DOE将通过文件及现场核查,判定项目是否按照审定时提供的项目设计文件进行建设并已完成,并核实项目实际产生的减排量是否真实和准确,并出具核查报告。
(3)DOE将业主的监测报告和核查报告提交给EB进行最终的评审,如果EB认为该项目符合要求、减排量真实准确,则会批准减排量的签发。
(4)买家将根据EB签发的减排量和购买协议,将援助资金汇给业主。
6硅酸盐行业未来碳交易展望
《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将于2012年结束,虽然过去一年全世界对于京都议定书是否能够延续第二期都较为悲观,但可喜的是在德班举办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7次缔约方会议上,经过各个国家的共同努力,最终决定实施《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并启动绿色气候基金,并从2013年开始实施。也就是说,国际性的碳交易将会持续运作下去。
虽然国际的碳交易机制成功得以延续,但是发达国家对于帮助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印度、巴西、南非等经济迅速发展的国家)进行CO2减排的态度依然消极,加拿大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可以预见,未来国际碳交易的规则将更加详细、条件会更加苛刻、审核也会更加严格。要在中国成功实施CDM项目,特别是在硅酸盐行业实施CDM项目,将会面临较大的困难。
那作为中国的硅酸盐行业是否还有其他途径来实施碳交易项目呢?最有可能的答案将是国内的碳交易市场。
据来自德班的最新消息,参加德班气候大会的中国代表团官员表示,随着中国“十二五”期间加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中国有望建立自己的碳排放交易系统。所谓碳排放交易系统,是建立在温室气体减排量基础上将排放权作为商品流通的交易市场。
事实上,中国多年前就已经开始探索国内的碳交易模式。主要包括,项目交易规则的建立、碳交易平台的建立、地区或行业碳排放基础的研究、碳排放指标的设置以及试点与推广的路线图等等。
目前相关的政策、规则都在制定中,有部分已经到了征求意见的阶段。可以预见未来在国内肯定将形成一整套的碳交易机制与规则,碳指标体系以及配套的碳交易市场,如图2所示。
根据目前国外的成熟经验,很可能会采取指标分配的形式来完成碳减排的任务。也就是说,将碳排放的指标(或者是减排指标)分配给各个地区,地区再根据自己的分配计划分配给各企业,企业通过技术升级、改造等手段,完成自己的减排指标。如果企业减排的效果好,能够超额完成,那超出的部分可以拿到碳交易市场中进行交易。同样,如果企业自身无法完成减排的指标,也可以在碳交易市场中买回相应的减排量指标来完成自己的任务。
因此,对于企业未来在碳交易中将成为何种角色,是买家还是卖家,将从碳交易中受益还是付出更多的资金,这一切都与碳排放指标有直接的关系。指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企业如何开展碳减排的工作,广东省“十二五”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指标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日用陶瓷生产行业的能耗下降的潜力是最大的,而水泥行业的最小。由于能耗与碳排放有一定的关系,因此在未来制定碳减排指标的时候,很有可能会参照能耗情况,作为日用陶瓷生产行业的碳减排指标就可能比水泥行业高。是否指标高就一定意味着将成为碳交易中的买方,而需要拿出资金去购买减排量以完成减排任务呢?这也是不一定的,由于减排潜力大,如果相关减排工作开展有效,也很有可能获得较大的减排量从而在碳交易中获益。
7如何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碳交易格局
首先,作为行业来说,由于目前各行业都尚未建立碳排放的目标指标体系,对于本行业的碳排放情况也不清楚,而仅仅采用能耗来估计碳排放是不全面的,是有一定的偏差的。所以,首先应该对行业的碳排放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真正了解实际的碳排放水平,找出行业内的标杆企业,合理地估计减排潜力。同时积极参与国家相关碳指标的制定工作,提供行业数据,合理地确定目标指标,既让企业承担一定的减排任务,又不加重企业的负担,可持续地进行发展。
其次,作为企业自身来说,也应该积极开展相关的工作,了解自身和行业内标杆企业的碳排放水平,找出差距,确定改进方向,采用相应的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如果企业在低碳方面能够达到国内甚至国际的先进水平,那在今后的碳交易体系中就很可能成为卖家,从中获得收益。
8如何了解行业或企业自身的碳排放水平
目前,已经有相应的国际标准可以对企业、项目或者产品进行碳排放水平的核查。如:ISO14064:2006由三部分组成的标准,其中包括一套温室气体的计算和验证准则。该标准规定了国际上最佳的温室气体资料和数据管理、汇报和验证模式。可以通过使用标准化的方法,计算和验证排放量数值,确保1t二氧化碳的测量方式在全球任何地方都是一样的。ISO14064可以用于企业或者项目的碳排放水平核查。PAS2050:2008、ISO14067用来计算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包括原材料、制造、分销和零售、消费者使用、最终废弃或回收所产生的碳排放。PAS2050已经由英国标准协会在2008年,目前被全球企业广泛用来评价其商品或服务的温室气体排放。ISO14067国际标准也将于近期。
9结语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篇4
【关键词】英国;低碳经济;现状;经验借鉴
2003年英国最早提出“低碳经济”这一概念以来,迅速为世界各国所采纳,成为了世界各国追求的经济发展的一种新型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英国在低碳经济理论方面的研究比较超前,已经形成了很有特色的英国模式,为发展低碳经济英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一、英国主要国民经济部门的低碳政策
英国发展的低碳路径图是现今为止低碳经济发展上比较先进的技术,它依据社会不同部门对二氧化碳的具体排放量大小进行分类,不同行业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低碳措施,从而达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目标,各部门的具体表现主要有:
(一)能源部门
能源部门的低碳化是英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核心。英国在能源低碳化发展方面的实践和措施很有借鉴意义和利用价值。主要有发展新能源、核能和还有尚未被证明的碳能源替代物等等。虽然这些措施备受学者及其他国家的质疑,新能源、核能等如今仍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唯一选择和全新的发展路径[1]。纵观英国政府在能源部门发展低碳方面的表现主要有:1.实施碳税或严格的排放交易方案来干预碳排放价格对气候变化的外部性;2.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解决市场失灵技术的发展;3.确保备用能源的更新投资。
(二)交通部门
英国地面交通是继能源部门第二大的二氧化碳排放源头。小汽车占主要排放量。英国交通部门提出的低碳策略主要有两方面:短期内减少传统汽车的碳排放强度,通过技术改进和鼓励驾驶员更换高效的汽车;中期内改进交通运输效率,开发新技术;如电池电动汽车、插入式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2]。这些目标一旦实现将影响国家续加燃料的基础设施和电力需求。相对于技术层面而言,温和的需求策略不足以扭转高排量汽车销售量持续上升的势头,但人类出行方式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有显著地影响。
英国交通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意在鼓励人们转变出行方式,最有力的政策措施:燃油税—它是英国最重要的间接税收入来源之一。燃油税有助于纠正运输的外部形态和车辆有关的消费税和车辆购置税等,它可以通过碳效率的高低而区分开来。
(三)房地产部门
建筑业和工业联合占据了英国温室气体排放量的2/3左右,降低住宅业和工业排放量的关键就是提高能源效率,但是在低经济成本甚至零经济成本下,是否存在着提高可利用的能源效率措施仍存在很大争议。英国气候变化委员会预计,英国能源效率提高1%,英国将于2022年工业和住宅业的非电力能源使用与2007年相比会下降23%,电力能源的使用也会下降大约13%左右[3]。中期来看,建筑业低碳发展的焦点会从降低能源效率转换到发展可再生热能。
英国房地产建筑部门的政策风向让人难以捉摸,存在很多的政策措施、市场和行为方面的障碍。除了建筑业外,英国没有其他部门的低碳议程可以看见如此多的政策试验,包括:1.企业可以通过签订自愿气候变化协议来避免气候变化税的负担;2.在可再生热能源利用方面,运用可再生热奖励机制;3.服务业CRC能源效率计划,主要依靠名誉效应—即通过性能排名表和价格激励相结合的作用得以实施;4.住宅能源效率。这一系列的措施在提高住宅业和工业能源效率的过程中混合使用已发挥最大效率。
(四)农业部门
农业在英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中占大约10%左右,其中大多数以甲烷和一氧化二氮的形式存在,农业的碳排放与能源部门碳排放相比鲜为人知。同样地,农业的低温室气体选择也不像其他部门脱碳那样被很好的理解。而且在供应方面的某些行为可能会引起有悖伦理和环境污染的问题[4]。例如动物克隆和转基因食物等。需求方面可以改变饮食习惯,虽然上述措施难以避免引起各界争议。但是农业减排在越来越紧的低碳任务中所占比例不断增加。
英国农业是本国监管最严格的部门之一,其脱碳的政策也主要依赖于志愿行为。但英国通过对现有减排政策的调整为农业减排创造机会。比如欧盟硝酸盐指令和共同农业等政策。因此,农业减排主要来源于政策的发展。比如高价格和高规格引起的化肥使用量的显著减少。废物处理中激进的垃圾掩埋税造成甲烷排放量的大幅下降等现象。
二、英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具体措施
(一)碳排放量的定价机制
英国对碳排放进行定价有两种通用的方式:征税和排污权交易。这两种方式在英国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已有相当长的历史。碳税政策的强制实施对限制碳排放量起到明显作用,也备受英国各界政党的欢迎。碳税理论上对于减少碳排放量起到显著作用,然而政策实施起来却有很大困难。然而,排污权交易相对碳税实施过程中更加容易,它可以被用来规范和限制工业、农业等部门的碳排量水平[5]。英国实施的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做法主要是对碳排放进行定量管理,通过发放有限许可证的办法,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限制碳排放量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除此之外,英国政策制定者将碳税和能源税相结合以满足政策的多样化目的和应对各个行业的压力。
(二)促进低碳创新
脱碳技术是低碳战略创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低碳政策改革的关键。英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例如科研补助、创新奖、专利和税收抵免等,这样有利于激励低碳改革者不断进行低碳创新。低碳创新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还是碳价格组合与研发经济支持的调整。Aghion(2011)表示有必要加强政府部门限制碳排量,他发现汽车行业低碳发展路径的依赖证据,这使得对传统高碳的研究比低碳创新更容易。高新技术公司发现他们很难获得融资,因为他们主要关注新工艺的的生产而不是新产品本身。
(三)克服行为障碍
关于节能理论和低碳发展水平之间的差异已经被多次提及,主要有知识代沟、信息不对称、隐藏交易成本、管理问题、有限理性等,消除这些差异的政策具有多样性,往往先于对低碳经济的关注。英国几十年发展的低碳处理措施主要有:价格激励、标准规制、信息通道、服务和专门技能通道和对能源公司供应义务等[6]。英国公司对声誉激励机制的使用通过对每个参与的企业都会有一个对环境保护贡献大小的公开排名,以激励企业对碳排量进行限制。特别是与消费者直接接触的企业,他们就像关心成本一样关心他们的声誉。
(四)加强政策协调
低碳创新和克服政策效率障碍需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有时增强有时互相抵销,政策组合通常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最好方式。然而,可再生能源促进了低碳投资措施的实行、降低了价格、促进了有效的碳排放交易方案的实施,强迫可再生能源进入减排活动以影响碳价格。
三、英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经验总结
本文主要借鉴英国经验,分析实现低碳经济转型的具体实践经验,探讨有关法律的先决条件和低碳经济发展政策的挑战。虽然我们初步的研究不能作为详细的政策分析的替代品,但我们的研究结果仍然可以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实施低碳政策提供有用的见解,具体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坚实的法律基础
鉴于发展低碳经济的长期性和脱碳政策时间不一致性问题,政府虽然试图推迟实施具有困难的措施,然而在经济低迷时期,英国还是提出一个明确的长期承诺和短期目标,建议和监视独立机构,提出英国2023年至2027年将在商业界和金融界执行严格的碳预算法。
(二)低碳经济的高度电气化
几乎所有的脱碳策略的核心都落脚于低碳电力部门,电力占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的很大一部分,干净的电力是减少经济其他部分成本效益的最好方式。同时,它也是挑选低碳经济赢家最有风险的技术,英国主要关注于电力的低碳化,通过技术创新、电力脱碳从而减少电力部门的碳排量。
(三)低碳转型是一场革命
调整脱碳需求和技术相结合的创新行为将刺激低碳政策在重要的部门间广泛实施,低碳技术将成为低碳转型的主导因素,人类行为的改变将对低碳经济转型起到重要的互补作用,低碳化将是未来各国发展的必然选择,它将是推动经济乃至社会进步的主要力量。
四、对我国的启示及采取的措施
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也远远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这使得中国不断增强的国际影响力大打折扣,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和批评的对象。中国未来的发展需求表明,中国需要发展低碳经济,这也是实现中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变的必要条件。基于英国低碳经济的发展经验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一)制定相关法律措施
应对气候变化问题非一蹴而就,我国发展低碳经济也刚刚起步,经验不足,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节能减排不能单靠中央的行政性指导和命令,而要依照法律法规办事,违法的有法律处置而不是行政撤职处分。这样有利于形成一个自觉、守法、有序的节能减排机制。
(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产业与贸易结构升级
我国现在经济结构仍以制造业为主,产业结构不够合理,技术发展路后对资源的利用率不高,从而导致了高碳排放量。为此,我国有必要向发达国家寻求高新技术和资金支持。与此同时,我国也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改善产业结构,提升能源利用率,改革出口结构,以逐渐减少污染物和碳的排放。
(三)提高公众低碳意识
我国要想发展低碳经济,全民参与节能减排是必然的选择。英国低碳经济发展就是源于民众低碳意识相对较强,英国人民的减排意识不仅涉及到日常生活、交通还包括办公等等。我国应广泛宣传低碳、加强人民低碳意识,使低碳生活深入人心,让低碳走入千家万户。
(四)建设低碳城市,走新型城市化道路
应控制城市建设规模和城市建设速度,提高城市建设质量。研究和制定中国未来城市人均建筑拥有面积的限值,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结构紧凑型城市。各级政府也要对新建项目严格审批,控制开工总量。尽快实施物业税,通过市场机制减少市场对建筑的非理性需求。
参考文献:
[1]傅学良,刘淑华,王晓田.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工具选择[J].党政论坛,2010(11):2-4
[2]胡雪萍,周润.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1(09):135-139.
[3]陈柳钦.低碳经济:全球经济发展新趋势[J].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10(01):46-52.
[4]姜崧.国有林区低碳经济发展策略研究[J].农机化研究,2013(08):241-244.
[5]BMETZ,ORDAVIDSON,PRBOSCH,RDAVE,Intergovernmentalpanelonclimatechange[J].ClimateChange(2007)58:365-369.
[6]FURBAN·R.M.J.BENDERS·H.C.MOLL,Renewableandlow-carbonenergiesasmitigationoptionsofclimatechangeforChina[J].ClimaticChange(2009)94:169-188.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篇5
关键词:碳金融;配给机制;价格机制;效率及溢出效应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13)01-0044-06
碳金融的广义内涵是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及转移碳交易风险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的统称,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融资,也包括碳保险、碳基金和其他相关金融中介活动及碳交易币种的确定等制度安排;其狭义内涵仅指碳交易。随着低碳经济发展的深入,学者们已逐步走出“阴谋论”的逻辑困境,更多关注碳金融的正向效应。以“碳金融”作为主题在知网搜索,2005-2007年,检索结果为2篇报纸文章,2008年至今,成果达1168篇,在数量、质量两个维度实现了全方位的突破。本文以碳金融交易作为切入点,从分配机制、需求机制、价格机制、风险防控机制、效率及溢出效应五个维度对现有研究进行梳理,并就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一、碳金融交易的分配机制
《京都议定书》(1997)确立了三类碳减排市场:总量交易市场、CDM市场、自愿减排市场。在总量交易市场,碳排放权总量确定与分配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基于人文发展的碳排放需求指标分配理论、累计历史排放权指标分配理论、三要素分配方案、碳排放强度指标分配方案、低碳人文发展方案等②。分配方式有两种:免费分配与拍卖。在免费分配中,又有祖父法、标杆法等不同的分配法则:拍卖亦可分为美国式拍卖、荷兰式拍卖、暗标拍卖等不同形式。在CDM市场,王翊和黄余(2011)将国内外各种排放权分配方案归纳为两类:一类是发达国家倡导的以当前排放现状和长期全球减排目标下的人均排放趋同为基础;另一类是部分发展中国家倡导的以人均累积排放为基础。
国内外学者关于分配机制的研究多以2005年正式启动的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EmissionTradingScheme,EUETS)作为研究对象,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分配数量、分配结构的合理性以及分配的公平性。EUETS第一阶段覆盖了欧盟27个成员国家的11500家公司,主要涵盖石油冶炼、燃烧、焦炉、钢铁、水泥等能源密集型行业,其CO2排放量占欧盟总体排放量的40%以上。欧盟委员会设立了节能减排的整体目标,由各个成员国基于历史排放准则,确定本国碳排放权分配的细则。尽管对于正常排放量(BusinessAsUsual,BAU)以及过度配给的界定存在争议,如AndersonandDiMaria(2010)采用反拟法确定正常排放量,将配额超过BAU作为过度配给的标准。EllermanandBuchner等(2010)以成员国内单个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将排放权空方公司总量占多方公司总量不足40%作为过度配给的标准,但学者们普遍认为第一阶段的碳排放权分配存在过度配给现象。关于碳排放权的分配结构,欧洲环境署指出,碳排放量最大的四个部门依次是电力和热能(27.8%)、交通(19.5%)、制造业(12.7%%)、农业(9.2%)。截至2012年,EUETS尚未覆盖交通、农业等行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排放交易体系的效力发挥。鉴于此,Brandt等提出将农业纳入EUETS的构想,一方面,农业较低的边际减排成本能够减低碳价格,进而降低低碳经济的成本:另一方面,农业具有碳封存的潜力,有助于加快减排目标的实现。
以历史排放为基准,欧盟在第一阶段对近90%的排放权实行免费配给。免费配给既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不同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降低节能减排政策对经济增长的冲击,亦能减少碳交易的阻力,提高政策的可行性。但免费配给方式为高能耗企业创造的意外收益使其公平性饱受争议。FrankVenmans(2012)认为意外收益的存在是EUETS的主要弊端,将使财富由消费者向生产者转移,降低了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国内学者林坦和宁俊飞(2011)基于零和DEA模型,对EUETS初始排放权的分配效率进行判定,认为现行分配模式效率较低,并提出了公平的碳排放权分配状况及调整方式的矩阵。
二、碳金融交易的需求机制
减少碳排放的建议篇6
Abstract:Throughquantityingthepublicbuildingcarbonemissions,publicbuildingscarbonauditistoformulatethecorrespondingmitigationmeasurestopromotethedevelopmentoflowcarbonpublicbuilding.Agoodoperationmodeistheguaranteeofimplementationofcarbonauditsystem.Thisarticlemainlycarriesontherelatedresearchoftheoperationmodeofpublicbuildingcarbonauditingsystem.
关键词:公共建筑;碳审计制度;运行模式;实施架构
Keywords:publicbuilding;carbonauditsystem;operationmode;implementationarchitecture
中图分类号:TU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4)23-0086-03
0引言
公共建筑碳审计通过量化的方法确定公共建筑的碳排放状况,是指针对已建成使用的公共建筑,对其一定时间段的碳排放进行测算,核算公共建筑日常运作释放到大气中的温室气体量,审核公共建筑的碳排放管理状况,从而使公共建筑达到节能减排目的。运行模式是公共建筑碳审计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度运行的保障。
1公共建筑碳审计的运行体系
公共建筑碳审计的运行体系是指制度运行的载体,是公共建筑碳审计的各参与方通过审计活动而建立的关系系统。运行体系在识别制度中各项要素的同时,理清了各项要素相互之间的关系。根据传统的审计模式以及公共建筑碳审计制度本身的特点,将其运行体系建立见图1。
在图1中,审计委托人和碳审计客体之间的委托关系是整个审计活动产生的根本原因。在公共建筑碳审计中,这种委托关系可以是社会公众与公共部门之间的碳排放权管理委托,也可能是建筑物所有者与其碳排放管理者之间的内部碳排放管理委托等,这些委托关系的存在带来了公共建筑碳审计的必要性。
整个审计活动过程是公共建筑碳审计运行体系的载体。审计活动过程是指审计委托人委托审计人员针对相应的审计内容实施审计活动,并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直接作用于审计客体,反应委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在整个过程中,公共建筑碳审计准则和标准化的审计方法作为规制介入,对公共建筑碳审计活动中的相关人员和具体行为进行规范,保障审计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公共建筑碳审计主体是具体审计行为的执行者,是运行体系的核心,审计主体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审计行为质量影响着审计的质量和效率,因而审计准则和审计方法主要的约束对象是建筑物碳审计主体。公共建筑碳审计主体包括国家审计主体、社会审计主体和内部审计主体三类,但在制度发展的不同阶段,每类主体在运行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
我国公共建筑碳审计制度发展分为碳排放合法合规性、经济效益性以及碳交易市场成熟三个阶段。公共建筑碳审计的起步阶段,内部审计主体和社会审计主体形式比较少,同时也缺少激励其发展的经济动力。政府审计主体成为建筑物碳审计主体的主导形式,基于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建筑物碳审计在中国缺少实践的经验,操作风险较大,而政府审计主体所具有的完善的组织体系能够很好的满足要求,并可以承担最初经济利益、社会利益等方面的风险;另一方面政府审计具有更高的权威性,能够保证公共建筑碳审计的顺利实施,推动其在合法合规性方面的发展,使公共建筑碳审计逐渐走上正轨。
随着低碳经济以及碳交易市场化的发展,公共建筑碳审计将从合法合规性逐步转向经济效益性,在经济利益的推动下,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将逐步活跃起来,参与到公共建筑碳审计中。此时社会审计作为独立第三方所具有的独立、客观和公正性在公共建筑碳审计中占有巨大优势,将逐渐占据主导地位。当碳交易市场发展成熟、成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时,公共建筑碳审计将融入到一般的审计业务中,其发展与制度的完善服从一般审计的规律。政府审计主体、社会审计主体与内部审计主体都得到充分发展,社会审计以其独立客观性主导整个建筑物碳审计,政府审计以其权威性指导建筑物碳审计,同时经济效益的推动将使越来越多的建筑物使用者或拥有者开始重视建筑物的碳排放管理,针对建筑物碳排放的内部审计主体也充分发展,在建筑物的碳排放管理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公共建筑碳审计制度的实施架构设计
2.1京都议定书减排模式的借鉴1997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对缔约方的减排量和减排期限做出了具体规定,2005年《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实施,截止2010年已有190个缔约方批准了《京都议定书》,并开始履行其中的义务。目前国际的减排格局基本是在《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其实施模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①短期内并不要求全球范围内的GHG排放总量减少,以1990年为历史基准线,GHG排放总量是增长的,尤其是非附件一的国家。②局部开展强制减排行动,以欧洲为主要代表的强制减排区大力发展低碳产业,不断完善碳交易及碳金融等相关业务,逐渐以市场的力量推动GHG减排,并在社会中形成了发展低碳的公众和政治压力。③建立履约的灵活机制。为实现发达国家的履约灵活性,《京都议定书》建立了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权交易和联合履约在赋有减排义务的附件一国家即发达国家中进行,清洁发展机制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进行,以推动发展中国家的能源利用率和减排。
2.2我国公共建筑碳审计制度实施的基本框架《京都议定书》提供了公共建筑碳审计制度发展的思路:目前无法做到全部建筑物实施强制性碳审计的情况下,将公共建筑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强制实施碳审计的公共建筑;第二类为预备实施碳审计的公共建筑,第三类为剩余的所有公共建筑。对第一类建筑物实施强制性碳审计,通过柔性机制来激励引导制度的实施,并总结经验数据制定公共建筑GHG减排的基准线;在减排基准线逐渐完善的情况下,第二类公共建筑开始实施碳审计,同时引入碳税制度推动碳审计的实施,并采取谈判和隐性时间表的方式带动第三类公共建筑的实施,第一二类建筑物实施碳审计带来的优势示范效应将带来公共建筑碳审计实施上的扩张;最后实现所有公共建筑均实施碳审计制度,推动公共建筑节能减排。根据这个思路对公共建筑碳审计制度的运行模式设计见图2。
2.2.1阶段一的实施过程公共建筑碳审计实施的第一个阶段是从无到有的阶段,在现有的环境下强制推行实施,因此选择一部分公共建筑强制实施碳审计,并通过柔性机制确保实施。
在公共建筑基本信息采集时,将公共建筑按照用途分为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宾馆饭店建筑、文化教育建筑、医疗卫生建筑、体育建筑及通信建筑等。公共建筑碳审计实施过程中涉及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利益,因此在选定强制实施碳审计的公共建筑时按照其所有者来确定。基于“先动优势”和“辅收益”,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物和政府投资公共建筑作为强制实施碳审计的建筑物。
在阶段一的实施过程中,通过柔性机制来推动相应建筑物强制实施碳审计。柔性机制又称银行机制,是指在不影响总体减排目标实现的前提下,为增强管制对象履约能力,降低管制体系对管制对象的履约成本以及对管制体系所涉及区域内管制行业的安全性和区域经济的潜在影响而设计的灵活履约机制,柔性机制包括抵消机制、时间性柔性机制和条件性柔性机制。
柔性机制的首要机制是抵消机制,也就是允许实施碳汇项目抵消GHG排放。在公共建筑碳审计的实施过程中,允许建筑物所有者通过实施植树造林创造碳汇来抵消被审计建筑物的GHG排放,这一方面减少了被审计建筑物实施碳审计的压力,另一方也通过该引导措施激励对环境的改善;时间性柔性机制体现在公共建筑碳审计实施的时间以及对减排额度赋予的价值并不随时间而消失。所以在公共建筑碳审计初步实施阶段并不对所有建筑物强制实施,另一方柔性机制允许公共建筑在GHG减排过程中产生的超额减排量存储,并可以自由选择时间使用。时间性柔性机制可以通过创造经济利益激励公共建筑实施碳审计;条件性柔性机制主要考虑设置针对公共建筑的排放权配额储备库,以灵活处理被审计建筑物的排放额度配置。
2.2.2阶段二的实施过程选择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及投资公共建筑预备实施碳审计。这一部分预备实施碳审计的建筑物同样基于先动优势选择政府有控制力的建筑物,以增强执行能力,并进一步借助实践经验完善碳审计实施方法以及减排基准线,以为后期的排放配额设置做好准备。在阶段二将更多公共建筑纳入碳审计实施框架的同时对所有公共建筑实施碳税政策。
第二阶段的实施过程中,引入针对所有公共建筑的碳税制度,推动公共建筑的GHG减排。碳税的税基一般有两种,一种以建筑物的GHG排放量为基数;另一种以建筑物消耗能源的碳含量为基数。已实施碳审计的公共建筑由于具有GHG排放数据,可以以GHG排放量为碳税税基,并确定相应的税率;对还没实施碳审计的公共建筑以所消耗能源的碳含量为税基征收碳税,并实施差别税率。通过该途径引导公共建筑主动实施碳审计,并促进公共建筑节能减排。通过碳税制度所征收的税款用来实施建筑物节能技术研究以及奖励GHG减排。
2.2.3阶段三的实施过程在阶段三要对所有公共建筑实施碳审计,承担共同的减排责任,并引入惩罚机制规范公共建筑GHG排放以及保障碳审计实施的效果性。
经过阶段一和阶段二后,公共建筑碳审计的实施准则、实施技术方法都得到了很好的完善,公共建筑排放基准线以及排放配额也能够科学地确定,此时要在所有公共建筑中推行碳审计,对所有的公共建筑GHG排放量进行核算,审核其排放量是否在排放基准线之下或是分配的定额之内,推动所有公共建筑承担共同的减排责任。
当公共建筑碳审计制度完善后,要依据审核结果引入惩罚机制,对排放量未达标公共建筑所有者进行惩罚,确保碳审计的实施效果。GHG减排的惩罚机制一般包括补偿、罚款和其他措施。补偿是指在下一个审计周期补偿该审计周期超出的排放量,意味着被审计建筑物若在当期超过了排放基准线,就必须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减排或实施碳汇项目弥补配额亏空;罚款是指对审计当期超出排放基准线的建筑物所有者实施相应的罚款,督促其进行改进使排放量达标,该罚款一般也应用于建筑物减排或碳汇项目;其他措施包括其他行政经济措施等。
3建筑物碳审计制度的运行保障
按照经济学的观点,气候变化是典型的环境外部性问题,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叠加的结果。若想校正这种失灵,就必须使外部成本内部化,把不受约束、不受限制的碳排放变成稀缺性商品,并使它成为商品进入市场交易,从而以市场手段推动减排的实施。因此,碳交易是实现GHG减排的有效手段之一,也是目前各国应对GHG减排的基本手段。
碳排放权交易实施的基础是碳核算及相关的碳审计,碳审计与碳交易制度是相辅相成的。碳审计确定了排放量的多少及排放量配额,碳交易市场则是对排放量配额进行交易,即碳排放量高的单位要拿出一部分经济效益对环境进行补偿;同时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发展又会反过来促进碳审计发展,因为市场交易带来的经济利益必将引导更多的组织和个体参与市场交易,而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前提便是碳审计;同时碳审计的审核鉴证作用又可以规范经济活动,促进交易诚信的建设。
公共建筑通过碳审计审核鉴证的节省的碳排放量可以进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建筑物所有者即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此时就实现了以市场的手段引导建筑物所有者进行碳审计活动,碳交易制度促进了公共建筑碳审计的实施。公共建筑碳审计对建筑物排放量的核算以及鉴证作用也是实施碳交易的前提,因此公共建筑碳审计制度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相互促进、相互补充。公共建筑碳审计的实施要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相结合,通过交易制度推动公共建筑碳审计的实施,同时借助公共建筑碳审计保证市场交易秩序。
公共建筑碳审计制度同样是在特定的审计环境下产生和发展的,其产生源于大环境的GHG减排压力,但作为新生事物其发展仍缺少良好审计实施环境的推动。要实现公共建筑碳审计制度的良性发展,必须加强审计环境建设,从政治经济制度以及法律社会环境等方面,构建良好的审计环境。
4结语
公共建筑碳审计制度是推动公共建筑在使用阶段节能减排的重要制度,运行模式是公共建筑碳审计制度的推行模式、实施过程和保障。通过合理运行模式的设计可以推动公共建筑碳审计在中国的实施,推动公共建筑的节能减排。
参考文献:
[1]孙莹,章蓓蓓等.试论建筑物碳审计的引入与推行[J].建筑经济,2010,9.
[2]赵青,朴永日,周升起.“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对我国贸易的影响及对策[J].经济纵横,2005(6):40-41.
[3]张文磊.基于国家利益分析的国际碳减排合作研究[D].复旦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