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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发展现状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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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发展现状范文

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现状

上市公司规模和队伍不断扩大。证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核心,其建立和发展始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南方讲话后,我国证券市场迎来第一次发展的黄金时期。这一时期上市公司数量、投资者开户数、总市值和流通市值、交易量等都显著增加,证券市场已从上海和深圳两地的区域性市场一跃发展成为全国性市场。资料显示,1991年,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公司只有14家,1992年发展到53家,到1993年增加到183家,此后平均每年以100多家的速度不断增加。截止到2015年,我国A股上市公司的数量迅速飙升到2827家,总市值达53.13万亿元。

证券中介机构迅速发展。证券中介机构是为证券的发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各类机构。这类机构主要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我国的证券中介机构最早出现在80年代中期,90年代开始数量迅速增加,规模不断扩大。据统计,2014年,我国证券公司已经达到111家,投资者的开户数相比1991年增长了近150倍。

证券发行和交易品种不断多元化。我国证券市场经过30多年的发展,其交易品种不断地增加,从最初的普通股股票,逐渐发展能进行国债、企业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以及期货、期权、权证等发行和交易品种多元化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交易品种的增加和多元化,进一步扩大了投资者的投资范围,更加有力地促进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证券市场运行效率低,资源配置功能扭曲。证券市场结构不合理。股票和债券的配置过于集中,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所占比例不高。投资者所关心的利率结构没有体现收益与风险的正比关系。证券市场的运行结构单一,主要为现货市场,期货市场规模小,难以使证券市场资源得到合理利用。证券市场的管理机制不够健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证券市场发行效率低下,证券价格严重偏离其真实价值,从而误导了资金流向,使证券配置效率大打折扣。

监管体制不健全,力度不够。首先,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属于集中型监管,以行政干预为主,缺乏市场化的调控,行政力量远远大于法律和市场的力量,投资者对政府和政策的依赖度也比较高,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其次,我国证券市场与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相比,实际运作效果不容乐观;相关法律出台实施滞后,监管体系不够健全,缺少事先预防的措施;管理力度不够,被投资分子所利用。最后,由于历史原因存在的某些领域的多头监管,使各级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监管缺位及监管标准不一致,降低监管的效率。监管力度有待提高。

有关证券经纪人制度的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已经颁布了350多个法律法规。1999年颁布实施的《证券法》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进入依法治理有法可依阶段,但《证券法》中没有涉及证券经纪人的概念,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也没有提及证券经纪人,而201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也鲜有提及证券经纪人。证券经纪人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证券经纪人资格管理政策和法规缺失,直接导致券商在实行证券经纪人制度时,缺乏有关法律和保障,面临着表见(表见是基于被人的过失或被人与无权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人享有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行为的后果由被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损害客户利益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和风险。这些都导致证券经纪人在证券行业中成为淘汰率最高,流动性最强的职位,同时也增加了证券经纪人短期行为的可能性,增大了营业部经营风险。

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发展的现状及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现提出以下几点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及其配套实施机制。在完善立法的前提下,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依法监管,逐步改变政府监管部门的行政干预方式,以市场机制为基础严格依法监管,并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赋予监管机构全面的检查、调查和监控的能力,保证其执法权力。健全内部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的配合与协调,提高执法效果。将证券经纪人有关的制度和规范写入法律法规,对证券经纪人的行为和执业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自律规则的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给予警告。保护经纪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全面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良好发展。

促进证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执业水平。相应部门应加强对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发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发展和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加快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改善执业环境,制定相应的执业自律准则,大力提高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完善审计准则修改审计假设及审计方法和程序,以适合我国证券市场不够规范的现实。从业人员应加强自身的学习,不断地提高专业技能和素质,进一步提升执业水平。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市场监管,规范政府行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市场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杜绝各种虚假信息的制作和传播,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各种服务机构,如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的监督和审查。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对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严格审查;加强对交易所信息披露的监管;加强对媒体信息披露的监管,保证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信息公布的均匀性

完善证券市场“保荐人”制度。2003年12月8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行保荐人制度,标志着保荐人制度在我国证券市场正式启动。

保荐人制度是由保荐人负责证券发行人的上市推荐和辅导,核实公司发行文件与上市文件中记载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协助证券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并承担相应的风险防范责任。自保荐人制度启动以来,也出现诸多问题,如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权利和责任不清,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和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职责不清。

要建立相应的完善机制,保荐人制度要从“双保制”保荐向“单保制”转变,要更加强调保荐机构的整体能力,强化保荐机构的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应该加大对保荐机构的惩罚力度,加快保荐人刑事责任立法,健全民事赔偿制度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增强保荐人的责任意识。并建立相应的预防机制,避免表见,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明确保荐人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充分调动保荐人工作的积极性;维持保荐人的适度规模,简历充分竞争的保荐人市场,提高保荐人的服务质量,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证券市场发展现状范文

一、媒体监督证券市场必要性

(一)媒体行业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

当下,在多样化市场经济制度环境下,第三方面平台监督得到重视与作用发挥,效果显著。在证券市场中,若没有第三方监督权利发挥,我国股市将难以持续发展下去。据调查统计:现如今上市企业高达2600家以上,其趋势也在随着时间的增长而呈现递增状态。在这样一个多范围证券市场中,必须设置监督管理单位进行监督。现阶段,监督单位分为:企业董事会、行政管理部门、证监会等。现阶段,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要求上市企业每3个月对企业账务进行总结。但其问题也随之出现,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各企业公司未将企业真实账目状态公布于众,只是在企业账目基础之上夸大其词。在这一状态下,若不利用第三方监督管理使我国亿万股民与投资人受到利益损失,丧失自身权益。此外,若企业遮掩真实账务情况,并掌握着数以万计股民资产,一旦发生变动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将媒体作为证券市场第三方监督,普遍能够得到公众认可;同时也有理由进行企业真实状态调查,更具权威性、可信度,对股民权益维护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媒体监督作用优势所在。

(二)媒体为管理单位解决困难

20世纪,国外证券市场监管较为散乱,上市企业存在欺骗行为、虚假信息,使得证监管理单位权利发挥问题重重、难以有效控制。对此,证监单位通过媒体优势特点进行监督管理;利用媒体调查与传播,证监管理再次进行证券市场管理则容易很多。我国在2600家上市企业中,不乏存在一些金融欺骗、造假、违规现象。这时,若仅凭证监管理作用发挥将难以得到有效控制,管理难度较大;而利用媒体监督管理进行违规、欺诈信息报道,然后由证监进行管理,将达到事半功倍效果。另一方面,根据现阶段证券市场违规、金融欺诈等行为曝光能够看出,新闻媒体发挥着重要作用;证监单位更多的进行工作辅助。

(三)媒体自由权利越大越有利于证券市场透明化管理

媒体进行证券市场播报其关键优势在于可以将证券交易市场真实数据提升至最高层次。同时,便于股民及时了解证券市场真实状态,进而能够做出科学正确判断与分析。此外,也能够改变证券市场恶劣环境,推动走向科学、良性环境中,实现证券市场透明化发展,提升发达程度。

二、媒体信息播报不足

尽管当前对媒体行业监督证券市场出台一系列制度措施与法律条文。不过,在现实监督工作开展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对此,笔者根据调查与研究,对其几点集中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证券市场新闻播报缺少真实性

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普遍存在一种通病:新闻内容真实性有待进一步考察。在普通公众中,媒体新闻具有一定权威性与代表性,其新闻传播较为可靠、真实,值得信任。事实上,任何事情都没有绝对的一面,媒体新闻播报错误、信息不真实将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也会颠倒公众价值观念与信任度。正是基于此点,证券市场利用这一特点进行信息传播,一些商家与犯罪分子将媒体作为目标,采取勾结或利益牵制等方法利用媒体传播虚假信息,进而达到操控证券市场目的。

(二)媒体舆论报道缺少监督

媒体对证券市场基本状态展开真实播报,证券市场新闻信息是媒体播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关键影响在于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不过,证券市场监督功能不只是进行信息播报,也包括一些违法现象与不规范问题进行曝光。而在实际监督管理中,多数处于被动监督状态。

(三)信息播报不规范问题

众做周知,中国证券交易市场秉承着“公平、公证、公开”理念,进而实现证券交易信息的透明化、公正化。但是一些媒体工作人员一味强调新闻时效性的发挥,而未将公平、公正理念放在首位,进而背反了不可泄露所获知信息的责任

(四)媒体证券播报受到法律制约

目前,我国针对媒体监督证券市场信息播报内容颁布了有关法律制度,虽然做到有法可依,但同时也受到制约。例如:媒体从业人员不可编造和传播虚假新闻、媒体禁止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有关证券内部信息、媒体人员禁止对证券上市企业进行敲诈。与之相应的罪名为: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内幕交易罪、损害商业、商品信誉罪。我们知道其法律条约目的是好的,为避免媒体滥用监督检查权利。但另一方面也在无形中对媒体证券交易监督功能发挥画上了一道“红线”。尤其针对证券市场交易信息,证券信息传播不同于其他新闻事件,没有一家媒体敢于保证信息绝对真实可靠,一旦出现错误将触碰法律红线,其受害者则是媒体从业人员。参照我国有关法律制度,虚假传播新闻刑法规定:30000以上20万以下罚款,其罚款对象为从业人员自身,并为是媒体单位,使得一些媒体记者不敢轻易曝光与播报证券市场交易信息。

三、媒体发挥监督证券市场功能的法律问题方法

(一)媒体记者多方面取证、调查、审核

作为一名优秀的媒体从业者深知:在没有确凿证据下不可随意进行新闻曝光与传播,信息播报要有根据、客观性,防止信息播报片面。另一方面,媒体与媒体记者人员要有一双善于发现的眼睛,能够主动发现问题,具有较高的洞察能力,在掌握确凿证据时敢于泄露丑态,同时防止新闻官司。在进行证券市场舆论监督中,媒体要能够主动发现存在的不足,选择代表性、关键问题进行播报,也要尽可能达到证券市场发展具体要求。

(二)政府与有关管理单位明确媒体监督

在有关法律制度中,对证券监督单位管理权力与审计监督权做出了明确指示,也对行业自律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但在媒体传播证券市场监督中缺少明确指示。根据现阶段发展情况分析,多数媒体具有证券市场监督功能的有关法律条例,但是缺少权利化应用。因此,需要政府与有关单位明确媒体监督权利,便于证券市场监督主动性发挥。

(三)规范证券市场信息播报,提升媒体记者法律

认知在一些状态下,媒体证券播报与证券市场规范化存在一种特殊联系。想要充分发挥有法可依,利用法律武器进行证券市场监督,首先需要完善法律监督制度。另一方面,媒体记者人员提升法律意识,提升法律素养。综合分析,媒体监督功能的发挥,还需要综合多角度、多方面内容。在确保遵守法律制度的条件下,更好的展开证券市场监督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功能。

作者:王颖单位: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朱雪.探析媒体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问题[J].公民与法(法学版),2016(09).

证券市场发展现状范文篇3

[关键词]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现状未来发展

一、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现状

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虽已取得显著成绩,但在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下,要看到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目前还存在以下四大不利因素:证券市场是在资本项目下不可自由兑换条件下运行的;相关法律、会计准则还没有完全与国际惯例接轨;缺乏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一流投资银行和其他中介机构;监管水平还与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中国证券市必须加快对外开放,近期首先要做的是:第一,加入世贸组织后,将允许外国证券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设立特别席位直接交易B股,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证券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第二,一如既往地鼓励更多的中国优质企业到境外发行上市;第三,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逐步允许符合标准的外资企业来中国发行股票并上市;第四,积极创造条件,允许符合境内和境外两地法定条件的内地证券公司到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第五,在适当时机,允许外资有控制、有步骤地进入中国证券市场。

二、证券市场开放对企业融资结构调整有积极的作用

第一,推动外资企业进一步融入中国市场

开放证券市场后,外资企业将通过资产重组、参股甚至控股上市公司的方式来华投资,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外资企业在国内上市表明外资企业的发展已融入中国经济的大熔炉。外资企业国内上市首先是融资方式的变化,这种融资方式的变化将使外资企业股权结构发生质的改变。按照外经贸部的通知要求,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这就决定了一些外资企业在上市之前其股本结构就要发生变化,上市之后其股本结构将进一步改变。其中国内投资者股份将在其股权结构中呈上升趋势。

第二,为国内企业引进外资创造新的条件

我国证券市场开放遵循渐进的原则,比较重视其融资的职能,采取逐步由向融资者开放到向投资者开放的次序,上市公司投资范围拓展和投资渠道改善将带来更多的融资便利。国内的上市公司吸引外资也获得了更多的政策支持,证券市场的开放能够带动B股市场的活跃,直接提高了企业筹集外资的能力;A股上市公司也能够通过增资扩股同外资企业开展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和行业内的领先者,增强自身的核心能力,另外,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在境外实现上市。

第三,利用外资的重点向鼓励并购型投资转变国际上

一般将FDI一分为二:新投资和并购型投资,据联合国2000年的投资报告分析,目前全球有近一半的FDI是采取M&A型的,而部分发展中国家几乎整个外来投资都是购并型投资。过去我国吸引外资的优势主要在于廉价的劳动力、自然资源和政府的优惠政策,在这种情况下,“绿地投资”方式成为外资的主要选择,但这些原有的优势因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已不断弱化。近几年,我国在通过跨国并购吸引外资方面已经做出了一些尝试,跨国并购逐渐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重要形式。中国的外资战略已经到了某个转折点,直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企业购并尚属于偶发事件,跨国企业购并更是罕见现象,而目前跨国公司在中国大规模的企业购并已经变得常见了。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为他们提供了一个极好的股权投资渠道,今后外商投资应该更多地考虑运用资本经营的方式,将股权投资作为利用外资的重点,通过购并加快投资的速度,不必兴建厂房、添置设备等都一切自己从头做起,。股权投资更多的是追求一种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具体体现在要求对公司的决策有一定的影响力上。这点从我国资本市场发生的并购交易中就可以看得出来,绝大部分并购行为都属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应成为我国下阶段利用外资的重点,我们应从政策法规角度多予引导。近来国内发生了不少外资企业增资的现象,同样也属于股权投资的范围。

三、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立法取向

本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纷纷放弃“金融抑制”战略,对证券经营、证券投资、证券发行交易、证券市场结构等方面放松了法律管制和行政干预,从而推动了各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增强了各国证券业的国际竞争力。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受危机直接冲击的日韩和东南亚各国不仅没有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制,反而更大限度地对证券市场放松了法律管制。因此,当前我国应顺应国际证券市场自由化、国际化的潮流,适当放松对证券市场的法律管制,逐步从金融抑制走向金融深化,以推动整个国民经济更稳健地融入到世界经济体系中去。

1.放松外汇管制,积极促进资本项目的开放。各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第一个重要步骤就是放松甚至取消外汇管制,提高本币的自由兑换程度。我国对人民币资本项目实行严格的管制。而资本项目自由化是今后国际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因此,我国应在完善资本项目管理和监控的同时,通过放松外汇法律管制,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项目的自由化。

2.放宽外国投资者投资我国证券市场的法律限制,逐步实现A、B股市场的并轨。我国严格实行A、B股分离制度,但从长远和国际惯例来看,A、B股的长期分割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因此,我们应通过放宽法律限制,逐步实现A、B股的统一。

3.放宽对银行、证券公司业务经营的法律限制,逐步实现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融合。目前我国实行的是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业管理。而世界处于证券业与银行业相互融合共同发展的重要时期,原来严格实行分业经营管理的美日两国也分别在1997年和1998年通过立法或颁布行政命令实行了银证合业经营。我国证券市场必须适应历史潮流,逐步实现银证合一。

世界经济已经跨越了国际化时代,进入了全球化时代,全球化时代经济的特征在于经济运行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整合和一体化,各国利用外资的政策法规日益趋同。调整经营策略,抓住开放证券市场所带来的机遇,抵御住开放带来的压力和风险,这是中国市场上的投资银行都需要认真面对的。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吴晓求.证券投资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