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空间规划概述范例(3篇)
国土空间规划概述范文
[关键词]农业用益权,建设用益权,地役权,典权,居住权,空间利用权
一、我国当代物权的立法使命
(一)物权的意义及其功能物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曾确认了所有权、役权、永租权、地上权、担保物权等物权形式,同时也创设了对物之诉,对上述权利进行保护。[1]然而,罗马法并没有明确提出物权概念。物权这一词,罗马法中也并未出现,而是由中世纪注释法学派首先提出来的。此后,学者对物权这一概念的理解可谓是聚讼盈庭,莫衷一是。本文采用通说,即所谓物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进行直接控制、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用的排他性的权利。物权是市场经济运作之基础,是社会生产得以进行的前提,也是人的生存与发展,过着有尊严、体面的生活的必要条件。尤其在当今物质条件十分丰裕发达的社会里,物权发挥的功用是愈来愈强。它不仅对私法上的其它财产权利有决定作用,而且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其它权利的影响甚巨。一言以蔽之,物权在经济生活中的巨大功能体现在“高斯定理”的表述之中,即“资产的权利界定是市场经济交易的前提条件”。
(二)物权立法的需要与紧迫正是基于上述物权强大的功能,各国法律界莫不把它视为香饽饽儿,对它的研究也进行得如火如荼。作为调整控制、利用、支配特定物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物权法也不得不成为世界各国民法的重点篇章,甚至往往也是各国宪法规制的重要内容。物权法作为调整主体对客体的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是人们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取得或让与财产及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同时也是我国民法的主要组成部分。对物权进行立法便注定在这一经济发展势头良好,改革开放形势颇佳的社会里成为时代的宠儿。因为根据我国自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的经验表明,我国只有建立健全物权法律制度,维护和巩固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才能稳定财产关系,调动亿万人民创造、积累、爱护财富的积极性;才能促进经济腾飞和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彰显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正视我国目前的物权法律制度,虽然有一定旺盛的生命力,但是过分抽象,不具体,缺乏操作性,很不完备等等缺陷,造成了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的诟病。所以,正如王家福教授所期待的那样,“时代和人民呼唤这一部社会主义的、现代化的、有中国气派的物权法的制定”[2]物权立法便具有了时代的紧迫性。
(三)物权法制定的大好时机培根主张,应当制定一部法典的时代,必当在智慧上超过此前的一切时代。因而,一个必然的结论乃是,其立法能力必定为其它时代所阙如。因而,应当认为这一时代在其他方面亦具有高度修养。[3]从主观上讲,中国目前社会经济各方面飞速发展,亟需一部完善的物权法。同时立法机关、法学界乃至市民阶层都已积极准备迎接这一宏伟时刻的到来;从客观上讲,经过立法机关和法学者的辛勤努力,目前有关物权立法已出现几套方案。其中有以梁慧星教授领导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起草小组于1999年10月完成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梁稿”),有以王利明教授领导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科研中心于2000年12月完成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王稿”),还有徐国栋教授所拟《绿色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以下简称“徐稿”),还有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在“梁稿”和“王稿”的基础上,加以删节、增补,形成了“法工委草案”及而后修改而成的“征求意见稿”[4],及其后形成的《草案》(二次审议稿),等等。这几套颇具含量的方案的出台,大大增强了我国尽快制定出一部革命性的法典的信心,同时也宣示了中国目前的立法能力确为其它时代所阙如,法学工作者的远见卓识、法务能力已迈上新的台阶。这些因素的完善,终究造势了物权立法的大好时机,为时代和人民唤来了物权法的新生代。
二、用益物权体系构建的基本要求
已如上文所述,中国制定一部具有时代性、有中国气派的物权法乃为当代的立法使命。而在这一伟大的使命中,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彰显着这一革命性法典是否具有中国气派,能否显示中国优良的文化法律传统。因为用益物权在物权法律制度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当今物权国际化潮流中,唯有用益物权最显“固有法”、“土著法”的个性。它直接表明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所具有的内在气质,可谓与物权的国际化平分秋色、双璧生辉。另则,我国实行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凡重要的生产资料如土地、矿藏等概由国家或集体所有,这种公有经济制度也决定了用益物权制度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于此,对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有如下基本要求:
(一)原则要求第一,考量中国社会现状,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许章润教授曾言:为了确保法律为民族信念与民族意识的真实映像,成为适合民族生活状况,造福人世生活的人间规则,必须首先考察民族的现实生活,并在对于往日民族生活的历史考察中,今古观照,厘清一切立法之得立基的生命源泉所在。[5]可见,对中国社会现状的考量,直接关系到法律能否造福于中华民族,福祉于人民。目前中国最大的实际是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以及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和中国自然资源稀缺、经济不发达的现实。这些实际情况都直接影响到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具体如何影响,兹不赘。第二,总结和吸收中国固有的、极富特色的法律制度。通过对中国民间社会,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进行一番“田野调查”,将会发现对财产的利用,民间积累了相当丰富的经验,存在多种多样的利用方式。如典当、典卖就是其中之一。另外,对目前现有的物权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总结,幸许还会发现相当一些有益规定。如《民法通则》、《担保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现行法律中的一些物权制度就值得认真研究、分析和总结。所以,总结和吸收中国固有的、极富特色的物权法律制度,对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也是居功甚伟。第三,关注世界各国物权法的发展潮流,借鉴国外的优秀成果。晚近以来,物权法发展的一个潮流,是法院通过对物权案件的判决而创制了许多规则。如德国法院在20世纪50年代通过对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的判决而确立了“相邻共同体关系理论”,日本法院也在同一时期通过判例确立处理相邻不动产之间的采光侵害的“日照侵害”规则,处理噪音侵害的“忍受限度论”,法国通过法院的判决确立了处理相邻不动产之间的“不可称量物侵害”的“近邻妨害法理”。[6]所有这些,我们在构建用益物权体系时不得不给予莫大的关注。同时对那些符合用益物权发展趋势并有益于中国社会现实的国外优秀成果及立法经验予以借鉴。
(二)具体要求第一,概念运用力求精确。法律概念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概念愈精确,规范之间的矛盾就愈小。所以在构建用益物权体系时,其概念的选择必须力求精确。其特定的内涵与外延应当在法律规范中表述清楚,尽量避免引起歧义。第二,类型的划分必须恰适。世界各国凡制定物权法或物权编者,都非常注意用益物权类型的划分。如德国、法国、日本、瑞士等各该国民法典用益物权制度中都恰适地规范了用益物权的类型。[7]因为用益物权主要是针对不动产的利用关系所进行的概括和归纳。所以恰当地对用益物权的类型予以划分,可以合理设置不动产利用关系,合理配置不动产资源,经济有效地进行利用、开发。同时还可避免用益物权类型之间界限模糊不清,交叉重复的现象。第三,体系的构建应当前瞻。“法者,社会力也”[8].是说法律体现、反映一定的社会关系。然而,社会情势的瞬息万变,法律又不得不保持一定的静态。否则,法律的适用就显得捉襟见肘。而要适应这瞬息万变的社会,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就必须具有一定的预见性。所以,我们在构建用益物权体系时,同样应当对未来可能会出现的不动产利用形态做出预见,进行规范。如下文所将论及的空间利用权制度的设置便是。这就要求用益物权体系应当前瞻,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三、用益物权体系构建的基本模型
众所周知,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简单地说,不动产包括土地和房屋。我们从用益物权这一客体出发,来建构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通过对现有的法律和实际生活的调查、分析,目前我国利用土地的方式主要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乡村企事业建设地使用权以及一向为学者所忽视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而对客体的另一内容房屋的利用方式则主要表现为典权,尽管典权这一形式未为人们所重视。从这些利用方式不难发现,我国目前的对土地用益物权类型的划分主要是依据土地所有制和土地的用途。所有制这一政治术语历来为我国近代法律学者所使用,而这种传统恐怕只有在中国这种极其特殊的历史环境之中方能形成。从严格意义上讲,所有制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上的用语,我们应让其回归到其本来面目-所有权上来。所以,重新认识我国土地用益物权的类型划分依据十分关键。
这些利用方式主要是形成于我国所特有的经济体制和特殊的历史环境之中,有其经济的、政治的、历史的、民族的因素。而时代之变迁,社会之发展,促使人们思想观念之巨大变化。体现在法律上则主要体现为,人们不再习惯于用一个政治学上的术语来思维法律,换句话说,用所有权替代所有制来分析法律问题。我们可以这样说,用土地所有权(而不再是土地所有制)和土地的用途来划分土地用益物权的类型便是我们的逻辑出发点。然而,由于民法的私法性质,抽象的所有权具有的平等属性。如还用所有权来划分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问题,显然不具有实际意义。因而,作为划分土地用益物权类型的依据可以确定为土地的利用方式即土地的用途。
由此,建构用益物权体系的基本思路便清晰可见。首先,将用益物权客体简单划分为土地和房屋,从而可粗略形成土地用益物权和房屋用益物权。其次,进一步对土地用益物权以土地的用途为标准可分为建设用和农业用土地用益物权。第三,对房屋的利用可保留已有的特色制度-典权以及发展一项新的制度即下面详述的居住权,来完善房屋的利用形态。最后,需特别说明的是,地役权附属于土地之上的,可单独设立;随着社会情势之发展变化,在房屋上可新设一项制度即居住权,这也是顺应中国社会现实发展趋势的需要;借鉴世界各国的立法经验以及先进的学说、判例,结合中国的实际,可创设空间利用权制度。通过对思路的整理,可以将用益物权体系建构为如下模型:农业用益权,建设用益权,地役权,典权,居住权和空间利用权。
(一)农业用益权。农业用益权即以农用(即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为目的,对他人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一概念的提出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理由:第一,对现有的土地利用制度进行整合。前已述及,目前土地的利用形态存在以下几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乡村企事业建设地使用权和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对其中以农业为目的使用的形态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进行整合归纳,构建农业用益权这一权利制度。它涵盖了目前的两种形式,同时也开放式地规定着未来可能出现的以农业利用为目的使用土地的的形态。第二,对现有的相似概念进行修正。学界及立法部门对这一概念的选择堪称百花齐放,有使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有使用农地承包权的;有使用农用权的,也有使用永佃权的。可以说,诸家所选各有其理由。本文以为,上列的诸多概念均不能较准确地规定这一权利所应有的内容,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它就不能涵盖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这一方式,尽管在《物权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中作了参照使用的规定(《草案》第139条)。但这种立法技术未能从制度上解决该权利应有的内容。另外,在词语的使用上,使用“用益”一词更能精准地描述该权利的权能即占有、使用还有收益。而像上列概念则无法从字面上较全面地描述该权利的权能。所以,本文采用“农业用益权”一语对现有的和应有的土地利用方式进行整合,对学界提出的相似概念进行修正。
(二)建设用益权。建设用益权即是指以建设(即建造建筑物或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为目的,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基于上述同样原因,建设用益权也是对现有的和应有的土地以建设为目的而利用的方式进行的整合,以及对学界和立法部门所提出的相似名称的调适。第一,整合现有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事业建设地使用权三种利用方式。这一名称可以丰富土地的建设利用形态,包括了已有的三种方式,极大地赋予该权利的应有内容。第二,调适学界和立法部门所使用的名称。目前,学术界和立法部门较多地使用诸如建设用地权、宅基地使用权、地上权等名称,《草案》(二次审议稿)更是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分列两章(第十二、十三章)予以规定。基于前面同样的理由,本文以为使用“建设用益权”更能体现该权利的内容和权能,故而使用建设用益权一语。
(三)地役权。对地役权的含义描述,大体趋于一致。简明述之,即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地役权是以限制供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内容的他物权,它是为需役地的方便和利益而存在的一种物权,这是社会经济利益的要求。所以,法律规定并保护地役权这种符合“更大利益原则”的权利。正因为如此,罗马法以来的各国法律都对地役权有所规定。[9]然而,在“梁稿”中将地役权替换为邻地利用权。我认为这种做法是不科学的。首先,从二者的关系而论,其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宜而设,在罗马法上虽然要求供役地与需役地在物理上相邻接,但是在德国民法理论上则是不以此为必要,只要在观念上相邻接并依法可能行使即可,至于如何接近则应以地役权的种类及中间地在法理上事实上的关系决定之。[10]显然,德国民法理论上的地役权观念更为先进,更能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另则“邻地利用权”虽然在权利内容上与地役权基本相同,但前者所描述的供役地与需役地之间的关系仅限相邻,无形之下,缩小了权利行使的范围,是为不准确。其次,地役权概念精炼明了,且极富国际化色彩,这于法律文化的交流莫无关系。所以在选择概念上,更倾向于使用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吸收的“地役权”一语。
(四)典权。关于典权的法律性质,虽有不同主张,但以用益物权为通说。即典权,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对于典权的设置,目前上述几套方案意见基本一致,只有“徐稿”未与采纳。我们肯定典权的设置,有如下主要原因:第一,正如谢在全先生所言,“物权编的编制及内容,大多继受外国法,但基于物权的归属于运用既属固有习惯之本土色彩,其亦须重视传统与现代的衔接。”[11]而典权的设置便是最好的运用,因为典权为中国独特的不动产物权制度,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济贫扶弱的道德观念,最具中国特色。保留典权有利于维护民族文化,保持民族尊严。足以使物权法典大放中国气派之异彩,实乃民族的自豪。第二,典权制度本身可以同时满足用益和资金的需要,充分发挥典权的双重经济效用。第三,现实生活中,随着住房商品化政策的施行人们拥有的私房大量增加,那么不可避免会出现房屋因种种原因长期不用而又不愿出卖,典权制度的运用则正好解决这一问题,充分发挥房屋的效用,为人们所推崇。鉴于此,典权的设置应无疑问。惟优化制度的设计,煞费心机,在所不赘。
(五)居住权。关于《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设置居住权系属新创。在几套方案中,仅“二次审议稿”和“徐稿”对此予以采纳。所谓居住权,是指居住人对他人所有的房屋以及其他附着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乃至收益的权利。它具有如下的特征:①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②居住权为特定的人的生活用房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③居住权是为特定的人设定的,一般具有无偿性,是一种“恩惠行为”;④居住权的期限具有长期性、终身性,且不能转让;⑤居住权较其他用益物权的效力弱,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正是基于上述法律特质,对于居住权的创设才具有价值的独立性。同时,它对于现实生活也有十足的意义:它可以满足需要房屋的人的需求。如保姆对房屋的需求,离婚中男方或女方对房屋的需求;还可以体现人们之间相互帮助,互通有无。因为居住权通常是无偿的不需要居住人给付对价;它还有利于解决我国家庭成员对房屋的需求,有利于对房屋的最大化利用或使用。可以看出,居住权尤其在我国目前的现实生活中是极具现实意义的。在物权立法中适时加以规范,实属明智之举。同时,必将造福于民众,益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六)空间利用权。把空间利用权作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予以设置,实在堪称为一项创举。在几套方案中,“王稿”设了一节规范它,而在“梁稿”中则是分离予以规定,其他方案几无涉及,建议《草案》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然而,出现这种思路的分歧,根本在于对空间利用权制度本身的不同理解。孰优孰劣,下文的论述便是很好的解释。
首先,对空间权法理作一简要回顾。空间权概念及其法理滥觞于19世纪欧洲工业革命以后,土地由平面所有、利用转向立体所有、利用的过程中。因19世纪工业革命的结果,各国的社会生产力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工商业得以兴旺繁荣,直接促成了各国城市化进程的迅猛发展,同时导致城市土地资源的日益稀缺。这样,随着建筑技术的进步,人类对于土地的利用逐步延伸到土地的上空和地下,这被称为“土地的立体利用”。比如在如今的各大城市,高架铁路、地铁、轻轨、空中走廊、地下隧道、高压电线、排污水道等等被纷纷建立起来,这种对土地的立体利用,称为空间的利用。有关调整土地的空间利用(包括对空间的所有)的法律称为空间法,空间权法理由此滥觞,发轫。[12]
其次,美国、日本、德国等法律较发达的国家早在上世纪便已建立了自己的空间权法律制度,我国台湾地区于上世纪70、80年代也发展起了空间权制度。所谓空间权是指土地的空中或地中横切一定立体空间而以之作为标的物设定的权利。属于一种不动产财产权,是一种土地的空间权,其标的物为离开地表的空中或地中的特定的立体空间。空间权也有自己的体系,主要包括空间所有权和空间利用权,其中空间利用权又分为物权性质的空间利用权(包括空间所有权、空间地上权、空间地役权、空间担保物权)和债权性质的利用权(包括空间租赁权、空间借用权)。所以,对空间权体系有了清晰的认识后,将会对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的构建提供宝贵的经验。
最后,再次引用谢在全先生所言,“法律的发展,除受到法律制定或修正的影响外,常受到学说及实务见解的发展与变迁而发生变革”[13]所以在我国空间权的立法、判例、学说十分落后的情况下,极有必要借鉴现代各国在空间权领域取得的一切优秀立法成果和学说理论,来创设适宜于我国现实境况的空间利用制度。于此,它必将成为我国法律生活中又一重大事件。而要建立我国空间权制度可以考虑如下几方面的问:其一,明确空间权的概念,界定权利客体空间的范围以及法律如何规定;其二,对空间利用权的类型作开放式、前瞻性的规定。除规定现已出现的空间农用权、空间地役权制度之外,还宜原则性规定空间利用权其他类型的适用制度,以期适应社会的瞬息万变。
[注释]:
[1]周??:《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6月第1版,物权编。
[2]参见王家福教授为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所写的序言。
[3]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35页。
[4]2001年5月22-29日的物权法专家讨论会后,法工委用了半年时间对该民法室的草案进行修改,至年底完成了新的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将以法工委的名义分发给各大学法学院系、人民法院和国务院各部门,正式征求修改意见。摘选自梁慧星教授在日本早稻田大学2002年1月15日召开的《中国民法典和物权法制定研讨会》上的讲演稿。
[5]参见许章润教授为萨维尼著《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所作的中译本序言。
[6]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4月第1版,第59页。
[7]如《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为地上权、先买权、土地负担和役权(包括地役权、用益权、人的限制役权);《法国民法典》中规定为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和地役权;《日本民法典》中规定为地上权、永小作权(永佃权)、地役权和入会权。
[8][日]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第1页。
[9]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第1版,第241页。
[10]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227页。
[11]谢在全:《民法七十年之回顾与展望纪念论文集(三)物权·亲属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1版,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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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区域地理教学;时空分析教学法;能力培养
区域性是区域地理的主要特点之一,任何地理事物、地理现象离开了空间都无从谈起。有了空间概念,才会有空间结构和空间联系,才会有地理事物、地理现象的空间分布、空间结构、空间联系和发生、发展、演变。而时空分析教学法,能很好地帮助学生建立时间概念和空间概念,不仅体现了区域地理的区域性和综合性,同时也能帮助学生梳理地理知识的系统结构与联系。
一、中学区域地理概况
根据区域尺度不同,区域地理包含世界地理、中国地理、乡土地理三个层次。
中学区域地理概况如下(据中学地理课程标准改编):
①世界地理。A.知识:知道世界的地理概貌,认识大洲、地区、国家,了解地区发展差异。B.技能:学生应该学会独立或合作完成地理任务,掌握阅读、分析、运用地理图表和地理数据的技能。C.过程与方法:尝试运用所学的地理知识和技能,对地理信息进行整理、分析,运用适当的方法和手段进行表达交流和反思。D.情感态度价值观:关心基本国情,热爱祖国,热爱家乡;了解全球的环境发展问题,形成正确的全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E.特点:区域性、综合性。
②中国地理。A.知识:知道中国的地理概貌,了解中国与世界的联系,了解地理差异。B.技能:学会独立或合作完成地理任务,掌握阅读、分析、运用地理图表和地理数据的技能。C.过程与方法:可以让学生试着用所学的地理知识和技能,对地理信息进行初步整理、分析,同时,运用适当的方法和手段进行表达交流和反思。D.情感态度价值观:学会关心基本国情,热爱祖国,热爱家乡;了解全球的环境发展问题,形成正确的全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E.特点:区域性、综合性。
③乡土地理。A.知识:是开展地理实习实践的具体实践场所,为中国地理提供教学案例。B.技能:学会独立或合作完成地理任务,掌握阅读、分析、运用地理图表和地理数据的技能。C.过程与方法:让学生尝试运用所学的地理知识和技能,对地理信息进行科学整理、分析,运用适当的方法和手段进行表达交流和反思。D.情感态度价值观:让学生关心基本国情,热爱祖国,热爱家乡;了解全球的环境发展问题,形成正确的全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E.特点:区域性、综合性。
中学地理尤其是中学区域地理,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地理事物的空间差异和空间联系,强调地理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特别是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对地理现象和过程的综合影响。因此,选择一项综合性的教学方法引导学生学习区域地理是很重要的。
二、时空分析方法解析
区域地理不是知识的仓库而是知识的锁链,这些知识是靠一定的结构联系起来的,时间和空间就是分析和表述区域地理的两个基本标尺,其中时间包括季节、月份、节气、时刻、昼夜等概念;空间则包括从一维空间到三维空间,包括经度、维度、海拔高度、海陆位置、太阳直射点的位置、东西南北等方位、南北半球等半球位置、上中下游等流域位置、区域位置等概念。几乎所有区域地理问题的分析,都需要考虑这两个基本内容。因此,进行时空分析是区域地理的一种重要分析方法。
(1)空间分析法。地理事物和地理现象都有其空间分布的位置,进而具备不同的空间特点,产生不同的空间联系、形成不同的空间结构。空间分析法主要分析地理事物和地理现象的空间分布、空间结构和空间联系。不同空间尺度或分辨率下分析的侧重点不同,通常情况下,把空间尺度分为:世界尺度、中国尺度、区划尺度、省级尺度、流域尺度、县域尺幅和更小尺度这七个尺度。下面以江苏省地理为例进行简要说明。
①世界尺度。描述内容:江苏省在世界上的区位以及与其他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联系。侧重点:空间联系。运用的空间维度概念:经纬度概念、半球概念、海陆位置、太阳直射点位置等。
②中国尺度。描述内容:江苏省在中国的地位,与其他各省市间的联系。侧重点:空间联系。运用的空间维度概念:经纬度概念、半球概念、海陆位置等。
③区划尺度(华东地区)。描述内容:江苏省在华东地区的地位,与其他地区的联系。侧重点:空间联系。运用的空间维度概念:经纬度概念、方位位置、区域位置等。
④省级尺度(江苏尺度)。描述内容:自然人文状况,如地形、气候、水文、土壤、资源,人口、城市、农业、工业交通等,以及这些自然人文要素之间的联系。侧重点:空间分布、空间结构。运用的空间维度概念:方位位置、区域位置等。
⑤流域尺度(长江下游尺度)。描述内容:长江下游状况以及城市的发展。侧重点:空间联系、空间结构。运用的空间维度概念:方位位置、区域位置、流域位置等。
⑥省会市区域尺度(南京市)。描述内容:南京的发展状况、在江苏省的地位。侧重点:空间结构、空间联系。运用的空间维度概念:方位位置、区域位置等。
⑦更小尺度(吴江市尺度)。描述内容:土地利用状况、居民等。侧重点:空间分布。运用的空间维度概念:方位位置、区域位置等。
空间分析法便于认清地理事物的分布和联系,便于比较区域差异,做到因地制宜。空间分析法也同样适用于世界农业、城市、河流等各种自然人文地理要素的分布及其分布特征等教学内容。在这个教学过程中,教师要通过空间这个主线引导建立空间概念,而建立空间概念则主要依靠地图。因此,读图能力的提高、系统的地图分析方法显得尤为重要。
(2)时间分析法。主要分析地理现象和地理事物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特征。不同的时间尺度分析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时间尺度通常包括三个尺度:过去尺度、现在尺度、未来尺度。时间分析法的主要目的是分析过去、把握现在、预测未来。
如“2003~2007年国内生产总值及其增长速度”表(篇幅所限,表略),通过分析,我们不难读出国内生产总值的增加和增长速度的快慢。在这个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抓住时间这根主线,注重区域的时序性和动态性。引导学生发现规律、总结规律、通过规律预测发展演变趋势,并教会学生利用这些规律。时间分析法同样适用于河流地貌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人地关系的发展过程等教学内容。
(3)时空分析法。主要分析时空分布和时空演变等问题,可以通过同地异时、同时异地、异时异地等转换方法进行分析。以20世纪50年代以来世界人口的增长为例,通过读图,可以分析出各大洲不同时间的人口数量的变化和不同区域的人口数量变化,可以分析出人口增长速度快、人口数量多的区域。这主要体现了异地异时的分析方法。在这个教学过程中,教师既要注重空间性,也要注重区域的时序性和动态性。通过时空综合分析法,教会学生正确把握区域地理的区域性和综合性。时空分析法同样适用于某区域的经济发展,某区域的城市化进程、中国的商品粮基地的变化等教学内容。
三、时空分析方法的表述
地理学不同于其他学科的主要特征,是其具有特殊的表述方法,即时空表述方法,而非简单的文字描述。尤其是对于区域地理来说,离开了时空表述,更是无从谈起。对于时空分析方法的具体表述,主要有以下几种。
(1)文字表述法。通过简单的文字描述,将地理事物落实在具体的空间和时间上。
(2)图表表述法。通过图表、柱状图等与区域相结合,展示地理事物的时空演变发展过程。
(3)地图表述法。在地图上展示地理事物的时空演变过程。
(4)图文并茂法。通过地图展示和文字对照的方法阐述时空演变发展过程。
四、时空分析法在区域地理教学中的运用
根据不同的区域尺度,分析所采用的侧重点不同,采用的表述方法也不同。
①世界地理。A.主要内容:地理概貌、地区差异。B.可采用的表述方法:文字表述法、图表表述法、地图表述法、图文并茂法。C.举例:以海陆分布、气候类型的分布为例。D.实施建议:教学时,主要通过世界地形图、世界气候类型图进行空间分析,掌握区域地理的大尺度的空间定位分析。
②中国地理。A.主要内容:地理概貌、中国四大地理区域的差异。B.可采用的表述方法:文字表述法、图表表述法、地图表述法、图文并茂法。C.举例:中国四大地理区域的范围、地理差异及对生产生活的影响。D.实施建议:教学时,以中国地图和中国区域地图为基础,辅以文字、图表,采用形象、直观的方式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四大区域的差异。
③乡土地理。A.主要内容:实践场所。B.可采用的表述方法:文字表述法、图表表述法、地图表述法、图文并茂法。C.举例:举例说出家乡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方面所发生的重大变化。D.实施建议:在反映家乡的城市化进程的时候,用空间分析法最为合适;反映家乡的经济建设成就和工业发展变化时,运用时间分析法,而反映家乡农业的变迁的时候,则需要用时空分析法。
总之,在区域地理教学中,时空分析法是学生掌握区域地理知识必须运用的方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引导学生学会运用地理特有的分析方法来分析和掌握区域地理知识。而丰富的区域地理知识是学好其他地理知识的重要的基础。恰当合适的教学方法,能使区域地理的学习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在区域地理教学过程中运用时空分析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①加强使用地图的能力,建立空间意识。地图是地理学重要的表达方式之一,通过地图的阅读不仅可以很好地掌握时空分析方法,也可以帮助学生建立空间意识,构建区域地理的心理地图。②在运用空间分析方法时要注意突出区域差异,概括区域特征。③在运用时间分析方法时要注重地理现象、地理事物的发展变化过程,并总结规律。④避免只讲结论而忽视过程的重要性。⑤注意适时总结,以帮助学生梳理知识体系,掌握学习方法。⑥教师在进行资料尤其是地区的搜集和选择过程中,要注意突出地理学的综合性和区域性。
总之,区域性是区域地理的主要特点之一,任何地理事物、地理现象离开了空间都无从谈起。有了空间概念,才会有空间结构和空间联系,才会有地理事物、地理现象的空间分布、空间结构、空间联系和发生、发展、演变。而时空分析教学法,能很好地帮助学生建立时间概念和空间概念,不仅体现了区域地理的区域性和综合性,同时也能帮助学生梳理地理知识的系统结构与联系。
参考文献:
[1]王树声.中学地理教学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
社,2007.
[2]王刚.地理时空图的两种转换方法[J].中学地理教学参考,
2000(7).
[3]蒋文庆.从时空角度诠释地理事物和现象[J].地理教育,2009
国土空间规划概述范文篇3
——以《物权法》136条为切入点
陈青青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11级
摘要:日益增多的城市人口使本已稀缺的城市土地愈发供不应求,如何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土地需求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但
土地的立体利用,如高架铁路、空中走廊、地下停车场,为解决这一问题开辟了无限前景。笔者以一位法科生的角度认为,在法律上
规范土地的立体利用十分必要,从《物权法》出发建议引入空间地上权制度。本文首先阐述空间地上权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其次,
多角度论述该制度引入我国后将产生的现实意义;最后论述在《物权法》中引入该制度的具体规定。
关键词:空间地上权;界定;现实意义;制度构想
众所周知,我们人类利用土地的形式,是以平地为主。但是,
利用形式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经济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越来
越多的人流涌向城市,城市的剩余土地越来越少、供不应求;另
一方面,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也促使建筑水平的迅速提高,出现
了空中走廊、地下停车场、高楼大厦、高架铁路、地下街等土地
立体利用形式。本文从法律角度的空间地上权对土地立体利用进
行阐述。
一、空间地上权概述
(一)空间权的概念
空间权,指的是以地面以上或以下地中一定范畴的不动产权。①
空间权的客体为“特定空间”,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这
一空间为“地面上下”的一定范围,即以地面表面为基准,包括
地面之上的“空中”与土地之下的“地下”两部分,不包括浩瀚
的宇宙、银河系、太阳系,也不包括未确定所有权属的公海;二
是指这一空间是客观的、真实存在的,具有可利用性,经登记公
示过的空间。
(二)地上权的概念
地上权,指的是利用他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权
利。核心在于利用。我国《物权法》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
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
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地上权与建
设用地使用权基本相似,均为物权中的用益物权,唯一区别是前
者客体是他人土地,后者是国家土地。
(三)空间地上权的概念
如前所属,空间权强调“地表上下”的空间概念,地上权强调
“利用、使用”之意,综合两者,故空间地上权可定义为:在他人
地面上下的特定范畴内,利用其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权利。
(四)空间地上权的法律性质
空间地上权是传统用益物权的一种形式,而非单独的用益物
权。我国学者王泽鉴认为“无论是普通地上权还是区分地上权,
均以土地为客体,以土地的上下为其范围,仅有量的差异,并无
质的不同,故区分地上权并非系物权的新种类,除有特别规定外,
应适用关于地上权的规定。”②相较一般的地上权,空间地上权
没有明显的区别,不是新设的用益物权,只是客体有差异。
二、导入空间地上权的现实意义
(一)空间地上权能使原本稀缺的土地实现最优化利用
城市化的发展使城市人口呈现高密度的特点,究其原因,是
现有城市土地及空间无法满足人口增长的需要。在此背景下,提
高土地利用率,导入空间地上权制度,对土地进行纵向区分使用,
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出路。如甲可以在地表设定地上权于乙,在土
地上空30-50米设定地上权于丙地下10-30米于丁。
(二)空间地上权能使城市设施整体化
在城市建设或城市再开发中,一块完整的土地被铁路公路阻隔
的现象屡见不鲜,各种多功能的城市设施,如高架桥、立交桥往往
难以存在。但若正式确立空间地上权,城市设施构想者完全可以设
想从地下或者空中连通两块区域,实现空间效益的最大化。
(三)空间地上权可以化解各种利用关系间的矛盾,起到润
滑作用
依附于地面的交通设施与交通路线,例如高速公路,在施工
过程中及竣工后都会给附近带来难以消除的恶果。比如完整的邻
里关系会被隔断;持续不断、周而复始的汽车噪音、维修声音;
原本优质的郊区空气恶化,PM2.5含量上升,影响人体健康。综
上所述,附近居民的种种权益受到影响,势必会积蓄不满,引发
矛盾。而空间地上权的确立则不会隔断地面完整的土地,避免了
以上的一些矛盾。
三、建立我国空间地上权制度的具体构想
(一)我国土地共有性与建立空间地上权并不冲突
空间地上权是用益物权,是基于在他人空间中有建筑物或其
他工作物之目的而使用其空间之权,针对使用而非所有问题。因
此使用的对象是公是私,在所不问。
(二)我国《物权法》应明确其客体为“一定空间范围”
《物权法》136条承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分层设立,所以
空间地上权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其客体为土地上下的空间,这一
点是其区别于其他用益物权的根本所在,具体如何界定,可参考
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权利人对空间所享有的权利通过出让土地的
四至、建筑物的高度和深度加以确定,其中建筑物的高度根据规
划确定,深度根据技术指标确定的建筑物的基地位置确定。
(三)应建立空间地上权的登记规则
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不动产只有经
过登记这一步,其物权才会发生变动,如设立、变更、终止。登
记的范围应包括空间的平面面积与垂直范围,前者易测量、易计
算,但后者的测量须确定一个基准点。笔者认为,借鉴其他国家,
以国内某地点的平均海平面为基准;或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的某一不易变动的特定点作为测量垂直范围的基准点。
(四)应建立空间权并存的处理规则
《物权法》136条第二款规定:“新设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从文义来看,该规定仅适用于用
益物权设定在先,空间地上权设定在后的情形。实际上,引发权
力冲突的还有空间地上权设定在先,其他用益物权设定在后的情
形。从条文的完整性角度看,这一规定是欠佳的。根据土地可以
分层利用的特点,空间地上权可以“立体叠设”,但如果后设的
范围与先设的范围有重叠,应征得先设的权利人的同意。
参考文献:
[1]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版.
[2]王泽鉴.《民法物权2:用益物权占有》.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2001版.
[3]我妻荣.《日本物权法》.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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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4版.
[6]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下卷).中国人民出版社2007版.
注释:
①刘保玉.物权体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