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素质陈述报告(6篇)
心理素质陈述报告篇1
调查报告是对某项工作、某个事件、某个问题,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后,将调查中收集到的材料加以系统整理,分析研究,以书面形式向组织和领导汇报调查情况的一种文书。
调查报告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写实性。调查报告是在占有大量现实和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用叙述性的语言实事求是地反映某一客观事物。充分了解实情和全面掌握真实可靠的素材是写好调查报告的基础。
(二)针对性。调查报告一般有比较明确的意向,相关的调查取证都是针对和围绕某一综合性或是专题性问题展开的。所以,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集中而有深度。
(三)逻辑性。调查报告离不开确凿的事实,但又不是材料的机械堆砌,而是对核实无误的数据和事实进行严密的逻辑论证,探明事物发展变化的原因,预测事物发展变化的趋势,提示本质性和规律性的东西,得出科学的结论。
二、分类
调查报告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情况调查报告。是比较系统地反映本地区、本单位基本情况的一种调查报告。这种调查报告平方根是为了弄清情况,供决策者使用。
(二)典型经验调查报告。是通过分析典型事例,总结工作中出现的新经验,从而指导和推动某方面工作的一种调查报告。
(三)问题调查报告。是针对某一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澄清事实真相,判明问题的原因和性质,确定造成的危害,并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建议,为问题的最后处理提供依据,也为其他有关方面提供参考和借鉴的一种调查报告。
三、写法
调查报告一般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一)标题。标题可以有两种写法。一种是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即“发文主题”加“文种”,基本格式为“××关于××××的调查报告”、“关于××××的调查报告”、“××××调查”等。另一种是自由式标题,包括陈述式、提问式和正副题结合使用三种。陈述式如《东北师范大学硕士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提问式如《为什么大学毕业生择业倾向沿海和京津地区》,正副标题结合式,正题陈述调查报告的主要结论或提出中心问题,副题标明调查的对象、范围、问题,这实际上类似于“发文主题”加“文种”的规范格式,如《高校发展重在学科建设――××××大学学科建设实践思考》等。作为公文,最好用规范化的标题格式或自由式中正副题结合式标题。
(二)正文。正文一般分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
1.前言。有几种写法:第一种是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第二种是写明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主要成绩、突出问题等基本情况,进而提出中心问题或主要观点来;第三种是开门见山,直接概括出调查的结果,如肯定做法、指出问题、提示影响、说明中心内容等。前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要精练概括,直切主题。
心理素质陈述报告篇2
调查报告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写实性。调查报告是在占有大量现实和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用叙述性的语言实事求是地反映某一客观事物。充分了解实情和全面掌握真实可靠的素材是写好调查报告的基础。
(二)针对性。调查报告一般有比较明确的意向,相关的调查取证都是针对和围绕某一综合性或是专题性问题展开的。所以,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集中而有深度。
(三)逻辑性。调查报告离不开确凿的事实,但又不是材料的机械堆砌,而是对核实无误的数据和事实进行严密的逻辑论证,探明事物发展变化的原因,预测事物发展变化的趋势,提示本质性和规律性的东西,得出科学的结论。
二、分类
调查报告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情况调查报告。是比较系统地反映本地区、本单位基本情况的一种调查报告。这种调查报告平方根是为了弄清情况,供决策者使用。
(二)典型经验调查报告。是通过分析典型事例,总结工作中出现的新经验,从而指导和推动某方面工作的一种调查报告。
(三)问题调查报告。是针对某一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澄清事实真相,判明问题的原因和性质,确定造成的危害,并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建议,为问题的最后处理提供依据,也为其他有关方面提供参考和借鉴的一种调查报告。
三、写法
调查报告一般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一)标题。标题可以有两种写法。一种是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即“发文主题”加“文种”,基本格式为“××关于××××的调查报告”、“关于××××的调查报告”、“××××调查”等。另一种是自由式标题,包括陈述式、提问式和正副题结合使用三种。陈述式如《东北师范大学硕士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提问式如《为什么大学毕业生择业倾向沿海和京津地区》,正副标题结合式,正题陈述调查报告的主要结论或提出中心问题,副题标明调查的对象、范围、问题,这实际上类似于“发文主题”加“文种”的规范格式,如《高校发展重在学科建设――××××大学学科建设实践思考》等。作为公文,最好用规范化的标题格式或自由式中正副题结合式标题。
(二)正文。正文一般分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
1.前言。有几种写法:第一种是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第二种是写明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主要成绩、突出问题等基本情况,进而提出中心问题或主要观点来;第三种是开门见山,直接概括出调查的结果,如肯定做法、指出问题、提示影响、说明中心内容等。前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要精练概括,直切主题。
心理素质陈述报告篇3
关键词:财务重述动因经济后果展望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3-023-02
一、引言
财务重述即是指公司在发现历史财务报告的差错或误导性信息以后,重新表述补救之后的财务报告的行为。财务重述会对以前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一定程度上表明以前的结果不可信,财务重述往往会导致资本市场的不良反应,上市公司股价下跌,投资者利益受损。据统计结果表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上市公司的财务重述现象日趋频繁,Scholz(2008)统计发现,美国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重述的数量从1997年的90家增长至2006年的1577家。在我国,该比例也同样居高不下,据于鹏(2007)统计表明,财务重述占上市公司的比重增至20%左右。财务重述现象引起了世界范围内众多学者和管理界高层广泛关注与研究。针对目前财务重述愈演愈烈的现象,本文以财务重述的动因以及产生的经济后果进行综述,以期为未来财务重述的研究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财务报表重述的动因和原因研究
1.关于财务重述动因的研究。众多学者曾对财务重述的动因进行过深入研究,集中于以下两大方面。第一方面是从盈余操纵和盈余管理角度的动因分析。于鹏(2007)提出,为了掩饰不佳的盈余状况而进行的盈余管理和盈余操纵行为是财务重述泛滥的原因;尤丽芳(2010)将财务重述的原因分为内因和外因,内因之一是基于盈余操纵目的的财务重述希望在报表上实现扭亏为盈,保持再次融资和配股的资格以及避免连续的亏损被特别处理,而将外因概括为会计信息不对称、外部机构的监督、成本低廉等;万红波、陈婷(2011)提出,迫于企业融资压力,保持盈余持续增长,企业会采取各种手段维持财务预期。鲁乾(2013)得出管理层为满足融资需求可能会操纵盈余,不可避免地引发财务重述。
另一方面从薪酬契约视角的动因研究。魏志华、辉(2007)认为,管理层有动机通过选择会计政策和进行内幕交易来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管理层的自利可能导致企业采取激进的会计政策;尤丽芳(2010)提出,上市公司经理层薪酬契约和新任的管理层清算历史旧账亦是企业进行财务重述的内因之一;万红波、陈婷(2011)认为,拥有更多股票期权薪酬会强化财务重述的动机。杨蓉(2011)研究指出,企业高层会通过财务重述为自己赢取高额薪酬。
从上述学者的研究成果来看,学界普遍从经济学角度寻找动因,认为企业基于掩饰真实经营状况而进行的盈余管理和管理层自利行为是财务重述的主要动机。
2.关于财务重述的原因研究。基于公司治理机制缺陷和公司内控缺陷角度的原因分析。于鹏(2007)提出,财务重述的发生与公司治理机制的缺陷有关;魏志华、辉(2007)认为,有缺陷的公司治理结构是财务重述的主要诱因;曹强(2010)认为,内部控制缺陷是导致财务重述发生最重要的原因,同时也指出,公司规模和会计师事务所类型也是财务重述的重要决定因素。
基于惩罚成本低廉角度的原因分析,林成喜(2007)认为,我国对虚假报表的惩罚力度较轻且执法力度不严是财务重述的主要诱因;饶理宾(2012),张劲松(2013)认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监督不力和政府准则制定及处罚力度乏力是我国上市公司采取财务重述的原因。
基于股权分散角度的原因分析,于鹏(2007)认为,绝对控股相对于分散化股权和国有股权来说会对公司管理层有更强的制约效果,认为非国有性质的上市公司发生财务重述的可能性比国有性质的公司发生财务重述的可能性显著要低;张俊瑞、马晨(2011)发现,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可抑制财务重述的发生。
从上述研究可以得出,以上学者在财务重述动机和原因的分析中,分别总结了企业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影响因素,有的学者还采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对一些观点进行了论证,如高管背景等因素对财务重述现象的影响。但是在对财务重述原因的分析中,仍然局限于零散的细节分析,缺乏相关系统理论的支撑。
三、关于财务重述的经济后果分析
针对财务重述引起的经济后果和社会影响,众多学者得出了较为一致的结论,即频繁的财务重述可能会暴露自己的盈余管理和盈余操纵行为而引发资本市场波动:投资者遭受投资损失进而失去对财务重述公司的信心,进而减少对企业的投资并迫使财务重述公司裁员等。
心理素质陈述报告篇4
社会实践是大学生全面素质提高的重要环节,是学生将所学知识应用于社会的重要过程。它既是学生学习、研究与实践成果的全面总结,又是对学生素质与综合能力的一次全面检验。为培养同学们的科学精神,保证社会实践报告的质量,避免与社会实践总结混淆,特为同学们从网络上搜索到有关暑期社会实践报告的资料,仅供参考:
一、实践报告的封面、扉页和目录
1.封面内容:实践报告题目、团队名称;
2.扉页:成员组成(姓名、班级、)、实践单位、实践时间等;
3.目录:正文的各章节、团员感言、附件等。
二、实践报告撰写的内容与要求:
一份完整的实践报告应由以下部分组成:
1.报告题目
报告题目应该用简短、明确的文字写成,通过标题把实践活动的内容、特点概括出来。题目字数要适当,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如果有些细节必须放进标题,为避免冗长,可以设副标题,把细节放在副标题里。
调研报告的标题可以有两种写法。一种是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基本格式为“××关于××××的调查报告”、“关于××××的调查报告”、“××××调查”等。另一种是自由式标题,包括陈述式、提问式和正副题结合使用三种。陈述式如《东北师范大学硕士毕业生就业情况调查》,提问式如《为什么大学毕业生择业倾向沿海和京津地区》,正副标题结合式,正题陈述调查报告的主要结论或提出中心问题,副题标明调查的对象、范围、问题,这实际上类似于“发文主题”加“文种”的规范格式,如《高校发展重在学科建设――××××大学学科建设实践思考》等。作为公文,最好用规范化的标题格式或自由式中正副题结合式标题。
2.学院及作者名称
学院名称和作者姓名应在题目下方注明,学院名称应用全称,用5号微软雅黑字。
3.摘要(有英文摘要的中文在前,英文在后)
报告需配摘要,摘要应反映报告的主要内容,概括地阐述实践活动中得到的基本观点、实践方法、取得的成果和结论。摘要字数要适当,中文摘要一般以200字左右为宜,英文摘要一般至少要有100个实词。摘要包括:
(a)“摘要”字样。
(b)摘要正文:摘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第一,简要说明调查目的,即简要说明调查的原因;第二,简要介绍调查的对象和调查内容。包括调查时间、地点、对象、范围、调查要点及所要解答的问题;第三,简要介绍调查研究的方法。介绍调查研究的方法,有助于使确信调查结果的可靠性,并说明选用该方法的原因。
(c)关键词。
4、前言
介绍实践的目的,意义,相关背景、时间、地点、人员、调查手段组成,实践单位或部门的概况及发展情况,实践要求等内容。
有几种写法:第一种是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第二种是写明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主要成绩、突出问题等基本情况,进而提出中心问题或主要观点来;第三种是开门见山,直接概括出调查的结果,如肯定做法、指出问题、提示影响、说明中心内容等。前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要精练概括,直切主题。
5.正文
心理素质陈述报告篇5
关键词:刑事诉讼;被害人陈述;最后陈述权;被害人权利保护
一、被害人最后陈述权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3款规定了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其目的在于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充分行使辩护权,进一步落实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然而,这却导致了被害人最后陈述权被忽视的司法现状。被害人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是对立的,双方的诉讼权利保障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内容,忽视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不适当的[1]。作为刑事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被害人,其在庭审过程中有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这也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关于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我国目前并未对此进行立法构建。被害人陈述权是被害人的一项重要程序权利,也是实现被害人刑事程序参与的核心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近代国家刑罚权侧重于国家对犯罪的发现、证明和处罚,这导致了被害人逐渐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忽略的境地。被害人通常会因公诉机关的存在而被遗忘在庭审的角落,尽管是诉讼主体之一,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更像是一个证人存在。被害人地位的衰弱致使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往往是案结了事不了,削弱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这引起了人们的反思,人们开始呼吁对被害人的权利进行保障,如美国的被害人权利保护运动,使得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得到重视,这被欧美法学界称为“重新发现被害人”。在完善本国被害人权利保障法律制度的过程中,美国的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便是一个典型例子,值得我国在构建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过程中去学习和借鉴。被害人权利保护符合当前的司法发展趋势,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陈述权也进行了相关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程序意见》)的规定,被害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也可以向法院提交量刑证据,并就与量刑相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辩论,这表明被害人有权就侵害事实对其造成的影响加以陈述。但只凭这些规定并不足以填补被害人在最后陈述权上的缺失,被害人在当事人权利的天平上仍然处于失衡状态。
二、构建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正当性
(一)被害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对分离的需要
虽然检察官代表国家被告人既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也是在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在根本上具有一致性,但是,被害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是无法完全等同的。检察官的求刑权主要是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而被害人却不能不考虑被告人对自己及其亲属的影响[2]。侵害行为的确破坏了原有的社会秩序,但我们不能忽略的是,侵害行为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个人利益。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不能因为公诉机关的存在而被忽视。在公诉机关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的同时,被害人理所当然有为自己利益申辩陈述的权利,因为公诉机关提出的公诉请求并不能将被害人的所有请求包含在内。毕竟,被害人自己遭受了侵害行为的侵害,被告人对其造成的影响最为深刻,公诉人很难体会到侵害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影响和伤害。被害人最后陈述能够全面地表达侵害行为所造成的苦痛,从而便于法官对该侵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的人身危害性进行全面评估,有利于准确量刑。这是公诉机关所不能替代的。
(二)诉讼结构科学性、刑事判决公正性的需要
科学的诉讼结构要求程序中的各个主体达到相互制约、力量平衡的诉讼状态,给予被害人一定的平衡救济,这符合科学诉讼的要求。在最后陈述的环节中,被害人可以表达其真实想法,以弥补其诉讼权利受到的忽视。为了实现诉讼对抗结构的平衡,在审判过程中,仅有检察官及被告人的参与是不够的,被害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也应当参与进来。在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律师等其他人进行陈述后,程序正义要求被害人也享有同样的陈述权,因为被害人才是真正遭受侵害的那个人。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因为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权,所以也应赋予被害人也享有最后陈述权。毕竟被告人还有一些特有的权利,总不能逐一都复制给被害人。构建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并不是因为被告人有最后陈述权,被害人最后陈述权是程序正义的要求。被害人的最后陈述能够对案件的事实和细节进行补充,有助于公正裁判,因为综合多方面因素的司法裁判结果比单纯考虑被告人因素的裁判结果更为公正。
(三)恢复性司法的本质要求
恢复性司法是一种关注被害人遭受的损失的恢复程序,强调犯罪人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重建社区和平的犯罪反应方式。构成恢复性司法基础的基本原则,是正义要求恢复被损害者的权利。直接卷入犯罪和被犯罪影响的人如果愿意,应当有机会全面参与对犯罪的反应[3]。目前,恢复性司法已成为当前司法的主流趋势,其主要目的是实现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调解以及被害人的自身修复。而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恰好能够为被害人与被告人提供沟通交流的机会,这也能让被告人更深刻地认识到其侵害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认识侵害行为的性质以及给被害人和社会所造成的伤害。与美国的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一样,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建立符合恢复性司法的基本原则和本质要求,使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得到维护,侵害行为所具有的个人特征得到应有的关注,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得到应有的重视。允许被害人在法庭上进行最后陈述可以促进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沟通,引起被告人对被害人的同情,有利于被害人与被告人的调解以及被告人的自身修复。
三、构建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法律价值
(一)被害人权利得到尊重,报应观念得到疏导
比起惩罚被告人、获得赔偿,被害人还有受到尊重、参与刑事司法的需求。通常认为,当被害人获得应有的赔偿、被告人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时,被害人的权利就已经得到了保护。实际上并非如此。作为侵害行为的亲历者,被害人有权就案件处理发表意见。另外,受到侵害的被害人往往倾向于要求法庭严惩被告人,即使法庭已经作出了判决,被害人可能仍不满意,导致案结了事不了,随之产生更大的矛盾和纠纷。这个时候就需要有一个合适的制度去疏导被害人的这种报应心理。赋予被害人最后陈述权,让其在法庭辩论终结时表达自己的情绪或痛苦,并针对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发表意见,使被害人感受到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价值和尊严。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体现了对被害人的尊重,让权力尊重权利,从而疏导了被害人的报应观念。
(二)被害人情绪得到发泄,自觉认同司法裁判
事实上,被害人在侵害中除了遭受身体上的重大损害或经济上的损失外,还不得不承受心理上的痛苦煎熬。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给予被害人一个发泄情绪、消除怨恨的渠道。被害人最后陈述对被害人有一定的心理治疗作用,当被害人在法庭上陈述所遭受的伤害时,他受伤的心灵能够得到部分治愈。也许,被害人的最后陈述并不能对最后的判决结果有实质影响,但至少为被害人发泄情绪提供了诉说的途径。再者,陈述侵害行为所带来的伤害也许会使被害人不得不经历第二次痛苦,但当被害人陈述完毕后,其将会得到精神上的解脱,使心灵得到宽慰。另外,给被害人提供最后陈述的机会,能够让被害人感觉到自己的陈述对量刑能产生影响,进而增强对案件判决的认同感,提升其对刑事诉讼的满意度,帮助被害人早日从伤痛中走出来。
(三)使被告人改过自新,降低回归社会的难度
被告人往往由于冲动、无知等原因实施了侵害行为,在侵害时缺乏对行为结果和社会影响的深层认识,也没有对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进行衡量。被害人最后陈述能够使被告人知晓被害人的感受及侵害影响,进而对自己的侵害行为进行深刻反省,在之后回归社会时弥补过错、重新做人。例如,宋晓明故意伤害致死案就充分体现了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这一法律价值。在法庭审理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女士向法庭表示:“其儿子马某已经死了,人死不能复生,但宋晓明还年轻,她不要求严惩宋晓明,请求对宋晓明从轻处罚,让宋晓明有机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梁女士的请求令宋晓明动容,其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同意梁女士的赔偿请求,并向梁女士磕头谢罪,表达了自己深深的歉意。在该案中,被害人马某之母在庭审中的陈述使得被告人真诚悔过、重新做人,避免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互不退让、两败俱伤情况的发生,在该案件的审判中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有助于准确量刑,实现程序公正
其他人只能站在旁观者的角度对于侵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暴力程度进行推测,而被害人是侵害过程的亲历者,能够生动、全面地表达自己由于侵害行为而遭受的恐惧和苦痛。被害人最后陈述能够对案件的事实和细节进行补充,提供更多的案件信息,从被害人角度让法官进一步认识侵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这有益于法官量刑的公正,使法官能够更多地了解有关侵害行为、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各方面信息。兼听则明,偏信则暗。法官在进一步了解案件信息后,能够在恪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作出更加公正的判决,使被害人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另外,被害人的最后陈述也许能够使被告人减轻处罚。当然,被害人也可能出于对被告人的报复心理而在最后陈述的时候请求法官对被告人从重处罚。但这样的陈述并不必然会使被告人被从重量刑,被害人最后陈述最终是否被采纳还要取决于法官。被害人的最后陈述并不是先前陈述的重复,而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后进行陈述,实际上给予了被害人一定的缓冲时间,使其陈述更加真实和理性,少了偏激的成分,更有利于准确量刑,实现程序公正。
四、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具体构建
(一)被害人最后陈述的适用范围
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适用于所有案件,但也有些国家和地区只适用于部分重罪案件。立足于我国法治进程和司法实践,关于我国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适用范围,应作如下规定:被害人最后陈述应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法官在量刑时应区别对待不同案件中的被害人最后陈述,其中应把侧重点放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行为上。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适用范围设定为所有刑事案件,体现了对被害人的平等对待以及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在各种刑事案件中,法官应更加关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案件中的被害人最后陈述,这能够使司法资源得到合理分配。
(二)被害人最后陈述的主体
美国被害人影响陈述的主体各州有所不同。其中,美国《南达科他州刑事诉讼法》第27章第1.1条规定:被害人是指实际被害人,只有当实际被害人因年龄、身体健康状况、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进行被害人影响陈述时,被害人的范围才扩展为实际被害人的父母、配偶、近亲属、监护人、人、精神健康顾问等。着眼于我国国情和司法现状,将被害人的委托人作为被害人最后陈述的主体之一并不合适,因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只是委托合同关系,不能完全体会到被害人的苦痛和愤恨。至于精神健康顾问,若是赋予其最后陈述权,恐怕很难让参与庭审的众人信服,他所作陈述的真实性、可靠性必定会遭到质疑。因此,我国被害人最后陈述制度的主体,应只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通常情况下,被害人最后陈述是由被害人自己来完成,但也存在特殊情况,如被害人死亡或丧失陈述的能力,则由其法定人、近亲属进行最后陈述。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对于侵害行为所带来影响的感受更为直接深刻。在法定人和近亲属之间,法定人处于优先顺序,在法定人放弃行使最后陈述权时,才能由被害人的近亲属行使最后陈述权。赋予被害人最后陈述的权利体现了司法程序的人文情怀。
(三)被害人最后陈述的内容
被害人所作最后陈述的内容应包括身体和精神方面在工作、学习、生活中所遭受的影响及损失、被告人赔偿情况、进一步控诉的请求、量刑意见等。当然,被害人最后陈述的内容并不是完全不受限制的,不应包括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诽谤侮辱性言语、虚假事实、与案件无关的内容等。在出现上述情形时,法官有权对被害人进行提醒和制止,若被害人不予理会,法官可以中断被害人的最后陈述或强制其离开法庭,紧接着让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在被害人滥用最后陈述权而法官并未予以提醒或制止时,被告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被害人作最后陈述应遵循直接言词原则、与案件相关联原则以及合法合理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社会秩序、司法秩序的要求,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利,不得重复啰嗦,故意拖延庭审时间。
(四)被害人最后陈述的形式和时间
被害人最后陈述的形式应包括3种:(1)原则上,被害人应在庭审中以口头的形式进行最后陈述。(2)被害人可以书面形式将最后陈述提交给法庭,如美国也规定了被害人影响陈述可以由缓刑官以量刑前报告附件的方式提交法庭。(3)以录音、录像的方式提交最后陈述。对于这3种形式,被害人可以任选。不应将被害人最后陈述的提交局限于一种形式,具体形式由被害人自己决定。虽然以口头形式进行最后陈述更有利于被害人发泄情绪以及被告人的反省悔过,但这也有可能会使被害人在进行最后陈述时承受2次伤害。为了避免在最后陈述时受到2次伤害,被害人可以选择以录音、录像的方式提交最后陈述,避免给被害人带来额外的负担。此外,被告人在被害人作口头最后陈述的时候应当在场,这有助于被害人发泄自己的情绪、抚慰被害人的心灵,也有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强的被告人,为了避免其扰乱法庭秩序,可以现场视频或电话连线的方式使其聆听被害人的最后陈述。关于被害人最后陈述的时间,应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后进行,在被害人作完最后陈述后再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五)被害人最后陈述的保障措施
缺乏相关配套措施的保障,被害人最后陈述权的内容将是不完整的,也会使被害人缺乏安全感。为了保障被害人最后陈述权的顺利行使,法官应该在开庭时告知被害人最后陈述权的具体内容,明确公诉人、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质问、打断被害人的最后陈述。若被害人不能顺利行使最后陈述权,则由该刑事审判程序产生的判决将自动失效。
五、结语
对于刑事司法权力的控制,英美国家已经发挥到了极致。在这种背景下,刑事司法利益的失衡才引起了人们的重视。被害人最后陈述进入死刑案件的审判程序,不仅是利益机制科学设置的需要,也有其刑罚上的根据。尽管当代刑罚不以报复为目的,但是,作为复仇的现代形态———报应,并不排除被害人的参与。恰恰相反,报应与功利的理性统一,需要我们关注被害人的利益[4]。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虽有诉讼主体地位,但与被告人所享有的最后陈述权相比,被害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更像是证人证言,并不具有独立性和主动性,也无法体现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因此,有必要在庭审中赋予被害人最后陈述的权利,这符合恢复性司法的本质要求,也是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应有之义。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加强司法人权保障的新篇章[J].政法论坛,1996(4).
[2]吴啟铮.美国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的启示[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3).
[3]宋英辉,许身健.恢复性司法程序之思考[J].现代法学,2004(3).
心理素质陈述报告篇6
一、如何做好学生干部工作
1.学生干部的选拔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前提下,经由民主推荐、自荐、组织推荐等形式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生干部。在特殊时期、民主推荐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也可以由组织指定、任命或聘任等形式产生。
2.学生干部需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首先,在思想上需积极进取,能将自己放在服务者的位置上,端正动机,增强责任心,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敢于揭发和批评违纪行为。其次,学生干部需熟悉学生工作和组织结构,对学生工作充满热心,组织集体观念浓厚。第三,需具备良好的管理、组织和协调能力或潜能。
总体来讲,学生干部要符合“一好、二强、三高”的标准,即学习好、工作能力强、自控能力强、思想觉悟高、政治热情高、群众威信高。以身作则,顾全大局,维护集体利益,能真正起到模范表率作用。
3.成为一名优秀学生干部需要思考的几个问题。①需要有正确的定位:学生干部首先是学生,其次才是干部,要处理好学习与工作之间的关系,学生的首要任务是要提高自己,作为干部需要有服务同学、奉献学校的意识;②要明确学生干部所应具备的能力:A.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与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B.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较强的组织协调、综合表达和社会交往等工作能力;C.较好的学习能力,能处理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③具有较好的个人魅力:能充分调动同学的积极性,并取得同学们的拥戴和信任,并对同学产生积极向上的影响。
4.学生干部的监督。要成为一名优秀学生干部,在具备优秀的综合素质的同时,来自老师、同学的监督与自我监督同样不可或缺。
二、学生干部的述职报告制度
述职者,述所职也。述职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书面的陈述,即为“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制度是任职者陈述自己任职情况,评议自己任职能力,接受上级领导考核和群众监督的一种监督考察制度。
1.学生干部述职报告的目的。首先,在于总结经验教训,使未来的工作能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有所进步和提高,对以后的工作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其次,能更好的促进内部交流和学习,使得学生工作有一定的继承性,可以继承以前工作中的好的做法,改进不好的做法,并可加以创新。
2.学生干部述职报告的特点。①个人性:学生干部述职报告要求学生对自己负有职责的工作做出客观正确的评价,并能从中总结成绩和经验,找出不足与教训,述职的工作要求是“客观的、自己的”,与一般的报告相比,需要有个人性的特征;②规律性:学生干部述职报告要求实事求是,但是也不是记录流水账,要对已有的事实、材料等进行认真的分类、整理与总结,能够得出公正的评价、经验和规律等;③通俗性:学生干部的述职报告,注重现场的交流,需要以大众的理解为标准、现场用通俗的语言去适应评审团的接受心理。
3.学生干部述职报告的内容。述职报告不同于一般的科学文章,更不是普通的散文或叙述文,它是类似演讲文稿的一类文体,要求在平实中透出规范。主要内容是学生干部一学期的工作情况汇总,包括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工作事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及建议,下阶段的工作计划等。具体分为:工作阶段内详细情况说明;工作阶段内详细的学生群体所反映情况汇总;工作阶段内深入准确的自我总结;具有可行性的下学期工作计划;建设性地提出对未来工作的看法和学生群体活动的发展建议等。
4.学生干部述职报告的评判标准。作为一名优秀学生干部,需要“德才兼备”,在学生干部述职报告中,需要体现“德”、“能”、“勤”和“绩”等方面内容。①德:在工作中能否遵守社会道德、践行诚信原则等,能否树立正确的模范意识,起到道德模范作用,成为同学、老师值得信赖的伙伴;②“能”:工作中是否有责任心,是否善于计划和组织,能否按时、按量的完成组织交予的任务等;③“勤”:是否保持了勤恳踏实的秉性,有较强的牺牲和奉献精神,能否认真做好每一件事、全心全意做好服务;④所负职责的工作是否能在完成的同时,还能取得一定的成绩或创新。
学生干部述职制度的开展有利于对学生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亦能加强对学生干部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学生干部的工作能力,在树立学生干部的良好形象的同时,也能够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骨干与模范带头作用。
参考文献
[1]陈方平.浅谈如何当好一名大学生干部[J].中国科技纵横,2010(24):143-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