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作用(6篇)
法理学的作用篇1
[关键词]心理学原理;心理学方法;案情分析;案犯刻画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244(2013)08-056-2
一、心理学概念及其原理、方法
(一)心理学概念
心理学是研究人的心理现象发生、发展和活动规律的一门科学。人的心理是以不同的形式能动地反映客观事物及其相互关系的活动。人的心理活动包括两个方面:心理过程和个性。
1.人的心理过程就其性质与功能来说,可以分为认识过程、情绪情感过程和意志过程三个方面。认识过程是指人在认识客观事物的过程中,为了弄清客观事物的性质和规律而产生的心理现象。感觉、知觉、记忆、想象和思维等心理活动,在心理学中统称为认识过程。情感过程是指人在认识客观事物的过程中所引起的人对客观事物的某种态度的体验或感受。“愉快”、“满意”、“热爱”、“厌恶”、“欣慰”、“遗憾”等心理活动,在心理学中统称为情感过程。意志过程是指由认识的支持与情感的推动,使人有意识地克服内心障碍与外部困难而坚持实现目标的过程。
2.个性心理。个性心理是每个个体所具有的稳定的心理现象。它包括个性倾向性和个性心理特征两个方面。个性倾向性是决定个体对事物的态度和行为的内部动力系统,是具有一定的动力性和稳定性的心理成分。个性倾向性是个性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相关的心理活动起着支配和控制作用。
(二)心理学的原理、特点
人的全部心理活动都是通过人脑的物质运动过程与社会实践活动过程发生和发展的。心理学在于研究人脑对外界信息的整合诸形式及其内隐、外显行为反应。因此,心理活动是通过人脑的活动实现的。心理学的研究是基于生物学、物理学、哲学、社会学等学科研究之上的。正如俄国革命家列宁指出的,人的心理是“头脑的机能,是外部世界的反映”。这一结论科学地阐释了心理现象的原理和本质属性。
脑是心理的器官,心理是脑的机能。自然科学的发展阐明了心理现象是神经系统和脑长期演化的产物。每高一级生物的神经系统和心理,是在低一级生物的神经系统和心理的水平上发展而来的。然而前者既达到了高一级水平所具有的新质的心理形式,又保留着后者低一级水平的心理形式。
(三)心理学的研究方法
心理学研究方法是研究心理学问题所采用的各种具体途径和手段,包括仪器和工具的利用。心理学的研究方法很多,例如观察法、调查法、测验法等。
1.观察法。观察法通常是在自然条件下采用的一种研究方法。它常常是在所研究的题目不适合于在实验室内,以人为方式控制条件下进行时使用的。观察的进行也要有严格的计划,尤其是对某一过程的变化情况的了解,或对心理某一方面的发展情况的研究,要在一定的时间间隔之内,有计划地、连续地进行观察记录,然后进行比较和分析,以求得可靠的结果。观察法的优点在于保持了心理表现的自然性而不附加人为的影响,观察过程的进行一般不让被观察者知晓。因此,对观察过程的解释要避免观察者的主观推测或偏见,必须依赖科学研究的客观化原则来进行。
2.调查法。调查法是指通过书面或口头回答问题的方式,了解被试者心理活动的方法。调查法的主要特点是,以提问的方式要求被调查者针对问题进行陈述的方法。根据研究的需要,可以向被调查者本人做调查,也可以向熟悉被调查者的人做调查。调查法可以分为书面调查和口头调查两种。
3.测验法。测验法也是被广泛使用的心理学研究方法,它常常是用来研究那些难以确定自变量和因变量关系,更多使用于复杂的犯罪心理等方面的研究。测验是针对所要研究的问题,首先制订一个可供测量的量表或问卷。被试者按照量表或问卷上的项目或题目做出回答,可得到所研究问题的资料。测验法的优点在于,一个测验的量表一旦确立,就可在它所规定的问题上和所规定的人群范围内的大量人群中使用,成为了解这一人群在这个量表所规定的范围内的测量工具。
二、心理学原理、方法与分析案情、刻画案犯的联系
(一)从性格来看
性格表现为人对现实的态度和行为方式概括化与定型化的结果。虽然消极的性格并不一定产生犯罪,但性格上的弱点往往容易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由于个性的稳定性特点,使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活动过程中不可能改变自己的个性,即使是有意识地伪装、隐蔽,还是要在某些方面不由自主地暴露出来。作为一个犯罪主体,其连续进行的犯罪活动,必然地表现自身的同一性,如在同一个犯罪目的的指导下,实施相同的作案手段,追求相同的目标,因此形成所作的各起案件特点的一致性,从而与其它案件相区别。针对个性的稳定性特征,可以为侦查人员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二)从能力来看
一个人能力的差异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方式和手段及其类型。通过对犯罪现场及作案过程的分析,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知识结构、经验、作案技巧及其他智能情况,从其作案的技术方法,熟练程度可以分析出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能力水平。由于人的动作技能水映了他的心理状态,因而我们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动作技能的分析,可以分析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验以及经历。
(三)从气质来看
气质是不以人的活动目的和内容为转移的心理活动的动力特征。气质通常在一个人的心理活动的强度、速度和灵活性方面表现出典型、稳定的心理特征。气质主要受人的先天因素影响较大,当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无论从其选择作案的目的、作案的手段、犯罪类型、作案所具备的条件等方面都会受到其气质的影响,通常选择那些既能满足自己的动机目的,又能顺利实施的犯罪类型、手段,以增加成功的可能性。
(四)从习惯来看
习惯是指由于重复或练习而巩固下来的,并变成需要的行为方式。人的习惯具有定型化的特点,因而具有相对稳定性,习惯中的动作与技巧一样是自动化的行为方式。一些惯犯由于经常进行某种犯罪活动,往往在作案时间、对象、出入路线的选择、作案工具的使用、作案的手段、方法、对现场的破坏伪装等方面形成定型,从而在不同的案件中,留下相同或相似的痕迹特征。
(五)从动机与行为的目的来看
从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来看,犯罪动机是在某种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而犯罪活动是在犯罪动机的驱使下进行的。但在有的案件中,犯罪目的只有一个,动机却具有多样性和转化性,这就需要我们利用现场中的痕迹、物证进行分析,找到什么人会有这种目的、动机,发现犯罪线索,明确侦查工作的方向,这对缩小侦查范围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心理学原理、方法在分析案情、刻画案犯中的作用
(一)有助于揭露罪犯的伪装,正确确定侦查方向
作案人为逃避打击,作案后总会在心理支配下故意对现场造成各种各样的假象,以迷惑我们的侦查方向。作案人对现场的伪装虽然表面上显得“顺理成章”或者与其他的痕迹、物证一致的,但是由于其行为注意力和控制力的局限性,这种行为必定会暴露出诸多的反常特性而无法掩盖,或顾此失彼,最终呈现出的是一些“多余”的或“缺少”的动作、物品、迹象等,使作案人在作案活动的前后过程中表现出自相矛盾的结果。透过这种反常性的特征,正确分析作案人作案时的心理特点,准确地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揭露作案人的伪装,确定侦查方向。
(二)有助于寻找规律,对案件进行并案侦查
心理学认为,犯罪人习惯作案手段是由习惯性思维决定的。习惯性思维指使用一种固定的思维程序、模式来处理同一类事情的心理倾向。这种习惯性的作案方式同样存在于心理痕迹之中,久而久之形成了既稳定又特殊的心理痕迹,这种稳定和特殊的心理痕迹是我们进行串并案的一个重要依据,尤其是对一些心理处于病态的作案人、累犯、惯犯及长期从事某一职业的罪犯所犯的案件,应用的效果更是明显。
(三)有助于确定侦查范围,对作案人进行分析画像
作案人的个性特点与作案时留下的心理痕迹之间存在着对应性和独特性,这种对应性和独特性具有某种“类”和“个体”的特点,遗留在现场中的各种痕迹、遗留物、现场的周围环境及其变化等正是它们之间连接的“桥梁”。在对作案人进行犯罪心理痕迹分析时,我们采用逆推的方法来为作案人进行分析画像,判断作案人的职业、地域范围、专业技能、身高体态、动作习惯、生理特征等。
参考文献:
[1]罗大华.犯罪心理学[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
[2]朱智贤.心理学大词典[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
[3]梅传强.犯罪心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法理学的作用篇2
--一个疑问和重述
一般认为,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是研究法律现象中带有普遍性质的问题(比如法律的性质、基本特征、法律的起源),以及在宏观上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彼此关系的问题(比如法律与政治、法律与道德、法律与文化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一个理论范式的框架,提供一个可以客观描述的现实社会中的法律图景。这样一种看法大体占据着我国目前法理学研究的主导地位①。
从学术历史谱系上看,这种看法深受近代自然科学研究范式的影响。从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开始,近代自然科学的强劲发展刺激了法理学研究观念的实证转向。人们感觉,法理学研究可以而且应该像近代自然科学那样客观中立地研究社会中的法律现象,可以而且应该建构一个超越具体社会语境的"法律科学"②。
这种看法的一个预设前提是:法理学研究主体可以站在一个不受自己"前见"和价值判断影响的立场上,客观中立地观察法律现象。这种看法当然不排斥法理学研究主体可以而且应该提出实践色彩的"规范性质"(normative)的价值观念(比如主张社会应该建构何种法律秩序),但是,它显然认为,"规范性质"的价值观念可以和"描述性质"(descriptive)的观察观念相脱离③。换言之,观察判断可以和价值判断分为不同的阶段,而且,观察判断独自得出的结论可以是超越具体时空或曰具体社会语境的。
我认为,法理学参照近代自然科学而来的这种"科学主义",可能是有问题的,甚至误导了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
阐释学的研究④已经大体表明,法理学研究不可能不受研究主体的"前见"的影响。在说明、描述、解释研究对象时,研究主体已经是在依赖自己以往获得的"理论预设"、"历史经验感受"等等。换言之,这种"理论预设"、"历史经验感受"之类的"前见"的内容,总在制约着研究主体的观察和分析⑤。法理学研究者所以成为一名法理学研究者,正在于他(她)已具有了一定的习得而来的"法理学知识",以及具有了一定的"人们称之为法律现象"的历史经验感受。当然,研究者可以反省自己的"前见"。但是,不幸的是这种反省同样依赖另外一种"前见"。因为,研究者进行理论推论的时候必须而且只能依赖另外一部分理论。这就如同研究者描述一个语词时必须而且只能依赖另外一些语词。科学哲学的研究从另一角度表明,自然科学的研究实际上存在"观察渗透理论"的特征,自然科学的研究不会也不可能不在一定的"科学知识"的前提条件之下展开和推进⑥。自然科学尚且如此,遑论作为社会科学的法理学?这意味着,应该坦承法理学研究中的因"前见"而产生的"偏见"(这里不含贬义)。这种"偏见"不是也不可能是超越他者的绝对真理。因为,"前见"也是历史形成的,是社会语境化的(这是说,它也是受另外的"前见"而形成的偏见的影响)。这决定了法理学研究者的"观察判断"研究是历史的、社会语境化的,而不可能超越时空从而放之四海而皆准。
法理学中的"科学主义"时常具有一种学术策略:汇集所有人们用"法律"一词加以描述的社会对象,对之进行概括和分析,从而得出一个研究法律现象的客观出发点,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一个超越具体社会语境的"法律概念"或"法律基本特征"的描述理论⑦。自然,对于"科学主义"意念极为浓重的法理学而言,这个出发点是十分必要的,失其便不能开辟法理学的学科进路,建构法理学的理论大厦。然而,这种策略忽视了一个重要现象,即社会中时常存在着"法律争议"。这种争议不仅发生在研究者之间的理论争论中(这是次要的),而且还存在于广泛的社会实践主体的实践中(这是更为重要的)。因为社会资源的相对稀缺,也因为人们政治道德价值观念的差异,"法律争议"难以避免。"法律争议"的存在决定了人们在社会中尤其是法律实践中,不可能在同一意义上使用"法律"一词⑧。比如,在具体案件中,有人会主张"法律"一词所指的内容包括了"立法者意图",而有人则会坚持"法律"一词仅指正式文字化的权威规则。而这两种看法包含的法律观念则显然是不同的。事实上,实践主体自然倾向于站在自己的实践立场、政治道德立场赋予"法律"一词不同的意义。即便"法律科学"宣布找到了人们最为常用的"法律"一词的用法,实践中的主体依然会坚持自己的"法律偏见"。
法律争议的存在,对"科学主义"的学术策略,意味着两方面的潜层颠覆。其一,争议时常"破坏"了所谓的法律语词的通常用法,使其处于变动不居之中。其二,变动不居使法律语词的通常用法会发生范式的变化,即一个时期一个地方会有一种用法,另一时期另一地方甚至同一地方会有不同用法。接下来,这两方面又左右了法理学研究者的观察"视域"⑨。进而言之,这又意味着法理学研究者建立的理论模型不可避免地语境化,即受当下社会存在(人们使用法律一词的方式)的影响。这在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法理学研究者的"观察判断"研究的内容与结论,是历史的,社会语境化的,而且在价值观念意义上也是不可能客观中立的。
就价值观念意义上是否可能客观中立而言,法理学研究者可以宣称,自己在研究时决不牵涉利益愿望、政治道德观念等价值内容。但是,研究者这类"自觉"依然不等于也无法决定研究出来的理论内容,没有价值判断的内容。如下分析可以进一步说明这一点。
实践中的社会争议角色提出的"法律意见",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有关"具体法律观念"的,另一部分是有关"一般法律观念"的。"具体"是指法律的具体内容,比如法律在合同、婚姻、继承等方面的具体内容。"一般"是指法律的一般概括性观念,比如认为法律的一般概念是什么。实际上,主张具体法律内容是什么以及在哪里,已经意味主张了一个一般法律观念。例如,认为应该在《合同法》的规定中寻找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便是认为《合同法》一类的文字规定是法律(这是一般法律观念)。与此不同,认为不仅应该在《合同法》的文字中,而且应该依据民间的商业惯例中,来确定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便是认为不仅《合同法》的文字而且民间的商业惯例,都是法律。这两种一般法律观念是不同的,所以不同,恰是时常因为利益愿望以及政治道德观念的不同。从政治道德观念上看,坚持《合同法》文字的法律效力意义,是因为认为"文字法律"的价值意义不可忽视,认为它可以带来规则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从而更好地使人们有效地安排自己的行为计划。而坚持民间的商业惯例也具有法律效力的意义,是因为认为法律规则应该和民众自然形成的规则行为相契相合,认为商业惯例有益于市场经济的运作,而市场经济会带来更多的效率和效益。
能够发现(这是十分关键的),社会争议角色提出的这样一类"一般法律观念"放在法理学研究的领域内,正是法律理论。他(她)们的"一般法律观念"和法理学研究者的"一般法律观念",其内在肌理和纹路是一致的。只是一个没有清晰地用理论表达出来,一个表达出来而已。因此,认定受制于利益愿望、政治道德观念影响的实践者的"一般法律观念"带有价值内容,也就意味着法理学研究者的"一般法律理论"潜在地受染了价值色彩。我们毕竟可以看出,法理学研究者的"一般法律理论"实际上是实践中社会争议角色的"一般法律观念"的系统化和学理化。
因此,无论法理学研究者如何宣称自己的研究过程可以摆脱利益愿望、政治道德观念等价值内容,其所建构的法学理论的内容依然包含了价值立场。
由此观之,法理学的基本使命和作用,不在于、不可能在于而且也不应该在于建立一个客观中立的超越具体历史社会语境的抽象理论。实际上,其基本使命和作用正在于在具体历史的社会语境中建立一个适时适势的表达当下普遍较为有益的价值姿态(这些价值是会发生变化的)的法律理论模式。它具有实践性,而且是法律实践的话语推动器,其目的应该在于建立一个具体社会语境中大多数人希望的法律秩序。
从反向来说,如果认为法理学研究可以建立一个超越具体社会语境的普遍理论,而且这种理论具有自然科学那样的科学性,那么,无形中就会在价值气氛极为浓重的政治法律领域内建立一个值得怀疑的"霸权话语",并通过法学渗入实践的方式,在法律实践中压抑其他可能具有同样存在资格的法律观念及法律价值的意义,破坏法理学推动法律观念及法律价值对话的机制,破坏具体社会语境中的法律依赖民主的政治基础。
②参见英国学者DennisLlyod,TheIdeaofLaw,NewYork:VikingPenguinInc.,1981.pp.105-108.
④这里指一般性的哲学阐释学,尤其是德国学者伽达默尔的理论。这种阐释学认为:对文本(文本不仅指文字文本,而且包括了诸如社会现象等等之类的阅读对象)的解释,必然会受阐释者的"前见"影响,这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合理的。参见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下卷),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页678。
⑤最明显的例子是在英美国家语境中,"法院判例是法律的一部分"成为法理学学者研究的"理论预设"和"历史经验感受"之一,而在中国语境中没有成为。
⑦中国学者一般没有这样的明确表述,但是他(她)们都赞同了实证方法的必要性,从而暗含了这样的学术策略。参见目前主要的法理学教科书以及有关的一般性研究论文。另英国学者HerbertHart和美籍奥地利学者汉斯·凯尔森明确认为,研究法律的基点正是"法律"一词的通常用法以及该词所指的对象。参见HerbertHart:TheConceptofLaw,Oxford:ClarendonPress,1961.preface;汉斯·凯尔森:《法律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页4。
⑧参见美国学者RonaldDworkin:Law'sEmpire,Cambridge: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6.pp.4-44.
法理学的作用篇3
一、案例教学应用于高中地理课堂教学中的意义
案例教学模式是源于通过一些生活中的场景经过模拟或者重现出来的、其目的就是要做到能够让我们的学生通过亲身的体验融入到我们学习的案例所涉及的场景中,接着让学生们自己通过相互之间的讨论或深入分析来进行每一个案例的学习的教学方式,这样的方式我们普遍应用在很多学科,这样的教学过程中可以让学生自身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在学习的过程中总结自己的成功与失败的过程,获取更多的经验,并且从通过案例教学模式让我们的学生们通过亲身体会和与周围的老师和同学们的交流使自己获取更加丰富的知识面和思维能力。而在通过改革的新型的地理教科方式中也添加了案例教学模式。在案例教学模式的有效支持下老师们开始广泛应用在中学地理教学中时,地理案例教学则是经过老师们的精心加工与细心的选择,在一朝新课程标准的教学理念、课堂教学的目的为基准的,以教学内容以及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来设计和运用典型的案例。引导学生们进入特定的实践情景中去,并而导致引发学生们自己主动的去引用探究性的学习方式。这远远不同于我们的传统的教学,只通过命令式的教学方式指导学生怎么做,没有实际的内容,而且很难应用于实践,从且在这样的教师的指导下使我们的课堂变得索然无味,最终导致我们的绝大部分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和学习效率变得很低,但是在案例教学中没有任何人会告诉学生们怎么办,而是要求学生们去独立思考,去创造,从而是枯燥乏味的课堂变得生动互动,而且案例教学后阶段每个学生都要发表自己与他人的法案综合后的见解。通过这种经验的交流互动,是可以取长补短,提高人际交流能力,可是一种激励的效果。一两次技不如人还有情可原,但是长时间的落后失败,必然会引发学生们心底的那份不服气,那种奋发向上超过其他同学的动力,促使学生们再进取努力。在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情况下高中地理教学有效的提高学生们的成绩并且打下良好的基础。但同时要注意为了达成这一教学目标,高中地理教师在案例的选择上应兼顾知识传授与能力的培养。
二、案例教学的合理应用方法及配合
合理的应用方法对于案例教学在高中地理教学的模式中实施的重要性是不需要解释的。在学习的过程中聊好的改良与学习方法的创新一直都是新课程创新的主要内容。当然在案例教学模式实施的过程中,高中地理教师应该注意合理的应用方法,以及全过程、高中地理基本知识教学的目的是让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这必然离不开相应的案例的有效配合,高中地理老师们还需要注意通过基础知识的培养来让学生们的地理基本技能和学习能力都要得到有效的提升,在案例教学的配合中还需要很多工作的有效支持,比如基本的知识教学。合理的应用方法、以及加强学科间的配合等,说到配合,我有必要提到一点就是加强学科间的配合也是案例教学模式在高中地理教学中应用的核心内容之一。高中地理案例教学中为了让学生们对收集到的资料可以拥有更深刻的了解,懂得更多广泛的知识面,高中地理教师应该着重加强学科间的配合,从而可以有效的提升教学资料和案例的综合性与实用性等。而且在案例教学中,及时、恰当的学习评价也是很重要的。我们要做到让学生们经过独立的思考,以及遇到问题自我解决的方法,我们老师要去对学生们选好相对的案例教学的方案这样可以提高学生们的独立性以及可以促使每位学生都在原有的基础上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
三、结束语
法理学的作用篇4
(一)心理疏导是通过解释、信任、支持、关爱等,运用语言和非语言的沟通方式,来帮助小学生改善与改变对抵触的人群、事件的认知与态度,达到降低、解除不良心理状态的目的;狭义的心理疏导是指建立在心理咨询与治疗的基础上,由经过专业训练的心理咨询师或心理专家运用心理咨询与治疗的有关技术和理论,对求助者进行帮助,以缓解或消除求助者的心理问题或人格障碍,以促进其人格向健康、协调方向发展的过程。
(二)通过专业的心理疏导,可以缓解小学生在学校及家庭中出现的心理困惑,减少焦虑、抑郁、恐慌及其他不良心理状态。改善小学生非适用行为,促进小学生以良好的心理状态,面对压力友好交流。
二、心理疏导营造和谐、爱的德育氛围
(一)营造爱的氛围
爱是打开学生心灵的钥匙。”老师用一颗爱心投入教育工作,让学生能自觉接受教育和管理。这种充满爱的心理疏导方式能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在现代化教育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建立和谐无间的情谊教师应融入学生的生活,走进学生的内心世界,让学生感觉到老师一直和他们在一起,这样,学生会主动提升自己。
(三)以活动为载体,体现人文关怀活动是德育最生动的载体,在活动中育人,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有意义的实践体验活动,在活动中,以人为本,关怀那些有心结的学生,打消他们的顾虑,改变其认知、情绪、行为,形成积极、向上、团结、和谐的团队精神,使小学生的孤独、郁闷、焦虑得到及时的化解。
(四)真诚、平等的关系教师不应以长者自居,应尊重学生,给其以反驳与批评,选择与放弃的权利和自由。这种平等的意识拉近了老师和学生的距离。
三、心理疏导方法
(一)心理压力消除法1.换位思考。2.学会倾诉。3.接受友善的援助。4.生活标准降低。5.专注于一件事情。6.加强体育锻炼。
(二)释放疏导法要为自尊心受到伤害的小学生提供及时的心理疏导,帮助其用合理的渠道宣泄积郁,使小学生恢复心理平衡。
(三)暗示疏导法通过语言、手势、表情等方式与小学生进行心理沟通,间接地让小学生领悟老师的观点、用意。
(四)平等疏导法人人平等,公平判断。学生应调整好心态,老师应持公平态度,让学生在公平的环境中快乐竞争。
(五)友爱互助疏导法同龄学生多数时间在一起学习、生活,他们彼此更了解,更容易交流。老师提倡小学生友爱相处,互相帮助,并利用班会、团会的形式讨论学生的问题,教育学生在讨论中进行自我教育,相互影响并共同进步。
(六)培养健康、向上、阳光的心态通过组织、学习,培养学生辨别是非的能力,并在日常生活中让学生们和睦相处,培养其积极健康的心态。
(七)和谐、快乐的班集体良好的班集体在小学生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的形成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它在日常生活中熏陶和感染着学生。因此,应营造和谐而良好的班级风气,形成向上的舆论环境,改善小学生的不良心理和行为习惯。
(八)用宽容、耐心帮助小学生养成正确的品行帮助小学生克服过去由于说谎而产生的内疚感,使学生敢于面对自己的问题,做一个自尊、自信、自强的人。
四、心理疏导对策研究
(一)熟悉小学生心理年龄特征的可变性,加强价值观教育(二)教育小学生建立自尊观念(三)培养活跃的思维(四)陶冶积极的情感(五)锻炼坚强的意志(六)快乐友好地与人交往(七)开阔小学生的视野,培养兴趣。
五、总结
法理学的作用篇5
【关键词】情境教学;政治;模式;改革
军校政治理论课内容抽象,理论性强,教育教学方式和方法的相对单一,容易造成学生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动力不足,要培养军校学员出色的人文政治素质和能力就要在教学方法上有所改进和创新,情境教学法为这场改革注入了新的活力。
一、情境教学法的内涵与特征
早在1987年罗博特·B·利兹马等就提出,情景模拟教学是指在某个假设的情境中,参加者设想各种角色并依其角色的情境和问题做出决定的一种教学方法,其目的是通过描述现实过程,让学生在各种各样的情境中去感受这些复杂事物,把学习内容迁移、结合并应用到现实生活中,进而掌握理论概论、习得解决问题和做出决定的各种技能。情境教学法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时空包容性和时效性。情境的创设可以超越一切时间和空间的束缚,教员通过对情境特点的把握,即可模拟实现重现多种情境,并使情境模拟具有真实可信性,使得学员能迅速进入到情境的时空之中,穿越时空限制,成为情境中的一部分。同时情境的创设具有较高的时效性,可适应课堂教学节奏,并迅速实现多情境的切换和再现。
第二,教学手段的灵活性。情境教学法要求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手段,穿情境教学的过程之中,信息化教学条件提供了丰富多样的技术支持,直观生动视频资料和音频资料,以及充足的数据资料支持使得情境再现更加真实可信,具有较强的顺服力,能吸引学员注意力,增强政治理论课的趣味性。教学方法和手段的灵活性、多样性和可听性,必然会调动学员参与课堂的积极性,提高政治理论课的说服力,弥补传统教学方式中说不清、道不尽的缺陷从而达到教学内容的“入耳、入脑、入心”。
第三,德育形式的亲和性。学生参与课堂教学的程度是决定教与学的关键,要改变政治理论课堂老师讲的辛苦,学生听的痛苦的现状,就需要学生进入到课堂的情境中,教员通过创设一系列的真实的问题情境,活动情境,媒体情境,材料情境等使学员置身情境之中,对情境中涉及到的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做出选择和判断,而后在教员的引导和疏解下对自己所做判断进行分析,通过调动认知系统,产生正确的认知结构,教员和学员在情景中思考,总结使得政治理论课不再有距离感,使得教学更具亲和性。
二、情境教学法在政治理论课教学中的作用探析
(一)变革教育观念,改革教学模式
情境教学法因其有形、有情、意境广远等特点,且符合理论课的课程特点和大学生的认知规律,动摇了教师“满堂灌”、“控制练”、“考法宝”的教学方法体系,又因其重视学习方法的探新,突出学生学习的主体性,重视教法学法的统一,突出师生教学的互动性,重视情知教学的整合,突出教学活动的生命性,其在军校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方法的改进,教育观念的,教学模式的变革中起着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
(二)“反客为主”,师生互动,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情境教学法在当前军校政治理论改革的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就在于学员在课堂中不再是“被教育”的对象,而是在课堂教学中反客为主,融入情景,在切身体验中引感共鸣,达到在情境中拨动情感的弦。在情境中教学过程中,教员和学员能更好的实现情感的互动和交流,教员站在学员的角度分析问题,用鼓励性和导向性语言,保护学员思维创新性及学习积极性,达到在情境中“润物细无声”的效果。
(三)素质教育,提高学员政治能力素质
1、一体化联合作战背景下对学员政治能力素质的新要求
一体化联合作战已成为现代作战的主要样式,对一体化联合作战条件下对学员的政治素质结构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必须具备全面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政治立场,敏锐的政治洞察力和鉴别力,严格的纪律观念,情境教学法在政治理论课程教学中的运用起到不可或缺的重大作用,能对培养全面高素质人才提供强大的动力支持。
2、情境教学法对于增强教学实效、提高学员政治能力素质的意义
培养学员的人文政治素质和能力培养不足是是当前军队院校政治理论教学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就必须改进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教学方式和方法,让学生对政治理论课有新的认识,让学生对政治理论课能有情感上的共鸣,情境教学为学员增大了单位时间提供的信息量,进而加大了课堂教学密度,提高了课堂教学效率,增强了教学实效,对学员政治能力素质的提高具有重大意义。
综上所述,情景模拟教学法不仅在当前军校政治理论教学模式的改革中具有重大意义,更可以增强学生在特定环境和条件下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对事物发展与变化的应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有着重要的作用,引导学员在情境中知真理、明是非、冶性情、纯道德、成好才。
【参考文献】
[1]罗伯特·B·科兹马著.大学教学法[M].蔡振生,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87:214-218.
[2]李吉林.情境教育的独特优势及其建构[J].教育研究,2009(3).
法理学的作用篇6
关键词:物理教学;实验法;作用探析
一、引言
物理是一门以观察和实验为基础的科学、物理规律的发现,必须以科学实验为基础;物理学家们所提出来的理论是否正确,也必须通过科学实验和生产实践来检验。中学物理就其内容来讲主要是经典的物理学中最基本、最简单、与实际联系最密切的部分,其主要概念、规律都是在实验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物理实验本身就是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通过实例说明实验在中学物理教学中的所起的作用。
二、实验法在物理教学中的显性作用
(一)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感性知识,是归纳物理规律的基础
中学物理中的内容虽然与日常生活中许多现象有密切的联系,但实际现象常常是复杂的,与许多因素有关。加之中学生尚缺乏有关的物理知识,往往不能深刻的感觉这些现象,更难以找出现象中反映的物理本质。而且有些物理现象似乎与日常生活中给学生的印象不一致。因此有必要通过演示实验把物理现象的特征突出地显示出来,使学生获得丰富、深刻、正确的感性知识例如光现象是大家熟悉的,对光的反射定律也有了一定的感性知识。但是,学生对其严格的数量关系,特别是对入射光、反射光和反射面的法线在同一平面却无充分的感性认识。在讲解的时候,可以用图1所示的实验进行演示,光线由E侧入射到平面镜M上,转动F平面直到显示出反射光,使学生看到反射光与入射光在同一平面上,且光线与法线的夹角相同。这样学生不仅容易记住结论,而且在头脑中形成了一定的物理图象。
在物理中有些概念、规律比较抽象,或表述较难理解。如楞次定律,在课本中是这样叙述的:“感应电流具有这样的方向,就是感应电流的磁场总要阻碍引起感应电流的磁通量的变化。”这里出现了感应电流的方向,感应电流磁场方向,原磁场方向,原磁通量的变化等,学生很难理解。利用演示实验(如图2)把它们显示出来,并记录下来,使学生有了感性知识,楞次定律很涩的文字表述就会由于生动的物理图象而变得容易理解和记忆了。
(二)培养学生的敏锐的观察能力和动手操作能力
物理演示实验具有形象真实、生动有趣的特点,通过对演示实验讲解、分析,引导学生观察,使学生不仅看到了实验现象,也学习了观察的方法,培养学生观察的全面性,细致性。例如:利用鸡蛋做实验。鸡蛋很容易找到,若引导学生利用鸡蛋做实验,既可说明物理道理,又可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1、做压强的实验。鸡蛋握在手中,使劲握也难以破碎,但手拿鸡蛋在碗边轻轻一敲即破。说明:鸡蛋紧握在手中时,受力面积大,压强小;而在碗边轻敲时,受力面积小,压强大。可见,压力的作用效果不仅跟压力大小有关,还跟受力面积有关。
2、做大气压实验。将浸湿酒精的棉花放在广口瓶内,点燃棉花,并让它燃烧一会儿,然后将一只剥壳的熟鸡蛋(稍大于瓶口)置于瓶口上,熟鸡蛋在瓶内、外压强差作用下,被压入了瓶里。
3、做物体的浮沉实验。将一只鸡蛋放入浓盐水中,然后缓缓倒入清水稀释、搅拌,随着盐水的不断稀释,鸡蛋排开液体的体积随着增大,由漂浮状态慢慢变成悬浮状态,最终沉入杯底。这说明:浸在液体中物体的上浮和下沉,决定于它所受浮力和重力的合力。通过细致的观察,学生不仅认识了现象,而且提高了观察能力。
(三)演示实验引起学生的兴趣,吸引学生的注意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有了兴趣就有了内在的动力。可以
得到好的学习效果。中学生持续注意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0分钟,教师在上课时要采用多种叫方法,演示实验则是物理教学中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当学生做演示实验时,一些困倦的、平时注意不集中的学生都神长了脖子、兴趣盅然地观看。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重视演示实验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德国物理教育界流传着这样一种说法:“没有演示实验的课,不算是一堂成功的课”。德国的物理教师除了极少数纯理论课没有演示实验外,一般每堂课要做2~3个实验。美国物理教师普遍都很重视演示实验。在他们上的每一节课中至少要做一个演示实验。而且这些实验都是他们自己设计,所用器材都是他们自己动手制作的。日本的物理教学也非常活跃,学生课堂上动手活动量较大,有半数以上的课是在实验室渡过的。大量的信息资料显示:国际物理教育界正在流行这样一种趋势,即衡量一堂物理课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堂课中演示实验的数量和质量。
三、实验法在物理教学中的隐性作用
(一)实验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学风
通过演示实验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同学们跃跃欲试,但由于课堂时间限制只能吸收少数参加。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对学生实验就非常重视了。我们除了让学生做完课本上的学生实验外,还通过制做教具、学具,把许多演示实验也改成学生实验,给学生提供了自己动手动脑的机会。如演示浮力的大小,电流强度跟电压的关系等实验。在实验过程中,我们除了要求学生用科学的态度做好实验外,更重要的是要求学生写出实验报告,这是将感性知识上升为理性认识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认真检查学生的实验报告,促使学生在实验过程中,正确理解原理,明确实验目的,认真设计步骤,详细记录数据,分析实验结果。特别是一些实验出现了误差后,要求学生认真讨论,分析产生误差的原因。使学生逐步形成了一种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学风。
(二)实验使学生学会了研究物理的科学方法
在物理教学中,通过演示和学生实验使学生学习对物理现象、物理过程认真的观察,并动手操作,取得资料、数据,在此基础上在进行分析、概括等思维活动,取出结论(或验证规律),这不仅可以使学生更好地获取知识,训练实验技能,而且使学生从中得到启迪,认识物理学的基本研究方法。认识物理学是一门什么性质的科学;怎样研究物理;怎样学习物理。抓紧科学方法的教育,将为学生日后的学习奠定基础,对发展学生的创造力是十分有益的。
总之,在中学物理教学加强物理实验决不能看成是为了使学生学好物理知识而采取的的手段,它在发展学生的能力方面,甚至在学生的非智力因素的开发方面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物理教学中千方百计地创造条件,多做实验,且使学生能有更多机会亲自动手,是每个物理教师的责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