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标签管理办法范例(3篇)
化学品标签管理办法范文篇1
《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实施进展
《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是欧盟对进入其市场的所有化学品进行预防性管理的法规,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至2018年最后一批现有物质注册完全结束,将历时12年。
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实施方面,很多专家专门介绍了相关情况。德国EvonikIndustries公司的VolkerSoballa回顾了《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注册第一阶段的情况。根据以前注册的经验,从注册的步骤、信息交换的准备、时间进度的控制、机构的选择等方面给企业提出了具体的操作经验。欧盟化学品管理局的ChristelMusset介绍了2013年注册截止日期前化学品注册和评估的工作安排,提出了几点重要建议。2012年的行动计划包括:将为注册收集市场情报、为注册人提供建议、尤其是强调准备高质量技术卷宗和化学品安全报告、强化卷宗提交过程和现有工具、组织更多的交流推广活动等。在2012年第一个季度将要被注册的物质数目、物质名称和每个物质的牵头注册人(LR)等信息,而这些统计信息将会对2013年要注册的企业产生很大的帮助。2012年的重点工作包括:完成对注册指南文件和数据共享指南文件的更新以及国际统一化学品信息数据库(IUCLID)、Chesar等相关软件工具的升级;在网站公布物质信息交换论坛组成进展和注册相关的最新动态;2012年2月和秋季分别举办牵头注册人研讨会;2011-2013年就卷宗提交具体步骤开展系列网络研讨会等。欧洲化学品管理局ChristelMusset指出,化学品注册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作,但只要及时了解物质信息交换论坛的通知和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的支持,还是易于管理的;注册者不要认为只要提交了注册卷宗就完成了任务,还要及时更新卷宗,并参与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提供的交流机会。
《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信息交换论坛主席SzilviaDeim介绍了《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的执行情况。目前,来自欧洲经济区域19个国家的近800家企业接受了审查,其中包括449家制造商、278家进口商、38家唯一代表以及436个下游用户。整个审查计划中,大约20%受检企业不符合《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要求。这次审查数量大约是上次的一半,不符合企业的概率(20%)也比2009年审查结果(24%)有所降低。
第二阶段执法延长至2012年4月,主要检查供应链信息的传递。第三阶段执法于2012年6月启动,主要关注中间体和限制物。SzilviaDeim主席最后指出,执法是没有限制的,但也有重点关注,安全数据表将是重点检查的部分,注册将是长期的问题。同时,企业不要忘了欧盟《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供应链的信息传递、注册的细节信息等。EPPA管理咨询合伙人JuliusWaller重点讲解了2012年2月29日的首批欧盟滚动计划(CoRAP)和列入高关注物质的候选名单物质的情况,指出企业要关注列入计划的90种物质的评估进展情况,保证注册卷宗顺利通过评估。JuliusWaller同时提醒企业,与满足分类为高关注物质的要求相比,《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注册过程显得容易。因此,企业要立即开展工作应对高关注物质带来的挑战。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实施进展
联合国环境发展会议(UNCED)与国际化学品安全论坛(IFCS)于1992年通过决议,建议各国开展国际间化学品分类标签协调工作,以减少化学品对人类和环境造成的危害,同时减少化学品跨国贸易必须符合各国不同标示规定的成本。为此,国际劳工组织(ILO)、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联合国危险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UNCETDG)联合制定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GHS)。《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由联合国于2003年通过并正式公告。2003年7月,联合国经济社会委员会会议正式采用《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并要求各成员国2008年前通过立法实施。
《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按危险类型对化学品进行了分类,并就统一危险公示要素(包括标签和安全数据表)提出了建议,其目的是通过提供一种都能理解的国际制度来表述化学品的危害,提高对人类和环境的保护;为尚未制定相关系统的国家提供一种公认的系统框架;减少对化学品的测试和评估;为国际化学品贸易提供方便。《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已于2011年9月8日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了第四修订版,修订了化学不稳定气体和不燃气溶胶的危险分类等多个条款,使危险化学品的防范说明进一步合理化,同时为避免理解上的差异,对一些标准作出了澄清。
来自奥地利化学工业协会(FCIO)的Christian作了《欧盟:统一分类还有很长的路》的报告,介绍了欧盟落实《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情况。欧盟利用5年多时间,在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基础上,结合《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实施进程以及1999/45/EC(即DPD指令,针对配制品)和67/548/EEC(即DSD指令,针对物质),建立了一套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
2008年12月31日,欧盟以公报的形式正式刊登该法规,并于2009年1月20日正式生效。与现有的物质(DSD)和配制品(DPD)指令相比,《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引进了新的分类标准、新的分类标签。《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的实施也是逐步完成的,其中规定物质DSD指令的废止时间是2010年12月1日,配制品DPD指令的废止时间是2015年6月1日。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建立了化学物质的分类和标签目录(即C&L目录),目录下大约有8000个物质的分类信息,分类信息可以通过欧盟化学物质信息系统ESIS数据库查询获得。
巴斯夫公司亚太区的Caroline介绍了亚太区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波等国家落实《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情况。日本先后颁布了JISZ7250:201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制》、JISZ7251:2010《基于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和JISZ7252:2009《化学品分类》3个工业标准,并对2200个化学物质进行了分类,分类信息可以在日本国家产品评价技术基础机构(NITE)网站上获得。韩国修订了《工业安全与卫生法》(ISHA)、《有毒化学品控制法》(TCCA),颁布了KSM1069:2006《基于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化学品标签》。根据《工业安全与卫生法》,要求对化学物质和混合物分别从2010年7月1日和2013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根据《有毒化学品控制法》,对于已经生产和上市的现有化学品和混合物分别从2011年7月1日和2013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新西兰根据《危险物资和新生物法》的规定,对于新化学物质从2010年7月2日起施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要求的分类和标签。对于生产和上市的现有化学物质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给予了5年过渡期。
来自SAP公司的Ulrike介绍了美国、加拿大、巴西、乌拉圭、墨西哥等国实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情况。美国职业安全健康局(OSHA)在2009年就已经提出要将《危害传递标准》(HCS)与《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进行统一,之后也对《危害传递标准》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并于2011年10月25日提交给白宫。目前,美国依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制定的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已比较完善。新标准涵盖了联合国《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关于化学物质分类和标签要求的相应条款,尤其是工作场所的化学物质分类和标签要求,对《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中的标签、危害类别和安全数据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尤其给出了针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分类标准和混合物的分类标准等。
收获与体会
通过参加此次欧洲化学品管控会议,我们既介绍了中国政府在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所采取的行动,也了解了世界各国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最新进展,主要收获有以下几点。
欧盟基于风险的化学品安全评估的理念。欧盟实施的化学品安全评估将化学品整个生命周期的风险评估要素(包括危害识别、暴露评估、风险表征等)与风险管理措施相结合,并将安全评估的结论形成化学品安全评估报告(CSR)在化学品供应链中传递,从而有效保障了化学品在生产、运输、使用等过程中的安全。对于需要提供扩展安全技术说明书(eSDS)的物质,应将物质在生命周期中的制造及使用直至成为废弃物这一系列操作条件和风险管理措施作为附件,提供给下游用户。欧盟化学品安全评估,引导着整个欧洲共同体乃至全球在化学品安全管理中由仅考虑危害评估的管理逐渐过渡到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风险管理。
按照化学品危害实施分类管理的思路,欧盟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点是高关注物质(SVHC),即对人类和环境存在严重的及不可逆危害的物质,包括具有致癌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的物质(CMR,第1类和第2类);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的物质(PBT);具有高持久性、高生物累积性的物质(vPvB)以及其他有科学证据证明会对人类或环境引起严重影响,与CMR物质、PBT物质或者vPvB物质具有同等关注的物质,如内分泌干扰物质(EDCs)。欧盟《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和《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明确规定,对高关注物质建立识别和评估制度。
欧盟针对《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和《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的施行,制定了严密的执法监管计划。欧盟各成员国的执法力度,关系到《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和《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的实施效果与进度。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建立了执法信息交流论坛,统一协调执行相关的活动,确定执法的策略,提出统一的执法项目并进行联合执法检查。同时,成立了论坛工作组,向欧盟成员国提供《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和《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执法情况的详细指南文件,培训执法人员,开发用于执法的软件工具,允许检查人员对欧洲化学品管理局所构建的数据进行访问等。与此同时,针对一些成员国因为国内缺乏设施和检测设备在执行限制条款时存在困难的情况,欧盟正在制定适合执行的分析方法,并创建一个涉及27个成员国现有实验室能力的数据库。
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推进《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建立化学品分类目录。遵照2002年约翰内斯堡世界首脑会议所作的决定,欧盟、中国、美国、日本、韩国、新西兰、新加坡、南非等国家和地区的主管部门都积极修订了本国化学品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并将《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分类标准转化为本国标准。目前,《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已在欧洲、美洲、亚洲等地区得到广泛实施。同时,因《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的实施涉及化学品的职业健康和安全、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各国都成立了跨部门的专家工作组,进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分类指南的研究,并公布了化学品的分类结果,供企业查询参考。
建议与启示
学习借鉴欧盟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经验。欧盟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全球较为科学、系统的管理体系之一,我们应重点学习参考借鉴他们是如何开展化学品安全评估技术研究,特别是暴露评估技术,推动化学品风险评估技术的发展;加强重点化学品的安全监管,针对重点化学品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的结果在整个供应链中传递,确保化学品生命周期的安全;强化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加强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的信息传递功能,确保化学品使用者能够安全地使用化学品。
化学品标签管理办法范文
1.管理机构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管理机构主要是农业部、环境保护局、食品药品管理局。农业部主要负责转基因作物的种植安全和转基因禽蛋类产品的养殖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由生物技术生产的生物杀虫剂的安全性,制定食品和饲料残留中的杀虫剂的法定容许标准;食品药品管理局则主要负责植物新品种的加工食品和饲料的安全性。欧盟的转基因食品管理机构主要有食品科学委员会、食品和兽医办公室、食品安全局。
食品科学委员会负责食品领域与转基因生物安全有关的决策咨询工作;食品和兽医办公室负责监督各成员国执行欧盟法规的情况及其他国家出口到欧盟的食品的安全情况;欧洲食品安全局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统一管理,负责对转基因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控,为欧盟委员会及各成员国制定法律和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日本的转基因食品管理机构是文部科学省、通产省、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文部科学省负责审批实验室生物技术研究与开发阶段的工作;通产省负责推动生物技术在化学药品、化学产品和化肥生产方面的应用;厚生劳动省负责药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审批以及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农林水产省负责审批重组生物的环境释放问题。
2.标签制度
美国政府实行自愿标签制度。它认为:通过转基因技术获得的食品与其他食品没有实质区别,但如果转基因技术实质性地改变了食品的构成,包括改变了食品的营养成分、保藏和烹饪条件,可能影响食品的安全特性或营养质量,或可能导致过敏反应时,就需要通过标签加以说明;转基因食品制造商也可以自愿对转基因食品加贴标签,对食品的转基因性质进行说明。欧盟则实行强制标签制度。欧盟要求含有转基因成分或由转基因生物制成的新食品必须贴有标签,而无论是否能够检测出食品中的转基因含量或者食品与传统食品实质相似”。
只有食品中混入转基因成份的情况是偶然的或在技术上不可避免且含量低于0.9%时,才可以不贴标签。或者混入的转基因成份被欧洲食品安全局认为不具有风险,但尚未批准上市销售的转基因材料,含量低于0.5%且已经存在检测手段时,才可以不贴标签。日本政府则实行强制标签和自愿标签相结合的标识制度。日本政府规定:对允许用于生产的转基因产品,如果加工后食品中仍含有重组DNA或由其编码的蛋白质,且排在前三位的食品主要原料中的转基因成分达到5%就必须要加贴标签。如果食品中的转基因成分含量不足5%,而且在生产、销售的每一个阶段都进行了周密的区别性生产流通管理,则可自愿加贴非转基因”标签。
3.立法情况
美国政府主要是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进行管制。这些法律主要是《种子鉴定法》、《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杀虫剂、杀真菌剂、杀啮齿类动物药物法》、《联邦植物有害生物法》、《毒物控制法》等。然而,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美国也出现了专门的立法。2002年5月,食品药品管理局向国会提交了三项重要法案:保护可能因转基因种子、植物或者动物在经济上受到危害的农民的权利的《转基因农作物和动物农民保护法案》、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强制标识的《转基因食品知情权法案》以及确定转基因生物造成损害责任的《转基因生物责任法案》。
欧盟则通过专门立法对转基因食品进行管理。1990年,欧盟通过了《关于向环境有意释放基因饰变生物的指令》(90/220/EEC指令),规定了向环境释放和向市场投放转基因生物及产品应遵守的一系列程序,该指令建立的基本法律原则仍然在适用。《关于清晰标识转基因食品的法案》(第1139/98号)、《关于转基因添加剂和食品香料及食品原料的标签法案》(50/2000法案),要求对转基因食品及食品添加剂进行强制标识,并将标识的阈值规定为1%。2003年,欧盟又通过了两部新条例:《有关转基因食品和饲料的条例》(1829/2003号)及《有关转基因生物追踪性和标签、有关由转基因生物制成品的追踪性和标签条例》(1830/2003号),进一步规定了转基因食品管理的基本制度,建立了欧盟统一的审批和执行制度,实施了转基因食品追踪制度和更加严格的标签制度。
鉴于转基因食品与传统食品的区别,日本也通过专门立法来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1991年,日本制定了转基因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审查准则,确保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转基因食品标识标准》要求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标识,并对标识对象、标识方法以及标签用语进行了规定,要求每年对标识目录进行修订。2003年,日本制定了《规制转基因生物保护生物多样性法》及其《实施细则》。主要规定了转基因生物的第一类使用、第二类使用、生物检查、信息提供和出口措施等五方面内容。
由上述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美日欧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模式和目的是不尽相同的,这是由他们的国家利益和文化传统所决定。转基因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作物产量,减少了农药、化肥的使用,节约了成本,存在着巨大的经济利益。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转基因作物种植国和出口国,在巨大的经济利益的驱动下,美国自然希望为生产开发转基因食品的生物技术公司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保持生物技术的领先优势,扩大出口,赚取巨大的经济利益。美国文化更具创新开拓和冒险精神,对新技术的态度比较积极,这使得美国人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远比其他国家积极。欧盟在转基因技术方面落后于美国,技术上处于劣势且商品化进程缓慢,对美国的农产品贸易一直存在逆差,因此,欧盟采取了一系列限制转基因产品进口的措施来保护其经济利益。另外,在生物技术发展和市场化的同一时间内,欧洲发生了一系列的食品安全事件,虽然这些事件与转基因食品没有关系,但是仍使得欧洲民众对转基因食品非常不信任。日本人多地少、食品缺乏,因此,日本希望在保护民众身体及生活环境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大力发展本国的转基因食品,增强自身在转基因研究与开发领域中的竞争力。
二、国外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1.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现状
管理模式方面,我国采取了以科学为基础、个案分析、实质等同性和逐步完善的预防原则,既不同于美国的宽松管理模式,也不同于欧盟的严格管理模式,而是对转基因食品本身进行严格管理的模式。管理机构方面,农业部负责转基因生物研究和商业化的审批、标识以及安全管理,卫生部负责转基因食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的管理,科技部负责转基因食品的技术研发,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评估所涉及的环境污染的评估和管理。标签制度方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强制标签。立法方面,我国目前适用的主要是国务院颁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三个实施办法,即《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方法》,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与试验、生产与加工、经营、进口与出口、监督检查、安全评价、标识管理等活动做了全面的规定。
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政策法规在管理转基因食品安全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保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但是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约束力不强。首先,立法层次较低。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立法多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法律效力等级较低,造成法律规制约束力不强,无法有效规制转基因食品的安全。其次,立法内容不全面。现有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规多是由农业部等部门制定,重点在于规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规范较少,转基因食品立法的速度赶不上其发展的速度。再次,立法的调整阶段不全面。对转基因食品的管理可以分为上市前、上市中、上市后三个阶段,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偏重上市前的安全管理,对其上市后的流通环节关注不够,出现管理漏洞。制度可操作性差。我国转基因食品法律规范中已经建立了安全评价制度、标识制度、检验检测制度等,但这些制度的可操作性比较差。
安全评价标准模糊,无法客观地界定不存在危险、低度危险、中度危险、高度危险”的等级,没有形成统一的安全评价技术支撑体系;标识的目录范围过窄,标识的管辖主体不够明确,标识的阈值、标签中的信息含量、标识原则和标识用语都缺少规定;检测制度混乱,没有设立专门的检测机构以及统一的检测方法和标准,而且以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作为标识标准,这种只定性不定量的做法,客观上给转基因成分的检测造成了困难,与国际通行做法不符。管理体制不合理。我国转基因食品管理体制上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范中,仅有中央部门监督管理,地方的监督管理仍然缺位;第二、没有统一法律的指引,我国政府各个主管部门在管理监督过程中,往往更注重局部利益,而忽略了全局利益。另外,一些重要的管理制度如转基因食品研究和环境释放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转基因食品的信息追溯制度、应急处理制度、损害赔偿救济制度等在我国还是空白。
2.美日欧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首先,进一步建立健全转基因食品的法律法规体系,促成《转基因食品安全法》的出台。针对转基因食品影响力的日益加深,转基因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应当由不同级别、不同层次所组成,具体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通过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法》作为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的牵头法律,对转基因食品的封闭研究、环境释放、商品化生产、市场准入、市场流通、应急处理、损害赔偿与救济、法律责任等进行全面系统的原则规定;二是应由国务院颁布一项转基因食品安全法的实施细则,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管理做出具体的、全面的规定,如检验检测标准、安全评价标准、标识标准、风险评估标准等。三是由国务院授权相关主管部门就具体管理问题行政规章。由上文介绍可以看出,我国急需的是第一层次的法律。
其次,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管理制度建设,对转基因食品进行全面细致的规范。鉴于转基因食品的安全不确定性,需要构建一个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救济三位一体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体系,防范其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损害。要完善转基因食品的检测制度、安全评价制度、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和标识制度等,构建起转基因食品市场准入的制度体系,进行有效的事前预防;要借鉴欧盟的经验,建立起转基因食品的信息追溯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食品召回制度等,对上市后的转基因食品进行严格的事中监管;要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建立和完善转基因食品损害赔偿救济制度,使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害得到及时、有效、充分的救济,保障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再次,优化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和欧盟的经验,在国务院专设一个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局”,授权其负责管理转基因食品的一切事项,根据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如安全性审查、检验检测、审批、标识等,要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部、卫生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负有配合责任。同时根据需要,在此部门中成立不同的工作小组,如安全标准制定小组、标识管理小组等,通过在统一部门内的指导和协调提高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管效能,消除或者减少监管中的空白和盲区。同时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建立起自下而上的检测和信息反馈机制。
化学品标签管理办法范文
【案例】2011年3月5日,张某不慎丢失钱包。次日他想起钱包内还有一张信用卡,遂报警并挂失。不久,张某收到一条手机短信,提示信用卡在某商场刷卡消费4000元。张某通过奎屯垦区公安机关调出犯罪嫌疑人在商场刷卡消费时的签购单复印件,发现上面的签名与他在信用卡背面签字条上的签名完全不符。案发后,张某多次与商场交涉,要求赔偿,但双方没能达成一致。随即,张某一纸诉状将商场告上奎屯垦区人民法院。要求商场赔偿信用卡丢失后消费的4000元钱及利息。
【说法】法庭审理认为,信用卡的持有人对该卡享有所有权和占有权,同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本案张某因自身疏忽,导致信用卡丢失,致使损害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但某商场在受理信用卡消费时,应当按照操作规则的要求核对持卡人的签名。本案中,冒用人的签名与持卡人的签名明显不一致,商场没有尽到核查的义务,存在过错,应当对张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庭判决商场承担30%的责任,张某承担70%的责任。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崔建民张伟森)
兵团退休职工是否涨养老金读者:
我母亲是农一师六团的退休职工。1993年退休。工龄29年。父亲是“五七工”,去年办的养老统筹手续。最近报纸上登载乌鲁木齐市的企业退休职工要涨养老金,我想问一下,父母的养老金是否会涨,如何涨?编辑部:
你父亲如是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办结“五七工”纳入养老统筹的行政审批手续,则可享受2012年兵团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此次调整,纳入企业养老统筹的“五七工”、“家属工”每月可增加养老金155元。
同时,2012年1月1日以后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可另享受高龄补贴。你母亲调整养老金的标准按照《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普调标准:凡符合2012年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在2011年年末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155元。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普调后。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增发5元的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国家一批新法规4月1日起实施
今年4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始实施。《拘留所条例》、新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都将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拘留所条例: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拘留所条例》是我们国家第一部规范拘留所管理的行政法规。《拘留所条例》规定,拘留所应当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新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强化财务监督严控对外投资
新规则规定,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要求事业单位将收入与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一个单位一本预算”,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更加全面。其中,单位的支出将划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部分,对基本支出预算采取定员定额的方法编制。对项目支出预算按照项目管理的规定编制;从基层预算单位开始编制预算,使预算编制细化到具体项目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私自储存危化品最高罚100万元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于4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6年9月2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