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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络诈骗原因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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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网络诈骗原因范文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特点手段对策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犯罪分子利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以及现代的网银技术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使受害人给犯罪分子打款或转账的犯罪行为②。在全国各地,几乎每天都在发生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因此,有必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为打击、防范、治理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一、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形式

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手段经过多年翻新衍生,从以前简单的中奖诈骗、电话诈骗到现在利用网络等高科技手段进行诈骗,手段不断提高,类型也多种多样。对于这类犯罪,有些文章作者提出了不少犯罪形式,也比较全面,本文不再赘述,主要对以下几种诈骗形式进行剖析。

(一)电话诈骗

电话诈骗,顾名思义就是犯罪嫌疑人利用拨打电话进行诈骗的活动,捏造虚假信息,让受害人上当受骗,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电话诈骗有许多形式,本文主要对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分析:

1.冒充网购客服诈骗

2015年8月24日,王某在单位接到一个陌生男子的电话,电话里的男子说王某在苏宁易购网上商城上购买的某件物品订单出现了问题,需要王某添加其给的售后工作人员的QQ,并点击该售后给王某的链接进行操作才能解决问题。王某挂完电话后,便加了那名售后工作人员的QQ,加完QQ后,对方给王某发了一个链接,王某登陆该链接按照网页上的指示填入了自己的身份信息以及银行卡号和手机验证码,最后发现被骗了27000元。同年5月1日21时许,王某满接到号码为400836*****的号码,对方自称是苏宁易购网上商城的员工,现因王某满购买商品的信息与商家的信息弄错了,导致了苏宁公司的经济损失,需要王某满本人向对方账户汇款,后王某满按照对方电话里头的指示向对方账户汇款了2000元,当日23时,王某满电话咨询苏宁易购客服电话,发现被骗。

冒充网上商城客服进行诈骗,犯罪团伙的作案时间不限定,可以全天候,而且他们团伙作案,分工明确,有的是拨打虚假电话然后引诱受害人按照其指示来进行诈骗的。大多数受害者在网购过程中安全意识较低,这极大的提高了犯罪团伙的诈骗成功率。

2.冒充领导诈骗

2014年8月19日,周某接到自称是公司徐总的电话,称要用钱,让周某给其账号转账30000元,因对方声音像周某工作单位的徐总,周某于2014年8月19日10时左右在ATM机上向指定银行卡汇款三万元。同年8月17日,另一受害人孔某报警所称,接到一个自称是孔某单位的领导刘某要以送礼方式但自己一时半会脱不开身为由让孔某汇款。孔某先后分5次向对方指定账号汇款53400元。

网络信息覆盖广泛,内容丰富,且对外开放,故受害人手机号、单位信息甚至是自己同事、领导的信息很容易泄露,从而被犯罪分子利用,模仿受害人同事或领导的声音,获取受害人信任,冒充受害人领导或同事称急需用钱,让受害人给其汇款进行电话诈骗,且多为重复作案。

3.冒充公安机关诈骗

2014年4月11日上午8时许,张某荣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邮政局工作人员,告知张某荣有一张信用卡欠费9831元,涉嫌诈骗案,后对方把电话转到“上海嘉定公安局”,后张某荣按照对方电话步骤,在建邺区集庆门大街工行ATM机上将钱转入对方账号,后发现被骗,损失人民币150611元。

犯罪分子利用受害人害怕犯罪的心理,冒充公安机关,给被害人拨打电话,称被害人涉嫌犯罪,然后要求被害人根据电话语音提示到ATM机上操作汇款,这样才能免除犯罪,被害人很容易因此上当受骗,让作案人由此得逞。

4.冒充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2013年12月27日14时,姜某在自己经营的“蒸功夫”店里接到电话,对方自称是上海分公司的财务职员方连荷,称公司财务系统出了问题,要求门店将营业款汇到个人账户上缴纳电费,姜某于27日、28日两次到建设银行ATM机上给对方账户汇款3900元,后发现被骗。

这类案件中作案人的针对性极强,均为全国较有名气的餐饮、服装门店,都是事先预谋,通过一定的渠道获取相关店面的前台信息,以分公司财务人员的身份通知其水电等缴费系统出现问题,需要通过个人账户进行统一缴费,并要求受害人转账至指定账户。受害人往往不加以验证对方的身份,便信以为真给对方汇款,最后导致被骗。

(二)短信诈骗

短信诈骗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手机短信发送给受害人,虚造事实骗取金钱或财务的行为。随着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短信中的语言和内容也是日新月异,不断变化③。

1.以建设银行“95533”短信积分兑换为由诈骗

2015年7月12日,报案人称其手机收到95533发来的信息,信用卡账户已满5万元积分可兑换5%的现金。登录手机网站兑换,报案人根据网页的要求先后填写银行卡号和密码,后被骗10000元。

同日还发生类似3起该类案件,报案人到所里都称收到了95533发来的信息,并根据其指示操作,后损失钱财。报案人收到“95533的积分兑换”信息,因为轻信诈骗短信中的“积分兑换现金的活动”,点入链接后,在网络中轻易暴露自己的银行卡号和密码,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且犯罪分子使用伪基站下发短讯与网络黑客相结合④,作案目的明确,采用群发类似的“广泛的撒网”,然后等待防范心理不高的群众“上钩”,且有自己一套专门的“班子”,分工明确,给我们公安机P侦查破案带来了一定困难。

2.冒充航空公司工作人员实施诈骗

2015年9月6日,张某在家手机收到一条短信,短信内容说其预定的航班因故取消,并留了一个改签专线,张某也刚好有预定这班的航空,张某便拨打了短信内的改签专线与对方联系,并按照对方的指示给对方汇了3万元,后发现被骗。

犯罪分子利用受害人过低的防范意识,编造受害人所预定的航空取消的事实,受害人由于害怕航空延误耽误自己的行程,不加以验证便信以为真,按照作案人的指示给其汇款,最后导致被骗。

3.冒充熟人实施诈骗

2013年4月28日,赵某在家收到一个老家里的朋友发的信息,短信内容里说他遇到了些事,急需用钱,希望赵某能出手相助,并留下了银行账号,由于赵某与其的关系较好,赵某遂在网上向对方账号汇款35000元,后发现被骗。

作案人往往会利用受害人的好心以及会对该类信息不加以验证的心理,虚造受害人好友有难的身份,对受害人提出需要帮助的理由,受害人相信对方便给对方汇款,最后导致被骗。

(三)网络诈骗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与一般诈骗的主要区别在于网络诈骗是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没有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诈骗行为便不是网络诈骗⑤。

1.盗用社交软件账号冒充熟人诈骗

2015年8月13日,唐某在家中收到其先生给她发的QQ消息,消息主要内容是唐某先生的朋友有事急需用钱,让唐某给其账号汇款,唐某随后在ATM机上给指定账号转账5万元。唐某后来发现被骗,原因是唐某先生的QQ号被人盗号。同日,另一受害人黄某在公司上班,有个客户的QQ被他人盗用,随后联系到黄某QQ,让黄某把之前货物的款打过去,黄某看是客户,便不做考虑,用手机银行给对方给的账户汇款2万元,后来发现被骗。

盗用社交软件账号冒充熟人进行诈骗,犯罪团伙的作案时间不限定,可以全天候,而且他们团伙作案,分工明确,作案目标多为喜欢上网聊天人员,年轻人居多。犯罪分子利用黑客软件盗取QQ及有关资料,然后在被盗QQ号上群发消息,如果有人回复就会选择为目标冒充熟人与事主聊天,利用事主对该QQ熟人的信任,以各种理由诱骗事主汇款给指定账户。

2.利用网络代刷信誉,骗取兼职人员本金、佣金

2014年11月19日,张某在家中上网,通过网络弹窗看到一则招聘刷信誉的广告,在淘宝网上购买商品为卖家刷信誉,当日下午通过自己的支付宝向对方提供的链接支付54000元,后发现被骗。同年10月22日,王某在赶集网上求聘兼职,后一个QQ号码与其联系,承诺王某购买移动充值卡协助刷信誉并给其一定的返利,后王某按对方要求购买了42张移动充值卡,并在对方提供的网络链接转账付款4536元,后发现被骗。

犯罪分子在网上通过一些虚假的招聘广告,对求职者没有半点学历要求,且给予的报酬颇丰,刷单流程又极其简单,受害者受其诱惑后主动与对方联系。对方要求受害人代购游戏卡、充值卡等,并承诺会在之后给与受害人本金和返利,在刷单过程中,犯罪分子会给受害人发虚假的支付链接,受害人信以为真,为犯罪分子支付钱款,最后导致被骗。

3.网络招聘实施诈骗

2015年3月2日,大学生闫某在宿舍通过网上找到兼职信息,随后和对方在社交软件上交谈,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在网站内购买联通卡卡密做任务,闫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一共做了两次任务,共计1728元,后发现被骗。

犯罪嫌疑人首先通过各类网站虚假招工信息,假借虚构招聘单位的名义,让受害人与其联系后以刷信誉、做任务、购买点卡等方式让受害人汇款至指定账户,又因为大部分受害人是急于找工作的无业人员,且文化程度较低以及法律意识淡薄,很容易受到犯罪嫌疑人的诱惑,最后导致被骗。

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

(一)作案手段[蔽性较强

电信网络诈骗不同于传统的诈骗方式,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他们都不会和受害者直接见面或者直接接触,受害者被骗后对犯罪分子的身份信息一无所知,往往只能向公安机关提供作案人的手机号、汇款的银行账户信息等一些极少的有关于作案人的信息。像电话号码、银行账户一般都是未登记姓名的电话卡或者犯罪分子批量购买的以民工等人员登记的身份信息的银行卡,公安机关仅凭这些信息难以查到作案人来破案,所以电信网络诈骗这一种诈骗是有着作案手段隐蔽性强的特点。

(二)作案对象不特定,受害人分散不集中

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利用了电话、互联网、银行卡等现代化通讯、金融工具,作案时只需要很简单的一些器材,就可以实现面向全国甚至国外作案,其诈骗对象不分男女老少。有打工者被骗掉了多年的积蓄;有大学老师被犯罪分子以是其在外国工作的丈夫身份骗钱的;有退休的教师或者干部被骗掉积蓄的;也有正在上大学的学生被骗的;更有甚者,有一位病患者被骗掉了自己要用来看病的钱。

(三)犯罪集团组织严谨、分工明确

在当前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中,大多数以团伙作案居多,团伙间的成员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有的负责提供受害人的信息,有的成员负责虚构事实,有的成员提供用来诈骗的手机号码和银行卡,有的成员在受害人把钱汇进用来作案的银行卡后直接把卡里的钱转走,也有的犯罪分子在境外勾结境内的犯罪分子一起实施诈骗。

(四)犯罪成本低,收益巨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都有着资金投入少,被警方抓获打击机会小,并几率小于其他刑事案件以及收益巨大的特点。以虚假电话诈骗为例,犯罪分子只要手里有一部手机,购买几张不登记名字的手机卡和银行卡,这些手机卡和银行卡都是办卡公司雇佣民工等人员,用其身份证等证件办理大量的各类银行卡和手机卡,在黑市中以每张一定金额卖给诈骗集团,总共花费不过数千元。作案时犯罪分子利用在电信运营商内部购买的手机用户信息,给其拨打电话,只要有人上当受骗,诈骗成功后获利往往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诈骗集团运作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虽然需要支付一定的设备费、网络线路租金、租赁房屋费、人员工资等费用,但由于骗局设计精心,迷惑性强,诈骗规模大,犯罪收益更是非常的惊人。

(五)社会危害性大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作案范围广,时间快,诈骗所得的数额大,能使受害人瞬间蒙受巨大的财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与传统诈骗中“一对一”或者“一对多”的方式相比,电信网络诈骗表现出来的是面对整个电话用户或者特定户群体,其诈骗行为的实施并不是针对某一特点对象,而是广泛散步诈骗信息⑥。有的受害者被骗后由于难以接受事实,采取了极端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在今年5月9日,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的一名教师由于误中了陌生来电的圈套,致使自己辛辛苦苦攒下来的23万元被骗。5月12日,他以上吊自杀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他的决然离去,带给了家人无尽的悲痛。因此,电信网络诈骗不仅带来了涉案数额巨大的后果,其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远远超过了传统诈骗。

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治对策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出现了多种新型的犯罪形态。针对这种状况,仅仅依靠行业监管、治安防控和技术防控等措施远远不能缓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多发态势。要在完善和指定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的基础上,在总结公安部电信网络诈骗专项整治行动经验的基础上,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根据电信网络诈骗的规律特点,不断创新打击方式方法,建立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长效机制,坚持从源头控制到现实打击相结合,有效降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发案率⑦。

(一)公安机关加大宣传力度

公安机关可通过社区宣传栏、微信公众号、报纸、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作案特点以及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同时督促企业单位要保障好单位员工的个人信息隐私,企业事业内部工作人员也要加强彼此间的沟通,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空当进行诈骗。再者,各派出所要梳理各辖区内案件高发地区,安排社区民警深入小区群众,开展防诈骗知识的宣传工作,并在辖区小区、街道、银行或自动提取款机旁边明显位置粘贴防诈骗警示语,还要请银行工作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骗宣传工作,对前来办业务的群众做好主动提示,接到群众涉及类似转账汇款的询问应引起重视,及时帮其辨别真伪或告知其前往派出所求助,不要在网络或者虚拟环境中暴露自身的银行卡账号以及密码。

(二)网监部门加强网络监督

公安机关应加强协同互联网监督部门,对网络上的“钓鱼网站”,“钓鱼网页”以及暗藏木马病毒的链接进行查处并清理,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诈骗。同时,要注意网络上贩卖公民个人信息隐私的行为,要及时处理该行为,并顺藤摸瓜,查明受害人信息泄露的原因,堵塞安全漏洞,从源头上遏制犯罪分子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诈骗,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案件侦办

此类案件具有明显的团伙性、典型性,且都会重复作案,手段典型单一,犯罪分子一旦得手就会变本加厉,故抓住一人往往带出一伙、破获一案往往带出一串,所以我们公安机关要做好案件串并工作。对诈骗案件涉及的银行账号、电话、手机等信息进一步分析、应用,对涉及账户的取款记录、监控进行证据调取、固定,加强信息收集、研判。分析作案手段、特点和规律,从而发现有效线索。

(四)强化预警研判

公安机关要及时掌握其管辖的辖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动向,要强化电信网络诈骗的基础信息采集,对接报的相关警情、案件要第一时间纳入平台管理,规范填写诈骗手段、交易信息等主要情况;刑侦部门要对每日警情及相关案件密切关注,及时掌握诈骗新手段、新途径,在此基础上进行解剖研判,形成预警指令向辖区内的派出所进行推送,指导基层有针对性的进行防范工作。

(五)加大科技强警力度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越来越先进,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因此,公安机关要加大科技强警力度,注重研究、采用、开发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行业产品及电话定位、追踪等技术,以便快速锁定作案人员,有效采集与保存相关证据⑧。比如,公安机关可以研发关于防伪基站的设备来配合我们公安巡逻队伍,公安巡逻队伍在巡逻时,一旦发现有犯罪分子在利用伪基站群发诈骗信息,公安巡逻队伍可根据设备查询到的定位信息,第一时间赶往定位地点对犯罪分子进行查处,遏制犯罪的发生。

(六)加大与有关部门协作力度

一是要建立公安C关与银行业深度协作机制。一旦发生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犯罪分子转移赃款与公安机关冻结账户所需时间往往形成“赛跑”,这是能否第一时间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制止犯罪的关键。因此,深度协作机制建立的重点就在于银行业能否为公安机关开辟一条绿色通道,实现联动反应,提供先行冻结、深度查询等业务。二是要建立监管责任倒查制度。要明确行业监管责任,建立和实施监管责任倒查制度,对单位或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尤其是未严格落实手机号码实名制,出现用户未登记、预警滞后、协作迟缓等问题,导致发生电信诈骗案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由其单位承担经济赔偿⑨。

参考文献:

[1]贺海辰.浅议以网络聊天工具为媒介的网络犯罪防治[J].科学大众(科学教育),2015,5.

[2]杨帆.浅谈诈骗罪[J].大江周刊(科学教育),2013,1.

[3]任延忠.关于网络诈骗犯罪[J].信息网络安全,2003,6.

[4]李建军.电信诈骗打防对策探究[J].辽宁警专学报,2014,6.

[5]邱超.论我国电信诈骗的特点及打击防范措施[J].电子世界,2014,22.

[6]王娟.电信业务系统安全监测平台设计与实现[D],北京市:北京邮电大学,2012.

[7]杨燕.论远程操控诈骗犯罪及其防治对策[D],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0.

[8]陈欢.诈骗罪探究[D],广西南宁市:广西民族大学,2009.

作者简介:

梁晟1995.01,男,汉族,江苏无锡人,从事网络安全与执法学习与研究,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信息技术系。

注释:

①梁晟,男,1995年1月生,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网络安全与执法专业1302区队学生。

②顾伟.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规律、特点及打防对策[J].政法学刊,2010,111.

③白红杰,韩自源.关于短信诈骗案件的思考[J].投资与合作,2011,196.

④郭德香.网上银行金融犯罪法律防治措施新探[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108.

⑤李轩.网络诈骗犯罪浅析[J].信息网络安全,2006,19.

⑥邝军坤.电信诈骗的分析与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0,36.

⑦冷斐.我国电信诈骗犯罪成因及预防对策研究[D].山东省青岛市:中国海洋大学,2011.03.

大学生网络诈骗原因范文篇2

论文关键词网络集资诈骗投资理财

随着全球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也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领域,对传统金融模式和广大网民的投资模式产生了颠覆性的影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违法犯罪现象愈演愈烈,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也未能幸免,已成为不法分子一个重要的犯罪手段,而“分红式”网络集资诈骗正是继“涉股类”诈骗犯罪之后,互联网金融诈骗中一个新兴的网络诈骗方式,发展迅速,危害巨大。

“BEC”分红式网络集资诈骗是流行于郑州市一种网络集资诈骗模式,其手段与美国“哈勒姆用公司“网络集资诈骗案如出一辙。犯罪分子首先宣称该公司是一家英国全球基金投资公司,即将上市,然后以该投资公司为载体,对公司业绩以及上市回报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广大网民以5000元为一个申购单位出资购所谓“原始股”,并以定期分红为诱饵诱惑网民不断投入资金,待其投入大量的资金后又以提成的方式引诱他们介绍更多的他人进入。犯罪分子创建有“BEC”网站,网民可以通过自己账号密码进入网站,了解资产分红状况,但是在此期间因种种原因网民不能买卖,和犯罪分子联系后他们大多以网络故障,或者中英两国不同的交易习惯为借口,并以虚拟的巨额利益欺骗受害网民,使其放弃交易自己所持“资产”的决定,最终在一段时间后犯罪分子销毁一切证据,人间蒸发,广大受害网民血本无归。

一、“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的特点

“BEC”分红式网络集资诈骗是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的典型代表,几乎具有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所有特征。一般来说“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具有以下特征:

(一)“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涉及面广量大,侵害对象不特定,而且蔓延迅速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但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完善,投资手段单一,给这类犯罪活动提供了现实可能性。由于犯罪分子最开始要求投入资金相对较少,很容易使受害者放松警惕,参与者所获得的“分红”也会产生一种错误的示范效应,加上自身的“现身说法”,周围的亲朋好友不断加入其中。部分群众缺乏法律观念和理性心态,幻想“一夜暴富”;也有少数人明知是投资陷阱,仍抱有侥幸心理,冒险参与;还有的人为了获取优厚“提成”,甘愿充当犯罪嫌疑人的“帮手”,害人害己。

(二)“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具有很强的蒙蔽性和迷惑性

“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大多披着投资理财的外衣,涉及股票、基金、融资、上市等一些网民有所接触但又不完全了解的金融概念,具有很强的蒙蔽性。犯罪分子通过租用一些源头在境外的网络服务器,通过简单的程序设计出与正规网站雷同的虚假网站来实施诈骗,对绝大部分对网络不甚了解的网民来说具有极大的迷惑性。

(三)“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重复性强、变异率高、作案规律性强

在此类诈骗犯罪中犯罪分子犯罪成本低,风险小,运作简单,获利空间较大。犯罪分子拥有大量注册域名,在原有的网页信息基础上,通过简单的拷贝、改名、框架变更,在很短的时间内重新创建一个全新的网站实施犯罪,因此具有极强的重复性和很高的变异率。

经过对“BEC”的调查了解以及参考相关文献笔者可以发现,“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具有极强的规律性。犯罪分子一般在年中开始实施犯罪活动,在年底达到高峰,春节过后网站无法进入或者关闭,犯罪分子也从此销声匿迹。因为在此期间,受害者手中资金集中度高,受害者警惕性也相对较低。

(四)“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数额巨大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等机构联合的《2012年中国网站可信验证行业发展报告》显示,网络诈骗每年给网民造成的损失不低于308亿元。而“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作为网络诈骗的一种,涉案资金往往十分惊人,在对“BEC”的调查中,仅登封市一地受骗者可达2000余人,按最低入门标准5000元计算,涉案资金可能高达1000多万。

二、“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的犯罪分析

“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尽管是一种新兴的犯罪模式,其犯罪构成却十分传统,但是由于其犯罪手段的新颖性,在其定罪量刑方面具有较大的争议。

(一)“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构成诈骗罪、非法集资罪和传销罪的竞合

这类犯罪作为一种诈骗犯罪,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谎称在短时间内可获得高额的经济收益为手段,骗取巨额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主体并无集资资格,通过诈骗,欺瞒的方式集资,涉及人员众多,数额巨大,客观上实施集资行为并对广大受害者造成巨大的损失,又符合我国刑法关于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同时,在部分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以非法牟利的目的,通过对最初受骗者许诺高额提成,诱使他们欺骗更多的受害者加入,采用金字塔形的分红模式,上级带动下级入圈投资,在涉案金额、发展人员数量、使用的手段、造成的影响方面还符合我国刑法中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构成。

由于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属于特别法条与一般法条的关系,犯罪分子针对的是受骗者的资金,因此目前对“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犯罪的认定一般都是集资诈骗罪的相关条款。

笔者认为二者的客观方面存在较大区别,将其吸收到集资诈骗罪的处理方式并不恰当。在部分“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中,其发展方式、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与集资诈骗中的客观方面完全不同,尤其是“洗脑”过程完全符合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不属于想象竞合犯,因此对于带有传销性质的“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中的领导者、组织者以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罚更为合适。

(二)“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的打击难点

“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发展迅速,危害巨大,但对其治理过程中却存在立案困难,破案率低,定罪量刑复杂等难点。

1.立案困难。按照我国公安机关案件管辖分工,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简称网监。只负责管辖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故网络诈骗案件只能由公安派出所或刑警队受理,而派出所或刑警队对涉及网络计算机的案件又不熟悉,大多数侦察员对网络犯罪的侦破知识和技能都十分匮乏,办案能力较弱。

2.证据收集困难。这类犯罪重复性强、变异率高,犯罪分子流动性大,活动范围广,流窜作案的可能性非常大,一旦成功作案犯罪分子就销毁证据,给公安机关的侦破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且网络诈骗的花样不断翻新,证据收集难度大,公安机关技术手段滞后,这些都给案件证据的收集带来很大的困难。

3.现有立法的缺失。目前我国没有针对网络诈骗制定专门的法条,一些与网络相关犯罪的立案标准以及认定标准难以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要求。比如一些网络诈骗采用多次的小额诈骗方式进行,使传统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在网络空间中失去意义。

三、“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预防对策

在《2012年中国互联网违法犯罪问题年度报告》中网络诈骗高居网络犯罪发生率榜首,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分红式”网络投资诈骗及其他的网络诈骗带来的危害越来越显著,犯罪金额之大、受害人数之多让我们触目惊心,我们亟需从下列方面采取措施:

(一)以专门罪名明确规定网络诈骗罪

目前很多国家针对网络犯罪已经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在今后的刑法修订中,笔者认为可以将以网络为工具的犯罪形式规定为网络犯罪,作为新的一章,从而较好地梳理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体系。在修改刑法条件成熟的情形下,制定关于计算机系统安全及惩处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专门法规或司法解释,以增强网络诈骗行为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二)加强行政监管

政府要加强互联网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涉及投资理财类的服务器、网络域名、等建网工具严格监管,由备案制转化为审批制,并将现有的红盾标志进行宣传和普及。学习澳大利亚建立网络犯罪预警平台,免费为家庭和公共图书馆配备网络内容过滤器,将涉及网络诈骗等不健康的内容屏蔽,将各种诈骗信息汇集成一个数据库,定期典型案例,对网络犯罪的形式、内容、常见手段及时进行通报,不仅可以在必要时为警方提供数据,而且可以提高广大网民对网络犯罪的识别、判断水平,避免受骗。强化现有的网络犯罪报警平台,对报警线索及时处理,加大打击力度,震慑犯罪分子。

(三)强化防骗意识

大学生网络诈骗原因范文

准大学生徐玉玉因被骗光学费不幸离世,患儿母亲接到诈骗电话被骗光了治病钱……近期接二连三曝光的电信诈骗案,让生活节奏本就紧张的人们更平添了一份焦虑和不安。

电话骚扰和电信诈骗为何难以根治?瓶颈到底在哪里?何时才能还社会一个文明的生态环境,让人们在一个诚信祥和的环境里生活?

问题

法律规范严重缺失

诈骗电话为何这么多?“追根溯源是大量的个人信息被泄露。由于保护个人信息的立法严重滞后,大量的个人信息被廉价卖掉。而反诈骗刑法条款、行政法规、治安拘留处罚等措施不完善,又造成了违法成本非常低。对这些人的打击,大部分只能是治安行政拘留一下,不能有效震慑犯罪分子。”深圳《晶报》编委侯晓清在日前举办的“2016年度中国手机反骚扰反诈骗联盟峰会”上说。

他表示,电话骚扰和电信诈骗被称为“牛皮癣”,但并非无药可治。中国台湾、新加坡都曾受其困扰,但经过立法等综合治理,已经基本杜绝。《晶报》派出过多位记者到中国台湾、新加坡等地采访,境外取经,其结论就是立法先行、手机实名制,严格保护个人信息。在新加坡,企业和个人如果泄露他人信息,最多可被罚款100万新元,中国台湾最高处罚2亿新币并判刑5年。

板子打得不疼不痒

顾育辉是深圳市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负责人,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执法中最大的难点是取证难、抓捕难。信息诈骗案件几乎都发生在网络空间,一个电话、一个微信、一个短信可能就把你的钱骗走了,但骗子是谁却不知道,取证难度很大。”他表示,最早的犯罪分子在骗钱之后,取款时会留下录像等线索,但是,最近通过POS机刷卡套现的现象很严重,POS机现在都是无线移动的,没有录像可查。

另外,现在第三方支付很发达,全国有200多家第三方支付机构,钱进入第三方支付之后资金链条就断了。“证据链对不上,明明在后台知道这是犯罪分子,但是没有证据没法抓人。”他说。

顾育辉表示,除了取证难、抓人难,另外一个原因是立法滞后。他举例说,银行卡是犯罪分子用作诈骗洗钱的工具,但由于贩卖本人的银行卡不入刑,于是有专业的开卡人把银行卡卖给犯罪分子。目前,中国银监会已出台相关文件对银行卡开卡作出相应规定,但此前法律没有限制,任何个人在任何一个网点都可以开无数张银行卡。尽管银监会的相关文件出台之后,一个人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只能开4张银行卡,但全国有4000多家银行,一个人如果跑完4000多家银行,也可以开1万多张银行卡。

据了解,贩卖本人银行卡不入刑造成的后果是,被抓后再放出去的开卡人变本加厉,原本卖50块钱一张的银行卡,目前涨到了2000多元,有的甚至涨到1万多元。

难点

诈骗技术花样翻新

以前是银行卡上有钱才被骗,现在是卡上没钱也被骗。

近一段时间,许多银行都推出了“瞬时贷款”的业务。犯罪分子利用窃取的银行客户密码向银行贷款,瞬间可以贷款30万元甚至100万元,然后再转走取现,被盗客户苦不堪言。由于银行客户个人取证很难,这笔被盗贷款是由银行承担还是由用户承担成了难题。从表面上看,被盗贷款应该由银行承担责任。但事实上,银行的个人客户往往是弱势方,如果该用户不承担相应责任,以后再想从银行贷款买房、买车、做生意等,都不太可能了。

据了解,电信网络诈骗是一个完整的利益链条,如同电影制作程序,有写剧本台词的,有根据台词一步一步诱惑受害人上当的。在行骗过程中,无论被骗的人接听电话时有多少疑惑,骗子都有现成的答案回答你,并且回答得滴水不漏。360公司首席反诈骗专家裴智勇介绍,今年10月底抓捕的一个犯罪团伙里,有两人是留洋的心理学博士。这些既懂技术,又懂心理学的“高级文化人”,不停地翻新发明骗术,之后再传授给利益链条下端的具体行骗人。

境外话最易骗人

裴智勇表示,基于今年10月份关于诈骗电话的各项检测数据,360公司了《2016诈骗电话活动规律与行为特征分析报告》,报告从诈骗电话成功率、诈骗电话活动周期、诈骗电话异地呼叫率情况、诈骗电话的被叫与呼出、不同类型诈骗电话的攻击目标等角度,对电信诈骗进行了深层次、全方位的解读。

报告显示,仅需5.4天,犯罪分子用一个电话号码就能成功实施诈骗。其中,境外呼入的诈骗电话效率最高,一个号码大约平均每7个小时就能成功诈骗一次,其次是手机号码。

而在诈骗过程中,如果用户接听一个诈骗电话的时长超过30分钟,那么基本上就意味着诈骗成功。犯罪分子每拨打1000次诈骗电话,就会有一次接近成功;而用手机拨打诈骗电话,每拨打357次就会有一次接近成功。

报告还显示,仅2016年第三季度,360手机卫士就为全国用户识别和拦截各类骚扰电话115.4亿次,平均每天识别和拦截骚扰电话1.3亿次。其中,诈骗电话占比为13.3%,平均每天拦截诈骗电话1668万次。

对策

多方协调智慧管理

如何多部门联动执法,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是政府目前面临的重要课题。深圳市在这一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据了解,2015年8月份,深圳在全国率先组建了反信息反网络诈骗中心,组织协调29家政府部门、一个行业协会、两大宣传集团、四大通讯运营商和39家境内商业银行,在全国范围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全市呈现出齐抓共管、打击治理新局面。2016年,深圳历史上首次呈现电信网络警情立案数同比下降,并且连续四个月下降。

借助互联网安全公司的技术手段,公安执法部门的严打已初见成效。但是,疾风暴雨式的打击之后,人们期待的是长久净化的电信网络空间,大家都在呼唤文明的生态环境。

应该看到的是,电信诈骗作为一种新兴的、带有高科技手段的犯罪,打击过程中存在着犯罪对象难以确定、犯罪线索难以追查、犯罪分子难以抓获、犯罪证据难以采集、犯罪事实难以认定等诸多难题。“因此,打击电信诈骗必须要动用全社会的力量多管齐下,建立‘法、警、企、民’联动的综合防范体系。通过消费者保护组织和行业组织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在运营商积极参与和帮助下,广大媒体加以配合,对公众进行大力宣传和普及教育,最终形成全社会齐心协力重拳出击的防范治理体系。”侯晓清说。

新闻链接

据中新社消息,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1月5日在北京说,中国检察机关加大惩治电信诈骗犯罪力度,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共批准逮捕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1324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