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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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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10月22日,本刊记者随督查组一行,首先对石狮市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检查。上午九点,在石狮市政府召开工作汇报会议。市安监局戴副局长就这次督查的主要内容及工作程序作了简要布置,其中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一、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学习宣传《条例》、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订、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组织学习《条例》、对照《条例》有关规定自查自评情况及隐患整改情况;四、各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基础档案建立及经营许可证审批办理情况;五、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执行《条例》过程中好的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意见、建议等。

随后,石狮市安监局黄亚隆局长向督查小组汇报有关石狮市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情况。石狮市其它职能部门领导也都发表相关的意见和看法。督查组认真听取了汇报,并对各部门领导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询问和探讨。会后,督查组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环节抽查了四家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对这些从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制、生产环境、安全设备设施等进行全方面、多方位地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戴副局长详细查问了各从业单位学习《条例》、技术人员上岗培训以及应急求援措施等情况。要求各从业单位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尽快组织制定本单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各种技术操作规程,从不同层次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在22日下午的反馈会上,督查小组在充分肯定了石狮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成绩,同时指出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加油站与居民区安全距离不够;制氧厂出现用拖拉机进行氧气瓶装载且堆积过高,存在严重的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技术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出现在电焊现场旁放置易燃易爆油品等严重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督查组提出以下几点改善建议:一、理顺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建立统一、高效、协调、务实的管理机制;二、加强宣传教育。责令企业把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素质当作头等大事来抓;三、树立安全整治的典型企业,以典为范,从而实现企业的安全观念从被动到主动的转换;四、认真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各项管理规定,切实履行十大部门的监督职能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各自的职责,加强责任追究制度,对违章企业立即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大型化学品;储存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1引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2011修订版的实施,完善了我国危险化学品储存审批制度,明确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的责任,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审查、批准程序和期限等,由此增加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港区内危险货物监管的内容和责任。

鉴于新“条例”涵盖的内容更多,对监管的要求更加具体化,新“条例”实施一年来,为了解其实施情况,推动港口大型危险化学品储存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的建立,笔者调研了部分港口,发现了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2对集装箱码头的调研

目前全国共拥有集装箱海港码头243个,达到一定规模的集装箱码头其运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下图是对某港调研数据对比。

图2.1某港集装箱运量

总体来看,新“条例”的实施对集装箱港口储存、运输影响不大,调研中虽然也发现今年某港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发生了事故,但分析事故原因,显然是危险货物集装箱管理不善造成,与新“条例”修改无关。

多年的努力,大部分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管理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措施,在集装箱操作、堆码、场地管理,危险货物理货员工作职责、安全防火职责,危险货物场地交接班,危险货物场地消防器材管理,危险集装箱喷淋降温,性质不相容货物隔离,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进出口业务等方面达到了制度化,每项规定都对责任人、职责、操作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如所调研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出口业务流程图如下。

图2.2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出口业务流程图

根据流程图,港口划清了责任,属于哪个环节出现问题,就追究哪个环节的责任。

3对液体化工码头的调研

全国共拥有原油海港码头84个,拥有液体化工海港码头899个。新“条例”的实施对这些液体化工码头影响极大。过去,港内的液体化学品储存区由安监部门监管,新“条例”把责任划给了港航行政管理部门,液体化学品储存罐不会孤立存在,港内罐区延伸到港外的附属设备及港外罐区延伸到港内的设备属于哪个部门管理,新“条例”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调研中发现,一些地区的安监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很长时间理不清责任,出现了监管“真空”。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明确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厅水字[2012]4号,以下简称“通知”)后,问题才得以初步解决。

目前,难以理清关系的事项主要集中在管线监管等问题上。“通知”虽然强调了港区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储罐,其直接连接码头前沿的管线或连接至码头公共管线阀门处的管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他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从港区外接入港区内的危险品输送管线,从港区外至接入港区内第一阀门处,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阀门处至码头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若港区外管线所有人将管线延伸到码头前沿,该管线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调研发现,实际经营中,企业希望整体由一个部门监管,这与“通知”不符,给监管提出了新的问题。

按照“通知”要求,截至上半年,全国已移交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储罐数量为5082个,总罐容达5242.6876万m3。大量储罐监管移交港口主管部门后,港口主管部门凸显缺乏管理经验,人员编制不足,专业人才较少等系列问题,给监管工作带来隐患。

4破解困局的思路

今年下半年,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启动,为刚刚接手港内危化品储运监管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又增大了压力。当然,这也是一个机会,如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借此契机,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尽快建立港口危化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规范标准体系,必将推动港区危化品安全监管机制建设。这需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制订、完善有关审批、许可、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等方面的程序性规范及行业标准,如:港口危化品安全条件审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评价、贯彻实施危化品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分级管理、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年度核验、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执业资格培训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办法。

针对企业希望监管由一个部门承担的问题,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还需要协调安监部门,共同认可安全评价机构,尽量减少企业负担,让监管简单化、透明化。

编制不足、专业人员少是目前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最大难题。与港口行政部门交流,我们也发现了解决之路: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之际,引入第三方专家团队,利用专家参与监管的模式解决监管队伍建设问题。

港口危化品安全监管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涉及部门众多,除安监部门负责危化品综合监管工作外,还涉及发展改革、财政、经信、公安、环保、交通、质监、工商、气象等多个部门,各部门职责又有一定交叉,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能独立完成监管工作,不可能包揽一切,必须互相协作、密切配合,借鉴其他行业危险化学品监管的好做法,建立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联控体系,定期会商,联动执法,隐患通报,信息共享。一是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市、县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安监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筹备组织,负有港口危化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参加,通过联席会议,进一步加强本辖区港口危化品安全监管的协调合作,研究解决港口危化品安全管理深层次的问题,总结阶段工作,安排部署联控执法任务。联席会议可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视情况随时召开。二是确定监管联控目标和工作内容。牵头单位负责制定联控专项工作方案,确定联控行动目标、重点和措施,协调各单位统一行动,按计划联合推进落实;各监管联控部门坚持“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监管主体作用,根据各自职责确定监管内容,制定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完成监管任务。三是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制定联合执法制度,定期开展监管联控统一执法行动,每年不少于两次,每次可根据需要确定牵头单位;制定隐患抄告制度,各监管联控部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抄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合力整改,提高执法效率和效果;制定信息共享制度,经常性沟通交流管理经验,及时通报行业执法行动思路、重点和具体要求,寻求有关监管单位协同行动;各有关部门的验收或评价意见,可作为企业取得港口装卸、仓储经营许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的前提条件和企业资质审验的重要依据。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也为建立港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供了保障。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危险货物事故应急体系,制定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建立专业化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储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能力。各监管联控部门、各港口危化品企业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各自的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二是完善应急处置联动机制。指导中小型危化品企业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港口集团、大中型化工企业建立联动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实现应急救援资源共享,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三是依托大企业,建立港口危化品专业救援队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范文篇3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一、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危险化学品是指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放射性、腐蚀性,会对人员、设备、环境造成伤害或损伤的化学品。这些危险化学品在其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和废弃的过程中,如果处理不当或疏于管理,就很有可能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危害。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涉及到的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也显着增加,很多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性、反应性和毒性本身就决定了事故的多发性和严重性。现代化学工业的生产呈现出设备多样化、复杂化以及过程连接管道化的特点。如果管线破裂或设备毁坏,会有大量易燃气体或液体瞬间泄放,迅速蒸发形成蒸气云团,与空气混合达到爆炸下限。论文参考。云团随风漂移,飞至居民区遇明火爆炸,会造成难以想象的灾难。多数危险化学品对人体有害,由于设备密封不严,人员操作失误或处理不当等因素,容易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可直接导致人员急性或慢性中毒甚至死亡,生态环境也会受到严重污染。正是危险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使我们在利用其益处的同时,也有可能受到伤害。因此,必须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避免其可能带来的对生命、财产、健康及环境的伤害和损失。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

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我国建立了一套自己的法规体系,并相应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和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名录》等,这对有效控制和预防危险化学品的危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制度建设本身存在着立法滞后、制度体系标准矛盾、与国际不接轨等突出问题。

化学工业经过数十年的发展,至今为人们所知的化学品有500-700万种之多,并且每年以数万种的速度产生新合成化学品,其中绝大多数都应该属于危险化学品。国家现行最新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和《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都是2003年出台的,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新化学品没有按照危险化学品登记要求进行注册登记,造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漏洞,存在着极大的安全事故隐患。

现有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中包括着原化工部、交通部、环保总局等部门制定的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而这些规定和标准之间存在着互相不协调甚至矛盾的问题,让执法者无章可循,让企业无所适从。危险化学品鉴别分类管理上缺乏多部门共同认可的权威的鉴别分类机构,各部门按照行业特点自行制定标准,造成了实际监管的难度。

我国作为危险化学品进出口大国,与国际化学品管理体系不接轨。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不同。危险化学品出口企业的产品直接采用国外的配方、说明书和标签,在在登记中时由于国内外危险化学品分类标准不同,导致产品归类不同,危险化学品标签差异明显,给安全监管带来困难。部分国外已禁用或严格限用的化学品,如甲胺磷、久效磷、偶氮染料等,我国仍有一定量的生产,给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和潜在危害。

2、危险化学品安全登记监管难度大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行登记注册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是一项告知性备案工作,缺乏有力的制约手段。在登记开展过程中,很多企业积极性不高,认为登记工作进行与否对企业的影响不大,不能积极响应和认真配合。

危险化学品登记对象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化学品登记机构,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在实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中很多不构成重大危险源,达不到登记注册条件,市级和企业没有明确的登记监管部门,缺少技术支持指导,监管体系不完善,存在安全监管盲区。同时存在监管部门不同,信息交流困难的问题。例如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需要公安部门进行登记,剧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名单一部分掌握在安监部门手中,还有一部分为公安部门所掌握。实际登记过程中就有一个互相协调、沟通及资源共享的问题。论文参考。

3、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备

危险化学品大多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特性,如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过程中如有不慎,会造成的大量危险化学品泄露,发生危险危险品事故,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财产的损失,对大气、水体、土壤造成污染。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苯胺爆炸,造成影响恶劣的松花江污染国际事件,暴露出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问题严重。虽然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方面法规和要求,各部门、企业组织人员编写了应急预案,但大多都是敷衍了事,没有太多的实用价值,没有针对性及目的性,可操作性差,且没有按照要求认真进行演练。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还是处于手忙脚乱,临时抱佛脚,仓促面对的现象,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一个多部门合作,分工明确,综合协调的体系,而今我国目前的对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理还处于各部门各自为政,各扫门前雪的状况,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

监管的对策措施

1、建立、健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根据我国目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现状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吸取国外的先进行管理经验及国际惯例,与国际化学品管理体系接轨,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使得执法者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的法律、法规、标准要有一定的前瞻性,可操作性强,实用性强,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修改,消除法律、法规、标准的滞后于实际情况的弊病。

一是尽快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部分条款,尽快修订新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当前应对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实施新的化学物质申报审查制度,完善新化学物质申报监管;二是加快制定完善有关危化品安全的配套规章,在危险化学品鉴别分类技术、危险化学品限量标准、重大危险源鉴别标准、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等方面需加强研究,统一监管标准;三是在危险化学品分类制度、标签和标志、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标准上,需进一步和国际通行做法接轨。从而基本建立起以《安全生产法>为总纲,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核心,以相关配套规章、规程、标准和地方性法规为基本组成部分的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实现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废弃处置的全过程的依法管理新局面。

2、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全程监管

继续大力推行化学品登记制度,从法律形式上固定下来。进行化学品登记管理是各国加强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通行作法。国外绝大多数工业发达国家及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和韩国等,都制定或实施了化学品登记制度或新化学品申报制度。我国应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作为一种行业准人凭证和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入市场的首要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和储存条件的企业,将不能通过登记审核,也就不能领到证书。没有证书的企业,可以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证等,可以取消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等工作的资格。

危险化学品涉及的部门多、行业多、环节多,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显着特点,因此政府和企业都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对全部危险化学品采取登记管理,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信息系统,对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废弃等环节进行实时的监管。各部门的协调、合作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顺利进行的关键。环保、经贸、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联系,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生产、运输到废物处置全过程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