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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理财概念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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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理财概念范文

西方历史学家FWMaitland在1936年曾言道:“信托理念在数个世纪中的演进,俨然是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杰出的成就。”尽管信托概念的起源并不十分明确,但大多数论者认为它最初形成于11世纪至12世纪左右,当时正值,许多英国骑士远征中东,生死未卜。为了避免在战争中客死他乡、或多年杳无音讯使其土地及财产的归属权产生不确定性,这些骑士出征之前,都会将其资产托付给一个值得信赖的朋友或家庭顾问,而条件是,这位“信托顾问”必须为其妻子和儿女看护这笔资产,直至家庭中的男性继承者达到法定年龄(当时通常为21-25岁)。由于当时的统治者常常因为财产归属不明或家庭中无法定适龄男性继承者就横加夺取,这一“信托”概念的产生就为那些离乡出征的骑士提供了资产保障。

信托过去是由英国产权法院来主持,800多年来随着世界变得更商业化和全球化,信托概念也不断演进,以配合资产持有人需求的变化。尽管没有特定的一套法律界定信托管理各个相关方的责任,但英国法庭及其他法律系统依循英国普通法也能够使信托管理与时俱进,配合现今商界及富家豪门的需要,由此可见信托的深厚根基。

在多个采用英国普通法的外国司法体系中,坚持800年前信托的初始概念,并堪当信托体系的前沿倡导者的就是马恩岛。相对于其它离岸金融中心,马恩岛的信托服务最能体现英国普通法的精神,并且能通过大量先例,为信托参与方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其它司法体系通常都采用了现代信托法(如泽西岛、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大多数学术界人士都倾向于在马恩岛安排信托。

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托业务的重点已不再是保护私有领地或财产免受贪婪帝王侵吞(尽管现今在世界某些地区,避免财产被当地政权扣押仍是信托业务的一部分),而是将目标转向如何利用信托来实现税务筹划以及一般财产保护。一般而言,把资产交付于低税司法区的受托人管理,这比个人在高税区运用此等资产来得划算,因为在第一种情况中,资产所产生的收益只需缴付较低的税。此外,信托也是一种有效的遗产税规划工具,资产原来的持有人去世后,有关资产无需缴付遗产税。

尽管信托可以带来诸多好处,并且在某些其他法律体系中也出现了一些相似的概念,但作为英国法律体系的特定产物,一些民事、罗马及其它法律体系对信托的认知还不算深入。鉴于此事实,近日信托受到中国客户青睐的现象颇堪玩味。

虽然信托已有800多年的历史,但对于中国市场而言是个较新的概念。5年前,ILS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开设了办事处,尽管我们非常乐于向潜在客户介绍采用信托保护其财富和资产,他们也有兴趣聆听参考,然而通常最后是不了了之。当时我们认为可能是因为信托工具与中国传统的理财方法相去太远。在过去的两年中,情况开始转变,主动找我们探讨如何利用信托进行财富管理的中国客户数量节节攀升,这也驱使我们在最近与一家大型本地财富管理公司签订了合作备忘录,ILS将独家为该公司的高净值财富客户提供财富管理解决方案。这对本公司以至中国的财富管理业来说都是可喜的发展。

信托业务在中国突然受到市场欢迎,我们认为这有三大原因:

资产的国际化。随着中国企业家不断搭建国际业务网络,他们开始会在海外市场购买实体资产甚至公司。此等产业拥有银行账户及其它资产,其中部分适合由个人名下持有,而部分则由中国企业家所拥有的贸易架构来持有较为恰当。由于此等业务网络日益复杂,加上在国外挂牌上市等考量,成立国外的信托体系来管理这些国际资产不失为明智之举,因为这样就可以得到税务或资产保护的益处。

海外留学和移民人数日益增加。越来越多富裕的中国企业家选择把孩子送到海外接受教育,而孩子的母亲或其他家庭成员往往也会作为伴读一同前往,这就需要他们在海外拥有住处及其它流动性资产。而对于在其它国家生活的中国人而言,相比由家庭成员直接持有财产,通过国外信托体系管理其海外资产可以更具备税务效益。

财产继承规划。大多数中国的创业家仍然将财富掌握在自己手中,但随着年事已高或即将退休,他们开始考虑如何引导下一代来妥善管理自己创造的资产和财富,而信托体系可根据他们的需求量体裁衣,确保其资产能平稳过渡给下一代。

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家开始考虑上述三个问题,他们对国外信托体系的需求日益增长。不同企业家所需要的解决方案可能不尽相同,所以,国外信托专家多年来处理类似家族财产案例所累积下的丰富经验尤其重要,能帮助中国客户更好地选择、建立并实施合适的信托解决方案。然而,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庞大,地域分布面广,且大多数企业家比较喜欢用母语交流,这意味着国外信托机构打进中国市场的有效途径是通过与本地财富管理业界建立合作关系或分销协议,携手开拓市场。而本地财富管理公司也要不断精益求精,不断加强其专业知识,以应对日趋复杂的客户需求,为其提供合适的家族财富管理解决方案。

家庭理财概念范文篇2

关键词:家庭暴力;主体关系;家庭成员;亲密关系

中图分类号:DF55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2.04.03

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关系的特殊性,使家庭暴力从普通侵权行为中剥离出来;从而探究家庭暴力主体关系的具体内容,是准确界定家庭暴力概念内涵的前提。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将该关系界定为“家庭成员”,过于笼统模糊,不利于司法适用;然而学界虽对其多有诟病,但却并不忍心废弃“家庭成员”的概念,仅在其基础上进一步做出阐释;一时间说法纷纭,莫衷一是。关于家庭暴力主体范围的界定,学界并未跳出“家庭成员”的范畴;大部分学者认为具有恋爱、同居等亲密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应准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相关条款;但反对的学者认为其可能对民法上“近亲属”的概念造成冲击。(参见:陈苇,李欣.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综述[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119.)

下文笔者将通过对家庭暴力主体关系四种模型的构建,在对“家庭成员”概念证伪的同时,期冀从纯理论的角度对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做出准确界定。

一、概念假设:“亲密因素”与“共居因素”

区别于普通侵权行为,法律之所以为家庭暴力设定了特别规则,并给予家庭暴力受害人以特别救济,其考虑的因素主要有二:

第一,与建立在陌生人基础上的普通侵权行为主体相对,家庭暴力主体之间往往具有特定的亲密关系,尤其体现为配偶关系与血亲关系,但绝不仅限于此。这种亲密关系至少导致了下述后果:(1)其所具备的伦理性在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或许还包括其他旁观者,如目睹儿童)建立了一个排斥外界干涉的私域;这道透明的墙不仅在施暴人、受害人以及旁观者心中根深蒂固,就连公权机关也往往望而却步。这或许正是实践中受害人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一味忍让,不愿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公权机关则持“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理念怠于干涉的原因之一。(2)夫妻婚后财产所得共同制(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实施,使施暴人与受害人的财产极易混同;即使并不混同,传统家庭“同居共财”模式关于我国传统的“同居共财”模式的论述,参见: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M].张建国,李力,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所遗留的影响也使受害人缺乏要求施暴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动机。故而在施暴人与受害人存在某种亲密关系的情况下,法律对其特别规制始得必要;笔者姑且将其称之为法律对家庭暴力特别干预的“亲密因素”,即家庭暴力的“身份性”。

第二,家庭暴力发生时,施暴人与受害人通常共同居住在同一居所之内,形成了共同居住关系(笔者这里并未专指共同生活关系);该居所应同时满足持续性与封闭性两个条件。法律对这种共同居住关系中的暴力行为进行特别规制的必要性在于:(1)由于施暴人与受害人共同居住于某一特定封闭居所,使得暴力行为具有不易为外界察觉的隐蔽性特征。其危害最为明显地体现在家庭暴力受害人往往难于举出证据证明自己遭受暴力的事实,从而在民事诉讼(特别是离婚诉讼)中处于极端不利的低位。(2)受害人对特定居所经常产生依赖(也可以称之为归属感),也大量存在受害人除此居所外将无家可归的情况(这也是有学者提议建立受暴妇女庇护所的原因之一)。鉴于此,即使受害人白天遭受暴力而离开居所,晚上仍迫于无奈地回此居所与施暴人同住,重新回到其控制之下;此不仅助长了施暴人的嚣张气焰,更可能使受害人逆来顺受或遭受再度伤害。因而暴力行为发生时,共同居住于某一特定居所也成为了家庭暴力应予特别调整的重要理由之一,这里笔者姑且将其称之为“共居因素”,即家庭暴力的“地域性”。

这里要注意的是,不能将“亲密因素”与“共居因素”相等同,同时也不能将二者完全割裂开来;两个因素之间既有专有部分,又有共有部分,实为交叉关系。如图1所示,A区为“亲密因素”;B区为“共居因素”;C区为A区与B区的交集(A∩B),即既满足“亲密因素”又满足“共居因素”的区域,这里笔者不妨将其称之为“依赖因素”。

二、家庭暴力主体关系模型

这里所称的关系即指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即家庭暴力主体之间的关系。初构

(一)“亲密关系”

关于“亲密关系”一词学者早已使用,在这里笔者界定“亲密关系”的范围与其他学者有所不同。(参见:王向贤.亲密关系中的暴力——以1015名大学生调查为例[D].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8:1.)

模型(A)

家庭理财概念范文

投资与理财:家庭财务规划为什么十分重要,它的意义在哪里?

于彤:有时候,我们不对家庭财务进行分析,就很可怕。比如很多人把精力放在了创造财富上,而忽视财富管理,大量财富放在银行储蓄或者活期账户里,导致财富没有实现保值增值。有些人将大笔财富放在极度保守的产品上面,金钱和财富增长效率较低。还有的人资产配置很单一或者激进,钱都放到难变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上,或者都投资于高风险产品,这也不好。如何进行家庭资产管理,需要进行良好的财务分析,在了解家庭财富的类型后,来管理现金流和资产。

投资与理财:那么,进行家庭财务规划前,需要做些什么?

于彤:现在出来很多记账软件,让人们开始重视起理财记账,控制开支,注意结余。不过从实际状况来看,很多人很难进入理性理财,记账难以长期坚持。从家庭财务管理来讲,普通大众很难变成一位准金融理财师,不能对家庭财务做一整套规划。所以,在进行家庭理财规划前,首先要明确家庭目标,其次是怎么做的问题,可以只针对每个阶段的家庭财务状况做规划。理财规划不是一个虚无的概念,可以说是模块化概念,包括创造财富、风险管理、保护管理和传承财富。家庭处于不同阶段,将面对不同财务规划,甚至因人制宜。

投资与理财:财务管理还需要在家庭理财规划的哪些内容下进行?

于彤:理财规划涵盖人生不同阶段的内容,例如保障规划类似于风险管理的范畴,需要将家庭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规划进去;储蓄规划不是简单把钱存银行,它包括子女教育金储蓄和养老退休金储蓄;投资规划目标相对简单,通过投资理财手段,将资产最大化的保值增值,实现财务目标。当然,一部分人已经脱离财富创造阶段后,将主要考虑财富保留和传承。

投资与理财:有没有一整套的工具方法,就能完全做好家庭财务规划?

于彤:财务管理因人制宜,因为个人和家庭对金钱的态度和目标不同,很难通过一个有效的财务分析工具,就能给家庭得出一套理财方案。需要理财顾问和客户充分的沟通,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理财预期、资产状况后,才可给客户提供一套理财方案。当然,有些事情可能还做不到,客户的理财预期与实际情况相矛盾的时候,某些操作就无法实现。例如50岁的客户想获得很高的投资报酬,在这样的阶段就很难实现。

投资与理财:因人制宜的财务规划,能否具体说说?

于彤:家庭财务分析需要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做现金流量管理和财务分析。比如,年轻人刚刚进入职场,处于创富阶段,我们在财务规划上就要更关心他个人的收入,资产配置可能需要更加积极;其次需要风险和健康管理。现在重大疾病年轻化,不好的工作和饮食习惯增加了年轻人的健康风险,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保险价值就体现出来。因为一旦失去劳动能力,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风险补偿,弥补意外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有生活保障。

投资与理财:今年阿里巴巴的余额宝、百度的百发理财以及P2P互联网民间借贷似乎掀起了一波全民理财的热潮,您怎么看这类产品和理财关系?

于彤:现在大家比较关心理财的“术”,对理财的“道”探讨却比较少。无论阿里巴巴的余额宝,还是百度的百发,只能是理财阶段的某一个工具,属于理财的“术”的部分。而财务规划、退休规划、储蓄规划都是具有理财“道”的部分,属于知识的范畴——理财的原理。每种金融工具在家庭理财中的指向是不同的,在树立大的理财规划框架下,才能合理地看待理财产品的价值。例如P2P民间借贷,15%的产品就一定不好吗?如果你投资的这类产品只占家庭资产10%,甚至更低,而且能够承担这类风险,那么对于这样的投资者参与15%的高风险产品,就一定不对?当然你有20万元,拿出15万元投资到民间借贷,这样的行为对不对,大家也明白。金融产品只是完成理财规划的工具,协助完成家庭理财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