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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济学方向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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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经济学方向范文

1劳动力供给与需求的矛盾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在30多年时间里取得了巨大的成效,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计划生育政策所来的负面效应如劳动力短缺的隐患逐步显现。由于人口出生率的降低,中青年数量严重减少,劳动力供给无穷大的假设已经不成立,中国即将迎来刘易斯拐点,我国的人口红利正在消失,而我国经济在未来可预见的时期内,我国经济仍将保持高速的增长,而经济的速增长需要劳动力的支撑,这样供给与需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2通货膨胀的影响从长期来看,一国经济的发展必然伴随着通货膨胀的发生,一般来说,温和的通货膨胀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但近年来通货膨胀的速度远远超出了人们的预期。人们收入的增长速度却远不及通货膨胀的速度,这样大幅度提高了劳动者的生活成本,通货膨胀已经成为人们当前热议的话题,防通胀也将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劳动者生活成本的上升自然会要求有更高的收入,这也是造成劳动力成本上涨的一大原因。

3生产率提高的因素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恢复了高考制度,义务教育、高等教育也在这30多年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到20世纪末,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率已经达95%以上。我国文肓率已经大大地下降;随着高校的扩招,越来越多的人可以接受高等教育,劳动力素质较三十年前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经过三十多年的磨练和培训,很多工人都已经掌握了一技之长,成为了具有一定劳动技能的熟练劳动力。这一切都提高了我国劳动力的生产效率,伴随着劳动效率的提高,工资率的提高也是必然的。但我们应当看到生产率的提高要大大地高于工资率提高的幅度,从这一方面来看,我国劳动力成本优势依然存在。

劳动力综合成本上涨对辽宁经济的影响分析

1优势分析

1.1能够促进辽宁经济产业升级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辽宁省已经积累了大量的资本,三十多年的发展不仅培养了大量的具有先进知识的人才也培养了具有较高劳动技能的工人,辽宁省进行产业升级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劳动力成本的提高迫使辽宁省从低端的加工制造业向高端的研发设计领域推进,国家也积极倡导建设创新型国家,积极推动产业的升级改造,这也为辽宁省产业升级提供了政策支持。目前来看,辽宁省仍处于微笑曲线的最下方,经济发展方式比较粗放,产品科技含量不足,大多为贴牌生产(OEM),缺乏自主创新和自有品牌,经济的发展主要依靠廉价的劳动力,产品的附加值较低。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一方面对辽宁省传统的制造业以及经济发展方式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也是辽宁省进行产业升级的契机。

1.2转变辽宁经济增长方式辽宁省具有较大的消费市场,虽然拥有如此庞大的消费市场,但辽宁省经济的发展还是依赖于出口,消费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究根到底是由于辽宁省人均收入偏低、贫富差距悬殊,人们消费能力不足。所以,劳动力价格的提升,可以增加劳动者的收入,提高广大劳动者的消费水平和购买力。辽宁省长期的经济增加是建立在低廉的劳动力的基础之上的,这样人为的压低工资水平换来经济的高速发展会导致贫富差距悬殊、社会不稳定,甚至出现国进民退的现象。地区消费水平的提高有助于辽宁省转变经济增长的方式,减轻对外依赖的程度,减小经济发展的风险。

2劣势分析

2.1制约辽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辽宁主要进行的是加工制造装配等活动,因此劳动力成本在总成本中占有较大的比重。辽宁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部门大都是面向出口的外向型经济部门,这样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将会对这些企业造成致命的打击。

劳动经济学方向范文

某音乐学院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操某于1983年9月到音乐学院做临时工。2002年7月,音乐学院将操某辞退,操某被辞退前的月收入为300元(武汉市自2002年1月起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00元)。操某被辞退后,音乐学院未给予操某任何经济补偿。为此,操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是:(1)音乐学院支付操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600元,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3800元;(2)音乐学院补发操某2002年1月至2002年9月期间实得工资与最低工资差额部分900元,并另支付经济补偿金225元;(3)音乐学院为操某补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若补办不成,由支付养老保险金19655.87元;(4)驳回操某其他仲裁申请。音乐学院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裁决书第(1)、(3)项所确定的费用。

「焦点透视:

临时工在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多年,但未享受任何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况较为普遍,用人单位普通存在不为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情况,且存在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现象,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

本案经过一裁两审、三个诉讼程序。劳动仲裁委、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意见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对音乐学院与操某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音乐学院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操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等,意见基本一致。对补足实得工资与最低工资之间的差额并另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也无异议。二审法院在支付补偿金标准上与劳动仲裁委及一审法院意见不同。对是否应补办养老保险或支付养老保险金,两级法院与劳动仲裁委意见不一致。本案所涉及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用人单位是否应当补办养老保险手续或支付养老保险金、是否应当支付失业保险金等三个方面的问题。

「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操某自1983年9月起即在音乐学院做临时工,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第2条规定,音乐学院虽然为事业单位,但与操某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音乐学院单方面解除与操某的劳动关系后,应当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8条的规定,向操某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征缴范围均不包括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法律法规尚未将该类事业单位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的条件下,音乐学院无义务为操某补办养老保险或支付养老补偿金。因此,判决:(1)音乐学院支付操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600元,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3800元;(2)音乐学院补发操某2002年1月至2002年9月期间实得工资与最低工资差额部分900元,并另支付经济补偿金225元。音乐学院和操某对一审判均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操某自1983年9月至2002年7月在音乐学院做临时工(共计19年),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第6条第5款的规定:经济补偿金以被解聘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武汉市在2001年度的最低工资为300元,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为300元。音乐学院与操某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根据操某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判决:音乐学院支付操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700元,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2850元;补发操某2002年1月至2002年9月期间实得工资与最低工资差额部分700元,并另支付经济补偿金175元。维持一审其他判决事项。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下列问题:

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

对于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11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本案被告操某在被解除劳动关系前的月工资为300元,但当年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为400元,仲裁委和一审法院均按照该规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音乐学院向操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因音乐学院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二审法院参照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按照被解聘人员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武汉市在2001年度的最低工资标准为300元,故二审法院按该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这些争议看似虽小,但事关劳动者的直接利益。二审法院的意见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劳动仲裁委和一审法院的计算标准是正确的,理由有两点:一是音乐学院虽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操某并非音乐学院的聘用人员,而是与音乐学院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现实生活中,党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与雇佣的大多数勤杂人员和部分聘用人员属于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说明机关、事业组织及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案被告操某与音乐学院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应属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整范围,故二审法院《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规定处理本案欠妥。二是即使操某与音乐学院属聘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属行政规章,人民法院只能参照处理,行政规章与司法解释发生冲突时,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司法解释处理。

二、关于是否应当补办养老保险手续或支付养老保险金的问题。

对此,劳动仲裁委的处理意见和两级法院的意见不一致。笔者认为劳动仲裁委的裁决更符合公平原则,理由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虽均未将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金征缴范围,但条例和办法均属行政规章且所规定暂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金征缴范围仅包括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而不应包括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因此,对事业单位暂不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范围不宜扩大到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根据《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在事业单位工作的聘用人员也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现实生活中也存在事业单位为工勤人员和聘用人员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情况,故认定音乐学院无义务为操某补办养老保险或支付养老补偿金欠妥,也不符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因此,由于音乐学院因客观原因无法为操某补办养老保险手续,应按规定标准向操某支付养老保险金。

劳动经济学方向范文篇3

关键词:中西部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二元经济结构均衡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2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6-084-03

一、引言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变革的不断深化,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业部门的转移已经是大势所趋,如何解决由于户籍制度等历史原因造就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问题已成为我国解决三农问题以及走出“二元经济结构”的核心问题。

著名的美国经济学家刘易斯提出“二元结构”理论以后,我们才普遍认识到任何发展中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城乡二元结构”的困扰,阻碍发展中国家经济的腾飞。

“二元经济结构”是指先进的工业与落后的农业并存的特殊经济现象,而劳动力转移问题究其本质就是如何走出这种“二元”经济,从而实现经济结构转型的问题;根据世界各发达国家的经验不难看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转移是一个国家能否由“二元经济结构”向“一元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所在。

众所周知,我国在建国初便确立下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而随之而来的便是包括“户籍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相关的制度很大程度地限制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甚至将计划之外的生产要素流动视作是非法的;新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直到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步伴随着制度的变革而得以发展,但历史所留下来的“烙印”至今都未能完全抹去。

时至今日,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已经有所改善;但是,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劳动力尽管“流动”数量多,但是真正实现劳动力转移的数量却较东部沿海地区存在较大的差距。

因此,对我国区域间的农村劳动力转移问题进行比较分析,分析其中深层次的原因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并针对性地给出相应的对策,对我国经济未来的长期均衡、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二、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现状分析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形成机制

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指出,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直接原因是农业与非农业部门间生产率差异所造成的收入差距。尽管农业的总产量仍将伴随一国经济的发展而上升,但农业占三大产业的比重将明显下降,这就造成城市出现劳动力缺口,而农村则出现劳动力剩余,根据供需原理,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将会显现,农村人口将自发地“涌入”城市。

而我国原先所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造成我国劳动力无法自发地进行配置,使得我国农村劳动力绝对过剩;而随着农业生产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更多的剩余农村劳动力将自发进行转移。可以说,在我国完成经济结构转型和实现四个“现代化”之前,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在不受到人为“制度”干扰的前提下将会自发地进行下去。

(二)我国劳动力转移现状的比较分析

1.劳动力转移对GDP的贡献率分析。根据计量分析,在改革开放期间,劳动力从低效率部门(农业部门)向高效率部门(非农业部门)的转移对GDP的贡献达到16%~21%。

2.劳动力转移的数量分析。国家统计局农村司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截止2005年末,农村转移劳动力已经达1.8319亿人,较上年增加957万人,增长5.5%。已转移劳动力占农村劳动力的比重为37.4%,较上年提高1.9个百分点。

图1为2005年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数据表明东部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数量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说明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数量较东部沿海地区存在较大的差距。

3.劳动力转移的方向分析。相当数量的农村劳动力都向东部沿海的发达城市转移(见图2);具体而言,在中西部地区已转移的农村劳动力中,有4077万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了东部地区,约占中西部转移劳动力的45%。

(1)农村劳动力剩余状况的时间序列分析。早在1978年以前,农业所占GDP的比重就已经降至28%,而农业劳动力的比重仍然高达70.5%,两者的差距说明当时我国的农村劳动力是绝对过剩的;通过纵向比较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三大产业分别与GDP、就业总人口比重的变化趋势图(见图3、图4),我们发现:虽然第一产业所占比重已经降至11%,但农民人数仍占到就业总人数的40%左右,可见农村依然有较多剩余的农村劳动力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2)劳动力转移的特征分析。

一是区域特征。尽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总体而言是有成效的,但就其转移情况看却存在着地域性差异,呈现由东向西依次递减(见图1)的特征:东部沿海地区劳动力转移的比重大,但中西部地区与之存在明显差距。

对这一现象,学术界并没有相关明确的解释,相关实证表明,我们不能简单地用“欠发达地区没有起码的迁移资源以支付必要的迁移成本”来解释。

二是产业特征。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相类似,主要由第一产业向第二、第三产业的渗透。

与此同时,我国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还具有粗放型的特征;根据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所作的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的行业分布图(见图5),我们发现:我国大部分的农村劳动力流向第二产业的制造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的批发、零售和餐饮等行业,从事着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

三是兼业特征。根据学者蔡所做的统计,截止1997年底,我国在农村地区从事非农活动的劳动力总数已达到1.35268亿人,结合图6的变化趋势可以看出,在农村地区从事非农活动已经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要流向。

而这样的产业选择特征又使农村劳动力转移具有明显的季节性和流动性特点。季节性主要表现为这些剩余劳动力在农忙季节主要忙于农作,其余时间则在外务工或经商;流动性主要表现为农民和业主双方的随意性都较大,没有严格的合同约束;这些都使得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具有兼业的特征,真正的农村劳动力转移缺乏稳定性。

(三)农村劳动力转移对城市化进程与经济发展的影响

无论对个人、城市还是整个国家而言,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较之可能导致的过度城市化、民工潮等负面影响更有积极意义。

对转移劳动力本身而言,他们将获得较原先从事农业生产更多的收入,以缓解农村收入低下的困境;同时,当他们在外获得各类技能和管理经验后,也有助于他们回乡进行创业和投资,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对劳动力的转入城市而言,农村劳动力的转移不仅有助于解决城市低层次岗位无人肯干的状况,填补岗位空缺;更重要的是,这些闲置的农村劳动力能为城市的建设与发展贡献出他们的一份力量。

对国家而言,劳动力转移也有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保持我国劳动力在国际竞争中的比较优势,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实现国民经济的稳步发展。

三、我国中西部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因素与对策

(一)中西部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因素分析

1.内部因素。如前所述,中西部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较之于东部地区存在较大的差距,这绝不仅仅是因为“欠发达地区没有起码的迁移资源以支付必要的迁移成本”。

这里我们选取中西部地区当中具有较强代表性的四川省邛崃市全体农村劳动力为对象就中西部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的内部因素进行分析。

冷洪川等人所做的实证分析表明,受教育程度、家庭区域位置和性别是影响我国中西部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主要因素,其中尤以受教育程度影响最甚。

从对劳动力转移倾向的边际影响看,农村劳动力转移倾向将随着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而增强,随着家庭区域位置向中心城市靠近而增强。

计量分析的结果又进一步表明,相对于近郊乡镇,受教育程度对距离中心城区较远的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倾向影响更大,根据冷洪川等对四川省邛崃市进行的实证研究显示,偏远农村在受教育程度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倾向的边际影响相对于近郊乡镇高出5%~25%,可见,加大对偏远农村的教育投入将对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有着积极和重大的意义。

受教育程度对农村劳动力的异地转移存在着正面的影响,这对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农村劳动力尤其如此。但家庭区域位置对异地转移的影响往往是负面的,这主要是因为家庭区域位置离中心城区越近,农村劳动力就越容易在当地获得非农业就业的机会,异地转移倾向也就随之减弱。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男性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倾向高于女性。

2.外部因素。除决定中西部农村劳动力是否愿意或者有能力进行转移的内部因素外,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在经济、体制等方面的差异,这些外部因素同样对农村劳动力产生影响。

从表2中我们可以发现,我国东、西部地区在城镇就业人口中非国有单位比例上存在着东部地区高于西部地区的特点,说明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东部强于西部地区。

表3表明这些相对集中在中国东部地区的民营企业,从很大程度上导致东、西部地区在农村劳动力转移、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的差距。

具体而言,在中国的东部沿海地区,存在着包括许多“出口加工型”民营企业,这些民营企业通常能够吸纳大量的当地农村的“廉价”劳动力,也就为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提供了外部条件,如今各类民营企业更是成为我国城镇劳动力的主要增长点;同时,民营企业凭借其清晰的产权和激励机制而具有更好的经济活跃度和竞争能力,很大程度地推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

(二)促进中西部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路径探索

1.增加教育投入。目前,我国教育投入占GDP比重近年来保持不到3%的水平,始终未能突破4%大关,远低于4.9%的国际平均水平,比4.1%的欠发达地区水平还要低。

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而受教育水平又对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而,能否提高“十二五”期间我国教育投入尤其是中西部农村地区的教育投入,将决定我国能否尽快解决包括农村劳动力转移在内的诸多问题,以实现中国经济结构的转型。

在过去一年当中,由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许多“出口加工型”的民营企业面临困境,许多农民工由于没有工作不得不“回流”农村。我国应当利用这一时机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更要加大对劳动力的人力资本投入,使其在我国走向新兴工业化道路的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建立体现当地特色的产业链。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劳动力由于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常常存在技术和人力资本的缺失。

为此,农村劳动力的剩余问题可以在农村集体的努力下建立体现独具当地特色的,集种植、加工、销售等一体化的食品产业链,甚至可以构建“特色”农村,形成旅游产业,使部分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在此过程中找到相应的岗位。

这样,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便能在自己当地农村实现向非农业部门的转移,使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向“多元化”发展,不再一味地涌向东部沿海地区;同时,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所造成的包括留守孤老、儿童在内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也能得到较为妥善的解决。

3.相应制度的构建与完善。由于“户籍制度”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农村劳动力在转移前往往会担忧包括土地政策、子女教育政策、社会保障体系等一系列尚未完善的问题。

这些制度的构建与完善不仅有助于社会的安定,更有助于解决当前我国许多农民工阶层较为普遍的“候鸟栖居式”生存环境,使农民工没有后顾之忧,更好地服务于城市,避免农民工因找不到工作而不得不“返乡回流”所造成的低效率的资源配置。

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进行异地转移的机会成本通常较高,相应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有助于鼓励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劳动力向东部沿海地区的转移。

4.促进中西部民营经济的发展。中央和中西部地方政府可以以西部大开发为契机,放宽民营企业准入条件,让更多的民营企业一起参与到西部建设中来;通过鼓励各种民营企业进驻当地,形成具有“外部规模经济”和当地特色的产业集聚。

5.鼓励外商到中西部地区投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沿海地区的劳动力成本已经不再具有绝对的优势,许多已经在华投资企业纷纷将其厂房等向诸如越南等更加廉价的国家或地区转移;此时,国家和中西部地方政府应该出台优惠政策,吸引各类外资企业投资于广阔的中西部地区,实现中西部地区的剩余劳动力的充分就业,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

四、结语

我国中西部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转移相比东部沿海地区因各种因素而存在更多的问题需要去解决,为了实现我国经济在各区域间的均衡发展,实现区域经济联动发展,就必须解决中西部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的全方位的差距。

针对东、中西部地区在农村劳动力转移方面的差距和一系列问题,我们需要充分结合国情,通过教育投入的增加、相关政策的制定以及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等途径来解决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所面临的不均衡局面,使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向均衡、“多元化”的方向迈进,从而实现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以及经济的均衡、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波金斯.发展经济学(第一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2.蔡,都阳,王美艳.劳动力流动的政治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3.蔡.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4.冷洪川,张晓培.论受教育水平对西部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影响――以对四川省邛崃市的实证调查为基础[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

5.杜漪.民营经济――西部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重要途径[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