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养老保险(6篇)
居民养老保险篇1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
养老保险关乎每个家庭的利益,如果家庭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就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做好所有与养老保险相关的工作都十分重要,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养老保险档案,档案记录了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在保险中所能够享受到的权益,一旦管理不当,很多信息丢失,会增加保险单位与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这也影响了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
1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养老保险档案是城乡居民权益的一种保障,因此需要管理人员提高重视程度,从档案材料的收集到档案的生成,必须遵循法律,相关部门要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以此确保每个城乡居民的基本权益不受到伤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的后期管理十分重要,为了确保其具备基本的法律说服力,在其管理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管理,依据国家下发的法律文件来执行。档案管理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意义重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作为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水平的高低,因此做好养老保险档案工作,对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其次,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社会资源,对其进行管理,也可以说是对社会资源的管理,而且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还涉及到多方面内容,做好该项工作,对整合其他社会资源具有一定的作用,为更合理有效的利用社会资源提供了帮助;最后,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创建,不得不说,目前我国的在城乡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层次不分明,涉及到的内容不统一,如果现有的状态能够得到有效的改善,建立规范化的制度规范,不仅可以保养城乡居民的基本权益,对维护社会和谐也有一定的作用,因为人们的权益得到了保证,彼此之间矛盾就会减少,这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养老保险档所拥有的社会性、公益性的特点,就要求当前我国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做到档案信息采集公正,档案管理有层次性,后期核查实时快速的优点。
2现阶段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现状
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国家各行各业的发展,而且随着我国对内改革的逐渐深入,各方面都进行了深入的改革,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方面,也进行了深入的改革,从管理理念到管理方式都取得了显著的进步,比如从纸质化管理时代逐渐的电子化管理时代,管理效率得到了显著的提高,这是值得称赞的方面,但是现阶段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还存在着一些比较严重的问题,比如管理不够科学合理,管理环节不明确,因此处理业务时,显得十分混乱;此外,信息数据统计不够全面,很多信息数据的收集以及整理工作都不够科学,致使管理中,有关信息数据统计片面,甚至丢失数据的情况也是有发生;另外,没有统一的管理平台,也是现阶段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存在的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致使繁杂的档案管理工作一直无法得到有效的缓解,再加之,信息记录侧重点不够明显,上述这些问题,都应该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以此尽快让我国的城乡居民档案管理走向正规化以及现代化。
3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若干建议
3.1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针对我国现阶段的档案管理混乱的现象,就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一套全面的支撑制度,要求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对需要进行规档管理的流程十分熟悉,对于那些重要的纸质档案的管理要排列有序以及做好保存和维护等工作,对于那些极为重要的档案资料还必须做好备份处理。工作人员还要求熟练掌握最基本的档案备份、保存以及相关记录、查阅的知识,从而为维护好整个档案资料的完整以及确保整个档案管理的安全性。
3.2实现全面覆盖规范档案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规范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管理,就必须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工作实现全面覆盖,主要从以下两方面来实施:一方面,对适龄老年人以及去世老年人的信息进行增补。科学规范化的档案管理工作必需具有充分的灵活性,因此,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最基本的档案管理是最为可行也是最有效的手段,也正因为目前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灵活性欠缺这一制约因素,所以对于养老保险的相关档案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则需要不断及时的对档案信息进行补充和修正,切实落实每一位参保人员的生活状况,做到对参保人员信息随时可查询,信息随时可归档的系统化管理。另一方面,由于当前我国老龄化现象十分严重,而且拥有巨大的人口基数而就整个社会结构而言,老年人所占的比例逐年扩增,这就要求现代化的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做到关键信息上的无缺失以及老年人养老保险数据库的系统化的要求。
3.3注重现代化科技的应用
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档案管理数字化、信息化的要求己经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比例加大的现象越来越明显越来越迫切。档案管理数字化、信息化不仅是现代信息社会对老年人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同时也是档案管理者在将来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必然努力方向。因此,就需要要将电脑、网络管理等高科技管理手段应用到广大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档案管理的工作中来,依靠电脑来取代手写,以网页管理来代替布告通知,运用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来减少人工送件,从而更多的解放人力物力,将其应用到更需要的场合中去。
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知养老保险档案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做好其管理工作,实际上,就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整合,为了做好该项工作,城乡社区以及相关地方政府都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做好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并且选取的科学的方法来管理档案,以使城乡中的每一个居民都能够老有所养,这对提高居民的幸福感有一定的帮助。
参考文献
[1]林全玲.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兼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J].社会科学家,2011(4).
居民养老保险篇2
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来,由于其广阔的覆盖面及与城乡居民生活的高度关联性,迅速成为了我国社会保障研究领域中的热点问题。但学术界针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研究才开展不久,存在许多方面的不足之处,能够查到的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文献资料也相对不够充足。从现有的调查来看,部分居民对该制度的了解程度极其有限。参保虽然为自愿性质,但是大部分农村在开展工作初期为强制性参加,易使人产生反感情绪。还有一些已经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村居民对自己参加了何种保险、今后享受的待遇状况及相关管理制度的理解程度与实际规定存在较大程度的偏差。在人口老龄化风险的背景下,如何激励广大人民多缴费是社会保障学者研究的一个重点,而解决这个困境的一个有效方法便是在了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意愿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激励机制。研究农村居民在这一制度中的缴费意愿,对于促进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尤为重大的意义。农村居民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影响因素方面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收入水平是影响养老保险缴费意愿的最主要因素,个人条件、文化、政策宣传等因素对农村居民参保也有较大影响。因此影响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意愿的因素是非常多且复杂的,对我国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从不同角度加以激励是非常必要的。
2调研地与实地调研情况
江夏区隶属于湖北省武汉市,户籍人口64万,常住人口85万。2014年,江夏区农民人均纯收入14450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18814人。本文研究的数据来源于课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意愿可持续性及激励机制研究”。调查对象是江夏区的农村居民。调查问题涉及个人基本信息、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了解程度、缴费情况和意愿、个人的开放性建议等。发放问卷前,我们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与具体政策的变化,将问卷进行了重新修改,细化了对调查对象收入的调查范围,便于我们进一步探究影响农村居民缴纳养老保险的因素。在发放问卷时,注意保持调查对象性别平衡与年龄正态分布。本次调查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受条件限制,共发放问卷300份,全部回收,问卷回收率良好。经过整理,其中有效问卷共238份。本次调查中,调查对象年龄总体集中在35岁~50岁之间,大致符合正态分布,男女比例为2:3。
3影响农村居民缴纳养老保险的因素
居民养老保险篇3
在人口老龄化的巨大压力下,配合中央提出的“供给侧”改革的背景,养老压力步步紧逼。中国经济在经历了过去30年的高速增长,进入了中高速增长的经济“新常态”。中等收入陷阱的风险并未完全跨越,又赢来了新一轮挑战——“人口老龄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项公共产品,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运行成效,以及如何进一步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发展,就成了学术界探讨的热点问题。辜毅(2015)等认为城乡养老保险体系存在制度分割和碎片化、养老金待遇差距大、农民缴费水平低及激励不足等诸多不协调问题。刘桂莲(2015)、柳清瑞(2016)、张鹏飞(2017)等发现全国城乡养老保险东中西部地区城乡养老保险存在区域差异。从已有的研究文献可以看出,当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处于低水平阶段,无论是待遇保障、基金管理等都存在诸多局限,亟待通过改革创新来加以解决。而纵观目前关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评价的研究,相对定量研究较多,且多是集中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制度运行成效以及可持续方面,对于养老保险的运行财务绩效的评价及其影响因素,缺乏实证研究分析。那么,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运行过程中,其基金的财务绩效怎么样呢?什么因素可以提高其财务绩效,使其收支平衡呢?本文基于2015年统计年鉴中国大陆31个省(市、自治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绩效进行DEA-Tobit两步法分析研究,以期为相关部门在科学决策的基础上,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务绩效和保障水平提出措施建议。
2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务绩效评估
2.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务绩效DEA分析。数据来源于《2015年中国统计年鉴》。根据数据的可获得性选取了2014年中国大陆31个省(市,自治区)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领取待遇年龄参保人数、基金收入、基金支出、基金结余5个指标作为DEA的投入产出指标,其中3个输入指标,2个输出指标,如下表1所示。通过使用DEAP2.1对2014年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财务综合效益进行C2R模型和BC2模型评价,得到了城乡居民年养老保险财务绩效(如下表3所示),并从以下方面进行了具体的分析:综合效率分析。由表2可得,以上31个单元的2014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务投资的平均综合效益为0.808,整体运作处于一个较良好的状态,但是,其在全国地区存在明显差异。其中北京、天津、上海3个单元有的综合效率值为1,运行状态极为良好,低于平均值较多的地区有青海、、贵州、海南等地,其他地区均衡分布在平均值左右。纯技术效率分析。在非DEA有效状态的单元中,只有江苏、浙江、山东、4个单元的纯技术效率为1,处于技术有效状态,表明其输入输出指标之间的组合是有效率的。而其他24个单元的纯技术效率值未达到1,说明各输入输出指标未达到最佳的匹配状态,存在改善的空间。规模效率及DEA有效状态分析。在31个分析单元中,有北京、上海、天津3个市的财务综合效率值达到了1,为DEA有效状态,这3个市的综合效益达到了相对最优值,输入输出指标之间比例匹配程度良好,整体状况较为合理。在全国大陆地区的31个省、市、自治区的有效性比较中,剩下28个单元的规模效益均小于1。在假定规模报酬可变的条件下,其中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16个单元显示出的是规模效益递减状态;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西、海南、贵州、、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2个单元显示的是规模效益递增状态。2.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务绩效影响因素分析。本节采用Coelli(1998)的两步分析法:第一步通过DEA分析评估出决策单位的效率值,第二步以第一步得到的效率值为因变量,以影响因素为自变量来建立回归分析模型。我们发现DEA效率值在0到1之间(可能等于1),可知其是一种截断数据模型,因而传统的最小二乘估计方法不能满足要求,因此考虑采用Tobit模型。和1%显著。上表可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务绩效的投入产出因素中,基金收入、基金累计结余对于其财务绩效具有显著影响。通过分析可得出基金收入对于财务绩效的影响是非常显著的,但其是具有负向影响的。基金累计结余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务绩效具有良好的正向影响效果。对于参保人数、达到领取待遇参保人数、基金支出三个变量来说,其显著性不是很好,参保人数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参保人数具有负向影响效果,而达到领取待遇参保人数、基金支出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务绩效是正向影响效果。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务绩效具有非常显著的正向影响。而进一步分析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的城乡可支配收入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务绩效的影响,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对财务绩效具有极其显著的影响,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越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务绩效就更加有效,而农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其实证结果的影响不大。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比占财政总支出比越大,说明这个地区对社会保障越重视,而从表3的实证分析结果来看,其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务绩效具有非常显著的正向影响。城镇化水平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务绩效具有非常显著的正向影响,文盲率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务绩效具有极其显著的负向影响。通过表3的实证分析发现,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文盲率越低,城镇化水平越高,该地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务绩效就更加接近有效水平。因此,对于DEA未达到有效状态的地区,应该更加重视教育,提高居民教育程度,提高地区的城镇化水平,增加养老保险的有效输出。由表3显示,老龄化程度对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务绩效显著性不强,说明一个地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务绩效与该地区的人口老龄化程度并无直接的关系。
3结论及建议
本文利用DEA-tobit两步法核算了中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务绩效发现:(1)地区间发展不均衡;(2)部分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利用率不足;(3)一个地区的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城镇化水平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务绩效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15岁以上居民的文盲率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务绩效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基于以上结论,认为应该从强化政府的社会保障建设责任,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提高地区教育水平、加强监督,提高地区养老保险基金利用率等几个方面来推动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平衡。(1)强化政府的社会保障建设责任,补齐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的“短板”,扩大养老保险范围,吸引更多的人参保,在农村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应加大政府财政投资力度,健全养老保险制度,吸引更多人参保。在经济允许的条件下,通过中央及地方政策扶持,深化改革,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适当的给农民以财力支持,提高农民的人均纯收入,有助于促进农民消费,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率和覆盖范围。(2)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财力倾斜,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补齐基础养老金增长机制缺失的“短板”,使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与养老金的给付水平同步,中央要加强对欠发达地区财力投入,提高补助资金的分担比例,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同时,各地区要通过发展区域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来提高养老保险建设的经济基础。(3)重视教育,提高地区教育水平,城镇化率,补齐教育的“短板”,促进地方开放程度。一个地区的经济与其教育水平是相辅相成的,其经济发展水平越高,人们受教育水平越高,地区城镇化水平越高,该地区的养老保险需求就越大。应该加大教育投资力度,努力提高地区的教育水平,居民的文化程度,以促进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务绩效,提高养老保险业的有效供给。(4)加快养老保险的立法进程,努力提高养老保险资金的利用效率。各地区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再制定具体的养老保险办法,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保护。且要加强民众的监督,努力使政府财政资金透明化,加强养老保险资金的监管和利用,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消除无效供给。
作者:刘新元单位:西南大学
[参考文献]
[1]辜毅.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整合的可持续性发展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2015(04):37-42.
[2]柳清瑞,苏牧羊.城乡养老保险协调度、制约因素及对策——基于1999—2013年数据的实证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6(04):3-15.
居民养老保险篇4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问题;推广
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持续提升,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健全,为进一步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实现全国统筹积极探索和努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国家积极创造条件让更多的城乡居民享有养老服务,但是可以看到在制度设计等方面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或者漏洞,加强我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认识探索,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内涵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称。国家在2010年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并且鼓励其他地区也要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尽快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合并。为了响应国家政策要求,各地区都在积极探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政策法规,结合地区实际,开展合并试点,以期有效提升城镇与农村养老保险并轨水平,更好地保障和维护公众的养老保障权益。这项制度的出台进一步打破了城乡二元化界限,促进了社会养老保险向着城乡一体化进程迈进,更好地彰显社会公平。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随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出台和实施,在一定范围内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总体上看还存在以下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社会公众的参保积极性依然不够高。二是政策宣传不到位,公众现代保险意识和思维还没有形成,对养老保险的重要性缺乏深刻认知。三是基层参保覆盖面还需要进一步扩大,很多政策和内容难以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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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完成全镇2016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数和续缴目标作务数(详见附件)。
二、组织实施
(一)宣传动员(2015年12月下旬起)。各村要召开宣传动员会议,对征缴工作任务进行周密部署,落实工作目标任务。采取各种形式加强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引导广大城乡居民“自愿参保、主动续保”。
(二)开展参保、续缴工作(2016年1月1日-2月28日)。各村根据镇劳保所提供的2015年度已参保人员信息名单,进组入户动员应保未保人员新增参保和续保人员缴费工作。1月31日前续缴费率完成80%以上,2月29日前续缴费率完成90%以上.
(三)完善总结提高。从2016年1月起至2月28日,镇劳保所将对各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适龄人员参保率等情况,同时结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精准化、规范化、科学化要求,进一步规范经办机构的工作标准和业务流程。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2016年,各村要抓住时机促进续保。春节前后,大批民工返乡过节,农民资金宽裕,田间农活不多,是全年扩面续缴工作的好时机,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各村要从元旦起,就加强参保续缴工作,利用2个月的时间重点突击,抓早、抓好、抓实全年的参保续保工作。
居民养老保险篇6
第一条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1号省期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十大工程”评价指标体系》发〔〕9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宁政发和《市城镇居民养老补贴办法》宁政发〔〕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账结合、多缴多得、制度衔接,保障基本”原则,建立缴费水平与收入现状和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水平与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社会保障与家庭保障相结合、保险关系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保险制度。
第三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街道负责具体落实。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级统筹。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具有本区户籍,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当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及征地保障的人员,均应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同时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本区居民建立老年养老补贴制度。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五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
一缴费基数为区统计局公布的本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二缴费比例为14%,其中:个人缴纳5%,市、区政府及街道补贴9%。
三参保人员可选择多缴,多缴比例为6%?12%。有条件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多缴人员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区政府及街道对参保人员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参保人员入伍服役期间,其服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第七条符合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参保手续,领取《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证》按规定缴纳保费。社区劳动保障站应及时审核、登记、录入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和缴费信息,出具缴费收据,建立业务档案,接受参保对象的查询。
第八条每年的至次年的为一个保险年度。个人保费原则上按保险年度缴纳,由社区劳动保障站负责征缴。征缴的保费应按财务规定逐级解缴到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各级补贴资金根据当年度实际缴费人数和缴费金额在当年度内划拨到基金专户。
第九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区、街道财政承担。区财政部门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设立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区劳动保障部门设立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区财政部门按月将养老保险待遇资金足额划拨到基金支出户。
第十条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的时间及时参保。规定的时间内参保享受政府参保补贴,逾期为中断缴费,或由个人全额补缴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及滞纳金。
第四章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费部分全额;
(二)政府补贴资金中划转2个百分点,随个人缴费同期记入;
(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选择多缴费人员的补助资金;
(四)区政府及街道对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个人缴费的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社会统筹基金用于计发参保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用于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剩余资金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到账计息,每个保险年度计息一次,记账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予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保费;
三未按月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七条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在龄前一个月携带《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证》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经街道劳动保障所审核、区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后,自到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八条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以启领时本区当年月缴费基数为标准,按14%比例计发。累计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月数折算为年计算,下同计发比例另增加0.3%。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无故中断缴费的其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以累计缴费年限为基础,按未参保年限扣减,每满1年扣减1%
第二十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区统计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于每年前公布下一保险年度的缴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区统计局每年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于每年前公布下一保险年度的基础养老金金额,并对所有享受待遇人员的养老金在下一保险年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本办法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予办理,届时基础养老金按其办理时的缴费基数计发。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停发,服刑期满后,重新计发,不予补发。
第六章老年居民养老补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前及年底前,对具有本区户籍(5年以上,婚迁除外)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居民,未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城镇居民养老补贴、五保户”供养等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实行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制度。
第二十四条符合享受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条件的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站办理养老补贴申领手续,领取《市区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证》经街道劳动保障所审核,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自本办法实施之月起按月享受,其中年内到龄的自到龄次月起享受。
第二十五条根据不同的年龄段,对老年居民发放养老补贴领取老年居民养老补贴的人员,达到下一个年龄段时,自到龄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标准享受。
第二十六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待遇依据全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适时适度调整。调整方案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时,区政府办《关于转发〈区农村老年居民养老生活补助暂行办法〉通知》政办发77号)同时作废,原领取养老生活补助人员按本办法规定领取老年居民养老补贴。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后,应参保而未按规定参保的人员自达到养老年龄的次月起,可享受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其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标准按未参保年限扣减,每满1年扣减6个百分点。
第二十九条领取老年居民养老补贴人员,自发生下列情况的次月起停止享受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待遇:户口迁出本区、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失踪、死亡、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
第三十条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资金从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第七章与其他养老保险的衔接
第三十一条建立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原农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征地保障”制度转接机制。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后,原农保参保业务停止办理。原农保基金并入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管理。
一符合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原农保人员,可将原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办法实施当年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向前折算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起始时间不得早于原农保实施时间,也不得早于本人年满18周岁的时间。折算后原农保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个人缴纳结余部分转入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集体补助结余部分划入社会统筹基金。其养老保险待遇按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计发办法执行。
二符合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原农保人员,不愿转入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继续保留原农保关系。同时应按规定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达养老年龄时两种待遇分别计算,同时享受。
三原农保人员不符合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可保留原农保关系,达养老年龄时,按原农保待遇执行;也可终止原农保关系,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纳本息一次性结算给本人。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原农保养老待遇的人员,继续按原标准领取。符合老年居民养老补贴条件的养老补贴同时发放。
第三十三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参加企保的保险关系可按以下规定转接:
一可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保,按我区企保相应结算年度基准缴费基数计算的个人账户记账本息,从本人企保参保之月起向前折算企保缴费年限。将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保个人账户后,终止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二达法定退休年龄,符合企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其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三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企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将企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企保缴费年限视同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待遇计发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纳入征地保障后,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老年居民养老补贴领取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后,按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其养老补贴停止发放,终止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五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职业变动、户口迁移等原因不再具备参加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应及时转换变更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及其储存额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终止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第八章养老保险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并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多渠道筹集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确保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七条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负责本辖区的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
第三十八条加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区经办机构负责指导街道业务经办、统一账表卡册、建立信息系统、宣传培训、保费的收缴、支付和其他各项管理工作。街道经办机构负责保费汇集上缴、审核办理有关手续和档案管理。各社区劳动保障站,应聘用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保费的收取和养老金的发放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区经办机构开展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的工作经费以及信息网络建设维护费用纳入区财政预算;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社区劳动保障站开展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由街道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