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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风险评估(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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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风险评估篇1

近年来,国务院决定开展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这是党和政府继减免农业税与各项农业补贴政策以后,出台的又一项重大支农惠农政策。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专题研究,专门部署,充分体现了对“三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农业部门迅速行动,积极配合。目前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明显。有关工作情况如下。

一、开展农业保险的基本情况

一是精心部署,全面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去年,中央决定在我省开展能繁母猪保险试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20*年8月13日,省长办公会专题研究了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我厅会同财政、保监局等部门,成立工作协调小组,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我厅还组织相关专家,多次深入试点县市,听取基层部门和养猪大户的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农业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协调组织及防疫与技术鉴定工作。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积极加强与财政、保险部门的沟通协作,认真提供能繁母猪存量、防疫、免疫、灾害疾病死亡等情况,协助保险机构做好鉴定、标识、理赔工作,协助推进能繁母猪保险工作。

能繁母猪每头保险金额1000元,保费60元,费率6%。其中中央补贴30元,省财政补贴18元,农户承担12元。在各级农业、畜牧、财政部门和人保财险、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基本上做到了能保尽保。截止今年10月31日,全省所有县、市、区都完成了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共有1773999头能繁母猪参保。按照保险政策,中央财政补贴资金5322万元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3193万元,已全部到位。此期间,全省参保能繁母猪共死亡75271头,保险公司全额理赔7529万元。通过能繁母猪保险,养殖户增强了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了养猪的积极性。养殖户纷纷表示,党的惠农政策真正落到了实处。

二是提前准备,认真做好水稻保险试点工作。今年初,财政部决定将我省纳入水稻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为了搞好这项工作,我厅会同财政厅、保监局、人保财险、中华联合等保险公司,迅速邀请武汉、监利、枣阳、京山等县市以及大型种业公司和部分种植业大户,就水稻保险的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责任、运作方式、理赔标准等内容进行了研究和磋商,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我省水稻实施方案。还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水稻等品种的参保意愿进行了调查摸底,及时汇总上报全省意向性参保水稻面积,协助做好基础性工作,会同省财政厅、湖北保监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全省水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出台了水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水稻保险,每亩每茬保险金额200元,保费14元,费率6%。其中:农民承担25%,计3.5元/亩。县级财政补贴15%,计2.1元/亩。省级财政补贴25%,计3.5元/亩。中央财政补贴35%,计4.9元/亩。据统计,目前全省应保水稻面积为3289万亩,已承保面积为2533万亩,承保率为82%。已受理损失报案3万余件,保险公司支付赔款1.5亿元。

三是迅速行动,大力推进奶牛保险试点工作。我省奶牛数量不多,但发展速度很快,根据我省积极的申报态度和扎实的基础工作状况,财政部同意我省开展政策性奶牛保险试点工作。对此,我厅行动迅速。一是加强调查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在反复征求奶牛养殖业大户、规模化养殖场、畜牧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省财政等部门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出台了关于开展奶牛保险工作的通知,拟定了奶牛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二是加强部门配合,建立协作机制。省级畜牧部门成立了奶牛保险工作专班,并与省保监局、省财政厅、中华联合、人保财险等多个部门一起,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为强化沟通、协商,及时解决问题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三是勇于承担责任,开展基础性工作。为了规避饲养户的道德风险,各地畜牧部门对参保的每头奶牛佩戴了专用的识别标志,每县配备了1-2名专职畜牧兽医人员,协助保险公司,参与宣传投保、勘验和理赔工作,还广泛动员各地奶业合作组织,积极开展奶牛保险试点工作。

目前,我省每头奶牛保险金额6000元,保费360元,费率6%。其中中央补贴108元,省财政补贴108元,县财政补贴72元,农户承担72元。截止今年10月31日,全省共有29739头奶牛投保,中央财政补贴资金321万元已全部补贴到位,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已安排预算,正在核实中。据统计,此期间参保奶牛死亡776头,保险公司全额理赔444万元。武汉市东西湖区每年正常死亡奶牛都在400多头,以前没有任何补偿,今年参保后都获得了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参保养殖户非常高兴,实实在在的利益调动了更多的奶牛养殖户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四是深入调研,积极谋划水产养殖业政策性保险工作。自然灾害是直接影响渔业生产和渔民增收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制约因素,渔业与农业中其他行业相比,养殖风险更高,灾害更重。据统计,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渔业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60亿元。渔业风险还直接威胁到渔民的生命安全,一旦遭灾,往往船毁人亡、家庭破碎,严重影响渔区社会稳定。在今年罕见的雪灾中遭受重创的农业,保险赔付仅有0.35亿元。作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渔业,仅水产养殖受灾直接经济损失就达68亿元,其中湖北省水产养殖业受灾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亿元,但渔业保险赔付为零。

正是由于渔业风险大,渔业保险也充满风险,成为商业保险公司不愿碰的“烫手山芋”,市场呈现“真空地带”。一些商业保险公司对渔业保险“望而却步”,是由于“吃苦在先”。资料显示,从1984年至1994年10年间,全国各保险公司共收取1.14亿元渔船保险费,结果赔付了1.14亿元。以人保公司为例,在1993年之前作了10年渔业保险,基本亏损。

渔业保险的业务相对其他保险更为复杂:保险费率难以厘定,损失难于评估,理赔难度大,更易出现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其中最易理解的是,成本高风险大,保险公司要做,费率就很高。费率高,老百姓保不起;费率低,又缺乏分保制度,风险集中在保险公司,致使它赔不起。基于渔业“靠天吃饭”的特性与湖北开展渔业保险缺失的现状,要真正切实的为湖北渔民系上"保险带",探索建立水产养殖灾害政策性保险机制十分必要,对此,省水产局正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深入调研,以提供政策性建议,各级水产部门也在围绕水产养殖业保险开展基础性工作(初步建议如后)。

二、农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农业政策性保险主体是广大分散农户,承保对象是有生命的动植物,面临的风险种类多,既有风灾水灾,又有虫害疫病,一旦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点多面广损失大,同时,农业风险责任也很难确定,在推进农业保险的过程中,我省出现“四难”现象:

一是投保组织工作难。目前,全省农业投保对象主要是广大的农户,从数量上看,全省有1100多万农户,从遍布区域看,广大农户分散在18.59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既有湖区平原,也有山区丘陵,参保对象非常特殊。同时,农业政策性保险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由于农户观念陈旧、有关部门宣传滞后、加上目前经营规模较小、农业比较效益不高、保险示范引导不够等等多重原因,农民参保的意愿还不强,认识还不到位,因此,给基层投保组织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是道德风险控制难。种养殖业保险的标的是具有生命活力的动植物,出险影响因素较多,主体因素难以判断,加上农户和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部分保险公司在乡镇还没有实现网点全覆盖),增加了预防道德风险的难度。特别是当农产品、畜产品价格偏低,比较效益较差时,农户很容易出现有灾不救,牲畜有病不治等情况,其目的就是想套取保险资金,这样往往容易造成保险公司经营难以为继。

三是查勘定损理赔难。农业生产风险发生极度不规律,同一种作物、同一种牲畜在不同的区域可能遭受的灾害损失会不同,即使在同一区域不同的农户之间,可能遭受的灾害损失也会不同,尤其是我省地处南北过渡地带,九省通衢,迁飞性、流行性病害发生频率更高。农业灾害查勘定损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比如水稻灾害就有虫害、病害、风灾、雹灾、水灾、高温热害、低温冻害等多种,同样是虫害,又有稻飞虱、稻种卷叶螟、纹枯病等多种,确定灾源非常困难,同时,对于损失程度分析也非常困难,比如水稻减产,就涉及到抽样检验、样本分析、常年产量评估、不同品种水稻单产理论与实际产量等多种因素。又如,奶牛死亡后,病因的检查需要专业的兽医和专门的检查设备,往往要到武汉等地的检测中心,费时费力费钱。保险公司不可能具备这方面的技术力量,相关部门可能高估,保险部门可能低估,如何做到客观公正,非常困难。同时,由于农户居住分散,加上外出打工等,保险公司上门理赔也比较艰难。

四是农业灾害预防难。农业既要承受经济风险,也要承担自然风险,在自然风险中,灾害源非常广泛,做好防灾减灾工作,对于保险业经营非常有利,但保险公司无力做好农业防灾减灾工作,只有依靠农户,依靠农业中介服务组织,依靠农业系统,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农业灾害的易发性与保险公司化灾能力的不足性,导致农业灾害防治的非可控性,加上农村劳动力转移、青壮年劳动力流失,农业中介服务组织成长滞后等,增加了农业灾害预防难度。

三、进一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几点建议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国家支农惠农的又一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把好政策落实好、执行好,促进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建议:

1、进一步提高现行农业保险试点品种的补助标准,水稻保额建议由原来的200元/亩提高到300元/亩以上,奶牛保额由原来的6000元/头提高到8000元/头以上,能繁殖母猪保额由现行的1000元/头提高到1500元/头。

2、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试点品种范围,种植业方面:将我省其他优势农作物纳入保险试点范围,如柑橘、油菜、棉花、小麦、玉米等。畜牧业方面:增设出栏肥猪的保险险种,对我省5000只以上的父母代种禽场,开展种禽保险试点。为了促进全省养羊业的发展,凡与羊业专业合作社签订了养殖合同的农户尝试开展能繁母羊的保险。目前中华联合已在罗田开展了试点工作,反响较好。水产方面:以开展渔业精养鱼池和网箱养殖政策性财产保险为主,渔民人身安全商业性保险为辅。并建议率先从26个水产大县起步开展渔业养殖政策性保险联保互保试点。保额标准比较复杂,要成立专班进行研究,保费应控制在5%以内,各级财政承担50%—80%。

3、尽快出台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配套政策。一是将应由省级财政承担的政策性农作物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当年度的省级财政预算。二是确定市县二级财政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比例,我们建议市级财政补贴5%,县级财政补贴10%。三是要求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承担农业保险保费补贴10%,并允许其列入成本核算,尽量减少农民交费额度。

4、进一步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农民了解政策、熟悉政策、理解并主动响应政策,只有把农民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农业保险工作才能更加健康、持续地发展。

5、丰富农业保险主体。加快培育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种养殖业大户,突出这些主体的参保地位,提高农业保险的组织化程度,这是农业保险的必由之路,也是提升农业保险业务水平,更好地开拓农村保险市场的现实选择。

水产养殖风险评估篇2

专项整治深入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6大专项治理行动,各级农业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416万人,检查生产经营单位289万家,查处问题4.1万余起。立案查处假劣农资案件3.6万余件,查获假劣农资4.7万吨,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9.37亿元。联合9部门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侦破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案件120余起,查获“瘦肉精”非法生产线12条,捣毁非法加工、仓储窝点19个,抓获犯罪嫌疑人989人,缴获“瘦肉精”成品2.5吨,基本摧毁了“瘦肉精”地下非法生产销售网络。

监管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农业部印发了《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公共服务机构建设的意见》,配套出台5项推进措施,有力推动乡镇监管机构建设,乡镇监管机构数量由2011年上半年的10%迅速提高到40%,目前80%的地市和60%的县区农业部门组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国家农产品质检体系二期建设规划如期实施,全国已投资建设部省县级农产品质检机构1426个。

执法检验监测深入开展。不断扩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范围,例行监测品种扩大到91种,监测参数增加到91项,监测范围涵盖全国144个大中城市。全年组织4次例行监测、6个行业性专项监测和1次普查,检测样品10万多个,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管。同时,通过狠抓基地监管,实行联防联控,圆满完成了上海世游赛、深圳大运会和西安世园会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任务。

水产养殖风险评估篇3

论文关键词污染畜禽养殖社会矛盾

一、乡镇规模畜禽养殖业污染易引发社会矛盾

当前,随着畜禽养殖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规模畜禽养殖业已从城市转移至乡镇,但其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并未因此而有所减轻,大量的粪便、污水及有害气体给乡镇、农村群众健康造成危害。更严重的是工业化养殖带来的问题,有些养殖场为了畜禽快速出栏而喂食控制病害的抗生素,使动物粪便普遍重金属、钠盐和抗生素超标。由于无害化处理不彻底,生化指标极高的有害物质经雨水冲刷排入水体,不仅污染地表水,还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质,不但给农业生产带来危害,同时也传播病菌,危害周边群众身体健康。而污染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往往引发受害群众上访,甚至与污染企业产生冲突,引发社会矛盾及刑事犯罪问题。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防治工作的紧迫性不容忽视,如何做到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二、案发原因分析

规模畜禽养殖业污染引发刑事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引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未充分考虑环境容量,选址欠周

当前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主流从城市回到了农村,但如果缺乏科学合理布局及长远规划、迁入地环境容量的科学考量及废弃物循环利用或处理的有效落实,极易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其结果得不偿失。统计数据显示,一只鸡年产生粪便20多公斤,而一亩地仅可消化10只鸡产生的粪便。规模化养殖的畜禽成千上万,产生的粪便随着雨水进入地下水体,将造成水体富营养化和病菌污染,严重影响农作物生长。畜禽产生的恶臭同时也严重影响周边空气质量,给居民生活、健康带来不良影响。因此,畜牧养殖调度集约的地区,环境压力非常大。有的地方在畜禽养殖选址中未能将新工业发展因素考虑进去,造成未来人居逼近情况;或选址时就已靠近居民生活区,又缺乏废弃物循环利用或处理的有效落实,必然造成企业与居民的矛盾冲突。

(二)基层综治维稳与社会矛盾化解对接不畅,工作机制不健全,造成问题处理不及时,埋下问题隐患

究其原因,相关职能部门没能对村民的合法诉求认真对待,各部门没有形成有效的联动工作合力,对矛盾的风险评估、分流调处、限时办结等工作没有落实到位,处置不及时,造成矛盾越积越深,受害群众对正常申诉途径失去信心,转而选择通过“自己的方式”去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但由于缺少理性的引导,群众被“受害者”情绪所控制,最终引发难以控制的暴力释放。

(三)对污染企业整治不坚决,问题解决不彻底

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在企业与污染受害者之间往往只扮演中间人角色,对污染企业整改、治理、环保验收关注度不够,或为保护税收治理态度不坚决,企业治理效果无法得到保证。有的企业在村民投诉后也进行内部整改,但只有村民代表对其整改行为进行监督,而职能部门却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治理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造成问题久拖不决。

(四)环评机构把关不严,环保部门存在监管漏洞

随着环境影响评价业务量的增多,有的环评机构服务发展意识不强,受经济利益左右,顺从业主意志,环境现状调查深度不足,环评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流于形式;或掩盖敏感问题,误导环评行政审批;或以编制报告表代替编制报告书,降低环评等级等,导致市场运行秩序不规范,环评标准不清晰、制度不健全,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不高,影响了环评的公正性。同时,由于环境评价机构与环保部门存在天然的“血缘关系”,环保部门也未能对环评机构的环评报告书这个控制环境风险的重要依据进行严格审核,对环评机构缺乏有效监管,这也是造成问题出现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对策建议

从长远来看,发展畜禽养殖业与环境污染之间的矛盾,是必须优先解决的民生问题,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或解决得不好,就会一直累积直至暴发,最终导致付出更大的行政成本,严重的还可能影响政府形象、损害政府公信力、削弱政府权威。通过对案例的深入解剖,检察机关提出如下建议:

(一)坚持由政府主导制定产业规划

畜禽养殖产业的整体布局、实施与落实必须由政府多个相关部门联动完成,要结合本地种养植业发展规划,对畜禽养殖总体规模及总量进行宏观调控,要划定畜禽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业场、养殖小区。严格建场审批制度,限定养殖区域,选址与布局建造畜禽养殖场时应远离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及人员集中地区。地方财政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地区的畜禽养殖业品种、规模、总量等做好前期规划,同时要严格畜禽养殖企业的环保影响评估制度,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必要情况下应以听证、论证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或公众意见,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要严格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二)完善基层综治维稳工作机制

要坚持“综合治理,城乡统筹,部门联动,防控并举”的思路,畅通基层综治维稳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对接渠道,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矛盾排查、风险评估、分流调处、限时办结和业务培训等综治维稳六大职能,打破部门界限,分析研判突出问题,明确责任主体,解决矛盾纠纷;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工作失职、防范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排查调处矛盾不力导致矛盾激化,发生,造成重大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表达诉求,为改革发展和经济繁荣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治理

要兼顾污染防治与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的双重目标,在实现治理污染、改善环境的同时,要最大限度减轻经营者负担,确保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法规做好“末端处理”,即废弃物无害化、循环利用。畜禽养殖业污染废弃物主要是粪便、污水等有机物质,这些物质作为宝贵资源,可以作为肥料还田或者制取沼气、发电等用途。如果处理得当,畜禽养殖废弃物绝大多数可以通过综合利用的形式变废为宝,最终实现污染物的零排放。对不同规模的养殖实行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污染防治责任对象。对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要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及进行环评等义务。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照管理权限,落实限期整治,对无法治理的责令关闭停业或搬迁。此外,要建立完善畜禽养殖环境监管长效机制。环保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加强污染监测,建立起政府主导,农业、环保、工商等部门相互协调联动的良性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四)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环评机构监管及环评报告审核,做好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切实加强对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建立对环评机构的资质管理、业务承揽及环评工作质量常态化检查制度,建立健全环评机构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同时对环评机构的环评报告书这个控制环境风险的重要依据进行认真审核,把好环评关口;加强对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报告的质量把关,从制度完善、监测技术等方面采取措施,确保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和污染物达标情况做出全面、客观、科学评价,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决策水平。

水产养殖风险评估篇4

关键词:水库出险加固风险随机模拟

中图分类号:TV697.3;F426.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5(c)-0208-01

自新中国建国以来,修建了大量水库,共有大小水库8万多座。在这些数量庞大的水库中,中小型占据了绝大多数。这些水库在过去的几十年的经济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历史原因,很多水库在设计时所采用的标准偏低,施工质量受当时的技术条件限制,经过多年的运行后,往往会存在各种各样的病险问题。在已经发生事故的水库中,多数是中小水库。水库一旦发生事故,其后果往往都比较严重。对于大型水库,其加固除险问题往往都需要通过特定的技术途径来确定。从普遍适用性的角度,研究中小型水库的加固除险问题具有很强的普遍意义,因此该文将就中小型水库的出险加固为出发点进行探讨。但由于中小型水库的规模问题,进行除险加固时就需要依据一定的约束条件,因不同的加固形式所伴随的经济代价和潜在的风险也同的,因此需要在满足水库功能和安全性得到保障的前提下,研究进行水库加固时的投资及风险。

1水库病险成因分析

造成水库出现病险情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大多和原设计不合理、长时间运行后工程材料老化失修等关系密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水库设计标准方面的问题我国多数的中小型水库都是20世纪60年代前后修建的,由于当时的水工结构设计规范等还很不完善,水工建筑物强度、材料使用等标准已经不能满足水库现今的使用需求。尤其在具有防洪任务水库,由于流域水文条件的改变,防洪标准偏低方面的问题更加严重。(2)勘察设计方面的问题。由于时代技术水平限制和经费等问题,中小型水库在兴建时对坝区地质状况的勘测往往不是很彻底,设计时靠工程经验的成分较多。特别是对于流域资料缺乏的地区,对流域水文资料等的经验估计会对工程防洪能力造成较大偏差,其集中表现就是工程的实际防洪能力不足,威胁到水库安全。例如由于对水库实际入库洪水估计的不足,造成水库泄洪设施不合理,缺乏专门的溢洪道造成泄洪能力不足,或是由于对地质勘探不足,造成建筑物沉降量过大或不均匀造成坝体开裂等。(3)施工方面的问题。水库大坝由于其体积庞大,对施工中各个工序的质量要求较高,如果施工中质量管控不到位,容易造成诸如混凝土拌合时的不均匀、混凝土开裂、土石坝碾压强度不满足要求等。这些都和施工时的施工单位的技术能力和时代技术水平所限制。

2中小水库常见病险

鉴于以上几类病险成因,在出现病险情的水库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由于设计标准方面的问题,水库的防洪标准偏低,大坝高度已经不能满足防洪要求。这是多数水库面临的共同问题。造成这一问题原因除了设计时防洪标准偏低外,还和水库建成以来由于人类活动等影响造成的流域水文条件发生改变有关。(2)水工建筑物抗震标准偏低由于水库失事的后果严重性,现在对水库的抗震要求已经比较重视,根据有关调查数据,由《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中来复核的水工建筑物抗震标准,很多水库都无法满足这一要求。(3)水工建筑物老化带来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坝体塌陷、结构裂缝、渗漏、排水系统失效、抗滑稳定下降、混凝土炭化、坝下泄洪设施冲刷严重、泄洪道气蚀严重等。(4)机电设备方面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是管理上的问题,由于对水库调度相关的闸门、机电设备等的管理、维护不力,设备老化锈蚀、止水片老化、闸门启闭设备失效等。

3病险水库加固后的经济评价内容

根据中小型水库所承担的的主要功能看,除险加固的主要目的是巩固提高其防洪能力,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其他社会功效。该文中在对除险加固行为进行经济评价时,主要依据《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中的有关要求,来对水库出险加固工程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评价,以动态分析方法,对费用效益以有无该项目的增量分析法来进行讨论。主要涉及的评价项目包括:(1)工程投资按影子价格调整工程投资;(2)年运行费用主要涉及的项目为对水库进行出险加固后,所产生的管理费用、维护费用等,含大坝防渗加固、泄洪设施修复、日常养护费用、工人工资等。(3)增量效益。主要考虑的项目为对水库加固后所获得的防洪、渔业、灌溉、供水等效益。其中防洪效益以频率法计算,按加固后水库所能获得防洪效益与水库平均防洪效益之差来衡量。灌溉效益以完成水库加固后可多供灌溉水量所形成的粮食增产量折算成货币单位来衡量。供水效益以水库加固后增加供水人口用水量折算成货币单位衡量。养殖效益以增加的可养殖水面乘以单产收入的形式衡量。在国民经济评价指标方面,以经济内部收益率、净现值和益本比的形式计算。(4)财务评价方面,需计算财务支出、供水成本(主要考虑固定资产形成率、年折旧费率、工程年折旧费和工程年运行费)、财务收入(含水费收入、水产养殖收入等)。(5)敏感性分析在水库加固这类项目中,一般只进行项目国民经济状况做敏感性分析,可相对简单以固定比例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和减小效益的方式考察工程的净现值、内部收益率和益本比。

4水库除险加固经济评价的风险分析方法

水库除险加固所能够带来的各类效益中,最重要的效益之一就是提高了水库的防洪安全水平,也提高了下游保护对象的安全程度。因此在水库除险加固的经济评价风险分析中,应重点针对防洪方案的经济效果评价及其风险。在计算水库的防洪效益通常情况下会选用多年平均洪灾损失以及工程的支出费用来建立防洪效益的函数表达式。但这类方法只能给出静态值,不能计算防洪效益的经济评价风险。为了建立防洪效益和风险之间的相关关系,本文中采取如下步骤来进行:(1)模拟径流系列利用经典的蒙特卡洛随机模拟法来随机模拟径流系列,对于流量较大的径流系列则形成洪水过程,此时可计算该场洪水下的防洪效益,该场洪水的发生概率即对应于该防洪效益的概率。通过若干次模拟后便可绘制防洪效益和洪水概率之间的相关曲线;(2)同样采取随机模拟法,模拟水库在经济使用期内水产养殖效益值,并以对数正态分布来拟合该系列的模拟数据。(3)采用随机模拟法,认为工程年维修费服从正态分布,以对数正态分布来拟合该组模拟数据。(4)按照风险分析有关理论,建立起如下的加固工程净效益的极限状态方程:,其中为防洪效益、水产养殖效益以及工程年维修费的函数,为其他投资,为其他收益,为项目决策指标。(5)由于防洪效益、水产养殖效益和工程年费用均已建立起风险关系曲线和函数表达式,故可通过求解,使之大于零,即可得到工程投资风险的临界值。

参考文献

水产养殖风险评估篇5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通过对影响食品安全质量的各种化学、生物和物理危害进行评估,定性或定量地描述风险特征,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措施,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交流。

风险评估主要由政府部门组织有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企业等单位完成。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将食品分为三大类

根据各类食品消费量和食品中各种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风险的高低,将食品分为I类、Ⅱ类和Ⅲ类,其中I类覆盖居民消费量大、一旦出现问题危害严重,其中有粮食(大米、面粉)、植物油、蔬菜、畜禽肉(猪肉、猪肝、猪肾、鸡鸭肉)、水产品(海水鱼虾、淡水鱼虾)、禽蛋(鲜鸡蛋)、乳制品(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乳)、水果、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熟食卤味、盒饭和婴幼儿食品等12大类、20小类食品,涉及223项指标,每月监测一次;Ⅱ类食品涉及粮食(玉米、豆类)、畜禽肉(牛羊肉、鸡鸭下水、其他禽肉)、乳制品(成人乳粉、干酪、奶油)、蛋及其制品(鲜鸭蛋、咸蛋、皮蛋)、粮食制品、调味品(酱油、味精、食糖、食盐)、腌腊肉制品、瓶(桶)装饮用水、休闲食品、茶叶、食用菌等12大类、46小类食品,涉及208项指标,每季度监测一次;Ⅲ类食品涉及蜂制品(蜂蜜、蜂王浆、蜂胶)、熏烤肉制品、冷饮饮料、淀粉、酱腌菜、清洗消毒剂、葡萄酒等10大类、31小类食品,涉及60项指标,每半年监测一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还包括生物性污染风险

食品中生物性污染风险监测分为食源性致病菌、食源性寄生虫和食源性病毒三种。其中,食源性致病菌监测14大类食品,涉及19项致病菌指标,按月开展监测;食源性寄生虫监测8大类食品,涉及35项寄生虫指标,按季度开展监测;食源性病毒在每年冬季监测一次,上半年未监测。

2011年上半年,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所食品安全评价中心以产品为主线,开展上海市各类食品风险监测,覆盖全市75%以上的食品供应渠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风险监测的情况,对高风险的领域加强监管,以防范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目前面临的主要食品安全风险仍是细菌性食物中毒。

在I类食品中,合格率最低的为熟食卤味(65.6%),其次是盒饭(桶饭)(66.7%),其他食品合格率较高,均在90%以上;Ⅱ类食品中,合格率最低的为茶叶(66.3%),其次是粮食制品(80.4%),其他食品合格率较高,均在90%以上;Ⅲ类食品中,合格率最低的为熏烤肉制品类(90%),其余食品合格率均超过96%。

市售食品的食源性致病菌风险监测中,禽畜肉致病菌的检出率最高(18.8%),其次是菜肴(3.9%)及米粉、盒饭(3.2%),在生食动物性水产品、蛋及蛋制品、婴幼儿食品中均未检出;市售食品的食源性寄生虫风险监测中,海水类水产品的寄生虫检出率最高(40%),其次是牛羊肉(25%),淡水类水产品、生食水产品、猪肉和内脏等食品均未检出。

上半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

主要问题

1.养殖、种植过程中违禁药品使用、限用药品超标的情况依然存在。如水产品养殖、运输过程中使用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渔药,生猪和肉牛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或是其替代品,蔬菜和水果中偶有农药残留超标,茶叶中禁用农药屡有检出。

2.微生物和寄生虫污染情况时有发生。豆制品、盒饭(桶饭)和熟食卤味等高风险食品常见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超标,说明其加工和运输过程中的卫生状况不佳。

3.甜味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的现象依然存在。如熟食卤味中滥用亚硝酸盐、即食食品中超范围和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

4.虾夷扇贝肠腺中常检出麻痹性贝类毒素超标,偶有检出铅镉重金属超标。

上述问题中,兽渔药残留、农药残留、重金属污染和食品添加剂残留总体上属微量水平,对普通人群健康危害风险不大;即食食品中大肠菌群和菌落总数超标,说明生产和储运过程卫生状况不良,但不会导致食用者急性中毒。不过,即食食品中检出的致病菌则具有一定的急性中毒风险;畜禽肉中检出寄生虫幼虫,在食品加工和烹调时要烧熟煮透。

水产养殖风险评估篇6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城乡居民畜产品消费安全为主线,坚持标本兼治,以夯实监管基础、完善监管机制为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突出工作重点,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着力解决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薄弱环节,全面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工作原则与目标

(一)工作原则:一是坚持属地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二是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三是坚持常态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坚持监管执法和宣传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二)工作目标:以主要领导亲自抓为标志的组织领导更加强化,以“网格化”管理为标志的监管方式更加完善,以依法行政为标志的监管能力明显提升,以守法生产经营为标志的“第一责任人”意识显著增强。加快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瘦肉精”、三聚氰胺等非法添加物在畜产品中无检出,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着力打造“畜产品最安全”的行业名片。

三、全面落实畜产品质量安全八项监管措施

要依法履行职责,围绕养殖及相关环节,落实“八项强化”措施,着力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一)强化畜禽养殖环节监管。生产源头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关键。要抓好三个重点,一是全面推进畜禽标准化养殖。按照“六化”(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环境生态化)标准,加快推进养殖场规范化、标准化生产,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养殖场(户)监管,严格饲养企业动物防疫条件,规范动物疫病防控措施。二是督导畜禽养殖场(户)按照《畜牧法》规定,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记载的信息要连续、完整、真实,实现养殖环节质量安全过程全面监控、出现问题能够有效追溯。三是依法严力打击非法添加“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等犯罪行为。

(二)强化畜牧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管。一是加大对辖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监管工作力度。监督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兽药GMP和兽药GSP,饲料生产企业严格落实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及不合格产品召回和销毁制度;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生产经营禁用兽药和假冒伪劣兽药饲料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推行“一卡三档三书”(即养殖场监管联系卡、养殖场药品购入和使用台帐档案养殖档案及监管档案、养殖场安全用药告知书保证书和监管工作责任书)用药用料管理模式,指导、监督养殖场(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严格落实休药期制度。二是建立辖区内兽药饲料生产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和生产经营情况月报告制度。三是严禁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及其化合物,严禁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添加违禁化合物。四是建立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承诺制度、诚信档案制度和劣行“黑名单”制度,增强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促进投入品产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畜禽收购贩运环节监管。对辖区内畜禽收购贩运人员全部实行动态登记备案制度和安全承诺书制度;督促收购贩运人员建立全市统一的畜禽购销登记台帐(样表见附件1),无产地检疫证明及来源不清的畜禽不得上市交易。

(四)强化畜禽定点屠宰环节监管。严格遵守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加强畜禽屠宰环节监管,对生猪定点屠宰场派驻检疫人员,并严格落实屠宰与检疫、检验同步制度,对证标不全、不符以及来源信息不清和没有检验合格凭证的,不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实行定点屠宰的肉牛、肉羊等活畜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五)强化监督监测环节监管。按照农业部畜禽养殖场(户)逢出必检的要求,科学制定年度监测计划,合理确定抽检比例和频率,做到属地管理、分级检测、风险可控、监管有力。科学公正、随机抽样,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科学严谨地做好样品检测,确保结果真实有效,详实填写原始记录,规范出具检测报告。鼓励大型畜禽养殖场(基地)开展企业自检。

(六)强化“三品一标”监管。按照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大力推进具备条件的标准化养殖场参与无公害畜产品和地理标志畜产品认证和登记;强化无公害畜产品和地理标志畜产品的证后监管,提升畜产品市场竞争力,保证地理标志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建立退出机制,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上报农业部核准注销。

(七)强化出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生产、加工出口畜产品企业的备案和信用登记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质量可追溯体系,一旦有进口国检测出质量安全问题的情况,出口企业要及时报告。

(八)强化违法行为查处。对初步调查认定涉嫌制售、使用“瘦肉精”等犯罪行为的,要按照农业部等八部(局)印发的《“瘦肉精”涉案线索移送与案件督办工作机制》(农质发[2011]10号)和省政府“三个一律”的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做好案件移送后的协查工作。对其他涉嫌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农业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令第63号)和“五个不放过”的原则,查明违法事实,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四、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六项监管制度

(一)宣传教育与技能培训制度。市、区市两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年度宣传教育与技能培训计划,确定兼管领导,落实宣传培训经费,丰富形式内容,分级实施、确保效果。一是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提高其依法监管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加强对养殖场(户)和兽药饲料生产经营者的法规宣传和技术指导,提高其守法生产经营意识和科学用药用料水平;三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提振消费信心,维护全市畜牧兽医系统公信力。

(二)舆情监控与媒体应对制度。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回复、核查和妥善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并依照规定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和保护;敏锐掌控舆情信息,做好搜集、分析和应对工作,善待媒体、慎对媒体、善用媒体。

(三)应急管理制度。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市、区市要分别制定和动态修订本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科学合理的做好两级应急预案的协调与衔接,将应急处置措施具体到单位、小组和岗位,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问题隐患和安全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将生命健康危害、负面社会影响和经济财产损失控制到最低作为应急管理的终极目标。

(四)风险评估制度。为及时消除系统性、区域性和环节性风险,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农业部有关要求,在全市畜牧兽医系统建立市、区市独立风险评估和评估信息共享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成立评估小组,掌控风险信息,确定评估频率,做好评估记录。通过风险评估,切实摸清危害因子的种类、区域范围和影响危害程度,研究提出科学防范和有效消除的措施和办法,科学甄别风险预期并按程序启动风险预警。

(五)量化考核制度。根据《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量化考核实施方案(实行)〉的通知》(鲁牧质监发[2012]8号)要求,从2012年起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量化考核评估,各区市于当年11月20日前,做好自查自评自纠工作,并将总结材料报市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市局考核评估小组于年底前对各区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考评。

(六)文档管理制度。要切实加强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文档的完善和管理,做到分类(项)管理,一类(项)一档;对行政处罚案件,做到一案一卷且文书齐全、手续完备,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修改案卷内容。

五、突出抓好畜产品质量安全三个监管重点

(一)“瘦肉精”监管。“瘦肉精”监管要全面实行“四个全面排查”和严格落实“八项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监管措施,建立完善、规范的养殖和监管档案。

四个全面排查是:对生猪、肉(奶)牛、肉(奶)羊养殖场(户)全面排查并登记备案;对全市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全面排查;对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全面排查;对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全面排查。以生猪、肉羊、肉牛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及相关环节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

八项管理制度是:一是建立健全养殖场(户)全覆盖登记备案制度,对所有养殖场(户)依法进行备案,敦促养殖场(户)完善养殖档案,加强动态监管,净化产地环境;二是建立健全不生产、兜售、使用“瘦肉精”承诺制度,促进企业加强诚信自律,守法经营;三是建立健全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和经纪人登记管理制度,强化教育监督,实现问题可追溯;四是建立健全监督检测与生产经营主体自检相结合制度,加强监督检测,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五是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环节检疫检验同步管理制度,监督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抽样检测记录制度,确保生猪证标齐全、来源明确、产品安全;六是建立健全“瘦肉精”黑名单制度,对企业生产、兜售、使用“瘦肉精”的违法犯罪行为记录在案,并在依法查处的基础上进行重点监管;七是落实“瘦肉精”案件移送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八是落实“瘦肉精”举报奖励办法。按照《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青政办发[2007]40号)办理,畅通监督渠道,形成社会普遍关注,人人参与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要严格实行“两证一单三管四控”制度。“两证一单”即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和生鲜接单;“三管”是要突出管好三个环节。即奶畜养殖环节要建立养殖档案、防疫监管档案和休药期等制度;生鲜乳收购环节要检查督促建立健全生鲜乳收购销售检测记录、进货查验、卫生管理、留样追溯和质量安全保障等制度;生鲜乳运输环节要认真填写生鲜接单。“四控”是指严控非法添加三聚氰胺、革皮水解物等犯罪行为、严控兽药残留、严控疫病共患、严控黄曲霉毒素M1等影响生鲜乳质量安全的危害因素。

(三)餐厨废弃物、“地沟油”监管。餐厨废弃物、“地沟油”监管要实行“抓住重点、突击排查、依法查处”的监管机制。具体是以突击排查和监管排查为手段,以城乡结合部、城市近郊为重点排查区域,以小型生猪、禽类养殖场、散养户和以油脂作生产原料的饲料生产企业为重点排查对象,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用“地沟油”替代饲料用油脂生产饲料产品的违法行为。

六、建立健全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和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都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和应急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例行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和安全风险评估等。

(二)健全监管体系。尽快建立起市、区市、乡镇、村四级上下协调、各负其责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市和区市的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应独立,有编制,有人员。基层动物卫生与产品质量监督站要充分利用空余编制,做好人员招聘和培训工作。加快优化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力量,提高待遇,充分发挥其在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完善工作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要明确监管责任,层层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和承诺书,全面实行“网格化”监管。对工作责任心不强、疏忽懈怠和监管不力者要给予批评或诫勉谈话,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