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设计的标准和要求(6篇)
城市规划设计的标准和要求篇1
关键词:城市规划;设计;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城市规划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是市场经济下推进城市化建设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在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保证我国城市化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解决城市发展和土地利用矛盾的关键环节。这既要充分认识城市的客观发展规律,必须进行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有效实施。又要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城镇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促进城镇建设长期的健康发展[1]。
1城市规划的重要意义
首先,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国内外的实践经验证明,要把城市建设好、管理好,必须先规划好,以城市规划为依据建设和管理城市;其次,城市规划是综合发挥城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前提和基础。城市作为一定区域内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应当格局合理,富有特色,对本区域内的城市化发展起到示范和榜样作用,充分协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自然就成为城市建设和管理以及综合发挥其各种效益应遵循的依据;再次,城市规划是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城市的合理发展,必须通过科学的预测和规划,以确定城市的发展方向和发展格局,也只有在科学合理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下,才能最终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最后,城市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可任意更改。因此,它的实施具有强制性和不可变更性[2]。
2城市规划设计中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2.1以物质环境建设为尺度的规划设计模式,缺乏生态可持续发展观念
物质性的规划设计模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往往表现为“经济理性”和“发展优先”的思想。城市规划中的景观与绿地规划仍停留在追求空间视觉效果的形式层次,强调人工对环境的改造,以期在短期内获得崭新的景观。传统的园林与绿地规划设计偏重于内容的安排和形式的赋予,往往采用单一的修饰物质环境的方法。园林和绿地的规划以娱乐性和舒适性作为规划的模式与评价标准。城市规划中的可持续生态环境规划仅仅注重于技术的运用,而忽视了规划手段本身。我国现行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模式是以环境保护技术作为理论基础,其主要内容在于控制“三废”等的排放,并以其作为评价的标准,偏重于利用技术手段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声环境等物质层面上的治理与保护,主要的保护手段为末端治理式,仍属一种被动式的保护规划模式。
2.2不注重地方特色,盲目套用大城市设计模式,小城市结构形态环境雷同
城市规划中“技术乌托邦”的思想与文化的趋同性带来城市规划色的缺失。我国目前城市规划设计模式是以功能主义的基础,以规划技术作为主要规划手段的模式。尤其是文化的趋同在城市的规划与建设中成为现实,技术性文化占主流地位的结果是城市规划与人居环境日趋同质化。城市规划对特色的认识有待全面,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只是注重规划中的物质特色,忽视了小城市特色中的非物质要素。城市规划中注重城市内容要素(建筑、设施、管理机制、技术手段、城市功能等)的共性方面,没有注意到诸如山川水势、建筑材料、文化、历史、地方技术等构造城市素材的特色方面。
(2)城市特色应是一个整体,从结构形态规划,用地总体布局到详细规划、单体设计的各个步骤,从城市总体景观到街道、建筑都是其特色所在。我国小城市详细规划的模式是先由道路交通控制划定的地块的大小、形态等,然后在地块上布置形态各异的体量并依此而制定详细规划,各个建筑单体也标榜自我,以营造各自的特色,城市规划设计中套用大中城市的规划模式,造成城市原有特色的消失。在规划设计不注重原有的地形、景观特色,造成城市特色多样性的减弱和原来良好的社会空间与城市肌理的破坏,这也是减弱城市特色的一个方面。
3解决问题的关键
3.1在规划目标和规模确定上要实事求是
我们的基本国情是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承载能力还很弱,经济的增长方式比较粗放,科学技术的含量不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调控和管理城市的经验不足。因此,把握好城市建设节奏,科学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合理确定城市人口,面积等主要指标,防止盲目扩大城市规模,防止随意占用土地资源,防止任意调整行政区划,防止人为刺激投资扩张至关重要。
3.2在规划用地和开发利用上要适度
审时度势、把好尺度、是我们观察问题、顺应规律、有利发展的规划准绳。城市的发展非一日之功,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要达到城市发展的总体目标,是需要分阶段实施的,只有前一个阶段的目标实现了,才有可能为后个阶段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3.3在规划布局和利益分配上要合理
我们说城市规划是门理论结合实际的科学,并不等于说规划是个绝对真理,可以谋求城市发展方方面面都获得利益分配上的最大化和用地布局上的最高理想,其功能是通过规划手段综合分析、统筹安排、分清轻重缓急,使各项建设布局得当、利益适量、协调发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相对合理、追求的是城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综合效益。尤其要加强历史文化保护,风景名胜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
3.4切实改善城市人居环境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所当然是城市规划的立足之本和规划宗旨,要努力创造宜人的生存条件和活动空间,切实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当作城市建设的前提条件,把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作为城市发展的重点任务,把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改善生态作为城市工作的重要内容,把城市建设成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首善之地。让人们生活在城市里能够舒适、方便、安全、贴近自然、充分享受文化和科学技术所带来的欢愉。
4结语
总之,城市规划最主要的目的是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现代化的城市,应具备展示城市形象、满足人们活动需求、改造城市环境的功能。不断优化城市建设、利用保护城市资源、保护好生态环境,以使城市成为一个生态型、文化型和生活型的市民城市。
参考文献
城市规划设计的标准和要求篇2
关键词:城市建设;给排水设计;发展;质量
中图分类号:S276文献标识码:A
一、市政工程给排水系统在城市运行中的作用
在城市的正常运行中,不可避免的产生生活及生产污水、废水,还会在城市地面产生地面水,这些不同种类的水源会对城市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而消除这些影响就需要城市的给排水系统了,这是城市道路给排水系统在城市运行中最直观的作用。一般来讲,排水系统主要由废水处理厂、排水管系统以及最终废水处理设施构成。这里面排水管系统是整个给排水系统中的运输通道,生产及生活中产生的废水或者由自然现象产生的地面水将会通过排水管系统输送到指定位置。废水处理厂的任务就是把通过排水管道收集到的废水进行净化处理,作为城市生活中的日常用水,这是城市水资源循环利用的重要环节。从这一点看,城市道路给排水系统不仅仅是把城市运行中不需要的废水排走,还承担着循环利用城市区域内水资源的重要任务。
二、市政给排水设计规划的要求
2.1环保要求
环保是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设计的直接要求。目前,城市建设的过程中深化了环保理念,为给排水提供规范的环保标准,要求市政给排水工程既要达到城市建设的环保标准,又要规范自身在施工中的环保表现,平衡市政给排水的经济效益与环保要求,很大程度上树立了环保标准。
2.2满足城市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的需求
满足城市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是城市市政给排水设计中最根本的任务,也是其最低的目标要求。在市政给排水规划设计过程中,应该充分利用城市的有效资源和有用的空间范围,并在规划设计过程中还应该为以后的改善和发展留一定的空间,这样不仅可以达到其最低目标,还可为以后的更改和发展提供有力的资源,还可以减少治理成本。耐久性和稳定性是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设计中最根本的特性,这样不仅可以保证其需求,还以保证人们生产生活活动的有序进行。
2.4和城市的整体规划设计相协调
科学有效的排水规划设计方式是在城市市政给排水设计过程中最重要的思想,虽然排水工作是一个城市发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是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却是一小部分,因此,其必须与城市整体规划设计相合相协调。不仅如此,还应该考虑城市市政给排水系统。将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设计与城市整体规划设计相结合可以带来以下两方面的好处:一方面是有效地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带来城市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是实现城市正给排水系统科学地、有效地、合理地、完善地发展。
2.5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消防规划的主要依据之一,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是与城市的发展配套的工程,所以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必然导致消防规划的调整。针对消防规划的调整滞后于城市规划调整步伐的情况,应当在加快修编城市总体规划的同时,适时调整消防规划中的相应部分的内容,特别是要加快新划入城市区域的城郊集镇的消防规划编制工作,使之具有科学性、法规性、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加强消防站等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与城镇的全面建设统筹考虑、同步发展,改变城市相当部分区域无消防安全保障的现状。
三、市政给排水的规划设计
3.1管道布置和埋深
在现代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设计中,首先要考虑的是管道的布置和埋深问题,其中管道布置主要从污水管道的定线问题出发(依次从主干管、干管、支管来开展工作)。在定线的过程中应该充分的利用地形,让管有合理的走向,并能有效地排出污水。为了满足管道中雨水流速不超过管道所能承受的压力,还要对于水管的最大纵坡增强控制。然而对管道埋深的问题主要从两方面来来阐述:一方面是最大允许埋深。对于干燥的土壤,管道最大的埋深不超过6~7m;对于湿润的土地来说,管道最大埋深不超过3~4m;另一方面是管道的最小埋深。在安置过程中,其应该等于管直径加上管道上面的最小盖土深度。对于马路下面的管道来说,管顶的最小盖土深度一般在0.7m以上;如果在天气比较寒冷的地区,应该根据防冻的需求来确定盖土的深度。
3.2雨水系统的规划设计
雨水系统可以作为城市市政给排水防洪规划的配合部分,但是因为雨水系统同样具备独立性,所以对其进行单独分析。雨水系统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市政给排水的整体要求,充分发挥配合与辅助的作用,完善给排水的整体性。一般市政给排水对雨水系统规划设计的要求较高,不仅要满足工程自身的给排水需求,还要解决城市的突发排水情况。例如:某城市在多雨季节,由于雨水量瞬时突增,导致路面淤积大量的水资源,此时该城市雨水系统有可能出现洪峰风险,超过雨水系统标准的承载压力,影响路面交通,所以该城市规划雨水系统时,设计出了准确的压力值,同时调整垂直标高,防止雨水过度於堵在路面上。
3.3污水系统的规划设计
规划设计市政给排水的污水系统时,可以吸取其他城市的设计经验。目前,在市政给排水工程中,比较常见的污水消耗方式为集中管理,在城市市政给排水工程内,规划出污水处理点,通过管道将污水引流到集中处理污水的地点,利用高效率的消耗方式,快速处理污水。例如:某城市针对市政给排水污水系统的规划设计,提出改进方式,以此来提高污水消耗的水平,仍然采用集中处理的思想,将原有单一的处理点,改为多个处理点,通过管道连接所有的处理点,形成以局部地区为主的污水系统,减少污水达到处理点的距离,由此可以减少污水输送过程中的突发情况,既可以提高该城市污水处理的效率,又可以体现污水系统规划设计的效益,符合城市发展的需要。四、市政给排水管道施工的注意事项
4.1施工测量工作
施工测量工作的进行在市政给排水管道工程当中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且在整个给排水管道施工的环节当中都有所涉及,正是因为这样,就必须要安排专门的人员来对其进行控制与管理,从而获得最佳的测量效果,为施工过程的安全可靠做出必要保障。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的就是为进一步提高测量的准确性,往往在原有的精度标准上有所提升,且在执行的过程当中至少保证有两位工程师共同进行,这样就能够更好的控制其误差。
4.2管材的选择
管材以及相关方面的配件都应当由合格的制造商进行提供,且在此基础上需要进一步的由现场监理师来进行其进场质量检查,只有经检查合格的产品才能够进入到施工现场内。对于一些外观检查过程中难以确保材料整体质量的就还需要进一步的进行试验室检测,通过内、外压试验来对其使用性能进行检验与确保。
4.3管道沟槽挖掘
在进行沟槽挖掘时,首先要依井基圆圈的尺寸来进行井基的挖掘,在其高程满足条件以后就可以开始浇筑,并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要求以后下管,并在此过程当中预留井筒位置。在砌井的过程当中要尽可能的保证砂浆的性能优良,一方面是砂浆本身饱满通顺,另一方面还要相对应的调节好直管线的管口位置。在上述工作均完成以后就应当及时进行闭水试验的弯管接头,为尽可能保证弯管接头的稳定与牢固通常会在事先就将弯管接头做好。
4.4回填工作
主要是在隐蔽工作完成且验收合格以后进行,在此环节当中同样有较多方面的具体内容需要加以注意。主要就是在进行胸腔部分的填土时必须要保证两侧同时进行,也就是要保证两侧工程施工的对称性,如果此环节的施工采用机械设备进行的话,就还需要保证在部分必要的位置处首先进行人工回填,沟槽主要是利用微型压路机或者是人工进行压实,但如果其回填料是中粗砂的话则还可以采用灌水振捣的方式来进行,同样可以得到比较好的压实效果,总而言之,就是要在施工过程当中针对于不同的填料或者是不同的填筑厚度来对施工方法以及施工器械进行选择,目的就在于尽可能的获得最好的施工效率和最佳的施工经济效益。
4.5、给排水的防洪安排
防洪是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设计的关键目标,解决多雨季节的洪涝灾害。以某城市在建市政给排水为例,分析防洪方面的规划设计。该城市存在双重洪涝隐患,即:外洪、内洪。内洪可以通过蓄水解决,适当时进行排水,难度比较高的是外洪防护。该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设计要配合外洪防护的体系,该城市一旦遇到外洪隐患,通过市政给排水工程,一方面进行预防、控制的作用,另一方面执行分洪泄流,有效疏导了洪水,因为该城市已经建成了防洪大坝,所以降低市政给排水防洪设计的压力,防洪部分只需要满足泄洪、疏导的标准即可,无需再重新规划数值参数,该城市更加注重市政给排水的配合力度,体现规划设计的分配能力。
城市规划设计的标准和要求篇3
第一条为加强**中心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市人大批准的《**市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和有权机关批准的区域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制度。
第七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一书两证”及配套的文件、图纸具有法律效力,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八条城市规划与城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互为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含技改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大、中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计划部门批准之前,必须持有关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属上级有权机关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项目,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选址意见书或选址意见是报批项目建设书或可研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建设用地或在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扩建改建的,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探,初步拟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范围;
(三)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询和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包括初步确定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红线图应标明:范围界线、城市道路边线、建筑退让线、高层建筑线及规定设计通知书的文字注明。
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内容包括: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地坪标高、建筑限高、进出口位置、体量和管线的走向和配套设施要求。
(四)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资质等级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规划设计;
(五)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会审。城市重要地段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共它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六)建设单位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地形图,并按规定交纳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费用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制规划用地红线图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图或总平面图。加盖城市规划专用章的红线图和规划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必备附件。
第十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用地红线图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如对规划用地红线有异议,须书面反馈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核或调整。
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变更(招标、拍卖、协议出让或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总门参与编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计划,组织编制变更地块的详细规划,提出变更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变更地位位置范围、地坪标高、用地面积、使用属于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停车场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率、须经过的城市管线、须配套的公共设施、建筑界线以及其它要求,作为土地变更合同的必备条款。拟定变更地块,按第九、第十条规定,以土地管理部门的名义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移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注明地块编号,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其它有关费用,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变更的依据。已经确定规划设计条件的变更地块,需分块招标、拍卖、出让的,应重新办理分块的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二条用地单位征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的土地,须同时征用道路宽度一半范围的土地和拆迁安置地,作为开拓城市道路及敷设市政基础设施的用地,不得它用。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技术经济指标按规划道路红线外征地面积计算。在已有道路两旁征地的,应负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
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不准办理村(居)民零星批地建房,新村建设和拆迁安置用地要纳入城市规划,统一安排,并按上述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不得侵占道路广场、公共绿地、测量标志、水文观测点、电力、电讯走廊或压占地下管线涵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确需临时建设用地的,必须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第三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它工程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的可研批复;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和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划用地红线内,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包括建筑使用功能、室内标高、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配套设施、停车场地比例、绿地率、管线敷设和衔接要求、房屋间距、四周退让距离、防灾、防空、防洪和空间环境要求。
(三)建设单位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委托资质等级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重点地段的各类建筑,均应提供两个以上设计方案,并附有建筑方案电脑透视效果图;
(四)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设计方案会审会议,形成方案会审会议纪要或修改设计方案通知书,设计方案经修改并经审定后,发给审定方案通知书,方可进行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五)初步设计按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审批,建设单位在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前,应征求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施工图进行复核无误后,通知建设单位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七)由市测绘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放样(其中包括各个转折点坐标、标高、配套设施位置等),填发建筑放样核样单。建筑工程竣工时,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换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和规划验收报告。
第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道路、桥梁、公交车站、驳岸、码头、河闸、单位门口通道、围墙和给水、排水、电力、电讯、广播有限电视、燃气等工程管线,必须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道路管线部分)。城市道路的标高、坐标及控制红线宽度,必须依据城市规划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在城市道路上架(敷)设工程管线,应服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各种管线原则上应埋设地地下,城区现有电力、电讯、路灯等架空线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办理建设项目开工申请。建设单位确实不能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应当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经批准,逾期未提出延期申请或未经批准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吊销。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从规划道路红线退让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和多层建筑物:支路不少于3米、次干道不少于5米,主干道不少于8米;
(二)高层建筑物: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退支路不少于8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0米;建筑高度50米以上,退支路不少于10米,退主次干道不少于15米;
(三)公共建筑、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与规划道路标高有高差的建筑,应增大退让距离,具体要求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河流两岸防洪蓝线以外的绿化带用地宽度,旧区不少于15米,新区不少于30米。集中绿化地段应按详细规划要求严格控制,不得侵占。
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的总平面布局与建筑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总平面平局对停车场(库)、绿化、公厕、垃圾收集中转、污水处理、泵房、变配电、邮政信报、空调和消防等设施要统筹兼顾,配套布置;
(二)停车场(库)面积不少于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10%,宾馆、饭店、写字楼、影剧院、商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应按规划要求增加停车场(库)面积;
(三)旧城改造必须降低建筑密度,绿地率不少于25%。新建区绿地率不少于30%,学校、医院等用地,应相应增大绿地率;
(四)总平面布局经批准后应进行竖向设计和各种工程管线设计。各种建筑特别是住宅建筑设计,对户外给水排水、消防、电力、电讯、邮政信报箱、绿地、公用电视管线等设施应同步设计;
(五)城市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其锅炉、烟囱、泵房、配电房、厨房、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临街布置。临街面安装空调机的要进行立面设计处理。建筑物屋顶需要放置水箱、水塔时,应做隐蔽美观处理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不得直接外露;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安全防护要求的间距,应按有关规定在本单位用地内解决;
(七)临街建筑和高层建筑应进行夜景工程设计和广告造型布置。
第二十三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低层或多层民用建筑(含住宅)的建筑南北向间距按建筑高度计算,在旧城区应不低于1:0.8,新区不应低于1:1.0。其东西向端墙间距,不少于4.0米;
(二)高层(建筑高度50米以内)民用建筑物(含住宅),其南北向间距应不少于25米;建筑高度超过50米,其南北间距应不少于30米;侧向间距综合各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
(三)非民用建筑之间的间距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要求确定,民用建筑与非民用建筑相邻或混合布置,建筑间距在两种要求中按间距大的确定;
(四)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间距(含东西向、南北向)在6米以下(含6米)的,此间距内不得外挑阳台、楼梯。建筑物外挑的走廊、阳台、楼梯等,当连续长度超过4米时,应以外挑部门的边缘计算建筑间距。
第二十四条建筑从本单位用地边界退让距离,南侧和北侧应不少于规定间距的0.5倍以上,旧城区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东西侧不少于2.0米。有特殊要求的,应加大退让距离。
第二十五条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原则上采取方案设计招标(设计标书由建设单位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拟定)。建设单位应报送二个以上符合规划要求的设计方案(方案应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各个方向的立面图、电脑透视图或鸟瞰图,有条件的应制作建筑模型,设计说明书捌份以上)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评选,择优录用。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按片区、街坊、组团成片开发形式进行审批。除小区配套建设外,不予审批零星规划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近期旧城改造范围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区域和已经有权机关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确定的用地不予审批单位和个人房屋的改建、拆建、翻建。
城市核心区内,不予审批农民新村建设,经鉴定属危房,且不符合审批条件需要安置和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可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优先在农民新村内安置。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原则上不得进行临时建设。确需临时的,必须取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含临时搭盖、破墙开店等)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搞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分别参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七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两侧、广场、公共绿地、建筑物和其它公共场所的雕塑,户外广告构架载体和其它构筑物、宣传牌等应统一布点,统一设计,符合城市规划。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为便于规划跟踪管理和社会监督,每项建设工程应在施工现场的显目位置悬挂标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拆除施工临时搭盖,清理场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有关部门应凭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文件方可给予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违法建设单位退回占用的土地,对该土地上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第三十一条未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挖取砂石、土方,堆放弃土、垃圾和废物,围填水面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整理现场,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核样,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博士学位的规定处以该项目整体工程造价的3%至5%罚款。
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不得继续施工。限期采取改正措施的,必须均作出处罚决定机关检查认可并重新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继续进行建设。
第三十三条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建设通知书或者处罚决定后,继续进行违法建设的,由城建监察队伍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查封,直至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门。
临时建设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建监察队伍强制拆除。
拆除违法建设的费用由违法建设者直接支付或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预交的抵押金中扣除。
第三十四条未办理征地手续的违法建设,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上进行违法建设,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处理,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配合。主要负责处理的部门应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规划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持证进行规划监督、检查。阻碍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告,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并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市属各县(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设计的标准和要求篇4
关键词:城市规划政策研究信息共享
1引言
运用市场手段为城市规划行业提供知识产品、信息咨询、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信息工作业务培训等专业服务企业的发展,也催生了一门相对独立的服务门类――城市规划信息服务业。从其运作方式来看,其更多具备的是信息服务业和出版行业的一般运作特征,而就其承载的内容来看,则主要是城市规划的相关信息和服务。在城市规划行业管理工作或信息产业中独立划分出城市规划信息服务业,对于城市信息资源市场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发展城市规划信息服务业的意义
2.1有利于更高效、更合理地配置城市规划信息资源
独立界定城市规划信息服务业,有利于行业内部的相互交流,通过各业务环节的相互衔接,可以充分运用各方的资源,实现分工合作的效益。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服务机构,则可协助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城市规划设计机构建立与其他管理部门、设计机构、城市规划电子出版机构等部门的互动平台,提高信息供需双方交流的便捷度和速度。
2.2有利于提高城市规划信息服务的专业水平
如通过合理的引导和培育,一批原来从属于城市规划行业或者信息服务业、出版业的人才和队伍得到整合,提高其服务于城市规划信息工作的专业水平。而随着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业务需求的扩张,这种专业分离的人才和队伍将会在业务合作过程中整合为专门的人才和队伍,提高城市规划信息服务的专业水平。
3城市规划信息服务的作用
3.1信息(知识)逐渐成为规划设计行业竞争的重要砝码
随着城市规划设计行业市场化改革步伐的加快,设计部门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在这种背景下,购买城市规划信息产品和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将越来越多,这将为城市规划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持久的、规模化的需求。
3.2城市规划信息化工作的深化将促进政府层面的城市规划信息服务需求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行城市规划信息化,多数大城市已经开展办公自动化、档案数字化、电子辅助报建等系统的建设。随着城市规划信息化工作的深入,每个城市都建立起完备的城建信息系统将成为必然,这将为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服务、信息工作业务培训等服务带来巨大的市场需求。
3.3部分城市规划信息服务机构己积累业务经验与市场运作经验
近年来,国内一些城市规划信息服务机构在实践过程中,已积累丰富的业务经验和市场运作经验。现在已经成为了国内同行业中规模最大的民营企业,业务领域涉及规划、环保、测绘、商业布点、人口统计等行业的信息技术应用,服务对象已经达到东北、华北、华东、西南、华南的几十个城市[1]。中国城建数字图书馆系列数据库的运行商,也开展了面向个性化需求的服务,并制定了产品和服务标准。这些企业的发展,一方面为城市规划信息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另一方面其成功的运作模式也可以为其他同类企业发展提供借鉴。
4促进城市规划信息服务业发展的对策及建议
4.1深化对城市规划信息价值的认识
城市规划信息的持有量,将直接影响到城市规划编制的质量、决策的科学性以及城市建设的水平。而目前,有一些政府部门和规划设计企业认为专门开展信息工作是一项负担,将购买城市规划信息产品和服务认为是一种浪费行为。为此,需要行业的信息管理部门、社团组织积极宣传及依托城市规划信息服务企业宣传城市规划信息的价值和作用,改变部分机构和个人的不正确认识。
4.2及时开展城市规划信息标准化工作
城市规划信息标准化是城市规划信息服务发展的重要前提,没有相对统一的产品标准、服务标准和交换平台标准,交易双方就难以达成交易或者交易成本很高。因此,在互联的环境中,只有通过建立标准化体系,做到总体规划、统一标准,才能发挥行业内部和行业之间各个节点的互动性,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实现城市规划信息服务业的良胜发展。
4.3促进政府部门的城市规划信息资源共享
我国的城市规划信息大部分为政府部门持有,而目前这些信息的共享程度普遍不高,另外不少城建档案馆(室)的信息化工作尚未起步或正在起步,信息质量不高。政府信息部门应当积极对所贮存的规划信息进行深加工,并以一定的补偿方式提供给城市规划服务企业。
4.4培养城市规划信息服务工作所需的专门人才
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需要业务分析、系统设计、编程、数据采集和输入、系统管理等多方面的专业人员。因此,建议在地理信息系统专业或者城市规划专业中设立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相关课程或专门成立分支学科,培养专门的人才,并鼓励和支持一些机构依托丰富的实践经验开展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业务培训,如支持中国城建数字图书馆开展面向全国各地的业务拓展和培训工作等。
城市规划设计的标准和要求篇5
关键词:园林设计;城市景观;原则;作用
中图分类号:TU986文献标识码:A
一、园林设计在城市景观规划中的作用
城市作为人们生活和工作的地方,其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是否舒适,而城市化的建设需要重建城市自然生态环境,从而为人们创造更好的居住环境。但是怎样借助人为的手段把城市有机的融入大自然中,是当今城市景观规划的重点,而这有赖于园林规划设计的再创造。在城市建设中应用园林,把自然的景观融入到人造环境之中,为人类生活工作创造一个自由、合理、平衡的新环境,不但为人类生活提供方便、提供美感,更改变着城市的生态环境,给予人们健康、舒适的生活环境。因此,园林设计在城市景观建设中的应用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园林设计理念在城市景观规划应用中需要注意的原则
(一)多样性和综合性原则
景观多样性是指描绘生态镶嵌式结构拼接的多样性,环境不同造就植物类型不同。而这种多样性是通过生物自身特性的植物配置来实现的,也可以通过多种风格的水景园和专类园来实现。而景观综合性是指,景观生态规划需要考虑多方面的综合因素,运用相关学科知识,最终结合多种因素满足人们的多种需求。
(二)遗留地保护原则
自然遗留地之内的有价值的景观植物需要保护好,特别是富有地方特色或者自身特点的植物,更应当采取合适的措施加以利用和保护。
三、园林设计在城市景观规划中应用的策略
(一)加强城市公园的规划和建设
城市建设首先需要注重的是生态环境的保护,而积极展开生态保护首先是要加强环境污染的治理,这就需要不断加强绿地建设。这是因为绿色植物是城市生态系统中不能或缺的重要部分,而以绿色植物为主的城市生态系统通过植物的光合作用,改善当地小气候,达到冬天暖和夏季凉爽的目标;还可以适宜地增加城市湿度,更能有效吸附空气中有害浮沉,抵御风沙的侵袭,保持水土,进而维护城市生态平衡。
(二)合理用地增加绿地面积,保护原有的植被和自然地貌
1、依据城市用地性质,合理增加绿地面积
城市用地规划需要合理的控制用地性质,增加绿地的面积。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一个不能忽略的方面。它对城市绿地的不断发展提出总体的方案和目标,进而调整控制城市绿地的建设和发展。因此做好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有机结合,这是发展城市园林绿化的关键之所在。
2、园林设计需要保护原有植被和自然地貌
当前的某些地方,尤其是城乡结合的部分地区在进行经济开发时大范围的推土、移山造地,破坏了原有的地貌自然植被,接着建设住宅、厂房、休闲娱乐场所等。这样的行为在生态学角度看来是不可取的。这是因为城市近郊必要的植被保留是很重要的,这是地区特色植物的代表,这对研究当地的社会迁移、生态环境发展有着一定的参考价值。
(三)优化植物配置,提高绿色植物覆盖率
优化植物配置需要根据城市不同的用地性质进行,而当地建筑群落功能和城市景观以及具体气候条件的变化,都会影响植物的配置。这就需要合理的选择绿地的设计风格和种植植物的种类,科学合理的优化配置植物。以保证不同植物群落共同组成了多样的园林景观,从而达到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和空气质量的目的。
(四)建立健全衡量现代园林绿地的科学标准
按照生态系统理论的需要,园林设计者需要在规划城市景观建设时遵循一些标、准,针对一些能够体现园林环境质量的具体数据加以衡量。这对城市景观建设和规划有着重要的参考依据和价值。
1、功能标准
园林设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生态环境,进而维护人们生活的健康。因此现代城市园林景观规划的功能标准必须是以维护人们身心健康发展为前提的。
2、系统与连续性标准
园林绿地的建设不是一个独立休闲游玩的空间,应作为人类生活的地方与自然过程有机结合的连续体来进行规划设计安排的。
3、地方风土特色标准
不同地方的风土人情和历史文化进程都是不一样的,都有自己的地方特色,而园林绿地恰恰是地方文化精神珍贵的保存地,它对于地方文化来讲不是形式上的表达,而是深层次的内涵意义。
四、园林设计在城市景观中需要把握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结合实际,科学规划
随着园林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园林景观材料、植物种类以及施工工艺也在不断进步。应用高标准的绿化植物以及先进的景观材料营造宏伟的气势是现今城市园林设计师的追求。当然,这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这种标准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是可以实现的,但对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中小城市而言,要达到这样的标准就有些脱离实际了。所以说,一个成功的园林景观设计作品,在设计之初必须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各项标准,合理结合该城市的发展现状,结合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项目投资概算,合理选用工程建设的植物品种、规格、材料种类、施工工艺等,而不能盲目追求高档、气派而忽略了当地经济发展以及前期资金的投入问题。
(二)以人为本,因地制宜
城市景观绿化大多数为开放性的场所,也是城市形象的重要表现之处。应尽量避免只重视城市公共空间的视觉形态设计,而忽视了“以人为本”的设计原则。在园林景观设计中,应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始终,例如尺寸问题,要依据人的普通身高来定某些景观的尺寸,如凳子的高度、景墙的高度、台阶的宽度和高度等都要适宜,在台阶处设置无障碍通道、道路转弯处采用圆角的设计等。中国位于北半球,一年四季的阳光都由南方射入,气候为季风型,一年四季风向变换不定。同时,深入体察广大人民群众的心态,了解他们的审美需求、活动规律、功能要求,正确定位,以人为本,面向大众,创造出满足不同文化层次、不同年龄阶段、不同爱好的游人需要的作品,确保形式服从功能,功能体现人情味,最终创造出和谐完美、生态良好、景色如画的游憩境域,既满足人们精神文明的需要,又满足人们的物质文明需要。同时,因地制宜,“地”即现实条件:或是地理环境条件、或是财力条件,或是人为条件,择其重者而考虑,应优先满足最主要的“功能条件”,其实这也是以人为本的体现。园林是为人创造的,而人的需要是多方面的,可能是娱乐,也可能是休息,或是陶冶情操,欣赏情趣。总之,要结合所处地的人的需求以及环境要求,综合考虑,才能使园林设计的意义得到真正的体现。
(三)突出文化、彰显特色
城市园林景观是城市文化和历史的传承者,是城市中唯一具有生命力和文化性的城市景观,是城市地域文化的空间表现形式,设计者在对某一地域进行园林设计时应该要先“做功课”,即对该地域的整个空间环境背景有所了解。首先是宏观方面的社会历史文化、经济政治结构、社区地理分布特征、气候特征、地理特征、造园功能、布局特征、总体特征等,其次是植物、风俗习惯、宗教礼仪、建筑装饰等元素。将这些元素融入到园林景观中,从而形成当地独特的景观特色。
(四)生态优先、适地适树
通过园林绿化改善生态环境是城市园林的首要作用,景观塑造、文化表现等功能也都是在生态环境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合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应该坚持生态优先原则,反对脱离实际、毫无价值的单纯人造景观。其次,应该注重打造合理的乔灌草配置比例,倡导回归自然的植物种植设计,反对弱化生态功能,增加养护成本的设计,避免不必要的大色块以及不必要的植物修剪、雕塑、图案等。此外,要突出#生态优先$的设计理念,还应当坚持植物多样性和适地适树的原则,采用乡土树种为主的植被群落特征。乡土树种是原产于本地区或通过长期栽培和繁殖,并已经非常适应本地区的气候和生态环境且生长良好的树种。乡土树种对建立具有地方特色的、稳定的植物群落发挥着重要作用。多种乡土树种的组合造林实现了自然物种的多样性,可以构筑稳定的生态群落,提高抗病虫害和自然灾害的能力,稳定当地的自然植被。园林景观中绿化植被景观是基础,植物生长的好坏对整体景观以及整个地区的生态环境有很大影响。因此,对于园林设计者来说,必须充分掌握本地适宜生长的各种乡土植物的生活习性、景观特征,在园林绿化中坚持以乡土植物为主导,合理引进外来树种,而不能在不了解当地植被生长情况的基础上,为了追求新颖而盲目引进大量外来树种。
(五)结合管理、提升效果
园林管理和园林设计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园林设计是园林绿化管理的基础,园林管理是设计效果的体现和继续,没有好的设计方案,绿化管理便没有方向和目标,而只有好的设计,绿化管理做不到位,就不能实现设计的本意,体现不出设计的效果。在园林设计中体现便于管理的理念,才能保持设计效果的持续性和永久性,才能使设计的成果得到充分体现。因此,园林设计者在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各景观要素在后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科学合理地进行设计。
结束语:
伴随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的加快,人们对城市居住生活的水平标准也在不断的提高。而园林设计在城市景观规划中的应用,正是当前城市发展的需要,这有助于塑造城市的环境形象、凸显城市的特色、展现城市的景观,促进生态园林城市的建设。因此,必须重视园林设计在城市景观规划中的应用,了解其应用的原则和具体的应用策略,以便园林设计在城市规划中更好的发挥其作用,进而保证城市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曹欣.论园林设计在城市景观中地位及其理念创新[J].江西建材,2013,01:52-53.
[2]黄素红,张伟.园林设计在城市景观规划中的应用研究[J].农业与技术,2013,06:148.
城市规划设计的标准和要求篇6
关键词:城市;公共设施规划;问题;方法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A
前言
城市公共设施是一个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服务保障系统,其反映着城市的整体发展面貌与经济实力。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现代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其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对城市公共设施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设计的意义与目的
在城市空间里,公共设施作为主要构成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之一,对于城市公共设施的设计和应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体现出城市的文化品位与文明程度的重要性,也是提高城市活力、品质与生命趣味的主要环节。所以,要从塑造城市形象的主要视角进行观察,把城市公共设施给予城市在竞争力与影响力的作用等方面加以设计,这也是作为城市公共设施设计的主要基点。并把城市创造出具有强烈的认知感与地域感,并逐渐培育城市影响力,这成已经成为带动城市发展建设非常重要的增长点。再通过从研究的意义方面进行分析,作为城市的公共设也已成为城市景观的一个重要支点,但在城市设计的领域里却没有得到充分的审视和认识。在设计领域里的专业人才再到市政建设的保个部门都没有把对城市公共设施设入与设计提到重要位置上。而大多数人们只是把注意力集中放在了城市的绿化和修路架桥等方面,并且进行了大力的投入对景观设计建设当中。然而所形成的这种局面,其最重要的原因这一就是经济利益的驱使,归根结底就是人们在城市公共设施的设计与主要意义原则上没有得到明确的认识。所以,就要对现有的城市公共设施认识的误区基础上,对城市公共设施设计的基本原则加以总结。
二、目前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城市公共设施规划主要采取的是以规划目标为导向,依据规划标准、人口规模均匀分配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主要是为了保持公共设施数量和人口之间的比例均衡,该方法是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预测规划人口规模,然后根据一定标准计算出规划设施的数量,根据该数量和服务范围确定选址。该方法属于从上至下的规划通式,当规划设计和实际情况出现冲突时主要凭借实施环节,规划实效来调节,其能够确保规划预测规模的配套要求,促使规划最终结果和城市总体规划相符。但是由于缺乏和城市公共实施配套的有机融合,不能很好地满足城市不同区域内群体的实际需求,设施配套只是单方面讲究数量,并未与实际情况贴合,很容易与预先规划发生分歧,且对实施条件要求也很高,存在着计划性太强、缺乏科学性、灵活性及人文性的问题,实施效果不佳。
三、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方法
其一,需要采用符合实际的工作方法,在进行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充分了解城市现状,促使规划和实际相符。规划所得结果需要有充分的根据,具有一定说服力。其二,坚持空间规划本位。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是对土地利用、各种建设活动的科学安排,本质属于对文化、体育、教育、卫生等各种公共设施领域的空间规划,它是指导城市建设的工具,需要明确详细,具有一定的可执行性。
在具体规划过程中需要以规划结果为导向设立规划目标框架,重视地方实际的技术思路,编制规划的整个技术过程必须围绕地方实际情况展开,符合地方公共设施建设的现状,以解决地方在公共设施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首先,需要树立有利于地方长远发展的规划目标。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是促进城市经济、文化发展的主要手段之一,必须结合地方政策、发展需求科学编制,以有利于地方发展作为规划目标,同时还需要细化、深化各项内容,让规划变得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
另外,需要密切联系城市的法规政策及上层规划,以促使规划有理有据,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更好地城市发展服务。同时,构建适用于地方的统一公共设施配套体系,目前,我国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标准有很多,出现了行业交叉、自相矛盾的现象。在实施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时,必须注意密切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设立统一的建设标准。最后,需要使用量化分析方法,一个城市公共设施编制规划的成果是否科学,与其采用的规划预测方法密切相关。选用量化分析方法,可以较科学地预测、分析出规划情况。
四、无锡市公共设施规划的实践分析
具体到一所城市的公共设施规划时,如何坚持以结果为导向进行科学规划呢?对此无锡市对此进行了初步实践。无锡市公共设施规划主要包括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教育设施以及医疗设施等各方面的规划。
以《无锡市区公共文化设施布局规划》为例,规划总目标为将无锡市建设成为自然风貌与历史文化人文景观相融合、广大人民群众综合素质普遍提高、拥有先进的文化设施、高层次的文化人才、高质量的文化工程、群众文化生活丰富多彩,文化综合实力全省领先,位居国内同类城市前列的长三角区域文化中心城市。分目标:一是完善体系,形成以标志性文化设施为龙头、街道(镇)和基层文化设施为基础、覆盖全市的“市-区-街道社区(镇)-基层社区(村)”四级公共文化设施体系;二是提升品质,打造一流的市、区级文化中心,建设高水平标志性文化设施;三是服务基层,构建满足居民多样生活需求的社区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十五分钟文化圈”)。
规划确立“三核、三轴、六园、多点”的空间结构:“三核”为中心城、环蠡湖和太湖新城三大文化核心,“三轴”为古运河、伯渎港和惠山―十八湾三条文化景观轴,“六园”为六大特色博览园,“多点”为各区级、街道级文化设施。规划按照配建标准要求,市、区级和基层级两个层级,图书阅览类、文化展示类、演出场馆类、文化活动类、文化广场类五大类,分层分类对文化设施进行规划布局,并明确近期建设重点和项目。
在以结果为导向的规划指导下,其规划从开始至结束都充分预测实施效果,进而作出符合实际的规划。
其一,运用带有明显地方规划特点的技术路线。从整体而言,该市的公共设施规划以该市的发展目标为导向,根据该市公共设施建设现状确定规划目标,设计空间布局。同时以深入详细广泛的现状调查为主要依据,剖析目前公共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深入地挖掘出可以利用的资源,健全各种配套设施。具体到每一个建设环节可知,将总体规划制定的城市规模作为依据,按照规划标准,建成设施的规模,构建出合理的空间布局,并制定各种设施的控制措施。
其二,突出地方与行业政策性。该市在进行公共设施规划过程中紧紧围绕地方市委政府文件精神制定规划目标,从建设各个方面思考如何落实建设文化名城的目标。除了以法规政策为编制规划的根据之外,还突出了地方性、交叉行业政策文件的作用。
其三,在规划过程中以剖析现状为基础,量化分析目标预测。按照相关规范的标准计算出公共设施配套的规模,同时采用趋势法预测规划规模,而数量分析主要是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制定的规划技术方法。该市公共设施规划采用趋势分析方法,进而预测出公众对设施的整体需求数量、空间布局、用地数量等情况,在了解实际情况后制定出各项规划指标。
其四,梳理了规划目标和具体实施条件之间的关系,在现有规划的基础上适当新增内容。依据该市的资源情况制定规划成果,以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同时依据地方公共设施的兴建条件,采取以政府为主导的规划措施。在建设公共设施的过程中以公益性为准则,确保大众受益的同时,倡导公办为主、多渠道的运营方式,这既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模式,又能确保设施建设效果。
其五,弹性布局方法。指在某个较大范围的区域内,预留规划一定量的空位,其供应的实现形式可以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由多个分散的公共设施共同承担。该方法适宜较大区域的开发,区域半径一般为(500-600)米,具体规划方案完全融合于公共设施规划过程中。这种弹性布局设施的供应量宜占总供应量的(40-50)%。
结束语
众所周知,城市公共设施的规划设计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关的,城市公共设施设计是城市空间的要素之一,也是城市公共设施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综上可知,该市在实践了以结果为导向的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方法之后,进一步促使规划成果与实际情况密切结合。同时因地制宜,采用科学的规划方法,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规划成果的合理性、实效性。
参考文献:
[1]张以红.提高实效性,探索城市公共设施规划方法――以江门市公共设施规划为例[J].中外建筑,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