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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财会监督工作总结(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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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财会监督工作总结篇1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存在问题;解决方法;

国有企业会计委派制在中纪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推动下,已在全国多个省、市逐步推开,国有企业也在积极搞试点。目前国有企业委派制主要有财务总监委派制和企业内部委派制等模式。会计委派制是一项十分复杂而又艰巨的工作,关系到如何规范管理国有资产、防止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因此必须严肃对待,谨慎操作,及时解决好面临的诸多问题,以保证会计委派工作的顺利实施。

1、实行会计委派制后,是否可以取代企业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企业原有的监督体系仍应保留。目前国有企业的的财务监督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外部监督,即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政府监督是指国家财政、审计、国资部门、税务机关、主管部门等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督;社会监督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为主体的,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是企业内部监督,是指以企业内部会计、审计等人员为主体的,依法对企业内部各级单位实施的监督。这两个方面构成了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控制体系。

笔者认为,企业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二者不可偏废,并且需要加强。首先,实行会计委派制不能忽略以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为代表的外部监督力量。会计委派制下的财务总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代行了政府的监督职责,但财务总监毕竟人单力薄,远非财政、审计、国资、税务等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监督力量所能比。内部委派会计人员虽然人多,但仅停留在总公司的高度对内部二级单位实行会计监督。只有政府监督才能站在国家的高度,对整个国有企业实行全面监督。实行委派制也不能代替社会监督。委派到企业的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和超脱性,只能依靠自身的职业道德进行自我约束。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为主体的社会监督,恰恰是对委派会计人员的一个有力监督。通过审计,能够监督会计人员的工作情况,防止其与企业违法人员同流合污。同时,社会监督的审计结论也是对委派人员,特别是财务总监工作的一个正确评价,这为上级委派部门考核提供了依据。其次,会计委派制也不能代替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会计和审计是两种各司其职的工作,是无法相互替代的。虽然委派会计对被委派单位的会计监督具有审计的监督职能,但内部审计不仅可以行使正常内部监督,同时,还可以监督会计委派人员。会计委派人员和审计人员二者相互作用,对会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极为有利。

2、会计委派人员如何定位

从目前情况看,以核算型为主的财会工作体制已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财会工作如果还停留在记帐、算帐、报帐的地步,会计工作的中心作用就不能够充分发挥。国有企业推行会计委派制的重点在于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也要把财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上来,要彻底扭转过去的重核算、轻管理思想,通过核算和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更好地为企业管理服务。当然,委派人员不应干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委派部门更不能通过财务总监或内部委派人员遥控企业,否则只能越统越死,不利于企业搞活,甚至重蹈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的覆辙。

3、会计委派制管理机构设置问题

实行会计委派制后,企业财务部门由一个小单位,变成了一个管理全公司近千名会计人员的大单位,对会计干部队伍的管理,也由原来的间接管理变成了直接管理,会计干部的提拔、任免、培训、交流都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要对财务部门内设机构和职能进行重新界定和规范,以保证委派会计队伍的稳定和会计监督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4、委派的会计人员隶属关系及工资福利问题如果实行委派制时,将委派会计人员工资福利等保留在被委派单位,仅把人事档案收归委派单位管理,就有可能造成工资福利参差不齐,很容易挫伤委派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因此,财务总监或会计委派人员必须分别隶属于政府或国有企业某职能部门,委派人员必须要与被委派单位脱离一切关系,其人事档案、工资福利等都应转到委派单位管理。否则,就会背离会计委派工作的实质。

5、会计人员的升迁问题

会计人员统管统派,势必造成使、管、用脱节,会计人员很难在被委派单位有超出会计岗位的晋升机会,一般人员还可以提升为会计主管,但会计主管再往上晋升就很困难了。由于会计人员不属于被委派单位,晋升厂长、经理或其他领导岗位的机会几乎没有,这与国外厂长、经理、大多是由财会人员升上去的相差就更远了。因此,应出台委派会计人员提拔任用政策。要求所有被委派单位在提拔分管财务的领导时,必须向会计委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由会计委派领导小组择优提供候选人,再经组织部门考核合格后履行正常任用手续。

6、会计委派制的法律依据问题

会计委派制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与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不一致,推行中难度大,阻力大。新修订的《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三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可以看出,修订后的《会计法》要求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全权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显然,会计人员是从属于单位的,并受单位领导人领导,由政府部门作为出资人直接委派财务总监或任免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的要求,实行会计委派制缺乏有力的会计法律依据。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实行会计委派制,也否定了《公司法》中关于总经理对财务人事上的具体规定。尽管中纪委二、三、四次全会明确提出要实施会计委派制,朱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要推行会计委派制,但是,笔者认为,国家还应该出台有关法律或补充性规定,将现有法规加以完善,为会计委派制的推广应用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7、委派的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关系问题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后,原来的总会计师制是否应该终止,这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总会计师制度的建立是企业经营管理、经济核算的自然需要。总会计师的设立在国有企业由来已久,是总经理的理财助手和经营参谋,他在企业内部代表企业经营者进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主管企业财务、会计、审计和结算中心等部门,为企业内部、外部提供会计信息,参与企业决策,当好厂长、经理的助手。总会计师是由总经理提名,通过一定程序任命,与经营者利益完全一致。而财务总监是从企业外部派驻,代表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和重大经营活动、决策方案实施监督、制约,以解决企业内部经营者失控问题。由政府委派财务总监,其主要职责权限在于监督,保护所有者权益,满足所有者经济监控需要。因此,财务总监和总会计师既有区别,又相辅相成。笔者认为,国有大型企业不宜将二者相互取代,应建立以财务总监制与总会计师制双轨运行的新机制。

单位财会监督工作总结篇2

关键词:企业;财务监督;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5-0104-02

企业财务即企业的资金流状况,包括盈利、成本以及企业名下所有的资产和负债现状。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资金流就像人体的血液循环,是为组织带来营养和所需的必要性存在。随着资金流的不断循环向前(资金―原、物料―产品―销售―资金),资金价值不断扩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带来品牌效应等无形价值,使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如果企业的资金流出现问题,那无疑将对企业经营产生巨大影响。因此,一个健康的企业财务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必要保证。

企业财务监督能够对企业财务体制进行有效的监督,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经验,并以此为据对企业财务进行补充和完善。这样就能保证在企业规模不断发展的同时,财务制度能够跟上公司的发展速度,适应公司所处的大环境,保证资金流的通畅和充足,为企业生产和营销等其他经营活动提供动力和保障。

所以,有效的财务监督是保证企业财务健康的关键。财务监督的内容包括:对原料成本的审核、确认,对采购成本的审核,对销售费用报销的审计,以及投资回收的利润率。在目前的企业当中,有关财务监督的方面仍不成熟,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

(1)监督体制不健全,监督松懈。体制的不健全和对监督不重视就会麻痹大意,甚至出于某些原因视而不见。监督流于形式,致使许多本不该发生的财务问题给公司造成损失,对原料成本的审计也没有一套严谨详细的审核程序,使投机者有隙可乘。(2)监督力度不够,监督部门的风险意识不强。企业财务的状况干系到企业整体经济活动的连续性,财务问题的存在会给企业的经营埋下隐患,长期忽视会导致企业成本增加,甚至直接导致企业的亏损。目前企业的有关领导并未意识到某些财务问题的危险性,对一些财务问题长期忽视、纵容、监管不到位,致使企业财务积患,破坏了企业文化和员工风气。(3)不能有效的监督领导干部。目前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体制还不完善,对权力制约措施的研究不深入,配套的制约体制无力,导致领导干部贪腐事件层出不穷。领导干部往往集人、财、物权利于一身,在相关监督体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身的道德品质,出现、就不奇怪了。另外,上级领导疏于监督,同级领导又因职权所限难于监督,下级的部属就更无权也不敢监督上级了。这就形成了对领导干部的“三不管”形势,导致一大批由领导干部引起的贪腐事件的发生。(4)财务监督人员的思想道德薄弱。财务监督事关经济利益,监督人员的意志必须坚定,有廉洁奉公的决心。但有的企业把关不严,致使个别思想意志薄弱,业务素质低的人进入财务监督队伍。这些人执法不严,甚至与企业蛀虫同流合污。有的监督人员只关心大的财务问题而对一些小的财务问题例如差旅费、应酬开销等则视而不见,甚至收受好处为公款报销大开绿灯。对大的财务问题,监督人员的意见容易统一,对一些小的问题则分歧较大,而这些小的问题往往是与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容易导致员工利益失衡,是最容易引起员工不满的。这会导致企业凝聚力下降,工作效率降低,给企业团结和生产造成伤害。

企业财务监督部门是监督企业财务运作的,为财务运作发现、解决问题,并不断完善之。因此,如果财务监督出现问题,企业的财务运作也必将受到影响。所以,必须保证企业财务监督的行之有效。财务监督之所以存在问题,主要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的。

(1)监督重心不明。监督重心是指引监督人员对财务运作进行监督核查的指向标。监督人员根据监督重心的指引,对财务运作的进行监督核查。监督重心不明,会使监督人员对财务运作无从下手,使监督工作没有重点。缺乏监督重点就会使财务问题深藏在企业庞大的财政中,难以发现,给企业埋下隐患。(2)监督机制不健全。财务运作过程涉及很多部门,财务上的人不一定对各个环节知根知底,监督职能也就名存实亡了。举个例子,原料用完,生产部通知采购去采购,回来之后将报价交给财务,结算货款。在这个过程当中,经各级简单核对之后财务的人只能按照采购员交回来的报价单划账,至于采购的原料进价到底多少,财务人员不清楚也无余力去调查。目前的企业还没有形成多部门联合的财务监督体系,监督体制仍不健全。(3)监督范围不完善。很多企业财务监督体制只注重资本收支平衡和资金的流向即“钱―物”,至于变成了多少物以及这些物都用在了哪,监督人员一般不去或者无力去深究。实际上,物才是与企业生产直接相关的元素,了解了物和物的去向,才能进一步控制企业的成本,增加利润。监督范围的不足造成了部分财务监督环节的失灵,为众多财务问题的出现提供了空间。(4)监督行为的时期化。财务监督体制不全,监督工作缺乏制度基础,各级部门就不能组织统一有效的监督,导致财务监督工作时期化。在监督空白,个别员工就会产生侥幸心理。监督行为的时期化还会让企业的短期效益与长期效益分离,损害企业的总体效益。(5)经济环境的变化导致原有监督手段的失灵。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入,企业财务体系也在变革和升级。财务体制的变换、标准的变动,都使原有的监督手段面临着适用条件改变的问题。同时,市场经济对主体利益的强调,也使被监督者对财务监督表现出更强的抵制倾向,在监督体系变革和升级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既得利益集团的阻挠和抵制。所有这些经济条件的变化都会导致某些原有监督手段的失灵。

有因便有果,由于内外原因的相互作用使企业的财务监督存在若干问题,不过只要清楚问题产生的根源,解决财务监督问题的方向也就明朗了。

第一,组建复合性财务监督单位。总体上看,企业财务监督的主体可以分为组织与个人两类。以组织为主体的监督单位,可以进行多部门组建,包括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等。以个人为主体的监督单位也可以多样组合,包括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和单位领导等等。这样构成的复合性财务监督单位,便有了监控整条资金链的能力。

第二,加强对监督单位的思想教育和意识规范。监督主体具有主观能动性,监督主体是在自觉的执行着监督职责,进行监督活动。监督主体的主观能动性还表现在它能够通过对企业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的监督来影响监督的总体效果。不过,这种效果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因为监督主体的能动性不仅受制于客观条件,也受制于主观因素。不管作为监督主体的是组织还是个人,都有自身利益,这种自身利益可能与监督的总体目标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在两者不一致的情况下,监督主体就面临着在两者之间的选择或协调。这种选择或协调的结果将影响监督主体的行为,从而影响企业财务监督的总体效果。因此,必须加强对监督单位的思想教育,规范其主观性,使其融入企业,以维护企业利益为己任。

第三,将监督单位的个人收入与监督行为的有效程度挂钩。思想教育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也要考虑监督单位自身利益。对表现优秀的监督团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严禁被监督者对监督者进行贿赂和打击报复等,这就可以缓和监督主体自身利益与监督活动的矛盾,增强监督的有效性。

第四,完善监督范围。企业“钱―物”,物是与企业生产直接相关的元素,包括原料和物料,了解了物和物的去向,才能进一步控制企业的成本,增加利润。只有在监督资本收支平衡的同时,关注资本的支出效应,做到关注“钱”的同时关注“物”才能防止资金的浪费和流失,将企业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单位财会监督工作总结篇3

关键词:会计;委派制;再认识

一、会计委派制出台的背景和动因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信息的失真问题也日趋严重,致使我国大量的国有资产和国家税收流失,导致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失误,给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障碍。而会计信息失真的直接原因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和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从会计的角度出发,通过财务会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和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实施监督,扭转财务人员听命于单位领导和经营者的现状,通过改革财会人员的任免机制,将由各单位领导和经营者任免改由政府部门任免,这就产生了会计委派制。会计委派制是政府部门通过对会计人员的资格确认、业绩考核、职权规范、人员任免和报酬统筹等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对会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

二、会计委派制试行以来的基本状况(一)行政事业单位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最早试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地区有山东的章丘市和济阳县、湖北仙桃市和宜城市及四川中江市共五个县市。这些试点地区的会计人员委派工作,全部以政府名义下发文件,财政部门代表政府作为委派单位进行运作,包括对委派会计人员的选拔、考核、资格认定、下派及后续管理等。被委派的会计人员主要来自原单位,其次是财政部门有关科室人员,也有部分向社会公开招聘。被委派的单位主要是县级(含县级市)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公安、检查、法院、交通、工商、土地、教育等部门。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是:控制预算资金的支出,防止跑、冒、滴、漏;保证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入库,为地方政府开辟财源、增收节支;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纪,切实履行监督职能,防止贪污、挪用、转移资金、公款私存和公款吃喝等不法行为及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杜绝虚假会计报表。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由县市财政局直接负责,财政局定期对委派会计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将他们的工作业绩与工资奖金挂钩,作为今后续聘或解聘的主要依据。同时财政局注意维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对阻挠会计人员依法工作的单位负责人,由纪委、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如果发现被委派单位有违纪行为,不仅对被委派的会计人员进行惩处,而且单位主要领导人要负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就地免职。

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加强了对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大大节约了开支,保证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入库。具体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预算外资金管理切实得到加强,收支两线泾渭分明。山东章丘市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实行“收入全额上交,支出按审批计划拨付,结余由财政统一调控使用”的管理制度。1996年全市上交预算外资金2900多万元,仅占应交数的30%左右。1997年实行行政事业单位主要会计人员由财政局委派后,清理取消非法或不合理账户共187个,仅1997年1-9月份,上交的预算外资金就达7500多万元,上交数为应交数的100%.支出按审批计划共安排4300万元,结余的3200多万元由市政府(财政)统一调控使用。

2.会计信息质量显著提高,财经法纪得到较好贯彻。据检查统计,章丘市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单位,发票使用正确率达100%,会计报表按时报送率达100%,会计报表数字准确程度达100%.各单位会计基础工作普遍得到加强,会计报表质量有了很大提高,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3.会计人员职业责任感和监督意识得到增强。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后,由于会计工作质量与会计人员切身利益紧紧结合在一起,大大增强了会计人员的职业责任感和监督意识。会计人员主动向单位领导宣传、解释和维护财经法纪,单位领导人违法干预会计工作、弄虚做假等不良现象大大减少。

(二)、国有大型企业

在国有大型企业,实行的是财务总监委派制,试点地区主要有深圳市、上海市和四川遂宁市。深圳市的委派单位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组建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包括投资管理公司、建设集团公司和物资集团公司。财务总监从全国招聘,其任职资格要求有非常严格的专业工作条件和学历条件,并进行严格考试和考核,合格后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确认,以后由投资管理公司以国有资产出资人身份委派任命。四川遂宁市财务总监由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聘任,向全社会公开招聘。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1995年率先对6家国有大型企业派出了第一批财务总监,1996年又向15家国有大型企业派出财务总监。他们是国有企业的产权代表之一,作为企业董事会成员,享受企业行政副职待遇。凡选派的财务总监,参与并监督企业一切重大的经济活动,参与拟订所有的经济方案,审核企业重要的财务报表和报告等。当然,以上的一切经济活动如果出现问题,造成失误或经济损失,必然要追究财务总监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深圳市企业财务总监的人事关系在投资管理公司,其住房,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等由所在企业提供,效益工资和年度奖金由投资管理公司发放,款项从企业上交利润中专项列支。四川遂宁市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及福利等均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发放。

深圳市对企业财务总监实行持证上岗和动态管理,职别待遇和职务升降由市投资管理公司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确定,企业财务总监在工作中如有违法乱纪,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予以解聘。财务总监任职后接受市投资管理公司的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考评结论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挡次,考核意见详细记载后装入本人挡案,作为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

国有大型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取得了初步成效:

1、防止了国有资产流失。没有实行财务总监制度以前,有些大型企业的法人代表权力过于集中,缺乏制约机制,出现了一些惊人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实行财务总监制度后,杜绝了此类现象的发生,保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促进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深圳市财务总监的职能不仅是监督,而是寓监督于管理和服务之中,财务总监在参与企业预测决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深圳赛格集团财务总监在企业的项目决策中,通过科学分析,权衡利弊,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避免了一些决策失误。深圳市能源集团的财务总监以产权代表身份对企业欠账进行催收,解决了企业多年无法解决的问题。由于该财务总监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总经理任命其兼任审计部长,不仅参加董事会会议,而且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

3、解决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由于投资管理公司实行国有企业财务决算由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共同负责,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财务状况虚盈实亏和虚亏实盈等现象,提高了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的可信程度。

实践证明,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是对明确会计人员的监督地位、完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的有益尝试,对强化国有资产监管,规范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反对腐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应该注意到,目前对这一问题还存在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会计人员委派制带有计划经济色彩,有的认为由政府直接向企业委派会计人员与搞活企业、政企分开的原则相违背,也有的认为会计人员委派制与现行有关法规相低触。这些观点都不无道理,会计委派制试行至今,虽然已有一段时间了,但它毕竟是一新生事物,缺少与之相适应的土壤环境,何况各地对会计人员委派的做法不尽一致,存在一些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之处。怎样能使它健康成长,避免或减少与其他各方面的矛盾冲突,使它能够尽快全面推广,达到预期的效果,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

三、推行会计委派制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委派制与现行政策法规的衔接问题

现行有关法规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负责人由单位领导任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单位领导人负责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领导,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同时规定了企业享有国家授予的理财和经营自。因此,如何解决委派制与现行法规的衔接问题,是首先需要考虑的。比较好的办法是向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以国家所有者代表人身份进入企业,向所有者负责,独立行使财务管理监督权。这既可以解决委派会计负责人与现行政策法规的矛盾,也可以解决被委派会计人员身份不明确,监督乏力的问题。同时,会计委派制度要与现行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稽察特派员制度等结合起来,凡是已由政府派入稽察特派员或国有资产监管人员的企业,不宜再实行会计委派制,避免委派人员职责重叠。

(二)委派单位与接受委派单位的关系问题

政府向国有企业委派会计人员,监督企业财务活动,是政府履行资产所有者职能的重要表现,其基本出发点是强化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因此,它涉及到政府与企业之间利益关系的调整,可能会出现一些矛盾。比如,有些企业领导人会对委派会计不能随心所欲进行指挥感到不顺心,从而将影响支持委派会计加强会计核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这样,会计委派制虽然强化了对企业会计核算的监督,但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功能,不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委派单位与接受委派单位之间的关系,做到既要保证所有者充分行使所有权,又要保证企业依法行使理财和经营自,使委派制正常运转。

(三)会计监督与服务的关系问题

《会计法》规定了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以及参与企业重大财务收支和经营决策等职责任务。因此,委派会计要在加强会计监督的同时,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努力做好核算、预测、决策、控制、分析等方面工作,想企业所想,急企业所急,尽力为企业经营管理服务,为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服务。

单位财会监督工作总结篇4

【关键词】基层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会计;对策

财务监督是一项系统且复杂的工程,它涉及到基层事业单位各环节的财务活动。近些年来,国家颁布了众多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的制度规范和行为引导,多数基层事业单位也开展实施。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导致财务监督难以正常开展或流于形式。基层事业单位想要做好财务监督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思考,并不断研究和实践。

一、基层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存在的问题

1.并未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制度

财务监督制度不完善是现阶段基层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的一点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财务监督制度不全面,很多财务管理内容的监督都没有涉及到,如只是针对费用支出的审批及报销过程进行监督,这就导致财务监督实质作用并不大。(2)财务监督制度并没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导致监督人员没有一套完善的标准来约束自身行为。在监督过程中监督人员随意性太大,可凭借主观意识进行相关操作,从而容易滋生监督的不正之风。(3)监督制度缺乏有力的实行。由于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制度上的缺陷,并缺乏强有力的约束,造成了财务人员不积极执行制度现状,导致该制度流于形式,并且形式虚设。

2.预算管理监督薄弱

虽然现阶段国家对基层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制度的建立和监督做出了明确的指导,但在实际执行和实施过程中,任然存在很多问题。专款专用是预算管理中需要遵循的最基础的原则,既每一项预算都有一个明确的用途,下属部门对预算资金的使用必须是在规定的范围之内。而现阶段,许多基层事业单位没有遵循这一点原则。一方面体现在预算编制中,没有仔细结合各部门未来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求,更没观察市场环境变化对预算的影响,导致编制出来的预算并不满足实际使用需求,从而造成预算资金使用混乱的情况,同时也是挪用现状的根源。这一现状,带来预算管理监督方面的压力,使预算管理监督并不能发挥有效性。

3.财务监督力度不强

一个标准的、完善的财务监督体系,应该覆盖财务管理所有环节活动,并且多各环节活动拥有一个清楚的认知,知道什么是标准,什么是违规,这样才能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同时,监督不仅是监督人员的工作,还应该需要财务人员及其它各部门之间的配合,倘若配合不善或存在刻意刁难监督人员的现象,就会导致监督工作难以正常开展。现阶段,我国基层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缺乏独立性,许多财务监督人员都受到上级领导或其他部门管理者的制约。或处于某种利益关系而消极监督。甚至,串通其它人员来贪赃枉法、。

4.财务人员综合素质偏低

财务监督质量和效率和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息息相关,财务人员综合素质低下就会导致财务监督工作难以发挥实质作用。现阶段,我国基层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普遍存在知识结构落后的现状,对现代先进的财务理论和技能掌握程度不高,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工作严重和时代脱节。同时,一些财务人员缺乏良好的职业道德,以个人利益为工作导向,或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还有些财务人员缺乏财务监督工作的积极性,认为监督工作可有可无,甚至不满足繁琐监督工作下不对等的薪资分配,从而导致财务人才的流失。

二、改善基层事业单位财务监督问题的对策

1.完善财务监督制度体系

完善财务监督制度体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基层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体系必须根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引导建设,如《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但这些规范的制度也不一定满足基层事业单位真实的内部需要。所以在实际建设体系和制度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基层事业单位实际情况,进行优化和创新,通过研究和实践,找出一套最适合基层事业单位自身的财务监督体系、制度。同时,单位领导还善于分析财务监督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对财务监督问题保持一个敏感的心理,从来在今后的财务监督活动中不断提高监督质量。(2)提高财务监管工作的独立性。一方面,财务会计人员的人事任免不应该由基层事业单位领导决定,这样就可以有效避免过去中财务监管工作受制于领导,也保证财务监管的公平公正性。同时,还需要明确财务会计人员在财务监管工作中的权责,权利的分配是为了保准监管工作顺利进行,避免其他人员或部门不积极配合。而责任的分配则是为了提高财会人员参与财务监管的积极性,并提高财务监管的效率。可通过建立财务会计集中管理制度来实现独立性目标。在该区域内各基层事业单位财务会计人员由当地财政局进行统一管理,并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评价、分析各个财会人员的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从而为人事任命提供有力依据。

2.加强基层事业单位各岗位职工财务监督意识

加强基层事业单位各岗位职工财务监管意识,首先需要明确财务监管对基层事业单位发展的重要性,并明确单位利益和职员利益存在的联系。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加强基层事业单位领导对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让单位领导知道自己在财务监管工作中的责任,做好相关工作,发挥带头作用。(2)提高基层职员对财务监管的认识,开展该方面的教育工作。尤其是法律方面,让员工知法、懂法,并把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日常工作中。(3)建立完善的约束机制,从而督促单位领导和职员积极参与到财务监管中,使其遵循财务法规。

3.发挥内、外部审计在财务监督的作用

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在基层事业单位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使其保持一个较高的职能地位,避免审计工作受限。可赋予内部审计部门适当的权利,如在审计活动中可组织协调财务部门及其它部门工作,从而保证内部审计顺利开展。(2)加强内部审计部门人才队伍建设,在职员上一定要选择那些审计专业知识和技能过硬以及审计经验丰富的会计人员。明确审计规范,提高后续分析和评价工作的科学合理性,从而能够准确找出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改进意见。

外部审计作用的发挥首先需要基层事业单位加强和外部审计部门的合作,可每年定期邀请外部审计部门来监督、检查该年的财务工作,如对该年的绩效进行审计。分析财务会计信息是否完整、准确,查找财务会计管理活动中存在的漏洞,并一步步提高财务管理质量。

4.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

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对基层事业单位财务监督整体水平的提升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首先,需要对财务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培训。定期开展培训工作,建立系统的、有规划的培训机制,并且培训内容也必须是满足时展需求的。要求财会人员积极参与到培训活动中,在各个培训阶段结束之后开展考核,评价财快人员的学习成果。其次,加强财务会计人员法律素养。组织财会人员积极学习财会方面的法律知识,了解财会工作中的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并促进财会人员积极落实贯彻到实际工作中。最后,开展对财会人员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工作。一方面,提高财会人员对基层事业单位的归属感和集体荣誉感,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提高财会人员的道德水平,养成廉洁自律的美好品德,从而构建基层事业单位财务部门良好的工作氛围,改善过去存在的不正之风。

三、总结

现阶段,我国基层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都严重降低了财务监督的质量和效率。基层事业单位需要不断完善财务监督体系和制度,加强各阶层岗位职员的财务监督意识,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并加强与外部审计的合作,同时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财务监督工作顺利开展,并发挥财务监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于晓艳.基层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市场,2015,0(32):168-169.

[2]吴毅.浅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的衔接[J].财经界,2015,0(21):309-309.

[3]艾婕.浅谈新规则下事业单位财务的监督制度[J].企业导报,2015,0(10):17-17.

[4]朱炳星.财务核算中心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和监督对策[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0(7):137-138.

[5]信保.基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财务监督的思考[J].中国市场,2015,0(6):120-121.

[6]肖志刚.论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下提升学校财务监督的对策[J].财经界,2015,0(3):179-180.

单位财会监督工作总结篇5

1

企业集团是以资本为纽带由集团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关联企业等组成的多层次、多元化企业群体。一方面集团公司可按独资或股份公司组成,按《公司法》规定,形成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责权关系体制和相互制衡的自我约束机制。作为所有者代表的董事会与所聘任的经理层之间存在明确的权责规定,其中关于财务管理问题是双方权责规定的重要内容,其实质是要强调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约束与控制;另一方面,集团公司又是母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外投资,掌握子公司的控制性股权,实施产权管理,也存在集团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与监督问题。结合这些内容,构建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机制应体现以下原则:第一,要与《公司法》和企业经营机制改革相符合。第二,要形成多层次财务管理体系,处理好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财务关系。第三,要充分体现出所有者意志,最大限度地维护所有者利益和保证企业资产安全与增值。第四,财务管理要与财务监督紧密结合,即在财务管理过程中,把好财务监督关,在设立财务管理机制中,溶进财务监督思想。第五,按照企业集团特点,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统一与灵活关系,保持一定的集权和统一模式是尤为重要的。

2

按照上述原则,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机构及其运行设置如下:

说明如下:

1.集团公司是整个企业集团的权力中心,在财务管理方面起着对整个企业集团的筹资、运用、收回与分配等的战略决策作用。集团公司具体财务管理工作由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总监是由董事会直接委派代表所有者意志专司财务管理与监督的专职、专业人员。为便于财务总监职责的履行,财务总监直接向董事会负责。集团公司财务部直接受命于财务总监。

子公司在法律上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但由于其受母公司产权控制,这样在财务机构的设置上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安排上要统一由集团公司决定。关联公司与此基本类同。

分公司、直属分厂由于对外不具法人资格,因此,其财务管理的主要工作可集中在集团公司财务部进行,即有关筹资、投资决策的业务由集团公司统一规划,其只负责基层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2.由于董事会本身的职责规定和人员构成等因素,其不能过多干预企业经营活动,也难以对经营者实施日常专业性监督,实际上董事会的管理和监督在及时性和有效性上尚存不足之处。可考虑在总经理(经营者)负责全面经营管理工作同时,委派财务总监专司财务监管之责,双方分别走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的两个职责系统。按内部控制原则,企业最高经营者(经理层)应属“不相容职务”,不应赋予过多的强权或独权,即人、财、物等诸大权不能归集于一人,该层需设定制约与分权机制。分别设立经营者与财务总监,是符合内部控制要求。所要强调的是,董事会在选择经营者或委派财务总监时,必须事先明确双方各自的责、权、利,以保证双方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相互约束,共负企业发展重任。

3.财务总监应按高层职位设置。

4.监事会是专司企业监督之职的基本组织,其设立与功能是依法规定,非公司制国有企业是依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组成,公司制企业是依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设立。

5.由监事会(或董事会)直接负责内部审计,以提高内部审计地位,保证其监管监督职能发挥。尽管财务总监也具有监督职能,但由于其本身也参与企业经营决策和组织财务收支活动,故其不具备独立性身份。所以经营者、财务总监的工作状况以及在其监督下的财务收支过程及结果本身又要受到独立的内部审计再监督,从而完整构成企业多层次、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体系。

3

构建企业集团财务管理机制,除设置相应管理机制外,还应考虑以下内容:

1.以垂直领导为主的“双重”财务会计工作体制。在多层次管理体制和多元化投资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集团化经营企业,可考虑建立由集团公司财务总监的“垂直”领导和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横向”领导相结合,以“垂直”领导为主的财务工作组织体系。财务总监在董事会授权下,负责整个企业范围内财务会计组织工作,包括财务机构的设置与下属主要财务负责人的统一任免(有些财务岗位或主要负责人须经董事会批准后再由财务总监执行任免决定);与这种组织体系相关的财务人员业务考核,工作评价,提任晋级,奖罚等主要事项由财务总监统一负责;各独立核算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的原则性规定也统一由财务总监负责;下属财务负责人要向财务总监和本单位负责人共同报告其工作。这种自上而下以“垂直”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的财务工作组织体系,一方面使所有者对其资产的监管要求一开始就有了组织上的保证,从而为日后有效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可保证所有者的意志和最高层次的各项决策、指令自上而下得到迅速贯彻执行,并保持自下而上的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保证各项决策建立在准确、及时、可靠的信息基础上。当然,一旦“双重”领导中出现指令各异情况,在这种工作体系下处于“一仆二主”地位的财务人员可能在许多问题上陷入矛盾和困惑之中。对此,首先由企业统一按《会计法》和国家、企业有关财务会计方针政策和企业具体情况,建立明确的财务人员职责职权,使财务人员所做所为均有制度、标准去约束、衡量和评价;其次,要认识到财务人员工作的严格化、制度化、标准化是整个企业对财务工作的统一要求和原则,也是保证整个企业有效、高效运转和企业财产安全与完整的重要措施,争取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对此达到共识,并对财务人员的工作给予充分理解和支持;再次,若财务人员认为是违法、违规或违背上级有关政策的财务收支,应按照《会计法》和职责权限规定去办理,要求财务人员的做法是有根有据,有法可依的;最后财务总监对下属企业主要财务人员的考核评价既要按照财务工作的专业标准和财务人员职责要求去考虑,也要充分参考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意见。

2.“上检下报”工作制度。与“双重领导”工作组织体系相适应,实行“上检下报”工作制度。所谓“上检”是指财务总监作为集团公司最高财务负责人要对整个企业范围内各项财务制度、财务计划、各项决策的实际遵守执行情况及财务收支的实际发生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这些工作已在财务总监职权、权限中明确,这就要求财务总监或其委派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到有关部门和下属各企业单位检查了解情况。所谓“下报”是指企业有关部门,特别是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要定期向财务总监上报会计报表(包括汇总会计报表或合并会计报表、基层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并及时上报其在工作中所遇到的有关需要财务总监掌握和解决的财务问题(除财务人员外,企业任何人员,也都有责任上报有关财务问题)。财务总监通过“上检下报”及时掌握整个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情况,及时发现、控制和上报存在的各种财务问题。这样做,在保证企业政令上下贯通的同时,也使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存在的问题及时准确地反映到有关决策部门,保证决策的科学合理,并使发现的问题得以迅速解决。

3.以统一管理为特征的权责规定。第一,对于集团公司,在财务总监领导下,以财务部为主体,承担下列职责:(1)对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分级使用、分级核算办法,母子公司固定资产的购建、报废、盘盈、调入、调出、投资等资产变动的经济行为,以及折旧计提方式,统一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办理审批。子公司负责日常管理与核算,确保资产收益率的实现。(2)统一管理资金,对内是资金调度中心,对外是筹集资金“窗口”,实行统存统贷、开户集中、内部借贷办法。(3)统一财务报表,集团公司与子公司实行财务报表汇总核算。(4)统一上缴税利,子公司由集团一个口对外缴纳税利。(5)统一投资权,子公司技改开发,对外投资等方案,经核准,由集团公司统一投资实施。第二,对于子公司,财务部门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规定及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负责组织本公司的财务核算工作。(2)建立以成本利润为内容的财务管理体系。(3)承担本公司资产运营、资金活动的增值任务。(4)编制财务报表,按期上缴利润与税费。

4.以资产增值为主的经营考核制度。(1)要按资产经营方式,体现资产增值为主的考核内容,实行资本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销售利润率、资本增值率、资产负债率、社会贡献率等效益指标的考核。(2)由财务总监负责,集团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指标考核。一是对子公司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二是对子公司的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评估,报告董事会。

5.上下结合的预算与控制。在企业集团中,企业财务管理要通过一系列的预算与控制来实现。具体的操作方法是由下属企业单位自下而上自行编制并上报各种反映其资金筹集、投放(运用)、收回及分配的预算。这些预算包括销售预算、生产要素预算(主要材料消耗预算、直接人工预算和制造费用预算)、期间费用预算、损益及分配预算等。当然,在具体运转过程中,下属企业单位可根据自身财务管理集权程度的大小来确定所需呈报的预算种类及内容。企业总部汇总后,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结合企业战略目标和总体计划,对这些预算进行审核、分析、比较,并提出修改意见,经上级审议通过后,最后定案归档。在审核时应注意:第一,下属企业单位所作的财务预算和决策应是集团公司所给予决策范围的界定。第二,评价下属单位财务预算优劣的标准不仅要看其预期绩效,而且要看与整个企业总体战略的符合制度。

单位财会监督工作总结篇6

所谓财政监督,是指国家为保证财政分配活动的正常进行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凭借政治权力,在财政分配过程中对直接影响分配关系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的检查、督促、矫正、制裁与反映,这既是国民经济监督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财政工作本身所固有的重要职能。那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渐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如何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财政监督体系,则是本文探讨的问题。一、财政监督的范畴及主体西方国家对财政监督下定义时,十分注重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定位。因此,主要表现为一个法律的概念。因此,西方国家在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财政监督体系的同时,其体系的设计与范围界定差异较大。换句话说,西方财政监督的表述是多元化的,其财政监督体系也是漏洞较多的。我国目前对财政监督的理解,一般有三种常见的着法。一是财政监督就是对财政收支活动的监督。二是财政监督就是预算监督、税务监督、财务监督和国有资产运营监督的总和。三是财政监督就是对财税监督与审计监督的结合。我认为,不管是西方的财政监督,还是我国对财政监督的认识都是不够完善的,鉴于财政监督界定的重要性,从实践的角度和具体的操作而言,应该包含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监督财政收人方面,首要的职能是对税收收人的监督。因为税收收人是政府收人的重要来源。其次对各种规费,预算外收人以及制度外的一些收人。因为这是财政收人的另一个重要来源。二是在监督财政支出方面,对各部门,各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三是对财政预算进行有效的监督。其核心内容应包括对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各单位的预算编制,预算调整,预算执行,财务决算等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四是监督国有资产的管理。主要是对国有企业财务行为进行监督。五是监督各种财政政策运用的效果。依据上述财政监督的范畴,财政监督的主体应该是社会民众以及国家机关。社会民众只要涉及财政活动,都是财政监督的对象,而财政监督部门亦有权进行监督。二、国际国内财政监督的形式以及财政监督体系概述(一)国际上的财政监督发展到今天,形成了三种类型。一种类型是立法监督,比如英国,德国和意大利,通过制定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法律,依照法律管理国家总的预决算。审计机关和财政监督机关对国会负责。第二种类型是司法监督。如西班牙、荷兰等国,按照宪法及专门法审核国家财政预决算。税收和财务的执法主体是独立于行政之外的审计法院。第三种类型是行政监督,如前苏联、前东欧部分国家。其监督机构置于领导监督之下,隶属于财政部。第四种是混合型监督,如法国、美国等国家。法国采取的是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美国则采取的是立法监督+行政监督”。从总体上看,欧美各国基本上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财政监督体系。德国设有专门的财政监督机构—联邦和州审计局。其职能负责国家财政支出的监督检查。州审计局负责对地方财政支出的监督检查,议会设立的审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国家预算及审计局进行监督检查。法国实行的是议会宏观监督,财政部门日常业务监督,审计法院事后监督的财政监督体系。美国则是由财政部门对财政宏观政策一撕重庆》2(X抖第10期执行情况和重大违法违纪者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而一般性的税收监督主要由财政部门、用款部门、审计部门及国会负责。由此可见,欧美各国的监督体系较完善,其机构的规格较高。欧美国家对纳税的监督也是十分有力的,普遍的作法是财政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只设立一个公共账户。通过统一账户、电脑联网,保证了纳税信息的公开化、公平化,因此体现了监督的公正性。如美国实行凡公民、法人都有一个固定的纳税登记号,并且利用报刊、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税法与纳税知识。与此同时,欧美国家十分强调强调服务与处罚力度,重视发挥中介机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二)我国的财政监督,主要是借鉴前苏联的模式而建立起来的,形成了以行政监督为主体内容的财政监督体系。建国五十多年以来,财政监督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是随着整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形势而发展变化的,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人了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财政管理和监督也逐步得到恢复与发展。经过了82年关于体制问题的探讨后,在新的更合理的认识基础上,确立了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三者并立的财政监督体制格局。1978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恢复建立了财政监督司,各省,直辖市与自治区财政部门也相继恢复了相应的机构,配备了适当的人员。财政监督的形式,我国目前通行有三种。一是日常监督。主要是指财政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财务部门在正常的业务活动中所开展的监督工作。二是专项监督,主要是指由财政监督部门按照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或上级领导的指定以及自行安排的针对某项特定问题而开展的财政监督。三是违反财经法纪的专案检查处理。主要指各级财政部门内设的财政监督检查职能机构,根据在履行业务中发现的线索或群众的举报,对国家机关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经济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税收、财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财税法令、政策、财务会计法规、制度等而进行的调查核实,收取证据,确定性质,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最终需要一个完整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体系和监督约束体系。财政监督作为经济监督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自然也应形成有效完善的体系。其内容应包括财政监督的组织体系、财政监督的理论体系、财政监督的方法体系、财政监督的法律体系和财政监督的程序体系等。但是,在我国财政的工作中长期存在着重分配、轻监督、重微观财政监督、轻宏观财政监督的现象,因此我国的财政监督体系存在着实质上的不健全、不到位的问题,这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和与国外财政监督先进制度比较,无论是广度上还是深度上都相差甚远。#p#分页标题#e#三、我国财政监督在认识上的偏差和机制方面的缺陷我国财政监督在认识方面的偏差有三个方面:一是对财政职能认识的偏差。认为只有通过监督检查才能减少财政收人的流失。如目前不少人仍然对三大检查那一套工作方法念念不忘。二是没有正确行使财政监督的权力。没有把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税务稽查区别开来。甚至对财政监督的独特作用和重要意义持怀疑态度。三是片面地认为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源是财政监督不力,事实上,许多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同体制、机制和制度相联系,因个人道德修养、业务水平、工作环境等因素的相互作用而引发。我国的财政监督机制的缺陷有五个方面:一是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以直接检查为主。对事后财务会计结果进行处理,缺少了针对性、科学性和预见性,严重影响财政监督的效率。二是处理手段未转换。长期以来,财政检查处理都是对事不对人,以经济处罚为主,一般均是针对单位,个人受不到任何处罚。由于行政事业单位都以依靠财政拨款为主,罚款则难以发挥制约作用。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财政监督作用的发挥。三是以罚款数量来考核财政监督的绩效。这难以真正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四是简单的分类汇总缺少深度与说服力。因此,由这些分析提出来的建议也就不具备操作性和权威性。五是监督与管理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即监督机构未能与财政职能部门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沟通方式,大大降低了检查工作的权威性、准确性。四、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财政监督体系提高思想认识是构建中国特色财政监督体系的前提条件。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对财政监督重要性的认识,纠正各级领导忽视财政监督思想观念。目前不仅是各级行政领导,就是财政系统内部的领导,也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财政监督是实现财政分配、调节的有力保证。因此,必须强调财政监督与财政管理密不可分,决不能采取一手硬、一手软的工作态度。要认真探讨财政监督的有效形式和方法。应建立一种以日常监督管理与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的监督形式。目前具有突击性与阶段性检查的特征是大检查,而突击大检查的弊端十分明显。只治标不治本,难以从根本上遏制违法乱纪行为。日常监督管理与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后,就具有了经常性、规范性的特点。可以针对违法违纪的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检查与分析,从而大大提高其效率和针对性。要不断扩展财政监督的范围。要坚持凡有财政收支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属于监督的范围。同时要坚持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工作格局。具体的讲,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支出的监督要有新的途径,要把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监督作为今后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当然,也要对重点突出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特别是对虚报、挪用财政资金问题,要有预先的防范机制和严格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措施。二是要特别重视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彻底改变过去以往重企业轻行政事业单位的倾向。三是要认真抓好内部的监督。改变只重视外部的财政监督,而轻视内部的财务监督。在抓好外部监督的同时,也要监督检查财政内部的财政、财务收人活动,确保财政收人和分配活动合法合理。要严格执行财政监督程序法。一是在监督的环节上,由事后检查为主转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为主、事后检查稽查为辅的管理型监督转变。从财政监督的有效性出发,应当把监督重点放到事前监督、事中监控方面,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整体优势,实现对财政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在监督的程序上,首先要依法监督,由主观随意性转向规范化。财政监督工作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规范的监督程序与工作规则。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随意性的色彩较浓。因此我们要促成《监督检查条例》的尽快出台,我们坚信一旦该《条例》正式颁布施行,就会较好地规范我国的财政监督工作。要大胆革新财政监督的内容。要彻底改变热衷于分指标和审批企业具体财务事项的状况。因此,必须使预算编制及执行,与监督相分离,从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促使各部门、各单位集中精力搞好监督管理,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合理使用资金。作为专司监督部门,则要进行全方位的监管,使财政资金安全有效的运行。要加强财政监督队伍和机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管检查队伍与健全的机构是搞好财政监督工作的关键。为提高财政监督的质量和予其应有的地位,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财政监督系统的队伍和机构建设。在机构建设方面必须完善,在队伍建设方面,必须配备有使命感、责任感、敢于坚持原则、业务精通的高素质人才。要把财政监督置于法制框架之内。强化法律、法规的作用。财政监督本身必须做到遵纪守法。同时对外监督也必须依法执行。要加大对违法,违纪的惩罚力度。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就是要建成法制经济,因此,办一切事情都要以法律为准绳特别是财政监督工作,离开了依法办事的基本原则,不仅一事无成,而且将会给我们的财政管理工作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总之,我国的财政监督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但只要我们采取科学的态度,老老实实学习西方的先进管理知识,做到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努力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一套适合中国特色的完善的财政监督体系就一定会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