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编导的认识和看法范例(3篇)
广播电视编导的认识和看法范文
【关键词】广电;广电产业;法律视角
广播电视(简称“广电”)作为现代传媒的主要载体,人们关注较多的是其新闻宣传的“喉舌”功能,从产业角度讨论广电媒体问题曾被认为“不合适宜”[1],而站在法律的层面讨论广电产业化问题更是“自不量力”。但在依法治国的策略和法治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中,尝试从法律的视角讨论广播电视产业化问题显得十分有现实意义。本文从广播电视的法律属性入手,在分析广电产业特性的基础上对广电产业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
一、广播电视的法律释义
什么是广播电视?不同的视角会有不同的结果。传播学者认为“广播电视是通过电磁波传导方式向特定范围播送音像节目的大众传播媒体。”[2]从字义上讲“广播电视”应属于传播学或广播电视学上的概念,想从法律角度来说明“什么是广播电视”,确实有点困难。一个传播学概念如何成为一个法律概念呢?这本身在法理上就值得探讨。如同“垄断”一词有不少人认为是经济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一样,同样有个疑问:“广播电视”能不能从法律角度进行界定呢?
笔者认为是可以的。所谓的法律概念无非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抽象,概括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3]。一个概念只要具备了“法律上的规定”以及“权威性的范畴”两个要素就应当具有法律概念的形式特征。因为法律概念本身并不能将一定的事实状态和法律后果联系起来,只是适用法律规则和原则的前提,其功能是“将杂乱无章的具体事项进行重新整理归类的基础”[4],把某主客体、某事、某行为归入某一概念所指称的范围,界定法律的适用而已。而法律概念的实质特征就是“概念”本身,这个特征本来就需要从法律外进行抽象概括。因而,对广播电视法律概念的理解,应先看看“在法律上”有没有“假定”,是不是“权威性范畴”?再从概括的内容角度审视其法律概念的实质特征。现在就从“法律”的“权威性范畴”中来考察广播电视法律概念。
1.法律中的广播电视概念
对于很多问题我们喜欢借鉴,现不妨先从国外调整广播电视关系的法律规范中寻找广播电视的法律概念,探讨一下各国立法是如何对广播电视进行“假定”的(下定义)。《加拿大1991年广播法》对广播的定义为“利用无线或者其他通信手段为公众提供通过广播接收设备接收的加密或者不加密的节目,但不包括专门为演示而传输的节目。”《统一德国的广播电视国家条约》总则第2条就是对“广播和电视”的释义:“指为社会组织的、用电频而不用导线、或用导线,以文字、声音、图像的形式播出的各类节目。它还包括以密码播出,付费后可接收的节目以及图文电视。”[5]《美国联邦通信法》第3条第6款把广播理解为“为了公众接收,直接或通过转播,进行广播电视传播”。可见,很多国家在法律中都明确地规定了什么是“广播电视”,给“广播电视”披上法律的外衣。但遗憾的是在我国不仅没有《广播电视法》,连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中也难以找到对“广播电视”的假定。因而,对我们而言“广播电视”在某种程度上还仅仅是停留在法律之外的一个概念,也正为如此,导致了广播电视与其他概念在法律范畴上的模棱两可、权限不清(如与电信的关系),这也是从法律角度理解广播电视的意义所在。
2.广播电视的法律属性
之所以一直想把广播电视当作一个法律概念来探讨,原因就在于广播电视已不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概念或传播学俗语,它的内涵本身就具有诸多法律属性,或者说有法律概念的实质特征。首先,在“媒体即权力”的视野中,作为最主要的媒体,广播电视一直是权力的象征,是“第四种权力”的核心组成部分,在三权分立与制衡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这种功能就属于法律的范畴;其次,广播电视已由单纯的“工具客体”向“责任主体”转变,人们曾经一直从一种“工具论”或“功能论”的角度来认识广播电视的本质,广播电视也同一双筷子、一台机床一样,“尽其所能、听我之命、为我所用”,但社会发展到今天,广播电视已从“工具客体”的本质中挣脱出来了,变成了一个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责任主体”,是享有权利并能独立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第三,广播电视作为“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和“公益性”的要求,人们总是要用法律的理念和原则来规范广播电视的行为,如公共信条、公正原则、合法传播等等。可见,广播电视这个概念就是法律内涵的体现,也离不开法律的视线。
3.法律角度探讨的意义
为何要在法律范畴中讨论广播电视的概念呢?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是想把广播电视当作法律的调整对象,不再让它一直游离于法律之外,甚至居于法律之上。这也是从法律层面认识广播电视的前提,只有有了法律上的界定和界限,广电产业化才合法以及合法地产业化。
二、广电产业及其特性问题分析
要全面正确地认识广播电视产业化的法律问题,从产业的角度分析广电产业及其特性是前提条件,只有认清了“事物矛盾的特殊性”才能掌握其有别于他物的本质所在,才能懂得如何用法律手段对广电产业进行规范。
1.产业与广电产业
什么是产业?人们的认识水平总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对于产业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过程。“产业”一词最早由重农学派提出,特指农业。在人类迈入资本主义大生产时代后,产业主要是指工业,在英文中,产业与工业的表示方式都是industry。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曾将产业表述为从事物质性产品生产的行业,并被人们长期普遍接受为惟一的定义,也正是因为“物质性生产行业”的定位,广电媒体始终没有被赋予产业的属性,而一直尊居“事业的宝座”。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服务业和各种非生产性产业的迅速发展,产业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不再专指物质产品生产部门而是指“生产同类产品(或服务)及其可替代品(或服务)的企业群在同一市场上的相互关系的集合”。[6]人们也开始对广电媒体进行重新定位,把它当作一个产业进行经营,经营的内容包括“广告经营、节目经营、信息经营、技术经营、劳务经营、混合经营”。[7]因而,可以从产业的角度给广电产业下个定义:即生产、制作、经营、播放以广播电视节目(信息)或提供广电文化服务为主的企业组织及其在市场上的相互关系的集合。同时,“‘产业’是一个居于微观经济的细胞(企业)和宏观经济的整体(国民经济)之间的一个‘集合概念’,它既是同一属性的企业的集合,也是根据某一标准对国民经济进行划分的一部分。”[8]根据现行产业的划分标准,广电业属于第三产业。
2.产业化与广电产业化
“产业化是指社会生产劳动的基本组织结构体系与社会生产活动的现代化过程。”[9]“对照国际上通行的说法,一切有投入有产出、按照企业运行规则进行经营活动的事业都可称之为‘产业’,都可以推入市场。所以产业化问题,是就资源的配置手段而言的。从微观的角度看,同时也是‘企业化’的问题;从宏观的角度看,也即是‘市场化’的问题。”[10]从人们对产业化的认识,可知所谓广电产业化,指的是“意识形态的广电媒体”向“产业经营的广电媒体”过渡的过程,也就是广电媒体的资源配置及生产方式的分工化、市场化、企业化、集团化,“从单纯的文化、精神生产事业的媒介单位沿着经营合理性的轨迹向企业状态过渡的一种现象过程。”[11]
3.我国广电产业化问题的争论
在我国广电媒体一直强调其政治属性,对于其经济属性的“产业化问题”好像成了个“观念”,十分敏感,人们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回避这种提法。在传播学界,甚至有人否认广电媒体产业化观点,也有人提出“广电媒体是产业但不应产业化”,而最新的观点是“既是事业,又是产业”[12]双重角色。而实际上,广播电视从经济学角度来看是个“稀缺资源”,本身就具有产业的属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还原其本来面目,按经济规律办媒体也应是“政治家办报”的内涵所在,现在最大的政治就是搞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不应把经济规律与政治理念完全对立起来,更不能人为地扼杀广电媒体的产业属性而否认广电媒体产业化。但承认广电媒体是产业而反对产业化的观点也值得商榷,这种观点看起来是用辩证的观点一分为二地分析问题,却有不合逻辑不顾实际的嫌疑。从逻辑上讲,如果广电媒体是产业了,当然不存在产业化的问题,提出“产业化”是因为我国广电媒体还不是定位在产业角色的现实困惑,要还其“产业”的面目,就得讲“产业化”。“双重角色”的定位是对转轨过程中的一种无奈的选择,更是人们对现实的一种理想的期盼,同样是徘徊于政治话语的迷魂阵中,不敢“越雷池半步”,听使行政的使唤,背着产业规律而行,最终会使广电媒体步国有企业的后尘,陷入老化、冗员、低效的泥潭。对以上几个观点的分析实际上回答了广电媒体要不要产业化的问题。
4.广电产业的特性
不同的产业都有自身不同的产业属性。与一般的从事物质产品生产的工农业和其他服务性的第三产业相比,广电产业是特殊的产业,其产业特性应是广电媒体属性与产业属性相结合所决定的。因而,对其属性的认识,想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从产业角度分析广电媒体的产业属性,二是从广电媒体属性角度分析广电产业的特性。
(1)广电媒体的产业属性。主要体现为信息组织属性、利益组织属性以及控制对象属性。信息组织属性是广电媒体所具有的收集、加工并传播信息的基本功能决定的,它是最本质的属性,使广电媒体相区别于其他社会系统,决定了广电媒体具备成为“产业”的必要条件;利益组织属性是广电媒体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首先必须依赖一定的物质条件生存,在此基础上,广电媒体产生了获取经济利益的动机、行为以及追求经济过程中形成的运营机制。利益组织属性使广电媒体必须按照其他产业基本的生存方式生存,是广电媒体具备成为“产业”的充分条件;控制对象属性是指广电媒体必然生存于一定社会环境中并且以信息传播为功能,成为国家、政府、意识形态的控制对象而被制约和监控,决定了广电产业的特性。用“‘利益—控制’平衡”模式分析广电媒体的产业属性问题会发现:在这一模式中,利益和控制二者力量的对抗和平衡,造成了广电媒体的三种形态:利益力量强则形成广电产业;控制力量强则形成意识形态广电媒体;二者在某种条件下达到平衡时,则形成信息、利益、控制三种属性上都有鲜明体现的产业化的广电媒体,我国广电媒体正朝力量平衡的产业化趋势发展。
(2)广电产业的特性。a.文化性与商品性。广电产业首要的属性是其文化性,生产特定的“文化产品”。“广播电视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必然植根于特定的文化环境中,既然如此,广播电视的发展也不可避免地与文化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广电业的发展也折射出文化母体遗传因子所赋予的种种规定性。”[13]这种规定性正是广电业在发展中所应遵循的规律。当文化与技术和市场融为一体的时候,文化作为一种产业也在市场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文化产业与信息产业的融合又将广电媒体推向了市场,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凝聚着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同样具有商品的属性,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文化性与商品性两者并不是广电业的“矛盾所在”,正是有“文化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才使广电媒体有商品性的属性。b.公益性与盈利性。作为“准公共产品”,广电媒体应信奉“公共信条”,创造社会效益。“思想文化教育卫生部门要以社会效益为一切活动的惟一准则,它们所属的企业也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14]这个论述说明了广播电视业有别于其他行业。但这也只是广电产业的一个方面,广电产业更为突出的应是其盈利性,能够创造经济效益,广电产业被人称为“最后一个的暴利行业”。[15]在认识公益性与盈利性中,人们习惯把两者对立起来,总以为经济效益的利润最大化必然违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运行准则,而实际上,经济效益最大化和社会效益最大化只是广电业不同社会定位中的两个不同层次,两者在不同层次中要求不同,在同一层面两者的要求是一致的,没有社会效益自然就没经济效益,经济效益是为更好地发挥社会效益作用。c.意识形态性与相对产业性。从上文的控制对象组织属性可知,广播电视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是“权力的人”[16],总体现意识形态要求。因此,广播电视虽然具有产业属性,应按市场规律办事,但同样也有政治属性的内在要求和意识形态的运行准则,不可能完全按照市场经济中的规律运行,因而其产业化有很浓厚的意识形态的“烙印”,不可能完全产业化,至少现在是不可能的,只能是相对的产业化。但市场具有神奇的力量,意识形态性并不能阻止广电媒体向产业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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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电产业的法律视角
对广播电视的法律释义和广电产业特性的分析之后,现在再从法律的视野来看广电产业的特性,实际上也是从广电产业的特性角度来讨论法律问题。一方面要讨论广电产业与法律规范问题,另一方面要研究广电产业的法律适用问题。前者实际是探讨产业化的规范问题,后者讲的是如何在规范中进行产业化。
1.广电产业与法治
以法治业是广电产业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法对广电产业的产权关系、市场关系、利益关系、经营规则进行规范,保证了广电产业的健康发展,健全的法制还为广电产业发展创造健康、公正的外部环境,法制越健全越有利于广电产业的发展。没有有效的法律体系和执法体系,不可能保障广电产业的正常发展的。以美国为例,当代广播电视业的发展就是继承了美国法治的传统,以法治业“从一定意义上,又保证了美国的电子传播产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仍能居世界的领先地位。”[17]另一方面,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法治”一词又经常被理解为依法办事。广播电视产业的运行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媒体权利与广电产业权利
“权利为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18]媒体为争取自由,“历经被告到原告的历程”[19]。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1881年的《出版自由法》、美国1775年的《独立宣言》、1789的《宪法》都对媒体权利进行了规定。现在国际公约和各国都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媒体权利,确认信息自由原则。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表述:“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通过任何媒体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20]是有关传媒的国际法进行分析、解释的基础和标准。在美国,媒体权利的法律渊源是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法律……剥夺人民的言论和出版自由……”[21]这条法律被媒体广泛运用而成为一把有效的保护伞,是媒体权利最集中的体现。但权利总与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正如英国法哲学家J·边沁(JeremyBentham)和德国法学家R·耶林(RudolfJhering)所主张的“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权利的本质可定位于正当利益,或追求正当利益行为的合理依据。”[22]媒体既是“社会公共器”也是“创利大户”,随着以信息技术不断革新并广泛应用于广电媒体,信息成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媒体权利在产业化过程自然表现为一种产业权利,要求法律保护其产业利益,赋予法律权利,当然也承担了相应的义务。
3.广电产业与产权
广电产业的发展最核心的问题是“谁拥有广播电视”,即产权问题。什么是产权?我国法学界对产权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如认为产权是所有权;产权是物权;产权是经营权;产权是有关财产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各项权能、现代经营权以及知识产权等。[23]“产权是具有明确归属的财产在运用中形成的一系列权利,它可以按效益最优原则进行不同安排,而这种安排将影响处于其中的不同主体的行为方式,因此产权是现代社会资源运用的规则。”[24]因而,产权问题是广电产业法律制度的基础,不同的产权制度产生不同的广电产业管理体制,也决定了各国广电产业发展的差异。在广电产业化过程,各国都以产权改革来促进产业化,也是用产权制度来保障产业化的成果。
4.广电产业特性与适用法律问题
由于广电产业不同于其他产业,其产业特性决定了法律调整的方式方法与其他产业应有所不同。法虽然是“抽象的、普通的”,但不同的法律调整对象自然应适合不同的法律规范。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广电产业如何适用法律?这个问题实际包括了三个子问题,一是现行调整产业的法律规范广电产业能不能适用呢?正如上所分析的,广电产业有其特性,当然需要特别法或专项法律进行调整。但也不能排除一些法律对广电产业某一领域的适用,或者说对其个别业务的调整;二是要考虑如何适用法律问题。法的适用具有普遍性,虽然广电产业的特性对法律有特别的要求,但现行的法律却没有特别的规定,“既定法律原则”会使广电媒体产业化过程中出现了诸多法律障碍;第三,实际上还得考虑法律局限性问题。在讨论产业法治时,人们常常认为法律是万能的,以法律手段代替了经济、行政及其他手段,这实际上是很危险的,也违背了法治的原则。
5.广电产业法律构建问题
这是讨论广电产业法律问题的归属点和最终目的,产业特性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其他法律问题最终是要通过构建广电产业法律体系来解决的。问题的对策就是立法,构建法律或重造法律。而广电产业法律体系除了上面所讨论的产权制度外,至少应包含这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广播电视媒体属性的法律界定;二是广电媒体的管理体制;三是广电产业的政府管制问题;四是广电产业的市场运行规则;五是广电产业与相关产业的法律协调问题;六是广电产业发展外部法律问题。
注释:
[1]黄升民、丁俊杰主编:《中国广播电视媒体集团化研究》,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第1页。
[2]刘爱清、王锋主编:《广播电视概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第5页。
[3]孙国华、朱景文等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74页。
[4]参见《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译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533页。
[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法规司编:《广播电影电视法规汇编》,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第668页。
[6]国家体改委等编:《中国国际竞争力发展报告1997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页。
[7]刘爱清、王锋主编:《广播电视概论》,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第330-334页。
[8]王先庆著:《产业扩张》,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年,第2页。
[9]李晓枫、柯柏龄主编:《电视传播管理实务》,新华出版社,2001年,第70页。
[10]吴文虎主编:《新闻事业经营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223页。
[11]黄升民、丁俊杰主编:《媒体经营与产业化研究》,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7年。
[12]刘宏著:《中国传媒的市场对策》,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2001年,第1页。
[13]黄匡宇主编:《广播电视学概论》,暨南出版社,2000年,第122-123页。
[14]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45页。
[15]新华社新闻研究所中外媒体发展战略研究中心:《财经媒体的市场空间》,载江蓝生、谢绳武主编:《2001~2002年: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41页。
[16][美]JosephStrausbhaar,RobertLaRose著,涂瑞华译:《传播媒体与资讯社会》,亚太图书出版社,1996年,第34页。
[17]胡正荣著:《媒体管理研究》,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第279页。
[18]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5页。
[19]张国良主编:《新闻媒体与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11页。
[20][法]洛特非·马赫兹著,师淑云等译:《世界传播概览》,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9年,第306页。
[21][美]T·巴顿、卡特等著,黄列译:《大众传播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4页。
[22]张俊浩主编:《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67页。
广播电视编导的认识和看法范文篇2
关键词:广播电视编导;基本素质;社会交际;创造性思维;文化素养
几年来,由于传媒行业的迅速发展,同行业之间的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与此同时,随着国民素质的提高,人们在看电视、电影,听音乐等过程中有了更好的鉴赏能力,这就对广播电视编导有了更高的要求。一个出色的,能够适应当下时代要求的编导需要哪些不可或缺的素质?
1出色的基本功
广播电视电视编导这个行业,有它自己的特点,身为一个编导必须能够顺畅的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这要求他要有相当的口语表达能力,文字表述能力和电视语言表述力,并且还必须有像新闻工作者一样良好的职业敏感性。
(1)广播电视编导要有口语表述能力、文字表述能力和电视语言表述能力。优秀编导的一个作品被创作出来后,人们往往会有正合我意的感觉,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产生了共鸣。自己先前的朦胧感觉被作者清楚的表达出来了。为什么欣赏者没有能说明白自己的感觉而作者却可以把欣赏者的感觉表达出来。这就是由于编导具有更高的表达能力,能用准确、恰当、清晰的口语、图片或文字表达其中的思想。作为一个出色的编导,若想拍摄一部成功的电视艺术片,少不了口语和文字表现能力。因为编导经常要和相关人员(领导、摄制组人员、制片人、被拍摄对象等)交流表达自己的意思,表达自己的创造目的。除了口语和文字表述力之外,广播电视编导还要有对电视专业术语熟练掌握的能力。电视语言比较起绘画、雕塑等语言有很大的不同。电视编导要能够对摄像机、编辑机、字幕等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和把握能力。
(2)广播电视编导要有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敏感性。电视文艺有趋近时代特征的特点。电视文艺会有一定的时代感,与当下国内或者世界上发生的重大新闻事件有或多或少的联系。电视文艺的趋时代特性,使它会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闲谈话题,也会成为时代的标签。广播电视编导要像新闻工作者一样有新闻敏感性,把握时代的脉搏,抓住社会上的焦点,才能创作出激动人心的作品。
2学识文化素养
电视产品带有很强的文化气息,又拥有很多的观众,因此也有一定的教育成分。当一个作品展现在观众面前的时候它必须不犯一些基本的错误,还要拥有合理的价值观和人文情怀。所以,广播电视编导必须是一个博学多才的人。不光如此,编导还要有这个行业的专业知识。
(1)电视编导要成为一个博学的人。广播电视编导的工作是要涉入其他众多领域的,他的工作角色也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说,在采访和收集创作材料的时候,编导就要像一个记者一样,而到了拍摄的时候他需要懂得如何编剧,如何当一个导演,与此同时他又要精通摄影、写作和表演等方面的知识。节目编排伊时,编导的认识和表达方式给节目定下了它该有的基调和发展趋势。不曾看见农民工烈日下的汗水,便无法诉说劳动者辛酸;不曾理解金庸的文豪墨迈,便不能演艺那一个个洒脱的江湖少年;不曾走遍天南地北,便无法领悟那执守一方的爱情……因此,一个编导要能胜任他的工作,他就要去了解很多方面的知识,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都要懂一些,博闻强识。政治素养是一个编导不可缺少的文化素养。影视文化产品有时候不光是一部商业产品,还可能是我们国家的喉舌。它会影响观众对国家民族在一些问题上的看法和认识。这就需要编导能正确理解国家民族的现状,不给观众错误的信息,能感受各层次人民的心理,拥有社会责任感。
(2)广播电视编导要有自己的专长。一些人不管讲什么都有自己的一些看法,就好像什么都懂,但是事实上这种人不适合当编导。比如说一个文艺导演,他不仅要会策划出一个比较完整的节日台本,同时对音乐,舞蹈和曲艺都要有专业的知识,有很高的鉴赏水平。那些在工作中主要的部分不能仅仅是了解,而是要以专家的身份来承担。
3社会交际能力
广播电视编导不是一个独裁者,而是一个使各个相关人员协调合作起来的领导者。说的严重些,这是一个编导立足的根本,缺少社会交流能力,一个编导是无法发展的。交流能力好比一叶客船,承载江边河岸的渡者到同一个作坊,来完成一件艺术品。身处这个冗杂的世界,人有时候感觉的迷茫和不安,有时候会觉得渺小和无助,交际使人们在这个人与人组成的社会里找到安全感。哈佛大学曾经做过一项调查,那些被称为顶尖人才的人,都具有良好的社会交际能力,通过交际把自己克服不了难题在别人的帮助下完成了。对普通人来说交际能力有它无法替代的一面,对一个编导来说交际毫无疑问更有它独特的价值。这是目前交际有一种很不雅的倾向,有的人只愿意和企业家,领导,有钱人进行交际,为其他人设下一道界限,这是一种错误的交际方式。首先,作为一个编导他不能确定他将来会需要谁的帮助。他可能是去一个企业做采访拍摄,也可能找一个城市拾荒者来当他的拍摄对象。其次,这有悖于人文情怀,其作品也可能对社会照成意想不到的影响。
4创新能力
媒体行业里各种新作品层出不穷,对司空见惯的事物,一般人不会提起多大的兴趣,要想让自己的作品对观众有吸引力,这就需要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用不一样的视角去看待事物,用非同寻常的思维领悟它,然后再以与众不同的手法去创作出它。福特公司前总裁享利・福特深有体会地说:“不创新,就灭亡。”对广播电视编导来说,不论是发展策略,还是技术产品都需要创新。
(1)发展策略的创新。创新是对原有的发展策略进行变革,重新制定工作范畴、工作方法,建造新的人事框架和管理体制,制定出更加符合当下实际情况的发展策略。比如说,当下我国的电视节目中娱乐和相亲节目异常火爆,模仿秀、歌选比赛纷至沓来,许多电视台都出现了盲目跟风的现象。这就是对自己的发展策略的不明确,盲目跟风会使自己当下的收视率提升,可是当时过境迁,此类节目不再吸引观众的眼球时,电视台又该何去何从?
(2)技术产品的创新。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现在,不光是发达国家的技术发展很迅速,国内各种新技术的发展也丝毫不落下风,为了使自己的工作效率得到提高,产品质量得到提升,就要勇于运用新的技术,新的产品。例如沃尔玛(Walmart)1980年就全球率先试用条形码即通用产品码(UPC)技术,结果使他们的收银员效率提高了50%,并极大地降低了经营成本。编导要对自己的工作技术产品等进行创新,使它更为高效的工作。
5结束语
广播电视编导是一个能力要求很高的行业,它的知识需求面甚为广泛,并且有极强的专业知识要求。此外,它还是一个要在人们面前展示的行业,这就要求该行业的工作者具有时代的责任感,以宽广的胸怀来对待工作,有相当的人文关怀。
参考文献:
[1]邵长波.电视导演基础.第二版[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8: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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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段雨欣.浅谈广播电视编导的素质要求[J].新课标(下),2012(4).
广播电视编导的认识和看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保证准确、全面地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执行宣传纪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和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同时不断提高节目质量,杜绝重大宣传责任事故,根据广播电视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本台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广播电视台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是现代化的多功能的大众传播媒介,是有力的新闻舆论工具。市广播电视台的各项工作要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市委、市政府始终保持一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精办广播电视节目,为地方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创新发展、特色发展,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提供强大的思想保障和精神动力。
第三条市广播电视台的根本任务和主要功能是:教育、鼓舞全市人民群众在市委、市政府的带领下,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为地方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鼓与呼。
第四条广播电视工作是新闻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广播电视工作者是广播电视事业的生力军,所有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当地党委的领导。
第二章宣传工作纪律
第五条制作播出广播电视节目必须遵守以下宣传纪律:
(一)要符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党和政府方针政策。
(二)不得有损我国、领土完整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国家安全、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
(三)不得违背四项基本原则,不得有损党和国家形象。
(四)不得泄露党和国家关于政治、经济、国防、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机密。
(五)不得传播精神污染。
(六)不得播报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认为不宜播出的内容。
第六条新闻从业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宣传纪律:
(一)牢固树立“政治家办台”的思想,正确理解、处理新闻报道中党性原则和人民性的关系,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的一致,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工作任务,准确、及时、广泛地同群众见面。
(二)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弘扬主旋律,为地方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创新发展、特色发展,打造富裕创新生态文化幸福的我市,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推进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新闻报道必须真实准确,不准搞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严禁以新闻形式搞变相广告。
(四)要树立正确的舆论监督观,以“促进工作、维护稳定”为出发点开展舆论监督,记者要以平和、平等的心态,公平、公正、客观、全面地进行采访报道。
(五)要严格遵守采访纪律,舆论监督采访事前要请示,事后要报告,发稿要理智,把握好时机、分寸,注意报道的艺术,不能公开报道的要及时写成情况通报,送市委办、市政府办、市政法委等相关部门处理。
(六)不得利用采访、拍片、播出等工作条件,向对方索取钱物。
(七)不得接受任何影响新闻报道和新闻内容的馈赠或宴请。
(八不得从小团体和个人利益出发来决定新闻的取舍和播出的长度、位置。
(九)采编人员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和从事其它经营牟利活动。
(十)凡是违反《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和本台以上管理规定,都必须严明纪律,认真查处。
第七条如发生重大政治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向台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播音工作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播音水平,走采编播相结合复合型主持人的道路。
(二)调整、保证最佳播音状态,服装得体,语言流畅。
(三)严格遵守岗位时间,在当天节目没有通过审查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和卸妆。
(四)认真备稿,熟悉导语。
(五)工作时间内不得擅自离岗。
(六)当日配音、出镜播音员下班后需保持通讯畅通,以防节目需要修改。
(七)不经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私下调班换班。
(八)台内外各种其它主持、配音活动,须经台领导同意后方可参加。不得从事盈利性活动的主持,不得从事歌厅、舞厅、酒吧和私人庆典活动的主持,不得做广告。外单位借用,须经台长同意。
(九)违反以上规定,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新闻宣传领导责任制度
第九条本台宣传报道管理实行台长负责制,台长对全台宣传报道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是第一负责人。分管副台长为第二负责人,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宣传报道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条宣传报道工作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门、栏目负责人、采编人员的责任,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甚至党纪、政纪处分,屡次出现严重错误、情节及影响恶劣的给予撤职、解聘、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新闻宣传的意见、要求和安排的措施不力,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严重,对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松懈或放任自流,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任心不强,把关失职,出现严重失误的;对出现的问题有意包庇、查处不力的。
(三)违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播放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节目、文章和镜头画面的。
(四)播放违的民族、宗教等方面政策的节目、文章、镜头画面,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违反保密法规,造成严重泄密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置新闻宣传纪律于不顾,擅自播报不宜或不得播报的内容,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播放格调低下,渲染色情暴力,片面追求猎奇和追求轰动效应的低俗内容吸引受众,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内部管理混乱、队伍建设措施不力,屡次出现虚假报道或严重失实报道,以稿谋私搞有偿新闻的。
第十一条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责任,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严重的问题要迅速上报。
第四章节目审查制度
第十二条节目审查属于宣传把关管理,包括审稿、审片.所有自办播出的节目必须根据不同节目、不同情况,由不同层级负责人先审查后播出,未经审查的节目一律不得播出。
第十三条节目审查必须坚持“政治标准第一,艺术标准第二”的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台所有自办节目一律实行对节目选题、脚本稿件、节目制作、节目播出的四项内容审查制度。
第十四条新闻、社教、文娱类节目实行严格的三级审查制度,即由节目(栏目)组长(责任编辑)、部主任、分管台长逐级审查签发。台长参与电视节目的审查,进行严格的把关。原则上实行文责自负,谁审谁签(署)名,谁负责。
第十五条特别重大的问题或特别重要的节目以及把握不准的内容要请示上一级领导审查决定。
第十六条批评性报道或影响较大的曝光,要深入细致核实情况,用事实说话,客观公正地进行报道。编辑和部门主任要严格把关,涉及敏感、重大问题的批评性报道需请示市分管领导把关。
第十七条公益节目、广告节目、电视剧(不包括引进部分)及其它节目,播出前由台指定专人审查。
第十八条重大节目、纪念日和重大主题的晚会直播或录播之前必须将内容梗概、播出提纲和插播素材先由部门主任审查后送分管台长审批方可实施,并提前一天报总编办安排播出。
第十九条交流、购买的电视剧,由节目引进部门专人负责审看,并认真填写好审看登记表,播出部门凭审看登记表安排播出。交流、购买的新闻或专栏性节目,则由节目引进部门先专人负责审看,再实行严格的三级审查制度,谁审谁签(署)名谁负责。
第五章自办节目
第二十条自办节目包括:
(一)自制广播电视节目或专栏。
(二)播出购买或交换的影视剧、其它节目及音像制品。
(三)播放购买或交换的新闻、专题和文艺节目。
(四)播放的各类广告。
第二十一条自办节目内容上要遵守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满足群众的需要,弘扬时代主旋律,要符合社情民意,要倡导正确的理想、信念、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自办栏目的设置和更改应送分管台长审核,再报台长审批。
第二十三条自办节目必须遵守本制度有关设备、节目、播出审批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自办节目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公开播出的节目均以普通话播出。
(二)以方言播音或采访的电视节目应叠印和内容相同的字幕于荧屏的下方。
(三)禁止使用不规范的词语,如方言中的土语;粗话以及不文明的词语;夹杂外地词和不广为人知的外语缩写词;不符合汉语语法、逻辑、修辞规范的社会用语。
第二十五条自办栏目在节目编排和时段安排上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自办节目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制作,超过规定时长的,应经分管台领导批准,领导同意后通知总编办。
综合频道每晚19:×--22:×期间不得编排药品广告,画面内容不得低俗。
外购的成品节目、电视剧和广告,若画面质量不高,格式不符的,不予安排播出。
第六章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台宣传工作会议是决策、督查和协调全台阶段性宣传报道目标任务的形式,分别设编前工作会议和编委会会议两个会议制度。
第二十七条编前工作会议制度内容:传达上级有关宣传工作的指示意见;协调解决本周宣传工作及节目制作编播中出现的问题;通报协调各栏目下周选题,审查选题是否重复、冲突,主题、内容切入点是否把握得好及节目形式是否符合栏目内容;通报上周会议意见的执行情况;处理突发、紧急问题;开展业务学习、讲评。会议一般于每周四下午作为例会。编前会一般以部门为单位召开,部门全体同志参加。
第二十八条编委会会议制度是确保正确的宣传导向和加强宣传报道的总体策划和协调的根本保障。
会议内容:总结上月宣传报道情况,讨论确定本月新闻、专题、文艺等自办节目和有关宣传报道计划;讨论重大题材及重大活动的报道方案;评定台优秀作品及报送上级的参评节目;分析全台自办节目栏目质量;审定栏目的设置、调整方案。
编委会会议每月初召开,编委会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可护大至有关采编人员。
第二十九条编委会工作会议的组织、记录及纪要工作由总编办负责。编前会会议的组织、记录及纪要工作由各部门负责。
第七章创优评奖制度
第三十条为了促进广播电视节目采编制作人员的创优意识,不断提高电视节目的质量,以获取最大的政治和社会效益,各部门都要制订年度的创优计划,为推动创优计划的实施,定期举行各种评奖活动。
第三十一条创优评奖活动由总编办负责。评选过程做好记录,整理后把评选意见和结果以适当的形式公布。评委由编辑委员会全体成员担任,必要时吸收其他采编人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台每季度举行一次台优秀作品评选活动。宣传部门实行月评制度。各宣传部门按要求从月评出的候选优秀作品中挑选规定的数额参与台优秀作品评选,台对其中的优秀作品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参加市以上各级各类优秀节目评奖的节目,由台从每季度评选出的优秀节目中择优推荐上送。
第三十四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选送推荐优秀作品和人员参加市、省、全国各类奖项的评选,对获奖作品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五条鼓励采编播人员撰写论文和业务体会文章,凡在市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或报纸上发表文章的,台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八章引进、购买节目管理
第三十六条所有引进、购买的节目由负责引进购买的部门制定计划报台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播出的电视剧、电影由信息传媒中心统一组织供片,并落实专人进行审片。购片时须检查影视剧制作经营许可资格、影视剧版权、授权播出资格等资料。
第三十八条从外台交流的新闻、专栏节目,由负责部门指定的责任编辑审看后,并提出使用意见,方可进入制作、播出流程。
第三十九条坚持重播重审制,部门负责人负总责,相关人员具体负责。
第九章传送、播放制度
第四十条安排专用频道完整地传送规定的中央电视台、省电视台、扬州电视台节目,传送中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办节目、广告。
第四十一条播放的节目及音像制品,必须健康有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下列内容或倾向的电视节目禁止播放:
(一)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
(五)泄露国家机密。
(六)妨害社会公共秩序。
(七)违道德标准。
(八)侮辱、诽谤他人。
(九)宣传色情、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内容低俗。
(十)有害妇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第四十二条凡播出的自办节目(含电视剧和广告),均由总编办安排,实播表编制后,部主任审核、分管台长或台长审批后方可安排节目编单、播出。
若因责任心不强,造成实播表安排错误,未纠正并编单后上传到播出服务器的,应由实播表编制人员、节目编单人员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严重播出事故的,责令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停职检查,并扣发相应的奖金。
第四十三条播出人员要把好节目播出关。坚持按实播表播出。对实播表与实际编单内容认真进行核查,发现错误的,应及时联系相关人员并启动应急播出预案,同时做好播出记录。若错误播出造成播出事故的,按责任分工追究播出部门负责人、播出人员的责任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影响的,查明原因后,属播出人员责任的,应责令相关人员停职检查,并扣发相应的奖金。
第十章资料存档、借还制度
第四十四条宣传档案资料(含播出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节目的文字稿、录像带、录音资料)由台档案室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宣传档案资料保管室应配置必要的防火、防光、防高温、防尘、防虫、防潮、防磁、防盗等设施,库存房要保持清洁整齐。
第四十六条宣传档案资料收集的范围: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外国友人、著名专家学者、各界名人来邮参加的重大活动,重大会议、重要讲话的文字录音带、录像带、VCD、DVD等。
(二)播出的新闻和专题专栏节目的文字稿、录像带。
(三)组织或录制的文艺性节目,或通过征集、购入的录音带、录像带和唱片、VCD等。
(四)购进的电影、电视片。
第四十七条征集、购买的录音带、录像带、VCD、DVD以及本台制作、播出完毕的录音、录像资料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审阅后,安排专人进行整理收集、入库.并按规定详细填写“节目资料档案”。
第四十八条各部门借用各类节目档案资料,应出具部门负责人、台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的手续,凭批条到资料库取用,并在限期内归还。
第四十九条拍摄制作的节目、资料以及购入的录像节目,均不得私自转录或提供给他人,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
第五十条本制度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台规章制度制定而成,如有抵触,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