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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条例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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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安全条例范文

雷闯拿到了浙江第一张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

杭州的乙肝病毒携带者雷闯,为了验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乙肝“解禁”是否真正奏效,提出了办理健康证的申请。经过一番波折后,他于9月1日拿到了浙江省第一张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卫生部新闻办表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为乙肝病毒携带者颁发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的决定,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有法可依的行为。

■事件

办健康证一波三折

雷闯,22岁,浙江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乙肝病毒携带者。7月20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并实施,条例未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同时,雷闯还注意到,浙江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前往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申领健康证。

雷闯发现很多网友对此都心存疑虑:“我们的权利到底能不能在实际操作中得到尊重和保护?”8月17日,雷闯前往西湖区灵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求办理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

工作人员表示,雷闯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办理健康证。雷闯事后回忆说:“当我拿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后,工作人员说,虽然有法,但没有上级文件,他们仍然只能按照以前的规定办。”

办证无果,雷闯又向西湖区卫生局申请,可得到的答复是“目前尚未接到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可以办理健康证的通知”。于是,他又向杭州市卫生局、浙江省卫生厅层层反映情况,可事情迟迟未有进展。“我甚至做好了对卫生部门提起行政诉讼的准备。”雷闯想不通,既然新条例已无禁令,为什么实际操作却不行?

事情在8月底出现了转机。8月28日,西湖区卫生局打电话通知雷闯,同意给他发健康证。9月1日上午,雷闯拿到了健康证。

在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局门口,他兴奋地做出V字手势,开心地展示自己的健康证。雷闯说:“这是争取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的重大胜利。”他把9月1日称为“值得纪念的日子”。

■声音

办证只为消除歧视

浙大毕业的雷闯已经被保送上海交大读研。他本科读的是生物工程,研究生阶段将专攻化学工程,都是和食品行业不搭边的专业。雷闯说,他只是为争取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和消除乙肝歧视而来办证的,这张健康证的象征意义大过实际用途。

“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有着不少的误解和歧视。”雷闯说。甲肝、戊肝病毒是会通过消化道传染的,但是乙肝一般仅通过血液、性传播,并不妨碍从事食品行业。

雷闯在办健康证的过程中,表现得相当高调,他不断地在网络论坛里发言,并主动及时地和媒体进行联系。

“我想通过这件事,让社会更多关注、了解乙肝病毒携带者。让大家知道,我们其实并不可怕。”雷闯说,“我也希望通过媒体报道我成功申请健康证这件事,起一个示范作用,督促各地尽快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争取应有的权益。”

■解读

两条法律是发证依据

卫生部新闻办工作人员讲述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依据的两条法律依据,它们分别是《食品安全法》第4章第34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章第23条。

《食品安全法》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仅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明确“病毒性肝炎”范围,把乙肝排除在《食品安全法》从业禁忌传染病之外,这意味着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不少专家学者也表示,这条规定应该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注度最高的规定,其意义非常明显,有助于消除乙肝歧视,恢复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并消除公众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顾虑。

■背景

上亿携带者受影响

据介绍,1995年10月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条规定针对的主要群体是厨师、配菜工、服务员等餐饮业从业人员。从那时起,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餐饮业,成了一条没有明文的规定在行政审批和执法中被执行。我国是“乙肝大国”,上亿名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机会受到影响,并且在社会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化学品安全条例范文

美国加强危化品风险预测和预防

美国化学安全和危害调查署,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事故调查统计。依据美国化学安全和危害调查署(CBS)的报告,在1987~1996年10年内,美国大约有605000次危险化学品的伤害事故,而实际情况可能会更多。也就是说平均每年大约有60000起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发生,每年导致2565人死亡和22949人受伤,其中死亡333人和受伤的9962人与固定设施装置有关。资料还显示,42%的事故发生在固定设施内,43%的事故的发生是在物料的传输过程中。设备的失效和人员的失误是造成事故的关键因素。

为防止事故的继续发生,对危险化学品的设施和装置,必须执行风险管理计划条例。如果装置在生产过程中含有的危险有害物质多于140磅(约63.5千克),那么必须执行RMPs。RMPs详细描述了关于化学物质的释放和活性的详细信息,由此可以防止化学事故的发生以及应对紧急情况。风险管理计划条例主要集中于防止化学物质的释放,降低由于有害化学物质暴露于社区的风险,同时将对环境的破坏后果减少到最低。风险管理计划条例需要对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进行识别,并分析这些化学物质对周围环社区的风险程度大小,以及对紧急情况的反应计划。这些信息都在风险管理计划条例中要进行描述。风险管理计划条例必须要包括如下内容:

事故原因分析。通过原因分析可以估计潜在的对社区环境的风险大小程度;最近5年以来的危险化学品的意外释放的事故的历史记录;相关的事故调查报告;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概述;对潜在的危险化学品意外释放或飞溅的应急反应计划(应急预案)。

对危险化学品的设备设施的管理,分为3个安全状态层次。因为不是所有的设备设施都会危及人的生命。在风险管理计划条例中将分为3个层次,依据过程中的危害范围和设备设施的事故历史记录。每一个安全水平级对应这不同的安全措施。

第一个安全水平级代表了设备设施中的危险化学品一旦释放对周围环境或社区的危害是最低的水平。一个设施或设备被界定为第一安全水平级则应满足:在最近5年内应没有对周围环境和社区造成危害的泄漏事故的发生;在最坏的情景状态下泄漏时对周围的人员没有影响。由于该水平级的设备设施危险性比较低,对社区及周围环境的影响比较小,与此对其可进行较少的危害评估、预防,以及紧急情况的应急措施。该水平级的应急响应预案必须与现场的应急预案向一致。

第二安全水平级不像第一安全水平级那样比较合格,可以接受,也不像第三安全水平级那样具有非常大的危险性。第二安全水平级的设施设备主要依据高度危险化学物质过程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安全水平级的设备设施,具有最大的危险危害性,必须严格地~步步对工艺过程、设备进行危害分析,以便确认在什么地方危险化学品容易泄漏发生事故。

人的失误和机械故障是主要的造成化学品飞溅和泄漏的原因(通过分析1987~1996年美国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预防应当确定问题的所在并解决他们。

对操作员工的培训可以降低事故的发生。大多数的事故的发生是由于不安全的状态或不安全的行为。合适的培训可以减少事故发生的次数。风险管理计划条例中要求要对操作员工以及相关人员进行适当的安全培训:保持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完整有效性可以降低风险,使风险程度可以降低;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可以预防事故的再次发生;减少危险提高安全性。

英国加强危化品规划管理

英国化学品的管理部门主要由英国环境食品和乡村事务部、健康与安全执行局、环境署等十几个机构组成,在化学品的不同生命阶段扮演着不同的管理角色。英国政府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主要特色是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规划管理。对于危险化学品规划的承诺是力争实现4个目标:有效保护环境,谨慎使用自然资源,保持经济快速稳定增长,充分就业。

对危化品规划管理的目的:尽可能地界定那些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以造成不可承受风险的化学品;尽可能减少那些在日常生活必须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所造成的风险,从而保护人类健康与环境,取得社会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使得大家都可以获得有关于危险化学品造成环境和健康风险的全面信息:维持和提高化工企业的竞争能力。

危险化学品规划的范围:市场上可获得的危险化学品对环境和人类健康所造成的风险,危险化学品的商业生产和使用,与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相关的控制措施,加快对化学品所造成的环境风险进行评估的措施。其中,化学品规划不考虑下面的情况:暴露于工作场所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重大危险源,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增加的化学品,化学品释放到环境中的控制措施。一个国家的化学品规划,常受到许多国际协议的影响。英国的化学品政策受到许多国际协议的影响。英国积极参加许多国际活动,都是为了实现她对化学品规划的承诺。

联合国推动了全球范围内许多事情的合作,包括在化学品领域。在化学品管理方面,英国的规划涉及到好几个联合国协议。在制定化学品规划时应该遵循的指导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法律;充分利用可以获得的可靠信息;生成相关信息,采用均衡原则:使当局可以获得信息;避免复杂问题;尽量减少对动物进行实验:与协调当局紧密合作。

加拿大加强化学品管理与立法

根据加拿大政府统计,每4个加拿大人中就有1人接触过危险化学品,每年因工作场所接触危险品造成的经济损失达6亿元之多。严重的安全卫生问题引起了加拿大政府的高度重视,如何预防和监控化学品对人类产生的危害已成为加拿大政府十分关注的问题。1979年1月,联邦、省和地方劳工立法委员会根据为使工人、雇主遵守有关危险物品的法规,需要从供货商获得统一信息这一前提,提出了需要标准化的危险物品信息系统。经过近十年的工作,1987年由工业、劳工和联邦三方起草了联邦《工作场所有害物质信息法》(即WHMIS)。为实施WHMIS法,加拿大修订了《危险产品法》(HPA)和其它法规。同时,省和地方政府也修订了本地的“职业安全卫生法”,使WHMIS法能在工作场所实施。

加拿大化学品安全管理法令体系由联邦和省的法令组成。联邦法律主要有以下5部:危害物品法令,危害物品管理条例,危害物品成份报告条例,危害物品资料审核法令,危害物品资料审核条例。

危害物品法令和危害物品管理条例规定,化学品销售单位或进口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为使用化学品者提供符合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和MSDS。

危害物品成份报告条例列出1736种有害化学品。只要一种化学品物质的有害成份是1736种有害化学品之一,并且超过所列规定的浓度,销售单位或进口化学品单位就必须将该种化学品视为有害化学品,并提供符合标准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和MSDS。

安大略省两大法令:(1)安大略省劳工安全卫生法。该法规定雇主必须向危害物品销售商获取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和MSDS,并负责劳工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2)安大略省WHMIS条例。该条例规定有关雇主获取化学品安全标答和MSDS,以及提供劳工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的细则。

化学品安全条例范文篇3

圆通毒快递造成的蝴蝶效应还在放大。全行业噤若寒蝉,中通、宅急送、圆通等几家快递公司的网点,在媒体的几轮禁寄品测试中,又纷纷中枪。不查验、抬价揽收禁寄物品的情况被反复曝光。

国家邮政局也加紧对验视制度突击检查。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登记处处长李运才表示,国家安监总局已计划将氟乙酸甲酯纳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实施更严格的许可证管理。

现实情况并非严令禁止就能解决问题,快递行业事实上已经涉足化学品运输。如果专业运输公司不愿承运小额化学品,而快递公司又不具备运送资质,这种小额化学品和日常化学品的运输该如何实现?

“比如实验室需要的微量化学品在试剂商店买不到,就只能找厂家。是找专业公司运,还是自己开车取,都不是办法,不能只禁不疏。”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产业发展部工作人员周俊华说。

“可以考虑设定标准,让符合条件的快递企业获得资质。”李运才和周俊华都认为,这并不是不可实现的事。

但快递业对这个可能新兴的细分领域兴趣不大。“小宗化学品的运输量不大,要具备资质就要按要求配备车辆、人员和各种技术手段,如此小量的运输,如何维持?”快捷快递副总裁林琛对此表示怀疑。李运才也有类似担心。

一位国家邮政局的人士表示,圆通速递事件发生后,验视制度的执行一定会有改进,但“我们不能天天去查”,至于向快递业开放化学品运输资质,则“不是一个小部门能解决的”。

安全漏洞凸显,快递行业何去何从?

如今,快递和网购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对于个人而言,类似“剧毒快递”是无法防范的。

2003年,国务院通过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该条例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然而,现在很多化学品生产企业并未严格遵守此条例。

造成这种现象,主要是该条例的处罚力度并不高,违规成本偏低。以此次“夺命快递”为例,按条例规定处罚力度最高上限为处罚金20万。也就是说,如果不是发生了人命伤亡事件,即便是在抽查中该企业被发现有上述行为,主管部门最多只能罚款20万元。

危险化学品如果采用专业有证照的物流体系运输,由于化学品必须专车专运,且有着非常复杂的操作流程,物流成本10倍于普通快递物流,因此,危险化学品被普通快递运输的情况并不罕见。此次事件发生之后,就有记者调查发现,这家化工厂的承运快递公司多达5家。

随着现代化学工业的发展,民间存在大量足以造成严重伤亡的危险化学品。而此类物品的管理一旦出现问题,造成的后果是非常可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