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总体规划范例(3篇)
国土总体规划范文篇1
1986年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相继成立之后,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土地整理开发复垦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利用宏观管理工作才陆续起步。
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我国陆续进行县级、省级、乡级规划试点,1986年将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写进《土地管理法》,这标志着我国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走上了依法、统一、全面、科学的轨道。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1986年中央7号文件提出的“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成立后,即着手筹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了原料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的报告》。报告要求,1990年前后完成全国和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八五”期间基本完成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任务。
1986年起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和开展。但是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开展这项工作在我国尚属首次,缺乏经验。为此,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陆续在我国南方、北方、平原区、山区、沿海开放地区、内陆干旱地区等不同类型地区布置了试点。经过几年试点取得了我国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地区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经验和方法,参考专家咨询的意见,制定了省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要点。与此同时,为各地培训了一批规划人才,并编写出版了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培训教材和技术规程,从理论、方法和人员上为规划工作在全国铺开作好准备。
1993年2月,国务院批准了《1986―200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草案)》。这是我国第一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到1996年底,我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了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地(市)、县级规划分别完成了64%和75%,乡(镇)级规划编制工作也普遍展开。
这一阶段,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开始进入由分散多头管理转为集中统一管理,由单一行政管理转向由行政、法律、经济和技术措施相结合的综合管理的新阶段,土地规划工作也随之有了较大发展。在规划体系上,除了过去重点进行的农村土地规划外,又增添了区域性土地规划和城镇土地规划。区域性土地规划包括全国、省、市、县行政区或不同类型和不同级别的经济区、自然区的土地规划。城镇土地规划是实现城乡土地统一管理后提出来的,实际工作是与城市规划结合进行的。在规划体系的类型上,土地规划不仅包括各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且增添了不同类型的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设计。
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在深度和广度方面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土地规划无论在土地分配的空间组织或在土地利用的空间组织方面都有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从土地分配的空间组织方面说,不仅要在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者之间分配土地资源和调整土地关系,而且要在国民经济各部门间,农业的农林牧副渔间,甚至在行政区域间进行土地资源的分配和土地关系的调整。
新中国土地管理史上第一个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在协调各业用地、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后备土地资源等方面起了重要作用,规划在实施中也存在一些不适应的问题。很长一段时间内,“按需定供”的规划,力量孱弱,不足以改变人们不受约束用地的习惯,难以摆脱“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命运。
第二轮:五级体系全面建立
中央1997年11号文件带来了土地管理的大转折,也带来了土地利用规划的新转机。1997年在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业内也有人称之为“规划修编年”。
中央11号文件把加强土地宏观管理特别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放在土地管理各项治本之策的首位,指出,凡不符合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等原则和要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都要重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经过修订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后,规划的编制、实施以及法律地位都有了很大的进步。
新法赋予土地利用规划前所未有的权威性地位,使这一轮规划与上一轮规划不可同日而语。在新的土地管理制度中,规划是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和前提,是土地管理主要工作的关键环节。即由规划来确定土地用途,不符合规划的不允许使用土地,没有规划不能批准用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土地开发整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执法检查等等,无不以规划为依据。没有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不可能很好地贯彻实施新法,也就谈不上现代意义上的土地管理,谈不上依法行政。
在新法的修改中,调整幅度最大的内容也是规划。在全部法律的86项条款中,单独列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有14条。可以说,新法给了规划一个崭新的面貌和全新的含义。同时,将规划的作用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标志着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作为一项制度建设正式确立。新法明确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原则、基本内容、审批权限,并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基本农田划定、土地开发整理,都要依据规划。规划是“龙头”,这个喊了多年的口号,在新法中得到了体现。
1997年7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对规划修编工作进行了部署。各地纷纷行动,对规划工作的重视程度空前提高。其后,国土资源部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工作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完成了对《1986―200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全面修订,制定了《1997―201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1999年4月,《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经国务院批准开始实施。到2001年2月,需国务院审批的112个省、市级规划全部批准实施。这112个省、市包括31个省(区、市)和81个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从1999年国务院批准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始,到2001年2月批准拉萨市规划,这项工作仅用了1年零9个月。同时除等少数边远地区外,各地方规划也陆续批准实施。此外,还组织开展了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龙头,总体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开发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相结合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行政区划分为部级、省级、市(地)级、县级和乡(镇)5级,实行自上而下逐级控制。土地利用规划的具体内容包括:以耕地保护为重点的土地资源分配与再分配;各类用地结构的合理调整和优化布局;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的总体协调;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土地开发规划、土地整理规划等专项规划及其设计。规划方法上采取了土地利用分区与“自上而下”层层分解土地利用控制指标相结合的规划模式。
与上轮规划相比,这轮规划具有几个显著的特点:一是按照供给制约和统筹兼顾的原则编制规划,促进了各类建设用地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转变,有利于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二是各级规划按照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法进行,强化了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三是依法加强了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协调,保证了相关规划在用地规模和布局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一致;四是县级和乡级规划通过土地利用分区,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为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奠定了基础。
国土总体规划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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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总体规划范文
关键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衔接
Abstract:withtherapiddevelopmentofnationaleconomyinChinaandtheurbanizationprocessofthespeedupdaybyday,theconstructionprojectofthelanddemandhasincreased,thecontradictionbetweensupplyanddemandoflanduseandstructuralcontradictionsappearmoreoutstanding.Mustbeinsightofsustainabledevelopmenttoacorrectviewon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two,intheconcreteimplementationtodoonbotheffectivecoordinationandcohesion.Thisarticlethroughtothegenerallanduseplanningandtheurbanplanningdifferencecontrast,putsforwardthewayofcohesion.
Keywords:generallanduseplanning;Townplanning;cohesion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各项建设项目的土地需求量日益增加,尤其是耕地面积的迅速减少,使土地利用的供需矛盾与结构性矛盾显得更加突出。为了加强对新经济形势下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科学、可行的修编,土地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先后部署并开展了两轮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土地规划在用地分类、编制体系及审批权限几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别,两者衔接的核心工作是做到用地布局与建设用地规模两方面的衔接。如果建设用地与基本农田的布局不能做到充分的衔接,则规划实施中必然要对两个规划进行频繁调整。可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有着很高的关联度,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来正确看待两者的关系,在具体实施中要做到对两者有效的协调与衔接,为两个规划各自的顺利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差异
1、指导思想的差异
自1986年至今,我国先后开展了两轮关于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土地资源供给为出发点,依照上级所下达的对建设用地的控制指标为限制,按计划进行的土地规划编制,其指导思想是制约供给和引导需求,重点在于对土地利用的控制上。城镇规划是对社会发展、经济状况、产业政策及人文因素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并依据市场经济下城镇的客观发展规律与社会需求进行编制的规划,其指导思想是以满足需求和方便生活为出发点,重在发展。
规划目标的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规划期的耕地和其他主要农用地的保有量、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数量及控制规模、土地的开发,整理及复垦规模、总体布局要求及土地利用率与产出率的提高等方面为主要目标。城镇规划则主要目标则是在城镇的性质、规模及发展方向确立的条件下,对城镇的规划区范围及拟定分期建设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进行确定。
规划部门的差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分别由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和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来编制实施。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的土地资源也从过去的无偿使用发展为有偿使用,这同时就客观造成了国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与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间的矛盾。
规划时间、层次及人口统计口径差异造成的矛盾
土地利用规划有一个重要原则,即“一保吃饭、二保建设、三保环境”,而事实上很多城镇却是先有城市规划后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种现象导致总体规划反而服从城镇规划的结果。城镇人口的统计途径和统计范围方面也存在着差异,有些按行政区域进行统计,有些则按非农业人口数量确定人口规模。这种“以地定人”的城镇规划和“以人圈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是导致不同矛盾的根源。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衔接的原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衔接应遵从以下原则:第一,从全局出发的整体性原则,要求以提高土地的总体利用效益为基础,对不同区域、用地部门及产业之间用地的需求进行全面考虑,协调好各区域、部门及产业间的用地矛盾。第二,保护与保障并行原则,在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上,推进耕地保护从重数量向数量、质量及生态建设的全面平衡转变。加强对土地的整理力度,控制建设用地占地规模,建立保护耕地的激励机制,才能使耕地保护与经济建设和谐发展。第三,可持续的土地利用原则,在规划建设中要将土地的开发、整理、利用及保护结合起来,重视环境的保护与改善,对区域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进行合理安排,使土地利用和生态环境统一协调,实现对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衔接方式
1、强化土地管理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间的协作
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建设规划部门都要对城市用地进行统一的管理,严格土地审批制度,切实做到土地规划、征地、开发、建设的统一管理。同时要强化实施两个规划后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于违法用地和建设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衔接的重点是城镇建设用地的范围和界限,而建设用地区的土地利用则按照城镇建设规划进行。
城镇规划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城镇规划制定的发展用地的规模及控制范围不可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控制指标。同时,城镇建设用地要严格符合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要求及土地用途的管制要求,努力提高耕地的质量。对于不合理的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规划的具体要求进行局部调整,做到科学、合理地用地。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与个人的建设用地都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镇建设规划的要求。
走集约型的城镇建设道路
城镇建设规划应从过去的粗放式建设方式转变为充分发挥城镇可利用空间的集约型建设方式。城镇规划要树立建设用地紧张的观念,对土地进行更加科学、精密、详尽的安排规划,对城镇空间充分利用,适当提高建筑的密度、高度及容积率。当前许多城镇建筑的密度与容积率都比较低,有着很大的开发改造潜力。同时也可通过加强旧城改造,提高旧城用地在布局、结构及功能方面的紧促性与合理性来提高旧城土地的利用效率。另外还可以土地置换的方式,压缩农村的居民点及村镇企业用地,以达到节约用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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