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体育观的基本原则范例(3篇)
科学体育观的基本原则范文
关键词职业教育法;基本原则;产教结合;法哲学
中图分类号G7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219(2013)16-0068-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职业教育法》)作为我国教育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16年来,对推动和保障我国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当前对职业教育法的理论研究,关注群体主要是教育领域特别是职业教育领域的学者,法学界对其鲜有论及,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领域中大有被“边缘化”之虞。职业教育法研究方法的缺陷,以及与法哲学对话的不足,导致职业教育法基础理论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悬而不决。因此,职业教育法学术研究必须对接法哲学的研究,并回应现实社会的实际需要。要提高职业教育法的理论研究水平,当务之急应加强对职业教育法指导思想、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立法价值、法律渊源、基本制度等基本范畴的探讨,澄清基本概念,确立学科范式;并加强职业教育法研究体系的构建,从而建立历史与现实、本土与移植、静态与动态、应然与实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职业教育法运行中的各种法律问题分析为核心的职业教育法研究体系。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和本源,虽不为法律主体创设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但却是职业教育法立法、司法、执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一、职业教育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首先应与我国教育法的原则相一致,即要以方向性、平等性、公益性等总体原则为指导,同时,又应反映职业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具有自身特殊的基本原则。
(一)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法的基本原则,一是反映法与法之间关系的原则,是各法普遍适用的指导原则,如合宪原则、民主原则、实事求是原则、法制统一原则等。二是反映某法本身所特有的原则,部门法作为处理一定范围内社会事务的法律规范,除了法的共同原则之外,都有其自身特有的原则。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该法本质的抽象和体现。对于法的基本原则的认识与划分,学术界存在较大分歧,主要观点有:一是认为法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对某法基本属性和规律的认识,抽象出的带有本质属性、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二是以法的某些特征及其在本法条款中的重要性为依据确认为基本原则;三是把立法原则、立法目的和预期达到的效果和作用视为法的基本原则;四是把某些法的共同原则当作个别法的基本原则。第一种观点是可取的。法的基本原则应是该法本质的体现,是法的总体指导思想与灵魂。因此,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职业教育立法、执法、司法的指导性规范,是寓于职业教育法律规则之中的抽象的指导思想之规定。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职业教育法基本精神的概括,不是针对某一具体行为而定,属于“弹性条款”,当具体条款不足以调整社会关系时,执法或司法者可依照其基本原则进行调整。因此,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是一个立法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司法实践问题,对职业教育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原则
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则,既有助于立法者站在一定的思想理论高度来认识和把握立法,也有助于立法者从大局上把握立法,集中、突出地体现立法者的某些重要意志。立法基本原则的主要价值在于其直接实践性,对立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可以为立法实践提供指导性方案,但难以直接规制立法实践。从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立法实践来看,职业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把这些一般原则具体化到立法过程中来,是职业教育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其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过程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法制化原则,满足社会需求原则,培养“职业人”原则,“终身教育”原则,效率原则,等等。我国职业教育法的立法原则除了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规定的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外,还包括原则性与灵活性统一、继承与移植统一、循序渐进等原则。
二、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研究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以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职业教育学理论为指导。根据职业教育法总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对职业教育法本质和规律的认识,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教育地位平等、产教结合、社会参与、协调发展等原则。
(一)教育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职业教育法总则第一条明确指出,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三条强调:“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这就在法律上明确赋予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同等的法律地位,确立了教育地位平等这一基本原则。
首先教育平等原则的确立,是对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法治经验的科学借鉴。发达国家职业教育法治化的历史表明,对职业教育法律地位的肯定是职业发展的根本保障。法国1971年颁布的《技术教育指导法》明确提出在普通教育文凭和技术教育文凭之间建立等值关系,以提高职业技术教育的社会地位;1976年联邦德国颁布的《高等学校总法》明确规定高等专科学校具有与大学同等的地位。法、德等国对职业教育法律地位的规定,保证了社会对职业教育的正确认识,避免了持职业教育文凭的劳动者在就业时遭受“学历歧视”。
其次,中国与西方发展职业教育的最大差异是社会意识的巨大差异导致教育主导思想的不同。德国职业教育发达的首要原因在于其民族务实的观念和尊重技术的传统。中国长久以来形成的社会意识和教育风尚是“学而优则仕”,而“巫医乐师百工之流,君子不齿”。根深蒂固的封建教育思想影响了中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形成了职业教育是二等或次等教育的思想观念。因此,从法律上赋予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同等地位,对转变人们思想观念,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具有重要意义。
(二)产教结合原则
《职业教育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举办与职业教育有关的企业或者实习场所。”这就明确规定了职业教育的产教结合原则。产教结合是职业院校办学过程中对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理论的具体运用与实践,也是职业院校提升内涵、提高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从理论上来讲,任何教育都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但是,职业教育作为一种培养职业人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素养的专门教育,比普通教育更强调实践性。这一原则,在政府层面,强调的是产教结合,即教育要对接产业,职业教育要主动适应并服务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在学校层面,强调的是校企合作,校企双方在人才培养、技术研发、新技术培训、成果转化应用、实训基地建设和双师团队培养等方面紧密合作;在教学层面,强调教学要与实际生产结合,提倡工学交替、教学做一体等教学方法。
(三)社会参与原则
《职业教育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这明确规定了政府、行业、企(事)业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责任。职业教育的健康快速发展,离不开政府的主导、行业的指导和企(事)业单位的广泛参与。这一基本原则具体体现为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经费筹措多渠道等方面。
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历史表明,职业教育是全社会的事业,不能靠国家包揽,而应在政府统筹下,广泛发动和依靠各行各业、社会各种力量来兴办职业教育;同时,职业教育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联系最为密切,受其制约也最为显著,从某种意义上说,职业教育依赖于企业而生存,企业因职业教育而得以发展。《职业教育法》首先规定了国家办学的职责,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是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责是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同时,明确了行业、企事业组织举办职业教育的责任和义务。首先,支持和鼓励行业和企业自办或联办职业技术学校;其次,确立了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法办学的法律地位,并制定了国家对社会力量依法办学给予鼓励的原则,确立民间和私人办学的法律地位,依靠社会力量发展职业教育,从法律上将职业教育发展纳入到全社会的事业中去;再次,专设“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一章,首先规定“国家鼓励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集发展职业教育的资金”,并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鼓励职业教育机构通过发展校办企业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这些规定使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经费筹措多渠道等在《职业教育法》中得以充分体现。
(四)协调发展原则
《职业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并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这就确定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历史表明,结构单一、体系不畅的问题阻碍着我国职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和提高。《职业教育法》明确规定职业教育体系这一重要内容,从法律上确定了职业教育的基本形式为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层次结构为初中高三个等级,从而使职业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有了可靠保证。
三、完善职业教育法基本原则的建议
对于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立法者一般将其集中规定在总则之中,这符合法律总则的构建原理。将共性的东西抽取放置一起,既体现立法的科学性与逻辑性,又有利于法律的有效实施,还有利于在总则中拟立具有本部门法特色的内容条款。根据法律总则的一般任务与构建原理,总则主要说明立法的依据、宗旨或目的,界定本法的适用范围,还必须列明调整基本法律关系的若干基本原则。因此,法律的基本原则一般体现在总则之中,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如此。我国职业教育法总则列述了一些职业教育法的重要原则,如第三条(教育地位平等原则)、第六条(社会参与原则),但从总体上看,我国《职业教育法》基本原则的规定比较粗陋,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一)主要不足
一是基本原则规定比较分散,未全部集中在总则中。正如前文所述,产教结合原则和协调发展原则是我国《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但它们却被分别规定在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中,与规则混编在一起,既有悖于总则的构建原理,也混淆了原则与规则的本质区别。
二是个别基本原则表述不够明确。如教育地位平等原则表述为“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没有明确指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平等地位,不足以扭转重普教、轻职教的社会陈腐观念。
三是个别基本原则的内涵需进一步拓展。《职业教育法》虽然对协调发展原则有所规定,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具体内容需进一步扩充,适时增加中职与高职、高职与本科衔接贯通的内容,打通职业教育上下衔接、左右贯通的立交桥。
(二)修改建议
1.完善职业教育法总则规定,把基本原则统一归到总则之中
法律总则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法律原则等一般性内容。我国现行职业教育法的总则不完善,突出表现为对职业教育法的基本原则规定不明确。因此,根据法律总则的构建原理,必须把产教结合、协调发展两项基本原则前置,与教育地位平等、社会参与等原则一起归于总则之中予以明确,实现法律规范的科学化、合理化、逻辑化。
2.完善基本原则的表述
建议把教育地位平等原则修改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地位平等,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旗帜鲜明地把职业教育提高到与普通教育同等的地位,真正提高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
3.拓展基本原则内涵
建立中国特色、世界水准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我国职业教育的伟大命题和历史使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一个对外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内实现有效衔接、协调发展的人才培养系统,层次上有高低,结构上有差异,规格上有类别,系统上有区分。建议将协调发展的原则修改为:“建立、健全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中职教育与高职教育相互衔接、融会贯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实现职业教育从中专到大专,再到技术本科与专业硕士的衔接贯通,打通职业教育上下衔接、左右贯通的立交桥。
参考文献
[1]张友渔.对法的基本原则问题的一点看法[J].法学杂志,1990(6):39.
[2]周旺生.论中国立法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J].法学论坛,2003(5):30-36.
[3]潘懋元.关于我国高等教育应遵循的基本原则[J].机械工业高教研究,1995(2):1-4.
[4]张晓红.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基本原则[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3(9):69-73.
[5]张光喜.《职业教育法》的立法追忆及修订建议[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0(30):32-36.
[6]陈梦迁.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立法基本原则研究[J].职业技术教育,2007(28):84-88.
[7]孙琳.我国职教立法的历史沿革与现实意义[J].教育与职业,1997(10):14-18.
[8]李煜,雷俊华.《职业教育法》的边缘化反思与重构[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9):103-108.
DiscussionontheBasicPrinciplesofVocationalEducationLawinChina
OUYANGEn-jian
(GuangzhouRailway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GuangzhouGuangdong510430,China)
科学体育观的基本原则范文篇2
内容摘要:本文从教师评价的概念入手,研究了教师评价原则和功能,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教师评价与学校科学管理的关系。
关键词:教师评价教育评价教育科研教育管理
教育评价是教育科学研究的重要领域之一。教师评价是整个教育评价中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当前,很多学校都进行了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学校内部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工聘任制、校内结构工资制和工资总额
包干。再加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已制度化,这些新问题的出现,促使了教师评价的工作必须走上科学化的轨道。如果没有对教师的比较客观、比较科学的评价,那么对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及对教师的奖惩就会成为问题。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学校的管理必须科学化。在学校诸多的管理工作中,对教师的管理是最为重要的环节。能够科学地、客观地评价教师的工作,应该是实现对教师管理科学化的最重要的标志。因此,随着学校科学管理水平的提高,学校管理者就愈加感到教师评价工作的重要。
一、教师评价的概念
教师评价属于教育评价的大范畴,所以我们首先要弄清教育评价的概念。教育评价是在一定的教育价值观的指导下,根据一定的教育目标,遵循一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借助现代技术广泛收集评价信息,全面地对教育现象进行价值判断,从而为教育决策提供依据,改进教育服务的过程。从教育评价的概念就可以界定教师评价的概念。我们认为,教师的评价应是在正确的教育价值的指导下,根据学校的教育目标和教师所应承担的任务,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借助现代技术广泛收集评价信息,对教师个体的工作质量进行价值的判断,从而为教师改进工作,为学校领导加强和改进教师队伍的管理与建设及进行决策提供依据的过程。基于上述的认识,实施对教师的评价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教师评价的根本目的在于:确立衡量一个教师的标准,充分发挥教育评价的导向、激励、改进的功能。通过评价过程的反馈、调控的作用,促进每个教师不断总结、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促进学校的领导不断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最终达到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的目的。
2、对于教师评价的依据应是:正确的教育价值观、学校的教育目标、教师的根本任务及国家教委颁布的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3、教师的工作具有与其他行业的工作不同的复杂性。如教师工作对象的复杂多变性;教育教学过程的多因素、多变化,可比因素不易确定;教育周期长,教育效果滞后;教育成果的集体性等等。因此,对教师工作质量的评价只凭学校领导的主观印象,或只凭学生成绩及只凭群众的选票都是不全面、不科学的,因而也是不准确和不公正的。运用现代教育评价的手段和方法,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上述的弊端。鉴于教师工作的复杂性,在评价方法上务必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办法,同时要对教师的全部工作进行多指标、多方位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这样才能使教师工作质量的评价更科学、更准确,更能反映每个教师工作的真实情况。
二、教师评价的原则
评价的基本原则是评价的理论依据、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对评价工作的基本要求。正确的评价原则不仅是统一人们的思想和行动的规范,而且是指导、控制、协调评价过程的保证。在评价过程中,正确贯彻各项原则,不仅利于端正主评、被评人员的态度,克服主观性、片面性、随意性,提高评价的信度和效度,而且有利于加强评价的规范化、科学化、有序化的程度,增强评价的客观性、准确性。教师评价属于教育评价的范畴之内,因此,教育评价所应遵循的原则也就是教师评价所应遵循的原则。
1、方向性原则,指对于教师的评价一定要有利于学校实现教育目标,有利于端正办学方向,有利于树立正确的教育质量观、人才观。如果方向不明确,教师评价就会走上歧途,同时会对学校贯彻教育方针带来消极影响。因此,确定正确的方向是教师评价工作的重要前提。在评价中,必须对每个教师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业务水平、教书育人和教学的能力、工作效绩作出公正、准确而又全面的价值判断,充分发挥评价的导向作用。
2、客观性原则,即科学性原则。就是在教师评价时,必须采取客观的、实事求是的态度,从客观实际出发,获取真实信息,抓住本质的东西进行分析。教师所从事的是以脑力劳动为主的,既劳心又劳力的特殊的复杂劳动。这种劳动的复杂性表现为劳动对象的复杂性、劳动过程的复杂性、劳动成果的复杂性。另外,教师的劳动又富有创造性,教育工作又有周期长,教育效果滞后的特点。这些在评价教师时均应给予充分考虑,这样才能使评价更符合客观实际。
3、全面性原则,是指在确定和运用评价标准时要全面、不可片面。贯彻全面性原则,一方面要抓住评价标准的全面性,另一方面还要抓住评价过程,广泛全面收集评价信息。教育本身就是一个多层次、多因素、多变量的动态系统,教师的工作也是多层次、多变量构成的一个有机的整体结构。因此,在对教师评价时,要进行多指标、多方位、多层次的分析和判断,力求真实准确的反映教师工作的全貌。作为评价的信息和资料,要尽可能全面、准确、真实,不能凭片面的材料,少数人的反映进行评价。全面性原则并不是把各评价要素不分主次、不区分重点与非重点,也决不是把各指标数量简单相加,而是应配以不同的数量进行综合的评价。
4、主体性原则,是指明确被评价者在评价中的地位和作用。
长期以来,人们一提评价,就是上级对下级、领导对教师或是教师对学生的评价、考核,因而视被评价者为客体。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从实践的效果及发展的趋势来看,强调自我评价,强调被评价者的主体性,使其处于主动的地位,产生积极参与的意识,这既使评价产生更加积极的效果,也是主体性原则的具体体现.在对教师的评价中,教师既是评价的客体,又是评价的主体。因此,要尊重教师在评价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每个教师的主动性、积极性、自觉性。这样才能使评价的过程真正成为教师的自我认识,自我分析,自我改进,自我完善和自我教育的过程,使教师的评价工作达到预期的目的。
5、可行性原则,是指评价的指标、标准可行;评价的方法及运用的技术手段可行;工作安排可行。指标和标准要切实注意从实际出发,防止要求过高或过低。方法和技术手段既要注意科学性,又要注意简便易行。工作安排要求与学校的日常工作相结合,不要增加很多额外负担。在当前,开展对教师工作评价时,科学性原则尤为重要。因为这项工作目前还是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所以应该允许它要经历一个过程,由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由不够科学到逐渐科学化。这也是教师逐渐适应的过程,同时也是广大教师逐渐学习教育评价的过程。评价的指标和标准不可生搬硬套,一定要结合本学校的实际,同时一定要取得教师的认同。不要形成对教师的评价是领导强加给教师们的,这不利于发挥教师在评价中的主体作用。采用的评价方法和技术手段也要让教师心中清楚,懂得为什么要采用这种方法和技术手段。即让教师在参与评价的过程中学习一些有关教育评价的理论和知识。学校领导切忌用自己的愿望,主观的设想强加给教师们,否则再科学,再完善的评价方案也是不可行的。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在对教师工作进行评价时,这条原则尤为重要。有些评价要素的标准可以量化,就可采用定量分析。这种分析能比较准确的反映客观实际,防止主观性。但是在评价教育活动的质量和效益时,采用定量的方法就很困难了,特别是关系到人的思想、情感、意志等都具有模糊性。若这时强求用精确的数字去表示本身是模糊性质的事物,这不仅不客观,而且也是不科学的。因此,在进行教师评价时,必须遵从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这也正是教师工作的复杂性所决定的,切不可片面认为只有定量评价才是科学的,在实际工作中也应防止这种倾向。
三、评价的功能
1、导向功能
对教师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是给教师的成长和发展指明了方向,因而对教师的评价过程自然会具有导向的功能。
2、激励功能
评价可以使被评价者看到自己的成就和不足,能够激起干部,教师,职工,学生发扬优点,促进人们工作的主动性与热情,激励人们将全部精力投入工作,学习。这是评价的一种心理功能,驱动被评价者的内部活力。因而评价在客观上也对学校、干部、教师、职工、学生起着督促作用,激励其内部潜藏的积极因素的发挥。
3、反馈矫正功能
通过评价的反馈作用,及时获得教育过程,教育效果的信息,可以使我们客观,准确的把握学校工作或教师工作的状况,也可以使我们清楚的看到学校工作或教师工作中的长处与短处。这样便于学校和教师经常调节工作的目标与进程,及时调节、及时强化、及时矫正,使学校和教师的工作不断地得到完善,得到改进,从而达到提高教育教学工作质量的目的。
4、鉴定功能
对一所学校,一位教师进行评价,必然会有评价的结果,这评价的结果会对学校,教师具有鉴定的功能。只要评价的指标体系,评价标准,评价办法是科学的、全面的、客观的,那么评价的结论也必然是科学的、全面的、客观的。因此,通过评价来对学校、教师的工作进行鉴定也必然是科学的、全面的、客观的。
但是,如果在评价中只是着眼于评价的鉴定功能,那么我们的评价工作就会偏离轨道而走上弯路。所以,在评价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发挥前三个功能的作用。现代管理学派是以决策为着眼点的。评价学生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把学生分等,目的应该使学生明确的知道自己的长处和短处,同时也为了便于教师了解学生,能够面对学生不断改进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评价教师的主要目的也不是在于评级和奖惩,而是在于使教师更加了解自己的工作状况,从而去不断改进自己的工作。同时,也便于使学校的领导通过对教师的评价,看到在学校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从而去改进学校的管理工作。对教师的评价一般是形成性评价,而不是终结性评价,因而在对教师的评价中应充分发挥评价的导向、激励和反馈、矫正的功能。总之,应强调评价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改进工作,是对被评价者达到预期目标的保证和鞭策。
四、教育评价与学校的科学管理
学校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就是实现对教师队伍管理的科学化,因为对教师的管理无疑是学校诸多管理中最重要的内容。对于教师的评价就是加强对教师队伍管理和建设的一个有力措施,是实现教师队伍管理科学化的正确途径。因此,教师的评价是实现学校管理化科学化有效措施。
1、教师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为教师队伍的科学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和客观的标准。
管理的主要职能是组织、协调和控制,领导的主要职能是引导和带领。学校的领导既是管理者又是领导者,只有抓好对教师队伍的科学管
理,才能率领全体教师齐心协力去实现学校的目标。对学校教师队伍管理的核心问题就是实施教师的目标管理。我们所制定的教师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就是根据学校的教育目标、教师的任务而制定的,而且这套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评价办法均应符合现代化教育评价的科学的指导思想、原则、方法、程序。这样才能为学校领导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施目标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和客观的标准。过去我们对教师的评价往往是经验型的,因而容易出现主观、片面和评价标准随意性强,评价依据不一致、不系统等问题。由于评价本身不够科学,所以也将导致对教师队伍的管理缺乏科学性,势必对教育科学带来不利的影响。与此相反,科学的教师评价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是可靠的和客观的,这必将促使教师队伍的管理科学化。
2、教师评价工作有利于完善教师队伍科学管理的过程。
所谓的科学管理过程是各个管理环节相互联系的有目的、有秩序的系统控制过程。学管理的科学系统过程包含计划、实施、检查、总结等基本环节。学校对教师队伍的科学管理就应不断完善这些基本管理环节。多年以来,由于没有系统的教师评价制度,使对教师管理的基本环节或者相互脱节不能形成有序的系统,或者环节残缺失去应有的管理效果。例如:只有制定计划、组织实施的环节,而没有评价的制度,因而使检查、总结等环节落了空。实施了科学的教师评价工作,就为落实这些环节提供了有效途径。我们不但要重视评价的本身,更要重视对评价结果的分析,这样就可以完善对教师队伍科学管理的环节,逐步健全了教师队伍管理科学化的过程。
科学体育观的基本原则范文
首先,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是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的起点和环节。关于学科研究对象的确定,曾有精辟论述:“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1](P309)这就是说,应当根据研究领域的特殊矛盾来确定学科的研究对象。那么,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便是对于思想政治教育现象领域所特有的矛盾的研究而构成的,因而要确定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首先就要考察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是否具有特殊的研究领域,该领域的特殊矛盾是什么。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领域的特殊矛盾是区别于其他研究领域的本质所在,而就思想政治教育内在系统自身而言又叫做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由此可见,在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和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之间的内在的逻辑联系中,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是逻辑在先的,而现代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对象是逻辑在后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是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的起点和环节,而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则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的发展和结果。其次,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和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理论基础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而思想政治教育的灌输原则是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理论依据之一。确定了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只是解决了建立这门学科的前提和基础问题;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只有具备坚实的理论基础,才能真正建立起来。不言而喻,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坚持以完整准确的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体系为根本指导思想,是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能够得以建立和健康发展的根本条件,也是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科学化的根本保证。没有马克思主义作理论指导,就没有党的思想政治教育,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也就不能真正成为一门科学。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来指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建设,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方面,要始终坚持用完整准确的马克思主义科学体系作指导;另一方面,要始终坚持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即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作指导。同时,我们应当在完整准确地学习、把握马克思主义科学体系的基础上,着重研究对思想政治教育关系最密切、应用得最多、为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提供了主要理论依据的那些基本原理、原则和理论。这些基本原理、原则和理论主要有:关于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辩证关系的原理、关于人的本质与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关于“灌输”的原则、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理论等。其中,灌输原则尤为重要。因为,一方面,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取决于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在人类活动体系中的特殊性,它集中表现为阶级社会中的意识形态灌输;另一方面,以思想灌输为手段,是世界各国思想政治教育的普遍性规律之一。因此,思想政治教育的灌输原则是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重要理论依据之一。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和思想政治教育的灌输原则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最后,解决思想政治教育基本矛盾的主要途径是对人们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灌输。众所周知,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对人们思想品德的要求与人们实际的思想品德水准的矛盾。这是因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全部工作,其直接目的和专门任务,都是为了把本阶级、本社会对人们的思想政治品德要求变成人们实际的思想品德,使人们实现从“现有”向“应有”的转变。而要使人们顺利实现这一转变,主要途径是对人们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灌输。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矛盾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灌输原则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两者也是密不可分的。
二、价值认识维:思想政治教育价值、思想政治教育目标、思想政治教育内容
众所周知,在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原则和方法中,基本的是两条,即它的科学原则和价值原则。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原则和价值原则是密切联系、有机统一的。马克思主义第一次把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最博大的社会进步的价值取向有机统一起来,说明了无产阶级争取解放的实践既是善的,也是真的;既是符合理想的,也是符合客观规律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也必然要体现科学原则和价值原则。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学科特点之一,就是科学性和价值性的统一。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科学性特点表现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它以完整准确的马克思主义科学体系为自己坚实的理论基础。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价值性,是指在它指导下的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能够满足社会全面进步的需求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需求。因此,在论述了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的理论基础之后,研究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在价值认识维中,思想政治教育价值、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和思想政治教育内容这三个一般范畴之间,也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第一,思想政治教育价值是确立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客观依据。思想政治教育价值问题,就是思想政治教育对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的效用和意义问题。人们科学地认识和理解了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之后,就会自觉地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活动。而思想政治教育要取得成功,一个基本的前提是必须有一个科学的目标。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即实施思想政治教育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它规定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及其发展方向,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宿,制约着整个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目标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思想政治教育的成效。适应和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的发展需要,是确立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客观依据。而能够有效地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则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价值所在。从这个意义上说,思想政治教育价值是确立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客观依据,而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则是思想政治教育价值的集中体现。可见,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和思想政治教育目标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第二,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决定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是党和国家对社会成员实施思想政治教育时在思想、政治、道德、法纪、心理诸素质方面的要求,是决定民族素质的重要方面。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决定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是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具体化。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内在规定的丰富性以及教育对象素质发展的多方面教育的需要,决定了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也是全面的、广泛的、具体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不仅体现思想政治教育的性质,而且是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重要保证。可见,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和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两者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
三、教育过程维:思想政治教育客体、思想政治教育环境、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发展过程、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思想政治教育机制、思想政治教育评价
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在确立了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确定了思想政治教育内容之后,就要科学地认识和分析思想政治教育客体。科学地认识和分析思想政治教育客体,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客体的客观实际情况,是思想政治教育的起点和基础。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有效地组织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达到思想政治教育的预期目的。这样,就从思想政治教育目标、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推演出思想政治教育客体,从而,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一般范畴体系中的价值认识维就自然地演化为或具体化为教育过程维。就这些一般范畴本身的内在逻辑联系而言,它们之间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紧密联系的。第一,正确认识思想政治教育客体是搞好思想政治教育的前提。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一系列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客体的思想政治觉悟和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要实现上述目的,就必须首先了解思想政治教育客体的情况,认识思想政治教育客体的特点,探索思想政治教育客体的活动规律,这是搞好思想政治教育的前提,也是增强思想政治教育效果的保证。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客体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应将它摆在教育过程维的突出位置。第二,思想政治教育环境是影响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重要因素。我们不仅要从微观上科学地认识和分析思想政治教育客体,还要从宏观上研究和探讨思想政治教育环境。因为思想政治教育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除了思想政治教育主体和客体之外,影响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另一重要因素,是思想政治教育环境。实践表明,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好坏,对思想政治教育成效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由主体、客体、介体、环体四个基本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的复杂的运动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思想政治教育客体和思想政治教育环境之间有着紧密的内在逻辑联系。第三,思想政治教育环境是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和发展的客观基础。思想政治教育环境不仅是构成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要素之一,也是思想政治教育系统的客观条件,是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和发展的客观基础。因为人的生存和发展不仅要以一定的环境为前提,人的思想政治品德也是在一定的环境之中形成和发展的,特别是社会环境对人的思想政治品德起决定性的影响。要研究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发展过程,就必须研究各类环境对人的思想政治品德的影响。在思想政治教育环境和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发展过程之间的内在的逻辑联系中,思想政治教育环境是逻辑在先的,而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发展过程是逻辑在后的;思想政治教育环境是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发展过程的起点和环节,而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发展过程则是思想政治教育环境的发展和结果。第四,研究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发展过程是研究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础和前提。思想政治教育有特殊的规律性,首先是因为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发展是有规律性的;人们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若要取得成效,就必须遵循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去做。研究人的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发展过程,是研究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基础和前提。在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发展过程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之间的内在的逻辑联系中,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发展过程是逻辑在先的,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是逻辑在后的;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发展过程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起点和环节,而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则是思想政治品德形成发展过程的发展和结果。第五,科学的思想政治教育机制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思想政治教育机制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思想政治教育系统各侧面、各层次的整体及其运行规律,它是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目的的中介和桥梁。思想政治教育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为了使其按照科学决策和正确的规划所设定的目标和任务有序、协调地发展,在过程中保持正确的方向,就需要建构思想政治教育调控机制,以适时对系统运行过程加以调控。例如,确定教育目标和制定教育计划,是思想政治过程的基本环节之一。确定思想政治教育目标是整个教育过程的前提,是实施教育活动的关键之一。为此就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调控机制的研究,通过推进目标管理,赋予各部门和有关人员以明确的、实事求是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工作目标,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目标管理,可以使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从而克服工作中的盲目性、随意性,改变思想政治教育的软、虚状况。可见,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和思想政治教育机制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两者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第六,思想政治教育评价既是思想政治教育机制的重要内容之一,又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基本环节。思想政治教育机制,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成不同的类型。例如,按思想政治教育机制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性质和作用不同,可以分为动力机制、工作机制、作用机制、接受机制、外化机制和评价机制。因此,思想政治教育评价是思想政治教育机制的基本类型和重要内容之一。深入研究思想政治教育评价,可以从一个重要方面推进新时期的思想政治教育机制创新,而实现新时期的思想政治教育机制创新,又能够极大地促进思想政治教育评价的科学化。思想政治教育机制和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之间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同时,思想政治教育评价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基本环节。众所周知,思想政治教育过程包括四个基本环节,即确定教育目标和制定教育计划、选择教育机制、指导受教育者践行社会要求、思想政治教育评价(信息反馈和评价控制)。思想政治教育评价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标志着一个具体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结束,同时又构成了新一轮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起点。
四、对偶范畴维:理论与实践、表扬与批评、主导性与多样性、继承与创新
一方面,“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这些原则不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符合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2](P374)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系列原则,是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形成和确立的;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规律是确立思想政治教育原则的内在依据,思想政治教育的原则是思想政治教育过程规律的表现。另一方面,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形成和确立的这些原则,是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必须遵循的准则。思想政治教育的原则反映了思想政治教育活动的客观规律,是思想政治教育机制运行和思想政治教育评价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这样,就从教育过程维中,引伸出了处于思想政治教育原则重要地位的四对一般范畴,即理论与实践、表扬与批评、主导性与多样性、继承与创新。就这些对偶范畴本身的内在逻辑联系而言,它们之间不是彼此孤立的,而是紧密联系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主导与从属、相辅相成的关系。第一,这些对偶范畴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理论联系实际,既是马克思主义的学风和本质特征,又是党的三大优良作风之一;既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验的科学总结,又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条根本原则。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作风,是我们党的三大优良作风的第一项,是思想的根本观点。只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做到坚持批评与自我批评。之所以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就是因为主观和客观相分裂、理论与实践相脱离,做了错事,使工作受了损失。也就是说,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学风。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正是恢复和发扬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学风的体现。由此可见,理论与实践同表扬与批评有着紧密联系。因此,在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一根本原则的同时,思想政治教育应该抓住表扬和批评这两个环节,坚持表扬和批评相结合、以表扬为主的原则。以表扬为主,然而,批评和自我批评仍然很重要。理论与实践、表扬与批评两者互为补充、紧密联系、缺一不可,有机统一于党的三大优良作风之中。面对社会生活“四个多样化”的重要特征,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既要继承和发扬党的三大优良作风,又要正确处理主导性与多样性的辩证关系。如果说,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和坚持表扬与批评相结合,是对我党思想政治教育优良传统的继承,那么,坚持主导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就是对我党思想政治教育的创新和发展。坚持主导性与多样性相结合,既是适应社会生活“四个多样化”的客观需要,也是坚持与时俱进,创新和发展我党思想政治教育的必然要求。对偶范畴维合乎逻辑地得出结论,必须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第二,这些对偶范畴自身有着严密的逻辑联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原则之一,是最基本的指导原则。理论与实践高于各种原则,又寓于各种原则之中,只有通过各种原则才能体现出来。处于思想政治教育原则重要地位的这三对一般范畴,无论是表扬与批评,还是主导性与多样性,抑或是继承与创新,都要贯穿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根本原则。理论与实践只有融汇到各种原则中,才能发挥其作用,显示其正确和威力。可见,理论与实践在对偶范畴维中处于主导的地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而其他三对一般范畴同理论与实践相比,则处于从属的地位,具有特殊的指导意义。第三,各对一般范畴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客观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的,各对一般范畴之间也是相互联系的,它们各自的独立性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在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中完全孤立地以某一对一般范畴为指导,是不可能取得好的效果的。我们应该充分考虑在既定条件下,各对一般范畴之间的相关关系,综合运用诸对范畴,充分发挥对偶范畴系统的整体效能,全方位、多途径地开展工作,使思想政治教育取得最佳效果。
五、方法载体维:心理咨询、自我教育、思想政治教育载体、网络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