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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及管理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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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及管理范文篇1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乡镇政府;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D638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2-0034-02

一、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内涵和特征

1.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内涵

“服务型政府是坚持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坚持为广大劳动人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注重效率、经济目的和管理行为协调性,从而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政府组织部门。”它把尊重人民和意愿,实现整个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作为服务型政府的首要目标。强调公民参与和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提高公共政策和公共管理的质量,使公共服务型乡镇政府成为时代的潮流,发挥其不可或缺的作用[1]。

2.公共服务型政府的主要特征

第一,公共服务型乡镇政府应是一个以市场为导向的政府。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确立和发展从根本上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发展。现如今,政府管理中的管理权力,管理职能,管理决策,管理信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矛盾日益明显,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极其有限。而公共服务型乡镇政府要重视公平竞争,等价交互,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市场原则,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既发挥了政府经济管理的职能,更挖掘了市场的巨大潜力。

第二,公共服务型乡镇政府加强了公共服务机构的数量。乡镇政府的基本社会职能就是为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可由于乡镇政府机构庞大,职能重叠,互相推诿,互相扯皮,把最基础的服务职能不能落实到具体的部门,造成了有些服务机构成了虚职。所以,公共服务型乡镇政府通过开发人力资源,不断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和公务员服务的热情,增加公共服务机构的数量,建立起一支专业化的服务队伍[2]。

第三,公共服务型乡镇政府是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政府。也就是说服务型乡镇政府要求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说到底就是乡镇政府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广大人民群众的行为诉求和价值标准,领导和组织人民实现当家做主的权利。

二、构建公共服务型乡镇政府的意义

乡镇政府行政的服务精神意味着政府的角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政府致力于帮助公民表达他们的意愿,满足他们的利益需求,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鼓励公民形成共同的利益观念,采取一致的行动,所采取的行动方案要符合正义,公平和公正。

1.公共服务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平等和稳定,缓冲社会矛盾

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尊重和保证人权,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权利,坚持和鼓励人民当家做主,动员和组织公民依法参与管理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实现真正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宗旨,这对于减轻如今社会中的贫富差距,仇富心理,非常重要。

2.公共服务型乡镇政府的构建有利于公众参与公共管理服务的管理与监督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和人民要求参与国家事务以及普法懂法的意识的不断提高,强调以公众为中心的政府管理和政府决策,强调政府是代表公民意愿的合法的行政组织。强调政府在发挥其职能过程中的信息和政策的公开性和民主性,反对政府集团中的代表某些精英主义的利益,反对专业化。

3.建设公共服务型乡镇政府有利于实现地方政府改革的目标

我们要使政府充满活力,我们就必须对政府进行改革。由于信息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不断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经济结构,提高政府组织的活力,进而提高整个国家的竞争力,我们要使政府像企业家一样思考,把赚得的利润转向公共服务,创新公共资本,实现政府真正的收益而不是浪费。

三、当前我国公共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

1.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弱化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国家职能是,大力发展生产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建设和谐社会。而提供公共服务是政府最基本职能,即造福国民的职能。通过兴办公共设施,公共医院、公共交通、公共信息来提供更为公平的服务方式。但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尽如人意,政府职能的滞后,政府职能越位与缺位现象严重,因此在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差强人意,值得我们重视。

2.当前我国政府公共服务呈现出整体发展不平衡的特点

诚然,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不同,历史文化差异以及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平衡,东部公共服务的水平明显高于西部。城乡间发展不平衡更为突出,农村公共设施、公共咨询,公园、公立图书馆、公立学校的数量明显少于城市。城乡之间的不平衡影响社会的正义和公平,所以我们要妥善处理这个明显的差距[3]。

3.在构建公共服务型乡镇政府过程中,市场化水平不高

长期以来,我国都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制有很多胜于行政管理机制的优点。市场制坚持职能的分权,职能的下放,鼓励竞争,坚持引入企业家管理的模式,因此能对市场的变化作出最敏捷的变化,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是,政府的行政管理以及公共管理都不是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市场的需求为依据,政府中最常使用的还是以行政命令代替市场的竞争性优点。而合法的政府都是坚持政府的管制,规范市场。

4.从制度建设方面来看,相关的各种法律制度安排不健全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就是各级乡镇政府的行政活动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从而实现人民民主的法制化和民主化,这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和人民的监督。各级乡镇政府要坚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动员和组织人民参与和管理国家事务,实现乡镇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我们必须要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轻视藐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但如今,各种规范乡镇政府行政职能的法律文件都不太健全。

四、构建公共服务型乡镇政府的对策及措施

就狭义而言,构建公共服务型乡镇政府的主要任务在于,就是要通过地方国家行政组织及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能,管理观念,职能方式,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机构设置,公务员素质的提高,公共财政和公共预算的改革,行政伦理的约束,行政责任的归属等方面的再认识、再设计,再次构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体制,使公共服务型乡镇政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从而推动我国地方经济的发展,是政府真正成为维护公正的权威,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4]。

1.树立正确的服务理念

行政服务观念的转变是行政改革多的前提。构建公共服务型乡镇政府首先要求乡镇政府在公共服务的理念、理论、思想、方法、技术上有所创新。乡镇政府在日常的公共事务管理中,追求公共利益,使公众的利益最大化,突出普通公众在我国政府管理中的决定作用。在社会主义的市场化条件下,地方政府承担了过多的社会责任,也由于行政组织的职能过于重叠,所以,地方行政法的效率往往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这都归结于,没有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坚持人民民主,坚持依法行政。要不断地提高的公众的满意度。

2.乡镇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

首先,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缺乏根深蒂固的法律制度史。所以,从宏观上我国目前面临的一项艰巨的任务就是加强法制建设。其次,健康的市场经济应该是坚持公平竞争、等价交换为基本原则的自由竞争的经济,法制的经济。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过法律,建立起名副其实,行之有效的市场规则[5]。第三,由于授权主体是政府,而政府很容易走上以自我为中心的发展道路,因此首先要在观念上突出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从而提高政府管理的能力,然后以法律的形式,把公共服务的法师固定下来,享受法律的保护。

3.增加公众对政府行政管理的参与

增加公众的参与,实质上是实现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地位,让公众参与到政府的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多提宝贵意见,让政府在考虑社会政府公共利益时多从人民群众的角度出发,可是改善公民和政府的关系,使得公民更加信任政府,更好地了解政府。在事关民生的安全、福利、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方面接收更多的信息,考虑的政策问题更加全面,妥善处理好政府和公民的关系。保证行政行为的客观、稳定、超然。按照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的限制和削减行政机关中的公务员的数量,加强行政领导的有效性,哦那个人提高行政效率。

4.在构建公共服务型乡镇政府过程中要引入企业家管理模式

无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部门的管理,两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我们不难发现,私营部门由于重视行政结果,降低行政成本,引入市场竞争的管理模式,从而,比公共部门的管理效率更加高。因此,政府有必要引入“企业家管理模式”改造行政部门,借鉴企业中企业家管理的理论,管理的原则,注重管理效率,改变照章办事的弊端,使政府具有使命感,鼓舞政府官员的士气,改变传统的公共财政模式,使政府官员能像企业家一样思考,注重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5.提高公务员素质

政府官员也就是公务员以及政治家都存在着追逐个人利益的倾向。公务员为了追逐个人利益,实现个人的声誉,威望,往往都会滥用权力,在所谓的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的名义下,私自享用公共资源,造成公共资源不能用到最合适的位置,设置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加之,公务员缺乏公正严格的竞争机制,公务员不必担心被解雇的危险,也不用承担竞争所产生的压力,从而损坏公众的公共利益[6]。政府的唯一合法性就决定了政府具有一定的垄断性,这是一种天然属性,政府组织的结构封闭性,导致监督的困难。因此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加强他们服务的意识,对构建服务型乡镇政府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68.

[2]吴江.提高政府行政能力,构建服务型政府[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1).

[3]曾南权,彭芳,李芳凡.农业产业化初始阶段我国基层政府的角色地位探讨[J].集团经济研究,2006,(3).

[4]李军鹏.公共服务型政府[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260.

家政服务及管理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费和服务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户提供的基本邮政服务。

第三条邮政普遍服务由邮政企业提供。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国家有关规定,保持并逐步提高邮政普遍服务水平,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政普遍服务。

第四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全国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部门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法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相结合。

第二章邮政普遍服务

第六条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第七条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是: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5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10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业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邮政普遍服务采取设立邮政局、所,设置邮政信筒(箱),上门服务、流动服务、按址投递以及委托代办等方式。

第九条邮政企业应当加强对代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的服务质量的管理,并对委托范围内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条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布邮政普遍服务业务的资费等情况。

邮政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定或指定用户使用某项业务。

第十一条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时,制定和使用的格式条款,应当以明示的方式提示用户有关免除或限制邮政企业责任的内容。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用户投诉电话,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对用户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用户;对用户提出的改善邮政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主动沟通,并加以改进。

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投递频次、深度、时限要求,切实做好邮件投递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邮政局、所的设置和位置变更,撤并邮政局、所,或者邮政局、所停止办理《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规定的必须办理的业务,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批准的程序、条件和期限另行公布。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监督邮政普遍服务采取以下形式:

(一)对邮政局、所网点和信筒(箱)设置、营业时间和经办业务、投递质量和邮件时限、查询赔偿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测评、检查,并定期通报;

(二)将用户满意度作为对邮政企业普遍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调查,组织用户满意度评价活动,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三)建立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社会监督网络,聘请特邀社会监督员,沟通与广大用户的联系,听取用户对普遍服务质量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用户的监督作用;

(四)发挥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用户来信等渠道的作用,及时了解和处理邮政普遍服务中的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场所、生产场地,查阅、复制有关单据、文件、记录、业务档案等相关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

第十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邮政企业应当配合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服务检查或调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用户有对邮政普遍服务质量及保护用户权益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向邮政企业及邮政管理部门提出改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及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二十条邮政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企业于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将本地区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结果报送当地邮政管理部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于次年一月份将上年度全国邮政普遍服务质量自查结果报送国家邮政管理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未达到《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并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由邮政管理部门发出限期整改书;对逾期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阻碍、干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邮政企业不能按期、如实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服务质量自查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四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包庇邮政企业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企业。

家政服务及管理范文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国家投资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比选等交易行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责任、有序、监督的市场竞争秩序,根据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意见》(川府发〔*〕14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及比选等到交易活动的意见》(达市府发〔*〕31号)文件规定,现对加强我县招标投标及比选交易活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交易活动程序,实行“平台式”集中管理

(一)根据川府发〔*〕14号文件“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资格预审、开标和评标。各交易场所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的规定和省招监委的要求,决定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开设“*招标投标(比选)交易活动专门场所”,作为全县统一的招标投标及比选等交易活动平台。

(二)县政务服务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建立招标投标现场管理制度,对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管理。

(三)交易活动中,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制度、要求、程序办事,禁止脱离管理、脱离环节、脱离现场的现象发生。

(四)评标专家抽取终端设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做到随机抽取,公正客观。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设立评标专家抽取终端及其他涉及交易活动的场地、设施。

(五)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川价费〔2003〕136号文件执行。

二、明确交易活动范围,严禁场外交易

(一)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第197号令)及相关规定,县本级招标限额以下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比选活动,一律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比选。

(二)全县招标限额以上的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设工程、市政工程、招聘、中介服务、政府采购等,必须进入县、市、省政府服务中心依法招标,进行招标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活动。

(三)引导、鼓励和支持非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县政务服务中心。

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交易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一)所有进场交易项目的各方当事人,包括项目业主、机构、投标企业、监督部门人员均应接受县政务服务中心的秩序管理。有关管理制度由县政务服务中心另行制定。

(二)县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场地设施建设,做好交易活动的秩序管理及现场见证服务。对进场交易项目的报名、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及中标等交易信息进行全过程记录(记录及现场录像保存半年以上),及时向县监察局、发改委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三)县发改委、招监办、财政、审计、法制、经委、建设、国土、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对国家投资项目是否进入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全过程、实质性监督,维护好招标投标及比选活动正常秩序,对没有进场交易的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得备案,不得办理后续手续。

(四)县监察部门要参与招标投标及比选活动的全过程,对其实行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标书封存保管、评审专家随机抽取、评标现场等重要环节进行重点监控,防止串标等弄虚作假现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