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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与商业结合范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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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文化与商业结合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旅游开发;辩证关系

中图分类号:F592.3.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6959(2009)05-0139-04

引言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

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现、表达、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制品和文化空间。例如,具有较高历史和艺术价值的传统戏剧、音乐、文学、艺术、工艺技艺及无形的文化载体,还有具有民族特色的衣食住行、生活风俗、信仰风俗、节日风俗、人生礼仪风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着一个民族的繁荣与创新,蕴含着民族的精神特质与文化沉淀。然而随着经济一体化带来的文化一体化的加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和独特性正渐渐受到现代商业文化的冲击。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强调对观念层次的保护,强调活态的保护,展现文化生态环境,不只是用语言文字或者现代科技手段记录、保存,而是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互动来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旅游开发是对民族智慧的结晶进行包装、展示和宣传。这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它的介入又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趋于舞台化,商业化,难以呈现自己的原生态精华。如何认识并统筹处理好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实现保护与开发协调发展,对政府、文化教育机构、传承人、旅游企业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况

贵州是一个多民族群体、多文化共生态的省份,天然民族资源和地理环境的有机结合显示出该地区原生态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厚重。在2006年文化部公布的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中,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31项40处入选“部级”,排名在浙江、福建之后位列全国第三脚。

1、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

贵州第一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按类型分大致可以分为四类:一、民间口头文学。二、民间歌舞和民族音乐。三、民族民间工艺。四、民族节日。具体如表1所示:

2、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

以上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正是以丰富的文化底蕴与独特的民族风情展现了自己“博”而“精”的特点。博是民族文化渗透的范围广,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精是民族风情各不相同,各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文化形态与技艺精华。例如同是侗族的歌曲,侗族大歌和侗族琵琶歌在伴奏乐器,演唱手法上就有诸多不同。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贵州民族文化的瑰宝,在丰富传统文化的多样性和弘扬民族精神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在社会现代化和城镇化建设的浪潮中,人口的迁徙,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担负着民间手工技艺的传承人日益减少,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和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方面,政府想通过旅游开发走文化产业化之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向市场,将之形成文化品牌效应。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市场化的过程中与现代文化的融合必然会造成原始文化形态的失真。因此处理好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关系对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继承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这种双赢模式的构建将会大力推动全民打开文化的宝库,守望濒危的文明。

二、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辩证关系

1、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对立性

随着旅游产业的发展,旅游开发对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区有着诸多消极的影响。

第一,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遭到破坏。旅游开发中商业化的驱使歪曲了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为了迎合游客的审美偏好,许多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背离了文化本身的涵义,趋向于商品性与演艺性。例如,传统活动、节日庆典和民间工艺通过“包装”变得舞台化和日常化,丧失了本身的圣洁感和文化价值。另外,通过对旅客猎奇心理的揣摩,一些民族风俗被改造,夸张,导向奇特、原始、神秘、甚至野蛮、低俗,导致许多优秀文化遗产变味、衰落和失真。旅游开发中商业价值的追逐同样也破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与系统性,很多民间艺术都是只选择其中有商业价值的部分断章取义的进行开发与传承。

第二,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有性与丰富性遭到冲击。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比较好的地方大多是交通不便,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政府为了拉动当地经济增长,促进旅游业对经济的推动作用,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随意开发。由于旅游开发不当,很多地方出现民族活动,非物质文化商品雷同,节目安排粗制滥造。例如,苗族蜡染技艺,苗族银饰技艺在很多少数民族景区甚至是非少数民族景区都能见到,并且没有自己的特色跟主题。此外,旅游活动的开展打破了当地相对封闭的传统文明,当地民族比较容易接受游客带来的“现代文明”,原有的民族文化及民族审美情趣都在不知不觉的发生变异。现代文明挤压了传统文化与艺术的存在空间,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受到严重冲击。

2、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统一性

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旅游开发为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营造了肥沃的土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濒临绝迹很大程度是因为他们受到现代文明的冲击,脱离了现实中的经济性与实用性。而旅游开发所重新挖掘、复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现了少数民族的传统文明,迎合了游客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好奇与渴求心理,借助旅游业使不断衰落的传统得到复兴和光大,使日渐失去市场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被重新赋予市场价值与社会文化价值,进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和繁衍营造了肥沃的土壤。

第二,旅游开发为贵州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市场支撑。旅游开发产生的市场导向使政府,旅游企业自觉的打造自主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以文化品牌注意力来唤起经济增长点。进而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形成集民族工艺品经营,民族歌舞表演,民俗民风展示及民间技艺宣传为一体的多层次综合性的文化产业链。这对提高当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知名度,加强社会各界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和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的增长有着重要意义。

第三,旅游开发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辟了新的保护途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只有与旅游开发相结合才可能起到长足有效的保护作用。当前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大都采用摄影录音,整理记录等静态的方式,也有注重对传承人的培养。但这些都不足以展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并且缺乏保护的原动力。而引入旅游开发,让人们从旅途中提高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参与、感悟及体验,既能扩大文化传播度,又能提高民众的保护意识。如,结合抢救式保护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探索之旅”;结合数字化博物馆开展“穿梭时光寻找濒危的文明”;结合传承培训机构和学校,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修学之旅”;结合民间活态保护,在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民间技艺、民俗民风的“武林大赛”。

第四,旅游开发提升了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人的积极性。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涉及政府、文化教育机构、传承人、旅游企业等多方位的利益相关群体。旅游开发带来的经济效应与社会效应,一方面,可以唤起当地居民对自己民族传统文化的自豪感,激发传承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自觉性。另一方面,可以增加政府、企业和文化教育机构对当地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和保护。

非遗文化与商业结合范文篇2

关键词:少数民族;传统知识;技艺;非遗;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7-0316-02

一、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和技艺法律保护的现状

传统知识和技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内容,是传统部族在历史过程中创造的知识、技术、诀窍的总和,一般具有经验性、整体性、与环境要素的兼容性、另类科学性及描述形式等特征,同时具有权利主体的群体性、权利客体的公开性、历史性以及经济利益未实现性等法律特征。

传统技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法是否可用来保护传统知识,学术界和司法界尚存争议。否定论认为,知识产权法不足以保护传统知识,知识产权概念与传统部族的实践和文化存在冲突和不相容。肯定论认为,知识产权法与传统知识和技艺保护没有冲突,可以知识产权法保框架护传统知识。从专利制度看,肯定论认为传统知识只要被创造或发明出来,就可以用专利法来保护,专利保护延伸到传统知识是最直接的保护办法;从商标和地理标志角度看,肯定论认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可以授予传统社区的代表,从而使传统知识和技艺获得保护。专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则存在立法位阶低、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不足、统计指标体系不全、知识产权保护缺乏具体依据和可操作的保护措施等现实状况。

二、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冲突

1.独创性认定。知识产权体系中,独创性与时间相关,时间推移,价值变小。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中,这个趋势恰好相反,传承过程中不断改进、完善,内涵逐渐丰富,总体价值呈现随时间增大的趋势。

2.权利主体。知识产权体系中,有明确具体的权利主体,即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某一民族或某个区域中不特定群体持续创造的结果,在司法实践中较难确定具体权利主体。

3.权利性质。知识产权体系表现为私权救济。如果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采取私权救济的方式,则效果欠佳,若采用公权保障的方式,又会出现权利主体的利益受到侵害或保护不完全的状态。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困境,从法律文化认知的深层视角看,在于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在科学认知和权属规则上的不同。差别主要有:对知识的认知不同,现代文明秉持的普适知识的理念与东方文化背景下推崇的地方性知识和观念存在对立;对科技的认知的不同,现代科学所建立的依靠实验得出科学的论证和东方国家盛行的经验式、感受式的知识观念和技艺相冲突;财产属性和法律确认不同,现代财产观念和制度保护基于知识创新而形成的私权利,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维度上主要限于代代际以内,东方财产观则注重对历史沿袭的传统知识的传承和改进,认为传统知识是集体权利,具有社区共有和公共权属的特征,注重非遗保护的历史传承性质和超代际的永久时限保护[1]。

活态流变是非遗文化中传统知识和技艺的显著特征,目前非遗法律保护途径,主要是行政手为主的公权利保护方式和以知识产权制度为主的私权利保护方式。同时应该看到非遗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综合命题,涉及法律问题,对知识的认知和评价,对科学的分类和评价,以及对财产性质和主体在认识上的突破等。立法方面,完善非遗的地方性立法同时,需重视少数民族习惯法保护传统知识技艺方面的作用。

三、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和技艺法律保护的建议

构建本土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系,主要基于三个层面的探索:一是理论层面,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从译介、移植、反思转向实质性的理论建设;二是学科层面,建构本土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论体系;三是实践层面,将社会需求、政府决策、民众实践与理论研究整合,将遗产事业与遗产知识体系相统一。

商标权保护模式意味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由静态保护向文化效益的合理开发、利用模式转变,与其他民事权利保护相比较,其综合优势在于:有利于促进非遗开发和经济效益的实现,产生更直接的经济利益;基于非遗的活态文化特征,通过商标注册,可以保护非遗自身的活态性;可以有效解决非遗的保护期限问题,商标权保护模式下,不存在因非遗年代久远而无法申请注册的情况,且注册商标续展制度可以为非遗提供长期的有效保护。

少数民族传统知识和技艺中,可以大致分为已公开的内容和尚在保密状态的内容。二者的法律保护有所区别,构成商业秘密的传统技艺,很多通过口传身授的师徒制传承,保密措施有限。注重个体经验的总结和体验式的传授学习,具体传承的方式是家族祖传、师徒相传、自我学习和寺院式的教育。其中民族医药知识和技术的传承,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民间宗教对其传承影响较大,知识技艺和诊疗方法的保密状况比较复杂。受各民族文化传统影响,少数民族医药的传承更为注重亲疏关系的不同,许多秘方只传授给直系血亲,部族、家族和社区的极小范围口授身教式的传播方法,在民族地区现代化进程和现代传播方式的冲击下,面临的困境更多[2]。

传统知识和技艺的所有权归属问题,以及何者是法律和经济意义上的真正权利人,一直是非遗保护的普遍性难题。非遗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化进程中,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优异经验,同时应该看到,如果只停留在对非遗保护法律规范的形式移植上,并不能有效解决传统知识和技艺传承面临的困境,通过公权保护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行为做出规范,防止过度商业化,非遗保护的价值目标,在于保持这些知识和技艺的生活场。重视本土资源的挖掘与整合,进行分类分级数据库建设,在专利申请、审查时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查新,对于影响重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作为国家机密,受国家保密法的保护等。

传统知识与技艺在内的非遗文化开发,核心在于建立合理的利益共担机制。理想形态是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的双支撑模式。知识产权制度除了保护最新成果外,还应对智力源泉的保护和利用给予一定的空间。传承人是非遗文化中重要的活态载体,有其脆弱性和不确定性。需要建立和完善非遗传承项目档案和非物遗杰出传承人档案。档案载体的多样性特点对于非遗文化的保护具有特定价值和意义,使传统知识和技艺的表现更为直观、具体和全面,传承人与传统知识和技艺的发源地能够从商业开发中获得合理利益份额,也有利于保护和传承。

非遗产能否进行商业开发已不是问题,关键是如何开发,发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发展特色旅游产业的过程中加强商业开发机制,发源地充分参与,提供法律咨询、技术咨询和公共信息平台,加强当地能力建设,提高发源地的传承、保存、保护、开发与创新能力;融入大区生态文化旅游圈,通过非商业性开发发挥促进区域经济合作的综合社会效益;遵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用途和转让的限制,履行发源地和开发者的义务,尊重当地居民和传统社区的生存权利和文化权利等共商条件,最大限度保护发源地的利益,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

自然人是非遗的载体,是非遗保护中重要因素。对非遗保护制度,落实到对相关主体的权利安排,关键是对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以免出现权利的悬置、虚化和孤化。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传统知识和技艺因由来已久,源头无法溯及和求证,被归入不受保护的公有领域,或是归入现有技术体系。而利用传统知识和技艺产生的新成果,做适度改良和市场化运作,可以较易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有保护价值的信息脱离其原始的载体和环境被复制的现象,在现代信息技术背景下,也容易做到[3],对原住民族聚居地群体的传统知识资源和技艺造成非公平侵害,应该建立防御性、低门槛的全面保护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不同于知识产权等相关权利的取得,权利主体是传统知识和技艺所在地的社群、原住民以及传承人,权利主体往往是集体概念。主体可以通过法律注册取得权利,但未经注册或不能成功注册,并不影响主体的实际权利,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基本要件即享有相应的法律权利。

对非遗保护措施的完善建议:一是利用民族地方立法权限的制度优势,推进传统知识和技艺保护的地方立法体系化,并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可检验性;二是具体制度设计上,借鉴地方立法的有益经验并提高行政保护的效能;三是探索少数民族民间文化产业发展知识产权战略联盟等途径,加强区域间的非遗保护合作,促进地区民族团结。

参考文献:

[1]严永和.论中国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与制度框架[J].民族研究,2006,(2).

非遗文化与商业结合范文

一、当前农业文化遗产法律保护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主体权属不明农业文化遗产是一种传承下来的农作方式,有支持其存在的复杂的社会背景,本身既属于物质文化遗产,又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权属不明确,权利主体难以准确确定,造成农业文化遗产的社会关系调整对角的缺位。(二)利益结构复杂传统法律体系下权益主体都是明确的个人,财产创造行为和获益主体明确。而农业文化遗产则不同,作为一种“活”的遗产,其创造、维护、开发与保护都是由当地社会多因素共同促成、参与的,很难清晰划分。此外,农业文化遗产地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的知识产权划分也需要法律确定。(三)法律制度缺位我国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法规都有很强的针对性,但对两种遗产之间相互作用的认识不足,也缺少对相应特征的保护。而农业文化遗产恰恰集两种遗产特征与一体,这种“尴尬”处境使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失去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农业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主要内容

(一)农业文化遗产地农民和社区对土地的所有权及其人权保护问题维护农业文化遗产动态发展的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这些遗产赖以生存的土地、林地、水体、海洋,它们是农业文化遗产存在的基础;二是这些区域生生不息、代代相传的农民和社区,他们是“活”的要素,传承着农业文化遗产中凝结的智慧与经验。农民、社区对农业文化遗产地土地的所有权及其人权保护,使二者相互依存的体系得以维护和继续,为农业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基本前提。(二)农业文化遗产系统自身保护问题农业文化遗产包括物质要素和非物质要素等。其中物质要素主要有自然要素和系统内农业生产设施、生产工具等,非物质要素包括农业生产相关的文化、技巧、实践经验等。对这些要素的保护主要涉及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遗传资源保护、农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内容。(三)农业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这方面除传统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外,主要争议点还包括生物专利权问题和传统知识问题,而争议的关键在于如何在材料与传统知识提供者和研究者之间,对农业文化遗产提供的材料和传统知识产生的知识权益进行分配。(四)农业文化遗产有关贸易活动保护问题农业文化遗产的商品和服务活动具有全球性的意义和价值,需要在国际市场上通过交易得到实现,而这种保护本身也是对传统系统提品与服务价值的认同。但是由于传统农业市场竞争力不足的现实困境,农业文化遗产提品在市场贸易中面临的困难还十分突出,其价值实现难度很大。

三、我国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构成