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保险论文(6篇)
三农保险论文篇1
论文摘要:进入21世纪以来,党和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推进力度不断加大,尤其是2009年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即将开始启动,理论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也进入了新的阶段,研究内容集中于:当前我国农村老龄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模式的选择、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角色及职能定位等方面,其特点在于紧密结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联系农村社会保障的进程,寻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对策与建议。
进人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由城镇向农村稳步推进,以农村合作医疗、养老保障、最低生活保障三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框架已经形成,但二元社会经济结构使得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遇到了城镇不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因而引起了理论界的关注,2000-2009年是国内关于农村社会保障理论研究取得丰硕成果的时期,仅就论文方面来看,根据中国期刊网收录的相关论文,从2000年至2009年中,国内共发表社会保障相关论文共12195篇,其中涉及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的论文数量为1240篇,约占社会保障论文总量的10.2%;而涉及农村养老保障问题研究的论文数量有463篇,约占社会保障论文总量的3.8%,农村社会保障相关论文数量的37.3%。特别是2007-2009年,国内关于农村养老保障的理论研究更加深人,涉及的内容更加广泛,所取得的成果更加丰硕。据统计,这一时期国内关于农村养老保障相关论文数量约有212篇,约占养老保障论文总量的45.8%,反映了在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科学发展、共建和谐”方针指引下,我国农村养老保障理论研究进人了新的阶段。
一、关于当前我国农村老龄化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在对我国农村老龄化趋势以及养老保障的现状进行了调研的基础上,邓大松等指出,农村地区有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家庭户占家庭户数总数比例为22.02%,分别比城市和镇同比高出4.69和5.78个百分点;65岁以上老年人家庭中一人户、二人户的比重,农村地区均高于城镇地区。其他学者基本上也持相同的看法,李琼指出,2000年我国人口第五次普查结果显示,中国农村人口为8.33亿人,其中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占7.36%,民族地区农村占7.56%,到2030年,6.64亿农村人口中,65岁及以上老龄人口将占17.39%,民族地区将占18.1%,可见民族地区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不仅高于城镇,而且高于其他农村地区。邓大松等认为,农村高龄老人目前主要还是依靠家庭成员、亲属的照顾,而且越是在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人们的老年生活保障越是依靠家庭。穆光宗的研究结果显示,在城市,养老方式顺序为社会养老、家庭养老和自我养老,三者的比例是:1:0.7:0.3(以社会养老为1);而农村的顺序则是家庭养老、自我养老和社会养老,三者比例为14.6:6.6:1(以社会养老为1)。可见农村老年人主要还是依靠传统养老模式度过自己的晚年。当前的问题是,这种非正式的农村养老制度正受到巨大的冲击和严峻的挑战,其保障功能在逐渐衰减,已经不能单独承载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障,并且,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农村的养老压力相对城镇将更加突出,如不未雨绸缪,将会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影响社会的稳定,因此,一部分学者们认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已势在必行。
二、关于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关于从1992年1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至1999年7月国务院暂停执行这一方案期间7年多的情况,学者们总体认为基本上是不成功的,彭希哲、宋韬综合国内学者的各种分析后认为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表现在:(1)农村社会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着制度上的不稳定性;(3)是资金保值增值困难;(4)保障水平过低;二是执行过程当中出现了问题,表现在:(1)基金的管理不够规范和完善;(2)机构管理费用人不敷出;(3)干部群众在享受集体补贴方面差距过大;(4)多种形式的保险并存,形成各自为阵的混乱局面。
当前我国农村是否具备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学者们对此问题的看法迥异,刘卫国认为,我国具备了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理由是:第一,我国整体经济已进人快速发展时期,已具备进行国民收人再分配的能力与手段;第二,农村经济日益发展,农民收人逐渐提高,城乡差别正在缩小,农民权益保护意识不断强化,农民参保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第三,发达地区农村、城镇近郊农村和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部分乡村,建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基本具备;第四,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破解“三农”问题的战略需要。而何文炯等人则认为,国外建立农民养老保险大都是在工业化发展的中期转向成熟期的过渡阶段,从经济指标看大体有:(1)农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在巧%以下,农业劳动力结构份额在20%以下;(2)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率降至50%以下,且处于老龄人口高峰期;(3)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较高,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按照这些指标来衡量中国农村所处的阶段,总体上差距是比较大的,在中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地区差距会更大,全面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经济条件尚不具备。认为中国目前尚不具备普遍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观点得到多数学者的认同。
三、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现模式的选择
由于对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条件是否成熟存有分歧,因此在养老模式的选择问题上学者们各抒己见,莫衷一是。
第一种意见是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水平实施分类处置,何文炯认为,就全国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应当有进有退,发达地区应积极推进,欠发达地区应暂缓推行。他提出,暂缓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欠发达地区宜在积极发展经济、增加农民收人的同时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家庭养老;二是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是发挥土地的保障功能;四是发挥商业保险和储蓄的养老保障功能。杨志玲在对云南丽江纳西族聚居地区调查后发现,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家庭养老模式不仅长期以来受到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及民族经济发展状况的影响,表现出与城镇、汉族家庭养老模式不同的特点:一是少数民族农村家庭养老受少数民族传统道德观念影响较大,具有强烈的尊老、敬老的民族意识;二是农村家庭养老方式比较稳固;三是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在少数民族地区具有较强的延续性;四是少数民族农村家庭养老模式的发展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由于家庭养老形式难以被其他形式所替代,因此,以家庭养老为主,发展农村社区养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是少数民族农村养老形式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二种意见是建立“三结合”式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杨翠迎认为,中国农村养老保障的出路在于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水平建立不同的养老保障模式,而且重点在于解决养老资金来源的问题。在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需要发挥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三种主流保障方式的合力作用,方能解决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需要。
第三种意见是“实物换保障”,卢海元指出,“实物换保障”是指根据不同的对象,以特定方式将其拥有的农产品、土地和股权等实物转换为保险费,分别设计现实可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案,如年轻农民可实行“产品换保障”;老年农民和被征地农民则实行“土地换保障”,等等,他强调,与一般建立养老保险的方案不同的是,实物换保障是一个能同时解决养老和发展问题的方案,而这正是该方案的最大特点,也是世界银行所倡导的新模式。
各位学者还分别就上述三种模式下的农村养老保险筹资方式提出了相关建议。
四、关于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角色及职能定位
国内学者比较一致地认为,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过程中,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如柴瑞娟、罗新铭认为,政府职能社会化已成为当代政府职能发挥的一个显著的趋势,这种从单一权力行政向公共服务行政的转变决定了提供公共产品和有效的公共服务是当今政府的职责所在,而稳定健全的社会秩序和一套合理的制度框架无疑是最为核心的公共物品。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政府也就必然参与其构建和管理。尤其是当今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巫需国家出面支撑,政府之责义不容辞。
石秀和等认为,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职责具体体现为:(1)政策设计:为农村社会保障的推行提供有效实施手段;(2)组织引导: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构件的进程;(3)财政责任: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4)管理监督:使农村社会保障纳人规范化轨道。马雁军、孙亚忠则进一步指出,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共产品特性决定了政府职责边界。政府尽管在农村基本养老中居于主导地位,但政府履行责任并非在任何时间、任何地域都一成不变。政府责任具有三个重要特征,即动态性特征、区域性特征和层次性特征。这三个特征客观上要求政府责任在不同时间和地域其侧重点和功能有所区分并相机抉择,从而保证政府主导原则在当前实践中的有效贯彻。
如何进一步提高政府在农村养老保障方面的决策水平与施政能力,江治强等提出,优化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公共决策,首先应树立公正决策的理念,要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等理念,科学认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和谐共享的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指导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建设;其次应重新审视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形势,包括分析农村经济形势的变化对社会保障形式的影响,客观估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保障功能,农业的市场风险对政府社会保障的制度需求,对农村宗族及社区保障作用作深刻的研究,理顺政府制度性保障与农村非制度性保障的关系,准确定位政府在社会保障事业中的职责、职能。再次应注重公共决策与农民认同的良性互动,充分利用中国特色的民主政治体制,政府现代运行机制以及培育农村社会非政府组织发挥其反映诉求的作用,把农民的呼声和认同更好地融人政府公共决策当中。孙文基指出,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时,在处理其中最重要的社会保障资金来源这一问题上,政府才是投人的主体,而不是主要由农民承担。在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以政府为主体与我国各地现阶段的财政是否相符、是否会构成很大的财政压力的问题上,他认为,只要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这个问题是不难解决的。
三农保险论文篇2
关键词:制度变迁;农业保险;政府主导
中图分类号:F840.6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13)05-0064-04
一、引言
2004年,保监会在上海、吉林、黑龙江分别批设了三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之后又在江苏、四川、辽宁、新疆等地开展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为政府代办以及保险公司自营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我国的农业保险进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阶段。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较快,但在制度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缺乏专门的农险立法、风险管理政策以及再保险机制等制度供给;二是经营主体职能不明确、经营规范不完备、经营队伍素质不高等原因引起的低效率的制度落实;三是监管出现一定的混乱。
制度变迁理论是研究制度属性及其变迁路径的理论,属于新制度经济学的范畴。根据制度变迁理论,作为公共产品供给的主体,政府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能够充分发挥政府强制力等方面的优势,以最快的速度推进制度变迁,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在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演进中,政府所进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路径,对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农业保险的属性分析
(一)农业保险的制度属性
本文认为,农业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制度安排,农业保险制度划定了农业保险的边界,是农业保险的核心内容。类比其他制度,农业保险制度由以下内容组成:一是农业保险制度的对象,即农业保险制度范围与指向,包括主体对象与客体对象。二是农业保险制度的规范,即各对象的责任、义务、权利,为农业保险制度的主体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三是农业保险制度的载体,包括以保险公司、投保人、监管人为主体的具体载体和以各种政策、保险监管、技术创新为主体的抽象载体。四是农业保险制度的不断更新完善,或者说生命力。五是农业保险制度的核心价值观,即对农业保险制度的目标定位以及价值判定。因此,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必须具备完善的五项内容。
(二)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
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王国军(2002)认为农业保险产品是介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一种物品,但更多趋近于公共物品。冯文丽和林宝清(2003)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论证了农业保险是一种准公共物品,揭示了农业保险具有生产的正外部性和消费的正外部性。费友海(2006)认为农业保险是介于纯公共物品和纯私人物品之间的准公共物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排他性、取得方式的非竞争性、经营的规模性和成本收益外部性等准公共品的基本特征。根据市场失灵理论,农业保险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和正外部性,决定了它由政府介入可以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三)农业保险的弱可保性
可保风险要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大量同质的风险存在以便保险人比较精确地预测损失的平均频率和程度;二是损失必须是意外的;三是损失必须是可测定的;四是保险标的大部分不能在同时遭受损失。主要针对自然风险的农业保险来说,它基本满足了以上四个条件,因此具有可保性。同时,这种可保性较“弱”,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二是被保风险过大;三是损失概率难以精算。米兰达和格劳伯(Miranda和Glauber,1997)通过模型计算得出结论:一般保险人的加权平均变异系数百分数为8.6%,而农业保险人的则为84%,农业保险人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约为一般保险人的10倍左右。综上所述,农业风险具有弱可保性。农业保险的弱可保性,决定了它的实施必须依靠更多的资金支持。
三、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演进路径
(一)私营农险阶段(1938年之前)
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美国的保险公司开始尝试经营农业保险。最早的美国农业保险是由私营保险公司自主经营的,没有政府任何介入。早期萌芽的农业保险业务,并没有形成较为统一和固定的农业保险制度,只是私营保险公司对不同受保农作物的保险规定。由于资金薄弱,农业自身的弱质性和风险难以分散等原因,私营公司难以支持农险发生时的保费赔偿,私人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都以失败告终。
美国农业保险制度早期萌芽的失败,充分说明了对具有弱可保性和准公共物品属性的农业保险来说,高交易成本和低资源配置效率下的私人保险制度难以存活,也就是说,农业保险制度必须有政府介入。
(二)政府独营农险阶段(1938—1980年)
19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下的农业危机以及干旱引起的自然灾害,给美国农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美国私人农业保险的失败造成了农业保险制度的缺失,致使农业保险制度安全功能严重缺位,迫使政府不得不出面制定农业保险制度。1938年,美国政府颁布《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实质上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了政府单独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该法律确立了美国的农业保险的经营机构为“联邦作物保险公司”(FCIC),并规定了农业保险具体的实施办法以及综合农作物保险的范围与条件,本阶段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变更是通过不断修订和完善该法规进行的,截至1980年共计修改了12次。
政府对农业保险的单独经营,解决了农业保险作为准公共产品的正外部性问题,与私人农险相比提高了社会福利,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是,由于美国政府单独经营农险还处于试验与摸索阶段,本阶段农业保险长期面临着两个问题:制度不完善造成的农户低参保率问题以及农业保险弱可保性造成的相对过高的保险成本。据统计,1956—1980年间,美国农户的参保率不到总可承保面积的10%。从表1可以看出,多数年份的损失率(损失率为一段时间内总的赔偿费用除以总的保险成本)超过1,也就是说保费赔偿超过保费的总成本。
(三)公私共营农险阶段(1980—1996年)
1974—1980年,美国经历了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里根总统就职后放松了政府对经济的管制和干预,标志着美国从凯恩斯主义向新自由主义的转变。在此背景下,针对政府单独经营农险阶段的弊端,1980年美国通过了《l980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实质上是建立了公私共同经营的农业保险制度。该法案主要进行了三方面的创新:一是将政策重点从灾难援助计划转移到大力发展农作物保险上来;二是允许私人保险公司经营农作物保险,FCIC在亲自经营的同时,对私人保险公司和参保的农业生产者进行补贴,并提供再保险;三是将农业保险范围在地域和产品上极大地扩大。之后美国政府颁布了《食物、农业、资源保护和贸易法案》、《1994年作物保险改革法案》等一系列的相关规范法案。
私人保险公司的介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业保险弱可保性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问题,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一方面美国农业保险范围迅速扩大,联邦作物保险计划的承保面积、销售的保险单、农户的参保率、总收取保费等经济指标都有了较大的进步,农业保险的参保率有了长足的进展;另一方面,美国实现了从灾难援助项目为主到以农业保险为主,灾害援助项目成为农业保险的补充的制度演进。但是,弱可保性引起的相对较高的保险成本问题并未得到改善。美国联邦作物保险计划的总管理费从1981年的不到1亿美元增加到了1994年的3.19亿美元,1981—1996年间,联邦作物保险计划的费用总体超出了102.99亿美元,作物保险的费用随着增加的保费补贴和较高的计划参与率也在成比例地增加。与此同时,农业保险的损失率仍然居高不下,1981—1993年均超过1,最高达到2.45。这说明农业保险的弱可保性问题没有改善,也表明美国农业保险制度仍需进一步改革。
(四)政府监管下的私营农险阶段(1996年至今)
1992年克林顿成为美国总统以后,美国逐渐采取介于凯恩斯主义与新保守主义之间的折中主义经济政策。为了减轻农业的财政预算压力,加强并完善农业生产市场导向,1996年,美国政府制定了《1996年联邦农业完善与改革法案》,创建了“风险管理局”(RMA)对农业保险进行监管,逐渐将FCIC从农险直接业务中撤出,美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政府监管下的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农险阶段。这段时期颁布的《2000年农业风险保障法》、《2008年农场法案》以及对之前法律的修改,带有明显的市场化特征。
本阶段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具有了政府政策支持引导、私人保险公司市场化运营的特点,与公私合营的农业保险制度相比更进了一步。一是进一步扩大了美国的农业保险范围,这从承保面积买高比例的增加可以看出。2009年,美国10种主要农作物承保面积的92%具有买高保险,比1999年增长19个百分点。二是政府投入的相对较高的保险成本问题得到了改善,1996年以后,联邦作物保险计划的损失率基本控制在了1以下,而且购买的保险形式正在向更加综合的盈利保险转化,2009年美国盈利保险占了承保面积的57%,比1999年增长了30个百分点。
四、美国农业保险制度演进的基本逻辑
研究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演进路径可以看出,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变迁与美国政府农业保险政策的演变密不可分,是一种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制度演进中对于其制度安排的路径选择,根源是美国政府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而实现的社会资源的优化再分配,具体体现在农业保险制度属性的不断完善,这就是美国农业保险制度演进的基本逻辑。
(一)农业保险制度属性的完善过程
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演进,实质上是农业保险制度属性的完善过程。根据前文所述,该制度变迁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的完善:一是对象的完善,逐渐形成包括农业部、农业风险管理局、联邦作物保险公司、州政府、农业部总监察办公室等多个部门的主体对象,以及包括养殖业、种植业、畜牧业与保险业在内的客体对象。二是农业保险制度的完善,通过不断出台新的法律规定以及修改完善之前的法律规定完成。三是载体的完善,逐渐形成包括保险公司、投保人、保险人、监管人在内的具体载体,以及包括补贴政策、财税政策、再保险政策、保险教育培训、保险监管、技术研发等在内的抽象载体。四是农业保险制度的不断创新,逐渐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五是农业保险制度核心价值观的完善,逐渐形成政策主导型的农险制度,以及基于农业保险属性下提高社会福利并兼顾效率的价值判定。
(二)政府主导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
不难看出,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变迁是强制性的制度变迁。由私营农险阶段到政府独营农险阶段,再到公私共营农险阶段,以及之后的政府监管下的私营农险阶段,各阶段之间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的时序安排、制度模式、以及启动的方式完全取决于美国政府的能力和意愿,具有明显的制度设计的特征。随着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不断发展与改革,作为主导的政府依靠其强制力进行制度供给及制度执行,其集权性特征在具有准公共物品的农业保险资源的配置过程中表现十分明显。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优势在于,政府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和最短的时间推动制度变迁,可以用“暴力潜能”与强制力等优势,减少制度变迁的成本,使制度变迁更有效率。
(三)财政支持下的福利提升过程
农业保险的弱可保性引起的高额保险成本决定了其顺利实施必须引入大量的资金支持。从美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过程来看,美国政府通过财政补贴、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保费打折等一系列的政策承担了主要的资金支持。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大量资金投入的目的是提升社会福利。从福利经济学角度看,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变迁过程实际上是政府对社会资源配置的优化过程。政府投入实际上是对社会资源进行合理的再分配,这种资源再分配的结果是消费者得到更多的消费者剩余,农民通过购买农业保险的方式将生产风险降到了最低,私营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的过程中获得了政府给予的补贴剩余,最终,在这种社会资源配置中社会福利实现了最大化。正如庹国柱(2011)所指出的,美国农作物保险是美国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部分。
五、结论与启示
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处于农业保险试点阶段,并没有形成统一和成熟的农业保险模式。虽然目前已经允许部分私营保险组织形式进入农业保险进行试点,但是并没有建立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也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农业保险制度发展规划,国家财政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也有待提高。因此,我国的农业保险仍然处于较为初级的发展阶段。借鉴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演进,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
综观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演进过程,政府作为制度供给和制度支持的角色一直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如果没有美国政府长期不断的支持,就没有美国农业保险制度如今的发展成就。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发展还处在较为初级的探索阶段,政府更应该承担起农业保险制度发展的主导地位。作为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政府的当务之急是遵循“先保障后福利”、“先安全后发展”、“一体化和区域化并存”的原则,分阶段、分步骤地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要加快农业保险的立法进程,确立农业保险的制度边界;建立专门的农业保险机构,完善经营和监管主体;开发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产品,加强保险业和金融业的有效结合,最终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主导型农业保险制度体系。
(二)合理规划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演进路径
通过对美国农业保险制度演进路径的研究,本文认为,经过长达70多年的制度演进,美国农业保险目前的经营管理体制选择已经较为合理和有效。美国目前的经营管理体制是政府提供政策规范并给予农业保险补贴,私人保险公司作为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在政府监督下接近于市场化运营。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制度还处在初级的探索发展阶段,我们不能从一开始就盲目照搬美国目前较为先进的农险制度,而是应该根据我国国情,通过学习美国的制度变迁经验,合理规划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演进路径,设计出分阶段、分步骤的农业保险制度演进计划,在实施中不断改进农业保险制度,最终建立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制度体系。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各试点可以尝试多种模式的经营管理体制,综合比较各种组织形式的农险机构的业绩,完善和推广优秀的农险机构组织形式。可以考虑成立类似于美国FCIC、RMA这样的农险专门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和完善我国的农业保险政策。
(三)加大政府对于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
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变迁是建立在美国充足的财政资金支持基础上的以社会福利为取向的演进,政府的财政支持对美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不可或缺。我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同样离不开政府对于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开始实行财政补贴,但是财政补贴的力度、资金来源、地区差异、制度设计等问题仍需要进一步完善。此外,我国政府还可以从涉农贷款政策优惠、涉农税收减免、保费打折以及对于农业保险机构的财政支持等方面增大财政支持力度。虽然同经济发达的美国相比,目前我国还不能将农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部分,但应该首先建立政策性农险补贴的长效机制。
参考文献:
三农保险论文篇3
【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责任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2006年2月23日公布了一份《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预测研究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并且正处于快速老龄化阶段。2001年到2022年是快速老龄化阶段,这一一阶段我国将平均每年增加596万老年人口,年均增长速度达到3.28%,大大超过总人口年均0.66%的增长速度。另外2006年12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发表《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李本公在新闻会上说,我国老龄化问题形势非常严峻,其中一点特别引人关注,就是农村老龄化程度要比城镇高出1.24个百分点。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达1.534亿,按60%以上老人居住在农村的比例计算,农村老人的数量至少在9200万,而绝对数量应该在1亿左右。如何解决农民养老问题已成为迫在眉睫的大事。
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情况
2009年6月24日,国务院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决定2009年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到2022年前基本实现全覆盖。会议确定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保人为:年满16周岁、不是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金年领取人是满60周岁、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农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009年11月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批复部分省区市进行首批新农保试点工作。
2010年的政府报告中指出:扎实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扩大到23%的县。截止到2010年3月底,全国新农保参保人数共计4685.39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共计1569.55万人。
二、政府承担责任的理论分析
1.准公共产品的属性
从现代养老保险的运行实践来看,无论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作用均处于核心地位。对于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公共养老保险,则是由政府推行的强制性的养老保险,在产品属性上属于准公共物品,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是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实现农村社会经济稳定与发展职能的基本手段,故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责任是责无旁贷的,这种制度由政府承担立法、筹资、管理、提供财政支持等责任。转贴于
2.马斯格雷夫和雷托斯的经济发展阶段论
根据该理论可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共支出不断增长,其中财政用于科教文卫及社会保障事业的资金比重将逐步上升;经济建设的投资将逐步下降。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经济的日益成熟,公共财政的不断规范,财政中的建设资金将逐步减少。这样在现行税收规模下,就可以节省出相当一部分资金投入到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农民身上,为他们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三、政府主要责任的体现
1.财政支持
三农保险论文篇4
关键词: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综述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量农民丧失了之前拥有的土地,成为“失地农民”。这一群体总体文化程度低,无技术特长,基本依靠体力活或征地补偿生活。同时,青壮年失地农民大多选择外出务工,只留下老人在家,这给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带来冲击,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当前学界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建立的必要性、实践模式、现状及问题以及政策建议四方面。
1.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建立的必要性
1.1失地农民的定义
失地农民是指在我国城市化背景下因自己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而丧失土地的农民。刘菁认为,失地农民是指国家因法定原因而征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所造成的无地或少地的农村居民。而李春斌则认为,失地农民,就是指失去土地的农民。①
1.2失地农民的类型
刘万兆等指出,我国农民失地大概有3种情况:一是因为城市发展被征地,这些农民离城市较近,土地补偿额也相对较高,主要依靠城市务工、经商获得生活来源,大部分人还保留宅基地;二是基础设施建设被征地,因修路、开渠、建水库等土地被征用,但这些农民的土地补偿金不高,且远离城市,谋生手段较少,失地农民的生活相对困难;三是工业用征地,其中一些失地农民被选招为占地工。②
1.3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必要性
学界从多个维度对必要性进行了探讨。从失地农民角度,王国军认为,“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可以弥补当前征地补偿标准偏低、失地农民生活保障不足的情况,二是可以协助失地农民做好未来生活的长远规划,三是可以解决农民失地又失业、生存与发展困难的问题。”此外,袁斌也指出,失地农民面临再就业困难、子女上学困难、医疗养老无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其中以“老无所养”这一问题最为严重,而仅凭政府的力量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因此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十分必要。③
从城乡关系角度,郑功成认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体系的缺失以及一次性补偿政策的缺陷,造成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缺乏保障,导致失地农民大量转化为城市贫民,进而影响到城乡社会稳定。”同时,金丽馥认为,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本要求,二是有利于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三是替代土地保障功能的合理选择。”
从国家社会角度,严虹霞等指出,因征地引起的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为稳定社会秩序,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尤其是老年人的生活保障问题,必须建立起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失地农民老有所养。④另外,邬克彬指出,“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老龄化社会的必然要求。”
由此可见,从多个视角分析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是有必要的,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实践
2.1以宏观、微观层面划分
一些学者从宏观层面对全国各地的各种保障模式进行了梳理,如殷俊和李晓鹤将当前我国各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践中的主要模式总结为北京“城保”、上海“镇保”、重庆“商保”、青岛“农保”、南京“基本生活保障”、杭州“双低”、广州“完全积累账户”等各具特点的模式。一些学者从微观层面对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及筹集也进行了总结。如,米红和杨翠迎将当前新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概括为三种实践类型:进口补贴模式、出口补贴模式、进出口双补模式。
2.2以责任主体划分
大多学者把其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各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为实施部门,运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商业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商业寿险公司为主体,以各土地征用行政村为投保单位,各投保行政村交了保险费后,签订保险合同,按合同规定,商业寿险公司履行给付养老金义务。
3.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及问题
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及问题,目前较为普遍的是采用实证研究,从个案从而探讨其推广意义。有些学者探讨了全国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障情况,但因为我国区域差异较大,结论的普适性不强。如李杰认为,现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缺乏权威有效的法律法规依据;阻碍被征地农民的正常流动;制度缺乏前瞻性;社会老保险政策缺乏强制性;基金增值渠道不畅,运营风险较大。⑤
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存在着诸多问题,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1政府责任缺失
不论采用社会养老保险还是商业养老保险模式,都强调了政府的责任。但是现有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政府责任缺失问题。如周延等指出,政府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上存在着责任与义务的缺失,以牺牲失地农民的利益为代价,为自己谋求经济利益。漠视农民利益,存在政府制度性寻租问题现象。⑥同时刘万兆等认为,我国政府财政支出用于社会保障的比例与其他国家相比是较低的。⑦
3.2政策缺乏强制性
史先锋等的调查显示,“政府强制要求失地农民参与养老保险的仅占8.3%。失地农民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如理财能力不足、养老观念相对滞后等,无法对自己的养老问题做出合理的安排。因此,本着对失地农民负责的态度,目前的养老保险政策还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以确保失地农民养老无忧。”
3.3保障水平低
史先锋等提到,“有22.1%的失地农民因为保障水平太低,政策缺乏吸引力而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目前,各地的养老金发放标准多在200~300元,有的地区不到100元,靠这点微薄的养老金要想实现养老无忧几乎是不可能的。”
3.4保险基金管理不完善,监督机制不足
保险费筹集、管理和使用的机构均设置在具体运作部门地方劳动保障局之下,具有管理者和使用监督者双重身份,这不符合三权分离的国际通行做法。政府部门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事件就难以从制度上彻底杜绝,所造成的亏空最终只能由国家财政承担。总而言之,当前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还存在很多问题,大多学者认为制度层面是深层次原因。
4.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针对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问题,学者们的探讨大体有以下四个方面:(1)将失地农民完全纳入社保体系,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衔接。刘万兆等认为,“失地农民最终要纳入城市居民范畴,为他们提供养老保障,有利于城乡养老保障的顺利接轨,铺通建立城乡一体化基本养老保障制度的道路。”(2)建立完全积累制的个人账户模式。学界倾向于为失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模式应是个人账户式的完全积累制,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缴一点。如,袁斌等认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应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3)建立健全养老保险金的管理制度。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金要实行单独管理办法,并且还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对其进行监管。(4)建立土地出让金按比例投入农民养老保险的制度。如有学者以“土地换保障”的政策建议,即强制从土地征用款中确定一定数额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5.结语
关于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我国学术界已取得一定的成果,尤其在制度建立、模式采用方面有了许多探索。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首先,研究方法上缺乏整合。一部分基于某地案例研究,总结相应对策;另一部分基于一般现状展开论述。这两大部分尚未实现有效整合,因而研究结论的针对性和普适性较差;其次,研究多局限于理论层面,缺乏系统性的制度建构探讨。
综上,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我们从长远考虑,坚持遵守社会保障提倡的基本生存权、公平性、普遍性、强制性、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同时,也要求政府在实践中勇于承担责任,不断地创新,以便更好地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作者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解:
①刘菁.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J].党政干部论坛,2007(3).
②刘万兆,卢闯,王春平,等.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分析[J].农业经济,2007(6):36-37.
③袁斌,陈树文.我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8(3):90-93.
④严虹霞,张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模式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07(5):103-107.
⑤李杰.关于建立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的思考[J].延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⑥周延,姚晓黎.政府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中责任和义务的缺失及完善[J].农村观察,2006(2):40-44.
⑦刘万兆,卢闯,王春平,等.我国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分析[J].农业经济,2007(6):36-37.
参考文献:
[1]金丽馥.中国农民失地问题的制度分析[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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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变迁与评估[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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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刘菁.论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J].党政干部论坛,2007(3).
[6]袁斌,陈树文.我国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制度[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8(3):90-93.
[7]周延,姚晓黎.政府在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中责任和义务的缺失及完善[J].农村观察,2006(2):4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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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吴文元,朱冬梅.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的设立与管理[J].财经科学,2005(2).
[11]秦鑫,徐德龙.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7,19(11):249-250.
[12]严虹霞,张宏.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模式研究[J].南京社会科学,2007(5):103-107.
[13]史先锋,曾贤贵.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现状及对策选择[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6(12):35-36.
[14]武心天.浅析失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及对策[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2011(4).
三农保险论文篇5
[关键词]农业保险;公共财政;农业保险补贴;普惠金融体系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困难
(一)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缺位
从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来看都是立法先行。我国自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农业保险没有得到较好的发展的原因之一就是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或者相关的农业保险法规和条例。农业保险的立法思想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条文中。1993年《农业法》第31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扶持对农业保险事业的发展。”1995年《保险法》第149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200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条例》被列入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由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起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出台,我国农业保险立法始终处于缺位状态。目前,农业保险发展主要依靠各地的政府文件,诸多问题的解决措施缺乏法律保障,农业保险健康发展面临挑战。
(二)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难以为继
农业的生产周期比较长,承受着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等多种风险,投资回报率低,这些都表明了农业的“弱质”属性。农业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互交织的产业,受自然风险的影响巨大,并且这些风险具有区域性、伴生性和系统性,使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面临着较高风险。另外,我国农业保险的投保区域有限,农户比较分散,这使得保险公司无法按照大数定律来确定农业保险费率。而且一旦发生农业巨灾,则涉及千千万万农户、数亿元的损失,保险公司数年利润可能不及一次亏损,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受挫。
(三)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或是需求无法满足
首先,农业保险的高风险和高赔付率使得保险公司的农险业务经常面临亏损,这使得保险公司对其设计较高的保险费率,而农民的收入有限,高费率使得大部分农民无法承担。其次,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开发设计的险种有限、控制较严、操作复杂、赔偿偏低,使广大农户很难按照自己的需要选择险种。发表护理论文
(四)缺乏政府有效的引导和扶持
在农业保险的改革和发展过程中,自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七个一号文件对农业保险的发展都有重要论述,但是具体落实情况远远没有达到人们的预期水平。
另外,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在补贴方面只对投保户进行保费补贴,并没有对经营农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进行费用补贴;税收方面只免交营业税,没有其他方面的税收优惠,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保险公司积极推进农险业务。
对这项涉及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政府一直没有成立或者指定权威机构来协调和推动,也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重要原因。
二、农业保险与公共财政的关系
由于经营农业保险供给成本高,风险大,服务对象收入水平普遍偏低,这就需要财政资金给予扶持。因此,发展农业保险的过程中,需要积极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
(一)财政的资源配置功能
保险公司的逐利性使得其更注重在城市建立分支机构,努力扩大在城市中的份额,致使农村保险公司或其分支机构严重缺失,甚至有些贫困偏远地区,农业保险并没有开始,严重影响我国普惠型金融体系的构建进程。针对这种现象,需要发挥财政的资源配置作用,将一部分资金流向弱势地区、弱势产业、弱势群体。通过对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进行费用补贴,实施税收优惠,扩大险种补贴的范围,带动其经营农险业务的积极性,不断扩大承保范围,开发新的险种,帮助农民解决后顾之忧;对投保农户进行保费补贴,有效转移风险,从而有利地带动民间投资,发挥农业保险在国民经济中的乘数效应,以此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财政的收入分配功能
由于目前保险公司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城市人口、大企业、大客户,占我国绝大多数的农民的保险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保险公司“嫌贫爱富”造成的“马太效应”导致弱势地区、弱势产业、弱势群体的金融保险服务的匮乏,扩大了区域发展的差异和社会财富占有的两级分化,从而损害了社会公平。另一方面,有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很难弥补由于险种开发、费率厘定、核查定损、事故赔款等造成的支出,经常入不敷出而致使在农险业务上亏损,损害了市场经济内在的经济公平。对此,可通过财政的税收优惠、财政补助等多种手段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拉动农民增收。对保险公司进行财政补助和税收优惠,例如,降低农险项目收入的所得税税率以提高其利润水平,改善“企业办社会”的状况,促进社会公平,实现财政收入分配职能。
(三)财政的经济稳定和发展职能
为了农村地区经济的稳定,保证普惠金融体系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财政通过制度性的安排,发挥“自动稳定”的作用,消除农业保险发展中的某些障碍,通过加大财政资金的转移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保证国民经济稳定和高速的最优结合。
三、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财政政策选择发表护理论文
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主要是“三差益”,即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其三者之和较高时才能弥补保险公司的成本。但与此相矛盾的是,对于农业保险来说,保险公司供给成本高,服务对象为抗风险能力较弱、收入水平偏低的农民,这就需要财政资金给予扶持。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多种手段,引导资金流向弱势地区、弱势产业、弱势群体,改善资源配置效率,逐步建立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相结合的长效机制。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构建农业保险法律体系
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明确政府定位和具体的政府扶持办法,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等;出台相关的部门规章、财政政策和措施,适应新形势下普惠金融发展的需要。
(二)完善农业保险补贴政策
目前,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40%,地方财政补贴20%,县级财政补贴20%,其余20%由农户自己承担,这对于调动农民投保积极性有重要作用。与此相对应,公共财政并没有给予提供农业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任何补贴,这对于面临着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率和经营技术上存在困难的保险公司来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其积极开展农险业务。因此有必要对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费用进行补贴。
另外,2010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为充分发挥保险风险分散、损失补偿功能,鼓励和保障农民对农业生产的投入,稳定我国粮食生产和供给,应将所有产粮大县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进一步提高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实力和财政承担能力,实行有所差别的保费补贴比例,对于中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70%;对于经济相对发达地区,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应提高至不低于50%。
(三)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目前对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只有营业税减免,没有其他方面的税收优惠。参照国外做法,可以对政策性农险业务收入免征所得税,以有利于经营主体增加准备金积累,降低农险费率,提高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以此来支持保险公司农险业务的发展,加快普惠金融体系的构建步伐。
(四)加强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的政策协调农业保险作为构建普惠金融体系的一部分,两者是相互促进、相互影响的。农业保险的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普惠金融体系的早日实现,普惠金融体系的发展也会带动农业保险的发展。运用多种财政政策手段促进、巩固农业保险,最大限度地增强财政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
另外,政府也可以采取手段对农业保险进行金融支持,如规定发放小额贷款时优先考虑已经购买农业保险的农户。
(五)建立巨灾风险专项基金
巨灾风险是阻碍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通过建立政府资金支持、保险公司自有储备、社会各界捐助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为农业保险提供巨灾保障,对遭遇巨灾损失的农业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从而进一步扩大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推进我国农险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六)发挥财政对农业保险的监督与管理作用2004年以来,公共财政每年对农业保险进行数亿元的补贴,为使这些资金落到实处,使用更加有效率,真正起到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监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督和管理。财政监管有利于保险公司在社会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约束下自觉地为弱势地区、弱势产业、弱势群体提供服务。保险公司内部控制是财政监管的基础,保险公司消极被动地接受监管只会增加监管成本,保险公司积极主动地优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是其健康运行的基础。
[参考文献]发表护理论文
[1]杨星.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J].山西农经,2003(3).
[2]桑海燕.论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与完善[J].济南金融,2004(5).
[3]冯文丽.农业保险理论与实践研究[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8·
三农保险论文篇6
论文摘要:我国的农业保险保费过少,保险公司经营亏损等内外因素使农业保险二十多年来步履维艰。具体分析我国农业保险现状及面临的困境,根据我国的实情把保险资产证券化,实行合作共济制和再保险政策化的融合等措施有利于我国保险资产转移风险、增加保值能力、提高盈利水平,加快我国农业保险发展。
2008年初春,
三、我国农业保险模式选择的再思考
(一)保险资产证券化和引入利益诱导监督机制
保险资金应该多渠道、多方式的筹集,要以政府为主,体现保险的政策性、公益性,并且形成风险基金,让有经验的基金管理公司在金融市场上运作,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风险低、收益高的各类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套期保值。在操作方面,农户缴纳的保险金以法律形式规定可以取得一定的分红,使他们手中的钱变成生息资产,以此来提高农户的参保积极性。
保险资产证券化存在着如何监督操作的问题。林毅夫教授在国际学术界首次将监督理论引入农业合作社理论研究中。在集体生产中,生产队成员的劳动积极性同劳动监督的准确程度和监督的难易程度密切相关,监督越准确、越容易,则生产队成员劳动的积极性就越高。农业作业天然具有地域空间上的分散性和时间上的季节性,劳动监督非常困难。农业保险是建立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我们把这种模式引入到农业保险中来,把农户、保险公司和政府的利益纳入一个体系:政府和农户成立监督委员会监督保险公司的运作和管理;保险公司可以监督农户以减少道德风险损失;农户又可以监督政府保险政策落实和资金投入情况,让其互相监督和制衡以达到各自利益最大化,最终为农业保险提供有力保障。这种保险模式更适合于新疆兵团,因为户均拥有的土地规模较大,机械化程度较高,科技含量高,兵团农业引入滴灌技术亩均总成本达三四百元之多,一旦损失后果就很严重,必然引起农户的重视。另外,新疆兵团在全国免除农业税的情况下,其农户的农产品仍要统一上交,由国家统一定收购价格。遇到天灾人祸就会“倒挂账”(亩产出小于政府规定的产量),如果没有保险,农户好几年都要背着负债的压力,极大地挫伤了农户生产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