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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通信原理(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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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通信原理篇1

量子通信是利用量子力学基本原理进行信息传递的一种新型通信方式。理论上,量子通信可实现无条件安全的链路数据传输,被认为是保障未来通信安全最重要的技术手段。

量子是微观物理世界中的基本单位,一个最最小的单元。量子理论主要包括量子测不准原理和量子纠缠。

早在1927年,德国科学家海森堡就提出了量子测不准原理。在现代科学认知中,几乎任何已知事物都是可测的,但量子是个例外。以制造硬币为例,制造硬币的基本前提是测定模板、再行复制。但在量子世界,这枚“硬币”是不确定的,你根本没法测量它,量子一旦被测量,还来不及被复制,它就不是原来那个量子了。

如果将这一原理应用在通信技术上,就是天然的保密通信手段。

在通信中,对方的话通过座机、手机等有线、无线终端,远距离传送到你的耳朵里。如果他人要窃听你们的对话,必须完成这个对话的复制过程。如果这段通话被加密,那么必须先复制到密码,再解密为正常通话。

可以说,一旦通信中的信息和密码用量子来承载,就是不可复制的。

我们把想要保密传输的信息加载到一个个不可能被准确观测和复制的量子上,只要有人在途中打算窃听信息,一“碰”,它的状态就改变了,窃听者拿到的只会是一堆毫无用处的信息。

量子通信另一个核心内容是隐形传输,是利用光子等基本粒子的量子纠缠原理来实现保密通信的。在量子力学里,两个粒子在经过短暂时间彼此耦合之后,单独搅扰其中任意一个粒子,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到另外一个粒子的性质,尽管两个粒子之间可能相隔很长一段距离,这种关联现象被称为量子纠缠。

在量子通信系统中,信息的发送方和接收方共享两个存在纠缠关联的光子。当发送方将信息赋予一个光子时,接收方的纠缠光子就会几乎同时发生一致的变化,瞬间完成信息的传输,从根本上杜绝了被窃听、被截获的可能。

量子通信在军事、国防、金融等信息安全领域有着重大的潜在应用价值和发展前景,还可用于涉及秘密数据、票据的电信、证券、保险、银行、工商等领域和部门。

信息通信原理篇2

关键词:乙烯原料;运输;车辆管理;.NET

中图分类号:TP3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3044(2011)11-2696-02

DesignofEthyleneMaterialTransportationVehicleManagementSystemBasedon.NET

JINWen-ting,LIYong-gang

(InstituteofLanzhouPetrochemicalCompanyAutomation.ERPSystem,Lanzhou730060,China)

Abstract:Fromactualconditions,ontheanalysisofethylenematerialtransportvehiclestheproblemsexistinginthemanagementofbasis,combiningwiththedevelopmentof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concept,structureandsystemdevelopment,thebasicprincipleandmethodofbydatabaseaccesstechnology,developedasetoftransportvehiclesmanagementinformationsystem.

Keywords:ethylenematerial;transport;vehiclemanagement;.net

企业信息化建设是通过IT技术的部署来提高企业的生产运维效率,从而降低经营成本。为此信息化建设的步伐在企业发展战略中占有不可预估的地位,企业把信息化建设作为贯彻落实国家“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两化融合”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作为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手段。

1乙烯原料运输车辆管理系统实现

1.1开发背景

公司原油采购部每月有近500多车的乙烯原料采购任务。而公司缺乏一套信息系统对汽车运输任务的分派、装载、运输、油品品质检验、到站排序、卸车等进行监控管理。目前公司原油采购部在乙烯原料运输车辆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可归纳为:

1)派车时不能实现对车辆运输资质、本次运输的油品和上次油品是否可混做出预判断。

2)车辆装载完货物后,驻点人员用电话、短信或传真方式告知原油采购部,工作繁琐,所报信息容易出错。

3)按照运输的相关规定,无备案车辆,不允许做油品运输;备案车辆长时间无运营任务,需要重点对所装油品做分析检查,目前人工完成检测核对工作。

4)卸车完毕后,根据过磅重量人工对该车是否超重做出判断,不能从源头杜绝车辆超载情况。

5)日车辆装、卸信息,用EXCEL完成日报和月报。数据量庞大,工作繁琐,容易出错。

在充分了解油品车辆运输业务现状的基础上,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通过建立乙烯原料运输车辆管理系统使原油采购部的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其处理工作的速度和准确性,也便于动态查询,实时监控,提高决策水平。

1.2开发软件技术

在应用层面上,运用技术,以及目前最流行的Windows平台应用程序VisualStudio为开发环境,结合若干服务器组件创建B/S模式的应用程序,使所有联网用户都可以通过WEB浏览器访问。

在数据层面上,为系统建立专用数据库服务器,用于数据存应用程序主要通过方式存取数据。并且易于使用、高速度、低内存支出和占用磁盘空间较少,支持用于建立基于客户端/服务器和Web的应用程序的主要功能。

1.3数据库设计

本系统利用ORACLE数据库,使用PL/SQLDeveloper工具创建系统所需数据库文件,乙烯原料运输车辆管理系统数据库命名为YYCGB。考虑到系统的实际需要,系统至少需要以下数据表。本系统数据库表一律采用汉语拼音的首字字母作为该项代码。

1)承运商信息表(YYCGB_CYS)

承运商代码承运商名称经营许可证法人等信息

2)车辆信息表(YYCGB_CL)

车辆代码车辆标准车辆净重车辆毛重车辆保险日期等信息

3)装车信息表(YYCGB_ZC)

装车日期油品装运地点等信息

4)卸车信息表(YYCGB_XC)

卸车信息油品卸车

5)用户信息表(YYCGB_USE)

用户组用户名密码权限等

本系统共设计数据表13个,并根据数据库的实体完整性和参照完整性的要求,为表设置主键、外键和索引,并创建表间关联。

1.4系统功能模块设计

图1为系统功能图。

本系统共分为六个部分,分别为:基础信息、装车信息、卸车信息、统计查询、文件中心及系统维护。

基础信息包括承运商、车辆、乙烯原料、单位信息、月计划录入和运输理论天数录入。此部分主要功能是维护基础信息,为后续的功能提供基础数据。

装车信息包括派车计划、装车信息录入、装车信息修改和打印装车磅单。驻点人员根据派车计划装车,将装车信息录入系统。

卸车信息包括待卸车信息、卸车信息录入、卸车信息修改和打印卸车磅单。卸车信息由卸车点人员录入。

统计查询包括两部分,分别为报表和查询。报表有日报、月报和频次。查询有理论运输天数查询、承运商查询、车辆查询、装车信息查询、卸车信息查询、用户查询。用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不同的条件进行实时查询。

文件中心包括上传文件和文件查询两部分,管理员可将相关制度、通知等各种文件上载到系统中,方便用户和驻点人员查看,实现信息的及时共享。

系统维护包括系统设置和用户管理两部分。系统设置具体分为模块管理、用户组管理和代码管理,用户管理具体分为用户维护、口令修改和系统日志。

1.5主要功能流程逻辑

1.5.1基础信息录入

基础信息模块录入车辆、承运商、月计划等信息,为装车信息,卸车信息,车辆监控,统计查询提供数据源。

1.5.2派车及装车逻辑

按照公司下达的乙烯原料月配置计划进行配车,安排车辆到指定炼厂或油田采购乙烯原料,配车计划下达后,由承运商安排相应车辆运输乙烯原料;车辆到达目的地后联系装车,装车完毕,由驻点办事处人员在系统中录入车号,系统自动带出相应车辆基本信息,包括所属承运商、车辆标重等信息,同时录入油品,毛重,装车铅封号等信息,填写完成后,点击保存。系统自动计算出净重,判断此车是否超重,若超重,给出提示。

1.5.3卸车逻辑

车辆即将到达厂区前,进行卸车自动排序。车辆到待卸点后,原油采购部录入待卸车信息。卸车时,承运商车辆进行车辆毛重称重,查看铅封并卸车,卸车完成后填写相关信息,生成卸车单据,并检查是否超重,若超重对话框提示。供货商运输车辆到达厂区后,需先到原油采购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审核并通过后,由原油采购部人员录入车辆基本信息,完成后进行后续卸车操作。

2结论

乙烯原料运输车辆管理系统能够实现乙烯原料运输车辆信息的共享,提高业务响应速度,加快业务处理进程。能够理顺和规范车辆调度流程,消除大量的人工劳动,实现车辆管理的规范化。能够加强内部控制,做到实时监控,及时处理,对每一环节存在的问题可以随时反映出来。实现供应商信息、车辆信息、车辆保险、日报表、月报表、车辆监控信息综合集成,使决策层能够及时得到动态的车辆运输数据。

参考文献:

[1]陈艳华.ASP_NET2_0+SQLServer网络系统开发与实例[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

[2]孙继磊,刘亮亮.精通VISUALC#2008:语言基础、数据库系统开发、WEB开发[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

信息通信原理篇3

以下为工信部所印发的通知全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

为切实保证网站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深入整治手机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的要求:“基础电信企业和各接入服务商在向通信管理局提交网站申请备案之前,要对主办者身份信息当面核验、留存有效证件复印件,要对网站主体信息、联系方式和接入信息等进行审查”。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的相关规定,制定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

一、核验内容

接入服务单位根据相关网站的委托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等手续时,应对网站主办者提交的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网站信息,以及本单位提交的接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验。

1.网站主办者(主体)信息

网站主办者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单位和个人两类。

(1)网站主办者为单位,核验证件为:

如网站主办者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为核验其单位资质的第一证件,在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情况下,可核验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企业,核验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为军队,核验军队代号证书原件。

网站负责人的个人证件:如网站负责人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为核验其身份的第一证件,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核验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如网站负责人非中国公民,则核验其护照原件。

(2)网站主办者为个人,核验证件为:

如网站主办者为中国公民,身份证原件为核验其身份的第一证件,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可核验户口簿、军官证、台胞证等原件。

如网站主办者非中国公民,则核验其护照原件。

(3)网站负责人的定义:若网站主办者为单位,网站负责人是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委派具体负责网站的部门负责人;若网站主办者为个人,网站负责人为其本人。

2.联系方式

如网站主办者为单位,联系方式是指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如网站主办者为个人,联系方式是指网站负责人手机号码、办公电话或住宅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

3.网站信息

网站名称、网站域名、涉及需前置审批或专项审批内容、网站服务内容/项目。

4.接入信息

接入服务提供者名称、接入方式、服务器放置地点、网站IP地址。

二、核验、审核、核查规程

(一)备案信息真实性责任主体

接入服务单位根据相关网站的委托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等手续时,核验主体为接入服务单位,包括:基础电信企业省分公司(含市、县级分公司)、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IDC、ISP)、公益性互联单位等。

审核主体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核查主体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国家互联网备案管理支撑中心,以下简称“备案中心”)。

(二)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审核、核查规程

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审核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1.接入服务单位网站备案核验规程

(1)网站主办者登录接入服务单位备案系统录入网站备案信息。

(2)接入服务单位受理网站主办者提交信息后,对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预核验:初步判定主体信息是否真实,通过电话、邮件等途径核验联系方式是否正确。预核验后,接入服务单位应向网站主办者发送现场核验通知或信息退回的短信提示:“您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已通过预核验,请在1个月内由网站负责人本人携带有关证件原件到我单位备案现场办理核验手续”或“您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未通过预核验,请修改后重新提交”。预核验工作必须在主办者提交备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网站主办者接到通知后,由网站负责人本人携带核验所需证件原件、材料到接入服务单位备案现场办理核验手续。

(4)接入服务单位在本单位备案现场采集并留存网站负责人彩色正面免冠照(电子照片规格:800×600像素)。备案中心统一制作、提供带有标识的幕布作为拍照背景,照片应显示拍照时间和背景标识。

(5)接入服务单位备案人员利用公安、质检、工商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信息源,核验网站主办者提供证件原件的真实性。同时通过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身份证与当事人是否一致。核验无误,留存身份证明和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

接入服务单位备案人员登录本单位备案系统,依据证件原件内容对网站主办者网上提交的主体信息进行核验:核验证件持有者、证件类型、证件内容与备案系统中录入的网站备案信息是否完全一致,不一致不予受理;依据网站主办者提交的域名证书或域名注册机构网站公共查询信息,核验网站域名所有者与网站主办者身份的一致性,不一致不予受理;依据本单位对网站的实际接入情况,准确录入网站备案接入信息各项内容。

(6)若核验无误,接入服务单位备案人员填写统一格式的《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备案中心负责制订《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格式);若发现备案信息有误,现场核实修改,并在《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中进行记录。《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一式两份:一份接入服务单位留存,一份上报网站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加盖接入服务单位公章。网站主办者和接入服务单位同时签订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

(7)在确认备案信息全部核验无误后,接入服务单位通过本单位备案系统向主体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备案系统提交网站备案信息,并提交《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纸制原件、传真件或电子扫描件。

2.省通信管理局审核规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登录省局备案系统,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接入服务单位提交备案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下发网站备案号,接入服务单位实施网站接入;不合格将备案信息退回接入服务单位系统,由接入服务单位重新核验。

3.备案中心核查规程

(1)备案中心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建设网站备案信息校验平台,对各通信管理局提交网站备案信息中的身份证信息进行全量自动核查。结合人工电话抽查,每月对备案系统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进行准确性核查和抽样评估并反馈情况。

(2)备案中心每季度对部备案系统中存量网站备案信息准确率、备案率分省分接入商进行核查和抽样评估并反馈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接入服务单位核验工作要求

1.组织保障和制度完善要求

各接入服务单位应在2010年2月底前设立现场核验网站备案信息部门,专门负责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并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应建立本单位的备案业务规范,备案工作考核制度。明确备案人员的工作责任,对备案人员业务能力实行年度考核,将日常备案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

各接入服务单位应在2010年3月底前正式实施网站备案信息当面核验,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单位注册所在地通信管理局。

基础电信企业应在2010年4月份对租用本单位电信资源从事接入业务的接入服务单位是否设立当面核验人员、履行当面核验备案信息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当面核验责任的,不得为其提供电信资源。

2.业务明示要求

接入服务单位在业务经营中应向网站主办者明示开办网站要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网站备案流程、需提供的证件、材料清单及网站备案有关注意事项。

3.业务合同内容要求

接入服务单位应在与网站主办者签订业务合同中,明文要求:“依据《非经营性互联网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备案信息不真实,将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请您承诺并确认:您提交的所有备案信息真实有效,当您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请及时到备案系统中提交更新信息,如因未及时更新而导致备案信息不准确,我公司有权依法对接入网站进行关闭处理。”双方签字、单位盖章确认。

4.信息安全管理责任要求

接入服务单位建立网站主办者资料档案,妥善保管核验过程中获取的网站主办者证件信息、照片信息、《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与网站主办者签署的各项协议,保证信息不泄露,承担对网站主办者提交材料的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责任。上述资料至少留存5年以上,以备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

5.网站备案信息更新要求

接入服务单位应做好日常回访核查工作,确保网站备案信息变更后,网站主办者及时更新主体信息、联系方式、网站信息。同时接入服务单位应根据网站接入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接入信息,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查工作。因未开展日常回访核查工作导致接入网站备案信息不准确的接入服务单位,主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6.存量网站备案信息核验要求

对备案信息真实性当面核验工作正式启动前接入的网站,各接入服务单位要在2010年2月底前制定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详细计划,报许可证发证机关和单位注册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并在2010年9月底前完成全部网站的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

(二)省通信管理局审核工作要求

1.做好日常审核工作

各通信管理局应做好日常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审核工作,保证对重点信息(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的逐一细致审核。二期备案系统升级改造后可由各通信管理局审核人员用口令登录接入服务单位系统抽检审核证件原件,同时检查接入服务单位上交的《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

2.检查“当面核验”工作开展情况

各通信管理局对接入服务单位当面核验网站备案信息的部门设立和工作制度完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根据接入服务单位保存的真实性核验证明材料,对接入服务单位“当面核验”工作的开展情况、接入服务单位提交备案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发现未执行“当面核验”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应严肃处理。同时将日常检查考核结果作为许可证年检重要参考。

(三)备案中心核查工作要求

1.新增网站备案信息核查

备案中心每月对新提交的网站备案信息进行准确性抽查。对备案主体信息中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进行重点抽查核查。

2.存量网站备案信息核查

备案中心按季度对系统存量网站备案信息进行准确性核查,对各接入服务单位真实性核验网站备案信息工作开展情况、完成进度、工作质量进行核查和抽查评估。

3.制定核查标准和监督评估办法

备案中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适时制订、细化、完善网站备案信息核查标准和监督评估办法,并向各通信管理局、接入服务单位。

4.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统计

备案中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对各单位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帮助和监督评估。加强对各单位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情况的分类统计,开展对各地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情况汇总等工作。

5.开展网站备案业务培训

备案中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委托,编写、制订网站备案培训资料,组织开展面向各接入服务单位的全国性网站备案培训工作,对应掌握的网站备案相关政策法规、业务知识进行统一讲解。

信息通信原理篇4

引言:

量子通信是指利用量子纠缠效应进行信息传递的一种新型的通讯方式。这一新型通信技术是伴随着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物理学领域的不断研究而发展起来的,是近二十年发展起来的新型交叉学科,是量子论和信息论相结合的新的研究领域。近年来这门学科已逐步从理论走向实验,以其特有的高效性和安全性等特点而被军事等领域广泛研究应用,并向实用化发展。同时,随着社会科技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普通民众对信息传输的要求也日益提高,对信息传输的稳定性、安全性要求也不断提高,因此也急需这一技术来作为对现有通信手段的补充和优化,以不断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这种无论是来自军事等特殊领域还是来自普通民众等普通领域对信息传输的高要求都促使着量子通信技术不断研究与发展,以满足人们不断严苛的通信需求。

一、量子通信的发展概述

量子通信技术是在量子力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量子力学诞生于1926年,是人类对微观世界加以认识的理论基础之一。量子力学和相对论之间的不相容性在1935年被爱因斯坦、波多尔基斯和罗森论证后,约翰?贝尔于1964年提出贝尔理论,阿斯派克等人于1982年证明了超光速响应的存在。在这一基础上,美国科学家贝内特于1993年首次提出了量子通信的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使爱因斯坦的量子纠缠效益开始真正发挥其威力。

自量子通信概念提出以后,6位来自不同国家的科学家,基于量子纠缠理论,提出了利用经典与量子相结合的方法实现量子隐形传送的方案,这是量子通信最初的基本方案。量子隐形传态不仅在物理学领域对人们认识与揭示自然界的神秘规律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可以用量子态作为信息载体,通过量子态的传送完成大容量信息的传输,实现原则上不可破译的量子保密通信。

1997年在奥地利留学的中国青年学者潘建伟与荷兰学者波密斯特等人合作,首次实现了未知量子态的远程传输。这是国际上首次在实验上成功地将一个量子态从甲地的光子传送到乙地的光子上。实验中传输的只是表达量子信息的“状态”,作为信息载体的光子本身并不被传输。此后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量子通信这门学科已逐步从理论走向实验,并向实用化发展,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量子密码通信、量子远程传态和量子密集编码等。

二、量子通信技术简介

量子通信即指利用量子纠缠效应进行信息传递的一种新型的通讯方式。量子是不可分的最小能量单位,“光量子”即为光的最小能量单位。量子通信的理论基础是量子纠缠。在量子世界中,存在着一种“纠缠”效应,所谓量子纠缠指的是两个或多个量子系统之间存在非定域、非经典的强关联。这种“纠缠”效应能够在两个完全相同的某量子态粒子之间建立某种联系,当其中一个的状态发生变化时,另一个也会发生相同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与时间和空间无关。另外由于对粒子的任何测量都会导致其量子态的变化,所以同时这种变化时不可能被第三者所知获的。利用量子的纠缠效应,我们可以进行绝密和瞬时的通信。因此具有极大的研究价值。

量子密码通信原理是基于“海森堡测不准”原理的发展的。在量子物理学中“海森堡测不准”原理表明,如果人们开始准确了解到基本粒子动量的变化,那么也就开始丧失对该粒子位置变化的认识。所以如果使用光去观察基本粒子,照亮粒子的光的行为都会使之改变路线,从而无法发现该粒子的实际位置。因此对传输光子线路的窃听会破坏原通讯路线之间的相互联系,通讯会被终端。另外还有“单量子不可复制”定理,这是上述原理的推论,是指在不知道量子状态的情况下复制单个量子是不可能的,因为要复制单个量子必须先做测量,而测量必然会改变量子状态。根据这两个原理,即使量子密码不幸被获取,也会因测量过程中对量子状态的改变而得到一些几乎无意义的信息。

量子远程传态是经由经典通道和量子通道传送未知量子态。通俗来讲就是将甲地的某一粒子的未知量子态在乙地的另一粒子上还原出来。因量子力学的不确定原理和量子态不可克隆原理,限制人们将原量子态的所有信息精确地全部提取出来,因此必须将原量子态的所有信息分为经典信息和量子信息两部分,它们分别由经典通道和量子通道送到乙地,根据这些信息,在乙地构造出原量子态的全貌。但这一过程并不传输任何的能量或物质,只是传输一种量子态。

量子密集编码是用量子通道传送经典比特,即使用量子纠缠现象可以实现只传送一个量子比特,而传送两个比特的经典信息。具体方法是信息的传送者(Alice)和接受者(Bob)各拥有处于最大纠缠态中的一个粒子,Alice可以对她手中的粒子施加四种可能的幺正变换以编码两个比特的经典信息,由于两个粒子处于纠缠态,对一个粒子的任何操作都会对另一个粒子产生影响,引起另一个粒子的态发生相应的变化。Alice对它的纠缠粒子施加幺正变换后,两系统处于四个Bell基态之一,为了使Bob能读出Alice编码的信息,Alice必须再把她的粒子传送给Bob,Bob再对两个粒子实施联合Bell基测量,测量结果可使Bob提出2比特的经典信息,在这过程中,Alice仅传送给Bob一个粒子,但却能成功的传送2比特的经典信息,这就是所谓的“密集编码”。

三、量子通信技术的发展前景

量子通信技术依托于发达的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的量子技术而发展起来的,以其独特的优势而被广泛关注。与传统通信技术相比较,量子通信具有抗干扰力强、保密性高、传输速度快等优点。因此,它的发展应用前景很广阔。一方面,在国家政府和军事领域,由于其保密性极高,几乎不可能被敌方破译,且这种量子通信技术能够抵御未来量子计算机技术带来的威胁,因此会被不断研究和应用。另一方面,在民用通信技术领域,早在2009年9月,中国科技大学组建了世界上首个5节点的全通型量子通信网络,首次实现了实时语音量子保密通信。“城域量子通信网络”使得城市范围的安全量子通信网络成为现实。因此,量子通信在未来的民用领域也将被广泛研究应用。

结语

量子通信是通信技术的又一次划时代革命,与目前采用的传统通信技术相比,量子通信在保密性、通信容量、通信时效等方面都具有十分明显的优势,是未来通信发展的主要方向。虽然量子通信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但在单元技术和理论方面还有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信息产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今天,需要在量子通信这一领域继续加大投入和研究力度,为进入量子通信时代打下坚实的基础,不断服务于现代人类的发展需求。

信息通信原理篇5

【论文摘要】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在以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推动下才发展起来的教育学习理论。在网络环境下,为了更有效地促进信息用户认知发展,建构信息意义,我们借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中创设学习环境的方法。提出了“创设信息服务情帚”和“协作与会话”两种网络信息服务方法。

一、建构主义学习理论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是行为主义发展到认知主义以后的进一步发展。当今的建构主义者主张,世界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对于世界的理解和赋予意义却是由每个人自己决定。我们是以自己的经验为基础来建构现实,或者至少说是在解释现实.我们个人的世界是用我们自己的头脑构建的,由于我们的经验以及对经验的信念不同,于是我们对外部世界的理解便也迥异。

(一)基本概念

图式,是建构主义理论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个体对世界的知觉理解和思考的方式。也可以把它看作是心理活动的框架或组织结构。图式是认知结构的起点和核心,或者说是人类认识事物的基础。因此,图式的形成和变化是认知发展的实质,认知发展受三个过程的影响:即同化、顺化和平衡。

同化,是指学习个体对刺激输入过滤或改变的过程。也就是说个体在感受刺激时.把它们纳入头脑中原有的图式之内,使其成为自身的一部分。

顺应,是指学习者调节自己的内部结构以适应特定刺激情境的过程。当学习者遇到不能用原有图式来同化新的刺激时,便要对原有图式加以修改或重建,以适应环境。

平衡,是指学习者个体通过自我调节机制使认知发展从一个平衡状态向另一个平衡状态过渡的过程。

(二)基本观点

皮亚杰关于建构主义的基本观点是人是在与周围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逐步建构起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从而使自身认知结构得到发展的。人与环境相互作用涉及两个基本过程:“同化”与“顺应”。同化是指个体把外界刺激所提供的信息整合到自己原有认知结构内的过程:顺应是指个体的认知结构因外部刺激的影响而发牛改变的过程。同化是认知结构数量的扩充,而顺应则是认知结构性质的改变。认知个体通过同化与顺应这两种形式来达到与周围环境的平衡。当人能用现有罔式去同化新信息时,他处于一种平衡的认知状态;而当现有图式不能同化新信息时,平衡即被破坏,或修改或创造新图式(顺应)的过程就是寻找新的平衡的过程。人的认知结构就是通过同化与顺应过程逐步建构起来。并在“平衡一不平衡一新的平衡”的循环中得到不断的丰富、提高和发展。

二、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与信息服务的关系

(一)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兴起的原因来看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基础虽然在上个世纪中期就由皮杰和维果斯基奠定了基础,但是为什么到了9O年才兴起?建构主义在上个世纪9O年代兴起与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代表的第二次信息技术革命有密切的关系。由于信息技术发展可以为信息表达提供丰富的媒体元素,可以为信息展示提供一个可以超越时的信息空间。因此,我们可以把这种新兴的信息技术作为建构主义所倡导的理想学习环境下的认知工具,能有效地促进学生的认知发展。所以随着以多媒体和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才使建构主义理论走出心理学家的“象牙塔”,开始进入各级各类课堂,成为支持多媒体和网络教学以及“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相整合”的重要理论基础。从这个背景来看,我们可以认为是信息技术推动了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从理论走向实践,反过来,我们可不可以把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和实践经验用来指导信息服务呢?

(二)从情报学认知观的角度来看

我们为了能够清楚地揭示学习与信息服务之间的关系,这里再从认知科学的角度来分析。建构主义学习观中有一个最核心的概念就是认知结构(皮亚杰称为图式),有时我们也称它为知识结构。我们下面就分析信息与认知结构的关系。

英国信息学家布鲁克斯曾提出了著名的信息与知识基本方程,以阐述信息与知识结构之间的关系,并由此给出信息的定义:“信息是能改变人们原有知识结构的那一小部分知识”。这就是说,信息对接收者的主要影响是改变其原有的认知结构。那什么是认知结构呢?“认知结构是指一种反映事物之问稳定联系或关系的内部认知系统,或者说是一个人的全部观念内容的组织。人的认识活动按照一定的顺序形成发展成对事物结构的认识后就形成了认知结构”。布鲁纳认为:“人主动参加获得知识的过程,主动对进入感官的信息进行选择、转换、存储和应用。也就是说人可以积极主动地选择知识,记忆知识和改造知识,而不是一个知识的被动的接受者”。认知学习主义认为学习只有在原有认知结构的基础上产生.不管采取的形式怎样。个人的学习都是通过把新得到的信息和原有的认知结构联系起来。去积极地建构新的认知结构。

从宏观方面分析,信息对认识结构的影响和作用,存在以下三种形式。

其一:认知结构能解释、说明的信息。当新的信息与原有的“认知结构”之问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但没有根本的冲突时,要适当地改变原来“结构”中的某些部分,调档成适当的“新结构”。现实中人们往往窬易接受与自己原有认知结构相关的信息,并借此对自己的认知结构进行补充和更新。

其二:与认知结构毫无关系的信息。当新的信息与原有的“认知结构”之间几乎不相关,就无法改变原来“结构”中的某些部分形成“新结构”。现实中人们在荻得与原有知识结构无关的信息时,往往如过眼州云,习惯于保持自已原有的认知结构。

其三:认知结构不能解释或与之相矛盾的信息。人们在获得与臼已原有知识结构相反或相矛盾的信息时,常常面临十分困难的选择。一种是追根究源,否定自原有知识结构中不科学或错误的东西,代之以科学先进的知识,实现知识结构的一次飞跃:一种是抱残守缺,,人去一次重要的知识纠错更新的机会:再一种则是盲从,不加思考地全盘接受,使原有的知识结构受到极大破坏,这可能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很大危害。

三、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在网络信息服务中的应用

源自认知主义,在信息技术推动下发展起来的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在“信息技术与学科课程相整合”的过程中取得了很多实践经验。此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在实践中如何创设学习环境的方法,如“情境”、“协作”、“会话”和“意义建构”这些支践经验可以为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服务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另外我们从信息服务的角度来看,信息服务除了为信息用户提供具体而有使用价值的信息内容外,最核心的是要激发信息用户的情感因素,促进用户对具体信息内容价值的认知和体验,形成与信息所反映的事物的认知结构。网络为我们提供了丰富和多样化的信息资源和方便信息获取手段。这为用户与网络空间交流互动以及用户认知潜能的发挥提供了必要条什,但也由于网络空问结构呈多维网状结构和无限扩展性,导致用户信息活动时面临空前复杂的认知选择,这必然增加对信息环境方面的认知负担和信息超载。此如何减轻用户认知负担,增加用户情感和心理体验.提高用户在信息服务活动中的积极性和主动忡可以借鉴建构主义学习环境创设方法。

(一)创设“信息服务情景”

网络信息服务环境中的“服务情境”必须有利于用户对所需信息意义建构。从信息牛态学的观点来看,信息用户是信息牛态环境中认知的主体,是信息意义的建构者。信息建筑师的作用是帮助信息用户理解信息,促进信息用户建构意义。并不是仅仅要求信息建筑师直接向信息用户传递信息。如果仍然沿用传统的信息服务理论来指导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服务,然不合适宜。这里从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和信息构建理论融合的观点出发,提出如何创设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服务情景”。

1、多种媒体元素融合,多利-形式展示信息主题在网络信息空问中最核心的信息表征方式是超媒体方式,可以把信息实体分割成由文本、图形、音频、视频、动画等信息单元组成的节点,按照符合用户“联想”的方式组织成概念间的网状结构,灵活建立不同的通达路径。用户可以按照自己的思维路线在网络空间中较为自由地访问有关信息,从而使用户能够产生一个“浸润”感觉。这样用户可以在不同的情景中通达同一个概念,多种感觉通道同时作用,平行处理的信息蛀更加巨大,有利于激发并调动用户已有的知识结构和生活经验来选择、探索、加工新信息,建构其意义。具体实现的手段可以采用XML作为底层技术支持。建立主题图的方式(TOPICMAP),把具体任务或信息内容分成互相关联的概念网络。

2、建立随机通达路径。信息构建先驱Wurman先生一再强调,信息构建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使信息可访问。在这里为创设信息服务情景需要,不仅要求信息可涝问,而且要求随机通达。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用户类型多样,知识背景各不相同,任务目的多种多样,如何才能把从网络“四面八方”来的用户引导到具体的信息内容上去呢?也就是要为不同信息用户建立不同的信息路径,进入到相同的信息内容中去,这是信息建筑师必须考虑的问题。要实现不同路径条件下,使信息可以访问这一目标,最可行的办法就是建立语义导航系统。关于如何建立语义导航可参见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张玉峰教授的论文《基于Ontology的语义导航研究》。

3、建立认知地图。认知地图是表征环境信息的一种认知形式,是人们通过多种手段获得空问信息后,在大脑中形成的关于认知环境的“抽象替代物”。认知地图对于人类存储与使用环境信息的活动,如超媒体信息空问导航活动都十分重要,是一利1网络信息服务情景营造的重要手段。就认知地图内容而言,不仅包括对象的空知识,还包括对象的其他属性,例如,可访问性——访问某个对象的难易程度:感知经验——声音、色彩等;还包括情绪注释、评价感觉等。

4、营造语境效果。美国语言学家Sperber和Wilson提出了认知语境(cognitiveenvironment)的概念,认为在语言交际中的语境是一个心理建构体(psychologicalconstruct),是存在于听话者大脑中的一系列假设。用户对外界的认识与理解是以概念的形式存储在大脑中的。这就形成了用来处理新信息的认知语境。语境不仅包括交际时话语的上下文、对象环境等具体的语境眭j素,也包括个人的知识因素。如已知的全部实事、假设、信念以及个人的认知能力。我们从前面的分析知道信息与认知结构相互作用有三种结果,构造“if=}境效果”是指新信息与已知的已有信息相互作用,原有认知语境发生改变,产生新的认知语境。在网络信息空间中.可以使用超媒体交互技术来建立一个信息用户与网络空间的双向信息交流过程,具体来说可以采用隐喻的手段把背景信息与相关信息链接,建立一个本体与喻体、环境信息与目标信息之间的映射,从而达到减轻信息用户认知负担,促进信息理解和信息意义的构建。

(二)信息服务“协作与会话”

网络信息服务中什么是“协作与会话”?这里指的是信息服务人员与用户、信息建筑师与用户以及用户与用户之间的交流,在整个信息服务活动过程中都始终存在。如果我们把网络信息环境中信息用户、信息内容、网络信息环境看做一个信息生态系统的话,信息交互是这系统的“纽带”,它把信息生产者(包括信息建筑师)、信息环境、信息内容与信息用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网络环境中为了实现信息用户理解信息,建构信息意义,信息用户与信息环境交互(交流与会话)作用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在网络环境下如何实现“协作与会话”?最传统的“协作与会话”形式是参考咨询。在网络环境下,可以采用电子邮件、即时视频与音频通讯工具、还可以通过专题的服务主题论坛把信息用户联系在一起。在信息服务人员的组纵和引导下,信息用户可以一起讨论和交流、相互协商,通过这样的协作信息环境,信息用户群体思维与智慧就可以被所有的用户共享,即整个信息用户群体共同完成对所获取信息意义建构.而不是其中的某一位或某几位信息用户完成意义建构。

网络信息服务中“协作与会话”还有一种重要的形式就是“用户界面”。用户界面是服务交锋时刻信息服务机构给信息用户最直接的情感体验。网络环境下,信息服务人员不直接与信息用户接触。而是通过信息系统为中介来实现服务人员与用户对话和交流。我们要让用纯粹技术理性构造出来的信息环境具有人性的感觉,因此“用户界面”的作用不能忽视。用户界面是信息呈现给用户的方式,它既需要逻辑性来连接界面背后所隐藏的信息内容,也需要有形象性来表达信息内容。

信息通信原理篇6

【关键词】人格独立财产安全公平信息处理原则

【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识码】A

前言

在互联网这个开放空间中,我们的生活更加透明,隐私的保护也更加迫切。由于缺少了现实世界的物理屏障,公民的一言一行均为网络所记录,可以毫无遮掩地向他人呈现。如今的网络世界,个人信息泄露就像一扇无法关闭的大门:木马程序公开售卖,看似私密的聊天记录,可能被他人任意获取;海量的个人信息可以通过搜索工具轻易获得。“谁动了我的聊天记录”,“谁来保护我的聊天记录”,“谁让我们的隐私‘裸奔’”等类似呼声不断涌出。在个人信息屡屡被窃的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多部政策规范,纲领性地明确了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责任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和政府机关的权利与义务,为接下来网络信息保护的统一立法工作做了铺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隐私权等人身权益民事纠纷的处理作出进一步规定。

网络信息保护法的制定仍处于起步阶段。面对网络信息保护的诸多问题,固然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但更关键的还在于对网络信息保护的价值定位与基本原则的正确认识。

法律的灵魂主线:价值定位与基本原则

法律并非简单的文本与条文,法治社会中的基本价值,需要通过法律来维系和促进,法律发挥社会作用也体现在此。法律所承载的社会价值决定了其所追求的理想与目的,是法律价值定位的集中体现。对价值定位的误读,会造成立法过于功利与现实,容易将法律手段与法律目的相混淆,仅仅局限于实际问题的解决,忽略价值理念的融入,使法律沦为工具,让法律流于肤浅。因此,如何理解网络信息保护法的价值定位,关系到法律的品性与涵养,影响着立法初衷与规范思路。

如果说价值定位构成了一部法律的灵魂内核,那么基本原则便决定了法律的精神主线,贯彻始终。基本原则的确定,一方面有利于厘清法律中各种价值的次序顺位,便于在价值冲突时作出合理判断;另一方面有助于具体法律规范相互协调地结合在一起,构成严密的规范体系。总的来说,准确的价值定位,促成法律目的明确、方向正确;精细的基本原则,保障法律的理性程度和科学化水平。

网络信息保护法的价值定位:人格独立与财产安全

网络信息保护法不仅是一部维护网络秩序的法律,其与网络用户的人格独立和财产安全有着紧密联系。提及网络信息的保护,隐私的安全总是人们的第一反应。那么,何为隐私?如何准确理解与把握隐私的外延与内涵?其实,隐私的含义并非恒久不变,其范畴不仅受到国家、民族和文化等横向环境的影响,不同的历史阶段赋予隐私的含义也有所不同。我国对隐私的最初理解仅局限在阴私,而后随着个人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隐私的概念进而涵摄至住宅隐私。在信息时代,隐私的含义及保护方式又极大被扩大,个人信息的不受侵犯和自主控制又成为隐私新的组成部分。隐私权的时代变革,亦为网络信息保护法的价值定位增添了新的元素。

循着隐私权保护的传统思路,保证个人独立生存发展空间,进而实现人格独立是网络信息保护法的固有品性。在人与人平等的社会交往中,法律关系乃至社会关系的自主自为自决是法治国家的显著特征,每个人都有人格自我形成的自由。所以,保护个人网络信息的安全,是人本主义法律价值理念的体现。网络信息保护的首要目的在于实现人格的独立。人格独立则首先需要个人生存空间的独立,不因个人敏感信息外泄而为他人所骚扰或控制,不因个人私密事项曝光而构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名誉贬损。唯有此,个人方能有尊严的存在,人格方能健康培植。试想,在个人信息任意为他人掌控的社会中,个体如何能够完整的存在,如何能够自由的选择决定?其次,个人生存空间的独立并不意味着“与世隔绝”,个人需要与他人进行必要的互动、交流。信息自我决定权成为隐私权保护的题中之意。个人信息的保护便是使得信息所有人能拥有决定在何时、以何种方式以及何种范围内向他人予以分享或交流的自。因此,个人信息的保护亦是在保护个人的行为自由,维护个体对隐私信息的自我控制与自我决定的权利。如果说信息的独立是健全人格形成的基础,那么处分的自由则是独立人格的彰显。

信息时代,个人信息除与人格形成紧密相关外,对于个人财产安全亦至关重要。传统观点认为,对于隐私权的保障,并非出于对私人财产,而是基于人格的不可侵犯性。但是在现代社会,随着网上银行的涌现、网上交易的繁荣,越来越多的信息直接关系到私人财产的安全,例如,网络账户、银行密码等信息。除此之外,财产安全还表现为个人财务隐私的不受侵犯。财务隐私集中表现为不欲为人所知的私人财产信息。近年频发的“房姐”、“房叔”等“人肉搜索”事件,纵然是网络反腐的重大胜利,但是其中隐含的隐私泄露情况却不得不慎重对待。另外,财产的安全与独立,反过来也能保护和维护人格的成长,因为财产是个人经济独立自主的必要基础,财产与人的自由度存在最紧密的联系。

法律保护个人网络信息应该同时践行人格独立与财产安全这两个价值内涵,以保障个人在信息时代的完整权益。所以,在网络信息保护法的定位上,我们不能片面的理解,应该认识到其内含的伦理属性和财产属性。

网络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公平信息处理原则

在信息时代,信息的自我所有与自我控制,越发等同于人格独立和财产安全。能够控制信息意味着拥有至高的权力,如何确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标准对于社会秩序具有极大的影响。那么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应包含哪些呢?从比较法的角度来审视,世界各国的个人资讯保护法律,即使在用语上有所出入,但至少都会以资讯自决概念所揭示的资讯自我控制精神作为其理念的核心指导原则。这里所谓的资讯自决,又被称为公平信息处理原则(FairInformationPracticePrinciples),该项原则最早由美国于1973年创设。随后对经合组织(OECD)的《保护个人信息跨国传送及隐私权指导纲领》(theGuidelinesontheProtectionofPrivacyandTransborderFlowsofPersonalData,1980)和欧盟的《个人资料保护指令》(Directive95/46/EC)产生示范和借鉴作用。公平信息处理原则的核心在于保护个人信息的自我决定权,其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通知原则。在公平信息处理原则内容体系中,通知原则最为基础。网络用户作为受众应该在个人信息被收集时,被告知信息收集目的、信息用途和保护措施等相关内容。在没有详尽告知的情境下,网络用户很难对信息收集方如何处置个人信息以及其中潜在的风险作出合理预期。如若收集个人信息意味着隐私曝光、取得他人信息可以任意使用,这样的网络服务,隐私缺位,任何人都不会主动交付个人信息。网络用户拥有了解事实真相的权利,唯有此,信息自我控制和决定的权利初衷才不会落空。一般来说,通知内容应该包括:告知被收集的个人信息的种类和范围;明确个人信息可能被使用的范围与方式;详尽列举所有可能的分享、使用个人信息的其他主体;网络服务受众拒绝提供个人信息的后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保密和责任条款。值得注意的是,现今诸如微信、微博、人人网等社交网站往往并不主动索取用户的个人信息,而是利用人们渴望展现自我、宣泄情感和人际交往的心理需求和欲望,促成网络用户主动上传大量个人信息。但是人们在通过社交网站记录点滴生活的同时,个人隐私也逐步暴露在公众视野之中。因为社交网站的设计极易使得网络用户错误地将网络公共空间视为私人或多人的封闭空间,而自己将个人隐私放置于人人可见、人人可传播的危险境地。换言之,公共空间中基本没有隐私保护的必要,当隐私在网络上被揭露之后,其结果可能是任何人都可以自行传播,而没有侵犯隐私权。因此,法律应该赋予此类社交网站更为严苛的告知义务,时时告知用户上传个人信息潜在的泄露危险,以防止其沉溺于虚拟交往而忽略隐私风险。

第二,同意原则。网络用户的同意原则是为国际所认可的第二项原则。同意原则尊重信息自决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在事先征得网络用户同意的前提下使用个人信息。同意原则直接关涉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个人信息的二次或多次利用。这种对个人信息的二次或多次利用往往超越了特定网络服务本身可能对信息的利用程度,例如,网络服务提供商利用本次获取的个人信息向消费者推销其他产品或服务,抑或将消费者个人信息转让给他人。简而言之,同意原则的核心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因提供互联网服务而获得用户个人信息的控制权。虽然网络受众与特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分享了个人信息,但是这类信息仍在用户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权利作用范围内。

第三,参与原则。公平信息处理原则以信息自决权为核心,参与原则便是对该项权利效力的巩固与加强。参与原则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个人有权利获取相关网络服务者掌握的全部个人信息,包括个人信息的内容、管理与使用等情况;另一方面,个人有权利修改由网络服务者所记录的个人信息的内容细节。即,个人仍能全面、有效的支配与管理网络服务方所保留的个人信息。为了将参与原则落到实处,网络信息保护法律制度一般赋予网络用户参与个人信息管理的权利。网络服务者则担有及时、免费提供信息的义务,并要为网络用户确认、分析和处置个人信息提供便利。

第四,安全原则。网络时代,沉默似乎是最好的守密方式。因为个人信息一旦进入国际互联网,该信息就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广为传播,且被人无休止地转载、复制。因此,网络个人信息的安全是信息自主、自治、自我决定的重要保证。制度保证和技术保障是安全原则的具体阐释,安全原则主要通过调整和规范网络服务提供方的信息安全措施与安全技术措施来防范信息丢失和未经授权的访问、破坏、使用或披露。安全管理措施则指网络服务者内部组织规范。该管理规范不仅约束组织内部成员,还对其他网络服务用户起到制约作用,以限制对个人信息的访问和未经授权的利用。技术措施则指通过加密技术等科技手段保障个人信息传输和存储的安全。这两类措施分别从管理规范与信息技术上,圆满地实现网络信息的安全保护。

第五,执行原则。违法行为不会因为相关法律的出台而自动消失。同时,立法的目的在于落实。一部缺乏执行力的法律,纵使体系完美、内容完备,也只能被束之高阁,成为一纸空文。同理,公平信息原则若得不到有效执行,将仅仅起到权利宣示的功效,无法转化为维护网络信息安全的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更加无法实现基本原则的法律强制性。执行原则的践行主要通过三方力量齐心协力,自律与他律的有机结合:其一,行业自律,即通过市场竞争,让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优胜劣汰中找出合适的隐私保护方案,形成行业自律规范;其二,公民自我救济,执行原则要求法律指明公民权利救济的渠道,自主自发维权;其三,政府监管,政府承担网络信息安全的监管和制裁职责,应该加大监管力度,严格依法惩处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公平信息处理原则是立法的准则,反映着法律的基本价值和立法指导思想。网络信息保护法旨在实现网络用户的信息自决权,创造信息安全的网络环境,是其立法出发点。通知原则等五个子原则是对公平信息处理原则的具体阐释,诸原则间有机结合构成网络信息保护法的基本结构。

结语

总之,针对互联网上信息保护的乱局,“丛林法则”无法满足全社会的期望,也无法根治其中的弊病,网络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势在必行。立法者应该跳出具体规则看到法律背后的理念,从人的发展与财产的安全上来认识、制定网络信息保护法,积极吸收借鉴公平信息处理原则中的有益因素,作为指导立法的准则,提升法律的系统化和科学化水平。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申卫星:“中国民法典的品行”,《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②邱文聪:“从资讯自决与资讯隐私的概念区分―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草案》的结构性问题”,《月旦法学杂志》,2009年第5期。

③SamuelD.Warren&LouisD.Brandeis,Therighttoprivacy,HarvardLawReview,Vol.4,No.5(Winter,1890),p.204.

④申卫星:《物权法》,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9~10页。

⑤JoelR.Reidenberg,SettingStandardsforFairInformationPracticeintheU.S.PrivateSector,80IOWALAWREVIEW,1995,p.497.

⑥邱文聪:“从资讯自决与资讯隐私的概念区分―评《电脑处理个人资料保护法修正草案》的结构性问题”,《月旦法学杂志》,2009年第5期。

⑦MarcRotenberg,FairInformationPracticesandtheArchitectureofPrivacy:(WhatLarryDoesn'tGet),Stan.Tech.L.Rev,2001,p.1.

⑧LaurenGelman,Privacy,FreeSpeech,and"Blurry-Edged"SocailNetworks,50BostonCollegeLawReview,1998,p.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