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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网络诈骗的后果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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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网络诈骗的后果范文

关键词:网络犯罪;网络诈骗;表现形式;特点;原因;预防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和特点

网络的多变性决定了网络诈骗犯罪方法的多样性,网络诈骗犯罪的出现是在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的变形,它不再是直接的人与人相接触的诈骗,而是用过运用网络这个工具,对被害人进行诈骗,使其遭受财产损失。因而对于网络诈骗犯罪,我们可以定义为: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过定义我们可以更好的区分网络诈骗犯罪和传统诈骗犯罪,且可以看出其已具备了传统诈骗犯罪所没有的表现形式和特点。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数字化时代,聪明的骗子们也在网络这一虚拟空间中找到了他们另一块“战场”,他们与时俱进着,想出了比以往更加具有欺骗性的网络诈骗手段,网络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愈加多样性,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将网络诈骗犯罪的常见的表现形式概括为以下三种:

第一,网络购物诈骗。网络购物诈骗是目前最为常见的网络诈骗形式。而这种网络诈骗形式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而日渐猖狂。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利用假身份证在拍卖网站注册一个账号,然后在开始阶段通过“托”进行几次低金额的交易换取高等级的评价,然后,便在网上推出价格极其低廉的产品,当购买着汇款后,此名“安全等级”为优秀的诈骗者便消失的无影无踪,无论是固定电话还是移动电话都无法接通。[1]网络购物诈骗的表现形式有多种,诈骗者既可能伪装成出卖人,欺骗购买者汇款购买实物与拍卖商品不符的商品,或是根本不发送产品;也有诈骗者伪装成购买者,用购买商品的虚假信息,骗取出卖人的信任,收到商品却不付款等。网络购物是一把双刃剑,再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由于网络机制的不完善和运营的缺陷等问题,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实施的温床。

第二,网络钓鱼诈骗。网络钓鱼的英文拼写是“Phishing”,是Fishing和Phone的混合再创。网络钓鱼诈骗是诈骗者运用网络,通过电子邮件形式、木马盗号形式、网址欺骗形式或是伪照网站、提供免费网页等形式对受害者进行诈骗。[2]而通过欺骗性的电子邮件或伪照网站等形式来进行诈骗,受害者往往容易泄露自己的财务数据,可能是信用卡账号或是口令密码。而网络钓鱼诈骗的诈骗者就是抓住人们的好奇心,诱骗吸引人们去点开那些带有木马病毒的网址或是输入自己的账号密码,他们再通过技术手段获取这些信息,是这些对骗局作出响应的人遭受损失。现在还有一些诈骗者们不愿再只是做等愿者上钩的姜太公了,他们开始主动出击,“明出”了最新的“钓术”,即他们不再只是简单的发送假链接和仿冒站点,而是使用“嫁接”的手法,直接用真是的站点进行诈骗。新的骗术将普通的“网络钓鱼”与跨站点脚本技术结合起来,通过诱饵邮件中的包含嵌入脚本的链接触发。用户只要点击了这类链接,除了会被带到一个正常的银行站点,而且同时恶意脚本会在电脑上弹出一个酷似网上银行的登陆界面,一旦登陆该界面,不仅会盗取用户的账号、密码,还可能在以后对用户的账户继续进行窥窃。[4]网络钓鱼手段的层出不穷,花样繁多,让人防不胜防。

第三,信用卡诈骗。网上支付业务的繁荣让无处不在的网络诈骗者们又发现了一处“商机”,网上电子商务对资金支付要求实时、迅速、便捷,传统的现金、票据等方式不再适合,于是网上支付的信用卡业务开始出现,网上银行、支付宝平台等都只需要账号和密码就可以进行交易。于是,网上信用卡诈骗就只需通过利用网络破解行用卡密码或是利用网络病毒窥窃到他人的账号密码后,伪照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也有与信用卡特约商户勾结冒用他人行用卡等手段进行诈骗的,不再需要像传统信用卡诈骗那般持有或是伪照被害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因而信用卡网络诈骗具有便捷和隐蔽的特点,被众多诈骗者青睐。

除了以上三种网络诈骗犯罪方式外,还有一些其他的网络诈骗方式,如网络传销诈骗,网络诈骗,网络交友诈骗,虚假机会诈骗等,这些诈骗活动的实施都离不开网络,同时也同传统的诈骗犯罪有着不同之处,有着自身的特点。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网络诈骗犯罪与传统的诈骗犯罪不同,传统诈骗犯罪活动实施,需要人与人之间有一定的沟通,通过言语或是行为对被害人进行欺骗,是一种“人人对话”模式,而网络诈骗犯罪,由于其犯罪工具是网络,诈骗者们多是通过网络对被害人完成初步的诈骗目的,是一种“人机对话”模式。[3]正是由于这种“人机对话”模式,决定了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了一些独有的特点:

其一,手段简单、容易进行,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网络诈骗犯罪的实施,最主要的一点就是通过网络进行,而网络作为一项已经走入千家万户生活的工具,让网络诈骗犯罪的方法更加简单,更加容易进行。进行网络诈骗只需要一台电脑,会一点打字就可以进行一些诈骗活动了,稍有技术一点的也只需会一点创建网页、制作表格罢了,同时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空间,每个人的信息都可以造假,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是通过网络,并没有真正接触,犯罪分子作案后所留下的只是网络上的一些对话或是一些已经放弃的网页,得不到实质的证据,受害者也指认不出诈骗者的真实身份或是模样,这就让犯罪者有了逃避法律处罚的可能。犯罪活动隐蔽性强,犯罪手法简单,容易进行,这些特点都让诈骗者们不愿离开网络这片实施诈骗犯罪的“天堂”。

其二,犯罪成本低,传播迅速,影响范围广。在网络诈骗犯罪中,诈骗者们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制勾出一张精美的“大网”,并不需要多大的人力、物力的花费,最简单的诈骗工具就是一台可以上网的电脑。同时由于网络的“无国界”,传播速度快、便捷,传播范围极其广泛,欺骗者更乐衷于通过网络进行诈骗犯罪,因为这意味着在网络这个大海里,广撒网可以捞到更多的“鱼”,犯罪活动所获得收益的可能性更大,也更多。这几年的网络诈骗犯罪开始呈现国际化,受害者不在只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网络用户,而是多个国家地区的用户,通过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使得每一个使用互联网的用户都有可能成为受害者。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原因

网络诈骗犯罪是传统领域的诈骗犯罪在网络虚拟空间的延伸,其形成既有着因为网络技术发展的本身原因,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以及经济原因。

(一)犯罪人主观认识错误,价值取向扭曲

犯罪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产物,是行为人在其犯罪心理和意思选择与决定后外化的结果。在2001年的时候,曾发生过一起较早且影响很大的网络诈骗案件,在美国纽约,一名精通计算机叫亚伯拉罕的32岁男子,利用图书馆的几部电脑,成功“克隆”出那些富人的身份,然后破译出他们的信用卡卡号和他们在投资公司和经济公司以及银行的账号,在长达6个月的时间里亚伯拉罕几乎如出一辙的进行诈骗活动,诈骗金额高达数千万美元。[4]此案影响极大,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诈骗犯罪,且其中犯罪人亚伯拉罕是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技术人才,但对于该犯罪行为,他明知这种行为会侵犯他人权益,却仍积极追求所获得非法利益。在主观认识上,亚伯拉罕表现出直接的故意,在行为意志上,积极主动,从犯罪人针对富人进行的诈骗行为,可以看出,该人在价值取向上已经扭曲,有所谓“仇富”心理,在这些因素的主导下,亚伯拉罕开始了利用网络技术手段进行疯狂的犯罪敛财行为。网络诈骗犯罪的出现并迅速增长,与诈骗者们自身的主观意思密不可分,犯罪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他们对于选择网络作为工具,通过欺诈的手段来进行诈骗,不仅是因为网络这个适宜的犯罪环境,更多的出自自身的主观认识错误,他们想要通过网络诈骗谋取暴利,不劳而获,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又相信在网络上犯罪不会留下证据,可以逃避法律追究。诈骗犯罪人员的价值观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已经发生了扭曲,从其它一些关于网络诈骗犯罪的研究中,有些犯罪者一般有着“以财富论英雄”和拜金的价值取向,他们希望赚大钱,却又不想劳动,在其主观认识错误和扭曲价值观的影响下,不少人剑走偏锋、以身试法。

(二)法律的不健全

法律发展总是受制于社会的进步,并且具有滞后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网络犯罪的规定比较粗鄙,难以适应打击和防控网络反罪的需要,同样这也是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在制定现行刑法时,我国互联网刚刚起步,对于网络诈骗犯罪没有专门规定,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认定、犯罪数额、犯罪形态等细节问题也没有规定,没有考虑到网络诈骗犯罪存在的特殊性。立法的滞后性,导致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影响了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网络诈骗犯罪发生在网络的虚拟空间,司法机关对于侦查、取证、定罪量刑方面缺乏重视以及技术知识。法律的不健全,侦查手段的落后,以及由于网络诈骗案件管辖权的模糊,都为犯罪者逃避法律追究提供了便利,一旦这些诈骗者们发现存在可以逃避法律追究的犯罪方式,那么势必该类犯罪的数量迅速增长。

(三)网络技术存在漏洞,网络管理比较松散

一种犯罪的出现或是存在,总是需要适合其发展的“土壤”的,网络诈骗罪之所以如此的增长迅速,是因为网络技术的漏洞和网络管理的松散,为它提供了良好“生长”条件。网络本身技术上得出漏洞多数来自网络操作系统的缺陷,也有来自网络协议上的缺陷,等等。这些技术上的漏洞给诈骗者在实施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如黑客在网络上创建免费浏览网页却附带病毒入侵用户电脑,获得用户信息进而实施诈骗等。管理是与人类生产生活相联系而产生的,可以说,凡是有人群活动的地方,就必然有管理,然网络作为一个无国界的虚拟空间,也是一个人类活动繁盛的空间,自然是需要进行管理的,但由于网络管理的局限性,网络管理机构的松散,犯罪者们从中间总能寻找到漏洞,从而实施犯罪活动。

三、预防网络诈骗犯罪的对策

犯罪预防是犯罪学以及整个犯罪科学的最终归宿,是研究犯罪现状,特征以及原因的最终目标。犯罪预防有利于避免和减少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关于预防的概念,比利时的一位学者曾是这样定义的,“预防,是指国家或地方组织及社会团体,通过消除或限制致罪因素及对孕育着利于犯罪机会的物质及社会环境的恰当管理,已达更好的控制犯罪的目的的而采用的一种手段”。[5]而同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和特征以及存在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对于网络诈骗的预防进行讨论:

(一)针对诈骗犯罪人群,加强法制教育预防

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人群在主观上出现认识错误,以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为目的,针对这种现象,我们需要对症下药,加强他们的法制教育,从而进行预防。现在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人呈现第龄化的特点,我们对此,要特别注意,对于这些犯罪人,我们不仅需要在他们的主观认识上加以纠正,加强法制教育,而且需要向他们教授正确的价值取向,防止其继续犯罪的可能,这方面,我们可以从监狱改造方式上入手,即对该类犯罪人进行引导教育,区别教育,针对性的纠正,也可以从社会方面进行引导和教育,有时从事诈骗活动的人,多数智商是较高的,我们可以在这方面进行引导,让其找到适合自己的方向,实现自身价值的途径。对于容易成为网络诈骗犯罪的犯罪人,我们需要给予更多的关注,从源头上预防,即加强法制教育,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杜绝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二)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增进国际司法合作

与网络诈骗犯罪作斗争,立法和司法是不可轻视的手段,从某方面而言,预防网络诈骗犯罪更主要的措施是刑事立法与司法的专门性预防。因而,针对现在有关现行法律,结合网络诈骗犯罪的现状与特征,我们可以通过分析致罪原因和借鉴外国国家的经验来完善立法,同时加大侦查技术手段的运用力度,提高案件的侦破率,也要针对网络犯罪的无国界化,加强国际间对网络诈骗犯罪的司法合作,进一步构建一个完善的预防体系。同时通过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方式解决网络诈骗犯罪中涉及道的法律实物问题,如犯罪金额的确定、犯罪管辖、犯罪完成形态等,以期达到增强关于网络诈骗犯罪在实践中的执法力度。由于网络诈骗犯罪通常是跨地区、跨国家作案,调查取证难,成本高,管辖权交叉,因此,对于预防网络诈骗犯罪,我们不仅在国内要加大各地公安机关的协作办案力度,建立侦查系统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案情,实现侦查资源共享,共同合作打击网络诈骗罪。[6]而且,对于跨国家的网络诈骗犯罪,我们应该展开国际间的司法合作,加强执法合作,共同打击和预防跨国性网络诈骗犯罪。

(三)强化网络安全管理,提高网络技术水平

强化网络安全管理,需要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单位的共同努力,首先政府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网络监督分工,减少职能交叉重叠,落实监督责任,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其次要转变监管观念,建立适合社会发展要求和经济建设的监管工作机制,对于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研究,作出合适调整;第三,重要的是要加强监管部门同行业单位的合作,加强行业自律,共同抵御和预防网络诈骗犯罪。对于网络技术本身,我们可以特别注意网络扫描监控技术、数据指纹技术、数据信息的恢复、网络安全技术等,通过这些技术来保障对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和取证,这样就势必能加大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对诈骗者们起到震慑作用、减少犯罪。

结语

对于网络诈骗犯罪,它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是一种利用高新技术的犯罪,每当高新技术的发展,就会带来犯罪方式的变化,就会出现不同的犯罪特征,加大打击犯罪的难度,从犯罪学角度而言,我们通过研究网络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和特点及原因,就是为了是更好的打击和预防该犯罪,对于目前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我们需要综合治理,多方面合作,不仅需要法律作为后盾,网络技术与网络管理作为支持,正确的道德观和价值观作为引导,更需要全体网民的共同努力。(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杨正鸣.网络诈骗犯罪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273.

[2]王丽云.网络诈骗:类型与特点[J].农业网络信息,2008(11).90.

[3]冯前进.浅议网络诈骗犯罪的遏制对策[J].问题与对策,2008(04).33.

[4]袁桂荣.试析网络诈骗犯罪的类型[J].锡林郭勒职业学院学报,2007(02).32.

被网络诈骗的后果范文

[内容提要]:依托于网络的发展,社会经济,文化,政治生活正经历一场史无前例的变革,而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给这场变革提出了全方位,不容忽视的挑战。本文仅仅针对利用网络进行诈骗犯罪的新特征,种类,犯罪构成,未完成形态及危害结果等方面立足于刑法学的立场。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有用于刑法理论的研究,有用于司法实践。[关键字]:网络诈骗诈骗罪网络犯罪[正文]:计算机网络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激动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它的出现和快速的发展,尤其是国际互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在这个空间里也有它的黑暗的一面,网络诈骗犯罪正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一.形形色色的网络诈骗犯罪网络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拟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正是由于网络诈骗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网络诈骗犯罪。1.利用网上拍卖实施的诈骗犯罪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今日公布的《扫荡网络诈骗》报告中,调查数千宗网络投诉案件中,其中网上[拍卖名列榜首,占总数的78%之多。受害人大多中付款后或收不到商品或收到的商品不如卖主所承诺的那样值钱,或者干脆一文不值。2.利用Modem拨叫国际长途的诈骗犯罪犯罪行为人诱使上网者下载一个“浏览工具”或者“拨号器”,以便免费登陆成人网站。而所谓“拨号器”就会悄悄切断Modem的当前连接,转而通过拨通一个国际长途号码连接上互联网。这样,用户会在不知不觉中损失一大笔电话费。3.利用互联网骗取信用卡的诈骗犯罪有的网站允许你免费在线浏览成人图片,不过你必须提供信用卡号码以证明你已经满18岁。然而,当你打开它却有一大堆你意想不到的东西是套收费的。《环球时报》2001年3月20日报道了美国新月出版社集团利用旗下的网站,以免费浏览做幌子,骗去网民1.88亿美元。而主要用的行为就是骗取网民的信用卡号进行诈骗。4.利用互联网提供特许权的诈骗犯罪犯罪行为人在向投资者提供经营特许权时,有意隐瞒相关情况进行诈骗。通常以其中商业机会和特许产品展览做诱饵。譬如说,有的提出低价出售数以百万计的电子邮件地址名单,而有的则提供收信人的服务器号码,但实际中:提供服务器的号码是违反网络规定的,而所谓的电子邮件地址不是失效的就是错误的。5.利用互联网进行多层次销售和传销的诈骗犯罪种类诈骗花样更是五花八门,有的利用网络电话兜售一些非法或欺骗性的投资产品;有的则把定价过高的为房地产提供保证底风险债券作为风险普通的一般债券来推销;也有的在网络上刊登启事要求应征者花大笔的钱买回某种生产资料,生产出商品后,公司负责回收,却又以“质量不达标”等这样那样的理由拒绝回收,从而使许多投资者损失惨重。而所谓的多层次销售一般宣称“你可以通过自己以及你所发展的下线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来赚钱”。其实商品或服务不过买给了和你一样的销售者。那么,你通过什么来赚钱呢?6.利用互联网提供的旅游休假以及医疗保健商品及服务的诈骗犯罪犯罪行为人宣称“你可以参加一次豪华旅游,并提供许多打折的附加服务”。实际上这全是谎言,就算成行的话,你也得因为那些“附加服务”损失不少钱。而所谓“一般药店没有的东西,可以包治百病”的医疗保健商品。你相信吗?不过对于那些身患绝症,生命垂危的人就不一样,他们可能会相信的,哪怕一点点希望。但这不过是一个骗钱的老把戏而已。除以上几种网络诈骗犯罪外,还有里用互联网进行的中大奖诈骗犯罪,以及利用互联网提供商业机会,投资的诈骗活动。针对网络诈骗的种种方法,类型,网络诈骗就有了自己的一些新的特点。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网络诈骗罪和其他类型的诈骗罪取的财物的方式不同,一般的诈骗活动,行为人与一定自然人之间有一定的意思沟通,即“人——人对话”,而网络诈骗罪则不然,行为人更多通过“人——机对话”的方式,达到初步目的。正是由于人机对话的技术特点,决定了网络诈骗罪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1.犯罪方法简单,容易进行网络用于诈骗犯罪使犯罪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更加逼近事实,或者能够更加隐瞒地掩盖事实真相,从而使被害人易于上当受骗,给出钱物。2.犯罪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犯罪行为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制作形式极为精美的电子信息,诈骗他人的财物,并不需要投入很大的资金,人力和物力。着手犯罪的物质条件容易达到。3.渗透性强,网络化形式复杂,不定性强网络发展形成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即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的界限,使得行为人在进行诈骗他人财物时有极高的渗透性。网络诈骗的网络化形式发展,使得受害人从理论上而言是所有上网的人。4.社会危害性极强,极其广泛,增长迅速目前,世界各国的网络用户数以千万计,仅中国网络用户2250万人,通过互联网进要比以传统方法进行诈骗大的多。而且,由于这些犯罪的受害者分布广泛,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并且,网络诈骗犯罪发展特别迅速,日本2001年计算机与网络犯罪的检举状况中,利用互联网诈骗的1999年为33件,而2000年为198件,到了20001年巨增到671件。是所有网络犯罪中增长最快的一个。三.网络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现实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得到体现,就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所侵犯的一切社会关系。但是应当看到互联网是靠电脑的连接关系而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互联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另一个是用户方面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笔者认为,这里的网络诈骗犯罪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网络诈骗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是网络上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而其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应当指出,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骗情骗色不属于本罪。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利用互联网实施了诈骗行为。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是本罪行为的两种并列选择形式,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便可构成本罪。至于采取什么方法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法律未作限定。因此,利用互联网技术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同样可以构成本罪。2001年2月15日,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中国网上诈骗第一案”。犯罪行为人叫刘剑,该犯从2000年4月以来,在“雅宝”拍卖网站上有假名字虚假信息,自称有便宜的“摩托罗拉”、“诺基亚”二手手机出售,其价不到新手机的一半。而在收到货款后,刘剑却不给求购者发货。他利用这种方法从山东、江苏、福建、山西、内蒙古共骗得13350元,用于个人消费。本案事实虽然清楚,案情简单,但是由于涉及对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中特殊的商业运营方式的认识和判断,法院在首次开庭时,并没有当庭宣判。本案中,客观方面有两个特征:一是工具特征,犯罪行为人利用了互联网这一“虚拟空间”。二是行为特征,犯罪行为人刻意用里假名字隐瞒真相,虚假信息来虚构事实。这样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使其“自愿地”交出财物。表面上看,被害人交出财物是“自愿的”。其实这是由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所引起的。如果被害人了解事实的真相,决不会将财物交给对方的,所以“自愿地”交出财物并非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诈骗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大多为14岁至40岁左右的年轻人,并且具有一定的网络知识。但是不能认为具有网络知识的人就是特殊的主体。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我国虽然给一定拥有网络专业水平的人发放网络工程师证或给其相应的职称,但从网络诈骗犯罪的案例来看,一部分只有简单的网络知识。同时,在网络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人拥有网络知识。网络诈骗犯罪越来越多,用具有专业知识的标准是不确切的。《法制日报》评出2001年的世界是十大案件中第三个是,纽约破获网络诈骗大案。报道说。这名叫亚柏拉撼•阿布拉达的32岁男子,他精通计算机,年轻时多次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被判过几年刑。他诈骗的目标是金融,企业界巨头,阿布拉达利用当地图书馆的几部电脑,成功“克隆”了那些富人的身份,然后成功破译了他们的信用卡号和他们在几家投资或经纪业公司以及银行的账号。在长大6个月的时间里,阿布拉达几乎如出一辙地进行诈骗活动。警方估计,阿布拉达至少诈骗了千万美元!由于涉及数额巨大,影响范围广泛,此案成为高科技领域里一起突出罪案。在本案中,犯罪主体阿布拉达现实意思上只是个自然人,虽然他拥有精通的计算机网络知识。但是这不非所有网络诈骗犯罪的共性。而且犯罪主体的年轻化是显而易见的。4.犯罪的主观方面网络诈骗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在本罪中,犯罪行为人具有明显的“非要侵占不可”的念头。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并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四.网络诈骗犯罪未完成的形态1.关于实行行为的着手犯罪的着手是区别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的界限,它是指“犯罪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那么在网络照片罪领域,实行行为何时或何环节开始呢?笔者认为,首先应该将现实性环节行为排除在外。原因在于:第一,现实性环节行为不具有实行行为的特点。实行行为的着手,也就是开始实施刑法分则的具体构成要件行为。判断它时,既要考虑法律规定的具体罪状,还要考虑实行行为的内容及形式。这个阶段的行为,通常是为虚拟性环节的行为创造条件,更符合犯罪预备行为的特点。第二,将现实性环节作为实行行为有违立法精神。网络诈骗罪中,行为人一般是骗得受害人的信用卡号和受害人的具体地址,但是这不宜作为犯罪论,至少不论作为犯罪的完成形态论处。在这时,权利人的财产并没有遭到实质性的损害,顶多受带一定的威胁。其次,进入网络系统的初始行为也不是实行行为,尽管进入网络系统距离行为人完成网上诈骗犯罪时间极短,有时有几秒种。但还是套正试这种行为的性质。之所以说它不是实行行为,原因在于,该行为也不具备实行行为的性质。为了完成网络诈骗的行为,行为人一般进入特定的信息系统,在 此之前,他也许还要登陆其他具有辅助功能的信息系统。笔者认为,只有进入特定的信息系统后实施了虚拟性环节的行为才是实行行为。原因在于:1.该行为具有侵犯犯罪客体的现实性,如果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它就会实施完毕;2.该行为具有刑法中实行行为的特征,是引起构成要件结果的直接行为。2.关于完成形态时的问题虚拟空间的结果向现实转换在时空上还存在隔离,虚拟阶段的结果仅仅表现为信息的改动,它是否必然损害权利人的利益,还必须依赖于行为人进一步深化行为,致使权利人的财物侵犯,可由行为人完成,也可由别人完成,还可由工具实现。在网络诈骗犯罪中,虚拟阶段的结果是在网络上虚假信息,而要诈骗得以进行,还在于行为人提供账号、地址以供受害人划钱,邮寄钱财。当划钱成功或邮寄到达时,此时就由虚拟空间转移到现实中来。如果行为人在虚假消息后,马上撤消。而且并未有人上当受骗,这就造成虚拟性结果的消失,还原为原来的状态。权利人也未受过威胁,而这就说明完成形态只能在现实中。五.网络诈骗的危害结果及一些建议1.网络诈骗的危害结果英国政府义愤报告中显示,到2015年政府将无力监控一日千里的互联网发展,全国陷入无政府状态,届时,将由一些配备高科技的犯罪集团幕后操纵国家经济。2015年网络诈骗犯罪是否主宰全球,不管乐观还是悲观的看法。现在网络诈骗犯罪却是越来越多,越来越严重,这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了。伴随着网络普及化程度的提高。网络诈骗犯罪在犯罪的形成,特点上将出现更加复杂多边的局面。在美国连大名鼎鼎的比尔•盖茨都有过被诈骗过的事发生,而一般的消费者能不对网络诈骗倍加关注。这也是电子商务不能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分析家认为,消费者和经销商可能因诈骗损失巨大,官方数字很难统计,美国一个,咨询机构今日的统计数字显示,2000年全球范围内网上被骗金额为16亿美圆。该机构还推测,随着网上支付数额的增加,2009年一年网上损失的金额将达到57亿到156亿美圆之间。这取决于各国对反网络诈骗技术的投入力度。网络诈骗的社会危害性相当大,它一方面对网络信息系统正常的管理和信息造成严重的破坏,会叫人感到网上什么消息都可疑。另一方面也往往会直接严重危害其他社会的利益,叫投资者不知所丛!网络诈骗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要从造成的经济损失来看,还必须考虑社会影响。网络诈骗即使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大,其所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也非长大。2.针对网络诈骗犯罪的一些建议第一.我国现行刑法第287条和第266条规定犯本罪基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正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极重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笔者认为,对这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①应当提高法定最低刑而处以重刑,甚至生命刑。②建议广泛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比如没收作案用的计算机设备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禁止犯罪行为人从事计算机网络有直接关系的职业等。笔者从互联网上一个BBS上获悉,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达成一致意见,裁定一个名为赫林海伟的男子终生不得在互联网上做生意,因为他利用电脑在线拍卖时,对25个人进行了诈骗。③建议加强国际间的司法管辖权协调,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定双边引渡条约,加强国际合作。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2009年4月24日表示,美国与其他12个国家将联手多网络诈骗活动进行重拳出击,并建立一个同意的数据库,专门整编网络消费者的投诉,并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消费者再成为类似诈骗活动的受害者。我们的网络化程度虽然没有美国那样发达,但是我过上网人数是世界第一,怎样保护消费者的网上利益,的确应该加强国际合作。④由于在网络诈骗犯罪中,青少年比例比较大,建议对青少年在此类犯罪的主体责任年龄上可做适当降低。第二.建议公安机关联合文化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对网络公司,网站,网吧进行严格监控,使得建立完整的安全系统和管理系统,从源头上杜绝此类犯罪的发生。第三.阵对青少年此类犯罪的增加。建议,在电视,广播。网络以及学校开设网络诈骗专题,从思想上,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第四.未成年由于好奇是此类犯罪犯罪迅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建议对未成年人从金钱观,人生观上加强教育。当然,应坚决杜绝未成年人上网,这一问题,即使家长的,也是学校的,更是社会的!!

被网络诈骗的后果范文篇3

  1、养成好习惯,如果接到陌生电话,首先看一下是否是外地的,尽量不要去接外地的号码,尤其是固定电话,如果手机是智能的,请安装类似360防诈骗的软件,能够一定程度上防止已经被举报过的诈骗电话。

  2、接到任何有公信力的机构电话声称您的账户或者邮件涉及非法事件的时候,请相信自己,没有做的事情无须为之担忧,更加不必相信对方为你着想的不良企图,任何机构在冻结或者扣划您的账户资金都需要有合法的手续去银行执行,不需要恐吓或者表现出一副为您着想的菩萨心肠,现在是法治社会,这些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相信自己就是最大的盾甲!

  3、接到亲朋好友或者师友的电话声称手术或者急需借钱的信息或者电话,请务必联系可以联系的熟人确认相关事项,诈骗分子往往利用遇到急事或者灾祸容易慌乱和担心的心理进行诈骗,遇事沉着冷静,不要轻易相信。

  4、伪基站的高度发达使得客户发生电信诈骗的几率大大提高,同时作为高度发达的诈骗手段,伪基站的行为往往防不胜防,在这里,如果收到这样的信息,一定要联系各大机构公示的客服电话,而不是去联系伪基站发过来的网址或者联系电话。

  临柜工作人员在工作时谨记:

  1、合规操作,保护客户,保护自己,善于观察,对于边打电话边办理业务的客户,要适时提醒客户,尽到工作责任和义务。

  2、定期检查防诈骗小提示是否放置醒目。

  3、对于汇往外地的客户尤其要多一个心眼,对于客户不能说清楚的业务,最好能让客户自己打一个电话当场确认。因为我们多一句提醒,客户就减少一个发生损失的概率,少则几百,多则上百万,花费提醒的时间不用两分钟,但是这两分钟如果有成效的话,减少诈骗的机会成本有可能高达几百万之巨。时刻心怀责任,心怀客户。

  关于防诈骗知识讲座的个人心得体会

  随着电信行业的发展,利用电信工具和电信技术实施诈骗的事件越来越多,我身边一个朋友的经历就是典型的案例,她被诈骗的具体过程是这样的:

  一天下午,她接到一个陌生的异地电话,对方声称是某购物网站的客服,并告诉我朋友她在他们网站所购买的某某商品由于尺码缺失,要进行退款。朋友当时有所顾虑,但是见对方将自己购买的网站甚至物品具体信息都讲述的分毫不差,便放松了警惕,随后添加了对方提供的一个QQ号码,对方也将订单的具体信息在QQ上再发了一遍,并留下了一个退款的网站。朋友照着点了进去,登录页面和自己当时购买的网站看不出任何分别,但是网址却不是官方的网址,朋友向对方提出了这个疑问,电话里的人解释说这是他们临时做的网站。朋友便也没有过多怀疑。接下来朋友填写了自己的银行卡的信息,对方谎称为了安全验证,欺骗朋友把银行卡的密码也填了进去。随后,验证码发到了朋友的手机上面,这时候,对方在电话里要朋友快速填入验证码,否则会超时无法退款,朋友便在洗脑般的状态下填写了两次95533发送的付款的验证码。随后朋友登录自己的网上银行,发现银行卡里面近万元的存款已被转走,这才恍然大悟被诈骗了。

  通过我朋友这次案例,我认为导致这次诈骗事件的关键所在,就是受害者对于电信诈骗的防范意识不够。首先,对于陌生电话,网站等一定要慎重再慎重,不要轻易相信他们的话,如果确认他们提供的消息无误,最好自己拨打购物网站的官方热线询问有关消息。其次,对银行卡的了解不够,在收款的时候,无论如何是不需要告知银行卡密码的,密码泄露,骗子便可以知道你银行账户的所有信息。最后,验证码作为银行卡支付的最后一道屏障,一定不能泄漏给任何人,验证码一旦透露给对方,钱立马就会被转走。

  如果钱被转走,当事人应该在第一时间马上报警,要求警方联系银行,调查钱款汇入的银行卡账户,及时冻结,避免更多的损失。对此,我们要对电信诈骗的种种手段有一定的了解,在遭遇时做到有效防范,及时发现,尽早纠错。

  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为客户开卡,办理电子产品等业务时,必须要加强审核是否本人办理,同时向签约电子产品的客户发放风险提示卡,并告知客户不能随意点击不明网址,不要轻易相信和回复不明信息和电话,增强客户安全意识,防范于未然,让犯罪份子无机可趁。

关于防诈骗知识讲座的个人心得体会  随着互联网、电信业的不断发展,近年来,利用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进行虚假信息诈骗犯罪十分猖獗。今年以来全国范围电信诈骗金额达到7000亿人名币,诈骗名目繁多,涉案人员众多。为切实提高广大学生对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的识别和应对能力,现将有关防止网络(电信)诈骗的安全知识提醒如下:

  一、网络诈骗

  1网络钓鱼”利用欺骗性电子邮件和伪造的互联网站进行诈骗活动,作案手法有以下两种:

  (1)发送电子邮件:以虚假信息引诱用户中圈套不法分子大量发送欺诈性电子邮件,邮件多以中奖、顾问、对账等内容引诱用户在邮件中填入金融账号和密码。

  (2)不法分子通过设立假冒银行网站,当用户输入错误网址后,就会被引入这个假冒网站,一旦用户输入账号、密码,这些信息就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窃取,账户里的存款可能被冒领。此外,犯罪分子通过发送含木马病毒邮件等方式,把病毒程序置入计算机内,一旦客户用这种中毒”的计算机登录网上银行,其账号和密码也可能被不法分子所窃取,造成资金损失。

  2、网络购物类诈骗是指在互联网上因买卖商品而发生的诈骗案件:

  —骗子以未收到货款或提出要汇款到一定数目方能将以前款项退还等各种理由迫使事主多次汇款。

  —骗子以种种理由拒绝使用网站提供的第三方安全支付工具,比如谎称账户最近出现故障”或不使用支付宝,要收手续费,可以再给你算便宜一些”等理由,诱骗事主使用先汇款后交货的不安全交易方式。

  —骗子用假冒、劣质、低廉的山寨产品冒充名牌商品,事主收货后连呼上当,叫苦不堪。

  二、冒充熟人诈骗

  部分大学生到异地求学,使得不法分子趁机利用父母的担心进行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骗子自称是学生的某位老师,常以学生生病,急需住院或手术为由,要求家长汇款。

  冒充QQ好友借钱--骗子使用黑客程序破解用户密码,然后张冠李戴冒名顶替向事主的QQ好友借钱,要先与朋友通过打电话等途径取得联系,防止被骗。

  三、网上中奖诈骗当您登陆QQ或打开邮箱时是否会收到一些来历不明的中奖提示,不管内容有多么逼真诱人,请您千万不能相信,更不要按照所谓的咨询电话或网页进行查证,否则您将一步步陷入骗局之中。

  四、特别提醒

  面对以上形形色色的网络诈骗手段,应该如何有效地识别、应对和防范?别着急,警方给您支招:

  1、不要主动与对方联系,拨打所谓的咨询电话,这样只能使您一步步上钩。

  2、不要过分依赖网络,遇到有人借款,要牢记不决断晚交钱,睡一觉过一天,再找亲人谈一谈”。

  3、诈骗过程中,犯罪分子往往会利用人的恐慌心理,制造紧张气氛,不停地变换角色,让你来不及分辨真假,并催促你办理。一旦发觉对方可能是骗子,马上停止汇款,不再继续交钱,防止扩大损失。

  4、马上进行举报,可拨打官网客服电话、辅导员等向有关部门进行求证或举报。

  最后提醒大家,不管是现实诈骗还是网络诈骗,骗子最终的核心或者是共同点都是一个骗字,只要我们多加强预防心理,切实做到三不一要”:不轻信、不透露、不转帐;要及时报案。

  关于防诈骗知识讲座的个人心得体会

  在现如今的社会,诈骗案件越来越多,手段也越来越高明。他们利用一些学生的虚荣心、贪便宜、单纯等心理特点实施各种诈骗伎俩,使部分学生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压力。年关岁末,又到了诈骗、盗窃等案件的高发期,近期网络电信诈骗案件(包括电话、电信、网络、淘宝网刷信誉等等)多发,其中还有被骗的老师。

  而诈骗分子更是无孔不入,利用多种途径进行诈骗,而学生更是诈骗分子行骗的主要对象之一,而部分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过分薄弱,问题严重,亟待解决。为了维护我们安静的学习环境,提升大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使同学们能够在平时的学习工作及生活中不受诈骗分子的欺骗,圆满的.完成学业,同时学会保护自己,掌握一定的防诈骗的技巧,使同学们面对诈骗能够安全应对,共同营造出一个和谐美好的绿色校园,使我们的校园变得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