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6篇)
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篇1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调节作用;问题;对策
随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征收和投人到个人住房消费中的规模的扩大,它参与调控经济、影响人民生活的社会本质愈发明显。公积金制度不仅在微观层次上对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筹集个人和城市住房资金起到积极作用,在宏观层次上也可以作为调节杠杆,与其他经济手段联动,对经济发展、社会保障、住房制度改革产生巨大而深刻的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温和地、渐进式地对房地产市场起到有效调节作用。
一、住房公积金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分析
1.住房公积金互助保障功能增加房地产市场的有效需求。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的扩大,缴存额度大幅增加,个人贷款户数逐步增高,有效地提高了中低收入者的购房支付能力,把人们潜在的住房需求转化为现实的有效的市场需求。配合其他调控政策,满足了购房自住的刚性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对投资投机需求的挤出效应。
2.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分配支持保障房的供给。国家部门要求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将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住房公积金为我国保障房建设注入了大笔资金,成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坚强后盾。
3.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助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当一个城市房地产过热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就会出现强劲需求,相关部门就会自动采取信贷紧缩政策,压缩住房信贷需求,从而对过热的房地产市场形成抑制作用;反之,相关部门会采取系列优惠政策,增加职工对住房信贷的需求,从而刺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调整客观上对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起到了平衡调控作用。加上住房公积金政策除利率调整外,其他大多是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对维护局部地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一定作用。
二、住房公积金在房地产市场调节中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在增加市场有效需求方面存在的问题
(1)归集金额增长缓慢,受益群体范围小。近年来,住房公积金归集金额随着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呈逐年上升趋势,但由于单位缴存公积金的意识不强,职工对公积金制度的认识不够,归集扩大工作难以开展,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依然较低,归集金额增长缓慢,实际受益群体比较少,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受限。(2)缴存差额大,中低收入者受益较少未建立住房公积金中以中低收入者居多,即使有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过低于事无补,导致中低收入者在住房公积金政策低息贷款方面受益颇少。其实,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是最迫切的,边际消费倾向更大,住房公积金政策向中低收入者倾斜有利于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和引导消费者的住房需求。
(二)住房公积金在提高房地产市场供给时遇到的问题
1.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支持作用有限。根据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在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提取公积金用于支持地区廉租住房建设。本来公积金的缴存额度就不高,真正用到廉租房建设上的就更少了。
2.直接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运作中存在问题。如何实现资金透明化使用、防范贷款风险同时确保贷款本息按时偿还,这些都是存在的问题。同时公积金大量闲置、难以保值增值等问题也亟待解决。在地方政府主导下,住房公积金资金实际成为了地方政府可支配的资金,当地政府部门为了形象和政绩挪用、占用住房公积金屡见不鲜。
(三)阻碍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挥调节作用的因素
1.与商业贷款相比,优势不明显。低利率是住房公积金最大的优点,但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均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低了两个多百分点。在令人咋舌的房价面前,对于中低收入群体购房者来说,相差两个百分点并不能带来实质性的好处。但是,商业贷款有着公积金贷款不可比拟的优势。从额度上说,公积金的贷款上限不超过40万,商业贷款没有贷款金额的上限。从受众面来说,商业住房贷款的对象更加广泛。从办理流程上说,公积金从申请到批准要花一个多月的时间;商业贷款则只需要2到3周的时间;银行与开发商对公积金贷款呈消极态度,不少开发商用“个人住房按揭”这项业务来交换得到商业银行的开发贷款。
2.公积金贷款占个人住房贷款的比重小。相关数据显示,河南省同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占房地产个人住房贷款比重很小,仅仅维持在20%左右的比例。这说明同期个人住房的增长主要依赖于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阻碍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的对策
(一)增加市场有效需求的对策
1.继续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由于住房公积金制度能显著提高老百姓购房能力,对解决刚性需求作用明显,因此要继续扩大城镇公积金覆盖范围,让更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加入进来;在适当的时候把农村也纳入进来,让公积金政策惠及全社会,进一步发挥其积极作用以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
2.根据收入和经济形势,逐步推行不等比例缴存。根据收入的不同,差别化设定职工和单位的缴存比例。当职工收入处于较低水平时,个人缴存率可以适当的降低,提高单位的缴存比例。根据经济形势的不同,进行不等比例调控。经济过热时,应更多地提高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从而控制需求,防止经济过热。经济衰退时,应更多地降低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以在保持内需的同时减轻企业负担。
(二)继续扩大住房供给的对策
(1)加大住房公积金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和范围。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住房公积金由支持廉租房建设扩大到支持公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扩大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力度,抑制部分投机需求,提高资金的增值收益和实际利用率。(2)改变住房公积金直接进入保障房建设的投资方式。用住房公积金的结余和增值部分购买国家债券,也可以将住房公积金作为贷款贷放给住房建设部门,国家再将这部分住房公积金投入到保障性住房建设或进行其他投资。这样既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又尽可能的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投资风险,避免了有关部门对公积金的挪用。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策
(1)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政策。首先,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利差应保持适当的空间,保证二者的错位配置优势。其次,在满足连续缴存期限和购买中低价位住房或保障类住房的前提下,对中低收入者在首付比例、最高贷款额度、还款期限等方面予以倾斜。再次,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不低于储蓄存款的利率,这既可保障不贷款人尤其是中低收入者的利益,也可以调动职工缴存的积极性。(2)运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限制等方面政策发挥调控作用。对购买首套住房的中低收入者可以适当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和次数;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能超过购房首付款,对高收入群体提取住房公积金进行投机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简化公积金提取手续,鼓励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合理引导居民的住房消费,平衡房地产市场需求结构。(3)简化办理手续。要简化贷款手续,规范业务流程和审贷制度,取消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和限制。相关联部门和环节之间通过联网实现资源共享,为申请贷款人员提供更为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主动与开发商合作,提高住房公积金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
针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来相对应的解决对策。在可预见的将来,住房公积金制度将对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发挥更加积极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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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篇2
一、业务数据
上半年,归集住房公积金3334.89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52.93%;发放贷款140户,3652.5万元,完成全年任务的84.35%;提取住房公积金950.21万元;实现业务收入403.16万元,业务支出179.39万元,增值收益223.77万元。
二、工作情况
1、拓展归集,加快发展
上半年,办事处明确归集思路,制定具体目标,坚定发展信心,“下单位,跑乡镇”,扎扎实实做好归集工作,重点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做好2013年度全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核工作。积极与财政局领导联系,协商住房公积金财政配套相关事宜,提高财政配套资金;审核各单位缴存情况,规范缴存行为,完善缴存信息,摸清“家底”。通过审核,促进各单位提高缴存标准,推动归集发展,仅财政配套住房公积金就增加153万元。
二是走访有条件的单位,谋求单位配套缴存的提高(缴存基数按工资的三倍)。我办首先争取审计、纪检、财政等部门的支持,从而带动其它单位的跟进提高。目前已有16个单位相继提高了缴存基数,有力促进了我县归集的发展。
三是走访各乡镇中心校,做好住房公积金政策宣传,争取领导、教职工支持,提高单位配套部分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四是对2012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统计,制定催缴任务,确保催缴到位,共计催收欠缴住房公积金205.7万元;制定归集工作计划,逐个单位抓落实,确保单位住房公积金及财政配套资金按时缴存到位
2、确保资金安全,强化资金营运
切实落实资金安全防控措施,持续发展期房贷款业务,实施商转公政策,资金营运上新台阶。
一是巩固期房管理模式,落实台账跟踪管理制度;加大电话回访力度,确保资金动向跟踪及政策告知到位;逾期每发现一笔及时催收,杜绝逾期的发生。通过具体防控措施的落实,确保资金的绝对安全。
二是新准入中央华府、物流中心等楼盘的期房贷款合作,在售楼盘全部与我办签订了合作协议,有力的促进资金的营运,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期房按揭贷款。
三是全面实施商转公政策,上半年发放商转公贷款509万元,切实减轻贷款职工负担,受到了干部职工的好评。
3、强化内部管理,抓好政策落实
加强干部职工的学习,及时传达、落实中央、省市及市中心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提高认识,提升服务,打造过硬的队伍,树立单位良好形象。
根据“三送”活动全员化、常态化的要求,加大“三送”活动的力度,深入走访每户群众,了解群众生产、生活情况;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慰问困难户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结合挂点村情况解决实际问题,捐赠一台退役的计算机给挂点村小学,支持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通过扎实开展活动,得到各级部门及群众的赞许和欢迎。
在现有市中心联网视频监控的前提下,根据县综治委要求,我办新增安装两个视频监控摄像头接入公安系统“天网”增强办公楼的安全保障。
三、下半年工作计划
上半年我办能够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但形势仍然非常严峻,对于归集主要依靠行政事业单位且已近饱和及企业少、潜力小的现状,发展可谓困难重重。我办将继续以不怕打硬仗的精神,迎难而上的作风,全力以赴、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全年任务。
1、归集工作计划
深入挖掘潜力、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归集发展。
一是抓住重点单位,灵活把握政策。重点做好几个具有代表性单位实行工资3倍缴存基数工作,以点带面的推动其它单位跟进实行;允许缴存单位根据自身缴存能力灵活提高缴存基数,尽量争取更多单位提高缴存标准。
二是做好各乡镇中心校缴存提高工作。由于学校资金压力大、教职工缴存意识不强等原因,中心校缴存发展一直比较落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教职工认识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实惠,感受到我们服务的周到,提高教职工的缴存意识,力争全部中心校按管委会文件要求的缴存标准缴交到位。
三是做好非公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拓展工作。我办发展非公企业的思路是“先进来、再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下步将从三方面继续推进:1、对已参缴企业进行回访,做好服务,进行政策宣讲活动,让企业、职工认同,并逐步提高缴存标准;2、对未参缴企业继续加大宣传力度,争取早日参缴;3、有选择的吸纳一些个体工商户参缴。
四是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归集发展。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告知工作,让干部职工感受到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福利待遇的存在,促进干部职工缴存意识的提高;提供方便、快捷的住房公积金查询、提取、贷款业务服务,实实在在体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惠民,促进缴存。
2、信贷工作计划
科学统筹、合理安排贷款、提取业务,协助市中心相关科室缓解目前信贷资金压力。与开发企业加强联系,统计各楼盘所需贷款量;根据轻重缓急情况,有序安排贷款审批及发放工作;提取执行周计划报备制度;强化大局意识,做好解释工作。
把好提取、贷款业务审核关,做到资料整齐、合规;严格落实、执行期房管理、业务回访、逾期催收等制度,保持高压态势控制逾期率,确保资金安全。
加强与开发企业的合作,做好后续封顶楼盘的期房(组合)贷款准入审批工作。
3、管理工作计划
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篇3
【关键词】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发展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公积金制度进行过了改革,同时分配制度的改革对公积金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新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公积金金融业的发展对我国经济、政治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新形势下,山西住房公积金制度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只有与现行的社会体制相适应,自身并加以完善,为解决民生问题,社会和谐,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解决好,处理好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也对我国公司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总的来说,只有加深对公积金法制建设的研究,才能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更加完善,进而服务于人民,造福与社会。
二、公积金法制建设理论概述
(一)公积金的内涵
公积金从定义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司公积金,一种是住房公积金,对现在来讲,住房公积金最为普遍。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这样定义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而在2002年做了一次修订,将住房公积金修改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从以上公积金的内涵可以看出,公积金是一种长期的有效性的储金制度,做了一定修改是为了更加完善,然而公积金作为一种长期的储金制度的内涵依然不改初衷。
(二)公积金的特征
1.义务性。义务性也称作是强制性。公积金是强制缴存的,它不同于一般居民储蓄存款,是由国家法律规定保障实施的。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时缴存,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公积金的强制性有利于资金规模的扩大,保证职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2.保障性。保障性就是职工在法定条件下,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的保障性给职工提供了一定的方便。
3.互。公积金的互简单的来说,就是把个人闲置的资金集合起来,汇聚成一个大的融资基地,给需要资金的职工提供融资使用,从而解决了部分职工亟待解决的实际困难。
三、山西住房公积金法治建设存在的缺陷
(一)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律建设方面的问题
1.立法不完整。法律应该与制度并存,有了制度的推行一定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的支持。从各国的经验来看,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而山西省也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公积金的《通知》的情况下,做出了相应的回应,从国家本身来说更高效率的等级法律较少,导致地方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不便,并且行政法规的制定也较为落后。1991年上海了《上海是公积金暂行办法》等规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审批业务操作规范》做了通知(京房公积金法规字{2006}144号),只是做了部分的试点,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较为滞后。总的来说,山西立法层次也较低,不利于公积金发挥其保障的作用。
2.公积金缴纳的法律途径受阻。由于缺少相应的公积金法律法规,部分单位不缴、欠缴公积金的状况此起彼伏,没有一定的法律依据,职工也没有办法得到应属自己的公积金。目前,山西省因为公积金纠纷也较为普遍,山西省劳动仲裁对公积金的争议也不予受理,山西省地方法院也对公积金纠纷定性不同,做法也不一致。因此,职工很难得到有利的法律保障。
3.公积金制度与政策的实际覆盖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矛盾日益明显。公积金的覆盖面还有待扩大,目前山西有大量的务工人员,下岗职工,低收入者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建立或者是建立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等现象的频繁出现,使资金的互助大大减弱,进而对公积金建设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一些单位因为身份不同待遇不也不同,即使是在一个单位,待遇也有所区别,更会消减部分职工的福利待遇,也是公积金制度覆盖率低的一个明显的表现。
(二)山西住房公积金管理层面的问题
1.监管较为薄弱。近几年,山西住房公积金的法律纠纷频发,充分说明了山西监管体系不健全。总的来说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时监管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性的效果,比如说财政,建设等部门对公积金的监管只是停留在书面上。二是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身的监管没有落到实处,致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效率低下,沉淀资金较普遍。三是住房公积金信息没有完全公开,透明度严重低下,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完整,使监督难以执行。四是监管下设的部门太多,太冗杂,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监管缺失、资金被占用与挪用的现象,使公积金缺乏安全保障。
2.信息较为滞后。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是最重要的公积金业务之一,信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对公积金的办理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山西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在信息系统的科学性,严密性,安全性方面还是不太健全,内部操作人员是否合理操作没有固定的人来监管,对公积金职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三)山西住房公积金建设在执行方面的问题
目前,公积金缴存率低已经成为住房公积金建设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虽然山西省近两年缴存率有所改善,但是总体来说缴存率低还是导致了缴存总量的不足,进而总体缴存率还是不太高。进而为提高缴存率提供了一个发展的平台。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办理太过繁琐,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跨省使用等问题也需要亟待解决。其次,城乡公积金制度不统一也是制约公积金建设的一个因素,山西城乡公积金制度建设存在较大差距,山西进城的农民没有较好的享受到公积金制度,尤其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农民没有与职工享受相同的待遇。就全国而言,只有40%的城镇市民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便利与福利。
四、完善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律建设的建议
(一)改进相关住房公积金法律条文
增加立法条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何开展工作,必须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立法,使其有法可依。首要的是落实《住房公积金条例》,制定相关的住房公积金法,增加一些必要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在缴存、使用、监管、管理,惩罚等方面做出详细的约束,从而使公积金规范运行。其次是认真地讨论和筛选各部门出台的通知或者是文件,进行合理的修改或废止。最后还要对各地方住房公积金法规进行统一管理,要做到在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基础下与国家的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相统一。最重要的是,要完善立法,强调城乡统一,关注民生,让进城务工人员享受同等的公积金制度的待遇,推动县,乡公积金制度宣传与实施。同时,可以建立公积金制度试点,为公积金制度发展提供良好的范例。
(二)加强内部外部的监督
增加信息透明度。近期地方政府针对住房公积金更加关注,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大幅度提升,激活经济发展的步伐。但是,利用公积金进行炒房成了一个潜在威胁,所住房以公积金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建立科学的资金运行机制,保障公积金的安全使用,严谨资金管理中心直接放贷,增加公积金的运行信息的透明度。
(三)规范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
1.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开展住房公积金法律知识培训。2014年10月24日下午,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了一次法律知识培训,达到良好宣传效果。所以山西住房公积金的法制建设也要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方针,邀请知名律师,开展讲座宣传活动,增强山西住房公积金法治意识。
2.重视信贷机制。山西政府应该根据不同人的需求制定出不同的贷款政策,可以继续采取“低存低贷”的保护性政策,或者是降低利率等措施,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公积金信贷机制,促进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还要做好公积金的合法评估,规避风险,完善防范机制,规范闲置的资金形成资金供给,为信贷机制的运行提供良好的基础。
五、山西公积金建设的发展方向
(一)山西近期公积金发展方向
第一,山西省要严格监督体系,进一步落实监管的职责,改进监管的机制,全程监管,适时监督,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使山西公积金建设监督的各方面平稳运行,在监督层面朝着严格化的方向发展。第二,要扩大公积金制度的覆盖,使公积金归集工作浑然天成,对相关企业进行抽样调查,同时,要积极在农民的身边建设公积金制度。使山西公积金建设朝着细致化方向发展。
(二)山西远期公积金发展方向
山西公积金建设远期的发展方向是一个全新的,公平的,高效的合理的新模式。我国借鉴新加坡与德国的公积金制度,也导致了种种的弊端,所以,我们自身要实现改革,山西省也不例外,也要实现山西省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山西省公积金远期的发展方向可以朝着“变强制为自愿”,让公积金制度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建立山西省自愿储蓄银行,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先通过太原等城市试点,进行探索与发展。目前,在全国早已实行,这种公积金制度的转变,将会很好的从根本上解决山西公积金制度现存的问题。
六、结语
在未来,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的发展将对我国公积金发展的进程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只有对山西住房公积金进行法律规范,公积金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才会发挥其积极作用。山西公积金建设是建立在全国政策机构的机车上,实现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准金融机构到金融机构的转变,本文结合中国目前公积金发展的新形势,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将在我国公积金建设的舞台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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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篇4
摘要自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不仅改善了城镇居民的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经济发展,并且对住房改革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是在房产和商品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这个制度也出现了很大的影响。只有坚持其保障人民住房的功能、并让其成为日后发展的主体,才可以往更深层次的地方发展。才可以更好改善城乡居住情况,为房产和住宅做更好的服务。
1.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本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设立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职工的住房问题,是把福利性住房货币化。(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就因为这个,国家在很多方面给了不少的优惠政策。但以目前的发展形势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也对不少职工的解决住房问题发挥了,但是还需要进一步发挥作用。
分析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第一、1)我国地域差异较大,各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2007年,排名首位的广东省人均GDP为32,142元;排在最后的自治区人均GDP为11,567元,由他们的差距就可以看出来了。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住房公积金发展状态良好,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但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内地省份由于思想文化落后,经济发展缓慢,住房公积金也是在其地区发挥不了什么作用,落后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明显较低。就算在同一低俗里,在不同的行业里,经济上也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目前,有一些垄断行业被称作是“贵族”行业。因为这类行业可以再本身偏高基金缴存的基础上在加以选择。由于是这样的发展,不同行业的住房公积金的实施程度差距很大。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态对住房公积金的影响逐步扩大。
2)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受益人群普遍为高收入者。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对的对象仍然是国家机关或大中型企业,难以使收入低者受惠,这个政策的推广并不好。住房公积金制度普遍落实在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效益较好的垄断行业、国有企业。而这些单位的职工都是属于高收入群体的人员。这种低覆盖率使低收入人群无法享受公积金带来的好处。-
第二、怎样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
1)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职工的思想意识,有许多职工不知道加入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个人有什么好处。而有些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或者缺少法制观念,认为住房公积金可缴可不缴,因此,有关部门必须要广泛宣传,以获得各种职工的理解和支持,维护职工的权益。由此扩大公积金覆盖率。而且,我们要加强法制工作,为公积金制度做施行的保障。因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执法不严,缺乏严谨的法律制度,制使大量职工无法享受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惠。第一,对在范围内的单位要求其必须缴纳公积金;第二,加大对各单位违反公积金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第三,要运行强制性的法律手段。
2)对资金的运营和管理做出改善。在发展状态缓慢的地区上,主线业务应该明确为个人住房贷款,应该积极的发放贷款而促进公积金的发展。因为公积金贷款利率与存款利率、国债收益率相比较高,个人贷款额的增加不仅可以对个人产生收益而且还有利于公积金发展的良好循环。住房公积金因为闲置资金较大,这就要求政策上的优惠和帮助。使公积金的运行更好的经营。对于资金的管理,应该增加个贷业务;因为公积金的逐渐发展,我们应该加强监督力度,以法律规定为基础保证资金的安全性。
3)要改变公积金面向的群众对象。为了使更多中低收入者受益,我们在政策的运行中应该坚持面向全部人民群众的原则:首先,应该矫正我国高收入与低收入的缴存比例,面向地收入群众使他们受益更多,而不是在高收入职工的高收入的基础上更加大他们的受益,更加拉大我国经济发展部平衡的状态,这个时候,就必须要严格规定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其次,高收入人员在已经拥有房产的基础上,还想购入房产,就应该再付出的更多,比如公积税等。再次,降低对低收入人员的帮助,应该依据其的还贷能力来改变贷款额度和延长还款期限,并改变以往账户上的积累金额不能支付首付的规定。最后,个部门应该鼓励人们购买价格相对较低的二手房,并在在各项手续办理的收费上提供优惠。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职业的多元化,居民对居住条件的要求越发增大,对住房的需求逐渐增强,增大推行住房公积金的效率,和政策的覆盖率。所以我们要改善民生,就必须要扩大收益群体,要致使更多的低收入人群成为受益人群。虽然这项工程的运行是非常浩大的系统工程,但是如果我们可以确定正确的目标、施行正确的推行方案,就可以是更多的低收入人群更好的享受到这项优惠政策。由此发展,就会更加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城市化进程。
参考文献:
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篇5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4.17.077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194(2014)17-0128-02
1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体现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始于1991年,当时上海市借鉴新加坡公积金制度开始进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发展至今,已经覆盖到我国所有的省市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职工及其单位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支出的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最终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至今,已经逐步成熟和完善,为解决我国居民住房问题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对国家而言,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了我国的城镇化建设,推动了我国住房制度的改革,解决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大问题;对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居民而言,住房公积金制度帮助广大城镇居民改善了住房条件,提高了居民的住房消费能力,改善了广大居民的生活。从1991年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至今,住房公积金制度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其住房保障作用也分为支持住房建设和支持住房需求两个方面。
1.1重点支持住房建设
自1978年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大量人口涌入城镇。但是房地产或者说住房建设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快速发展,到20世纪80年代末期,各大城市住房严重不足、住房建设资金严重短缺。当时职工分房还是采取福利制,有不少人提出要将福利性的房屋分配向住房商品化过渡。尽管这种思想的提出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但是当时的实际情况是政府没有足够的资金建设大量的住房满足广大城镇居民的需求。也就是说,完全靠政府一方解决住房问题已经不可能,必须采取新的措施来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
政府在经过严密的调研之后,于1991年从新加坡引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该制度的引入缓解了由政府一方提供住房的压力,转而由政府、单位、个人三方共同努力来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之初,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住房建设问题,要在最短的时间内保障城镇居民有房可住,有家可归。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从财政渠道以外开拓出一个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为住房建设资金的融通以及扩大住房建设规模起到了重要作用。支持低价位住房建设,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建立初期的主要功能和作用。
1.2住房需求与住房消费并重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帮助国家缓解了城镇居民住房压力,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住房难这一大问题。对于职工而言,住房公积金的重要性还表现在居民工资的提升方面。这主要表现在职工工资包含住房消费部分之后,提高了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专项工资提高了城镇居民的住房购买力;二是在住房公积金的基础之上职工可以申请住房贷款,这缓解了职工的资金压力,提高了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和资金融通能力。
1.3重点支持住房消费阶段
发展到21世纪,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些地方资金管理不太规范,乱用、滥用以及贪污的情况时有发生。经过深入调研,国务院相关文件,取消了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建设贷款,住房公积金制度彻底转变为单纯支持城镇居民住房消费的制度。这一转变正好也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符合。因为随着我国城镇的经济发展,单位为职工的居住需求而自建住房已经不太符合整个房地产市场的潮流,单位自建住房不仅成本高、费时长,也常常要跟整个城市的发展规划相适应,有时候会出现不可调和的矛盾。可以说住房公积金制度向单纯支持住房消费方面转变是大势所趋。
2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小
目前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仅适用于城镇居民,且在城镇居民中的覆盖率不高。首先,城镇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人员以及自由职业者等均不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其次,在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的居民中也仅有不到70%的职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2.2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地区发展不平衡
一方面,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目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不高,相当大一部分都沉淀在资金池中没有进行流动,住房公积金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从地区差异来看,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且居民的住房消费观念不同,大城市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得比较到位,而三四线城市以及偏远地区的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较低。
2.3行业收入差别大,住房公积金难以实现公平
住房公积金按照工资比例进行缴纳,这就导致不同工资收入的人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同。高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积累的金额多,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要强;低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积累的金额少,相应的住房改善能力较差。
3完善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的对策
3.1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范围
政府应该在现有覆盖范围的基础之上将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者等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中来,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每个城镇就业者。而对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覆盖的人群,政府应该加强监管,确保应建尽建、应缴尽缴。
3.2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施行向中低收入者倾斜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保证整个制度合理有效地运行。另外,对于中低收入者首次动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应予以一定政策倾斜,发挥住房公积金对中低收入者的政策性住房保障功能。
主要参考文献
[1]李燕,周勇,刘传哲.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探析[J].特区经济,2010(8).
住房公积金缓缴政策篇6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等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5号)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包括缴存登记、帐户设立、变更调整、封存转移、利息结算、缓缴审核、注销登记等事项。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五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缴存登记及帐户设立
第七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职工个人帐户设立手续。
第八条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的单位,应当自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
第九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统计口径计算。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个人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均以元为单位,逢角、分进元。
第十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
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一条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以及缴存比例的调整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但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
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交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管理中心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五条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月起欠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后成立的单位,应当补缴自单位成立之月起所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
第十六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少缴和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改制等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行政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八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在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上限幅度内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自当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结算,并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
定的利率计息,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第二十条管理中心应当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帐,每年六月三十日结息后向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对帐单。
第三章帐户变更、转移、封存及注销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职工人数发生变化的;
(二)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的;
(三)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
(四)单位合并、分立及改制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凭相关材料,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及改制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三条职工调动工作到另一设区市,调入单位已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凭新帐
户证明等相关材料到调出地管理中心办理帐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凭相关材料自情况
发生之日起30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二)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及改制的;
(四)已办理了调离本市手续,办理转移又不符合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帐户注销登记。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管理中心应当公开办事程序、规范管理行为,为职工和单位提供优质服务,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管理中心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转移和封存、启封手续;
(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缴存明细。
第二十九条管理中心有权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材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单位缴存或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自存、挪用的,管理中心有权提请相关部门追回自存、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及利息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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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
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