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处罚管理办法范例(3篇)
实验室处罚管理办法范文
一、考评对象
三个木材检查站:木材检查站。
木材检查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管理总站)是林业局专设基层木材检查站业务管理股室。
二、考评时限
考评时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三、考评内容
考评实行千分制,将木材检查站职责及工作内容量化到每一项具体工作当中进行考评。
工作职责:
1、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林业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木材检查执法能力及案件材料制作水平,不断巩固“执法质量年”、“执法素质年”、“执法形象年”、“执法管理年”、“执法监督年”的活动成果。
2、加强木材运输检查力度,充分利用巡查执法机制,依法履行木材运输检查职能,当好木材流动的把关人,严厉打击违法运输木材行为,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
3、加强财务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报帐制。
工作措施:
1、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各站要按规定公开张贴有关法律、法规,公示有关执法检查内容,公开张挂有关执法检查、学习、考勤等制度。必须认真学习林业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好学习计划,坚持好学习和会议制度,每月不少于一次会议和一次学习,而且有专门的会议记录和学习记录本。所有木材检查人员必须积极投身于学习当中,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案卷材料制作水平,每人要有年累计不少于6000字的学习心得笔记。
2、建立考勤考核制度。各木材检查站必须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和年休假制度,每人每月确保出勤22天以上。休假和请假需先写出休(请)假条,请假1天内由站长批准,请假1天以上须经局分管领导批准,2天以上(含2天)须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凡“先斩后奏”或少批多休,无请(休)假条的,按旷工处理,每天扣工资50元;连续旷工5天的扣除一个月工资,年终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累计旷工数超过一个月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坚持24小时轮流值班制度,各个检查站应在月底前把次月的值班安排表上报管理总站,要做到两人以上持证上岗执勤,做到着装整齐、整洁严肃,准时交接班,同时在交接班簿上签名备查。值班时不得擅自离岗,不得进行任何娱乐活动或酒后值勤,违者每人次罚款50元,同时严格执行林业工作人员“五条禁令”:严禁参与木竹收购、销售、加工活动;严禁充当非法木竹产销活动保护伞;严禁利用办“案、费、证、照”之机吃、拿、卡、要,刁难管理对象和违规收费;严禁在分配采伐指标中优亲厚友、做人情;严禁以罚代收,以罚代管。
4、、站应健全站长亲自带班制度,坚决杜绝站长遥控指挥现象,凡发现站长没有安排亲自带班的,第一次罚该站长100元,第二次罚200元,第三次就地免职。
5、各木材检查站必须做好固定检查与流动巡查相结合。根椐
目前道路四通八达、运输工具先进的情况,在做好固定、安全检查工作的同时,结合各站特点积极探索并不断完善流动检查方式。各站应统一思想,服从领导,并积极参加总站抽调、组织的有关执法行动。
6、强化木材运输查验力度和处罚力度,严格遵守《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之规定,确保不漏验、漏罚、轻罚。管理总站应加强督查和管理,经常掌握各站的工作进度和力度,对落后的站及时提出警示,必要时帮助查摆原因,制定出整改措施。县局各执法部门对违章运输木材的处理情况要在第一时间通报木材检查管理总站,管理总站应立即调查木材途径木材检查站时间线路、有无伪装以及是否属于漏验、漏罚、轻罚情况。如查实属漏验、漏罚、轻罚的,则按其他执法部门处罚的金额对该当事人实行等额处罚,所处罚的的金额列入该执法部门的经济收入。
7、坚持认真负责和查验制度。检查运输木材时,应查验其木材运输证和应检疫木材的检疫证以及“金费票据”(本县木材还应查验木材码单)等,核查木材运输证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填写内容的准确性,而且必须做到一车一证。
对所运木材符合有关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应在木材运输证的背面签注过站木材的树材种、数量、过站日期和时间(年、月、日、时),两名以上检查员签全名后加盖验证章,并认真填写流量登记表,及时予以放行,凡不按规定查验木材运输证的每人次罚款50元。
对所运木材不符合有关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检量木材按国标检尺,允许上浮10%),应暂扣木材;对没收违法运输的木材,经货主申请报总站经局领导批准可折价卖回给货主,但木材价格严格按照县局统一下达的指导价执行。各站在每月的1日前将上月《没收违章运输木材统计表》报管理总站。不得以罚代放,甚至内外勾结,监守自盗。凡擅自放行的,对当事人处以每方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进行组织处理。
8、切实提高案卷制作水平,各木材检查站要设置法制员,负责本站案卷的质量审查及存档保管。对查处的案件必须一案一卷,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必须先报管理总站审核签字,做到主体合法、程序规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有据、文书齐全。不得只收费或罚款,却不按规定制作案卷,违者每起罚款200元,由站长、办案人员各承担50%。每份案卷必须在一个月内由本站法制员报县局指定部门审核后存档,未经审核的按无制作案卷论处。
9、严格财务制度,各检查站罚款、补交规费等一律须按规定开具金费票,不开具金费票或将罚款、补交规费私分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另处以违法违纪金额一倍的罚款,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站所有开支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并于每月25-26日经管理总站审核后到财计股报帐。连续两个月以上无正当理由没有报帐的,对正副站长、报帐员及当事人进行停薪处理。
10、、站必须在每月的1日前将上月的《查处违章运输木材案件统计表》、《外省(市)进入我市木材流量登记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日前将上一季度的《木材运输流量统计表》按规定要求统计,分别上报至县局管理总站和市木材检查站,每迟报、漏报一次罚款50元。
11、各木材检查站应搞好内部的稳定团结,讲究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好站容站貌,认真做好计划生育、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确保计划生育、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达标,凡计划生育、社会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出现重大问题,均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终评优的资格,属责任事故的查清责任,严肃处理,决不姑息,确保和谐良好的执法环境。
12、确保工作经费。、、检查站的办公经费按现有正式职工每人每年1500元包干;、、三个检查站每年另增加10000元包干经费以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各站完成工作任务的,县局按总收入25%返回给该检查站作办案等经费,超过部分按局得部分的50%返回;若没有完成工作任务则按总收入15%返回。费用总额必须控制在包干数内,超额自负,节约归站。
13、管理总站必须坚持执行明查暗访制度,每月至少二次以上,明查暗访的情况总站应建立台帐,并要求当事人或带班站长签字,每月底总站应向分管领导汇报明查暗访的有关情况,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包干经费:按基层检查站完成工作任务的10%提取包干工作经费,超过部份则按15%提取包干经费,以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考评实施
县局成立考评领导小组,负责整个考评工作的组织领导,组长:廖承先,副组长:刘启明,成员:各有关股室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局办公室,负责考评工作的协调、汇总等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由钟光文兼任;县局将根据考核内容,分成若干个以局班子成员为组织的考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项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整个考评工作于2014年1月底以前结束。
五、考评步骤
1、自评:各检查站对照考评内容及量化标准,结合全年的工作情况,进行工作自评。
2、考评:各考评小组采取听、查、看、访、评等方法对各检查站进行全面考评。或各有关股室根据各站全年工作情况给出有关项目的分数,经总站汇总排名报局务会议批准。严禁考核时厚此薄彼,打人情分,严禁考核工作走过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3、综合评分:考评小组根椐自评、考评情况、民主测评,局各股室站提供的相关资料,按照考评内容和量化标准进行综合评分,然后比照下列加(扣)分条件另行加(扣)分。计分标准为:
(一)加分
(1)单位或个人获科级、县级、市级表彰奖励、书面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30分、60分。
(2)因工作业绩突出,上级在本地召开了现场会的,根椐科级、县级、市级以上不同级别,每次分别加20分、40分、80分;本单位或个人在科级、县级、市级以上会议上作典型发言的,分别加10分、30分、60分。
(二)扣分:
(1)因工作滞后,上级在该站召开了促进会的,根椐科级、县级、市级以上不同级别,每次分别扣20分、40分、80分。本单位工作在科级、县级、市级以上会议上作表态性发言的,每次分别扣10分、30分、60分。
(2)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受到科级、县级、市级以上处罚或书面通报批评的,分别扣20分、40分、80分。
(3)年内单位工作人员受到法律处理的,每人次扣20分;被县以上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以下文时间为准,最轻一级处分每人扣10分,每加重一级加扣5分。但以上各项不重复扣分,以多扣为准。
(4)因工作不到位,可控而未控制,造成越级集体上访的,赴京每次扣50分,赴省每次扣30分,赴市每次扣10分。
(5)迟报漏报紧急信息的,每次扣10分,瞒报且造成后果的,每次扣30分。
(6)县局召开的各类会议,应到会而迟到、早退的每次扣5分,旷会的每次扣10分。
4、确定等次:考评领导小组根椐综合评分情况、领导复核,确定检查考评等次:950分(含950分)以上为优秀单位、750-949为达标单位、749分以下为不达标单位。
六、严格考核
1、对年终检查考核不达标站的站长向县局写出检查,并实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为不达标的站长,给予免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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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三农”工作和“生态建设”的中心,以现行的农林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执法岗位责任,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保障农林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农林部门依法行政工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现代农林业建设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二)基本目标
通过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执法权限和职责,理顺内部执法关系,规范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岗位目标责任制,强化执法考评和监督机制,努力实现执法主体和执法职权法定化、执法程序合法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经常化、执法管理制度化,全面提高农林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
农林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工作,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建立市农林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其他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政策法规处,由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工作机构职责
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宏观指导、工作部署、组织协调等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包括制订制度、组织实施、情况通报、信息反馈、日常检查、年度考核监督等工作。
三、实施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
局属各执法单位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主体(以下统称局属各执法单位),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都应当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规定,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要求。
(二)实施要求
局属各执法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职责,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晰各自的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根据本单位执法岗位的设置情况,合理分解执法职权,将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岗位,落实相关人员,并按权责统一要求,明确相应的执法责任;根据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的要求,完善各项执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的原则,切实落实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局属各执法单位要有计划、分步骤做好各项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四、执法职能和分解
(一)市农林局法定执法职能
1、负责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农林法律、法规、规章各项法律规定。
2、负责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废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3、负责全市种子、食用菌菌种、蚕种、种畜禽、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业转基因生物、植物新品种、野生植物、无公害农产品、基本农田、农业机械及病原微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4、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国土绿化、陆生野生动物、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工作。
5、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和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等行政执法工作。
6、负责全市动物检疫、防疫及其监督管理。
7、负责全市农林植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二)执法职能分解
根据市政府“三定”方案确定的工作职责,结合农林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局属各执法单位的主要执法职能确定如下:
1、局办公室(局政务公开办公室、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局应急管理办公室)
承担局审批和审核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的受理、登记,组织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转,及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承担局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受理、登记,协调政府信息清理、更新及报告工作。
2、局政法处(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普法宣传教育办公室、市重大农业植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植物检疫站)
承担局本级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和报备案,以及下级农林部门上报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备案,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牵头组织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指导各地开展农林法制宣传教育;负责农林系统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承担审核以局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决定,承担行政复议、听证、应诉、理赔和错案责任追究工作;承担全市农林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和考核工作,督促各地、各单位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
负责全市农业植物有害生物疫情的普查,依法采取封锁、灭杀措施,防止疫情传播;按照相关规定承办植物及植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发放植物检疫证书,负责检疫审批许可后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负责查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行为。
承担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执法检查、质量抽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承担对相关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相关查处工作,立案查处全市重大、复杂或者跨县(区)的农业违法案件;牵头组织开展被许可人从事农业行政许可活动的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被许可人从事农业行政许可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3、局产业信息处(市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
承担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的认证和质量监督;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绿色证书培训与发证工作,指导农民培训管理工作。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植物新品种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4、局农经站(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市土地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办公室)
承担全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工作及承包合同管理,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调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承担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审计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负责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5、局林业工作站(市森林植物检疫站、市森林病虫害防治站、市种苗管理站)
负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指导和做好林权证的登记、发放和管理工作。承担森林病虫害检疫及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查处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行为。承担林木种籽、种苗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对不合格林木种籽、种苗提出处理意见。
6、绿化办(市绿色生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全市绿化规划的制定,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做好绿化费的征收工作。负责绿色生态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负责绿色生态建设的牵头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7、森林公安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林政管理站)
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的调查,承担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计划的编制,承担木材采伐、加工、运输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承担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林地资源保护的行政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的执法检查、质量抽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承担对相关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受理,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相关查处工作,立案查处全市重大、复杂或者跨县(区)的林业违法案件。牵头组织开展被许可人从事林业行政许可活动的执法检查活动,查处被许可人从事林业行政许可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8、局畜牧兽医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饲料办、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市禽流感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全市动物防疫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组织重大动物疫病、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承担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动物诊疗、兽医执业管理;负责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行为。按照局统一部署,承担全市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生产经营、生鲜乳收购管理以及病原微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具体实施种畜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质量抽样检测,提出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意见。承担蚕种生产经营许可的业务审核以及许可后的日常行业监管;按照局统一部署,承担蚕种质量监督管理。
9、局农业推广中心站(市种子管理站、市植物保护站、基本农田管理办公室、农产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种子行政许可的业务审查;具体实施种子质量抽检,提出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建议。承担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的业务审核以及许可后的日常行业监管;按照局统一部署,承担草种、食用菌菌种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实施草种、菌种质量抽样检测。
参与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编制,承担全市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保护工作,严格审核占用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建设项目;按照局统一部署,承担耕地抛荒监督管理。
组织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监督抽查,指导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指导实施农产品包装标识和市场准入管理,提出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意见。
10、局农机管理站(农机监理所)
承担全市农机监理、农机试验鉴定、农机维修、拖拉机及其驾驶员的监督管理,承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及行驶证核发的许可及其许可后的行业监管,具体实施农机产品质量抽样检测,提出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建议;负责和指导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负责和指导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五、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和农林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布办理行政许可的项目、主体、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以及提供的申请材料等情况;及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各类行政许可申请,依法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对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依法审查各类行政许可申请,及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得刁难申请人或者故意对申请人的申请拖延不办,不得借行政许可之机乱收费;各类行政许可办结率、准确率达到100%。
(二)行政监管
行政监管的法律依据要充分,程序要合法,时间要合理,不得借行政监管之名扰乱被监管对象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因行政监管加重被监管对象的负担;依法、适时地履行行政监管职责。防止农林违法行为发生,确保农林业生产安全;建立健全行政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行政监管的制度化、经常化,避免行政监管失控,特别要加强行政许可事后监管力度,避免“重许可、轻监管”现象的发生;实行行政监管档案制度,做到每次监督检查有记录、有分析,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的被监管对象信息的数据库。
(三)行政处罚
及时查处各类农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主体和被处罚主体合法适格,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量罚得当;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施罚缴分离制度,禁止私分、挪用、截留罚没财物;行政处罚的办结率、正确率达到98%以上,避免出现乱处罚、不处罚以及违法处罚的现象,确保公平公正、文明地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行政强制
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主体要合法,对象要正确,法律依据要明确,程序要合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正确率达到98%以上,避免因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确认
依法受理当事人的行政确认申请,严格审查事实依据,及时作出行政确认决定,依法公示确认结果,做到行政确认客观、无误;建立行政确认档案材料,做到行政确认有据可查。
(六)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的法律依据要充分,标准要明确,程序要合法,出具的票据要合法有效;征收的财物要及时上缴国库,禁止以任何形式私分、挪用、截留征收的财物。
(七)行政给付
依法受理当事人的行政给付申请,严格审查事实,及时按标准给付,依法公示给付结果,做到行政给付客观、无误;禁止以任何形式私分、挪用、截留给付的财物。
(八)行政裁决
依法受理当事人的行政裁决申请,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客观公正地审查证据,调查事实,依法作出行政裁决,做到行政裁决客观、无误,确保公平、公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要从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加强组织领导,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列入局党组和局日常行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并作为农林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认真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文件和精神,统一思想认识,积极调动各方面的力量,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健全制度。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建立健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制度,完善执法评议考核机制,明确过错责任追究,实现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三)加强学习培训。结合“五五”“六五”普法实施,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组织局机关及各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
实验室处罚管理办法范文篇3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新的《生猪屠宰条例》,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完善生猪屠宰、白肉市场管理,维护生猪饲养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生猪生产发展,强化生猪市场管理,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办法,结合本镇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动物防疫法》和《新的生猪屠宰条例》坚决实施生猪定点屠宰
实行生猪定点屠宰,是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的法制化措施。
1、继续实施定点屠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我镇仍然设一个屠宰点,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点外生猪屠宰和白肉批发业务。
2、为降低白肉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根据毛猪的收购价格,由工商、物价、生猪办等单位严格核定白肉批发价格,任何人不得擅自抬高批发价格。
3、婚丧喜事需要自宰生猪的,由本人申请,自然村主要负责人证明,报镇生猪办批准后,每头缴纳13元税费金和200元抵押金,生猪一律送屠宰场宰杀,如自用有余的白肉可滚花上市,按数量缴纳税费。
二、严格执行生猪捡疫,检验工作
能否让人民吃上放心肉,杜绝各类病害和不符合品质的猪肉及其产品进入市场,必须严格执行生猪捡疫,检验制度。
1、贯彻执行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强化检验检疫制度,屠宰场必须凭生猪“一标两证”(即防疫耳标、动物免疫证、产地检疫证)进场屠宰。
2、经检验合格白肉,必须盖上兽医验讫方可上市,未经兽医站检验或无检验讫的白肉,以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并实行谁检疫、谁发证、谁负责的管理制度。
3、任何人不得宰杀病、死猪、老母猪。
三、严肃价格政策
白肉执行指导价销售,是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根本措施,镇生猪办、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根据毛猪的收购价随时确定白肉的批发价,白肉代销员出售的白肉一定要亮出镇规定的价格牌,接受群众监督,严禁互相合作并案销售,欺行霸市,私抬白肉零售价格,影响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捎费者利益。
四、抓好生猪资源管理
生猪收购由生猪办牵头主渠道经营,但不搞封闭式,这样既能解决群众卖猪难的问题,又能促进肉猪销售价格的竞争,提高养猪户的经济效益。凡需在我镇收购生猪的单位和个人,经镇生猪办同意后,严格执行一标二证及法律规定的调运检疫制度,严防疫情传播蔓延。
五、依法管理,违章处罚
1、白肉代销员不得销售无花肉(外地有花肉),不论数量多少,发现一次,除按有关法规处罚外,按首次罚款1000元,二次罚款2000元的比例递增。发现在点外偷宰一头或替他人私宰一头,罚款5000-10000元,对情节严重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未经批准的代销员、代宰小刀手,每发现一头罚款5000-10000元。
2、各村责任人,未经调查核实,乱证明批宰一头生猪,按私宰户论处,每头罚款500-1000元,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3、白肉代销员经管时不出示镇规定的价格标准牌,发现一次罚款50-100元,高出镇规定的指导价销售的,每次罚款100-300元,对屡教不改的取消白肉代销员资格。
4、单位、食堂、饭店不得购进无花肉或异地有花
肉,发现一次罚款5000-10000元。更不得购进病猪肉,老母猪肉造成疫病传播的,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5、拒绝、阻碍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管理,视其情节给予5000-10000元的罚款,严重者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6、对未经镇生猪办同意,私自在我镇无“一标二证”收购生猪的,不论有无证照,按《动物防疫法及新的条例》执行。其它按各有关职能部门规定处罚。
7、检查、执法人员,发视一件次罚款1000元,严重者取消执法资格。
六、实现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
按照市政府文件精神,镇政府决定对生猪实行目标管理。镇与村签订目标责任书,生猪市场管理工作实践与工资挂钩,奖惩到位,镇政府1000元,考核要求达到“三无两确保”,即:无非法经营,无失职行为,无私屠乱宰(有问题协助查处后即可),有一项达不到,镇减奖金200元,确保按月上报生猪档案(报生猪管理办公室)确保完成任务。
七、强化组织领导,加大执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